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糾紛法律法規8篇

時間:2024-04-21 14: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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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法律法規

篇1

關鍵詞:勞資糾紛;現狀;原因;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D912.5文獻標識碼:A

一、勞資糾紛現狀

據權威數據統計,在我國勞資糾紛案件中存在以下特點:(一)多以用人企業敗訴告終;(二)勞動者申訴占比例大;(三)案件數量增加,且呈上升趨勢。由于勞動者處于勞資關系中較低位置,在與企業的較量中,多從經濟權益方面爭得補償,以追要勞動薪資、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問題為主。我國勞資糾紛案件大部分集中在沿海縣市區,形式由起初單一化向多樣化趨勢發展,且頻率呈上升趨勢。目前我國勞動群體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但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需要不斷改善并強化實施,完善我國勞資糾紛處理機制。

二、引發勞資糾紛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勞動人員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但是未能及時有效解決問題

在我國國有企業中,一般因為企業自身的改制或是破產問題,對員工進行裁員,從而導致勞動人員的利益受到損害,導致勞資糾紛。目前,就我國情況而言,企業缺少較為公平合理的勞動力標價,多是根據企業自身的利潤所得情況按照比例、計算成本發放工人工資。而勞動人員為了可以獲得更多的報酬,會自行加班。但是所付出的的勞動不能得到及時的薪資回報,企業長期拖欠勞動人員工資,侵害勞動者利益,且此問題不能及時有效解決,惡劣的勞動條件致使勞動糾紛頻發。

(二)、主要原因:勞動群體的地位相對較低,處于弱勢

勞資關系中,雙發無論是在社會地位還是企業單位中,其地位都是不同的,而勞動群體處于弱勢地位。

1、勞動群體大部分來自于農村或是外地縣市區,沒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在文化水平上層次較低,屬于社會中的弱勢一方,其影響力也不高。

2、現存部分企業采取家族管理機制,企業的重要職位多為負責人的親朋好友擔當,勞動者很難處于較高的領導位置。

3、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并沒有較為完善的勞資關系協調制度,例如黨支部、工會等部門尚未組織。即使有些企業建立了相關機制,但是對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影響不大。

4、法律中有關非公企業的建立調委會組織的法規并不明確,沒有強制執行的手段,使得企業負責人抵制此部門的組建。如若企業發生勞資糾紛問題,勞動群體處于艱難境地,在處理和溝通糾紛問題時存在較大的阻礙。即使有的企業建立了調節部門,但是不曾得到企業負責人的重視,調節人員綜合素質欠缺,部門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三)、其他原因

1、企業過于追求高利潤

個別企業為了使得利潤達到最大化,極力減少用工成本,不配備合理的勞動安全設施,甚至惡意的拖欠工人的薪資,嚴重的侵害了勞動人員的合法權益。

2、法律意識淡薄

對于勞動群體來說,法律意識差,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不懂得如果有效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個別勞動人員自身就不守法,不按照合同行事,擅自違規。

對于企業來說,忽視國家的法律法規,甚至是冒險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勞動糾紛案件的發生。

3、勞資關系復雜多樣化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勞動制度以及企業的經營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使得勞資關系也發生了較多的變化。而目前在初步建立新制度的過程中,勞資雙方未能及時有效的適應復雜的多形式的變化,處于一種尚未穩定的狀態,在一定程度上也致使糾紛爭議增加。

三、避免解決勞資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對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的宣傳載體和輿論工具開展勞動法制的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能夠依法履行其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促進用人企業能夠自覺的規范其用工行為。通過促進勞資雙方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能夠自覺的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數額,避免引發勞資糾紛。于此同時,對勞動者進行正反面實例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其能夠認識到采取堵路等極端非法手段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消除部分勞動者打官司過于繁瑣復雜,不如采取堵路攔車或者集體上訪討工資的錯誤認識,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才是正道。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對用工不規范、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違反勞動法等方面的案件要進行批評和曝光。

(二)、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針對當前一些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尤其是在勞動密集型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突出的地區成立勞動者欠薪保障制度。由有關部門制定其實施辦法,要求用工企業每月按勞動者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上繳欠薪保障金,繳費的比例標準與用工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相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的勞動者的工資出現拖欠現象,可使用該企業上繳的欠薪保障金,向勞動者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以通過變現企業的資產來籌集。

(三)、依法結算發放工資,并做好記錄

對于自行聘用的員工,要認真嚴格的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每月足額及時的發放工資。對于勞務分包企業的員工,用人單位要互相監督配合,每月足額及時的發放工資。對于因結算、計量等原因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情況,要保障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發放工資,事后要及時的補足剩余的工資。所有的工資發放必須要有詳細、完整、準確的工資表格,并經相關人員審核批準簽字,發放時也需要員工進行簽字。表格需要嚴格認真保存。以避免出現勞務糾紛時,缺少相關證據。這樣,既保證了勞動者能夠及時的領到自己的工資,又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了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四)、杜絕掛靠、轉包等現象,加強勞務分包管理

