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09 2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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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稅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現有的財政稅收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財稅部門現有的財稅體制還不夠完善,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影響了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稅收種類與統一的稅收標準,影響了社會企業的納稅,使得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的功能得不到良好的發揮;其次,一些諸如社會環境和資源等相關稅收未納入財稅管理體系中,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再次,現有的財政稅收體制沒有設置科學合理的增值稅及所得稅,阻礙了技術的創新改革,不能發揮出稅收的調節作用;最后,財政稅收體制中分稅制不夠完善,主要是沒有將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之間的收入比例劃分清楚。
2、財政稅收預算體制不夠健全
在我國財政稅收預算中最大的問題是缺乏合理的預算體制,而合理的預算體制是保障財政稅收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所在。在我國財政稅收的預算中沒有建立健全的周期財政預算和中長期財政稅收預算制度,且財政稅收預算體制涉及的范圍很窄,缺乏對整體的預算,致使轉移、挪用資金的現象頻繁發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除此之外,我國的財政稅收預算體制中還缺乏相應的預算監督體制,使得財政預算結果的審批工作受阻。
3、財政稅收的監督體制不夠健全
在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中,逃稅、漏稅、偷稅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虛開、偽造增值稅的專用發票的現象也較為普遍,這些現象都為我國財政稅收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而歸咎其原因,很大程度來自于我國財政稅收的監督體制不健全,財政稅收的監管工作落實不到位。此外,由于我國財政稅收監督體制存在缺陷和漏洞,很多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納稅,甚至出現不納稅的現象;另外,在我國的一些企業與經銷商中,缺乏實際的經營指標,并將財務成果虛報給財政稅收部門,在財政稅收的監督體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依然能都獲利,這樣就造成了財政稅收的的流失,影響國家財政經濟的發展。
二、深化財政稅收改革的建議
1、完善現有的財政稅收制度
科學合理的財政稅收制度是財政稅收工作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并能有效避免偷稅漏稅的現象,維護國家利益。針對我國現有財政稅收體制存在的問題,我國應從如下兩方面進行財稅制度的改革完善。一方面,要調整稅收政策。在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形勢下,國家的經濟結構體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各企業的發展模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財稅政策也應該在適應企業發展的情況下進行稅收政策的合理調整,將財稅制度制定的目標放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目標下,在保證企業發展的同時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要調整稅收結構。從目前的稅收結構來看,企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存在不合理性,需對其進行適當的調整,最大程度的減少重復納稅的現象,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2、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
財政預算對財稅工作的開展至關重要,財政稅收預算機制的深化改革也顯得尤其緊迫。我國財政稅收預算機制的改革應將周期財政預算與中長期財政預算并存,并對其給與適當的管理。我國現行財政預算體制應擴大預算范圍,確保財政稅收預算機制覆蓋所有的部門和行業,使單一的財政預算機制向多元化預算機制轉化。此外,我國現階段的復式預算體系中,還應將我國政府部門有關的社會保障預算、國有資本預算等財政收納入預算管理范圍,促進財政稅收預算的科學合理。
3、加強對財政稅收的監督工作
針對當前我國企業偷稅漏稅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國家應加強財政稅收的監督工作,最大程度的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為此,我國要制定科學完善的稅收監督制度,并設立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安排專業人員對企業的納稅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并實施解決措施。在財稅監督過程中,尤其要對偷稅漏稅的企業進行法律的嚴懲。為了減少企業的偷稅行為,稅收征管部門應該對企業財務信息進行有效的管控并對其進行納稅教育,減少國家的稅收損失。
4、完善稅收的征管與審計工作
征管與審計是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環節,要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應該加大對這兩項工作的完善力度。在審查征收的方式上,應該將賬目健全的納稅戶作為定額戶,開展審查工作。對于賬目有所出入的單位或部門,則應對其施行延伸制度進行深入調查,確定稅務部門與其是否存在“照顧關系”,若存在此關系,使得稅款被少征,則應該通過通審軟件的方式開展納稅輔導,并采用排序法定出具體定額的納稅戶名單,采用正確的方式開展納稅工作。
三、結語
論文摘要:對水資源行政管理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同時對水資源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利益結構、動力和阻力進行了分析,以此深化對水資源行政管理改革及其進程的認識。
水資源問題用系統的觀點來看,可以分為工程體系問題和行政管理體系問題。水資源的工程體系問題包括水源、水調度、水土保持、水污染治理、防洪排澇等工程的規模是否適度、布局是否合理、利用效率是否高效等;水資源的行政管理體系問題包括行政管理體制是否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管理職能的確定是否符合科學合理和適應性的要求、管理手段是否先進有效、管理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等。本文將著重對水資源行政管理問題進行討論。
1問題的分析
1.1管理觀念問題首先對管理落后的認識不足。嚴格來講,我國目前仍然處于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時期,尤其在水資源管理方面。其次對人與自然的辨證關系認識不足。我們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對立面,對自然無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懲罰。如為解決糧食問題,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現地下漏斗;為防洪排澇,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體制問題由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縱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權益,橫向涉及水利、農業、建設和環保等部門的權益,重復管理現象嚴重,責任不明,“政出多門”,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減弱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統籌兼顧、優化配置、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違背了水的自然規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務管理問題上矛盾更為突出。
1.3管理職能問題管理上仍然存在嚴重的“越位”和“缺位”現象。“越位”主要指該由市場來解決的問題仍由政府來承擔。如水資源合理配置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國北方缺水地區水資源分配問題。“缺位”主要指宏觀調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統一性和預見性較差;水資源監測、評價水平偏低;政策引導、信息服務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標的分析水資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須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為基本原則,以建立水市場為中心,把行政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作為重點,以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終實現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節水法等水法規體系的建設;②在明確水權的基礎上,建立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機構;結合城市供水及水處理市場的對外開放形勢,積極推行城市水務一體化管理;③以水價政策改革為契機,建立和完善水市場規制體系;④啟動水利資產管理運行機制,提高水利建設融資和水利國有資產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動力與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動力。改革的動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驅動,另一方面是現實的需要。
①客觀形式的需要。所謂客觀形勢主要是指:我國水資源所面臨的危機已經嚴重制約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水利部門的改革顯然已經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進一步開放水務市場等。
②履行職責的需要。供水價格偏低,造成水資源浪費嚴重;眾多供水企業以及相關水管單位經營失敗、普遍虧損等等。問題的解決取決于水資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進程,因此,履行職責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動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資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來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來自傳統觀念的束縛和習慣勢力的制約。
只注重了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而忽視了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由于人們對水資源危機的認識不足,同時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艱難而曲折的,需要社會以及個人付出一定代價,因此,舊觀念的束縛對改革是一種無形障礙。同時,習慣勢力的影響也對改革形成阻礙。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人們通常認為水利是福利事業,理應由國家投資和無償用水和排污。在這樣一種思維定式下,要想確立新的水資源觀念、水市場觀念,其難度是顯而易見的。
3改革的構想
3.1行政體制改革水資源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加強流域水資源統一和城市水務一體化管理為突破口,構建現代水資源行政管理體制,以保證政府職能系統效益最佳,保證中央、地方以及社會組織對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積極性的發揮。
