民間借貸論文8篇

時間:2022-10-01 06: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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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論文

篇1

(一)機構多、數量大

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社會交易功能,在鄂爾多斯民間融資中,“典當行”和“投資公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2000年對典當行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向經貿委移交后,鄂爾多斯典當行發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當行由2000年的1家發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機構,注冊資金1.79億元。此外,專事民間融資活動的類似融資機構還有很多,據調查,到2008年6月末,經鄂爾多斯市工商部門注冊的投資公司414家,注冊資金82.47億元,擔保公司159家,注冊資金7.8億元,委托寄賣商行46家,注冊資金499.46萬元,小額貸款公司1家,注冊資金1億元,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公司總計635家,注冊資金93.1億元。

(二)業務發展迅速,規模大

由于民間融資形式多樣且大多無法通過正規統計渠道進行統計測算,因此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的規模一直沒有準確權威的數據統計,目前根據注冊機構的注冊資金發放情況調查測算,2008年末鄂爾多斯市的民間借貸機構借貸資金總額達到220億元左右,約占全市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貸款余額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據一份對企業、家庭及個人的問卷調查測算,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規模達到410億元,約占同期全市本外幣各項存貸款余額的66.72%和71.65%。

(三)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總體較高

民間融資利率的市場化程度較高,基本趨勢是隨行就市,并參照銀行貸款利率的變動隨時變化,集資集股的利率還要考慮資金使用的回報率。據調查,企業和家庭的民間融資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為10‰-20‰和20‰-30‰這兩個區間,并且民間融資利率與企業規模、融資規模沒有顯著相關性,只是與行業有一定的關聯。從總體利率執行結果來看,家庭民間利率大約在20‰-30‰,其中農戶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間,個體工商戶融資利率相對較高,在20‰-30‰,中小企業集資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當和投資公司為媒介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了50%。據調查,融資機構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維持在20%左右,最高的達到25%。

二、鄂爾多斯民間借貸情況有如下特點

(一)民間融資具有明顯的地區差異性

在經濟相對落后的旗區和經濟水平中等的傳統農牧區,民間融資依然保持著傳統的自由借貸和民間集資的形式,而在經濟相對較發達的地區,由于煤炭以及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表現的非常高而且極為普遍,其融資的形式更趨向于組織化、規模化的各類融資機構以及類似私人錢莊這種融資形式。據調查,鄂爾多斯民間融資較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東勝,準格爾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資需求主要體現在解決推動私營經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以及房地產、采掘業的投資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靈活、用途廣、手續簡便

一是期限靈活。民間融資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廣泛及利率水平檔次多而靈活多用,但總體來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幾天,最長可能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廣。民間融資的資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產經營以及解決購房建房的資金需要。從企業融資用途看,主要用于解決流動資金不足、更新固定資產以及投資開發房地產。從家庭融資用途來看,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經商和進行農業生產及購房建房。總體來看,民間融資的資金用途已從消費型向消費型與投資型并重轉變。資金主要投向房地產開發、煤炭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三是手續簡便。從民間交易的方式來看,民間融資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貸為主導,操作手段比較規范,手續簡便。據調查,民間融資的協議方式以選擇簽訂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為打借條和口頭約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證人或者財產抵押。

(三)民間借款利差較大,趨利性強,融資方向轉變

過去民間借貸關系主要維系在親朋好友之間,多數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間相互幫助而發生的借貸關系。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期融資趨利性逐漸增強,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費用支出,融出方希望獲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資方向也發生重大變化,以前,民間融資主要是“富幫窮”,資金從富裕戶向經濟困難戶移動,現在資金是由一般居民個人向會經營、懂管理、有效益的經濟主體方向移動,呈現“民助富”特點。如前所述,民間融資機構吸收資金利率在20%左右,最高的達到25%,然而發放資金的利率卻在30%以上,甚至達到50%,利潤空間可觀。

(四)非公有制經濟是民間融資的主體

民間融資的規模與民營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主要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居民個人,在縣域經濟中,民營經濟占據了中小企業的絕大多數。我國的金融體系結構決定了缺少專門為民營中小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服務的制度安排,中小企業大多數缺乏貸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信用擔保,而且對資金的需求呈現規模小,時間緊等特點,正規金融機構出于對其信貸風險和信貸成本的考慮,很難把面輻射到中小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不得已只能依賴民間融資,在民營企業發展越快越好的地方、民間融資的成長也非常迅速。

