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流浪動物的問題8篇

時間:2024-02-20 14: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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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流浪動物的問題

篇1

比如說,甲故意撿起一塊石頭砸向鄰居家飼養的狗,狗掙脫繩索,沖向甲將其咬傷,則甲便要對自己故意狗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不能請求狗的主人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要求得到賠償。在“北京流浪貓傷人案”中,肖女士雖出于愛狗心切,但是其對自己追趕流浪貓并將其踢飛是有相應的意識和認識的,其行為表明她對流浪貓的傷害行為是出于故意的意思表示。肖女士的主張和一審法院的判決都認定喬女士是該流浪貓的飼養人,但喬女士是否真的符合飼養人條件我們在此先不做探討,后面會做具體分析。為方便此處的討論,我們暫且假定喬女士符合飼養人條件。那么,即使如此,在本案中,喬女士也不應對肖女士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從案件事實可以判斷,肖女士的主觀過錯已經屬于故意的范疇,即她明知流浪貓在受到其踢打的情況下會有反擊傷害其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仍作出踢打流浪貓的行為舉動,已經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的“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之免責條件。故在此情形下,不論喬女士是否是該流浪貓的飼養人都不會有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假設肖女士對于流浪貓傷人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主觀上故意之過錯,只是具有主觀上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或者根本沒有任何過錯,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由其他責任主體來分擔或全部承擔肖女士所遭受的損害。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可知,在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其后果是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而在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只有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應該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具體到“北京流浪貓傷人案”中,在此情況下,到底哪些人可能成為責任承擔主體呢?后文對此展開更進一步分析。

二、投喂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的分析

筆者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得以適用的前提是,該致害動物屬于飼養動物,即為有固定的管理人或飼養人看管飼養,那么其飼養動物之人損害之責任的可能承擔主體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這里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管理人”這個概念?《德國民法典》第834條中規定,即“以合同為動物占有人承擔動物看管的實施的人”應承擔動物損害的侵權責任。從法條不難推斷出管理人承擔管理飼養動物義務的基礎是飼養人與管理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該合同的性質可以是借用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租賃合同或其他合同。在我國,根據參與立法的人士的解釋,管理人應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管理人對動物不享有所有權,而只是根據某種法律關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動物。那么投喂者是否屬于飼養人這個范疇便是其應否承擔損害責任的關鍵所在。筆者認為,應分以下三種情況去確定投喂者的責任承擔問題:第一種情況,投喂者將小區里流動的特定流浪貓帶回家,進行定時定點的喂食,之后再放其在戶外活動。這種行為已然在事實上形成了一種投喂者對于流浪貓的占有,即投喂者已經成為了該流浪貓的新主人、新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此時該投喂者已經取代了該流浪貓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地位,并對該流浪貓具有了一定占有的意思和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此時如果發生該流浪貓傷人的事實,則應由該新的飼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投喂者沒有把流浪貓帶回家,只是在小區內公共區域對某特定流浪貓進行長期定時定點的喂食。在此種情況下,相對于流浪貓來說,其實投喂者已具備了一種事實上的準飼養人的身份,但這和上述第一種情況是不同的,這是因為投喂者這種定時定點對某特定流浪貓喂食的行為會導致該流浪貓對這種行為形成一種生活習慣。流浪貓本身具有人身攻擊性和不易控制性,它本身就是一種危險源,投喂者的行為導致了小區內公共區域中這種危險可能性的增加,該投喂者應對此種危險后果有一定的預見,并應采取相應的積極的措施以防止這種危險的發生。否則,如果發生流浪貓傷人事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理論,該投喂者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其不合理的先行行為引起了小區公共區域不合理的危險性的增加。第三種情況,投喂者非長期定時定點地喂食某特定流浪貓,只是對小區的流浪貓進行偶爾的非定時定點的投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流浪貓傷人事件,該投喂者對被害人的損害結果應不承擔任何責任。此時,該投喂者的行為既不構成一般侵權,也不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氨本┝骼素垈税浮敝袉膛康男袨榧词菍儆诘谌N情況。喬女士只是出于愛心對小區里的流浪貓進行偶爾投喂,她并沒有將某一只或幾只流浪貓帶回家收養予以占有,未形成新的飼養人關系;也沒有在小區內公共區域定時定點的喂食某特定流浪貓。她的愛心投喂行為并不構成《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侵權行為或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即使發生小區流浪貓傷人事件,喬女士也不應該對被害人所受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所以筆者對該案一審和二審的判決都不予認同。

三、其他可能的責任主體分析

其實,當我們在分析小區流浪貓傷人之責任承擔主體的時候,不可忽視小區物業公司的責任問題。為了保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小區物業公司應當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小區環境管理義務和安保義務,盡職管理好小區內的公共部分,當然也包括小區內的流浪動物。如果該物業公司沒有盡職履行義務,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該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以是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同時,因為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公共場合的管理人,所以小區業主也可以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F實生活中,存在一種情形,即對流浪貓傷人的損害結果既沒有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又沒有投喂者侵權行為,此時我們可以把視線轉移到物業服務企業上來。物業服務企業與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合同通常都會包含保障小區環境清潔衛生和安全的相關條款。物業服務企業應保證小區內不受流浪貓的騷擾,小區的清潔衛生不因流浪貓的隨地大小便和翻找垃圾箱而遭到破壞,小區內不應放任流浪貓傷人這種不合理的危險性的存在。

四、結語

篇2

[關鍵詞] 動物救助;非營利組織;社會意義

【中圖分類號】 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7-229-2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較之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且人們的業余生活也更加的豐富多彩,尤其是精神層面上也發生了較為深遠的變化。小貓小狗等寵物也已經進入到了千家萬戶中,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更多的快樂。但是由于寵物方面的相關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寵物主人的個人疏忽或道德觀念的喪失,導致大量的寵物流浪在社會里。因此,流浪動物的救助已然成了一個急需解決的社會性問題。近年來,從網絡等渠道的相關報道可以發現,民間自發組織的救助動物的團體正在慢慢形成規模。西安地區“西安愛心小動物救助基地”就是其中之一。它自基地成立到今天已經8年了,但因為運營資金短缺,原場地被政府征用等問題,必須重新選址并建立基地。這些問題都將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動物救助工作的進行。

