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論文8篇

時間:2022-10-24 0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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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論文

篇1

關鍵詞:校園暴力;含義;現狀;對策

一、校園暴力的內涵

關于校園暴力的內涵莫衷一是,有多種說法,有人將校園暴力解釋為一種發生在校園內部的,對學生、教師及校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的經常性事件,有人將校園暴力描述為一種發生在校園內,由學生、教師或其他校外人員對另外的一些學生、教師或人員等造成精神或身體傷害的事件。具體來說,校園暴力既是一種校園現象,同樣也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發生在學校內部的學生、教師或其他校外人員之間的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而以威脅、強迫等手段傷害被害人的不良行為。這種行為傷害主要指的是精神、身體及財務方面的傷害。

二、校園暴力的法律現狀

當前校園暴力的頻發,在法律層面上,其主要的問題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法制教育滯后,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學校法制教育的滯后甚至缺失導致學生無法掌握全面良好的法律知識,對暴力產生的后果缺乏明確的認識,因此在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各種各樣的校園暴力事件;(2)有關的法律空白,缺乏執法依據與力度?,F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著重闡釋的是對未成年進行保護的原則,而對暴力的處理表述卻相當模糊,而且也缺乏怎樣制止暴力以及制止后的處罰方式和力度等,這難免會導致相關部門的處理問題時無法做到“有法可依”,而只能以家庭教育或學校教育的方式來處理;(3)法律對低齡化施暴主體的約束力有限。據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調查顯示,在我國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的犯罪比例占到了70%,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且在校生的犯罪率還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這部分人群由于年齡小,法律對其約束力小,正是這樣低犯罪成本的校園暴力使得青少年漠視法律,缺乏對法律的尊崇和敬畏。

三、校園暴力的有關法律思考

(1)實施專項立法,構建預防體系

從問題的深層次上來說,校園暴力實際上是師生、家庭及學校等對社會問題的一種綜合反映,因此需要從校園暴力的預防上入手,構建校園暴力的防治體系,實施專項立法。在立法方面要明確規定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完善與之有關的法律程序和救濟制度,從而更好的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發生,從根本上預防校園暴力的發生。學校應該始終堅持“預防勝于補救”的理念,對可能造成校園暴力的因素進行妥善處理,加強學校的日常管理,消滅可能造成暴力的因素。

(2)細化法律保護條款

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落實到實處才能更好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法律法規必須細化才能起到保護的作用。在健全法律法規時應對與學生人格有關的法律保護制度進行明確的設置,嚴格規定法律中涉及到的責任問題,尤其要對侵犯學生人格權的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規定。除此之外,學校還應該轉變教育觀念,增強對道德教育的關注度,不僅注重對學生的道德教育同時也要加強對教師的職業道德建設,從而為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奠定良好的基礎。除道德教育外,學校還可以通過對法制教育的加強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輔導和管理及為師生提供相關的心理咨詢與輔導等。

(3)齊抓共管,完善法律救助制度

校園暴力問題的發生很多時候并不僅僅是教育問題,造成的因素也不僅僅出現在學校內部,因此對校園暴力的防范不僅需要學校自身的努力,更需要社會各群體的共同關注。動員整個社會的力量來開展校園暴力的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能夠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此外,還要不斷完善教育行政法律的救濟制度,制定與校園暴力相關的申訴辦法或條例,規范申訴程序,同時也應注重行政復議制度的作用,將因教育公權力行為失范而導致的行政性質的校園暴力納入行政訴訟范疇,同時也應加強對校園暴力的懲治力度,增大法律的威懾作用,從而減少校園暴力的發生。

四、結語

綜上所述,作為一種法律現象,一種違法行為,校園暴力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既敏感又復雜。對校園暴力的預防需要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配合,不僅需要政府、學校等部分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安全措施防范,同時也需要企業社會對健康大環境的塑造。要綜合各種力量和渠道建立預防和處理機制,同時也要傾聽同學們自身的意見,加強他們的自身建設作用,共同建設和諧校園。

參考文獻:

[1]范琪.校園暴力問題的探究與法律思考[J].法制博覽,2015,35:221-222.

[2]儲殷.當代中國“校園暴力”的法律缺位與應對[J].中國青年研究,2016,01:23-25.

[3]汪敏.校園暴力多元治理路徑探索[J].閩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04:158-163.

篇2

關鍵詞:金融管制立法;金融消費者;立法原則

【正文】

一、引言

2007年3月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回顧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人們注意到金融機構針對公眾的過度信用創造使得金融系統積聚了大量信用風險,后者又成為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又導致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predatorylending)泛濫。在信用卡市場上,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同樣嚴重,美國公眾的信用總額從1990年時的2386億美元飆升至2008年9月底時的9770億美元,而信用卡壞賬率增加了18%;高額收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信用卡欺騙行為十分猖獗,這些一度令美國面臨又一波信貸危機的威脅。

這些市場濫用行為暴露出美國現行金融管制立法的一個嚴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最終卻引發了金融危機。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明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代,包括日本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借鑒這些金融市場上的管制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究加強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管制立法理念,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當其時。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管制立法的應有之義

