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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5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6-0121-02
文化旅游泛指以鑒賞異地異國傳統文化、追尋文化名人遺跡或參加當地舉辦的各種文化活動為目的的旅游活動。它涵蓋范圍廣泛,包括與歷史遺跡、建筑、民族藝術、宗教等有關的旅游活動。文化旅游產業關聯性高、涉及面廣、輻射性強、帶動性強,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在新世紀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很強的活力。
一、文化旅游產業的特征
根據我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實踐,可以歸納其基本特征如下:
1.超綜合性。旅游產業本身的綜合性就極強,而文化旅游產業又將文化這一因素置于旅游產業的鏈條上,使其綜合性更為明顯。比如,從產業關聯的角度看,文化旅游產業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它集文化產業、旅游產業、休閑娛樂產業、藝術產業等為一體,產業體系龐大,產業邊界模糊。
2.延展性。延展性指的是以一項文化旅游產品為核心,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其他產品。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一般來說,文化旅游產業的文化含量較高,通過一些深度的開發與創新,可以挖掘和衍生出一系列的新產品,從而帶動文化旅游相關產業的發展;其二,旅游產品還具有一定的內涵方面的延展功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講解中,導游可以適當地引入一些詩詞歌賦、精彩的傳說、故事、典故,從而有效提升游覽的層次,增加旅游產業的附加值。
3.載體性。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必須以一定的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藝術場所等為基礎和載體。一般來說,這些歷史文化景點、文化藝術場所的品質高低與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而現階段隨著旅游文化產業的發展,其載體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文化旅游產業的載體是文化旅游產業鏈以及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環節和因素。
4.體驗性。與傳統的旅游方式強調“靜態觀賞”不同,現代文化旅游倡導“文化體驗與文化參與”。無論是從當代人對文化旅游體驗與參與的要求,還是以中青年人群和老年人群為主的文化旅游市場主體,都在不同程度上從主觀與客觀兩個角度要求文化旅游更具體驗性,這也將成為文化旅游的本質要求以及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5.創意性。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不僅是與歷史古跡相聯系著的,更多時候也要通過文化創意的實現來達到吸引人的目的。舉辦各種大型的選秀活動、博覽會等也能夠帶來巨大的產業聯動效應,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比如,在旅游資源相對匱乏的迪拜和阿布扎比,就通過一些全新的理念設計出了超豪華的購物中心、七星級的金帆船酒店,還有豪華的文化廣場,豪華的清真寺等創意產品,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旅客。
6.精品性。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文化旅游產品是人類歷史的結晶,是在人類歷史發展中積淀下來的精神與物質行為的精品,具有很高的品位,對其進行深入的挖掘與傳揚,大量吸收前人遺留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做到為現代所用,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必須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將這種優秀文化繼承和發揚下去。
7.民族性和國際性。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文化旅游的景點一方面是民族的,是一個民族優秀文化的代表,另一方面也是世界的,具有國際性。每個民族的文化都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而當所有的民族文化匯聚到一起,就具有了國際性。可以說,文化旅游產業所反映的文化內涵是民族性和國際性的統一。
二、文化旅游產業的作用
1.有利于促進我國旅游產業新格局的形成。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旅游產業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旅游產業的發展進入新的調整和提升階段勢在必行。可以說,旅游產業和文化產業的結合暫時解決了現階段單獨的旅游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它為旅游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增強了其發展的活力。總之,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將會有利于促進旅游產業新格局的形成,使其結構得到優化與整合。
2.發展方式的轉變,同時也可以通過旅游業來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載體,從而使旅游從單一的游覽觀光型向文化體驗型轉變,實現旅游產業由量到質的轉變,推動旅游經濟的全面發展。
3.有利于旅游產業功能的完善。傳統的旅游產業過分強調其經濟方面的功能,而對其他功能視而不見,而現代旅游業功能更加多元,比如可以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可以促進人們身心的健康、知識的增加、境界的提升等等。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使得公益目的、教育目的、文化傳播目的更加凸顯。
4.有利于提升我國旅游產業的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在當今世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競爭越來越體現在知識和文化的競爭上。文化旅游產業是知識和文化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擴大旅游中的文化含量,使旅游業更好的承載文化,積極打造屬于本國的有特色的文化產品與品牌,增強本國文化旅游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并以此樹立本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三、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對策
1.加強文化創意。文化創意要求我們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對原始文物遺存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一番創新和再造,增加文化的附加值,特別是要積極弘揚傳統文化中向上的陽光的文化層次,把它作為文化旅游產業的核心內容來抓。加強文化創意的目標不僅是要復活歷史,更要推動歷史的發展。
2.強化營銷的文化內涵。在旅游文化的營銷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其文化內涵的營銷,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文化采取不同的文化內涵的說明與宣傳。首先可以加大立體廣告的宣傳力度,并增加廣告的文化含量;其次,可以選擇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文化旅游的推廣活動,對旅游項目的文化內涵進行一番詳細而又通俗的說明。
四、結語
本文主要從文化旅游這一新型的旅游方式出發,探討了其特征、作用以及發展對策三個方面的問題,從而對文化旅游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文化旅游產業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與作用,必須進行很好的引導與鼓勵支持,以促進其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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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驗經濟;民俗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一、體驗經濟產生的背景和旅游業的新趨勢
