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法的基本原則8篇

時間:2024-02-18 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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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法的基本原則

篇1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币灿腥苏J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p>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袄嬲f”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篇2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 理論基礎 現實根據 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 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 ?!币灿腥苏J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 。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主權和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 。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 。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 。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 。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袄嬲f”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 :(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程度,征稅必須使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 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

法告訴我們,一項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篇3

論文摘要: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中的具體體現,具有引導我國稅法改革的功能。在學理上探討和界定量能課稅原則的內涵和 法律 地位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強烈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內涵 

 

談到量能課稅原則,我們有必要先討論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與稅法的另一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相對的一種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稅收法定主義的一種補充性原則。①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稅收法定原則的主旨主要是法律形式主義的,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嚴格依據法律形式上的規定,而較少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反,稅收公平原則更多的是從實質平等、實質正義的角度考慮問題,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不僅應考慮納稅人量的負擔能力,更應考慮質的負擔能力,實現稅收征納的人性化,從而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

那么,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中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其實,關于稅收公平原則更為詳細的含義,一直存在兩大傳統—利益賦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法學的 發展 歷程里,學者們圍繞這兩大傳統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何者更有利于公平的實現。利益賦稅原則認為稅收是社會成員為了得到政府的保護所付出的代價,納稅人根據各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即公共服務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應的納稅。量能課稅原則則認為稅收的征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征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

比較這兩大傳統,我們可以發現,利益賦稅原則把稅收公平的基點定位在納稅人從公共服務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量能課稅原則將稅收公平的基點定位于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強弱上。實際上,進一步思考,我們會發現,衡量稅收公平的這兩種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實質上反映了對稅法性質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認識和態度。利益賦稅原則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在于征稅主體—國家一方,體現的是一種“國家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它只要求納稅人根據其從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中獲得利益的多少繳納相應的稅賦,而不考慮其實際負擔能力。換句話說,只要納稅人從國家的公共服務中享受到了利益,不管有無支付能力,都必須依法納稅。在這種原則指導下制定的稅法必然是一種征稅者之法,即保障征稅者權力之法,保障國家稅收之法。在人類已經跨入21世紀的今天,在人權保障呼聲日益高漲、世界人權事業蓬勃發展的 現代 法治社會里,這樣的稅法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時時刻刻都有可能對公民的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構成威脅甚至侵蝕。它賦予了征稅主體—國家強大的稅收課征權,而忽視了另一方主體—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致使弱小的納稅人根本無法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這樣的稅法明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在未來的稅法改革中必須摒棄這種“惡法”。而量能課稅原則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在于納稅主體一方,體現的是一種“個人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它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前提下,開始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納稅人的個別性上。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 經濟 能力強的多納稅,經濟能力弱的少納稅,無經濟能力的甚至可以不納稅。如果堅持這種原則的指引,那么,制定的稅法就必然是一種納稅人之法,即保障納稅人權利之法、保障納稅人的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之法,這種法律必然是一種“良法”,定會得到納稅人的廣泛認同和遵守,從而實現法律實施的預期效果和目的。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收公平原則的法律價值判斷標準,雖然可以較好的解決稅收在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問題,但是從稅收觀念過渡到可以統帥稅收法律規則的法律原則卻仍然需要法學做出諸多的努力。近年來,隨著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開始引起學者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對于這個問題,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概括地說,大家的分歧集中在量能課稅原則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一項稅法的基本原則的爭論上。如日本學者金子宏將量能課稅原則并入稅收公平主義原則之中,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 臺灣 學者葛克昌、陳清秀也持有相同的觀點。另外,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量能課稅只是立法原則,不是解釋和適用稅法的指導性原則。當然,也有很多學者對此觀點并不贊同,在此不一一列舉。② 

