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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已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直接制約和影響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房地產投資是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基礎,作為支持房地產業運行的經濟行為,直接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結果,進而對宏觀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投資對經濟增長具有有力的推動作用,在一定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有效資源條件下,經濟增長速度主要取決于投資總量及其增長率的大小。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投資規模和發展速度在東、中、西部各個區域表現出顯著的差異性,房地產投資主要集中于東部地區,造成東部地區房地產投資過熱甚至部分城市出現投資泡沫,這不利于東部地區經濟的發展。而中西部地區房地產投資卻往往不足,嚴重阻礙中西部區域經濟的發展。因此,認識房地產投資與區域經濟協調關系的重要性,研究如何促進房地產投資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就成為當前政府和理論界學者非常關注的問題。
二、房地產投資與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房地產投資是區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周期本身也是經濟周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周期循環直接受房地產投資影響。房地產投資周期長,回收慢,其投資規模受生產發展水平制約,與經濟發展水平呈相同趨勢變動;大體上與宏觀經濟周期相協調,但也呈現出房地產投資自身的不同特點。房地產投資能否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直接決定區域經濟的發展狀況。在處于協調發展狀態時,房地產投資是促進經濟繁榮的關鍵要素;但若不能實現與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房地產投資也可能是導致區域經濟由繁榮走向低迷的導火線,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區域經濟社會都處于蕭條狀態。房地產投資與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主要體現在房地產投資對于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
房地產投資對區域經濟增長產生影響的傳導途徑主要有兩條:在投資未形成現實房地產物業前,如果投資分配量超過國民收入增長速度,形成投資資金膨脹會造成國民經濟比例失衡,引發投資泡沫。形成現實房地產物業之后,通過房地產投資結構的變化,影響國民經濟發展。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物業用于不同產業部門,直接影響各產業部門的生產能力和彼此之間的平衡發展。過分偏重于消費型物業,如賓館、飯店等,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住宅或其他生產型物業的建設,引發經濟的不均衡發展。
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拉動,投資既是擴大再生產的主要手段,也是促進經濟增長的直接動力。而房地產投資既代表現狀需求,也代表未來供給,其投資規模決定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態勢。投資規模過大,超越國力,造成社會總需求超過總供給,使得國民經濟比例失調,拉長投資周期、增加投資成本,難以實現經濟集約增長;投資規模過小,經濟增長緩慢,社會供給不足影響供求總量平衡,因此房地產投資規模應以國家綜合國力,包括入力、財力和物力為基礎,與區域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以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為前提,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各方面的綜合平衡。可以說房地產投資對于區域經濟發展及社會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合理的房地產投資能夠促進區域經濟的增長,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伴隨著經濟的持續增長,人們收入水平提高,購買力增強,房子又是人賴以生存的基礎和生活提升的重要標志,人們對住房的有效需求勢必也會加大,這是一種良性循環。但如果房地產業盲目地加速發展,投資結構不合理,與經濟發展不相適,供給大于需求,投資者得不到及時有效回報,對市場失去信心,就會制約經濟。根據本文的研究結論,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建立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系統觀,作為區域房地產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
作為區域房地產投資發展的指導思想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作為政府和企業,應當建立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時間觀、空間觀和系統觀。首先,應根據房地產業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市場狀況,制定不同的中長期發展戰略。其次,在宏觀層面上,把房地產業與整個區域經濟發展有機地協調起來,分析房地產業發展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條件,探尋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再次,要深刻認識到,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與經濟、社會、環境、人口是一個有機整體,只有協調處理好房地產業與區域經濟各要素的關系,才能實現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
(二)要合理控制房地產投資規模的增長速度
以穩定的房地產業發展帶動國民經濟可持續增長,房地產投資對國民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會在某個時期出現衰減,從而引起經濟波動。因此,應當對房地產投資進行政策引導,保持房地產投資規模的適度發展,使其在拉動經濟增長的同時,盡可能不引起經濟波動。
(三)加強法制建設,建立符合房地產市場要求的法律法規體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目前我國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許多規范房地產市場經濟行為的法規還未形成;已出臺的法律法規的梳理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對已不符合房地產市場運行要求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廢止。要強化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法律法規要有效地發揮對規范人們行為的硬約束作用,建立強有力的執法體系,提高其執法地位和執法水平,同時解決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加強房地產市場的執法工作。
(四)建立全面有效的房地產監測預警體系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融資;問題;措施
房地產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的產業,在房地產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資金是房地產業順利發展的重要保障,房地產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每一環節都要花費大量的資金。隨著人口的增多、社會經濟的發展,房地產經濟也迅速發展,房地產融資的步伐也在不斷的加快,房地產融資對于房地產業的重要性在不斷的提高,能不能得到巨大的融資就成為了房地產商所考慮的首要問題。
一、房地產融資的概念
