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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減少碳排放的主要措施,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減排量比較
1.碳交易措施的減排量確定
碳交易減少碳排放主要是通過設定總額碳排放量來實現,在京都議定書上規定,要在2008-2012年實現溫室氣體(主要是指CO2)的總排放量相比較與1990減少5個百分點,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是為碳排放量設定了一個總額的界限。從這視角看,只要碳排放閥值的設定是科學的,那么根據計算設定的碳交易額就能實現既定目標。
2.碳稅措施的碳減排量不確定
從根本上說,碳稅是通過影響碳排放成本達到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目的,不同排放方式及產業對于成本的定位不同,受碳稅影響的程度也就不同,各自定位的最優選擇也不同,因此,碳稅的實施對于碳排放量遏制的具體效果是不確定。碳稅制度不能通過具體的數字來設定達到一定的碳減排效果,這是碳稅的最大弊端。
二、碳價格模式比較
1.碳交易下碳排放權價格波動大
在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額被看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主要受市場供求決定,市場供需發現變化的同時,碳排放權價格就會出現相應的波動。為了更好的理解這點,以談價格受政策影響(市場供需變化)為例,具體來說,談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國際市場上的關于氣候變化的政策影響較大,市場的利好與否直接影響到碳價格,如在國際碳價格相關模式建立伊始(2004年前后),由于國際市場前景不明朗,碳價格持續低迷,但隨著歐盟國家參與到碳排放的相關政策制度中,國際談價格被普遍看好,談價格也隨之有所回暖。再者,談價格受國家碳談判等政策性會議影響也非常大,一旦相關會議舉辦成功,則碳價格會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反之,則表現出下降的發展趨勢。因此,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權價格的波動較大,具備即時性。
2.碳稅措施下碳價格基本穩定
在一定時期內,碳稅的稅率基本維持在一個固定的數值上,碳稅稅率能夠折射出一定的碳價格信號。碳稅稅率的變化一般是伴隨著政策性的變化,由于當下存在某種減排必要,這時碳稅稅率就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相應的碳稅稅率變化也不會過于頻繁,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短期內,碳稅稅率是固定的,其給經濟帶來的相應成本也就基本是恒定的,因此說碳稅措施下談價格基本是穩定的。碳稅措施下的穩定性可以從國家碳稅稅率變化的周期得到體現,1990年,芬蘭開始實施碳稅措施,該碳稅稅率指導1993年才因減排需要而有所提高;1992年,丹麥實施碳稅政策,這一碳稅稅率維持了13之久。因此,在碳交易制度下,碳價格的變化具有相對即時性,而碳稅措施下碳價格具有相對永久性。
三、減排促進機制比較
1.碳交易減排激勵性強
企業經營的宗旨在于獲取利益,失效效益最大化,當今環境背景下,很多國家開始正式環境成本,因此在日常發展中對高碳排放產業的限制就較多,有些已經開始具體到企業層面,根據國家一定時期內的碳排放總額,規定企業在該段時期內的最大碳排放,這樣的措施具體到了微觀層次,使企業不得不科學分配年均碳排放額,以滿足在規定時期內不會超出國家的限額。因為一旦個別企業超出國家分配的相應排放份額,相關部門會給予嚴重處分,甚至直接停產,這樣的政策激勵了多數企業盡量減少自己的碳排放份額。另一方面,個別企業為了追求單純的短期經濟利潤,不惜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本身企業的名義碳排放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額度,出現這種情況而企業又不想因此受到處罰,這樣變賣碳排放份額或者稱之為碳排放額轉接有了市場需求,因為有些企業是很容易實現國家對其規定的碳排放份額的,這樣他還會剩余一部分碳排放額,這樣的碳排放額如不加以轉接,是沒有利潤和補貼的(國家在碳排放額低于基準值的企業補貼政策尚不完善),這樣企業就可以高價將自己沒用使用完的碳排放份額轉接給其他高碳排放企業,從中獲利。這樣的獲利模式雖然對國家綠色發展是不利的,也是不道德的,但現實中多數企業仍然會采取這樣的轉接模式獲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激勵一些企業平時減少碳排放,最后將份額轉讓,國家宏觀層面上的碳排放額雖然未必減少,但這種“利激勵性”確實對很多企業吸引較大。
2.碳稅的減排激勵性較弱
通過上文分析,碳交易的減排激勵性具有政策漏洞,且屬于非道德減排激勵,而碳稅作為一種稅收政策,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措施,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都是無法逃避的,這種減排措施雖然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企業和個人的減排積極性也不是很大,但在目前的發展背景及文明程度看,碳稅在減排的效果和道德上效果卻是較好的。當然從長遠來看,這種稅收政策的實施也會受到一定的抵制,難以在實際上得到推廣。
四、減排成本比較
1.有效的碳交易措施可以減少減排成本
大氣以公共資源的形式存在于現有的環境下,以至于發生在任何地方的碳減排行為都會對全球氣候的變化產生影響。但是,由于國家間發展的不均衡,其用于碳減排方面的資金也是十分的不均衡的,以至于形成了區別的減排成本。并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其具體設這的減排額度也是存在差異性的。為了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碳交易發生在用于碳減排的成本最低的地方是最合算的。這就是《京都議定書》的設計理念,將兩種不同的機制進行了具體的引用,即限額交易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全球的減排成本。因此其確定的碳交易措施的最優點即為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碳交易市場最為活躍的地方和減排成本最小的地方的交匯。
對于碳交易而言,其自身的運作成本較高。并且碳交易的運作體系也是十分的復雜的,其復雜性的表現就是對一種市場機制的需求,這種機制使全新的,具體包括為初始排放限額的確定方法、限額分配的具體標準、交易機制的具體的制定和交易機構的建立與監督等等。所以,在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的過程中,其需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首先,由于碳商品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品,需要對每一個碳交易的參與者設立獨立的賬戶,并且將其碳排放權進行標準化,使其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出現在市場上,這就要求了碳排放中數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但是對其進行監督的過程,又是一個具有較高成本的投入過程。
其次,碳排放權本身是一種虛擬的商品,并不具有價值,為了賦予其商品的特性,必須使其成為稀缺的資源,使人們有意愿去進行交換,這主要額措施就是確保各排放個體在進行碳排放的過程中不得超過其規定的限額。
2.碳稅的實施簡單,成本低廉
相對于碳交易的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其具體的實際操作成本具有較高的不透明性,碳稅的實施的透明性較高,并且其實施的成本較為低廉。因為各國都有比較完善的稅收制度,其各方面的設施也較為健全,所以在碳稅的制定的過程中,并不需要重新設計心得制度體系已對其進行良好的適應。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降低了碳稅的實施成本,增加了征收的可行性,可以再氣候變暖的大形勢不斷惡化的情況下,及時的采取該項措施,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并且大部分國家已經由現存的能源稅收,并且已經初步形成了納稅個體的數據庫,方便對其進行統計和具體的執行對象的確定。所以,才碳稅的具體的執行的過程中具有很強的可執行性,并且執行過程簡單,成本低廉,對于有效的一直碳排放,緩解氣候變暖具有突出的作用。(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王麗穎. 基于能源強度視角看碳強度目標的實現[J].社會科學戰線.2012, (07):263-264.
