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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營銷;醫藥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2-114-01
一、我國醫藥食品網絡營銷安全的現狀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
目前突出問題主要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三無產品,這些食品沒有標注生產廠家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甚至沒有標簽,也無從了解其成分、配料等其他信息。而在醫藥領域,這些產品的銷售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種巨大的威脅。
(二)重大醫藥食品安全事故屢有發生
近年來,針對食品安全的案例層出不窮,2005年蘇丹紅事件席卷全國,2006年瘦肉精中毒事件,2007年樂事薯片等23種進口食品抽查不合格等等,這類事故在喚醒消費者的同時,也給經營者以警醒,醫藥食品安全是永恒不變的主題,我們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跨越,否則,中傷的不只是消費者,市場經濟的秩序也會陷入混沌。
(三)網絡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屢見不鮮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數據來看,2005年,涉及互聯網的投訴達7189起,與上一年相比,增長幅度達到96.3%,增幅居各類投訴的首位。事實上,網絡銷售坑騙消費者事件的實際發生數要遠遠高于這一數量,因涉及金額不多或不法商家無跡可尋等各種因素,多數消費者放棄投訴的權利。這必然導致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失去信任與信心。
(四)網絡交易支付陷阱屢屢出現
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后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帳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二、原因分析
(一)網絡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
調研顯示,淘寶網上實際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經營者比例不到四成。監管部門對經營者的準入程序相對簡單,一般是比照有形市場,而沒有根據自身特點定制適合網絡環境的市場準入機制,這就不法網絡經營者留下了空隙,同時網絡環境的清潔有素也得不到保障。
(二)醫藥食品上市后,后期評價制度缺失
任何產品,任何服務,在被利益熏陶后總會有不同程度的“變質”,這種現象在自由快速的網絡市場尤為嚴重,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后期評價制度,特別是對于醫藥食品這種安全要求更高的產品,建立定期評價制度刻不容緩。當然,評價并不局限于程序,必須嚴格依照相關考核標準,作出客觀理性的評價。
(三)網絡售后保障體制不完備
網絡售后主要保障的是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又稱求償權。實際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利益受損時享有的一種救濟權。現實中,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后,因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于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而且過高的訴訟成本、舉證的困難性、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不確定也導致消費者容易放棄救濟權。
(四)電子支付等領域仍有隱患
網絡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經營者收到貨款后才發貨或提供服務,這區別于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我國的網絡消費者開始習慣網上付款,基于我國金融服務水平和電子化程度限制,網上支付的安全還難以得到保障。
三、我國醫藥食品網上交易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加強和完善立法是實現醫藥食品安全監管的前提和基礎,應盡快制定和完善與醫藥食品網絡營銷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考慮到網絡營銷的跨地域性,地方性法規難以起到很好的監管作用,必須結合《食品安全法》,在國家層面對醫藥食品的網絡營銷監管進行立法。
(二)改革監管制度
首先,必須拓寬監管的邊界,對網絡經營者的地址、網絡平臺以及身份信息進行現場核查和確認,必要時可隨時實地抽查和核實。同時對已經核查的網絡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在網絡平臺上予以公示。其次,對已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企業和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監管,一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促使網絡經營者主動接受監管。
(三)加強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主體責任意識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積極協助監管部門,及時在交易平臺提示和預警信息,同時,對發現銷售“三無”食品或者違法銷售進口食品等情況,應對經營者進行及時糾正和清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應與監管機構建立醫藥食品網絡營銷安全“黑名單”,將銷售不合格、不安全醫藥食品的商家列入黑名單之中,凡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對其實行規定時限的市場禁入。
(四)加強信用監管
當前制約網絡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是信用體系的缺失,因此,應著重以信用監管為抓手,通過指導網絡交易平臺規范其交易規則,完善其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主體資格檔案、主體信用檔案,完善信用評價、反饋、獎懲體系,逐步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最終實現信用分類監管,建立網絡經濟長效監管機制。
參考文獻:
[1]文亮,何善,劉煉春.食品企業的網絡營銷之路[J].食品與機械, 2011,27(6):272-274.
[2]余天許.網絡營銷的技術經濟評價淺析[J].甘肅農業,2010(7): 33-35.
關鍵詞:網絡貿易;電子商務;國貿專業;實踐教學
網絡貿易就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貿易,它是指在網絡平臺基礎上直接進行在線交易,利用數字化技術將企業、海關、運輸、商檢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有機地連接起來,實現從瀏覽、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業務的自動化處理。廣義的網絡貿易主要包括因特網貿易和EDI無紙貿易兩種類型,狹義的網絡貿易僅指因特網貿易,具體包括貿易雙方通過互聯網瀏覽貿易信息,尋找滿意的商品或者客戶,進行貿易洽談、簽訂貿易合同、支付貨款等一系列貿易活動。本文所研究的網絡貿易為因特網貿易。自網絡貿易在全球出現以來,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不斷向深層次擴展,在國際貿易方式、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營銷手段、政府宏觀管理以及貿易政策等方面都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一、 網絡貿易發展的背景
