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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伊甸之東》;二元對立;顛覆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4-0-01
一、斯坦貝克與“解構主義”
將斯塔貝克和“解構主義”聯系在一起,似乎有些“關公戰秦瓊”的味道。德里達的“解構主義”始于1966年,而斯坦貝克的《伊甸之東》完成于1952年,中間相隔10余年,看起來似乎沒有什么聯系。但是,兩者都出自二戰后――一個質疑和拋棄舊思維的年代。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發現世界并非以前認為的那樣,是可以被完全理解和掌握的。于是,人們開始挑戰舊觀念舊思維,而新的思想和觀念如同雨后春筍,層出不窮。德里達的“解構主義”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孕育而生。通過對“邏各斯中心主義”、“在場的形而上學”以及“言語中心主義”的顛覆,德里達的“解構主義”的目的在于挑戰整個西方傳統的二元對立思維。
同樣,斯坦貝克不僅僅是個作家,還是個嚴肅的哲學家。如果我們仔細審視這部小說,我們會發現,斯坦貝克在小說中創立了種種對立面,比如:善與惡、愛與恨、福與禍、忠與叛等等。甚至每個角色都有各自的對立面:塞繆爾/塞勒斯、塞繆爾/凱西、亞當/查理斯、亞當/凱西、阿倫/迦爾等等。然而,斯坦貝克并沒有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也沒有把其中任何一個角色定義為絕對的惡或是絕對的善。恰恰相反,《伊甸之東》中,所有“邪惡”的角色,都有其善的一面,而所有“善良”的角色,都有其惡的方面。在斯坦貝克看來,“善與惡無可救藥地糾纏在一起”,“事物的兩級需要現實世界這個緊繃的繩索來獲得調節”(Meyer 2000:407)。
二、斯坦貝克對善與惡的顛覆
很多評論家認為,卡西是“文學作品里最邪惡、或許也是最殘酷的一個角色”(George2005:132)。然而,卡西雖然不守婦道,背叛了亞當,但卻并不想真正傷害他。作為一個母親,卡西也像所有母親那樣,關心愛護自己的孩子,為了孩子的未來擔心操勞。甚至斯坦貝克自己也改變了當初的看法:“我說卡西是個怪物的時候,完全是憑印象。如今我……覺得以前的想法不對頭……說她是個壞女人固然容易,如果我們說不出道理,這句話也就毫無意義了”(斯坦貝克2004:208)。
作為卡西的對立面,亞當似乎是個至善的人物,是個“老實透頂的人”,“不會干不誠實的事”(斯坦貝克2004:636-637)。然而,恰恰是亞當對孩子的不負責任,為以后的家庭悲劇埋下了伏筆。作為父親,亞當從來不去嘗試了解孩子們的內心世界,更有甚者,亞當因為阿倫長得像卡西,就偏愛阿倫,又因為所謂的“誠實”,拒絕了迦爾煞費苦心的禮物,使迦爾怒火焚燒,以至于后來釀成悲劇。可以說,亞當對于阿倫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評論家杰伊?帕里尼就曾一針見血的指出:“毫無疑問,在《伊甸之東》中,亞當和卡西一樣,都應受到譴責”。(Parini 1994:439)
三、結語
一直以來,西方哲學深受“二元對立”思想的統治,認為白就是白,黑就是黑,中間沒有其它顏色。然而,斯坦貝克在《伊甸之東》中卻表達了這樣一種哲學思想:斯坦貝克認為,在白與黑之間,其實還有很多五彩斑斕的顏色是被人們忽視的;在善與惡之間,還隱藏著很多知識和真理。而這樣的哲學觀,恰恰與德里達的“解構主義”思想不謀而合。
參考文獻
[1]Meyer, Michael J. “Endless Possibilities: The Significance of Nomos in Steinbeck's East of Eden”. Meyer, Michael J. (ed.): The Betrayal of Brotherhood in the Work of John Steinbeck. Lewiston, New York: Edwin Mellen Press, 2000.
[2]George, Stephen K., ed. The Moral Philosophy of John Steinbeck. Lanham, Md.: Scarecrow Press, 2005.
