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8篇

時間:2024-02-27 1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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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福利政策;變革;個稅;趨勢

一、我國職工福利政策變革

(一)職工福利政策變革方向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取消了企業職工福利費按標準提取的政策,要求企業據實開支職工福利費,這標志著我國職工福利制度實質性的變革;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又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簡稱通知),該《通知》明確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進一步指明職工福利變革的具體方向: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減輕國有企業負擔;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要求企業自《通知》下發日開始執行,從會計角度規范職工福利費用財務管理。

(二)職工福利政策變革引發職工收入增加

《通知》第一條確認職工福利費的內涵: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相關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已經實行貨幣化變革、采取每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辦法的,將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變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仍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同時指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第四條提及企業應結合職工薪酬制度變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以上相關規定會引發職工總收入賬面金額的增加。

二、會計與稅法對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福利費規定之對比

(一)個稅法對職工工資總額和福利費之規定

個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福利費等項目免納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于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強調其中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即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職工福利費則為免稅項目。個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解釋到: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四條解釋稅法第四條第四款所謂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二)會計與稅法對工資總額及福利費規定之比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以及工會經費等8項主要內容。職工福利費與工資總額并列,就整體內容構成而言,會計與個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在具體項目劃分上存在差異,例如,對企業發放的住房、交通、通訊等補貼,稅法視為職工福利費內容;而在會計上,依照《通知》規定,需分別不同情況納入工資總額和職工福利費。之前,盡管工資總額包含補貼一項,但以往用列舉法僅強調物價補貼,對其他補貼極少涉及,雙方對職工福利費內涵規定和外延的劃分上是存在差異的。

三、職工福利政策變革對工薪階層的影響

(一)職工福利制度變革增加工薪階層收入總額

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的福利費等項目免納個稅,可對于福利費中的補貼項目有征稅的規定,例如,以前國稅發[1999]58號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的規定;財稅字[1997]144號就住房補貼征稅的相關規定等。但是,過去補貼的征稅范圍極為有限,在執行中也是要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而定,由于各地政策不盡統一,相關補貼特別是房補的個人所得稅征免存在爭議。《通知》的頒布,強化了福利費的管理,將企業以前在福利費中的各項開支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會增加企業稅賦,卻可能增加職工的總收入,從而增加個人的稅賦金額。

(二)職工福利制度變革引發工薪階層稅賦增加風險

按照《通知》規定,企業從2009年11月起,將住房、交通、通訊補貼、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支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在進行補貼等費用分配時,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對于企業,將以前在福利費中的相關支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便于管理,也不會增加企業所得稅;但對職工個人而言,將福利性收入納入工資薪金,若干項目之和必然增加職工賬面收入,會使職工納稅稅率上一個等級、按高稅率繳稅。個稅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如此可能會出現職工只加稅款,實際工資反而負增長的現象,這與《通知》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目前我國工薪階層稅負偏重、開支劇增

百姓能否安居樂業,是保證社會安定、和諧的關鍵。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變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通知》對此也有強調,因此,“買房”已成為目前職工收入中的最大一筆開銷。目前,以我國西北中等城市的水平,一平方米的商品房價格已飆升到3 000元~4 000元之間。假設某個家庭雙方月收入分別為3 000元,購買100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住房,則需要30萬~40萬元。每月每個家庭拿出3 000元支付按揭貸款,需償還10年至15年;由于商品房屋多為毛面墻,還需一筆裝修支出,如此每個家庭月剩余不足3 000元,因為,職工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上即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加之職工子女教育開支,實際存在的消費品物價上漲、貨幣貶值等因素,使一般工薪階層家庭頗感沉重。2 0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

四、筆者對個人所得稅改進的建議

無論理論界如何評價此次職工福利制度變革與個人稅負的內在關系,《通知》的頒布實施,確使個稅法中免稅的福利內容在減少,個稅法中關于福利費免納稅額一款逐漸流于表面形式,筆者認為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與完善。

(一)以“藏富于民”的理念完善個稅法

在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的基礎上,本著“藏富于民”、減輕工薪階層負擔的意圖,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完善和改革。我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國力增長迅速,百姓的生活也有顯著提高,但要建立一個和諧社會,最終目標應是每一個公民都能夠過上富裕、快樂的生活。“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論語?顏淵)。“國富”之根本目的在于“民富”,民富應先于國富,國富是建立在民富基礎之上的。

(二)調整個稅法的具體建議

1.與時俱進,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誕生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是建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先后經過五次大的修正。幾次修正都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百姓收入的提高,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情況密不可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第五次修正將個稅起征點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幅度偏小,特別是福利費制度的變革使其不足更加明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要考慮中、低收入者收益及其納稅負擔,同時考慮地區差異和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個稅起征點,筆者以為個稅起征點應在3 000元以上為宜。

2.依據實際情況,改進個稅征收與管理方式

由于社會競爭的加劇、企業破產風險的存在,我國存在為數不少的下崗職工及失業人群,存在許多“一頭沉”家庭,即夫妻雙方一方在職,有固定的收入,另一方下崗或失業,生活已處于拮據狀態,但有收入的一方要按規定繳納個稅;相反,如果夫妻雙方均有固定收入,但每人收入并未達到個稅起征點,則不需繳納個稅,如此會造成相同收入的納稅人家庭,個稅的繳納數額并不相同。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東西、南北并不均衡,某個稅起征點在北方是合理的,在南方則可能難顯公平。改進個稅征收與管理方式,采取綜合、多樣、合理的方式征管個稅應提到議事日程。

3.完善個人所得稅累進制稅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取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每一級適用不同稅率,稅率為5%~45%不等。每級的級距和稅率一直沿用過去的做法,未隨個稅起征點的變化而改變,級數多,級距短,會使職工收入稍有增加即會跳級,從而增加稅賦。個稅的調整應充分考慮中、低等收入工薪階層家庭的各項開支(如買房支出、子女教育開支、贍養長輩支出等)以及物價上漲因素,延長每一級之間的金額差距,調整每級稅率,讓個稅法真正起到調節社會各階層收入差異之功效。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2] 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3] 財政部就企業職工福利制度變革政策答問.

