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理解8篇

時間:2024-01-24 14: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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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理解

篇1

關鍵詞:人民調解;社會管理創新;法治

中圖分類號:D915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9-0029-04

“社會管理”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通常在兩種意義上被人們加以使用。狹義的社會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項具體職能,與政府的政治管理、經濟管理職能相對,具體來講,其所涉及的范圍一般也就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1]廣義的社會管理則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等主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觀念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控制以及服務的過程。[2](P4-6)可見,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綜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廣義的立場上使用社會管理這個概念,即強調社會管理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的社會團體、公民個體等群眾力量,而社會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指各類社會公共事務。

為什么當下國家和政府十分強調社會管理需要創新,而又應如何做到創新呢?

筆者認為人民調解制度正是對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詮釋的版本之一,特別是201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納入了規范化的法治管理,彰顯了國家對享有“東方一枝花”美譽的人民調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視。根據《人民調解法》第2條的規定,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此外,這部法律還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后面都體現著一種強烈的人文價值關懷,即國家充分尊重和發揮民間力量的能動性來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和諧。同時,《人民調解法》的出臺既是國家對以往經驗的重要總結,又是對未來社會的美好規劃。因為在過去乃至于現在,人民調解的價值事實上還未得到社會主體的充分尊重和認識,誠如棚瀨孝雄所言:“盡管審判外的糾紛處理與審判一樣關系到每個人的權利實現問題,但到目前為止法律實際工作者和訴訟法學者卻有一種只把視線集中在審判制度上的傾向。”[3](P77-78)正是基于筆者對現實與理論之考察與關懷,擬從人民調解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所體現的法治價值維度進行分析,以期喚起人們對人民調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視與關懷。

一、實現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沒在“規則之治”的陰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來控制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構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當的普適性。然而法治建設作為實踐的產物,并不能像理論家設計的一樣完美,隨著社會的變遷,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顯露。于是,人們開始對法治建設進行深刻反思,從司法的角度來講,那種以國家審判權壟斷糾紛解決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現代化的標志。現代法治應該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過國家法律的控制體系與非正式的社會控制體系之間并不完全對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為補充的。社會管理過程中堅持的“以人為本”的價值導向,恰好與“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謀而合。也只有在這樣的語境之中,人民調解于現代法治的正當性才可以得到正名。這主要表現在:

其一,人民調解在處理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新型糾紛時,有助于填補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規則或習慣。這種規則或習慣甚至有可能會作為一種法外力量影響法律規范的形成和司法過程。在此意義上,人民調解有助于推動法律的發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因此,人民調解在糾紛化解的過程中,十分堅持和強調對國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維護與尊重,同時人民調解員還常會援引民間規范、情理與道德,這不但不會降低國家法的權威,反而有助于國家法律深入基層社會。其三,從人民調解的效果來看,更符合法治的社會需求。雖然訴訟程序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實踐證明,司法并不是萬能的,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糾紛解決,也體現出無所適從。相反,人民調解機制以它特有的親和力回應著當今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力救濟之不足。不僅關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顧到了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

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會的基因。“公民社會”最早出現于18世紀,一開始使用的是“市民社會”的概念,用于指代脫離原始生活狀態的文明社會。隨著古典自由主義觀念的興起,“市民社會”力圖揭示的是其與國家之間的消極對立關系。20世紀70年代末,西方一些國家先后發生了規模浩大的社會運動,致使這些國家紛紛陷入了社會管理的危機,“市民社會”不再強調其與國家間的對抗和制約關系,反而重視與國家間的良性互動關系。20世紀90年代以后,“市民社會”理論更加關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政治訴求,并以“公民社會”代替“市民社會”的概念。如今“公民社會”理論無論是在社會學還是政治學的語境中,都體現為對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積極鼓勵,以實現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公民社會所捍衛的利益之間的總體發展平衡。[4](P22-23)人民調解制度中涉及的關于調解主體的多元化構成機制充分體現了公民社會之價值主張。

