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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模式;風險防范;監管主體
1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由于規模、復雜度與系統相關度,其無序破產將對更廣范圍內金融體系與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的公司。由于它們的規模、市場重要性和全球關聯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閉將會導致全球金融系統出現嚴重混亂,造成重大不利經濟影響,金融穩定委員會將這類金融機構定義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判斷某一金融機構是否屬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標準主要有四個:1.該金融機構的規模,主要根據其資產進行判斷;2.復雜度,用于衡量機構的整體復雜性,包括金融產品、自營業務等;3.關聯性,用于衡量該金融機構破產而致使其他相關機構破產的風險;4.可替代性,是指金融機構倒閉之后,其他金融機構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務。
2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國際監管模式
2.1 美國模式
美國頒布了《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這一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法案旨在加強對大型、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該法案把監管觸角伸到金融市場的各個角落,以通過對美國金融市場進行全面監管來清除產生危機的各種系統性風險。
如何有效的防范系統風險,破解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難題,同時避免金融危機再度發生,是新法案著力關注的焦點。新法案的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由原來的分散性監管模式轉變為集中監管模式,目的在于降低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新法案,美國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由聯邦金融監管機構組成,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美國這種由局部到整體,由分散到集中的監管模式也較好地適應美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并且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2.2 歐盟模式
歐洲議會于2010年通過了金融監管新法案,對歐洲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大改革。歐盟通過建立四個新的機構,分別從宏觀、微觀兩個層面,雙管齊下對歐洲的金融市場進行監管。宏觀層面的監管由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負責,對整個歐盟金融體系進行審慎監管。其主要負責識別、評估和監控整個歐盟金融體系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威脅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在出現重大風險之前及時發出預警并在必要情況下向歐盟提出政策建議。[1]
2.3 英國模式
為加強系統風險防范,提高監管效率、避免監管真空,英國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大改革,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側重于中央銀行作用的發揮。金融監管權由英格蘭銀行掌握,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和微觀兩方面進行審慎監管。具體說來,單獨成立金融政策委員會通過宏觀政策以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
通過以上對國外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做法和經驗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過程中都側重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不盡相同,但都傾向于從全局的角度,宏觀及微觀的層面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3 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選擇及規則構建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占有大量的社會資源,與國民經濟和社會民生聯系緊密,且涉及面廣,關聯性強,一旦出現重大風險,必將對整個國民經濟以及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極其嚴重的破壞作用。因此,出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慮,有必要建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單獨監管制度,實行不同于一般金融機構的差別化監管。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規則的構建應做到以下幾點:
3.1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確認
在構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規則時,首先應該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標準。在認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可參考標準規模、復雜性、可替代性和關聯性等四個條件, 同時還應考慮金融體系結構、宏觀經濟環境等因素,以便對其進行綜合考量。在借鑒國際社會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我國國內實際情況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標準。
同時,由于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僅限于商業銀行,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是一個動態、開放的過程,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是不斷變化的。[2]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應僅限于資產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還應包括大型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組織結構復雜、業務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
3.2 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基礎,銀行、證券、保險三家專業監管部門以防范本行業和單個機構風險為目標,側重于本行業安全穩定,對相互關聯可能引發的跨行業、跨市場風險著眼較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缺乏統一明確的監管規則和標準。[3]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仿效歐美國家做法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委員會由國務院牽頭設立,成員應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如此,由一個機構集中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可以有效避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所帶來的監管效力低下,監管不到位等弊端。
3.3 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雙管齊下
宏觀審慎管理是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微觀審慎過于注重防范個體金融機構的風險。忽視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系統乃至整體經濟之間的關系和相互影響,忽視了金融傳染和風險溢出效應的巨大破壞力。[4]因此應將自下而上的文官審慎監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觀審慎監管二者有機結合,將微觀層面的監管機制納入宏觀管理框架內,才能有效地防范大型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3.4 加強國際間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合作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由于其極具復雜性,尤其是全球性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其復雜程度往往超乎想象,僅僅依靠單個國家的監管總是顯得力不從心,因此國際監管協調就顯得尤為重要。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提高和對世界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我國監管部門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強化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妥善解決跨國監管爭端,為大型金融企業積極參與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爭奪話語權。
參考文獻:
[1]潘林偉,吳婭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南方金融,2011,(5).
[2]郭宏宇.美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與啟示[J].銀行家,2011,(7).
關鍵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
Abstract: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form.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adopting various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duce the moral hazard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solve the problem of“too big to fail”.Our supervis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realities of China,improve th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continuously build and perfect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game rule,to prevent systemic risk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too big to fail,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systemic risk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03-0044-05
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
金融穩定委員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分為兩個層面: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G-SIFIs)。所謂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由于規模、復雜度和系統關聯性,其無序倒閉將會對整個金融系統和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破壞的金融機構。此外,由于部分大型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覆蓋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全球金融體系和世界經濟的重要性遠遠超過單個國家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此就必須對它們執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標準,要求它們具備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以與它們本身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水平相匹配。由于它們的規模、市場重要性和全球關聯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閉將會導致全球金融系統出現嚴重混亂,造成重大不利經濟影響,金融穩定委員會將這類金融機構定義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規模、復雜度、關聯性和可替代性是界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主要標準。當然,在界定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還必須考慮金融機構的國際活躍范圍和活躍程度。可替代性是指一個金融機構倒閉之后,其他金融機構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務,是衡量金融機構系統重要性的一個重要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系統性風險并不僅僅源自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于關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往往會忽視某類金融機構或某類業務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一些按照常規標準不具備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特定形勢下也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影響。很多人認為,相對于規模而言,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方式更值得注意。此外,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認為,雖然有時單一金融機構不具備系統重要性,但其所在的這類金融機構可能被市場認為具有系統性影響,由此主張要從金融機構的種類來衡量其系統重要性。
由于金融機構的規模和集中程度不同,各個國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危險認識也存在差異。美國、英國和瑞士傾向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采用更嚴格的監管標準,而受全球金融危機沖擊較小的部分亞太和歐洲國家認為,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模式為其提供了保持金融穩定和提高金融行業競爭力的基礎,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改革方面頗有顧慮。這種分歧也將會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界定產生影響。定義和劃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與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工作,需要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隨著金融改革的逐步推進做出不懈努力。
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國際監管趨勢
金融危機表明,以往的監管理念過于依賴市場約束和微觀審慎管理,忽視了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重要性,監管體系跟不上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步伐,在全球性危機干預方面也缺少明確的國際合作機制。
金融危機期間,各國政府迫于形勢出臺了一系列拯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大范圍倒閉。盡管這些臨時性干預措施在當時是保護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必要行為,但是它也進一步強化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風險和市場認知,受到人們廣泛批評。
隨著金融危機逐步消退,人們對過去監管體制和危機期間臨時性措施的缺陷認識不斷加深,國際上要求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加強國際合作的呼聲日益高漲。盡管金融危機的影響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經濟復蘇的前景仍面臨重重困難,但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已經為解決“過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做出大量實際工作。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損失吸收能力,強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自身抵御危機的能力
金融危機表明,以往的監管體制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過低,對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情況下的損失吸收能力缺乏關注,以至于在金融機構陷入危機時沒有可提供保護的資本可用。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必須執行更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和具備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巴塞爾委員會近期聲明稱,除了7%的核心一級資本比例,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還需要滿足1%至2.5%的附加資本要求,具體比例取決于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倘若銀行對全球金融系統的風險程度提高,則需要額外追加1%的附加資本,這意味著附加資本的最高比例將達3.5%。這些附加資本必須以留存資本或普通股形式的優質資本存在。
為了確保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巴塞爾委員會在2011年1月13日的文件中要求,在出現某些觸發事件時,所有非普通股一級和二級資本工具都必須能夠根據相關權威機構的選擇予以沖銷或是轉化為普通股。此外,利用應急資本和自救安排來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已經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隨著改革的推進,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也紛紛出臺相關措施強化資本標準。瑞士中央銀行要求國內兩家規模最大的銀行(瑞銀集團和瑞士信貸)須保持19%的總資本充足率,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占10%,其他兩種不同類型的應急資本占9%。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遵守更高的資本、杠桿率和流動性要求,提高披露水平,降低風險集中度。這些標準和法規的目的均是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損失吸收能力,降低大型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使之在危機到來時具有更強的抵御能力。