(五)外來資金占有相當比重

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已經不僅僅局限于鄂爾多斯市本市內居民的閑散資金,市外資金通過本市內的融資關系成為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的一個部分。通過個案調查,發現目前部分家庭事實上扮演著一個小型地下錢莊的角色,在那里聚集著來自四面八方社會關系的閑置資金。

三、鄂爾多斯市民間信貸的發展原因分析

(一)從民間融資的需求層面看,主要由于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繁榮及其金融支持相對缺失幾個因素

第一、從整體經濟發展的歷程來分析,民間融資的擴張主要依賴于地區經濟環境的改善和經濟實力的增強,社會體系中各個經濟體的資金需求量激增導致民間融資的繁榮。

第二、非公有制經濟的生存與發展催生了民間金融。

第三、廣泛的金融需求與信貸支持的有限為民間融資擴張提供了金融環境。正規信貸支持的有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GDP增長率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增長率,正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總量小,存貸比例遠遠高于國家水平。2)而正規金融機構數量小、種類少、結構不完善、布局不合理,無法滿足市場對于資金的需求。3)銀行業與企業所有制結構不匹配。

(二)從供給層面看,民間資本的聚集和強烈的投資意識造就了民間融資的繁榮

隨著鄂爾多斯市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傳統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個人收入有了顯著提高。2007年全市人均GDP已突破1萬美元,超過北京(7200美元)、上海(8500美元),排名全國第四,2008年已達到1.5萬美元,趕上中等發達國家人均GDP水平;2008年,鄂爾多斯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達19435元,較上年增長14.3%,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也已達6500元,較上年增長8.5%。

四、民間信貸對鄂爾多斯經濟的影響

(一)促進作用

首先,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緊張的矛盾,在彌補正規金融供給不足,滿足弱勢群體對資金的需求,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和促進地區經濟增長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從經濟學角度講,民間借貸的產生與發展是市場調節的產物。由于市場需求與銀行供給之間存在嚴重缺口使得民間資金走上舞臺,鄂爾多斯經濟的高速發展恰恰又成為民間融資渠道的催化劑。根據保守估計,鄂爾多斯的民間融資總量占鄂爾多斯市貸款總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民間融資資金獲得的快速性成為高利率的補償,很好的適應了中小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公司和能源開發公司。與正規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繁瑣手續和高標準不同,民間融資的手續往往只需簽個合約,甚至熟人圈內的口頭協議,這對于剛起步不符合銀行標準的小企業或者資金周轉速度要求高的新興企業來說無疑是唯一的解決途徑。以房地產行業來看,2008年,鄂爾多斯二級以下的房地產公司86家,占全部房地產公司的91%,這也就意味著91%的房地產公司或多或少需要依靠民間信貸來維持產業的高速運轉,滿足大量資金和快速的資金流動。

第三,民間融資能有效緩解央行的貨幣緊縮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所帶來的制約。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但由于民間信貸的存在,緊縮的貨幣政策對于中小企業的影響并不明顯,因此民間融資可以說是國家貸款政策與企業需求之間的的一個緩沖劑。

第四,民間借貸市場有利于促進銀行業經營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區整體金融服務水平。民間融資繁榮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了壓力,為爭取社會資金融入正規金融市場體系,銀行必須不斷創新適應市場需要的金融產品,提高信貸管理效率,提升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負面影響

民間借貸對經濟也可能存在一些負面影響,尤其在金融機構發展比較完善的地區。在鄂爾多斯經濟發展模式以及金融機構發展現狀下,目前可能的負面影響相對較小。

第一,民間融資對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產生較大的抵消作用。民間融資使得部分社會資金需求由顯性化轉為隱性化,不能準確反映社會資金供求狀況,貨幣管理監管部門依據的市場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觀決策必然不夠準確。在鄂爾多斯,資金的供求缺口十分顯著,但銀行愛莫能助,在這種情況下,信息的準確與否無法改變資金短缺的現狀,因此,這種“自救”式的民間融資成為一種必要。

第二,是民間融資對儲蓄存款市場造成一定干擾,給商業銀行經營造成一定影響。民間信貸高利率的特點吸引了部分資金,與正規金融機構爭奪資金來源和市場份額,分流了金融機構的存款。但是,我認為這種影響只是有限的影響。由于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個體在決策過程中也必然考慮到收益風險,最終的決策結果受到個體對于風險偏好的影響。從這種意義上說,民間借貸與購買股票債券相同是人們的一種投資選擇。

