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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xx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
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機構信用檔案。商標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機構中從事商標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機構商標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商標注冊證》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商標公告》,刊發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一、“馳名商標”字樣禁止用于宣傳,那么, “well-known trademark”、“馳名”等與“馳名商標”相關或近似的字樣能否用于宣傳?
“馳名商標”一詞起源于《巴黎公約》,由英文“well-known trademark”翻譯而來。馳名商標制度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彌補商標注冊制度的不足,制止他人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部分領域提供保護,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新《商標法》借鑒國際立法的經驗,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馳名商標的認定限于兩種情形:一是對未注冊馳名商標提供保護,二是擴大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因此,從立法宗旨上分析,任何將馳名商標用途異化或泛化的行為,都違背法律本義。法律要禁止的“馳名商標”宣傳行為,不僅包括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行為,還應涵蓋使用“well-known trademark”、“馳名”等與“馳名商標”相關的字樣,以及通過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商標“馳名”,表明其產品質量更佳、企業信譽更好,或其在特定領域、特定行業具有超越同行業經營者地位的行為。
既然違背立法宗旨,那么工商機關能否據此對使用“well-known trademark”、“馳名”等與“馳名商標”相關字樣的行為實施處罰呢?
筆者認為不可。對執法者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沒有授權執法部門對類似“馳名商標”宣傳行為進行處罰,執法部門就不能自我授權、擅自擴大處罰范圍,只能以行政指導的方式加以規范。
二、已經進入市場的標注“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或已制作的馳名商標廣告,是否可繼續使用?
法律適用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當一個行為在新法實施以前,此時優先考慮的是適用舊法,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原則);如果適用新法更有利于當事人,不認為是違法或新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適用新法(從輕原則)。
顯然,對馳名商標宣傳行為應適用從舊原則。在新《商標法》施行前,已經實際使用并投入市場的標注“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應當可以繼續銷售。
具體適用法律的時間節點,應以新法施行為準,即以2014年5月1日為準。對產品而言,應以其出廠日期為準;對廣告而言,應以其時間為準。《工商總局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還規定:“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
對于馳名商標廣告,因廣告媒介的不同,在具體處理方式上應作適當區分。對于已經的“馳名商標”電視、網絡、報紙廣告,即使仍在廣告合同期內,也應當責令自2014年5月1日起停止,如發現繼續的,應當立即查處;而對于已經的有一定持續時間的“馳名商標”平面廣告,如廣告牌等,因其在先,有一定存續時間,應當先責令其限期更改或撤除,當事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實施處罰。
三、馳名商標持有人可否以“一事不再罰”原則規避處罰,通過繳納一次罰款而繼續多次從事馳名商標宣傳?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對于屢查屢犯者,并不適用這一原則。
相對于更改包裝的巨大成本以及“馳名商標”宣傳的潛在收益而言,不排除部分馳名商標持有人寧可繳納10萬元罰款,也要繼續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從事宣傳。同時,他們也會提出“一事不再罰”的抗辯理由。
對此,工商部門應闡明法理,告知企業,已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不會根據同樣的法律規定再受處罰,但如果罰而未改或者屢查屢犯,則不再是同一違法行為,應當視作在不同時間發生的新的違法行為,不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
在處罰標準上,筆者認為,工商部門沒有自由裁量權。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宣傳的違法行為,應一律處以10萬元罰款,不能根據違法情節的不同處10萬元以下或10萬元以上不同金額的罰款。
四、對違反馳名商標禁宣條款的,處罰主體是廣告地工商部門,還是馳名商標持有人住所地工商部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受處罰行為的性質來看,行政處罰的管轄應以行為發生地為依據,采取屬地主義原則。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著手地、經過地、實施(發生)地和危害結果發生地。受處罰行為的核心要件是違法。違法行為發現地的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一般應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此外,對于受處罰對象,應是“誰實施、誰受罰”,而不是“誰受益、誰受罰”。因此,違法馳名商標廣告的主體、廣告設計者也應列入受規制的主體范圍。
第二條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方式制作商標標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一份復印件。
第五條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二)被許可人印制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
(三)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其注冊標記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委托印制未注冊商標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所印制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冊
標記。
第七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條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