(二)減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的誘因
現行體制所招致的廣泛批評就是,金融機構將過度承擔風險所獲得的收益私有化,而將其所造成的損失社會化。在經濟繁榮時期,金融機構大肆承擔風險所獲得的收入由其自己享有,而在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卻需要花費納稅人的錢財救助。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處于一種“過大而不能倒”的地位,政府對這些金融機構倒閉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造成的嚴重影響心存顧慮,通常會在它們陷入危機時提供援助和支持。由于不用顧忌業務經營所帶來的惡劣后果,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就有良好的誘因去承擔更多的風險,熱衷于從事高風險業務,以博取高風險所帶來的高收益。再者,由于相信政府不會放任這些金融機構不管,市場參與者也會產生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會倒閉的預期。二者相互影響,惡性循環,往往會形成挾持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局面,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加重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
將金融機構倒閉的巨大負外部性內部化是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集中精力糾正以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利用納稅人的錢財為自己的錯誤“埋單”的做法,力求確保利益相關者在金融機構出現虧損和倒閉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管改革必須讓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利益相關者承擔因過度吸納風險和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金融穩定委員會建議,監管體系的改革在降低由納稅人承擔損失風險的同時,也必須探討使股東、無擔保和未保險債權人按照優先次序吸收損失的途徑。因此,在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救助之前,所有利益相關者均應已經承擔損失,所有一級和二級監管資本均應已經用來吸收損失,然后才能考慮利用納稅人的資源進行救助。自救安排和應急資本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它通過法律或合同方式提前規定了這些資本工具吸收損失的條件,本金或利息在達到觸發條件時能夠被沖銷或轉化為普通股,這就減少了由納稅人承擔風險的情況,迫使債權人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進行監督,從而有助于強化市場紀律。
金融機構過于側重短期激勵的薪酬機制也是超大規模冒險行為的重要誘因之一。使薪酬機制與股東的長期價值保持一致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多德―弗蘭克法案》為股東提供了薪酬話事權,規定美聯儲也可以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金融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不會因為希望獲得高薪而過度追求風險。同時,美國部分公司還在高管薪酬方案中加入了日后追回條款和退休計劃補充審查機制,力爭讓高管薪酬與風險的時間跨度相匹配。這些措施都有助于減輕企業決策者過度承擔風險的沖動。
從長期來看,對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予以救助會產生一種“獎惡懲善”的惡劣后果,它為風險承擔提供了獎勵,審慎行為卻得不到任何獎賞,這不僅扭曲了市場紀律,而且助長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過大而不能倒”并不意味著這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不能被清算。為防止金融傳染,政府應該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時積極介入,以一種有序的方式對其進行清算,將其倒閉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降至最低水平。
(三)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理機制有機結合
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終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在金融危機爆發后開始逐步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事后處理機制,通過立法形式制定對金融機構的救助方式和倒閉處理程序,力求降低其他對政府救助的預期和由納稅人承擔損失的風險。
美國對事后處理機制的改革走在世界前列。《多德―弗蘭克法案》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有序清算提供了清晰的路線,明確了各個監管機構的責任和授權,使市場和金融機構對倒閉后的處理程序有了更多的明確性。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改變了多頭監管的歷史障礙,可以依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授權提前介入,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強制分拆、重組和資產剝離,必要時可以接管金融機構,防止其破產。
“生前遺囑”(Living Wills)是美國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龐大、業務復雜,外部監管機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了解很難像內部人士那樣透徹。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所有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控股公司都必須提交其在面臨財務危機或倒閉時迅速進行有序清算的詳細計劃,這就是所謂的“生前遺囑”。有序清算計劃將有助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自身的經營復雜性及其對公司和金融系統造成的風險。由于這些金融機構必須定期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聯儲和其他主要監管機構做出詳細解釋,生前遺囑還能夠迫使它們評估自身風險管理計劃的有效性。《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相關計劃必須充分介紹公司的所有權、結構、資產負債和合同義務,識別各種證券和主要交易對手風險,決定公司的抵押品抵押程序。此外,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法規或命令的方式要求這些金融機構提供有用的信息。清算計劃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資本、杠桿率或流動性要求,甚至是在業務擴張和經營活動方面受到限制,直至該公司重新提交一份完善的清算計劃為止。如果經過兩年時間和在采取更嚴格的要求或限制之后,該公司仍未能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清算計劃,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與其他監管機構磋商之后可以共同要求剝離某些資產或業務,從而使其能夠根據《破產法》進行有序清算。
將事前監管與事后處理機制有機結合,不僅能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期間降低其道德風險,而且能夠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時為政府監管機構提供管理清算程序的巨大靈活性,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對整體經濟的破壞性影響。
(四)系統重要性機構的國內和國際監管合作
從單個國家來看,全球金融危機所暴露出的一個問題就是,以往的金融監管責任劃歸不同的政府機構,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政出多門,由此削弱了監管效力。從國際層面來看,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各個國家和地區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經驗明顯不足,應對措施大多僅考慮保護國內市場,缺乏統一的干預架構和標準程序,往往不會顧及這些政策措施所帶來的溢出效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規模龐大,經營活動往往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多個司法轄區內各不相同的監管體制和標準管制。因此,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一個高度復雜的過程,不論是事前的持續性監管,還是危機時的倒閉清算,都需要國內和國際監管機構密切合作。
美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從宏觀角度識別和解決新出現的系統性風險,而以前不受監管的影子金融行業則被納入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監管范圍,后者還將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制定嚴格統一的消費者保護法規。此外,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需要投入更多的監管資源,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一個復雜金融機構辦公室(CFI)。這個機構將對資產超過10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指定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公司進行持續性審查和監督,并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控股公司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倒閉時對它們進行有序清算。同樣重要的是,該辦公室還將負責與財政部、美聯儲和其他監管機構密切合作,推動《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所有規定都得到正確執行,努力確保對復雜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審慎監督和破產清算。在瑞士,由于瑞銀集團和瑞士信貸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專門設立了一個特別的監管部門來管理這兩家金融機構。
金融危機表明,金融機構全球化和金融監管本地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大多是根據本國發生的歷史事件由各種應對措施拼湊組成的,國際上缺乏一個高屋建瓴的統一監管架構。由于各個國家采取的政策和標準不同,跨國金融機構為謀求最大的利益往往會將經營活動轉移至監管標準最寬松的國家,由此形成監管套利。
巴塞爾委員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正在努力完善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破產清算框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尤其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從監管監督到倒閉清算都涉及到許多國家的法律框架和管轄問題,需要進行密切的國際合作。主要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在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增強自身抗危機能力的同時,也在為它們的監管和倒閉程序制定統一的標準,推動各國監管機構建立持續性的跨境信息分享和協調機制,明確不同國家對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和倒閉時的處理機制,力求保持全球金融穩定和防范系統性風險。
三、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中國金融系統受此次危機的沖擊相對較輕,但危機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局的警醒。由于當前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則和標準大多是根據西方國家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缺陷制定的,完全照搬這些規則和標準未必符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因此,我們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和金融系統的特征出發,量身打造適合自己的規則和標準。
(一)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密切結合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是宏觀審慎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微觀審慎過于注重防范個體金融機構的風險,忽視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系統乃至整體經濟之間的關系和相互影響,忽視了金融傳染和風險溢出效應的巨大破壞力,這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而言是一個致命的缺陷,只有將自下而上的微觀審慎監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觀審慎管理密切結合才能夠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系統性風險。
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擴大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力度和范圍,將是金融監管下一步發展的重點。宏觀審慎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之后才引起廣泛關注,并且逐步成為當前國際金融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國對宏觀審慎的認識已經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十二五”規劃要求,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指出,微觀審慎性的總和不等于宏觀上的審慎性。因此要加大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的結合,將微觀層面的監管機制納入宏觀管理框架內,減緩順周期影響,以減少中國經濟的波動。
(二)正確認識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多元化
金融危機爆發后,部分人士將危機爆發的原因歸咎于大型金融機構的規模過于龐大,業務過于復雜,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關聯度過高,由此產生了“過大而不能倒閉”和“過于關聯而不能倒閉”等問題,主張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范圍。
備受關注的“沃克爾規則”就要求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禁止商業銀行和吸儲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自營交易,限制商業銀行對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投資。“沃克爾規則”一出臺就引起廣泛的爭議,對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的限制必須謹慎執行。毫無疑問,限制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業務范圍能夠降低系統性風險和對總體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但是限制規模將會削弱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而限制業務范圍將使銀行無法適當發展多元化經營,在危機爆發時由于業務集中度過高可能會更容易受到沖擊,倒閉的可能性更大。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大多集中在國內,國際化程度遠低于發達國家,我們必須擁有大型跨國金融機構才能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更好的服務。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加強監管的目的是糾正市場失靈和預防破壞性巨大的系統性危機,其主要側重點應該是強化監管而不是限制規模和業務范圍。一些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遠高于美國的國家,在金融危機期間所受到的影響反而較小,主要就是因為這些國家的監管體制更為完善。一味限制規模和業務范圍可能會妨礙金融系統發揮正常的資源配置作用,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國際競爭力,損害經濟增長速度和金融創新,最終對中國的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三)建立健全金融基礎設施,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
法律法規、公司治理、會計標準、支付清算體系、征信體系以及各種硬件設施和制度安排是有效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前提。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仍然處于發展和完善階段,金融市場的各種軟件和硬件設施仍不成熟,而我國又處于金融行業管制逐步放寬和金融市場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系日益密切的大環境中,各項配套基礎設施的建立健全比發達國家更為迫切。
金融市場核心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助于降低系統性風險,有助于減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所帶來的金融傳染,從而有助于更好地維護金融穩定。我們必須參照國際金融基礎設施標準,立足于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實際,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配套基礎設施。此外,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監管體制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我國處于金融市場高速發展時期,金融機構不斷引進和創新各種金融產品與服務,國外大型金融機構競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力求從高速發展的中國市場獲取更大利益。因此,監管機構應該根據形勢適時調整和強化配套設施,使其努力適應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創新的要求,尤其要關注復雜衍生品交易的創新和發展。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提高和對世界影響力的日益擴大,中國應該立足長遠,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強化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為大型金融企業積極參與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爭奪話語權。
目前,國際金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已成為改革的一個重要議題。我們應該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審慎界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加強防范系統性風險,最大程度地降低它們對金融系統和整體經濟的破壞性影響,但是也需要盡量防止出現過度監管的情況,在糾正市場失靈和防范危機爆發之間達到微妙的平衡。
參考文獻:
[1]李文泓,吳祖鴻.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目標和政策框架[J].中國金融,2011,(3).