我國的《建筑法》等相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都規定禁止掛靠、轉包等現象。在工程中掛靠、轉包,將本就有限的利潤再次進行多分瓜分,實際到工程承包商手中,基本已經無利可圖,在利益的驅使下,工程承包商往往不顧及工程的質量,忽略施工的安全,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甚至有些承包商會攜款潛逃,從而引發了很多問題。因此要從根本上杜絕掛靠、轉包等現象。對于根據法律法規可以進行分包的部分工程,要選用具有相關資質、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依法簽訂相關承包合同。同時,在分包合同履行是,要加強對分包工程的監督和管理,從而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

(五)、增強企業的勞資糾紛的預防意識,完善勞資管理制度

隨著今年來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健全,更加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了用人企業的違法成本。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在逐漸提高。所以作為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尤其是勞資管理人員和項目領導,更要認真學習,并認真嚴格的執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增強勞資糾紛預防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切實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預防勞資糾紛事件的發生。作為建筑施工企業,要結合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勞資管理制度,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總結、補充,將之完善。要將勞資糾紛的處理、預防上升到和企業的效益、施工人員和工程安全、工程的質量等同等重要的地位。項目部的管理人員要共同努力,分工合作,責任到人,從而切實的預防勞資糾紛事件的發生。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及各大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勞資糾紛問題的解決,為了企業的健康發展,為了社會大環境的穩定和諧,政府有關負責部門要統一協調好勞資雙方關系,必須要采取有效可行的監管措施,維護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及時高效的解決已存在的勞動糾紛問題,已達到勞資雙方共贏的互利局面。

參考文獻:

胡占國主編.最新解決勞資糾紛必讀[M].北京:藍天出版社.2002.

鄭曉鴻.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有效性及程序履行[J].西部論叢.2009(5):41.

篇2

關鍵詞:勞資矛盾 預防機制

一、強化勞資矛盾源頭防控機制

(一)修訂和完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

依據調查,勞資矛盾高發期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體系及相關政策不夠完善,例如:法規與政策不配套,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內容龐雜,規章、復函、乃止政策與法規沖突,計劃經濟色彩濃厚與市場經濟下的勞資關系脫節,使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乃止行政主管部門、法院等各方主體在處理勞動關系中出現問題,引發勞資矛盾。因此應進行系統清理和統一,修改、補充和完善,使得建立和維護勞動關系有法可依,有策可循,就從源頭上減少了勞資矛盾。

(二)在全社會加大勞動法律法規與政策的宣傳力度

全黨全國全社會都應重視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和普及,不能只當成勞動部門的事,應建立長期的宣傳機制,不能運動式的宣傳,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大眾媒體。采取以案講法、發放便民守冊、組織送法進企業、進鄉村、進街道、進學校(畢業生)、公開勞動審判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這就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產生。

(三)加強勞動行政與執法力度、預防和減少勞資矛盾

針對勞動爭議、勞資矛盾高發、尖銳態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與執法部門應積極應對,強化職責。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監察職能,規范勞動力市場運作,提前介入,引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從市場準入方面預防了勞資矛盾的產生。強化勞動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將勞動就業工作導向科學合理、良性發展的軌道。可以起到有效防范矛盾糾紛產生、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

(四)健全和完善勞動糾紛調處機制,遏制勞資矛盾高發態勢

當前主要的是:首先,要健全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工會、司法行政機關、勞動行政部門、法院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勞動糾紛多元調處機制,即建立多方聯動機制,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實行勞動糾紛全程調解。各級行政機關、工會組織、仲裁機構應切實擔負起調處勞動糾紛的職責,力爭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訴訟之前。法院要強化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對勞動案件提前介入,實行訴前(立案階段)、訴中、訴后(執行)全程調解,引導雙方溝通,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加強與仲裁機構協調,力爭在裁判標準上一致,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階段有效化解,發揮仲裁過濾功能,減少到法院的案件數量。對于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要注意與當地工會組織、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交流配合,使審判工作融入到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綜合治理之中。改革勞動訴訟制度,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實行簡易速裁制度等等。通過健全和完善勞動糾紛調處機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將其處理在萌芽階段,起到化早、化小、化了作用,從而預防矛盾激化,減少案件數量。

(五)堅持已有的改革成果,有效防控

近幾年各地在改革中涌現了許多源頭防控的作法。例如,完善和規范職業介紹中介服務、工會參與、對勞動者進行職前培訓納入勞動合同法規教育,為農民工服務、在農村和企業建立工會、實行法律援助、在一些勞務輸入出較大的地方政府派員帶隊等改革舉措,無凝為預防勞動糾紛的產生、勞資矛盾的激化起到了很好作用。這些作法應逐步完善成為一種機制。