筆者以為,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國家對公民財產的一種“合法占有”,從形式上看,侵犯的是公民對其私人財產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所有權,這種私人財產權是一種憲法權利,是一種基本人權,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前兩款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 法律 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因此,為了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納稅人的憲法權利能夠切實得以實現,稅法必須對國家的課稅權進行規范和限制,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否則,將有可能造成對納稅人基本人權的不適當侵犯,從這個角度也可以看出,我國稅法未來的變革方向應當走“納稅人之法”的道路。目前學者們對于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基本原則已達成共識,但是,單靠稅收法定主義不足以支撐、維系整個稅法“大廈”,難以對納稅人的基本人權提供天衣無縫的“保護網”。因此,必須在稅法中引入另外一項基本原則,使它和稅收法定原則一道來共同防御國家權力對公民財產權的威脅,并指引以后的稅法改革。而量能課稅原則的重心在于實質合理性,根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公平分配賦稅,這兩種原則一剛一柔、一表一里,既能從形式上保證國家課稅權的依法行使,又能從實質上確保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因此,將量能課稅原則確立為稅法的另一基本原則,使之規范稅法的各個領域,將會有效地調節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剛性,并最終實現“納稅人之法”的改革目標。 

 

注釋: 

篇4

關鍵詞:稅收公平;稅法公平;社會公平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意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及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稅收立法和執法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研究稅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具有理論上的知識意義,而且具有應用意義。它對于指導稅收立法、規范稅法解釋、克服成文稅法之缺陷、發揮稅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確立稅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完善稅法體系、規范稅法功能、保障稅法實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平原則對社會的分配、個人權益、各方利益乃至社會的發展都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古今中外,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我國的稅法學研究雖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學者們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稅收公平原則”,直接將其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從而嚴重弱化了該原則對稅收理論及實踐的指導意義,導致稅法不公平現象嚴重。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稅法公平原則的應有含義,實際上,稅法上公平原則的內涵要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這一表述所包含的內容,筆者將其表述為“稅法公平原則”而不是“稅收公平原則”。原因有二:第一,“稅收”更體現的是一種經濟學或者說是財政學上的概念,而不是嚴謹意義上的法學概念,直接將“稅收公平原則”作為稅法基本原則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亂。第二,稅法上公平原則的內涵要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公平是一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豐富的概念。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滲透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又融會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稅法公平原則”這一稱謂。

        實際上,稅法公平不僅包括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即傳統上所說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而且還應該包括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的征納稅公平和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由此上升至一種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平。本文先從誤導稅法學界多年的稅收公平原則談起,然后論述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區別,最后詳細闡述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1稅收公平原則的演進及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稅收公平原則的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他認為,稅收應盡量公平合理,對納稅人要一視同仁,稅收負擔要相對穩定,不能超過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但是第一次明確、系統的闡述稅收公平原則的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在其代表作《國富論》中,他明確提出了稅法的四原則,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內涵的平等原則。他指出平等原則是指“一切國民,都須在可能的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納國賦,維持政府?!?9世紀后期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adolf wagner)提出了稅法的社會正義原則,這一原則又分為兩個具體原則,一是普遍原則,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納稅;二是平等原則,即根據納稅能力大小課稅,稅收負擔力求公平合理。進入20世紀后,資本主義社會進入了壟斷階段,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得凱恩斯學派進一步發展了稅收公平理論。此后,西方學者一致認為當代稅法的最高原則就是“效率”和“公平”。

        稅收公平原則在西方的演進有其合理性,我國稅法學者也普遍接受了這一原則。對于這一原則,中外學者已經形成了共識,即所謂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納不同的稅。”因此,“公平是相對于納稅人的課稅條件說的,不單稅收本身的絕對負擔問題?!庇纱丝磥?,將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表述為“稅負公平原則”更為科學一些,因為它表示的是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分配。這一原則包含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①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稅制應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橫向公平強調的是情況相同,則稅收相同。例如:我國現在正在立法進程中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就是為了實現橫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第一,稅法應當從法律的高度,排除對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不應有的免除納稅義務,只要發生稅法規定的應納稅的行為或事實,都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二,稅法對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規定應當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實行差別待遇;第三,稅法應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都應盡納稅義務,不論收入取于本國還是外國,只要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都要盡納稅義務。

        ②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即稅制如何對待條件不同的人。例如:高收入者應當比低收入者多納稅?,F在各國在個人所得稅上采用的累進稅率制就是為了實現縱向公平。一般來說,采用累進稅率可以實現對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分配公平,體現稅負的公平原則。