(一)非營利組織概念的界定

民間組織是指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存在的,由社會中各個階層的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發組建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獨立于政府、市場之外的公民社會部門,又被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者是第三部門。但由于中國的民間組織具有其特定產生背景,因此無論是在內部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上和外部環境的規范性上,還是在國家公民的主體性上,都不可避免的烙上了中國轉型時期的特色。

(二)救助對象的界定

本文所講的流浪動物主要指的是流浪在城市街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內的沒有得到主人照顧的犬與貓(常見的流浪動物主要犬與貓兩種動物)。一方面流浪動物的衛生狀況會帶來多種疾病的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會嚴重影響一個地區的整體社會衛生、環境狀況。

相對于流浪動物救助中心的具體情況來看,就目前的實際數據,流浪動物的數量越來越多,流浪動物救助中的實際承載量也經受著嚴峻的考驗。救助中心每月所要面臨的壓力不僅來自于要對流浪動物進行有效接管,還來自救助中心自身條件限制的壓力。例如,接管道的動物所要耗費的食物資源、治療費用,還有就是要面臨房租、水電、員工工資等多方面的考驗,而且救助中心的經濟來源實則是依靠民間人士的自愿捐助和救助中心負責人自己捐助這兩部分,但若只是依靠救助中心的援助又是遠遠不夠的。更不要說還有持續不斷的流浪動物需要援助。所以,鑒于救助中心的資源的配置有很大缺口,救助中心最有必要救助的對象應該是那些如若不進行救助,生命就會受到威脅的動物。

(三)中國與西方國家針對于民間組織動物救助的不同

流浪動物問題一直是一個關于動物保護援助的全球性問題, 不同國家和地域都因地制宜的采取了適合自己國家國情的政策, 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都規定了動物主人不得隨意遺棄自己所認養的動物。在這一點上就已經有了明顯的差異,中國國內并沒有形成完整的寵物注冊流程。而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寵物。在美國和加拿大,流浪動物都會由民間救助組織負責收留。例如在美國有美國慈善協會,他們都會分管動物救助部分的事宜,經費則是由政府資助其中的一部分,其余來自民間的自愿性捐款;在英國則有全球歷史最為悠久的動物福利組織―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該協會有管理和監督的作用,同時還進行動物的收容和治療受傷動物的工作。日本明確規定濫殺或任意傷害動物是要處以徒刑的。各機構尋回的動物都必須帶到醫院做檢查,根據狗的狀況進行篩選,嚴重的狗給予安樂死,剩下健康的狗可以領回領養所。因此,在中國與國外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國外機構更注重權力,不僅是人有權力,動物也有其自身的權力。而在中國,因為相關法制體系的建立還不完善,造成流浪動物的種種問題。

(四)如何做到合理救助

案例:居住地址閘北區交城路386弄盛世馨苑小區。雖然周某行為古怪,但在居民眼中,她卻是一致公認的“愛貓人”。居民表示,經??吹剿I小貓回家,最多時四五只一起帶回來,家里養不下,她在樓下還自建一個貓棚,晚上經??吹剿谪埮锴皩χ∝堊匝宰哉Z:“乖乖來,媽媽喂你們吃好吃的。”后來貓棚被拆了,周某還是不斷從外面帶貓回來。令居民們感到奇怪的是這些小貓“只進不出”,只要進了周某家中就全部失蹤了。日前,在上海時常會看到被殘忍殺害并遭丟棄的貓咪尸體,她也被稱為上海虐貓女。隨后,許多愛護動物的人士聚集起來,一起聲討“虐貓女”。并發生的打架事件,產生的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從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社會大眾在領養動物后,致使大部分犬、貓流入社會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愿繼續進行養育使命或其他諸多因素,但并沒有進行虐待直至殘忍殺害的地步。案例中的“愛貓人”并沒有尊重動物的權利,也沒有做到撫養人的義務。而依法辦事是中國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及法規《野生動物保護法》主要是保護野生動物,而且是限定于瀕危的、有極高科研價值的野生動物。動物中的絕大部分如農場動物、娛樂動物、寵物、實驗動物等則沒有被納入被保護之列。而2002年《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首次增加了動物福利的內容。但也僅限于提到,并沒有具體措施。因此,法律的滯后已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的長遠發展。真正地讓動物保護志愿者們應該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據地去為動物們謀求其應有的權力。

(五)非營利組織參與救助的社會意義

非營利組織作為一個獨立團體,具有其政府、相關部門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可做到使社會照顧、社會規制、社會公正等之間的相互融合。

1.非營利組織參與救助,是社會救助的中堅力量。非營利組織由于其非政府性、公益性和志愿性,一個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能夠接近社會基層,了解群眾。一方面,非營利組織的部分志愿者就是來自于社會基層,能更了解社會大眾的情況,能更具體的參與到活動中去;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有能力深入基層。并同基層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能形成良好的互動關系,這在針對動物救助過程中更具有親和力。并且能參與到相關救助工作的志愿者,在投身救助的本身就是關心動物的,因此,不會對救助對象也就是流浪動物產生二次傷害。

2.非營利組織參與流浪動物救助能夠滿足多樣化的救助服務需求。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社會大眾的需求越來越多元化。非營利組織在參與流浪動物救助是所要采取的方式、方法也應隨之發生改變。因此,非營利組織在救助流浪動物時對救助的服務需求也就應該相應的有所提升。

3.非營利組織能夠整合社會力量與資源,為公民參與救助提供一個重要的平臺。在一定意義上,非營利組織即是救助的重要支柱力量,也要為其他社會愛心人士參與救助提供了一個良性運作的平臺。就目前狀況來看,各個社會救助站都存在著任務繁雜、人手不夠,資金短缺等的問題,非營利組織能夠有效組織志愿者服務團隊以聚集社會分散的人力資源來實施救助工作。同時,可以在互動平臺上相關救助信息,為施善者提供一個了解救助對象的平臺,這樣可以有效地整合社會整體資源,可以說,非營利組織是社會力量的粘合劑,它改變了原來的僵化組織體系,他的出現為參與救助的各類社會力量提供了縱向與橫向溝通的新渠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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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孫婷.在流浪狗救助站[J].美文(下半月),2008,10:16-18.