第九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制業務,且印制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商標印制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3年4月1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于服務。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第八條、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第九條、多個葡萄酒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情況下,每個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第十條、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二)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四)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五)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六)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志標示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條、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第二十條、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雙方遵循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授權范圍
一、甲方將注冊登記的第 類商標(注冊號: )許可乙方使用在其生產的產品包裝上。
二、商標標識:(另附頁)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許可乙方在生產的產品 中使用甲方商標。
五、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地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乙方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使用甲方商標。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必須保證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冊商標的產品,要符合國家有關該產品衛生、質量、計量、環保、包裝、行業標準及法定說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范圍使用甲方的注冊商標。
十、乙方負責生產,甲方負責銷售。
十一、甲、乙方應在商標許可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就是否繼續授權使用商標進行協商,到期繼續使用重新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不續簽合同則自行終止。
十二、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權商標、標識。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期限到期沒有續簽合同。
十四、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使用甲方注冊商標之后,其產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并構成對甲方聲譽的嚴重損害的。
十五、其他違約情形。
違約責任
十六、乙方不能超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規定的商標類別、商品種類、商標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條件,合法使用該注冊商標。乙方不得擅自銷售。
十七、乙方只限于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公司授權使用的商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授權使用的商標再許可
適用法律
十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管轄和保護。如果發生爭議,仍以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許可人(甲方): 被許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月7日,本欄目刊登了《一個團購案引發的爭議》一文,文中所述案情為:希努爾和SINOER是希努爾男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努爾公司)注冊在第25類襯衣、制服、內衣、長筒襪、服裝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2011年6月,某縣A企業為參加店慶活動的職工團購服裝,與希努爾某縣專賣店簽訂協議。A企業以每套800元的價格購買希努爾服裝100套,包括一件襯衫和一條西褲。A企業員工領取服裝后,有人懷疑服裝質量有問題。工商執法人員請來希努爾公司的打假人員鑒定,發現確實有部分員工購買的服裝不是該公司產品。
隨后,工商執法人員與希努爾公司打假人員到希努爾某縣專賣店檢查,在倉庫和銷售區共發現非希努爾公司生產的襯衫20件、西褲30條;在“希努爾銷售區”的標志牌旁邊,假希努爾襯衫和西褲與真品混在一起。假襯衫領口標有“SINOER”字樣,假西褲右側口袋上方則只繡一個圖形(如圖1),該圖是希努爾某縣專賣店招牌上組合圖案(如圖2)的一部分。(注:案發時圖1已由希努爾公司申請注冊商標,但尚未獲得核準,2012年5月在第25類商品上獲得核準注冊)。
經調查,希努爾某縣專賣店在簽訂協議后即在某服裝市場低價購買了50套假冒服裝,混在希努爾真品服裝里銷售。執法人員最終確認,希努爾某縣專賣店共銷售假襯衫30件、假西褲20條。
辦案人員對于當事人銷售繡有圖1標志的西褲應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以假充真行為,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定性處理。第三種意見認為專賣店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之規定。第四種意見認為以上3種定性都符合,但當事人只有一個售假行為,屬于想象競合,應擇一重法處理,本案最終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原文作者同意第四種意見。
討論意見
(一)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八條有關“商標使用”的定義,當事人在商業談判、團購協議、領衣券中承諾向消費者銷售、交付希努爾服裝,在店堂內設置“希努爾銷售區”標志牌并展示、陳列標稱希努爾的服裝,都屬于將“希努爾”字樣作為指示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的行為。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在店堂設立“希努爾銷售區”,將并非希努爾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僅標注未注冊圖形商標的涉案西褲,與真品希努爾襯衫或者標有SINOER字樣的假冒希努爾襯衫一道交付給團購消費者,足以讓團購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按協議交付了希努爾西褲。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當事人售出的并非希努爾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20條涉案西褲,應按售價計入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
值得探討的是,當事人倉庫和店堂內庫存的并非希努爾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30條涉案西褲,是否屬于侵犯SINOER或希努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否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其價值能不能計入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一般理解為商品本身或其包裝所附標簽上附著、貼附了侵權標識的商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七條認為:“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侵權商品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標字〔2003〕第99號)也明確答復:“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封的僅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所述的侵權商品。”據此,筆者認為,雖未附著侵權標識,但有證據證明將被作為當事人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的標的予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應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應予沒收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貨值應計入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