篇2

一、重新設計制訂《規定》的必要性

(一) 排除天量外匯儲備困擾

截止2011年3月,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已達30 447億美元,而2009年6月只有2萬億美元。一年多的時間,增幅高達50%,世界罕見。在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蕩及我國外匯儲備資產多元化陷入困境之際,為我國天量外匯儲備尋找出路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解決外匯儲備流量激增,只在存量上做文章仍無濟于事。我國是世界上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在美元量化寬松、歐元動蕩、日元疲軟的背景下,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面I臨著空前艱巨的挑戰。

(二) 適應當今市場發展

究其原因:1.《規定》跨越年代較長,且面臨的法律責任問題正在延伸發展,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2.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外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需要更新;3.管理辦法必須超越生產經營方式,引導生產管理經營超前發展。

(三) 為了控制流動性通脹的需要

抑制通脹已是2011年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通脹有3種:輸入性通脹、成本性通脹、流動性通脹。結匯、售匯及付匯是影響我國外匯儲備增減的主要途徑,和央行投放基礎貨幣有息息相關的因素,外匯占款量增加,意味著貨幣投放量激增,必然帶來流動性過剩的趨勢,也就是流動性通脹是貨幣投放量過多而引發的,要糾正就應從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入手。首先要增速進口,才能做到縮減結匯、加大售匯和付匯速度,減少貿易順差,從而控制流動性通脹,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二、不及時修訂《規定》的弊端

(一) 將引發流動性通脹加劇

從我國國際收支不平衡方面分析,因為資本流入順差和貿易順差不斷擴大,使我國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央行不得不放出基礎貨幣,增加貨幣供應量。由此產生的流動過剩,導致信貸的擴張和投資反彈的壓力。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情況下,采用結匯、售匯及付匯由國家統一收購、銷售外匯是可行的。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進出口貿易日益增加,創匯機會越來越多,外匯儲備無疑也日益激增,央行投放基礎貨幣自然而然快速增長。繼續實施《規定》將引發流動性通脹加劇,對此有關方面應引起重視,加強對企業、個人結匯、售匯及付匯工作的管理,及時制定有效預防措施,控制和制止不良事態發生。

(二) 外匯買賣的風險轉移到國家承擔

《規定》內容是貫穿外匯買賣全過程,企業與銀行之間進行外匯買賣,是在國家匯率調控下進行的,銀行代替央行買賣外匯。從企業買賣外匯來看:是“旱澇保收”,隨時隨地都可以買賣到外匯,不存在為外匯短缺或多余的情況發愁。因此,企業為了規避外匯風險所帶來損失,即“到匯即賣”,無形中形成國家負責結匯、售匯及付匯全程,那么外匯買賣風險由國家承擔。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為企業提供收付匯便捷渠道,減少在途的時間和環節。可是,部分境內企業不愿意把境外收匯存放境外銀行,而是調入境內,其目的是可以及時結匯,使用外匯時又能保證及時買到外匯,從人民幣升值趨勢來看,企業還可以從中受益,但外匯買賣風險卻留給國家負責。

(三) 《規定》難以承擔現有的法律責任

我國當年“寬進嚴出”與現在“嚴進寬出”的法律框架結構相比較有很大區別,二者法律承擔責任恰恰相反。從現行法律責任角度看,應該盡快轉換法律觀念和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行動起來維護國家儲備安全。

三、關于重新設計制訂《規定》的建議

(一) 重新設計制訂我國外匯買賣法律框架

設計外匯買賣的原則,首先應以服從國家需要為前提,以市場為導向,根據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價格面議,隨行就市,不能強買強賣,公開公平開展交易。交易主體是企業、個人與銀行,不能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更不能個人與個人交易。交易市場要求在國內銀行進行,外匯管理局負責事前或事后檢查交易合規性等有關事宜。重新設計制訂我國外匯買賣法規框架還需要有超前的眼光,以實現資本項目兌換和保證國際收支均衡作為主線來考慮,使重新設計外匯買賣辦法有旺盛的生命力,能經得起時間考驗。