源頭防控機制也是系統工程,應引起重視,政府應起到總牽頭人的作用。這樣才能構建有效的源頭防控機制。

二、建立勞資矛盾預警機制、防控勞資矛盾

(一)相關部門完善信息的采集、反饋、處理機制

與勞動爭議、勞資矛盾相關的部門應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和諧社會的高度,建立和完善信息的采集、反饋和處理機制,重視工作。

政府部門應強化工作,及時采集、反饋和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信息,總結本地歷年的信息,找出規律,設計一套預警系統,比如從信息數量、信息質量、重要程度上制定一些預警指標,達到指標,及時處理,發現預防,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與此相同,工會系統、法院系統等相關部門都應建立自身的預警制度。另外,應著力構建法院、勞動、民政、工會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各方聯動、全員參與”的多元“大”格局,及時發出預警,使勞資矛盾穩控措施到位,確保勞動關系和諧。

(二)經濟工作部門結合經濟工作建立預警機制

勞動糾紛、勞資矛盾的產生與激化有一定的規律,例如經過調查研究,勞動糾紛、勞資矛盾的發生與經濟發展呈正相關,經濟發達的地區,往往勞資矛盾越突出,中小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勞動糾紛突出,又有自身的特點。作為經濟工作部門在領導經濟發展的同時,及時總結規律,建立適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勞動糾紛、勞資矛盾預警監控模式,對勞資矛盾進行預測,并及時發出預警信號,保證風險可控。這不僅是減少矛盾有利而且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必要。

(三)人民法院建立案件預警機制

人民法院應結合勞動訴訟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案件預警機制:

一是以歷年勞動案件的數據為樣本,進一步加強對案件發展趨勢與相關因素協同發展規律的認識和把握,以信息化為手段,通過建立與勞動爭議案件增速的相關的經濟增長率,中小企業景氣指數等定量指標,并有效結合社會法制發展程度等定性指標,建立案件預警監控模式,對案件發展越勢進行預測,做到事前充分配置審判資源,保證勞資矛盾風險的可控。

二是建立與勞動案件多發企業的點對點聯系預警機制。定期調研回訪,了解案件動態和趨勢,加強對企業勞動者訴求了解,在此基礎上建立勞動爭議案件動態信息研判機制,及時發出預警,避免勞資矛盾激化。結合審判對一些企業屢訴屢敗一再違法的情況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預警,并建議將違法經營、違法用工的投資者黑名單公布于眾,促使其依法處理債權債務,保護勞動者,也威懾其他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

三是建立案件追蹤和上下左右的溝通預警機制。法院在審理勞動案件中應堅持對案件審判各階段的跟蹤控制,弄清來龍去脈還要跟蹤審判后動向,尤其是重大的群體性的案件,發現上訪苗頭,及時向有關方面發出預警。建立和完善勞動案件審判中上下級法院、兄弟法院乃至法院外部相關部門(勞動、工會等部門)的溝通機制預防矛盾激化。

(四)建立信息共享、勞資矛盾的會商預警機制

篇3

一、工作情況和措施

(一)加強制度建設為維護穩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一個單位的形象窗口,通過這個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眾的呼聲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從而推動整體工作的有效開展。為此,我局建立規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是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崗位責任制,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一票否決制。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并認真抓好落實。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統一領導全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同時,對涉及國土資源突出問題及工作根據各股室的工作性質進行了分工,責任到人。做到組織、機構、人員、經費四落實。

三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情況分析會,對全系統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形勢及時進行通報,分析矛盾糾紛隱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是實行首問負責制及局領導接待日制。同時,要求熱情接待每一位群眾,做到“五個一”,即“一張笑臉、一句問候、一聲請坐、一杯茶水、一份滿意”。并嚴格按照“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復、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實行開門接訪、帶案下訪解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疑難問題。確保按規定確定是否受理,并保證給予書面答復和處理結果。

今年,我局在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中,截止目前共發生土地違法行為1宗,面積0.012頃,收到來信來訪3件,來訪23人次,其中土地權屬糾紛1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1件,省廳交辦市局轉辦的1件,現已辦理完備。對桃源煙葉站旁一起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筑,并已造成土地破壞的矛盾隱患,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此事進行了受理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了結案處理,強行拆除非法建筑40平方米,退還和恢復耕地110平方米,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

(二)開展業務培訓建立一支合格的維穩隊伍

做好維護穩定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關鍵在人。只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依法辦事,就能妥善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群眾排憂解難。我局在認真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時,對內注重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

一是今年年初對全系統人員進行了為期三天的封閉式業務培訓。重點進行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的培訓。