回顧人類經濟發展史,人類的經濟活動走過了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和服務經濟三個階段,進入21世紀,人們從低層次的生理與安全需求中調轉目光,將興趣投向廣闊的精神需求領域,這一發展趨勢宣告了體驗經濟的繁榮時代已經到來,在此背景下,作為高端文化產品的文化遺產迎來了廣大旅游者青睞的目光。體驗經濟(the Experience Economy)一詞最早見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的著作《未來的沖擊》當中。體驗經濟中,消費者消費的客體不再僅僅是商品或者服務,而更多的是獲得一種體驗和感知。因此要求產品的開發商和制造商從生活情景出發,開發能夠獲得消費者心理認同,調動綜合感官體驗的產品,用充滿感情的力量給顧客提供難以忘卻的愉悅經歷,這份經歷是一種冠絕,一種不僅在身體上,更是在情緒上、精神上和智力上的體驗。與前面三種經濟類型相比較,體驗經濟富有的是一種舞臺展示的經濟功能,提供的是難忘且充滿個性的產品,突出感受,并歷時短暫卻能給旅游者留下經久不衰的難忘回憶。體驗經濟的典型特征是消費是一個過程而非產品單純的物質形態,其追求的最大特征就是消費和生產的個性化。
旅游者要獲得滿意的旅游體驗離不開完善的旅游體驗載體系統,不同的旅游單位其旅游體驗系統存在差異,以最常見的旅游景區為例,旅游景區的體驗載體主要有四大類,分別是舞臺體驗載體、活動體驗載體、環境體驗載體和服務體驗載體。其中舞臺體驗系統是基礎與前提,活動體驗系統是核心,環境體驗系統和服務體驗系統是支持系統。在參與旅游活動的過程中,能否獲得滿意的旅游體驗除了外部因素之外,還取決于旅游者本身和媒介。旅游者本身的文化素質、身體素質以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等關系到外界刺激被旅游者感知的深度和所獲得的愉悅感;而媒介則決定了旅游者的需求和市場供給之間的匹配度。
二、體驗經濟背景下的民俗文化遺產特征
文化遺產是指從藝術、歷史或科學的角度評價,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物、遺址和建筑物。文化遺產根據存在的形態可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俗文化遺產是指民間民眾的風俗生活文化中具有典型特征和普遍意義,并具有極高文化價值的那一部分,主要包括民俗活動和民俗事象兩大類。文化遺產旅游產品是從經營者的角度考慮,在文化遺產本身的資源稟賦的基礎上,通過旅游開發和策劃,進一步匯集和提升其文化價值,為旅游者提供豐盛的文化體驗產品。
文化遺產旅游產品的核心是跨越空間和時間的文化體驗。這種文化體驗分為物質、制度和文化心理三個層次。旅游者對文化遺產的旅游訴求是綜合的,因此,光顧文化遺產旅游的游客并不滿足于物質層面的體驗,他們更看重的是體驗思想制度和文化心理層面的旅游產品,這也是大多數深度旅游者對旅游品質的文化層面的要求。從體驗主體上看,旅游者的體驗效果取決于他們的文化層次和知識結構等諸多因素;從客體上看,遺產地文化特色是否通過旅游產品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內容是否豐富等將直接影響旅游者的體驗;而從媒介上看,是否具有統一的主題框架引導和規范旅游者的行為,并為旅游者獲得完整、豐富、創新的旅游體驗提供支持。
與一般的文化遺產一樣,民俗文化遺產具有歷史性、傳承性等特征,除此之外,民俗文化遺產還具有多元性、變異性、中心發散性、地方性、神秘性、適應性、實用性等特征。多元性是指民俗文化的種類繁多;地方性是民俗在空間上所顯示的地理特征或者鄉土特征,這一特征是民俗文化民間身份的體現,也說明了任何一種民俗事象都會受到一定地域的生產、生活條件的制約,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變異性是民俗在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的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強大的適應能力,標志著民俗事象在流傳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變化。也正因為這種變異性,民俗文化的傳承才造就了多元而龐大的民俗文化體系,而非單一文化的單純復制。民俗的神秘性是源于先民在科技不甚發達的年代自由發揮想象力,從大腦中構建出種種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對生活加以闡釋,進而形成了今天流傳于民間豐富多彩的神怪世界和美麗的傳說故事等民俗文化內容。許多民俗文化事象今天看來荒誕不羈且難以理解,而實際上在過去先民所生活的年代正反映了科學的落后和特定時代下的生活方式,只是過去的生活方式已不被現代人所理解,因此對于先民來說來源于簡單而平實的生活中的民俗文化對于現代人來說平添了幾分神秘。民俗文化的適應性和變異性是相生的兩大屬性,而實用性反映了民俗來源于民間,產生于民眾的日常生活這一原理。
由于民俗文化本身具有傳承性和變異性,因此民俗文化遺產的親民性在旅游產品的體驗性開發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通過對民俗文化遺產生活屬性的挖掘和情景再現手段,可以開發出豐富的體驗性旅游產品,既為旅游者提供了愉悅的經歷,又達到了傳承中華文化,增強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的作用。
三、民俗文化遺產的體驗性旅游開發策略研究
民俗文化無疑是體驗旅游開發的重要對象,也是旅游開發操刀者不竭的靈感來源。對于旅游開發者和經營者來說,民俗文化遺產是吸引游客參與體驗性活動的有力賣點,隨著民俗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活動的增多,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開發者對文物保護不力,規劃不當,解說不詳,導致民俗被誤讀、誤用、甚至在游客的心里留下了“民俗=低俗”的錯誤認識。如傳統的婚俗中,有些地區在新娘出嫁離開娘家之時在地上撒米驅邪,導游和活動組織者均向游客解釋此民俗源于民眾的封建思想,甚至違背民俗文化遺產的原真性編造故事為此民俗增色。而事實上新娘出嫁向地上撒米源于過去農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農村家家散養雞鴨,新娘出嫁朝地上撒米是為了吸引雞鴨啄食,避免雞鴨啄傷新娘破壞婚禮的喜慶氣氛。因此,為了向旅游者提供真實且愉悅的民俗文化體驗之旅要求開發者和經營者立足實際,提升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在維護民俗文化遺產原真性的基礎上開發體驗性產品。具體來說,可從物質、制度和文化三個層面著手:
(一)物質層面
物質層面是民俗文化的載體,也是旅游者接觸民俗文化旅游產品所獲得的第一感官體驗,物質打造的好壞決定了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第一印象,關系到旅游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深入下去體驗旅游產品更深層次的內容。而要打造物質文化精品要求開發者深入挖掘民俗文化的內涵,將民俗文化的物質形態以適應體驗式旅游發展的方式予以呈現,并賦予符號化和象征化特征。民俗文化遺產與體驗經濟的結合要求民俗文化不能一成不變地展示其鄉土的一面,而要結合城市生活方式,以迎合旅游者消費需求,朝旅游工藝品的方向發展(舞臺展示的道具除外,舞臺展示必須較為本真地表現民俗的一面,這樣才能給旅游者帶來真實的民俗體驗)。
(二)制度層面
民俗的制度層面在體驗經濟當中運用較少,主要存在于民俗事象的解說當中,為了幫助游客更深入地理解民俗產生、變異、發展乃至消亡的歷程,為其進一步參與體驗式活動提供真實的知識背景,促進游客獲得滿意的旅游體驗,旅游開發者應對所開發的旅游產品涉及到的民俗活動和事象進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并將其以各種物質形態和手段予以展示,以幫助游客理解民俗活動和事象別后所隱藏的思想和制度文化,從而提升游客對民俗文化價值的認知和保護意識。
(三)文化層面
文化層面是最高層面,一方面要求旅游者提高自身文化素質,只有國民素質提高了,社會上形成了廣泛的保護民俗文化的氛圍,那么參與并體驗民俗文化才能從單純的娛樂發展成為文化享受。消費者消費需求的轉變才能推動供給的轉型,迫使開發者立足于民俗文化的核心,即文化產品的開發,從而推動深度體驗旅游的發展,觸動旅游者的心弦,使旅游者獲得高峰體驗。
旅游開發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就旅游開發者來說,要注重景區整體人文氛圍的營造,將文化融入景區的方方面面,不僅出于經濟利益,并在獲利的過程中以景區的文化氛圍感化游客,在游客與旅游景區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文化互動,達到弘揚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發展的雙贏目標。
參考文獻:
1.(美)威廉?A.哈維蘭;瞿鐵鵬,張鈺譯.文化人類學[M].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6.