通常認為,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負外部性使得管制成為金融市場運行良好的基本保障。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后,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紛紛開始走上金融管制之路。當代,無論是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模式、還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模式等等,其金融管制的立法目標除了強調維護貨幣體系與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機構謹慎經營;建立高效率、富于競爭性的金融體制以外,皆將保護包括存款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到立法宗旨當中。

(一)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促使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保障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但是,金融市場上的商品和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金融服務構成了金融商品的實質內容,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無形性。由于金融商品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因此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風險形式、費用構成、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這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即便金融機構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晦澀難懂專業術語,消費者仍然無法真正理解金融商品。再次,金融商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風險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更是因為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在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交易,從而成為高收益金融商品的代表。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商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風險的信息,則極易遭受損失。可見,較之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對于消費者進行交易判斷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亦應主要圍繞著交易信息的提供與獲取而展開。

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商品的無形性、專業性、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正確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規避不適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宣傳、推銷和勸誘行為,以及其他與交易決策有關的信息就左右著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實踐中,金融機構又會利用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金融市場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加之交易雙方力量差異十分懸殊,使得金融消費者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給予金融者應有的傾斜保護,以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維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別、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放松金融管制不能放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嚴格管制的立法體系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阻礙作用日益突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廢除行政審批等限制性規則,取消金融分業經營限制等。但是,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僅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放任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和自由競爭,金融機構在利潤與市場占有率的驅使下極易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p>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彼?,法律對金融領域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的說明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也即,除了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和具有及時性以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說明時還應當滿足諸如針對性、適合性、可理解性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2)金融管制立法往往缺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無救濟、無權利”,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應當包含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則。如果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需要向投資者承擔任何法定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欺騙易行為。而且,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應當是金融消費者民事保護制度的特別要求。

應當承認的是,美國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少見。以住房抵押貸款法律規范為例,相關的立法包括《貸款真實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所有權保護法》、《公平住宅法》、《社區再投資法》、《住房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在這些立法中并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結果大大削弱了其保護力度:雖然《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對貸款機構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借款人其實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那些復雜的貸款條件,未從消費者的理解水平出發規定所披露信息的相關內容;雖然《平等信貸機會法》和《公平住宅法》等法律禁止貸款機構的交易歧視行為機構eiusingAct,但是對于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卻要由無法了解內部放貸標準的借款人來承擔;雖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嚴格限制貸款利率水平以保護借款人,但是要求借款人能夠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收受高額費率的情形。特別是,這些立法存在大量保護漏洞,致使五花八門的掠奪性貸款行為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暢行無阻:這些漏洞包括未要求貸款人披露貸款的實際成本、未明確禁止貸款人收取不當超額費用、未規定貸款人在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水平提供貸款、未禁止翻轉貸款、未就貸款的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未禁止預付罰金、未禁止大額尾付貸款業務等不公平貸款等等。

相較而言,近年來日本在金融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則。例如,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第3條規定,金融商品銷售者應當向顧客就下列重要事項履行說明義務:其一,由于利息、通貨的價格、金融商品市場的行情等指標的變動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說明該項危險、相關指標以及有關金融商品因為指標變動而直接影響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金融商品銷售者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變動或金融環境的變化而可能產生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就該項風險進行解釋,并說明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特別是,該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如果違反第3條的規定而未向顧客就重要事項進行說明、或者違反第4條的規定而向顧客提供了斷定的判斷等行為,據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說明義務”的概念,但是通過規定締約前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3第1項第5-6號)和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4)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投資類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法定的說明義務而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之時,后者就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通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尋求損害賠償。

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而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不可能要求他們對這些調整金融機構業務行為的差異性規范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把握,以判斷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或欺詐,更不可能假設他們能夠依據這些紛繁復雜的規章制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金融管制立法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對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無異于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就要求金融管制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金融市場活動,除了對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有所規范,還有必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給予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防止金融消費者在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根據美國財政部2009年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將統一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旨在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在日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已經體現出全面覆蓋趨勢: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針對所有的金融商品銷售活動首次確立了全面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框架。其次,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務法”的先驅部分,已將有關消費者的保護規則覆蓋到所有投資類金融商品。再次,現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幾部消費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備受詬病,這些立法在加快修訂的同時也在醞釀著統一化的進程。