二是積極參加省、市、縣組織的依法行政和培訓班,領導帶頭,全員參加。通過經常性學習培訓,接待和處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實際運用能力進一步增強。在處理違法案件和土地、礦產矛盾糾紛中,嚴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該答復的及時答復,該查處的及時查處。有效避免了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例如今年,對我縣包氏兄弟多年去市到省因土地征收問題的上訪,我局快速反應,認真對待,查清事實,對照政策及法律法規,給予澄清答復,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強宣傳工作夯實維穩工作的群眾基礎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抓好國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設法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群眾對矛盾糾紛問題有正確認識,從而避免群眾因對法律、政策的誤解越級上訪,重復上訪,有效降低上訪的“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二是及時編印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匯編數百冊發放到各階層人士手中,供學習留存;

三是通過政務平臺網站,供公開查詢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業務流程、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一切公開事項。通過宣傳,不斷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意識。

在“新區”建設、二期區開發等建設工程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遷量大,矛盾糾紛比較突出。對此,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并根據政策,結合實際,編寫“問答”式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舊城改造中,加強對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化解了社會矛盾,避免了上訪。而且,群眾舉報違法用地的積極性明顯提高,1-6月,在城區二調工作中,我局共受理辦結涉及國土資源的矛盾糾紛案件226起,有力促進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嚴格依法辦事大力維護社會穩定

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既要按照政策法規宣傳說服群眾,又要切實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做到嚴格執法。對基層群眾反映強烈,影響面廣的矛盾糾紛案件,我局及時組織力量,調研,查處,決不拖延。例如今年對文屏石橋社區的集體上訪和一些個人的典型上訪案件,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調研,宣傳政策,認真答復,及時依法處理。從而有效遏制了上訪的勢頭。此外,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近年以來,我局先后投資數萬元,購置了電腦、攝像機及交通車輛,為及時處置違法占地、違法開采、土地糾紛等案件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二、存在問題

我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和群眾愿望還有一定的距離。

一是對綜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干部職工的思想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篇4

1.1建筑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的范疇企業的任何經營活動都必須受限在法律法規的允許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所有經營活動都不可能離開法律的調整及規范。政府與建筑企業之間法律關系的調整依據《經濟法》和《行政法》進行;而建筑企業與相關企業為平等主體,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調整主要根據《合同法》等適用民商類法律為準則;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主要包含有財務管理、勞動管理、質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這些職能部門的則須依據《會計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及調整。

1.2建筑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建筑企業生產經營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與有關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據法律規定履行從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又或者由于企業外部的相關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而企業內部調節沒有達到法律法規的要求,從而導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對企業造成不必要損失的可能性,常見的建筑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大量的建筑企業發生法律糾紛。結合實例,從法律糾紛發生的原因上看:一為建筑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的法律糾紛,比如勞工合同的勞資糾紛、工程招標管理所引起的糾紛等;二為建工合同簽訂、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糾紛,較為常見有工程結算糾紛、工程項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沒有切實遵照法律法規履行。從這些法律糾紛的案例中不難看出,很多建筑企業對內設的法務部門的忽視,以至于法務部門在企業在生產經營的決策過程中沒有發揮到為企業涉及法律審核的相關問題進行把關。因而,建筑企業要想更好地發展與壯大自己,盡可能避免法律糾紛是關鍵;而在避免法律糾紛的問題上,除了企業自身加強管理、依法生產經營外,企業內部還要培養自己的法務人員,企業一旦存在法律糾紛,內部法務人員跟專業律師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務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

2.如何完善建筑企業法務管理機制及相關工作

2.1建筑企業法務職能的完善建筑企業內部設立的法務部門應加強科學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處理企業的法務上的程序與權限,應給予法務部門明確落實。而完善職能過程主要由法務部門、業務部門及企業高層領導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風險為主,建立機制與模式完善結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業的重視與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務部門在企業的法務處理中發揮出應有的職能效應。

2.2推進企業法律顧問機制及對企業法務人員的培養企業應該要大力推進法律顧問機制,規范設置企業法律顧問事務機構,在企業重大投資、重大工程的決策過程中總法律顧問必須參與,是企業在重大法律問題上的避免損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業應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對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簽訂、重要工程投標、合同爭議處理、變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約及賬款催收、追討等重要法律事務上,通過企業法律顧問的審核、指導,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更好的維護企業的利益。建筑企業在法務處理上,企業法律顧問是應對法務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顧問畢竟不能一一俱細,因此,企業有必要大力培養自己的法務人員,而能否提高法務人員工作能力與業務水平,成為法務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業法務工作者,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基礎,更應懂得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在建筑行業的專業方面,也要注意企業管理與經濟管理知識,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相關環節應深入了解。才能達到企業知識與法律知識的融會貫通,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與工作效率。

