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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職院 教師專業技能 學生 競爭力
當前高職院校的財經類學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專業技術應用能力較差、素質較低等種種問題,高職院校教師財務會計專業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實訓教學水平存所欠缺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的《教育部關于加強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高職教育培養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畢業生一系列原則意見:……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培養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設計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培養方案;將實踐教學的主要目的確定為培養學生的技術應用能力,并在教學計劃中占有較大比重……。高等職院應該著力提高財務會計教師技能實訓的教學水平,切實增強學校所培養學生的社會工作競爭力。
一、高職院校的財務會計教師專業技能實訓教學水平的一些現狀
本文所探討的問題對事不對人,是學校的教師隊伍建設中工作不到位所致,與教師個人無關。
1.近年有一全省的會計技能考試(被稱為小高考的全省統考)的考官(教師)培訓班結束考試中,有幾個位高職院校派出的財務會計專業教師考官(據說均為高級職稱),居然在全場三個小時的考試都不能完成技能實操考試,連最簡單的會計憑證歸類沾貼裝訂都沒操作完成及記賬憑證匯總不平衡等等。省招生考試中心的領導說,你們所謂的財務會計專業教師加考官自己都不懂,那平時所教出來的學生水平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后由于同校另一位教師請求考試中心領導網開一面,允許幫助做實操匯總及特許延遲1小時才勉勉強強完成。
2.有一位老師曾為此表示無奈。前年有幾位會計專業高校財經講師在指導會計專業學生進行實操實訓時,從學校的會計部門借來會計憑證裝訂機,但在幾十個學生面前卻束手無策,弄了半天,汗流浹背,也搞不清楚三角式的會計記賬憑證封面是如何將記賬憑單裝訂成又結實又整齊有序的一本賬冊,但就是寧愿在學生面前丟臉也不肯向在場的這位同行老師請教,是這位老師實在于心不忍看熱鬧,主動站出來說讓他來試一試,并且當眾很快就裝訂出一本本結實整齊的記賬憑證。這時全場學生掌聲齊嗚。
3.很多同行教師曾多次見到一些年輕的碩士研究生畢業的教師給學生上課時只拿一本教材,別的連一張教案紙、一支筆都不帶,后來一了解才知道他們每次上課都一本書,照本宣科,幾乎沒有任何的參考資料。
4.有學生反映,在《外貿會計》的出口產品退稅與成本計算與實操實訓中,將一些錯誤的核算方法教授給學生,在核算商品費用定額時,按含值稅的購進價格計算,并作為該課程的考試題目,使一些畢業生到社會工作中運用時被稅務部門批評為少計利潤以少繳交所得稅,同時也受到老板的責罵。
如有一技能訓練的資料: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貨物至日本,出口總價為12萬美元CIFC6橫濱,其中中國口岸到橫濱的運費和保險費占11%,這批貨物的國內購進總價格為人民幣819000元(含稅價),該外貿公司的費用定額率為6%,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9%,結匯時外匯買入價為1美元折合人民幣8.30元。要求分析:試算這筆出易我方是否盈利,利潤額為多少?
計算商品總費用定額時,財會老師是這樣錯誤地教授給學生的:819000×6%=49140元。
正確的計算應該是:商品總費用定額=819000/(1+17%)×6%=700000×6%=42000(元)。僅這筆賬的錯誤計算就少計利潤7140元,最終導致少計繳所得稅2356.2元〖7140×33%=(當時稅率為33%)〗。畢業生工作后按照這種錯誤的教授方法計算當然會被稅局批評以及老板責罵了。這樣學生社會工作的競爭能力就會大打折扣了。其社會影響的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5.有一位已任教多年的財經講師在上課時碰到學生提出問題:商品流通費用率如何計算,該老師不懂。課后點名問了幾位會計老師也無人知道,當時在場教師就有一位曾經在商品流通企業擔任多年會計工作,但就是因為看不起對方而寧愿大家都不懂,也不問這位教師。
6.有的財會專業教師,在《會計實務》課程的“銀行存款轉賬結算方法”章節的授課時,并不知道轉賬支票的結算方式,由于現代的交通及通訊技術日新月異的飛速發展,已經不是以前所謂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圍內結算”了,而是可以在不同城市但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進行轉帳結算,比如一個省的大部分甚至是全省的城市都可以使用轉帳支票結算。但是我們不少的財會專業教師根本就不知道,還是按照原來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圍內結算”這一不符合現實情況的說法教授給學生。使得不少學生工作后曾經多次提問,為何這些問題會計老師教給他們的知識與實際工作運用不一樣,使學生受到了工作單位的師傅們批評,說是在學校沒學好。
7.有些“多師”型高職教師也時常張冠李戴,講錯課程內容。如企業退休人員經費放在營業外支出核算、銷售費用包括了銷售部門的業務招待費等等。因為連年學生對老師的綜合評教分數比較低,后來就采取了在期末閉卷考試之前先出六、七道復習題,期未考試卷就選擇其中的五道題進行考試的方法,以獲得學生“較好的”評價。有些會計師或財務會計負責人在教授學生工資核算的實操實訓時,就是簡單的如何按承包經營完成利潤總額計算獎勵工資都講授錯誤,在有人提出正確的算法后仍然堅持己見,至今未改。還有發生一些常見的錯賬也都無法查清等等。
