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24 15:03:2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污泥應急處理措施,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吸進涼氣或由于其他因素,可能會引起打嗝(打呃)不止。
[家庭應急處理]
1 盡量屏住氣,有時可止住打嗝。
2 讓打嗝者飲少量水,尤其要在打嗝的同時咽下。
3 嬰兒打嗝時,可將嬰兒抱起,用指尖在嬰兒的嘴邊或耳邊輕輕搔癢,一般至嬰兒發出笑聲,打嗝即可止住。
4 如果打嗝難以止住,倘無特殊不適,也可聽其自然,一般過一會兒就會停止。如果長時間連續打嗝,要請醫生診治。中老年人或生病者突然打嗝連續不斷,可能提示有疾患或病情惡化,需引起注意。
甲魚咬手指
手指被甲魚(鱉)咬住,應保持鎮靜,切忌驚慌。更不能甩手或硬拽,這樣甲魚反而越咬越緊,甚至將頭縮進殼內。
[家庭應急處理]
1 將甲魚輕輕浸入水中,甲魚會自動松嘴。或用頭發絲或細草插入甲魚頭部兩側的小孔(這處部位是其耳部,非常敏感),也能立即奏效。
2 解脫甲魚后,被咬傷處可用75%酒精或紅藥水擦洗。
3 如手指被咬破,應速去醫院進一步處理。
腳踩鐵釘
足部被釘剌進后,首先須立即把釘子完全拔除,然后進行下述應急處理。
[家庭應急處理]
1 拔除釘子后,應擠出一些血液,因為釘子常扎得很深,容易感染。
2 去除傷口上的污泥、鐵銹等物,用紗布簡單包扎后,速去醫院進一步診治。
3 踩到細釘或鐵針,如鐵釘或鐵針是斷釘、斷針,切勿丟棄,可將相同的釘針一起帶到醫院,供醫生判斷傷口深度作參考。
4 扎進釘子,尤其是銹釘子、帶泥土的釘子,最易患破傷風,須速去醫院注射防破傷風藥物。
腳跟磨破
長距離行走或鞋不合腳,鞋底不平整等,極易引起腳跟磨破。
[家庭應急處理]
1 如腳跟發紅,可在襪子外面擦上一層肥皂,并在鞋子與腳跟接觸的地方貼上一塊膠布條,使腳跟避免進一步磨擦破潰。
2 腳跟磨破且出現水泡時,水泡不要弄破,可用消毒紗布包扎后讓其自行吸收;大水皰可用碘酒擦一次,消毒酒精擦二次,再用經過火燒消毒過的針尖剌破,用消毒紗布包好,注意清潔,防止感染。
流鼻血
流鼻血的原因很多,如外傷、挖鼻扎、氣候異常、鼻炎、鼻病、高血壓、婦女經期代謝性出血、各種原因的血小板減少、發熱等。鼻血流不止時需迅速采取措施止血。
[家庭應急處理]
1 將流血一側的鼻翼向鼻梁方向推,并保持5至10分鐘,使其中的血液凝固,即可止血。如兩側均出血,則捏住兩側鼻翼。鼻血止住后,鼻孔中多有凝血塊,不要急于將它弄出,盡量避免用力打噴嚏和用力揉,防止再出血。
2 左(右)鼻孔流血,舉起右(左)手臂,數分鐘后即可止血。
3 讓患者坐在椅子上,將雙腳浸泡在熱水中,可止鼻血。
門窗夾手指
門窗、抽屜等夾手指看起來不是大病,但嚴重的指頭被夾斷、指甲脫落、關節內出血,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會使傷情加重,后果嚴重。
[家庭應急處理]
1 如果夾傷較輕,只有輕微出血,可先把傷口周圍消毒,再用消毒紗布包扎。
2 夾傷較重,疼痛難忍,可用厚紙板從指頭下方支撐,纏上繃帶加以固定,然后再用三角巾將手臂吊起來掛在脖子上。
3 避免傷指浸水和過熱。
4 如青紫淤血,壓痛明顯,不能活動,有可能指頭骨折,應速去醫院診治。
手指割破
手指被刀、玻璃、鐵器等劃傷割破,是日常生活中容易發生的事,如果不予重視或處理不當,可能會使傷口惡化,輕者發炎、疼痛,重者會引發嚴重疾患。
[家庭應急處理]
1 如傷口不大不深,出血不多,傷口干凈,可用酒精消毒傷口周圍,不要將消毒液弄進傷口內,等干后用消毒紗布覆蓋包扎,或用創可貼粘貼。
關鍵詞 污泥 處理 處置 深度脫水
中圖分類號:TU992 文獻標識碼: A
一、污泥處理現狀與發展趨勢
1 國外污泥處理處置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發達國家經幾十年的發展,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已相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已比較完善。
歐洲污泥處置最初的主要方式是填埋和土地利用。二十世紀90年代至今,由于填埋場地選擇越來越難,繼而轉向建設了大量污泥干化焚燒設施。由于污泥干化焚燒投資和運行費用較高,同時污泥中有害成分又逐步減少,使污泥土地利用重新受到重視,成為污泥處置方案的重要選擇。近幾年總的趨勢是土地利用的比例越來越高,歐盟及絕大部分歐洲國家越來越支持污泥的土地利用。目前,德國、英國和法國每年產生的污泥(干重)分別為220萬t、120萬t和85萬t,作為農用方向土地利用的比例分別已達到40%、60%和60%[1]。
北美的土地資源比較充足,但是衛生填埋比例不高,污泥處理處置一直是農用為主目前,美國16000座污水處理廠年產710萬t污泥(干重)中約60%是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處理成生物固體,作為農田肥料。另外,有17%填埋,20%焚燒,3%用于礦山恢復的覆蓋。
日本由于土地限制,污泥處理處置的主要技術路線是焚燒后建材利用為主,農用與填埋為輔。近年來,日本開始調整原有的技術路線,更加注重污泥的生物質利用,逐步減少焚燒的比例[2]。
由此可見,歐美主要將土地利用作為污泥處置的主要方式和鼓勵方向。主要包括三種利用方式:(1)作為農作物、牧場草地肥料的農用;(2)二是作為林地、園林綠化肥料的林用;(3)三是作為沙荒地、鹽堿地、廢棄礦區改良基質的土壤改良。由于運輸距離、操作難度等客觀因素,污泥農用量又遠高于林用和土壤改良。另外,歐美普遍采用厭氧消化和好氧發酵技術對污泥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其中50%以上的污泥都經過了厭氧消化處理[3]。
2 中國污泥處理處置現狀
隨著我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不斷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產量也急劇增加。2009年,全國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1992座,處理污水量280億m3,產生含水率80%的污泥約2005萬t。隨著城鎮化水平和污水處理量的增加,污泥量將很快突破3000 萬t。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只有小部分進行衛生填埋、土地利用、焚燒和建材利用等,而大部分未進行規范化的處理處置。污泥含有病原體、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未經有效處理處置,極易對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直接威脅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使污水處理設施的環境效益大大降低[4]。
二、污泥處理處置相關技術規范與原則要求
1 污泥處理處置相關政策及技術規范
表1 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政策與規范
表2 污泥泥質標準
2 污泥處理處置的原則
污泥處理處置應包括處理與處置兩個階段。處理主要是指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處置是指對處理后污泥進行消納的過程。污泥處理設施的方案選擇及規劃建設應滿足處置方式的要求。
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要求,參考國內外的經驗與教訓,我國污泥處理處置應符合“安全環保、循環利用、節能降耗、因地制宜、穩妥可靠”五大原則。
三、污泥處理處置工藝介紹
1 污泥處置
(1)土地利用
①原理
污泥無害化、穩定化處理后,以肥料、營養土等形式用于農業、林業、園林綠化及土壤改良等
②.應用原則
必須經過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等穩定及無害化處理后才能進行土地利用
③特點
a、不同土地利用方式泥質要求不同
b、根據當地土地資源及肥料供求情況選擇適宜的土地利用方式
c、涉及的成本及經濟效益因不同的用途而異,同時受肥料消納渠道局限
d、中長期而言是一種推薦的處置方式
(2)焚燒與協同處置
①原理
利用污泥自身熱量和外加輔助燃料,燃燒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置
②應用原則
a、充分利用余熱或污泥自身熱值
b、環保至關重要
③分類
a、單獨焚燒:與熱干化設施聯建
b、協同處置:與水泥窯、熱電廠、垃圾焚燒廠協同處置
④特點
a、投資運行成本高(干化加焚燒投資50-70萬元/t,運行200-300元/t),處理規模大才會有規模效益,在經濟發達、有余熱熱源區可考慮此種方式
b、減量化明顯,但衍生污染物處理需加強技術研發和監管機制
(3)建材利用
①原理
以污泥為原料制造建筑材料,例如制水泥熟料、輕骨料、陶粒
②應用原則
a、不宜用于人居及公共建筑
b、重金屬浸出毒性等環保應達標
③特點
a、產品質量要求高,達到使用要求至關重要
b、重金屬易造成污染,控制應嚴格
c、投資成本類似于污泥協同處置,經濟效果受市場影響,取決于當地市場接受度
