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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土地管理法培訓,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我市《土地管理法》貫徹實施情況,請予審議。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深入貫徹宣傳《土
地管理法》,進一步增強基本國策意識
從提高全民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國策意識出發,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一是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宣傳。據統計,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市鄉兩級召開土地管理專題會議400多場次,共舉辦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法規培訓班34期。二是對群眾進行宣傳。結合去年土地市場清理整頓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鄉鎮(街道)組織講法團,到各村巡回宣傳,形成了“村村宣傳到墻,戶戶材料在手”的宣傳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市政府分管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在諸城市報上開辟專版;在市區設立法律法規咨詢站,發放宣傳材料,現場解答關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三是對上進行宣傳。注重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報》專版介紹了我市土地開發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經驗。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國土資源報刊中發表了《整頓不影響發展》、《整頓規范土地市場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聞報道12篇,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新聞報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國土資源系統中的知名度。
二、加強耕地保護,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牢固樹立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觀念,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方式的轉變。(一)認真落實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與各鄉鎮(街道)簽訂了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任務。市里每年兩次對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市人大、市政協重視關心土地工作,多次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進行視察,專門聽取情況匯報。通過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得到有效落實,連續2次被濰坊市政府授予“實施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單位”。
(二)從嚴保護耕地。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五個不準”,有效穩定了耕地面積。一是加強用地審批管理。正確處理好耕地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對確需占用耕地的,認真落實“占補平衡”措施,實行“占一補一”。二是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建立了高標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107940.6公頃,占全市耕地總面積的89.8。同時,制定了六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修編了《諸城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確保基本農田的保護面積與保護率不變。
(三)大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把土地開發整理作為穩定耕地面積的重要措施來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資源開發和土地復墾暫行規定》,堅持“誰開發、誰受益,誰使用、誰復墾”的原則,提高全民參與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二是編制了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完成了示范區開發整理任務。到目前,我市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1個,省級立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縣級以下項目200多個,共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類開發整理項目108個,新增耕地1.7萬余畝,連續五年實現了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四)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用地需求。一是對各類建設項目嚴格把關,全方位提供優質服務,對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簡化辦事程序,及時向上級報批。僅2003年,我市就上報審批建設用地47個批次,面積9346畝,保障了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辦事效率。按照上級要求,把行政審批事項由原來的23項精簡到9項。向行政審批中心派駐了6名素質高、能力強的業務骨干,做到了“一門受理、一站批復、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特別是對市里調度的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提前介入,超前服務,為企業早日開工贏得了時間。近年來,先后榮獲“全省土地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土地管理執法年活動先進單位”、“濰坊市土地管理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眾贈送的錦旗12面,表揚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進土地市場建設
近年來,我們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為目標,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達到了“以地生財、以地聚財、以地興城”。去年共實現土地收益2.6億元,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
(一)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去年以來,對城區內的存量閑置土地、舊城改造土地、“退二進三”土地以及新增經營性用地,全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對城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一律停止辦理使用手續,統一納入政府儲備庫,確保了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去年,對14宗面積1827畝集體土地進行了儲備,到目前,土地儲備已達4440畝。
(二)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商業、金融、旅游、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拍掛”;對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納入了“招拍掛”
范圍,給所有單位或個人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2003年拍賣、掛牌出讓1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449.79畝,實現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萬元。
(三)穩步推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積極抓好存量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工作。對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采取出讓、租賃等形式進行處置;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的,全部納入有償使用范圍。去年以來,共收繳有償使用費2652萬元,走在了濰坊市前列。
四、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證。
(一)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對各類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力度和對重點區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擊了擾亂土地市場秩序行為。對破壞耕地的重大違法案件,從嚴予以查處。如昌城鎮孫二村磚瓦廠違法占用耕地取土燒磚,我們多次進行說服教育,并先后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對方拒不執行,繼續破壞土地,市政府決定從嚴處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公安部門對責任人依法進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進行了通報。
