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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稅;稅收法定;稅法;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D92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4-0143-04
付慧姝(1979-),女,法學博士,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商法。(江西南昌 330047)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招標項目“中國環境稅立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JD1104)的階段性成果。
目前,我國的環境稅開征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和熱議。無論是2011年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還是2012年3月召開的“兩會”,環境稅開征都成為與會代表們討論的熱點話題。在市場經濟國家,稅收與經濟發展模式創新、環境保護之間的互動關系被廣泛認知,環境稅收由于其在解決環境問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各界關注。
環境稅收制度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國家已推行多年,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對于21世紀的中國而言,經濟結構調整任務日益繁重,環境保護形勢日益嚴峻,在推行節能減排、低碳經濟方面面臨的國際壓力日益沉重。依靠直接的行政管制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不僅效率低,而且壓力大。環境稅收制度更多地依靠市場機制,將環境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即將環境服務費用和環境損害等費用直接計入產品、服務價格。對于國家而言,環境稅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該收入可用于環保事業,有效地將經濟政策與環保政策結合起來。而對于相關企業而言,開征環境稅在堅持減少污染、保護環境宗旨的同時能夠提供給企業一定的自由空間,使其在環境稅收刺激作用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雙重驅動下,去尋求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雙贏,最終實現環境稅有效的間接調控作用。同時,環境稅還通過為消費者、生產者提供刺激,使之改變行為方式,促進資源的生態化利用和環保科技創新。因此,環境稅收制度的推行,不僅有利于改革我國現行稅制,事關我國環境問題的解決,還涉及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必將產生深遠影響??梢灶A見,環境稅收制度的建立將在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中,發揮重大作用。
在環境稅立法工作中,我國應嚴格遵循有關稅法、環境法、立法法領域的幾項重要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顚S迷瓌t。這些基本原則將使我國的環境稅立法方案既符合法理,又契合中國實際,有利于環境稅制度在我國順利推行。
一、稅收法定原則
分析一些發達國家所走過的水利發展道路,我們不難發現,人類活動通過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對大自然的索取,由于索取過度,大自然反過來對人類生存發展形成了反制約,迫使人類活動按照大自然基本規律回報自然?,F階段,我國的水利發展仍然屬于向大自然的索取階段。很多現象證明這種索取在某種程度上已達到了社會、經濟平衡發展的極限,有些方面甚至開始向反的方向發展。環境的污染、生態條件的惡化、頻繁的洪水或干旱災害等都預示了這種平衡破壞的情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工程設計要考慮宏觀綜合關系。這種關系體現的往往是一種無形的效益。以大壩為例,以往人們多考慮它的防洪、灌溉、發電等綜合效益,這些都是能夠看得見、可以用經濟指標來衡量的東西,而這個工程對上下游的影響(如對河道演變,生態平衡影響),對左右岸的影響(如水位抬高、兩岸地下水位上升),對非經濟指標能衡量的行業影響都是應該考慮的。
判斷水利發展的合理性、綜合效益的可靠性等是我們進行戰略決策的重要依據。以往的水資源利用方式,水利工程的布設等是否適合所在區的基本特點,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往往通過完成工程量的多少來衡量,我們經常說這幾年建了多少壩、修了多少堤、打了多少井、灌溉面積又增加了多少畝,對于一個區域這些數量指標是否能夠保障全區域內系統水環境水生態安全,是否滿足一個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則不得而知。新的水利發展形勢下需要研究更加客觀、合理的水利發展判別指標。
綜合起來考慮一個區域的水戰略問題實質上就是要處理好區域內社會、經濟、環境等各要素之間的關系。
1.水質與水量的關系
水質與水量是兩個相互依存的概念,破壞了水質就等于減少了有效使用的水量;沒有充足的水量,保證良好水質就缺乏基礎條件。反過來,如果有足夠的水量則為水質的保護提供了一定的基礎條件。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人類生存的基本用水還是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用水,水量水質是并重的。然而,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自然界的總水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提高人類有效用水量的重要手段就是大力改善水環境和供水水質條件。水質的保護將可能是我國水利發展戰略的重要目標。
2.防洪與減災的關系
防洪安全只是一個相對概念,絕對安全的環境是不存在的。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來制定合理的洪水安全標準。但另一方面,就是考慮在發生超標準洪水時的安全問題,這就是減災。要正確處理防洪與減災的關系,要雙重兼顧,做好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綜合平衡。
3.洪水與干旱的關系
時間上,汛期來水偏多,產生洪水災害,非汛期來水偏少,不能滿足用水需求;空間上,南方水多,北方水少,東部水多,西部水少。而這種不平衡還時常產生變異。實際上在我國汛期發生干旱、非汛期產生洪水,南方發生干旱、北方發生洪水的災害情況并不少見。對于發展經濟來說,洪水與干旱兩者都是災害。戰略決策中要妥善處理好洪水與干旱矛盾的綜
合措施,關鍵在于將時間空間的不平衡調整為相對平衡。
4.局部工程與流域的關系
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流域系統內,組成系統的各個因子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之間、左右岸之間的宏觀影響長期存在,一個工程在一個流域的作用往往影響到相當大的范圍甚至整個流域,工程的規劃與建設要特別注意這種宏觀影響。
5.工程與管理的關系
人類改造自然,現階段最重要還是通過工程措施,然而工程作用的發揮是通過管理來實現的。在一個區域內不同工程措施有不同的側重點,如何從系統的角度合理調度、發揮工程的綜合作用,在這里要避免工程的重復或者工程運用功能的沖突,甚至對流域綜合管理產生負面影響。
6.人類活動與自然規律的關系
人類活動所產生的結果不能違反自然規律。以流域內興修水利工程為例,流域內水利工程的建設和水資源利用方式將改變流域內水土平衡及水循環特征,形成了新的水資源分布特征,這時,人類調控的程度就需要遵循自然資源與社會發展的基本需求。大量興建水庫、堤防將流域內一部分水資源更多地攔蓄在河道之內或排洪入海,而使另一部分區域相對干旱或少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濕地流失、湖泊萎縮、植枯等生態惡性變化。因此,水利建設不能盲目滿足社會需求,相反要從流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出發,考慮自然基本規律,綜合減災、環境、域內社會合理利用水資源。
水利發展進程圖
7.河道與流域的關系
河道是流域內水體的傳輸通道,與流域是線與面的關系。大部分水利發展活動離不開河道,河道不暢則通道不暢,但河道不是孤立的,河道的治理作用相當一部分都反映在流域上來,我們在實施治理河道工程時要充分考慮這種全局性影響。
8.水與國民經濟其他行業的關系
一個區域的水資源量決定了其他行業的開發度,這就是水資源承載力的問題。因此進行區域的水戰略布局要了解國家在本區域的國民經濟發展布局,根據水資源的可能最大承載力考慮水資源配置。超出水資源承載力極限的,要提出建議對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進行修正,或者通過必要途徑提高水資源承載力。
9.水利開發與生態環境的關系
水利發展全局性目標中,關鍵是要針對不同區域的特點,分析水利開發對環境生態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實際上,不同區域水利開發程度對生態系統的影響是有區別的。
10.近期與長遠的關系
一、水土保持生態修復
1、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概念
有專家認為,生態恢復是指解除生態系統所承受的超負荷壓力,按照生態系統自身規律演替,通過其休養生息的漫長過程,使生態系統向自然狀態演化。
水利部生態修復規劃給出的定義是: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是指在水土流失區,通過一定的人工輔助措施,促使自然界本身固有的再生能力得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促進植被的持續生長和演替,保護和改善受損生態系統的功能,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步伐,建立和維系與自然條件相適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協調并良性發展的生態系統。
2、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特點
傳統的小流域治理主要是修梯田、筑攔砂壩、種樹種草,合理配置林地、草地、牧場和農田,建立農林牧結合的生產體系,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效益的行為。生態修復則是針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其突破了小流域綜合治理保水、保土和保肥(主要指氮、磷、鉀)的目標,把對構成生態系統的若干重要元素的治理擴大到對生態系統的全面保護、修復乃至重建。
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主要做法概括起來是:封山禁牧或輪封輪牧,實行舍飼養畜;退耕還林(草),25。以上斜坡堅決實施退耕;部分水土流失特別嚴重地區可實行生態移民,促進地方生態環境恢復;封、管、治、調相結合,即對封育區加強管理,部分地塊輔以適當的水土保持工程治理,調整產業結構使封育區人民的生活不受影響并有所提高。
二、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基本理論
1、生態系統退化的原因
生態修復是針對生態退化和生態破壞而言的。當生態系統的結構變化引起功能減弱或喪失時,生態系統是退化的。引起生態退化的原因很多,干擾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干擾打破了原有生態系統的平衡狀態,使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和障礙,形成破壞性的波動或惡性循環,從而導致系統的退化。事實上,干擾不僅僅在物種多樣性的發生和維持中起著重要作用,也會對生物的進化產生重要的影響。干擾可分為兩個方面,即自然干擾和社會干擾。自然干擾包括火、冰雹、洪水、干旱、臺風、滑坡、海嘯、地震、火山、冰河作用等。社會干擾包括有毒化學物的釋放與污染、森林砍伐、植被過度利用、露天開采等。干擾的強度和頻度是生態系統退化程度的根本原因。過大的干擾強度和頻度,會使生態系統退化成為不毛之地,而嚴重退化的生態系統的恢復是非常困難的,常常需要采取一些生態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來進行恢復,從而進一步進行植被恢復。
2、干擾與演替——生態修復與重建的理論基礎
群落的自然演替機制奠定了恢復生態學的理論基礎。演替有兩種基本類型:原生演替和次生演替。發生哪一種類型,是由演替過程開始時土壤條件所決定的。一般地說,生態演替是可預見的和有秩序的變化系列。在演替過程中,一個生態系統被另一個生態系統所代替,直到建立起一個最能適應那個環境的生態系統。生態演替可看作是在外界壓力不復存在之后,生態系統所經歷的一系列恢復階段。如果給以足夠的時間,演替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修復所有的干擾和重建原來的頂極群落嗎?事實并非總是如此,修復過程是有限度的。對受損生態系統恢復過程的關鍵性理解之一,就是擾后演替的最終結果和它們與正常演替的關系。自然干擾作用總是使生態系統返回到生態演替的早期階段。一些周期性的自然干擾使生態系統呈周期性演替現象,成為生態演替不可缺少的動因。人為活動的干擾是否僅僅是將一個生態系統位移到一個早期或更為初級演替階段,還是它從開始就是與自然干擾所發生的演替明顯不同的類型?實踐表明這兩類干擾的結果是明顯不同的。干擾如果很嚴重,使環境變化如此重大,以致演替向新的方向進行,永遠也不能重建原來的頂極群落了。當干擾持續到生態系統接近死亡階段時,恢復與重建可以使其在某些水平上恢復平衡,但與原來的正常狀態不同。天然恢復過程是要經歷很長時間的,在嚴重干擾后,需要的時間更長。生態演替在人為干預下可能加速、延緩、改變方向以致向相反的方向進行。究竟朝哪個方向進行,就取決于人類的行為。
三、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技術方法