重慶人才公共信息網(WWW.省略 2009-12-07).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

篇2

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特點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性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的維護。

2、涉及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復雜,不同于國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復雜,除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外,還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涉及到外籍人員收入境內外支付情況的不同和實際負擔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員在國內居住天數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的相關征管規定非常繁雜難懂,加大了征管人員工作的難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環節的漏洞。

3、中外個人所得稅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及相應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區別于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個人主動納稅申報制以及年終匯算清繳制度,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課征制、個人納稅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申報制度等。中外稅法上的差異,一方面造成國際間稅制不銜接,不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為外籍納稅人避稅提供了空間。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涉外經濟的大力發展,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以上特點,決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集中體現在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在實際征管當中,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收入結構單一,以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稅為主,占到其全部個人所得稅的94%,其他類型的所得,如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很少有納入征管的;有部分企業往往只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直接就游離于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之外;納入征管體系的外籍人員往往也僅能就其境內所得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其境外收入的申報與征收近乎于零。多項調查表明,多數地方實際征收到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款與理論上應征收到的稅款數額相距甚遠,很多稅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歸咎于我國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則是征收管理上存在問題和不足,而稅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為加強征管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外籍人員所得稅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學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外籍人員由于流動性大,在境內任職情況、收入來源情況都難以把握,因此針對外籍人員實行嚴格的納稅登記制度是很關鍵的。然而,我國直到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所有納稅人通用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至此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進行納稅登記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稅務登記制度還不規范、法律約束性不強;各地的納稅登記要求不一,所填內容也不相同;納稅人姓名、國籍、來華日期、住址、單位及含稅與不含稅申報等選項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勞務費、股息、紅利等項所得并未列明;對兼職、董事會成員等區分不明確,造成稅收登記資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給部分不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給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顯然這種主要針對國內納稅人的統一辦法不適合外籍人員,給外籍人員納稅帶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給隨后的“征、管、查”帶來很大弊端。

2、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難以適應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實際征管中,因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沒有統一的管理要求而顯現了較大的隨意性。首先,在申報金額上,外籍人員的收入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兩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內企業負擔,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繳就較難實現;此外,外籍人員在境內兼任多個管理職務的,因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少聯系而無法確定其真實收入,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其次,在申報時間上,企業推遲申報或臨時離境期間不申報,有的還把數月獎金分解到各月申報等等,因而稅款的及時入庫較難實現。

3、納稅申報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惡意避稅的情況普遍,稅款流失嚴重。由于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對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國稅法又缺乏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強制機制,很容易誤導外籍人員鉆稅法的空子,惡意避稅。主要體現為:(1)通過混淆境內境外收入避稅。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由境外關聯公司(母公司)支付本應由境內企業支付個人工資薪金的方式,達到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目的。(2)鉆企業分支機構勞務地和納稅地不統一的空子避稅。目前,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在內地城市設立隸屬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國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發生的業務費用一般實行報賬制,員工的工資及補貼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國公司總部發放并在當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出現外籍人員的納稅地與實際工作地(提供勞務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分支機構在總部之外發放給員工的各類補貼和津貼游離于兩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外,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實際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務設施而不在當地納稅的現實,也有違公平原則。

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審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分不清,本來應按勞務報酬征稅的卻按工資薪金稅目納稅。如有的外籍人員在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勞務報酬征稅,而企業卻按工資薪金稅目報稅,導致稅目稅率混淆;另一方面對兼職獲得同一稅目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征稅,而企業卻很少合并申報。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審批程序,導致了稅款的錯收和漏收,影響了稅款的準確、及時、足額入庫。

5、費用扣除標準審批制度不健全。現行稅法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特殊優惠,并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如探親費、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除列舉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卻存在很多漏洞,如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有些企業卻把相關或不相關的費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實報實銷的項目,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卻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自行扣除,違反了實報實銷的相關規定。另外,在外籍人員境外保險費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建議

如上所述,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學是造成征管混亂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國雖有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一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法規,而是以各個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條例和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為了彌補不斷出現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出現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較為細致的條例和規定,條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條目不僅是外籍納稅人,就是一些從事涉外稅收管理的專業人員也難以通透,并且如此細致的征管條例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征管漏洞問題。對此,傳統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條例越多,稅制越復雜,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應摒棄以往對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查缺補漏的做法,轉而尋找新的思路,應更多地從稅制改革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加以思考。從最近一段時間的經濟改革情況看,稅制改革是潮流,個人所得稅的系統改革也已經被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之中,如能通過改革,使得中外個人所得稅從稅制安排和征管機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漸縮小差異,同時輔之以征收管理、社會化協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將會得到逐步提高。

鑒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議:

(一)稅收法制建設方面。應抓住當前我國稅收增收形勢良好的機遇,順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潮流,適時改革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一個和國際社會接軌的新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改以往的分類征收為綜合征收或分類綜合征收;合理確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強化納稅申報制度等等。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將和多數國家所得稅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員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稅收協定的形成。誠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時間的探討和測算。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我們也要注重不斷探索和完善涉外稅收立法。當前應做的是,要修訂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或單獨制定《涉外個人所得稅法》,使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系統化;修訂完善《稅收征管法》,充實涉外稅收征管法規,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管理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謹性、嚴肅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強化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籍人員入境取得勞動就業許可證后30日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登記,建議規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制定科學規范的全國統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

