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6 09: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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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不管在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還是成果轉化、產業化生產階段,政府一生都可通過財政補貼、低息貸款、技術采購、國家風險投資等方式直接支持企業科技投入,也可通過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研發成本,間接鼓勵企業的科技投入。但技術創新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生產的投資成本均較多,并且周期長、風險大。政府采取直接財政支持的行政過程也極其復雜,使處于技術創新活躍狀態的中小企業難以獲取,而稅收優惠具有普惠性,能夠促進更多企業研發的積極性,推動經濟的發展。
2現行鼓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
我國還沒有制定關于技術創新方面的稅收優惠單行法規,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散落于各類稅收規定的個別條款。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及印花稅等稅種,主要采取稅額減免、加計扣除、出口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方式。
2.1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體現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先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職工培訓費予以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對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的所得稅優惠;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降低稅率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2.2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
現行稅法對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有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關稅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對企業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印花稅條例規定對技術開發合同,研發費用不作為計稅依據,只就合同記載報酬金額計繳印花稅等。
2.3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
現行稅法鼓勵先進技術的推廣和運用。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文件中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向增值稅改革的試點地區,免稅的規定同樣還適用)。對轉制的科研機構,相關稅法及稅收條例中也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予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4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稅法也很重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鼓勵,如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科研機構的技術轉化收入、高校的技術轉讓收入及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科技工作者的津貼及獎金、省部級以上單位頒發給個人的科技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另外,現行稅法還有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等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給予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3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激勵技術創新狀況分析
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就是國家以此促進科技創新而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策略,自實行以來,對企業技術創新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應,但仍未能最大地發揮補償功能、激勵功能和導向作用。
3.1優惠政策缺乏系統設計,未能完全實現其補償功能
政府利用稅收優惠,補償創新主體個人收益率與社會收益率的差距,可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補償功能,以補償企業研發失敗的沉沒成本和技術成果轉化的風險損失。我國稅收政策傾向于對產業鏈下游的優惠,在研發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較少。現行稅收政策對創新性研發的優惠幅度、支持條件比不上對生產設備投入、技術引進方面的優惠,企業自行研發或生產設備享受不到同等的優惠條件。與技術創新相關的流轉稅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上。目前,增值稅支持科技自主創新主要體現在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上的即征即退政策。我國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囿于貨物的產銷及部分勞務的提供,目前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還不包括無形資產的轉讓,導致技術創新企業發生的研發費、新產品試制費等無法得到抵扣,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所含稅款也無法抵扣。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主要依靠智力投資,產品的原材料等成本所占比例低,獲取的增值稅抵扣發票有限,且科技產品附加值高,產生較高的的當期銷項稅額,造成實際稅負較重。
3.2優惠政策覆蓋面狹窄,不能激勵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
政府利用稅收優惠,刺激各創新主體加大科技投入,可實現科技稅收優惠的激勵功能。但現行新稅法只是對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地區和產業給予優惠,如稅收政策重點扶持的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資源與環境技術八個領域;對于國家不鼓勵發展的項目、地區和產業就不會給予優惠。新稅法的稅收優惠的方式會抑制那些不在鼓勵范圍區域之內的產業、項目和地區的發展,偏重于扶持大規模企業。大規模企業一般已具有較強的實力,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基本能夠代表我國技術產業水平的顯著特點。這種“科技工業園”現象,一方面確實有利于集中力量發展技術。但另一方面,現實中的中小企業對市場反映更為靈敏,具有更強的靈活、機動性,能夠在技術創新中發揮更為廣泛的作用。況且中小企業承受初創科技產品高風險的能力更為脆弱,尤其需要稅收優惠政策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國新稅法對中小企業和初創產品已經有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但其手段和方法還有明顯的不足。這種狹窄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使我國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還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礙。高科技人才是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決定性因素,很多創新行為主要依靠個人完成。而現行稅收政策中,缺乏對高科技人才收入足夠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個人所得稅法對省部級以下的科技發明獎勵沒能予以免稅,而對于省部級以上的獎勵面也較窄,對基礎層面的科技發明激勵不夠,尤其是對高科技人才的“技術入股”問題也沒有得力的解決措施,導致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不高,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3.3優惠政策偏重科技成果,忽視了對創新過程的導向
政府利用稅收優惠,促進知識、資金和人力資源在知識流動各環節的融合,可發揮政策對產業發展的導向作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導向功能有利地促進了社會人、財、物的有機融合,但目前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缺乏一體化設計,重點集中在科技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偏重于對科技成果的優惠,對研發階段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大,這易造成企業生產線的重復建設,雖擴大了科技產業的規模,但由于對建立技術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僅使企業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最終只是產品生產能力的強大,處于生產環節中的中間、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仍然不足。這種集中在成果轉化期的的政策優惠,對創新的過程并沒起到激勵的導向作用。其次,科技成果轉化在獲得個人獎勵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轉化股權等時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不徹底,消弱了科技工作者的創新意愿,打擊了他們的創新熱情。