二、著力提高高等職院教師專業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實訓教學水平
提高高等職院財會教師專業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實訓教學水平,也許這些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在我們的身邊還常有類似上述的問題發生,我們就有必要再進一步探討和研究。作為高等職院的財會專業課教師,最主要的是要將和本專業的社會實際職業工作的最實用的知識與技能教授給學生。
1.切實加強財務會計教師的崗位專業知識繼續教育的力度
教育主管部門及高等職院要真正地重視教師的崗位專業知識繼續教育工作,加強財務會計教師的崗位專業知識繼續教育的力度,以解決財務會計教師知識結構老化、專業知識滯后的現象。現在的社會人們大都重視大學的第一學歷教育,而不重視大學畢業工作以后的繼續教育,特別是財經類專業知識的繼續再教育,使不少的人捧著在很多年前拿到的畢業文憑而高枕無憂。其實這些以前所學到的知識不少早就已經時過境遷,隨著時間的推移、科學技術、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技術進步與發展而變得不夠適時與不大實用。只有在職稱評定時有接受繼續教育的要求,但沒有嚴格的知識深度及范圍與時限要求,如相關專業的碩士研究生課程等,使得有些人老是拿著十年甚至是幾十年前的本科畢業證或三、四門多年前的所謂碩士課程的結業證書就引以為榮而滿足于此了:我也是本科畢業了,我也讀了研究生呢……。對此,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職院應制定有嚴格并詳細的教師隊伍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比如財經講師應于近三年學習進修所承擔的授課教學工作的四至六門同類碩士研究生課程;副教授應于近三年學習進修所承擔授課的六至八門同類碩士研究生課程或四至六門同類博士研究生課程;教授應于近三年學習進修所承擔授課的六至八門同類博士研究生課程規定等等。不達到繼續教育的規定的教師應該不給晉升職稱與參加評優及享受同等獎金待遇等等。
2.扎實地抓好高等職院的“雙師型”財務會計教師隊伍建設工作
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就是提高高等職院教師專業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實訓教學水平的關鍵。以上所列舉的體現教師本身專業技能的一些事實,實際上并不是讓人們難以解決的專業問題,而只是簡單的財會專業教師實訓技能不清的具體情況,這大都是我國大學因為一些教師只是從大學到大學,從書本到書本教學所帶來的弊端。
(1)“雙師型”教師。目前大家對高職教師以“雙師型”為培養目標已經達成共識,但對“什么是‘雙師型’的高職師資”的問題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專家學者對此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時下有“雙職稱”之說,即要求“雙師型”教師既具有講師的職稱,又具有工程師的職稱;還有“雙證”之說,即持有“教師資格證和職業技能證的教師就是“雙師型”教師;還有“雙能(雙素質)”之說等等。由于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實質性培養工作。本文認為“雙證”或“雙職稱”等即“雙師型”的說法不夠貼切,因為若將“雙證”或“雙職稱”等即定義為“雙師型”,那么有三本或更多的證書及有三個或更多職稱的就是“三師型”、“多師型”嗎,這顯然不妥,不符合高職院校教師及培養學生的特征。筆者認為教育主管部門應該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或說明,以利于該項工作的扎實開展。
(2)著力于高等職院“雙師型”財務會計教師隊伍的建設。目前著力于“雙師型”教師隊伍的質量建設,已經成為提高高職院校教師專業學術水平和專業技能實訓教學水平的首要任務。
①高職院校自行培養“雙師型”財務會計教師。當前,高職院校的教師隊伍中,從高校畢業后直接學校任教亦即從書本到書本缺乏實踐與實際工廠公司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教師占絕大多數。“高職院校需要自行培養“雙師型”教師的任務還非常繁重。主要有如下幾個途徑:
學校企業培養相結合。每個學期,高等職院都應該組織財務會計專業課教師帶著教學中的一些問題到工廠、公司等企業學習或交流,向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財會人員請教。帶領學生下工廠、公司實習和實踐。使教師了解自己所從事專業目前的狀況和發展趨勢,最新的科技動態和管理方法,以便適時地將反映新的技術、新方法、新的經濟、政策法規等融入到財務會計教學之中。
直接培養新的“雙師型”教師。高等職院凡是從高校應屆畢業生中招收進學校擔任財務會計專業教師的新人,比如碩士研究生,都要讓他們首先到相關的工廠、公司的財務會計核算管理崗位的第一線參加實際工作一年時間以后,才能接受其回學校給財經類學生授課。
安排非“雙師型”教師進修培訓。根據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職高專教育教學工作合格學校評價體系中提出的條件中“……或參加教育部組織的教師專業技能培訓獲得合格證書,能全面指導學生專業實驗實訓活動”的規定,高職院校每個學期也都應該安排一些財務會計教師到教育部的教師專業技能培訓基地進行專門學習,使之轉變成為真正合格的“雙師型”財務會計教師。