3.1.1流域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設立流域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戶代表、專家代表;委員會主席由選舉產生;流域委員會依法擁有對流域水資源的分配權,依法對流域水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實現流域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3.1.2城市水務實行一體化管理。對供水企業、水處理企業實行出租或轉讓;對經營性水務工程實行資產管理;將用水許可與排污許可有機結合起來,推進城市節水。
3.2建立水市場
3.2.1水權管理改革。水權管理的核心是產權的明晰和確定。將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開,是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場的基礎。
建議通過法律的形式,首先確定以占有優先權原則為主、河岸優先權及慣例水權原則為輔的優先權原則,再結合水資源現狀,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第二,設定總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環境用水,旱情調度預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權劃分等限制條件。第三,實行以水資源規劃為先導,有計劃、分類分批地進行水資源使用權登記并公告社會。第四,建立水資源使用權招投標、使用權拍賣等管理機制。通過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水權制度。
3.2.2水價政策改革。改革現行的水價制定方法,按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戶代表、供水企業以及有資質的獨立審計事務所共同協商確定水價;水價應計入資源水價、工程成本、利潤;資源水價應在政府統一評估基礎上允許在合理的范圍內浮動;利潤不再以工程成本及運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計算,而是以國家的社會平均利潤率和資本金來計算;水價的確定要兼顧公眾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財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資產管理。要盡快調整政府及水利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務企業完成企業自我發展的公司制經營實體,經營性、科研性、開發性的事業單位要逐步轉制為企業。依據不同的情況和條件,對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
3.3.2節約用水。在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下,水價是調節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經濟杠桿。國外研究表明,水價提高10%,將使家庭用水減少3%~7%,同時如果水費沒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們就不會注意節水問題。
因此,政府應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調整產業結構、制定相關用水標準及定額、推進節水技術發展的同時,以改革水價政策、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為重點,運用信息技術等現代管理手段,在建立節水型社會過程中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法律制度環境保護
論文摘要:環境稅是解決環境問題的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存在諸多弊端,未體現資源環境的稀缺性和價值性,難以達到預防污染、保護資源的目的。為有效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需要以生態理念為基礎,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以環境友好的方式來設計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依法確定環境稅稅種、稅率、納稅人、征收征管規程和優惠政策等。
當前,人類環境正遭受日益嚴重的破壞和威脅———氣候變暖、大氣污染、資源枯竭等。從經濟學上講,環境污染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外部不經濟的典型表現,為了克服這一市場機制的缺陷,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求助于環境稅,希望通過稅收手段達到保護環境資源的目的。現代法治社會中,我國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環境稅作為集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以及法律性于一體的強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目前專家學者們從經濟角度對環境稅的研究已經很多,但是如何通過法律來構建和保障環境稅收體系卻研究甚少。本文將對環境稅法律制度作以粗淺的探討。
一、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礎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曾呼吁:“各國應制定關于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受害者的國家法律”,“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許多經濟發達國家據此先后建立起有關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專門性稅法[2]。我國在《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中指出:“各級政府應當更好地運用經濟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中國21世紀議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促進保護資源和環境,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戰略中指出:“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國家將著手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補償收費政策和環境稅收政策。”雖然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但是,根據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關稅種中規定了一定的環保稅收措施。
如今我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國,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的要求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必須履行的一項國際義務。根據《GATT》第2條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出口產品征收各種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已有專門的環境稅,而我國在此卻是空白。結果可能會導致那些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外國產品輕易進入我國,而我國企業的產品進人別國時則會面臨征收環境稅的境遇,這對我國非常不利[3]。為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規則,也為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以及企業利益,環境稅立法應提到日程上來。對此,我國在《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等。這表明,我國也十分重視環境稅等經濟手段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連續體,而不是兩個孤立的階段。政策發展后,法律即應隨后而至,法律法規是政策在制定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歸宿。”這些政策性的要求為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稅制中,涉及環境保護內容的措施散見于某些稅種的規定中,包括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車輛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關稅等。如:在消費稅中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在企業所得稅中規定了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獎勵措施,例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這些規定的確起到了改善環境的作用,但是,稅收手段在環保中的效用性卻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國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專門的、獨立的環境稅是應該體現環境價值的,是以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的。環境資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決定了環境的價值性,而進入市場交易則是其價值得以實現的社會基礎。同時,環境資源又具有公共性,單憑市場機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利用達到社會所需要的最佳狀態,低成本甚至無須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驅使市場主體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盡可能多地占用資源,同時又肆無忌憚地向環境排污,這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和自然資源的市場流動及合理配置進行干預。因而,環境稅體現的應該是環境的價值。可是,現行涉及環保內容的稅種并不是以環境價值為基礎的。以消費稅為例,它的設立主要為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相關稅率(稅額)在最初確定時并未充分考慮到這些產品的消費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沒有把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氣污染源等。這就決定了我國當前的稅收政策不可能像國外直接以環保為目的的環境稅那樣,在控制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取得顯著的效果,它只能對環境保護起到微弱的補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環保內容的相關稅制外,我國還將收取排污費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經濟調節手段。我國《環保法》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對排污活動收費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財務負擔,從而促使排污者為減少排污費開支而減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費可以用來治理污染。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換個角度考慮,排污收費制度實際上是承認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讓污染者以“付費”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環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認為是花錢買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預防性措施控制污染。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認識基礎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體現。而環境稅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應內部理論”,使企業承擔環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業改變生產方式,預防污染的產生。顯然,排污收費制度與環境稅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國就應加快環境“費改稅”步伐,通過立法的方式開征專門的環境稅,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環境保護中的調節作用。