第三,民間融資帶來一定得市場風險

上述兩個問題在我看來都不是民間信貸帶來的主要問題,或者說在鄂爾多斯還不是主要問題,我認為,民間信貸造成的最主要的問題是給市場帶來了一定得風險。的資金供應者以獲取高利為主要目的,而資金需求者則以高利率為誘餌,一拍即合,但高利率使經濟行為中蘊含高風險因素,助長投機現象,而非理性的長期投資。

第四、民間融資加重了維護穩定的壓力。民間融資大多具有自發性和不規范性,缺乏合法的組織管理機構,因而很容易引發債務糾紛,也極易形成非法集資,擾亂當地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但在鄂爾多斯,文化因素使鄂爾多斯民間信貸享有“信譽度高,資金安全性高,壞賬率較低”的美名。當然,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僅僅依靠文化約束是不夠的,事實上,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五、相關結論

第一、民間融資在經濟快速增長的背景下合理化運行,對地區經濟發展的肯定性作用強于消極影響。民間借貸的發展方向是經濟繁榮的一個側面,而且相互依存。首先,推動多元化經濟的發展,民營經濟的貢獻功不可沒,其次,促進行業群體的發展,市場帶動作用明顯增強。民間融資存在于快速發展的經濟環境中,依賴于龐大的市場主體,從其存在的各種形式來分析,足以證明其巨大的市場需求。因此,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極大地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并緩解其融資難的問題。

第二、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的規模雖然不斷擴大,但其運作基本規范,民間借貸并沒有出現大的社會問題。

第三、合理的政策結論不在于打擊取締民間借貸,而是應該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說自律機制使民間借貸的社會成本得以有效控制,與此同時,不斷完善金融機構,使金融機構種類多樣化、結構合理化。

篇2

    實踐中民間借貸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其權利處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靈活性,使得民間借貸糾紛紛繁復雜,導致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

    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說包括三個要素:意思表示、標的及當事人。

    1.民間借貸的主體,狹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額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為,可見民間借貸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

    2.民間借貸的標的物是貨幣,至于貨幣的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可見我國民間借貸的標的物不限于人民幣。

    3.民間借貸行為是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故,一方面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備進行意思表示的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人的同意的出借及借款行為、出借行為是處于相對方的脅迫或者欺詐,都將影響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須主動進行審查的事項;另一方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了借貸合同的內容,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須尊重當事人的合意,在法無禁止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應該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裁判。

篇3

實踐中民間借貸關系主體的廣泛性、其權利處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靈活性,使得民間借貸糾紛紛繁復雜,導致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

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通說包括三個要素:意思表示、標的及當事人。

1.民間借貸的主體,狹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額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或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行為,可見民間借貸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

2.民間借貸的標的物是貨幣,至于貨幣的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可見我國民間借貸的標的物不限于人民幣。

篇4

關鍵詞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連帶責任

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地訴諸法院,其中有很多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本文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簡要的分析,結合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的感悟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一些探討。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與特征

夫妻共同債務,顧名思義,即夫妻共同的債務,可分為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生活性債務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如扶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因此,夫妻共同債務具有時間存續特點、原因行為特點、連帶債務性質、外部責任特點。

二、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從婚姻法的其它條文中也找不到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的規定,該規定確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第二項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第41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具有一脈相承的關系,后者并不是對前者的突破,因為不論是不是夫妻關系,只要兩人以上有共同舉債合意而向出借人借款的,則應共同向出借人承擔歸還借款的法律責任,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則是一刀切,只要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存在約定財產制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我國立法與司法解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標準,立法規定的標準是夫妻共同生活,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前者注重的是本質,更加公平而不便操作,難以具體認定,后者注重的是形式,可能帶來不公但是簡便易行。在司法過程中,法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在具體適用時存在一些弊病:

1.夫妻中非舉債方未分享到舉債帶來的利益,卻被要求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在實踐中,雖然大部分的民間借貸都給夫妻雙方帶來了利益,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包養情人等,但是因該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這對夫妻中非舉債方而言顯然不公平。

