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拍賣申請書8篇

時間:2023-01-04 0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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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拍賣申請書

篇1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包括安慶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招標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拍賣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掛牌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掛牌人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出讓人)。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工作。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競買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或拍賣公告、掛牌公告對投標人、競買人范圍有限制的,按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中標人、競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競買人。

第六條商業、旅游、娛樂、金融、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依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批準的出讓方案,做好勘測定界,繪制宗地圖,組織土地資產評估,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等具體工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標底)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一旦泄露,應立即停止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后續工作。

第九條招標出讓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根據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條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基本程序:

(一)出讓人于投標截止日前20日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應當包括:

(1)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資格的辦法;

(4)索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招標時間、地點、投標期限、投標方式等;

(6)確定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

(7)投標保證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出讓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應公告或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資格證明材料。

(三)出讓人依據招標公告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其中涉及專業資質要求的投標人資格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空白標書及有關招標文件,并交付投標保證金。

(四)出讓人組織投標人勘察招標地塊現場,進行答疑。

(五)投標人編制標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投入標箱。

(六)招標人通知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人員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啟封、宣讀標書,進行評標。

評標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的評標小組進行,其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

投標人有權查詢開標記錄及附件。

(七)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出讓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確定中標人:

(1)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

(2)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經評標小組綜合評定最優者。

(八)出讓人將中標結果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發出書面通知。

(九)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0日內與出讓人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十)中標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及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基本程序:

(一)出讓人在拍賣前20日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內容參照第十條第一項。

出讓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應的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并領取競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三)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遞交競買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或難以辨認的;

(4)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5)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出讓人依據拍賣公告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其中涉及專業資質要求的競買人資格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符合條件的發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一編號的應價牌。競買人交付競買保證金。

(五)出讓人組織競買人勘察拍賣地塊現場,進行答疑。

(六)拍賣會在公告的時間、地點按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3)主持人宣布底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4)主持人報出底價;

(5)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6)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競價;

(7)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8)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9)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10)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公開成交確認書》。

(七)競得人應在拍賣成交后當日與出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付成交價30%的土地出讓金,余款在30日內付清。

(八)競得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二條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基本程序:

(一)出讓人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掛牌公告。掛牌公告內容參照第十條第一項。

出讓人更改掛牌公告內容的,應在掛牌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應的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并提交有關資格證明材料,經審查合乎掛牌公告資格要求的,交付競買保證金;其中涉及專業資質要求的競買人資格出讓人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四)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五)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六)競買人繼續報價。

(七)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公開成交確認書》。

(八)競得人應在成交當日與出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付成交價30%的土地出讓金,余款在30日內付清。

(九)競得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四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十五條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若所有投標人、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價均低于招標、拍賣、掛牌底價或達不到中標條件的,出讓人可以宣布停止該地塊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六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原招標、拍賣、掛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讓人公布結果,不得向中標人、競得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中標人、競得人已交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可抵作土地出讓金。未中標人、未競得人交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第十八條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或競得,所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出讓人依法追究中標人、競得人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未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讓金,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出讓人可依法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追究中標人或競得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規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人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出讓人須返還保證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同時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或競得人以行賄、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標或競得結果無效;給出讓人和其他投標人、競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篇2

1、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3、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性項目,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他項目,需提供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的項目,需提供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審查批準意見或節能登記表。

6、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

7、項目單位法人身份證明(機構代碼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8、項目單位經辦人員的授權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時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

9、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其他應提交的附件材料。

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范例

農業項目在社會上的地位日益加大,范圍也在逐漸往廣度發展,為規范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程序,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精神,擬定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現就我區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程序及有關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規范通知如下:

一、立項程序

1.項目實施主體向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提供項目建議書。

2.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初審同意進行論證。

3.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論證,并作出結論。

4.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主任(或區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5.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下達立項批復,并建立項目檔案。

二、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中立項條件

1.蔬菜種植200畝以上、水果種植500畝以上,且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高科技項目不受此限制。

2.符合北京市某郊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定。

4.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投資資金來源基本確定。

三、提供的材料

1.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

2.區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審批表。

3.業主與村民簽訂的土地租用合同。

4.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以及資金籌措設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

5.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項目申請報告批準意見。

篇3

 

佛**:

 XX拍賣有限公司是經 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于200X年X月X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的從事綜合拍賣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XXX萬元,從事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拍賣業務。