目前,美國、歐洲與我國均開始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通過對發達國家監管現狀與存在問題的分析,對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有著巨大的參考價值。美國作為次貸危機的源頭,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教訓更加具有借鑒意義。
監管現狀
美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仍在不斷完善。目前,總體的監管理念與監管框架已經確立,爭論主要是細節的修補。總體來看,美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建立在巴塞爾資本監管協議理念之上、側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從嚴監管體系。
2011年6月3日,美聯儲理事丹尼爾•K•塔魯洛表示,為金融體系帶來極大不穩定性風險的超級金融企業應滿足額外的資本要求規定,且應隨著企業擴張的“系統性足跡”變得更加嚴格。作為資本金要求從嚴監管的體現,2011年6月15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監管機構落實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的《柯林斯修正案》,要求美國大型銀行須與規模較小銀行遵守同樣的最低資本標準,體現了對大型銀行的更嚴格監管。值得注意的是,《柯林斯修正案》是對“巴塞爾協議III”的回應,將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企業包括在內,因此這一針對大型銀行的嚴格監管很可能進一步延伸至全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
監管存在的問題
美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嚴格監管,無疑有助于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但是,在相對完整的監管框架之下,仍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深層次問題。
首先,監管力度與監管成本仍需權衡。如前所述,美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基于“巴塞爾協議III”的理念。“巴塞爾協議III”基本沿襲了之前協議的監管框架,但對最低資本要求進行了調整,引入了一些新的資本要求組成部分。對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出于宏觀審慎監管的需要,增加了用以吸收損失的“系統性資本附加費”,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具有更高的吸收損失能力,這是“巴塞爾協議III”的重大突破。
但是,對于系統性資本附加費占風險加權資本的比重,并沒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2011年6月3日,美聯儲理事丹尼爾•K•塔魯洛表示,按照“預期沖擊”方法,如果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帶來的損失比普通金融機構高N倍,那么就應提高資本附加費,使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的概率降為普通金融機構倒閉概率的1/N。據此,塔魯洛認為,增加的資本附加費應該為“巴塞爾協議III”標準的20%~100%。因此,即使以普通股最低資本要求(計入留存緩沖)的標準(7%)計算,資本附加費占風險加權資本的比重也在1.4%~7%之間。
由此可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附加費要求顯然較高且過于寬泛,從而導致了大型金融機構的“反彈”。6月7日,摩根大通首席執行官詹姆斯•迪蒙在公共論壇發表意見,認為過于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將增加銀行業的監管成本,在失業率居高不下、房地產市場低迷的背景下,會更加妨礙美國銀行體系的健康發展乃及美國經濟的復蘇。雖然最終公布的資本附加費標準可能處于較低的水平,但關于監管力度與監管成本權衡的爭論仍將持續。
其次,救助成本的分攤機制尚不健全。出于挽救整個金融體系的目的,監管部門可以放任小型金融機構乃至普通金融機構的破產,卻不得不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救助。由于存在多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機構,并且救助措施也可以由多家監管機構實施,因此在危機發生時,如何分攤救助成本成為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面臨的重要問題。
分攤救助成本的問題,目前體現為不同監管機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界定范圍存有不同意見。在制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傾向于較寬的范圍,將大型對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均列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則傾向于較窄的范圍,希望將“上榜”公司控制在十家以內。由于在會員銀行因破產而無法滿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有支付法定保險金的責任,所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傾向于通過財政部或美聯儲對銀行的救助行為來降低會員銀行的破產概率,或者可以根據一些會員銀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身份而采用較高的保險費率。但是,將更多的金融機構納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范圍,將增加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與救助費用,所以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存在縮小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范圍的激勵。
因此,救助成本在各監管部門之間分配的機制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有效激勵的重要前提,盡管美聯儲是主要的監管者,但各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監管成本分攤問題也同樣不能忽視。
再次,政府的擔保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形成的政府擔保可能扭曲市場資源的配置。當監管部門將一些大型金融企業列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范圍時,相當于承認政府在這些金融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將予以救助,以防止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因此,雖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如增加資本附加費)可以吸收損失,起到緩沖作用,但也使得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救助制度化,事實上強化了對這些大型金融企業的政府擔保。
對金融企業而言,擁有政府的這一信用擔保將極大增強其在金融市場的競爭力,使其他金融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從而弱化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和自我糾正機制。盡管可以通過各種金融管制措施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業務拓展進行抑制,但這些大型金融機構通常也是金融創新的發源地,監管措施很難起到預想的作用。
認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所帶來的信用擔保還將扭曲整個經濟的資源配置。與美國按揭貸款證券化的大規模擴張相似,政府擔保使得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所在的行業將比其他金融行業以至非金融行業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從而有利于吸引資金流入。這種資源扭曲會形成正反饋:政府擔保導致更多的資金流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所屬行業規模擴大,行業規模的擴張又使得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倒閉帶來的外部影響更強,從而強化政府對其系統重要性的認定。
最后,道德風險問題未能根本解決。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從嚴監管源于對這些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反思。在此次金融危機爆發之初,各國官方不得不采取前所未有的步驟防止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崩潰。雖然這些行動達到了防止金融體系崩潰的預期目標,但也極大地增加金融體系的道德風險。通過提高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試圖建立資本緩沖與約束機制,以降低這些金融企業的道德風險。
但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政府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可能會導致更強的道德風險。原有的道德風險源自監管機構與金融企業的風險不對稱,由于金融企業有更多的風險信息,所以當一些大型金融企業可以獲得監管機構的援助時,這些金融企業會利用信息優勢在既有監管措施下承擔更高的風險,從而在政府過度援助之下獲取超額收益,并將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財政成本轉化為股東和高級經理人的私人收益。如果監管措施僅僅集中在最低資本要求,那么在政府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認定后,政府和被認定的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差距不會因“認定”而縮小。
如前所述,監管部門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會形成更強的政府隱含或明示的擔保,增強的政府擔保使得這些金融企業更有信心在經營高風險業務時只承擔較少的風險,由于信息差距未能減小,所以使得被認定的金融企業不但不會減少對高風險業務的追逐,反而會因政府擔保的增強而強化道德風險的激勵。同時,對于未被認定的金融機構,當危機發生時,如果在實際上也具有“系統重要性”,那么仍然會獲得援助,所以也不會減少其道德風險激勵。因此,政府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并不能從根本上有效控制道德風險。
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所面臨的問題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通過上文對美國監管現狀與問題的分析,本文認為我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需要在以下四方面進一步完善。
第一,匹配監管力度與貨幣政策取向。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變化,可能對宏觀經濟產生較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與我國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機構體系相適應,表現為對大型商業銀行的監管。而商業銀行又是貨幣創造的主要環節,對大型商業銀行監管力度的變化,必然會導致貨幣供給的波動,進而帶來宏觀經濟的波動。
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信貸規模占整個銀行體系信貸的絕大部分,雖然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尚未公布,但一般認為按照資產規模標準,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與交通銀行均包括在內。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2010年底,僅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與儲蓄存款便分別占全國存款型公司的34.5%、21.85%和56.16%。如果系統性重要性銀行范圍擴大至國開行、交行和郵政儲蓄銀行,那么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與儲蓄存款將分別占全國存款型公司的40.71%、26.97%和68.3%。這使得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時,無論是貨幣供給的M1層面還是M2層面均會有較大幅度的降低,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緊縮影響。
因此,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與過渡時間必須謹慎權衡,要與同期的貨幣政策取向相匹配。
第二,協調銀監會與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限。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下,系統重要性銀行面臨多頭監管,監管的協調問題尤其突出。一方面,按照我國的機構型監管框架,銀監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從而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必然要由銀監會實施;另一方面,人民銀行具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職能,而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從屬于這一職能,從而中國人民銀行也有相應的監管權限。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限重疊,將帶來機構界定、監管成本、救助措施等方面的沖突。具體而言,一方面,要界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內容中屬于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的部分,并分別將其授予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另一方面,要建立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磋商機制,以避免監管措施的潛在沖突。
第三,注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市場約束的作用。盡管目前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集中于資本充足率要求,但“巴塞爾協議III”并沒有放棄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市場約束這兩大支柱。對我國而言,這兩大支柱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尤其重要。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提出,主要是針對“大而不倒”現象,雖然我國并未明確規定政府對商業銀行負有救援義務,但“政府必然不會坐視銀行破產”幾乎成為民間的共識。就此而言,我國幾乎所有的商業銀行都會存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即使將系統重要性銀行區分出來,民間也不會認為政府會放任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破產。所以,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意義,更多是控制它們的外部性。