房地產業的增長不僅可以拉動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拉動了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在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的融資有多種方式。房地產融資,是整個社會融資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廣義上講,房地產融資是指在房地產開發,流通及消費過程中,通過貨幣流通和信用渠道所進行的籌資,融資及相關服務的一系列金融活動的總稱,包括資金的籌集,運用和清算。從狹義上講,房地產融資是房地產企業及房地產項目的直接和間接融資的總和,包括房地產信貸及資本市場融資等。資金問題歷來都是房地產投資者最為關切和頗費心機的問題,任何一個房地產投資者,能否在競爭激烈的房地產市場中獲得成功,除了取決于其技術能力、管理經驗以及他在以往的房地產投資中贏得的信譽外,還取決于其籌集資金的能力和使用資金的本領。房地產融資的實質,是充分發揮房地產的財產功能,為房地產投資融通資金,以達到盡快開發、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房地產融資對房地產項目來說至關重要。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
1.房地產企業的融資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融資還處在單一的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這一初級階段,相比歐美國家成熟的房地產市場,我國缺少的正是更高一級的金融體系,包括銀行貸款、民間融資、股權融資、證券融資等等。就現在而言,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尚不成熟,整個產業鏈還缺少諸如房產抵押、房產投資、房產融資等機構。當下,房地產跟風投資的現象層出不窮,這種投資極其容易帶來風險,嚴重的可威脅到企業的生存,這些都是融資體系不完善所造成的。
2.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渠道過于狹窄
從現有的房地產市場的情況來看,幾乎所有的房地產開發商都是通過銀行信貸的方式進行融資的,但是,房地產市場在經過幾十年的持續發展之后,幾乎已經達到了瓶頸。所以,銀行加強了對房地產企業的信貸審核,對于一些小型的房地產企業,現在幾乎已經很難從銀行那里獲得借貸,銀行對小型房地產企業的貸款更加的嚴格,一方面,現在的房地產市場波動較大,庫存量居高不下,是房地產史上最大的泡沫,所以小型房地產企業在今后將會難以生存。因為我國法律制度對房地產企業融資有很大的限制,所以,房地產企業的融資來源幾乎只限于銀行,房地產融資受到銀行和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干預,這會隨著國家信貸政策的變動而變動。除了銀行融資這一單一渠道之外,民間融資也是房地產企業所看重的,但是民間資本往往不受法律保護,融資風險巨大,所以也容易使房地產項目打水漂,而銀行信貸又受到限制。
3.相關的政策法規不完善
除了銀行貸款外的其他融資方式,比如債券融資、股票融資、信托融資等融資方式,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制約,而且管理嚴格。所以,目前房地產市場的融資構成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少。國家制定的相關宏觀調控政策影響面過大而力度不足,調控手段不完善,政策之間缺乏整體性,相互的配套性、協調性、持續性比較差,政策的具體實施效果欠佳。
三、優化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的建議
1.加大對房地產融資市場的調控力度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房地產業關系著國計民生。對于房地產融資市場來說,政府的調控也尤為重要,國家要發揮宏觀調控的手段,加大調控力度。有效的實施調控政策手段組合搭配,以適應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客戶對象的實際需要,選擇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比如差別化的利率手段、差別化的信貸使用范圍、差別化的首付款比例制度等。完善房地產業的金融調控機制,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從而為房地產的健康融資提供保障。
2.盡量拓寬融資渠道,爭取實現融資方式的多樣化
房地產的融資渠道應該向多樣化發展,打破對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尋求多樣的融資方案,創新融資方式,發展多種專業化的金融機構,在保證原有的貸款效率上,為房地產企業提供更為安全的融資方式。大力發展以權益融資為主直接融資,將目前主要以銀行貸款為主的融資方式,轉變為多樣化的方式,比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房地產信托投資、房地產信托基金、房地產抵押典當、房地產保險等。建立健全房地產金融體系,依托現代金融工具,構建不同的金融機構體系。
3.完善房地產融資的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房地產融資領域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對于房地產企業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和領域,不能夠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必須盡快完善與房地產融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制定符合現階段房地產融資市場的規范文件,切實明確房地產信貸的法律地位,嚴格按照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進行融資,規范房地產企業的融資行為。只有完善房地產金融的法律法規體系,才能促使房地產金融市場的順利進行,保障房地產企業合法合規的運作。
參考文獻:
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房地產業涉及面廣、關聯性強、帶動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和增強國家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對國民經濟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現在房地產業繁榮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我國特殊的社會背景,房地產業發展中的種種問題不僅是簡單的經濟問題,同時也承擔著難以推卸的社會責任。如何引導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是我們首先考慮直接關系國際民生的問題。近幾年,針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國房地產不斷加大宏觀經濟管理力度,制定出許多政策,受關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高。然而,從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的情況來看收效甚本文由收集整理微,究其原因,即房地產市場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根本性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和糾正,房價仍然持續上漲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現政府越管問題越多的現象。由此可見,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發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視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問題,仍然會對產業的穩定和發展產生阻礙,
一、房地產經濟管理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機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幾年政府對房地產的管理可謂重拳出擊,政策短時間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許多政策規定只流于形式,走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變形例子。實施細則的制定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原則的制定頒布,我國相關經濟管理的措施落實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房地產兩級監督管理調控職責范圍未劃分清晰和明確的定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房地產業高收益與低成本的特點使其成為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地方財政重要來源,也成為地方政府推高地價,拉高房價的原動力。