關鍵詞:法律英語 英語翻譯 文化差異 法系差異 心理思維差異
法律英語,是以英語為基礎,用以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法律英語特點鮮明,在詞匯使用上莊重規范,書面語多,句法結構紛繁復雜,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動語態、綜合復雜句以及虛擬語氣等。法律英語目前已經成為法律與英語中的一門交叉學科,在社會上日益得到廣泛的重視和應用,本文主要對法律英語翻譯進行了總結分析,希望能夠對法律英語翻譯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幫助。
一、法律英語的特征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于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也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一種語種。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為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在詞匯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體的選擇上都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具體來說: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包括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為了清晰地表達句意,法律英語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詞短語來代替從句做定語、狀語或賓語),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語句法的這些特征是我們研究和對其進行翻譯時所必須深入考慮和分析的。
2.詞匯特征
詞匯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分為使用法律專門術語(法律英語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個性化色彩的法律語言);拉丁語頻繁被使用(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拉丁語在英美法律實踐中頻繁被使用);相對詞義的詞語大量涌現;普通詞語被賦予法律含義,如Party在法律英語中被理解為“當事人”等。
3.文體特征
法律英語屬于書面英語。在起草法律文件時,嚴密準確是法律英語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嚴密準確的法律英語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圖并體現立法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對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從而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語翻譯
1.法律英語翻譯的一般原則
法律英語是一種應用性比較強的語言類型,法律英語翻譯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①詞語使用的莊嚴性。法律英語由于其直接鑒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對用詞的準確性要求相當高。這一點是在進行翻譯時必須牢記的。②準確性原則。在對法律英語進行翻譯時應當表達清楚具體,并盡量擺脫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注意兩種語言在表達上存在的差異,避免因使用錯誤的詞語而使翻譯失去準確性。③精煉性原則。翻譯法律英語除了準確外,還應遵循精煉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精煉性原則要求應盡量做到舍繁求簡,避免逐詞翻譯、行文拖沓。④術語一致性原則。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即使同一詞語多次重復,一經選定就必須前后統一等。法律英語的這些翻譯原則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時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語翻譯是國家間進行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律英語翻譯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觀物質世界存在的民族差異性的障礙,促進國家之間的法律交流。根據筆者多年的學習、觀察,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選擇內涵最接近的法律詞匯進行翻譯。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間,有些詞的含義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在這兩種文化之間會存在內涵最為接近的詞匯,這時可以采用而不會導致太大的誤讀。②創造新的法律詞匯。很多的情況之下,譯者們在面臨一種文化中有而另一種文化中無的事物時,會采用音譯的辦法,翻譯法律英語時也需要進行一種創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羅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譯成“法人”,“due procedure”譯成“正當程序”等都是一種建設性的創新。③必要的解釋。由于中西方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異,法律英語中有許多的詞匯如果直接翻譯,就會使它的意義非常不明確,此時,在忠實原文內涵的基礎上做一些人為的增減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語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譯方法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轉貼于
三、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1.語言文化差異
英漢兩種語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結構、遣詞習慣及句法層面上相去甚遠。英語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漢語句子則重意合,是靠邏輯事理的順序來實現意合、流動、氣韻三位一體的橫向鋪排的。由于兩種語言特征各異,再加之法律語言的措辭要求嚴謹,故在翻譯時往往不能正確遵循各自的語法要求,從而不利于表達。語言文化背景的差異已經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可和重視。
2.包括法系在內的法律文化差異
王佐良先生認為:“翻譯工作者處理的是個別之詞,面對的卻是兩大文化。”法律英語翻譯不僅僅是兩種語言的對譯,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語涉獵范圍甚廣,包括各部門法以及諸多法律邊緣學科,故從事法律英語翻譯的人士須熟悉中英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律文化底蘊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識的了解,稍有不慎就會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錯誤。法律文化的差異目前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3.思維方式差異
中西方由于語言文化習慣、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邏輯思維方式上同樣存在差異,思維方式的差異一方面將影響到其思考、分析問題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其理解、翻譯語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說,思維方式的差異同樣是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語是法律與英語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應用非常強的學科。法律英語翻譯之難就在于翻譯的過程要實現法律與英語的雙重要求。區別于其他的英語翻譯,法律英語由于其準確性要求高,法律知識面要求廣,因而法律英語對翻譯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要求。這既對他們是一個挑戰也是一次機遇。希望本文對法律英語翻譯的有關知識點的總結和梳理能夠對我們認識和把握法律英語翻譯,并進而提高法律英語的翻譯質量和水平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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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2.法律英語模糊詞語的運用與翻譯