控制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外部性,不能僅通過資本充足率的限定實現。銀行經營活動的外部性,既受銀行自身風險管理技術與風險管理體系的影響,又受市場參與者評價的影響。因此,要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日常監督,并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向公眾提供比普通銀行更多的資產負債信息。
第四,將非銀行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納入監管名單。目前,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只包括商業銀行,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應當是一個動態、開放的過程。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是不斷變化的,原有的中型銀行與非銀行機構可能因為良好的經營績效或擴展的混業經營而擴大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影響。此外,在危機發生時,政府不得不救助的金融機構也不局限于商業銀行,大型證券機構與保險公司同樣在政府救助的范圍之內。因此,非銀行機構也需要進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以對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形成全面的監管。
[關鍵詞]物流金融;監管績效;隸屬度;模糊綜合評判法(FCE)
[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監管涉及銀行、融資企業、物流監管企業三方主體,構建銀行為主導、物流監管企業監督、融資企業自律的“三位一體”物流金融監管體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銀行、核心生產企業、經銷商以及最終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個經濟、社會、法律等宏觀環境的影響。因此,必須建立一套監管制度與監管方法,以便促進我國物流金融業務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物流金融業務對于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控制銀行風險、推動經濟增長具有積極作用[1],開展物流金融業務涉及監管績效評價問題。白濤(2012)運用結構方程模型從四個方面對中小企業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2]周婷婷、劉名武等(2014)通過分析總結27家物流企業的績效水平,得出相關因素對總體績效的影響;[3]劉震新(2012)通過建立評估體系,優化銀行業監管機制,實現提高監管績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據供應鏈融資業務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總結了閥值模糊評價、隸屬度向量模糊評價流程,為提高融資企業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鑒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從銀行、物流監管企業、融資企業參與三方入手,運用AHP法構建監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得出各指標的權重;運用FCE法進行模糊評判,并根據隸屬度原則對評價結果進行分析,提出改進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建議。
1 物流金融監管績效指標設計
1.1 物流金融監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監管體系中,銀行、物流監管企業、融資企業之間相互合作與制約,形成為一個有機系統。在這個系統中,銀行考慮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風險和滿足融資企業的融資需求;物流監管企業考慮的是如何滿足銀行控制貨物風險的要求和融資企業對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時又要考慮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監管操作總是圍繞銀行和融資企業的需求展開。銀行需要確認并保持質押關系,要求物流監管企業代為占有質押物;融資企業要求物流監管企業根據生產和貿易需求提供相應的物流服務;物流監管企業需要結合以上需求,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下進行運作。
物流金融監管不僅要滿足參與三方的需求,還要滿足物流監管企業實際業務運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監管的各項業務都要面對各不相同的貿易條件、交付條件和物流條件,因此,監管方案必須要有很強的針對性。
1.2 物流金融監管指標分析
物流監管企業控制貨物的準則是幫助銀行確保質權的有效成立,另外還要確保對實際貨物的有效占有,并為融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監管屬于多目標決策,要求銀行和物流監管企業制定一套滿足各方要求的監管體系。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不僅滿足融資企業的物流需求目標、銀行對質物監管的要求目標以及物流企業自身發展的盈利需求目標,而且通過4個一級指標和12個二級指標明確區分各指標的相對重要性和指標的影響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標對評分等級的隸屬度達到客觀、全面與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標相結合,使得指標體系具有明顯的多層次性特點。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監管系統屬于多樣性結構,評價目標涉及經濟、物流、融資等諸多領域,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因此,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種綜合性評判。在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時應充分考慮整體性、綜合性和多學科相互交叉的特點,對不同的評價指標應有所偏重。
本著涵蓋所有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因素的原則,本文將影響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各因素劃歸為F1客戶服務水平、F2業務績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場競爭4個一級指標和S1融資滿足率、S2物流監管安全率、S3貨物準確率、S4質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監管績效、S6銀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質量、S9信息化水平風險、S10市場占有率、S11市場增長率、S12市場應變能力12個二級評價指標。
2 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模型構建
2.1 確定指標論域
本文確定的指標論域為:U={u1, u2, u3, …, un},其中n為評價因子的個數;評判等級論域為:V={v1, v2, v3, …, vm},其中m為評判等級的個數。監管績效評價體系包括兩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論域為:F={F1, F2, F3, F4};一級指標集中的各個元素進一步劃分得到二級指標論域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將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判劃分為3個等級,各等級的標準分值與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確定權向量
本文確定的權向量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標所處的級別(L=1, 2), n為對應各級指標論域的元素個數。通過三角模糊數構建評價指標之間重要性比較的模糊判斷矩陣,數據來自各位有關專家的評判,各位專家不需要給出判斷矩陣的確切值,只需比較兩兩指標對于準則的相對重要程度,并按規定的標度定量化,然后給出自己判斷的下界值uxij、中間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標i對指標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數: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專家。若共有X位專家組成,則指標i對指標j的綜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數為:
評價指標之間的重要性需要應用數字度量尺度進行比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較重要,D4表示相當重要,D5表示絕對重要。
2.3 進行隸屬判斷
構造隸屬函數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統計法、待定系數法和多相模糊統計法等。本文選用均勻分布作為隸屬函數,即:
2.4 進行模糊合成與綜合評判
根據各個二級指標的權重向量W2Fi和所對應的單因素矩陣RFi進行一級模糊綜合評價,得到各個一級指標所對應的評價等級的隸屬度為:
3 應用實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專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項二級指標的分數,如表3所示。
3.1 指標權重集計算
通過征集專家對物流金融監管績效體系中各項指標相對重要性的意見,運用數字度量尺度進行指標之間的兩兩比較,歸納出一級指標的模糊判斷矩陣,如表4所示。
3.3 結果分析
根據上述計算過程可知,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一級指標中,“客戶服務水平”對監管績效的影響最大,權重為0.484,其中的關鍵因素如“融資滿足率”權重為0.561,“物流監管安全率”權重為0.343,這兩個因素對提高客戶服務水平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對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作用明顯。
一級指標“市場競爭”的權重為0.323,表明市場競爭對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影響較大,其中“市場占有率”的權重達到0.561,屬關鍵因素;“市場增長率”的權重為0.343,屬重要因素。因此,重視市場競爭因素,就要重點關注市場占有率和市場增長率這兩個指標,從而達到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目的。
一級指標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響力一般,權重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質量”兩個二級指標的權重總和達到0.904,說明這兩個指標對提高信息化水平至關重要。
一級指標中的“業務績效”因素對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影響甚微,權重僅有0.044,其中“銀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監管績效”是較為關鍵的二級指標,只要做好這兩方面的工作,就能促進物流金融監管的順利進行。
根據最大隸屬度原則,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4個一級指標等級和總體等級評判結果如表6所示。該指標體系的最終評判等級為三星級,其中“客戶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這兩項指標對三級標準的隸屬度較大,分別為0.904和0.561,說明這兩項指標是限制物流金融監管績效評價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水平,就要重點提高這兩項指標。見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的對策
目前,我國物流金融監管面臨較大的壓力和挑戰,只有把握機會,突破約束瓶頸,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監管績效水平。
(1)突破信息約束,增強內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監管企業要定期檢查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落實情況,約束各部門的運營管理因素,強化行業自律能力;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物流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建立起符合行業特點的自律制度和競爭規則;制定物流金融監管舉報監督制度,發揮公眾對物流金融的監督作用;通過中介機構實現委托監管和審計監督,增強銀行的透明度,從而達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觀性與權威性、強化市場約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約束,深化監管體制改革。物流監管企業要建立健全監管運行體系,增強監管方式與監管內容之間的靈活性、多樣性,實行全程、全方位監管,促進物流金融監管從粗放型監管轉變為集約型監管;通過組建監管委員會或其他組織機構,統籌監管規劃,保證監管工作有序、連續進行;注重監管的針對性,制定監管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管效率。
(3)突破工具約束,提高監管資源使用效率。監管與被監管一面是績效之源,另一面是風險之源,要想讓兩者形成交匯,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監管必須突出人本監管理念。首先,加強監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與績效考核管理,把業務合規性監管、經營風險性監管、內部控制制度監管轉化為人的監管;另外要從經營風險情況、機構管理與依法經營情況、建設落實內部制度情況三個方面進行量化考核,達到提升物流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堅持監管與法制建設相結合的原則,解決社會信用問題;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確保銀行監管環節的合法性;提出監管規章制度和立法執法標準,促使物流金融監管行為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懲處逃債、廢債和賴債行為,依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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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濤.供應鏈金融對中小企業經營績效的影響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學,2012.