4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稅務措施
4.1提升技術創新稅收調控能力,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管理
首先,針對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重復、法律層次低權威性差的現狀,結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新形勢,對目前零散在各種通知、規定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歸納梳理,加強科技稅收優惠的規范、透明和整體設計,通過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層次,提升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效力。其次,要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注重對技術創新的導向,尤其是要加大對技術創新的事前扶持。第三,要開發稅收評價體系系統,加強企業認定核實,完善稅收管理,提高稅收政策調控質量。這樣,除了稅收政策的引導,還有技術創新的法律保障,加上財政部門的政策調控,將會極大地調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熱情。
4.2突破技術創新稅收優惠范圍,實現技術支出全額補償
稅收優惠應突破目前只對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地區和產業優惠的范圍限制,轉向對具體研發項目的優惠。凡是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不分企業的所在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對所有的企業和項目一視同仁,保證科技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在稅收優惠的系統設計上,針對技術創新投入的特點,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對個人取得技術創新相關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優惠向產學研覆蓋。針對技術創新企業人力資本投入高的現狀,允許職工薪酬加計扣除;針對高新技術產業市場風險較大,廣告費用投入較多的情況,允許適當提高廣告費用扣除比例或據實扣除。同時改變目前將優惠主要集中在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現象,加大對研發補償和中間實驗環節的稅收優惠,使企業形成創新能力,逐步確立以研發環節為稅收優惠體系的核心,最終實現科技支出全額補償,降低了企業科技投入的風險。
4.3順應知識經濟稅收政策走向,創新科技人才激勵機制
針對科技型企業人力資本所占比重大的狀況,應加大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潮流,進行必要的人才激勵。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其個人所得稅優惠可比照稿酬所得,按應納所得稅額予以一定比例的減征;降低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獲取特殊獎勵津貼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主體的層級,使大小科研獎勵都能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研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可實行定期免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通過對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員從事科技研發,從而強化企業技術創新。
4.4完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方式,突出科技研發政策導向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關鍵詞:自主創新;科技稅收;優惠政策
(一)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提倡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這一戰略的體現,要實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接”。盡管自主創新不等于科技創新,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等于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但這并不是說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就沒有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政策,因為,自主創新雖然不等于科技創新,但自主創新肯定是科技創新。既然如此,那么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就會有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礎上進行“整合”。
1.突出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核心地位。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對象涉及到了創新活動的各個主體,其中以企業為對象的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因為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理應是科技稅收政策的重點優惠對象;但是與科研機構、個人等優惠對象相比數量、占比卻相差無幾,并沒有明顯體現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國應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作用。
2.優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涉及13個稅種,其中主要是所得稅,流轉稅方面主要是增值稅和營業稅,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所得稅與增值稅、營業稅相結合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有人認為,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以所得稅為主”與我國的基本稅制結構不協調需要調整。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模式,這樣,“以所得稅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觀上就受到了這一稅制結構模式的制約。為了更好地發揮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設想擬通過稅制改革逐步實現由以流轉稅為主向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的“轉型”。筆者認為,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方面來看,這一設想都是很難行得通的。因為一個國家的基本稅制結構是受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管理水平所制約的,我國的基本稅制結構不可能只是為了適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時期內發生這種“轉型”的。還有人設想擬通過調整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直接實現由以所得稅為主向以增值稅為主的“轉型”。筆者認為,這一設想也是很難行得通的。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與基本的稅制結構之間的不“協調”,就客觀性而言這可以說是一種“必然”,沒有必要為了二者的協調而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進行調整;況且這樣一種調整無論是從理論上說還是從實踐中看都是缺乏依據的。從理論上說,增值稅是一個相對中性的稅種,它的功能主要是組織收入,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能力是很有限的;與之相比,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由于其計稅的基礎是企業的投資凈所得,稅率的高低、扣除項目的寬窄、虧損彌補的方法等都影響著企業的稅負水平,進而影響著企業的投資方向和經營行為,其調節資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強的。硬要讓增值稅這一中性稅種擔當起資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稅的優勢功能,這顯然是不符合稅制優化基本理論要求的。從實踐中看,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這一稅種。因此,可以說我國目前這種以所得稅為主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稅種結構是應該給予肯定的。