篇3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申報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期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這也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按修訂后的稅法規定,第一次自行納稅申報。于是,年末歲初,盤點自己一年掙了多少錢、是否達到了納稅申報的門檻,了解學習納稅申報的具體辦法,成為越來越多納稅人必須面對的一項事務。

在個人所得稅施行26年后,中國的個人納稅申報時代終于來臨。

誰要申報?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稅,最早于1799年在英國創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開征這一稅種。

中國對個人所得征稅始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同時公布實施。當時沒有規定個人納稅人有申報納稅的法律義務。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80年出臺個人所得稅法后的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內容是提高了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減除標準,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其次是首次規定個人納稅人有納稅申報的義務,即新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頒布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與個人所得稅法同時施行。該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申報試行辦法,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的含義――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申報辦法也規定了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對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6年12月15日,國稅總局又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年所得12萬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細節,如對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如何申報

“納稅申報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是一個考驗。”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說,這次綜合申報只是開了一個小口子,只要求年所得超過12萬的個人申報。如何保證達到要求的個人都去申報,需要稅務機關及相關部門做扎實的工作,需要房地產部門、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起征稅協助制度,加強對納稅人的財產登記和稅源監控,目前這方面的建設比較滯后。

中國人民大學財金學院教授安體富說,要想使申報順利進行,政府部門的制度建設需要同步跟進:一是應普遍采取永久惟一的個人納稅號。可以用個人身份證號,凡是對個人進行支付的單位,都應該先取得稅號,然后才能支付和進行財務會計處理;第二,收入要逐步貨幣化,對現在許多實物分配,比如實物福利、獎勵及有價證券等收入,必須貨幣化;第三,加強現金管理,因為稅收流失主要是用現金太多,大額支付應通過銀行結算,廣泛推廣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費;第四,銀行、稅務、財政、工商、海關等相關部門要實行聯網,信息共享。

施正文認為,沒有一個強大的監管制度作后盾,要求個人自行申報就會變成一廂情愿。“綜合征稅的優點是公平性,如果只是老實人去申報,不但違背了將來綜合征稅的公平目標,反而會導致新的不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倪紅日研究員認為,解決隱性收入納稅申報的問題,可借鑒國外的做法,通過重點稽核制度約束納稅人如實申報,如每年重點抽查5%-10%,這樣可以起到震懾作用,“制度的壓力和約束對提高納稅意識有很大的作用,否則申報就沒有意義了。”

還有人對申報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項目表示不滿。比如,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12月31日重申,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只是要求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個人對股票轉讓所得要自行申報。“既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不征稅,又要求納稅申報,實在太麻煩了。”一位證券分析師說。

他認為,核算股票轉讓所得非常麻煩,無疑會增加股民的負擔。其實,現在開戶為實名制,稅務部門可以直接從股票交易所獲取信息,何必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納稅人的成本和權利

針對新的納稅規定,記者采訪的諸多納稅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時,也希望稅務部門能夠為納稅申報人提供方便,減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征稅機關的行政成本。“如果程序簡易明了,納稅人會樂于依法申報,反之則傾向逃避申報。”

“稅務機關應及時為每一位納稅人提供納稅憑證。”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薇蕓博士說,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征收、代扣代繳的方式,個人所得大部分是稅后收入。但納稅申報要求納稅人申報稅前收入,又不給提供納稅憑證,結果導致納稅人對自己稅前所得信息的了解,還不如稅務機關掌握的多。

現在許多人有多張銀行卡,銀行活期存款每三個月結息一次,對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按法律規定,也必須將這些利息所得進行申報。“納稅人一筆筆去計算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稅務機關能不能在年底為納稅人提供一份總的憑證?”陳薇蕓說,完稅憑證應該主動提供給納稅人,而不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或扣繳單位索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孟洲教授說,納稅申報的確非常麻煩,比如一些憑證不好收集,從銀行取款要計算利息也很麻煩。這需要征納雙方的配合與相互理解,需要一個磨合的過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施正文認為,中國的稅政存在一個傾向,是重視對納稅人義務的規定,忽視對納稅人權利的規定,結果導致納稅人權利和義務不對稱。這次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突出了納稅人的義務。國家稅務總局應制定一個為年所得超過12萬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辦法,以便更好地為自行申報納稅人提供便利。

“這是部門立法存在的弊端。”施正文認為。

篇4

摘 要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調節國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強對其的稅收征管是必要也是必須的。隨著我國個稅制度的改革,個稅制度已經從分類稅制轉型為混合稅制,混合稅制下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問題也日漸突出。本文從個稅的制度改革入手,首先分析了個稅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客觀的對改革后的個稅制度進行了評價。最后,根據改革后個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有針對行的措施。

關鍵詞 制度改革 個人所得稅 納稅制度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是必須也是必要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相比較而言,一是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二是可以調節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差額。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綜合所得稅制度。但從我國目前實際來說,改革的進度不宜過快,需要循序漸進。因此,在2008年進行所得稅改革,將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的就顯得勢在必行了。

一、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從字面上來看,個人所得稅是對個體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稅收。個體自然所得,是可以根據其取得的具體類別加以區分的。對于不同類別的個體自然人所得,可以區分不同項目,根據不同項目分類征稅;也可以將各個所得項目加總求和后再進行綜合征稅;還可以把分類別征稅和加總求和綜合征稅相結合,再一同征稅。根據征稅方法的不同,個人所得稅的類型就被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

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收制的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偷稅逃稅現象嚴重

從1980年,我國有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至今,我國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時間并不長,因此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識在我國人民群眾心目中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再加上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的稅種,其直接影響到自然個人的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人民群眾對個稅的抵觸情緒也最大。