關鍵詞:個人碳交易 成本效益 社會認可
一、引言
根據2008年簽署的《氣候變化法》(Climate Change Act)的規定,到2050年英國應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80%碳排放量的長期目標,其中到2020年應當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6%。要完成長期目標意味著英國每年要減少大約4%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近年來英國采取了許多經濟方面的手段來減少能源利用以努力減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歐盟能源標識(EU energy labels)、加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等,盡管如此,根據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2008年報告稱,從1990年到2007年英國凈CO2排放量只減少了8.2%。由此,英國許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機構開始探索新的政策領域,以有效減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標。2004年至2005年,英國許多學者都致力于研究個人碳交易,有些研究還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 Miliband對于在減少英國碳排放上引入個人碳交易表達了濃厚興趣,從而助推了更多學者和組織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熱情,到2008年來自于英國更多大學的專家、智囊團以及政策制定機構廣泛地對個人碳交易進行了更深入的探討。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報告中指出,英國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標,僅減少工商企業的碳排放量將毫無意義,必須考慮減少來自于家庭和個人的減排問題。個人碳交易能促使人們在行為方式上變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減排上比征收碳稅更有潛力。對于個人碳交易也有不同聲音。作為專門負責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的2008年中期研究報告,在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進行了回顧后,認為目前個人碳交易缺乏社會認可而且實施起來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就當前而言,個人碳交易只是一種超前的觀點(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通過筆者查閱英國近年來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獻發現,專家學者以及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的研究結論與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別從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來自政府的關注、引入方式、成本與收益、社會認可等方面來概述英國學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為我國尋求更多緩解減排壓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參考。
二、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 一 )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 2006年,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提交的名為《個人碳交易概要――思想、問題與接下來的步驟》研究報告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有吸引力而又簡單的概念,包括個人碳排放津貼(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個人碳排放配給(Personal carbon rations)、碳排放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s)等。Tina Fawcett(2010)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議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來改變人們行動以減少碳排放。盡管個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而它們的共同特征是給予每個人免費的可交易碳津貼,涵蓋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排放的碳,而不包括體現在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中的碳排放;且這種津貼將逐年減少以與國家長期的碳減排目標相一致。在個人碳交易的整體概念框架下,有多種不同的具體政策建議。其中兩個經常被學者們提及的是個人碳排放津貼(PCA,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額(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分別由兩位獨立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 1998;Fleming, 1997),后來學者們對其進行了完善(Hillman and Fawcett,2004;Fawcett,2005; 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個人碳排放津貼的主要內容:每個成年人都分得數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貼,這包括來自于他們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含飛機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貼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長負責管理。個人碳交易的另一種實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額,其所涵蓋的范圍比個人碳排放津貼更廣,包括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碳排放量。對于個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飛機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與個人碳排放津貼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額由許多碳單位(Carbon units)組成,每個碳單位代表了排放一噸CO2的權利。在這種體系下,任何組織必須通過全國性的拍賣來購買碳排放許可,這種形式將取代當前實施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Fleming認為可交易能源配額為人們對氣候的擔憂和飛漲的油價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答案。
( 二 )個人碳交易的政府關注 英國政府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始于2004年,國會議員Anon在提交的個人提案中建議,引進家庭碳排放交易機制,設置國家碳排放最高限額。盡管經過討論該提議沒有被作為法規,而從此掀起了政府關注個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報告中呼吁,需要全社會為減少碳排放作出貢獻,因為和工商企業一樣,個人在減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個人碳交易能幫助人們認識到他們是如何通過自身行為的變化來對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Miliband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直接導致DEFRA授權對個人碳交易問題進行研究的計劃。2008年DEFRA和EAC分別了它們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報告。DEFRA主要擔心的是個人碳交易的社會認可與成本問題,懷疑這兩個問題是否能被滿意解決,故得出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門應當繼續參與到個人碳交易問題的討論,而進一步的研究工作應當由學術、研究機構而不是由政府來進行。與DEFRA得出的結論不同,EAC在一個月后其研究報告,對實施個人碳交易給予了更大支持,并對DEFRA擱置對個人碳交易的進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遺憾。其研究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在幫助減少國家碳足跡上必不可少。盡管尚有進一步工作要做,而個人碳交易一定是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應當立即、認真地施行。
三、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目前經濟發展仍是嚴重依賴導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單位產出的能耗過高,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根據英國風險評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中國每年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過60億噸,位居世界各國之首。據《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要求,2012年之前發展中國家無需承擔全球碳減排,而在2012年之后中國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溫室氣體減排壓力。中國在1990年至2005年單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基本實現了既定目標。2009年中國政府公開承諾到2020年比2005年單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顯示了我國政府在節能減排、推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決心。而需要關注的是,“提高能效、節能,越往后越難。”為實現“十一五”目標,中國已經關閉了很多鋼鐵、焦炭、火電、水泥、造紙等高污染企業,把容易減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減排了,以后提高能效、減少排放困難程度會更大。同時,我國政府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節能減排目標,主要是行政強制措施,而行政強制手段存在違背市場規律、社會接受難、政企不分、易產生社會矛盾等缺點。所以必須需要尋求新的碳減排領域。據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蓋185個國家和地區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數報告,澳大利亞和美國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兩位,分別為20.58噸和19.58噸。中國排在第44位,人均碳排放為4.6噸。而不容忽視的是,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大,中國公民個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數據,2010年中國全社會用電量4.19萬億千瓦時,經計算較上年增長14.56%,保持較快增長。其中,城鄉居民生活5125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2.02%,增幅與上年基本持平。另外,據統計,2009年全國車市銷量增長最快的是豪華車,其中高檔大排量的寶馬進口車同比增長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運動車SUV同比增長48.8%。與此相對照,不少發達國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車、小排量汽車。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對小汽車進入家庭,而是提倡有節制地使用私家車。日本私家車普及率達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賴私家車。在東京地區私家車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車一般年行使1.8萬公里。長期以來,大多數人已經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費習慣及從眾消費心理,要想改變現狀,而僅僅依靠相關政府部門加強宣傳和教育,通過不斷提升公民職業道德素質來減少個人碳排放將是一個長期過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級政府必須采取干預措施,積極尋求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碳排放問題。同時,各級政府部門應深刻認識到,要實現節能降耗目標,不只是依靠制造業、建筑業等工商企業的節能減排,也應當包括人們日常生活習慣中許多節能細節。對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來說,每個人生活習慣中浪費能源和碳排放的數量看似微小,一旦以眾多人口乘數計算,就是巨大的數量。據中國科技部《全民節能減排手冊》計算,全國減少10%的塑料袋,可節省生產塑料袋的能耗約1.2萬噸標煤,減排31萬噸二氧化碳。
效仿英國在個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嘗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限制個人碳排放中的作用,實施個人碳排放交易,完全大有作為,況且個人碳排放量已具備測定及實施條件。現時主要任務應當是積極進行個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積極探索節能減排的新領域,為政府相關決策部門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當然,在個人碳減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國外個人碳交易的成果,中國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應探討適合中國自身情況的減少個人碳排放的辦法,尤其是政府職能部門在加大政策宣傳之余,充分認識到碳交易對個人自覺形成低碳、綠色環保意識,低碳行為養成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的財政激勵措施,如對那些低排放者給予補貼等,引導低碳生活。學術界必須著手去探討引入市場機制解決個人碳排放問題,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指標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012-QN-227)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Tina Fawcett,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A policy ahead of its time? /locate/enpol,2010.
