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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1申請人:四川省JC工業科學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20__)佳立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3、請求責令原告賠償申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貴院查封了申請人的兩處房產,并凍結了申請人在成都市工商銀行外北分理處的銀行帳號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請人認為,貴院的上述裁定是錯誤的。
1、申請人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
2、貴院超標的查封,查封500萬元財產,超出原告的請求數額,實際查封的財產超出于原告的請求數額;
3、最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的上述銀行帳號,屬于申請人的結算帳戶,帳上的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工資和業務往來,如果貴院不撤銷裁定,職工的生活沒有著落,勢必影響社會穩定;
而且也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正常業務、工作的開展,勢必給申請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希望貴院切實考慮上述理由,并落實申請人的請求。
此呈
黑龍江省JMS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四川省JC科學研究院
20__年11月13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2申請人:師_,男,__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長慶__小區_區_號樓_單元__室。
被申請人:岳__,男,__年_月_日生,漢族,住西安市__區__路__號__小區__號樓_單元__室。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被申請人岳__有的位于西安市__區__路__號__小區_號樓_單元__室的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執行,在本案訴訟、執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被申請人上述的房產,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本案尚未執行完畢,現查封期限即將屆滿,故申請貴院對上述房產予以續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請求事項:
一、解除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財產保全事項。
二、請求退回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存折。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賬號為___、戶名為__、開戶行為___的存折進行財產保全擔保。貴院以___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因申請人須取回提供擔保的存折,特申請貴院解除被申請人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地址:
被申請人:
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查封位于鄭東新區商鼎路南、中州大道東_號樓獨單元_層東_號房屋。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河南省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并于__年7月10日作出(2012)開民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已于__年10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多次逃避責任。申請人已申請貴院強制執行,并已經立案。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盡快實現債權,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申請貴院查封上述房產。
此致
__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院
申請人:
20__年12月20日
關于查封申請書怎么寫5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__曾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交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號裁定準許財產保全申請。現雙方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故申請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請:
一、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請求退還人民幣10000元的擔保金。望依法從速裁定。
申請人:孫,男,1986年01日出生,漢族,現住博山區經濟開發區江山南路****,電話1536306****。
被申請人:博山原野榮進機電有限公司,位于經濟開發區****,法定代表人尹建,電話1220209****。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查封被申請人帳號902010240454205,開戶行:博山黃島農村合作銀行紅大窯分理處,申請保全的數額為人民幣4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至今未支付申請人的工資及相關費用。2012年8月10日,申請人博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予以立案。
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貴院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的帳號。如因申請保全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申請人自愿賠償被申請人相應損失。
此致
青島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2-6-10
財產保全申請書二
申請人:趙周,男,漢族1955年9月5日,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申請人:呂超,男,漢族,住管城區新天地小區****。
請求事項:
依法查封位于管城區東三馬路新天地小區10號樓10層(合同號為0446888)。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服裝輔料的供貨加工糾紛一案,被申請人為逃避債務,多次找買主出售其擁有的房產,經查被申請人無其他財產。鑒于上述情況,被申請人的轉移企圖明顯,情況緊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特依法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此致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周
2012年06月07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三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財產保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為保證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特申請貴院采取如下財產保全措施:
對被告所有的位于
產權證號為: 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或
申請人愿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
此致
合江縣人民法院
l、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應自土地變更實發之日起30天內到土地所在縣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屬土地轉讓,需由土地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時申請:
(1)、權利人變更名稱、地址;
(2)、變更土地用途
(3)、變更土地權屬性質
(4)、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以土地作價入股,以土地聯營合作、贈與、繼承和企業被收購、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
2、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土地證
(3)、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或護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等。
(4)、企業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個人變更姓名的需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屬變更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性質的,需出具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6)、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和土地轉讓合同。
(7)、因企業改制處置土地,以土地聯營合作,以土地作價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文件或聯營合同等有關材料。
(8)、繼承和贈與土地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明材料。
(9)、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二)登記土地變更程序受理申請
l、受理人審核權利人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需補交材料,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清楚應補交的材料和補交期限;材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2、對所受理的材料進行編號,并給回執單。
(三)產權審核
l、初審 登記人員將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到實地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報股長核準。
2、審核 報局領導審核
(四)登記發證
l、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2、登記人員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或更改土地證,加蓋公章。
3、權利人憑回執、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出具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并復印土地證一份存檔,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號碼。
(五)登記土地變更程序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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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①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受理申請的地
點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換證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②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③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
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 因房屋交換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