2.3建筑企業法務工作者的具體工作及角色細節定位在建筑企業中,法務工作者從事著以保護公司利益為責任的工作,因而,法務人員實際上是實至名歸的“守護神”。就具體內容來說,建筑企業法務工作人員對法務工作有著多樣化的服務方法。例如:法務人員對建筑企業的重大決策可根據法律規范進行利益與法律風險的可行性論證;擬定、修改、審查建筑企業內的各類協議、合同與其他相關法務文件;對某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發表嚴正聲明;法務人員應企業參加經濟、行政及民事類訴訟與仲裁等,在最大范圍保護企業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務人員在企業的人力資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解決人事相關問題,起草與審查勞動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務人員對于企業法律問題要懂得區分情況采取法律的處理措施,比如:在對于我方企業已經出現合同違約的情況下,法務人員應迅速與對方商討解決辦法,明確責任后擬定補充協議或理賠協議,以免造成企業更大的損失。關于口頭合同,為防止后期糾紛造成證據不足而敗訴,法務人員應及時擬以書面合同確定下來。而關于債權問題,對于部分已經存在訴訟過期等問題時,法務人員應積極與對方商議重簽還款協議或盡快調解解決。盡己所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信譽、經濟損失,是法務人員的職責所在與職業素質。

3.結束語

篇5

關鍵詞:稅務風險;表現形式;原因分析;防控措施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31

近年來,中國石油充分發揮資金、技術、管理與綜合一體化優勢,海外油氣業務取得突破性進展,國際化運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在參與全球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過程中,石油工程技術服務企業(簡稱“油服企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資源國為支持本國石油工業的發展,對外國油服企業的運營監管越來越嚴,條件越來越苛刻,油服企業與當地稅務、海關、金融、勞工等部門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稍有不慎就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甚至滿盤皆輸。

1 海外稅務糾紛發生的背景

在海外投資經營,依法進行稅務申報、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會通過轉移定價、利用稅務優惠或者雙邊稅收協定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降低稅務成本,獲取更多的利潤。但是,如果企業海外分支的涉稅決策、稅款計繳、納稅籌劃等方面未遵循所在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可能造成企業經濟利益損失及聲譽損害,引發稅務糾紛。在世界各國稅務監管越來越嚴、采取各種反避稅措施的大背景下,油服企業更應梳理納稅管理流程、強化稅收管理基礎,構建全面、有效、可控的納稅風險管理體系,妥善管控稅務糾紛,全面降低企業海外涉稅風險。

2 油服企業海外稅務糾紛的表現形式

資源國稅務局不定期進行稅務審計,以各種理由認定企業的涉稅行為不符合當地稅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補繳稅款和滯納金。例如,在阿爾及利亞的油服企業每年都會收到稅務局的審計通知,審計時間不定,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年。審計范圍很廣,對企業成立以來的所有會計文檔、進出口資料、合同文本、設備物資等進行查驗。審計人員的權力很大,如果認定企業的收入和成本確認不符合會計準則或稅收法規,馬上開出巨額罰單,企業需要自證清白,進入漫長的“討價還價”階段。很多時候審計人員都是憑個人的主觀臆斷,曲解法律條文,做出令人哭笑不得的審計結論。企業收到罰款后要想申辯,必須先交納罰款金額25%的保證金,否則會按天收取滯納金。申辯程序繁瑣、周期很長,即使合情、合理、合法的申辯理由,稅務局也不一定會認可。申訴期過后,如果企業還沒有交納罰款,企業不但需要支付滯納金,而且投標資格、設備物資進出口辦理、銀行資金都會被凍結,影響是毀滅性的。

3 原因分析

油服企業海外工程項目比較分散,不少處于法制不健全、執法不規范的國家或地區,經營風險高、運作難度大。這里面既有錯綜復雜的外部經營環境等客觀原因和困難造成的,也有企業自身沒有做好調查研究和經營籌劃,甚至不惜違法違規經營等自身的主觀原因或過錯造成的。

3.1 客觀原因

每個國家有不同的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過程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差別很大,集中體現在稅務處理方面,客觀上加大了稅務管理的難度,導致了稅務糾紛的發生。不少國家的財稅政策模糊不清,政府內部不同部門甚至同一個部門的不同官員對有關法律政策解讀偏差較大,自由裁量權過大,很多政策的解讀取決于官員個人的判斷。

稅收政策復雜且稅賦沉重,所得稅稅前費用抵扣定性隨意,對可入賬成本要求非常嚴苛,稅務申報時大量合理支出被剔除,稅務審計更是吹毛求疵,造成企業很重的稅務負擔。不合理的外賬成本核算體系導致企業的外賬利潤虛高,稅基擴大,正常、合理的利潤用于繳稅,壓縮了盈利空間,企業不得不進行納稅籌劃,但是納稅籌劃都是有風險的。