(二)扎實開展了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去年以來,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組成了專門的清理隊伍,制定出臺了《實施辦法》和《工作制度》,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對全市所有土地進行拉網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點,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違法用地的情況;二是抓協調調度,推動面上工作開展;三是抓處理,對違法用地,抓緊按規定完善手續,確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對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過程中發現的大案、要案,進行公開曝光、公開處理;五是抓巡回檢查,杜絕新的違法用地的發生。全市共清查出各類違法占地792宗,1888畝,已全部處結完畢,處結率100,罰款256.8萬元,得到了省、濰坊市的肯定。
(三)積極落實征地補償。在征用土地時,嚴格按《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落實補償安置費,并實行征地補償公告、安置公告、補償登記“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對群眾關于土地補償的來信來訪,都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從速、從快進行了調查處理,確保了沒有發生侵犯農民權利、引發群眾集體到省進京上訪問題的發生。
前段,我們通過嚴格實施《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保障用地、經營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規劃建設用地指標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掛的力度還不夠大,違法用地現象仍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下步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集中培訓、專題研究、開辟專欄、電視廣播、發放宣傳材料、印發明白紙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宣傳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強全民土地基本國策意識。
二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的“五個不準”。同時,抓好國家、省重點項目的開發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積,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是加強土地規劃管理。抓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宏觀調控各類用地布局,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把好單位用地面積的投資強度關,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牢固樹立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觀念,以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目標,依法行政,開拓創新,扎實工作,保持了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
(一)廣泛宣傳,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進一步增強。為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了多樣式、多層面的學習宣傳活動。市里將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納入領導干部學法的重要內容,通過以會代訓和舉辦培訓班,對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村支部書記進行了專題培訓。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組織講法團巡回宣傳、開展法律法規咨詢、土地管理成果展覽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嚴格執法,土地管理工作日趨規范。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積極推行行政執法監察責任制,采取巡回檢查、電話舉報、領導暗訪、專項治理整頓、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措施,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在嚴格審批手續,依法審批建設用地的同時,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去年,在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中,查處違法用地792宗,面積1888畝,罰款2568萬元,處結率100,保證了目前建設用地急增的情況下未發生違法用地問題,實現了土地市場秩序的明顯好轉,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走向了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三)強化服務,保障了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圍繞全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土地的關系,較好地解決了用地需求與耕地保護、執法管理與熱情服務的問題,為全市經濟超常規、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首先,本著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原則,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工作效率和質量有了很大提高。去年共辦理建設用地1316宗,面積9346畝。其次,加大土地開發復墾力度。目前,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個,省級立項土地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實現了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再是,積極做好補償安置工作。認真執行農民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依法足額落實土地補償和人口安置補助費,保護了農民利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四)深化改革,土地市場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為適應市場經濟需求,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土資源市場體系和土地市場運行機制,積極進行土地儲備、經營用地招拍賣、土地有償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去年,完成土地收益26億元,實現土地儲備1827畝,對44979畝土地進行公開拍賣和掛牌出讓,實現政府收益9000萬元,行政劃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征收各種費用2652萬元。
二、存在問題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各項工作走在了濰坊市乃至全省的前列。但從調查情況看,隨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用地需求與保護耕地的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少數干部群眾尤其是基層群眾的土地憂患意識和法制觀念還不強,對保護耕地、依法用地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強調經濟發展而忽視耕地保護的問題較為突出。二是經濟建設與土地供給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到20__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已基本用完,但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的勢頭不減,很多已簽署協議急等用地的項目至今尚未審批,據了解,僅開發區就有22項,涉及土地4000多畝。三是土地執法難問題依然存在。由于土地違法案件主體多涉及各級政府,查處和處理的難度較大;管理體制不適應,特別是基層土地管理機構不健全,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不嚴等問題時有發生。四是部分企業土地利用率低,建筑設計標準、密度、容積率達不到要求,土地資源浪費問題還沒從根本上解決。
三、幾點建議
土地是國家最重要、可調控的資源,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是實施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系統工程。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提出以下建議:
(一)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從目前情況看,我市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隨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用地與耕地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工作形勢嚴峻。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輿論工具,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的一系列規定,宣傳我市耕地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干部群眾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保護耕地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切實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宣傳,增強其法制觀念、耕地保護觀念和可持續發展觀念,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把依法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國策落到實處,為土地管理法深入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環境。
(二)多措并舉,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要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大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把嚴格保護耕地、促進集約用地、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擺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確保耕 地總量動態平衡。首先,堅決執行國務院關于基本農田實行“五個不準”的規定,把基本農田保護作為重中之重,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確保基本農田面積的相對穩定,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其次,切實搞好以土地整理和復墾為重點的占用耕地補償工作。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土地復墾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和調動農民積極進行土地復墾,力求達到“占多少、墾多少”。三是,加快舊城改造步伐。舊城改造是挖潛盤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現有土地資源的重要措施,抓好舊城改造,既能為經濟建設提供寶貴的土地資源,也能極大地提升城市水平。建議把舊城改造工作提到議事日程,積極探索舊城改造的新路子,進一步加快舊城改造步伐。四是,規范產業園區建設。按照產業集聚、企業集群、管理集約的格局進一步規范園區建設。建議對我市投資過3000萬元項目的用地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對個別低效益、重復建設項目以及征而未建的項目,采取果斷措施,促其盡快退出或依法收回占用土地,以整合土地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效益。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著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引起農民的一些不滿。下面從一些土地利用不規范不合理的內容來對問題進行詳細地說明。
第一,集體經濟的質量不夠高,土地利用率比較低。根據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關于農村土地歸屬權的相關規定,其中說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而集體是一個較為復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歸農民所共用的,但農民又不能自主地決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對土地進行隨意地處置。在農村實施了稅費改革等制度后,集體的經濟模式使得農民的收入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農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僅僅是靠農作物來實現,這些收入勉強只夠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質量有很好的改善,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土地承包給他人而自己選擇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還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況,即從農民那里以便宜的價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將其進行高價的轉讓,從中謀取暴利。這些都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
第二,土地過戶流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優化。根據目前的相關流程,土地在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很難通過正常的途徑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利益。農民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主要受到國家政策的引導,集體經濟的環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在目前,農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會利用這一點將大筆的土地轉讓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農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是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點問題。
第三,在征地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農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關的政策來執行,但很多的農村干部并不遵從相關的規定來進行,反而克扣農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農民對于這一現象有很大的不滿,希望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2.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問題
之前論述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都沒有具體的規范,這也使得這一問題解決起來較為困難,很難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去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權力的規定缺乏相應的說明。比如土地法中規定財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來進行分配,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力中存在的限制問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集體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是屬于國家的。這就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使得農民集體所應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實,全部流入國庫。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的時候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在法律中卻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途是什么,均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一法律條款被濫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是十分少的,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門既是權利部門又是土地征收方,這使得其根本不會考慮農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鉆法律的空子,減少對農民土地的補償,使得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的權益被大大的損害。第三是對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相關的救濟政策沒有落實到位。在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對于補償的標準有爭議可以經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進行裁決,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縣級的人民政府根本沒有依法設立協調機構來專門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案例。因此這項條款就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保護土地被征收者的權益。
3.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