(二)個稅稅源控制不全,扣繳有待完善

實施個稅改革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主要采用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制度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兩種模式。具體來說,可以由支付單位實施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則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納模式也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的的特點。但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因為其所針對的對象是高收入者,其收入來源形式多,稅源控制難度較大,稅務機關迫于征管成本也難以對其納稅過程進行有力的監控和稽查。因此,高收入者偷稅和逃稅的現象日益嚴重。此外,對于部分高收入者隱瞞其收入,拒不主動申報納稅的現象,當前的稅收征管制度也缺乏有效控制。

(三)個稅征管信息落后,效率較低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需要更為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作為保障。但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信息傳遞不夠準確、存在諸多障礙、傳遞信息時效性較差等問題。如果高收入的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自行進行統計匯總計算難度較大,征管效率較低。

三、解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收制的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力度,提高納稅意識

目前,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意識比較薄弱的現狀,稅務機關應該從多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依法納稅的宣傳。首先,稅務機關可以利用新聞媒體的宣傳力量,對人民群眾進行廣泛的、深入的納稅知識宣傳。具體來說,可以在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定期的、經常性的納稅知識宣傳,以使“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的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使高收入者能夠依法履行其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其次,稅務機關必須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采用各種執法手段,提高執法人員的服務素質,強化工作人員的服務理念,以優質的稅收征管服務促進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最后,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模式,比如運用網絡、利用科技手段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既方便了個稅納稅人,減輕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難度,同時又又切實降低了稅收征管成本。

(二)建立綜合個稅征收,強化分項個稅征收

我國個稅制度改革前使用的是個人所得稅分項征收制度,這種方式固然有其不足之處,但是,其在加強稅源控制,減少偷稅漏稅方面卻具有其獨特的優點。為了更好的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同時盡可能的吸收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我國目前應當以發達的信息網絡為依靠,一方面建立綜合個稅征收,另一方面強化分項個稅征收。實現過渡期的平穩過渡,最終實現我國的個稅制度由“分類所得稅制”發展到“混合所得稅制”再發展到“綜合所得稅制”。

(三)廣范推行自行申報,嚴格執行扣繳制度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的最大亮點就在于規定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但目前這一制度尚未完全推行開來。在今后的改革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在高收入人群中,選擇一些納稅意識較強、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他們中實行各種新的方式方法,以積累經驗,最終擴大到全社會范圍內的高收入人群。對于那些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嚴厲的懲罰,不僅要給予經濟的處罰,還要依法追究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四)公開稅收征管信息,提高個稅征管效率

為推進依法行政,并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我國各級稅務機關都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將年度的個稅征管情況加以全面的匯報,以增強納稅人的知情權,并增強政府財政預算和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得到增強,并使納稅人對政府的信任感得到增強,最終從根本上提高個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意識和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徐曄.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

[2]郝春虹.中國稅制教程.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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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簡稱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簡稱LP)組成的合伙。GP負責投資的具體管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不管理合伙事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如國內某有限合伙基金企業(以下簡稱甲基金),基金投資總額為10億,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為GP,投入總投資額的1%。B\C\D作為LP分別投入總投資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務交給A基金管理公司運營,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資總額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費。

股權投資企業不同于一般生產經營類企業,主業是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現時的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項目,收益主要來源于上市后股權溢價。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業,收益主要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的分紅。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運營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擔無限責任,LP承擔有限責任。(2)以項目為投資單位,投入期一般為1-3年。(3)承諾出資制,GP確認投資項目后向股東募集資金投入,項目退出后將全部本金和收益返還股東。(4)以項目為單位、以實際收到為標準確認投資收益并在收到后返還給股東。

二、私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

股權投資的種類很多,而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對如何核算股權投資的規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圖和股權的性質進行判斷,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又可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期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按其歸類的不同影響當期損益也不同,客觀上提供了操縱利潤的可能。

對于主要投資PRE-IPO項目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者的意圖是為了在相對短的時期(通常為1-2年)內通過公開市場變現,在上市前有一個非公開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將這種類型的股權投資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是合理的。

但對于投資特定項目,主要以獲取公司分紅為目的的私募股權投資,一方面,沒有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公價值難以計量,另一方面,往往有著一定的固定收益條款和回購條款,如何進行核算則有以下兩種主要分歧:

(一)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或是 “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十條,“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因此,對公開市場沒有報價的股權投資,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應納入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有固定收益條款,即形成一種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可以采用適當的估值方法確認,企業管理層可分類為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筆者認為,對于附有固定收益條款的股權投資的計量應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從管理層的投資意圖進行分析,一般持有該類股權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企業的分紅,而非轉讓股權的增值。其次,該類股權沒有形成轉讓市場,即使附有回購條款也只針對特定對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價值難以可靠獲取,主要依賴于未來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不應該將其歸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而應納入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對股權投資的固定收益部分應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資金成本折現,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將股權投資原始成本減去固定收益折現部分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更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權益法” 在確定對非IPO項目采用“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后,還需進一步確認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權企業的主業就是投資,往往占有被投資企業較大的股份,但對投資項目的選擇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負責,甚至某些項目普通合伙人能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份額是較少的,這種情況下能否認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資于乙企業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會成員對乙企業具有重大影響,能否認為甲基金對乙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呢?筆者認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適應有限合伙制企業以項目為主體的運作和利潤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兩個獨立主體,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權或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不改變基金財務投資的本質。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企業,不論對被投資企業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認定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業”或是按“項目” 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協議,一般規定收到單個投資項目的分紅或退出收益后馬上進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個企業的稅后利潤后再進行分配,即使有些項目出現虧損也不能影響獲利項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也不得從項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業法》對利潤分配沒有嚴格規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從一般企業的角度而言,無利潤不分配這是基本原則,但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企業比較特殊,一般投資若干個項目,在項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還給投資者,有新的投資項目再由投資者投入,基金的各項費用也由投資者投入。因此,筆者認為,應按項目進行收益分配而非整個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企業。