公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合作極易導致內部交易,權錢交易,導致宏觀經濟管理操作明顯存在失范現象,房地產市場中官商結合的鏈條若無真正打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國家宏觀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難發揮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產市場中最為關鍵的金融、企業、土地、地方政府等多個環節上在日常運行中各自為政、協調不足、各自決策、決策間相互脫節也導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在我國,由于房地產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初始階段,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是一個從最初的開發、建設、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體系,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覆蓋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法。我國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明顯落后于當明我國房地產高速發展的需求,導致法律真空現象越來越多,其次我國目前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權威對房地產經濟進行管理。缺乏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特點,即使在特定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建立。但與此相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不完備造成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土地市場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陷入惡性循環中。
二、解決措施
(一)制定長期發展規劃, 指導短期實踐
我國正處于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關鍵時期。要深刻認識到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對于解決普通民眾的居住條件和
提高生活品質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和經濟轉型的獨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前提下,明確房地產經濟管理的總體思路。在追求短期效應的同時更應確立長期發展目標。以滿足我國日益增長的城鄉居民的實際居住需求和城鎮化建設的需要,以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及國民經濟的穩定和諧良性發展。在對我國房地產業的整體發展狀況做充分實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出臺房地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這才是確保房地產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有效途徑。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許多問題。有著深層次的原因,單純依靠簡單的行政命令調控難以有效解決。改革房地產管理體制是解決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徑。要正確認識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在市場經濟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調整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正視市場失靈的存在,但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自身調節功能的基礎上, 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適度的干預,最終建立起有利于房地產業發展的合理,有效的運行管理機制。為促進房地產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和社會環境。理順中央與地方在房地產管理的關系,明確責任主體,確立雙方的職責范圍,并做好監督工作。特別是地方政府要本著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認真把握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精髓,在房地產業的經濟管理價值取向上要與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從本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采取差異化的調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對財稅體制進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財政,降低地方財政收入,對于房地產業的依賴。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的支柱產業。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對于拉動內需、擴大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產業屬于資金密集型產業,具有資金需求量大、投資成本高、回收期長、涉及面廣等特點。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房地產開發的過程就是一個資金轉化的過程,資金是房地產企業的血液,資金問題是房地產業發展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對房地產業融資問題的研究,不但對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我國經濟的穩定也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來源主要有銀行貸款、股票融資、自籌資金、融資租賃、企業債券、信托融資等方式。從結構上可以劃分為銀行貸款、自籌資金、其他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家預算內資金、債券、社會集資、個人資金、無償捐贈的資金及用征地遷移補償費、移民費等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資金)三個項目,這三個項目占到總資金的95%以上。2012年我國房地產企業共融資96538億元,其中來自銀行貸款的部分為14778億元,占15.3%;房地產企業自籌資金39082億元,占比40.5%;其他資金來源42274億元,占43.8%,其中個人按揭貸款為26558億元,占28%。2013年1至11月我國房地產企業銀行貸款17667億元,占籌資總額的16.14%;自籌資金42742億元,占比39%;個人按揭貸款30534億元,占比28% 。由這些數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房地產融資中,銀行貸款比重最高,直接銀行貸款以及個人按揭貸款比重達到40%以上,其次是企業自籌資金,僅次于銀行貸款,其他融資方式獲得資金較少。
三、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1.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過于單一
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過于依賴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在房地產企業融資中占據主導地位,債券融資、信托融資、股票融資、境外融資等方式所占比重較小。這種對銀行貸款的過于依賴,使得銀行信貸成為我國房地產業最重要的輸血者,成了房地產業的一個重要支撐。據統計2006到2013年間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來源中,直接的銀行貸款平均為18%,在其他資金來源中按揭貸款占25%,來自銀行的資金一共占到了43%。大量的銀行貸款使得銀行資金參與了房地產開發的全過程,不利于我國房地產業的長期發展。房地產企業融資集中于銀行貸款,容易誘發各種風險,一旦國家政策有變,房地產企業從銀行難以獲得資金,房地產業的資金鏈就會斷裂,這樣不但會對房地產行業帶來致命打擊,而且對我國銀行系統的穩定以及金融安全也會帶來嚴重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這種融資渠道單一化的弊端,優化房地產業的融資結構,促使房地產業更好的為我國國民經濟服務。
2.房地產企業內部管理薄弱,信用風險較高