當事人在簽訂團購協議,承諾出售100套希努爾服裝(每套包括一件襯衫和一條西褲)后,低價購進50套并非希努爾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涉案服裝,意圖將其混在店堂“希努爾銷售區”的真品希努爾服裝中,假冒為希努爾服裝出售、交付給團購消費者,且案發時已售出假冒襯衫30件、西褲20條。因此,當事人購進的未貼附假冒或仿冒SINOER或希努爾注冊商標標識的50條西褲,包括已作為希努爾服裝交付的20條涉案西褲、倉庫和店堂內庫存的30條涉案西褲,都屬于侵犯SINOER或希努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貨值都應計入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這50條涉案西褲,應當與附著了假冒SINOER商標的50條涉案襯衫一道,按每套800元的售價合并計算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的非法經營額,即800元/套×50套=40000元非法經營額。同時,當事人庫存的30條涉案西褲、20件涉案襯衫,都應當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為侵權商品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11〕83號)第八條也明確規定,以假充真,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征、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以次充好,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假冒希努爾品牌的襯衫、西褲的內在質量劣于真品希努爾服裝,就不宜認定當事人構成以次充好行為。涉案襯衫、西褲在商品屬性和功能特征上,與真品希努爾服裝并無本質差別,不宜認定當事人構成以假充真行為。
同時,當事人在商業談判、團購協議、領衣券中承諾銷售希努爾服裝,在店堂內“希努爾銷售區”展示、陳列標稱希努爾的服裝,將并非希努爾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涉案襯衫、西褲混在真品中進行銷售,足以讓消費者將涉案襯衫、西褲誤認為是希努爾服裝,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禁止的“利用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牌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與《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屬于法條交叉競合。由于《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處罰方式,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還多了“沒收侵權商品”的處罰;在罰款幅度上,本案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可處12萬元罰款,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20萬元的罰款限額相差并不大。因此,基于處罰裁量的公正合理性,本案適用《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查處,就足以實現執法目的。
黃璞琳
(二)
筆者認為,某縣專賣店銷售僅繡有未注冊商標圖1的西褲的行為,應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涉案西褲上僅繡有希努爾公司的未注冊商標,如果離開特定場合,該西褲并非侵權商品,所以不宜直接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定性處理。專賣店在與A企業談判、提供樣品、報價、簽訂協議過程中和在店招、店內標志牌上均使用了希努爾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該專賣店銷售的全部是真品,則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但其低價購買非希努爾品牌的服裝混在真品中銷售,超出了商標合理使用的范圍,誤導消費者,侵害了希努爾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賣店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此時,涉案西褲在該專賣店這一特定場合下屬于侵權商品,但專賣店銷售該批西褲構成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應由假冒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吸收,不宜再單獨定性處罰。
筆者認為,某專賣店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以次充好和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的想象競合,由于《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應的罰則規定并不一致,本案應按“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復”的原則處罰更妥。因此,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本案的非法經營額應按專賣店與A企業的協議銷售價每套800元和專賣店購買的用于銷售的非希努爾服裝50套計算,共計4萬元。
劉濟英 曾海燕
(三)
1.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當事人無論是與A企業簽約使用交易文書,還是店招標注“希努爾專賣店”,以及店內擺放“希努爾銷售區”標志牌,都屬于商標使用行為。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后低價購買了50套假冒服裝,混在真品里銷售,其欺騙顧客的意圖顯而易見。當事人的這種主觀意圖,足以證明上述一系列的商標使用行為針對的是包括涉案西褲的所有商品。客觀上,也正是由于當事人的一系列商標使用行為,使消費者誤以為西褲是涉案注冊商標商品。因此,當事人將標有圖1標志的西褲混在真品中銷售,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
既然銷售假西褲與銷售假襯衫同屬商標侵權行為,非法經營額就應合并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案的非法經營額應按已銷售的實際價格計算,即800元/套×50套=40000元。
2.《產品質量法》所指“以假充真”,是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他產品。本案不是以非西褲冒充西褲銷售。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的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本案中,真品西褲并沒有高、低檔次或等級產品之分,假冒西褲不是以低檔真品西褲充當高檔真品西褲。因此,本案當事人不構成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行為。
3.當事人將假貨混在真品中銷售并進行廣告宣傳,是將假冒產品虛假宣傳為真品,是對涉案商標的一種虛假宣傳,并沒有對假冒產品本身的質量等方面作虛假宣傳,因此,當事人只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虛假宣傳行為。
鄭向洪
(四)
1.結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希努爾某縣專賣店在店招牌和店內指示標志牌上對希努爾和SINOER等注冊商標的標注,屬于商標使用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指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行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涉案50套假冒服裝的非法經營額為800元/套(實際銷售價格)×50套=40000元。
2.商標凝結著其標示的商品的質量、生產者、產地等諸多信息,本身具有廣告宣傳功能。就本案而言,讓消費者對涉案50套假冒服裝的質量、生產者等信息產生誤解,正是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的應有之義,不宜定性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袁夕康 潘羿筠
(五)