3.法律語言學、法律語言——兼談法律英語的特點
4.法律英語教材評價實踐
5.高校開展專門學術英語教學之瓶頸與對策芻議——以法律英語教學為視角
6.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及翻譯
7.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8.法律英語教學現狀分析與教學改革思路探討
9.國內法律英語研究二十年
10.法律英語長句翻譯策略
11.論法律英語課程“雙高”教學目標的實現
12.法律英語教學的困境與改革
13.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與翻譯策略
14.法律英語語法特點初探
15.論法律英語在法學專業雙語教學中的重要作用
16.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翻譯
17.法律英語句子結構特點及其翻譯
18.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及其翻譯方法探析
19.法律英語課程全英教學研究
20.法律英語漢譯中歸化與異化之選擇
21.法律英語文本名詞特點及其翻譯
22.法律英語翻譯的模糊性與準確性
23.法律英語漢譯中的術語不可譯及其處置
24.法律英語增強語的語義屬性及詞語搭配調查——一項基于法律漢英平行語料庫的研究
25.法律英語文體特征淺析
26.法律英語教學與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
27.法律英語的句法特點及其漢英翻譯策略
28.法律英語翻譯中的文化因素探析
29.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
30.中西法律文化、語言習慣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
31.法律英語名詞化剖析及漢譯英策略
32.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33.法律英語名詞化詞語的漢譯研究
34.法律英語與涉外律師——兼談高校法律英語教學
35.法律英語的詞源與專門術語
36.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分析
37.法律英語課程的定位分析及其教學范式研究
38.法律英語中古體副詞的構成、含義及翻譯
39.法律英語的語體特點研究
40.法律英語的歷時演變及其翻譯標準
41.法律英語中長句的翻譯
42.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課程設計
43.法律英語淵源及其詞匯特征
44.法律英語的語言風格之我見
45.英國法律英語課程教學模式研究——一項基于諾丁漢大學的調查
46.法律英語中的模糊語言及其翻譯策略研究
47.法律英語教學模式的探索
48.從法律英語詞匯特點看法律文獻漢譯英
49.我國法律英語教材的編寫與出版現狀研究
50.法律英語特點及其應用
51.法律英語的文體特點及英譯技巧
52.“多模態信息認知教-學模式”初探——復合型課程“法律英語”教學改革嘗試
53.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其形成原因
54.法律英語教學中應注意思考的幾個問題
55.法律英語用詞的準確性特征
56.論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57.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翻譯技巧
58.論法律英語的漢譯
59.法律英語教學模式比較研究
60.論法律英語翻譯的原則
61.法律英語的長句翻譯
62.法律英語翻譯的準確性與模糊性
63.法律英語翻譯:特點與要領
64.評復旦大學《法律英語》中的譯注——兼談法律專門術語翻譯的基本原則
65.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與翻譯原則
66.法律英語課程設置和教學模式研究
67.法律英語語言的簡明化
68.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分析
69.法律英語教學法研究
70.試論法律英語的詞法和句法特點
71.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其翻譯技巧
72.法律英語的翻譯策略
73.基于法律文化語境的法律英語翻譯原則與策略
74.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與翻譯技巧
75.法律英語的模糊現象及其翻譯
76.文化差異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
77.法律英語中的隱喻研究及其漢譯
78.淺議法律英語的翻譯原則與技巧
79.論法律英語的語言與文體特點
80.法律英語詞匯的特點及其翻譯
81.法律英語翻譯中的方法研究
82.法律英語長句特點及其漢譯
83.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分析
84.法律英語人才培養芻議
85.法律英語教學若干問題的探討
86.法律英語的用詞特點及翻譯
87.從功能對等理論看法律英語術語的跨文化翻譯
88.法律英語語句結構探析
89.古體詞在法律英語中的用法和譯法
90.淺析法律英語中用詞的精確性原則
91.法律英語含義探究
92.法律英語文體特點及漢譯英翻譯策略
93.ESP理論與法律英語學科建設
94.淺談法律英語詞匯特點及翻譯
95.法律英語及其語言特點
96.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
97.法律英語文本中情態動詞shall的用法及翻譯
98.基于目的論的法律英語翻譯淺探
99.法律英語的詞源與專門術語
100.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與翻譯方法
101.文化心理學視角下的法律英語翻譯研究
102.法律英語中情態動詞shall的語氣、情態及其翻譯
103.法律英語中的名詞化現象及其語體特征
104.淺談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
105.法律英語中“shall”一詞的翻譯
106.海事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及其翻譯策略
107.海事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及翻譯中的若干問題
108.大學公共英語、法律英語與法律雙語教學的關聯性研究
109.試論法律英語教學的定位
110.文化語境下的法律英語詞匯翻譯
111.論法律英語的詞匯特征
112.我國法律英語人才培養模式探析
113.論法律英語教學法
114.法律英語用詞之特點
115.法律英語中詞語的特色
關鍵詞: 法律術語 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翻譯方法
一、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各種涉外法律關系也越來越錯綜復雜,這也必然涉及對中西方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翻譯。法律翻譯中,法律術語的翻譯尤其重要。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譯質量的優劣,對于法律文件的使用者意義重大。我將運用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從比較法學的途徑,通過一些法律術語的翻譯實例的分析,論述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和翻譯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希望得到同仁的指正。
二、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對于翻譯的標準,近代中國著名翻譯家和學者嚴復提出的“信、達、雅”長期以來成為翻譯界公認的準則,但是由于法律翻譯的固有特征,在某種程度上它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
1964年,美國著名翻譯理論家尤金?奈達(Eugene A. Nida)提出了“形式對等”和“動態對等”的概念。后來將其改為“功能對等”,提出:功能對等的翻譯不僅是信息內容上的對等,而且盡可能地要求形式對等。再后來,奈達又進一步將其闡釋為“動態對等。”對在動態對等的闡述中,奈達指出:“在動態對等翻譯中,讀者所關注的并不是源語信息和譯語信息的一一對應,而是一種動態關系,即譯語接受者和譯語信息之間的關系應該是與源語接受者和源語信息之間的關系基本相同”,強調的是“最切近目的語信息的自然對等”。具體地說,就是從詞匯、語法、詞義、語篇等語言學的不同層次上,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只求保存原作的內容,用譯文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對等語將這個內容表達出來,在原文本和目標文本之間建立一種等效關系,即同質性,以求兩種語言接受者的感受大致相同,追求的是兩種效果之間的對等。