據統計2013年我國共有房地產企業8萬多家,但是大部分的房地產企業屬于中小型房地產企業,跨區域影響力較小,內部管理薄弱,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企業管理層對風險認識不足,更多的關注如何解決風險,而不是如何防范風險,缺乏相應的風險應急措施。內部管理薄弱使得一些房地產企業的融資能力受到嚴重影響,信用風險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出現一些不良資產,一些企業甚至出現無法償還貸款而跑路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房地產企業的信用,信用風險較高是目前房地產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3.關于房地產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于房地產企業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較少,有關房地產金融方面的法規不能形成科學有效的體系,缺乏相互一致性和協調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只有《公司法》和《擔保法》兩部法律涉及到了房地產企業融資的規定,但這兩部法律中對融資的規定很模糊,可操縱性較弱,在實際中無法對房地產企業進行指導和監管,沒有發揮法律應有的作用。在發達國家,市場是對資金調節的主要手段,國家對房地產業的調控都是有法可依,而我國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只能依靠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如近幾年我國各地實行的“限購”政策,對需求進行抑制,導致一部分限制資金無法進入房地產業,影響了房地產業融資的來源。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乏,使部分新興的融資方式在發展過程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作為支撐和后盾,使資金借貸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無法有效的得到平衡。
4.房地產企業缺乏融資方面的專業人才
房地產企業的融資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性,企業應結合自身實力,項目規模等情況對需求資金進行計算,然后對比各種融資方式的成本,選擇合適的融資規模以及融資方式。這些都需要精通財務,投資,熟悉資本市場發展以及房地產業發展的專業技術人才的參與。而我國目前房地產企業在融資前并沒有進行這些評估與計算,往往是根據企業負責人的意志盲目融資,只重規模不重效益,為企業帶來了較大的風險。例如一些房地產企業往往不考慮其他的融資方式,只關注銀行貸款,而且不管自身的需求是多少,貸到的錢越多越好,最后往往導致大量資金的閑置,或者資金無法回籠,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
四、優化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對策分析
1.構建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首次提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比例”,我國房地產企業要積極發展除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融資方式,構建多元化的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風險。首先大力推進房地產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是指投資者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然后再由信托公司投資給房地產公司或者房地產項目的融資方式。該融資方式在國外發達國家已經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而我國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國可以可以通過學習國外成熟的房地產信托模式,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逐漸建立適合我國的房地產信托融資模式;其次,大力推進融資租賃業務。在發達國家中,融資租賃業務是僅次于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融資來源,在我國房地產業發展融資租賃業務不但可以拓展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解決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單一的問題,而且還為我國房地產企業引進外資創造了條件;最后,加快發展房地產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是首先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然后再投資于房地產市場的一種資金籌集方法。房地產投資基金可以有效的減輕我國房地產企業的債務負擔,減輕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拓寬資金來源。
2.加強房地產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企業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經營效率,有效化解風險的重要手段,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更是如此。由于目前我國很多房地產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合理,制約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因此房地產企業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主要包括完善會計系統的建立,提高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內部監督機制,提高企業信用等級,從而使企業有能力擴大融資來源。
3.完善房地產企業融資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房地產企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關于房地產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狀況,因此我們必須借鑒國外成熟市場法律狀況,并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具體情況,完善我國現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公司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中完善企業融資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融資的范圍以及違約后果,從而進一步約束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行為。
4.培養房地產融資專業人才
關鍵詞:房地產立法;法律法規;立法體系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72-02
隨著房地產產業的迅速崛起,房地產立法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重視,各級政府紛紛制定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這對健全我國的房地產立法問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房地產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相比,明顯要滯后了很多,而且新制定頒布的立法未經時間和實踐的考驗,執行力還有待商榷,立法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亟需完善。
一、房地產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立法缺乏統一
政策、法律、法規類文件屬于正式文件,是規范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使用專業名詞的時候,要具有統一的說法和正式的詞匯,不應產生歧義。但是在現實中立法在這一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弊病,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章程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有些部分存在很大的歧義,例如“出讓”和“轉讓”,在國家類文件中,“出讓”和“轉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在部分地方類規章中,“出讓”和“轉讓”卻表達了同一種意思。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政府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協調統一,地方政府沒有仔細根據國家的立法規范制定規章制度,使得上下級法規之間缺乏統一性,導致了具體實踐過程中的執法困難,使執行中的法律存在多種依據。另外,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部分權責不明確,職權方面存在交叉,由于交叉的存在,不同部門針對同一事件制定出了相互抵觸的規章制度,法律條文結構不合理,專業術語和專有名詞不規范,法規缺乏統一性,給執法人員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都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二)房地產立法內容欠缺