再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

金融管制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適度保護原則。應當意識到,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根本性的對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賴:消費者地位的弱化,會從根本上縮減社會消費需求、抑制生產規模,造成經濟衰退,最終損害的是經營者的生存與發展??梢哉J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為了實現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貫徹“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一是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對等性’,從而恢復消費者的自我決定能力,使得消費者一方當事人能夠基于合理判斷而締結合同;二是為了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交易本身的性質,因為交易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風險和復雜程度的大小差異,從而決定著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二是考慮消費者的交易能力,包括消費者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要素。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僅限于矯正消費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勢地位,以保證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發生交易關系;而不應當延伸到消費者因從事該金融商品交易而可能面對的結果。如果消費者從事投資類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動,只希望得到更高的收益回報而不愿意承擔損失風險,那將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市場濫用。也即,金融消費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應當確立必要的風險意識,在了解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限度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學習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成長為一個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熟消費者。對于如何把握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尺度,2000年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出的若干原則值得借鑒。該法第5條規定金融管制者在確定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時,必須(1)考慮包括投資在內的各類金融交易在風險水平上的可能差異,(2)考慮消費者在經驗、專業水平上的可能差異,(3)考慮消費者對外部建議和準確信息的需求,(4)考慮消費者就自己的交易決定負責的一般原則。: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包含有加強消費者自己責任承擔能力、培養成熟消費者的要意。特別是對于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而言,成熟的消費者群體是該市場穩健發展的根本所在。如果消費者已經具備了與金融機構相當的交易能力,而法律仍然給予其傾斜保護,此時這種保護不僅對于此類消費者而言顯得畫蛇添足,也是對法律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金融活動注重效率、關注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而對那些在經濟實力、專業水平、交易經驗等各方面皆勢均力敵的個人專家(expertprivatecustomer)給予傾斜保護顯然是一項加重成本卻無甚收益的工作。有鑒于此,法律不僅應當區分消費者與機構類金融顧客,從而給予前者傾斜保護,而且還有必要對個人消費群體作進一步區分,將那些成熟的消費者剔除出傾斜保護的對象范圍。以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為例,該法在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民事責任的同時,亦將那些具有金融商品銷售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經驗的“特定顧客”,排除在傾斜保護對象之外,金融商品銷售者就重要事項進行特別說明等強制性義務對其并不適用。同樣,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將“根據《商法》第535條的規定,締結匿名組合契約的個人,或者在知識、經驗以及財產狀況等與內閣府令規定的特定投資者認定要件相當的其他個人(凈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等要件)”歸入“特定投資者”的范疇(《金融商品交易法》34條之4),不予適用上述保護性規則。而且,該法為普通消費者轉向特定投資者提供了通道,使那些“(1)擁有10億日元以上有價證券,(2)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有價證券交易賬戶超過1年以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轉化為“特定投資者”,從而可以參與到更為復雜和高風險的投資活動當中去。

【注釋】

篇3

一、案件質量評查的重要性

案件質量效率評查是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進行審判質量評價的監督管理方式,體現出了司法監督和司法管理的兩個方面。是法院利用內部機制主動進行的案件質量效率的監管。是非程序法規定,是案件審判活動之外的監督管理。是通過評查機制發現問題和進行補救的案件保障方式。具有對審判工作質量進行管理的特征,能夠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案件的整體質量狀況,為案件監督管理者提供監管的信息平臺。由此可見,案件質量效率評查機制是兼具監督和管理的雙重特征。作為監督角度存在的評查,主要是針對案件中是否存在質量差錯所進行的查找,側重的是糾錯和對責任者的懲戒,落腳點是通過對質量差錯的通報處理來推動案件質量的提高。而作為管理制度存在的評查,則主要是指案件質量的檢查和評比,其側重點是對案件質量進行評價,落腳點是通過褒獎優秀和督促后進來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

案件質量效率評查的意義在于獲取質量的最新信息,全面了解審判工作質量情況,發現案件質量差錯,及時糾正。全力打造鐵案工程。通過褒獎優質處罰劣等,統一質量標準和辦案尺度,促進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質量效率評查是進一步加強司法管理,評查發現管理方面的漏洞,可隨時有針對性地調整管理模式。易于發現違法違紀現象并及時糾正,有力的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我認為,將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定位于管理制度比定位于監督制度效果更為理想。因為從效能上分析,監督重在糾錯、防錯,能夠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對策,防止類似的差錯和瑕疵再次出現,制度功效主要表現在檢驗質量上;而管理則重在評價,可以充分利用評查所提供的各種質量信息,輔之以其他手段,帶動法官隊伍素質的提高,功能發揮更為宏觀、長遠。而從運行上分析,監督強調糾錯、防錯,容易造成評查人與被評查人之間的緊張關系,客觀上加重了機制的運行阻力,使評查功能在對立關系中悄然虛化;而管理則強調糾錯與評優并進,可以通過評優消減糾錯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增強被評查人員對評查的理解,確保評查工作順利進行。