1、廣義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技術方法
(1) 退化坡面生態系統生態修復
a.退化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修復。少施化肥,增施農家肥料;種植綠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種;輪作、套作,間種、混種;減少化學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籬等。
b.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態系統的生態修復。在封禁的基礎上,補種鄉土樹種、草種。封禁在我國早就得到廣泛的應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封禁只是解除了導致坡面生態系統退化的不合理放牧、刈割、開墾、樵采、挖藥材等人為壓力(或稱人為驅動力),
還需預防、解導致坡面生態系統退化的自然驅動力,如火災、鼠害等。一般來說,自然驅動力并不是導致坡面生態系統退化的主要驅動力,但也不容忽視。封禁時間的長短因生態系統類型、受損程度、氣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來說,喬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態系統可分別為8年以上、5-8年、3-5年。
(2)退化河流生態系統生態修復
在土壤侵蝕地區,導致河流退化的驅動力主要有修路、開礦、樵采、河岸放牧、化肥與農藥的面源污染、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的點源污染、過度捕魚等,對由于這些驅動力所導致的化河流生態系統進行生態修復,最重要的是要減輕或解除導致河流生態系統退化的驅動力,讓河流休養生息。此外,還可采取如下兩種方法:一是減少河流人工直線化的程度,增加河流彎曲度,以增加河流生境的多樣性,進而增加水生生物多樣性;二是在河流兩岸種植生物隔離帶(種類和寬度應因地制宜),一方面防治面源污染,另一方面為河流水生生物增加營養源。
(3)內陸河流域退化綠洲生態系統生態修復
一是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實施生態應急補水工程,至少要滿足天然綠洲生態系統最小生態需水量;二是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適當減少人工綠洲面積,使人工綠洲和天然綠洲面積比例調整到1:1左右。
(4)退化水庫生態系統生態修復
對退化水庫生態系統的生態修復可采取與退化河流生態系統相同的方法。
(5)退化礦山生態系統生態修復
該生態系統的土壤、植物等組分完全受損,缺乏植物生長所需要的營養元素,對這種嚴重退化的生態進行生態修復,可采取的方法有:覆蓋土壤,對土壤進行物理處理,添加營養物質,去除有害物質,種植適應性強的先鋒樹種或草種、間種鄉土樹種或草種
2、狹義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的技術方法
(1)生態自然修復的基本技術方法是封禁法。該方法適用于受損程度較輕的生態系統。
(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復生態的基本技術方法是“封禁補種”法。該方法適用于受損程度較重的生態系統。
【參考文獻】
[1]蔡建勤;張長印全國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分區研究[期刊論文]-中國水利 2004(04)
[2]焦居仁生態修復的探索與實踐[期刊論文]-中國水土保持 2003(01)
[關鍵詞]會計準則;相關問題;理順關系
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規范的一種形式,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是在一定經濟環境下而確定的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然而,在豐富的會計業務中,目前企業所運用的會計準則與相關的法律法規難以做到互補互融,協調一致。
一、會計準則與稅務處理問題
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的。但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之間很難協調一致。
1.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對某項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的規定存在差異,所以處理原則為:不得調整會計賬薄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會計制度及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后,調整為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2.對于經濟活動的確認具有時差性。按會計準則,對企業經濟活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來予以確認的,而稅務部門對于增值稅是按收付實現制加以確認的。由此而導致了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從而形成會計信息相對的虛假性。
3.會計與稅收計征對于不同的經營方式和表現形式的處理問題。會計方面對于資本權益交易不計征任何稅,只對資產經營征稅,如房地產交易應屬于資產經營,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契稅。一些經營者為了逃稅,則利用會計手段變資產為資本后再進行交易。
會計方面對于所得稅認定是以企業法人的經營行為為基礎,不以經營形式或方式的變化為依據。如對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會計核算以企業法人為前提,稅務征稅以會計核算期為征稅期,而承包人卻以承包期為計算依據,三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承包人圍繞納稅多少做文章,會計難以據實核算,稅收自然缺少真實基礎,從而導致國家、企業、經營者三者之間的利益矛盾。
目前,對于上述矛盾認識不一。一種觀點是稅法應與會計準則一致,稅收征繳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觀點是建立稅務會計學,將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的處理及納稅申報作以系統完整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如何處理應充分考慮我國企業與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小規模企業多,如果把會計準則、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有利于這些企業簡化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更有利于會計信息成本的降低。對于那些大型企業,為保證會計信息更好地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應適當分離。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問題
所謂兩者之間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種觀點上:一是取消會計制度,統一執行會計準則;二是按照不同的企業狀況進行分類,即一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一部分企業暫不執行會計準則而執行會計制度。堅持后一種觀點的理由是:
1.我國企業所有制形式不僅多種多樣,而且小型企業較多,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營經濟的推進,小型企業如雨后春筍,遍地開花。這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及經營方式更加復雜化、多樣化,無法適應統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要求。
2.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短,制度體系還不完善,多數地方計劃經濟觀念仍然較濃,還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要求。
3.大多數中小型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偏低,會計核算水平不高,統一執行會計準則有實際困難。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入手,幫助企業盡快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并分別建立行業會計制度。對于經營規模大、人員素質高的公司制企業,則運用統一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準則進行規范,既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又便于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決策。
上述觀點雖符合實際情況,但兩種觀點都有偏頗,尤其后一種觀點不符合競爭規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會計規范體系(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層次互補互融的要求。為使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不僅要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更要創造條件,推行會計準則的全面執行。
三、會計準則的實踐與理論問題
會計理論包括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應用理論等,正是由這些內容構成了我國較為完整的會計理論體系。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構成會計理論體系的每一項內容既是相對獨立的,又是相互間緊密相連的,尤其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與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更有密切的關系。
1.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來看,主要包括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及其確認、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及其特征、計量、記錄、報告等一系列內容。這是制定會計準則的依據和基礎。
2.會計準則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質。因為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濃厚的學術性質,一般不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會計理論能夠對實踐有用并發揮其理論作用,只有借助于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來實現,也正是有了這個“中介”,才能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自然的銜接起來,實現會計基本理論向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從而在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統率下,使會計理論體系渾然一體,前后貫通。
四、會計準則與審計準則之間的問題
當前,兩個準則之間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配套。
1.目前采用會計準則的原則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業,但審計準則是面對所有的企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
2.會計準則對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無形資產及其創造力,缺乏公允性。
[關鍵詞]會計準則;相關問題;理順關系
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規范的一種形式,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是在一定經濟環境下而確定的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然而,在豐富的會計業務中,目前企業所運用的會計準則與相關的法律法規難以做到互補互融,協調一致。
一、會計準則與稅務處理問題
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的。但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之間很難協調一致。
1.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對某項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的規定存在差異,所以處理原則為:不得調整會計賬薄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會計制度及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后,調整為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2.對于經濟活動的確認具有時差性。按會計準則,對企業經濟活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來予以確認的,而稅務部門對于增值稅是按收付實現制加以確認的。由此而導致了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從而形成會計信息相對的虛假性。