d、可審慎使用此種方式
(4)填埋
①原理
經過前處理后作為固體廢棄物進行填埋處置
②應用原則
a、必須改性、穩定、衛生化處理
b、環保至關重要
③分類
a、單獨填埋:應用極少
b、混合填埋:與垃圾合并填埋或作為垃圾填埋場覆蓋土
④特點
a、含水率≤60%,若作為覆蓋土則≤45%,污泥與生活垃圾重量比≤8%
b、投資按填埋場算,約合15-20萬元/t,運行成本100-125元/t
c、可作為近期應急措施
2 污泥處理
(1)濃縮脫水
①原理
通過重力或機械方式去除水分,減小含水率和體積(80%以下)
②應用原則
根據污水處理工藝、污泥特性、場地面積、投資運行費用等綜合確定,后續一般填埋處置
③分類
a、重力濃縮、機械濃縮、氣浮濃縮,目前深度脫水核心是機械濃縮
b、機械濃縮包括離心濃縮、帶式濃縮、板框濃縮,深度脫水板框濃縮較多
④特點
a、深度脫水成功關鍵在于調理劑效果和壓濾性能
b、投資15-20萬元/t,運行成本70-120元/t
c、此工藝用地小,建設快,可作為應急處理,長遠來看大量占用填埋資源
(2)厭氧消化
①原理
利用兼性、厭氧菌分解污泥有機質,實現污泥穩定化、減量化,沼氣利用
②應用原則
處理規模大綜合效益明顯
運行調試控制較復雜
一般作為脫水的前處理工段
③分類
a、中溫厭氧消化,35 ℃ ±2℃ ,停留時間大于20d
b、高溫厭氧消化, 55 ℃ ±2℃ ,停留時間10~15d
④特點
a、控制要點:系統啟動、進出料控制、溫度、pH、毒性、堿度和揮發酸
b、安全管理:沼氣防爆和H2S中毒
c、投資20-40萬元/t,運行60-120元/t (不含濃縮、脫水),需與其他工藝配合進行污泥處理
(3)好氧發酵
①原理
通過好氧微生物生物代謝,使有機物轉化成穩定腐殖質,實現污泥資源化、穩定化、無害化
②應用原則
作為土地利用前處理手段,也可作為將低含水率、提高熱值的預處理手段
③特點
a、輔料來源應經濟易行、穩定可靠
b、產品質量能夠滿足土地利用要求,且有穩定消納渠道
c、控制:溫度、含水率、碳氮比、通風供氧
d、惡臭氣體處理需重點考慮
e、投資25-45萬元/t,運行成本120-160元/t
f、此工藝符合資源化趨勢,值得污泥處理長遠規劃時推廣
(4)熱干化
①原理
通過污泥與熱媒之間的傳熱,脫除水分,降低含水率
②應用原則
根據處置需要選擇,與余熱利用相結合,充分利用沼氣熱能、熱電、垃圾焚燒余熱
③分類
流化床、帶式、槳葉式、臥式轉盤式、立式圓盤式、噴霧式
④特點
a、選擇不同干化類型原則:投資運行成本較低、污泥形態對污泥輸送、給料及后續設備的適應性
b、投資30-50萬元/t(不含后續焚燒等費用),運行成本工藝不同差異大
c、技術類型眾多,爭議最多,前景看好
(5)石灰穩定
①原理
投加生石灰,反應生成氫氧化鈣和碳酸鈣
②應用原則
可作為填埋等方式的前處理
③特點
a、需考慮石灰來源的穩定性、經濟性
b、考慮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控制
c、投資5-10萬元/t,運行成本80-150元,主要為石灰消耗
d、增大污泥體積,給后續處置(例如填埋)增加負擔,建議此種處理方式只作為應急處理方式考慮
(6)其他工藝
①熱解處理
有機質缺氧條件下加熱裂解
產物:油、氣、碳
②水熱處理
熱水解、濕式氧化等
作為脫水或厭氧消化等的前處理
③其他技術
3 主流污泥處理處置工藝比較
表3 污泥處理處置工藝比較
四、污泥處理處置案例分析
1 工程簡介
(1)隨州污水廠處理規模10萬m3/d,污泥干泥10.6tds/d,折算成含水率80%的污泥為53tws/d。
(2)污泥處理工程要求脫水前含水率 80%,要求脫水后含水率 ≤60%
2 處置工藝選擇
1、隨州建有垃圾填埋場,日處理垃圾420噸,庫容量為160萬m3,2001年啟用,可使用超過20年,污泥具備采用填埋處置的硬件基礎
2、污泥處理規模較小且當地經濟實力限制,暫不具備污泥焚燒的能力
3、建材利用當地尚在調研找項目階段,尚未建立起較完善的技術體系
4、土地利用存在肥料銷售出路和或土壤改良劑消納難題
最終選擇污泥處置工藝為填埋。
3 處理工藝選擇
根據“處置工藝定處理工藝的原則”,選擇深度脫水為污泥處置前的污泥處理工藝。
4 主要設備
本工程最終選用“深度脫水+填埋”的污泥處理處置工藝,工程只針對污泥處理展開設計,污泥處置工程不在設計范圍內。污泥處理主要設備如下:
表4污泥處理主要設備表
5 投資及運行成本
本工程總投資約1100萬元(不含征地費用),運行成本110元/t(不含處置費用,污泥按照含水率80%計算)。
五、結語
(1)目前歐美發達國家污泥處置出路在土地充裕的情況下,一般以農用和土地利用為主,日本等土地資源緊張的國家則以焚燒和建材利用為主;
(2)國內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極小部分進行了少量簡易填埋、或土地利用,大部分未做到規范化的處置,污泥處理處置尚有極大提升空間;
(3)對于國內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路線選擇,應秉承《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中確立的五大原則,按照““處置工藝定處理工藝”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進行選擇。
參考文獻:
[1]李華鋒.污泥與石油焦的成漿性及流變特性實驗研究[D],東南大學,2012年
[2]曹仲宏.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方案選擇[J] 2013年全國給水排水技術信息網年會暨第41屆技術交流會,2013年
關鍵詞:城市污水;污水處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U66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才能排出去,隨著我國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的不斷增加,淡水作為一種資源顯得越來越珍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研究、改進、加強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改進城市生態環境和促進城市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城市污水處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不夠
我國很多城市在發展過程中未能完全擺脫“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道路,因而在污水處理上存在資金短缺、基礎設施建設緩慢等問題。雖然目前各大中型城市的污水處理系統已經成為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的關鍵設施,但是基礎設施建設仍需要發展,然而資金投入力度不足,這個問題仍舊是限制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污水處理模式,即使加大我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其高昂的維修費用還是讓很多城市捉襟見肘,這就導致我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或實際處理效率偏低。我國污水處理設備運行狀況是1/3 運行正常、1/3 不正常、1/3 處于閑置狀態,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轉率只能達到50%。我國污水的實際處理率遠遠低于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
2. 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相對落后
從目前的發展狀態來看,污水處理技術已經成為決定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因素。但是我國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自主性不強,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舊存在一定的差距,技術上存在著很多需要改進和提高。污水處理技術的落后導致基礎設施維修費用和維修頻率較高,污水處理效率和自動化程度偏低,能耗較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城市污水處理整體能力的提升。
3. 未能建立現代化的城市污水處理與管理體制