三、環境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一些發達國家都將稅收等經濟手段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將環境稅引入其稅收體系。經過不斷的發展,已由分散的、個別的環境稅發展為比較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并且被廣為運用,效果良好。實施比較成功的有美國、荷蘭等國家。如美國通過其完善的環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其環境稅大致有十類,即氯氟烴稅、形成“超級基金”的稅收、形成漏油責任基金的稅收、形成地下儲藏罐泄漏基金的稅收、形成廢棄礦井再利用基金的稅收、對空氣污染課征的稅收、開采稅、高耗油車稅、煤炭稅、環境收費,此外,美國聯邦和州法律中還規定了環境稅收優惠政策;荷蘭政府為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同時也為了籌集環保資金,推行了各項環境稅收政策,其稅種主要包括燃料稅、能源調節稅、鈾稅、水污染稅、地下水稅、廢物稅、垃圾稅、噪音稅等,環境稅的收入主要用于環保支出,由荷蘭環境部來負擔掌握,實行專款專用。
根據控制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現實需要,借鑒國外環境稅制度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稅制改革的趨勢,對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作如下構想。
(一)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以生態理念為基礎
稅收活動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傳統的稅法更多關注的是稅收對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的作用。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則是要在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講到“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這就要求我們構建環境稅法律制度時,不能僅考慮到經濟發展,“而更應該關注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自然環境,牢固樹立環境本位的思想”,“從生態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建立有利于環境和資源的合理的稅收結構。正如國外正在進行的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理念的環境稅收改革那樣,把稅收負擔“從經濟產品轉移到環境破壞方面”;“從有益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就業、投資等,轉移到那些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如污染、資源耗竭和浪費等”。從而構建一種以生態理念為基礎、體現環境價值的環境稅法律制度。
2.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理論,其實質是要求“經濟的持續發展既不能忽視環境的制約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壞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因為“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相互關系而設定的一些制約”。環境稅是要通過稅收制約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途徑之一。因而環境稅法律制度在稅種的設置和納稅環節的選擇、稅率的設計,以及環境稅收的專款專用和補償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使環境稅能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發揮引導作用。
3.以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稅制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互惠共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再一次提出“環境友好型社會”。《綱要》的這一規定將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產生良好的影響,推進環境法制向環境友好:型方向發展。環境稅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態文明理念下,體現人類對環境的“友好”,以一種“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環境稅制。例如對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產品和行為征稅,從而降低污染、減少資源使用量,使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二)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1.稅種
基于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在稅種的設計上,應立足于開征各種環境稅(主要是對污染物和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征收資源稅),同時從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完善現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相關稅種。
(1)污染稅。污染稅是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產品的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它主要是調節污染行為,控制污染物的產生,是一種最能體現環境稅本質的稅種。具體的內容包括:對廢氣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水污染稅,對垃圾排放課征的垃圾稅。二氧化碳稅是根據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種稅目,目的是抑制產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釋放二氧化碳的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采用清潔生產方式。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是為了督促生產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減少二氧化硫的釋放,進而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稅以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者及城鎮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為課征對象。垃圾稅不僅是對企業排放的工業垃圾征稅,而且還應對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稅,改變只象征性地征收衛生費的做法,為收集和處理垃圾而籌集一定的資金。總之,征收污染稅的意義在于促進企業和個人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節能生產技術和清潔工藝,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資源稅。資源稅是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是以資源的銷售量或使用量為計稅依據,以土地、耕地、礦產資源等部分資源為征稅對象的。從保護自然資源的角度看,這種模式是不合理的。資源稅應從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角度重新設計,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實際價值性。首先資源稅應盡可能涉及所有應該給予保護和節約的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動物資源等。如果考慮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還不足以對所有資源征收資源稅的話,至少應當將目前高消費比較嚴重的可再生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征稅范圍。其次是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量改為開采量,而不論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利。這可使企業開采后而無法銷售的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增加企業的成本壓力,改變其不計成本濫采濫伐的粗放式生產經營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開采和浪費。
(3)完善消費稅。現有稅收體制中的消費稅的職能是調節消費結構、抑制提前消費。在當前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時期,應以生態的理念,對消費稅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充分的作用。將對環境容易產生影響的產品征稅,引導消費者改變消費方式,減少對環境不友好產品的消費使用,倡導健康消費、綠色消費,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費稅的基本思路有:將電池和餐飲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產品納入征稅范圍;為減輕大氣污染壓力,可考慮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清潔型煤炭則免征消費稅;將汽油和汽車類征稅項目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稅種,實行含鉛和無鉛汽油的差別稅率,抑制對含鉛汽油的消費;在農業發達地區征收化肥和農藥稅等。
2.稅率
稅率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稅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環境稅稅率的設計是至關重要的。筆者以為,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稅率往往是相互沖突的目標和利益集團之間妥協的反映,那么,環境稅率的設計應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達到控制排污、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會生產,為治理污染付出過高的代價。其二,環境稅的稅率不能高度統一。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自然資源的分布量不同,環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對清潔環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環境稅稅率的確定應從各地實際出發,將各方面因素結合起來考慮。其三,環境稅的稅率要適時調整。環境稅的稅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主要依據是治理污染的技術不斷提高,用于改善環境的成本就會降低。體現了稅賦與污染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其四,應實行定額稅率。基于廢物排放的特點以及稅制的簡化、便利原則,環境稅的稅率結構不宜過于復雜應盡量采用定額稅率,如荷蘭除燃料稅外均實行定額稅率美國、瑞典等國都采用定額稅率。
3.納稅人
納稅人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建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必須要將納稅人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依據我國環境稅稅種的設計,納稅人的范圍大體包括: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開采、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消費列入環境消費稅范圍的消費品的單位或個人。
4.征收征管
環境稅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關系到環境稅實現的有效性,因而在這一制度的設計上必須處理好幾種關系和問題。