隨著對等翻譯理論的發展,到了上世紀八十年代,西方學者確定了專門針對法律翻譯的對等標準,在其他對等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翻譯文本在目標語文化中的法律效果的考慮,提出了法律等效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文本的翻譯要尋求實現原文與譯文的意義的同一,也就是命題內容的同一和法律效果的同一,同時還要求實現反映法律文本制作個人或組織(立法者、律師、法官等)的意圖(Sager,1993:180)。就是保持命題內容、言內之力和言外之力及作者意圖的同一。相較于傳統的以源語文本為唯一標準的翻譯法,法律對等標準更加靈活。
三、法律翻譯的困難所在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語言體系和翻譯標準理論,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法律語言學的研究證明,法律翻譯過程中,信息傳輸不僅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而且涉及相關的兩種技術語言系統。這就有了兩個大的問題。首先是要弄清目標法律文本與源法律文本對應的必要條件,這樣才可能據其在一種技術語言的語境中實現對等要求。其次是必須根據具體的源語和目標語,解決翻譯過程中的具體技術問題(Galdia,2003)。法律體系的復雜性只是法律翻譯者面臨的眾多挑戰之一;語言系統本身所具有的句法和語義的含義,對于翻譯者有著特別的要求,甚至造成對翻譯過程的許多限制。
同時,法律話語又是一種文化傳播媒介,這一特點使得法律翻譯更加困難。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法系之間,如普通法和大陸法,法律類別的劃分和基本法律概念都存在極大的不同,法律文本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不可通約性,即兩種法律體系的不可比性。此法系中的一些司法概念在彼法系中根本就不存在,反之亦然。法律概念和類別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確切的對等詞是比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難之一(David,1985:16)。法律翻譯的這種固有的文化交際難題再次證明了法律翻譯者的工作難度之大。
四、比較法研究之于法律術語翻譯
比較法,也稱比較法律研究,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是通過比較來認識和研究法律的―種方法,它通過某種法律現象與另一種法律現象進行比較,深入了解各種法律現象發展的共同的規律性,以及它們各自的特殊性與共性,在評價的基礎上對法制有新的認識、新的理念。它可以是對相同或不同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法系)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研究、宏觀比較,也可以是對具體法律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的比較研究(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制的比較研究等)、微觀比較;可以是強調各種不同的法律解決同樣的問題的功能比較,也可以是強調法律概念、規則、結構、淵源和形式的概念比較。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不同的法律文化。譯者必須是在對于兩種不同的文化背景中的法律體系進行分析研究,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功能的和概念的,在此研究的基礎上,在源法律文本和目標法律文本之間建立一種對等關系及同質性。“在進行法律術語翻譯時,翻譯者必須著眼于原文的意義和精神,理解原文中法律術語的概念基礎,保證所譯法律術語具有和源發語法律術語平行的法律效力,保證它們一致的理解和運用。準確的法律術語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上的對等之外,更重要的是還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對等”(錢立武,2006)。由此,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和法律比較研究為法律翻譯提供了翻譯標準和方法論的指導。
五、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從比較法律研究的角度來看,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各種術語、概念、意識等之所以能夠進行比較、分析和溝通,就在于它們相互間的“功能對等”。世界各國間的法律文化是相通的,雖然存在著許多差異,但在法律文化功能方面總有一些等同或近似等同的東西,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了可操作性。就中西法律術語的功能對應關系而言,用Sarcevic(1997:238―239)的方法,法律中的功能對等可分成確切對等(exact equivalence),接近對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對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對等(non-equivalence)幾種情況。確切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次要的特征;接近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大多數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沒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沒有包括,或譯入語法律體系中沒有源語定概念的功能對等詞(陳文玲,2004)。
術語翻譯中,要正確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確切意義。法律術語是以最簡潔概括的詞或詞組描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指稱和反映法律領域特有的或與法律相關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屬性,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或詞組的內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因此,法律翻譯工作者必須正確和完整地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真正含義,洞悉各種法律概念的外延與內涵。然后,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文化中與源法律術語在語言學上和法律效果上確切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但是,“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張美芳,2001)”。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源詞的意義與內涵進行正確理解后,靈活地嘗試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譯借或創造新詞等方法(Sarcevic,1989:278―279)。
六、結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一方面需要譯者有深厚的雙語語言學功底,具有較強的雙語轉換技能,另一方面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對比較法有較深入的研究;同時,在術語翻譯的具體方法選擇上還需要具有靈活性,能夠根據兩種法系中的術語對應關系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使用非法律專業用語的中性詞、譯借、創造新詞等方法,使原文中的術語意義能夠得到準確的傳遞,譯文在法律內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實現功能等效的法律翻譯標準,保證術語翻譯的質量,最終保證法律文本的翻譯質量。
參考文獻:
[1] Beaugrande,R. de,W. Dressler.Introduction to Text Linguistics[M].London & New York:Longman,1981.