②高職院校可以從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引進。“雙師型”財務會計教師。高等職院還可以從相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崗位企引進“雙師型”教師。具體可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從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相關崗位調進“雙師型”教師。這里強調的是工作單位的調動,就是脫離企業到高校任教。高等職院應該要重視從企事業單位將有志于高等職業教育的,既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實踐經驗、又有比較扎實財務會計實理論基礎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工作調動,將他們調到學校擔任專業教師,充實“雙師型”財務會計教師隊伍。
從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相關崗位聘請“雙師型”教師。這里強調的是聘請,就是不脫離企事業的工作崗位到高校任教。高等職院還可以將企事業單位中那些既有工作實踐經驗、又有比較扎實理論基礎的高級管理人員聘請到學校擔任財務會計專業課教師。這類教師平時工作主要在原企事業的財務會計崗位,只是學校安排有財務會計專業課程授課任務時候才到學校上課。
3.高等職院財會教師應致力于提高自身的財會技能實踐教學水平增強所培養學生的社會工作競爭力
高等職院的專業教師除了上述所探討的社會和高校要給教師提供的環境與條件之外,更多的還是要靠教師本身自覺不懈地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機會和時間努力學習與提高自我。
(1)高職院校財會教師應該敢于實踐創新以避免從大學到大學與及從書本到書本教學。不少的高等職院財會專業課程教師本來大學所學的就不是財會專業,只是一些經濟類專業轉“行”任財會專業課程教師,在大學里充其量就學過會計學原理等一兩門會計的課程,且大多還因為不是本專業課而學得不怎么樣,再加上根本就沒有財會專業的實際工作經驗,擔任財會專業課程教師也就只能是教科書怎么寫就怎么教給學生;另外還有些雖然在大學時是多學了幾門財會課程,但是也是從大學到大學擔任財會專業課教師,也沒有社會實際的財會工作經驗,往往就會有些這樣的現象,原來老師教授給我什么樣的知識、是怎么樣教授的,我也就怎么樣教給我現在的學生。這樣就會使我們培養的財會專業學生的知識及實際工作能力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財會專業教師必須要虛心好學,與時俱進,不滿足于從大學畢業時的一些知識,充分利用課余時間特別是兩個假期時間,自學和參加一些財會專業知識研究生課程學習培訓,不斷地吸收更新的財會知識與信息,開拓創新教學方法,改進呆板的教學模式,才能使學生學習到新的富有時代氣息的知識,使我們所培養的學生具有更強的社會工作競爭力。
(2)高等職院財會教師要盡量利用課余時間到社會工廠公司企業學習實踐以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以上所列舉的一些例子中,你都知道向學校財會部門借用會計憑證裝訂機,而且也明明知道自己不會操作及裝訂憑證,你就應該在借用裝訂機的同時,放下面子請教一下相關的財會人員,就不至于在學生面前發生“教師本身都不會操作而何以教學生”的事情了吧;其余的問題的發生也大多如此。但是這又確確實實地發生在高等職院的“雙師型”甚至是“多師型”而且都是中高級技術職稱的財經類骨干教師中的事情,而且有些問題還貽患不小,甚至會讓人們有那么點“誤人子弟”之感呢!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財會教育工作者的重視了! 這些事情歸根結底,是我們財會教師的自身學術水平與實訓實操技能還有所欠缺。所以筆者認為,高職院校財會教師應該盡量利用一些課余時間,常常自行聯系到社會當中的一些工廠、公司、商場、銀行等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核算第一線去學習財會實踐技能,不斷地充實自身的專業知識與實操技能水平,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和質量,以強所培養學生的社會就業及工作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業;營改增;難點與對策;稅基稅目
“營改增”主要指將以往的應納稅項目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稅理上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充分發揮了增值稅中性、稅負公平的優點,營改增是我國財稅改革新的嘗試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但是由于金融行業涵蓋業務復雜,且增值稅征稅范圍廣,政策不確定性,準備時間短等特點,推行中面臨問題眾多,必須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的高度重視,積極嘗試完善金融業營改增政策。
一、金融業營改增問題分析