篇3

但是,狗也常常不被人理解。

某天,家里裝修,油漆工看我家里有許多貓貓狗狗,于是發表了一番對動物的看法。他說自己的鄰居――一個老太太,兒子是博士,家里條件優越――收養了十幾只流浪狗。這位油漆工很憤慨地說:我沒讀什么書,我覺得你們文化人(這個說法聽起來很怪)可能在思維上跟我們不同,但是,花這么多錢,去養這么多狗,換成我,我就把這錢給災區的窮娃娃讀書――我理解你們說的,狗也是生命,但它畢竟是動物。

表面上,這話有一定道理。如果讓我選擇,我也愿意把錢捐給窮孩子讀書。骨子里,其實還是帶著“狗不如人”的偏頗。

狗,未必不如人。人雖然謙虛地稱自己為“動物”,但從來也沒有誰真把自己當動物。當然,動物沒有話語權,所謂貴賤論,實質上都是人自己臆造的。

如果拿生命來衡量――如果讓一個局外生物來評論,誰又保準說人的命一定比動物的命更珍貴?

這印證了人的虛偽。在這樣的心理暗示下,它們只能是狗。它們的命當然就談不上是命。

誰都知道要關注貧苦兒童,但是有多少人關注流浪狗。此外,還有一個“就近選擇”的問題――老太太看見了流浪狗,她心疼了,于是收養它們。她受到指責是因為她只見到了流浪狗而非貧困的兒童――但對她來說,這就是最近的現實,最需要解決的事情。

城市里流浪狗越來越多,的確帶來了難以估計的安全隱患。但,這僅僅是狗的問題嗎?

流浪狗越多,越是映襯人是多么自私。當初,你在它們能給自己帶來歡樂的時候,沒有節制地去溺愛它們;它們大了,老了,不好玩了;或者當你見異思遷,搬遷、覺得自己無能為力的時候,就無情地拋棄了它們。

英國多塞特郡波特蘭市的41歲新娘愛瑪?奈特已經和37歲的未婚夫保羅???怂苟ê昧私Y婚日子,并向200多賓客發出了請帖。但沒想到結婚前兩周,新郎臨陣變卦,驚呆的愛瑪依然如期舉行了婚禮,不過,新郎換成了自己的寵物狗――穿上漂亮禮服,打扮成“新郎”的模樣。

不知道愛瑪和這條狗新郎的婚姻是否幸福?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這女人起碼明白了一個道理――作為伴侶,狗比男人忠誠,絕不會因貧窮或者丑陋而拋棄你。狗對主人絕對忠誠――但又有多少主人對自己的狗忠誠呢?

篇4

此前,除了關注流浪狗、流浪貓等問題,她還曾經參與阻止了北京引進美式和西班牙斗牛項目、建設華北最大狩獵場、加拿大海豹制品進口中國等等國際動物保護和環境保護的工作。

秦肖娜介入養狗問題,最早還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當時,北京出臺了較為嚴厲的養犬管理規定,引發持續數年的爭議,一直到2003年終于進行了修改。如今10年過去了,新的養犬管理辦法即將出臺。

北京的犬只管理問題到底關節何在?秦肖娜日前接受了本刊的采訪。

第一部養犬條例的前前后后

《瞭望東方周刊》:北京市出臺關于養犬的規定已有近20年,它的過程和趨勢是怎樣的?

秦肖娜:說起北京的養犬管理法規,是從1994年開始的。90年代以后,北京養犬越來越多。當時北京是不允許養狗的,一經發現就上門打死。有的就在大街上打。這種打狗行為引起國內國外的質疑。1993年北京第一次申辦奧運會,以當時北京市委書記為團長的申辦代表團出去,常被媒體質問北京市打狗的問題。這樣,北京就想出臺一個法規,立法的目的其實還是限制養狗。如果不遵守這個法規,狗就要打掉。這樣,其實打狗就有法律依據了。1994年9月至10月,全社會大討論是不是允許養犬。在這個基礎上,制訂了《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它是北京市第一次對養犬立法,也是全國第一個。

這個法規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有一些規定并沒有考慮上位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說收費的問題,發生爭執后的處理,還有養犬人的合法權益,沒收、收容的犬只管理等等。收5000元登記費和每年2000元注冊費的根據是什么?當年5000元錢是不少的錢,一般老百姓交不起,那就打你的狗,這是為了使打狗合法化。因為當時社會上許多人,是非常反對養犬的。我們主張人權,不主張狗權。等等。

這個條例在全國起了一個帶頭作用。后來廣州收1萬塊錢。這就是用高收費的辦法,達到減少養犬的目的。但是這個管理法規出來以后,養犬的人越來越多,而且都不交費。

當時這個政策的出臺,提議案的是北京百貨大樓賣襯衫的售貨員,是北京市人大代表。據她說下夜班她被狗嚇到過。當時主流媒體也在大力宣傳狗的害處,如:“養狗、養貓是資產階級行為,喪志,有錢人才養狗”,“狗在時期幫助日本鬼子,是狗奸”,“狗毛也帶狂犬病菌,空氣也傳染”等等言論都出現在主流媒體上。

但是,也有相當多的居民反對打狗、高額收費等做法。我當時在北京電視臺,就這個題目做過專題。在市政協討論時,幾乎所有的委員都反對。在市人大,當時也是一半對一半的意見,爭議非常大。希望能夠寬容對待動物的,基本上都是知識分子,學者、資深媒體人。盡管有不少人反對,當時還是通過了這個規定。

干部在轉變

《瞭望東方周刊》:后來為何能夠得到修改?