3.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模式轉變。從表3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直接優惠占絕對比重62.83%。問題是:直接優惠雖說具有透明度高、激勵性強的特點,但由于受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獲得了技術創新收益的企業。因而對于那些正在進行技術創新的企業來說則可能享受不到這一優惠,只能“望惠興嘆”,這種事后優惠對于引導企業事前進行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進往往作用不大。目前發達國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間接優惠方式,我國運用的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只占34.19%,這對支持、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間接優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我國應該再多一些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如技術開發基金等,并適當加大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的優惠力度,逐步實現由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轉變。
4.搭建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公平的稅收政策平臺。透過表1、表2,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促進企業創新方面存在著兩個重大缺陷:一是生產型增值稅重復征稅,使企業不愿更多地購買設備開展技術創新。尤其是高科技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研發活動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稅進項抵扣相應就少,這樣就加重了高科技企業的稅收負擔。直接影響高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二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分立”,對內資企業稅負不公。其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尤為不公,如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規定是,只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規定則是,只要是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是否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均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可見。內資企業進行研發、生產是在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下進行的,外資企業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比經過嚴格認定的高新技術內資企業都多。內、外資企業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顯然沒有建立在一個平臺上。這種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無疑會大大減弱對內資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長此以往必然會嚴重阻礙內資企業科技創新的步伐。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開始啟動,增值稅“轉型”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作為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早已進入到議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制約。這兩項改革遲遲沒能如期進行。
筆者認為,那些影響制約這兩項改革的因素如財政減收的壓力、助推投資過熱的擔憂、既得利益的困擾等最終都是能夠被有效化解的。現階段應加快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進程,應在東北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消費型增值稅政策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開;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過渡到位,并盡可能在全行業內推行。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盡快沖破阻力進入立法議程;合并的原則應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向中間靠攏,統一實行一個中等偏低的比例稅率,可以考慮定在25%左右,對小企業還應制定一個較之更低一些的稅率,同時應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對外資企業的優惠也應當使內資企業同樣享受,并形成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格局。
5.推進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過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我們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這種“特惠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區域“特惠”。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適用,對大量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則無此優惠,這一優惠的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以企業的區域身份為基礎,企業的區域身份一旦確定很少作相應調整。這種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導企業發生避稅行為,一些企業為了享受這種“特惠制”往往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想方設法爭“頭銜”,甚至“假注冊”,助長了這些企業的“尋租”行為,一些開發區管理者為追求“政績”,隨意增加入駐企業數目,導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名不副實,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另一方面還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的不同而稅負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身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企業、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的積極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稅收政策手段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業“特惠”。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的是軟件、集成電路和醫藥等行業,而對其它高科技行業的優惠政策相對很少,如企業所得稅規定對這三個行業的廣告費可允許其按銷售收入的8%在稅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業則仍與傳統行業一樣只能按銷售收入的2%扣除。這種對某些高科技行業實行的“特惠制”顯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業爭相開發新技術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進“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謂“普惠制”說的是,支持、鼓勵企業創新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在區域上,也不應定位在企業的所屬行業上,而應定位在企業所從事的項目上,只要企業所從事的項目符合創新要求,不論其是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否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論其所屬哪一個行業都可享受統一的科技稅收優惠待遇。
6.構建以企業研發活動為核心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進科學技術在各個創新主體之間的流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生產、應用和傳播,政策的作用點涉及到科學技術流動的各個環節。從表4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投入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稅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支持、也是處境最為艱難的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現今西方國家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都重點作用在企業創新的研發階段,形成了以研發為核心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我國也應適時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結構,逐步加大對企業創新研發活動的支持力度,突出研發優惠在整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與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接”的基礎上。重點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業自主創新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可以說是一項十分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從方方面面進行開發、建設。首先應從基礎工程開始,這一基礎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應明確規定優惠的對象、目標、原則、方式、措施、范圍以及審批程序等,以使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有法可依。同美國、日本、韓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懸殊,當務之急就是要通過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然后根據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以及設備更新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加大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稅前扣除等優惠政策的力度,結合企業所得稅和企業財務制度改革,鼓勵企業建立技術研究開發專項資金制度,允許企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支持企業購買先進科研儀器和設備等。