2.虛假債務訴訟增多。在夫妻離婚訴訟中,一方為多分財產,往往虛構借款債務,轉移財產。法院在審理這類虛假案件時,根本無從辨別,查明債務是否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作出判斷,容易導致夫妻中一方利益受損。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素

篇5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篇6

[論文關鍵詞]民間資本借貸 問題 案例分析

民間資本借貸主要發生在企業和企業之間、人和人之間、企業和人之間,是一種以個人信用為基礎而產生的借貸行為。民間資本借貸之所以會有著猛烈的發展勢頭,主要是因為資本的擁有者沒有一個好的投資途徑、中小企業存在資金不足的情況,我國雖然有正規的貸款組織,但是存在著手續復雜,門檻過高等情況,這也就必然導致了民間貸款的滋生成長。但是,民間資本借貸對國家宏觀調控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它會破壞金融秩序的穩定性,會加大借款人的生活負擔,同時借貸本身也隱藏著很大的風險。

一、案例分析

2011年7月中旬的某天,一家大型家電商場門面人山人海,商場店面緊閉,圍觀人員情緒激動,后經查實,這家商場的經理田某及家人一夜之間不知去向。田某在縣城及至省城都有多家連瑣家電商場,資產達數億元,但在數億元的資產背后是超數億元的債務。原來田某家電市場做大后就想投資房地產行業,就通過銀行、私人借貸從各方面籌措大量資金,后田某投資失敗,資金鏈斷裂,在巨額債務面前,田某選擇了“三十六計,走為上計”。

田某作為當地的一個私營企業家,從一無所有,到擁有數十億的財產,一直受到人們的敬仰,但是很多人也許并不知道,在他一手創建的商業帝國的身后,站著的是數千人的民間借貸隊伍,他們用自己的財產幫助著田某。

田某的集團從民間開始借貸融資在2003年就已經開始了,根據統計的數據,田某的集團從民間借款規模已經超過了1500人,借貸金額少的幾千、幾萬,多的上千萬。按照20萬以下的月利息為2.1%,20萬以上月利息為3%。他每年需要歸還的利息為本金的23%-35%,田某的集團從民間貸款金額為11.5億元,從銀行借款1.2億元,共計人民幣13億多元。假如根據本金的35%來支付利息,僅僅歸還民間資金的利息,一年就需要花費3.5億多元。這就使得田某的集團有著非常大的一個資金缺口,也是因為這樣,田某的集團走向了一條不歸路。

民間借貸的這種流動情況,不可以簡單的用好和壞來進行判斷,從不好的方面來說,民間貸款存在著信譽和保障資金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從好的方面來說,在面臨市場萎縮、通貨膨脹、金融危機等情況的發生時,就是因為民間資金借貸的存在,讓很多企業在銀行貸款等各種情況的限制下,順利挺過了難關,沒有走向倒閉。也間接的處理了地方群眾就業和政府稅收的難題。從上面可以看出,民間借貸有利有弊,不管是不按照規定私自進行攬儲的企業來說,還是對于為了獲取高利息而私自貸款的群眾來說,民間貸款都存在著很大的借貸風險和借貸隱患。

二、形成民間資本借貸的因素

(一)從銀行的角度分析

目前,根據我國的國情來說,因為金融系統不夠完善,資本市場成長的也不好,國內的中小企業難以和資金市場做好拼接,使得我國的中小企業在集資方面有著很大的困難。一是因為部分中小企業存在素質和信譽方面的問題,比如在珠江地區有些小企業貸到資金后會攜款逃跑,關掉店鋪的情況,二是國有銀行不愿意承擔貸錢給小公司的風險,一般只接受大企業的貸款。

(二)從中小企業的角度來剖析

民間貸款資金主要都流向了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在人均工資不斷提高、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生存狀況并不樂觀。在民間資金剩余較多,經濟良好的地區,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求助于銀行之外外的另一個主要貸款來源,例如溫州、東莞等地。但是,因為民間貸款的利息不斷升高,對本來經營就不太理想的小企業無疑加重了負擔。一般比較良好的民間貸款是可以推進私營經濟的向上成長的,主要是在銀行銀根收緊、不好借貸時,民間貸款就給中小企業帶來了希望。但是,如果民間貸款沒有在嚴格的監督條件下進行,導致貸款的利息大于中小企業經營的正常利潤的時候,就變成了名副其實的高利貸,會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考慮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新存款信息顯示,2013年1月人民幣存款減少6785億元,銀行行業分析存款降低的原因是商業銀行吸納存款的愿望降低。但是還有一些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群眾的銀行存款隨著通貨膨脹,都明顯的產生了縮水,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存款,而是把存款轉向了各種理財產品的投資,當然還包括愈演愈烈的民間貸款也是資金流動的主要原因。