3.會計與稅收計征對于不同的經營方式和表現形式的處理問題。會計方面對于資本權益交易不計征任何稅,只對資產經營征稅,如房地產交易應屬于資產經營,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契稅。一些經營者為了逃稅,則利用會計手段變資產為資本后再進行交易。
會計方面對于所得稅認定是以企業法人的經營行為為基礎,不以經營形式或方式的變化為依據。如對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會計核算以企業法人為前提,稅務征稅以會計核算期為征稅期,而承包人卻以承包期為計算依據,三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承包人圍繞納稅多少做文章,會計難以據實核算,稅收自然缺少真實基礎,從而導致國家、企業、經營者三者之間的利益矛盾。
目前,對于上述矛盾認識不一。一種觀點是稅法應與會計準則一致,稅收征繳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觀點是建立稅務會計學,將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的處理及納稅申報作以系統完整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如何處理應充分考慮我國企業與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小規模企業多,如果把會計準則、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有利于這些企業簡化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更有利于會計信息成本的降低。對于那些大型企業,為保證會計信息更好地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應適當分離。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問題
所謂兩者之間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種觀點上:一是取消會計制度,統一執行會計準則;二是按照不同的企業狀況進行分類,即一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一部分企業暫不執行會計準則而執行會計制度。堅持后一種觀點的理由是:
1.我國企業所有制形式不僅多種多樣,而且小型企業較多,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營經濟的推進,小型企業如雨后春筍,遍地開花。這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及經營方式更加復雜化、多樣化,無法適應統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要求。
2.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短,制度體系還不完善,多數地方計劃經濟觀念仍然較濃,還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要求。
3.大多數中小型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偏低,會計核算水平不高,統一執行會計準則有實際困難。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入手,幫助企業盡快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并分別建立行業會計制度。對于經營規模大、人員素質高的公司制企業,則運用統一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準則進行規范,既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又便于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決策。
上述觀點雖符合實際情況,但兩種觀點都有偏頗,尤其后一種觀點不符合競爭規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會計規范體系(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層次互補互融的要求。為使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不僅要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更要創造條件,推行會計準則的全面執行。
三、會計準則的實踐與理論問題
會計理論包括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應用理論等,正是由這些內容構成了我國較為完整的會計理論體系。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構成會計理論體系的每一項內容既是相對獨立的,又是相互間緊密相連的,尤其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與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更有密切的關系。
1.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來看,主要包括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及其確認、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及其特征、計量、記錄、報告等一系列內容。這是制定會計準則的依據和基礎。
2.會計準則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質。因為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濃厚的學術性質,一般不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會計理論能夠對實踐有用并發揮其理論作用,只有借助于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來實現,也正是有了這個“中介”,才能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自然的銜接起來,實現會計基本理論向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從而在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統率下,使會計理論體系渾然一體,前后貫通。
四、會計準則與審計準則之間的問題
當前,兩個準則之間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配套。
1.目前采用會計準則的原則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業,但審計準則是面對所有的企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
2.會計準則對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無形資產及其創造力,缺乏公允性。
一、會計準則與稅務處理問題
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的。但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之間很難協調一致。
1.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對某項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的規定存在差異,所以處理原則為:不得調整會計賬薄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會計制度及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后,調整為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2.對于經濟活動的確認具有時差性。按會計準則,對企業經濟活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來予以確認的,而稅務部門對于增值稅是按收付實現制加以確認的。由此而導致了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從而形成會計信息相對的虛假性。
3.會計與稅收計征對于不同的經營方式和表現形式的處理問題。會計方面對于資本權益交易不計征任何稅,只對資產經營征稅,如房地產交易應屬于資產經營,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契稅。一些經營者為了逃稅,則利用會計手段變資產為資本后再進行交易。
會計方面對于所得稅認定是以企業法人的經營行為為基礎,不以經營形式或方式的變化為依據。如對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會計核算以企業法人為前提,稅務征稅以會計核算期為征稅期,而承包人卻以承包期為計算依據,三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承包人圍繞納稅多少做文章,會計難以據實核算,稅收自然缺少真實基礎,從而導致國家、企業、經營者三者之間的利益矛盾。
目前,對于上述矛盾認識不一。一種觀點是稅法應與會計準則一致,稅收征繳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觀點是建立稅務會計學,將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的處理及納稅申報作以系統完整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如何處理應充分考慮我國企業與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小規模企業多,如果把會計準則、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有利于這些企業簡化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更有利于會計信息成本的降低。對于那些大型企業,為保證會計信息更好地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應適當分離。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問題
所謂兩者之間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種觀點上:一是取消會計制度,統一執行會計準則;二是按照不同的企業狀況進行分類,即一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一部分企業暫不執行會計準則而執行會計制度。堅持后一種觀點的理由是:
1.我國企業所有制形式不僅多種多樣,而且小型企業較多,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營經濟的推進,小型企業如雨后春筍,遍地開花。這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及經營方式更加復雜化、多樣化,無法適應統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要求。
2.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短,制度體系還不完善,多數地方計劃經濟觀念仍然較濃,還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要求。
3.大多數中小型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偏低,會計核算水平不高,統一執行會計準則有實際困難。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入手,幫助企業盡快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并分別建立行業會計制度。對于經營規模大、人員素質高的公司制企業,則運用統一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準則進行規范,既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又便于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決策。
上述觀點雖符合實際情況,但兩種觀點都有偏頗,尤其后一種觀點不符合競爭規律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會計規范體系(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層次互補互融的要求。為使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不僅要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更要創造條件,推行會計準則的全面執行。
三、會計準則的實踐與理論問題
會計理論包括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應用理論等,正是由這些內容構成了我國較為完整的會計理論體系。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構成會計理論體系的每一項內容既是相對獨立的,又是相互間緊密相連的,尤其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與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更有密切的關系。