黑龍江省總工會職工接待室:
你室一月十七日來函已由全國總工會職工接待室轉給我們處理,經與內務部城市福利司研究后,答復如下:
對于因工負傷于一九六一年以前作退職處理的職工,原負傷部位傷口復發(持有證明)需要繼續治療,因自行負擔治療費用困難而找回來時,可由原所在單位給予免費治療。上述職工再次參加工作后退職的也可以按此辦理。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固定工在轉制過程中因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未簽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京勞關文〔1997〕7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制的過程中,企業應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本地區制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實施辦法與職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職工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當職工個人與企業在合同期限上協商不一致時,雙方應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如職工既不按有關規定執行,又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參照《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71號)第二條執行,即“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滿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有關手續”。
你局《關于在執行〈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準的請示》收悉,現就關于執行《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勞就發〔1998〕13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問題。
(一)根據《勞動法》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自《勞動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招用職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各種合同期限的農村勞動者。
(二)《勞動法》實施前招用的,應根據市政府1986年127號文件的規定,從確定其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計算。
二、《通知》中的終止勞動合同生活補助費和養老保險不適用鄉鎮企業。
各區、縣勞動局:
現將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216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中所提關于通過仲裁監督程序問題,請遵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三十四條辦理,今后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復函 (勞部發〔1996〕216號文件)(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審判庭1993年3月1日的來函,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川高法〔1993〕13號)一并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職工退休后雖然與企業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退休職工在崗期間履行的勞動義務,是其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退休金的計算標準要由企業提供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由于企業核定退休金標準或企業發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職工與企業行政之間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我們同意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三種意見,可比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移動互聯時代的消費者,時間已經完全呈現碎片化。從即時消費行為,到社交行為、信息訴求、服務需求等,如何整合線上線下的資源,如何結合地理位置合理地推送商戶的信息,如何抓住用戶的真正需求,這是移動支付企業在標準之爭、技術探索之外的大課題。
遠近格局
目前,中國移動支付已經呈現出兩大發展路徑:一個是銀行、通信運營商和銀聯主推的NFC近場支付模式;另一個則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競相試水的遠程支付模式。
近場支付讓刷手機消費的模式代替了刷卡消費,主要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即時通過手機向商家進行支付,支付的處理在現場進行,不需要使用移動網絡;遠程支付則是指通過手機上安裝的客戶端或借助手機刷卡器來實現支付購物、充值、轉賬等功能,屬于線上行為,需要接入移動網絡。
