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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政府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學發展觀后,民族地區開始重視全面協調發展。但如何把效率與公平問題統一起來,是當前民族地區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民族地區現代化堅持不平衡發展戰略和協調發展戰略相統一的非均衡協調發展戰略成為必然選擇,即民族地區在非均衡發展的基礎上追求協調發展,是非均衡發展戰略與協調發展戰略的有機統一,是科學發展觀在民族地區的具體貫徹和運用。
(一)堅持非均衡發展戰略是民族地區實現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非均衡發展是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讓有條件的地區、領域、行業乃至企業首先得到發展,然后帶動其他地區、領域、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的有效發展。民族地區的實際發展條件決定了走非均衡發展道路是其必然選擇。民族地區主要指內陸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根據國家經濟區域的劃分屬于發展最為落后的西部地區。雖然經過改革開放的多年發展,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自然條件惡劣、社會經濟文化條件落后,極大限制了民族地區的全面協調發展。民族地區只能集中有限資源,實施重點突破式的發展,然后再由點到面全面發展。同時,民族地區內部,各個地方、各個領域、各個行業等在自然條件、社會條件等各個方面發展條件的不均衡狀況并沒有根本改變,這就決定了必須遵循經濟發展規律,依據現有條件發展產業。走同步富裕、均衡發展之路在理論和實踐上都行不通,依據自身條件走非均衡發展之路是必然選擇。
(二)堅持協調發展戰略是民族地區現代化健康發展的現實要求
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協調發展是民族地區現代化的關鍵。民族地區必須把自己與發達地區相聯系,把自己納入更大范圍的經濟聯系,為自己的發展注入強大的外部力量。這是由民族地區的特殊條件決定的。民族地區具有如下特點:“少數民族地區不僅是中國貧困面積分布最廣、貧困人口比例最高、經濟發展差距最大的地區,而且還是中國知識資源嚴重不足、人類發展程度處于極低水平的地區?!边@樣無資金、無技術、無市場、無管理經驗的發展條件決定了民族地區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實現發展,即使集中全部力量在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發展也無法獲得足夠的市場。因此,建立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實現更大范圍的經濟合作,是民族地區實現發展的關鍵。民族地區發展條件的非均衡性要求堅持非均衡發展戰略,強調堅持生產力標準和“發展是硬道理”。但目前民族地區在發展中形成的矛盾已經對本地區的發展構成威脅。因此,民族地區既要堅持非均衡發展,又要在發展中不斷協調各方面的矛盾,二者的統一我們稱之為非均衡協調發展戰略。在政府的引導下,以市場為基礎,堅持非均衡協調發展戰略是民族地區快速發展,實現現代化的最佳選擇。
二、民族地區現代化非均衡協調發展戰略實施的具體途徑
(一)對外聯合,加強區域合作
積極利用國家西部大開發等政策推進民族地區和發達地區的合作。封閉只能導致落后。民族地區必須主動走出狹小區域,實現更大范圍的區域合作。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對口幫扶、相互合作是中央定的戰略決策。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合作要注意兩點:一是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發展人無我有,人有我優的特色產業和產品,形成地區間優勢互補、各展所長、各具特色的分工格局;二是在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的合作中應堅持錯位發展,當好配角,主動承接發達地區需要向外轉移的產業。積極利用民族地區的地域優勢和民族優勢推進國際合作。“國際經濟貿易集團化、區域化、專業化、全球化傾向日趨顯著,中國周邊地區正在形成東北亞經濟圈、中亞經濟圈、伊斯蘭經濟圈、中南半島經濟圈的發展態勢。”全球化給民族地區發展帶來的最大機遇是能夠充分利用全球知識、全球資源、全球市場,用以解決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而民族地區開展國際合作有著良好的地理位置優勢,甚至是民族優勢。我國民族地區大多處于邊疆地區,與其他國家直接接壤,處于國際合作的中心位置。有些民族地區甚至與相鄰國家或相鄰國家的地區同屬一個民族。如中國東北延邊地區的朝鮮族與南韓、北朝鮮就屬于一個民族。這些有利條件為實現國際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民族地區可以利用本地優勢和全球化發展機遇,培育地區自身的發展優勢,加速現代化進程。
(二)對內優化,突出發展先進產業和特色產業
民族地區的真正發展在于建立屬于自己高效率的產業體系,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先進產業和特色產業。民族地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步具備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條件。如由經濟全球化而形成的區域經濟發展態勢使地理位置優越的民族地區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參與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條件。經過國家多年的支持,民族地區在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已經有了巨大的進步。通過東部和西部人才的交流和培訓、民族地區人員大量外出打工和民族地區自己的培養,以及市場經濟的人才自由流動等使民族地區具備了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提供人才的能力。因此,民族地區應大力吸引發達地區和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為民族地區現代化的實現奠定工業基礎。民族地區除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外,還應大力發展特色產業。所謂特色產業,指民族地區依據比較優勢而形成的產業。“這里的比較優勢是指由不同區域存在的不同的經濟發展條件決定的,包括區位、環境、資源、科技、歷史文化、外部條件等因素?!泵褡宓貐^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大力發展自己的優勢產業,使這些區域比較優勢在市場競爭中轉變為經濟優勢。如依托本區域境內外礦產資源,發展大型國際油氣、天然氣、鋼鐵、有色金屬、煤化工燃煤發電基地;依托獨特的民族文化和地理環境發展旅游業,推進旅游休閑和創意產業發展;依托特有的生態資源農穩步發展特色農業和生態農業,提升農產品附加值,打造特色生態農業品牌;依托國際合作中的地理位置優勢加快建設國際物流項目,發展國際國內雙向流動的現代物流產業等。