在加入WTO后,中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速已經連續12年保持在20%以上。如今,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第二大進口國。雖然我們經歷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國內經濟運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國堅持對外貿易著力于“穩增長、調結構、促平衡”,進出口仍然平穩發展,貿易結構繼續優化,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取得新進展。
現實中,全球金融危機后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中國依靠低附加值的非核心部件加工和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出口之路遇到瓶頸,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網絡外貿逆勢上揚,不僅成為經濟發展的新亮點,而且帶動了一大批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網絡外貿可以繞開諸多國際貿易壁壘,網絡外貿在中國外貿重大轉型時刻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將幫助中國外貿走得更好、幫助外貿企業活得更好,以保持中國外貿的優勢。網絡外貿為中國外貿和制造出口企業尋找一片新的發展空間、一種新的生存方式。因此,網絡貿易有望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二、網絡貿易在獨立學院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目的
網絡貿易作為一門國際經濟與貿易和電子商務的交叉學科,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既需要他們熟悉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知識,又需要他們掌握國際經濟貿易相關理論知識,還需要他們熟識各國的政策法規及對貿易環節的要求與對策等。目前,我國網絡貿易研究與應用的專業人才比較匱乏,網絡貿易專業還未被列入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的專業目錄中,因此,我們需要加強網絡貿易研究與應用人才的培養,為國家培養一批網絡貿易技術人員和一批熟知網絡貿易應用的企業家和經營管理人員。獨立院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將網絡貿易應用于實踐教學勢在必行。
網絡貿易的一些平臺,為大學生創業、就業及第二職業提供諸多的機會。為了更好地完善和改進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在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開展的第七學期外貿實務綜合設計中,學校在傳統的外貿實務模擬操作環節之外進行積極的實踐教學研究和改革。這樣可以引入新興的網絡外貿,為外貿出口開辟一條新路,實現外貿的在線交易實戰操作。該項目是經濟管理系創業型、就業型人才培養方案改革支撐項目之一,經學校批準立項為2011年重點建設項目,由學校投入經費重點支持。
我們通過網絡貿易在第七學期外貿實務綜合設計中的應用研究,使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實踐教學達到以下目標:重視能力本位教育,突出進出口貿易職場要求,緊跟業界運作方式及發展趨勢。能力素質培養是人才培養的核心,而能力素質包括專業技術能力、工作能力、社會能力和創新能力。網絡貿易流程模擬實訓使學生能夠掌握一種新興的國際貿易方式,具備國際電子商務活動所必需的專業實際操作能力,培養學生終身學習、適應社會變化的社會能力和工作能力以及拓展業務能力。因此,學校努力研究電子商務平臺和國際貿易實踐的結合點,網絡貿易實訓正是實現國際貿易與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結合,給學生創建一個真實的交易平臺,發揮他們的積極能動性、創造性,通過網絡完成整個國際貿易進出口業務成本核算、交易磋商、合同達成等過程。
三、網絡貿易在獨立學院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模式
在利用外貿電子商務平臺掀開中國網絡出口新時代思想指導下,獨立院校教師要大膽創新網絡貿易在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其具體模式有以下兩種。
1.網絡貿易實訓中組織學生開設國際網店自主創業
在第三方提供的電子商務平臺上、由學生分組自行經營網上商店,如同在大型商場中租用場地開設專賣店一樣,學生進行網絡在線外貿的實戰操作,具體方法如下。
步驟一:通過外貿市場調研,學生對重點行業盤點,分析哪些行業最賺錢,哪些商品最好賣。然后,學生通過批發市場等渠道自主尋找貨源。
步驟二:由淘寶網、買多網等公司提供技術支持,讓學生學會在國內電子商務平臺Aliexpress、Ebay開網店,進行店鋪裝修,產品定價、產品的英文報盤,以及網絡推廣。同時,讓學生關注客戶網站留言、電子郵件,通過網站在線咨詢、在線服務、即時通信,培養學生與國際客戶的溝通能力,真實體會網上銷售、網上接受訂單、網上支付、訂單確認、訂單查詢和跟蹤過程,熟悉在線外貿交易流程。
步驟三:加強對學生網絡外貿實戰操作的考核與評估,從網上信譽度、銷售金額、銷售量、產品好評率、店鋪收藏量、頁面訪問量等多方面考核學生實踐環節,進行綜合實踐成績的評估。其中,2008級學生成功接到來自挪威的訂單,取得銷售業績,有效地檢驗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但是,我們在實踐環節也發現一些問題,國內電子商務平臺在國外知名度不高,在網絡推廣過程中有很大難度,很難在眾多網頁中被搜索到。
2.網絡貿易實訓中校企聯合,給企業增加出口機會,給學生增加就業機會
首先,企業建立對外網站。第一步是必須明確自己的網站定位。第二步是申請一個好的域名。第三步是尋找優秀的設計公司來建設站點。第四步是尋找一個快速、經濟的虛擬主機為網站安個家。第五步是把網站名稱登記一些搜索引擎,進行宣傳和推廣。第六步是定期維護和更新網站內容。
其次,通過企業提供網絡推廣技術支持,學生分組運用多種網絡營銷方式來推廣企業及其產品。這些網絡推廣方式包括企業展示網站、電子產品目錄、企業動態、登錄搜索引擎、登錄著名企業名錄、登錄商貿網站、SEO的英文搜索引擎優化、論壇推廣、電子賀卡營銷、病毒營銷等。搜索引擎注冊與排名是最經典最常用的網絡營銷方法之一,也是我們在實踐環節進行企業推廣的最主要的方法。尤其是搜索引擎推廣,目前是免費的,因此受到很多人的重視,搜索引擎營銷方法也成為網絡營銷方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們引導學生進行搜索引擎營銷具體方式探索,包括網站登錄、固定排名、競價排名、優化排名、網絡實名。
四、網絡貿易在獨立院校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展望
2012年,河南保稅物流中心獲國家八部委聯合審批的“E貿易”方案,使鄭州成為首批全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試點城市之一。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已經獲得河南省商務廳、河南省電子商務協會等單位支持,全面展開在河南招商工作。Ebay、阿里巴巴、敦煌網、遞四方物流、UPS、澳航等世界知名電商和物流供應商紛紛與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展開試運營和積極合作。在這種背景下,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今后將與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建立校企合作關系,進一步推進我們的網絡貿易在獨立院校國際貿易實踐教學中的應用和創新。
參考文獻:
[1]趙龍.網絡貿易——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J].科技術語研究,2002,(4).
[2]劉贊彤.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與實踐探析[D].湖南大學,2004.
