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管理制度8篇

時間:2022-12-07 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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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為了加強環衛管理力度,提高環衛工人的工作質量,使環衛工作更規范、完善,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須遵照執行。

一、工作職責

1、清掃保潔實行"一掃常保"工作制和"五凈"、"五元"清掃保潔質量標準。"一掃常保"工作制,即每天早上在規定時間清掃完畢,并全天保潔。"五凈"標準,即:路面凈、路邊凈、隔離帶凈、花壇綠化地凈、果皮箱垃圾池周圍凈。"五元"標準,即:無浮土、無垃圾積存、無污水漫溢、無糞便遺留、無果皮、紙屑、煙蒂等雜物。

2、普掃時間安排:夏秋季(4月-10月)每天必須在早上7:00前清掃完畢,冬春季(11月-次年3月)每天必須在7:30分前清掃完畢,普掃時2名環衛工人必須同時參加。

3、保潔時間安排:夏秋季(4月-10月)每天必須保潔到20:00,冬春季(11月-次年3月)每天必須保潔到19:30分。保潔時間實行輪班制,上午班與下午班交接時間為14:00。

4、環衛工人有責任對責任區內的機關單位、臨街門面、居民住戶、攤點的"門前三包"進行督促,并負責清理公共區域內的野廣告。

5、垃圾收運工每天要認真收運轄區垃圾,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嚴禁拋灑垃圾。

二、工作要求

1、作業時間必須穿戴環衛標志服,保持個人衛生,自覺維護環衛工人新形象,自覺遵守環保規章制度。

2、愛護勞動工具,不得有意損壞,不得隨意擺放,垃圾收運工要愛護環衛設施,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停放有序,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市容。

3、清掃的垃圾、泥土等,應及時、就近傾倒至垃圾箱(池)或垃圾中轉站,嚴禁清掃至綠化帶、草坪、果皮箱或下水篦子內,嚴禁將垃圾倒入河道內。

4、嚴格遵守作業時間,按時上下崗,嚴禁醉酒上崗,嚴禁脫崗、坐崗,嚴禁私自換崗。

5、不得參加任何違法違紀活動,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鬧事、不得違法違規上訪。

三、考核

1、環衛工人實行日工資制,即當月滿勤,轄區衛生狀況好,月固定工資全部兌現。反之,扣除相應工資。

2、環衛工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請假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期間不享有工資。

3、在規定普掃時間內未普掃完畢的,1次處罰10元。

4、保潔時間內擅自離開責任區域的,1次處罰10元。

5、保潔未做到"五凈"和"五無",責任區域內存在煙蒂、紙屑、果皮等垃圾,查到1次處罰10元,第2次30元,第3次50元,1個月內出現4次及4次以上者,解除勞動合同。

6、垃圾收運工將收集車輛亂停亂放的,發現1次處罰10元,對各垃圾點、坑、箱、桶垃圾清運不徹底或沿路拋灑垃圾的,發現1次處罰10元,第2次30元,第3次50元,1個月內出現4次及4次以上者,解除勞動合同。

7、將垃圾粉塵等雜物掃入下水篦子的,發現1次處罰50元,并自行清掏干凈。

篇2

【關鍵詞】街道辦事處;農村;“三資”管理

【中圖分類號】F322 【文獻標識碼】A

一、街道辦事處農村“三資”管理概述

為加強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即“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必須加強街道辦事處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但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農村集體資金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農村集體資源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灘涂、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三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職責。尚未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社區),由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農村集體“三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開展經營活動。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平調、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領導,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負有直接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負有具體責任。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導農村集體“三資”經營業務;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經濟合同管理,調解處理合同糾紛。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推進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對農地轉用(征)以及劃留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核。各級監察、民政、司法、水務、海洋漁業、審計、檔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配合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農村“三資”管理的運營處置