        怎樣才能做到稅負公平呢,西方學者先后有“利益說”和“能力說”?!袄嬲f”亦稱“受益標準說”,即納稅人應納多少稅,應根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來確定,沒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納稅。但是,“利益說”將稅收視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自愿支付,即納稅是建立在個人的邊際效用評價上,因此個人容易低估實際收益,而且對免費搭車的策略行為無能為力。所以現在它被“能力說”取代?!澳芰φf”亦稱“能力標準”,是指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依據納稅。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目前多是以納稅人的所得為主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對納稅人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制。

        2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比較

        雖然在事實上,稅收公平原則與稅法公平原則具有緊密的聯系,是稅法公平原則部分實質性內容的來源,但它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分配關系或經濟杠桿作用的體現或表現,因此,它是一種經濟原則。而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內容雖然包含稅收公平原則,是對稅收公平原則內容的反應或體現,但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原則,是經濟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屬于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只是稅法公平的一個結果,只有稅法公平了,稅收才能公平。因此,他們兩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也是根本的。只有把握了兩者之間的這種根本的區別,才能真正從本質上把握稅法公平原則的本質。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稅收公平原則是一種稅收原則,稅收原則是稅收在執行職能中處理所涉及的諸如稅收總量、稅負分配、稅后經濟影響等各種問題的經濟意義上的準則。稅收公平原則即是其中關于稅負分配的基本原則。而稅法公平原則是一種法律原則,是指稅法活動始終遵循社會公平。它不僅關注經濟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實現整個社會層面上的公平。這里的社會是包含了經濟、政治、環境等多方面的統一體。

        第二,經濟上的稅收公平主要從稅收負擔帶來的經濟后果上考慮。而法律上的稅法公平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還要從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考慮稅的公平問題。納稅人既可要求實體利益上的稅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稅法公平是有具體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這種公平可以得到立法、執法、司法上的保障。比如:立法者在立法時就試圖將所有的人成為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避免使某些人有超越稅法而享有不納稅的特權;征稅機關在征稅時不能對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歧視性對待,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特別優惠,因為對一部分納稅人的特別優惠,很可能就是對其他納稅人的不公平;當納稅人收到征稅機關不公平的待遇時,他可以通過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直接以行政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免受不公平的對待。

        3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實際上,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現在稅法學界所公認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它包含稅收公平原則而又不限于稅收公平原則。稅法公平原則應當包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納稅人之間的區際公平及代際公平等等。稅法公平本身不是目的,這些公平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終極的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益。

        3.1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

        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實際上就是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在前文對其已有詳細論述,此不贅述。

        3.2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

        隨著稅收法律關系的“債權債務”性質日益被人們所接受,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征稅機關在征納過程中不能只享有權力而不須承擔任何義務,納稅人也不能只承擔納稅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否則,稅法的這種不公平就會引起納稅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于稅收收入造成消極影響。因此,合理的分配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權利(力)和義務,就既是建立稅收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也是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我國來說,我國的執法理念還十分落后,在依法征稅上,只停留在“依法治稅”的層面,只是讓納稅人守法而忽視怎樣使權力服從于法。導致稅務機關特權思想嚴重,侵害納稅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買稅賣稅、從中漁利的行為一時難以根除。當務之急就是要在憲法中規定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要尊重納稅人合法權利,平等、公平地對待每一個納稅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征稅意識;納稅人也要樹立依法納稅的意識,因為他的偷逃稅,就是對其他依法納稅人的不公平。最終建立起和諧的征納關系,實現征納稅人之間的公平。

        3.3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

        稅收是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價格,納稅人繳納稅款就是為了從國家獲得相應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如果國家提供給納稅人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與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在數量和質量上不相符合,就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國家必須為了納稅人的公共利益而合理適用稅款,相應地,法律應該賦予納稅人對國家用稅的監督權。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稅款被不正當地濫用,實現真正的用稅公平。

        稅法中賦予納稅人監督用稅的權利應該包括:監督稅收制度和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使稅收立法民主、公正、合理,從源頭上保證用稅公平;監督稅款的保管,使之得到安全的保管,不被挪用或貪污;監督稅款的使用,每一筆稅款支出都應該經過預算,經過人大審批,并且每一筆稅款支出都要向納稅人公開,由納稅人評判其合理性。