【關鍵詞】新建本科院校 教師 網絡在線培訓 信效度調查 建議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研究背景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大多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師資匱乏且教師知識結構陳舊。本著“不為我有,但為我用”的原則,充分利用豐富的網絡培訓資源,搭建校內培訓新體系,使師資培訓工作方便化、網絡化、信息化,是目前欠發達地區新升本科院校的教師培訓的有效途徑。我校借助教育部“全國高校教師網絡培訓中心”及國家行政學院干部網絡培訓學院的網校資源,積極拓展教師培訓途徑,創新培訓模式。建立校級教師在線學習中心,為全校教師搭建起同步、共享國內優質教學培訓資源的平臺。引導青年教師結合院系學科建設和個人發展需求實際,選擇參加在線課程培訓,并已初見成效。解決了教師工作任務重、無法脫產進修學習的問題。通過在線培訓足不出校,既不影響教學工作又能得到提高,對學校教師的培養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研究方法與測量工具
為評價我校教師網絡在線培訓的信效度,本次定量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問卷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和對網絡在線培訓平臺資源及培訓效果的滿意度評價。統計中,筆者采用李克特五點量表法進行測量,對滿意度調查從期望(重要性)情況和感知(滿意性)情況兩個方面進行。參訓教師對網絡在線培訓的滿意度評價分項為:非常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5個等級,依次設定為從5分到1分。問卷相關數據錄入SPSS2.0軟件進行數據分析。
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與分析
筆者選取參加網絡在線培訓的教師131人,這些教師廣泛分布于學校各二級學院。調查采取網絡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共收回問卷131份,并對131份問卷進行效度與信度分析。
其中,一線教學人員97人(占比74.1%),教學兼管理人員23人(占比17.5%);本科及以下學歷34人(占比26%),碩、博研究生92人(占比74%);助教職稱49人(占比37.4%),講師職稱55人(占比42%),副教授及以上職稱24人(占比18.6%),其他系列職稱3人(占比2%);35歲及以下72人(占比55%),36歲-45歲43人(占比32.8%),46歲-50歲11人(占比8.4%),50歲以上5人(占比3.8%)。
從以上數據可知,在線學習平臺的主要服務對象為一線教師和教學兼管理人員,絕大部分是初級或中級職稱且在45歲以下的中青年教師,這些教師多為升本以來學校引進的應屆研究生。他們以學生的身份從一所高校畢業的同時,以教師的身份從教于另一所大學,角色轉換快,教學實踐經驗不足。我校2006年升本,作為地方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學校升本時間短,教師培訓工作任務繁重。目前,利用本地資源開展校本培訓的能力十分有限,且中青年教師教學工作量相對飽和,不宜開展大規模的外出進修培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傳統的教育教學遠遠不能滿足人們對教育的需求。在現代社會,教師專業化成長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教師專業化成長是一個不斷學習和深化的過程。教師的專業化發展要求教師在學習中不斷成長,在培訓中不斷提高,在教學實踐中不斷反思。教師的專業化成長是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師資建設的需求,也是教師自身發展的需要。加強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教師的培訓和學習,尤其是中西部相對落后地區的高校教師專業素養培養,是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的有效途徑。鑒于全國高校教師網絡優質教學資源培訓平臺的培訓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等優點,對實現我校教師在不脫崗、不調課的狀態下實現教學、科研及綜合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調查結果與分析
1.信效度
筆者根據滿意度驅動因素,從可行性、實效性、資源豐富性、平臺保障性、成果應用性等5個維度的8個題目進行調查,得到測評指標體系,經過SPSS信效度分析,參訓教師的可靠性統計量總體的Cronbach α系數為0.873(見表1)。這表明調查問卷各維度題項間具有較高的內部一致性,反映出參訓教師對網絡在線培訓的滿意度。
2.參訓教師滿意度調查均值分析
調查問卷中最高均值由高到低依次為:網絡在線培訓成果與收獲、課程主講教師授課水平、培訓資源豐富度、對網絡在線培訓整體滿意度、對自我促進作用、網絡在線培訓視頻流暢度、網絡在線培訓互動性(見表2)。其中,網絡在線培訓成果與收獲均值最高,為4.74,且數據標準差低于1,說明調查問卷選擇離散度低,有高度的一致性。
通過數據分析可以看出,網絡在線培訓課程主講教師水平很高,配套資源豐富,能有效促進參訓教師的專業化成長,達到培訓預期效果。
3.參訓教師總體滿意度分析
本次W絡在線培訓問卷調查綜合均值為4.52,高于4,屬于滿意。這充分表明參訓教師認可網絡在線培訓這一模式,對網絡在線培訓的組織、內容安排及服務上總體是滿意的。各分項數據離散度低,有較高的一致性,無顯著差異,也說明本調查問卷質量較高,參訓教師對于題項具有較高的選擇一致性。
建議
我校依托全國高校教師網絡培訓中心及國家行政學院網絡學院分別建成校級教師及干部在線學習中心,在線培訓課程基本覆蓋了我校所有學科專業的主干課程。校級中心課程資源與教育部網培中心及國家行政學院網絡學院課程資源同步更新,實現國內優質培訓資源同步共享。網絡在線培訓課程提高了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圍繞某一課程,從課程設計、重點內容講解示范、教學與科學研究相互促進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極大地提升了參訓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對課程教學的掌控,也引起了參訓教師對于教學相長的深入思考。同時,網絡在線培訓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解決。
1.拓寬專業領域課程,進一步提高學科專業課程的覆蓋面
目前,網絡在線學習平臺在線課程數為656門,基本涵蓋了目前高校所有的學科專業門類,但類似音樂、美術、體育、農學、食品類的專業課程偏少,專業教師參加培訓時,只能選修專業基礎課程,不能通過培訓得到及時有效的提升。1999年至今,全國近400所新建本科院校中多數為綜合型院校[2],升本時間短,師資薄弱,且學科專業分布各有側重點,這就要求網絡在線培訓在課程設置上實現盡可能高的覆蓋度,以提高各高校網絡在線培訓的有效性。
2.加強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融合,進一步研發適合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應用型本科專業培訓課程
在新形勢下,地方新建本科院校面臨轉型發展[3],培養本科層次的職業技術人才,這就要求新建本科院校走地方化、應用型、開放式辦學之路,大力開展校地合作、產教結合、協同創新,不斷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提升科技創新與社會服務能力。而目前在線課程仍以傳統的理論課講授為主,授課對象偏重于教學型或教學科研型高校青年教師,圍繞校地融合選題的培訓課程屈指可數,為迎合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轉型發展,建議加大相關技能型演示培訓課程研發力度。
3.強化教學實踐應用能力培訓
教師有組織的專業發展主要包括:接受培訓、參與研究和實踐教學。其中,培訓是主動解決實踐教學矛盾與沖突和提升教師專業知識與教學技能的關鍵,是打破教師個體專業發展原始平衡,引其建立更高層次發展水平的能動因素。教師網絡在線培訓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途徑,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個體及組織的工作績效,增強實踐教學能力,最終實現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升。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轉型發展過程中,要不斷提高對學生實踐應用能力水平的要求,這就要求教師必須加強教學實踐應用能力培訓以適應新形式。教育部網絡在線培訓平臺屬于國家級教育培訓平臺,在理論課培訓方面優勢明顯,但在教學實踐應用能力培訓方面仍需集思廣益、大膽創新,進一步服務新形勢下新建本科院校轉型。
4.充分發揮網絡在線培訓的互動性
互動性是互聯網最鮮明的特征之一。網絡培訓平臺是師生間、學員間互動交流的主要場所,充分發揮平臺的互動交流作用,容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網絡在線培訓平臺在加強課程資源研發的同時,也要增強溝通交流作用,強化培訓效果,如培訓結課后,將優秀文章和作業等通過特定欄目進行展示、評價、推薦發表等,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和溝通交流效果,為教師的專業成長搭建一個展示、交流和提高的平臺。
參考文獻:
[1]宋永剛:《高校教師網絡培訓的回顧與展望》,《中國高等教育》 2013年第(15/16)期,第43-45頁。
[2]王玉豐:《我國新建本科院校十五年回顧與展望》,《高教探索》2013年第5期,第15-21頁。
關鍵詞:網絡交易;倫理問題;倫理原則;倫理秩序
代表著未來交易方式發展方向的網絡交易當之無愧地被稱為人類社會發展史上的又一偉大革命。網絡交易在迅猛發展的同時,逐漸改變并沖擊著傳統的消費習慣與消費理念,與此同時,人們對財富和幸福的認識與追求方式、傳統的利潤分配方式以及社會結構也被悄然改寫。傳統的倫理規范和倫理原則、人們的價值觀和利益觀都不再適應網絡交易這種“無紙化”與“無址化”的交易方式。本文從倫理的視角著手,探尋網絡交易應遵循的倫理原則,并試圖建構一種適合于網絡交易的倫理秩序。
一、網絡交易中的倫理問題
目前,網絡交易中存在的倫理問題主要有:虛假信息與不良信息四處泛濫、黑客攻擊與網絡病毒盛行、敲詐勒索與商業詐騙事件頻發、交易各參與者的知悉真情權難以實現、知識產權難以保護、公平交易權難以落實、個人財產與信息安全權難以保障、網絡生態環境難以維護等等一系列問題都令人堪憂。