[2]Bird, J., Lockwood, M. Plan B The Prospects for Personal Carbon Trading,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London.2009.
[3]DEFRA, A Framework for 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s,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London. 2008d.
[4]DTI, Meeting the Energy Challenge: A White Paper on Energy. The Stationery Office, Norwich.2007.
[5]Fleming, D.. Tradable Quotas: Setting Limits to Carbon Emissions. Elm Farm Research Centre, Newbury,1997.
[6]Miliband, D.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House of Commons Debate 14 December 2006. Hansard, London.,2006.
[7]Prescott, M. A Persuasive Climate: Personal Trading and Changing Lifestyles.RSA, London.,2008.
[8]Simon Roberts and Joshua Thumim, A Rough Guide to Individual Carbon Trading:The ideas, the issues and the next steps,Report to DEFRA。DEFRA.gov.uk,2006.
【關鍵詞】英國;低碳經濟;現狀;經驗借鑒
2003年英國最早提出“低碳經濟”這一概念以來,迅速為世界各國所采納,成為了世界各國追求的經濟發展的一種新型的可持續發展模式。英國在低碳經濟理論方面的研究比較超前,已經形成了很有特色的英國模式,為發展低碳經濟英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
一、英國主要國民經濟部門的低碳政策
英國發展的低碳路徑圖是現今為止低碳經濟發展上比較先進的技術,它依據社會不同部門對二氧化碳的具體排放量大小進行分類,不同行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低碳措施,從而達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目標,各部門的具體表現主要有:
(一)能源部門
能源部門的低碳化是英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英國在能源低碳化發展方面的實踐和措施很有借鑒意義和利用價值。主要有發展新能源、核能和還有尚未被證明的碳能源替代物等等。雖然這些措施備受學者及其他國家的質疑,新能源、核能等如今仍是發展低碳經濟的唯一選擇和全新的發展路徑[1]。縱觀英國政府在能源部門發展低碳方面的表現主要有:1.實施碳稅或嚴格的排放交易方案來干預碳排放價格對氣候變化的外部性;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決市場失靈技術的發展;3.確保備用能源的更新投資。
(二)交通部門
英國地面交通是繼能源部門第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頭。小汽車占主要排放量。英國交通部門提出的低碳策略主要有兩方面:短期內減少傳統汽車的碳排放強度,通過技術改進和鼓勵駕駛員更換高效的汽車;中期內改進交通運輸效率,開發新技術;如電池電動汽車、插入式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2]。這些目標一旦實現將影響國家續加燃料的基礎設施和電力需求。相對于技術層面而言,溫和的需求策略不足以扭轉高排量汽車銷售量持續上升的勢頭,但人類出行方式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有顯著地影響。
英國交通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意在鼓勵人們轉變出行方式,最有力的政策措施:燃油稅—它是英國最重要的間接稅收入來源之一。燃油稅有助于糾正運輸的外部形態和車輛有關的消費稅和車輛購置稅等,它可以通過碳效率的高低而區分開來。
(三)房地產部門
建筑業和工業聯合占據了英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3左右,降低住宅業和工業排放量的關鍵就是提高能源效率,但是在低經濟成本甚至零經濟成本下,是否存在著提高可利用的能源效率措施仍存在很大爭議。英國氣候變化委員會預計,英國能源效率提高1%,英國將于2020年工業和住宅業的非電力能源使用與2007年相比會下降23%,電力能源的使用也會下降大約13%左右[3]。中期來看,建筑業低碳發展的焦點會從降低能源效率轉換到發展可再生熱能。
英國房地產建筑部門的政策風向讓人難以捉摸,存在很多的政策措施、市場和行為方面的障礙。除了建筑業外,英國沒有其他部門的低碳議程可以看見如此多的政策試驗,包括:1.企業可以通過簽訂自愿氣候變化協議來避免氣候變化稅的負擔;2.在可再生熱能源利用方面,運用可再生熱獎勵機制;3.服務業CRC能源效率計劃,主要依靠名譽效應—即通過性能排名表和價格激勵相結合的作用得以實施;4.住宅能源效率。這一系列的措施在提高住宅業和工業能源效率的過程中混合使用已發揮最大效率。
(四)農業部門
農業在英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中占大約10%左右,其中大多數以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形式存在,農業的碳排放與能源部門碳排放相比鮮為人知。同樣地,農業的低溫室氣體選擇也不像其他部門脫碳那樣被很好的理解。而且在供應方面的某些行為可能會引起有悖倫理和環境污染的問題[4]。例如動物克隆和轉基因食物等。需求方面可以改變飲食習慣,雖然上述措施難以避免引起各界爭議。但是農業減排在越來越緊的低碳任務中所占比例不斷增加。
英國農業是本國監管最嚴格的部門之一,其脫碳的政策也主要依賴于志愿行為。但英國通過對現有減排政策的調整為農業減排創造機會。比如歐盟硝酸鹽指令和共同農業等政策。因此,農業減排主要來源于政策的發展。比如高價格和高規格引起的化肥使用量的顯著減少。廢物處理中激進的垃圾掩埋稅造成甲烷排放量的大幅下降等現象。
二、英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具體措施
(一)碳排放量的定價機制
英國對碳排放進行定價有兩種通用的方式:征稅和排污權交易。這兩種方式在英國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已有相當長的歷史。碳稅政策的強制實施對限制碳排放量起到明顯作用,也備受英國各界政黨的歡迎。碳稅理論上對于減少碳排放量起到顯著作用,然而政策實施起來卻有很大困難。然而,排污權交易相對碳稅實施過程中更加容易,它可以被用來規范和限制工業、農業等部門的碳排量水平[5]。英國實施的發放排污許可證的做法主要是對碳排放進行定量管理,通過發放有限許可證的辦法,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限制碳排放量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除此之外,英國政策制定者將碳稅和能源稅相結合以滿足政策的多樣化目的和應對各個行業的壓力。
(二)促進低碳創新
脫碳技術是低碳戰略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低碳政策改革的關鍵。英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例如科研補助、創新獎、專利和稅收抵免等,這樣有利于激勵低碳改革者不斷進行低碳創新。低碳創新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還是碳價格組合與研發經濟支持的調整。Aghion(2011)表示有必要加強政府部門限制碳排量,他發現汽車行業低碳發展路徑的依賴證據,這使得對傳統高碳的研究比低碳創新更容易。高新技術公司發現他們很難獲得融資,因為他們主要關注新工藝的的生產而不是新產品本身。
(三)克服行為障礙
關于節能理論和低碳發展水平之間的差異已經被多次提及,主要有知識代溝、信息不對稱、隱藏交易成本、管理問題、有限理性等,消除這些差異的政策具有多樣性,往往先于對低碳經濟的關注。英國幾十年發展的低碳處理措施主要有:價格激勵、標準規制、信息通道、服務和專門技能通道和對能源公司供應義務等[6]。英國公司對聲譽激勵機制的使用通過對每個參與的企業都會有一個對環境保護貢獻大小的公開排名,以激勵企業對碳排量進行限制。特別是與消費者直接接觸的企業,他們就像關心成本一樣關心他們的聲譽。
(四)加強政策協調
低碳創新和克服政策效率障礙需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考慮,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有時增強有時互相抵銷,政策組合通常是解決市場失靈的最好方式。然而,可再生能源促進了低碳投資措施的實行、降低了價格、促進了有效的碳排放交易方案的實施,強迫可再生能源進入減排活動以影響碳價格。
三、英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經驗總結
本文主要借鑒英國經驗,分析實現低碳經濟轉型的具體實踐經驗,探討有關法律的先決條件和低碳經濟發展政策的挑戰。雖然我們初步的研究不能作為詳細的政策分析的替代品,但我們的研究結果仍然可以為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實施低碳政策提供有用的見解,具體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堅實的法律基礎
鑒于發展低碳經濟的長期性和脫碳政策時間不一致性問題,政府雖然試圖推遲實施具有困難的措施,然而在經濟低迷時期,英國還是提出一個明確的長期承諾和短期目標,建議和監視獨立機構,提出英國2023年至2027年將在商業界和金融界執行嚴格的碳預算法。
(二)低碳經濟的高度電氣化
幾乎所有的脫碳策略的核心都落腳于低碳電力部門,電力占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很大一部分,干凈的電力是減少經濟其他部分成本效益的最好方式。同時,它也是挑選低碳經濟贏家最有風險的技術,英國主要關注于電力的低碳化,通過技術創新、電力脫碳從而減少電力部門的碳排量。
(三)低碳轉型是一場革命
調整脫碳需求和技術相結合的創新行為將刺激低碳政策在重要的部門間廣泛實施,低碳技術將成為低碳轉型的主導因素,人類行為的改變將對低碳經濟轉型起到重要的互補作用,低碳化將是未來各國發展的必然選擇,它將是推動經濟乃至社會進步的主要力量。
四、對我國的啟示及采取的措施
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遠遠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這使得中國不斷增強的國際影響力大打折扣,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和批評的對象。中國未來的發展需求表明,中國需要發展低碳經濟,這也是實現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轉變的必要條件。基于英國低碳經濟的發展經驗和我國的具體國情,提出以下幾方面建議:
(一)制定相關法律措施
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非一蹴而就,我國發展低碳經濟也剛剛起步,經驗不足,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顯得尤為重要。節能減排不能單靠中央的行政性指導和命令,而要依照法律法規辦事,違法的有法律處置而不是行政撤職處分。這樣有利于形成一個自覺、守法、有序的節能減排機制。
(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加快產業與貿易結構升級
我國現在經濟結構仍以制造業為主,產業結構不夠合理,技術發展路后對資源的利用率不高,從而導致了高碳排放量。為此,我國有必要向發達國家尋求高新技術和資金支持。與此同時,我國也要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改善產業結構,提升能源利用率,改革出口結構,以逐漸減少污染物和碳的排放。
(三)提高公眾低碳意識
我國要想發展低碳經濟,全民參與節能減排是必然的選擇。英國低碳經濟發展就是源于民眾低碳意識相對較強,英國人民的減排意識不僅涉及到日常生活、交通還包括辦公等等。我國應廣泛宣傳低碳、加強人民低碳意識,使低碳生活深入人心,讓低碳走入千家萬戶。
(四)建設低碳城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
應控制城市建設規模和城市建設速度,提高城市建設質量。研究和制定中國未來城市人均建筑擁有面積的限值,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結構緊湊型城市。各級政府也要對新建項目嚴格審批,控制開工總量。盡快實施物業稅,通過市場機制減少市場對建筑的非理性需求。
參考文獻:
[1]傅學良,劉淑華,王曉田.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工具選擇[J].黨政論壇,2010(11):2-4
[2]胡雪萍,周潤.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1(09):135-139.
[3]陳柳欽.低碳經濟:全球經濟發展新趨勢[J].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10(01):46-52.
[4]姜崧.國有林區低碳經濟發展策略研究[J].農機化研究,2013(08):241-244.
[5]B METZ,O R DAVIDSON,P R BOSCH,R DAVE,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J].Climate Change(2007)58:365-369.
[6]F URBAN·R.M.J.BENDERS·H.C.MOLL,Renewable and low-carbon energies as mitigation options of climate change for China[J].Climatic Change(2009)94:169-188.
關鍵詞:低碳經濟;土地利用方式;長株潭地區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2-0173-04
一、研究背景
(一)低碳經濟與土地利用
2003年,英國政府的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中正式提出了低碳經濟這一概念[1]。目前比較流行的定義是英國環境專家魯賓斯德的闡述:低碳經濟是一種正在興起的經濟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創新,推動提高能效技術、節約能源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轉型[2]。
土地利用變化是全球大氣CO2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影響僅次于化石燃料燃燒[3]。為了順應低碳發展的要求,土地利用必須要向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方式轉變。自從低碳經濟傳入中國,中國學者和政府在低碳土地利用上也進行了大量研究,一方面諸多學者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對低碳土地利用進行理論上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對低碳土地利用也進行了一些實踐,這兩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8]。但是目前國內針對城市群這一區域的低碳土地研究非常少,幾乎是空白。