第一,處理好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系。環境稅是以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的行為等為征稅對象的,它需要對排污種類、數量、濃度以及資源的開采量等進行測定,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和專業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環境稅收不能像傳統稅收那樣僅由稅務部門就可以獨立完成。它必須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其專業技術進行監測,為稅務部門提供各種資料,然后由稅務部門計征稅款,并對納稅人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環境稅收應實行由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發揮各自的職能,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征管機制。第二,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應堅持充分發揮中央的宏觀調控職能,同時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的原則。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繳、定額征收法和自然申報法進行征收。納入中央財政的環境稅收主要用于全國性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治理及其他影響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人類生存環境的環保工程的投入;地方獲得的稅收收入用于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開支。第三,做到專款專用。環境稅收一定要做到專款專用,只能用來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及其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環保事業。
摘要:本文從研究新公共管理的內容和特征入手,分析借鑒美國、新加坡、韓國等國家稅務管理中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應用和實踐,從而提出借鑒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稅務行政管理的具體舉措。
關鍵詞:公共管理;稅務行政管理;借鑒
1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80年代以來興盛于英、美等西方國家的一種新的公共行政理論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來西方規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體指導思想之一。它以現代經濟學為理論基礎,主張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對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壟斷;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結果,而不是只專注于過程,重視政府績效的考核;把公眾視為顧客,將顧客滿意程度作為衡量的標準。新公共管理運動首先發端于英國,以撒切爾夫人上臺為標志,隨后波及到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加拿大、荷蘭、法國等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在相當程度上提高了這些國家的公共管理水平,促進了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增強了整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競爭能力。
新公共管理的的主要特征體現在七個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重新對政府職能及其與社會的關系進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機構,政府公務人員應該是負責任的“企業經理和管理人員”,社會公眾則是提供政府稅收的“納稅人”和享受政府服務作為回報的“顧客”或“客戶”,政府服務應以顧客為導向,應增強對社會公眾需要的響應力。其次,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視政府活動的產出和結果,即重視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第三,新公共管理反對傳統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規,輕績效測定和評估的做法,主張放松嚴格的行政規制,而實現嚴明的績效目標控制。第四,新公共管理強調政府廣泛采用私營部門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質量管理、目標管理等)和競爭機制,取消公共服務供給的壟斷性。第五,新公共管理強調公務員不必保持中立,而應讓他們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六,新公共管理主張對某些公營部門實行私有化。第七,新公共管理重視人力資源管理,提高在人員錄用、任期、工資及其他人事管理環節上的靈活性。
雖然新公共管理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比如無視公營部門與私營部門的根本差別,盲目采用私營部門的管理方法;把政府與公共的關系完全等同于供方與顧客的市場關系等等。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發展的規律和趨勢,因而對我們進一步深化稅收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踐不無借鑒意義。
2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成功實踐
新公共管理理念是西方社會特定的政治、經濟、科學技術發展條件下的產物,體現了公共行政發展的趨勢和方向。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在傳統的西方國家和新型的工業化國家中普遍展開,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改善了西方國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滿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務需要,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通過國外稅務管理部門對新公共管理理念的運行就可見一般。
美國國內收入局在1998年實施了重組與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為“通過幫助納稅人了解和實現他們的納稅義務,并通過使稅法公平適用于所有納稅人,來為美國納稅人提供最高質量的服務”。在組織形式上,收入局建立了一個類似于在私營部門中廣泛應用的組織,即面向顧客需求的組織。在這里,稅務機構的顧客是納稅人。利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收入局同時減少了管理層次和主要單位數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進對顧客的培訓和服務。在績效評估方面,美國國內收入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評價體系,對收入局內部各級組織及其員工進行評估。
新加坡國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標是“稅務管理在國際上要居于領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訓的、專心工作的稅務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新加坡國家收入局從1992年開始改革進程,將部門式的收入管理改為獨立的收入局。獨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稅務管理的靈活性,并能雇用到高技術的職員。同時,新加坡國家收入局把沒有完整性的以稅收為基礎的組織結構,改為以功能為基礎的為納稅人一站式服務的組織結構。這一新結構減少了以稅收為基礎的原有機構中存在的功能重復問題。
韓國國家稅收服務局保證以1999年9月1日作為一個新起點,開始為納稅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稅務管理服務。為此采用功能導向型管理制度進行根本性機構改革,并實施高效、公平的稅務管理。同時,采取從外部評價國家稅收服務局的績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理論給西方稅務機構改革帶來的變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縮影,為世界各國特別是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加強稅務機構內部管理提供了經驗。這些經驗歸納起來有三點:一是引入企業經營管理思想,注重結果、激勵和績效評估,放松嚴格的行政規制,實行嚴明的績效目標控制;二是把納稅人視為顧客,將政府的職責定位在根據納稅人(顧客)的需求向納稅人(顧客)提供服務,以顧客滿意度作為衡量績效的標準;三是重視稅收管理活動的結果和產出,關心提供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并能夠主動、靈活、低成本地對外界情況的變化做出富有成效的反應。
3借鑒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稅務行政管理的啟示
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國的經濟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經濟中。近年來,我國也積極借鑒公共管理理念,作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參照,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因此,作為政府公共部門的稅務機構,很有必要借鑒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的成果,按照“調動人力,減少成本,優化服務”的基本方針,逐步推進我國的稅務行政管理改革。
3.1完善組織機構,進行合理布局稅收組織結構是實現稅收職能的組織保證,沒有科學的組織結構,就會影響稅收職能的實現。傳統的稅務機構體系縱向結構是按行政區劃設立的層級制結構,有一級政府就有一級稅務機構;橫向結構則是下一級比照上一級,基本對稱。稅務部門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為組織機構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所謂組織機構扁平化,就是通過減少行政管理層次,裁減冗余人員,從而建立起一種管理層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組織機構。實現扁平化,就要對目前的組織機構進行改造重組,建立橫向的信息交流機構,便于信息的溝通。要利用依托信息化的稅收管理機制,減少中間環節,壓縮管理層級,按照實際需要,收縮沒有必要存在的稅收機構,前移各項稅收業務,簡化工作程序。按照流程再造理論,摸清稅收信息管理的內在規律,按照信息的流向和結轉的方式歸集稅收業務,從而對機構進行合理布局,找到效率和制約的最佳平衡點。
3.2改進工作運行機制,保證機構高效運轉運行機制包括各種崗責體系、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是做好工作的可靠保證,是整個工作的基礎,是實現稅收職能的關鍵。沒有機制的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就會受阻,甚至難以實現。因此,必須按照整個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設定崗位,因事設崗,以崗定責,將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具體工作部門、具體工作環節、具體工作崗位、具體工作人員,使每一項工作任務都有明確指標、完成時限和基本要求;根據工作實際的需要,及時調整崗責,確保每一項工作特別是新增工作有人負責,有人管理,構建專業化的崗責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制度建設,理順工作流程,對工作運行的原則、具體工作的程序、手續做出明確規定,形成從一般規則到具體規則的層級結構和依法、簡約、科學、高效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具體制度,搞好部門配合,加強部門間信息的傳遞和交接,避免錯位、缺位,消除“管理空檔”和“真空地帶”,建立起部門職責明確、工作程序規范、運轉順暢、文明高效的政務管理體系。同時,牢固樹立稅收成本觀念,將稅收成本觀念引入稅收政策制定和實際征管工作中。盡快建立規范、系統、科學的稅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確成本開支范圍、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責任等內容,加強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定期對稅收成本進行統計分析,對納稅成本進行測算,向社會公開,接收輿論監督,構建科學的衡量稅收成本的指標體系。