二、網絡交易倫理問題的成因分析
法制建設因素
首先,網絡交易制度不完善。一些網絡交易中的資金交易制度不合理、網絡市場的準入制度、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信用評價制度、爭議解決制度、系統維護制度等存在漏洞,不能照顧到各參與方的利益。其次,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還沒有一套專門適用于網絡交易,來規范各交易主體行為的法律體系。
認識誤區與社會因素
首先,有些人對“理性經濟人”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忽視了“效用最大化”中的“效用”除了物質利益外,還包括精神利益。其次,會環境中存在多種負面影響,如:信息崇拜、技術至上、黑客哲學等。這種僅以技術和信息來論英雄的錯誤觀念,拋棄了對“英雄”的善惡道德評價標準,忽略了這類“英雄”給他人和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和損害。
(三)技術因素
目前網絡交易的基礎設施相對落后,電子化和信息化程度較差,相關技術水平還普遍較低,客戶認證技術、內容識別和過濾技術、訪問控制技術、信息流控制技術、病毒檢測技術、防止黑客入侵技術、信息數據保護技術等等都不夠完善。
(四)道德約束因素
第一,網絡交易中的道德規范不健全。人們在道德價值觀上出現了較多的沖突、矛盾和困惑,而新的道德規范與評判標準尚未建立,網絡交易中道德評判的標準尚不明確。第二,網絡交易各參與者的道德自律機制不健全,這是網絡交易倫理問題產生的內在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各交易個體的道德觀念意識不強,道德觀念意識薄弱,不能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
網絡交易應遵循的倫理原則
第一,無害原則,即網絡交易的參與方的言行舉止對他人、對網絡經濟環境和網絡交易生態環境都是無傷害的;第二,誠實守信原則,網絡交易的任何參與者都要實事求是、誠實無欺、信守諾言;第三,尊重原則,即尊網絡交易中的每一個人,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人格尊嚴及風俗習慣,并尊重網絡交易秩序和網絡交易環境;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能夠使人全面自由發展,使網絡與網絡交易健康發展,使自然資源與環境永續發展,最終達到人、機、信息、網絡、自然五者之間的和諧統一。
四、網絡交易倫理秩序的構建路徑
加強網絡交易道德教育
第一,加強學校對網絡交易的道德教育;第二,加強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加強協會、商會、公安、工商等相關組織或部門對群眾的宣傳與培育;第三,強化各種媒體的導向和監督作用;第四,加強網絡交易主體的自我教育與自身的道德修養,提升其人格素養。
建立網絡交易的道德調控機制
首先,建立社會他律機制。制定網絡交易的道德規范,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的道德信用評價體系。其次,建立網絡交易各參與方的自律機制。網絡交易各參與方必須嚴于律己,在無人監督的時候也能嚴格要求自己堅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謹慎地待自己的言行舉止,實現自我監督,來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覺悟和自覺精神,達到慎獨的境界。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網絡交易主體的價值觀
在思想大活躍、觀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網絡化時代,必須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來引領網絡交易的道德建設,引導網絡交易各主體樹立起科學的價值觀。各網絡交易主體必須用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認識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勢,認清網絡社會中思想的主流與支流,明確自己應追求的理想和堅持的方向。
加強網絡交易法律與技術的建設
通過技術的完善,為網絡交易提供技術保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應及時更新網站信息,保證網站上信息的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和特殊信息的保密性;并不斷開發創新先進的安全產品和安全技術,增強安全技術手段。
參考文獻
[1]李倫.鼠標下的德性[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2]張曉華.網絡交易的發展現狀及其問題的探討[J].才智,2013,(5).
關鍵詞:網絡商務 網絡交易平臺 網絡工商行政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9號,下稱《辦法》)是全面規范網上經營行為(又稱在線經營行為)的國家層面的規章。它旨在落實傳統法律在網絡經營環境下的適用和執行,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在嫁接和適用傳統法律方面。辦法將網絡經營者區分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并將自然人列入經營者范疇,正式確立了網絡經營者名稱、范疇,并建立了一套規范網絡經營者的制度。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規制思路與現在各國對網絡商務規制的思路相吻合,即現行的法律和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規制手段仍然應當一視同仁地延伸到網絡環境,不因為經營活動通過網絡進行而放任不管,也不應給網絡經營者過重的負擔或更加嚴格的管制。
不過,《辦法》對網絡服務經營者的規范與傳統法律對經營者規范存在差異。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它賦予網絡服務經營者,尤其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絡經營者較多的規范和監督其他經營者的責任。本文在《辦法》對平臺經營者規范基礎上,試圖對政府和平臺經營者在網絡經營活動規范和監督的職責作出分析和界定,以便今后在更高層次立法時,合理分配監管責任,更好地規范網絡經營行為,促進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網絡經營環境下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辦法》第二條將網絡經營者分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這是合理的、科學的,解決了長期以來網絡經營主體的分類和名稱使用混亂問題。同時,該條將網絡服務經營者定位于“通過網絡提供有關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據此,網絡服務經營者分為普通的網絡服務經營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下稱“平臺經營者”)。普通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利用網絡向用戶或公眾提供各種服務,包括利用網絡提供傳統服務的主體(如攜程網等),也包括利用網絡提供信息服務的主體(如在線視頻、專業數據服務等)。在這種情形下,網絡交易發生在網絡服務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網絡僅僅是經營者向用戶提供服務的工具。在這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既是商品(服務)經營者,它在為用戶提供網絡通信服務的同時,也與用戶發生網絡商品或服務交易。呼臺經營者是利用網絡為用戶從事網絡交易而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平臺經營者營造了網絡環境下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通過交易平臺服務實現的平臺與平臺用戶之間的交易(即間接電子商務模式)。雖然平臺經營也落入網絡服務范疇,但是,它與普通的網絡服務有著很大區別。
普通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服務本身構成網絡交易,該交易主體的一方是網絡服務經營者(即網站經營者),另一方是該網站上的用戶;交易內容多為網絡服務或(和)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也存在網絡服務交易。但是這種服務交易目的是支持和服務于平臺上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交易。這使得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的交易關系變得更加復雜。這樣,在網絡平臺上發生兩種交易: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交易: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交易。
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的交易是服務交易,平臺向用戶提供商品展示、網絡合同締結、履行等相關的信息存儲、傳輸服務;平臺向用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許多交易平臺初期是免費的,逐漸走向收取基本的服務費或對特定服務收取費用)。盡管平臺是用戶從事網絡交易的前提或基礎,但平臺經營者并不介入用戶與用戶之間的交易之中,成為某一方的當事人。因此,平臺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關系與用戶與用戶之間網絡交易關系是相互獨立的,用戶之間的交易合同責任并不會也不應當牽連到平臺經營者。當然,如果平臺服務導致平臺用戶經營或交易損失的時候,該用戶是否可以尋求平臺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取決于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規定。