1.希努爾某縣專賣店銷售的30件假襯衫領口上標有“SINOER”字樣,而SINOER是希努爾公司的注冊商標。因此,希努爾某縣專賣店銷售30件假襯衫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2.希努爾某縣專賣店銷售的20條假西褲上標注的標識既不是希努爾公司的注冊商標(當時尚未獲得核準注冊),也不是注冊商標的組成部分。換言之,希努爾某縣專賣店在銷售的假西褲上沒有使用與希努爾公司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但是,希努爾某縣專賣店在銷售中又確實存在將非希努爾西褲冒充真品希努爾西褲的行為。中國人大網《產品質量法釋義》指出:“‘以假充真’是指銷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用一種產品冒充另一種與其特征、特性不同的產品的欺騙行為。”因此,希努爾某縣專賣店銷售20條假西褲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以假充真”的規定,構成“以假充真”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巳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具體如何處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可以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但到底什么是冒充注冊商標,哪些行為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88年1月19日(88)商標字第3號《關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解釋》和1994年9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4)第261號《關于貫徹實施〈商標法〉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冒充注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商標未經注冊,使用人卻稱其商標已經注;對商標注冊人將自己的注冊商標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時標有"注冊商標"字樣或使用注冊標記的,也視為冒充注冊商標。該答復已成為認定冒充注冊商標的主要法律依據。
實際上,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表現形式較多,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商標使用者未將其商標提出書面注冊申請或已提出書面注冊申請,但在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之前,在其商標上注冊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2、將注冊商標使用在未經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時擅自將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變并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4、注冊商標里的中英文或拼音漢字互譯構成冒充注冊商標:5、外國企業的注冊商標未在我國注冊卻在我國加上注冊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使用:6、注冊商標的10年有效期屆滿,又未辦理續展手續,仍加注注冊商標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的。7、商標使用人將實際使用的商標拆開注冊,組合使用并加注注冊標記,等等。
一、對于冒充注冊商標案件的定性,只能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核準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準續展的期限)為標準,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擅自使用注冊標記的、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含經核準續展的期限)加注注冊標記或標有"注冊商標"等字樣的應是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二、要將"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區別開來。''''''''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未就兩者作出具體規定。正確理解和區分這兩個法律概念,有利于對違法行為準確定性,有利于作出恰當行政處罰。
"冒充注冊商標"指使用未注冊的商標時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或者對外作為注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他人誤認為該商標是注冊商標的行為。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是指使用注冊商標時,自行改變了原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使用時與注冊的不盡--致,如文字注冊商標的字體與實際使用的相比較,僅大小有別、間距不等、粗細有異,或者僅將字體楷書變為隸書,仍為文字商標表現形式,文寧清晰可辨,無明顯視覺差異。文字、圖形、顏色及其搭配等商標主要內容(商標主體)和表現形式均未改變。
"冒充注冊商標"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二者的根本區別是:"冒充注冊商標"是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規范的違反,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對注冊商標使用規范的違反。
第一,違法主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的主體是將未注冊商標充當注冊商標進行使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任何使用商標的人,包括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也包括其他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主體則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標志自行改變后進行使用的人,主體只能是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第二,違法方式不同。"冒充注冊商標"主要表現為將該商標標明為"注冊商標"或者標上注冊標記;''''''''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則是商標注冊人或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將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自行改變后進行使用。
第三,違法載體不同。"冒充注冊商標"行為中,用于冒充的商標在尚未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時,由于未經核準,在商標局的注冊商標數據庫相關類別中找不到該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中,商標注冊人使用的商標標志是從核準注冊的商標演變而來的,與該注冊商標直接關聯。
第四,罰則也不同:對"冒充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三、要將商標使用環節中的銷售商銷售商品環節與其他環節區分開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使用環節中主要指在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和揀選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商標。銷售商品行為也視為商標使用的一個環節,但銷售商銷售他人冒充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并未直接或者間接使用該商標的,則不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因此,對銷售冒充注冊商標商品的商標違法案件,銷售商未委托他人生產該產品,對其所銷售的產品亦未進行商標再包裝的,不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