二、案件質量評查機制

案件質量評查機制要真正運轉自如,發揮功效,關鍵在于抓管理,促落實。規章制度是靠人去執行的,人的因素是起決定作用的。傳統的評查模式將廣大法官排除在監督管理者之外,僅依靠評查部門的力量,既無法保證擁有充足的評查力量,也難以發揮廣大法官對評查的主觀能動性。因此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的構建思路必須是在發揮評查部門作用的前提下,讓其他庭室合理分擔一定的監督管理權能,賦予廣大法官參與監督管理的權利,建立起全員參與、齊抓共管的質量評查模式。我們要將審判質量管理對象由部門轉變為全院每一個審判人員,管理主體由單一的評查責任部門擴展為以評查責任部門為主體、其他業務庭室密切配合,最終建立起全員參與的互動式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創新管理思路,著力化解認識矛盾。在全員參與的評查模式基礎上,為進一步爭取廣大法官的理解和支持,使他們變被動被查為主動自查,在充分發揮評查責任部門的主體作用前提下,通過開展自查、互查,賦予法官一定的監督管理權能,著力培養法官自我監督、互相監督的自覺性,提高評查工作的透明度,變重處罰為獎懲并重,在查找差距的同時,強調發現優秀,表彰優秀,努力消減評查人與被評查人的隔閡,著力改變評查部門“只挑刺不栽花”的不當看法;變重差錯數為客觀評估,妥善解決好質量和數量的矛盾。由于承辦案件多,出現差錯的絕對數就多,致使部分法官不愿多辦案,據此要改變過去只考慮差錯的單一作法,將案件質量的差錯數放在法官承辦案件數中考慮,相對合理地解決這一矛盾。要讓法官從害怕評查逐漸向歡迎檢查轉變,初步形成全院人人講質量、個個把好關的良好氛圍。

三、構建科學的評查管理系統

案件質量評查機制作為一項具有監督功能的管理制度,要確保評查效能,評查本身也應該作為管理對象,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此,我們要將評查作為管理手段和管理對象同時考慮,通過整合管理資源,真正建立起以制度為保障的案件質量評查管理系統,才能克服評查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偏離標準問題,有效提高評查的整體效能。我們還要著力優化各個管理子系統,實現案件質量管理的整體效益。由于各管理子系統總處于發展變化之中,難免會有某一子系統的發展相對遲滯,我們應該隨時梳理質量評查的各個運作環節,努力消除制度規定上的相互抵觸及責任不清、職權不明的管理“空白地帶”,使之相互協調、有序運行,最終構建起以程序規范自律,以評估監督他律,用標準鑒別質量,用考核獎懲優劣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要建立起完善的評查管理的子系統,一是建立監控主體系統,成立以質量評查責任部門為中心、審委會和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復合主體,充分發揮各主體的職能作用。二是建立程序運作系統,對整個評查流程規定嚴格的運行規則和時限要求,確保審判質量監督的實效。三是建立評價標準系統,制定明確、規范、細致的涵蓋案件質量評查各個環節的具體量化標準,使評查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建立信息處理系統,負責準確處理好與案件質量相關的各種信息,為管理決策提供參謀指導。五是建立反饋解決系統,對個案,通過通報、整改,努力將差錯的再發生率降至最低;對于普遍性、典型性的問題,要建立起評查與調研互動的機制,集中精力予以解決。六是建立獎勵懲處系統,評查結果要與法官評優、獎勵、晉升、降職、處罰掛鉤,使之成為保證和提高辦案質量的驅動力。

篇4

作者:郭春燕 朱曉卓

衛生法律的專業歸屬、專業定位及培養規格仍處于不統一狀態,畢業生的學位類別和職稱走向不明確,前者會影響培養質量,后者則影響人才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尚未形成梯度合理清晰的人才培養層次,現有的衛生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研究生教育尚未真正起步。缺乏合適的教材目前衛生法律教材不少,但大多是相關衛生法律條文的集中,而缺少法理研究和具體應用性介紹,顯得枯燥而缺乏實用性。這與衛生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實用性不相適應。師資力量薄弱衛生法學教學應由具有醫學和法學復合知識結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承擔教學。然而,目前大多數學校的衛生法學教師往往不能做到兩者知識的兼備,更談不上具備豐富的衛生法律協調的實踐能力[2]。

提高衛生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認識衛生法律教育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目前正處在進一步發展及如何發展的關鍵階段。各類院校,尤其是衛生類院校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正視衛生法律教育是醫學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教育管理行政部門在規范教育管理的同時,應給予充分的支持,積極為其創造有利發展的環境條件。積極探討構建教育體系多數衛生法律在立法過程中,是把現代醫藥衛生工作中的許多技術規范變成了具有國家衛生法律專業強制力的法律[3]。這就決定了衛生法律具有很強的衛生專業技術性。從這個角度,筆者認為衛生法律專業培養的應是具有法律知識和能力的衛生專業人才,從專業大類歸屬看,歸于衛生管理專業類別下更合適;從開辦院??矗舍t學院校主辦較合適;從名稱看,衛生法律比醫事法律更全面。每一項工作均需要高低不同層次的專業人員合作開展,衛生法律協調工作也不例外。從調查中發現,目前浙江省衛生法律工作人員中,以本科、大專學歷為主,占65%以上,中專及以下學歷其次,占25%左右,研究生僅占2%左右,以一斑窺全豹,全國衛生法律人員的層次結構不外乎如此。從這個結構看,研究生比例偏低,而中專及以下學歷者偏高。為適應衛生法律教育的發展,衛生法律人才培養應立足本科為主,適當開展大專應用型人才培養,同時加強研究生教育。根據崗位需要,合理設計課程體系,編制合適教材根據衛生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服務的范疇涉及醫藥衛生服務的各個方面。