三、民間資金貸款存在哪些缺陷

(一)從政府的角度思考

從客觀角度來說,民間貸款存在著盲從性、散亂性和不標準性,這幾個方面對我國的金融秩序會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 (1)很多的資金散落在外面,不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會直接影響到國家金融利率的政策制定和金融調控的執行結果。(2)會對國家的稅款造成一定的損失。(3)不好對其進行金融監管,會存在投機取巧、風險高、暗箱操控等風險。(4)會影響到正常的信貸市場,使銀行的存款縮水,增加了資金供求間的沖突,同時也不利于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制。(5)很容易產生各種經濟糾葛,導致社會不穩定

(二)從企業的角度來思考

很多中小企業都存在著資金鏈斷缺的情況,導致企業如果不借錢,就會有倒閉的風險。在通過正規途徑貸款存在很多困難的因素下,大多數的中小企業更加青睞于民間貸款。因此民間貸款是有很大的需求的,使得中小企業很容易聚集到資金,同時民間貸款是朋友和朋友之間的,存在著一定的信譽度,這兩個方面使得民間貸款迅速的生根發芽。中小企業雖然可以非常容易的從民間融到資金,但是利息卻非常高,遠遠大于銀行貸款的利息,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企業的經營負擔,也加大了經營風險。

(三)從投資人的角度考慮

大多數進行貸款的群眾都深知這樣的高利模式雖然賺錢,但是也存在著很大的資金風險,甚至貸出去的資金無法收回。但是由于自身沒有一個很好的投資方式,再受到高利息的誘惑,很多人都愿意冒險進行資金借貸的。

四、處理辦法

(一)從政府的位置來考慮

為了解決貸款難的問題,政府相繼出臺了很多的政策來應對小企業從銀行貸款門檻高的問題,例如小額信貸的推行、創業板的推行等都是為了解決信貸問題才出臺的比較好的政策,可以說是不錯的一些民間融資途徑。

對于民間借貸要組建一個來調控民間貸款的組織,同時還需要根據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推行一些比較簡單、實用的辦法。比如可以組建一筆專門用于中小企業貸款的基金。政府在對中小企業進行貸款時,要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去幫助一些整體信譽不錯,企業有著一定的發展空間,僅僅是短期遇到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還要建立多種多樣的企業擔保機構,來徹底解決企業的資金難題。

(二)從企業的位置來考慮

為了保證企業的整體產業結構可以向一個輕型化的方向發展,要不斷地升級企業的產業鏈,不斷地對產品技術進行升級,以最低的投資資金生產出附加值高的產品。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知識性產業。政府現在極力推行的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說白了就是讓產品自身含有科技化。當然為了全面地提高企業的管理,還應該建立一個良好的企業信息管理體系。

一些中小企業在面對金融危機的情況時,要有升級的余地,對于貼牌代工、個體加工等企業不可以讓其消失,因為這類企業解決了很多人的就業問題,需要讓它生存下去。可以讓它逐漸的升級管理才能、增加企業競爭力,擴大企業規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也可以充分積累企業老總的管理經驗。并且,只有擁有了比較大的規模,才可以有主動權。所以,貼牌企業并不能作為一個企業好壞的依據,主要是企業是否做好了充分的準備。這樣,中小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就進行了提高,就會有一個比較好的發展前途,民間放貸者,當看到企業效益不錯時,都會相繼對企業進行投資,降低了借貸風險,取得更多的利潤。

(三)從投資者的角度考慮

使民間貸款者有一個合法的金融投資身份。應該快速的出臺例如《借貸人相關條例》之類的法律條例,通過法律明確地劃分出中小企業民間正規集資和違法融資以及不正當吸取群眾存款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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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間借貸 問題 對策

2012年1月18日,備受矚目的億萬富婆東陽吳英案二審終于有了結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社會公眾對量刑的輕重有很大爭議,最重要的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質也存在很大的爭議。吳英到底是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資詐騙還是僅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民事案件。拋開吳英有罪與否不論,單從案件本身來說,主要是民間借貸引起。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