(三)統籌安排,提高全面協調發展能力
加快推進以“小城鎮”為節點的城鄉一體化建設,打破民族地區的二元經濟結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矛盾不解決,不但會造成一個城鄉斷裂的社會,甚至連城市本身的發展也會失去支撐和依托。“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民族地區的特點是地廣、人少、自然資源、農牧資源豐富多樣,擁有眾多發展國際貿易的口岸等。這些特點決定民族地區可以以地區中心城市為核心,以縣城和重要口岸為重點,以小城鎮為節點建立城鄉共同發展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城鄉一體化道路。大力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一是大力發展綠色經濟。資源優勢是西部民族地區發展的最大經濟優勢。民族地區除礦產資源外,還擁有大量自然景觀資源、民族文化資源、農牧資源等。因此,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開發多樣化資源,發展綠色經濟是必然選擇。二是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良性互動。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把觀念革新、制度建設和提高技術水平結合起來。民族地區必須認識到只有保持生態平衡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一整套相應的保護生態文明建設規范的法律制度和不斷提高開發的技術水平是實現循環發展的根本保證。
三、結語
關鍵詞:農村;現代民間繪畫;發展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35-0184-01
一、現代民間繪畫的誕生進程
現代民間繪畫由農民畫演進而成,誕生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興盛于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以后,黨和政府對群眾文化活動的重視以及農村經濟的增長為現代民間繪畫發展營就了良好的社會環境。黨的十七大提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展。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大對農村文化建設的財力、物力投入,基層文化設施得以鞏固,農村文藝隊伍充實壯大;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加強對農村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和指導,群眾文化生活日益增長,農民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廣大農民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實踐中增強了主體意識,拓展了審美視野,萌發了審美理想,激發了參與文化創作的積極性。社會環境的好轉促使農民畫活動在農村文化建設中的復蘇。
與此同時,政府文化部門明確地把開展農民畫活動作為“活躍農村文化生活,提高農民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繼承發揚民間優秀文化傳統,展示農村文化建設成果”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全國各地農民畫活動在政府行為的扶持推動和文化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迅速興起,并借鑒上海金山農民畫的實踐經驗進行創作,使農民畫向現代民間繪畫演進,在農村文化建設進程中平穩發展。
二、現代民間繪畫的持續發展
為了進一步推動民間繪畫活動的開展,文化部社圖司(原社會局、群文司)于1988年至1993年先后命名60多個縣(市、區)為“中國現代民間繪畫畫鄉”,把現代民間繪畫活動作為一項群眾文化工程納入了政府社會文化事業的范疇。這一決策極大地鼓舞了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門的積極性,把發展現代民間繪畫寫進當地政府工作報告,列為農村文化建設的重點實施項目。
此后的二十多年間,全國各地(各級)現代民間繪畫活動持續不斷,如浙江嘉興秀洲區、上海金山區、山東日照市、陜西戶縣、山東膠南市等畫鄉在政府行動的推動下,相繼承辦全國性的繪畫作品展賽,舉辦農民畫藝術節,召開專業理論研討會,帶動了全國現代民間繪畫活動的全面開展。各地畫鄉在當地政府的重視扶持下,積極弘揚優秀的民族民間文化,抓基本陣地、作者隊伍、創作活動建設,培養了一大批農民藝術人才,涌現出一大批地域特色強、鄉土氣息濃、藝術水準高的現代民間繪畫作品,有力地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成為農村文化建設的典型。
三、現代民間繪畫在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此后,浙江各地如嘉興秀洲區的現代民間繪畫活動紅紅火火,如日中天。當地黨委和政府在浙江建設文化大省的舉動下,高度重視基層文化建設,重視文化品牌鑄造,把現代民間繪畫發展納入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中,對畫鄉工作確定了“建好一個基地、抓好一只隊伍、抓住一批作品、打響農民畫品牌”的目標,并由文化館直接負責民間繪畫活動的業務工作。2009年至2012年,先后承辦了3次全國性的民間繪畫大展和理論研討會,組織全國現代民間繪畫大聚會、大交流,有力地推動了全國民間繪畫創作群體的建設與發展。
農民群眾所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是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對農民宣傳的有效載體。民間繪畫的作者以農民為主體,具有較為廣泛的群眾性;反映農村實際、表現農民生活、為群眾所喜聞樂見,作為群眾文化的一種藝術形態,人們在參與其創作、展示農村活動過程中必然產生陶冶情操、振奮精神、啟迪民智、普及文化、傳遞信息、進一步提高覺悟、規范道德、優化環境等方面的社會功能。其活動開展對活躍農村文化生活、發掘農村藝術人才、提高農民文化素質、促進民間藝術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民間繪畫: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有效載體
農民工為我國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他們作為現代人,自身的全面自由發展卻受到了嚴重的束縛。為此,我們可以從馬克思人的全面發展的研究角度,通過分析農民工現實問題的根源所在探討提高農民工現代性的方法途徑。
關鍵詞:農民工;現代性;人的全面發展
一、馬恩關于人的全面發展思想的基本理論