縣、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在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在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規范農村集體“三資”運營活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應統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完善管理和辦事機制,所需經費納入縣、鎮兩級財政預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實行分級交易。縣、鎮兩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方實際分別制訂應當進入本級交易平臺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涉及的標的金額、面積大小等具體額度。達到縣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額度的,應在區(縣)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達不到縣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額度,但達到鎮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額度的,應在鎮(街道)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達不到進入鎮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額度的,可在村(社區)交易點進行公開交易,也可以委托鎮(街道)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凡達到標的具體額度的標的物必須全部納入交易平臺統一交易。嚴禁將達到標的具體額度要求的標的物化整為零、分割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委托第三方進行可行性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數額較大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租、拍賣、轉讓、置換等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抵押及其他擔保的;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評估的。除前款情形需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外,數額較小的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評估工作小組進行評估。參與評估工作小組的人員與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評估結果應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各項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資金管理、票據管理、收益分配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2)資產、資源登記清查制度。各村建立各類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并報街道農村集體“三資”服務中心建檔管理,對資產資源的處置、變動及年終清查結果,隨時報鎮“三資”服務中心備案,實行動態管理。(3)民主管理制度。農村集體“三資”預決算方案和重大“三資”管理、使用、處置等事項,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并經討論通過。農村集體“三資”的具體使用、處置事項和各項財務收支發生時,須經村監會集體審核。(4)公開招投標制度。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資產出讓,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5)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鎮農村集體“三資”服務中心備案。

三、街道辦事處農村“三資”管理的公開與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內容、程序和形式。應當公開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以及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經營、征收征用、安置標準、征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使用情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及收益情況;宅基地的分配情況;財務計劃、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其他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資產與財務重大事項;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評估結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以針對具體事項,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內,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監事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予以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涉及下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身利益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獲得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數額較大的農村集體資金使用及資產資源產權變更;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采取參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實行對外投資,數額較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涉及集體資產處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應當由成員大會審議的其他重要事項。成員大會可以授權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我國經濟學家厲以寧、劉勁哲、郎咸平、劉彥海、文力指出:涉及下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獲得成員大會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人數通過: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數額較大的經濟項目、公益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舉債或者以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提供擔保;年度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收益分配方案;除規定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審議決定以外的農村集體資金使用及集體資產產權變更;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評估結果;農村集體固定資產報廢、債權債務核銷;農村集體建設工程項目;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意見分歧較大的難以形成決定而必須作出決定的事項,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獲得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授權,負責對農村集體“三資”經營管理實施日常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對農村集體“三資”經營管理進行詢問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在10日內作出答復。鎮(街道)財政所應加強會計審核,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中的違規行為應予制止,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離任時必須接受離任審計,并和財務人員一起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公章、文件、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明確離任人員資料交接的具體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順利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報告制度,定期進行清產核查,并按規定填寫農村集體“三資”統計報表,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級農業、財政、國土等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查閱利用等工作。

參考文獻

[1]劉艷軍.論農業招商引資的重要意義和思路措施[J].產權導刊,2016,(1).

篇3

第一條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出版產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總發行,是指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統一包銷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批發,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展銷,是指在固定場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時間內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國家實行出版物發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依法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審批依據。

第二章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

第六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

(六)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

(五)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

第九條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須向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企業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四)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

(五)有與連鎖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六)總部及其門店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批準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開店計劃;

(五)總部和連鎖門店經營場所名單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八)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開設非直營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五條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無需審批。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設立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物零售單位可以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無需審批。

第十八條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進入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是具有出版物批發權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三)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交通、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

(五)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限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市場的名稱、地址、市場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市場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市場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市場的管理機構、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市場經營場所的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五)市場的平面設計圖和透視圖;

(六)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的證明材料。

批發市場超出新聞出版總署規定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第二十條出版單位的發行部門改制的發行企業可以從事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但須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批發、零售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須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報發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兼并其他出版物發行單位,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超過批準部門行政區域變更地址,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其他登記事項,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后,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出版物發行單位因歇業、被撤銷、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須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繳回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業務,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符合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

第二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當及時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章出版物發行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第二十六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

(三)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

(四)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五)不得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

(六)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七)《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涂改、復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賣、出借、出租、轉讓。

第二十七條出版單位對本版出版物具有總發行權。

出版單位委托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托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八條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在出版物銷售前,須將出版物樣本報送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審驗,報送審驗的出版物樣本必須與所銷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出版單位、總發行單位、省級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跨省專業性或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單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可以接受委托承辦全國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

第三十條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6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主辦單位。

舉辦跨省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3個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主辦單位。

舉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單位出版的地方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至少提前2個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該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半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主辦單位,同時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一條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第三十二條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和銷售。

第三十三條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其中發行進口報紙、期刊的,必須從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第三十四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驗。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倉儲地址、面積、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倉儲地址、面積、管理人員情況如有變更,須在變更之日起15天內向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非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單位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活動,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從事出版物投遞活動,須經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并按照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從事出版物的儲存、運輸、投遞活動。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和國家規定的有關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以及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指定的數據庫管理單位提供有關數據。