3.3優化稅收服務,提高工作實績首先,創新服務理念。牢固樹立“服務就是管理”的觀念,把國家賦予的稅收執法權更好地體現在為納稅人服務上,實現由傳統執法意義上的“執法隊”、“審判長”、“檢察員”向體現全方位納稅服務的“服務員”、“導航員”、“裁判員”轉變,從而通過優質的納稅服務引導納稅人的自覺納稅遵從,創建良好的征納關系和稅收環境。其次,創新服務載體。對現有服務資源和服務手段進行有效整合,逐步搭建納稅人質量認證、開業登記、注銷、稅種劃分及稅款入庫的納稅服務外部平臺和熱線咨詢、稅收管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轉及稅務稽查統一的納稅服務內部平臺,實現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服務手段的新突破。再次,創新服務內容。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以納稅人的需求為總目標,進行具體細化,達到“六化”的標準,即納稅服務環境最優化、服務內容的標準化、納稅人辦稅成本最少化、納稅人待遇的公化平、辦稅效能的快捷化和服務過程的全面化。
3.4實施人本管理,充分調動人力資源一方面,根據注重結果、靈活性和激勵的原則,在公務員招聘、工資、培訓、晉升和解聘等方面,設計強有力的稅務人員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使稅務人員的行為與稅務機構的戰略目標統一協調起來。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等要素作為評價人才的主要指標,完善推薦、測評、評議制度,逐步建立上級考核、同級評比、下級評議、自我評價相結合的稅收專業人才績效考核體系,完善資格考試考核、業內同行評議相結合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體系。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建立待遇與貢獻相對應的分配制度,采取諸如以崗定級、競爭上崗、崗績結合等多種方法確定報酬,逐步完善職務與能級相結合的工資、獎勵制度,綜合考慮工作職責、能力、業績、年功等因素,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增強能級的激勵功能。另一方面,必須充分重視行政管理環境的培育,加強稅收文化建設,用先進的文化來培育人。有意識地培育適應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積極奮發、健康向上的稅務行政文化,創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環境,在稅務人員中形成一種共有的思想觀念、價值觀念、道德觀念、行為標準,使這種文化意識滲透到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中,潛移默化地影響和制約稅務人員的行政行為。同時,通過開展豐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營造有特色的行政文化氛圍,推動行政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全體機關人員的群體性和凝聚力,從而更好地開展各項工作,推動行政管理現代化建設。
一、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基礎政府間稅收競爭的理論框架是以三個基本理論為支柱構建而成的,即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非市場決策理論和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這三個理論從各自的角度解釋了稅收競爭存在的原因。
1、財政聯邦主義的財政分權理論在聯邦體制國家中,多級政府形成多級財政體制,同級政府擁有同等權利且具有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驅使,地方政府會憑借自己的權利爭奪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從而在聯邦體制國家中產生了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財政分權理論從經濟學角度來解釋這一現象,即稅收競爭是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的自利行為。
2、公共選擇學派的市場決策理論20世紀70年代中期,西方出現了公共選擇學派,它把主流經濟學對市場競爭中人類行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對政府行為進行分析,說明在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地方政府間競爭類似于市場競爭。在這個“準市場”的作用機制下,人們可以通過“以足投票”來選擇能夠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須具有競爭意識,謀求本地區經濟發展,滿足本地區居民的需求,從而得到選民的支持。稅收競爭作為地方政府間競爭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競爭力上具有一定的優勢,人們都會選擇交最少的稅,而享受最好的公共產品的地方居住。
3、演進主義的制度競爭理論演進主義認為,競爭可以實現變化、進步和創新,社會活動主體間不斷的相互競爭產生了各種活動規則。哈耶克曾提出“競爭有利于制度創新”的觀點。而政府間競爭主要表現為制度競爭。所以,政府間的稅收競爭是高效率稅收制度的發現者和維護者,它構成了誘致性制度變遷或中間擴散性制度變遷的重要動因,可以更容易的實現轉型期的制度選擇,從而構成財政分權制度完善的外在條件。
二、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研究的發展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在半個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人們對其經濟效應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論界對他的態度仍不一致,有人認為適度的稅收競爭可以帶來正效應;但也有人認為稅收競爭的存在就會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損失社會福利。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理論界廣泛運用實證方法,對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的效應進行了分析。國內學者在國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也對地方政府競爭理論進行了一定的論述,并針對中國實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理論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1、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公共品的提供國際上,一般認為對國內稅收競爭問題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間稅收競爭模型。他在1956年發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明確提出“財政分權下的地方轄區政府間競爭有利于地方公共產品提供效率”這一觀點。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證明了:如果存在足夠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時公共產品的提供能夠達到帕累托最優。這是一種“類市場的理論”,他運用市場競爭理論分析聯邦制下地方轄區政府間稅收競爭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國內稅收競爭有效理論存在很多太過理想化的假設條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學者的質疑,但是它開辟了國內稅收競爭問題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學者在“稅收競爭會導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務于勞動力的公共產品提供不足”這一問題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資本,競相降低相應的稅收,使得地方支出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最優水平之下,從而政府無法為最優的公共服務產出籌集足夠的資金。
特別是對于那些對當地經濟無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資項目上。所以,他擔心稅收競爭會使地方公共服務的產出達不到最優水平。另外,他還提出了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會影響另一或另幾個地方政府管轄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稅收收入。在前人理論模型的基礎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種公共產品提供的無效理論:地方政府吸引資本流入的競爭,將驅使地方政府更為關注公共投入,從而導致公共投入提供過度,而過度的公共投入必然會擠占為本地居民提供服務的公共產品數量,從而使供公共產品數量過低,過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產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來Matsumoto又假設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并且資本和勞動力在生產中是互補的,得到的結論是,增加公共產品的投入將吸引更多的勞動力尤其是有技能勞動力的流入,勞動力的增加可以鼓勵投資。這種效應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弱地方政府提供過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資本獲利的動機,但稅收競爭下公共支出的總體水平依然是處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狀態。Huber(1999)的分析則表明,如果稅收競爭扣動政府間機動稅“競爭到底”的扳機,會降低稅收收入,當稅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減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稅收。如果政府支出對居民產生效用或產品收益,或替代稅收不好尋找,那么財政償付能力的下降會導致地區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經濟增長德國學者何夢筆(1999)把西方政府競爭理論運用到中國,他在《政府競爭:大國體制轉型理論的分析范式》一文中,著重分析了俄羅斯和中國兩個國家的經濟政治轉型過程,強調政府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競爭或體制競爭。他認為:中國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在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過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業安(2003)通過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競爭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他認為,經濟分權導致地方政府圍繞經濟資源展開競爭,但這種競爭受到政治體制的限制,導致地方政府在選擇競爭策略上的扭曲,(進取,進取)的均衡策略組合實際上無法實現,而得到其他策略組合,導致經濟資源的浪費。
3、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要素流動稅收競爭就是要爭奪經濟資源或擴大稅收資源,所以很多學者致力于研究稅收如何影響FDI。Dunning(1981)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被廣泛接受。他認為,作為尋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國公司,如果其擁有所有權特定優勢、區位特定優勢和內部化優勢,那么該跨國公司就會愿意并有能力發展對外直接投資。
其中,區位優勢又包括自然稟賦優勢和投資環境優勢,稅收制度屬于投資環境優勢的一個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過四個假設分析認為,資本的流動性導致對資本的低稅率;資本流動性與資本課稅稅率負相關;如果資本是可以自由流動的,對資本稅率做微小的下調能導致帕累托改進。Wei(1997)發現稅率和和外資流入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Hines(1997,1999)研究認為:調高l個百分點的稅率會引致0.5至0.6個百分點的FDI內流的下降,稅率已經對跨國公司的決策行為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動產稅的戰略競爭?》一文中以財產稅為研究對象,運用空間滯后經濟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國波士頓主要地區的截面數據,建立當地