        3.4其他

        傳統的稅收公平僅限于追求一個國家(地區)一定時期內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即人際公平。在經濟全球化作用下,人類要保持可持續發展,稅法公平還應包括當代人與后代人資源共享的代際公平和不同國家(地區)平等參與的區際公平。不管是以上何種類型的公平,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保證社會在公平的環境下實現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稅法的公平原則是指導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關于稅法公平原則的理論和立法。在我國目前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推進稅法建設,實行依法治稅的過程中,將稅法公平原則良好地運用與貫徹其中,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會對我們建立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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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法所得;可稅性;稅法基本原則

當前,非法收入已成為貧富分化、社會公平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大量的非法收入游離于稅收之外,不僅導致稅收收入大量流失,阻礙國家實施宏觀調控,也導致政府形象受損,社會矛盾加劇。雖然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對非法收入應否征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對非法收入課稅已普遍為學界所接受,我國的稅務實踐在此問題上已取得很大進步。1998年,沈陽市地稅局了《沈陽市娛樂服務業臨時服務人員稅收征管辦法》以及2006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在娛樂、服務業提供臨時服務取得報酬的擇校費等納入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這表明,對非法所得征稅已成為我國稅收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應稅所得"與"非法所得"

"收入在本質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指民事主體所占有的特定財物。其客觀上表現為一定財物,本身沒有合法或非法的區別,只有當其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為民事主體發生了聯系,才會產生適法性的問題。"[1]由于法律關系客體本身不存在合法、非法的區別,那么非法所得則是指收入的取得方式和途徑存在瑕疵。也就是說收入的取得方式不符合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

應稅所得是指納稅人進行生產經營或提供相關勞務而獲得的收入或報酬。在我國,應稅所得尚無統一的定義。但是綜合各理論來看,"應稅所得"一般需要具備合法性和連續性兩個要素。例如,馬國強在其所著的《稅收學原理》中,將應稅所得定義為"應稅所得是企業單位及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連續獲得的能夠增加經濟能力的貨幣進款"。劉劍文在其所著的《稅法專題研究》第一版中,其將應稅所得定義為法人或自然人在特定時間(通常為1年)所具有的,合法來源性質的連續性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其在2006年所著的《稅法專題研究》第二版中雖然將合法性從應稅所得的特征中剔出,但對應稅所得仍采用了這一概念。合法性是否是應稅所得的構成要素?本人認為之中觀點有待商榷。理論上,關于應稅所得的理論學說主要包括"流量學說"、"周期性學說"、"純資產增加學說"以及"所得源泉說"。而幾種學說的不同點在于征稅客體的范圍界定,而非對征稅客體是否合法進行價值判斷;實踐中,我國并沒有哪部法律法規將"合法性"作為征稅客體的特征之一。我國法律對于應稅所得并沒有給予統一的定義,而是采用列舉的方式,但都沒有明確將非法收入排除之外。

綜上所述,應稅所得的確定取決于稅收的要素,強調的是存在可征稅的利益。而非法所得強調的是法律對收入取得方式或途徑的價值判斷。因此兩者不是同一層面的問題,并不互相排斥。

二、非法所得之可稅性分析

可稅性是張守文教授在2000年提出的,他認為"征稅是否合理,不應僅看經濟上的承受力,還應看征稅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稅是否合法,不應僅看是否符合狹義上的制定法,而且更應看是否合憲,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2]該理論研究的著重點是如何在立法上有效界定征稅范圍,確保國家征稅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可稅性包括經濟上的可稅性和法律上的可稅性。前者是指征稅經濟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后者是指征稅法律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首先,從經濟上的可行性來看,"非法所得從形式上來看可以是收入也可以是財產或其他收益,但無論是哪種形式,均符合收益性標準"[3]存在收益即存在征稅經濟上的可能性。其次,從法律層面而言,對非法所得課稅也具有合理性。它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所要求的稅賦應當由社會成員普遍、平等分擔,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在合法性方面,對非法所得征稅也不存在障礙。事實上,對于非法所得征稅問題的討論主要是理論問題,我國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所得均未將非法所得排除在外。因此,對非法所得征稅不存在違法問題。事實上,在現實的稅收征管過程中,也不可能將非法所得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三、非法所得課稅契合稅法的基本原則之要旨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全部賦稅法律規范,在賦稅關系的調整中具有普遍價值,任何賦稅活動都必須遵循和貫徹的根本法則或標準。[4]稅法基本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的集中體現,是確立稅收關系的根本出發點和基本準則。對非法收入課稅的合理性在于其是稅法基本原則的必然要求。