1.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來看,主要包括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及其確認、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及其特征、計量、記錄、報告等一系列內容。這是制定會計準則的依據和基礎。
2.會計準則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質。因為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濃厚的學術性質,一般不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會計理論能夠對實踐有用并發揮其理論作用,只有借助于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來實現,也正是有了這個“中介”,才能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自然的銜接起來,實現會計基本理論向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從而在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統率下,使會計理論體系渾然一體,前后貫通。
四、會計準則與審計準則之間的問題
當前,兩個準則之間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配套。
1.目前采用會計準則的原則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業,但審計準則是面對所有的企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
2.會計準則對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無形資產及其創造力,缺乏公允性。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學科,其基本范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于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我們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度,對國際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予以評述與研究,以期能推動中國國際稅法學基本范疇體系的形成與成熟。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法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稅收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因此,探討國際稅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從國際稅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它是一國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體現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屬于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對于他國的人與事無權行使課稅權。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與各國經濟聯系的不斷加深,特別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投資、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使得稅收關系也突破一國領域而形成國際稅收關系。
關于國際稅收的概念,學界主要存在兩大分歧。第一個分歧是國際稅收是否包括涉外稅收,在這一分歧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憑借政治權力對從事跨國活動的納稅人征稅時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該觀點嚴格區分國家稅收與國際稅收,認為,一個國家的稅收不論其涉及的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涉及的課稅對象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是該國政府同其本國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征納關系,應屬于國家稅收的范疇而排除在國際稅收概念之外,即國際稅收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收。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除了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外,還包括一國對涉外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即國際稅收除狹義的國際稅收外,還應當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
關于國際稅收概念的第二個分歧是間接稅是否應包在國際稅收的概念之內,關于這一分歧也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只包括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而不包括關稅、增值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除所得稅和財產稅外,還應當包括關稅等間接稅稅種。
通過考察國際稅收的產生與發展,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1)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是國際經濟一體化,或者說是跨國經濟活動;(2)各國政府對跨國經濟活動的稅收協調,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對“稅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過稅收協調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并進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3)對商品稅的國際協調也是國際協調的重要內容;(4)國際稅收協調最終是通過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國際稅收的概念理應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國際稅收不能脫離一國的涉外稅收而單獨存在,沒有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不會出現國家間的稅收協調關系。[1]
(二)學界關于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
理論界對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與上述國際稅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對應的,即也存在兩大分歧,而每種分歧中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關于國際稅法是否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法僅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而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既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調整國家與涉外納稅人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關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否應當包括間接稅,狹義說認為僅僅包括直接稅,廣義說認為涉外性質的關稅等間接稅也包括其中。
縱觀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觀點,主張純粹狹義說的學者已經基本沒有了,所謂純粹狹義說,是指既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又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商品稅法。絕大多數學者都主張國際稅法包括涉外稅法,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稅法包括商品稅法。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出一種新的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但所涉及的稅收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商品稅領域只要存在國際稅收協調,同樣屬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2]
(三)界定國際稅法概念的出發點
我們這里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學觀點,認為國際稅法既包括涉外稅法也包括商品稅法。之所以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觀點,是基于以下三點考慮:
(1)從實用主義的觀點出發,國際稅法學是研究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學科,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的問題并推動國際稅法的發展與完善。而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并不僅僅局限在各國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離開了各國的涉外稅法,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同樣,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也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關稅、增值稅等商品稅領域也存在國際稅收問題,一樣需要解決。因此,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中的法律問題,我們主張把所有與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直接相關的法律都劃入國際稅法的領域。
(2)從部門法劃分的觀點出發,一般認為,國際稅法屬于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子部門法,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國際稅法也屬于稅法的一個子部門法。而且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劃分,特別是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劃分,其標準很不統一,學界也存在眾多分歧,把這些分歧全部拿到國際稅法領域中來看,一方面根本無法解決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國際稅法自身理論問題的發展。所以,我們主張在這一問題上暫時不爭論,而是把這些問題留待國際稅法發展的實踐去解決。為了不束縛國際稅法的發展,我們認為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更符合國際稅法發展的自身利益。
(3)關于稅法,我們一直主張把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3] 同樣,我們也主張將國際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而不是把國際稅法視為一個嚴格的、純而又純的部門法。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與概念并不是一個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最后解決的問題,即把國際稅法的基本問題都研究清楚以后再來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首先就給國際稅法限定一個概念和范圍。應當是概念符合實踐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來限定實踐的范圍。
(四)國際稅法的定義