平臺上的用戶通常分為兩種:一是經營者,二是消費者或購買者。根據《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定義,平臺上的經營者,既可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以是網絡商品經營者。也就是說,網絡平臺上的用戶之間的交易關系,既可以是網絡商品買賣,也可以是網絡服務。同樣,根據《辦法》,平臺上的經營者既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平臺上的消費者(或購買者),則沒有限制。理論上講,平臺上的任何用戶都可以成為買方(消費者),其中包括純粹為個人消費的自然人。不管平臺的消費者一方為何主體,只要平臺上存在經營者,那么《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行為規范和監督就自然延伸到平臺上的經營者。由于平臺上的經營者是網絡平臺的用戶,是網絡平臺的服務對象,而政府對經營者的規范和監督義務如何落實到平臺上的網絡經營者,就成為網絡環境下政府對商務活動監管的特有現象。顯然,《辦法》在這方面進行了大膽的嘗試。
二、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的管理職責
市場準入、公平交易、消費維權、規范市場、廣告監管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本職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商標法》等屬于工商行政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隨著互聯網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責也要移至網絡環境下,對網絡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依據國務院2008年的國家工商總局“三定方案”,工商總局增加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辦法》總結了全國多年來對網絡經營活動監管的經驗,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監管網絡經營行為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辦法》打破現有屬地管轄格局,建立協同管轄制度。根據《辦法》,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三十二條)。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管轄的依據是“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辦法確立了以網站經營者住所地作為管轄依據,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要查處違法的經營行為,由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機關行使管轄權是最便捷和恰當的。當然,這樣的管轄規則對于自主經營型網站來講沒有問題,而一旦適用于交易平臺,那么網站(即)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上的經營者往往身處異地。這樣就可能導致平臺上的經營者違法行為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為避免由
此引發的管轄不便,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由此,就可以解決違法經營者為異地時,由網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的不便。
這反映了過去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為主要特征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經營的要求。為此,工商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開發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立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以方便網絡違法案件協同查處,營造一體的網絡監管體制。在這方面,福建省率先開發和推行了全省統一的互聯網商務監督管理系統,實現全省工商系統協同管理。
其次,《辦法》明確了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顯然,《辦法》充分肯定了工商機關可以將傳統職責延伸到網絡環境中。與此同時,為適應網絡環境的特殊性,《辦法》還賦予工商機關新的職責和行政處罰權。比如要求縣級以上工商機關建立網絡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第三十三條),在必要的時候提請通信管理部門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第三十四條),甚至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第三十五條)。
在網絡經營行為監督方面,《辦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明確了平臺經營者的角色,賦予其維護交易平臺秩序的責任。首先表現為平臺對用戶的注冊管理并規定平臺的各種法定義務,然后是對其在平臺的經營行為某種程度的監督管理。這樣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創新性,但有必要檢視其合理性、可行性。
三、平臺經營者的“管理”義務
基于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是服務關系,用戶之間的交易通過平臺實現,平臺對平臺上的交易具有技術上的可控性,因此,《辦法》賦予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及其經營行為的管理義務。這些管理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用戶注冊身份審查和驗證管理
《辦法》要求對用戶注冊實行身份審查和驗證。依據第二十條,用戶身份審查分兩類:第一,對所有在網絡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的用戶進行經營主體審查。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在平臺進行注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包括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這里的“經營主體身份”審查,應當理解為審查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第二,對未經工商登記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進行實名注冊和驗證其身份并核發真實合法的標記的義務。
(二)對用戶行為的規范
《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采取以下兩種制度,規范用戶的行為(包括經營行為):第一,強制要求平臺經營者采用用戶協議。《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顯然,該條是將簽署用戶協議作為平臺經營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來規范的,并明確了協議要規范的內容。第二,《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履行建章立制義務。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的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內容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
(三)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四)保證交易平臺運營安全義務
《辦法》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這一義務旨在要求平臺確保技術安全和交易秩序,防止出現通信、信息泄露等不安全因素,影響交易開展。
(五)交易記錄存管
在交易平臺上,由用戶自主商品信息,而所有用戶的交易記錄均保存于平臺。為確保交易安全,《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時間”,并規定保存期不少于兩年(身份信息自用戶注銷起算,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起算)。
(六)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辦法》第二十七條并沒有強制要求網絡平臺經營者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只是鼓勵平臺經營者提供這項服務。鼓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七)保護知識產權
《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八)建立消費保護機制
《辦法》第二十六條還要求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配合工商執法
平臺經營者不僅承擔一定的監督職責,而且還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的義務。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四、平臺經營者義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辦法》對平臺經營者義務的規范建立在行業自治和政府法治相互配合與協調,以實現網絡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理念基礎上,《辦法》在肯定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職責的同時,充分肯定了行業自治的作用。第九條明確規定,“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可以說,整個辦法既體現了工商機關的積極作為,努力規范網絡交易秩序,同時又注重發揮行業自律自治,共同營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場環境的基本理念。筆者認為,這樣的“自治”和“法治”雙重規范和管理無疑是正確的,也是符合世界各國對網絡商務管理基本原則的。