人,既是一個獨立的思維個體,同時又是整個社會的產物,社會性是其本質屬性,人的自由全面發展與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相互聯系、相互統一、相互促進的緊密聯系。具體說來:人不僅是社會歷史的創造者,同時又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創造物。人是歷史活動的創造主體,離開了人和人的生產活動,人類歷史就不能存在。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人的存在是有機生命所經歷的前一個過程的結果。只是在這個過程的一定階段上,人才成為人。但是一旦人是已經存在人,作為人類歷史的經常前提,也是人類歷史的經常的產物和結果,而人只有作為自己本身的產物和結果才成為前提?!保?①這段話對于人和人類歷史的本質聯系進行了非常細致的分析,告訴我們任何脫離了人類歷史而去認識人,或是脫離了人而去分析人類歷史,都是不正確的。只有立足于人的本質,將人置身于整個社會發展之中,才能對人的全面發展作出具體的歷史的科學界定。
二、農民工現代性的本質內涵
現代性的元素, 表現為個體的主體性、個性、自由、自我意識、創造性、社會參與意識等現代性的文化特質,而理性化社會的主導性文化模式不僅要作為文化精神和價值取向滲透到個體的和群體的行為和活動之中, 而且必然作為自覺的制度安排而構成社會運行的內在的機理和圖式。
國內有學者認為,農民工進入城市, 不僅體現為一種地域空間的變遷、社會角色的轉變, 更體現為一種精神空間的轉移, 即變農村意識、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為城市意識、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 ,農民工以市民的生活標準不斷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式, 重構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 以適應城市生活對自身要求的社會過程。這種新的關系網非常有利于農民工現代性的形成, 他們通過對關系網的運用, 重釋了各個關系的意義。此時, 關系成為一種社會資本, 被理性地運用于謀生存、求發展的過程中,這不能不說是巨大的進步。農民工并沒有像所預期的那樣, 完全拋離了所有類型的傳統社會秩序的軌道, 從而形成了新的生活形態, 也并未在城市中獲得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的價值觀念、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 其現代性已經由一種被追求和向往的理想價值而變成在內在精神世界和外部社會領域引發出無窮的困惑、焦慮、緊張和沖突的麻煩問題, 其現代性體驗也同樣沒有出現瞬間由農民徹底向市民轉變的全新的感受。
三、以人的全面發展標準衡量農民工現代性的束縛
(一)社會存在感低、政治參與能力弱
我國農民工主要從事著市民不愿意做的臟苦累的工作。他們工資收入低,幾乎沒有社會保障。生活條件很差,經常遭到城市市民的歧視。農民工幾乎成為了社會底層的代名詞,其社會地位和所做貢獻不能成正比。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較低,他們的政治參與意識及能力普遍較弱。加上工作時間長、強度大,很少有人自覺地去參加政治活動。部分農民工由于缺乏民主法治意識觀念,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時往往偏向采取越級上訪,使用暴力等違法違規的方式去解決問題。農民工作為夾雜在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群體,往往農村的政治活動參加不了,城市的政治活動無法參加,合法的政治權利無法實現。
(二)農民工工資收入低、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我國農民工目前的工資收入水平偏低,大部分農民工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許多企業不給農民工購買醫療、工傷、養老等社會保險,他們的工作沒有相應政策保障,隨時有被辭退的可能。失業后的農民工,沒有生活來源,而且農民工大多從事危險的工作,勞動場所沒有或者很少有安全設施,工傷事故時有發生。發生事故后他們得不到任何組織的救助,只能默默忍受病痛的折磨。相當數量的農民工住在地下室、簡易工棚、集體宿舍或城郊小產權房里。他們的生活質量很低,極易引發衛生、安全等問題。
(三)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發展不平衡,人的重要性被忽略
目前我國農業發展面臨的問題主要有:生產方式落后、農業生產的主體分散、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程度低、農產品的銷售模式落后、農產品的加工程度低、農業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程度低、其他支撐服務不完善等等。而且,由于城市化進程中過多考慮的是城市的空間擴張問題,為滿足追求城市化水平數量的提高,從而忽視了質量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形式化工程。沒有考慮到市場和人的需求,忽略了人的因素。僅僅把農民工當做廉價勞動力,沒有從根本上為其融入城市、轉化市民、建立家庭提供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四、促進農民工現代性發展的對策探討
(一)引導農民工及城市市民加強文化溝通與接觸,提高農民工的社會認知性
農民工問題的形成,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文化溝通接觸的缺乏所導致的。所以要促進農民工的現代性獲得和提高,必須解決好這些問題。
首先,引導城市居民了解農民工。針對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偏見和歧視,可以廣泛利用媒體加強宣傳,讓市民更深入地了解農民工,了解他們人格的質樸與工作的堅辛,意識到他們對這個城市和他們自身的重要意義。要注重引導城市居民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整體發展全局的高度,善待農民工,逐步樹立城市居民認可外來農民工是“新市民”的觀念,突破傳統二元社會結構的思維模式,公平地對待農民工。
其次,引導農民工加強對城市居民的了解。農民工對城市居民的偏見和誤解會嚴重制約了他們的發展進步,甚至會促使他們誤入歧途,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工現代性的獲得和提高。農民工必須主動沖破周身的狹隘的圈子,與更多、更開放的人群接觸,尤其城市居民群體。鼓勵農民工主動和城市居民接觸,認識到他們和自己一樣,也需要為生存付出自己的努力,他們現有的生活也大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的。從而減少農民工對城市居民的抵觸、怨恨甚至惡意破壞等心理和行為,增強對城市居民的理解和認同,并通過更多的接觸與交流發生積極的互動。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會制度,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