從目前衛生法制建設重點分析,該專業的主要就業方向是大、中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從事管理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律師事務所和其它法律中介機構從事法律業務工作;高等院校、研究部門從事相關的教學和科研等工作。不同層次的能力要求應在程度上有區別,但根據從事的主要崗位要求,其基本工作能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①扎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和熟練的法律關系的處理能力;②熟悉醫學基礎、臨床醫學及預防醫學知識,尤其側重相應衛生服務工作中的流程及規范;③衛生管理及衛生法律協調能力。其課程體系應是法律與衛生的有機結合,而非簡單疊加,應充分體現是衛生范疇的法律教育,中心應在衛生,法律能力則為工具。教材是教學內容的載體,醫學高校的衛生法制教育必須密切聯系實際,教學內容不應是純粹的法律知識或衛生法知識的理論體系,而是法律及衛生法在醫學實踐中的具體體現,真正起到對醫療實踐的引導和制約作用。但目前尚無此類合適的教材,建議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牽頭組織,衛生及法律的教育和踐行部門互相支持合作,盡快編寫與衛生法律人才培養需要相適應的配套教材。加強衛生法合作,創新人才培養的新途徑目前無論是衛生類還是法律類院校,都非常缺乏符合要求的衛生法律專業師資隊伍。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兩類院校利用雙方的各自優勢,開展合作教學,共同培養衛生法律人才。在初始階段,建議衛生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門給予更多的支持,鼓勵甚至主動參與相關的人才培養合作項目的開展,促進衛生法律人才培養途徑的創新和成熟。

篇5

關鍵詞:高校;勞動合同;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17-0286-01

一、高校勞動合同執行的現狀

我國的高等院校通常視為事業單位,其教職員工也作為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高等院校在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上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在經濟改革與教育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國開始將非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解決實際中無法可依的現狀。

二、高校勞動管理特殊性

(一)公立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公立高校普遍存在非教學崗位自主招聘現象。原則上,現行高校管理體制分為校、院(系)兩級。具有招聘權機構(如后勤機關)的招工方式有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從法律地位上講,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存在,后勤機關是其職能部門,非經法人授權的自主招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法性;第二,后勤機關代行學校之職招工,以學校資產,學校法人人格為后勤一個機關作責任擔保也更不合理。”臨時工”的不公平待遇已經成為校園最不和諧的因素。所以從理論上說,現行的招聘體制存在嚴重的問題,從實踐上,這種現行體制已經存在嚴重的勞動合同糾紛隱患。

(二)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特殊

在實踐中,工傷保險問題是依據北京市的政策規定繳納。但是實質上,高校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任何一筆賠償金都是國家財政的支出,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是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制度漏洞導致的,也是公立高校特殊性和法律普遍約束力的矛盾的體現。所以高校如何守法的問題,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否則此類問題仍將層出不窮。

(三)公立高校的管理標準特殊

理論和實踐操作上,大家普遍承認高校有自主管理校內事務的權利。在實踐中,高校章程的缺失,是一個普遍現象,這導致了高校各部門管理混亂,特別是人事管理與勞動合同管理之間的規章制度往往不能協調,從而使高等院校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基本處于“缺失”或者“空白”的狀況。

三、完善高校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制度的建議

1.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的質量

由于現行的勞動合同文本存在重大瑕疵,所以當前亟待解決的就是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完善勞動合同文本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招工、用工體制,是建立適應《勞動合同法》的用工制度的前提和必經之路。

完善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明確的寫入用人單位應當告知的事項,以及明確指出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公立高校規范的章程,明確規定各種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及其補償辦法,做到在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盡可能的就用工事項協商一致。

2.加大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是預防違法的重要途徑。法律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工具,是司法裁判的唯一準繩。筆者認為對用人單位領導同志的法律意識教育尤為必要。特別提出,工會在學習法律和監督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要善于從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問題,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高校勞動合同調解機制

筆者認為,建立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的前提,是建立統一的勞動合同和用工管理機構,對較為特殊的崗位加以統一規劃,統一調配人力資源。第二,充分發揮學校工會、法制辦和法學院系的作用,由專業人士組織專門人員定期清查合同并評估勞動糾紛隱患,防患未然。第三,建立由糾紛發生部門實際操作,上級領導機關掛帥督辦,法制辦協同處理的聯合調解小組,將糾紛從發生時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擴大影響,造成不良影響。最后完善責任追查制度,明確每個管理崗位的領導責任,程序,實體舉證要求,嚴格責任到人,避免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發生。

篇6

上世紀80-90年代,中國的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平均為0.4,就是說,GDP每增長1個百分點,能源消費就增長0.4個百分點。據此,中國在考慮長期發展戰略的時候,曾設想到2020年以前能源彈性系數為0.5,但由于近年來能源消費增長率大大超過了經濟增長率,去年和前年的能源彈性系數已經分別上升到1.32和1.6。這是中國進入重化工業階段的標志。

一、中國能源消費結構呈逆轉趨勢

90年代初,在工業產出中,輕重工業基本上各占一半,但是重工業比重去年以上升到67.5%,今年前7個月又進一步上升到69%。由于重工業單位產出的能耗是輕工業的4倍,工業化進入到重工業階段必然會帶來能源消耗強度的上升。這一點與其他工業先行國在進入重工業階段后的能源消費特點沒有什么不同。