第三十九條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在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須吊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未經法定方式確定而發行中小學教科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發行進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的;

(三)從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的;

(四)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經營的;

(六)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的;

(七)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八)不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

(九)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二)搭配銷售出版物和強行推銷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沒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擅自涂改、復制許可證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

(六)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按照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主辦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按照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活動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篇4

關鍵詞:實現和諧;班級制度化管理;困惑

一、反思班級制度化的管理

班級工作的發展就是制度,但是制度化就讓班級管理在質上有了一個大的變化。制度變成制度化,就讓事物的性質與狀態在根本上發生了變化。班級制度化管理,讓班里的管理變成了一種規章制度,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達到管理班級的目的,使得班級管理操作簡潔明了。任何一個集體,都離不來制度的制約,但是作為班級管理來說,并不倡導制度化管理。在新課改的要求下與素質教育背景下,在人們的主體意識與民主意識強烈下,班級制度化管理,會讓學生感到強烈的不滿,對管理產生抵觸。作為現代化的班主任,應該改變管理班級的方法,應該從學生的角度去創新管理模式,讓學生在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滿足,培養學生的人文素質和綜合能力。

在傳統的班級管理當中,都把學生作為被動的個體,強迫學生接受管理,沒有考慮學生的感受,總是用制度化管理去制約學生的所有行動,以確保教育的有效性。在這種管理狀態下,不利于塑造W生的人格,不利于培養學生的素質,無法完善學生的人文,起到的作用甚微。班級管理制度化是在我國形式教育下戛然而生的,目的是給學生提供一個安靜而有序的學習環境,在這種管理制度下,學生需要完成老師交代的學習任務,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不利于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創新能力、獨立自主能力和實踐能力等等。大多數的班主任都喜歡利用規章制度來加強學生的管理,認為制度化的管理模式相對公平,有效率,不需要花心思和花時間,去了解學生。但是制度化的班級管理,只能夠在短期內達到管理的效果,規范學生的言行舉止,可是時間久了,就會讓學生形成機械化被管理的模式,成為被管理的工具,讓學生逐漸的喪失自我,不利于培養學生的自主性、創造性和責任感。

二、“制度”與“非制度”共存的現實意義

制度是為了解決班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保證能夠有效的、集中的、速度的解決好問題,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非制度與制度相反,是針對學生存在的問題,以人文的角度去解決學生的問題,具有寬容性。班主任在實施班級管理的過程中,通過制度化管理,強制要求學生該做什么,不改做什么,具有一定的彈性。制度與非制度之間的差異,就是制度比較明顯而具體,非制度比較抽象而含糊。這兩種制度的產生,都是為了強化班級的管理。隨著多元化教育的發展,學生的活動空間和能力都在不斷地提高,因而,班主任在班級管理過程中,一定要尊重學生的個人隱私,尊重學生的人格,在管理學生的同時,保護好學生,增強師生間的溝通與交流,促進班級管理良好而健康的發展。

制度與非制度的共存就是為了促進學生學習、促進班主任管理有效化和提高教育的速率。班主任應該從生活實際出發,去探索班級管理的方法,讓學生在班級管理中有一定的發展空間,給學生營造出和諧的學習環境與班級管理,不要因為制度的因素,限制了學生的發展。班主任應該做好學生的工作,在了解學生的基礎上,用理性的思維去管理班級,給學生創造更好的學習空間,真正的關心學生,讓學生能夠感覺到班級的溫暖。班主任在班級管理過程中,一定要格外重視非制度的管理方式,尊重學生的個性發展,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保持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讓學生服從管理,形成一種自律的班級氛圍。老師在管理班級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師生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制度與非制度的管理策略,都是為了強化班級管理,不是針對個人,在整個班級管理的過程中。真正的尊重每個學生的選擇與需求。

三、倡導和諧走出班級制度化管理

“和諧”管理與制度化”管理是相對立的。和諧管理就是把制度與非制度融合在一起,進行班級管理,而不是單一的去管理。能夠從學生的角度出發,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為出發點,提高教學和管理的質量。