(一)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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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稅收問題的提出

2002年以來,不斷有報道見諸報端[01],反映我國對信托公司的雙重征稅已成為阻礙信托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且對于公益信托,亦無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02年8月3日舉行的"2002資產管理高級論壇"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的同志也做了類似的表示。他們認為,隨著資產管理活動的日趨發達,其主體多元化和環節多元化的特點日趨明顯,現行稅收政策法規多有不適。目前在流轉稅和所得稅上已經提出了一些改革設想,避免雙重征稅將是考慮重點之一,但具體實施還有待時日。在流轉稅方面如果規定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轉移資產的環節免征稅就可以避免雙重征稅。而在所得稅方面設想的方案主要有五個:一是對投資人征稅,對信托公司免稅;二是對投資人免稅,對信托公司征稅;三是對雙方同時征稅,但對信托公司征的稅,在對投資人征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雙方同時征稅,但降低稅率;五是開征利得稅。[02]

信托公司基于信托遺囑和信托契約而管理信托財產,其目的主要是為受益人謀求利益最大化,在性質上,信托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與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基金受益人所建立的契約關系基本相同。然而,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上,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即頒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明確了基金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的征收問題。2001年4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再次頒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61號),規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長到2003年12月31日止;同時規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2000]8號)中規定的"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基金單位,在2000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長到2001年12月31日止。相比之下,《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后,時至今日,對有關信托的稅收問題仍未解決,信托業的上述呼聲反映出該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性,因此,加強對信托財產管理過程中的稅收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二、我國臺灣地區信托相關稅法的修正及其立法經驗

我國臺灣地區于1996年與2000年分別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業法》"。2001年5月29日又通過了七大信托相關稅法的修正案,從而使財產信托法和與之配套的稅制體系日趨完備。然而此前,由于與信托相關稅法未能同步完成修正,造成臺灣的機構即使已經換領了信托執照,卻無法全面開辦信托業務。臺灣于2001年7月1日起信托相關稅法修正案正式施行,稅法作為發展信托的配套制度之一,它的修正與完善為臺灣信托業的發展掃清了稅收法律方面的諸多障礙。

研究臺灣信托稅法的修訂,可以發現其增訂的法律條文有:"《所得稅法》"第九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土地稅法》"第四條、"《房屋稅條例》"第二條、"《平均地權稅條例》"第四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及"《契稅條例》"第二條。這七大稅法修正案涉及有關信托方面的具體如下:[03]

1、土地為信托財產時,其信托關系人間移轉,不課征土地增值稅。信托財產為不動產,其于信托關系人間移轉不課征契稅。

2、房屋為信托財產者,以受托人為房屋稅的納稅人,而公益信托供公益活動使用的房屋免征房屋稅。

3、明訂信托利益的受益人為信托所得的納稅人,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以受托人為信托利益的納稅義務人。為避免信托財產發生的所得因為累積不分配,致受益人在實際取得年度運用較高累進稅率,規定信托所得原則上應于發生年度課征所得稅。

4、為鼓勵公益信托的設立,明訂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標準的公益信托者,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可以免納所得稅。

5、明訂信托基金當年度發生的信托利益,除營利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以及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外,在次年度未作分配者,應就其未分配部分,以受托人或證券投資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按10%稅率扣繳所得稅。

6、明訂遺囑信托具有遺贈性質,其信托財產在遺囑人死亡時仍屬遺囑人所有,應并入遺囑人的遺產課征遺產稅。信托關系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所遺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征遺產稅。

7、信托契約約定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以第三人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受益人雖尚未實際取得信托利益,但實際上已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依法應課征贈與稅。

8、因遺囑成立的信托,在成立時以土地為信托財產者,如屬應課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時,其原地價是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9、明訂受托人因公益信托而標售、義賣與義演的收入,除支付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務之用者,免征營業稅且不計入受托人的銷售額。