首先,由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和處理技術比較復雜,并處于不斷變化發展之中,而我國的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更新自身的知識結構和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因而也就很難保證現代污水處理企業的管理效率。其次,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的設備和處理工藝比較落后,仍舊存在許多隱患,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構成威脅。再次,很多企業沒有建立現代化的應急處理體制,沒有針對比較容易導致安全問題發生的隱患制訂應急處理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4.沒有對污水的污泥進行有效處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經過處理后,達到相應標準,才可以進行排放。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許多污水廠極為頭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廠由于技術和資金的原因,污泥不經無害化處理就堆放在場外,有的地方直接用作農肥,未考慮重金屬含量及有毒物質是否超標。現在大多數污水處理廠由于沒有污泥的最終處置途徑,給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對這個問題,急需環保部門加強監管。
二、加快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發展的有效對策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如何做好城市污水處理上進一步總結經驗和教訓,針對我國城市污水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出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發展我國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對策。在這個問題,需要注重以下幾點:
1. 樹立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觀念
隨著城市用水資源的日益緊張,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徹底摒棄過去那種“污水即為廢水”的傳統觀念,充分認識到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性,樹立現代化的污水處理觀念。對此,我們必須遵循水資源循環的客觀規律,重視對城市水環境的保護,構建循環型的城市用水系統,加強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力度,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
2.加大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
針對我國目前城鄉污水處理力度偏低的現狀,相關部門必須加大投入,以進一步緩解城市污水處理壓力較大的現狀。隨著我國城市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城市用水量的不斷增加,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入必須持續增加,以便更好地滿足城市污水處理量不斷加大的需求。首先,要保證城市污水處理方面的財政投入,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步伐,進一步改善城市的水環境;其次,必須保證投入資金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復建設或鋪張浪費等行為,增強投資項目建設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對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必須改變過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規劃布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處理,有利使用”的原則,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與布局進行重新調整,完善城市污水處理的途徑和渠道,促進城市污水的處理效率和再生利用程度。
3.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資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就成為了資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區,如果直接排入水體而不進行有效利用,則是一種浪費。因此,建設分類供水系統,為實現中水回用建立基礎,通過制定積極的政策措施,采取經濟手段,鼓勵中水回用,防止浪費,是節約水資源、合理科學利用水資源的最佳方式。同樣,對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積極的經濟政策來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污泥處理的研究力度,保證污泥得到有效處理,不造成二次環境污染。同時,還要加大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實現污泥利用的資源化、無害化。
4. 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的監管和引導
在城市污水處理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存在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手段落后、監督手段單一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質量的提高。因此,政府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管和引導作用,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工作的健康、可持續開展。首先,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對城市污水處理給予充分重視;其次,在工作方法的選擇上,要對傳統的臨時抽查的方法進行創新,建立全面、系統的監管體系,通過先進設備的配備和先進技術的引進,實現對城市污水處理的全稱監控;再次,要通過有效的培訓活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中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全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工作質量和監控水平。
5.現階段加強對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改進對改善城市用水現狀和城市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的城市污水處理中仍舊存在管理體制不健全、污水處理技術有待改進、資金投入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在一定城市上限制了我國城市污水的處理質量和水平。因此,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加強對實際問題的分析與研究,逐步建立科學的現代城市污水處理體制,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提高處理設施的利用效率,在推動我國污水處理工作更好開展的同時,為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涂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志,并在明顯位置設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并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一類:人畜共患病
1、炭疽:是由炭疽芽孢桿菌引起的共患的傳染病,主要發生于人畜間,以牛、羊、馬等草食動物最為易患,人偶然也可以從病畜及其產品受到感染,常見類型是皮膚炭疽,少數為肺部、腸道和腦膜的急性感染,有的伴發急性敗血癥。根據衛生部的數字,今年1~4月全國報告炭疽病例53例,其中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報告15例,為報告發病最多的地區。
炭疽芽孢桿菌的生存能力十分頑強,在土壤中可存活數十年,對草食動物致病力最強,對人的致病力中等。人感染此病后臨床主要表現在面、頸、手、前臂皮膚上出現紅斑、丘疹、水皰、周圍組織腫脹及浸潤,水皰破裂形成潰瘍,有黏性滲出液,繼而中央壞死,形成潰瘍性黑色焦痂,周圍皮膚發紅、腫脹。地震期間滯留過災區的人群、參加過救災活動的人群、從災區疏散出來的災民及病人,都要警惕攜帶病菌。因此,一旦出現上述癥狀的,必須第一時間把病人送到醫院,做相關化驗后確診。