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的一種信用行為,泛指存在于民間的企業、個體經濟、個人之間為解決資金需求而發生的資金借貸行為。事實表明,民間借貸在我國由來已久,在古代有經濟活動開始就已經存在,其存在發展的經濟基礎是小農經濟、小作坊或者小規模的生產方式,需要的資金量不大,而正規的金融機構由于受許多條條框框的限制,不能滿足現實經濟生活中多方面對資金的需求,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多種所有制形式迅猛發展,客觀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補充。這樣民間借貸就應運而生了。

一、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

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補充,具有靈活、快捷、簡便等優勢,在正規金融服務空間收縮的欠發達地區較為活躍,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和生存空間。目前在東陽存在的主要民間借貸形式有:

1、企業集資形式:有一定知名度和實力的企業集團,由于企業規模擴張的需要,資金需求量大,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受國家信貸規模或者信貸條件的限制),就另辟蹊徑向社會公眾集資,形式和正規的金融機構沒什么二樣,利率高于銀行的幾倍,而且規模不少。這種形式在東陽及其他地區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地方政府及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基于地方利益等多種原因,不便過多干涉,甚至默認。

當然也有小企業或者私營企業主,小范圍的向個人借貸,相對企業集團向公眾半公開集資,無論規模和影響力都較少。

2、個人之間借貸形式:一般都是在親戚朋友、老鄉、同事、鄰居等熟人中借貸,完全憑私人之間的感情及信用。

3、典當行等形式:一般是有一定資金實力的個人或者若干的個體,名義上開辦典當行,其實主要做民間借貸的金融業務,高息吸收民間資金,又高息放出去。

民間借貸的用途相當廣泛,有用于企業生產、經商、投資等生產經營性支出,也有用于建房、婚喪嫁娶、治病、教育等生活方面的支出,但主要還是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大多以信用方式為主。一般借款人向出借人寫下借據、簽字(蓋章)后,即可獲得所需資金;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操作簡單、手續簡便。但利率較高,目前一般在月息20‰――25‰,甚至有更高的。而企業規模性集資(類似于正規金融機構存款形式,開給集資憑證或者入股憑證)利息一般在年息8%――12%。當然也有親戚朋友之間借貸不用利息的,甚至連手續也是憑口頭約定,這種形式占的比例很少。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補充,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不足給經濟發展帶來的矛盾,給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進作用,其積極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但也存在許多問題:

1、民間借貸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的信貸規模之外,國家監督部門難以監管,其規模沒法統計,給國家的貨幣政策落實增加了不可控性。正規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有比較嚴格的規定和條件限制及風險控制,而民間借貸比較盲目,不會考慮借款企業和個人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產品是否適銷對路,經營是否得當,這樣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健康的發展。

2、民間借貸對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性。由于經營不規范,盲目借貸,高息吸收存款的行為,給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及信貸業務造成沖擊,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于銀行的數倍,對普通老百姓而言,十分具有誘惑力,這樣自然而然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不利于國家利用正規金融機構集中民間閑散資金辦大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規金融機構國民經濟“蓄水池”作用的發揮。

3、民間借貸風險大,糾紛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由于民間借貸的自發性、盲目性、趨利性,缺乏監管保障機制,十分容易出現糾紛。其中也難免出現個別違法行為。東陽曾經出現規模比較大的事件有皇鼎集團、永銘集團企業倒閉造成的公眾集資款擠兌風波,以及轟動全國的吳英案件;小范圍的糾紛諸如親戚朋友反目成仇,打架、綁架甚至殺人等等,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三、規范民間借貸的若干對策

在市場經濟的大前提下,民間借貸已經是客觀存在,且十分活躍,有相當市場和規模,在經濟領域中有其積極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時負面的消極作用也不容忽視。既然這樣,就必須加以正確引導,充分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筆者限于水平,提幾點拙見:

1、政策上加以規范。應該把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依法運作。首先抓緊出臺相關法規,給民間借貸合法性,既然堵不住,就疏導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開放金融市場,引入競爭機制,允許私人錢莊、民辦金融機構等多種金融形式的存在, 國家出臺行業準入標準,加以規范。據悉,由人民銀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目的就是為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將民間借貸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明確從事民間借貸的范圍和準入條件,設置禁止類條款。參照西方國家立法,加快制訂諸如《反高利貸法》等形式的法律文件,促進民間借貸合法、規范、有序地健康發展。