財產稅率與競爭地區不動產稅率的函數關系,證明財產的流動與稅率之間存在非零的斜率關系,即投資選擇對稅率具有應變能力。而且這一斜率的正負還取決于其他參數。陽舉謀、曾令鶴(2005)運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結合我國稅制特點,分析地區間稅收競爭對資本流動的影響。
通過他們分析表明,我國地區間的稅收競爭是基于有效稅率的競爭,競爭會導致有效稅率降低和資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區間能夠進行合作,資本可以實現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4、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與政府策略選擇Wildasin(1988)認為,當參與稅收競爭的政府個數比較少時,以公共產品的水平作為決策變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稅率作為決策變量時的均衡解。它證明了當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術水平時,用前者作為決策變量時得到的均衡稅和均衡公共產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為決策變量時的均衡水平。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區”和“小地區”之間“不對稱資本稅稅收競爭”情況。結果是:大地區的稅率相對較高,小地區的稅率則較低。所以,在地區大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完全資本稅競爭中,小地區占據一定的優勢。DepaterandMyers(1994)發現,地區間在規模、生產技術以及消費者偏好上的差異有可能會得一地區把資本輸出到其他地區,資本輸入地區就會具有這些輸入的動機,從而得規定的資本稅后利潤率下降。這些地區具有提高稅率以獲得有利的“貿易條件效應”的額外激勵。他們稱這些貿易條件效應為金融外部性,正是這種金融外部性存在導致了資本輸入地區的公共產品過度提供,同時又使得資本輸出地區公共產提供嚴重不足。
沈坤榮和付文林(2006)通過運用空間滯后模型對我國省際間截面數據進行回歸,發現中國的財政分權改革激發了地方政府推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但不恰當的分權路徑也加劇了地區間的稅收競爭。省際間稅收競爭反應函數斜率為負,說明省際間在稅收競爭中采取的是差異化競爭策略;同時也意味著地方政府目前對公共產品的偏好較低。而對省際間稅收競爭增長績效的格蘭杰因果檢驗則顯示,公共服務水平對地區經濟增長率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稅努力與其財政充裕狀況直接相關。殷華方和魯明泓(2004)將中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分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運用1979—2000年的資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對外商直接投資具有顯著的影響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則較少或沒有影響。超級秘書網
因此,地方政府之間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競相提出過于優惠的條件是無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沒必要在政策優惠上相互惡性競爭,真正要做的是大力發展當地經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綜上所述,不同學派從各自的角度對稅收競爭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論學者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從而推動了稅收競爭理論的不斷前行。關于稅收競爭的利弊,學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這一形式與效率間的關系。我國國內橫向稅收競爭研究中觀點認為:稅收競爭可以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借助這一形式,可以實現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帕累托最優,而無需政府對經濟的強制性干預。對企業而言,政府間良性的稅收競爭帶來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稅收負擔的減輕作為該地區的成員之一,企業同時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最后,還可以借助經濟力量維護自身的權利,如用資本、人員的自由流動迫使當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業生產的一些決策。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制定過低的稅率,可能會吸引更多的投資,但政府收入水平與支出水平之間的差距會進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嗇”于公共支出項目,從而降低了公共產品的總體支出,降低了公共產品的水平。一方面,損害了國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應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資企業可能獲得了暫時的經濟利益,但從長期看,投資“硬”環境的制約必將最終影響到整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是一種效率的損失。無論誰是誰非,稅收競爭的范圍從最初的一國內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說明其強大的生命力。從最初的稅率減低,到避稅港的出現,稅收競爭的手段可謂層出不窮。人們之所以不遺余力地致力于稅收競爭的沿用,事實上正是從另一個側面證明了這一政府工具的實用性。那么對于稅收競爭的運用,我們只能更多地本著趨利避害的原則,創建一個公平的競爭秩序,在這樣一種秩序下尋求獲得制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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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核算錯誤,導致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計算不準確,少繳或延遲繳納稅款。無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都規定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這一原則,同時,財政部對物業管理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也規定“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是建立在為業主提供相關服務基礎上,業主與物業部門常因服務糾紛而發生欠繳物業費的情況。因此,很多物業公司就按照實際收到的物業費計收入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這種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采用“權責發生制”計費用,就導致當期應收的物業管理費因為未收到而少繳稅,或因下期收到時延遲繳稅。
(二)代收代付費用的結余款項、手續費收入未申報納稅。物業公司代其他部門收取的水電費、垃圾清運費等,一般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但這些代收的費用經常會有結余,實際是收費的手續費,一些物業公司一般會長期掛賬而不結轉營業收入,導致少申報納稅。
(三)賬證不健全,物管區域分散,稅務控管力度較弱。一些物管公司存在賬證不健全現象,賬面難于體現實際經營情況,很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多個小區或單位,其范圍廣、地點分散、小區的服務功能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各不相同,加之不同的樓盤也有不同的入住率。這些情況都導致稅務部門控管難度較大,征管力量相對不足。
二、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加強稅法宣傳力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稅務機關應組織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活動,進一步強化物業管理企業的納稅意識。輔導物業公司財會人員規范財務核算,針對物業管理的不同收入項目,嚴格分清物業管理費收入、物業經營收入等,幫助和引導納稅人自覺按實申報納稅。同時,通過多途徑充分宣傳,讓廣大業主主動索取發票,提高他們的協稅護稅意識,堵住物業管理公司逃稅“通道”。
(二)發揮“以票控稅”功能,加強發票管理。一方面,對物業管理公司嚴格要求使用稅控機為業主開具機打發票。對公司規模小、未安裝稅控機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稅機關為業主代開發票,并轉交業主,以達到“以票控稅”的目的。同時,對納稅人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進行定期檢理強物業管加的稅收征管查,并加大對違規使用自制收據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加強物業信息采集,促進規范管理。一方面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抓手,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環節,要求開發企業報送樓盤銷售明細以及相關物業入駐的資料等,從源頭上準確掌握物業戶籍信息和物業公司財產登記信息。另一方面輔導并要求物業公司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物管收費標準、所承接管理對象的辦公樓、住宅、店面、寫字樓和車庫車位面積等資料,便于主管稅務機關隨時掌握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情況。
(四)建立行業模型,實現實時監控。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不同經營規模、財務管理水平以及納稅情況,利用采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面積等多方面數據信息,建立物業行業稅收風險模型,實時分析比對物業管理企業納稅申報數據,測算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的差距,從中發現疑點,有針對性地監控管理。
一、TQM理念與行政管理
全面質量管理(簡稱為TQM)是二戰后在西方企業中廣泛采用的一種管理模式,是繼“質量檢驗管理”和“統計質量管理”理論后出現的先進質量管理理論。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其IS08402標準中對TQM的定義是:一個組織以質量為中心,以全員參與為基礎,目的在于通過讓顧客滿意和本組織所有成員及社會受益而達到長期成功的管理途徑。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在用企業精神改造政府的呼聲推動下,許多國家的政府開始將企業中推行的TQM理念運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質量管理模式應運而生。
這種模式可以表述為:將產品生產全面質量管理的基本觀念、工作原則、運籌模式應用于政府行政機構之中,以達到行政機構工作的全面優質、高效:各級政府及其全體公務員通力配合,綜合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專業技術和科學方法,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最優地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系統管理活動。通過對基層稅務機關的實地調研,結合全面質量管理的質量控制理念,本文認為應對稅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質量職能、過程、不合格控制等諸多質量環節予以嚴密監控,以確保在稅收行政管理領域實現最優服務。
二、稅收行政管理工作質量分析依據TOM理論,可以將稅收征收管理的質量問題分為以下三方面:
1、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質量.指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滿足明確和隱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總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時間性、文明性。