秦肖娜:這個規定出臺后爭議很大。我們每年都通過代表委員們向人大、政協提案。由于法規一直都沒有修改,還是年年打狗。這損害了北京的國際形象和社會安定。我們非常焦急和憂慮。

2001年,我鼓了好大的勇氣,向當時的市委書記反映了收狗費的問題,因為這是突破點。這位領導后來到全國政協當領導。我在一個活動上見到他,反映說收5000塊錢管理費。他反應的第一句話讓我很感動。他說:“這么高的費用!老百姓能交得起嗎?”我說,“是啊,交不起就打狗?!蔽艺f因為這個問題,影響了我們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官員的形象。他說,這個事得調研一下。

到了“十一”之前,又是全市打狗。2001年9月下旬,有家報紙在第一版登了一幅幾乎整版的照片,一個警察拿著棍子打狗,一個“小京巴”躲在車輪后面。標題是《北京開始治理違規養犬》。一個志愿者連夜送給我,我很氣憤也很郁悶,社會各界人士呼吁了這么多年,就一點都沒用嗎?就在報紙的白縫那兒寫了幾個字,“書記,請您閱,這是對我們北京市工作的表揚呢,還是批評?百姓說,現在我們就是綁票,不給錢就撕票?!比缓蠛灹宋业拿?,第二天就送給他。我記得當時是禮拜天上午,他馬上就說,星期一讓秘書處理這件事。過了“十一”就開始了全市的調研。

北京市法制辦就在各區、街道辦事處進行調研、座談,聽取各方面意見。我參加了西城區月壇街道的討論,當時居委會的一個老太太的發言給我留的印象非常深。她說:“收這么高的費用,我們不知道這費用哪去了。把這些錢給我們一些,肯定比現在管得好?!?/p>

這筆錢一年大概能收多少?2001年我們協會和市政協的一個副主席、一個老主席,還有市人大的領導,以及一些政協委員一共十多個人,到公安局養犬辦去調研。收的錢都用到什么地方了?每年人大、政協委員都在質詢這個問題。那天,在我們的追問下,當時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犬類管理科科長說,2000年是1億8千萬。

《瞭望東方周刊》:從剛才的故事看,城市管理者對于養犬管理的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

秦肖娜:是這樣。城市的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城市管理者是否具有人文關懷理念,這也決定著有關政策。

同志當市長的時候,兩次批復了我們協會的報告,最后由北京市財政撥出一部分經費資助民間組織和個人給流浪貓做絕育。這在全國是首例,開了好頭。在國際上增加了北京的美譽度。

有人文關懷理念的領導,和他溝通,他會理解。過去春秋兩次例行投放毒鼠藥,在水、土中的積累污染環境,增加了不安全因素。毒鼠藥也和兒童患白血病直接有關。我們在這方面與領導溝通過并提了建議,領導很支持。市衛生局從2008年已經接受我們的提議,不再外環境撒放毒鼠藥了。這次修改養犬法,我寄予希望和期待。

民間組織應參與養犬管理

《瞭望東方周刊》:這次養犬管理辦法修訂的焦點是什么?

秦肖娜:焦點是以什么樣的理念來主導修改。我們首都愛護動物協會剛剛給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寫了一個報告,因為聽說目前這件事情是委托給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在做。交給第三方機構去做,我不反對。但是制訂一個動物管理的法規,不是純粹從法律上講,還要符合北京這個世界城市管理理念,具備關于動物的專業知識和懂得動物福利。要懂具體操作的空間。比如,規定成年狗超過35厘米就不準養,這顯然是不夠了解動物常規知識的人決定的。因為狗有沒有進攻性不在于大小,比如我們用的工作犬都是金毛之類的大型犬。我們希望這次法律修改,一定要更新理念。

還有,收登記費1000元,根據是什么?依據是什么?90年代是一拍桌子說5000,后來幾個人大代表在一起說5000太多,就1000吧。修改管理法規,要有理性的、對社會負責任、沒有利益關聯的社會公益組織參與,可能會增加客觀性。我們已經提交了一份參與法規修改的申請書。

《瞭望東方周刊》:按現行法規,養犬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對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秦肖娜:由公安局來管狗還是有些問題。因為90年代時想要消滅北京城里的狗,用很強勢的辦法就是讓公安機關來管。

這個辦法制定出來后,全國又都在學,形成了一種慣性。其實公安機關是強制性的機構,在不違法情況下,公安機關就不用出來管。我們目前在河北省威縣嘗試把狗的收容等功能交給民間組織,南京也在這樣做。民間組織不用那么多的費用;第二個,民間組織有動物福利的理念和常識,就會做得更好一些;第三個,民間組織有公開性,是透明的,大家誰都可以監督;第四個,民間組織有熱情,都是志愿者,都是自己的時間、金錢來做這件事,有社會責任感,能杜絕政府做這件事的一些弊端。我們一直在呼吁把狗收容交給民間組織,狗的登記可以暫時由公安部門負責?,F在養犬人的素質是不一樣的,在目前階段,用公安部門登記還是應該的。但是收容,應該由政府支持民間組織來做。這樣做對政府有好處。

管理不好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瞭望東方周刊》:對于政府部門來說,養犬管理到底意味著什么?一筆比較巨大的收入?一種負擔?抑或是一種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

秦肖娜:養犬管理應該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個內容,出發點應該是預防疾病,保護民眾的身心健康。目標是促進社會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動物和諧。這就需要有一個從和諧出發的管理辦法。一個主導思想就是約束人的行為,包括養犬的和不養犬的人的行為。人的不文明行為在各個領域都存在,與動物沒有關系。養寵物就像醉駕與車沒有關系一樣,所以一定要約束人的行為而不是消滅動物。

《瞭望東方周刊》: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很多市民也反對養犬?;蛘哒f,確實因為別人養犬干擾了他們的生活,如何尊重他們的意見和權利呢?

秦肖娜:養犬引起鄰里糾紛和其他原因引起的糾紛是一樣的。目前社會轉型,民眾各種價值觀交錯也反映到養犬的問題上來。

矛盾是雙方的,我們的社會需要對人寬容,也需要對動物的寬容。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和故意縱狗咬人外,動物一般都不會主動進攻人。我們的社會缺乏和動物相處的善意和常識。我們曾介入過一個案子,就是崔美善老師因管理院子里的流浪貓被告上法庭。原告見到院里的貓狗就會感到對他有威脅,甚至有棵桑樹也覺得有威脅,就去砍掉。十幾年來一直為這些事打官司鬧糾紛。只有大多數人知道為別人著想了,社會才會和諧,我們每個人才會安寧。這不光是對養犬人說的。社會急需公民意識教育和善良教育。

《瞭望東方周刊》:現在由于城鄉結合部改造等原因,導致城市流浪狗數量激增,對此您有什么建議?