預防措施:(1)由專業人員隔離炭疽患者及其周圍環境,并進行徹底消毒;(2)災區人員不得食用可疑病畜禽或死畜禽,不喝生奶,不吃未經動物檢疫的肉及肉制品。
2、流行性出血熱。5~6月份正是此病流行的高峰期,傳染源是鼠,此病是一種可以通過接觸、呼吸道、消化道途徑傳播的急性傳染病。
該病早期癥狀是發熱、頭痛、腰痛,還可能出現面、頸、胸部潮紅,一旦感染后可導致腎臟損害,以及其它多種器官的受損。
預防措施:(1)千萬不能直接用手接觸鼠及其排泄物;(2)不坐臥草堆;(3)野外停留時穿襪子,扎緊褲腿、袖口;(4)防止皮膚、手、腳破傷,如破傷需立即消毒、包扎;(5)食具要經常清洗,食物要妥善保存,剩菜剩飯要高溫蒸煮后再吃。
二類:傳染性疾病
1、乙腦:此病易在災后兒童身上發生,三帶啄庫蚊是這種病毒性腦炎的主要傳播媒介。其傳播途徑是先在豬身上形成高峰,再通過蚊子傳播,現在災區的豬受到嚴格控制管理,所以災后患乙腦的不會形成很大規模。
相比之下,乙腦更易侵襲兒童,癥狀以高燒、嘔吐、頭痛為主,有時出現抽風、昏迷。輕者低燒,幾天即可恢復;重者會因高燒、抽搐、腦水腫、呼吸或循環衰竭而死亡。
預防措施:(1)野外活動時應在暴露部位涂抹防蚊水,或穿長衣褲;(2)盡可能消滅蚊蟲,遠離污水;(3)盡量不露宿。
2、甲肝:一旦水源或食物被甲肝病毒污染后,兒童吃后就可能發生此病。
臨床癥狀為發燒、食欲不振、全身乏力,惡心嘔吐,少數兒童出現黃疸、排尿偏黃。
預防措施:(1)對沒有患病的兒童和曾接觸過甲肝患者的人應注射甲肝疫苗;(2)患兒必須被隔離;(3)不能吃被水浸泡過的、無明確食品標志的、霉變的糧食、放置時間過長的熟食。
三類:暴露環境下外傷惡化預防
1、破傷風:凡是身上帶有比較深且臟的傷口,尤其是曾被生銹的鐵釘、木刺等扎中,或是傷口中帶有污泥等,一定要到醫院或找醫護人員進行及時處理。
預防措施:(1)哪怕是輕微皮外傷,也應及時清創,然后涂抹紅藥水、碘酒;(2)主動要求注射破傷風針。
一、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涉重金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認真檢查各有關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及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整治環境污染隱患,制定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進一步規范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重特大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確保全縣環境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整治對象
(一)重點區域
1、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鎮項目集中區;
2、環境敏感區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沿河、沿海區域;
3、涉重金屬企業集中區域:經濟開發區、車王鎮五營項目集中區;
4、其他項目集中區域:經濟園區、各鄉鎮(街道)項目集中區。
(二)重點范圍
1、重點園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涉重金屬企業集中區域;
2、重點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鉻鹽行業企業,多晶硅行業企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船舶修造企業,醫療衛生單位。
三、整治內容
(一)化學品環境管理整治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針對化學品特性或特征化學污染物要求、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或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補做或補充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重點核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產的,一律停止生產。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針對特征污染物開展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罰,限期治理;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改正,依法處罰;對未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治,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整治情況。歷次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隱患整治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防護措施落實情況。未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責令限期改正,督促企業結合自身危險化學品特點,查清環境風險源,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廢棄危險化學品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情況。對貯存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未按規定期限向環保部門報送聯單的、未在規定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以及拒絕聯單檢查的,依法給予處罰。禁止將沾染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包裝物作為一般廢物處置。
5、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集中區環境保護情況。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集中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園區內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運轉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情況。對未做規劃環評的,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補做規劃環評,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6、環境敏感區域化工企業隱患排查整改落實情況。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立即予以取締,拆除生產設備及已設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產品;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予以關閉。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信息公開情況。今年10月底前,各危險化學品產生、運輸和經營企業向社會公布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輔材料、產品、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和物質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同時,按照環保部《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的標準要求,每年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二)危險廢物整治內容
1、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