目前征收農村的土地補償標準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這使得廣大的農民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極大的不滿。同時土地補償標準太低也導致現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極低的代價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減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要盡快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出臺一些政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在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時,除了要考慮到征地前幾年糧食作物的價值外還要考慮到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市場價值。將補償的分配機制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集體和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補償比例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農民應該享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到農民的手里,避免層層分撥層層被克扣的情況發生。對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態度,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能僅僅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導致農民失業,生活失去保障。
[關鍵詞]提高認識 加強培訓 激發執法人員的熱情和信心
[中圖分類號] TU98 [文獻碼]C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7-18-1
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為了行使法定職權或履行法定義務而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表述材料的總稱。它可以反映辦案質量的優劣和執法水平的高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土地、礦產的違法案件中,執法文書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現象。現就行政處罰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提出個人看法,與大家共同探討。
1存在問題
(1)當事人的情況描述不當或不具體。同一當事人,前后執法文書書寫的名稱不同,當事人的職務、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不全。
(2)案由詞不達意或前后不一致。有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法文書中的案由有的違法主體不明,有的用啟不確切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術語,有的定性不準或用詞模糊,有的整個卷宗中案由前后不一致,也未加說明,有的在立案、調查取證階段,案由未加“涉嫌”二字。
(3)調查筆錄中調查的內容不全面、邏輯性不強、針對性不強,與現場勘測筆錄相互矛盾,不能與其他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
(4)證據不充分。有的案件整個卷宗中只有現場勘測筆錄作為證據,無相應的其它證據,無相應的其他證據相印證,有的證據與調查材料不附,調查筆錄與勘測筆錄沒有當事人簽名等。
(5)描述使用結論性語言。對違法事實沒有符合實際地客觀描述,而是使用結論性語言。比如對非法占地的現場勘測筆錄中,沒有描述相對人是否動工建設,現場是否已造成破壞,土地類型面積等事項,而是結論性地得出如“你單位非法占地”的結論,有些卷宗通篇使用結論性語言,無法從文書中獲知相對人違法的基本情況,情節輕重,危害后果大小。
(6)執法文書收定不規范。執法文書中設定的欄目未逐項填寫,錯字、別字、漏字、改字等現象時有發生,執法文書中有修改、補充的,當事人未在改動處按指紋或蓋印簽,有的使用表示推測揣度的詞語,如“在約”、“估計”、“可能”等。
(7)執法文書編號不規范。立案呈批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定書和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編號不一致,重號、空號現象普遍存在。
(8)違反、依據的法律規條款描述不清。如某村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廠房的違法占地行為,描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明顯有欠妥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就是定性為處理非法占地的依據,而不是違反的條款。
(9)同一案件中對多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未分開描述。
(10)把責令改正、停止占地妓調任 為行政處罰的內容。
(11)違反法定程序。有的是先調查后立案,在下達行政處罰前不進行先前 告辭程序,調查人員調查取證時不祟有效證件等。
2建議
(1)上述問題多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基層國土資源管理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正確制作國土資源管理人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正確制作國土資源執法文書。
加強學習。一是加強《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二是加強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通過學習,努力提高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提高辦案人員適用法律、法規的綜合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復合型的辦案隊伍。
(2)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執法文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辦案的每一個細節,防止因細節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撤銷或敗訴。
(3)加強培訓,定期組織基層人員培訓學習。除了執法業務技能的培訓外,還要加強語言寫作和邏輯方面的培訓,必要時邀請辦案經驗豐富人員進行執法現場指導,傳授辦案技巧,規范執法人員自身的行為。
(4)把好“審核”關,由政策法規部門或法制人員對案件卷宗進行審核,審核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實是否確實、引用法律條文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罰是否得當、文字是否有疏漏等。
一、基本情況
(一)認真做好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機構和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加快開發區建設,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并經市委第111次常委會議決定,在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曲靖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2006年2月,根據曲發[2006]15號文件和曲政辦發[2006]228號文件精神,分局開始籌備組建,本著先將班子搭起來,牌子掛起來,工作開展起來的原則,在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幫助指導下,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分局辦公地點,配備6名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工作人員。 全體干部職工,團結協作,克服各種困難邊開展工作邊組織,先后購買了辦公桌,文件框等必要辦公用品,2006年3月11日舉行了掛牌儀式。自此,開發區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規范管理軌道。
(二)抓好開發區土地遺留問題的清理,不斷規范用地行為 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組建后,重點對開發區成立以來土地遺留問題進行清理,存在歷史遺留達56件,面積達2109.08畝。 這些遺留問題,有的是用地單位交錢于開發區多年 ,未落實地塊,有的是地塊落實,費已交給開發區,但無用地手續,有的是修路拆了群眾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實,有的是已用,房已蓋,但欠國家土地款等等。通過清清理,初步摸清了開發區過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況,為分局下步工作開展奠定了基礎。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搞強開發區干部群眾依法用地觀念。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業千萬戶,要使用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到實處,僅僅靠土地管理部門是做不到的,還必須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在干部群眾中牢固樹立起珍惜土地,科學用地,依法用地觀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終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資1萬元,編印了《土地管理文件資料選編》500冊,送發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及各部門,做到人手一冊。同時送發了市直有關部門及西山鄉黨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住“6·25”土地日宣傳活動,搞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今年“6·25”是第十三個全國土地日,根據市局安排,分局圍繞第十三個土地日宣傳主題:
我縣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專項調查工作已全面完成,現將專項調查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情況專項調查工作的準備
我們首先對文件進行了認真地學習,提高了對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情況專項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的認識。為了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我們成立了專門的領導班子,抽調了精干的業務技術人員80人,并且舉辦了業務培訓班,對業務技術人員進行了系統地培訓,使大家明確了這次專項調查的目標、時間、范圍、內容和方法。
二、存量建設用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縣城鎮存量建設用地中有閑置土地5宗,面積53311平方米;空閑土地9宗,面積152766平方米。城鎮規劃區外存量建設用地中有閑置土地5宗,面積20994平方米;空閑土地77宗,面積399389平方米。村內空閑宅基地11102宗,面積2721993平方米;村內空閑置土地6637宗,面積1531341平方米。
1、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存在的問題
我縣國有閑置土地有一定的數量,并不是很多。國有空閑土地卻有相當多的數量。有很多單位因為撤銷停止使用土地。也有很多單位因改善辦公條件,在別處另建辦公場所,原來的辦公場所停止使用,或者私自將原辦公場所出租給他人使用。也有很多單位因為經營管理不善,單位生產經營基本上處于停產狀態,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縣農村宅基地存有一定數量的村內閑置宅基地,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我縣多數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缺乏了解。認為政府批給他宅基地,宅基地就永遠歸屬與他。在現實工作中過多地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而對農村閑置宅基地的收回不太重視。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農村閑置宅基地管理規定的過于籠統,不能很好地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有效地監督管理。
三、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1、盤活城鎮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對國有閑置土地未滿2年,要強制用地單位按照省的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對于閑置土地兩年(含)以上的,由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庫。
對于國有空閑土地,充分運用收購、有償收回和預儲備等手段,納入土地儲備庫。對于四類經營性用地堅決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府土地純收益。嚴格限制國有土地協議出讓。對于四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的用地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堅持實行集體決策,集體定價并向社會公布,實行陽光化作業。存量土地協議出讓時,土地出讓金收益不低于評估地價的40%。
用地單位使用土地時,應優先考慮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可以利用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向其供應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由于地塊位置比較偏僻,用地單位不愿使用的,應采取靈活的方式進行處置,可以考慮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讓用地單位交納適當的有償使用費,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充分實現國家土地純收益,合理地配置土地資源。
2、加強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進一步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使我縣農民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
關鍵詞:土地整理,措施
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強調指出:“在現化化建設中,必須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重大戰略決策,科學、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實現資源垢可持續利用。”這是十分正確的論斷。作為總量一定的土地資源,要實現其可持續利用,我認為,主要應從搞好土地整理來實現。本文僅就這一問題,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1、加大宣傳力度
土地整理是近幾年來國內理論界提出解決土地開發利用,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一條新途徑。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論文大全。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治理,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土地整理不僅是農村、農業、農民的主要工作,也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戰略性措施。鑒于當前的社會對土地整理觀念淡薄,特別是縣鄉一級黨政領導還缺乏這方面認識的現狀。當前應主要抓好二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社會的宣傳。不但土地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并且農業、水利、城建以及新聞宣傳單位、也應加強這方面的宣傳。使之造就一種社會輿論氛圍,形成全社會的一種共識。二是對領導的宣傳,特別是對縣鄉一級領導的宣傳。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開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或座談會,或講座等,進行政策、法律、法規、技術等方面的學習,增強領導干部對土地整理的時代感,緊迫感和責任感的認識,從而認真抓好這方面的工作。
2、周密規劃,土地整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
在編制規劃時,必須圍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通盤考慮各種工程措施,確保工程設施按規劃,有步驟地進行。根據先進地區的經驗,在編制土地整理規劃時,應主要注意四個方面的內容:①山地整理。以小流域為單元,在流域內,對田、水、路、林、村全面衡量,合理布局。②村鎮土地整理。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原制定的村鎮規劃進行修訂,重新界定村莊,居民點和鄉鎮界線,繪制材莊和鄉鎮駐地規劃圖。逐步做到三個集中。即農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農田向規模經營集中。③改造中低產田。改善耕作層,移土回填,使瘦田變良田,低產變高產。④舊城改造。清查“荒”、“廢”、“閑”,挖掘城鎮存量潛力,控制城鎮外延,解決城市建設用地需求。通過土地整理,使農村成為規模經營,適應農業現代化的農業園區,城市成為容積率適中的現代化城市。
3.科學組織
土地整理是政府行為,從編制規劃、制定政策、籌集資金到組織實施都應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條不紊地進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要建立機構。土地整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也是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必須持之以恒,常抓不解。目前國家已成立土地整理中心。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的機構,專管土地整理事宜。二是搞好協調。土地整理涉及農業、林業、水利、電力、財政,城鎮建設、鄉鎮企業等很多部門。論文大全。要使這些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各自的職能,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利用行政、經濟、法律、科技等手段積極參與,形成強有力的土地整理的合力。論文大全。三是抓好示范。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抓好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地類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防止一哄而起。四是實行目標管理。將土地整理納入經濟發展戰略,列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對完成土地整理任務好的要給予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要給予黃牌警告。評選先進時要實行“一票否決”。