隨著2013年1月央行第六批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下稱“支付牌照”)的發放,233家獲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無一不加大資源投入,支付領域的市場爭奪愈演愈烈。支付寶和財付通借助龐大的客戶數據和二維碼等技術加速移動支付的創新路徑,由線上向線下滲透;拉卡拉則依托于早年間在超市和便利店安裝的公共終端積攢下的人氣推出手機刷卡器,實現由線下向線上擴展。
在第三方支付企業早已使出渾身解數時,銀行和通信運營商才正式邁出了移動支付實質性的一步。去年8月,僵持了許久的金融移動支付技術標準之爭終于以中國移動的妥協劃上句號,13.56MHz NFC標準正式成為國標。中國移動緊接著在11月宣布2013年計劃銷售1000萬部支持NFC功能的TD-SCDMA手機,并與中國銀聯合作在12個省份啟動NFC移動支付服務。同年9月,招商銀行宣布與HTC合作推出內置支付模式的手機錢包,兩個月后又宣布與聯通合作推出國內首款基于SWP-SIM卡模式的近場手機支付產品“聯通招行手機錢包”。此后的4個月內,中信銀行、浦發銀行就相繼宣布即將推出以手機SIM卡作為銀行賬戶載體的NFC近場支付產品。
這邊銀行和通信運營商主打的近場支付還在猶抱琵笆半遮面,那邊第三方支付企業主推的遠程支付卻已經風生水起。
支付寶2月18日公布的數據顯示:春節期間無線支付同比增長4.7倍,無線支付占比最高達到24%,創下支付寶無線占整體支付比重最高的記錄,無線支付的新增用戶數更是達到100%。而就在次日,騰訊旗下的財付通也披露數據稱:2013年春節期間,通過財付通手機端進行手機轉賬的筆數超過140萬筆,通過財付通手機端交易的平均日交易筆數較去年春節增長250%,交易總額較去年同比增長800%。而一項來自拉卡拉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拉卡拉客戶端下載量突破500萬,刷卡器銷售達到200萬臺。
支付溢價
對于移動互聯時代的支付而言,已經大大超越了本身金融結算的含義。消費者會從轉發的微博中尋找到支付的商品,會在手機中搜索附近打折的商戶,會通過手機掃描某個條碼完成支付……當我們面對這些已經在生活中實實在在發生的支付場景時,你會發現:移動支付已經將社交、搜索、廣告營銷、在線服務等各種元素進行了有機的融合。
移動支付結合了移動通信技術、互聯網技術、電子商務技術、金融行業相關技術等,具有明顯的跨行業技術特點。目前行業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形成穩定的市場競爭環境,支付企業、銀行、通信運營商自身各具優勢,不少也在市場中風生水起。
去年底,支付寶開始在部分城市開展出租車消費的嘗試。乘客用手機掃描司機提供的二維碼,通過手機進入支付寶的支付頁面,之后完成車費的支付;而支付寶最新推出的主要面向小商戶的“超級支付”應用,更是讓支付簡化到了商家只需發出一條包含收款方信息、金額以及驗證碼的短信,消費者直接將驗證碼作為內容,回復短信后就可完成付款。對此,支付寶公眾與客戶溝通部經理王子凌對《計算機世界》報記者表示:“支付寶推出的多種移動支付方式,會隨著用戶需求的變化和技術的創新實現優勝劣汰。”
配合“聯通招行手機錢包”上市的APP“掌上生活”憑借LBS技術,將周邊商戶優惠信息及時反饋到手機上,即刻在線下載美食優惠券、購買電影票;手機在支持銀聯“閃付”(QuickPass)的POS機上輕輕一刷,支付即可完成,登陸手機客戶端了解開卡進度、查詢賬單、支付信用卡欠款……招行行長馬蔚華表示:“招商銀行還繼續打造一系列基于LBS服務、二維碼技術的支付服務體系。”而這些都是針對招行持卡人推出的。
不難看出,銀行開展移動支付業務的初衷,是要更有效地利用非物理網點渠道來開展業務。
全國有大小銀行上百家,每個人的銀行卡就有各種可能的組合:他需要用工商銀行的銀行卡繳納交通罰款,需要用北京銀行的卡繳納保險、需要用中國銀行的卡繳納貸款、需要用招商銀行的卡發工資、還會有一兩張借記卡和兩三張信用卡,除此之外還有銀行辦理業務時不可避免的排隊。比起下載3、4個不同銀行的客戶端去完成不同平臺上的交易,用戶更愿意用簡單、綜合所有功能的“傻瓜”方式一次完成。
任何一種支付手段都是有可替代性的,好的用戶體驗未必能增加用戶數量,但是卻會增加用戶粘性,提高用戶的使用頻次。移動支付已經不僅僅要滿足用戶消費結算的銀行基本服務訴求,在移動互聯浪潮涌動的今天,移動支付更代表一種與用戶高效互動溝通的工具。通過移動支付,用戶的碎片化行為具有比交易本身更大的價值。
鏈接
關鍵詞:移動支付侵權法律保護
一、移動支付的含義
移動支付就是允許移動用戶使用其移動終端(通常是手機)對所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賬務支付的一種服務方式。在移動支付業務中,費用支取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手機賬單收取費用,用戶在支付其手機賬單的同時支付了這一費用,在這種方式中,移動運營商為用戶與商家之間達成合同關系提供了信用;二是費用從用戶的銀行賬戶(即借記賬戶)或信用賬戶中被扣除,亦即將銀行卡和手機卡捆綁使用。這種業務在業界又稱為“手機錢包”業務,將用戶的銀行賬號或信用卡號與其手機號聯接起來,手機用戶可以通過短信、語音、WAP和GPRS/3G等方式完成金融理財、繳費和小額購物。這里,手機只是一個簡單的信息通道。
盡管,移動支付目前還僅普及于小額支付,但從其功能特點及其發展勢頭分析,這種方式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將“錢景無限”。
二、移動支付的隱患
1、濫用運營商的委托權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講,移動支付這一簡單的支付行為,中間存在著兩組法律關系。一是移動運營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二是信息服務商與移動運營商之間的一種委托關系。第一種關系很好理解,消費者通過支付相應的費用獲得移動運營商的相關通信服務。而一般情況下,信息服務商或者網站等經營商在經營過程中,很可能委托移動運營商采用手機這樣一種便捷的支付方式來收取相應的服務費,這就是我們所講的第二組法律關系,移動運營商與信息服務商(網站經營商)等之間的一種代收信息服務費的委托關系。那么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移動通信商就極易利用這種權限濫收消費者的手機話費,從而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事實上,這種侵權事件每天都在發生。