(二)研究區概況
長株潭地區地處湖南省東北部,下轄13個區、7個縣,代管4個縣級市,總面積28 088平方公里,總人口1 402萬(2012年)。長株潭三市兩兩相距45km左右,呈“品”字型排布,是中國中南地區特有的城市群資源。
二、長株潭各縣市區碳凈排放現狀
(四)凈碳排放現狀
根據公式1和公式2,首先計算出2012年的湖南省碳排放量為7 070.11萬噸,標準碳排放系數為0.3845萬噸碳/萬噸標準煤,然后將該系數與各縣市區的GDP和單位GDP能耗相乘,得到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的碳排放量(見表1)。
根據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林地、草地、耕地面積數據以及公式3,得到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碳吸收量。將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碳排放量與碳吸收量相減,就可以得到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碳凈排放量(如表1所示)。
根據表1可知,長株潭地區各縣市區2012年碳凈排放量排在前五位的為天心區、雨花區、長沙縣、岳塘區和雨湖區;排在最后五位的為天元區、韶山市、株洲縣、炎陵縣和茶陵縣,其中炎陵縣和茶陵縣的碳凈排放量均為負值,表明炎陵縣和茶陵縣在2012年間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其碳排放均被吸收并有富余。
三、長株潭城市群碳綜合分區
通過對長株潭地區各縣市區碳排放情況的分析,結合長株潭生態綠心規劃區區域分劃情況,對長株潭地區進行碳綜合功能分區(見表2)。
四、低碳土地利用方式探析
長株潭地區作為城市化快速發展的中部城市,正處于經濟建設的加速階段,要發展低碳經濟,必須以經濟發展為前提,而不是一味地為了追求低碳,而抑制了經濟的發展,因此,本文從減少“碳源”和增加“碳匯”兩個方面入手,提出了生態循環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集約節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綠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匯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從而達到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的。
(一)生態循環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是典型的農戶制農業,農用地經營方式仍較為粗放,土地利用程度不高,農業勞動生產率與現代農業先進地區差距明顯,濫用化學肥料及農藥的行為普遍存在。
2.現狀評價
農業生態系統的溫室氣體排放大約占人類活動溫室氣體排放的7%~20%,但另一方面,農業生態系統又是減少陸地生態系統碳排放的最大潛在因素。長株潭地區農用地較為粗放的經營方式和濫用化學肥料及農藥的行為,一方面導致土壤板結、耕作質量變差,加速了土壤碳庫的碳排放;另一方面造成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破壞大自然生態鏈,致使地上植被退化,降低了植被固碳能力。
3.具體措施
充分利用得天獨厚的水土光熱資源,在繼續保持和發揮長株潭地區在水稻、油料作物特有優勢的基礎上,通過提高科技的貢獻率和比較效益,逐步優化農業內部用地結構和作物布局,種植適宜品種,發展特色高效低碳生態農業,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和農業集約化水平,最終減少農業生態系統的碳排放。在農業集約化運作方面,可以考慮在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努力實現農業生產方式由農戶制轉變為農場制。同時加速農業科技轉化和推廣,推動科技創新型農業發展。
(二)集約節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近幾年建設用地總量呈增加態勢,其中以商住用地、工業園區和交通用地增速尤為顯著;城鎮建設中多采取了外延式的擴展方式,其他類型的土地不斷被轉變成建設用地,用地的不經濟造成該地區均建設用地水平偏高;建設用地增長呈現空間非均衡性。
2.現狀評價
化石燃料燃燒是產生CO2排放的最大人為排放源,而能源消耗主要產生在土地利用類型中的建設用地上,因此建設用地被認為是土地利用中最主要的碳源。而盲目擴張、粗放占地的城鄉建設模式是導致大量土地利用碳排放的重要原因。
3.具體措施
在工業園區用地上,嚴格土地監管,建立完善土地節約利用硬約束機制,提高項目準入門檻,明確新建項目單位土地的投資強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指標,逐步減少直接出讓生地。在交通用地上,應樹立土地利用立體觀,鼓勵和發展多模式交通體系和綠色交通,大力發展公共交通、軌道交通和非機動車交通系統,推動新能源和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降低交通系統燃油消耗和尾氣排放,從而有效控制該類用地的碳排放。在城市建設中,對基礎設施進行低碳化建設,重視對地面的非硬化鋪設,減少硬化材料的使用,保護土地生態系統,以保持地面固碳通氣透水的自然功能;減少地面硬化面積,開發新型建筑材料,保持土地碳匯功能、降低土地利用碳排放量。
(三)綠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資源豐富、景觀生態具多樣性,但作為湖南省經濟發展的增長極,長株潭地區生態環境相對脆弱,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植被減少以及濕地減少等環境問題嚴峻。
2.現狀評價
生態環境的惡化,往往伴隨著的是濕地、植被量的減少及土壤的荒化,這不僅會影響到長株潭地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使碳庫(植被、土壤)遭到破壞,導致大量的碳釋放,使生態環境陷入惡性循環。
3.具體措施
在現有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規劃區的基礎上,各縣市區都要規劃自己的生態綠心區域。在生態綠心區域,實施土地用途管制,遏制地類的不合理轉化。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地區,要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注重開發區域的水土保持,防止其對土地資源造成進一步的破壞,加強對礦山資源開發中土地復墾的監管,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強化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
(四)森林碳匯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雖然森林覆蓋率并不低,但生態脆弱、人居環境改善緩慢的矛盾依然存在。森林以中以幼林為主,郁閉度不高,抗災能力較差。森林林種較為單一,多樣性較差,森林病蟲害發生頻繁。
2.現狀評價
與工業減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資少、代價低、綜合效益大、更具經濟可行性和現實操作性。而林地的破壞,將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影響到碳吸收器的運行,使生態碳失衡。同時,高生物量的森林轉化為低生物量的草地、農田或建設用地后,大量的CO2將被釋放到大氣中。
3.具體措施
加大生態林業建設力度,積極發展森林碳匯產業,積極培育碳匯林。通過植樹造林減緩溫室效應、降低CO2排放,加強城市綠化面積的建設,利用植被吸收城市的CO2。將林業產業建設與村莊綠化、四旁植樹、農家庭院綠化結合起來,實現村莊園林化、農家庭院綠化效益化、公路林蔭化、河道風景化。另一方面完善區域森林補償制度,鼓勵和支持企業捐資造林增匯,志愿減排。要建立“森林碳匯”交易平臺,通過建立長株潭地區各縣市區的“森林碳匯”交易市場,從而推動以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為基礎的“碳匯”項目的大力發展。
五、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選擇
長株潭地區的三大碳綜合功能區由于碳排放情況和經濟發展情況不同,應當根據各功能區的定位選擇相適宜的土地利用方式(見表3)。其中,主要碳源區由于碳排放量相對較大,宜從減少碳排放入手,以生態循環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和集約節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為主導;重要碳匯區由于碳凈排放量較低,碳吸收量較大,宜從增加碳匯入手,選擇綠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匯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而碳綜合區則從兩方面入手,采取“四位一體、因地制宜”的土地利用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將四種土地利用方式相結合,發揮各自的長處。
一、研究背景
(一)低碳經濟與土地利用
2003年,英國政府的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中正式提出了低碳經濟這一概念[1]。目前比較流行的定義是英國環境專家魯賓斯德的闡述:低碳經濟是一種正在興起的經濟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創新,推動提高能效技術、節約能源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轉型[2]。
土地利用變化是全球大氣CO2含量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影響僅次于化石燃料燃燒[3]。為了順應低碳發展的要求,土地利用必須要向低碳經濟型土地利用方式轉變。自從低碳經濟傳入中國,中國學者和政府在低碳土地利用上也進行了大量研究,一方面諸多學者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對低碳土地利用進行理論上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對低碳土地利用也進行了一些實踐,這兩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8]。但是目前國內針對城市群這一區域的低碳土地研究非常少,幾乎是空白。
(二)研究區概況
長株潭地區地處湖南省東北部,下轄13個區、7個縣,代管4個縣級市,總面積28 088平方公里,總人口1 402萬(2012年)。長株潭三市兩兩相距45km左右,呈“品”字型排布,是中國中南地區特有的城市群資源。
二、長株潭各縣市區碳凈排放現狀
(三)數據來源
所用數據主要是依據2013年湖南省統計年鑒、長沙市統計年鑒、株洲市統計年鑒、湘潭市統計年鑒,《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2010―2030)》以及由長株潭各市統計局、國土資源局和林業局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等。
(四)凈碳排放現狀
根據公式1和公式2,首先計算出2012年的湖南省碳排放量為7 070.11萬噸,標準碳排放系數為0.3845萬噸碳/萬噸標準煤,然后將該系數與各縣市區的GDP和單位GDP能耗相乘,得到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的碳排放量(見表1)。
根據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林地、草地、耕地面積數據以及公式3,得到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碳吸收量。將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碳排放量與碳吸收量相減,就可以得到長株潭各縣市區2012年碳凈排放量(如表1所示)。
根據表1可知,長株潭地區各縣市區2012年碳凈排放量排在前五位的為天心區、雨花區、長沙縣、岳塘區和雨湖區;排在最后五位的為天元區、韶山市、株洲縣、炎陵縣和茶陵縣,其中炎陵縣和茶陵縣的碳凈排放量均為負值,表明炎陵縣和茶陵縣在2012年間碳吸收量大于碳排放,其碳排放均被吸收并有富余。
三、長株潭城市群碳綜合分區
通過對長株潭地區各縣市區碳排放情況的分析,結合長株潭生態綠心規劃區區域分劃情況,對長株潭地區進行碳綜合功能分區(見表2)。
四、低碳土地利用方式探析
長株潭地區作為城市化快速發展的中部城市,正處于經濟建設的加速階段,要發展低碳經濟,必須以經濟發展為前提,而不是一味地為了追求低碳,而抑制了經濟的發展,因此,本文從減少“碳源”和增加“碳匯”兩個方面入手,提出了生態循環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集約節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綠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和森林碳匯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從而達到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的。
(一)生態循環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是典型的農戶制農業,農用地經營方式仍較為粗放,土地利用程度不高,農業勞動生產率與現代農業先進地區差距明顯,濫用化學肥料及農藥的行為普遍存在。
2.現狀評價
農業生態系統的溫室氣體排放大約占人類活動溫室氣體排放的7%~20%,但另一方面,農業生態系統又是減少陸地生態系統碳排放的最大潛在因素。長株潭地區農用地較為粗放的經營方式和濫用化學肥料及農藥的行為,一方面導致土壤板結、耕作質量變差,加速了土壤碳庫的碳排放;另一方面造成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破壞大自然生態鏈,致使地上植被退化,降低了植被固碳能力。
3.具體措施
充分利用得天獨厚的水土光熱資源,在繼續保持和發揮長株潭地區在水稻、油料作物特有優勢的基礎上,通過提高科技的貢獻率和比較效益,逐步優化農業內部用地結構和作物布局,種植適宜品種,發展特色高效低碳生態農業,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和農業集約化水平,最終減少農業生態系統的碳排放。在農業集約化運作方面,可以考慮在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努力實現農業生產方式由農戶制轉變為農場制。同時加速農業科技轉化和推廣,推動科技創新型農業發展。
(二)集約節能型低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近幾年建設用地總量呈增加態勢,其中以商住用地、工業園區和交通用地增速尤為顯著;城鎮建設中多采取了外延式的擴展方式,其他類型的土地不斷被轉變成建設用地,用地的不經濟造成該地區均建設用地水平偏高;建設用地增長呈現空間非均衡性。
2.現狀評價
化石燃料燃燒是產生CO2排放的最大人為排放源,而能源消耗主要產生在土地利用類型中的建設用地上,因此建設用地被認為是土地利用中最主要的碳源。而盲目擴張、粗放占地的城鄉建設模式是導致大量土地利用碳排放的重要原因。
3.具體措施
在工業園區用地上,嚴格土地監管,建立完善土地節約利用硬約束機制,提高項目準入門檻,明確新建項目單位土地的投資強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指標,逐步減少直接出讓生地。在交通用地上,應樹立土地利用立體觀,鼓勵和發展多模式交通體系和綠色交通,大力發展公共交通、軌道交通和非機動車交通系統,推動新能源和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降低交通系統燃油消耗和尾氣排放,從而有效控制該類用地的碳排放。在城市建設中,對基礎設施進行低碳化建設,重視對地面的非硬化鋪設,減少硬化材料的使用,保護土地生態系統,以保持地面固碳通氣透水的自然功能;減少地面硬化面積,開發新型建筑材料,保持土地碳匯功能、降低土地利用碳排放量。