一、法學自身局限性
為了純正地表述法律問題,法學家匯聚語言精華,創造了法律語言。理論上講,法律語言應該明晰、簡潔、嚴謹、莊重,也應該是法律語言的最根本性特征,甚至可以作為法律語言存在的理據(沈宗靈,1994)。但在實踐中,作為法律法律載體的法律語言卻有很強的模糊性特征(劉蔚銘,2001)。其原因十分復雜,從法學角度來分析,法律語言的模糊性主要是由于法律規則的滯后性和不完全性造成的;同時,由于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非常復雜,人們對法律語言的理解和使用,不能像客觀存在的有形物體一樣去把握,只能靠思維去理解,在此過程中,需要人們借助自身體驗、邏輯推理以及事實判斷等對具體實例進行把握和分析,期間難免會出現語言與法律精神脫節的現象(董光音,2006)。鑒于此,為了彌補不足,立法者需要借助語言的模糊性特點,作為主要修補工具對法律漏洞進行完善,這也是法律語言模糊性產生的法學根源所在。
二、語言自身局限性
眾所周知,語言是法律的載體,用以傳達和執行法的精神。然而我們很少會注意到,法律語言會隨著環境、時間、主體等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給法律語言使用者帶來一定的困難,也是法律語言模糊性產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對語言使用和語言研究來說,如何隨具體情況的變化,使用法律語言準確表達法律概念,是法學界和語言學界面臨的共同問題。
語言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人們總是喜歡選擇經濟、靈活、便利的語言形式,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處理現實事務。然而,法律語言為了追求意義穩定,很少像日常語言一樣變更語言意義,形成了法律語言創設和使用的一慣性原則。從語言自身局限性角度看,法律語言的一貫性原則與日常語言的靈活性原則之間存在巨大落差,法律語言的模糊性也在這一差別中產生。如,由于法律語言堅持一貫性繼承原則,法律語言中的“意思表示”一詞,與我們現實生活中使用的“意思表示”盡管同形,然而它們在各自不同的語言環境中所要表達的意思卻有著天壤之別。
三、法律語言模糊性的認知視角
針對同一法律事件、法律文本,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解釋,得出不同的結論。由于成文法是對人們生活中的具體事務的概括、抽象性規范,是對事務和行為的共有特征的描述,而人們在使用這些規范的時候,總是會將這些一般性規范與具體情節聯系起來,這就使得法律語言在不同使用主體之間發散出不同的意義,法律語言的模糊性因主體認知能力的差異而產生模糊性。法治實踐要求穩定的法律,而法律穩定的重要條件是法律規范的含義應該穩定,這就要求法律語言從不同的法律主體出發,對法律語言的措辭做出全面考慮,最大限度消解法律語言的模糊性。
法律語言對于一般法律主體而言,具有極大的模糊性,不同主體可能做出不同解釋。但是從作為特殊主體的法官的角度來看,盡管對于具體法律事件和具體法律行為的解釋和判決,最終表現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法律推定法官對法律事件的分析和解釋是權威和正確的,并作為事件處理的唯一、有效解釋。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法律語言是清晰的,法官仍然要在紛繁復雜的解釋方法中,找到與案件匹配的解釋,法律語言對于法官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總起來看,限于主體認知能力、法學思維能力以及,法律語言仍然是模糊的。
四、法律語言模糊性的文化視角
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一定社會生活條件下,統治階級所創治的法律規范、制度,以及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態度、評價、情感、習慣、心理等學說理論的有機復合體系(沈宗靈,1994)。法律語言承載和傳達著法律文化的內容,反過來,法律文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法律語言的表達。法律文化影響法律語言的精確性,也會影響法律語言的表達效果,同一法律語言形式,在不同文化語境具有不同意義。
我們不妨從文化角度出發,以“”一詞為例進行解釋,在日本法中,屬于親告罪;在中國法中,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不屬于親告罪。“”一詞在日本和中國都指向同一法律事實,規范同一法律行為。但是,由于日本和中國在男女性行為、性文化方面差異巨大,兩個國家的法律對該事實的法律評價不同,以致出現了日本的“”在中國并非“”的情況,形成了法律語言的模糊現象。因此,法律語言是在特定法律環境下、特定群體內使用的專門語言,文化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語言模糊性的產生。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6.
法制現代化模式選擇法制多樣
法制現代化是一個世界性的普遍發展現象,但是世界各地又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發展模式。研究法制現代化的模式,對現代化進程進行總結,其意義不僅僅在于回顧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進程歷史,更重要的是能夠為我國正在進行的法制現代化提供經驗和教訓。從而更好的推動我國的社會變革和法制變革,更快的實現我國的現代化。我國許多學者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大量富有見地的論述,將法制現代化道路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了分類。呂世倫教授借鑒我國現代化學者對現代化道路的分類將法制現代化模式分為內源的法制現代化和外源的法制現代化。夏錦文教授在此基礎上以法制現代化的動力來源為標準,將法制現代化劃分為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外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和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一、法制現代化的概述
(一)法制現代化的概念
一個社會的法制從傳統人治型法律規范價值體系向現代法治型法律規范價值體系的轉型變革過程。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從橫向來看,包括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和法律觀念的現代化,觀念現代化了,才是現代化真正實現了。第二從縱向來看,包括立法現代化、執法現代化、司法現代化、守法現代化和法律監督現代化。
(二)法制現代化的特征
法制現代化是一個歷史變更的概念。法制現代化是人類法律文明的成長與躍進過程。這種歷史性躍進,導致整個法律文明價值體系的巨大創新,法的現象絕不是凝固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條件的發展變化而不斷運動的社會現象。
法制現代化是一個民族性的概念。法制現代化這樣一個普遍性的進程總是要在一個國家具體進行,在不同的國家所呈現的特點和樣式并不一樣,每個國家都會有體現自己民族特色的法制現代化特征。因此,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具有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是世界性與民族性的統一。
法制現代化是法律的理想目標和現實進程的統一。法制現代化作為一個過程體現時間的連續性和歷史的承接性。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就是現代型法治社會的建構及其在生活中的實現,以現代法治國家的形成作為其終點。第四,法制現代化是法律的工具價值與目的價值的統一。法律的工具價值體現在運用現代化的法律來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社會,通過法律的治理實現法治。法治國家的形成也就是法制現代化的目的所在。
二、法制現代化的模式
(一)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1、內發型法制現代化的定義
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是指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制因內部諸條件的成熟而從傳統走向現代的歷史性躍進過程。這種法制現代化模式以英國、法國等西歐國家和美國為典型。從動力來源上看,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的動力主要來自社會內部,是因社會內部經濟因素的增長和生產方式的發展所導致的社會進步對法律變革的需求。
2、內發型法制現代化的特征
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由社會自身條件成熟而發展起來的自發的、漸進的法制變革過程。西方法律伴隨著教皇革命、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復興運動不斷演進;同時,也伴隨著英國光榮革命、美國大革命、法國大革命逐漸成熟。從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由憲法典到民法典進而到其他部門法典,西方法律的形式化運動蔚為大觀。正是在這樣的進程中,西方法制逐漸展開了從傳統走向現代的內發型現代化的歷史畫面。