同時還應在全面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制定扶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是承受創新風險能力較弱的企業群體,但也是很富有創新活力的企業群體。因為中小企業內外信息易于溝通、適應市場、用戶需求變化能力很強;組織結構簡單、管理跨度較小、決策層次少且決策效率高,在強大的外部競爭壓力下容易接受創新;同時中小企業沒有大企業的規模和壟斷優勢,它們生存發展最好的途徑就是進行技術創新、推出新產品,中小企業創新的內在動力和熱情會促使尚停留在大學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1994年稅制改革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中小企業一定的扶持,但是隨著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地位的不斷提升,原有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顯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顯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對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例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具備一般納稅人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如果銷售貨物也只能在經縣(市)國稅局批準的情況下由稅務所為其代開專用發票。這就使得小規模企業的經營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應該重新修訂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只要企業經營場所固定、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提供會計核算資料就應該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再如,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實行的低稅率。由于實行的是18%和27%的兩檔稅率,盡管是比例稅率。但也具有了全額累進的色彩,使得兩檔稅率臨界點附近的稅負增長過快,引起局部稅負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稅率的優惠作用。應該在“兩法合并”稅率調整的基礎上將現行的三檔“全額累進稅率”改為三檔超額累進稅率,這樣就不會妨礙中小企業利潤在臨界點附近的增長及企業規模的擴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歷來都非常重視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美國對中小企業一直都實行著一套特殊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如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究開發允許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稅收,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地方政府對新辦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減免地方稅收,對由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頒發執照專門從事風險投資的民營公司允許其向SBA申請軟貸款,這一貸款還可享受特殊稅收優惠待遇;法國1983年制定的《技術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規定當年R&D投資額高于前兩年平均數的企業可免交相當于R&D投資增加額若干比例的企業所得稅;日本對技術含量高的中小企業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規定減免所得稅等。這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政府都充分認識到了中小企業對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啟用多個稅種、采用多種方式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將資金投入到科技研發中去,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的新產品和新工藝。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也應適時構建起適合國情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框架。
關鍵詞:中部崛起;稅收優惠;資源稅
2004年3月召開的“兩會”上,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此后每年“兩會”期間,代表提案中都有加大力度推進中部崛起的內容。2007年10月15日,總書記十七大工作報告提到“大力促進中部地區崛起”“。中部崛起已成為繼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東南沿海地區對外開放、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之后的第四輪沖擊波。中部地區崛起不僅要靠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特別是稅收方面,國家應該給予其優惠。
一、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稅收優惠效用分析
(一)東南沿海地區的稅收優惠效用分析
東南沿海地區不僅享受著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國家旅游度假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而且還有專門的稅收優惠規定,如蘇州工業園區、上海浦東新區等專項稅收優惠政策。自國家對東南沿海地區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來,東南沿海地區的經濟總量迅猛擴張,經濟實力大幅度提升,在全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更加舉足輕重。同時,大量的頗具實力的民營企業由于政策的照顧而迅速成長。
(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效用分析
從2001年1月1日起,重慶、廣西等西部12個省區和新疆建設兵團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西部投資減征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區減免企業所得稅;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公路建設免征耕地占用稅;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進口增值稅、關稅。由于國家對其實行了政策照顧,特別是稅收優惠,西部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僅2005年第一季度,西部地區完成工業增加值2534億元,增長19.3%,高于中部地區(6個省)17.6%的增長速度,較之上年同期增長0.3個百分點。
(三)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稅收優惠效用分析
為支持振興大東北,國家于2004年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近兩年來,國家為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率先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稅改試點已經產生了顯著成果,增強了老工業企業造血能力,東北部分地區經濟活動十分活躍,得益于各項稅收政策的落實。同時,為老企業的經濟發展增添了后勁,促進產業、產品結構優化,為老工業區長遠發展奠定了基礎。
從上述東部沿海、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實施的稅收優惠的效用分析不難看出,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對于中部地區的崛起而言,稅收優惠政策勢在必行。
二、中部地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局限性