房地產業是以土地和建筑物為經營對象,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維修、裝飾和服務的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屬于第三產業,是具有先導性、基礎性、帶動性和風險性的產業。因此,與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就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雖然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但是這些法律文獻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方面的問題,并沒有把與房地產產業全部相關的方面都涵括進來。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包括房地產的綜合管理、房地產生產管理、房地產買賣管理和售后管理等各個方面的綜合管理,而現行的法律規章并沒有對房地產的綜合管理和售后管理作出相應的規定。我國房地產在一級市場法律比較健全,但是在二級市場、三級市場的各類活動均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法律限制。房地產立法內容的欠缺以及沒有相應的配套的法律規章嚴重影響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與健康。
(三)房地產立法價值取向的偏差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的價值取向存在很大的問題:注重經濟效益,輕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從房地產產業啟蒙開始,我國就一直著力發展房地產產業,所有的房地產法律法規都是為促進房地產產業蓬勃快速發展而制定的,這導致了在新社會的房地產業仍然沿襲著傳統的發展方式,過分的強調了經濟效益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環境的保護和社會群體的利益,偏離了新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發展的路線;過分的注重房地產業發展的速度和數量,忽略了房地產發展的效益和質量,與人們追求的生活質量相違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做出地區效益,片面追求GDP的增長,一味的尋求招商引資,奢侈的建設公共設施,大面積占用土地,肆意的開發項目……各種不合理的行為和規劃導致了大量的人力資源、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的浪費。房里地產立法在價值觀上產生了錯誤,片面的為房地產發展服務,忽略了立法對房地產業的規制作用,忽略了兩者之間的相輔相成的關系。
(四)房地產立法稅費繁冗
我國房地產稅法制度比較繁雜,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房產稅就是不合理的稅種,在已經征收地產稅和建設稅的前提下,再去征收房產稅就屬于重復征稅,而這些稅賦又經過房地產商轉嫁給消費者,增加了消費者的經濟壓力。在我國房地產稅費比較繁重,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房地產開發過程稅費較多,直接導致開發商的經濟負擔加重,開發建設的成本增加,因此房價遠高于人們的消費水平,超出了消費者的購買力。在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包括土地費用、建安成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相關稅費、開發企業利潤共五大部分。據調查,相關稅費占房地產價格的10%~15%,稅費已經占了房地產價格的很大比重。而且消費者購買了房地產產品后還要繼續交各種稅金。各相關部門、機構、物業等自行推出各類行政性、經營性費用,甚至變相收費,攤派等。這諸多方面都體現了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法相當不完善,稅費制度存在很大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機構開發建設的進程和普通消費者的消費傾向及他們的消費能力,加大了房地產市場的不公平和畸形化。
二、完善房地產立法的建議
(一)立法統一性
各級政府應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完善各級規章制度,不要脫離國家法律自立法規,杜絕同一個名詞出現多種不同的解釋和同一解釋對應不同的專業名詞。國家應對各級政府出臺的規章制度進行檢查,發現錯編的應及時糾正并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督促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大體方針保持一致,嚴格執行統一的立法規范,避免對人民群眾造成誤導,避免執法的混亂。
(二)增加立法內容
現在的房地產立法在內容上并不是十分完善,總是在某些方面缺乏些東西。當然,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因此立法部門更應該走向房地產開發的實踐中去,發現在立法上應該表現的內容或者向房地產開發機構咨詢立法內容的漏洞,及時將這些漏洞填補進來。例如盡快制定住宅法,將與住宅有關的一些制度用法律條文羅列下來,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個地區制定住房保障體系,縮小地區差距,減小社會風險。
(三)糾正立法價值取向
立法是約束不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的,是實現社會利益和群眾利益的最基本的方式。立法不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房地產立法要遵循社會主義基本發展方向,走可持續發展和科學展的道路。與以前相比我們不僅要注重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更要注重自然的和諧發展,不能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長,而忽略了自然效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房地產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在立法時,要糾正以往的錯誤觀念,堅持走執法為公的路線,將立法的價值取向放到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上面。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和規章消除不科學的、傳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注重環境保護、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公眾的長遠利益,兼顧千秋萬代的利益和發展問題。
(四)完善稅費立法
我國的稅費名目繁多、重復,目前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整理稅費名目,廢除不合理的稅費項目,合理的稅費項目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稅法也要對普通居民住宅建設和經營用房、豪華住宅建設分級使用不同的稅率,降低普通住房的價格,讓全國更多的消費者具有購買普通住房的能力,讓大家“有房可住”。目前,我國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及購買的稅收法規有很多項,但大多都是以“條例”和“暫行條例”的方式存在的,并沒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因而很多執政者具體執法時較隨意,無法按正常程序執行。為了消除這類弊端,應根據具體情形將合理、合法的“條例”、“暫行條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讓執政者有法可依。對于重要的稅種,應由國務院出面討論制定并立為法律,并應用到具體的實踐中去。
三、結語