然而,世界工業化國家的歷史經驗證明,在各國進入到重工業階段后,從能源消費結構看,都出現了從以煤為主向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主的轉變。由于石油和天然氣被稱為“清潔能源”,熱值高而有害氣體排放少,雖然在進入重化工業階段后能源消費的增長率會加速,但對環境的破壞性影響卻不會隨著能耗的上升而顯著增強。

反觀中國今年來的情況,進入重工業階段后卻沒有出現能源結構的轉換,從石油消費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看,1999年為24.6%2004年卻下降到22.7%。雖然從2000年以來原油進口量以年均15.7%的速度增長,到去年以超過1.2億噸,但由于同期國內原油產量的增速明顯下降,石油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仍然下降了。那么能源消費結構的這種逆轉,是暫時的還是反映了一個長期趨勢呢?我認為是個長期趨勢。因為,主要有兩個因素將長期限制中國的能源消費結構向以石油為主轉換。

首先是世界資源的不可能性,中國是一個石油資源稀缺國家,根據目前預測,中國在未來石油的最大年產量只能在2億噸左右。從國際比較看,在工業化完成階段,按桶計算的石油消費量,美國為人均28桶,日本和韓國為人均17桶,中國目前只有1.7桶,僅相當于美國的1/16,日本和韓國的1/10。

美國是世界上消耗能源最多的國家,日本和韓國卻是工業化國家中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國家。如果按日韓的石油消費水平計算,到2030年中國基本上完成工業化的時候,每年的石油總消費量就要增加到36億噸,這意味著將有34億噸石油需要依靠進口。但是,世界石油資源并不豐裕,目前每年世界全部的石油生產量約為45億噸,其中可貿易的量為22-23億噸。即使今后世界石油產量和貿易量還會增長,相對于中國的巨大需求,仍然是遠遠不夠的。

日本和韓國也沒有什么石油資源,是依賴世界資源完成從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向以石油為主轉換的。但由于從人口看它們是中小國家,雖然人均石油進口量很高,可石油需求總量卻不大。而中國是人口大國,沒有可能依靠世界資源完成這個轉換。2003年中國原油加成品油進口已達1.2億噸,2004年又上升到1.5億噸,已經把世界當年新增石油貿易量的40%拿到了中國,許多人甚至把油價上漲的主要因素歸結到中國的需求。即便如此,還是難以擋住石油消費在中國能源總消費中的比重下降,這已經充分說明了中國依賴世界資源轉換能源消費結構的困難。

其次,中國大量進口石油還可能導致越來越激烈的國際沖突,使進口石油的增長受到嚴重限制。事實上,在目前的世界石油可貿易量中,超過2/3為世界工業發達國家所占有。2004年,美國的石油進口量為6.4億噸,歐盟為6.2億噸,日本超過2億噸。如果中國的石油進口超過了國際石油貿易的新增量,就會影響到發達國家已經占有的國際石油貿易份額,從而引發同發達國家的石油矛盾。因此,中國在未來的石油進口量肯定還會上升,但是進口達到一定規模,不僅有經濟的可能性問題,還有政治和軍事安全問題。

由于石油是現代工業的基礎,控制了石油就可以控制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所以在大國的國力較量中,石油就成為國家經濟、政治和軍事較量中的焦點。美國自2001年以來已經對阿富汗和伊拉克進行了軍事占領,目前又在中亞一些國家不斷策動“”,還以反海盜為名,在馬六甲海峽建立了軍事存在。通過這些已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美國近年來的軍事部署是圍繞中東和中亞石油資源區進行的。如果中國的石油需求高度依賴從這一地區進口,不僅未來的經濟安全度難以預測,甚至政治上的獨立都會受到威脅。因此,依賴海外資源實現能源結構轉換,即便經濟上可行,政治上也不安全。

所以,從長期看,中國的工業化將很難實現與其他工業化國家同樣的能源結構轉換。由于中國的煤炭資源相對于石油比較豐富,在未來發展中,中國必將更多地依靠煤炭來支持,因此,煤炭在能源消費比重中的持續上升和石油消費比重的下降,將會是一個長期趨勢。

二、未來10年中國環境將持續惡化

如果中國在進入重工業階段后的能源結構是以煤為主,就將面臨日益艱巨的環境挑戰,因為到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是在以煤為基礎的能源結構上完成工業化的,而在目前的中國,燃煤所導致的有害氣體排放,已經占到各種有害氣體排放量的65%--90%,每年排放總量約8000萬噸。

如果按2000年以來中國能源消費的增長率和石油消費比重下降的情況來推算,到2020年,中國的能源消費總量將達到90億噸標準煤,而煤炭消費的比重將不得不上升,且占全部能源消費的75%,折合煤炭產量就是近95億噸,由煤炭燃燒所排放的有害氣體按目前的環保水平來推算,也要達到近4億噸,即比目前增加5倍,這當然是一個災難性的后果。

有人說,既然能源消耗與環境災難是因為進入重工業階段所產生的,那么中國是否可以繞開這個階段呢?由于重工業化還帶來了其他許多諸如資源與投入等方面的問題,目前許多人正在爭論中國是否應該走重工業道路。

中國進入重工業階段的原因是由于在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上,已經引發了居民對住房和汽車等新一代高檔耐用消費品的需求,而這些耐用消費品都必須以重工業來支撐。所以,中國應不應該、走不走重工業道路的問題,實際上是在未來中國居民應不應該提高消費檔次的問題,而這個問題本來就不應該有爭論。因為這是中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否則中國發展社會生產力和搞現代化還有什么意義?