(一)全融業增值稅征稅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稅征稅原理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流轉稅,由于金融業經營對象為貨幣資金,主要為資本的運營和收益,因此在對金融業增值稅征稅時,一些適用于其他行業的征稅標準和依據并不可行,且在征稅原理和相關要素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如細則對于貸款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額征收增值稅,而對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全額征收,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在實際應用上,目前金融業規定增值稅稅率為6%,比原先營業稅高出1%,如果進項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減輕銀行業稅負的。且營改增后,金融業稅基比以前有所擴大。如細則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據貼現業務的應稅收入為直貼時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減轉貼現產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稅基擴大受到格外關注。不利于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升服務能力,違背了增值稅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業自身特點使營改增復雜化
在金融業營改增試點推行過程中,金融自身的業務特點極大地阻礙了營改增改革的順利進行,使改革復雜化。同時,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時難以確認進項稅額,這對增值稅的征收提出了技術性要求,盡管金融業已陸續開出增值稅發票,但仍存在銷項稅難以轉嫁,進項稅抵扣不足問題。同時,金融業的創新性使增值稅更加復雜化,隨市場發展會不斷涌現出新型金融業務及創新型產品,這也是營改增在金融業中執行中的一大難題。
(三)營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金融業存在轉型升級的壓力
營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許多細則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據貼現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利息收入繳納6%的增值稅。這里需要討論的是按權責發生制逐期繳納增值稅還是按收付實現制一次性繳納增值稅?細則規定理財產品、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收入需繳納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將上述交易理解為金融商品轉讓,則可以按買入賣出的價差納稅了?由于營改培后,金融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增加金融企業負擔,如何化解稅費負擔,轉型升級的發力點應該集中在何處?
二、金融業營改增對策研究
(一)明確增值稅稅目和稅基
基于金融業征稅原理的特殊性,在稅基和稅目方面必須深入研究,找準適合于我國金融業的征稅對策,確定金融業獨有的征稅標準。金融業稅目方面,我國金融業覆蓋面廣,涉及業務繁多,具體業務需充分論證,使稅目合理化。對金融業難以確定的稅基方面,需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免稅或者零稅率處理。基于我國金融業目前利潤逐年下滑,轉型升級能力不強的現狀,建議對金融業實施優惠稅率,來實現銀行業平滑過渡,未來五年內,對銀行業利息收入實施3%~4%的優惠稅率或對利息凈值征收增值稅。
(二)選擇合理化征稅模式
征稅模式的選擇主要面向于解決金融業自身特點所帶來的復雜性,在營改增政策初期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學習中探索符合我國特色的金融業征稅模式。不斷完善確增值稅抵扣項目,加快對創新金融產品稅基的明確。
(三)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促進金融來轉型升級
后續推出增值稅細則可以從細化領域的政策設計方面,充分考慮了引導金融業內部業務創新升級的需要,引導金融業發展政策鼓勵高附加值中間業務。針對營改增對金融業的影響,銀行業要加強應對能力,1.加強對合同管理,對傳統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訂,提升金融企業的重新定價能力,由于金融業的收費價格為含稅價格,而價格變動必確然導致客戶流失,給金融業帶來一定壓力,金融必須實行提升差異化的競價能力,要加強客戶分類和財務管理,加強客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2.由于金融業面對一些客戶很難取的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可以考慮將非核心業務外包,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降低經營成本,更加專注發展核心業務。3.盡快培養財務條線人才,加強內部精細化管理來有效的降低稅務,研究合規避稅方案。
三、結束語
總之,金融業是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營改增改革的關鍵環節和攻關部分,存在增稅原理、自身復雜特征以及營改增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等難點。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試點過程中,必須牢牢把握金融業特征,明確增值稅稅目、稅基,根據我國實際選擇征稅模式,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加快我國金融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董毅,馬靈杰.當前我國金融業推行“營改增”的難點及對策[J].財會研究,2014(6):13-14.