我國房地產立法方面尚存在很多的問題,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目前有兩種方法:第一是要密切的聯系實際,多做考察和房地產開發的實踐活動,從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第二必須要從立法學的角度確定我國房地產立法的原則,彌補體制和技術方面的缺陷,并要積極地改善,總結經驗,完善房地產立法工作。房地產立法問題是規范房地產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執法者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問題的根本依據。因此,為了房地產事業的蒸蒸日上,國家及政府要盡快完善房地產立法,使我國房地產類法律更成熟,更實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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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經濟;現狀;
我國房地產價格指數在2008年出現短暫下跌過后,即再次上漲。2010年中央出重拳遏制房地產價格上漲,到目前為止,雖然銷售量有所萎縮,但價格依然保持堅挺。在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中.房地產業快速崛起并成為我經濟產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在改善民眾居住條件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其他產業的帶動發展,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在我國,因其特殊的國情背景,房地產業發展問題不僅僅只是簡單的經濟問題,同時承擔著難以推卸的社會責任。引導房地產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是直接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幾年。針對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時期。然而從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運行情況來看。收效甚微,房地產市場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根本性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和糾正,房價增長的勢頭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現政府越管問題越升級的現象。可見雖然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體實踐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仍存在許多問題和難點,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道路充滿艱辛。
一、房地產經濟管理的現狀
國內的房地產企業單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業的經濟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對經濟管理存在許多誤解,這就使得企業經濟管理相對薄弱,經濟業務的隨意性變大,同時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導致企業在這方面比較混亂。首先是會計基礎工作薄弱,致使會計信息失真秩序混亂,會計監督流于形式,單位負責人違法干預會計工作,擾亂單位會計工作。其次,法人內部監督機構作用不明顯,在實際工作中,董事會、監事會的監控作用嚴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員法律意識薄弱,有法不依,投機取巧,執法不嚴,姑息將就,拉人情給面子的現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經濟犯罪。最后,企業經營層以及普通員工的素質不高,人力資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產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管理目標都在于盡快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的總體平衡。抑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實現居者有其屋。然而對于我國當前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初級階段的認識不到位。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在房地產市場一些問題的認識上和長期的規劃上還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錯誤的認識.導致政策目標的短期性嚴重,缺乏前瞻性。同時,政策目標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長期規劃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現相違背的現象。政策的不連續性和科學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產整個行業隨著政策的變動而出現上下波動.不僅擾亂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同時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給投機者帶來可趁之機,干擾市場秩序。如經濟適用房政策、房地產稅收政策、住房產業政策等都是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思路不清、目標模糊的有力說明。再者,我國政府對房地產經濟管理處于被動的位置.忙于具體的事務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長期規劃,事后調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亂。一放就漲.越管理越升溫”局面的出現。
1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的經驗來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保障房地產市場良性運行的先決條件。在我國。由于房地產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初始階段。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應是一個從最初的開發、建設、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覆蓋整個房地產市場管理法。我國房地產市場法律法規的建設進程明顯落后于當前我國房地產高速發展的需求,導致法律真空現象越來越多。其次,我國目前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權威對房地產經濟進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國務院名義牽頭頒發的,或是以國家部委辦的名義的,如國11條、新國四條等,缺乏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特點。即使在特定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建立.但與此相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不完備,造成房地產市場.特別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陷人惡性循環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使得法律應有效力大打折扣。
2機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已跨過了多個年頭中。房地產成為我國政府經濟管理中的重點和焦點。特別是近幾年,政府對房地產的管理可謂重拳出擊,政策短時間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許多政策與規定只流于形式。走走過場,執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變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強,存在爭議。實施細則在制定頒布遠遠跟不上實施原則的制定頒布。我國相關經濟管理的措施落實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房地產兩級監督、管理、調控職責、范圍未劃分清晰和明確定位.導致我國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出臺都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房地產業高收益與低成本的特點使其成為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地方財政重要來源,也成為地方政府推高地價、拉高房價的原動力。公權力與房地產開發商的合作,極易導致內部交易、權錢交易.導致宏觀經濟管理操作明顯存在失誤現象。房地產市場中官商結合的鏈條若無真正打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的難度將越來越大,國家宏觀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難發揮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產市場中最為關鍵的金融、企業、土地、地方政府等多個環節上在日常運行中各自為政.