(二) 使企業承擔起買賣外匯風險的責任和義務

依據“嚴進寬出”的法律責任,把買賣外匯風險分解給企業和國內商業銀行負責;外匯管理局可以按照企業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要求企業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國家結匯一定數量外匯額度,從而使企業履行國家給予的責任和義務。央行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結匯,要付給商業銀行一定手續費。企業持有外匯即可以存放國內銀行,也可以存放境外銀行。外匯買賣風險完全由企業、銀行各自承擔,外匯管理局對其作檢查監督。與前相比其好處有:1.確保國家外匯儲備增長,確保國際收支平衡;2.外匯管理局從行政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促進了市場經濟發展;3.審批環節廢除,方便企業經營;4.加快企業出口收入以促進人民幣結算,收取人民幣;5.有效抵御來自境外各種不同性質資金流入的套利套匯,起到遏制我國流動性通脹的作用;6.有利于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有利于穩定我國國際收支平衡。

(三) 組織國內商業銀行建立外匯風險機制

篇3

截止目前,全鎮共完成違法建設建筑面積共平方米,完成城管局下達萬平方米總任務的%,超額完成年度治違任務。其中,拆除各類違法建設共平方米,完成立案處罰違法建設共宗,處罰面積共平方米。回顧2018年全年治違工作,我中隊不斷攻堅克難,在整章建制、規范執法、強化巡查等工作上積累了一定的成果性經驗。現將有關經驗總結匯報如下:

(一)強化領導,“五指合力”鐵拳治違。為確保2018年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落到實處,高位配備領導小組,成立以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為組長,分管城管、國土的領導為副組長,城管中隊、國土所及相關部門為成員的治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鎮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并制定《2018年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方案》。多次召開工作“加溫會”,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及各村居要高度重視,提高政治站位,層層落實責任。以上措施切實解決了以往治違“五指分散不成拳”的問題,強化了組織領導,大力提高了各職能部門主動協作意識,為治違工作的縱深開展奠定了組織基礎。

(二)整章建制,強化隊伍規范執法。我中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打擊違法建設。高壓治違更要依法依規,不能片面追求拆除速度。今年以來,我中隊尤其重視隊伍作風訓練,不斷提升執法隊伍素質,確保文明執法,保障治違工作開展又要快又能穩;進一步強化隊伍紀律,每月進行含隊列訓練在內的業務培訓,提升隊伍作風。我中隊執法人員、協管員通力協作,互相學習監督,使得隊伍作風建設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得到加強,一支素質高、戰斗力強的“治違排頭兵”日漸成型。

(三)以點帶面,敢于突破拆違瓶頸。為加快完成本年度的治違任務,我中隊不畏困難,敢于碰硬,對******等違建面積大、拆除阻力大的幾處違法建設進行集中拆除,有力突破我鎮拆違的瓶頸,形成宣傳效應,有力推進良口鎮其他區域的拆違進度。

(四)發動媒體,營造控違拆違氣氛。通過相關媒體、鎮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播放廣播以及拉掛橫幅等多種渠道,我中隊廣泛發動各類媒體,采取系列跟蹤報道、個案重點報道等多種形式,加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工作進展情況。我中隊高度重視對治違工作開展中可能引發的各類輿論問題,及時資訊,確保輿論導向正確;同時在社會上營造聲勢、形成態勢、高壓震懾,營造“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社會氛圍。不僅如此,對違法建設當事人進行入戶走訪,宣傳勸導,做到“戶戶知曉、人人明白”,提高群眾的自拆意識,主動爭取違建戶主的支持和配合。

(五)壓實責任,主拆更要“嚴控”。我中隊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守土有責”的工作原則,在深入推進治違拆違工作的同時,也積極落實創建違法建設零增長活動的開展,及時提高意識,主拆更要“嚴控”。目前,我中隊做到每日有巡查、每月有行動,每季有攻堅。做到抓早抓小,拆早拆小,確保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拆除。按照《*******》,對符合“立查立拆”程序的違法建設實施快速查處,做到“發現一宗,拆除一宗”。今年以來,全鎮共計快速拆除新增違法建設***宗,建筑面積***平方米,全面實現沒有“一平方米”新增違法建設的目標。