三、所得稅稅務處理

有限合伙制企業流轉稅與財產稅的規定與公司制企業相同,最大的區別在于企業所得稅。目前規范有限合伙制企業所得稅的文件包括:《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文,下簡稱91號文),主要內容為合伙制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文,下簡稱65號文),主要內容是對91號文按新企業所得稅對合伙制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作了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稅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下簡稱159號文)。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91號文規定的對合伙企業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能適用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情況,因此159號文確立了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先分后稅”的原則,將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合伙協議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類別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從而使合伙企業所得稅具有穿透性。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導致稅前扣除標準的大幅變動,因此65號文對合伙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也相應作了修改。

從稅法的級次來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不適用于合伙企業,但法人作為合伙人也不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目前還是由三個效力較低的部門規章在規范,條文非常簡單,存在以下問題:(1)收入計算口徑不一致。企業所得稅法對所有收入作了詳細的規定,而91號文僅規定“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那是否可以理解,合伙企業獲得的政府補貼、捐贈、營業外收入等項目可以不計入收入總額。(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和可減征、免征所得稅收入是否適用于合伙制企業。(3)合伙人是企業的,能否以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合伙人的虧損文件未作明確。(4)有限合伙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款是否可以限額扣減。(5)合伙企業能否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6)“先分后稅”的具體操作方式尚未明確。可見,上述問題是由于法人合伙制企業所得稅繳納具有穿透性,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又具有獨立性之間的矛盾而引發。筆者認為,對由法人作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明確規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是一新興事物,與傳統的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在組織形式、運作方式上都有區別,帶來對會計核算、稅務處理的新的挑戰。研究其特點并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改進和完善對實務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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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命題特點,規劃復習路徑

(一)流轉稅就學習內容來說,這幾個稅種一是要點多,二是有難度,就考試來說分值高,基本都在10分以上,計算與知識點較復雜,考點多并且有相互的內容結合,命題多為綜合題與計算題。流轉稅的學習可以結合關稅進行,要求吃透教材。其原理并不復雜,雖然稅目和稅率比較多樣化,不過基本方法比較簡單,理解上也不難。涉及到進出口環節是個難點,無論是出口退稅還是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消費稅計算都比較麻煩,尤其是涉及到消費稅計算問題。所以進出口環節需要特別注意,多理解計算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出口退稅,了解為什么會有退稅。比如進項抵扣不充分;還比如三大流轉稅比較近似的環節,類似進項的抵扣問題,以及是同銷售問題,都要能夠區分清楚,了解實質最重要,必要要利用簡單的方法,比如增值稅視同銷售難以記憶,記住外購的用于投資、分配、無償贈與他人屬于視同銷售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難。其難點內容包括:增值稅法中的特殊征稅范圍、出口貨物退(免)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及管理等;消費稅法中的計稅依據與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關系;營業稅法中的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及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關稅法中的關稅完稅價格的確定及適用稅率的確定。

(二)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重點,相比之下個人所得稅計算比較復雜,企業所得稅項目比較多,各有特點。個人所得稅各種小規定很多,但是考生平常接觸的項目比較少,也不太熟悉,而企業所得稅一直都是很熟悉的項目,計算上不是難點,掌握好經常考察的納稅調整項目就可以了,命題多為綜合題,分值較大。但個人所得稅則需要重點對待,各種稅目的計算要掌握好,個人所得稅由于優惠政策和補充文件比較多,同時教材的作者過于追求教材體例上的統一,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分項征稅的特殊性,使得該章顯得凌亂,部分難點又沒有例題說明,初學者會明顯感覺理解有難度。命題趨勢突出計算題和部分計算型客觀題。其難點內容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法中的按次征收的所得其次的確定、一些特殊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來源地判定及其應納稅額的計算(由于2011年對個稅工資薪金征稅有所修改,故該考點內容可能有所回避)、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資產的稅務處理等。

(三)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其他小稅種每章一般篇幅不大,內容特點是難度小,但是項目多,優惠點也比較多,需要特別記憶,計算也比較簡單和直接,靈活性不是很強,其中的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還是有一些計算問題需要大家重點掌握。就命題趨勢來說,考慮到主觀題中越來越涉及到小稅種內容,注意對主觀題的適當處理。總之這部分內容屬于戰術性重要層次的內容,雖然不影響大局,但是在局部會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尤其是考試中的客觀題部分,影響有的時候比較舉足輕重。一般這個層次各個章分值在2、3分,最多不超過5分。大都為計算型客觀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經常出現計算題。其難點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法中的扣除項目及速算扣除系數的運用以及印花稅法中的稅目與稅率。

(四)稅務行政法制與稅務 這幾章的特點是難點較少,比較容易掌握,但是知識點較多,題目可大可小,可易可難,可清晰可隱蔽,可主觀可客觀。就考試來說,這一層次的各章得分在2~3分之間,一般為客觀題。重點要注意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責任和稅務行政復議的內容,考點很多。

二、講究復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

(一)全面復習,吃透教材緊緊圍繞考試大綱,全面吃透教材,不可押試題,在復習時一定要以教材為主,并借一本上年度的教材作為參考。一般而言,每年新增的內容是考試的重點。考生在看書時要對教材逐章節仔細研讀,力爭對所有內容都理解和掌握,要將自己圈定的、難點和疑點問題加以記錄。在看書過程中切忌急躁、急于求成。通過認真看書,在理解各知識點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對各知識點之間內在聯系的認識。一定要把知識系統化、形成網絡化、立體化知識體系,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其前提是牢固地掌握基礎知識,在此基礎上,對知識進行橫向比較,找出各稅種的差異和共同點,這樣才能事半功倍,做到心中有數,在考試時方可游刃有余。