[關鍵詞]進項稅 扣除項目 不予抵扣 增值稅 計稅原理
引論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說,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環節已納增值稅稅款,其余額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從計稅原理上分析
1.1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商品價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變資本,指設備、原料等生產資料;v是可變資本,指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即勞動力的價值;m是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新價值。
c是屬于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在產品銷售后可以作為成本收回,不屬于產品的增值部分,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這一部分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v是勞動者創造的必要價值,m是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v+m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價值,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v+m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從理論上說,v+m就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增值額。
1.2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根據經濟學原理,價格反映價值,所以,商品的銷售價格包括三部分,即c+v+m。當期銷項稅額=(c+v+m)×增值稅稅率。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當期增值額在理論上等于v+m,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v+m)×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可以轉換為:(v+m)×增值稅稅率=(c+v+m)×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對于同一貨物增值稅稅率是相等的,兩邊同除以增值稅稅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移項后可得,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c。c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所以,從理論上說,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應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
2從積極方面分析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為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用其支付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但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只有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才允許抵扣。
2.1憑票抵扣
憑票抵扣有兩類,一類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一類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制度,即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記錄該筆進項稅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2.2計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有些業務雖然沒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據,但這些業務在企業的營業支出中占較大份額,如果不予抵扣,就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故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項目自行計算。
2.2.1購進免稅農產品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從2002年1月1日起,準予按照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和13%的比例從增值稅銷項稅中計算扣除,其中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包括農業特產稅。
2.2.2運費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以及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準許按運費和建設基金的7%計算扣除。
2.2.3購進廢舊物資的計算扣除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所列金額的10%計算抵扣。
3從消極方面分析
只有構成的產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才允許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就不允許扣除。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
3.1購進固定資產
我國屬于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就是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或已納稅款。
3.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生產經營用途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上述五項,由于改變了生產經營用途,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構成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產品的成本,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所支付的進項稅不允許扣除。
3.3扣稅憑證不合格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文獻:
[1]李國淮 . 稅法教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主營業務收入增值稅計算方法:增值稅銷項稅額=營業收入/(1+增值稅率)*增值稅率;本月應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計稅假設;會計核算基礎;稅收征管
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本文主要以購、銷貨物環節的增值稅的計稅、征管為例進行討論。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實行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增值稅在實際操作上采用間接計算辦法,即: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要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其余額即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這種計算辦法體現了按增值稅因素征稅的原則。可用如下公式表達:
應交增值稅=增值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銷售收入-進貨成本)×增值稅適用稅率
=銷售收入×增值稅適用稅率-進貨成本×增值稅
適用稅率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例1:某企業購入貨物1000元,支付增值稅170元(稅率17%),以1500元的價格銷售這批
貨物,同時收取增值稅255元(稅率17%),那么該企業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255-170=85(元)
或應交增值稅=增值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1500-1000)×17%
=85(元)
從上述公式及例1中可分析出:經營企業的應交增值稅是企業從銷售環節收取的銷項稅額扣除進貨環節已納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經營企業并沒有從自己的腰包中掏錢去交稅。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什么企業都認為增值稅給自己增加了負擔?為什么會出現偷逃騙增值稅的案件發生?為此,本文將從會計核算和實務的角度探討增值稅的計稅假設前提。
一、從納稅人身份的角度探討——增值稅計稅假設前提之一是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
稅率相同:
上述公式中的進項稅額是銷項稅額的一個抵扣項目。在銷項稅額一定的情況下,進項稅額越大,應交增值稅越少。但該公式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稅率相同。只有交易的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上述公式才能體現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即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體現了按增值因素征稅的原則。但是,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錯綜復雜,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稅率不可能一樣,即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做買賣,由此筆者認為還應該有如下幾種情況:
1.應交增值稅的單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其供應商不是一般納稅人,而是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計算進項稅額的適用稅率就是6%,計算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是17%。況且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是不向購買方開具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上一環節已納增值稅款不予扣除。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就是按適用稅率17%計算的銷項稅額。
例2:仍使用例1中的進價和售價數據,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17%-0=255(元)
即使購進貨物時已交的6%的稅可以抵扣,則
應交增值稅=1500×17%-1000×6%=255-60=195(元)
與例1的結果85元相比,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255元或195元顯然沒有體現出是按增值額這一因素征稅的原則,也擾亂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導致增值稅不是一種價外稅,它會給單位增加負擔。
2.應交增值稅的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其供應商不是小規模納稅人,而是一般納稅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計算進項稅額的使用稅率是17%,而計算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是6%。
例3:仍使用例1中的進價和售價數據,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6%-1000×17%=9-17=-8(元)
從例3中可知,小規模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那兒進貨,無論把貨賣給誰,這進項稅額總也抵扣不完,別說上交增值稅了,國家還得倒貼小規模納稅人一筆增值稅。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按公式計算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同樣會曲解增值稅的征稅原理。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中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從供應商那兒取得了應交增值稅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計算應交增值稅時,也不可以抵扣;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是只按期從其含稅收入中計算的,其計算公式是:應交增值稅=銷售額×6%,例3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就是90元,但也高于例1中的結果85元。
正由于存在上述情況,所以筆者認為,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分析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原理,而且還要分析應交增值稅計算公式所隱藏的假設條件,以便教學生正確分析一些社會現象及問題。如在假設①下,單位為了少交增值稅,就會千方百計增加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偽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常用的手法。在假設②下,小規模納稅人為了達到少交增值稅的目的,會盡可能使用現金結算的方式銷售貨物。這些現象及問題,無疑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和難度。
二、從會計核算基礎的角度進行探討——增值稅計稅假設前提之二是當期購進的貨物
當期全部售出:
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在會計核算上表現為購、銷兩個環節:在采購環節只要收到對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否付款,企業會計要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帳戶;在銷售環節,無論是否收款,企業會計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其核算基礎是權責發生制。準確表達應交增值稅的公式應該為:
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屬負債類賬戶,期末,其余額列于資產負債表,也就是說應交增值稅是企業的一項負債,而不是一項負擔,它不進入損益表,不形成企業的費用,不是企業利潤的組成項目。因而增值稅是一種不增加經營企業任何負擔的理想中的良稅。應交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同樣也體現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但筆者認為,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做如下假設推定:應交增值稅計算公式的另一個假設前提是當期購進的貨物,當期全部售出,才不至于對企業造成稅負和資金壓力。否則,會出現如下情況:對于購貨付款的企業而言,其進項稅額的付出是一種實際的現金流出,在企業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之前,這種付出,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調度可能造成壓力;對于購貨不付款的企業而言,其進項稅額的計算其實是一種現金流入,該進項稅額沒有付出卻仍可以得到抵扣,這無異于“空手套白狼”。這些情況都會引發許多社會不良現象的產生。因此,筆者認為,從會計核算基礎的角度分析,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核算不應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應采用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在交易發生時,購銷雙方可以協商采用賒購賒銷的方式,貨款可以延期收付,但貨物交易產生的增值稅必須實際收付。購貨方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是銷貨方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采用收付實現制,并不改變現行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也不影響應交增值稅的計算,但卻增加了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真實性與可檢查性,即通過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或銀行對帳單),就可檢查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真實性。這樣,一方面可以使進項稅額真正成為“可抵扣的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減少偽造、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現象;另一方面可引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改革,使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方式、手段更趨嚴密、科學。在收付實現制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增加銀行監督的內容,貨物交易時增值稅是否實際支付,應由銀行蓋章確認,然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才可作“購貨方抵扣稅款憑證”之用。偷、逃、騙稅者如想造假,除了在專用發票上造假外,還必須在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帳單、銀行收付款憑證回單及記賬憑證等方面造假,造假難度加大。而稅務機關在確認、檢查某企業應交增值稅款時,只要核對銀行蓋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帳單等相關紀錄,就可確保增值稅的真實入庫,從而有效地遏制偷、逃、騙稅現象。
參考文獻:
[1]梁俊嬌.納稅會計(第五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3.