但是,筆者認為,《辦法》確立的諸多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包括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義務是否能夠實現、其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需要有充分實證研究進行評價。在足夠的實證數據形成之前,本文先從法理的角度,對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一些分析。
(一)用戶身份審核、行為規范和監督
在《辦法》頒布之前,網絡用戶的注冊規則均由網站經營者自行決定。在電子商務初期,用戶注冊相對寬松,基本上由用戶隨意填寫。這樣的注冊制度帶來的問題是,如果用戶故意欺詐或違約之后消失,就會給交易相對人追索帶來麻煩。即使平臺經營者不參與用戶之間的交易,平臺上欺詐行為難以追索現象增加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用戶參與網絡交易。于是,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站開始實行不同程度的實名注冊并利用一些方法驗證用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在網站經營者與用戶直接交易的情形下,這種身份驗證顯然是一種保護救濟措施。同時,網站也通過用戶協議、網站政策等,規定網站和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尤其達到對用戶行為規范和約束的目的。但是,不管怎么講。這些協議是因為用戶在注冊時點擊了同意而成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約。這種合約在網絡實踐中存在的普遍作用成為網絡交易行業自治的體現。而《辦法》將之推進了一步,使之作為平臺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筆者認為,上述第一至三項義務規范實質上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對用戶注冊管理權、行為規范和監督權。因為《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審查“經營主體身份”,如果沒有工商登記但又注冊為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用戶,應當實行實名注冊和驗證其身份并核發真實合法的標記。顯然,任何人從事經營活動都應當服從法律,取得相應的資質,而是否符合這樣的資質是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辦法》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審查義務。雖然,現在平臺經營者已經開始采取實名注冊和驗證身份,但是一旦將之轉化為法定義務時,就存在違反該義務導致交易相對人損失時平臺經營者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
《辦法》規定平臺“應當”締結用戶協議、“應當”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應當”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這樣的規定實質上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制定規則并執行規則的權力。平臺上的規則仍然是基于用戶同意,而平臺的監督監控,實質上也沒有任何強制執行力,而僅僅源自用戶的服從。平臺對用戶的某種制約力,只能表現在關閉賬戶對用戶的威脅,而且這也只有用戶對平臺構筑的市場具有依賴的時候才起作用。沒有政府或法院的認可和支持,這些自律規范必然缺乏執行力。
(二)確保交易安全義務的效力
《辦法》還規定了平臺的三項重要義務,即交易平臺運營安全義務、交易記錄存管義務、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這顯然是將商業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吸收到《辦法》中,將之規定為平臺的法定義務。
網絡交易安全問題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作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平臺經營者有義務確保運營安全,合理地保存交易記錄,以使網絡交易糾紛得到解決。筆者認為,《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十九條要求平臺經營者保護用戶交易記錄至少兩年,這一規定對于平臺上交易糾紛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在電子化環境下,用戶之間要依賴平臺上的電子記錄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而兩年的規定也符合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的要求。
但是,《辦法》第二十九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審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似乎超出了平臺經營者服務或權利的范疇。而且,平臺安全、記錄安全本質上是網絡安全、信息安全,而任何技術的安全均可能有例外。因而需要合理分配因意外事故或第三人攻擊的風險和責任。顯然,《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對此作出規定。在某種意義上,《辦法》的規定只有“提示性”,沒有對違反規定的責任規范。
相對地,《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信用評價體系”的規定較符合《辦法》的地位。《辦法》只是鼓勵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盡管許多交易平臺都有信用評價體系,但這種信用評價來源于用戶自身,且其評價結果僅用于平臺,因而平臺上的信用評價不過是平臺為用戶提供的服務。如果強制推行的話,也存在不推行的法律后果及其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因此,采取“鼓勵”態度可能更符合《辦法》位階。
(三)平臺何以擔當維權職責
《辦法》還要求平臺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交易平臺網絡經營模式的法律關系逐步理清,平臺經營者為用戶交易提供服務,屬于網絡商品(服務)交易的第三方。在這種認知下,用戶在其平臺上的經營活動如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平臺經營者通常不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是由于平臺為用戶交易提供信息服務和其他服務,這使得平臺有可能承擔幫助共同侵權責任。為此,許多交易平臺積極采取自力救濟措施,避免間接的侵權風險。這種救濟措施主要是設置權利人的投訴機制,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時。根據“通知移除”規則⑤,采取移除和屏蔽措施,既保護權利人,也保護平臺自身。《辦法》充分肯定這樣的措施,并將之上升為強制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兩處使用了“應當”,只是沒有也不可能規定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網絡購物;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
網絡購物由于自身快捷方便的特點因而受到消費者的青睞,這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消費水平的提升,但是從另一層面分析,網絡購物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極有可能受到利益侵害,尤其是現階段的網絡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非常不利的因素的前提下。本文注重分析了當前我國網絡購物的現狀,論述了在購物過程中不合理的交易條款對消費者造成的不利影響,給予相對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以此為之后的網絡購物提供參考理論。
一、網絡購物發展現狀分析
從現狀分析,網絡購物已經成為現代居民購物的首選通道,這主要得益于網絡發展速度的加快以及電子商務的迅速崛起,就2010年來說,我國網絡網購交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交易金額已經超過4980億元,占市場的占有率超出3%,從網絡購物客戶層面分析,發展規模不斷壯大。雖然網絡購物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便利,但是由于網絡交易本身的不完善促使消費糾紛不斷增多,消費者自身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其中與網絡交易中的格式條款有著極大的關聯,很多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交易糾紛還需不斷完善網絡格式條款,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進一步促進網絡購物交易得以不斷優化。
二、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弊端闡述
(一)免責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
針對網絡格式條款來說,大部分都是由網絡賣家自身擬定的,這在某種程度上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開始就是處于傾斜狀態。在網絡購物條款中,存在一定的免責條款,而網絡賣家將此無限縮小,盡可能避免自身從中受到損害,多數賣家鉆格式條款的漏洞,借以滿足自身利益。由于賣家在制定合同條款時基本從自身角度出發,因而在某種程度上難以做到合理化,繼而降低自身責任,而買家在交易過程中將會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自身利益難以得到保障。但是從另一個層面分析,在交易過程中賣家存在重大過失責任,其自身就需要承擔責任,而買家卻在商品損壞的前提下,或是商品存在瑕疵,他們只有接受維修,或是更換商品權利,而不能取消商品交易,這種格式條款的設置對于消費者來說侵害他們自身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賣家為自設量身定做的條款是無效的。