當農民工離開家鄉,遷移到城市,家族背景隨之消失,農民工零星建立起來的社會關系往往是松散的、不可支撐的。甚至可以說,目前農民工并沒有能力建立或參與那些能使他們改變自己被動地位的持久、正式的關系組織,進而導致他們在市場中缺乏像其他階層一樣的權力和機會。當他們遇到需要一些社會組織幫助處理的問題時,往往得不到積極的回應和明確的幫助。許多農民工在對外參與中受到傷害之后,經常會做出極端的舉動,例如通過傷害自身與他人等方式索要被拖欠的工資,更多的農民工遇到合理權益被侵犯時,選擇忍氣吞聲或退讓回避,而不是積極爭取屬于自己的權利。
要解決這一難題,政府需責無旁貸,以法律的形式在農民工務工單位強制建立農民工工會制度,利用組織的力量維護農民工的正當權利,為農民工現代性的獲得和提高建立組織保障。已經建立農民工工會的,要切實保證工會的權益得到落實。針對目前農民工的實際知識水平、組織水平還比較弱等情況,有關部門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三)加快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的發展,促進農民工現代性轉變發展
城鎮化水平滯后,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過多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最大問題。要在現階段加快城鎮化發展進程,積極促進農村的現代化發展。具體來說,應該從這樣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實現農村生產率的現代化發展。通過提高農業的規模化經營程度,加大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實現農村從業人口數量的下降和收入的增加。二是實現社會保障的現代化發展。傳統的二元社會結構讓農民工長期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使農民工的現代性獲得和提重缺乏社會保障。因此,在城鎮化的進程中,必須考慮廣大農村人口的福利待遇,使政策福利向農村傾斜。只有實現了這點,農民工在務工期間才有了堅實的精神和政策依靠,才敢完全參與到市場競爭中去。三是實現農村人口生活和行為模式的現代化發展。通過積極的宣傳和引導,幫助全體農民逐步擺脫傳統不良的生活和行為模式,養成健康文明的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理念,使廣大農民不僅在物質上,更要在精神上得到極大的解放和提高。只有全體農村人口得到更高層次的全面發展,農民工的現代性獲得和提高才有了無窮的空間和動力。
[注釋]
①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197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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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債權具有相對性,即債權為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由于債權不具有社會公示性,第三人為民事行為時,通常不知道或者不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故不把債權作為第三人侵權的客體,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關鍵詞】根據傳統民法理論 債權具有相對性 債權為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請求 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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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債權具有相對性,即債權為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由于債權不具有社會公示性,第三人為民事行為時,通常不知道或者不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故不把債權作為第三人侵權的客體,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故債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對債權人不負義務,自無侵害債權的可能,這種理論含有一項基本的價值判斷,旨在保護第三人的活動自由,不致因故意或過失侵害而需要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原有的債的相對性理論在現實生活中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沖擊,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也日益頻繁的被人們提及和重視。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歷史發展第三人侵害債權是指債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的旨在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造成債權人實際損害的行為。該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在大陸法系是20 世紀以來發展起來的,在英美法系國家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在英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規定肇始于封建時代有針對雇傭關系侵犯的判例。當時雇傭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而非合同關系,雇主認為他可以從與雇工的關系中獲取某種經濟利益,因此如果有人勸說雇主的仆人脫離雇傭關系,那么雇主就有控告這個第三者的權利,甚至“他可以提起強行誘拐該仆人的侵權之訴”。但是到了19世紀中期,雇主和雇工之間的這種身份關系被廢除了。而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開創性案例是1853 年發生在英國的拉姆雷訴蓋耶案。最終法院判其勝訴,肯定了債權人對第三人的侵害享有損害賠償權。在20 世紀初,法國法院在判例中摒棄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排斥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觀點,而承認第三人侵害合同債權也應承擔侵權責任。該觀點來源于1908 年勞迪茲訴得伊爾特一案,法國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法國理論界一般也肯定法國判例所持有的立場。德國民法典對第三人侵害債權一般適用第826 條,即違反善良風俗的故意侵權,也有適用第823 條第(2)款的情況。但和法國一樣,也是通過判例來擴大成文法的適用,以解決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法律問題。在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此也持肯定意見。在我國法律實踐中,也經常出現與上述案例相類似的案件,尤其是在勞務關系中更為多見。而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是否具有不可侵犯性,已成為我國法學界探討的對象,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制定與否以及如何構建也成為我國立法面臨的一大抉擇。