4.開拓籌資渠道
土地整理是投資巨大的基礎工程,資金的落實是土地整理能否在到預期效果的關鍵。因此,必須建立起從上而下的土地整理資金保障體系,以保證土地開發整理有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目前籌穩集資金的渠道可從四個方面解決:一是建立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則,建立土地整理專項資金。這些基金應包括:①新《土地管理法》關于:“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的規定,作為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專項基金。②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用地單位沒有條件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的開墾費,以及占用基本農田繳納的造地費和耕地占用稅,都應用于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二是組織農民投資、投勞,以及按照:“誰整理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方方面面的投入。三是利用國內金融部門貸款,在進行土地整理時,可根據土地抵押債權較具可靠性,償還周期長的特點,申請土地抵押貨款。四是積極引用外資、如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國際性投資。
5.完善法制體系
土地整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法規政策來保證。當前各地除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已出臺的《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等法規外,還應盡快出臺《土地整理條例》或《土地整理辦法》、《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等。同時各地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從提高土地利用率出發,制定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限制城鎮外延擴張,耕地“占補”平衡等具體的,易于操佬的規定和政策,使土地整理日益規范化、制度化。
6.搞好優質服務
土地整理是實現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的必然產物,是實現耕地動態平衡的必由之路。作為土地管理部門,必須竭盡全力搞好服務。這些服務包括:①技術服務。為土地整理提供準確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措施;為鄉、村培訓土地整理技術骨干,自始至終做好土地整理過程中的技術指導,保障土地整理的高質量。②法規咨詢服務。為土地整理制定和提供配套性的政策、法規,使土地整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③信息服務。經常通報本地土地整理的情況和外地土地整理的先進經驗,使土地整理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④權屬服務。認真做好土地整理前土地權屬的確認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變更登記,防止引發權屬糾紛。當出現權屬糾紛時,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調處,切實保護土地經營者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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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和監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三條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并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
任何取得或者變更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入股、收回等行為),均應依法審批。征用土地的審批文件,只能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負責人簽字。嚴禁越權、化整為零等各種形式的非法批地。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監察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土地監察工作。各省轄市(含地區、州,下同)、省直管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負責農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監察目標管理、巡回檢查、案件舉報、統計備案工作制度。
第七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行使土地監察職權。
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公正及時。
第八條 對在土地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監察機構和職權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土地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與土地監察工作相適應的監察人員,并為開展土地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條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監察業務,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省轄市、省直管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或調取與被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土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查,有權進入土地違法案件發生現場察看和測量,并采取筆錄、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調查取證;
(三)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和集體土地使用情況;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監督有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辦理行政處罰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案件;
(六)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理,對土地行政復議案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七)指導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并對其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土地管理有關的案件。
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土地監察專員和副專員,檢查、指導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執法標志,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章 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
第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進行管轄。
第十五條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管轄下列案件:
(一)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案件;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由自己直接處理的案件。
第十六條 省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管轄下列案件:
(一)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十七條 省直管市和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辦理下列案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變原批準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開發利用土地的;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經批準的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閑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的,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
(六)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
(七)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八)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九)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十)不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或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的;