回顧2018年全年治違工作,我中隊發現存在以下問題,需要在來年工作中探索解決方式:

(一)執法隊員“兵力不足”。由于**鎮位于北部山區,轄區積大,而我中隊執法人員和執法車輛嚴重不足,持有執法證的公務員僅有***人,也無航拍無人機等能拓展執法范圍的先進設備。尤其接管***后,執法力量難以覆蓋全鎮范圍,影響違法建設拆除和治理的效能。

(二)農民剛需自建房拆除難度大。由于歷史及政策原因,農民自建房報建困難,部分村民因剛性需求在未辦理報建手續的情況下建設的房屋拆除難度大,具有一定的維穩風險。

基于以上情況,在2019年的治違工作中,我中隊擬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篇4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個別區、縣發現以“西部大開發”為名,從事非法職介活動的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侵犯了求職者合法權益。根據市領導有關要求,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在前一階段開展打擊非法職介活動的基礎上,結合近期發現的新動向,繼續加大對非法職介活動監察執法力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的過程中,打擊非法職介活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要從維護首都的社會穩定、保持勞動力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視,在不斷開展日常的監察執法工作的基礎上,要根據本地區出現的非法職介活動的新動態,加大打擊力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發現一起,取締一起,決不讓其形成蔓延之勢。

    二、根據這幾年我市幾次清理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的具體情況,處于城鄉結合部地區和部分遠郊區、縣往往是非法職介活動比較猖獗的地帶。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根據近時期發現的非法職介活動新動向,結合本區、縣具體情況,尤其是重點地域,要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時間,有針對性地進行一次清理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的專項治理。對非法職介活動經常出現反復的地方,要實施不間斷的追蹤執法檢查,決不讓其死灰復燃。

    三、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此次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監察執法檢查情況于6月10日前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處。

篇5

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都是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業層面的控制內容,這三者存在緊密相連的因果關系,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后兩者的基礎和前提,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是結果,而前兩者更是實施好第三者的基礎和前提。本文主要就這三者的構建及其關系展開論述。

一、如何構建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基本規范中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1.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4.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5.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如上所述,企業只有建立了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造就出優秀的高管團隊和先進的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履行好促進就業、保護員工權益和其他社會責任,高管帶頭垂范作用和員工滿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二、如何構建優良的企業文化

所謂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1.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2.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發展愿景、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拓創新的企業精神,以及團隊協作和風險防范意識。企業應當重視并購重組后的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并購雙方的文化融合。

3.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確定文化建設的目標和內容,形成企業文化規范,使其構成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4.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環境。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5.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規范員工行為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如上所述,企業高管在構建企業文化中起主導和垂范作用,如果沒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及機構設置,是難以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的。而優良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所有團隊和員工關注到企業的誠信和長遠發展,關注到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關注到應履行的社會責任,因此,沒有優良的企業文化是難以保障企業能履行社會責任的。

三、企業如何盡到社會責任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1.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下列風險:

(1)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可能導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2)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產。

(3)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資源耗費大,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后勁,甚至停業。

(4)促進就業和員工權益保護不夠,可能導致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往往都是致命的,企業必須重視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個最深刻的教訓。事件回放,從2008年6月28日蘭州醫院收治首個毒奶粉患兒,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團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產,不到半年時間,三鹿集團遭受滅頂之災,同時事件還造成6名嬰兒死亡,逾30萬名兒童患病的惡果。董事長田文華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毒奶粉事件,我們發現其內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從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看,董事長田文華從1987年開始擔任三鹿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職長達21年,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失效。②從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看,該公司對購進原料奶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③從企業文化方面看,該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費者反映奶粉質量的投訴,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沒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說明該公司在企業文化環境控制中存在嚴重缺陷……

所以,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

2.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1)加強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操作規范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投入,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降低保障標準和要求。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于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企業應當加強生產設備的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提高產品質量