(二)外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1.外發型的法制現代化的定義
外發型法制現代化主要是指在一國內部社會需求軟弱或不足的情況下,由于一個較為先進的法律系統的劇烈沖擊和強大壓力,而被迫對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所實行的突變性的改革。
2、外發型法制現代化的特征
外發型法制現代化的特征在政府的目標指導下設計形成的,人為設計和建構出來的。即以國家強制力為支撐通過加強立法來人為地、有計劃地創造一種現代化的社會秩序。
(三)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1、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
是指因各種內外部因素相互影響形成的合力所推動的一國法律體系從傳統型人治走向現代化法治的革命性變革。
2、混合型法制現代化模式特征
這種模式中存在著兩方面的動力,即域外法律文化的沖擊和該社會內部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諸方面因素的作用。并且需要內部因素和外來影響相互作用,其中,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狀態中的經濟、政治、文化基礎和條件是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主要動力根源。
通過對法制現代化概念和發展模式的闡述,我們發現,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模式,對于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其最終結果是要誕生體現中國特質的中國法律。這是一種反映了中國法律人一個多世紀的不懈追求和當代中國法制理想的中國法律,這是一種在中國法律文化與世界法律文化相交融的基礎上能夠與世界法律文化平等對話的中國法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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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中國法 西方法 法律推理 法律邏輯
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和近現代西方的法律文化存在著諸多差異,法律文化的不同進而催生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區別,傳統中國法講究緣情說理、注重容情于法,“情”、“理”、“法”三者密切結合;而西方法律則格外注重法律推理,重視法律邏輯的應用,強調用嚴謹的法律思維進行說理和論證。不同的法律推理和論證方式實質上反映出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一、傳統中國法的說理方式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情”、“理”、“法”內涵解析
緣情說理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思維方式的一種概括和總結。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是以傳統中華法系的精神和理念作為核心的。要澄清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特點,首先就必須論及“情”、“理”、“法”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內在涵義,同時理清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這是理解中國古代法律說理特征的關鍵之一。
1.“情”,在中國文化中有著豐富的含義,“情”首先是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其次,“情”也可指客觀存在的世情、民情等,依照這一角度,諸如社會輿論,社會的一些基本的現實狀況,乃至人們生存歷程中傳承下來的一些風俗習慣等,都可以納入到“情”的范疇中。此外,“情”還可以指情節或者情況,人們經常說的“情有可原”,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就可以指案件的具體情節。
2.“理”,包括了天理、公理、公道等。天理是指國家社稷正常運行所必須的一把按自然規律。公理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推崇的行為規范準則,如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公道則是廣大民眾普遍認同的社會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等。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情”、“理”往往相通,判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合理,一般從其行為內容是否符合“情”來判定,不符合“情”的,常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而反之,符合“情”的,往往也就是就是合理的。
3.“法”這一概念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法”源于“刑”,“刑”主要指刑罰,本質上統治階級用以鎮壓和控制的暴力工具。漢代以后,中國古代法日益儒家化,于是,“禮”這一詞義,作為聯系天理和人情的紐帶,也加入到“法”的范疇。因此,傳統中華法系中的“法”其實包含了“刑”與“禮”兩大基本內容。
法律實踐中,“法”和“情”、“理”是緊密相連的,國家法律的制定通常會以天理為指導原則,天理也可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內容。此外,天理國法又應與以親情、倫理為內容的人情相一致。法與情理同在。若彼此間發生沖突,則國法可能讓位于人倫情理。
(二)傳統中國法說理方式的特征分析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情”、“理”、“法”相互交織的思維模式一直影響乃至支配著人們的社會交往及利益衡量。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領域,都在向往和追求一種兼顧“情”、“理”、“法”三者的理想境界,在此影響下,中國傳統的法律說理和論證呈現出如下特征:
1.“情”、“理”在價值取向上的優先性。在傳統中國法中,實現國法和天理、人情的協調與統一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法律和情理的關系處理上,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都往往傾向于情理。尤其在中國古代社會,本身有著重視道德倫理的傳統,情理時常被視為是比制定法位階更高的法的淵源,因而一旦人情、天理與法律發生沖突,法律常常被置于次要地位,清代的《槐卿政績》中記載有一處案例:道光年間,江西潘陽縣有兩戶原本有兒女婚約的人家產生了一些爭執,女方家人遂有所記恨,想解除婚約,而男方不同意,訴至官府,女方父親威脅,倘若女兒嫁到男方家,自己就自盡,女兒也表示不能嫁給父親的仇人。后來官府判定該女子為應為其父留在家中,而男方不得要求女子過門。從國法的角度看,發生爭斗事件并不能成為婚約解除的理由,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若要求該女子在自己父親受氣的情況下,不情愿地與對方成婚,由有違人情,故裁判官選擇了支持女方家的訴請。類似的“原情論罪”、“舍法取義”的做法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中是常見的。
2.說理論證側重于實質性思維。中國傳統法擅長緣情說理,將“情”、“理”作為斷案的重要依據,而不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這其實也反映出中國傳統法中的鮮明的實質性思維特征。即司法裁判者在進行案件處理時,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對于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過程,則相對忽視。或者講是注重法律外在的事實,而輕視法律的內在邏輯及法律活動的內在手段。同時,在司法活動的整體價追求上,更加強調實質正義,中國古代的法律裁判,往往并不像西方法那樣去清晰地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斷案是為了解決糾紛、防止事態擴大。因此,法官往往努力追究法和情理的平衡,最終達到息事寧人的社會效果。
3.案件說理有較強的主觀性。如果按照現代法的觀點,法律論證和推理作為一項嚴謹的邏輯思維活動,無論是從法律思維的內容還是結構的角度的分析,都應傾向于客觀性。然而,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卻傾向于主觀性,這從法官的裁判中可以得到論證。