(二)做好自我測試,提高解題能力正常情況下,閱讀、理解教材的時間應占總復習時間的70%~80%,做練習的時間應占總復習時間的20%~30%。在熟悉教材的基礎上,通過做配套練習來驗證自己對教材理解的正確程度以及對法規的具體運用能力,首先在不看答案的前提下,做一下習題,然后對照答案及教材,找出答錯的題目,更主要的是找出錯誤的原因。搞清是記憶上的錯誤,還是理解上的錯誤,或是計算上的錯誤,這樣才能記憶深刻。其次將近兩年的考試題做一遍,這樣既可以了解每年考試的題型、出題思路、考試重點,又可以使自己對題量、時間做到心中有數,從而在答題時做到抓緊時間,先易后難,以免時間到了,會做的題還沒有來得及做,以致數月心血付諸東流。考生一定要潛心研究各年試題,各年試題都具有代表性,既能反映考試重點,也能體現各個稅種的難點。通過研究各年試題,可以從中找出考試規律,提高解題能力。

(三)勞逸結合,合理用時復習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對于考生來說,工作繁忙,有時不可能獲得較長時間段的集中學習。因此,合理安排時間尤為重要。首先要根據自身情況,比如工作忙的考生只選報部分科目進行應試,集中力量逐科突破。加大緊迫感,教材拿到手后距考試所剩時間不多,應馬上進入狀態,自我加壓,設置階段復習目標。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時間,合理安排,并根據自己的學習進度和時間條件隨時予以調整。可以抓住零星的時間看法律法規,周末的時間集中做稅法的計算題、綜合分析題。充分利用時間不等于把一切時間都用在學習上,要勞逸結合、松緊有度,保持良好的狀態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在理解靈活運用,不能死記硬背 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是一種能力考試,而不是簡單的水平測試。因此,考生在復習考試時,不能簡單地死記硬背,而應注意對稅收法規的理解和運用,重點掌握如何將各個稅種的法律、規定用于解決實際問題。其次,考生應加強綜合能力訓練。某條規定在教材中是獨立的。但在運用時既綜合又交叉。綜合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多個稅種在一個題目中同時涉及,如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能涉及到流轉稅、財產行為稅的計算;二是一個納稅人同時涉及諸多業務內容,如某納稅人有自營業務、聯營業務、對外投資等,計算其應納稅額時要考慮到各方面規定。

所以,建議考生學習《稅法》可分兩步走。首先,應掌握每個稅種的計算公式。計算公式不僅明確了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同時也指明了復習和掌握主要內容的基本思路。其次,考生應掌握各稅種的特點,這樣就可以把繁雜的內容簡化,使復習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注重考試技巧,通關不再遙遠

(一)做好考前準備,避免低級錯誤考前將各項準備工作做到位,文具要帶齊,鉛筆事先削好,鉛筆水筆最好帶兩支以上,避免出現小意外造成大事故;客觀題在涂卡時注意方法,不要錯行或填涂不合標準。

(二)合理分配時間,先易后難,追求準確率稅法考試題量大、時間緊,計算題和綜合題的時間安排是非常緊張的,沒有過多思考時間,因此選擇題解題需要盡量快與準,提高正確率,為后面留些時間。有的考生一開始先做計算題和綜合題,耗時可能很長,最后選擇題做不完,該拿的分拿不到非常可惜。建議按照試卷本身順序做,先易后難,選擇題不要停留太長時間思考,如果不會做也不要空著,可憑感覺填涂;計算題有不會的,可以先放棄,往后面做,如有時間再回頭做,切忌在一道題上糾纏不止,耽誤時間,經常有這樣的考生,只做了60多分的題目就及格了,說明平時的積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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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問題 改革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并不理想,對工資薪金以外的個人收入難以統計,對偷漏稅行為打擊不嚴厲,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征收不公平。若此問題得不到很好解決,一方面將會影響財稅收入,另一方面擴大了貧富差距,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因此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概述

我國1994年頒布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個人所得稅制度。我國現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應稅所得、稅率、減免稅項目、費用扣除、征收方式。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還處在不成熟階段,不能對應各種復雜的征管狀況,而且征管手段落后,導致了征管水平低下。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由于其申報、扣繳、監督制度等都還不完善,征管信息傳遞不流暢且時效性差,導致信息不能共享。外部信息來源也不暢,對于納稅人不同時期跨地區取得的各項收入,如果納稅人不主動全額申報,稅務部門根本無法準確判斷,有效實行征管。

(二)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漸喪失

個稅是政府主要調節收入的工具,但是我國目前的個稅制度卻在調節收入方面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個稅繳納現狀是:處于社會中層的工薪階層,其繳納的個稅占全部個稅收入已超過60%;而應作為個稅繳納主體的上層階層,繳納的個稅只占個稅收入總額的很少一部分,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漸喪失。

(三)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存在缺陷

盡管個稅起征點從800元到3500元已調整三次,但個稅制度改革仍然比較滯后,個稅起征點調整時間也是無規律可循。而且目前“一刀切”的起征點,對于不同地區的人來說,由于受當地經濟等因素的影響,讓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負擔同樣的稅負,對落后地區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四)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存在缺陷

包括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在內的“五險一金”免征個稅;投資分紅的保險收益、保險理賠免征個稅;房屋贈與免征個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及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個稅。在所有免稅項目中對“五險一金”的免稅,是影響稅收收入數額最大的一項。對于相同收入的納稅人,其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差別很大,很多私企員工是按最低比例繳納,而政府機關、國有企業員工交納的“五險一金”則是按最高的比例繳納,甚至有的單位住房公積金交納已超過上限,明顯是人為減輕稅負行為。