企業應當規范生產流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產品流向社會。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售后服務。售后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隱患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隱患產品的社會危害。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3)努力實現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使用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

(4)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貫徹人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避免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如上所述,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與履行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文化建設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員工就業與權益得到保護,員工滿意度提高,會較好地執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較好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會促使員工強化履行社會責任的責任感,同時也有利于在企業高管的帶領下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篇6

【關鍵詞】4~5歲兒童;數學能力;執行功能;家庭社會經濟地位

【中圖分類號】G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604(2016)12-0038-05

本研究所說的數學能力主要是指兒童在數學學習過程中,迅速而成功地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的能力。〔1〕Baroody(1986)認為,兒童早期數學能力包括非正式數學能力和正式數學能力。非正式數學能力是指在學校教育環境之外兒童獲得和發展的數學能力,兒童可通過自身具有的數學學習生物傾向性(如數字感)以及與周圍物理環境和社會文化的相互作用積極建構這種能力,包括數數、數字比較、簡單運算、數概念掌握等四種能力。正式數學能力是指兒童在學校教育環境中獲得和發展的數學能力,包括數字讀寫、掌握數字事實、掌握運算技能、理解數學概念等四種能力。有研究表明,兒童在幼兒園時期所獲得和發展的數學能力可顯著預測其正式入學后的數學學習水平。〔2〕

近年來,有大量研究發現,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存在顯著相關。〔3〕Caron發現,兒童4歲時的執行功能水平可顯著預測其小學一年級的數學能力,〔4〕Mark 和Elizabeth等人的研究也證實執行功能和數學能力之間存在顯著相關。〔5〕這表明執行功能是影響兒童早期數學能力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執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 ,簡稱EF)是一種高級認知活動,是對一般認知過程進行的控制和調節,它有特定的生理基礎,即大腦前額葉及其邊緣地帶。執行功能主要包括認知的靈活性、工作記憶和抑制控制三部分。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表明,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以下簡稱“家庭SES”)對兒童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6〕對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影響尤為顯著。〔7〕研究發現,貧困家庭兒童與普通家庭兒童大腦的海馬體和前額葉差異明顯。〔8〕大腦前額葉區是個體調節、控制自身的主要腦區,執行功能是該區的主要功能之一。兒童早期的家庭社會經濟狀況可能會通過影響大腦的某些結構而影響兒童早期的數學能力。本研究擬通過實證方法考察4~5歲兒童家庭SES、執行功能及其數學能力發展三者之間的關系。鑒于有大量研究已證實兒童的數學能力發展具有顯著的年齡差異,〔9〕本研究將年齡作為協變量加以控制,研究的理論模型見圖1。

一、研究設計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在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市以及肇慶市廣寧縣3地60所幼兒園中各隨機抽取一個中班(年齡主要為4~5歲),再按1∶1的男女比例隨機抽取10名兒童為研究對象,共抽取了600名兒童。經篩選,最終獲得有效樣本471名,其中男孩241名,女孩230名。總體樣本的平均年齡為60.94±4.99個月,男孩平均年齡是61.54±4.57個月,女孩平均年齡是60.31±5.33個月。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編的《家庭SES調查問卷》、謝如山的《學童數學成就測驗量表》〔10〕以及由Cameron等人設計的《頭―腳―膝―肩》(Head-Toes-Knee-

Shoulde,簡稱HTKS)為研究工具,〔11〕對執行功能在家庭SES對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影響中的作用展開研究。研究者首先向樣本兒童的家長發放《家庭SES調查問卷》,然后運用《學童數學成就測試》和《頭―腳―膝―肩》兩個測量工具以一對一的測驗方法由測試者對兒童施測。測試數據通過SPSS16.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

二、研究結果與分析

(一)兒童家庭SES、數學能力以及執行功能三者之間的關系

將樣本兒童《家庭SES調查問卷》得分從高到低加以排列,以總得分前后27%為臨界點,前27%為高分組,后27%為低分組。27%的分組法是一種分析測驗鑒別度的方法,在常模參照測驗中,若分數值呈正態分布,以27%為分組臨界點所獲得的鑒別度可靠性最大。根據這一分析方法,本研究將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得分在15分以下的兒童劃為低分組,得分在25分以上的兒童劃為高分組,15分至25分之間的兒童劃為中分組。