協調不足,各自決策,決策相互脫節,也導致我國房地產經濟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產經濟管理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經歷一定的發展階段和經驗的積累。當前。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完整房地產法律體系.實現房地產市場運行的規范化和房地產經濟管理行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首先,應以法律來有效制約政府的經濟管理作用的發揮,避免影響更大的擾亂。同時以法律切實保障我國房地產綜合、全方位的、多層次的宏觀調控體系的建立和實施。繼續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盡快出臺各相關的實施細則,促成《房地產法》的出臺,將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務管理及相關的后期服務管理等各個方面完全納入法律規范體系,提高我國房地產行業相關規范政策的層次性、穩定性和嚴肅性.使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管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關鍵詞:中國房地產信托市場 問題 解決對策
一、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時間只有二十多年,依舊處于幼年期,因此同國外發達國家房地產信托相比較依然存在著不少的問題,綜合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房地產信托資金運作結構不合理,風險較大
縱觀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許多房地產信托資金布置結構嚴重不合理,資金投入普遍存在著單一集中化的現象,這種單一集中化主要體現在房地產信托資金主要集中于大型房地產項目、寫字樓、商鋪等高價位房上,而對于那些安保性的安居性工程則投入較少,資金流動性很差,這樣就在無形中增大了房地產信托資金兌付風險,一旦房地產項目本身出現問題,后果將不堪設想。
(二)信托產品較為單一
主要表現在房地產信托的資金籌集功能當前被無線放大,房地產信托公司被加上了一個類似于銀行的角色,甚至有的房地產企業將房地產信托作為自己向銀行貸款的跳板,也就是說從房地產信托這里籌集到的資金來滿足銀行對自己進行貸款的要求,這樣房地產信托的整合社會資金和分散風險的作用就無形中被弱化,無形中增加了房地產信托機構的風險。
(三)信托產品信息的透明度不夠
由于我的房地產信托市場依舊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各方面的相關的法律制度依舊不夠完善,這使得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信息透明度依舊缺乏,房地產信托機構相關的信息一般都不及時,而且的信息往往不是委托人真正想了解的,這就使得委托人在信息了解方面總是處于被動地位,信息透明度不夠也嚴重限制了我國房地產信托業的發展。
(四)房地產信托業相關制度依舊不健全,專業性的人才依舊缺乏
由于我國的房地產信托業發展時間依舊短暫,因此從制度假設上來說依然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我國房地產信托業中不時出現各類違法事件,給我國的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時,我國房地產信托行業中依然缺少真正專業性的人才,這和我國高校這類專業人才培養制度不無關系,人才培養制度不合理較為單一化導致了我國缺少真正房地產信托的人才,這種專業人才的匱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房地產信托業的快速發展。
二、完善我國房地產信托市場的對策
通過對我國當前的房地產信托市場所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在今后應該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房地產信托市場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從而促進我國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完善現有的房地產信托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應該看到,當前我國現有的房地產信托法律法規依然不健全,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漏洞,這是制約我國房地產信托可持續發展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在今后,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房地產信托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對我國房地產信托給予法律上的指導,除了應該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空白之外,還應該著重對我國房地產信托現行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斷的完善,例如對我國現行的《信托法》進行進一步的補充修訂,有效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使得整個房地產信托運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法律層面對房地產信托給予保障,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信托法律系統。
(二)規范房地產信托的風險評估體系
面對我國當前不少房地產信托面臨著較大的風險的這一事實,應該成立專門的針對房地產信托公司風險評估的專門機構,對房地產信托公司的風險進行專業評估并給予科學建議,及時對房地產信托公司的具體業務進行定期的風險評估,這樣才能真正的有效降低房地產信托行業的風險,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信托業的發展,同時,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托公司自身的風險防范的意識和能力,通過各種有效途徑來加強房地產信托公司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建立,有效降低各種風險。
(三)加強我國房地產信托產品創新力度
各房地產信托公司應該首先明確自身市場定位,在這個基礎上要因地制宜的為委托人開發出各類具有個性化的信托產品,同時還要進一步滿足房地產的需求,要將這兩個方面很好地結合在一起,有效改變我國房地產信托產品單一的現狀。
(四)矮矮墩墩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房地產信托專業性人才的培養制度
房地產信托市場應進一步改進現有的人才培養制度,努力發掘專業性人才,同時要和高校進行積極的聯合,努力改變高校現有的關于房地產信托人才的培養模式和結構,加強房地產信托專業型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培養質量,有效提高房地產信托的整體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房地產信托更好的發展。
總之,房地產信托市場的出現符合歷史潮流,它的出現為我國房地產業在今后能夠健康穩定發展,有效推進我國房地產業實現戰略轉型都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和條件。在當前條件下,我國房地產信托市場只有進一步改善自身存在的種種問題,不斷改革,真正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但是又朝著世界房地產信托發展方向發展的房地產信托市場結構,努力改變我國現有的房地產業的發展模式,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我國房地產信托行業的整體可持續發展,有效推動我國經濟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摘 要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蓬勃發展,傳統的融資方式已無法滿足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要求,我國房地產行業出現了瓶頸。本文主要結合我國房地產業融資方式的特點,分析房地產行業存在的問題,探求適合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融資方式。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融資方式 研究 對策
房地產業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其典型特點為:高風險、高投入及高回報。房地產企業的正常運作需要富余的籌備資金作為保障,因此采用何種融資方式對房地產企業而言至關重要。本文通過分析當前我國房地產業的主要融資方式及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我國房地產業瓶頸的有效措施。