也有人舉出香港、新加坡等地區和國家的例子,說明本國的重工業產品需求可以通過國際交換來滿足。但是與石油的情況一樣,對于只有幾百萬乃至幾千萬人口的小經濟體來說,通過國際分工與交換,的確可以滿足國內需求,使本國經濟發展繞開重工業階段,可是對中國這樣有著巨大人口的經濟體來說就不可能。石油不可能,鋼鐵、化工和機械都不可能。所以,中國的現代化建設還必須走過重工業階段才行。如此,能源的消費就減不下來。

也有人說,中國不是要建設“節約型社會”嗎?走“循環經濟”的路子是否可以大幅度減少能源需求呢?例如,用廢鋼鐵就可以減少90%以上的能源消耗和有害氣體排放。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由于循環經濟是對已經加工使用資源的回收與再利用,因此發展大規模的循環經濟,必須是大量社會產平已經到了使用壽命的終結期才有可能。這就是為什么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可以很發達,而在發展中國家卻規模有限的原因。

在目前的中國,以鋼材消費來說,房地產占了一半多,機械工業占了20%,汽車工業占了5%,而從2004年看,城市房屋建筑面積中有60%以上是近5年建造的,社會汽車和機械保有量中,也有近60%是只使用了5年的。如果房屋的平均使用年限為50年,汽車和機械的使用年限為15年,那么至少在未來10年之內都不會有大量報廢的鋼鐵進入可回收期。其他有色金屬和塑料的情況與鋼鐵是一樣的。所以,至少在未來10內,我們不能指望依靠發展循環經濟來實現大規模節能。

有研究表明,以大氣環境來說,目前的環境容量空間只剩下25%,如果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還要繼續上升,可能用不了多少年就會達到環境容量的極限。如果中國不可能繞開重化工道路,國際資源又不能支撐中國實現從以煤為主向以油為主的能源結構轉換,則中國的工業化就必須選擇新的道路。我們現在經常說中國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前的含義是指要從粗放型增長轉向集約型增長,然而從能源和環境的制約關系看,這個“新”字更應該是指中國必須走上一條世界各國從未走過的技術道路,即必須在新的能源與原材料基礎上完成工業化建設。因此,中國的新興工業化道路,不僅對自己的過去是“新”,對世界來說也是新的。

正因為中國的新興工業化是前無古人的工業化,因此中國在探索新型工業化道路上必然充滿了各種困難,肯定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在成功地轉向新的工業化道路前,則必須繼續依靠傳統能源和原材料,即必須在傳統工業化道路上繼續相當長的時間。因此,至少在未來10年,中國的環境由于煤炭燃燒比重上升,會持續惡化。我們對此必須有前瞻性,必須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以使中國經濟能依靠煤炭,在傳統工業化的道路走出足夠長的時間。

三、建設節約型社會重在生產而不在消費

經濟發展中的資源瓶頸使中國社會各界深感節約型社會的緊迫性。節約資源可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生產,二是消費。從生產方面節約資源,主要是在生產過程中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從消費方面節約資源,則要求人們減少對各種產品的消費。這兩個方面,哪個應該成為節約型社會的重點呢?我認為是生產而不是消費。

從消費入手,無疑于是在提倡清心寡欲的生活,這與人們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相抵觸。日本是發達國家中資源利用程度最高的國家,是節約型社會的典型代表,但這并不排斥日本每千人的轎車擁有率超過600臺。當然還是要培養居民的節約意識,鼓勵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養成節約的習慣。

有人說,為什么不可以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限制對大型住宅和大排量汽車的需求呢?由于稅收是價格的組成部分,加大對消耗資源多的消費品稅收,當然能抑制對這類產品的需求。但是,如果市場價格已經可以反映出資源的稀缺程度,消費者自然可以從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與產品價格對比中做出理性選擇。例如最近由于汽油漲價,許多消費者認為如果每升價格超過4.5元,就會放棄買車的打算,或者選擇小排量車型。所以,只要市場價格機制是有效的,政府就沒有必要通過干預價格形成來影響消費。

還有人提出為了節約資源使用,應通過稅收等手段提高資源的價格,這個觀點我不同意。以中國自身的資源稟賦不足以實現現代化,中國已越來越深地融入世界資源與市場體系之中,如果中國對世界資源的需求增加,則世界資源產品市場的邊際價格就會上升,等于所有從世界市場進口資源的國家都在共同分擔這個價格上升水平,中國的負擔就小得多。但是,如果中國在國內單獨拉高資源價格,等于在自動放棄充分利用國際便宜資源的好處。同理,如果因為印度等其他國家對世界市場的資源需求度上升,中國也要為其分擔資源產品價格上升的結果。所以,只要資源價格是正確反映了資源的稀缺程度,中國就沒有必要主動拉升國內價格。