(1)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及信息公開落實情況。如實向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申報登記年報表和季報表齊全。完善危險廢物信息公開,各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經營企業將企業名稱、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危險廢物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及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同時,危險廢物重點企業每年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去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
(2)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情況。按年度制定管理計劃,內容包括貯存、利用、處置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辦法以及按月(季、年)轉移(頻次)計劃。規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管理計劃和管理臺帳及時報環保部門備案。管理計劃內容發生重大改變,應及時變更申報。
(3)危險廢物貯存及場所建設情況。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場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地面進行硬化處理,有雨棚、圍堰或圍墻;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完好無損且標識明確。危險廢物按種類分別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的間隔(如過道等)。貯存時限不得超過一年,并設專人管理。
(4)危險廢物現場環境管理情況。繪制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及去向并在車間、貯存(庫房)場所等顯著位置懸掛。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規章制度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標語等在廠區顯著位置懸掛。
(5)危險廢物處置及轉移聯單執行情況。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或者自行采取無害化處理處置措施。利用自有設施采取資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說明利用的技術、設備、產品以及利用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情況;委托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報批和依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每批次轉移聯單保存齊全。
(6)危險廢物標識情況。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示標簽設置相應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7)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建立及演練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保部門備案。繪制地形示意圖,標明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道路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場所的位置并在場區顯著位置張貼。定期組織實施應對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演練,提高應對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與處置能力,確保環境安全。
(8)企業職工業務培訓情況。定期開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業務培訓,保證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各項要求;掌握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業務培訓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訓教材(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保留齊全。
2、重點行業企業危險廢物排查
重點對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以及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進行排查,重點檢查危險廢物產生的工藝流程、產生環節、物料平衡、排污申報登記數量、處置合同、臺帳、發票、檔案等,全面掌握重點行業企業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
(1)鉻鹽行業:
①現有鉻鹽生產企業年后產生鉻渣治理情況。年以來歷年鉻渣的產生量、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處置任務;
②鉻渣貯存、處置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鉻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場所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鉻渣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包括對鉻渣解毒效果的監測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③鉻鹽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新建鉻鹽生產項目情況,包括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是否包含鉻渣處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設鉻渣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2)多晶硅行業:
①產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產生量、貯存量、自行利用處置量和轉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利用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利用處置單位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
②利用四氯化硅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接收四氯化硅的來源,接收量、貯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③年新建企業是否符合《多晶硅行業準入標準》要求;
④多晶硅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3)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
①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危險廢物;所接收危險廢物是否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達標情況。
②處置選礦、冶煉、電鍍、電路板生產企業灰渣、污泥和廢液的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
(4)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重點檢查列入名錄(包括臨時)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在拆解利用過程中其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主要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拆解后的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處置量以及最終處置去向;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是否如實申報接收和拆解處理數量,是否存在騙取國家資金補貼行為。