公司現有員工XX人,其中注冊拍賣師有XX人,經濟師XX人,會計師XX人,評估師XX人,律師XX人。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奠定了公司發展的基礎,對金融、法律、房地產等行業的運作有專業的理論分析和深刻的實操經驗。公司設有與不同拍賣業務類型相適應的業務部、財務部、辦公室和安全保衛部,其中業務部分為動產拍賣部、不動產拍賣部、無形資產拍賣部和拓展部。且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監督機制,為成功拍賣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體系。

目前,公司地處XX市XX區XXX路XX大廈,交通便利,是XXX市區的商業中樞。有辦公場地4XX多平方米,并有與之相配套的拍賣大廳、展覽廳及倉儲庫房等。拍賣廳配有完整的監控刻錄設備。

公司在組織每一次拍賣活動中,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工作,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拍賣原則,對拍賣業務的操作過程制定了科學的操作規程,規范了拍賣行為。在舉行拍賣活動時邀請有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確保拍賣活動的合法性,從而保護拍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公司將不遺余力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拍賣工作,堅持拍賣、處理的標的和依法納稅的原則,積極支持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

公司秉承做到最好的服務原則,不斷增強自身隊伍的建設、注重軟、硬件設施的培育和建設以及實際操作經驗的積累,為建成功能齊全、設施完善、實力雄厚的企業和更好地服務社會、回饋社會而努力。

為能更好地支持海關執行財產的拍賣變現工作,我公司愿竭盡全力,以最高的效率、最優質的服務完成貴海關委托的各項拍賣、變賣業務。

我公司真誠希望能夠榮獲貴海關委托拍賣、變賣的資格,為貴海關的執行工作作貢獻!

特此申請!

篇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產抵押。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產抵押的管理。

    第五條  房產抵押必須遵循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設定的房產抵押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七條  下列房產不得設立抵押: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產;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確定為拆遷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監管的;

    (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宜抵押的。

    第八條  房產抵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抵押,須經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后,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抵押,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交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抵押合同自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設定房產抵押須持下列證件及手續進行抵押登記:

    (一)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抵押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抵押人的身份證明及法人資格證明;

    (四)抵押登記申請書;

    (五)抵押合同;

    (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件。

    第十條  房產抵押獲準登記時,抵押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書交由登記部門留存。由登記部門簽發房屋他項權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

    第十一條  登記部門的登記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委托抵押登記的管理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抵押時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保持證外,還須出具共有人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時,要事先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或合同繼續生效。抵押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房產被處分或拍賣時,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租賃期限未滿的,承租人有權繼續按原租賃契約或合同承租。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產拆建、改建、更換租戶、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處分。

    抵押權人不得使用抵押房產,或者以抵押房產與第三者簽訂其他契約或合同。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是法人的,若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從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在抵押期間發生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自取得繼承或遺贈有效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變更后的抵押當事人應享有和承擔原抵押當事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抵押期滿,抵押人能夠清償債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已設定抵押的房產,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產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抵押的房產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在依法拍賣該房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同一處房產設定若干個抵押權的,其抵押價值之和,不得超過該房產的總值。清償順序按抵押物登記先后而定,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十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產存在共有關系、權屬有爭議、已被查封、扣押或已作抵押等情況,抵押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產抵押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5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通倉;共同委托;銀行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在確保國民經濟適度增長、緩解就業壓力、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和現行金融體制的不足,融資問題一直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貸款方式以固定資產抵押為主,但對大多數中小企業而言,一方面,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非常有限,不能滿足企業快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另一方面,這些企業擁有占總資產較大比重的流動資產,如存貨、應收帳款等,卻無法取得貸款。羅奇、朱道立等提出的融通倉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融”指金融,“通”指物資的流通,“倉”指物資的倉儲。融通倉是融、通、倉三者的集成、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1]。

一、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含義及其基本運作流程

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指融資企業把質押物抵押給銀行,銀行和融資企業把質押物共同委托給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融通倉。其基本運作流程及其關系如圖1所示。