隨著人文教育的到來,班主任的權威受到了很大的挑戰,使得和諧管理成為班級管理的必然趨勢。讓班主任必須將制度與非制度結合起來,加強與學生的溝通和交流,促進班級管理健康化和長遠化。隨著我國現代計算機技術與網絡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學生所掌握的信息,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老師所掌控的信息。學生在接受和處理信息方面明顯比老師強,班級管理工作已經不能把班主任作為核心了。班主任在管理學生的同時,還要與學生共同發展與進步,不斷地提高自身的修養與素質,適應學生的身心變化與發展,提高老師的管理能力與教學能力。班主任在管理班級的過程中,一定要著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用綜合管理的方法,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增強師生間的溝通與交流,在學生面前建立高素質的形象。通過師生之間的和諧共處,能夠激發學生的潛力,讓學生在綜合能力上得到發展,讓學生從內心深處接受與服從老師的管理。與此同時,還讓班主任的班級管理工作在質和量方面得到一個縱向和橫向的發展。

四、結束語

制度與非制度相協調的應用在班級管理中,能夠補充班級中存在的不足,讓班級管理合理化和科學化。在這種制度下,能夠實現和諧走出班級制度化管理的困惑,讓學生得到全面而綜合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魏東紅,王麗娟.論和諧班級的構建.江西教育科研.2016年第12期.

篇5

自2009年,教育部鼓勵各高校通過建設實驗班積極探索人才培養新模式。本文簡要介紹了南京理工大學理學院基礎學科實驗班,討論了自建立兩年以來,實驗班管理模式在培養方案、專業導師機制、教學資源等方面有待改進的問題并討論了可能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

實驗班;管理制度;人才培養

早在2009年,教育部就實施了“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試驗計劃”。這場“計劃”,首先從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重要基礎學科開始試驗,其目的就是使受該計劃支持的學生成長為相關基礎科學領域的領軍人物。根據國家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要求,圍繞我院建設“國內一流的復合型數理力人才培養基地和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學院”的奮斗目標,學院確立了“分類指導,分類發展,夯實基礎,提升水平”的人才培養指導思想,自2013年學院開始組建了理科實驗班,致力培養數理基礎理論水平高、有較好科學研究能力和創新意識、能夠進入學校優勢學科領域進一步深造的高端后備人才。在實驗班的教學管理過程中,學院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因材施教,實行全程導師制(前兩年為學習導師,后兩年為專業導師),注重個性化培養,經過了兩年的探索,基礎學科實驗班教學管理模式日臻成熟,但其不足之初也逐步顯現,實驗班管理模式仍然有值得反思和完善的地方。

1規范個人培養方案及優化課程大綱

培養方案是人才培養理念和目標的核心體現,是人才培養的重要依據。以成立較早的北京大學元培學院為例,該學院對于實驗班的培養計劃較于普通班級有較大的調整,專為培養拔尖學生而量身而作,總體上通識教育、大類培養、擴大選修和分流培養的理念在其實驗班的課程結構上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依據我院人才培養目標,雖然學院為實驗班前兩年制定了專門的培養計劃,但大部分課程沿用與普通班的課程教學大綱及教材,無法滿足底子扎實、求知欲強、思想活躍的理科實驗班學生的學習需求。此外,我院的實驗班制度規定由專業導師與學生共同商議確定學生后兩年的個性化培養方案,該制度自實施以來通過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以及大程度地滿足學生自主性,在人才培養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學生過分參與個人培養方案的制定,個人對特定課程的好惡,通常表現為只選自己喜歡的課程而不去考慮課程系統的完整性,不可避免地影響培養目標的實現,而如果專業導師缺少全面統籌的意識和能力,這種弊端將更突出。因此,明確基礎學科實驗班的人才培養模式功能定位和修訂針對性、固定性的培養目標成為首要任務,據此,為學生提供一個合理選課范圍并通過學分權重分配來表達人才培養的側重,不光可以充分地尊重學生權限,還可以保證他們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另外,較于普通班,目前我院實驗班學生的必修學分數更多、學習任務更繁重,導致了學生無暇主動進行課外探究性學習。因此,合理整合課程內容,甚至為實驗班量身定制學時緊湊、難度合理、綜合性要求高的針對性課程,將有助于更深入地推進人才培養改革。