一些國家的司法體系不健全或者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導致已簽署的免稅協議無效或者得不到稅務執行機關的認可,給承包商后續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和損失,例如,某國承包商與油公司簽訂協議之前,油公司聲稱與所在國政府簽署了相關的產品分成協議,協議中明確規定甲乙方及分包商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而且甲方向乙方出示了相關的免稅協議,該協議由甲方和該國能源部門簽署,故甲乙方簽署了相關的合同,合同價格是在乙方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下”。但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所在國的稅務機關聲稱這份免稅協議并沒有該國議會或總統的簽字批準,故不予承認,導致承包商蒙受重大損失。

3.2 主觀原因

不少海外稅務糾紛是由于管理層在海外投資時調研不充分、不深入或者盲目決策造成的,風險識別能力不強。個別海外項目基礎工作不扎實,如沒有按照當地要求建立外賬,外賬沒有可靠文檔做支撐,會計稅務報表不符合規定,經不起審計,文件資料保存不及時、不完整。稅務糾紛發生后,海外項目“手忙腳亂”,匆忙應對,找不到合法、合理、合適的解決辦法,此時臨時“抱佛腳”為時已晚。

4 油服企業海外稅務風險防控措施

資源國的大環境無法改變,只能去適應,但油服企業可以從自身入手,采取有力措施來降低海外稅務風險。總的來說,油服企業海外項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防控稅務風險。

4.1 提高稅務遵從意識,做好前期調研和籌劃框架設計

觀念決定意識、意識決定行動、行動決定效果。油服企業在海外投資經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核心管理層一定要樹立稅務遵從意識,海外分支涉稅行為,必須遵守中國、資源國的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對于新國家、新項目,油服企業進入之初,應重點對資源國投資經營環境如政治經濟形勢、會計準則、稅收體系、稅收管理機制、稅收征管機制、進出口規定、外匯政策、法律法規等進行深入調研。公司在當地注冊時,對投資架構和投資路徑、項目公司設立性質提前考慮。海外分支機構須熟悉所在國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體系,掌握所在國稅種設置、稅收主管部門、征收管理政策等納稅制度安排,以及稅務登記、稅款繳納、爭議申訴等稅收相關行政程序。企業在涉稅活動發生之前,特別是項目投資、資產收購、資產處置、企業設立、企業合并、企業分立、股權轉讓、破產清算、債務重組等涉稅活動,應提前分析稅收問題,設計納稅籌劃方案。與油公司簽署合同之前,要調查好油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免稅協議是否真實有效,防止后續執行過程中吃大虧。對于已經運作過項目的國家,油服企業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對納稅籌劃方案進行修正、完善。

4.2 夯實基礎管理,重點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油服企業海外分支遵循“依法納稅、合理籌劃”的總體要求,按所在國會計準則、稅收政策、法律法規要求設置賬簿,并滿足當地稅務監管和審計要求。根據所在國稅收法律法規,依據合法和有效憑證,稅務核算應正確、完整地反映經營收入、成本費用、經營成果和納稅調整等要素。稅務核算、納稅申報、稅費繳納及時、準確、完整。規避風險,人才是關鍵,聘請當地會計師進行會計核算,選擇強有力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日常業務的監督與指導,提前進行第三方審計。

納稅籌劃,應以公司整體戰略和業務發展為導向,服務和服從于公司總體財務目標的實現,合理合法節約稅收支出。企業納稅籌劃,要做到納稅籌劃依據合法、納稅籌劃方案可行、經營安排符合政策導向、檔案資料完備、財務核算健全、稅款計算繳納準確及時,切實降低企業涉稅風險。關注設備物資進出口報關價值、名義工資、設備租賃費、技術服務費、總部管理費分配等的合理性,應有合法有效憑據作為支撐。轉移定價是稅務糾紛高發領域,設備物資轉移定價時保證文檔流、資金流、物流一致,經得起海關核查和稅務審計。

4.3 發揮公司一體化優勢,信息、資源與經驗共享

為發揮公司一體化優勢,可以考慮采取甲乙方、上下游、業務環節整體納稅籌劃的措施,維護和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整體納稅籌劃,特別是甲乙方企業共同籌劃,籌劃空間廣、載體多,轉讓定價可以更為靈活。

油服企業海外遇到的稅務糾紛,特別是在同一個國家遇到的糾紛,往往存在著共同性。如果能共同分享應對經驗,共同吸取教訓,必要時攜手應對糾紛,必將大大增強涉稅企業的力量,更好的推進稅務糾紛的解決。工作中加強橫向溝通,與其他兄弟單位及時交流和分享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經驗,多與中資企業商會、行業協會、同行業單位商討遇到的問題,集思廣益,對有共性的問題統一申訴,以達到最佳效果。

4.4 積極應對稅務審計、妥善處理涉稅糾紛

稅務審計過程中,項目財務總監應全程關注,對于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審計人員進行澄清和溝通,對于有可能產生稅款補繳、滯納金、罰款等稅收征管事項,應提前向總部報告,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并為其他項目提供預警和借鑒。