一、銀行業營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營業稅與增值稅同屬流轉稅,區別在于營業稅一般以營業額全額為征稅依據,而增值稅以商品流轉和勞務各環節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與營業稅相比,增值稅能夠更好的消除重復征稅、推動產業分工。但目前我國稅法對銀行業征稅營業稅而非增值稅(2008-2013年,我國銀行業營業稅由1065.89億元增至2372.95億元,年均增長21.8%),現行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銀行業征收營業稅導致抵扣鏈條斷裂,形成重復征稅。按現行營業稅條例,銀行業是按營業額乘以稅率(5%)計算交納營業稅,這意味著銀行購進貨物(如機器設備、水電費)時所承擔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由于交納營業稅,銀行無法向接受其服務的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生產企業無法像接受運輸服務那樣可以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好處。(2)銀行一般是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納稅核算,這意味著貸款利息到期無論是否收回,均應并入當期應納稅額交納營業稅,從而增加了資金成本。當滯收利息較高時,會影響銀行短期資金流動,也會對銀行整體運營造成一定的負擔。(3)銀行業提供的跨境服務無法享受退稅。由于計稅原理的不同,對于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但對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沒有此規定。而在實際工作中,銀行業對境外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這些跨境服務不能享受出口退稅待遇,削弱銀行業國際競爭力。
通過營改增,銀行業可以獲得如下稅收好處:(1)體避免重復征稅,體現量能負稅的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分工細化和公平競爭。(2)通過適宜的機制設計,能夠實現降低稅負,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經濟發展,順應當前金融外圍業務外包的發展趨勢,有利于銀行業細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貨物與服務之間、各個環節之間、各個企業之間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推動企業發展模式和經營方式的加快轉變。(4)實現對外銀行業務出口退稅,增強金融企業國際競爭力。
二、銀行業營改增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采取何種計稅方式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簡易征稅法和一般征稅法兩種,前者是按照某一稅率乘以應稅收入得到應納稅額;后者以當期銷項稅額抵減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為應納稅額。二者相比,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操作和征收監管比較簡便,但沒有根本解決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與重復征稅問題,下游企業也無法享受進項稅額抵扣的好處。一般計稅方法則可以很好的解決上述問題,缺點是納稅操作復雜,尤其是現行增值稅憑票抵扣制度將使銀行業在發票管理、系統改造、納稅申報等諸多方面,面臨較大的挑戰。因此,筆者認為,兩種計稅方式應該優先考慮一般征稅法,在無法采用一般征稅法時再用簡易征稅法。
(二)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目前,銀行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凈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投資凈收益、匯兌凈收益及其他業務凈收益等。其中前兩項為銀行的核心業務,也是主要收入來源。對于利息凈收入征稅,從稅法原理上講,應對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別逐筆確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但這樣處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無法獲得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的相關發票,難以操作。可以考慮采用簡化處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凈收入乘以稅率得到應納稅額。當然,如果銀行可以對支付其他銀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給存款人的利息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稅法納稅。營業支出主要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和其他營業支出,其中業務及管理費用是銀行業能夠獲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主要項目。這些項目“營改增”后在上游企業中也基本都繳納了增值稅,因此作為下游企業,銀行外購商品或服務所含的進項稅額應當允許抵扣。
(三)如何確定稅率
我國現行增值稅稅率包括17%、13%、11%、6%四檔,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適當兼并稅率的原則,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將不會出臺新稅率,根據有關專家測算,最可能的是簡易征稅法按照6%,一般征稅法按照11%。
(四)銀行繳納的增值稅如何在中央與地方分成
目前,除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繳納的營業稅為中央預算收入外,其他銀行繳納的營業稅均屬地方預算收入。改征增值稅后,若仍將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間分成,地方預算收入將大幅減少。在目前中央和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的矛盾已較為突出的情況下,若“營改增”后仍沿用原來的模式及分成比例,不對增大地方財力作出實質性努力,則對地方財政來說可謂雪上加霜。筆者認為,由于銀行業對全國經濟影響巨大,且銀行業的調控、風險管理等責任主要在中央,同時出于消除地方保護主義、防止區域間稅收競爭的考慮,建議銀行業增值稅仍然由國稅征收,同時考慮“營改增”后的總體影響,可適當調高地方分成比例。