(二)限制網絡買家權利
在現代網絡購物交易中,除了上述出現比較普遍的問題之外,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交易問題,在很多格式條款中消費者具有一定的權利,而這部分權利卻被網絡賣家逐步弱化。在2014年3月15日,我國頒布了網絡購物相關規定,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7日內,他們可以實施無理由退款,這一條款的實施為消費者給予參考標準,但是在實際交易中,很多網絡賣家并不遵守,他們制定的條款中明確規定,商品一經拍賣不退不換,這與上述政策相違背。網絡賣家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隨意篡改格式條款,而消費者并不知情,從某種角度分析,消費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在上述情況下,合同擬定也是相對無效的。
(三)救濟途徑相對繁瑣
從現狀分析,網絡購物雖然為買家帶來極大的便利,但是與此同時卻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買家在交易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在與賣家的交涉中權益受到損害,這其中以違約金賠償問題最為常見,同時也是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由于現階段的網絡監督存在一定的弊端,買家需求自身保護的途徑相對較少,且難以在短時間得以完善解決,針對部分未完成的交易來說,基于格式條款的影響,消費者由于自身交易失敗必須付出高額的違約金,而從實際情況分析,消費者無需支付高額賠償金,救濟途徑繁瑣也是導致買家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真正原因,需要不斷健全網絡監督及投訴途徑,以便買家在第一時間內能夠獲得最佳的服務。
三、完善網絡購物建議及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網絡購物交易中消費者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這主要是由于網絡賣家利用自身優勢隨意更改格式條款,很多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權益受到侵害。為了確保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
(一)完善技術監管
網絡交易雖然是虛擬的平臺,但是并不是無據可依,從信息監管角度分析,需要設立第三方監督機構,它不屬于交易的任何一方,而是持中立態度。對于信息管理人員來說,他們必須完善自身的職能在網絡交易中發揮應用的作用,如果在網絡交易中出現不合理條款,必須給予審查清理,這這樣在某種程度上不會損害消費者權益,同時也能對網絡賣家起到警醒作用,使其能夠以良好的誠信服務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通過制定合理的格式條款保障雙方利益不會受到損害。由于網絡監管技術存在一定的漏洞,很多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只是事后處理,這也導致了無法從根源上防止不良交易事件的發生。隨著社會發展腳步的逐步加快,網絡監管技術也正在逐步完善,聯合工商管理部門共同監督,以法律手段為武器,借以行政處罰實施監督,從而降低不合理網絡交易的發生。
(二)強化格式條款立法監督
針對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遇到的諸多交易問題,政府應給予充分的重視,加強立法監管,從當前情況分析,我國已經針對網絡交易中存在的問題擬定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中明確指出,網絡交易買家擬定的格式條款并不是一經推出就立刻生效,賣家有義務提醒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而且需要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從另一個層面分析,需要完善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引導網絡賣家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格式條款,這樣可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有法可依。
(三)增強消費者權利意識
網絡購物存在一定的交易風險,這就消費者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通過多個途徑與渠道了解自身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哪些權利,一旦在交易過程中收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根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幫助: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等等,這樣才能確保自身交易,同時也能夠對網絡賣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從整體角度分析,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對格式條款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對于不合理的交易行為給予堅決抵制,只有消費者自身具有一定的維權意識,才能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時給予相對合理的維權做法,遏制網絡交易之中由于格式條款引起的不良交易。
四、結語
總體來說,隨著網絡購物在當今消費中占有大比例的交易額,繼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在交易過程中由于格式條款引發的交易糾紛不斷增多,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的侵害,文章主要分析了現階段網絡購物存在的問題,并根據交易交易中存在的問題給予相應的解決對策,進一步促進網絡交易模式不斷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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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商難以進行稅收管理存在的原因
(一)微商交易具有隱蔽行動的特征
微商的銷售建立在微信、微博、qq等平臺基礎上,并通過社交媒介自身帶有的溝通窗口進行轉賬。或者有些交易活動是在私下進行的,并且交易方式不受地域空間與時間的限制,交易中不會出具相關的發票,不采取實時的監督管理方式,很難得到交易行為以及交易數量的具體情況,并且沒有發票等材料也很難判斷財務進賬是否是交易產生的,還存在微商謊報與隱藏銷售收入的現象,來達到不交稅以及少交稅的目的,給微商的稅務監管與征收帶來較大難度。
(二)微商的納稅意識淡薄
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下,如果微商不主動進行申報納稅,稅務部門也很難調查交易狀況,難以開展征收活動。并且,從事微商的多為個體單位,會有小本經營的意識,不想承擔納稅義務,更不會主動地進行稅務繳納。雖然國家已經制定了針對個體商戶的優惠稅收政策,并且往往存在很多銷售量巨大的微商,但是由于納稅意識淡薄,很少出現主動納稅的微商。
(三)傳統的稅收制度不適用與現今的經濟體制
我國制定時間悠久的稅收征收制度不適用于現今的經濟體制。微商的經營結構屬于分散的個體商戶,并且經營成本門檻低,導致從事微商人數眾多,并且不需要在工商部門登記,不需要固定的經營商鋪,政府部門很難獲取微商全面的信息,并且交易過程隱蔽性大,不能確定商戶身份,很難開展稅務登記。基于互聯網的交易交易活動可以通過多種交易渠道進行,很難進行查證,導致稅源調查難以明確。微商交易具有隱蔽性,很難明確具體的金額,傳統的納稅申報也不適用于微商,并且代繳代收也很難發揮作用。
二、基于“互聯網+稅務”的是視角對微商進行稅收管理
(一)建立微商注冊登記制度
只有保證微商注冊登記后,政府部門才能有效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對微商的登記注冊實施特殊的登記制度,為微商的有效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稅務機關可開通微商在線登記注冊的方式,基于微商的經營平臺搭建注冊窗口,方便快捷,提高微商登記注冊效率與數量。微商交易因在網絡上進行,具有隱蔽性與不確定的特點,所以政府部門需要與網絡平臺搭建良好的合作關系,對微商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實時的監管與記錄,重點加強對“價格”與“產品”字眼的監督,督促微商進行納稅。
(二)加強對稅源的監督管理
政府部門要與多方的網絡平臺進行密切合作,并采用大數據的增值作用與共享作用,監管微商的業績收入,如果轉賬數額超過政府部門的納稅門檻,就要重點進行監督管理,并在月末著重對其交易的數量與類型進行清點,并可交由第三方網絡媒介進行代收代繳,保證從源頭監管微商交易,降低微商謊報、虛報以及稅款流失的概率。
(三)發展電子票據應用
基于網絡交易的微商,具有分散與私密的屬性,在交易過程中不會出具發票,及時存在發票也存在發票不規范的特征。所以稅收征管要根據微商的經營屬性調整征稅規范。可以利用互聯網平臺與技術開發具有電子票據的軟件,保證每筆網絡交易都能形成相應的電子票據,更好地監督微商的交易數量與金額。
(四)完善電子申報系統
互聯網不斷趨于完善,征稅管理也需要隨著互聯網形態的發展而改革。政府部門可以借助互聯網的信息傳播優勢對公民應盡的稅收管理進行大力宣傳,加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同時,可以采取納稅的鼓勵政策。例如,有微商主動進行納稅,可以為微商附加“誠信商戶”的標識,并且,對于主動的納稅微商,可以減少部分納稅費用,增加微商的納稅積極性,促進微商納稅力度。
1.1網絡金融的一般性風險
1.1.1流動性風險