(5)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環保、住建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四、整治標準
按照方案確定的整治內容,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開展自查,針對問題集中整改,確保達到“八個一”的標準要求。
(一)一套管理臺賬。建立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以及產生、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規章制度、環境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制度等,并在廠區顯著位置懸掛。嚴格落實標識制度、管理計劃制度、源頭分類制度、貯存和處置利用設施管理制度、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季報制度等。
(三)一處貯存場所。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和化學品集中貯存場所,做到防滲、防淋、防泄漏,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在貯存場所顯要位置及盛裝容器和包裝物上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所設標志要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要求。
(四)一處信息公開欄。在各單位廠區大門口設置一處統一規格的信息公開欄,公布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措施以及企業、園區、有關部門等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公開主要原輔材料、產品、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和物質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
(五)一套標識標志。在污染防治設施各構筑物及排污口、固體廢物貯存(產生、處置)場所等設置樣式統一、內容完整的標志牌,標明構筑物名稱、規格、作用、處理效果等。
(六)一套檔案資料。集中建立企業環評及環保驗收、環境應急預案及演練、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臺帳、職工業務培訓,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處置及轉移聯單等檔案資料,做到資料齊全、格式統一、規范完善。
(七)一套宣傳標語。在廠區顯著位置粉刷有關加強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傳標語和警示標語。
(八)一套現場展板。在廠區顯要位置設立企業環保工作展板,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污染治理設施以及危險廢物或化學品管理工作等。在貯存場所設立危險廢物、化學品生產處置情況展板,標明生產工藝流程、產生環節、產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縣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全縣范圍內涉重金屬、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行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全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數量,建立單位名錄。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關單位對照方案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抓緊整改。環保部門組織開展集中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園區管委會協調配合,對有關企業進行逐家排查,認真填寫《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保執法檢查表》、《縣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集中區環保執法檢查表》和《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環保執法檢查表》,督促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嚴肅查處環境違法案件。建立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檔案,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的類別、產量、用量和危險廢物的類別、產生量、利用量及處置量。
(三)總結上報階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時完成《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系統》中有關化學品環境管理和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相關信息的填報,對全縣化學品環境管理和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完成檢查工作報告并報縣政府。做好迎接上級環保部門的督查檢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具體抓落實,認真組織開展檢查和整改工作。各單位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做到統一部署、全面協調、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數。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化學品生產企業、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涉重金屬企業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點,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廠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鉻鹽生產企業按要求加快鉻渣處置進度,沒有四氯化硅經營許可證的限期辦證。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環保部門。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證檢查質量。按照本《方案》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范圍,堅持企業自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扎實做好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及時報告。強化質量控制,落實檢查工作質量責任制,加大監督審核力度,確保填報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污水處理;升級改造;生物濾池
太湖藍藻暴發導致供水危機,促使太湖流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2010年前后完成了一級A的升級改造。通過兩、三年的運行情況看,這些升級改造工程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為控制太湖水質惡化做出了貢獻。目前,其它流域的污水處理廠也在積極推行類似的升級改造工程,新建項目則越來越多地選擇一級A甚至更嚴的的排放標準。因此,有必要對一些比較典型的太湖流域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工程進行分析和總結,以供其它項目借鑒。
碧浪污水廠總規模為2×104m3/d,分兩期建設。一、二期分別于2003年5月和2008年6月建成,均采用CASS工藝按照GB18918-2002的一級B標準設計。
升級改造工程于2009年1月動工,11月投產,經過3個月的調試運行后,出水水質穩定達到GB18918-2002的一級A標準要求。
1 升級改造的條件
1.1 改造前運行狀況分析