①融資企業向銀行遞交貸款申請書,申請書上包括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質押物的種類、數量等信息;②融資企業將質押物轉移至第三方物流企業;③第三方物流接收到融資企業的質押物并審查質押物的貨權憑證以確定貨物的所有權。審查合格后,與融資企業簽訂《倉儲協議》,同時依據質押物的市場價格和價格波動趨勢,評估質押物的價值、質量狀況,形成評估報告;④若第三方物流企業審查融資企業的質押物符合要求,將提供相應的憑證――倉單給予融資企業,并向銀行出示質押物的評估報告,包括質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銷售區域、承銷商等內容,以供銀行參考;⑤銀行依據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的評估報告和融資企業的信用狀況,對融資企業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確定是否向融資企業提供貸款,若銀行對融資企業的貸款申請審查合格,則會依據質押物的價值以一定的質押比率對融資企業貸款,同時銀行與貸款企業簽訂《銀企合作協議》、《賬戶監管協議》,銀行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⑥當融資企業到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時,銀行通知第三方物流企業歸還質押物,若融資企業到期未足額歸還銀行的欠款,銀行有權要求第三方物流企業以拍賣的形式將質押物變現,以歸還貸款企業的貸款;⑦第三方物流企業依據融資企業的倉單和銀行的解質押通知歸還融資企業的質押物。

二、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的特點

如圖1所示,在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中,對于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銀行作為委托方,處于主導地位,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方;對于融資企業和第三方物流企業,融資企業為委托方,第三方物流企業為方。物流企業是連接中小企業和銀行的橋梁,既是銀行的人,同時也是中小企業的人。銀行把動產質押過程中不擅長的一部分業務委托給物流企業處理,如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倉儲、監管、拍賣等,第三方物流擁有專業的技術手段、豐富的專業知識和便利的存儲條件,處理這些業務要優于銀行,這樣可以減少銀行的交易成本,提高銀行信貸的積極性和運作效率[2]。融資企業通過向第三方物流企業支付激勵工資,希望物流企業能夠保護好質押物。不過在保護質押物安全的過程中,銀行和中小企業對物流企業要求的側重點有所不同,銀行希望物流企業確保質押物的價值穩定、變現容易等,其目的是為了控制風險。而中小企業則希望物流企業能夠保護質押物的完好, 不要丟失、變質、損毀等,其目的是為了不影響生產或銷售。共同委托模式融通倉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與第三方物流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可以通過簡化手續、優化流程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使動產質押貸款業務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銀行可以借助第三方物流企業良好的倉儲、配送和商貿條件,此外,還解決了質物價值評估、拍賣等難題。

(2)銀行和融資企業委托給物流企業的基本目的一致,都是為了降低質押物的丟失及損耗,這樣就降低了銀行的委托成本和融資企業違約的幾率,銀行放貸的意愿加強,不僅會增加每筆貸款的收益,而且會接受更多的業務,這樣融資企業可以將以前銀行不太愿意接受的動產轉變為其愿意接受的動產質押品,從而促進了銀行與企業之間資金的融通。

(3)質押物的安全保障了融資企業的可持續經營,降低了經營風險,其違約的減少實際上相當于提高了自身的信用等級,因此更容易獲得貸款,在現今中小企業貸款日益艱難的經濟環境下,對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尤為重要;

(4)對于第三方物流企業而言,融資業務的積極開展為其提供了更多的機會,隨著客戶群體的增加,更容易實現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經營。

三、結束語

融通倉業務通過動產質押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由于動產質押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還不完善,我們需要在完善融通倉業務傳統模式的基礎上發展新的融資模式。共同委托融通倉融資模式為中小企業動產質押提供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擴大了質押動產的范圍,提高了融資額度,增加了商業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收益,降低了商業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融資風險,實現了三方共贏。

參考文獻:

篇6

第一條為改善農村融資條件,加快我市畜牧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畜禽舍抵押借款是指本市范圍內的養殖戶以自有或擬建的畜禽舍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的生產流動資金和畜禽舍建設資金貸款。

第三條畜禽舍抵押借款的同時,畜禽舍使用壽命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抵押。

第四條辦理畜禽舍抵押借款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信貸規章、制度和原則,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畜禽舍抵押借款的條件:

借款人依照本辦法設定抵押的畜禽舍,必須取得由市畜牧局頒發的畜禽舍所有權證、村委與養殖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市國土部門頒發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開展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第七條畜禽舍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請,并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需要審查的資料:

(一)借款人經營情況及有效證明,屬于個人借款的同時提交家庭主要經營項目、經營狀況、年經濟收入情況;

(二)抵押畜禽舍的使用狀況及經濟效益情況;