(三)綠心保育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資源豐富、景觀生態具多樣性,但作為湖南省經濟發展的增長極,長株潭地區生態環境相對脆弱,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植被減少以及濕地減少等環境問題嚴峻。
2.現狀評價
生態環境的惡化,往往伴隨著的是濕地、植被量的減少及土壤的荒化,這不僅會影響到長株潭地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使碳庫(植被、土壤)遭到破壞,導致大量的碳釋放,使生態環境陷入惡性循環。
3.具體措施
在現有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規劃區的基礎上,各縣市區都要規劃自己的生態綠心區域。在生態綠心區域,實施土地用途管制,遏制地類的不合理轉化。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地區,要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注重開發區域的水土保持,防止其對土地資源造成進一步的破壞,加強對礦山資源開發中土地復墾的監管,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強化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
(四)森林碳匯型固碳土地利用方式
1.著眼點
長株潭地區雖然森林覆蓋率并不低,但生態脆弱、人居環境改善緩慢的矛盾依然存在。森林以中以幼林為主,郁閉度不高,抗災能力較差。森林林種較為單一,多樣性較差,森林病蟲害發生頻繁。
2.現狀評價
與工業減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資少、代價低、綜合效益大、更具經濟可行性和現實操作性。而林地的破壞,將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影響到碳吸收器的運行,使生態碳失衡。同時,高生物量的森林轉化為低生物量的草地、農田或建設用地后,大量的CO2將被釋放到大氣中。
3.具體措施
加大生態林業建設力度,積極發展森林碳匯產業,積極培育碳匯林。通過植樹造林減緩溫室效應、降低CO2排放,加強城市綠化面積的建設,利用植被吸收城市的CO2。將林業產業建設與村莊綠化、四旁植樹、農家庭院綠化結合起來,實現村莊園林化、農家庭院綠化效益化、公路林蔭化、河道風景化。另一方面完善區域森林補償制度,鼓勵和支持企業捐資造林增匯,志愿減排。要建立“森林碳匯”交易平臺,通過建立長株潭地區各縣市區的“森林碳匯”交易市場,從而推動以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為基礎的“碳匯”項目的大力發展。
關鍵詞 EUETS 共同區別責任 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世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尖銳,世界各國在反省中意識到只有謀求經濟發展與環境的和諧統一,才是世界得到延續和發展的關鍵所在。2011年12月11日德班氣候峰會結束,與會各方并沒有達成什么實質性的環境保護協議。在這次會議上,歐盟代表確認從2012年1月1日起,歐盟都會將國際航空業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歐盟單邊征收航空碳排放費的這一法案,其出臺過程引起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強烈反對,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采取措施,以應對歐盟把國際航空運輸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后對自己的不利影響。
一、EUETS產生背景及其內容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文簡稱EUETS)是歐盟氣候政策的中心組成部分,它以限額交易為基礎,提供了一種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減排的方式。它是世界上首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是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少排放的目標,而于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所覆蓋范圍包括12000多座電站、煉油廠、鋼鐵廠及其他工業設施,幾乎占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一半,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
“歐盟航空碳稅”則是對于有航線飛經歐盟領域的航空公司也將同樣適用歐盟規定的排放配額,每個航空公司2012年所獲配額依其2010年排放量在歐盟的總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來定,此外航空公司2012年排放量上限將被設定為2004-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7%或2.13億噸二氧化碳;而到2013年,民航業排放量上限將被進一步減少至2004-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5%或2.09億噸二氧化碳。在2012年,85%的配額免費發放給各公司,其余部分以拍賣的方式出售。 如果沒有買足配額,航空公司就要為每噸的額外排放支付100歐元的罰款,違規嚴重者也有可能導致停航或扣押飛機。
二、歐盟及其支持者對EUETS域外管轄權的解釋
EUETS作為歐盟為了完成《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而建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是為了保護環境而主動采取的減排措施,不是一種新型的變相的貿易壁壘。歐盟認為這種措施沒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定,因為WTO關心的主要是在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方面的非歧視待遇。即使航空碳稅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國內稅費措施,但由于它平等適用于歐盟內外的所有航空公司,故不構成任何國際貿易法意義上的歧視待遇。所以歐盟航空碳稅沒有違反WTO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的國際貿易法。
歐盟還聲稱將全球的4000多家航空公司強行納入EUETS,也沒有反國際法。因為被納入EUETS的航空公司的飛機都是在歐盟境內有航線的,要求各家航空公司的飛機排放標準符合歐盟制定的碳排放標準,這不是將歐盟的內國法律強行域外適用。 被納入EUETS的各家航空公司飛機的起飛和降落在歐盟境內的客觀現實,構成了EUETS的屬土管轄權。
三、美國對EUETS采取的應對手段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航空產業強國,針對歐盟將美國的航空公司強行納入EUETS,美國方面反應極其強烈。美國為了維護其利益,減少因EUETS出現給其造成的巨大的成本負擔,美國主要采取了下列幾種措施:
1、積極。2009年12月,美國航空運輸協會及其3個成員航空公司美國航空、大陸航空和聯合航空向英國高等法院,控告英國通過立法,將歐盟的規定變成國內法,反對英國將大多數美國航空公司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隨后,歐洲法院的首席法律顧問作出初步裁決,稱航空碳稅完全符合國際法。
2、政府施壓。美國政府在歐盟宣布將國際航空納入EUETS后,對歐盟的做法軟硬兼施。在多次公開場合批評歐盟單方面征收碳排放稅同時,美國國務卿希拉里還專門致信歐盟委員會主席,強烈要求將美國航空公司豁免適用EUETS法案。
3、聯合對抗。EUETS宣布實施后,美國多次參與反對“歐盟航空碳稅”國際會議,無論是新德里會議還是莫斯科會議,或是在華盛頓召開的反對“航空碳稅”的第三次國際會議,美國作為反對EUETS最有發言權的國家,都始終表示將繼續強烈反對歐盟侵犯非歐盟國家、反對歐盟單方面將國際航空納入其碳排放交易計劃(EU ETS)。
4、立法保護。美國還尋求立法反對EUETS,美國參議院已經一致通過了一項議案,將保護美國的航空公司在飛經歐洲時,不用支付歐盟規定的碳排放稅。此項議案禁止美國的航空公司遵守EUETS,并保證美國政府在美國航空公司因違反EUETS而被處罰的時候予以國家協助。
四、EUETS對中國的影響和我國的反應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本就承擔著巨大的壓力。在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我國的航空業依然保持在一個較高的增長率,這是十分困難的。由于我國航空業起步較晚,所以航空技術相對于其他航空強國差距十分明顯,而且航空公司的運營成本也是極其高昂的。在這種情況下,EUETS將我國航空公司納入其中,這對我國來航空產業來說沖擊很大。
歐洲作為我國航空市場的主要運營地,而中國航空公司到達歐盟境內的航線正在快速增長,因此歐盟市場是不可放棄按照歐盟碳排放的征收方法,中國民航業僅2012 年一年將向歐盟支付約8 億元,2020 年超過30億元,9 年累計支出約176 億元。 突如其來的巨大負擔,將會使航空公司的正常利潤銳減,最終將會導致成本附加給乘客,這對中國的航空產業是不可承受的。
鑒于EUETS帶給我國航空產業一個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國政府迅速作出反應:(1)我國、美國、俄羅斯、巴西、印度等主要大國,簽署了反對將航空業納入EUETS的聲明或宣言,并與歐盟進行了部長級別的交涉。(2)中國航空運營公司抵制歐洲公司的客機買賣。比如中國航空運營商向空中客車公司訂購的價值至少120億美元的飛機訂單已被阻止,此舉旨在抗議歐盟的排放交易收費計劃。(3)國務院授權中國民航局公告,在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允許的情況下,各航空公司禁止提交碳排放數據,禁止參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但是我國對ETS法案的質疑并沒有得到實質的進展,所以為了維護我國航空產業的利益仍需努力。
五、我國應對ETS的建議
(一)聯合其他國家和航空組織共同。
即使美國航空運輸協會及其運輸公司的以失敗告終,仍然是一項有力的對歐盟施壓的武器。我們可以聯合更多的國家和國際航空組織,要求歐盟法院對EUETS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首先歐盟將國際航空運輸納入EUETS,對于在歐盟境內的航空公司的飛機排放的碳予以征收碳排放稅我們還可以國家的屬土管轄權理解,但是對于在歐盟境外排放的碳征稅而是違反了1944 年《芝加哥公約》中明確規定的“航空原則”、“禁止對燃油征稅”等國際法準則。其次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歐盟以自己的碳排放標準要求中國的航空公司,這在事實上違背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節能減排問題上的“共同但有區別”原則。
(二)協商達成控制航空碳排放的雙邊或全球性協議。
EUETS法案作為以環境保護為名義的法律,并不缺乏國際上的支持者。在這種情況,我們如果只是一味的抵制EUETS,會造成我國的國際聲譽巨大損失。因此我們應該以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客觀事實為理由,無論是中國與歐盟的雙邊談判還是全球性的航空碳排行放會議,我們都應該從兩個方面爭取:
1、要求歐盟給予資金和技術支持。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參與該機制的附件一國家通過在非附件一締約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 投資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從而獲得該項目產生的經核證的排放減少量以充抵其超出額度的排放量。由于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成本遠低于發達國家, 所以清潔發展機制能為附件一國家大大節省減排費用。 而EUETS將國際航空納入后,實際上已經加重了我國在航空減排上的義務,理應給我國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2、推遲中國參與EUETS時間。所有國家都有責任致力于應對氣候變化等全球性環境問題,但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承擔責任應區別于發達國家,這是由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技術水平決定的。我們可以協商將中國參與EUETS的時間延遲到一定年限,給予我國適當的過渡階段。
(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沖抵國外碳稅。
歐盟航空碳排放交易系統明文指出,參與EUETS的各個國家的航空公司,如果所在國家有自己覆蓋航空業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那么這些航空公司就可以享有進出歐盟的豁免權,既不必提交本公司的碳排放數據,也不用強制參與歐盟的碳排放交易。例如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已經提出要將航空業納入各自的碳交易市場。這樣對于已經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國家來說,本國的航空公司就能夠減少一定成本,不會因為歐盟的碳排放標準而承擔更大的損失。
歐盟的上述規定實際是國際經濟法中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表現。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如果中國航空公司在國內已經被征收了碳稅,那么根據國際經濟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理論,中國的航空公司就不用強制參與EUETS,也不必提交碳排放數據。
我們應盡快在國內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以沖抵國外各種碳稅帶來的影響,這樣既大幅降低航空公司成本,也能有效啟動中國碳交易市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主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是沒有實際執行力和公信力的,所以政府主導的,以法律指令予以約束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才是真正可以發揮作用的
ETS帶給我國航空業巨大的沖擊,這是挑戰也是機遇。我們可以在壓力下完成對航空技術的升級完善,但是為了我們的民族航空產業,還是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去緩解我國立刻加入ETS帶來的負擔。我們可以采取訴訟,仲裁或談判去爭取必要的航空業發展時間,爭取更好的技術。ETS畢竟是為了保護環境,應是一種全球性的保護環境的系統,但是應根據不同國家的發展狀況,以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在不影響或少影響民族航空業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讓ETS成為一種事實上的貿易壁壘。
(作者: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注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http:///zh/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蘭花.歐盟航空減排貿易指令的國際法分析.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14(03) .