該廠升級改造前,一、二期工程分別接收來自不同方向的進廠污水,處理規模均為1×104m3/d。雖然都是CASS工藝,但是一期采用4組LIPU罐,由復葉推流式曝氣機充氧,二期則為3座混凝土池,由羅茨鼓風機曝氣。
從2006年至2008年的監測數據看,一期工程出水的COD、BOD5有時不能滿足一級B標準的要求,SS和氨氮則長期超標;二期工程從2008年7月開始調試,至10月出水的COD、BOD5、氨氮基本小于一級B標準限值,SS則時有超標。該廠當時沒有檢測TN、TP的儀器,因此缺乏這方面的水質數據。
通過對原有工程運行狀況的分析,認為一期工程所采用的復葉推流式曝氣機因空氣濾網堵塞,導致充氧效率下降,CASS池中曝氣不均勻,硝化反應進行不完全。同時,一期CASS池中的污泥老化嚴重,部分因反硝化產氣而漂浮進潷水器,致使出水SS長期超標。二期工程運行效果較好,出水SS時而超標可能是因為排泥不正常使部分死泥上翻、過量曝氣致使污泥絮體較松散、沉淀時間不夠充分等原因造成的。
1.2 建設條件
碧浪污水廠位于生活小區與申嘉湖水系之間的狹長地帶,可供升級改造工程的用地很有限且不規整,地質較差,施工時必須考慮到臨近小區住宅樓的安全因素。因此,建設條件比較苛刻。
2 工程內容
升級改造工程增加了集水池、前置反硝化濾池、曝氣生物濾池、中間水池、消毒池和加藥間。原有CASS池出水進入集水池,通過提升泵進入反硝化濾池進行生物脫氮,并截留部分SS。隨后,污水進入曝氣生物濾池強化氨氮和SS的去除效果,再經二氧化氯消毒后達標排放。加藥間投加碳源、PAC、clO2三種藥劑。當需要強化生物脫氮時,可將濾池出水回流至原有系統的沉砂池之后進行處理。TP的達標需要輔以化學除磷。
3 工程經驗
升級改造的重點是分析原有工藝的運行狀況,在保證出水達標的前提下,充分挖潛原有工程的處理能力,選用合適的深度處理工藝,使原有工程與升級改造工程配合運行。通過總結工程設計和三年的運行情況,積累了如下經驗:
(1)考慮到一期CASS池運行效果較差,在充分挖潛現有系統能力的基礎上,要求深度處理系統必須具備一定的脫氮除磷功能。本項目所設計的升級改造工程進水水質比一級B標準限值高,尤其是NH3-N、TN的取值分別為12mg/L和23mg/L,現在看來雖然稍保守,但是為后期調試和整個廠的靈活、經濟運行奠定了基礎。
(2)該廠可用空地很少且不規則,不能采取類似無錫地區部分污水廠將原有系統減產的措施[1],因此選用生物濾池這種較高負荷的生物處理和物理過濾相結合的工藝,是很合適的。尤其是生物濾池可以模塊化拼組,根據地形靈活布置,且不需較長池型的后澆帶,縮短施工周期,更突顯該工藝的優越性。
(3)應盡量避免懸浮在水中的塑料片、瓜子殼、頭發絲等雜物進入生物濾池,須在濾池前設置平板格柵,并定期清理,同時要求CASS池保持良好的污泥沉降和潷水狀態,防止漂泥流入濾池,造成堵塞。該工程生物濾池投產4年已經清理過2次廊腔中的污泥和雜質。
(4)為營造前置反硝化濾池良好的缺氧環境,應避免前段CASS池過量曝氣,CASS出水的DO不宜超過3mg/L。該工程將CASS池曝氣時間從3h減少到2.5h,沉淀時間從1h延長到1.5h,并且在CASS池曝氣主管上設置了放空管,根據進水水質進行限制曝氣,有效控制住CASS池原出水DO達到6mg/L的情況,使前置反硝化濾池充分發揮生物脫氮功能,同時也降低了整個廠的運行能耗。
(5)水力負荷對前置反硝化濾池脫氮性能影響較大,一方面是由于硝化細菌的世代周期長,水力負荷較大會加速生物膜更新,不利于硝化細菌的附著和增殖,而且形成的生物膜較薄,利于氧傳遞至生物膜內部,破壞其內部缺氧環境,不利于反硝化反應的進行;另一方面,水力負荷增加伴隨著有機負荷的增大,相對抑制了自養性硝化細菌的增殖和活性。因此,該工程調整了一、二期7組CASS池的運行周期,使不同CASS池的排水盡量錯開,同時利用升級改造工程的集水池調節容積,使水力負荷對生物脫氮環境的影響盡可能地小。
(6)該工程生物濾池采取氣水聯合反沖洗,先氣洗5min,再氣水聯合洗4min,最后水漂洗6min。在反沖洗之前先從濾池底部放出一部分水,可以沖出廊腔中部分雜質,也降低了反沖洗風機的啟動負荷,是保證濾池反沖洗效果的關鍵措施。前置反硝化濾池的反沖洗周期為48h,曝氣生物濾池反沖洗周期為72h。
(7)為保證出水SS達標,曝氣生物濾池的曝氣量不宜過大,該工程原設計羅茨鼓風機與曝氣生物濾池一一對應,后來根據水質情況調整成1臺羅茨鼓風機向3座曝氣生物濾池交替間歇曝氣,取得良好效果。
(8)化學除磷藥劑選用液體PAC,投加點位于沉砂池出水渠道,投加量為10~20mg/L,短時間內就能夠保證出水TP達標。經過4年的運行實踐,該工程采用的這種協同沉淀[2]去除TP的方式經濟有效,而且對CASS池中污泥的生物活性影響較小。
(9)該工程設計了曝氣生物濾池出水至沉砂池出水和CASS池出水兩處地點的回流管,并且設有醋酸鈉作為外加碳源的投加裝置,是考慮在CASS池運行不正常或者碳源嚴重不足時,保證反硝化效果的措施。但是,在實際生產中均沒有使用即實現TN達標排放。分析原因,主要是因為該廠進水水質較為穩定,且堿度合適,CASS池和反硝化濾池的生物脫氮功能都發揮得比較好。原設計的這些設施可以作為應急處理或者進廠污水水質發生較大變化時的應對措施。
4 結語
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A升級改造工程需要考慮多種影響因素。采用前置反硝化濾池+曝氣生物濾池的兩級生物濾池工藝,成功應用于湖州碧浪污水廠的升級改造工程。經過幾年的運行,證明其處理效果穩定、可靠,該工程的諸多經驗值得其它類似項目借鑒。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污水處理廠運營行為,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污水處理達標排放,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營以及對其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污水處理運營管理,是指污水處理廠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和物價部門核定征收的污水處理費,采用已建成的處理工藝和設計標準,使已建成的生活污水管網和全部設施正常運行,所有進入廠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后達標排放,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鼓勵污水處理廠在依法經營、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利用污水處理過程中的附產物開發新產品,增加企業收入。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污水處理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確保污水處理達標排放,所選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報請省級以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市建設局為主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發改、水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其各自職責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建設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監督日常管理工作。依據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規定,負責排污干管的建設和維護,督促污水處理廠加強對提升泵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城區污水全部收集到污水處理廠;負責督促污水處理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目標考核體系,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日常監管,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生產運行;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量進行監管,每月據實核審污水處理量,并報送市財政局作為核撥污水處理費的依據;負責制定在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轉的措施。
第八條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質、處理后排水水質、每日污泥產生量及存貯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檢,并將檢測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質量的依據,每月報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市發改局負責自備水源企業和自來水用戶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核定及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的監審。