2建立專業導師考核機制,充分發揮導師作用

我院基礎學科實驗班實行“一生一導師”的管理模式。專業導師除了要進行教學工作,還有一定的科研任務,這兩者均進行定量考核。現有教學激勵與科研激勵機制相比,在評價導向上仍存在著重科研輕教學、重教書輕育人等問題現象。并且,擔任專業導師雖然有一定的酬勞,但這項工作往往需要占據大量時間,尤其是業余時間,且缺乏評價考核標準,難以進行量化考核。同時,專業導師的部分學生管理工作往往與輔導員工作重疊,易造成責任推諉,從而出現管理漏洞。針對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明確教學質量保障責任主體,如學院領導、專業導師、班導師、課程負責人、輔導員等,在教學質量保障中的責任。其次,整合相關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增強其系統性,保證涵蓋教學所有環節。學生、督導對專業導師評教機制有待建立,針對不同指導環節,建立評價標準、管理方法、評價指標、咨詢指導等一系列質量保障流程文件。最后,可以通過提高專業導師工作津貼來保證專業導師隊伍相對穩定,激發導師隊伍創新活力。

3整合全院資源,培養拔尖創新人才

學院應建立推進實驗班教學質量持續提高的經費投入長效機制,在課程改革與建設、國際交流、學生創新基地、科研訓練、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加強專項投入,把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落實到各個教學環節。積極探索教學組織形式、多樣化考核方法、信息化教學模式,力求為學生創造多元化學習的良好環境。提升高職稱特別是教授給實驗班上課的比例;進一步積極引導實驗班學生參加學院開設的新生研討課、核心課程以及國省級精品課程。除此之外,聘請外教組織英語學習、開辟英語角、開設適量英文課程,可以有效提高實驗班學生的英語水平;充分利用國家級、省級、校級、院級的留學項目,為實驗班學生提供可選擇、學術背景豐富的正規交流機會;與國內外一流大學建立本科生聯合培養機制,通過短期訪學、學術交流、學分互認等機動模式提高學生的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素養。

參考文獻:

[1]李雄鷹.我國重點大學創新人才培養實驗班的實踐與反思.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3).

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出版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漢字,主要是指**年10月根據國務院批示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所收錄的簡化字;**年3月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收錄的漢字。本規定所稱不規范漢字,是指在《簡化字總表》中被簡化的繁體字;**年國家宣布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異體字);(其中**年收入《簡化字總表》中的11個類推簡化字和**年收入《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的15個字不作為淘汰的異體字);**年淘汰的計量單位舊譯名用字;社會上出現的自造簡體字及**年淘汰的舊字形。

第四條新聞出版署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版物漢字使用的規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和語言文字工作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漢字使用的規范工作。

第五條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的報頭(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書脊等)、包裝裝飾物、廣告宣傳品等用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禁止使用不規范漢字。出版物的內文(包括正文、內容提要、目錄以及出版權記錄項目等輔文),必須使用規范漢字,禁止使用不規范漢字。

第六條向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及海外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簡化字的一律用簡化字,如需發行繁體版本的,須報新聞出版署批準。

第七條下列情形可以不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書法藝術作品;

(三)古代歷史文化學術研究著述和語文工具書中必須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部分;

(四)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影印、拷貝的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及海外其他地區出版的中文報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八條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在申請創辦時,必須向批準機關提交出版社社名、報名、刊名字樣,經審定符合規范獲得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印刷通用漢字字模的設計、計算機編排系統和文字信息處理系統使用漢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需要使用繁體字的,須經新聞出版署批準。

第十條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的語言文字工作機關負責對出版物漢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提供檢查需用的出版物樣本。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包括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責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報紙報頭(名)使用不規范漢字1個字以上(含1個字),日報連續6期以上,周報連續3期以上,半個月報連續2期以上的;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期刊刊名及封皮、包裝裝飾物、千字以內的廣告宣傳品使用不規范漢字1個字以上(含1個字),半月刊連續期以上,月刊、雙月刊、季刊1期以上的;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款,在1期(1冊、1盒)內,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內文使用不規范漢字占總字數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的。

篇7

【關鍵詞】街道辦事處;財務會計;結構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山東煙臺市下轄各區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與此同時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也在不斷提升,街道辦事處在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同時為了積極響應山東省政府的號召,提高各行政單位的辦事水平和辦事效率,因此各街道辦事處不斷對內部管理進行改革和優化,極大的提升了工作水平。然而在財務會計的基本結構建立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不利于街道辦事處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因此本文針對街道辦事處的財務會計結構進行分析,剖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合理的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意義