2、踐踏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無論在接受服務還是在購買商品時的最基本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和第8條分別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實際運營過程中,消費者與商家本身就處于一種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消費者對手機常常出現話費莫名其妙被扣的情況也并不知情。其中相當多就是信息服務商所為。無形中給消費者強加了某種服務,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這種行為無異于明目張膽地強取豪奪。這是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踐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剝奪。
3、漠視消費者的隱私權
在利用手機進行支付的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往往以提供電話、為應用程序的項目業務的條件,或到的電話費、電話號碼,而在之前交易的經營者的個人信息,這種意愿獲得用戶和之后都應做保守用戶個人信息的附加的義務,其實可以在商業利益的驅動夏,或對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的很多 SP導致第三方肆意發送 SMS 垃圾廣告,或直接憑借自身優勢肆意的主用戶信息發送垃圾短信廣告。這些未經用戶許可來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是隱私的違反了用戶。
三、移動支付的規制
針對這種支付方式日益普及以及無數通過移動支付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例,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對移動支付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一旦產生糾紛和侵權,很難在法律上有準確的定義和判斷。對于我國來說,當務之急也是國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移動支付這種新生模式予以保障和約束。
1、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在沒有出臺單獨的關于移動支付的相關法律制度之前,繼續嚴格執行《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信息產業部(電信部門)要對信息服務商(網站運營商)以及移動通信運營商進行嚴格的監管,規范商家的經營行為。為 SMS 欺詐行為越來越多地洪水、信息產業部制定調查了短信陷阱的詳細部署:第一步,發出的規范文件,在手機短信收費快遞,和自定義,和使用,并背集和投訴處理、鏈接詳細的規范,這已在 4 月完成 ;第二步,兩個月內、6 大電信運營商手機 SMS 自查自糾正 ;第三步,乏技術手段監測、和檢查運營商和服務提供商(SP)是規矩。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商家要從嚴從重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并將其列為永久性限制進入者。
2、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委托權、公平交易權還是隱私權等都必須通過民事法律規范的完善來實現之。首先,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納入到因移動支付引起的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上來,通過《消法》使得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等權利得以實現。其次,健全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民事賠償機制。當消費者因為移動通信商的亂收費或者強制消費等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消費者有權得到民事救濟來彌補其損失。我們認為,這里不僅僅是原有損失的補償,應當規定一種懲罰性的賠償,以促使商家能自覺踐行法律。
3、從對移動支付進行單獨立法來看。盡管很多地方(如廣東、湖南、上海、重慶等地)已出臺了相應的關于規范短信市場以及移動通信收費等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還很局限,僅僅規范規制了短信業務等。針對已發生的一些案例,與外交有關的法例是有益的。澳大利亞通過法例,要求營銷人員要遵循“決定參加”的原則。如果用戶不要求或不需要用戶接收,營銷人員必須不向用戶發送文本消息。市場營銷人員必須為用戶提供易于使用、方便、低成本的程序,并且必須在用戶放棄請求將在 48 小時內生效。該國一些地區也開始了大膽的嘗試。其他如廣東、湖南、重慶等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我們認為,針對移動支付業務市場日益擴大的勢頭,應當單獨制定有關《移動支付法》,或者將利用移動支付這種方式欺騙、侵害消費者權益納入與信用卡支付詐騙同等重要的位置(因從移動支付的發展勢頭來看,其前景并不亞于信用卡)。(作者單位:江西九江學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