第十條市水務局負責城區排漬泵站的維護和管理及自備水源企業污水處理費的代征工作。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撥付、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和不定期檢查,防止挪用、虛報等行為發生。
第十二條市審計局依法對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市監察局負責對各部門的履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污水處理費管理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設立污水處理費專戶,對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和范圍執行。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按用水量在收取水費時代征。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局代征。
第十六條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和市水務局必須按規定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并在每月的1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月污水處理費代征報表,并全額劃轉到市財政局的污水處理費專戶上,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撥付程序。
污水處理廠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提交污水處理服務費申請報告,同時提供當月運營報表,包括由市建設局核實的污水處理量、由市環保局核實的出水水質檢測報告。
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分別對運營報告中污水處理水量、水質和設施運行狀態等內容進行核查,簽署意見后,市財政局簽署污水處理服務費撥付意見,經報分管城建和環保的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審批后,將污水處理服務費及時撥付給污水處理廠。
第十八條因檢修設施、設備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不計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應當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或采用在線監測設備對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檢測和計量,相應數據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檢測項目、取樣方法和頻率應當按照設計進水標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污水處理廠全年出水水質合格率應達到95%以上,進水超標、設備檢修及不可抗力的天數應除外。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采取水樣,每天水樣的所有檢測項目均達標,當天水質視為達標。
第二十一條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94)制定生產管理、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水質檢驗等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及污泥的檢測數據應于每月6日前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報告。
污水處理廠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的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應報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建設局應當督促污水處理廠開展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保障在線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在線監測設施。發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對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并按市建設局的要求建立生產運行日志和嚴格的取樣、自測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含運行水質水量監測、藥劑消耗、污泥處置、微生物檢查、生產設備運行、藥劑進貨和使用情況、在線監測設施運行和監測數據等管理臺賬),并于每周、每月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等監管部門上報進、出水水量水質、污泥等指標和運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污水處理廠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建設局報告上年度的組織機構、職工人數、處理水質、水量、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污水處理費使用、污泥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等生產經營情況,并將有關內容在本市媒體上予以,接受公眾監督。
市建設局要定期對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
第二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后,應及時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取證核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CJJ/T68—96)的要求,對廠區及泵站等設施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污水處理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實施設備和設施大修、檢修時,應當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復;對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污水處理廠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在2小時內報告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恢復正常運行后,污水處理廠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停運期間情況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告市建設局和市環保局。
第二十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按規范標準處理后送市垃圾填埋場作衛生填埋。屬于危險廢棄物的,嚴格按照危險廢棄物的相關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2、擅自停止運行、閑置或者不正常運營污水處理廠,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
3、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4、在污水處理廠監管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5、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及其他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代征單位漏收或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的,由代征單位等額補齊,并按時足額劃轉到污水處理費專戶;代征單位挪用污水處理費的,由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