一、碳關稅產生的背景
碳關稅是指如果某一國生產的產品不能達到進口國在節能和減排方面設定的標準,就將被征收特別關稅。這個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歐盟國家應針對未遵守《京都協定書》的國家征收特別的進口碳關稅,否則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后,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競爭,特別是其境內的鋼鐵業及高耗能產業。碳關稅目前在世界上并沒有征收范例,但是歐洲的法國、瑞典、丹麥、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顛和魁北克在本國范圍內已開征與碳關稅類似性質的碳稅。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條款中規定,從2020年起將對進口產品開始實施碳關稅,對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美國是國際上第一個對碳關稅進行立法的國家。碳關稅問題是在世界經濟發展面臨全球變暖和能源危機這兩大壓力的背景下產生的。
(一)溫室氣體和全球變暖
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類活動大幅度提高了地球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其中燃燒石油、煤等傳統化石能源釋放的二氧化碳是溫室氣體排放的最主要來源,而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增加是造成地球氣候變暖的主要根源。國際能源機構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美國、中國、俄羅斯和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幾乎占全球總量的一半。國際能源機構最近的《2009世界能源主要統計》資料數據顯示, 2008年一年中國在能源消費部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為61.47億噸,這一數據比美國的56.12億噸多5.35億, 中國成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但中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 4.7 噸/年,僅為美國人均排放量(19.1噸/年)的24%。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全球變暖,保護人類生存發展的地球已是本世紀最大的挑戰。為保護人類唯一的地球,保護全球氣候環境,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已是世界各國共同的目標。
(二)能源危機
隨著經濟的發展,全球對石油、煤等傳統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長,迅速增長的需求和有限的能源供給之間的矛盾逐步加深。地球上石油、煤等傳統化石能源的蘊藏量是有限的,目前容易開采和利用的儲量已經不多,剩余儲量的開發難度將越來越大,到一定限度就會失去繼續開采的價值。人類對能源的需求是無限的,在當前世界能源消費以石油為主導的情況下,經濟發展依賴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人類如果不作出重大努力去利用和開發各種新的能源資源,那么在不久的將來人類將會面臨資源枯竭、環境破壞等嚴重問題,人類的長遠生存發展將面臨重大挑戰。目前能代替石油的其它能源資源并能夠大規模利用的還較少,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雖然用之不竭,但由于技術的限制,還未到產業化大規模應用階段。21世紀,在傳統能源資源可能枯竭帶來的危機面前,人類社會的發展正面臨著能源危機的嚴重挑戰。
在面臨氣候變暖和能源危機這兩大挑戰面前,世界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能僅限于傳統能源。發展低碳經濟、開發新能源,開辟新型經濟發展模式已是當前世界各國的共識。在這一認識下,可以預見,全球經濟發展即將進入一個新的時代――低碳時代。發展低碳經濟,一方面是尋找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來代替傳統不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是在當前條件下盡量限制傳統能源的使用,提高傳統能源的利用效率,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限制傳統能源的使用上,從提高碳排放產品的生產成本角度,具體措施是對傳統能源的使用者開征類似于資源稅性質的稅目,即碳稅,以促使企業提高能源利用率或減少能源的使用;從提高碳排放產品的貿易成本角度,具體措施是對進口的在其國內未被征收過碳稅的產品開征碳關稅。這樣從邏輯上看通過碳關稅的方式加大未開征碳稅的國家出口產品的成本,一方面為本國被征收過碳稅的產品創造一個公平的貿易環境,另一方面促使它國對其國內碳產品盡快開征碳稅,從而間接地提高含碳產品的成本,促進其對傳統能源的使用效率,減少碳排放。碳關稅正是在人類面臨氣候和能源兩大挑戰下,通過提高碳產品的成本來促使碳排放的減少這樣的邏輯路線下產生的。從這一角度,發達國家提出的準備對進口的國外碳產品征收碳關稅,對保護全球氣候環境和節約傳統能源的使用,有其合理的、積極的一面。
但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國際貿易產品結構的不同、利用能源技術水平的高低,所面臨的二氧化碳排放壓力也不同,簡單地在貿易環節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將對世界自由貿易環境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也是美國通過征收碳關稅立法后,引起廣大發展中國家強烈反應的原因之一。
二、碳關稅的實質:新式綠色貿易壁壘
在WTO 的框架下,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傳統貿易壁壘的使用受到限制, 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勞工標準、電子垃圾回收法案等新型非關稅壁壘日益成為各國對本國產業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其中,綠色貿易壁壘指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以保護生態資源、生物多樣性、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憑借自身先進的環保技術,設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不能接受的環保法規和標準,對外國商品進口采取準入限制或禁止措施。近年來,綠色貿易壁壘被各個國家采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成為繼反傾銷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貿易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貿易和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國在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標準方面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現行國際貿易規則和協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約束力,為各國“以環境保護之名,實施綠色貿易壁壘” 提供了合法的借口。它以其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護內容的廣泛性、保護方式的隱蔽性、較強的技術性等特點受到發達國家的青睞。
碳關稅披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保護環境” 的美麗外衣,其實質是新式綠色貿易壁壘。發達國家提出碳關稅的主要目的很明顯:
一是提高本國競爭力,維護發達國家在全球經濟中的霸權地位,削弱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的制造業出口競爭力。受金融危機重創,美國政府希望以綠色產業帶動美國經濟復蘇,繼續引領世界經濟發展方向。提出嚴格的碳排放標準,對擁有世界先進減排技術的美國和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具有明顯優勢,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輪競爭中,在節能環保領域和新能源領域搶占新興產業和新興技術的制高點,遏制新興國家的崛起。
二是通過征收碳關稅,維護其國家經濟利益。征收碳關稅不僅可以獲得高額財政收入,減少貿易赤字,同時,美國通過對碳排放較高產品征收關稅,將使該類產品進口量減少,導致該類產品國際市場價格降低,美國將能以更低價格進口,獲得更大貿易利益。
三是轉嫁環境治理責任和成本。美國至今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美國通過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產業轉移,轉嫁環境污染較高產業應承擔的減排成本,同時通過提高減排標準迫使發展中國家向其購買先進減排技術,使發展中國家承擔了減排成本和費用。
四是碳關稅的征收有利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目前,針對2013 年后全球減排目標和減排機制正在進行國際談判,將決定后京都時代的全球主導權。征收碳關稅不僅將改變美國過去在全球減排方面的消極做法和國際形象,增強其國際談判籌碼,而且很可能會以“碳關稅”為由要求中國等發達國家對外承諾減排量。
三、如何應對碳關稅對我國外貿可能造成的影響
目前,機電、化工、鋼材等高碳工業制成品在我國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且歐美國家是我國主要出口市場。如果中國在美國“碳關稅”政策實施前未作出減排的承諾,中國對美國出口的高能耗產品將成為“碳關稅”的課稅對象,這必將加大這些產品的成本,減少其在美國市場的銷量和份額。更讓人擔憂的是,美國征收碳關稅后, 歐盟和日本會很快仿效。我國對歐盟、美國和日本三個市場的出口額占總出口額的比例達65.82%,若歐美日都推行碳關稅,我國出口產品將會在三個重要市場受到重挫,外需面臨“雪上加霜”的困境。為此,我們必須未雨綢繆,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以應對碳關稅可能對我國外貿產生的嚴重影響。
第一,積極利用WTO有關條款,堅決反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利用碳關稅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碳關稅違背了WTO中最惠國待遇和非歧視性的基本原則。有經濟學家認為,WTO或許是中國反制“碳關稅”的機制。不過,這一問題仍然十分復雜。這里還必須指出的是,我們持這種態度并不是針對碳關稅本身,而是針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借碳關稅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我們應當堅持《京都議定書》中“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之原則,堅決反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大肆違反WTO原則施行貿易保護措施的行為。
第二,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我國既是貿易大國也是環境大國,在世界環境與發展事務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應當通過外交手段為國內企業開展綠色貿易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特別是突破碳關稅形成的綠色壁壘。政府應加強同國際社會就碳關稅問題的討論和談判,積極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中碳關稅的討論和談判,成為規則的參加者、制定者。目前,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碳排放量參照標準,這給某些企圖通過“綠色壁壘”進行貿易保護的進口國以可乘之機,他們會按照利于己方的標準向對方征收碳關稅。因此,盡快制定合理的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勢在必行。我國應當積極推動和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的國際談判、協商,爭取主動權,發揮良好的發展中大國的協調作用。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亦可以利用WTO相關協議,設置正當的綠色壁壘,以保護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生態環境。
第三,大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加大低碳產業的發展。美國碳關稅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制造壓力,但其真正實施要到2020年。當前,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全球首腦及各國最為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轉變資源能源結構和消費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已成為不可動搖的國際大趨勢。因此,我國應順應國際潮流,以“碳關稅”為契機,大力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加速轉變我國長期以來沿襲的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為代價的經濟和對外貿易增長方式,加大低碳產業的發展。如:積極發展“綠色市場”。“綠色產品”在未來將主導世界主要工業市場。我國應在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從發達國家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增加環保方面的資金投入,不斷開發“綠色產品”,積極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產業”,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拓更為廣闊的國際“綠色市場”。鼓勵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政府與企業應形成共識,采取有力手段,增加科技投入,加強技術創新,發展綠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開發和生產優質的綠色產品,以沖破國際綠色壁壘,擴大在國際市場的貿易空間。以環境補貼擴大環保產品出口。環境補貼又稱“綠色補貼”,即對環保產品提供專項的補貼、低息貸款等優惠措施,以保護和促進本國環保產品的出口。綠色貿易要求進口的環保產品應具有綠色標志,而申請綠色標志需要較高額的申請費用,設立政府補貼可以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嚴格執行法規提高“綠色門檻”。在引進外資中,杜絕把污染嚴重的企業和產品遷移到中國;嚴格禁止碳密集產品的進口;把環境作為社會成本納入核算體系,強化環境保護。對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項目和產品, 一律不予批準,嚴格禁止高污染、高耗能和浪費土地的項目進入,限制單純買賣資源的項目進入。
第四,以應對“碳關稅”為契機,加速開征國內資源環境稅。根據美國法案,其“碳關稅”主要針對高碳排放的進口產品,或稱能源密集型產品。屆時,像鋼鐵、焦炭、金屬冶煉加工制品等輸美產品可能面臨美方的高額進口關稅。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在給國外提供了大量廉價產品的同時,把大量污染留在了國內,廉價產品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這些產品價值中沒有包含足夠的資源環境成本,其結果往往是,我國出口產品還反而成為眾矢之的。扭轉這種局面的重要途徑就在于,一方面,通過國內宏觀調控政策,減少和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對鋼鐵、焦炭、電解鋁等能源密集型產品以及我國重要戰略性資源產品繼續征收高額出口關稅,同時大力促進高新產業和服務業的對外貿易,鼓勵企業“走出去”,拓展海外投資,這將有助于規避國外開征“碳關稅”對我國企業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加快開征國內資源環境稅,對“兩高一資”和高碳排放產品加征資源環境稅,把外國想征收的稅費先由國內征收,稅收資金可用于國內資源環境保護和污染減排。
第五,積極開發利用新能源,推動以再生能源為核心的能源革命。國際金融危機后時代,再生能源發展必將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潮流。我國可以抓住這一契機,率先制定并實施面向未來的占據發展先機的產業振興計劃,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大力開發風能、太陽能和核能等新型能源,鼓勵新能源的利用,不僅為我國進一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創造條件,同時也為維護人類的共同家園,保護人類的共同利益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孫曉霓,《論新型綠色貿易壁“壘碳關稅”》,商場現代化,2009年9月(中旬刊)總第587期.