2、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拓展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改善融資模式,提高服務水平,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或多或少和正規金融機構業務、服務的不到位有一定關系。也可以吸收民間資本參股正規的金融機構,使正規金融機構股本多元化,改善金融治理結構,以適應市場經經濟瞬息萬變發展的需要。

3、對零星的民間借貸加以監管。凡民間有償有息的借貸,都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登記管理,否則視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甚至處以罰金。其職責確立一個或者若干部門(如工商行政、司法所、公證機關或者設立專門的機構)履行。這樣就可以將民間借貸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使其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4、加強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提高全民的理財水平。通過電視、電臺、社區(鄉村)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媒體,也可以通過現在政府普法教育的管道,舉辦講座、討論等形式,加大金融和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金融知識水平。一方面促進公民在民間借貸行為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在民間借貸中違法、違規,或者上當受騙。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民的理財水平,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使民間借貸真正成為國家金融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煥發它特有的魅力。

參考文獻:

[1] 曾冬白. 淺談當前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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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中存在的風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中,因額度不大,老百姓都比較喜歡現金交易,不愿意走銀行轉賬,又沒有債之擔保,大多數老百姓只能拿出一張不是很規范的欠條,在發生不能正常還款的情況時,有些事實根本就說不清楚,查證也很難,甚至訴到法院,給法院審理案件時也帶去很大的麻煩,據法院不完全統計,90%的民g借貸案件都是這個情況,沒有擔保,證據單一,不容易查實。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過,一些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被允許,當然不能以此為營利手段,確實是基于生產經營需要來融資,才認定為有效。這里如何判定兩公司之間的借貸是否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這個度的把握就很重要,同時要把握出借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如果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抑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不是用于生產經營,而是轉貸牟利的,這些都會造成合同的無效。

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理論與條件

現在社會人們遇到糾紛時,多數人會采取訴訟、仲裁、協商調解等手段來解決,雖然這能很大程度上起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但卻需要耗費較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才能達到目的,而且它們是在糾紛發生之后才啟動的程序,事實上,許多糾紛完全可以消滅在萌芽階段,公證恰恰有這種作用。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兩部法律的兩條規定,是公證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另外,司法部的《公證程序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及中國公證協會的《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都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條件做了規范。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條件為:1.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4.《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公證的作用及程序

當前,對于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在當事人申請時,就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對違約的后果即強制執行做出了承諾,這樣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持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然后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無須再經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達到與訴訟相同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來說也比較便捷,節省了時間和財力,有利于糾紛的及時了斷。同時,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債務人更加明確了不履行債務會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因素,從而加強履約的責任心,有助于防止糾紛的發生。

在實際操作中,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主要分兩個步驟:

1.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涉及第三人擔保的債權文書,擔保人承諾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擔保人也應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員對各方當事人的資格、債權文書的內容、債務人是否愿意接受強制執行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為其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2.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公證員對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對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事實以及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等情況進行審查核實,符合條件者,為其出具執行證書。

四、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中應注意的問題

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如果不能將問題及時解決,會導致執行證書的使用效力,也會影響公證的公信力。

1.對借貸雙方身份及履約能力的審查。在辦理公證過程中,應審查放貸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對借款方的還款能力,抵押的財產,擔保的措施等進行審查,確保一旦借款人無法順利履約時,有可執行的財產,能夠順利收回出借的資金。

2.對借貸合同的審查。借貸合同要采用書面的形式,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擔保人)要明確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自愿放棄抗辯權。合同內容要合法,謹防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謹防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謹防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詐騙、販毒、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3.利率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超過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對于年利率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于自然之債。

4.債權轉讓的問題。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如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5.出具執行證書前的核實問題。借貸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對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核實方式及舉證期限,如果核實地址發生變更,需在一定時間內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公證處及另一方,以便公證處核實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如被核實方沒有在約定期限內回復,或者提出異議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則視其同意債權人向公證處提出的債權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證據和債務人違約的主張。對于核實方式,建議采用信函核實與電話核實兩種方式相結合,信函核實的宜采用國家郵政機構寄送的方式;電話核實宜以錄像、錄音的方式對核實過程予以保全。

五、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價值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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