2、稅收征收管理過程的質量.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完成都必須經歷一個過程,而過程的每一階段又可看做是過程的子過程。如稅務行政處罰就要經過調查取證、審理、告知、做出處罰決定的過程。所以過程質量問題存在于任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證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質量就必須對稅收征收管理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3、與稅收征收管理有關的工作質量。除直接參與稅收征收管理過程的工作外,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完成還需要一些與稅收征收管理過程間接相關的工作的支持,如資源配備、人員培訓等,由于這些工作之間的整體性,一項工作的失誤可能破壞其他工作,從而影響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的最終質量。所以,對每一項工作,無論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都必須認真對待,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基于TOM的稅收管理質量模式框架設計
一般而言,稅收行政管理質量模式的框架應包括如下幾部分:
1、質量目標.質量目標是根據質量方針的要求,稅務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在質量方面所要達到的預期成果。質量目標必須是可以測量的,要清楚明確,要有時間要求。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質量目標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間內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變更、撤銷數(率)、服務承諾兌現率、納稅人滿意率等指標來表示,這些指標反映稅收征收管理滿足依法治稅或優質服務要求的程度。
2、組織結構.組織結構是稅務機關為行使其職能而建立的內部組織機構及組織機構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系。稅務機關普遍有一套現存的較為完善的開展稅務征收管理工作的組織結構。但為提高質量體系的有效性,應按現代質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對現行的組織結構進行優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活動的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監督工作。確實無條件成立質量管理部門的單位,可將上述綜合性質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關的綜合性管理部門。
(2)合理分解質量職能。質量職能除上述綜合性職能外,還包括策劃、控制、改進等職能,對這些職能應進行合理的分解,明確各部門及部門工作人員的質量職責。其中,策劃應由最高管理者負責,以質量管理部門為主,負責編制質量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和實施計劃。控制一般由質量管理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即發現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訂改進措施,該項職能應落實到各個部門。
(3)理順各項質量活動的相互關系,明確各部門之間和工作環節之間的接口,確保質量活動的恰當銜接。
3、程序.程序是為進行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只有對直接或間接影響質量的主要活動程序做出規定,才能使各項質量活動能按正確的方法組織實施,并得到適當的控制和驗證。典型的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目的和范圍:即開展此項活動的目的及活動所覆蓋的領域:
②職責:為達到上述目的,由誰來實施此項程序:
③實施步驟:按邏輯順序把實施流程和細節排列出來;
④文件:即實施此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⑤記錄:實施此程序所應制作的質量記錄。
一般來說,稅務機關應對以下質量活動規定程序:內部溝通、質量體系文件控制、質量記錄控制、管理評審、資源管理、過程實現的策劃、納稅人要求識別、稅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評審、與納稅人溝通、采購控制、稅收征收管理運作控制、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內部質量審核、不合格控制、數據分析、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過程.過程是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一組彼此相關的資源和活動。質量體系是通過過程來實施的。為了建立和實施一個有效的質量體系,稅務機關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有哪些過程。過程和程序是密切相關的。質量活動是通過程序規定的途徑和方法來進行的,而過程又是通過這些質量活動加上投入的資源來實現的,因此,程序是確保過程得以實現的前提。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過程涉及到納稅人要求識別、評審、標識、質量記錄控制等多項質量活動,這些活動都是通過程序規定的途徑和方法來開展的。稅務機關現有的稅收征收管理過程可以分為稅務登記、資格認定、減免稅管理、發票管理、證明單管理、其他稅務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稽查等1O大類,其中每一大類還可以細分若干個小類。
四、稅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確定
(一)內部審核.根據此要素的要求,稅務機關應定期進行內部審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確定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實施和保持。為此,應制定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實施審核、確保審核獨立性、記錄結果并向管理層報告的職責和要求,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二)過程的測量和監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適當的方法對滿足顧客要求所必需的實現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稅務機關可采取不定期現場抽查的方法對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過程進行現場抽查,管理層負責對整個單位的過程進行現場抽查。另外,稅收執法檢查,也不失為一種監控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好方法。
(三)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識別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和交付。識別不合格的途徑主要有: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辦理的稅收征收管理業務進行自查時發現不合格;不定期現場抽查發現不合格;稅收執法檢查發現不合格:內部審核發現不合格。對以上各種途徑識別的不合格應在程序文件中規定糾正以及對糾正結果進行驗證的職責和要求。
論文摘要: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伴隨電子商務發展而來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問題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對于是否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及如何對其征稅等問題,歐美等一些國家已出臺了部分專門的法規。而對于經濟迅速發展的中國而言,電子商務稅收管理也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國內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已試圖或正在努力開拓國際市場,而部分國外電子商務企業也已進入國內市場。如何正確、合理地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其國際化是我國政府亟需解決的問題。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話題。歐美發達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早已有所行動,而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規方面做出了嘗試。美國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網格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對在網上銷售而網下無等同物的商品與服務,如數字化產品及勞務,暫不征稅。此外,美國還力推將因特網宣布為免稅區,凡無形商品經由網絡進行交易的,無論是跨國交易或是在美國內部的跨州交易,均應一律免稅。歐盟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沒有美國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印度則于1999年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針對當前各國逐步規范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制度這一現象,已經參與全球經濟運作的中國也應考慮制定有利于我國經濟和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以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及電子商務法規能跟上其它國家的發展步伐。國家也已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勢在必行的。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而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2007年6月25日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也指出,相關部門需研究制定包括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在內的多方面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本文試圖對中國當前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收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中國現行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
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一審判決,被告張黎因偷逃稅款,被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這個簡單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引起了全社會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特別是稅收法規的關注及思考。雖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比較模糊的狀態,也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法。但如果參照傳統的稅法,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并非無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種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來考察當前的稅收征管辦法。
(一)電子商務企業賣家