以性別(男孩、女孩)、年齡(4歲、5歲)以及家庭SES(低、中、高)櫸腫楸淞浚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單因素方差分析以及多因素方差分析(結果見表1)。統計分析發現:(1)不同性別兒童的數學能力存在顯著差異,男孩的數學得分顯著高于女孩;但不同性別兒童的執行功能不存在顯著差異,男孩的執行功能得分雖高于女孩,但不顯著。(2)不同年齡兒童的數學能力存在顯著差異,5歲兒童的數學能力顯著高于4歲兒童的數學能力; 不同年齡兒童的執行功能水平存在顯著差異,5歲兒童的執行功能顯著高于4歲兒童的執行功能。(3)雖然不同性別兒童的數學能力和不同年齡兒童的數學能力存在顯著差異,但性別和年齡的交互作用差異并不顯著,說明兒童的性別和年齡與其數學能力不存在顯著交互作用。(4)不同家庭SES的兒童數學測試得分存在顯著差異。多重比較發現,家庭SES高分組的兒童得分顯著高于中分組和低分組兒童。此外,不同家庭SES的兒童在執行功能得分上也存在顯著差異。多重比較發現,家庭SES高分組兒童的執行功能得分顯著高于中分組和低分組,中分組又顯著高于低分組。

考慮到年齡對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有顯著影響,本研究以年齡為協變量,以零階偏相關分析法進一步探討家庭SES、執行功能與4~5歲兒童數學能力之間的相關性(結果見表2)。在未控制年齡的情況下,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以及家庭SES均存在顯著相關,兒童的執行功能和家庭SES也存在顯著相關。控制年齡之后發現,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執行功能、兒童的數學能力和家庭SES以及兒童的執行功能和家庭SES仍存在顯著相關性。

(二)執行功能在家庭SES與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中的影響作用檢驗

本研究采取Baron和Kenny(1986)研制的逐步檢驗法檢驗執行功能在家庭SES與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中的影響作用,結果見圖2。

具體檢驗過程分為三步。第一步:將數據進行中心化處理,然后以家庭SES為自變量,以兒童數學能力l展為因變量,以年齡為協變量進行分層回歸分析,得到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產生影響作用的總體效應,即路徑c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具有顯著性(β=0.285,p

第二步:以家庭SES為自變量,以兒童執行功能為因變量,以年齡為協變量進行分層回歸分析,得到家庭SES對執行功能水平的直接效應,即路徑a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具有顯著性(β=0.349,p

第三步:以家庭SES和執行功能為自變量,以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為因變量,以年齡為協變量進行分層回歸分析。在控制了家庭SES的影響以后,得到執行功能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的直接效果即路徑b的標準化回歸系數具有顯著性(β=0.462,p

統計結果顯示,執行功能中介效應為0.16(a×b),占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影響總效應的56.14%(中介效應與總效應的比值)。這表明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但影響較小;家庭SES對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的影響主要通過執行功能的中介作用得以實現。

三、討論與建議

(一)討論

本研究結果表明,執行功能在家庭SES對4~5歲兒童數學能力發展的影響中起部分中介作用。〔12〕一般來說,家庭SES較低的兒童可能會感受到更多的壓力,這些壓力可能會導致兒童自我調節能力的降低,進而影響其計劃能力以及數學任務的完成能力。此外,兒童在面對數學任務時,母親提供的情境性支持也會影響兒童執行功能的表現。有研究發現,兒童22個月時所接受的母親提供的情境性支持(包括母親的敏捷性、參與性、敏感性、接納性、合作性、有效性、是否能遵從兒童領導以及是否能根據兒童的狀態提供支持物)能夠解釋兒童在22個月到33個月時執行功能變異率的6%。〔13〕個體在完成數學任務時,往往需要執行功能的高度參與,而家庭SES較高的母親更可能為兒童提供及時、敏捷和有效的情境性支持,促進兒童執行功能潛質的發揮,進而提高兒童數學任務完成的質量。