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
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發生國家或上級部門、企業將所有的房產劃歸某單位或所屬下級單位、企業的劃撥行為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劃撥有關文件、資料等;
房產分割,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法人析產的批準文件、協議、資料等,家庭析產的協議,房產分割單,契稅證明等;
發生房屋權利人通過企業兼并、合作經營、以房作價入股等方式將自己的房產轉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業法人單位的合并行為時,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的權屬證明、資料等。
房屋轉讓應當提交與轉讓行為相關的各種證明文件;房屋裁決應當提交仲裁書、法院判決書。 ④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銷登記
發生房屋滅失、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情況,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
(2)登記程序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托他人辦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房地產糾紛,加強房地產業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范圍內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房地產糾紛的仲裁。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的受理本轄區城市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構。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實行指導、協調、監督。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對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組成人員應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仲裁辦),負責組織日常仲裁工作。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可配備具有市仲裁委員會頒發的崗位證書或聘書的專、兼職仲裁員。專、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時,享有同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庭組成人員應是單數。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九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如實記入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
仲裁庭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可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條 仲裁庭成員(包括翻譯人員、勘驗人員、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人員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案件開始辦理時提出;如回避事由在開庭辦理以后知道的,也可以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十二條 仲裁辦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辦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第十三條 對申請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條 仲裁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受理與管轄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公有房產在承租、轉租、轉讓、抵押、轉兌、聯建、互換、修繕、托管、買賣、損壞等方面發生的糾紛;
(二)私有房產在贈與、交換、買賣、分割(析產)、典當、租賃、抵押、修繕、代管等方面發生的糾紛;
(三)由于房屋產權和使用權爭議所引起的土地糾紛;
(四)基本建設動遷安置糾紛;
(五)因委托估價而發生的房產糾紛;
(六)涉外房地產糾紛;
(七)有關房地產的其它糾紛。
第十六條 下列房地產糾紛不予受理:
(一)單位內部因分配住房引起的糾紛;
(二)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又沒有新的事實發生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審結又沒有新的事實發生的案件;
(四)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等引起的糾紛;
(五)因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六)家庭成員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之間因房屋使用引起的糾紛;
(七)對公證內容有爭議產生的糾紛;
(八)因繼承房產引起的糾紛;
(九)由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十)對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引起的糾紛。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時效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年之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符合受理范圍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一般由爭議標的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在本市有重大影響和涉外房地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理權的或縣(市)、區仲裁委員會之間在管轄方面有爭議的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或指定管轄。
第四章 當事人及其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監護人)代為參與仲裁活動。
第二十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人(監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為人代為參與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委托人承認、放棄或變更請求事項,進行和解和提起反訴,必須有被人的特別授權。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被委托為參與仲裁活動的人。
第二十二條 對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出申請,成為仲裁當事人。
對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辦理結果同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由仲裁庭通知其參與仲裁活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仲裁中陳述理由,進行辯論,提供證據。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請人有權放棄請求。被申請人有權提起反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遵守仲裁秩序,履行調解書、仲裁決定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人及其他人員干擾仲裁秩序、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較輕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條 申請仲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仲裁受理范圍和管轄的區域;
(四)雙方當事人簽定書面仲裁協議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按規定事項填寫。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立案后,應及時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或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辦理。
被申請人提起反訴的,仲裁委員會認定反訴與該案有關的,可以合并辦理。
第三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原始憑證及其它材料。
仲裁委員會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必須保密。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委托有關部門作現場勘驗或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勘驗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由勘驗或鑒定人員簽名蓋章。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或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標的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須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提出保全申請一方敗訴的,應當賠償對方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辦理案件時,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應遵循自愿與合法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經當事人簽名后由仲裁委員會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對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仲裁庭應進行裁決。
第三十七條 開庭辦理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應將開庭時間和地點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銷申請處理。被申請人提起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開庭: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因當事人申請回避,使案件不能進行辦理的;
(三)需要重新調查核實證據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延期開庭的。
第三十九條 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和仲裁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開庭辦理時應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出示有關證據,組織當事人辯論,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順序征詢最后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進行裁決。
書記員應將仲裁庭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仲裁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筆錄經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閱讀后簽名,拒絕簽名的,記錄在案。
第四十條 對裁決的案件,應當制作仲裁決定書。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請求事項、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三)裁決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