[3]周婷婷,劉名武.我國上市物流企業績效評價實證分析[J].鐵道運輸與經濟,2014,36(8):10-14.
[4]劉震新.物流業監管績效評價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2012.
【 關鍵詞 】金融監管機構;不足;調整策略
一、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作用
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行為的監管行為,能夠對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為進行很好的管理控制,進而為金融行業提供一個公平、健康的秩序,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而金融行業的發展變化與國家經濟的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換句話講,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能夠盡量避免國家經濟發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從而保障了社會的穩定發展。總而言之,金融監管機構對于國家的發展進步有極大的積極作用。
二、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存在的不足之處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礙了金融監管的有效執行,下面簡要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幾點不足之處。
2.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金融監管機構是對所有金融行為的監督管理,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內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一些金融行為沒有明確的規范,甚至對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為,都沒有很好的條文規定。例如,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公司退出市場行為的規范很不明確,致使金融監管機構操作起來存在很大的難度,導致金融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另外,金融行業也是在不斷發展的,但我國的法律規范卻沒能和金融發展很好的同步。現在,電子商業的發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來越重要,但法律法規還沒有更好的完善對于這些新興的金融行為的條文規定。
2.2、金融監管機構機制存在問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發展時間較短,所以,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體制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我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溝通不夠。各個機構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錯,機構間也有溝通會議,但是對于會議沒有明確的規范,這樣的溝通是不夠的,阻礙了解我國金融行業的情況,不利于各個機構工作的良好開展。其次,金融監管機構理念仍然是傳統理念,導致對于金融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現在,金融行業發展迅速,監管機構面臨的情況是瞬息萬變。但由于監管理念的落后,導致了監管機構不能很好的發現金融行業內存在的風險或者潛在風險。可以說,這樣的金融監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沒有好的從業人員,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實施。在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很多監管人員對于業務的熟練程度不夠,整體的專業素質不高。目前,我國的監管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儲備量、金融風險的認識判斷水平不能滿足對于金融監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監管人員從業時間不長,經驗不足,這對于金融監管的影響同樣不小。另外,隨著金融行業的飛速發展,金融行業出現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國很多的監管人員不能跟上金融行業的發展腳步,業務水平呈現出大幅度的落后。顯然,監管人員的素質不高阻礙了金融監管的良好執行。
三、金融監管機構不足的調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條文。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必須得到完善,才能促進金融監管的執行。首先,對于一些沒有法律規定的金融行為,或者隨著時展而產生的新興的金融行為,必須增加相應的法律條文規范。而對于一些有規范的金融行為,也應該隨著金融行業發展,不斷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條文細節,使規范更加細致準確。同時,對于那些市場影響巨大的金融行為,必須要不斷的去加強其法律規范,務求考慮到這些金融行為的所有情況,從而保證金融不會出現大范圍的波動,影響經濟的發展。
3.2、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機制。首先,要加強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對此,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條文規范,規定在金融機構開展機構會議時,不同監管機構的職責是什么,規定它們應該分析報告金融行業的哪些方面,從而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全面溝通,實現不同金融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同時,還要改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加大對于金融監管的力度。從而對發展迅速的金融行業進行及時的監督管理,盡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風險的出現。另外,也要完善監管機構內部的部門構造,數據收集、數據分析、風險監管等各個部門分工要明確,職能要分配清楚,這樣能夠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監管人員素質的提高是刻不容緩的。首先,要改善監管人員對于金融監管的理念,讓他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和重要性,這樣他們就會更有責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使其對于金融風險的分析判斷更加準確及時,從而提高其處理金融風險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斷的更新金融監管知識,對于新的金融行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實行老人帶新人的制度,在保證金融監管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實踐能力,保證高能力金融監管人員的連續性。當然了,應該鼓勵監管人員自主學習,不斷的充實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識。例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們的金融監管人員應該能夠掌握新技術的應用方法,盡量做到對新科技的熟練應用。總而言之,我們應該盡可能的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
四、總結
國家要意識到金融監管機構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同時,也要看清楚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包括相應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機構機制問題和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方面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策略去解決問題,保證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工作的正常執行,這樣才能保證金融發展的健康穩定,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能產生很積極的效應。最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金融監管工作不僅僅需要國家安全金融監管機構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對于金融行業監督管理的配合,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我國金融行業。(作者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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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宏觀審慎監管;逆周期性;系統性風險;國際借鑒;啟示
[中圖分類號] F832.21 [文獻標識碼] B
一、引言
金融危機爆發頻率的增加使各國監管部門開始重新思考監管體系,以微觀審慎監管為重點的金融監管體系無法從全局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更加關注系統性風險,從整個金融體系防范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各國監管機構分別從理論和實踐上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試圖建立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相互配合、補充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其承擔過度風險,進而減小潛在市場危機爆發的概率。宏觀審慎監管的監管理念彌補了微觀審慎監管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漏洞,兩者構成了審慎性監管的內容,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本輪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意識到,只關注單個金融機構或行業的安全已不能從全局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微觀審慎監管對由系統性風險引起的金融危機束手無策。一方面,微觀審慎的監管體制增加了經濟周期波動幅度:微觀審慎監管強調銀行風險資本的監督,資本充足率的計算依賴于風險資本計量,受宏觀經濟周期影響,在經濟上行期間信貸行為的風險權重偏低,信貸擴張在實體經濟與金融市場的相互作用下進一步放大了經濟周期的波動,導致監管產生順周期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微觀審慎忽略了“共同謬誤”問題的存在,在確保單個金融機構在有效監管下穩健運營之余,沒有考慮各種風險因素的疊加,也沒有度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交易來往的風險溢出,從而造成風險囤積。比如,金融機構往往在經濟繁榮時期加大對金融資產的購買和投資,而在經濟衰退期紛紛拋售資產、信貸緊縮,加劇了宏觀經濟的波動。
針對危機中暴露的微觀審慎監管不足,理論與實務界一致認為應該從宏觀審慎的角度豐富和完善金融監管框架。2009年,國際清算銀行提出了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它不僅對單個金融機構風險敞口進行監測,更是綜合考慮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順周期性等問題。之后,二十國集團(G20)等國際組織和監管機構都開始采用這一概念。2009年G20匹茲堡峰會出現了“宏觀審慎管理”和“宏觀審慎政策”等提法,G20首爾峰會形成了宏觀審慎政策的基礎性制度框架,在之后倫敦峰會上發表《加強監管、提高透明度》報告,提出“宏觀審慎監管是微觀審慎監管的重要補充,各國監管機構需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三、國際社會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的進展
(一)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
2010年末巴塞爾監管委員會(BCBS)《逆周期資本緩沖操作指引》,提出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將其作為銀行業監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以降低整個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
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是為了防止信貸過度擴張和緊縮而引發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所建立的。在經濟上行期,銀行需計提超額資本,防止銀行信用過度擴張;在經濟下行期,可以通過釋放逆周期資本緩沖來吸收損失,從而使信貸供給在整個經濟周期內保持均衡,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這種具有前瞻性特點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不僅可以使單個金融機構在壓力狀態下正常運營,還確保了信貸周期發生逆轉時整個銀行體系有充足資本來管理和抵御系統性風險,在金融擴張和緊縮時期起到“穩定器”作用。測算逆周期資本緩沖的核心是如何判斷信貸出現過度增長。BCBS將Credit/GDP與其長期趨勢的偏離作為各國計提逆周期資本緩沖的參考變量。當一國Credit/GDP小于其長期趨勢時,表明該國信貸風險較低,可不計提資本緩沖;當Credit/GDP大于其長期趨勢時,表明該國信貸過度擴張,系統性風險積聚,此時需計提逆周期資本緩沖。
但是,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著一些難點和問題。例如,各國轄內銀行遵從統一的逆周期資本緩沖要求有欠公平,有可能導致銀行逆向選擇,傾向于開展高風險、高收益的信貸業務。能否針對單個銀行提出緩沖要求,提高政策針對性,將成為完善逆周期資本緩沖框架面臨的挑戰。
(二)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2010年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了《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報告,從強化監管、提高損失吸收能力、完善處置機制以及保持各國政策一致性等方面提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政策框架。
識別SIFIs主要從規模、關聯性及可替代性等方面的指標進行考慮。規模主要反映某機構在金融系統內的地位,關聯性主要反映某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對其他交易對手、機構和行業的影響,而可替代性反映的是客戶和其他機構對該機構的依賴程度。另外,由于SIFIs多數在全球開展業務,或通過資產負債表等途徑與全球經濟體系關聯密切,還需在評估方法中引進復雜性指標以反映金融機構的業務、組織等復雜程度,從而更加有效地識別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產生關鍵性影響的SIFIs。