篇5

小區內老嫗被流浪狗所傷

2008年10月21日上午8點多鐘,家住鎮江市康泰花園68歲的張老太從菜市場回來,走到小區拐彎處時,行動遲緩的她不慎跌倒在地,這時,一條惡狗誤以為張老太準備襲擊它,便猛地向她撲來,緊緊咬住她的右手,接著又向她的眼眶咬去。張老太被眼前這一幕嚇呆了,連忙哭喊“救命”。附近的小區保安聽到叫喊后,連忙過來將惡狗趕跑。

張老太的右手被咬破,左眼眶被咬斷,鮮血直流,身上、地上都被染紅了。由于傷得不輕,誰也不敢對她亂動,直到一小時后,遠在南京的女兒聞訊趕到,才將她送往醫院。她先在鎮江市疾病控制中心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后轉至江蘇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她的左眼側管斷裂,構成輕微傷。

“誰是狗的主人?”事發第二天,張老太的女兒、女婿在小區里四處打聽肇事傷人的狗的下落,然而,沒有一人承認自己是狗的主人。后來,公安機關對小區周圍幾幢樓的住戶進行調查時,有人反映狗好像是附近一張姓住戶所養,當警方找到該住戶時,他卻矢口否認養過這條狗。由于無法找到狗的主人,公安機關得出結論:這是一條從小區外面流竄進來的流浪狗。

“難道被流浪狗咬了就白白被咬了嗎?”出院后,張老太在女兒、女婿的陪同下,多次找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要求他們賠償因被狗咬而產生的治療費、醫藥費、護理費。

張老太認為自己是在小區里被狗咬傷的,物業公司應該為此擔責。

物業公司負責人一聽,說:“誰養的狗傷害了你,你去找誰賠。我們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替狗的主人賠償你的損失?!?/p>

狀告物業索賠近萬元

由于多次討要不成,2008年12月25日,張老太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鎮江市開發區法院,向其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9743.72元。

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時,張老太認為,自己及時足額繳納了物業管理費,與物業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現在自己在封閉管理的小區里被流浪狗所傷,物業公司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理應賠償自己的損失。

物業公司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原告與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并沒有驅逐流浪動物這一項,那么就不應當認為原告被狗咬傷是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張老太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雖然沒有約定被告驅逐流浪動物這一項,但約定了被告對小區的公共安全承擔物業管理責任。本案被告作為封閉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商,在發現小區內有流浪狗后,為了業主的人身安全,應及時驅趕或抓捕。然而,正因為被告未采取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原告被流浪狗傷害。

物業公司辯稱,流浪狗是從小區柵欄縫隙中鉆進來的,由于該流浪狗的體型較小,身體靈活,來無影,去無蹤,物業公司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屬不可抗力,如果一味地將流浪狗咬人的責任歸責物業,超過了物業服務的管理能力范圍。安全保障義務要有一個邊界,要和它所管理的物業服務設施和服務層次等級相適應,并非無限制的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公司稱,流浪狗傷人,事實上是一種侵權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賠償的前提是被告要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而此案中,被告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而且也沒有失職,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物業承擔四成責任

2009年5月,鎮江市開發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被告對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于被告未盡到這一義務,未盡到物業管理職能,故應對原告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于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酌情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近4000元損失。

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以自己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照這條規定,對于動物傷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險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這是由動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潛在危險性決定的。為加強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社會責任心,以及充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不管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對動物致害均應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本身具有過錯(如,主動、攻擊動物)或者損害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因此,所有對動物管理的人,都應有管理這個動物不得傷人的義務,只有盡到了沒有傷人這個義務,才能推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和沒有責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沒有自己的主人,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張老太在小區正常行走時突遭飛來橫禍,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過錯,應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當然應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業公司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物業公司應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酌情承擔40%是賠償責任是合理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張老太被流浪狗所傷,流浪狗的主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物業公司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現在無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來賠償,物業公司則應當承擔40%補充賠償責任。

2009年11月10日,鎮江市中級法院對此案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終審判決后,鎮江市開發區法院向物業管理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物業公司扎緊小區柵欄的縫隙,杜絕流浪狗再次進入小區;加強對小區的保衛、巡邏,確保此類動物傷人事件不再發生。

危險責任歸責原則,

體現法律弱者優越保護

南京大學有關民法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對法院運用危險責任歸責原則解決被流浪動物所傷賠償難題,給予了高度評價。

專家說,較之于農業社會、工業社會,步入信息化的現代社會也是一個危險社會,存在著多樣化的危險因素,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拋棄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動物致害等傳統危險因素,也包括了因為科技進步、資訊發達、企業競爭、消費活動等產生的現代新型危險。導致危險的手段既包括高溫、高壓、有毒、核輻射等危險設施,也包括機器生產、高速運輸工具等危險活動。目前,各國立法者或司法者逐漸發展出了危險責任的歸責方式,通過危險責任歸責原則,肩負起對社會弱者優越保護的重任。

專家解釋說,目前我國民法中雖然沒有使用“危險責任”這個法律概念,但《民法通則》106條第3款規定的“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危險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從事高壓、高空、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無過失責任”的規定,確立了高度危險作業的危險責任。危險責任并不要求受害人就侵害人的過錯舉證,只要能夠證明損害與侵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受害人就可以獲得賠償。危險責任改變了過失責任的歸責方式,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工業文明帶來的法律上的危機,同時也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篇6

【關鍵字】動物致害;賠償;規范;管理;公平正義

一、動物致害屢見不鮮,管理弱化導致維權困難

當包頭市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室內裝潢與設計專業的大二學生劉顯飛被流浪狗咬傷后感染狂犬病致死的消息傳出,無數人無比痛心,為什么動物致人損害事件屢屢發生,而無法找到責任人對此負責的事件又屢見不鮮?我們這樣一個追求文明的社會對這種事件怎么管理、怎么杜絕、怎么能讓受害人都得到撫慰,再一次成為我們思考的問題。

網上公布我國山東省在第10個“世界狂犬病日”之時齊魯晚報從全省多市疾控部門了解到:今年前8個月,濰坊共接診犬類動物咬傷或抓傷47556人,菏澤共有45000余人遭到犬類等動物咬傷;濟寧報告動物咬傷人數4萬余人;棗莊的狂犬疫苗接種數量為1.8萬人次;威海市狂犬疫苗接種數量為1.4萬人次;而青島每年都有約6萬人次狂犬疫苗。如此看來,全國每年被動物傷害的人數,真是讓人觸目驚心。