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派出的機構,因此街道辦事處承擔著管理該地經濟社會中各項事務的責任,其中包括各個下屬居委會以及行政村,都屬于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范疇,其工作職責是對當地街道的日常事項進行管理,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頻繁的與該區域的居民接觸,因此可以說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能力和整體形象也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大部分居民也都會依據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態度來判斷黨和政府的與人民關系的好壞,因此街道辦事處應該在具體工作中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基本原則,將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到為人民服務的高度上來,通過對財務會計結構進行優化,提高街道辦事處的財會管理能力,提升街道辦事處的整體辦事效率,確保人民滿意,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認可,因此加強對街道辦事處財務工作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街道辦事處財務會計基本結構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會計人員缺乏

目前街道辦事處中的財會人員還比較缺乏,財會人員配備上還存在著缺陷,因此使得街道辦事處的財務管理工作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同時又由于財務人員的素質能力較低,缺乏專業的財務會計知識能力,因此在實際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中并不能嚴格執行相關的財務核算管理規定,因此制約著街道辦事處整體的財務管理水平提升,街道辦事處的財務會計運作體系不順暢,工作效率較低。造成街道辦事處中相關財會人員職業素質水平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目前街道辦事處中的大部分會計人員均不具備中級會計職稱,因此其專業素質能力較低,另一方面是街道辦事處中的財會人員具有較大的調配性,因此在會計工作交接中非常容易出現問題,最后是由于沒有對新上崗的財會人員進行培訓,因此導致街道辦事處財會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無法適應街道辦事處的財務會計管理要求。

2.會計核算不規范,無法反映街道現狀

街道辦事處所監管的財會事項主要包括經費預算、公共費用支出以及工資發放等。若以上項目的資金規模比較小,財務會計的核算任務也相對比較簡單,而隨著姜格莊經濟的不斷發展,街道辦事處所具有的經濟管理職能也會相應增加,隨著其財務收支規模的不斷擴大,因此會計核算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需要對政府的財政撥款項目進行核算,同時還要對社區的總體收入情況、城管的協稅問題、房屋的阻力問題以及民政幫困問題等進行財會管理,因此若一直沿用原本的會計核算科目,就會導致對新增加的相關會計事項沒有實施規范與統一,也未能進行科學的分類合并,因此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狀況,無法真正的反映出街道的經濟現狀。

3.缺乏完善的財會管理制度,財務管理混亂

隨著街道辦事處中財力能力的不斷增強,對于財務會計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街道辦事處中的財務管理中沒有形成完善牢靠的基礎,同時由于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后,因此在實際的財務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管理現狀十分混亂。一方面是沒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會計預算之地以及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因此無法對街道辦事處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進行有效的監督,資金管理中也未能實現合理的控制,審批中存在的多元化現象還比較突出,因此嚴重的阻礙著當地社區管理活動的開展;另一方面是對會計預算之內的開支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嚴重的制約著街道辦事處中財會體系的有效運作。

四、街道辦事處財務會計基本結構的優化策略分析

針對街道辦事處財務基本結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現提出以下改革設想及優化策略,提升街道辦事處的整體財會管理水平。

1.深化政府管理體制改革

首先應該明確好街道辦事處所處的地位,針對不同的管理區域范圍實施財會結構的優化。可以依據體制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將區域中部分的智能劃分到下屬區域中的街道辦事處中,這樣一來,街道辦事處不僅行使和承擔著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同時也額外承擔了其他的工作任務,而這些任務原本應由區政府進行承擔及執行。然而由于街道辦事處本身并不具備權責統一這樣的權利,因此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街道辦事處的整體工作效率,并且,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管理體制改革政策也無法在街道辦事處內部真正的推行開來,同時由于街道辦事處的財務管理工作中本身存在著一些缺陷和漏洞,因此就使街道辦事處在實際工作中面臨著非常嚴峻的管理危機。因而首先要明確好街道辦事處具體的地位,針對低政治地位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優化,通過不斷完善街道辦事處的職能,為街道辦事處的改革與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同時也是適應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

2.構件街道辦事處的會計工作全新體系結構

(1)優化財務結構及會計實務

通過發揮預算級次的作用來逐步使街道辦事處的財務結構以及會計實務得到有效的分解。在街道辦事處的實際財務管理工作中將《總預算會計制度》作為工作的基本規范依據,進而對財政性資金中產生的相關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有效的規范,進而對街道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與規范,同時也對街道辦事處中各項不同的財政資金活動的現狀進行監督;將行政單位中所應用的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作為統一標準,對街道或者社區中的相關管理與建設費用進行有效的核算,對公益事業中的相關資金的具體流動情況進行核算;在核算街道辦事處管理與建設費用的基礎上,將該部分費用納入到街道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當中,并利用事業單位當中的相關財會管理制度對其進行有效的規范,進而真實有效的反應出各個街道及社區的管理和運作狀況;通過對會計制度中核算進行規范、對街道辦事處的財務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充分發揮出財務體系對于三級管理系統所起到的支持作用。