(三)市畜牧局頒發的畜禽舍所有權證、畜禽養殖備案登記表、村委與養殖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國土部門頒發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四)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權屬狀況、抵押狀況、同意處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諾;

(五)金融機構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設定畜禽舍抵押時,抵押畜禽舍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

第九條畜禽舍建設需申請借款的,自有資金不低于預算投資的30%。

第十條申請畜禽舍建設借款需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審查資料:

(一)借款人經營情況及有效證明,屬于個人借款的同時提交家庭主要經營項目、經營狀況、年經濟收入情況;

(二)畜禽舍建設預算及經濟效益分析;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養殖項目審核表及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四)金融機構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借款人的資料。

第十一條借款建設的畜禽舍建成后,應及時到市畜牧局確權發證。

第十二條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借款人畜禽舍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搞好監督。

第三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登記

第十三條畜禽舍抵押實行登記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到市畜牧局辦理畜禽舍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十四條辦理畜禽舍抵押登記,應當向市畜牧局交驗下列文件或復印件: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合同;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舍所有權證》、《畜禽養殖備案登記表》、《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第十五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第十六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辦理登記和記載的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和記載。

第四章畜禽舍抵押權的實現

第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畜禽舍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到畜牧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訟,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十八條抵押畜禽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第五章附則

篇7

 

隨后,1998年出臺的《規定》對于上述申請條件作了調整,《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第92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規定》對《意見》允許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規定進行了糾正,同時明確了申請參與分配應向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此外,按照《規定》的要求,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執行程序開始后及財產被執行完畢前;2)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3)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在第三個條件上,概言之,《規定》要求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也可能無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而《意見》則是要求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其差別在于判斷衡量是否能夠償還全部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同。

 

《解釋》第50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解釋》第509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可以看到,《解釋》刪除了《規定》中指出的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將申請材料交由原申請執行法院,再由原申請執行法院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的規定。此外,按照《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執行程序開始后;2)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或者是對被執行的財產具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的;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對比而言,《解釋》規定的三個條件與《意見》的規定更為接近,差別在于《解釋》延續了《規定》關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依據的內容,同時增加了對被執行的財產具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理論上而言,上述三個條件均為客觀條件,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意見》抑或《解釋》,均明確要求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因此,《意見》與《解釋》均不僅要求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且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對這一事實提供證明材料。換言之,若債權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與理由,其無法參與分配。

 

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如何認定

 

實際上,《解釋》規定的第三個條件并非通過簡單的事實羅列便可認定,是否滿足第三個條件,必須先解決如下問題: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指其所有財產抑或被執行法院所控制的財產?所有債權的范疇如何界定,是否包含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假若僅指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如何窮盡此類債權的范圍?在財產尚未作出處置前,其僅有的是理論上的評估價值,而其實際處置價值多少則無法得到確認。因此,如何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則是擺在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面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范疇如何界定

 

首先,需要界定的是這里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指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抑或執行法院已處置的財產。假若僅指已被執行法院所處置的財產,那么將極大的擴大了參與分配的范圍。例如某一執行法院執行到一筆執行款,在未對申請條件進行修正的前提下,只要這筆執行款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其他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便可參與分配,這將產生許多參與分配案件,導致執行陷入混亂。因此,此處的被執行人財產應指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

 

從理論上分析,所有被執行人的財產是有限的,完全可通過查詢統計的方式窮盡其財產情況,但問題在于,當前執行法院尚無法窮盡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更遑論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其更無法查明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情況。在此背景下,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實際上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全部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材料,其將承擔無法提供該材料而導致無法參與分配的后果。

 

(二)所有債權的范疇如何界定

 

北京市曾于2013年8月份召開全市高、中級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并于會后形成《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會議紀要,該紀要第7條第2款規定,《規定》第90條中,“全部債務”是指申請參與分配并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和程序的債權之和(包括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但該種關于全部債務的內涵的界定,存在邏輯上的循環定義,詳言之,全部債務范疇的界定決定著債權能否申請參與分配,但上述規定又指出全部債務是指能夠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之和。從理論上而言,債權包括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與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因此,我們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在于:《解釋》中的債權是否包括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解釋》第508條第2款規定,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因此,對于事實上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司法解釋允許其未經法院等有權機關確認即可進人參與分配程序。而對于不具有優先受償權的且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普通債權,其未經法院等有權機關進行司法確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執行必須以相關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而將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納入參與分配債權人范疇,將導致執行法官必須對此債權進行實體上的判斷,承擔訴訟階段法官的職責,此舉定會招致針對執行法官越權的批評意見。?從審慎角度出發,若將此部分真實性未經司法確認的普通債權納入所有債權范圍,將無法解釋其為何在參與分配程序中不能分配到執行款。因此,《解釋》中的所有債權不應包括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普通債權。