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以來,為鼓勵區域經濟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絕大部分屬通用型的,歸納起來主要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沿江開放城市和內陸開放城市的稅收優惠政策、中部貧困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中部地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執行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局限性:
(一)涉及面過窄,更多的納稅人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以湖北為例,僅限于武漢、襄樊等經濟開發區和武漢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能夠享受經濟特區有關減免稅政策,而比照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個地區。
(二)沒有體現中部地區產業、資源以及經濟特色
中部地區是我國重要的商品糧生產基地之一,農副產品十分豐富,種、養、加經濟發展潛力很大。特別是以農林水特、養殖產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區具有獨特的土地資源、水資源、旅游資源,如何貫徹科學發展觀,從政策上支持和促進資源的開發利用,支持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還沒有完善的優惠政策。
(三)優惠層次低,貧困地區難以享受稅收優惠
按現行對中部貧困地區普遍執行的優惠稅收政策,僅僅限定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認定的貧困地區,而且減免的稅種也局限于所得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事實上,貧困地區企業一般生產些低級產品,產品附加值很低,減免所得稅大多是“墻上餅、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貧困地區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數額更少。
三、中部崛起的稅收政策建議
結合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現狀,從政策導向角度分析,建議在中部崛起戰略目標實施上,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突出地方特色,鼓勵以農副產品為原材料的工業、加工業的發展
中部地區是我國重要的糧棉油等農副產品的生產基地,其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決定了這里的種植業、養殖業十分發達,農林水產品、畜牧業產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將是中部地區實現增產增收、做強農副產品產業的必由之路。在國家2006年初停征農業稅后,應制訂符合中部地區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尤其鼓勵以農副產品為原材料的工業、加工業發展,對新辦從事農副產品加工、畜牧業產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業,可比照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導向,從投產之日起,實行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3-4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照顧。
(二)實行增值稅轉型試點的推廣
完善具有區域調節功能的稅收政策。建議調整現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對中部優勢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在增值稅上實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在實施中部崛起戰略的初期階段,實行延期納稅或貼息返還的扶持政策。同時,對中部地區大中型企業進口設備,實行增值稅、關稅的先征后返。如對企業新上項目進口設備,執行有關工業園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內核查,每年返還20%,5年內全部返還進口設備所征稅款。建議比照東北的增值稅轉型的有關政策,盡快在中部地區進行試點。以此作為第一步,視財力逐步過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在抵扣范圍的選擇上宜窄不宜寬,只宜對固定資產增量實行抵扣,而對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許企業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機器設備納入抵扣,而對非機器設備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予抵扣。同時對新增固定資產中的非生產用、未使用、不需要的機器設備及陳舊的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也不予抵扣,以鼓勵企業使用先進的機器設備,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
(三)進一步優化資源稅收分享比例、資源稅率等,讓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額
中部地區總的來說,資源十分豐富。交通資源方面,中部具有承接東西、貫通南北的區位優勢。自然資源方面,中部地區有四十多種礦藏資源儲量居全國各省(區)同種礦藏儲量的首位,豐富的資源為中部崛起打好了物質基礎。因此,國家可進一步優化資源稅收分享比例、資源稅率等,讓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額。增加資源稅稅負,使中部地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財政優勢。加大資源稅征稅范圍,使中部地區增加財政收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資源稅稅率,使中部地區一方面以合理的價格輸出農副產品、能源、原材料,另一方面又以合理的價格購進加工產品、制成品,消除了利潤的“雙向流失”。同時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面也應該加大,稅率也應該提高,使中部地區土地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護。要不斷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價格形成體系,建立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
(四)中部地區技術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收入給予稅收優惠
包括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對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對其股權投資收入不征營業稅等。對中部地區技術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的稅收優惠,建議采取間接優惠的方式,如費用扣除的方式、對不動產加速折舊和投資減免。許多國家允許將用于科技研究開發的收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繳稅額,它相當于提取雙重的折舊。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配合使用、揚長避短,更有利于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促進中部地區的迅速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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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作為富有活力的市場經濟主體,在擴大就業、繁榮經濟、增加稅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據顯示,在我國小微企業有3800多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它們提供了80%的城鄉就業崗位,最終產品和服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上繳稅收占全國企業的50%①。但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的雙重壓力下,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諸多生存和發展困境,需要政府從稅收政策上給力小微企業。近年來,我國出臺了許多扶持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結構性減稅政策,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好促進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現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用分析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出一套專門地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在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中包含著一些小微企業的稅收規定,但是這些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穩定性和適用性,小微企業經營者運用和執行過程中有困難,有些稅收政策可能會加大小微企業的納稅成本,違背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將從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三大重要稅種分析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偏高。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或13%的稅率相比,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看似很優惠,但是由于小微企業實行簡易辦法征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進項稅額比重較大的情況下,其稅負實際上還是超過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起征點偏低。目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并且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當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來看,這一起征點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個體工商戶,尚有大量的小微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