但是,現實中,我們國家對家庭飼養動物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落實的情況非常弱。當在居民活動場所、或道路上等公共場所遇見動物時,通常情況下人們是不知道是哪一家飼養的動物,除非動物飼養人直接在場并對動物進行管理的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才比較明確。這種管理規范極端弱化的飼養動物行為的現狀,必然造成很多動物致人損害案件是無法找到動物飼養管理人的現實。一方面動物飼養人在得知自己的動物致人損害時,出于逃避責任的心理拒不承認動物是自家飼養;另一方面,即使有他人知道動物的主人,但出于事不關已或避免惹人、招麻煩的心理,也極少有證人給證明動物屬于誰家。這往往讓受害人在身體受傷、精神受害的情況下卻得不到法律所保護的公平。劉顯飛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如果不是學校給捐助的20多萬元,劉顯飛家人在遭受極大傷害、身心俱損時如何能得到補償安慰?

本人曾親歷一場奶牛致人損害,當時一戶二十多頭奶牛在下午時返回村里,奶牛拉長行走隊,牛倌跟在后面,當時,前面的一頭奶牛對在院外正在方便的、八十多歲老人發動攻擊,將老人的右眼球用牛角挖出,致老人右眼失明,現場無其他人。當訴訟到法院時,法官要求受害人舉出被牛傷害的證據,因無現場目擊證人,老人維權失敗。雖然國家或省市對飼養動物有相關規定,但規定中的措施幾乎不落實,例如:家庭飼養的動物,如狗、牛等,有幾個家庭去辦理登記、去注射疫苗?恐怕是廖廖無幾。

二、動物侵權損賠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對維權結果至關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這被人們解讀為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是,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規定是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特別法,按照后法優于前法原則,這是否是對上述74條舉證責任的否定?是否可以理解為飼養動物人只對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那飼養動物人如對受害人指控的其飼B動物致傷受害人的事實否認,是否就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一直以來,動物致人損害案件受害人的權利比較容易維護,凡是受害人指控被某飼養人的動物侵害,如果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否認,就需舉出證據,如不能舉出否認的證據,就被判決對受害人賠償。但自從有了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況發生變化,遭受動物損害后無法索賠、或索賠不利的情形卻經常發生,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動物飼養人的不確定性,以及飼養管理人的否認是索賠不能的一種情形。

動物飼養人否認動物是其所養。我們常見到小區里的狗成群結隊的出現 ,也看到常有人給其喂食,但卻無法知道這些狗是誰飼養。造成這種情況與拆遷有關。本是平房里飼養的狗,由于飼養人搬遷到樓房 ,飼養人不想將狗放到家里,于是將狗放到小區里,時不時的喂食,卻任由小狗流串,形成既有主有無主的狀態。而類似牛這樣的動物,飼養人為節省成本往往是一群牛(最少二、三十頭)用一個管理人,牛群出入時拉很長的隊,管理人無法目視到所有的牛,一旦發生牛有傷人行為時,管理人直接否認說“沒看見自己的牛傷你?!痹V訟時法庭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飼養人對自己的牛是否致他人損害不承擔舉證責任。

2.損害發生后,難以找到目擊事實的現場證人。

動物致人損害事件通常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往往是受害人遭受侵害時沒有任何心理準備,突況讓受害人慌忙反抗、思維緊張,對受害現場有沒有人、哪些人根本說不清楚。由于飼養動物的住地多為村鎮,人們都相互熟悉,尤其在村里,人們更是幾代交往,熟的不能再熟,養牛戶都集中住到養牛小區,當受害人受到動物侵害時,目睹現場的人出于自保、怕惹人、不愿招麻煩的心理,看到現場的人幾乎都不愿意面對法庭去作證,既使是調取筆錄,人們也不在筆錄上簽字,甚至是直接否認說:“不知道?!?/p>

3.選擇報案效果不佳。

傷害發生后,最關鍵、最重要的事情是立即進行救治,受害人的呼救驚動來人后,自己被快速送醫院治療,很少有人立即報案。待包扎、手術中才想到報案,很容易錯過取證的最佳時間,致傷人的動物有可能找不到,或動物身上可能留有的痕跡又容易滅失,這造成受害人的又一舉證困難。

上述這種法律規定的前后不一讓我們這些法律的適用者一度感到很茫然,讓受害人不能索賠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終于,2010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對動物致人損害又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那些遭動物損害的受害人又有了維權的利器,但受害人索賠無門的事件仍有發生,分析原因是:

1.無主動物的數量越來越多,有主的動物如發生傷害事件面臨賠償時也成了無主,加之沒有相關部門的有效管理,索賠無門之事常有發生。

居住小區里,狗形成相對固定活動區域,甚至還有無主貓的身影,這些動物平日對人沒有傷害,但某些時候會野性大發。尤其是我們??吹降男^里健身活動器材旁有很多玩耍的孩子,還有老人,而流浪的小狗、 小貓也在旁邊溜達,玩耍跑動的孩子們和活動的老人極易引起狗、貓的注意,挑起動物野性,進而發生傷害,受害人受傷之后找不到動物飼養人,因動物無主、無管理而無法索賠。

2.飼養動物人沒有賠償的經濟能力。

以養殖戶為例,他們大多負債經營,由政府協助抵押資產貸款買牛,經營中由于牛奶銷售不出或奶牛生病或死亡,養殖就沒有效益,全靠政府扶持。這時,如果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根本沒有能力支付賠償款。

三、多管齊下,破解受害人維權難題

如今,動物致人損害已經為普遍的公共衛生安全問題,由于缺乏針對性的法規制度,職能部門對動物飼養人、以及對無主動物的處置上面臨諸多問題,對無主動物,還依靠社會上保動人士自發行動,由于缺乏資金、場地、人員限制,無法滿足需求,絕大部分小動物仍在流浪中;對有主動物,因缺乏有效管理,發生傷害時也找不到相關飼養人,或拿不出被某動物傷害的證據,索賠困難。那么為破解這樣的難題,社會各界需要從以下方面多管齊下:

1.將對動物飼養的登記、日常管理、免疫等工作納入到城鎮管理或鄉村管理部門的職能中,成立專門的動物管理機構,根據各部門的管理區域對飼養動物的家庭人員、飼養動物種類進行清楚的登記,給所飼養動物編號掛牌,一旦發生傷害事件,受害人既能準確識別動物,又能通過相關管理部門找到此動物飼養人,讓飼養者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

2.一旦發現無編號動物,相關部門立即將其控制在專門設立的管理場地內,采取公告方式或一定區域內廣播等方式查找飼養人,如有人認領,予以登記掛牌;一定期限內如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

3.以養動物而拒不按規定履行登記注冊、防疫等義務的飼養人,輕者予以行政處罰,強制其履行飼養人義務,重者按相關法律規定制裁,就象治理酒駕一樣來治理飼養動物行為,將飼養動物行為納入法制規道。

4.設立動物致人損害賠償基金,同時設立基金會對不同程度損害的賠償限額,對飼養人無能力履行賠償義務的動物致人損害案件,或無主動物致人損害案件,啟動基金的職能及時給受害人經濟補償,讓每一位受害人都能得到撫慰。

5.設立無主動物管理基地,制定基地管理辦法,對無主動物或出賣、或飼養、或處理。

篇7

[關鍵詞]遺棄或逃逸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

一、遺棄、逃逸動物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從民法上侵權責任的一般理論來看,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為:須是飼養的動物;須有動物的加害行為;須有損害的發生;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對于遺棄、逃逸動物,除了滿足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包括兩個要件:須為遺棄或逃逸的動物、須在遺棄或逃逸期間致害。

“遺棄”,包括拋棄和遺失。對于被拋棄的動物,可以視為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放棄了對動物的所有權,而遺失的動物,則認為是原管理人或飼養人暫時喪失了對動物的占有,所有權仍屬于原主人。“逃逸”,是指飼養人或管理人非基于本意而喪失對動物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有新的占有人重新占有動物的情形,一般認為動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仍屬于原所有人或管理人。

遺棄或逃逸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確定還具有時間的特定性。這一損害必須發生在動物逃逸或被遺棄期間,如果遺棄或逃逸的狀態消失,則責任主體的確定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

二、遺棄、逃逸動物致害的責任主體

動物逃逸或者是被遺棄的情況也就是動物與其管理人或飼養人的占有相脫離的情況。按照危險責任的控制理論來說,在所飼養的動物與其管理人或者飼養人相脫離的情況下,危險責任分配的確定分為兩種情形:基于管理人或者飼養人真實意思的脫離和非基于管理人或者飼養人真實意思的脫離。

(一)動物基于管理人或飼養人真實意思的脫離情形

所謂動物基于管理人或飼養人真實意思的脫離情形,就是指管理人或飼養人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使所管理或飼養動物離開原管理人或飼養人的管理或控制的情形。這種情形主要就是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的拋棄。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拋棄所飼養的動物,表面上使得動物成為了無主物,但實際上,使動物處于一種“流浪”的狀態,從而導致其在此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究其根本是由于原管理人或飼養人的拋棄行為所致,應當由原飼養人或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如果是將帶病的所飼養動物拋棄,那么拋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是一種直接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因此,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被原占有人拋棄的動物之后又重新被人占有,在發生損害結果時責任主體應當如何確定?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即直接由新占有人承擔,實際并不然。判斷新的占有人是否應當成為責任主體,主要是判斷新的占有人是否利用動物,實際的享受動物之利益,如果新的占有人事實上支配動物,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動物,即滿足了動物致害責任主體的兩個要素,就應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如果新的占有人占有流浪動物,是出于為他人管理動物的目的,并不使用動物以享受動物之利益,也就是法律上的無因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動物的新占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動物的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承擔嚴格責任。

(二)動物不是基于管理人或飼養人真實意思而脫離的情形

動物不是基于管理人或飼養人意思而脫離,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1、因侵權行為而非法占有他人管理或飼養的動物。這里所指的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搶奪或者盜竊等手段奪得他人管理或飼養的動物的情形。對于非法占有人(比如偷盜的人)能否成為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理論上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上的動物管理人或者飼養人是指以合法的根據管理或者飼養動物的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實際占有或管理動物,那么其就能夠成為動物的管理人或者飼養人,其理論依據是“誰能控制危險,誰能受益,誰就應承擔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動物致害責任主體應具備的兩個要素皆是從事實層面來說的,竊得動物之人在法律上雖是無權占有人,但是其直接控制動物,享有動物之利益,是符合動物致害責任主體的要素的,因此被盜動物致害時應由竊得動物致人承擔責任。

2、自行脫離原管理人或者飼養人的動物。這種情況下,依據被管理或飼養的動物是否已被其他人控制的情況分為兩種情形:存在新占有人的情況上文已詳細羅列,下面主要來分析不存在新占有人的情況:如果是一般的家禽、家畜或家養動物等逃脫后成為流浪或者無主動物的,原管理人或飼養人仍應承擔責任。如果是馴養的野生動物回復到野生狀態下傷人的,因為馴養的野生動物回歸自然后已經重新成為野生動物,動物的原管理人或飼養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應當按照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規則來處理,但是該動物逃逸后,原管理人或飼養人仍然負有設置或公告警告標志的義務,如果未盡到此類義務,還是不能免責。

三、總結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設立可以說為動物侵權的責任確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其難免會有疏漏與不足,例如第82條的規定。本文通過對遺棄、逃逸動物致害責任的分析,最終詳細確定了責任主體,希望對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的解決盡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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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但我自認離不開。

風大,太陽大,五月初的天,我跳上了一輛出租車,對著司機說:“通州運河公園?!?/p>

從二環的起始點,到五六環之間的目的地,將近1個半小時車程,跳下車來,堪堪一算,今天增加的碳排放大概該有個4〜5kg了。繼續走,進入一個鬧騰的有著各路動靜各色人種的地帶,突然覺得口渴,于是買了瓶綠茶(價格大概為正常時期兩倍),旋開蓋來,在門口被一個女孩攔住,她遞給我一只大紙杯:“飲料瓶不能帶進去?!倍ňσ豢?,塑料瓶子果真已經在她身邊堆了幾個垃圾桶。而這種寫著“2011北京草莓音樂節”的容器,接下去將不時晃到我眼前來,和女孩們的短褲長裙還有男孩們的修身襯衫一起,然后,于傍晚時分齊齊被掃進清潔工人的垃圾車,去往某個焚燒廠。