[2]黃曉峰,《中國如何應對“碳關稅”的挑戰》,消費導刊,2009,12.
關鍵詞:低碳經濟;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124.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11-0066-04
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成為全球熱點。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為搶占先機和產業制高點,大力推進以高效能、低排放為核心的低碳革命,著力發展低碳技術,并對產業、能源、技術、貿易等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方面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西方各國立足本國國情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在減少碳排放,促進節能產業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利用等方面成效明顯。面對中國自然資源相對缺乏的基本國情,以及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潮流和趨勢,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對于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稅收政策
(一)歐盟
歐盟把向低碳經濟轉型戰略與保持經濟增長結合起來,在應對氣候變化與實行節能減排方面是發達國家的典范。
1. 實施相關稅制。瑞典、荷蘭和丹麥等北歐國家率先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導入“地球變暖對策稅”,在1999年德國、英國、意大利等經濟規模較大的歐洲國家開始導入相關稅制;歐洲主要國家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導入碳稅,根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課稅(見表1)。2007年6月,荷蘭財政部又專門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公里超過200克和240克的柴油與汽油發動機汽車,每公里多排放1克二氧化碳征收80歐元~90歐元的附加稅[1]。此外,開征生態稅引導生產者的行為,促進生產商采用先進的工藝和技術,進而達到改進消費模式和調整產業結構的目的。如德國,除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電能、礦物等都要收取生態稅,間接產品也不例外。
2. 稅收優惠。歐盟最早實施減稅和退稅的優惠措施,鼓勵節能、替代性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奧地利對環保領域投資免資本稅,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減所得稅、公司稅、固定資產稅;挪威對旨在降低廢氣排放量的投資免投資稅;葡萄牙對利用太陽能、地熱、其他形式的能源、利用垃圾生產能源的工具或機器的增值稅減5%。此外,實施設備投資加速折舊,如法國對空氣凈化器的電動車(船)、節能設備加速折舊;瑞士對節能、新發熱設備、太陽能設備加速折舊等等。
(二)美國
美國作為最大的發達國家和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把實行“綠色”財政刺激措施作為向低碳化轉型的重要戰略。奧巴馬政府在2009年2月17日正式通過了“美國再生、再投資法”,大約580億美元投入到環境與能源領域,其中直接稅式支出171美元[2],占29.48%(見表2)。
1. 實施相關稅制。美國的生態稅收制度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實施汽油稅,鼓勵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汽車廢棄物的排放;有關資料顯示,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20世紀70年代減少了99%,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3];開征能源開采稅抑制資源過度開采,據估計,可減少約10%~15%的石油開采量[4]。此外,在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方面,美國雖然還沒有開征真正意義上的碳稅,但美國科羅拉多州的博爾德市對電力生產征收的“碳稅”,舊金山海灣地區八個縣的企業需要根據其溫室氣體的排放繳納碳費,為將來開征碳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 稅收優惠。美國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從碳減排、可再生能源、節能、鼓勵出口等方面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1)鼓勵碳減排的優惠。如新型煤炭技術項目投資抵免和煤氣化投資抵免等。(2)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生產和利用給予稅收優惠抵免,如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實行三年的免稅措施,對小型風力發電設備投資抵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每千瓦時可獲1.5%稅收抵免;對太陽能和地熱能設備投資額的10%可獲得稅收抵免。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設備抵免。(3)鼓勵替代能源開發利用的優惠,如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抵免,延長和調整替代能源抵免,機動車能源轉換裝置抵免。(4)提高能源效率的優惠,如商用節能建筑抵免,新節能住宅抵免等,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設備抵免。(5)鼓勵節能的稅收優惠,如對購買符合條件(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允許在計征州稅和聯邦消費稅時提高扣除額,延長最低選擇稅的減免等;擴大對家庭節能投資的減稅額度(每戶上限1 500美元)。(6)鼓勵出口的稅收優惠。為確保美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對能源消耗量大且生產的商品在全球范圍內交易的產業部門,提供“退款”或“退稅”的制度,以彌補實施排放權交易制度所帶來的成本,從而確保美國制造商與國外企業競爭時不會陷入不利的地位。
(三)日本
日本是一個能源資源缺乏的國家,由政府主導促進節能投資與新能源開發,實現太陽光發電、燃料電池、蓄電池以及環保車的低成本化和低碳化。
1. 實施相關稅制。日本為了治理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能源消費,建立了世界上最龐雜的運輸稅收體系。在國稅層次有石油消耗稅、道路使用稅、液化氣稅、機動車輛噸位稅、車輛產品稅以及二氧化碳稅。此外,根據“排放責任者負擔的原則”修改與汽車相關的稅制,將現行的以排氣量和重量為課稅依據改為以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課稅依據。在促進混合有生物質燃料的汽油的普及方面,導入生物質燃料的促進稅制。
2. 稅收優惠。(1)為實現住宅和辦公大樓的低碳化,修改住宅貸款減稅條例,對節能型住宅實行稅制上的優惠;實施“辦公大樓領跑者計劃”的制度,對導入高效率機器設備和系統的實行稅制上的獎勵。(2)為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的低碳化,在稅制上明確獎勵購買和使用低碳汽車,對汽車擁有者(車主)在更換購買新車時購買低碳汽車者要在稅制上提供優惠。(3)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普及,在稅制方面優惠清潔電力證書制度,并加強對智能電網的投資和建設支援。(4)為提高能效,對改進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除一般折舊或稅收抵免外,還可按取得成本的30%提取特別折舊。
二、國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稅收政策的主要特點
(一)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但稅收政策的側重點和政策取向存在差異
在稅收政策方面,歐盟國家為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碳稅已包含在統一征收的消費稅中,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芬蘭、瑞典、英國、德國、盧森堡和法國,實行碳稅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實現了各自的減排目標。日本在2009年的稅制改革中,考慮對碳定價的重要性,實施針對二氧化碳課稅的環境稅。而美國暫未開征碳稅,美國主要采用汽油稅鼓勵消費者使用節能汽車。OECD國家通過開征能源開采稅抑制資源開采活動,德國通過采取“燃油稅”附加的方式征收生態稅,使近幾年二氧化碳的排放減少2%~3%,而且單位油耗下降10%[1]。此外,歐盟注重限制高碳排放,而美國、日本側重于促節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節能產品的使用、消費等。
(二)以研發、生產、銷售、使用、服務過程的“低碳化”為核心,正面激勵和逆向約束政策兼施
通過征稅政策限制實施者的行為,而通過稅式支出政策來鼓勵實施者的行為,兩者從正反兩方面引導并扶持低碳經濟的發展。
1. 正面激勵的稅收政策。主要通過減稅、免稅、退稅、特別折舊、投資作為成本抵扣等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低碳化。如電力公司向居民安裝節能設備的費用可以免稅,企業購置政府指定的節能設備,并在一年內使用,可按設備購置費的7%從應繳所得稅中扣除,并可在普通折舊的基礎上按購置費的30%提取特別折舊,等等。此外,還實行碳稅返還政策。一部分碳稅用于獎勵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企業,另外一部分收入用于獎勵那些對于解決就業有貢獻的企業和彌補個稅。
2. 逆向約束的稅收政策。主要依靠提高碳排放的成本,開征某些稅種,提高某些稅率等措施給納稅人施加壓力,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投資,提高企業能效,減少高能耗消費。首先,廣泛征收碳稅①,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達到排放量越少負擔額越少的效果;據測算,1990~2000年,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5%[5]。其次,開征能源稅②。據估計,企業征收能源稅和碳稅對減少能源消費的貢獻為10%[6]。再次,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進口商品實施碳關稅,防止本國或本地區的企業逃避嚴格的二氧化碳排放管制而把生產制造等經營活動轉移到發展中國家。
(三)靈活運用各種稅收優惠措施,直接調控與間接引導相結合
減免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體現在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方面。此外,重視運用設備投資加速折舊、稅收抵免、退稅等手段鼓勵節能、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美國在節能、使用或生產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方面較多地運用稅收抵免和加速折舊手段,日本也強調使用稅制上的優惠、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等手段,均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僅次于美國,位居第二。能源消耗量與同樣人均能源占有量較低的日本相比,能耗水平比日本高出24%。鋼、水泥、合成氨等產品的能耗水平均比世界先進水平高出20%以上[7]。在全球氣候變暖,能源日趨緊張和中國建設兩型社會的背景下,如何抓住經濟發展的契機,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搶占低碳經濟發展的先機,是擺在中國政府面前的大事。應充分借鑒西方各國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節能減排的目標導向及現實要求,綜合考慮環境、社會、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堅持直接支持與間接引導相結合,全方位促進與重點支持相結合,正面激勵與逆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完善各項稅收政策。
(一)建立健全綠色稅收體系,改革相關稅收制度
從短期看,面對緊迫的節能減排任務,以及較為不利的國際外部環境,為減少稅制變動對經濟主體的影響,可以通過整合現行稅制中具有促進節能、碳減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發、利用的稅種,調整其稅制要素,對其進行綠色化改造(見表3)。從長遠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和高二氧化碳排放的產品,在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能源結構戰略調整的基礎上擇機設立一些新的稅種,如碳稅、碳關稅、環境保護稅、能源消耗稅,等等。
(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稅收調節力度
從稅收優惠內容來看,優惠面較窄。如沒有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氣、乙醇、氫電池、太陽能和使用其他環保能源的車輛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節能、保護環境的稅收優惠條件過于嚴格等,不利于低碳經濟的發展。在稅收優惠方式上,目前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采用稅收減免方法,對投資抵免、稅收豁免、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盈虧相抵等其他手段基本沒有采用。應綜合加大稅收優惠的寬度和力度,在同一稅種內合理設計和配置,在不同稅種之間統籌運用,體現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功能的主題效率,引導低碳投資、生產、消費以及技術推廣,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新技術和新能源的發展。如對企業安排減排設備給予免稅措施,對相關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普及以及技術研究給予投資減免、再投資退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
(三)整合、協調相關政策,加強制度創新,提高稅收政策效果
低碳經濟與經濟、社會、能源、環境的密切相關性,決定了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政策不是孤立的,而是經濟、社會、能源與環境保護政策的統一與協調。因此,需要采取強有力的法規標準和經濟措施,協調統籌相關政策,建立完善的政策體系。首先,處理好財政支出與稅收優惠的關系。除了財政直接支持節能減排項目研發和技改外,應充分發揮財政補貼的作用,對符合低碳經濟發展導向的節能改造、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消費,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發等,不管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消費者,予以適當的補貼。其次,配合使用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碳定價政策。通過對高排放的高碳經濟(如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實行排放許可權交易制度,并將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與相關能源稅收特別是燃油稅的制定統籌考慮,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再次,考慮設立碳基金。由于中國開展碳稅的條件尚未成熟,在還沒有開征碳稅之前,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為碳排放交易費。開征碳交易稅后,碳稅資金成為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支出主要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發節能新技術、尋找新的替代能源、實施植樹造林等方面。