(二)營業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營業稅起征點偏低。營業稅起征點存在與增值稅起征點一樣的問題,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個體工商戶每月20000元的銷售額,扣除進貨等各項成本費用之后,當月的利潤所剩不多,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并未因過低的營業稅起征點而降低。不僅僅是起征點偏低,并且僅有個人享受此項政策,許多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優惠政策,這樣就形成了稅負不公平。
2.營業稅重復征稅。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在購進過程中繳納的進項稅額就計入購進成本當中無法抵扣。此外,營業稅規定對納稅人營業額全額征稅,那么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三)所得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現行企業分類劃分中的小型微型企業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不一致,小微企業必須同時滿足行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條件才能享受20%的優惠稅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業不同時具備這些條件,無法享受稅率優惠。
2.核定征收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小微企業受生產經營規模、內部管理、財務核算水平等因素影響,主管稅務機關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小微企業無法享受減半征收和低稅率優惠政策,這樣會加重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
3.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力度不夠。自2012年到2015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若按月計算,每月最多優惠500元(60000×20%÷2÷12),若將此項優惠額與工資、薪金所得中每月減除3500元的費用相比,優惠差距明顯。
4.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類型的小微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構成了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該部分所得額上的重復征稅。
5.間接優惠政策匱乏。國際上通用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間接優惠方式,而我國費用列支要求嚴格。如企業所得稅對加速計提折舊的條件限制較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適用范圍相對狹隘,導致企業可以稅前列支的費用較少,所得稅優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結合小微企業自身發展的特點,并聯系我國小微企業在應用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筆者將從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繼續降低增值稅稅負。小微企業適用較低稅率可以減輕稅負、降低成本,使其產品更具市場競爭力,拓寬銷售渠道。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降為2%。
2.擴大增值稅起征點的使用范圍并進一步提高起征點。可以將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由個體工商戶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并將目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起征點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較適當的。
(二)調整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繼續降低營業稅稅負。建議降低小微企業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稅率,將中小型服務企業營業稅稅率降至3%,并將營業稅的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可以將企業按期納稅的免征額規定為10000~30000元/月,將按此納稅的免征額規定為800元/次。
2.要擴大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上海等地開展“營改增”試點以來,多數服務業小微企業按5%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按3%繳納增值稅。這一改革使相關服務業稅負降低效果較為明顯,建議從營業稅改增值稅入手降低小微企業的稅負。
(三)優化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放寬小微企業口徑標準,擴大小微企業的范圍。既然國家的稅收扶持主要通過企業所得稅來實施,建議國家對小微企業有關標準進行修訂,擴大小微企業標準口徑,且與企業所得稅法口徑一致,建議國家明確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范圍來實施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讓更多企業能夠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
2.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可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改為同時滿足其中兩個條件即可。改進小微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逐步擴大查賬征收范圍。將適用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小微企業,按照核定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收優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稅優惠力度,進一步擴大所得稅優惠范圍。可以將現行所得稅率20%降為15%。考慮將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所得稅全免,將適用標準由現在的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至10萬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礎上,研究采用超額累進的計算方式,并明確適用于所有小微企業。
4.避免重復征稅。建議允許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之外的其他小微企業投資者從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或者對企業按規定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和紅利允許稅前列支,使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實現公平合理的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5.給予小微企業繳稅選擇權。為營造公平的稅收競爭環境,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面,賦予小微企業繳稅選擇權,允許小微企業合理選擇納稅方式,自主決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是企業所得稅,選擇以后不得變更,以體現對小微企業的扶持。
6.綜合采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綜合運用稅率優惠、稅基優惠和稅額優惠三種形式,從不同角度對小微企業進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寬小微企業費用列支標準,增加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等費用在稅前列支的比例。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范圍,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等。
注釋
①數據來源:藺紅.稅收政策持續給力 小微企業增添活力[J].中國稅務報,2012-4-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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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藺紅.稅收政策持續給力 小微企業增添活力[J].中國稅務報,2012-4-20.