中國目前在生產中浪費隨處可見,其原因主要在于使用中的設備技術落后,企業規模過小,在鋼鐵、水泥、電力、機械、建筑等許多生產領域,每單位實物產出量所消耗的能源和原材料水平都大大高出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因此,在這方面有著巨大的節約潛力。所以,建設節約型社會絕不僅僅是個觀念問題,更重要的是個物質基礎問題,要通過立法和經濟手段,強制報廢一批落后的生產設備,采用財政補貼和國家對貸款貼息的辦法,以及加速折舊的辦法,支持企業盡快淘汰和更新設備。還要嚴格限制企業所使用設備的技術水平與規模水平,大力提成規模經濟。

四、生產節約的重點是“增量”節約

生產節約可分成增量節約與存量節約。中國正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每年都需要消耗大量新資源,“增量”節約就是指如何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加工效率,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存量節約是指已經被加工成產品的資源,如何回收與再利用,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循環經濟”。

發展增量節約與存量節約,都需要政府和社會投入大量才力,在財政和社會資源有限的條件下,也需要選擇重點。而從中國的工業化發展階段看,至少在未來10年內,生產節約的重點應放在增量節約方面。因為發展循環經濟需要一定的社會產品積累,才有較大空間。以鋼鐵為例,建設工業化國家一般可以用兩個鋼鐵指標來衡量,一個是鋼鐵生產能力的人均占有量,一個是人均鋼鐵蓄積量。從工業發達國家看,當基本上完成工業化時,人均鋼鐵生產能力大約為700公斤到1噸,人均蓄積量則在10噸左右。

當人均鋼鐵蓄積量達到10噸,鋼鐵的生產能力就會逐步衰退,這是因為在工業化完成階段,居民對物質產品的消費已經基本上滿足,消費開始轉向服務業領域,鋼鐵工業主要是負擔居民對原有產品更新的要求。而更新產品是以新頂舊,被淘汰和報廢的產品,如汽車和房屋建筑,都包含著大量金屬材料,而在報廢的金屬產品中,金屬回收率一般都可以達到80%,這就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了廣闊空間,發達國家的鋼鐵工業之所以電爐煉鋼占到全部鋼產量的80%,就是因為發達國家的爐料是以廢鋼為主。而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階段的限制,直到去年人均鋼產量也剛過200公斤,人均鋼鐵蓄積量只有1.5噸,所以,目前鐵礦砂煉鋼仍要占到粗鋼產量的85%,其余15%用廢鋼煉鋼,其中還有60%的廢鋼是靠進口。

所以,生產節約的重點應放在提高對增量資源的使用效率方面。由于中國經濟規模已經很大,例如從金屬蓄積量來看,目前已經等同于日本,發展循環經濟的空間很大,現在就開始起步了。

五、最應節約的是土地和水:

不可貿易的資源才是經濟發展中真正難以逾越的瓶頸,警惕中國經濟走入有增長而無發展的歧途!

生產的節約就是要節約各種生產要素的使用。由于各國生產要素的天然稟賦條件不同,在生產中各類生產要素使用的密集程度不同。國際貿易的存在,對某些國內稀缺的生產要素可以通過貿易方式獲得,但是,有些生產要素不能通過貿易,例如土地和水資源,所以,不可貿易的資源才是經濟發展中真正難以逾越的瓶頸。

中國雖然號稱地大物博,但人口眾多,人均平原面積只有不到1000平方米,工業化過程中必須留足農業用地。因此,節約土地是比節約其他可貿易資源更為重要和緊迫的問題,同時也是以較少生產要素投入創造更多社會財富的最重要的途徑。發達國家的實踐說明,一國的財富形態約有2/3是房地產,食品吃了就沒有了,衣服穿舊了就得扔,汽車也是減值的耐用品,只有房地產是可以保存財富的最主要形態。

對中國來說,由于土地資源極為稀缺,如果不能有效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很容易使中國經濟走入有增長而無發展的歧途。例如,中國近年來新建的許多建筑容積率都很低,以城市“毛容積率”來說,即城市建筑物面積與城市建成區面積之比,全國平均只有0.5,最高的上海也不到0.8,而東經為2,香港為1.6,臺北為1.2,即便在珠三角、長三角這些土地資源已經極度緊張的地區,在大城市中心區內,五六層的建筑物也隨處可見。

我最近到浙江的一個城市,聽說這里的土地開發都已經碰到“紅線”,但在最近城市改造后新建的房屋中,大多還是6層左右的建筑。今年國家給浙江審批的土地利用指標只有23萬畝,其中還有40%是給中央項目預留的,分到一個地級市只有2-3萬畝,再分到縣只有不到1000畝,這是造成今年浙江投資增長率猛烈下降的重要原因。而福建、廣東和上海也面臨著同樣情況。以至于有人說中國經濟增長的區域格局正在變臉,出現了東冷西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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