10、受托人移轉信托不動產給委托人以外的歸屬權利時,應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根據臺灣"《信托業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其信托業經營的業務項目包括;1、金錢信托;2、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托;3、有價證券信托;4、動產信托;5、不動產信托;6、租賃權信托;7、地上權信托;8、專利權信托;9、著作權信托;10、其他財產權信托。臺灣稅法的上述修正體現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加強了對公益信托的稅法支持,并明確了遺囑信托的遺贈性質和他益信托的贈與性質,確立了以受益人為納稅人的各項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從而為各類信托項目的有效開展提供了稅法制度保障。相比之下,大陸目前并未開征遺產及贈與稅和平均地權稅,但是,應該看到,盡管海峽兩岸稅制上存在著差異,而且這些差異勢必各自對信托稅制的設計,但臺灣信托稅法對大陸的借鑒意義是不容質疑的,我們設計信托稅制時完全可以借鑒其制度上的合理性安排。

三、我國信托稅制基本原則剖析

在信托稅收的問題上,雖然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國際稅收慣例承認信托導管原理在信托稅收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信托導管原理所蘊涵的指導思想,我國有學者從納稅義務人、納稅總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及公益信托四個方面將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四個,即1、受益人納稅原則;2、稅負無增減原則;3、發生主義課稅原則;4、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原則。[04]確立信托稅制建立的基本原則是信托稅制設計中的核心和關鍵,它不僅有助于深入認識信托稅制的本質,而且有助于在創制信托稅制的過程中得到指導,為信托稅制的目的性解釋提供依據。應該看到,該學者的上述觀點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其著眼點主要放到了信托活動的微觀層面,在與國家現行整個宏觀稅制的協調和統一方面略嫌欠缺,如其提出的發生主義課稅原則,因信托稅收中具體稅種不同,其具體的納稅環節、納稅地點以及納稅期限等亦不相同,而且此問題在信托稅收中不具有普遍性,故不宜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對待。

筆者認為,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應反映信托稅收的基本,并對全部信托稅收活動進行抽象和概括。為此提出如下原則:

1、受益人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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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法所得;可稅性;稅法基本原則

目前社會上貧富分化、社會公平失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有大量非法收入的存在。而這些非法收入游離于正常的稅收之外,致使我國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進而使我國的宏觀調控不能有效的發揮調控作用,政府形象受損,社會矛盾產生并激化。盡管現階段我國并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但非法收益課稅的的合理性已經被學界很多學者所認同,我國的稅務實踐也有一定的發展。1998年,沈陽市地稅局了《沈陽市娛樂服務業臨時服務人員稅收征管辦法》以及 2006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在娛樂、服務業提供臨時服務取得報酬的擇校費等納入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這表明,非法所得課稅的合理性在實踐中已經慢慢啟動。

一、非法所得課稅的相關概念及其界定

非法所得的范圍是隨著實踐和科學研究的深入而不斷擴大的,已經從非法營業所得的利潤發展到涵蓋敲詐、侵占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所得。這個擴張的過程也是隨著實踐中的司法判決和一些部門或者地方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來實現的。

我國對非法所得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的:一方面,從取得途徑和方式上看,非法所得是主體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投資、經營、勞動等行為而取得的收益。也有學者認為還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所得。另一方面,從收入的性質的公開與否角度看,僅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益才可被歸入征稅范圍。最后,從占有的收益能否為法律所認可來看,非法所得即所有權并非是占有人所依法取得的一種收益。

綜上非法所得可以歸納為:取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某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且在獲取途徑和方式上有瑕疵的收益。而應稅所得是指主體提供勞務或生產經營而取得的收益。這些收益是屬于法律規定應當納稅的。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所得是從法律的角度判定其屬于非法收益,而應稅所得強調的是符合課稅要素的收入。課稅的對象是應稅所得,至于是否為合法收入,并不在其考慮的范圍之內。

二、對非法收益課稅之合理性分析

非法所得課稅問題的探討已經有很長時間,其討論的關鍵是:國家應不應該對非法所得征收稅收,對其征稅是否就等于從法律上承認該收益合法的問題。政府對合法收入課稅是稅法的應有之義,而非法收益課稅還是有諸多需要探討的地方。