對于SIFIs如何提高監管有效性、改善監管體系,FSB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是對于不同風險的SIFIs金融監管機構應具有實施差別化監管的權利;二是在金融體系復雜性和關聯性等方面應加強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標準,實現宏微觀風險監控的一體化;三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應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進行定期交流商談,全面、真實評估大型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及風險。
(三)加強央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作用
金融危機爆發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并發揮中央銀行的核心作用成為國際社會共識。在各國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實踐中,都表現出了央行在宏觀審慎方面起主導作用的趨勢。
金融危機后,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美聯儲的監管職權被空前強化和擴大,被賦予了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同時該法案強調了對系統重要性、復雜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確保能及時發現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英國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授予了英格蘭銀行宏觀審慎監管權,并通過在英國央行內部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和審慎監管局,負責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和防范,金融監管權由之前獨立于央行之外的金融監管局轉移到了英格蘭銀行。韓國通過對《韓國銀行法》重新修訂進一步加強了韓國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的職能,賦予其更多工具和手段維護金融穩定。歐盟通過設立“三局一會”來加強歐盟體系內的金融監管和風險控制,賦予了歐洲中央銀行負責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運作和決策,從宏觀和微觀層面上對整個歐盟金融體系進行監管。
四、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央行在危機后加強了宏觀審慎管理方面的監管,并在制度實踐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下一階段,應借鑒國際經驗和教訓,統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相互配合、補充的金融監管體制,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一)明確央行的宏觀審慎監管地位
金融危機后的多國金融監管改革都明確了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地位,我國也應借鑒國際經驗,積極發揮央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作用,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一是在法律制度層面上將中央銀行納入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由中央銀行宏觀監控市場、專業機構微觀監管個體的統一監管體系;二是加快構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促進央行開發新工具和手段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完善逆風行貸款損失準備等要求;三是擴大央行監督檢查權,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實施。
(二)建立逆周期宏觀調控機制
本輪金融危機表明,不能只對單個金融機構或行業的風險進行監管,更要從整個金融系統的角度防范系統性風險。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改革法案正是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通過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管理體制和機制,加強系統性風險管理,切實維護金融穩定。我國“十二五”規劃提出了我國應建立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下階段,需繼續發展和完善我國逆周期宏觀調控機制,將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與貨幣信貸、流動性管理的總量調節有效結合起來,完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引導銀行信貸穩定、適度增加,建立具有前瞻性特點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增加金融系統抗風險能力,維護宏觀經濟的穩定。
(三)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由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大而不能倒”,監管機構對其通常采取較為寬容的監管措施,這也往往是導致產生系統性風險,進而產生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以防范道德風險為核心,強化對SIFIs的監管,制定其界定標準、評估方法和風險處置計劃等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一行三會”監管制度,彌補監管漏洞,同時積極推進新監管標準,完善監管體系,有效防范風險的累積與傳播。
(四)加強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
由于各國經濟交叉滲透和系統系風險具有跨國傳染特點,尤其在當前我國人民幣升值預期增強、國家流動性過剩的背景下,中央銀行在加快構建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制度時,應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與協調,充分利用我國的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國身份,盡快在金融系統監管等方面邁出新步伐。在下階段,中央銀行應積極參與金融監管合作,建立對話交流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增強政策協調性,加大風險防范的執行力,從而共同維護金融穩定,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和和蔓延。
[參 考 文 獻]
[1]巴曙松,王怡,杜靖.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危機下的銀行監管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10(5)
[2]謝平,鄒傳偉.金融危機后有關金融監管改革的理論綜述[J].金融研究,2010(2)
[3]周小川.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J].中國金融,2011(1)
[4]張寧.金融危機后中國的反思:構建宏觀審慎管理制度[J].新財經,2012(3)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比較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1-0044-05
金融監管理論來源于人們化解金融危機、保持金融穩定的實踐需要,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是受金融監管理論的指導,但滯后于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2007年以美國次貸危機為導火索的金融海嘯迅速席卷全球,最終釀成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蔓延,全球經濟出現嚴重下滑。筆者認為,金融監管不力是造成這場危機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有效預防類似危機再次發生。美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危機爆發后采取了一系列補救措施,推動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筆者通過對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比較分析,總結出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借鑒作用。
一、金融危機下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金融監管結構暴露出的問題
1.美國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不能適應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美國采取的監管模式是雙線多頭型的。“雙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即聯邦政府機構管理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冊的商業銀行;“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共同負有監管職責。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特別是此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使這種監管模式暴露出眾多問題。監管標準不統一,存在監管空白和重疊,導致規避監管、監管套利等問題的出現,導致監管成本過高。[1]
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使得金融危機在蔓延的過程中,沒有金融機構對此負責。目前,沒有一個機構能夠有足夠的權利來負責監管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此外,法律對債務擔保憑證(CDO)、信用違約掉期(CDS)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了監管空白。在實際金融監管中,很多金融集團同時受幾家監管機構監管,造成了監管重疊,不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種種現象表明現有的監管框架已不能適應金融體系的發展趨勢。
2.過度依賴金融機構自律,忽視外部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美國金融體系的發展逐步形成的,自1929年金融大蕭條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先后經歷了自由放任、加強管制、金融創新、放松監管等多次轉折。隨著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斷深入,監管當局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過于強調金融機構自律的管理理念,認為外部監管會影響甚至阻礙市場的的發展和創新,從而過度放松了政府對金融體系和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力度。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2009年6月17日,美國總統奧巴馬了題為《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礎》(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2]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這是美國自大蕭條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這份改革計劃分五部分詳細闡述了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諸實施,必將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金融監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內容。[3]
1.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改革內容包括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督和識別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權力,其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還包括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準,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準。成立一家全國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款機構、外資銀行的聯邦分支機構及分理處實施審慎監管。由美聯儲接替證券交易委員會行使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并要求所有管理資產超過一定數額的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都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2.對金融市場的實施全面監管。白皮書建議發起人應承擔證券化所產生的部分信用風險,證券交易委員會應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3.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白皮書指出,為了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因此白皮書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信貸、儲蓄、支付和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實施保護。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證券交易委員會應擁有更大的權力。比如,要求提供投資建議的證券經紀交易商承擔相應的盡職責任,調整對投資顧問和證券經紀交易商的監管規則,以增加投資者保護的公平性。
4.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需的政策工具。建立一種新的破產清算體制,以陷入破產困境的銀行持股公司無序破產。新的清算體制是對現行清算體制的補充和完善。此外,改革計劃建議修改美聯儲的緊急貸款權限。
5.提高國際監管標準,促進國際合作。白皮書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提高國際危機應對能力。
二、金融危機下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英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
英國的金融監管是在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下實施自律性的金融監管,此綜合監管模式會導致監管過于集中,不利于機構間的協調。而自律性的監管模式由于沒有統一專門的法規,容易出現監管漏洞,這種非規范化的監管模式也會由于監管者的主觀因素造成監管標準不一致或者監管的不能持續,從而影響整個監管體系的穩定運行。其在危機中暴露出的缺陷有以下兩方面。