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員在法律目的法律字句的選擇上,傾向于目的,常常以較為抽象的倫理道德原則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案件說理過程往往采用簡約、樸實的生活化語言而非專業化的法律術語。在思維方式的選擇上,也時常脫離嚴格的法律思維的制約。可以說,中國古代的司法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處理過程常常依賴于主觀性很強的直覺思維和內心的道義觀念,即使出現違背法律字面規定本身的情形也不影響案件處理。
(三)中國傳統法律思維的形成原因
“情”、“理”之所以能夠主導中國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這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說理之所以強調遵循情理,其基本原因在于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本身,就和“情”、“理”緊密融合在一起。中國自古即有著 “法不外乎人情”的觀念。自漢代起,儒家思想就成為了中國傳統立法的主導思想。在儒家的觀念中,只有包含有“情理”的法律,才能真正使人信服,才能真正起到效果。法律考慮“情理”的因素,也就是法律合法的程度。在這樣的思想的影響下,如 “矜恤老幼”、“同居相為隱”等都成為立法的指導原則,乃至直接成為正式的法律條文,法律的人倫和綱常色彩十分突出。
法律制定兼顧“情理”本身情有可原,但在中國傳統法文化下,往往將“情”置于首位,“情大于法”或“理大于法”的情形十分普遍,加之法律本身包含有大量“天理”、“人情”等方面的內容,而“法”又是法律說理的大前提。故法官在裁決時將情理作為裁決依據和線索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此外,我們還應考慮到,中國古代并不存在職業化的法律階層,歷代具有一定司法職責的官職,如司寇、廷尉、大理寺卿等,本質上都是行政職務,只是兼具一定的司法職能,各級官員自幼接觸科舉教育,對儒家經典及其倫理道義可謂了然于心,然而,他們卻極少接受正規的法學教育和邏輯訓練,這也就決定了官員斷案時可以自如地引經據典,卻不能真正運用專業術語和法學思維,而要借助于“情”、“理”進行分析。
二、西方法中的法律推理
與中國傳統法緣情說理的方式不同,西方的法律推理則充滿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特征。注重以“法律”本身作為推理的基本前提,講求嚴密的邏輯推導。在對案件的說理論證過程中,重視法律的理性思維而盡力排除“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響。
(一)西方法律推理基本特征
在西方法的發展過程中,盡管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在具體的思維模式上存在差異,但兩大法系都發展出了專業化的“法律行業語言和技能”。法律推理過程本身反映的是一種法律的思維方式,在著名學者馬克思·韋伯看來:“法律思維的本質是一種形成法律知識的抽象過程。”在這種機制的作用下,西方的法律知識體系、法律推理充滿了法律理性的色彩,并具有明顯的系統性、嚴謹性的特質。
1.“法律”在價值上的優先性。在西方近現代法律思維中,法官進行說理論證并非完全忽視“情理”的作用,只是在他們眼中,法律在價值層面居于最高地位,法律的推理論證應當以法律本身作為最基本的依據,“情”、“理”等只能作為案外的輔的因素加以考量。孟德斯鳩提出的“法官是敘述法律的嘴巴”的比喻,強調了“法律”本身在法律推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對于西方的法律人來說,“人情”、“天理”等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衡量標準也可能因人而異。而法律則是較為確定的,只有尊重法律的權威性,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同時,法律思維強調在對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探究上,合法性優于客觀性,法律思維的導向不完全等同于生活意義上客觀真實,而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實。最明顯的例證便是在法律推理中證據規則的應用:在某些情形中,盡管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客觀上足以使人們相信案件事實存在,然而,如果證據的取得方式帶有非法性,則完全可能被案件審理者所否定,并得出與客觀事實不同的法律結論。
2.法律推理強調形式邏輯的作用。西方法學家往往將法律的論證和說理看作為是一門司法技術,因而重視法律推理的形式及方法,強調依靠嚴謹的邏輯分析最終得出結論。如果法律論證沒有形式邏輯的參與,整個推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
在法律形式邏輯的選擇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所區別,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本的法律淵源,以類推法為基本的思維方式,推理過程充分尊重“遵循先例”的原則,即法官斷案過程中,充分借鑒已經形成的判例,并對過往的案例事實進行總結,推導出一般的法律規則或原則。
而在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則成為基本的邏輯形式。推理的大前提是可以適用的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小前提是經過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體現在具有法律效力針對具體行為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決或者裁定。
盡管兩大法系在法律推理的方式上存在差異,但本質上都是形式邏輯思維的具體反映。強調理性嚴謹的邏輯論證,反對裁判者僅僅憑借個人情感和經驗得出結論是西方法律思維的基本屬性。
3.法律理由在法律推理中的優先性。在西方法的語境當中,法律推理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發現法律問題、思維加工、得出法律結論。發現法律問題是法律推理的起點,是引起思維活動的動因;思維加工則是尋找法律理由以說明法律問題的過程,結論是通過思考而做出的定論,任何法律問題的解決都必須通過理智或說理式的方式來解決。案件審理的理由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避免法官專橫審理并實現當事人間利益平衡的有力措施,是使人們信服、尊重法律結論的前提。因為它可以使法律活動具體的參加者相信,法律結論并非來自于裁判者的主觀感情,而是事實和法律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據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西方法的裁判文書中,不僅會有明確案件爭議和定分止爭的論斷,同時也十分重視充分界定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
(二)西方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原因
1.歷史悠久的邏輯思維傳統。西方法的法律推理方式的形成亦扎根于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環境,西方法之所以形成嚴謹的強調形式理性的思維方式,首先離不開其歷史悠久的邏輯學傳統。邏輯體現著思維方式,決定著思維方式的不同特征,自然也會深深影響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
西方法學的發展歷史看,邏輯的產生對后世西方分析性的法律思維的形成產生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從其各個學派均很重視邏輯在法律思維領域的運用。而在這其中,分析法學派對于邏輯在法律中的應用做出了尤為突出的貢獻。分析法學通過歸納的方法從特定的法律制度中提煉出基本觀點、概念。進行對比論證,在從基本因素中總結出法律理論。在分析法學的影響下,西方法學家十分重視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關系,將法學變為一門邏輯性極強的科學。
2.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職業化的影響。其次,西方法律本身的系統性、抽象性特征對于其法律思維形成也有著基礎性作用。法學家和立法者一直注重對于法的概念、范疇進行系統的歸納總結。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了所有權、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學術語,近代的法典化運動促進了法律形式主義的發展,無論是法律的分類還是法典編纂,都致力于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抽象的總結和概括。可以說,如果沒有注重形式、系統抽象的法律體系,也就不會有嚴謹的法律推理的產生。
同時,西方法的高抽象度的理性主義的特點,也就必然要求法律的施行具有職業性,需要裁判者經過嚴格的訓練,具有很高的專業素質,這對于法律的適用是必不可少的。早在中世紀,西方國家就產生了法官、律師等職業法律人,到了近代,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法律職業共同體進一步形成和壯大,在成熟的法律教育和嚴格的職業資質制度的影響下,西方的法律職業者能夠嚴格按照法治思維進行說理,法律階層的職業化又進一步促使了法律邏輯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