【文章來源】/article/66/4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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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以《民法通則》第6條為中心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20世紀民法的發展趨勢
79.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80.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1.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2.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3.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84.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5.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6.民法法典化的歷史回顧
87.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8.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9.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90.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91.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92.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3.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4.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5.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6.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7.民法中“民”的詮釋
98.論民法解釋學的范式——以共識的形成為研究視角
畢業論文提綱格舉如下,請參考:
一、序論:
1 知情同意權的概念;
最早見于1946年《紐倫堡法典》規定:不取得病人或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許對他們進行任何醫學實驗。
(簡介一些學者有代表性的定義,及筆者認同的概念。)
2 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據、內容;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從合同方面而言,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醫生的充分說明義務是醫療合同中兩項相對應相聯系的重要內容。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相對性原理,概述知情同意的內容。)
二、本論:
3 知情同意的實施;
3.1知情同意的主體;(依據《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主體的有關規定分析知情同意的主體范圍。)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知情同意權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
3.1.1患者本人;
3.1.2法定人;
3.1.3委托人
3.2知情同意的表示形式;(分別闡述各種知情同意表示形式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
《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活動形式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實施形式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3.2.1口頭告知形式;
3.2.2書面告知形式;
3.2.3特定告知形式;如行為認可形式,數據電文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4 知情同意的條件;(分析知情同意所應遵循的條件或原則。)
4.1患者享有全面的知情權利;
4.2患者有作出決定的認知及行為能力;
4.3患者作出的決定是其個人意志的真實表示;
5 知情同意權實施的例外;(論述特殊情況下,從保護患者的決定權及醫師的專家職業特點出發,承認知情同意權實施的例外是十分必要的。)
這些例外情況可分為客觀事由和主觀事由兩類:
5.1客觀事由;
5.1.1緊急情況時;
5.1.2危險性程度非常輕微的情況下;
5.1.3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5.1.4醫師治療的特殊權利;
5.2主觀情況;
如患者及其人以口頭、書面以及其它形式棄權。
6 知情同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對策或建議。)
6.1強調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忽略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
6.2某些醫生忽視患者的知情同意,擅自作出醫療決定;
6.3知情同意的實施未充分遵循法定的程序、形式;
6.4醫生沒有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
三、結論:
知情同意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原則,它與人的尊嚴、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是否尊重人們的知情同意權,歷來都是醫事法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尤其在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中,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在進入新的市場經濟時代,現代醫患關系正在向著指導、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參與型醫患關系改變。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際上是對患者的人格權、自主權、健康權充分尊重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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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合同,相對性,突破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概述
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可知合同關系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債權人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只能債務人負有此項義務,第三人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從合同關系的特點來分析,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第三人不能作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合同關系必須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與合同當事人不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2】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原則,目的是使訂立合同的特定當事人之間相互約束。
2.內容的相對性
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設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所設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原則目的是使合同的條款確定,使得條款只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法學論文,而不干涉第三人的權利。
3.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3】包括三層含義:違約當事人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合同債務人應對其履行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以及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意義
1.合同相對性原則是貫徹意思自治的必然體現
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是整個合同法理論的核心所在。依意思自治原則,個人意志是合同的核心,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龍源期刊?!?】合同相對性原則恰恰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既然合同是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那么,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就是合同當事人自由意思的“原動力”,“合同的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
2.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區分物權與債權的標準之一
合同的相對性區別于物權的絕對性,正是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債權法與物權法的一些重要規則,例如債權法中有關債的設立、債的變更、債的轉移、債的消滅、債的保護等制度均應適用債的相對性規則,而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特定動產的登記制度,物上請求權制度,物權保護制度等均是建立在物權的絕對性基礎上的,如果不理解債權的相對性,也就不能理解債權法與物權法的各自特點和內在體系。
3.合同相對性原則是保護第三人活動自由的體現
合同相對性原則包含一項基本的價值判斷,旨在適當維護第三人活動之自由,不致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債務人或給付標的,即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第三人之責任范圍將漫無邊際,誠非妥適?!?】早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強調自由競爭,而合同相對性理論將合同效力僅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并不及于第三人。由于合同僅存于特定當事人間,其不具備公示性,加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并未樹立。
三、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及現實思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日益頻繁,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基于現實的考慮,漸漸突破了合同相對性這一原則。為保護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和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對合同之債的對內效力不再絕對化法學論文,而進行了一系類的突破。我國主要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將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發展與突破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租賃權的物權化。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方繼續有效。這就是民法理論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由此可見,在租賃物所有權變動時突破了租賃合同的相對性,有利于保護租賃關系以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使得合同相對性原則得到新的發展。