Kimberly(2013)等人的研究發現,在幼兒園教育中,教師對兒童語言能力發展指導的數量和質量都要多于數學能力發展指導。而且,由于學前期對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沒有硬性要求,大部分家長很少會直接對兒童進行數學學習的指導,但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大多依賴于父母所提供的數學學習環境。正因如此,兒童數學的學習更加依賴執行功能潛能的發揮。所以,雖然家庭SES會對兒童數學能力的發展產生影響,但需要通過兒童的執行功能才能產生作用。

(二)教育建議

一方面,鑒于執行功能的可訓練性,建議教育者通過對兒童執行功能的訓練減少因家庭社會經濟處境不利可能導致的兒童發展差異。一般來說,執行功能水平的提高主要依賴于個體的成熟以及人為的干預訓練。雖然有研究表明執行功能的發展受基因影響更大,但是大量的干預研究表明執行功能也可通過教育性干預措施得以提高,例如有研究發現家庭SES處境不利兒童在獲得干預之后進步明顯。〔14〕

另一方面,可通過改善處境不利兒童的家庭處境,促進兒童的健康發展。政府應關注處境不利兒童,加大公共設施建設力度,讓更多家庭SES較低的兒童有機會利用這些活動資源。此外,政府還應為家庭SES較低的家長提供學習機會,促進其就業和再就業能力的提高,從而提升文化素養,改變教育觀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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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公民社會 法治 市場經濟

一、公民社會的概念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詞源是一個完全源于西方的極富包容性和開放性而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這一概念因為其“舶來”性,開始的發展就伴隨著有無可能在中國展開和如何進行概念移植的問題。先就面臨如何將西化的概念移植到中國的話語體系里,“civil society”出現了兩種常見的翻譯,即“市民社會”、“公民社會”。早期“市民社會”的用法來源于德國古典哲學,主要是黑格爾,馬克思采用了黑格爾的這個概念,但賦予更加具體的社會階級內涵;在馬克思自己也有變化。從市民社會到公民社會有資本主義社會內容的發展過程,有不斷從“資本主義”擴展到“其他階級的歷史內容”,其中也伴隨著權利的變化。生態倫理學家羅爾斯頓在反駁那些認為不能理解把人的倫理擴展到動物、植物的觀點時認為,美國的選舉權從有一定財產的白人男性擴展到黑人、婦女和貧民就說明,即便是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民力也是一個逐漸擴展、擴大的過程。這個過程,決定了哲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家們使用的概念的內涵變化,也決定了“市民社會”到“公民社會”這兩個概念的內涵、使用方式及其過渡關系。

二、公民社會的構建

構建公民社會實質就是構建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互動關系。理解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主要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闡釋,一是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而是公民社會與法治。

1)公民社會(黑格爾稱之為市民社會)是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觀念。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明確地分析了從市場經濟出發的市民社會,把市民社會理解為“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是私人進行商品交換的領域。馬克思則更進一步地認為市民社會是“物質的交換關系”。現代后自由主義者約翰.格雷把市場經濟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認為市民社會的本質是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在改革開放之后逐步發展的。經濟體制改革后,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控制逐步縮小,社會對資源的占有多元化,其自主性慢慢凸顯,出現了相對獨立的個人和社會力量。這正是因為市場經濟是社會經濟,除了需要完善的競爭機制和健全的法律外,更缺少補了獨立和自由的公民個體形成一個完整的公民社會來配合。事實上,市場經濟造就了公民社會的主體、拓寬了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

2)公民社會與法治

契約關系和契約精神是公民社會建立和良性運行的的基礎和保障。從市民社會的產生發展來看,它與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確立有密切的關系。

查爾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對專制主義的市民社會時期,孟德斯鳩就強調一種來自國家并針對國家的自由”—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法治分不開,而自由狀態不是與生俱來的,是來源于憲法。這一點很明確地強調了市民社會和法治的關系。實現市民社會文明,必須以法治為保障。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效運作的體制條件是法治,而法治則是通過其兩個經濟作用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約束政府,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