[4]龔振中.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12(3).
一、現行支持小微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眾所周知,小微企業是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的底層力量,也是支撐國民經濟增長的基石,因為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所以,與大中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國家在財稅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業,能夠解決小微企業的經營困難,能夠激勵私人進行資本投資。加大對小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微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小微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優惠手段,對象單一,涉及稅種少。我國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就稅種而言,局限于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方面,其他稅種涉及較少;就優惠手段而言,就局限于降低稅率和起征點兩種,形式單一;就稅收優惠對象而言,忽視對小微企業創業,投資階段的稅收扶持,無法適應不同行性質、不同規模小微企業要求。同時優惠力度也不夠,達不到扶持力度。
2.小微企業的負擔偏重。從增值稅看,小微企業大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范疇,2009年開始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為3%,表面看,比一般納稅人法定稅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實際上,其稅負要高于一般納稅人。從企業所得稅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實施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門檻相對較高,鑒于在勞動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約下,各類小微企業的實際利潤比較低,其優惠政策實施所產生的效果不明顯。從實際稅負看,目前有很多小微企業是以獨資或合伙人經營的形式存在,對其征收最高稅率達35%的個人所得稅,其實際稅負比較重。特別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
3.現行稅制中有對小微企業歧視的規定,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增長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微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負擔,也嚴重影響了小微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小微企業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門往往對小微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認為擴大征收范圍。
4.政策著力點出現偏差。現行我國稅收政策偏重于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卻忽視了小微企業核心自主競爭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沒有考慮小微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問題。而競爭能力的提高恰恰是小微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應該是政策扶持的重點。
5.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我國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措施雖然不少,但較為零散,而且大多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現,這樣做雖然較易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但顯然缺乏系統性,也不夠規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證。
6.優惠效力不明顯,造成優惠政策的低效,稅收規定局限于稅率優惠和減免稅等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簡單片面、范圍窄,沒有采用國際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期納稅等間接優惠方式。同時對于小微企業在投融資方面的優惠缺失,不利于企業的有效投融資。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思考
1.改革增值稅以促進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目前我國原有的生產型增值稅正在全面轉型,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首先,應盡快完善小微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消費型增值稅政策,允許其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加大技術型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力度,從而帶動我國整體產業結構調整;其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應適當降低,兩種納稅人身份的劃分無疑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很大程度上抑制對小微企業的投資積極性。
2.增強所得稅對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力度。首先,在公平稅負的基礎上,為增強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稅收優惠的重點應對從對企業優惠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其次,通過對小微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稅給予免收減免優惠政策,鼓勵小微企業吸納無形資產投資,提高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3.制定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提高自主核心競爭力的稅收政策,實行專利所得的延遲納稅、研發投資增長的附加扣除、研發損失和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等。