(十一)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十二)瞞報土地交易價額的;
(十三)本級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十四)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管轄。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管轄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章 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屬自己管轄職責范圍的。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以及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十日內立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可以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可以復制,但應保證與原件核對無誤。
為防止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由當事人保存。
案件承辦人應當對調查取證的過程和結果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有義務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案件承辦人員提供證據。對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等流轉行為拒不提供非法所得證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聽證依照有關行政處罰聽證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經調查取證,土地監察機構初審、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導集體審議后,分別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立案予以撤銷;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認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四)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五)對依法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建議;
(六)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重大或典型的土地違法案件,除依法處理外,應予以通報或以適當方式通過新聞媒體公之于眾。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根據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減、緩、免后收取的出讓金低于標定地價40%的減、緩、免決定無效。由上一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追繳減、緩、免的全部出讓金,并上交國庫。
第二十六條 對出讓期滿和出讓期雖未滿但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國有土地,以及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劃撥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其使用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日前六個月,發出要求當事人到期交回土地使用權的通知,逾期不交回土地使用權的,按非法占地論處。
第二十七條 建房超過批準用地面積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或沒收;拆除或沒收確有困難,且超占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的,應按標定地價的3至5倍交納土地補償費,其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超占者。
第二十八條 違法占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后,該宗土地的使用權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新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劃撥或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確定,能夠復墾的,應當復墾耕種,不能復墾或需要作為非農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其用途。
第二十九條 違法案件的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結案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個月。
第三十條 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
結案后,承辦人應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冊、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三十一條 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將處理文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標準由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方面規定。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仍繼續施工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查封決定書》,并予以查封。
發出兩次《查封決定書》,當事人仍繼續搶建的,對搶建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對建筑承包方在發包方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對承包方進行勸阻,并依法責令發包方通知承包方停止施工,對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按上述程序予以查封。非法轉移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土地管理部門可依法予以扣押。
第三十三條 未辦理出讓手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方式與他人合作建房的,是非法轉讓行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非法轉讓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處非法所得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中止預售行為,限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手續的,令其停止預售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罰款,罰款后還不改正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土地管理法》按非法占地處罰。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妨礙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土地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涉、妨礙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除按上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需要當事人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滿后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所取得的罰沒收入,按有關罰沒收入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無批準權、超越批準權、違反審批程序與條件要求,或采取化整為零方式非法批準占用、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的,對負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比照上款處理。
第四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土地管理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賠償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土地管理執法人員,追索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一條 土地管理人員和土地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濫用職權辦理有關土地審批手續的;
(二)貪污、受賄或截留土地使用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稅費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土地違法行為隱瞞不報或拒不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