增值稅:是以商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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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 房地產行業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不應該作為投資產品存在于市場,在當前烏煙瘴氣的購房熱現實狀況下,營改增和房產稅的征收有利于改善當前這種畸形的房地產市場。而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在買賣過程中需要計算的一個稅種,被許多學者就其缺陷,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許多改進措施。然而在2016年5月1日即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大環境下,房地產業的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作為另一種增值稅存在視覺上就有點突兀,下面我們將從其定義,征收目的和意義還有運行過程問題上進行推敲,而后分析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業營改增后是否多余。
一、土地增值稅和房地產業營改增后的重復性
(一)從定義方面考究其重復性
引用百度百科上對于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定義,其基本闡述出了兩個增值稅的征收環節,目的,征收對象等稅法要素,具體如下: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而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雖然土地不能與一般商品劃等號,但是對于增值額的征稅形式它們兩者是統一的。土地增值稅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其增值僅僅是在買賣過程中增值,這與一般意義上商品在流通過程中增值形式相同,與增值稅對商品流通環節征收的是一樣的。所以,將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區分開是非常牽強的,其二者關系如同礦泉水和水一樣。
在王恒的《論土地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一文中他指出,土地增值稅因其特定的征稅對象――土地增值額而注定了它不是通常學界所理解的財產稅,也不能以特定目的能解釋的目的稅和行為稅,更不能想當然地界定為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因其征稅對象、納稅環節以及與增值稅的密切關系,決定了它只能是一種流轉稅。①土地增值稅的本質就是增值稅,故增值稅完全可以替代土地增值稅。
(二)從土地增值稅開征的目的意義方面說其政策失敗性
究其征收目的及意義,房地產業營改增后,其作用與土地增值稅功能也類似。根據條例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在我國開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和意義主要是:規范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抑制房地產投機、炒賣活動和投資過熱現象;合理調節住房結構;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另外,還著力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其實,在征收目的和意義上,土地增值稅與房地產行業增值稅幾乎是重合的,在規范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方面:在1994年之后,房地產市場的投機氛圍并沒有隨著土地增值稅的出臺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沒有因此就得到規范。在抑制放地產投資過熱目標來看,1998~2013 年,房地產投資額由3614億元增長到86013億元,增長近24倍,增速最快時期甚至達到33%,房地產投資額占固定資產的比重也從12.7%攀升到現在的將近20%,增長速度超過了合理發展水平,存在過熱現象。②而土地增值稅并沒有起到抑制投資過熱的作用。目前全國范圍來說,普通中低檔住房的比重明顯偏低。土地增值稅鼓勵的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廉租房開發政策愿景也幾乎沒有實現。有效的土地增值稅收入規模顯然難以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說土地增值稅在這個立法目的上是失敗的。在此加征房產稅似乎就有利于改進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動機。而對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這一項目的,我國土地增值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在1995年全國入庫稅款為0.3 億元,到2000 年入庫稅款為8.4 億元,2006年入庫稅款為140億元,同比增長為64.98%,2007年入庫稅款403.1億元,同比增收74.5%,2008 年入庫稅款537.1億元, 同比增收為33.2%。而根據規定從2000年4月1日起開始預征土地增值稅,2006年才達到0.53%,征收嚴重不足③。換成增值稅同樣可以達到這個目地,甚至效果會更好,只是還需要在地方和政府間的分配比例上重新定奪。
(三)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重復性
土地增值稅在運行過程中也有重復征稅的問題存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的征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售價減去其相關的扣除項目(包括開發成本、費用、相關稅金等)后的余值,這就相當于對收益所得,即利潤征收的稅,與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存在著相同交叉之處,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及個人就其一個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后的余額,依據都是同一范圍內容的收益,這就會造成對房地產企業利潤進行了重復的征稅,而這主要是由土地增值稅政策當時出臺的經濟背景以及稅種設計的目的決定的。增值稅雖然是通過生產者或經營者征收,但從稅收的劃分上,它是一種間接稅。生產者或經營者繳納的增值稅,最終的承擔者是消費者。不管企業有沒有額外利潤,只要有營業收入,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就得交增值稅。在這里,增值稅優于土地增值稅顯而易見。
二、結論及政府需要完善的措施
綜上,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定義中有很多交集,而且就土地增稅的征收目的和意義而言,其獨特的征收目的也沒有達到。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稅會有重復征稅的問題出現。所以,用房地產業的增值稅代替土地增值稅是可行的,而且是更好的選擇。將土地增值稅規范化,使其能融入房地產業增值稅,完善關于房地產的稅收體系,簡化征稅流程。政府需要完善的是忽然失去的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需要重新考慮增值稅的中央地方政府劃分比例以及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使地方政府財權事權統一化。另外,土地增值環節專用發票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1]王恒 《論土地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J]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8月第3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