一、主要融資方式
目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主要融資方式包括:1.上市融資;上市是快速獲取巨額資金的重要渠道,上市融資包括直接發行上市和利用殼公司資源間接上市。然而當前我國上市的房地公司并不多,在全國房地產企業中所占比例甚小。其主要原因是上市需要經過復雜的審查過程,并且初期成本較高。對于中小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新開發商)而言上市融資這一方式的壁壘較高[1],大多不愿意采用該方法。2.債券融資;債券融資可以聚集社會閑散資金,為房地產開發帶來大規模的長期資金,用于土地開發和房地產項目投資等。按融資期限分為短期融資券和中長期債券,債券融資具有成本低,透明度高的優勢,但也存在融資風險大,融資彈性小和對企業要求高的局限性,該方式是目前國內企業較為常用的融資方式之一。然而真正可以使用該融資方式的企業多為資質好、規模較大的企業。從承銷商的角度看,向大企業發放債券所獲得的利益要高于發放給中小房地產開發商。3.銀行信貸;從銀行貸款是目前我國開發商的主要籌資渠道,短期信貸只能作為企業的流動周轉資金,在開發項目建成階段,可以以此作為抵押,申請長期信貸,主要分為土地整理貸款和開發建筑貸款。4.信托融資;投資者將購買信托作為投資手段,收益于房地產的升值。一來可以增加房地產的資金來源,減緩銀行風險,二來可以緩和房地產供求關系。因稅收政策及某些政治因素,這種融資方式在我國并沒有得到真正的發展。5.資產證券化;它包括兩種方式:項目融資證券化及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增加資金來源,降低銀行貸款壓力。6.夾層融資;該融資方式是當前新興的融資模式,它是指在風險和回報方面介于是否確定于優先債務和股本融資之間的一種融資形式。房地產領域中通常把不同的債權與股權進行組合,靈活性高和門檻低是其最大的優勢。該融資方式在發達國家已有先例并取得成功,但在我國較為罕見。7.其他融資方式;還有利用外資、回租融資、回買融資、租賃融資等其他融資方式。
二、存在的問題
1.單一的融資方式
當前我國房地產的融資方式以銀行貸款為主,上市融資、信托融資、債券融資等其他融資方式所占的比重很小。從企業統計視覺看,企業原有資金、銀行貸款、預售款以及建筑企業墊資是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的主要來源[2]。銀行貸款與預售款都源自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對于銀行貸款具有很高的依賴性。銀行貸款的缺點在于貸款有時間和條件限制,企業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容易出現資金斷鏈等系列問題。
2.融資體系不健全
我國房地產業經過近10年的高速發展,已成為我過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盡管一段時間以來出現了房地產泡沫爭論以及央行出臺收緊信貸的政策,但房地產開發資金規模仍保持著持續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融資體系還不夠完善,市場化程度不高,融資渠道狹窄、單一的融資結構致使資金富裕者的大量資金沒有有效的通道直接進入房地產業,只能為儲蓄進入銀行體系。當房地產企業需要資金的時候,只能選擇銀行貸款,這不僅制約了房地產的發展,也給銀行體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
3.金融環境基礎薄弱
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市場經濟制度有效配置資源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國市場缺乏完善的信用制度,特別是缺乏對不良信用行為的懲戒機制和相關的立法保障。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私募股權基金等融資模式發展的重要因素。
4.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出臺的關于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產業基金法、稅法和物權法[3]等。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為房地產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但因國家的宏觀調控,房地產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如房產的投資基金和債券融資方面的法律就沒有得到完善。這都會限制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渠道,影響房地產業的發展。因此要拓寬房地產的融資渠道和改變單一的融資結構,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亟待施行。
三、改變房地產業融資方式的有效措施
1.拓展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多樣化
要想改變我國房地產業的現狀,首先就要拓展房地產業的融資渠道,實現融資方式的多樣化。以下重點介紹幾種有效拓寬融資渠道的方法:1發行股票,上市融資。當前這種融資方式在我國房地產業中較為少見,只有少數企業能夠采用該方式進行融資。隨著我國股市規模的不斷擴大,證券市場也有了很大發展。房產業進入股市是未來發展的趨勢。股票發行和上市對企業的資質有一定的要求,因而房地產企業應當著力改造自身的形象,擴大規模,朝著大型企業的方向發展。2發行企業債券。發行企業債券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方式。企業債券的優點在于其發行的程序較為簡捷,融資期限也較長,利率較低等。房地產企業可在利率市場化之后提高債券利率,吸引更多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加盟,為自身發展融到更多的籌備資金。3吸收保險基金。隨著我國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保險行業快速發展,保險公司的流動資金不斷增加。然而保險公司的投資余地受限,如若能吸引保險基金投入到房地產行業中來,不僅能充分發揮保險基金的作用,還能夠為房地產業籌備發展資金,不失為一種良好的融資手段。
2.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一直以來我國房地產行業就很少采用直接融資這一渠道,因此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所占的比重極少,且融資渠道狹窄。目前房地產業中很多融資方式只適用于大型房地產企業,某些融資方式的要求過高,中小型企業無法選取很多的融資方式籌備資金。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為各種類型房產企業提供相應的融資場所,通過該體系,減少房地產行業對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增加直接融資的比例,分散金融風險,保證房地產行業的正常發展。建立資本市場體系不能僅憑房地產業的努力,還需要政府的扶持。政府應當發揮其職能,建立健全房地產行業的相關法律制度,制定相關規范。對房地產業新型的融資手段以及收益的來源和分配實行宏觀調控,不斷完善金融機構對房地產行業投資的法律政策[4],為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其提供政策支持。
發行債券及股票上市等融資方式在我國有了一定的發展,其對國民經濟有一定的影響。債券市場具備有了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其中國債和金融債券的信譽及回報率較高,對完善債券的交易市場有很大的幫助。資本市場發展擴大了房地產證券市場的規模,資本市場有著豐富的證券品種,促進了房地產融資方式的多樣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小有規模,較具有代表性的有上海和深圳兩地證券交易所、STAQ系統及NET系統證券交易市場[5]。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硬件及軟件設施均位于國際先進行列,資本和證券交易市場的完善為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總之,房地產企業在選擇融資方式時,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條件、對資金的需要以及融資難度等方面的因素,選擇一種適合企業發展的融資方式。好的融資方案有助于優化企業的資金結構。適合企業發展需要的融資方式能夠為房地產企業提供雄厚的資金儲備,可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針對我國房地產行業所出現的問題,各房地產企業應當不斷拓展融資渠道,實現融資方式多樣化,為企業的發展積累足夠資金;政府發揮其宏觀調控作用,建立完善房地產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房地產業的正常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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