(四)仲裁決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下列事項應作出書面裁定:
(一)駁回申請;
(二)準予或不準予撤回申請;
(三)中止或終結仲裁;
(四)補正裁決書中的筆誤;
(五)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六)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確定新的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
(四)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結案的;
(五)其它應當中止的情況。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申請仲裁權利的,終結仲裁。
第六章 送達
第四十四條 送達仲裁決定書、裁定書、調解書,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送達仲裁決定書、裁定書、調解書應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五條 受送達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仲裁決定書、裁定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所在單位,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六條 直接送達仲裁決定書、裁定書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七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規定的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章 執行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應當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構的裁決或調解確有錯誤的,可裁定不予執行,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裁定書認為有錯誤或對送達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可在仲裁文書生效后二年內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市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經審查后作出駁回或重新辦理的決定。
申訴期間不影響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指定重新辦理。
第五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辦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重新辦理的案件,應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申請仲裁,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保全證據公證的概念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
(一)對書證的保全;
(二)對物證的保全;
(三)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四)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五)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三、保全證據公證實務操作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保全證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異地受理”與“異地辦理”的區別。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往往以公證證明為“異地公證”為由否定公證書的效力,但實際是概念不清,未搞清楚“異地受理”與“異地辦理”的區別。“異地辦理”,受理不違反執業區域的規定,僅是取證的行為在外地,當然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異地受理”,雖然超執業區域出證,受理違反執業區域的規定,但不影響公證書的證明效力,理由:(1)公證法第25條的規定是管理性規范,而不是效力性規范,是單純的行業管理劃分,不影響民、商行為的效力;(2)最高法司法解釋,超越管轄的判決有效。雖然從理論上講超出執業區域出具的公證書不影響其證明效力,但由于尚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明確規定,且各地審判機關自由裁量、評判標準、認定事實的依據的不一,建議超執業區域的公證審慎受理或暫不受理,等待中公協相關意見的出臺。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2)申請人與保全的證據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載有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用途和證據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書面說明(即保全申請書);
(4)與申請保全證據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公證機構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2)申請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3)申請人取得證據的方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機構不宜受理,但經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機關申請或者同意的除外。
(四)重點審查的事項:
(1)保全的證據與當事人的權益是否有利害關系;
(2)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有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3)參與保全證據相關人員的身份是否屬實、資格是否具備。
(五)告知與制作談話筆錄:
重點告知:
(1)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法律意義;
(2)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3)告知當事人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4)告知證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5)告知當事人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其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殊要求及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六)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在現有的公證環境和模式下,公證機構為盡可能的自證和提高公證書的證明力、公信力,可采取兩種方式達到:1是增加人數,盡可能多的人證明;2是同時采用多種技術手段、設備固定證據。
(七)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繪圖、照相、錄像、錄音、復制、封存、非專業性鑒定和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詳細的工作記錄。
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鑒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辦理,或者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由公證機構代為委托。
(八)辦理保全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公證,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公證人員應當采取現場勘驗和當場提取證據的方式進行,并將相關的情況制作工作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勘驗的時間、地點;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公證人員及在場的相關人員的人數、姓名;保全對象的基本情況;保全的方式、方法;證據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證據的存放方式、地點、現狀;取得的證據數量、種類、形式等。
(九)辦理保全證人證言的公證,由使用證人證言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提供證言的證人單獨或者與使用證人證言的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十)辦理保全送達文書的公證,應當做好送達的現場記錄。
(十一)辦理保全侵權物證的公證,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客觀記錄當事人購買或者索取實物(包括索要發票、憑證)的過程、照相、錄像、詢問證人等方式,保全現場的真實情況。
辦理侵權物證保全時,為便于申請人取證,公證人員可以不公開身份,但必須親臨現場,并進行現場記錄或者事后及時補記現場記錄。現場記錄應當載明取證的時間、地點、證據名稱、數量等,并交由申請人或者在場人簽名。
取證過程中取得的票據、單據等憑證,公證機構應當收存原件,有正當理由無法收存原件的,應當收存經公證人員核實無誤的復印件。
(十二)辦理保全互聯網上實時數據證據的公證,應當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計算機進行。
公證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公證人員應當按照操作順序記錄登錄網絡、進入相關網址(網頁)、下載、打印(或者刻錄光盤)等整個過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軟件的名稱與版本,并要注意審核下載的內容是否與網頁內容相符,必要時可以對保全過程進行錄像。
(十三)辦理保全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公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是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權屬證書或者授權委托書;
(2)提交經公證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須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的約定;
(3)承租合同約定出租人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前應當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先就其履行催告義務的過程申辦保全證據公證;
(4)提交承租人存在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請人書面承諾對單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業行為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申請人承諾保護房屋或者其他物業內承租人財產的完整和安全。
緊急請求事項
2011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第三人吳**、第三人蔡**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1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_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_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_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也不能追加申請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之規定,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
2011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_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d
quo;、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__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