法治是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公民社會的必要因素也是其優勢,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分散的環境遏制公權力的專項傾向。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在二元矛盾發展中,運用法律來調和其中的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的沖突。而公民組織的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也衍生了理性的規則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識構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從公民社會的概念變遷和其構建因素來看,資本主義社會有其自身的優勢和歷史貢獻,可以說,資本主義社會對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不可否認的,但資本主義社會并沒有完全實現公民社會,資本主義有其無法掩飾的局限性。其中最為關鍵的自由之一就是對勞動自由的束縛。這個自由是針對資本主義階段勞動的不自由而言的。工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從事的勞動不取決于他們自己。由于還存在著失業的可能,并且由于失業大軍的存在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他們即便找到某種工作,也只是偶然的;另外,芬伯格指出,由于資本主義技術體系從蒸汽機時代就開始了使工人去技能化,更加使得工人不是勞動過程的主體,而是附屬品;這說明工人在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勞動體系)中,不是主人,而是附屬品,是被利用和榨取的對象。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在論述“勞動異化”的時候,也就已經諷刺到:在資本主義體系中,勞動是受苦,只有在下班后,在業余時間,工人才感到屬于自己。馬克思最終提出了消滅勞動,實現“自由自主的活動”的理想,要通過進一步的社會革命或者社會改革,來廢除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制度,建立勞動者與自己的勞動資料相結合的新型社會。所以說,資本主義的局限性決定了資本主義社會不能完全實現公民社會。

參考文獻:

[1] 李熠煜 當代中國公民社會問題研究評述[J]北京行政學報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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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發展觀念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見,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基于此,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基于現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除了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同時應考慮對他國(主要是西方)先進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積陳重看來,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復合現象者也。至于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國傳統文化在進入現代社會之際,需與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進文化相融構,排除傳統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阻礙和危害,促使先進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盤接受。西方現代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現代國家的一種選擇,其形成過程歷經幾百年。最初彰顯的是限制王權的特質,并最終歷經啟蒙思想的洗禮,形成了現代西方法治文化。總體而言,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契約精神。包含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民族主義在內的民主意識、反映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我國全盤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種強勢文化,甚至主張單維進化論,這是不可取的。他們之所以認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強勢文化,并依此主張一種單維的進化論,這實質上既是西方國家殖民擴張的結果,也是落后國家對西方國家強盛的一種盲從表現,更是落后國家基于本國傳統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帶來的消極效應所造成的。導致以上結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對立,充滿矛盾和沖突的兩個體系。殊不知,作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著文化沿襲的積極因素,或是真正的傳統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對話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單維文化是不現實的。盡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現代因素因迎合了現代社會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甚至實現了在全球的強勢推廣,但這未必是一種合理、成功的選擇。基于“泛西方化”的選擇給非西方社會(拉丁美洲地區,西亞、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區)帶來的社會動蕩、秩序混亂乃至多發的法治實踐給予了充分的證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樣有著不能全盤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國家對法治內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憲主義和議會主義,出現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權力制衡模式,導致了英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法治實踐。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現出一種理性對道德的淪喪[22]。西方現代法治實現之初,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是通過用理性標識道德、以理性涵蓋道德、憑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實現的。但法治實現以后,或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利益或金錢的一種追求使然,其拋棄了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不再強調法律的正義性,只強調法律的實證主義,以冰冷的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權威,并因而給世界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發展的文化,是變動不居的。從西方最初對法治的認識到現在對法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這也給全盤西化帶來了困難。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對現代社會適應的結果,總體上是一種先進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帶有普適性的。對于西方先進法治文化,我們當然可以學習、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對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應主要是接受適應我國現代社會發展的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等在內的法治精神及體現這些法治精神的人權、民主等觀念,至于如何弘揚法治精神和落實人權、民主等觀念及如何設計相關的制度,則依賴于我們對法治的全新的詮釋及前文提及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積極因素、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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