(2)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的財務會計制度

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的財務會計制度,逐步完善街道辦事處中財務管理當中的薄弱環節,促進其會計結構的不斷完善與優化,進而從根本上提高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效率與工作水平,促進街道辦事處中相關的社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為街道辦事處中相關社會事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同時也提升街道辦事處中相關會計人員的素質水平,優化街道辦事處中會計人員的組織結構。

五、結語

通過優化街道辦事處中財務會計基本結構,能夠有效改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促進街道辦事處中財務結構保持平衡與穩定,確保相關財務管理措施能夠真正落實到位并發揮作用,進而提高街道辦事處的內部財務管理水平,從根本上提高街道辦事處的辦事能力和工作水平。通過通過對基本結構進行的優化,也有利于進一步提升街道辦事處財會人員的專業素質水平,促進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孟慧超. 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存在問題分析[J]. 中國農業會計,2015,03:26-28.

[2]趙玉鳳. 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加強之我見[J]. 中國管理信息化,2015,17:17-18.

篇8

1.1調整農業產業結構

中陽樓街道辦事處地處孝義市東郊,農村耕地少,加之存在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現象,農村經濟發展缺乏活力和動力,農業增收渠道較少,農民增收困難。為此,辦事處黨委想方設法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引導農民調整品種結構,建造塑料大棚,種植綠色蔬菜、無公害蔬菜,使有限的土地增加了經濟效益。

1.2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

辦事處14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推行全覆蓋信息化管理。規范農村財務、健全制度,做好村級會計工作。每月組織村級會計人員學習會計業務知識,每季度財務公開一次。14個村組每村都有民主理財小組,基本做到農村集體財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1.3加大水利設施建設力度

中陽樓街道辦事處如所地勢較低,排水設施不完善,每年夏天都有內澇發生,街道辦事處按照所轄區洪水重現期3年一遇的防洪標準,新建蓄洪池,總容量50×104m3,排水能力達10000t/h。有效防范突降暴雨對辦事處所轄區域的洪澇災害,并對補充地下水資源,保障農業灌溉和工業用水,優化區域生態環境,古城修復項目開發起到積極作用。每年夏季檢查護城河情況,提高防洪水平。

1.4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

全街道14個村全部制定了新農村建設規劃,12個村進行了詳細的建筑設計規劃,分別為樓西小區、西關巨龍小區、東關小區、尚家莊小區、北關小區、新莊小區、橋南小區、橋北小區、鐵匠巷小區、樓東小區、八家莊小區,完善辦事處新農村建設。該項工作由中陽樓街道辦事處書記、主任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建成綠化達標、配套設施完善的城鎮化住宅小區。

1.5招商引資促發展

辦事處打造“核心商務區、文化旅游區、休閑娛樂區、公共服務區”四大強區,充分利用區域優勢、人才優勢和勞動優勢,發展農村經濟。

2制約中陽樓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發展的因素

2.1農村增收形勢不樂觀

由于農產品流通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體系,“綠色通道”不暢通,價格低迷,農民從種植業中獲得的收入不多。生產分散,不利于形成生產規模和產品品牌。生產過程中對農藥依賴性很強,降低了農產品的質量與品質。

2.2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慢

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不夠突出,品種結構和生產布局還沒有大的變化,農產品質量和效益提高不大。

2.3創新意識差

自力更生、開拓創新精神不強,經濟發展動力不足;一些干部群眾畏難情緒突出,遇到問題就退縮,缺乏發展和創新的激情,安于現狀,不思進取,得過且過。

3中陽樓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的發展建議

3.1提高服務水平

加強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按預期安全施工。進一步優化服務,努力構建“引進來、請進來、帶進來”的局面,強化服務意識,對已落實和有意向的企業推行“保姆式”服務,為投資者做好服務,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

3.2健全管理制度

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科學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包括:①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所得、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所得等資金及時入賬。②規范財務開支審批制度。③規范財務公開制度。每季度定期公開財務收支情況一次,一些重大財務活動應及時接受廣大村民監督。

3.3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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