1.監管力度不夠。對于那些業務影響大、經營模式特殊的非常規金融機構,沒有配置足夠的監管資源去監督管理,尤其是對那些具有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缺乏充足的監管資源,且沒有進行持續的監管行動。[4]金融安全局等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那些具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的監管在內容上不全面、時間上不持續,導致這些機構在很長時間內都處于監管真空狀態,造成了巨大的系統性風險。英國金融監管局的失職也是造成危機進一步深入的重要原因。
2.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確。在英國,金融管理局、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是維持金融穩定的三個權力機構,然而這三個機構對于維持公共金融安全體系的框架還沒有完善,每個部門在維持金融穩定方面的具體職責和作用都沒有詳細而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三方不能充分緊密的合作,從而出現相會推諉、意見不統一的情況,降低了監管的效率,監管重疊和監管缺位的問題也就同時暴露出來。
(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為了修改完善現行金融管理體系,英國金融服務局主席特納在2009年3月19日發表題名為《反思全球銀行系統危機,重建國際監管體系》[5]的報告,這份報告在剖析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成因之后,大膽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監管系統重建建議。報告中承諾改革金融業監管,為銀行及對沖基金監管制定新規則,并討論流動性、資本準則、補償問題、會計要求及當局的風險監控事宜。
報告中提到希望能夠實現全球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五大目標:一是全球銀行系統具備更強的資本能力,能夠從流動性危機中快速恢復;二是金融監管體系以及這一體系下的部分要素,須具備平滑經濟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邊金融服務的監管、風險控制以及相關協議安排,使其不僅有效反映發起者的利益,同時也有效體現其他參與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對金融系統不利的有形風險,將因企業的不當操作造成的風險控制在可能的范圍內;五是警惕來自宏觀層面的金融風險,在一國和國際層面上,分別采取有效措施轉移風險。對于如何實現金融監管目標,報告中提出了以下具體建議。
1.加強國際協作以增強跨境監管的效率。首先,保證各國的獨立監管和群組監管都能充分考慮到各種市場關系,包括金融、信譽、政府關系或者與其他非監管范圍內組織的關系等。其次,對于一些暫未被監管的機構或活動危及金融穩定和消費者安全的,政府應保留將上述機構或活動納入監管范圍的權力,或者要求其接受相關監管規則等。
2.提高針對大型企業的監管標準。首先由金融服務局跟蹤調查事前認定的過于龐大的企業,逐個案例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對這些企業實施額外的更嚴格的監管標準,尤其是一些關乎系統性穩定的巨型公司。與此同時,金融監管局啟動對一些系統性穩定重要的銀行的評估,以確定是否要對它們允許參與的金融活動實施嚴格限制,尤其要確定是否應禁止它們參與更高風險的金融活動。
3.提高跨國企業集團的監管效率。首先,可以要求這些大型集團在某些造成風險的金融、管理或者運營方面進行改善,而重要的一環是保證在集團層面上采取恰當的行動。要增強監管層和大型企業集團之間的互動和了解,監管者應充分掌握這些大型企業的信息,確保能在最恰當的層面上控制某一個公司的風險,而無礙整個集團的運行。
4.重建國際監管體系。金融監管局為了解決國際監管準則的制定者和監管機構監管效率的差異和跨境監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過在早期預警系統(EWS)、執行已達成的國際監管標準、國際協作監管、危機管理四個獨立而相互關聯的領域的國際協力合作來推動國際監管體制的重建。
5.國際分支和準入。危機過程中,全球企業集團和其他國際分支的救助在英國遇到了特殊困難。當前歐洲針對單一市場零售銀行的監管存在不足,英國金融監管局認為,需要加緊對銀行分支機構進入權限的驗證,至少對其開設零售銀行分支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
《特納報告》提出的是一個符合商業周期的中期藍圖,這要求新的監管框架能夠支撐全球銀行系統良好、可持續、具備競爭力的運行,能夠為經濟和消費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務。
三、美、英金融監管改革的比較研究
在危機影響還在持續的過程中,美國和英國分別提出了自己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兩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大體方向趨同,但由于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存在差異,在危機中受到的沖擊各不相同,困而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內容也有差異。同時改革方案的提出也會遭到改革中涉及到的利益相關方的反對,改革的推行也會遇到眾多阻力。本文對兩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進行了如下比較研究。
(一)美、英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趨同
1.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在監管理念方面,部分發達國家過分相信市場,認為“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從而導致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修復能力,忽視了在資本逐利動機下隱藏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次貸危機的蔓延與惡化凸顯出局部性風險監管的巨大缺陷,僅僅依靠市場本身力量,容易導致資產泡沫或者引發金融危機,給全球金融和經濟造成了巨大破壞。再加上近年來興起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特殊目的實體等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存在多重問題以及資本流動的跨市場投機,與傳統金融機構盤根錯節,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而一些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大規模拓展非傳統金融產品和業務,規避監管,成為系統性風險的另一來源。[6]這就要求金融監管必須從監管局部性風險向監管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轉變,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做到金融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留下金融監管空白,這要求監管機構能夠對金融市場的穩定負責、能夠有效監測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2.擴大金融監管范圍。西方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時,通常將金融系統劃分為兩大領域。一個領域是那些被認為是經濟核心的機構,有必要加以監管和保護,該領域包括大型銀行和許多零售型機構。另一個領域是那些被認為非“核心”的機構,可以允許以一種更為寬松自由的方式經營,該領域包括經紀商、對沖基金和結構性投資工具等影子銀行實體,但如今非銀行機構不再處于邊緣的非核心地位。截止2007年夏季,美國最大的6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為6萬億美元,而影子銀行和對沖基金卻擁有4萬億美元的資產。[7]由于近年來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飛速發展,在這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美國和英國都提出要對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公司和風投基金在內的私人杠桿投資基金,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監管,使金融監管范圍擴大,內容更加全面。
3.加強國際間協作,建立國際監管體系。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開始跨國經營,全球金融體系出現了資本高度流動和套利趨向的特點,這就要求各國加強國際協作,根據各國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發展狀況制定共同的監管標準、共同的監管框架和共同的風險處置方法,通過國際合作防范一國出現的金融問題或者危機擴散到其他的國家。美國的白皮書已經把提升國際監管標準和加強國際合作定為改革的核心目標,英國的改革方案也強調了國際合作在監管中的重要性。
(二)美、英金融監管改革具體內容的差異
1.對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這次金融危機讓我們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的國際性金融服務公司,即指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雷曼兄弟的事件表明,讓此類大型的國際金融機構進入普通的破產程序是不可行的,必將帶來全球金融市場的負面效應。美國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報告都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資本和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但由于兩國監管體制的不同,還是將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責賦予了不同管理機構。
美國首先提出要加強對大型的、相互關聯的金融機構的聯合監管。此外還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部門――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和關鍵性的支付結算體系,以改變過去美國金融體系多頭監管造成重大監管死角的狀況。
英國的金融管理局分析了針對大型企業的監管標準,包括更高的資本要求和流動性標準等。此外這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通常都是跨國企業,提高對企業集團監管的有效性,重要的一環是保證在集團層面上采取恰當的行動,這就要求監管層超越集團內部的某一個企業來實施權力,但其并沒有提出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部門,而是繼續由金融服務局實施統一金融監管,特別是針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2.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在所有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對金融市場的消費者的保護是最重要的問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則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提出了相關的建議。白皮書中提到了要建立一個全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美國消費者免受信用卡公司、銀行和按揭市場不法行為的侵害。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信貸、儲蓄、支付和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實施保護,并對上述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商進行監管。而英國的改革方案中更傾向于要求銀行將投資產品簡單透明化以保護儲戶利益,簡化爭端解決程序以更好地解決投資者投訴問題,成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群體進行維權等。
(三)美、英金融監管改革的阻力的比較研究
1.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遇到共同的阻力。一方面,首先在加強國際間協作,建立國際監管體系過程中,遇到在執行機構、法律和政治勢力等方面的阻力。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各國對加強國際間的監管協作已經達成共識,但是對于由哪個監管機構擔此重任沒有定論。其次是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監管的法律標準,各個國家很難達成一致的法律標準。最后是政治勢力的阻力,金融監管的背后是國家勢力的博弈,美國、歐盟和新興國家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此沖突不可避免。[8]另一方面,在擴大和深化監管方面存在阻力。監管改革的實施對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的沖擊會非常大,因為在低迷的市場環境下,對沖基金行業已經面臨的明顯收益下降、贖回壓力巨大的困境,更加嚴格的監管將帶來新的恐慌。對于美國衍生品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標準化衍生品都必須通過受監管的中央交易對手進行結算,這樣用大量衍生品合約來對沖利率、匯率和大宗商品價格風險的公司可能面臨更高成本。
2.美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對于美國要建立一個獨立負責監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由于改革的復雜性和擁擠的立法議程意味著其成立還有很大的難度。對于成立這樣一個全能的監管機構,中小企業者認為這可能暗示政府會提供破產保護而令超大型企業制度化,令較中小型企業處于競爭劣勢,并讓納稅人來承擔救助成本。[9]大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反對政府提高資本充足率和實施謹慎要求的提議,并且會試圖削弱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權力。
3.英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對于英國提出的修正后全球資本體系應具備平滑經濟周期的機制,應在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基礎上改善。在理論上新機制應該要求銀行在經濟回升時期形成緩沖,在衰退時期平緩頹勢。但在經濟不景氣時要求提高資本充足率雖然有助于穩定經濟提高資金實力,但信貸風險加大,限制了貸款的增長,進一步抑制了經濟的恢復。
四、美、英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借鑒
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國內各金融市場之間、國內與國外金融市場之間的風險聯動越來越緊密,金融交易越來越復雜,各種風險因素相互交織,再加上在此次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的金融業也受到一定的沖擊,這就要求我國進一步推動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和改革,而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也具有借鑒意義。
(一)積極借鑒功能型監管模式