(五)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及社會評價體系的偏差

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公民缺乏主動納稅的意識,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他們利用手中的職權通過稅前列支、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股息和紅利、期權和股份的再分配、購買高額保險等手段來達到逃避交稅的目的。此外,目前社會評價體系的偏差是偷逃個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社會不覺得偷稅可恥,公眾也并不因為你偷稅而輕視你,不與你合作。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公眾就會覺得你不誠信,不但在經營上找不到合作伙伴,而且在生活中別人也會斷絕與你交往,你將到處碰壁。

(六)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力度不足

在一些發達國家,不管是誰,對于故意偷漏稅行為處罰都是一視同仁而且非常嚴厲,涉事者會因此惹上刑事責任。而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具有彈性,給予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而且稅務機關只注重于稅款的查補,對于罰款都處罰較輕;另一方面,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處罰裁定權過大,造成人治大于法治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違法者也因此逃避法律制裁,所有這些都激發了納稅人偷逃個稅的動機。

(七)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一方面是在納稅人中的工薪層與高收入階層間存在著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現象,高收入者占用的社會資源多,納稅反而更少。另一方面是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系上,也存在著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納稅的義務,但是對于監督政府合理使用稅款的權利卻得不到體現。國家有依法征稅的權利,為納稅人服務的義務同樣也得不到很好體現。只有當這兩層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對等時,才能真正發揮稅收的職能和作用。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解決隱性稅基問題

1.推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稅法應規定,每個公民身份證上應該有對應的納稅人識別號,稅務局應對納稅人建立完整的稅收檔案,對納稅人的所有收入和納稅信息進行歸集。同時,納稅人識別號還應該廣泛用于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

2.建立個人信用制度

切實實施實名制,將個人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內容都納入一個實名制賬戶,對單位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報酬全部通過銀行支付,實現源頭監控;此外,國家應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規,將個人銀行信用與納稅信用結合起來,用法律的形式建立一套完整的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體系。

3.適當和逐步降低稅率,以合理的稅率鼓勵公民依法納稅

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比企業所得稅稅率高出20%,這就產生社會不公平的矛盾,促使企業業主在企業所得與個人所得之間轉移收入,也使得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力軍。要知道建立一個依法納稅的文化和氛圍,比多收一部分稅款重要得多,只有建立了這種依法納稅的文化和誠信制度,才能提高公民的納稅素質。

(二)實行稅收信息化管理

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為改進和強化稅收征管創造條件。從我國落后的征管現狀來看,實行稅收信息化管理是刻不容緩的,開發適用的個稅征收軟件,運用高科技手段,對個人收入及納稅情況進行實時跟蹤監控。建立全國范圍的公民收入監督信息共享體系,全面對公民收入所得進行監督。建立一套完整的個稅申報制度,強化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實行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加快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監管效率。

(三)確立以家庭和個人為對象的納稅申報主體

納稅申報主體的確認是個人所得稅制的重要內容,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以個人為納稅主體的征收方式。但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納稅申報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家庭,其中還是以家庭為納稅申報主體居多。由于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人們的經濟活動通常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對家庭收入的調節才是調節社會經濟的基本點。

(四)制定合理的個稅起征點

個稅起征點的設置,既要符合“寬稅基”的要求,也不能全國“一刀切”。個稅起征點可與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直接掛鉤,根據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確定各地的起征點金額。這樣一是避免了全國“一刀切”的做法;二是個稅起征點的調整有了明確的依據,能夠提高公共政策的執行效率;三是稅基進一步拓寬,保證稅收入庫;四是有利于各地重視最低生活人群的工資收入水平,使最低工資標準趨于更合理水平。

(五)制定合理的免稅項目定額

免稅金額的大小不僅決定應稅收入的高低,而且成為了人為調節稅率的工具。高收入者抵扣了高得離譜的“五險一金”,低收入者往往沒有或者只有很低的“五險一金”,因此對“五險一金”的免稅項目應制定一個合理的定額,每個納稅人扣減的“五險一金”都是確定的,使應稅收入還原面目。這樣一方面可以擴大個稅收入,杜絕不合理的稅收流失,另一方面有利于發揮稅收調節收入的作用,解決縱向公平問題。

(六)建立雙向申報制度

建立雙向申報制度,一方面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全年收入情況,另一方面要求扣繳義務人定期申報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稅務部門將扣繳義務人申報的應稅收入與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作對比,從而實行雙重源泉控制,保證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與完整。

(七)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強納稅意識

擴大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收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從心理上感受到“納稅光榮”,消除抵觸情緒,主動納稅。

(八)加大對偷漏個稅行為的處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要搞好個稅的征管,就必須嚴厲查處、打擊偷漏稅行為。應每年進行多次個稅專項檢查,增強執法力度,對查處的偷漏稅行為,處罰一定要讓其不堪重負,并將其偷稅行為公之于眾,以做到“罰一儆百”,促使其他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對一些偷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在稅收工作中貫徹“依法治國”。

四、結語

相信隨著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及征管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制度也會日趨合理,使其充分發揮維護社會穩定,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同時理想和現實的距離也會日益縮小。

參考文獻:

[1] 陳成文,劉敏.個人所得稅制改革與擴大中等收入階層比重[J].甘肅農業,2006(12).