整個場地只有少量林木,草倒是長得不錯,可以隨地坐躺下來。主辦方為這次音樂節設了四個主舞臺,以及跳蚤市場區、餐飲區、藝術展示區若干,比起平日冷清,熱鬧得有些過分。三天里人流涌動,臺上solo臺下pogo,也許在瘋狂程度和規模上還比不上Woodstock、Love Parade之類,但氣息氛圍也大抵如此了,人類的力比多需要尋求釋放,聚眾狂歡,正是最好的方式。伴隨狂歡,則是物資的極大消耗與浪費,除了那些多出來的紙杯子,還有廢棄的彩棚和支架、塑料和金屬(可以很確定地告訴你,這些東西的回收成本其實還蠻大的)。

同時這毫不妨礙有人在場地旁邊設立寫著環??谔柕臉伺?,樂隊在曲子里夾進詛咒環境破壞者的歌詞,藝術家在作品里反映他對自然的無上贊美和回歸原始的姿態。說到底,人是一種太矛盾的動物,矛盾到可以一邊砍伐樹木一邊在用樹木做成的紙書上印“保護樹木吧,它們是我們最好的朋友”。

沒有辦法,因為大腦設置中有腦腹側被蓋區這樣的快樂中樞,所以對快樂的追求將成為人至死也無法泯滅的一個生存必需,另一方面,這更是生存的重大意義所在。即便明白自己的大部分作為無益于這個星球上的花草長得更好,無益于讓其他動物們獲得安寧生活,我們也不可能因為這種“多余”而退出。

除了快樂,還需滿足自己對愛、對美、對善、對溫暖的追求,與欲望還有期待相處的漫漫長夜,無異于狼奔豕突,根本不知道自己犯了多少錯。

人設計了開初,就是沒搞定結尾

前些日子,剛從佛羅里達回來做野外考察的朋友之一,做的是植物生態學研究,邀我見面喝茶,閑說起了當地一樁官司。有位流浪漢把我這位朋友的一位同行告上了法庭,因為生態學家用槍殺死了一只貓,對,不是知更鳥。原因是這樣的:這位流浪漢棲身在一座橋下,已經與這只流浪貓相處了數月,平常還會牙縫里省下好吃的來給它喂食,不知不覺建立了深厚感情,視其為心靈慰藉。而這位生態學家就住在左近,每天用望遠鏡觀察周遭鳥獸,過程中見到流浪貓戲弄并殺死了許多小鳥―有的據他專家級的眼光來鑒定,還是稀有品種―是可忍孰不可忍,某天早晨,終于沖動地舉起槍來。

朋友的講述戛然而止,官司最后的決斷也尚不清楚。其實關于貓,人類最親密寵物之一,大多數人可能不會想到它是多么危險的一個物種。“野生動物協會”(The Wildlife Society)旗下一本叫做The Wildlife Professiona的雜志在今年的春季刊上,特別對此作了剖析。一系列文章聚焦那些漫游著的野貓,探討了它們對其他野生物種、對棲息地,對人類以及動物健康的影響。其中揭示出來的事實如下:據估計,在美國,野貓平均每天要殺死超過1百萬只鳥(美國本土800多種鳥類之中超過1/3瀕臨滅絕),有一些研究甚至認為每年的數量達到了十億級別,經過它們肆虐致死的鼠類、爬行類和其他小動物,數量更達到了這個數字的兩倍;而且野貓總數還在呈現上升趨勢,美國的數據是大約在1.17億〜1.57億之間,這和整個貓群體的數量上升是一致的;貓能向其他野生動物和人類傳播狂犬病、弓形體病、傷寒、鼠疫,以及許多其他病毒和寄生蟲疾病,2008年,貓引起的狂犬病為狗引起的四倍之多。

游蕩在北美各地的貓很多引進自中東,非本地物種,國際自然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已經把它們標注為“世界上最糟糕的”入侵物種,這些家伙作為北美大陸上數量最多的肉食動物,作為許多其他動物的天敵,在摧毀著當地生態。

回味這故事,五味雜陳。最初,一小部分人帶著可愛小動物踏上去往他鄉(也有可能是返鄉)的路途,只不過出于憐惜,像那位流浪漢一樣從心底覺得可作為很好的陪伴,他們決然沒有想到日后局面失控時將出現的問題。倘使把一切歸罪于祖輩們不慎引入了會帶來麻煩的物種,痛徹心肺反省反悔為什么當初⋯⋯不不不,問題不該這樣來看,此屬于太片面的局部認識,相對于身負彌天大罪的貓們來說,世界上還有更糟糕的入侵物種存在,絕對更為不可赦―那就是人。不是嗎?人設計了開初,就是沒搞定結尾。

科技乃本性使然

行文至此,有必要強調說明一下,無意用這些文字來指斥(更像是自責)人在生存了數百萬年的星球上犯下的所謂“罪行”,恰恰相反,我想說的是,明白和接受這樣的自身,再去作為,也許是更為積極的態度一種。我會帶著些微的抱歉來面對所擁有的生活,且享受它,不多過問是非對錯。

此刻,坐在屏幕和鍵盤前敲下一堆字,查閱資料,發表言說,所倚仗的這個叫做互聯網的東西其實也不算個好東西―它上頭那些遍布全球的數據中心正消耗著大量電能,不斷地傾吐碳排放,據說其2020年達到的污染程度就將超過航空業。

但我自認離不開。那些已經發生的、正在發生的、將要發生的事態,無不和當時當地、根據需求做出的選擇有關,明智也罷,混帳也罷,事后再去做情感和收益的平衡都不啻一場亡羊補牢。有個奢侈至極的夢想是我們擁有先知一般的力量,把所有態勢納入可控范圍。這就必然地要求對事物做某種程度的洞悉、去知其原理和應對,如此,才恍然科技之意義所在―原來,它竟是為調適人的本性而生,美好因促成我們的快樂,丑陋因放任我們的快樂。毫無疑問,它也一定隨我們的存在而繼續存在,繼續發展。

突然地想起前些日子令得大家人心惶惶的日本核泄漏事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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