關于國際稅法的定義,學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以下幾種:(1)國際稅法是調整國與國之間因跨國納稅人的所得而產生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 (2)國際稅法是對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調整,是協調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國際法律原則、規則、規范和規章制度的總和;[5] (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即各國政府從本國的整體(綜合)利益出發,為協調與國際經濟活動有關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而產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跨國納稅人或征稅對象(商品)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6] (4)國際稅法是適用于調整在跨國征稅對象(即跨國所得和跨國財產)上存在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7] (5)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協調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協調它們之間的稅收關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稱)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 (6)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9]
根據我們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能夠體現出國際稅法的兩個調整對象: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與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其次,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體現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直接稅,還包括間接稅。上述定義有的沒有包括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的沒有體現商品稅關系。因此,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應當是: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相關稅收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
(五)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稅收分配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系而不調整另一種關系。盡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很模糊了?!皣覍鐕{稅人具體征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系,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盵11] 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并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二者雖然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但在整體的內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這在于: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來看,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出現早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產生,后者是以前者為邏輯前提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我們在表述上總是把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放在前面。然而從關系的本質來看,盡管國家的涉外稅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但同時也是其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涉外稅收征納關系與國內稅收征納關系并無本質不同;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則從根本上促成了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的最終形成,并成為其區別于國內稅法的本質特征。
二、國際稅法的性質
國際稅法的性質,是指國際稅法區別于其它法律領域的根本屬性。關于國際稅法的性質問題,學界尚沒有學者深入研究。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性質是與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直接相關的,國際稅法的性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以及法律淵源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深入研究這一問題,對于研究國際稅法的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論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事物的性質總是在一定的參照系中,在與其他相關事物的比較中體現出來的,因此,我們研究國際稅法的性質也要放在一定的參照系中。根據學界討論法律規范性質所使用比較多的參照系,我們選取了公法和私法、國際法和國內法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等三個參照系,分別探討國際稅法在這三個參照系中的性質。
(一)公法兼私法性質
公法與私法是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先提出,后來廣泛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烏爾比安認為:“有關羅馬國家的法為公法,有關私人的法為私法?!盵12] 當時羅馬法學家并沒有對此問題予以系統闡述,只是企圖把公共團體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與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區別。自古羅馬到中世紀的法律體系一直都是以私法為主,但17、18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和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為公法的發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奠定了基礎。在當代,又出現了公法與私法互相滲透結合的趨勢,即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應當劃分為公法和私法以及劃分標準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爭論頗多,沒有定論。[13] 縱觀這些分類標準,大體可以分為三類:(1)利益論(目的論),認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目的的法為公法,維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為私法;(2)主體論,認為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或雙方為代表公共權力的法為公法,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法為私法;(3)服從論(權力論),認為規定國家與公民、法人之間權力服從關系的法為公法,規定公民、法人之間平等關系的法為私法。[14]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任何一種單一的標準都不足以明確劃分公法與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綜合標準,即凡涉及到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凡屬于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15]
國際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還是二者兼而有之,學界尚沒有學者討論,[16] 我們認為這與學界對于國際稅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關的。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部門,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只能是純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法規范的綜合領域,那么,國際稅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質。廣義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在分配稅收利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雖然涉及的主體是國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體現的平等互利的原則與私法關系有諸多類似之處,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個人利益,因此,調整這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雖然在整體上屬于公法,但其中蘊含有較多的私法色彩。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純粹屬于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這一問題就轉化為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國內稅法學界討論的也比較少,但一般認為由于稅法在主體上涉及到國家這一公共權力組織,在保護的利益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強烈的權利服從關系色彩。因此,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稅法也體現出較多的私法色彩,如課稅依據私法化、稅法概念范疇私法化、稅收法律關系私法化、稅法制度規范私化法等等。[18] 綜上所述,廣義國際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質。
(二)國際法兼國內法性質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根據法律規范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對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訂或認可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19]
關于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性質與學者對國際稅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關系,如果把國際稅法嚴格界定在國際法的范圍內,認為國際稅法就是包含財政內容的國際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是純粹的國際法。如果認為國際稅法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是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性質。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基本持后一種觀點,即國際稅法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規范源于用以調整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國際稅收協定;其國內法規范源于各國的涉外稅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實體法性質
實體法與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不同為標準對法律所作的分類,一般認為,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為實體法,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或職權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為程序法。[21]