網絡金融的一般性風險主要指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流動性風險,例如:貸款風險,市場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等。且由于網絡銀行的金融服務方式與傳統銀行的商業服務模式不同,導致了虛擬金融服務模式無經驗可循、無先例可考。網絡金融服務的規模相比于傳統的商業銀行服務網點的輻射局限性有了巨大的突破,網絡金融的服務范圍通常是突破地域限制的,只要通過網絡化的手段都可以接受網絡金融服務,甚至全世界各個區域的人們都可以通過網絡金融服務進行快速的交易。因此,網絡金融方面資金的流動性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同時,流動性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給國際性的金融投機商以及做空機構等潛在的投機機會。很多機構可以通過負債業務籌集資金,然后運用籌集的資金進行大規模的投機,通過快速的買進賣出賺取利差。使得流動性強的特點反而成為我國網絡金融發展的潛在風險之一。例如:1998年亞太地區金融危機的爆發,有一部分原因正是因為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導致了部分證券金融服務的網絡化服務流動性較大。而給國際金融炒家留足了空間,以索羅斯為首的美國金融大鱷狙擊泰國官方貨幣——泰銖,大量買入泰銖,又在短時間內大量拋售;從而導致泰國金融市場一片混亂,通貨膨脹率飆升。而泰國又是亞洲金融體系中的環節之一,由此引發的蝴蝶效應快速蔓延,從而最終引發了區域性的金融危機。
1.1.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在網絡化的金融服務過程中,通常是指市場價格的變動結合網絡化的快速交易模式,使得部分信息不對稱以及計算機設備不夠先進的交易者蒙受巨額損失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例如:我國外匯匯率的快速變化就可能引發市場風險,大量的金融機構都或多或少地從事外匯方面的交易服務,如果國際金融市場的波動導致外匯市場的不規律波動,就會引起貨幣的貶值,且我國外匯儲備量巨大,微小的波動就有可能導致我國外匯儲備的大量貶值。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為匯率的變化導致其他行業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的商業風險波動,如: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升高,就會導致我國對外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出口貿易受到嚴重影響,從而進一步影響到我國當年的GDP生產總值。
1.1.3國內金融利率風險
通常指網絡金融服務因利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提供電子貨幣的網絡銀行如果利率不能夠及時跟隨市場利率變動,就可能導致大額交易者或者是交易機構利用網絡交易漏洞快速轉移資金,從而形成利率利差賺取大量利潤。另外,如果我國進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可能導致國際投機商以及國際游資利用網絡交易平臺快速狙擊我國利率市場從而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混亂,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的正常化發展。
1.2網絡金融服務的特殊風險
相比較于傳統銀行而言,網絡金融服務因為高效率的交易頻率,可能導致微小的局部風險,通過網絡平臺的轉化快速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甚至是全國性的金融危機。
1.2.1網絡金融服務的系統性風險
網絡金融服務的系統風險通常是指網絡銀行依托網絡運營的過程中,如果程序本身出現問題,那么網絡金融服務體系就會在該環節停滯,從而導致整個網絡金融服務系統的癱瘓,甚至是交易數據的錯誤,從而造成大量的金融經濟損失。網絡銀行的金融服務通常是結合全球金融服務市場的海量信息的基礎之上,在跨國金融支付清算中會涉及大量的跨國電子貨幣交易,如果我國的國內金融市場網絡化服務出現故障,就會影響到整體服務清算系統,進而在國際市場上造成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在現代社會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前提下,局部的技術性系統風險短時間內就會造成網絡金融風險的迅速擴散。
1.2.2網絡金融服務的業務交易風險
網絡金融服務的業務交易風險同樣不容忽視,在操作風險、市場風險風險、信譽風險等方面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控制,將可能導致連鎖反應形成威力巨大的系統性風險。(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既包含技術層面的操作失誤,又包含人為操作規范的不嚴謹而造成的風險。從技術角度出發,系統本身的缺陷型以及系統的穩定性對于技術性風險的發生幾率成倍增加。并且技術層面的網絡金融風險不便于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畢竟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技術專業性方面較為薄弱。同時,人為操作規范性不嚴謹而造成的操作風險則需要所在金融機構通過有效的制度手段進行規避。(2)市場選擇風險市場選擇風險通常是指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網絡銀行服務的缺失而引發的業務風險。由于網絡金融交易平臺的服務客戶不能像傳統金融服務網點一樣便捷且快速地識別金融機構的真偽。使得部分網絡知識薄弱的網絡金融服務客戶無法有效甄別網絡金融機構服務的真實性。大量非法機構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網絡金融服務平臺誘導客戶進行交易,從而盜取客戶的資金。因此市場選擇風險同樣需要重視。
2.對于網絡金融市場風險的監管現階段
我國金融服務風險的監督主體是各級金融管理部門、中央銀行以及分支的專業監管機構,如:央行、證監會等。
2.1我國現階段銀行業監管當局對監管體制的完善
在宏觀層面傳統銀行業監管體制的設置以及對于網絡金融服務模式的認知不全面,導致了我國行政機構對于網絡金融行業監管的混亂。自1994年10月正式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及監管》文件以來,我國一直沿用該文件的監管方式。除了根據時代的發展對文件中部分法律法規進行細微調整之外,對于原則性的文件內容從未有過大幅度改動。而現如今快速發展的網絡金融服務模式在很多方面已經很難通過傳統的監管制度進行解釋和管理。因此,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例如:針對我國快速發展的網絡一體化結算金融平臺,在傳統金融服務制度的監管層面仍然是一片空白。例如:近兩年內快速發展的基金日結利息的創新式金融服務模式對于傳統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的巨大沖擊,傳統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只知道一味地打壓,而不是積極地發現自身服務的問題以及改善現有的監督管理制度。從而導致在網絡金融服務層面被類似阿里巴巴公司“余額寶”類的基金貨幣產品越甩越遠。因此,改善傳統商業銀行的服務模式,提高客戶金融服務的滿意度,并且為客戶創造真正的價值,成了商業銀行的頭等大事。并且監管部門也應該配合傳統銀行對快速發展的網絡金融服務進行積極的學習和對網絡金融服務優秀的方面進行積極學習,改善現有的服務模式以及金融產品。
2.2對于網絡金融服務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
我國網絡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主要集中在近5年內,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網絡金融的快速發展的監督管理顯然十分不適應。對于大量的網絡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例如:“余額寶”、P2P個人信貸、金融眾籌等模式的認識尚且停留在了解階段,對于其具體的監管措施更無從談起。因此,對于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如:央行、證監會等應該首先組織工作人員對新興的金融知識進行快速的學習與掌握,并與開展新興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進行深入的交流,與技術人員、產品經理等對產品本身進行有效的學習和了解,從而針對網絡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得出具有專業性的金融監督管理辦法,在網絡金融服務產品尚未成熟階段,就要做好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監管措施。避免因為網絡金融服務的盲目擴張而影響到整體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網絡金融服務市場的準入門檻,防止濫竽充數的機構或單位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2.3監管部門主導開發有效的網絡金融服務監督系統
網絡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建立在計算機信息技術以及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而監管部門想要針對網絡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就需要結合技術手段來實現對于網絡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管理,例如:在銀行業的網絡金融服務發展過程中可以由央行主導,開發針對網絡金融服務多方面監督管理的網絡監管系統,并允許各級國有銀行可以結合具體區域的金融服務市場而對網絡金融服務監督系統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和完善,保證系統在推廣與落地過程中能夠克服“水土不服”,真正做到對現有網絡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3.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