二是,債的保全制度。債的保全即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73、74條分別對代位權制度、撤銷權制度做了明確的闡述。債權保全制度是賦予了債權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抗特定的第三人的權利,對合同相對性予以突破。但這兩種制度在現實的實踐中還存在些許問題。如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如何確定標準,是主觀有過錯還是主觀無過錯,還是很容易被混淆。所以應規定只要“不行使”,均可代位,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社會利益的需要。三是,為第三人設定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人并非為自己而是為他人設定權利的合同?!缎磐蟹ā芬幎ǖ男磐兄贫?,《保險法》規定的第三人受益的保險合同,《鐵路法》規定的貨運合同都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種合同的法律特征為:第三人不是定約當事人;該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該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需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屬于利他合同的一種,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和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其承擔責任龍源期刊。四是,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也負有注意、保護的附隨義務,債務人違法此項義務,就該特定范圍內的人所受到的損害,亦應依據合同法原則,負損害賠償責任。【7】
合同相對性原則與其突破理論,共同構成現代合同法律關系中相互依靠的兩極,其中的任何一極倒塌,都會影響另一極功能的有效發揮,都會影響該項法律制度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的實現。所以,我們既要堅守相對性原則的基礎性地位,又要與時俱進,在特定情形下對其作適度的例外和突破法學論文,從而做到二者的有機結合與協調發展。因為,如果嚴守相對性原則,在特殊情形下勢必影響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在合同的動態運行中的實現。所以,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為了實現法律適用的妥當性,必須對某些法律規則作出調整。但這種調整不是對原有規則的全盤否定,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使之趨向現代化。突破理論的精髓在于它維護了相對性原則的宗旨,并使其在獲得有益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發展。正是因為有機結合了這些看似對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仍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才使這一古老的原則完成了其現代化的歷程。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論,才使得相對性原則得以進一步修正,從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條件下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繁榮與發展?!?】
總之,合同相對性原則作為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現今的經濟交往中存在著十分重大的價值。承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并不是否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核心地位,而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補充和完善。這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如果固守合同相對性原則,既不符合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理念,也會阻礙合同效益原則的實現,總之,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參見: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434頁。
【2】參見: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頁。
【3】參見: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435頁。
【4】轉引自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頁。
【5】參見: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頁。
【6】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03-105頁。
【7】參見:張建鷹,《論合同的相對性突破》。
【8】參見:袁合川,《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突破間關系之法理分析》,行政與法,法學論壇,2004年3月。
[關 鍵 詞]傳貰權 典權 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習慣法
[正 文]
一、引言