關于國際稅法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稅法只能采用間接調整手段,即國際稅法只包含沖突規范;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稅法既可以采用間接調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調整手段,即國際稅法既包括沖突規范也包括實體規范。[22] 目前,后一種觀點為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通說,即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實體法規范是指在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程序法規范是指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規定以及用以確定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規范。國際稅法中的沖突規范在形式上與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將征稅權劃歸某一方,而不象國際私法那樣采用反致或轉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疊性的沖突規范和選擇性的沖突規范兩個類別。[23]
「注釋
[1]參見邱文華、蔡慶:《國際稅收概念與國際稅法概念新探》,載《北方經貿》1999年第5期。
[2]參見翟繼光:《新國際稅法論論綱-兼論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缺陷》,載《法商研究》2002年專號。
[3]參見劉劍文、熊偉:《二十年來中國稅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劉劍文主編:《財稅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5]參見那力:《國際稅法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6]參見邱文華、蔡慶:《國際稅收概念與國際稅法概念新探》,載《北方經貿》1999年第5期。
[7]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頁。
[8]參見翟繼光:《新國際稅法論論綱-兼論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缺陷》,載《法商研究》2002年專號。
[9]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10]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是“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而并不是強調最正確或最科學的國際稅法定義,也不強調是唯一正確的定義,主張其他國際稅法概念的學者,也有最適合于他們的定義。
[11]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頁。
[12]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總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頁。
[13]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頁。
[14]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頁;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頁;程信和:《公法、私法與經濟法》,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1期。
[15]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頁。
[16]嚴格來講,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不適用于國際法的,但我們所研究的國際稅法并不僅僅包括國際法,而且包括國內法,因此,我們對于國際稅法性質的討論準用國內法的討論模式,并把國際法在整體上歸入公法,但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公法不同于國內法意義上的公法。
[17]其實,國際法也有私法的性質,正如著名法哲學家凱爾森所言,國際法通常歸入公法領域,但它幾乎毫無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則,而自治的原則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18]參見劉劍文、熊偉:《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發展的趨勢》,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19]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頁。
[20]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頁。
[21]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頁。
我們歷來認為,會計理論是在會計實踐的基礎上對會計的理性認識,反轉過來又指導會計的實踐。會計理論的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理論,等等。上述的內容相對獨立、互相聯系,共同構成了會計理論體系。
應特別指明的是,在上述會計理論體系中包含了“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內容,它同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的關系如何?對此,我們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三點:第一,所謂“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范疇,經國內外不斷研究與,主要包括以下這些要素: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等等。它是進行會計準則制訂時所直接依恃并賴以為基礎和指導的一組概念,它在評價現有會計準則和指導制定未來會計準則中起著重要作用。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外延和內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它大致類似于西方諸多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所提出的“財務會計概念結構”??紤]到名稱的通俗易懂及同會計準則的緊密關系,我們建議稱之為“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第二,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介于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理論之間。以會計的本質、對象、職能等內容為主的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很濃的學術爭論性,一般不能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訂,更無法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因此,會計基本理論要成為對實踐有用的理論并發揮其理論的意義,就勢必要借助于這一“中介”的環節來實現。正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我們既可以把它當成會計基本理論,也可以把其看作是會計準則理論。對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性質的理解,使得我們所構建的會計理論體系,既不同于西方國家,也有別于我國改革、開放前會計理論的內容和體系。有了這個“中介”,從而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地銜接在一起,成功實現了會計基本理論到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實際上,這也體現了理性認識的兩個階段,即由辯證理性認識過渡到價值理性認識);再加上會計理論研究方法對全部會計理論研究的統率作用,有力地保證了我們所構建的會計理論體系的渾然一體與前后一貫。
我們概括了上述的觀點,無非是想強調以下兩點:第一,當前我國必須加快會計準則的制訂工作,以適應主義市場的需要,這無疑是正確的,但絕不能把會計準則單純視為是一種技術規范而無理論可言。必須充分地認識到,會計準則是準則化的理論,是會計理論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F在經常聽到的加強會計理論研究并給會計準則提供理論支持這一說法,完整地說,應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加強對會計準則理論本身的研究,使會計準則理論自成體系;二是會計準則理論同諸如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行為理論存在著緊密聯系。如果沒有其他會計理論的,會計準則既不可能產生,更得不到完善,因此,會計準則理論的研究必須借助于其他方面理論的研究成果。當然,會計準則理論反過來可以豐富與發展其他方面理論。處理好會計準則實踐與理論關系、會計準則理論同會計理論體系中其他方面理論關系,是我們今后開展會計理論研究必須切實加以注意的。第二,應特別指出,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研究,西方國家研究的時間比較長并已取得豐碩成果。但是,會計是一個社會范疇,會計總是一定環境之下的會計并服務于特定的經濟環境,因此,有什么樣的環境也就會有什么樣的會計理論,同樣也就會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所形成的社會環境同西方國家既有相同之處也會有所不同,進而到會計。如我國國有的股份制改造、外匯的管理體制、分配原則、社會保障及職工的福利等等會計,與國外就有所差別。因此,必須從國情出發,構建我國會計準則的基本概念。完全照搬,跳躍過開展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研究這個階段,只能脫離實際,欲速則不達。以上兩點告訴我們,建立具有特色的會計準則體系確實還有一些路要走,會計界任重而道遠。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是當前爭論和關注的焦點。要說明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問題,一是要了解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形成的社會背景;二是要理解會計制度的本質;三是要將會計準則同會計制度進行比較,這樣才能使我們認識更加全面。
經濟體制改革以后,我們提出并要求建立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制度?,F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真正使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實體。適應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家參與對企業產品的分配,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調節。問題是國家對企業課稅的稅基如何得到?這同樣要求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這比起改革前企業的會計核算復雜得多,要求也高得多。表現在“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基礎上對增量的分配”。為此,就要對會計信息系統運行的前提條件,會計要素定義,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提出要求,即進行規范。于是,我們的眼睛也就向外,采用了“會計準則”對會計進行規范。
有了準則以后,會計界發出了一種呼聲,認為必須廢除會計制度。出現這種呼聲的原因多種多樣,但有一種原因是比較清楚的,即認為會計制度太死板,使企業沒有自主權;會計制度是與計劃經濟體制聯系在一起的,其“名聲”不好,等等。對此,應當如何看?首先,我們同意這種說法,從廣義上理解,如果認為會計制度也是對會計的技術規范的話,會計制度同會計準則的本質就沒有根本的不同。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如果我們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會計制度內容形式進行改革,把會計準則的內容和要求運用會計制度的形式進行表現,并能達到對會計的規范的話,那么,我們不用會計準則的名稱,而是運用人們喜聞樂見的會計制度名稱也未必不可。關鍵在于實質,而不在于名稱。其次,如果是狹義理解,僅僅把會計制度看成是運用復式記帳、設置會計科目、會計事項記錄舉例、規定報表形式等等而已,那么,有了準則以后還要不要會計制度?對此,仍要具體,即要地、現實地、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國財會工作有二個方面的具體情況值得我們注意:一方面是我國所有制形式多種多樣,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規模也異常復雜;另一個方面是會計人員的素質問題,據說在我國1200萬會計人員中,受過中等以上專業的只占20%左右,其業務素質偏低。根據上面對會計制度的理解和針對我國現實,會計工作的規范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而不能采取“一刀切”,因為“一刀切”有時會切得血淋淋的。具體地說,對于上市的公司來說,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加之財會人員素質比較高,可以統一運用會計準則進行規范,以便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投資和信貸的決策,也便于同國際慣例接軌。對于這類公司當然也還可以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實際制訂狹義上的會計制度,其規范的形式是:基本會計準則——具體業務準則——會計制度;而面對大量的個體私營企業,針對目前大量不進行會計核算的現實,應當是“雪中送炭”,盡快地幫助其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準則要求,盡快地建立行業會計制度以便它們“依葫蘆畫瓢”,這比較符合當前會計人員素質的現實。否則,就會出現“曲高和寡”的現象??傊?,對會計工作進行規范不能只采取一種形式,“準則”與“制度”的雙軌制可能還要存在一定的時間。