篇8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稅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個人所得稅法作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中三個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國對個人所得稅還是相當重視的。但是,成文以后,沒有針對當前的許多經濟行為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解釋(如納稅人收入證據的取得應該有規范性的規程;采取個人申報的納稅人的稅收管理的權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管理,而原籍稅務機關對非本地的未稅收入的稅收管理應該怎樣)或解釋始終是滯后,這就凸現機構分設的倉促。我們要體現的稅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還是突出稅收的收入職能,是我們所必須面臨的問題。應該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實現稅收的收入職能。這樣,我們的法律、法規才能及時應對各種新的經濟現象。

2.建設統一的征繳機構,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消息交換。現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各地地方稅務局管理,而地稅猶如游擊隊一樣,各地各自為戰,沒有象增值稅那樣有個全國一盤棋的管理模式,這樣就有很多在外地經營和打工未在經營地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未稅收入,從而給我們現行的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管理的權限和信息交換的難題。而在現在的個人所得稅的“利息收入”中的銀行儲蓄的利息所得又歸各地國稅局管理,基本以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運行,各地的國地稅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納稅人收入資料的機會;對納稅人與被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交易,稅務機關的取證更難了。現在,國地稅的稅收資料交換就很難,與金融、工商、土地、房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更加困難,這就需要各級政府或立法機關建立信息交換制度,而不能是臨時的對稅收工作的支持與協調。

3.實行適宜的稅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制度。存在的問題表現為:第一,稅率適用的項目劃分不夠科學。按國際慣例,個人所得可按生產方式劃分為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財產所得又可再分為財產本身帶來的定期所得和財產處置的資本利得。一般言之,勞務所得和財產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則采用比例稅率。按此思路,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至少應將勞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以及財產租賃所得納入累進稅率的調節范圍。第二,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之間出現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譬如,當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時,其實際稅負高于勞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當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時,其實際稅收負擔率為31.55%,幾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的2倍。這顯然對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納稅人對稅法的抵觸情緒;第三、工薪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邊際稅率過高。近些年來,世界各國在個人所得稅稅率改革上的共同趨勢是:在保留累進稅率的同時,不同程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并減少了稅率檔次。我國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不但效率損失過大,也與國際潮流不符。

4.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質疑。現行的費用扣除客觀上導致收入來源多的個人,扣除數額較大,違背了量能納稅原則;扣除標準過低,缺少選擇性。例如工薪所得項目扣除標準雖然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全國統一為每月1600元,但這種“一刀切”標準明顯與實際脫節。近年來,隨著改革深化而在納稅人支出結構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費教育、自費醫療、房屋購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慮。再例如,現行扣除制度并未賦予納稅人根據家庭贍養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來選擇不同的納稅單位和費用扣除

標準的權利,不能不說也是一個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其生活消費水平也不一致。總之,如何結合我國個人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重新審視、梳理并修改現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層次化和靈活化,已關系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成敗。

5.個人收入隱形化是困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一大難題,能否實現隱形收入顯形化是個人所得稅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

一是協調不同的部門,廣泛使用個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廣銀行卡、支票,通過資金賬戶,減少賬戶外現鈔流動,實行銀行、稅務部門聯網的“銀稅工程”。該工程將對使用別人身份證的虛假儲蓄實名制進行查處,力爭實現個人信用卡賬號、儲蓄賬號、稅務賬號的統一。這之中個人申報還將采用預扣預繳、年終申報的征收辦法。完善儲蓄實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員財產申報與審計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著糾正個稅“逆向調節”的作用,達到國富民強,社會公正的作用。

二是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福利、饋贈應明確規定征稅。現代的中國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數。要把各企事業單位給個人發放的實物、有價證券等福利一并計征課稅,對實物應比照市場價格計算征稅。

三是對資本所得和超勞務報酬所得應列入征稅范圍。據統計,全國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億元以上,且儲蓄余額多數集中在少數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對銀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國庫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股票轉讓所得應適時開征個人所得稅。

四是盡快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特別是干部財產的申報制度),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還可使稅務機關加強對財產稅、遺產稅等稅源控制,從而有效監督個人財產的異常變動。建立稅收的申報制度,而不是現在的代扣代繳制度,從而加大個人納稅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

6.加大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力度。戶籍管理、檔案管理是稅源控管的基礎性手段。要通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即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建立與工商、銀行、國稅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和網絡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減少漏征漏管戶。通過改進稅務登記驗證辦法,增加驗證內容,建立稅源動態控管檔案,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提供依據。通過及時辦理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使基層地稅機關能夠準確把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搞好稅源動態管理。通過改進納稅人檔案管理辦法,充分利用計算機手段,把納稅人經營、財務和納稅資料完整地收集起來,加以科學的分類歸檔,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創造條件,做到對收入工作心中有數。

7. 繼續加強和完善對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控管。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幾年下發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的還明確列出當年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征管的重點。經過幾方面的努力,這幾年,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對高收入個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簡單記錄其收入和納稅情況,并沒有對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對從事農、林、牧、副、漁的高收入個人在扣除標準費用后的所得也應列為征稅對象,這樣,既可防止農村兩極分化,又可增加財政收入;三是很多私營企業的老板都沒有給自己開工資,個人的開支都作為公司的經營成本。如果當年不分紅,很多人甚至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隨著我國目前對外開放程度加大,涉外稅收越來越頻繁,但稅務機關對于外籍人士的稅收宣傳并沒有跟上。

8.建立以強化定額管理和委托稅務為主要內容,既方便實用又節省成本的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辦法。

一是對規模較小、無建賬能力、年納稅額比較小(一般在千元以下)的納稅戶,在實行定額納稅的基礎上,采取簡便的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辦法。改稅務登記證為登記卡,取消發票領購簿,持登記卡領售發票;適當延長納稅期限,視稅額大小,改按月(季)繳納為半年繳納,變持表申報為持卡申報,并簡化管理檔案。改進管理辦法后,稅務機關要切實強化稅源調查、稅額測定和稅務檢查工作,確保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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