我國民法界普遍認為典權為中國特有的不動產物權制度。曾經有一段時間,民法界圍繞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權法是否要規定典權而展開過激烈的討論。后來學者建議稿(注: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物權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06頁。)及2004年10月的“第二次審議稿”(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其中第二編為“物權法編”,本文稱之為“第一次審議稿”。)均采納了典權制度,但2005年3月審議并于同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第三稿)卻刪除了典權,其理由及詳情不得而知。(注:據2005年6月29日中國青年報版報道,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典權、讓與擔保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產的業務,并未辦理“典”不動產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產擔保,而我國對動產擔保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因此,物權法對典權和讓與擔保可暫不規定,如果以后確有需要,可再行。)從目前立法態度的動搖及學界爭論的內容來看,很難判斷典權在中國的最終命運。然而,值得關注的是,韓國法學界則一致認為傳貰權(注:“傳貰權”用語為韓文漢字,以中文解釋很難理解其含義。我國學者將韓國的傳貰權譯成典權,但畢竟二者非指一物,況且韓國學者一致認為傳貰權為韓國特有的法律制度,故本文使用原用語。“傳”與“典”的韓文發音相同(念zen),究竟為何使用“傳”不得而知,有學者懷疑其淵源于“家舍典當”,有可能是“典”的音譯。[韓]尹大成:《韓國傳貰權研究》,三知院1988年版,第79頁。)為韓國固有的物權制度,并且以此為由,韓國法學界及實務界極力主張承繼和該傳統法制。也正因為如此,我國的典權制度在韓國法學界仍居于比較法上的重要地位。(注:這方面主要學術研究論文有:[韓]李銀榮:《關于中華民國典權的研究——與我們的傳貰權比較》,載《現代民法的諸》,博英社1981年版,第382~402頁;[韓]金大圭:《關于中華民國典權的研究——與我國的傳貰權比較》,博士學位論文,圓光大學研究生院,1984;[韓]尹大成:《傳貰權的比較法考察——滿洲國民法典的典權對傳貰權的》,載《現代民法的諸問題》,博英社1987年版,第103~132頁。)與之相反,如今在我國,典權制度卻面臨將要被遺棄的局面,更談不上承繼和發展。韓國民法在繼受近代民法之前主要受中國法影響,因此除了傳貰權的立法過程之外,舊韓國末期傳貰習慣的形成究竟是否也受中國古老的典權習慣之影響,學界尚未有定論(此部分屬于法制史研究范疇,而且也超出了筆者力所能及的范圍,因而在此不予討論)。但是,鑒于我國民法學界對傳貰權的認識尚處于較陌生的階段,深入研究者更是寥若晨星的狀況,本文擬圍繞近來國內法學界對典權問題的爭論焦點,從實體法角度介紹在現代韓國社會仍具有生命力的傳貰權制度,供國內立法界及學界參考。
二、韓國傳貰權制度概述
(一)傳貰權的法律性質
雖然1958年的民法典明文規定了物權性質的傳貰權,但民法典出臺之后,社會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未經登記的習慣法上的傳貰關系。不僅如此,事實上未經登記的傳貰關系的利用率遠遠超過民法上須登記的物權性質的傳貰關系。因此,現今在韓國,傳貰權分為債權性質的傳貰權與物權性質的傳貰權兩種。未經登記的債權性質的傳貰權,又分為住宅用建筑物傳貰權、非住宅用建筑物、土地傳貰權。其中住宅用建筑物傳貰權,則適用“住宅租賃保護法”(注:該法于1981年3月5日以第3379號法律予以制定;于2002年1月26日以第6627號法律第6次修正。主要內容為:(1)已經交付住宅和辦理轉入申告注冊人,租賃契約上有確定日期的承租人,在拍賣等程序上,較之后順位權利人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租賃保證金;(2)住宅租賃期間為2年;(3)優先受償小額保證金的承租人的范圍:在首都圈和過密抑制圈域為4000萬韓元以下,廣域市為3500萬韓元以下,其余地域為3000萬韓元以下。)受物權保護。(注:雖將習慣傳貰上升為物權,但債權性質的傳貰仍大量存在,且其大部分為持小額傳貰金的庶民階層。對此現象,學界呼吁立法不要對真正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采袖手旁觀的態度。于是,1984年修改住宅租賃保護法,增設第12條債權性質的傳貰關系適用本法之規定。)在韓國法學界通常所說的傳貰權,一般指物權性質的傳貰權,以下論述范圍亦僅限于物權性質的傳貰權。
關于傳貰權的法律屬性,韓國法學界曾展開過與我國情況類似的激烈爭論。現行韓國民法第303條規定,傳貰權是指傳貰權人支付傳貰金,依該不動產的用法占有、使用、收益,于傳貰權消滅時,權利人對該不動產全部享有較后順位權利人及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傳貰金的權利。(注:《韓國民法典》第303條第1項。)關于傳貰權的法律性質,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歸納:
首先,傳貰權為對他人不動產的物權。傳貰權的客體為不動產?,F行民法規定傳貰權客體為不動產,即不限于建筑物,而擴及于土地(第303條第1項)。
其次,傳貰權兼有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種性質。
1984年修改前的民法未明文規定傳貰金的優先受償權。因此,關于傳貰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分歧,分為用益物權說、擔保物權說及特殊用益物權說三種學說。
用益物權說認為:現行民法未明文規定傳貰金的優先受償權,若僅依解釋認定其有優先受償權,有悖于物權法定原則;韓國民法第318條特別規定傳貰權人對標的物的拍賣請求權,其立法目的只是為了保護傳貰權消滅時傳貰金的返還;此拍賣請求權雖然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但可以促使傳貰權人返還傳貰金,且傳貰權人申請拍賣時無需債務名義,從而可以簡化程序、減少費用。但該說同時主張修改民法,明文規定傳貰金的優先受償權更為妥當。
擔保物權說認為:地上權、地役權的成立,均不以支付地價為要件,但傳貰權的成立則以支付傳貰金為要件;傳貰金的數額超過標的不動產價格的50%,與抵押權相比,傳貰權能更多地融資,因此傳貰權更有理由屬于擔保物權;傳貰權人享有其他用益物權人所不能享有的拍賣請求權,此拍賣請求權雖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但根據立法精神可以解釋為具有優先受償效力,或者即使沒有優先受償效力,但如同只有拍賣權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的留置權,亦屬擔保物權;對于傳貰權認定法定地上權,與抵押權的情形相同,其目的是為了保有標的不動產的交換價值或擔保價值;民法典將傳貰權規定在地役權與留置權之間,根據體系解釋將其理解為擔保物權并無不妥。要而言之,傳貰權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不動產質權,尤其以不動產的收益代替原債務利息的一種形式。
特殊用益物權說則認為:傳貰權既不屬于純粹的用益物權,又不屬于純粹的擔保物權,而兼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性質,但主要性質為用益物權,即特殊的用益物權。主要理由為,傳貰權為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的權利,故當屬用益物權;但從設定人角度來看,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設定他物權作為融資手段,所以屬于與質權和抵押權相同的約定擔保物權;實體法之所以賦予傳貰權人拍賣請求權、法定地上權、代位清償權(韓國民法第482條),是因為將傳貰權認定為擔保物權,因此傳貰權兼有擔保物權的性質;但是其認為在傳貰權中當事人意思的中心是不動產的借用關系,因此認為傳貰權的性質,以用益物權為主擔保物權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