三、會計準則與稅收政策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們略已提到,國家是社會產品分配主體,企業實現的銷售收入,除了扣除成本(包括職工福利)和形成專用基金后所實現的利潤全部上交,虧損如數撥補。那時也有稅金,但稅種單一,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稅金也包含在產品銷售成本之中。因此,會計制度可以體現稅法的要求,二者之間并沒有什么矛盾。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前面也說過,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基本上是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處理與調控的。由于財務會計與稅法的目標不同,便產生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會計主要是向企業有關利益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而稅收政策則是要保證國家稅收按時足額繳納,體現財政稅收政策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從而對某些會計業務的處理提出了與財務會計不同的要求。這種矛盾如何進行處理?目前會計界有二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把稅法與會計準則統一起來,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意見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建立稅收會計學,其內容包括增值稅會計處理、營業稅會計處理、所得稅會計處理、消費稅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我們認為,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且世界各個國家、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企業組織形式、規模和稅法也不盡相同,不可能采取一種固定不變模式,而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具體分析與決斷。目前世界各地區、各國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模式就是例證。如法國的稅法與準則合一、美國的準則與稅法分立以及目前我國的準則與稅法適當分離,等等。因此,目前很難判斷誰是誰非、誰優誰劣的問題。特別是對某些同志所倡導的建立稅收會計學問題,應再進行認真論證。
這里有一個問題我們想再提出來討論,即我國所實行的會計準則與稅法適當分離的模式是否可行?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的模式是一種比較靈活處理的模式,但面對我國經濟活動情況異常復雜、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素質不高、個體企業眾多的實際,我們仍然感到這種處理辦法有“一刀切”之嫌。對一些小規模企業,就可以把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要求統一起來,既有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有利于稅收征管,使其信息的成本和效益統一起來。至于一些企業如上市公司,為了使會計信息可以為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則可以適當分離。
四、會計準則規范與會計行為規范
會計準則主要地是對會計技術的規范,其目的是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公正與可比。一般都認為,有了會計準則之后,會計信息的質量就可以得到保證,但現實的情況并非如此!會計信息大面積失真,導致經濟秩序比較混亂,嚴重地影響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關注與思考。
會計所要反映與控制企業的經濟活動離不開人的參與,而參與經濟活動的人有著個人的物質利益;再從會計工作來說,它也離不開會計人員的參與,否則,所謂的會計也就不存在。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不可能生存于真空,而是生活在“經濟網”中的人,其“身份”同樣十分復雜,因為目前仍然存在國家、企業和單位、個人物質利益的差別。這些差別往往在會計人員的行為上有所體現或有“傾向性”,因為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的物質利益而斗爭。加之會計對象的特點,形成并產生了會計程序、方法的多樣性,而任何會計程序和方法的改變,都必然會引起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這些就為有關方面及會計人員實現“傾向性”提供了客觀條件,使得會計信息難以做到客觀、公正、可比。為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杜絕會計信息的作假行為,除了必須對會計的程序與方法通過諸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制訂進行規范外,還必須對會計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也就是會計除了進行技術性的規范外,還必須有第二次規范,這就是對會計行為的規范。
以往,盡管有了像《會計法》、《會計人員的職責條例》等對會計行為的規范,但收效甚微,形同虛設。究其原因,除了我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外,還存在著對行為規范不夠完整、系統和具體等方面的不足。特別是對每項會計行為,其合法、違法的界限不能含糊不清,也就是對守法和違法的行為都應盡量做到可以定性又可以定量,可以具體地進行衡量。更為重要的是立了法就一定要執行,不執行的就是違法,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此外,還要具體明確執法的責任部門,等等?,F在我們集中精力進行會計準則的制訂,這是對的,但不能只見技術不見人。今后,技術的規范與會計行為的規范都要抓,“兩手都要硬”。會計行為的規范同樣離不開會計行為理論的指導。因此,在我們所構建的會計理論體系中,會計應用理論既包含會計準則理論,又包括會計行為理論的道理就在于此。會計行為規范理論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會計行為是怎樣形成的、會計行為主體是誰、會計行為的目標是什么以及會計行為如何優化,等等。
五、會計準則國際化與國家化
這個問題的實質,如果從更大的范圍來說,是如何處理會計的國際化與國家化的問題。
按照對外開放的要求,面對國際資本市場的逐漸形成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的形勢,我們的會計準則必須逐步實現國際化的要求,這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否則,我們就可能重犯“閉關鎖國”的錯誤,不利于我國經濟和會計邁向世界,也談不上我們對世界會計的貢獻。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看到,會計準則國際化的道路是十分艱辛和曲折的,因為:
第一,正如有人所說,世界經濟一體化絕對不等于是世界各國經濟的同一水平化,差距仍然會存在,國與國之間的經濟民族性矛盾,決不是今后一、兩個世紀就可以消亡的。我國目前還處在經濟的后進階段,按兩步走的發展戰略,趕上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還需要幾十年,趕上最發達國家就需要更長時間。也就是說,當我們達到今天發達和最發達國家經濟水平的時候,世界上發達和最發達的國家又在我們前面發展了四五十年。會計是經濟的反映,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要受到這方面的制約。
第二,我們一再強調,會計信息是一種物質利益,各種會計方法的背后代表著各種不同的經濟利益,因此,會計準則涉及并關系到國家利益的主權問題,各個國家往往不會把自己的主權和利益拱手相讓。正因為這樣,才有會計準則制訂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程序的說法。就歐洲國家而言,民族矛盾日益尖銳,民族主義傾向也有所抬頭,如蘇聯解體、東歐國家分裂,等等。這也說明會計準則國際化進程必然十分艱辛。
基于此,我們要注意到準則國際化,同時也應注意國家化。所謂國家化,是指從的實際出發,為主義市場服務。具體地說,會計準則是會計模式的重要組成要素,之所以世界各地區、國家存在著不同會計模式,那是因為各地區、各國在、經濟、、文化、意識以至民族風俗習慣等方面都有著特殊性。超越環境、抽象的會計準則是不存在的。中國的會計準則也必然會具有中國的特色。而那種主張把西方發達國家的準則照搬過來的觀點,必然是脫離實際的。
「責任編輯 一、會計準則實踐與
我們歷來認為,會計理論是在會計實踐的基礎上對會計的理性認識,反轉過來又指導會計的實踐。會計理論的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理論,等等。上述的內容相對獨立、互相聯系,共同構成了會計理論體系。
應特別指明的是,在上述會計理論體系中包含了“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內容,它同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的關系如何?對此,我們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三點:第一,所謂“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范疇,經國內外不斷研究與,目前主要包括以下這些要素: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等等。它是進行會計準則制訂時所直接依恃并賴以為基礎和指導的一組概念,它在評價現有會計準則和指導制定未來會計準則中起著重要作用。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外延和內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它大致類似于西方諸多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所提出的“財務會計概念結構”。考慮到名稱的通俗易懂及同會計準則的緊密關系,我們建議稱之為“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第二,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介于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理論之間。以會計的本質、對象、職能等內容為主的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很濃的學術爭論性,一般不能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訂,更無法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因此,會計基本理論要成為對實踐有用的理論并發揮其理論的意義,就勢必要借助于這一“中介”的環節來實現。正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我們既可以把它當成會計基本理論,也可以把其看作是會計準則理論。對會計準則基本概念這一性質的理解,使得我們所構建的會計理論體系,既不同于西方國家,也有別于我國改革、開放前會計理論的內容和體系。有了這個“中介”,從而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地銜接在一起,成功實現了會計基本理論到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實際上,這也體現了理性認識的兩個階段,即由辯證理性認識過渡到價值理性認識);再加上會計理論研究方法對全部會計理論研究的統率作用,有力地保證了我們所構建的會計理論體系的渾然一體與前后一貫。
我們概括了上述的觀點,無非是想強調以下兩點:第一,當前我國必須加快會計準則的制訂工作,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這無疑是正確的,但絕不能把會計準則單純視為是一種技術規范而無理論可言。必須充分地認識到,會計準則是準則化的理論,是會計理論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F在經常聽到的加強會計理論研究并給會計準則提供理論支持這一說法,完整地說,應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加強對會計準則理論本身的研究,使會計準則理論自成體系;二是會計準則理論同諸如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行為理論存在著緊密聯系。如果沒有其他會計理論的,會計準則既不可能產生,更得不到完善,因此,會計準則理論的研究必須借助于其他方面理論的研究成果。當然,會計準則理論反過來可以豐富與發展其他方面理論。處理好會計準則實踐與理論關系、會計準則理論同會計理論體系中其他方面理論關系,是我們今后開展會計理論研究必須切實加以注意的。第二,應特別指出,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研究,西方國家研究的時間比較長并已取得豐碩成果。但是,會計是一個社會范疇,會計總是一定環境之下的會計并服務于特定的經濟環境,因此,有什么樣的環境也就會有什么樣的會計理論,同樣也就會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所形成的社會環境同西方國家既有相同之處也會有所不同,進而到會計。如我國國有的股份制改造、外匯的管理體制、分配原則、社會保障及職工的福利等等會計,與國外就有所差別。因此,必須從國情出發,構建我國會計準則的基本概念。完全照搬,跳躍過開展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研究這個階段,只能脫離實際,欲速則不達。以上兩點告訴我們,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準則體系確實還有一些路要走,會計界任重而道遠。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是當前爭論和關注的焦點。要說明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問題,一是要了解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形成的社會背景;二是要理解會計制度的本質;三是要將會計準則同會計制度進行比較,這樣才能使我們認識更加全面。