 

需要解決的第二個問題在于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與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具有優先權及擔保物權的債權如何窮盡。當前,司法實務中,客觀上無法統計出被執行人涉及的全部債權,哪怕是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所有裁判文書上網,但是民事調解書并未屬于上網的范疇,此外還包括公證債權、仲裁機關確認的債權等等。而無法窮盡所有債權,將可能導致《解釋》中的“所有債權”數量減少,導致無法滿足“被執行人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的前提,進而導致部分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無法參與分配。

 

(三)如何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延續上文分析,實際操作中均難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所有債權的范疇進行準確界定。但是,從另一角度分析,假若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所有債權范疇可以界定,那么對于尚未被處置的財產,其價值亦無法確定。在執行實務中,對于被執行人財產的判斷標準有評估價與最終的拍賣處置價,兩者往往未能等同。換言之,對于未被處置的財產,其價值無法確定,進而無法準確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三、準破產制度帶來的實務難題

 

破產制度解決的是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在所有債權之間如何分配。?而啟動這一分配的原因在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亦即資不抵債或者不能清償,?相對應的則是破產法所規定的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在此背景下對債務人的有限資產于所有債權間按照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

 

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所設立,自設立以來經過了兩次司法解釋的修改。從三部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內容來看,參與分配制度具有明顯的破產制度的烙印。《意見》與《解釋》均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提供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與理由,更有甚者,《規定》第96條直接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〇條至95條(即參與分配)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由此可見,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產制度同樣適用喪失清償能力這一前提,對于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企業,司法解釋明確允許其可在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產制度間選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然將參與分配制度作為破產制度的替代品,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產制度并無明確差異,均是對債務人資產的分配。而這種制度間界限的模糊恰恰是參與分配制度一直以來屢被詬病的根源所在。?此外,參與分配這一替代性制度僅有司法解釋中寥寥數語的規定,其與破產法較為完整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具有天壤之別,規定的缺乏及已有規定的不可操作性,導致參與分配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產生多種難題,具體到本文所研究的參與分配制度的申請條件而言,要求債權人提供債務人所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事實,實際上將不少債權人阻擋在參與分配大門之外,導致參與分配未能實現其原有的功能。

 

四、以破解執行競合為目的的參與分配制度的確立

 

因此,從破解執行競合的角度出發,參與分配的申請條件有必要予以修改,具體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若該債權的執行法院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若該債權的執行法院已執行到部分財產,且財產已處置完畢的,可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且已執行到位的財產必須一起被分配;若該債權的執行法院已執行到部分財產,但該財產尚未處置的,不得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一)除具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外,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為已進人執行程序的債權

 

具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的債權,此類債權可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其優先受償的法理依據為法律所賦予,因此,有必要允許此類債權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但對于未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而言,不論其已提起訴訟抑或已取得執行依據,均不能申請參與分配。原因在于,首先,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的真實性尚未經審判程序所確認,若徑直申請參與分配,將導致執行法官承擔審理職能,有違審執分離的規定;再者,參與分配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解決因執行競合導致的沖突,其屬于執行程序的內部制度,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實際上也未申請執行立案,不應參與執行程序;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管轄地包括一審法院所在地、被執行人所在地及財產所在地,而若允許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參與分配,事實上變相使其進入執行程序,此舉將突破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管轄的規定。

 

(二)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其執行法院須提供相應的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明材料

 

對于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由執行法院提供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相關證明材料,

 

此舉在于避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消極執行,在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凍結或扣押后,徑直向查封、凍結或扣押財產的法院發送參與分配函而未采取其他任何執行措施。此外,該規定亦與參與分配的功能取向相符合。即另案的僨權人申請參與他案的執行分配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債權人沒有提供財產線索及執行法院未積極查找財產情況,而是因為在現實條件下,被執行人只有已知的被處置的財產,除申請參與分配外,另案的債權人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欲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的原執行法院若已執行到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為該財產已處置完畢,且除該財產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篇8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現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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