根據電子媒介是作為傳遞商品或服務的媒介,還是僅用來處理訂單、廣告和提供輔助的媒介,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兩種。間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貨物的電子訂貨。交易的商品需要通過傳統的渠道,如郵政業的服務和商業快遞服務來完成貨物運輸。直接電子商務是指涉及的商品是無形的貨物和服務。如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等的電子信息傳輸和交易。因為間接電子商務只是相當于利用了網絡手段來聯絡和達成交易,而貨物的運輸有時甚至包括貨款的支付仍需通過傳統的交易手段來完成。因此,一般認為,對于間接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的稅收征管區別不大,進行間接電子商務的企業賣家仍需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的稅收。我國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的審判結果也表明,這類電子商務企業賣家須按傳統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直接電子商務企業賣家是否需和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相關稅收,我國稅法還未有明確規定。直接電子商務企業在銷售電子軟件、電子圖書等無形商品時,到底是把它歸為銷售貨物還是歸為提供服務也存在著爭議。
(二)電子商務個人賣家
特別地把C2C的個人賣家單列出來,是因為對于C2C是否應征稅及如果要征稅的話如何征稅等問題是目前學術界討論較多的話題之一。按照現有法規,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繳稅。現行傳統個體商戶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不等。具體參照各個省市的規定,增值稅稅率為4%。如果參照這一標準,網上個體商戶月銷售額超過2000~5000元的也應繳納增值稅。2007年3月6日的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對于網上交易參與方作出如下規定:法律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應當經過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記法規中,并沒有對”網上交易”這一領域進行規定,但原則上網上交易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既然從事網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辦理營業執照,則電子商務個人賣家也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網上個體商戶的監管存在較大困難,監管成本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觀,所以一般網上個體商戶都不會繳納稅收。
(三)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論文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可分為平臺服務提供企業和輔助服務提供企業。后者包括為買賣雙方提供身份認證、信用評估、網絡廣告、網絡營銷、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輔助服務的企業。在我國,目前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都注冊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這些企業大都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很廣。這些企業被認定為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將直接決定其稅負情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制造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免稅優惠。而服務性企業則通常適用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因此,電子商務企業在設立時,就可以通過擴充、縮減營業范圍,使自己被認定為理想的企業性質。
綜上可見,雖然中國當前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但根據當前的法律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傳統企業是一樣需繳納相關稅收的,而從事電子商務的個人賣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達到一定的數額,也應繳納相關稅收。至于為何大家都認為國家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優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對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說是監管較松,致使大部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無紙交易的特點進行偷漏稅,而這就是所謂的“稅收優惠”。也即,中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并非來自于相關稅收政策,而是來自于監管的放松。稅務部門監管的放松減少了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的納稅。
二、中國當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當前法規本質上不存在任何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優惠,法規仍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與傳統企業繳納相同的稅收。而當前我國很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可以不交稅或者少交稅。這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稅務部門的放松管制。但畢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稅收的優惠。另外,對于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除了部分企業可以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外,稅法并未給予電子商務服務提供企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整體來看,我國還不存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前文的分析,從事網上交易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繳納相關的稅收。對于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其公司運營和管理都比較規范,一般也會與傳統企業一樣繳納稅收。而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中小型企業,因為國家對網上交易稅收管制較松,再加上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他們很可能利用電子商務進行一定的逃避稅。而事實上也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首例網上交易逃稅案就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在這個逃稅案中牽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稅行為并不是在稅務部門查稅時發現的,而是在警方偵查一起詐騙案時被意外發現。如果沒有這起詐騙案的話,黎依公司可能還在通過網上交易偷漏稅。這種對中小型電子商務企業較松的稅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說是變相的“稅收優惠”,有利于鼓勵中小型企業積極參與電子商務,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在一定程度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變相地鼓勵企業進行偷漏稅,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不利于營造一個秩序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和誠信體系,長期看不利于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法規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行業與國際接軌
2007年8月28日,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在香港宣布進軍海外市場。據介紹,支付寶將與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合作,代替賣家人民幣購得外幣,再結算給海外賣家,解決用戶在國外網站購物時貨幣不同的問題。此項業務將支持包括英鎊、港幣、美元等在內的十二種海外貨幣。無獨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開的阿里巴巴第四屆網商大會上,也宣布了該公司進軍海外市場的計劃。其國際化路線圖為先中國香港、接著是中國臺灣、然后是日本。這一系列我國企業欲開拓國外市場的舉措,意味著我國電子商務企業開始走上國際化的道路。巨大的國外市場將給我國部分實力雄厚的電子商務企業更大的機遇。而我國國內不完善的管理體制及稅收體制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化。電子商務行業的國際接軌也要求國內管理體制與稅收體制的國際接軌。另外,眾多國外電子商務巨頭也正計劃或已進人中國巨大的市場,如何對跨國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管理也是我國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
三、中國的對策
雖然當前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對電子商務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較難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存在諸多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對電子商務浮現出來的一些問題加以規范。特別是在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方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問題亟需解決。
(一)與國際接軌,逐步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法和其它法規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貿易問題也被各國和一些國際組織如WTO所關注。電子商務的多邊貿易問題也被納入了WTO的多哈貿易談判中。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同時在考慮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規,有助于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有助于我國在將來的電子商務多邊貿易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當然,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尚不成熟的時候制定全面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我國可以就某些方面如電子商務企業賣家、跨國電子交易出臺部門法規,并在此基礎上逐步規范和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制。
(二)加大對電子商務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稅收優惠
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要加大對電子商務基礎性和關鍵性領域研究開發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業務、物流、電子商務平臺等得到了快速發展。這部分歸功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又受到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實際發展的限制。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身份認證問題等,這反過來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所以,要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就必須加快我國電子商務服務行業如金融行業、物流行業、認證行業等的發展。此外,加快我國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發展,也有助于帶動整個服務行業的發展,有利于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改變,從而帶動整體經濟結構的有利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