經濟體制改革以后,我們提出并要求建立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制度?,F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真正使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實體。適應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家參與對企業產品的分配,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調節。問題是國家對企業課稅的稅基如何得到?這同樣要求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這比起改革前企業的會計核算復雜得多,要求也高得多。表現在“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基礎上對增量的分配”。為此,就要對會計信息系統運行的前提條件,會計要素定義,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提出要求,即進行規范。于是,我們的眼睛也就向外,采用了“會計準則”對會計進行規范。
有了準則以后,會計界發出了一種呼聲,認為必須廢除會計制度。出現這種呼聲的原因多種多樣,但有一種原因是比較清楚的,即認為會計制度太死板,使企業沒有自主權;會計制度是與計劃經濟體制聯系在一起的,其“名聲”不好,等等。對此,應當如何看?首先,我們同意這種說法,從廣義上理解,如果認為會計制度也是對會計的技術規范的話,會計制度同會計準則的本質就沒有根本的不同。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如果我們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會計制度內容形式進行改革,把會計準則的內容和要求運用會計制度的形式進行表現,并能達到對會計的規范的話,那么,我們不用會計準則的名稱,而是運用人們喜聞樂見的會計制度名稱也未必不可。關鍵在于實質,而不在于名稱。其次,如果是狹義理解,僅僅把會計制度看成是運用復式記帳、設置會計科目、會計事項記錄舉例、規定報表形式等等而已,那么,有了準則以后還要不要會計制度?對此,仍要具體,即要地、現實地、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國財會工作有二個方面的具體情況值得我們注意:一方面是我國所有制形式多種多樣,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規模也異常復雜;另一個方面是會計人員的素質問題,據說在我國1200萬會計人員中,受過中等以上專業的只占20%左右,其業務素質偏低。根據上面對會計制度的理解和針對我國現實,會計工作的規范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而不能采取“一刀切”,因為“一刀切”有時會切得血淋淋的。具體地說,對于上市的公司來說,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加之財會人員素質比較高,可以統一運用會計準則進行規范,以便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投資和信貸的決策,也便于同國際慣例接軌。對于這類公司當然也還可以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實際制訂狹義上的會計制度,其規范的形式是:基本會計準則——具體業務準則——會計制度;而面對大量的個體私營企業,針對目前大量不進行會計核算的現實,應當是“雪中送炭”,盡快地幫助其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準則要求,盡快地建立行業會計制度以便它們“依葫蘆畫瓢”,這比較符合當前會計人員素質的現實。否則,就會出現“曲高和寡”的現象。總之,對會計工作進行規范不能只采取一種形式,“準則”與“制度”的雙軌制可能還要存在一定的時間。
三、會計準則與稅收政策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們略已提到,國家是社會產品分配主體,企業實現的銷售收入,除了扣除成本(包括職工福利)和形成專用基金后所實現的利潤全部上交,虧損如數撥補。那時也有稅金,但稅種單一,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稅金也包含在產品銷售成本之中。因此,會計制度可以體現稅法的要求,二者之間并沒有什么矛盾。經濟體制改革以后,前面也說過,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基本上是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處理與調控的。由于財務會計與稅法的目標不同,便產生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會計主要是向企業有關利益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而稅收政策則是要保證國家稅收按時足額繳納,體現財政稅收政策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從而對某些會計業務的處理提出了與財務會計不同的要求。這種矛盾如何進行處理?目前會計界有二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把稅法與會計準則統一起來,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意見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建立稅收會計學,其內容包括增值稅會計處理、營業稅會計處理、所得稅會計處理、消費稅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我們認為,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且世界各個國家、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企業組織形式、規模和稅法也不盡相同,不可能采取一種固定不變模式,而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具體分析與決斷。目前世界各地區、各國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模式就是例證。如法國的稅法與準則合一、美國的準則與稅法分立以及目前我國的準則與稅法適當分離,等等。因此,目前很難判斷誰是誰非、誰優誰劣的問題。特別是對某些同志所倡導的建立稅收會計學問題,應再進行認真論證。
這里有一個問題我們想再提出來討論,即我國所實行的會計準則與稅法適當分離的模式是否可行?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的模式是一種比較靈活處理的模式,但面對我國經濟活動情況異常復雜、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素質不高、個體企業眾多的實際,我們仍然感到這種處理辦法有“一刀切”之嫌。對一些小規模企業,就可以把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要求統一起來,既有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有利于稅收征管,使其信息的成本和效益統一起來。至于一些企業如上市公司,為了使會計信息可以為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則可以適當分離。
四、會計準則規范與會計行為規范
會計準則主要地是對會計技術的規范,其目的是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公正與可比。一般都認為,有了會計準則之后,會計信息的質量就可以得到保證,但現實的情況并非如此!會計信息大面積失真,導致經濟秩序比較混亂,嚴重地影響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關注與思考。
會計所要反映與控制企業的經濟活動離不開人的參與,而參與經濟活動的人有著個人的物質利益;再從會計工作來說,它也離不開會計人員的參與,否則,所謂的會計也就不存在。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不可能生存于真空,而是生活在“經濟網”中的人,其“身份”同樣十分復雜,因為目前仍然存在國家、企業和單位、個人物質利益的差別。這些差別往往在會計人員的行為上有所體現或有“傾向性”,因為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的物質利益而斗爭。加之會計對象的特點,形成并產生了會計程序、方法的多樣性,而任何會計程序和方法的改變,都必然會引起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這些就為有關方面及會計人員實現“傾向性”提供了客觀條件,使得會計信息難以做到客觀、公正、可比。為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杜絕會計信息的作假行為,除了必須對會計的程序與方法通過諸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制訂進行規范外,還必須對會計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也就是會計除了進行技術性的規范外,還必須有第二次規范,這就是對會計行為的規范。
以往,盡管有了像《會計法》、《會計人員的職責條例》等對會計行為的規范,但收效甚微,形同虛設。究其原因,除了我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外,還存在著對行為規范不夠完整、系統和具體等方面的不足。特別是對每項會計行為,其合法、違法的界限不能含糊不清,也就是對守法和違法的行為都應盡量做到可以定性又可以定量,可以具體地進行衡量。更為重要的是立了法就一定要執行,不執行的就是違法,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此外,還要具體明確執法的責任部門,等等?,F在我們集中精力進行會計準則的制訂,這是對的,但不能只見技術不見人。今后,技術的規范與會計行為的規范都要抓,“兩手都要硬”。會計行為的規范同樣離不開會計行為理論的指導。因此,在我們所構建的會計理論體系中,會計應用理論既包含會計準則理論,又包括會計行為理論的道理就在于此。會計行為規范理論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會計行為是怎樣形成的、會計行為主體是誰、會計行為的目標是什么以及會計行為如何優化,等等。
五、會計準則國際化與國家化
這個問題的實質,如果從更大的范圍來說,是如何處理會計的國際化與國家化的問題。
按照對外開放的要求,面對國際資本市場的逐漸形成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的形勢,我們的會計準則必須逐步實現國際化的要求,這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否則,我們就可能重犯“閉關鎖國”的錯誤,不利于我國經濟和會計邁向世界,也談不上我們對世界會計的貢獻。
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看到,會計準則國際化的道路是十分艱辛和曲折的,因為:
第一,正如有人所說,世界經濟一體化絕對不等于是世界各國經濟的同一水平化,差距仍然會存在,國與國之間的經濟民族性矛盾,決不是今后一、兩個世紀就可以消亡的。我國目前還處在經濟的后進階段,按兩步走的發展戰略,趕上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還需要幾十年,趕上最發達國家就需要更長時間。也就是說,當我們達到今天發達和最發達國家經濟水平的時候,世界上發達和最發達的國家又在我們前面發展了四五十年。會計是經濟的反映,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要受到這方面的制約。
第二,我們一再強調,會計信息是一種物質利益,各種會計方法的背后代表著各種不同的經濟利益,因此,會計準則涉及并關系到國家利益的主權問題,各個國家往往不會把自己的主權和利益拱手相讓。正因為這樣,才有會計準則制訂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政治程序的說法。就歐洲國家而言,民族矛盾日益尖銳,民族主義傾向也有所抬頭,如蘇聯解體、東歐國家分裂,等等。這也說明會計準則國際化進程必然十分艱辛。
基于此,我們要注意到會計準則國際化,同時也應注意國家化。所謂國家化,是指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具體地說,會計準則是會計模式的重要組成要素,之所以目前世界各地區、國家存在著不同會計模式,那是因為各地區、各國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意識以至民族風俗習慣等方面都有著特殊性。超越環境、抽象的會計準則是不存在的。中國的會計準則也必然會具有中國的特色。而那種主張把西方發達國家的準則照搬過來的觀點,必然是脫離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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