海外稅務糾紛發生后,企業應立即M行案情分析,對糾紛發生的原因、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分析和評估,研究制訂合理的糾紛處理策略和配套的具體措施,統籌利用各種資源,爭取將訴訟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海外分支作為一線指揮部,應咨詢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據稅務爭議所在國法律法規,摸清稅務局的目的和爭議點,找出說服力比較強的證據,依靠內外部專業法律人員、動用一切可以動員的資源積極應訴。企業層面無法協調解決的爭議,可以由集團公司稅收協調小組統一出面進行協調。需要集團公司領導出面協調的重大稅務爭議事項,需及時報告集團公司進行統籌協調。稅務糾紛解決后,油服企業應舉一反三,及時修補稅務管理漏洞,防范稅務糾紛再次發生。

篇6

1.1個別村土地延包時遺留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 有的村當時采用動賬不動地方式延包,實際土地承包不均,現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極個別村因為規劃建設占用土地不確定和種植業結構復雜等原因導致延包不到位。

1.2人口回遷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稅費改革前有的村民為了回避統籌提留等稅費負擔而進行外遷戶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規,這些人沒有土地承包權,但農村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吸引,使他們要求回遷戶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農戶在這些年增加了戶口,按照農村的傳統觀念,增加戶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承包關系要長期穩定,確需小調整的也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這兩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解決不好就會出現問題。

1.3違法調整土地,引起群眾不滿 這類問題近年來逐漸減少,但有的村仍然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延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的做法,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審批程序,就根據人口增減調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調,被抽地的農戶往往有意見。還有的村在機動地能夠滿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況下,仍然抽回減少人口的土地,或把減少人口的土地變為機動地收取土地承包費。

1.4預留土地群眾要求均分 有的村延包時有預留的機動地、建設預留地、果園、桑園、黃煙地等土地。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現在村民要求均分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戶不肯,產生糾紛。

1.5土地流轉不規范產生糾紛 前些年尤其是農村稅費改革前,有的農民因為當時種地有稅費負擔、效益低等原因,口頭流轉了土地,大多沒有簽訂流轉合同,現在想收回土地,雙方產生矛盾和糾紛。這樣的糾紛處理難度較大。

2.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主要原因

2.1個別基層組織對土地延包問題重視不夠 個別基層組織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對存在的土地承包問題重視不夠,對問題解決無措施無辦法,畏難發愁,使群眾反映突出的一些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

2.2基層干部群眾傳統的土地承包觀念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沖突 隨著農村政策的調整、支農惠農政策不斷加強以及失地補償的增多,農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要求增人分地,甚至不顧及法律的規定。基層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難以正確認識和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2.3村級存在不依法行政的問題 有的村仍然按過去的管理方式來對待土地承包,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規政策進行土地調整和土地管理,引發減少土地農戶的不滿。

3.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建議

3.1進一步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 要采取多種方式,組織廣大基層干部深入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讓他們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不斷提高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能力。同時也要向農民群眾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

3.2加強業務指導,幫助基層解決好土地延包突出問題 各級農經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指導督促力度,幫助基層組織處理土地延包存在的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穩定。要總結典型經驗,指導幫助基層組織對存在問題的村開展綜合治理,在建好村級班子、理順好干群關系的基礎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篇7

關鍵詞:企業 法律風險 解決措施

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必然蘊涵著相應的法律風險。如果企業能夠采取科學的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就會減少法律糾紛的發生,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否則,企業法律風險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甚至導致企業走向衰落、破產。因此,如何科學地防范企業法律風險,使企業在法律風險最低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企業法律風險的成因及防范對策談一些粗淺的看法。[1]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企業外部法律風險因素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因素的存在,導致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存在著企業外部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企業外部法律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修訂、市場競爭對手的行為、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因素等,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因素主要包括企業員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到位等。下面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形成原因做一些具體分析。

1.外部存在的法律風險因素,是形成企業外部法律風險的原因

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修訂是形成企業外部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法律法規不盡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規范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處于經常變化完善當中。因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修訂,使企業原來合法或不違法的經濟活動,有可能違反了新的法律法規,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盡管企業總想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規,并盡快使自己的經濟活動不違反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由于企業的經濟活動總是按照一定的慣性來進行的,有可能導致企業的經濟活動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2.企業內部存在的法律風險因素,是形成企業內部法律風險的原因