(一)傳統理論對非法所得課稅的否定。

傳統學者認為不應對非法所得征稅,他們從稅收法定這一原則出發,認為納稅之后就相當于承認了該收益的合法,所以僅合法收益才能被征稅,非法律規定的行為則不應該對其課稅。從稅收法定來看,征稅前需先立法,征稅對象是直接由法律規定,未經立法不得征稅。所得一旦被法律規定為征稅對象,那也就意味著國家認可其為合法收入。因此,非法經營所得不應為納入課稅范圍。

另一方面,從社會道德角度上看,為社會道德所否認的行為,也不應該課稅,如對從事的工作人員就不應該課收稅收。顯然,若法律對其規定其應該繳納稅收,那就相當于承認了其合道義性,這從道義的角度思考則是違背社會道德的。

(二)征稅不能使非法收益取得合法地位

對非法收益課稅,使人們產生了一個學理上的困惑即課稅是否會致非法收益轉變為合法收益,或者是否可能成為非法行為人將黑錢"漂白"的途徑?理性和實踐告訴我們:征稅并不能使非法收益取得合法地位。

不同的部門法規制不同領域的內的社會關系,稅法是立法部門制定的授權政府部門征收稅款的法律,同時也明確了劃分公民財產權與國家征稅權的法律界限,進而保護公民的財產權不受國家征稅權的非法侵犯。所以,稅法的規則設計在于授予政府征稅的權力,以及相應的納稅體權益。稅務機關對某種收益征稅只是表明稅法確立了對某項收入的征稅權,并不直接等同于對其合法性的法律確認。因此,征稅行為只是國家對公民某項財產權的剝奪,并不包含對其性質合法與否的認定。

(三)非法所得課稅的課稅性分析

可稅性是張守文教授提出的,他指出"征稅是否合理,不應僅看經濟上的承受力,還應看征稅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方面;征稅是否合法,不應僅看是否符合狹義上的制定法,而且更應看是否合憲,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1]這種說法是從立法層面上講的,以確保政府征收稅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可稅性包括法律上的可稅性和經濟上的可稅性。后者是從經濟的角度談征稅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前者是從法律的角度談征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課稅有其合理之處。它是稅收公平原則的應有之義,對于促進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具有積極意義。在稅收法定角度來看,也不存在障礙。另一方面,從經濟上的可行性來看,"非法所得從形式上來看可以是收入也可以是財產或其他收益,但無論是哪種形式,均符合收益性標準"[2]存在收益即存在經濟上課稅的可能性。事實上,這一問題的討論只是在理論界比較多,在稅務實踐和稅收征管過程中,無法完全將非法收益排除在課稅范圍之外。

三、我國對非法收益課稅之合法性分析

目前關于非法課稅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普通民眾不理解并反對這一觀點,認為這將會使非法收入合法化。而法學界的學者則有很多支持這一觀點。認為征稅行為并不能使非法收入合法化,滿足課稅要見的收益就該征稅,并不只對合法收益征稅。一項收入是否具有可稅性主要看其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件。至于其合法與否并不在稅務機關考慮的范圍內,對一項收入征稅也并不意味著認可了該筆收入的合法性。筆者支持后一種觀點。

目前從各國的稅務實踐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征稅機關在征稅之前并不知作為征稅對象的收益是合法與否,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 40 條明確規定, 滿足全部課稅要素的行為或部分課稅要素的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的命令或禁止性規定, 或者違法善良風俗的情況而妨礙對其行為課稅。美國的相關判例確立了不管收益的形式和源泉如何以及合法還是不合法, 只要能夠增加負稅能力,該收益就應該繳納稅收。例如販賣在各國都被認為是非法行為,但是很多發達國家都對其進行征稅。

稅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稅法規范中的,對稅收關系具有普遍的調整作用,一切稅收活動都應當遵守和執行的根本標準或法則。[3]稅法基本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的集中體現,是確立稅收關系的根本出發點和基本準則。對非法收入課稅的合理性集中表現在它是稅法基本原則的必然要求。

(一)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必然要求

"合理的稅收應當是公平的,這種公平標準就是課稅時對任何人都沒有偏袒",每個都應按照自己能力的比例繳納賦稅。[4]稅收公平原則即"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其包括稅收平等原則和稅收普遍原則。隨著世界稅收法治化的深入發展,稅收公平原則已為多數國家所接受,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稅收制度的首要準則。