四、結束語
發展低碳經濟對于每個國家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如何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一個焦點話題。發展低碳經濟成本之高是世界公認的。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不可盲目推行純低碳環保主義的發展戰略,更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以實現經濟的增長和可持續發展。
注釋:
①根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進行課稅。稅率根據燃料的含碳量來確定,總體稅率差異也較大,如瑞典為38.8美元/噸二氧化碳,芬蘭為7.0美元/噸二氧化碳,荷蘭為2.5美元/噸二氧化碳。
②按能源熱值計征,稅率約為7歐元/GJ(丹麥),采暖征收10%的能源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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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x Policy of Foreign Countries Promoting the Low-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its Enlightenment
He Pingjun
(College of Economics,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China)
[關鍵詞]國際組織;碳排放;約束機制;計量標準;減排政策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據美國世界資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統計,大氣中現存的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70%以上來自發達國家。從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間,全球共排放CO211,222億噸,發達國家共排放了8,065億噸,占全球總量的72%,其中歐盟占27.5%。從人均累計排放看,歐盟542噸,德國958噸,英國1,125噸。世界人均173噸,中國僅71噸。根據世界自然資源研究所的統計,1850年至2004年美國累積碳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一,人均歷史累積排放達1,105.4噸。美國能源情報署的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美國占世界總排放量的累計百分比高達41%[1]。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國際組織試圖通過建立一套有效的機制來約束碳排放的行為,很多國家也試圖通過制定一些碳減排的政策法規來響應國際組織的倡議,從自身做起積極為保護人類生存環境而共同努力。
一、國際社會碳排放約束機制
由于溫室效應的全球性特征,CO2的減排措施從理論上被認為只有在一個全球性的國際框架體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減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個國際協作的框架體系之中[2]。國際社會碳排放約束機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帶有制約性的公約或協議,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標準,來規范、指導和引領各國的碳減排。
1. 制定約束性公約和協議
國際社會通過一些國際性的組織來制定各種公約或協議來督促世界各國對減排CO2承擔各自的義務。自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之后,1997年簽訂的《京都年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1990年的基礎上,2008年~2012年5年間減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動計劃》,堅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提出了減排的具體目標、途徑和措施。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次會議提出的后續目標要求發達國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準年減排40%,到2050年實現排放為0(至少減排95%以上)。在這些框架約束下,世界很多國家都在制定各種碳減排規定,努力實現各自目標。如歐盟十五國根據《京都議定書》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將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基準年(主要是1990年)基礎上削減8%。再如日本,為了響應京都議定書,完善了整個氣候變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應對全球變暖措施促進法案,規定了政府、地方組織、行業和公民在開發和執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計劃方面的任務。但也有些國家公開表示了抵制,如美國等國家,部分原因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一些分歧,當然最主要的是美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這也說明,盡管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頒布的這些公約和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真正執行到位還有著比較漫長而艱難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標準
碳排放核算是碳減排量計算、碳排放信息比較的基礎。碳排放核算標準的出臺使得無論是對于個體或組織、還是產品或活動的碳減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據,為合理地評價和約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條件。
對各種社會活動的碳排放量進行核算成為衡量低碳經濟成效的一個重要指標。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紀末以來,發達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英國標準協會(BSI)等已通過大量調研形成了系統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涵蓋了國家、企業(組織)、產品和服務、個人等多個層面。經過多年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認知度較高的碳排放核算標準,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這些標準的實行,為促進全球碳減排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
低碳經濟的特點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對于“低碳”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基于終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種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應地,國際組織也制定了兩種核算標準。
(1)基于終端消耗的企業/項目碳排放核算標準。此標準主要面向企業(組織)或項目層面。對項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對該項目設計減排量的“審定”和項目實施后實際減排量的“核查”。目前適用于企業/ 項目碳排放核算的標準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標準。GHG Protocol標準范圍涵蓋京都議定書中的6種溫室氣體,并將排放源分為3種不同范圍,即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圍重復計算的問題,為企業、項目提供了溫室氣體核算的標準化方法,從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時為企業和組織參與自愿性或強制性碳減排機制提供了基礎數據。ISO14064(2006)作為一項國際標準,規定了統一的溫室氣體資料和數據管理、匯報和驗證模式。通過使用此標準化的方法、計算和驗證排放量數值,可確保組織、項目層面溫室氣體排放量化、監測、報告及審定與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導政府和企業測量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促進了GHG減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標準。此項目主要面向產品或服務層面, 給出了對某產品或服務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規則。ISO將生命周期定義為, 通過確定和量化與評估對象相關的能源消耗、物質消耗和廢棄物排放,來評估某一產品、過程或事件的壽命全過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與加工、制造、運輸和銷售、使用、再使用、維持、循環回收,直到最終的廢棄。因此,各個核算標準制定的關鍵在于收集整理產品生命周期各個階段的碳排放數據, 并采用適當方法進行碳排放估算。現今較為主流的核算標準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標體系
國際組織制定了一些強制性節能減排指標體系,來約束碳排放。盡管節能與碳減排仍有一定的區別,但它們之間的緊密聯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說,節能減排的直接結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減少碳排放。因此,這些節能指標體系仍然對碳排放約束有著直接的可操作性意義。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建立了可持續發展能源指標體系(EISD),該指標涉及社會、經濟和環境3大領域,包含30個核心指標。世界能源理事會(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標體系包括測度能源效率的經濟性指標和測量子行業、終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術經濟性指標,共23個指標。
在綜合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中,對于能源與排放指標,聯合國建立的指標體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強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額、溫室氣體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指標體系中包括能量強度、無鉛汽油的市場份額、能源供給和結構。歐盟(EU)建立的指標體系包括電力價格、天然氣價格、溫室氣體排放、經濟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額等等。
二、發達國家碳減排政策措施
對于大部分發達國家來說,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其碳減排的目標和時間表,那么他們就需要根據這些既定的目標,運用相關的政策工具來加以實現。目前國際上的各種低碳減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經濟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規性措施。
1. 通過經濟政策工具實現碳減排
總的來看,發達國家實行的經濟政策主要包括碳稅、排放權交易、復合排放權交易和財政補貼等[4]。
(1)碳稅。碳稅是針對CO2排放所征收的稅,是達到既定碳減排目標成本最小的減排政策工具。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碳稅的實施效果有較大差異。但從長期來看,碳稅是一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工具,能有效地減少CO2的排放。歐盟正在討論實施統一碳稅以彌補2005年1月實施的碳排放貿易體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財政預算案時規定,從該年7月起開征碳稅,即對汽油、柴油、天然氣、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氣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稅,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稅不同,而且未來5年燃油所征收碳稅還將逐步提高。
(2)排放權交易。排放權交易指對SO2、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所進行的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紀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其交易方式為: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里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3)復合排放權交易體系。這一體系將以價格為基礎的碳稅和以數量為基礎的一般排放權交易制度結合起來,為排放權價格設定了安全限制。這一交易體系一共有兩種類型的排放權。一種被稱之為永久排放權,它的多少決定了擁有它的經濟主體在每一年能夠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種被稱之為年度排放權,其多少決定了擁有它的經濟主體在一個特定年份允許排放的額度。一個經濟主體某一年允許排放的總量就等于這兩種類型排放權的總量。
(4)財政補貼。財政補貼屬于一種激勵政策,通過對無碳項目或低碳項目如可再生能源、節能技術投資與開發等項目的補貼來減少CO2排放。同時,減少或避免通過定價政策規定能源的低價格,然后對石化能源企業或煤電企業進行價格補貼或虧損補貼,那樣會導致增加CO2的排放,產生負面效應。
2. 制定碳減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強制效果比較顯著,很多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制度來對碳排放進行約束。如德國和英國。除了遵守歐盟的法律和規定外,它們還積極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對碳減排予以保障[5]。
德國的碳減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與氣候變化綜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輸送法、能源產業法、可再生能量資源法案、生物質條例、可再生能源供熱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經形成有關碳減排的法律體系。其中,2007年德國政府推出的能源與氣候變化綜合方案是氣候變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國在碳減排方面成效比較顯著與其制定的有關法律制度有著很大的關系。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氣候變化稅、電力與燃氣(碳減排)法令以及碳減排能效機制法令等。根據《財政法2000》和《氣候變化稅收規定2001》,英國政府于2001年4月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電力與燃氣(碳減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國據此建立了碳減排目標制度。而根據2010年3月頒布的《碳減排能效機制法令》又建立了碳減排承諾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計量、監測方法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