企業員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是企業存在內部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企業的經濟活動是靠企業員工來進行的。由于一些員工不懂法或法律意識淡薄,甚至有的員工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犧牲企業的利益,在經濟活動中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尤其是有些企業管理者習慣“家長式”管理,不懂法或法律意識淡薄,一旦決策失誤,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必然使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到位,是企業存在內部法律風險的另一重要原因。企業的經濟活動需要管理制度來加以規范,而管理制度是由人制定的,由于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管理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會或多或少地存在著缺陷和漏洞,使企業蘊涵著法律風險。盡管企業制定了管理制度,用以指引、規范、約束企業各部門、各員工的行為,但是有些部門或員工違反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執行管理制度不到位,也會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對策分析

只有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并加以嚴格執行,綜合運用多種法律風險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業法律風險。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在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中,通過分析評估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套制度及流程。

2.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企業應建立全員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一般而言,大型企業應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總法律顧問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全面領導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和運作。企業應建立法律事務機構,法律事務機構人員由律師或企業法律顧問組成,法律事務機構具體負責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設計和監督執行、法律風險發生后的處理等,企業應充分發揮法律事務人員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專業特長和業務保障作用。各業務部門應熟知與本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業務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本部門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企業要明確每個員工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每個員工要自覺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圓滿地完成自己的任務。當然,企業各部門、每個員工應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確保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有效運轉。[2]

3.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強化合同管理

企業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大多是通過各種合同來體現的,因此,企業應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合同管理,尤其要強化合同的起草、審查、履行、驗收等重要環節的管理,防范法律糾紛的發生,確保企業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4.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法律訴訟或仲裁,在遇到法律訴訟或仲裁時,企業應積極應對,依法辦事。法律事務人員要認真收集證據,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解決法律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企業利益損失。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企業應在維護企業利益的基礎上,力爭與對方和解或調解,和解或調解不成的,應通過法律訴訟或仲裁的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權益。[3]

總之,由于企業外部法律風險因素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因素的存在,導致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存在著法律風險。只要企業能夠采取科學的防范措施,才能把企業法律風險降到最低,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促進企業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何俊鵬. 淺談大型水電工程建設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J]. 法制與經濟(上旬). 2013(08)

[2] 陳巍,任慧云. 創業法律風險防范的原則初探[J]. 白城師范學院學報. 2012(06)

[3] 李運. 淺議現代企業法律風險管控體系建設[J]. 中國商貿. 2012(31)

篇8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趨勢,有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違法違規的現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違法現象,主要表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時違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確建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規范建設工程活動的重要手段。加強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內涵概述

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義是指合同對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開始產生約束力。我們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應該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幾個基本的法律條件。主要以下三個,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時都必須是具備了一定的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來說,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違背這一原則的就是無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意識表示真實,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只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條件,這二者之間有著重大區別,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可以分成當事人自由的狀態和當事人不自由的狀態。意識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內容而言都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具體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為直接的根本的內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這一個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從本質上來說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分析

一是表見形式合同。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通過人的行為進行判斷就可以確認行為人有足夠的權限來進行,基于信賴利益保護的原理,這種行為是生效的。如果行為人沒有權限或者超越權限范圍或者權時效終止之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并訂立相關合同,相對人能足夠的理由確認個偉人的是基于其擁有權的話,那么這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對人在這種情況下與無權人訂立的合同或者說一種交易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明確闡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見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其一,表見人從根本上說是沒有權限的,或者說沒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權;其二,在客觀情況上使得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具有權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對人無違法行為沒有行為過失。

二是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謂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條件,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進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況(使得合同的效力消滅)。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從根本上不同于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這類合同中,當事人提出請求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基本前提,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變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對應的人民法院或者相關仲裁機構也不能夠撤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現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為當事人存在重大誤解而簽訂的或者說在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時候存在顯失公平這兩種情形的時候,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相關的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此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消滅,這是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涉及當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實。有鑒于此,法律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銷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銷權歸于消滅。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事由起算1年內都沒有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銷事由之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了合同的撤銷權。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的法律后果問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或者說被撤銷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都被認為是無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應當終止,不再繼續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繼續履行。如果行為人因為履行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產生的財產上的后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加以處理。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形式,一是返還財產。二是賠償相應損失。三是對財產進行追繳,最后收歸國有或者返還給善意第三人。這無論如何,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響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權益。

三、準確認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對策措施

一是加強對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在這方面,要加強合同規范性建設,這有利于準確和統一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要堅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就應該堅持相關的基本理論原則,貫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終,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項制度和該領域的具體活動具有指導作用的原則,同時指導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實施。

二是規范建筑合同領域的法律法規。要實現這以目標,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努力。這種規范主要應該從立法上加以解決,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不僅僅是應該解決專家學者的問題,還應該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參與到相關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夠使得立法具有科學性合理性,且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法律法規的規范性,同時便于執行。

三是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并加強法制宣傳。所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建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當前要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從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盡量減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認定上的一些糾紛,那么加強對公民法制意識與權利意識的宣傳培育顯得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李高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國政法大學,2010.

[2]王平,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之比較及啟示[J],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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