稅收的本質是公共產品的對價。國民之所以應就其所得繳稅,原因在于其每一項活動都是在消費公共產品,享受公共服務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其有義務為其消費行為支付對價。非法所得的取得者的經營活動與合法所得者的經營活動一樣,都在消費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其理所當然地要為此支付對價,承擔納稅義務。如果國家僅對合法收入征稅,不僅降低非法收入者實施非法行為的代價,也會抑制合法經營者最近守法的積極性,造成新的不公平。"事實上,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本身之間的不公平與是否對兩者進行征稅的不公平問題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對非法所得征稅雖然不能改變前者的不公平,但至少會防止新的不公平的產生。"[5]

(二)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優先原則的必然要求

依據現代稅法理論,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家為債權人,納稅人為債務人,當納稅人發生了包括稅收債務在內的各種債務的混合時,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有優先受償的權力。稅收優先原則主要包括國稅優先,稅收債權優先于一般債券以及稅收優先于經濟合法性審查原則。而經濟合法性審查優先原則,則可以很好的解釋對"征稅-合法"這一爭論,為課稅非法所得不等于承認其合法性提供理論支持。

稅收優先于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又稱實質征稅原則,是指,"當稅法確認構成課稅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出現法律關系和事實關系不一致的情形,不能僅依據外觀和形式,而必須根據事實和內容來判斷,除非稅法只規定僅就其外觀和形式進行課稅"。[6]德國《稅法通則》第 40 條規定:"滿足全部課稅要素或部分課稅要素的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規定或違反善良風俗的情況而妨礙對其行為的課稅"。[7]換句話說,只要存在可征稅的客體和主體,滿足課稅要件,無論客體存在的形式是否合法,都應該依稅法進行征稅,稅務機關無需對客體的合法性做出事先的判斷。其主要價值在于對非法行為所引起的稅收規避行為的否認。我國相關法規也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這一原則。如我國《稅收征管法》第 45條也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于罰款、違法所得。

(三)對非法所得征稅是稅收效率原則的必然要求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并通過稅收分配促使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即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對非法所得是否征稅直接影響著稅收行政效率的實現。"如果'納稅一合法'命題成立,意味稅務機關每征收一筆稅款,就必須對納稅人的所得來源性質進行調查和判斷,只有屬于合法所得才能對其征稅。"[8]此種征稅模式必然增加稅務機關工作量,加大征稅難度,導致征稅成本大幅度上升。此外,由于征稅之前需要對客體的經濟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于暫時無法準確判定合法性的所得,還會推遲稅款人庫時間,有的甚至造成稅款流失。"而這些必然導致稅收征管效率的下降,與稅收的效率原則背道而馳,同時,也會影響我國稅收的穩定性,有礙經濟效率的實現。因此,非法收入免征稅賦與稅收效率原則相沖突。

四、結語

綜上分析,結合我國目前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筆者認為應當對非法收益進行課稅。首先,從稅收征管程序上將非法收入納入應稅收入之內。完善稅務登記程序,將合法性模糊的應稅行為等在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改變現在僅合法主體合法收益才能進行稅務登記的現狀。其次,我國稅法應當從立法上明確對非法收入課稅。明確應稅所得的范圍,消除"只對合法收入征稅"沒有法律依據,"對非法收入不征稅"也沒有法律依據的狀態。最后,在執法程序上,將沒收違法所得與征稅相結合。稅收征管機關與司法部門要相互協調、合理分工。稅務機關在征稅中發現有非法收入時,要及時把相關情況告知司法機關,其合法與否的問題交由司法機關判定。同樣,司法機關在發現非法收益時也要監督稅務機關對其征稅。稅收權力和司法權力的不錯位、不越位,客觀上會使經濟社會生活處于一種有序狀態,也增強了對非法收入的監控和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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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璐怡.非法所得課稅辨析[J].法制與社會,2007,(7).

[3]朱大旗.論稅法的基本原則[J].湖南財經高等??茖W校學報,1999,(4).

[4]王鴻貌,陳壽燦.稅法問題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51.

[5]曾玲玲.也談對非法所得征稅[J].法治與社會,2007,(6).

[6]劉劍文.財政稅收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9.

[7]劉劍文.財稅法專題研究(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289.

篇8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DF4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8-0137-03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p>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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