4.優化鼓勵小微企業人力資源開發的稅收政策,定位小微企業制定專項稅收優惠政策,設定針對小微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才、成本、發展等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制定配套的綜合性的打包稅收優惠政策服務。優化納稅服務,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探索建立辦稅高峰期的分流有序辦稅機制,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納稅人的辦稅成本。
關鍵詞:納稅籌劃 增值稅稅收 優惠選擇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條款繁雜、適用要求高,不同優惠所帶來的籌劃成本、預期利益都不一樣。下面就從增值稅角度,看看不同優惠政策的選擇所帶來的不同后果。
一、運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成功減負的例子
我國增值稅高達17%的稅率及環環征收的特點,令其成為生產銷售型企業一個相當大的經營負擔。因此,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歷來被納稅人視為非常誘人的“香餑餑”,不少企業通過籌劃使自己得以享受相關優惠,從而獲得可觀的經濟利益。
例如03年前在深圳實行的“地產地銷增值稅優惠” 政策(在特區內生產并在特區內銷售的產品,減免生產環節增值稅),就曾令區內2000多家企業發展迅猛,獲得極大的經濟利益。后因我國入世后“稅制建設要充分體現國民待遇”,該優惠被取消,立即有上市公司因未能抵擋稅負增加的壓力而陷入經營困境。
又如國家曾以若干文件明確了對三廢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扶持政策,對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此優惠令河北一家有20年虧損史,資產負債率高達237%,嚴重資不抵債甚至一度被迫申請破產的水泥廠迅速緩解資金困難,得以絕處逢生,還能進行技術改造和擴大生產,順利扭虧為盈。新疆霍城的整個水泥行業也同樣藉此三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得以重煥生機。
而那些因工藝上不去,無法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企業,還有辦法使自身經營范圍吻合財稅[2009]9號文的要求,以申請用簡易辦法計繳增值稅但卻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辦法既解決進項無票抵扣、銷項需要開票等難題,又可達到降低增值稅稅負的目的。
二、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反加重稅負的例子
從以上例子不難發現,如果對增值稅稅收優惠選用得當,無疑會大大減輕資金壓力,令企業發展壯大。但并非所有的優惠政策對企業來說都是“誘人的餡餅”,有個別稅收優惠政策,若企業運用不當,非但不能達到節稅目的,反倒加重自身稅負。
以某農機廠(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3%)為例,其部份產品可享免稅待遇。某月產品銷售總額為2920萬元(含稅),其中1702萬元是銷售應稅產品所得,1218萬元是銷售免稅產品所得。而當月不能區分用途的進項稅額為325萬元,應按銷售額比例劃分可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部份。
(一)該廠如享受免稅待遇,則
銷項稅額=1702/1.13×13%=195.81 (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25×[1218/(1702/1.13+1218)]=145.31 (萬元)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325-145.31=179.69(萬元)
當月應交增值稅=195.81-179.69=16.12 (萬元)
(二)該廠如選擇“征稅”,則
銷項稅額=2920/1.13×13%=335.93(萬元)
進項稅額=325(萬元)
當月應交增值稅=335.93-325=10.93(萬元)
該廠享受免稅優惠比不享受免稅優惠還要多繳增值稅16.12-10.93=5.19(萬元)。為什么呢?這是因為該企業的產品適用稅率是13%,購進貨物的適用稅率卻是17%,屬典型的增值稅“低征高扣”型,此情況下,享受免稅待遇反而不及“征稅”有利。
此外,那些以購進原始農產品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業,由于其產品增值率普遍較低(低于14%),如果選擇“征稅”,一般都會產生留抵稅額,對企業有利。而選擇“免稅”則沒了留抵稅,反而沒那么有利。還有部份運輸企業,在營改增之后,如果預計在未來三年將投入較多硬件,其進項稅額較大的話,顯然也是選擇“征稅”比“免稅”有利得多。
綜合各種情形,有的企業享受免稅可從中獲益,但有的企業放棄免稅反而會獲得更大經濟利益或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更優勢的地位。所以,有不少本來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的企業,基于綜合利益的考慮會主動放棄免稅優惠。但是,稅法雖賦予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權的權利,同時也對放棄免稅權的時效、進項抵扣的處理、征稅和免稅產品的兼營等,另有特殊規定。如果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權的時機不當,亦會大大增加部分產品的稅負。
(三)幾種常見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比較
同樣是稅收優惠,“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稅”相比,差別也很大。
實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企業按規定向購貨商收取相應的銷項稅額,并開出專用發票,同時其進項稅額也準予抵扣,企業因此實實在在獲得了一筆稅款返還。
但實行“免稅”的企業卻不僅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樣無論對企業產品銷路的開拓,還是對其采購成本的減輕,都相當不利。
可見,并非企業竭盡全力享受所有優惠政策,都能達到節稅目的。
綜上所述,當企業同時適用多項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并要在其中作出選擇時,務必要通過比較分析、綜合平衡后,才謹慎地作出選擇。選擇的標準,自然是以獲取稅后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稅收目標效率作為根本宗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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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