為了適應金融機構通過控股公司形式實現混業經營的新形勢需要,減少監管空白區,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和效率,應該明確各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并且在現有機構性監管的基礎上,積極吸收功能性監管理念。在存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功能性監管從基本金融功能出發判斷業務性質、劃分監管歸屬的做法,能夠較全面地涵蓋各種金融業務種類,監管歸屬也更易明確,可以避免多重監管帶來的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區問題。功能性監管對相同性質的金融業務采取一致的監管標準,也利于實現公平競爭。與機構性監管相比,功能性監管還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不斷發展的形勢。[10]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
處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上的經濟體會面臨不同的系統性風險。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決定了我國金融市場不是系統性風險的主要來源,但是隨著金融體系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也將面臨同發達經濟體一樣的系統性風險,這就要求我們要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要充分發揮監管的作用,解決監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點。監管者在實施嚴格風險監管的同時,必須注重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關注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整體實際杠桿率和風險偏好的變化。同時,加強對眾多同質同類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提示,以幫助它們能夠及時地發現可能傷及其商業模式的系統性風險。[11]
(三)強化對跨市場、跨境風險的監管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的跨市場、跨境交易越來越頻繁,而對交易中復雜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監管給當前各國監管者提出了巨大挑戰。金融監管機構必須要確保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改進能夠與金融創新和市場變革同步。金融監管當局要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大力培育市場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場關于風險和商業信用的信息數量和質量。[11]這是進行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的基礎條件,也是我國不斷推進金融體系發展的目標。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隨著我國金融國際化的不斷發展,國內金融市場和國外金融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這不僅要求我國將金融業的監管標準與國際共同標準接軌,還要求我國的監管機構與國際組織、外國監管當局進行合作。在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要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增強金融業運作的透明度。并依據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資產的分類等制定標準,使其與國際共同遵守的標準接軌。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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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金融體系;信息化;監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銀行金融領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進程。可以說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金融監管得到了飛速增長。銀行金融屬于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國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我國來說,做好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管理對我國整體經濟運行情況的作用尤為突出,其直接影響了我國經濟能否健康的順利發展。金融監管是金融各項政策中的關鍵組成內容,能夠有效地改善銀行金融行業管理運轉的方式,為了確保銀行金融的快速發展,解決好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做到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高效化、規范化,這也是符合現代化銀行金融發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夠逐步發揮出廣大銀行金融對經濟的推動作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出現,使當前的國際金融經濟形勢一直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時常出現一些局部金融系統秩序失控的嚴重問題。在面對外界和內部金融體系的影響和沖擊時,我國金融銀行業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穩健秩序,并整體上體現了較為良好的運行態勢,這主要是因為我國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術在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廣泛應用和發展。
1 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重要意義
1.1 有利于提高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銀行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銀行金融監管過程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分開。一般來說,銀行金融的非現場監管過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公開性,它是在后臺進行全部銀行業網點等機構的金融數據進行集中采集處理,然后由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其數據進行審核、檢查和公開披露。這樣有利于實現對銀行業機構數據的匯總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銀行金融監管的成本,保證了一種持續性的監管方式,實現了銀行金融監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統性。而對于現場檢查來說,銀行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化凸顯了現場檢查的針對性。這可以在很多方面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形成一定的數據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對違規問題以及專項風險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監管了整個銀行的業務流程。
1.2 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服務
對于銀行建立的客戶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來說,這有利于銀行實現對大額貸款客戶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時也實現了跨行的數據匯總及分析功能。通過信息系統對客戶信息的聯網,能夠定期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給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銀行及時掌握個人客戶信貸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務。這種方式顯著地降低了銀行對客戶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提高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有利于風險控制以及預警一體化。各類系統綜合應用能夠及時有效地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風險,同時信息共享系統也能及時地發現企業在銀行監管部門和國稅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差異,加強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實現了數據支持服務。
1.3 有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
一般來說,銀行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均是按照國際通行標準的設計理念以及思路開展的,這也符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的風險管理目標,而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監控標準的制定以及對信息的掌控,能夠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銀行金融現場檢查系統信息化可以跟蹤整個業務流程,及時發現銀行流程的疏漏,為內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據。且銀行金融監管系統信息化能夠隨時按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重點改造和升級,顯著提高銀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區銀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調查發現,部分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沒有實現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視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沒有積極利用信息化開展實際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并沒有實現明顯的信息化,長期以來,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的人員存在一些個別缺乏專業知識的現象,一些銀行是通過干部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沒有專業的監管人員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使現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很多地區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賬的方式,這樣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對后續的監管工作也帶來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統一的監管和處理。由于人工監管和信息化監管的方式及內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統一發展。
2.1 銀行金融監管流程不規范
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現場檢查是基礎,是銀行金融規范管理的保證。然而現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存在一些現場檢查問題,很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現場檢查不夠重視,把關不嚴,造成許多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出現。比如,現在部分地區的銀行存在違規的形式化檢查以及不合規定的招待支出,這些都是不符合規定的流程,長此以往,將會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帶來不好的影響。因此,在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中,必須要加大內部現場檢查的管理力度。
2.2 銀行金融監管制度不完善
銀行金融監管管理一直以來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監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實現民主全民監管。很多設置的自主監管委員會大多形同虛設,銀行金融監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決定,監管制度的公開化、規范化沒能得到落實。還有部分地區的銀行金融監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證的方式,經常出現賬目混亂、賬務丟失的情況,給監管報表統計、計算等帶來不便,使監管工作效率低下,資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資源浪費,給銀行金融監管帶來較大的影響。因此,規范銀行金融監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況的發生,且完善銀行金融監管制度,對促進金融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專業銀行金融監管人才和軟件
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對銀行金融管理的重視,逐漸將銀行金融問題的解決作為我國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代銀行金融發展中,專業監管人才缺失始終是值得關注的重點問題,一些銀行的監管人員都是都由部分領導的,對專業知識比較匱乏。此外,銀行金融內部的自主監管缺乏專業軟件,監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現突況。針對這些問題,基層的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要爭取各級支持,吸引銀行金融監管人才,增加銀行金融監管設備的資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進信息化在銀行金融監管中應用的策略
3.1 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引導,大力支持
在銀行金融件管理中推進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門的支持。基層金融管理部門必須要爭取各級支持,增加銀行金融監管新設備的資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須要全權負責本地區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發展推進工作,要注意加強信息化的日常宣傳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實工作。銀行金融機構要采取成立領導小組的方式,負責本機構監管信息化工作從無到有的改革,在實際工作中充分應用信息化,提高銀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銀行金融監管人員的信息化培訓工作
銀行金融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對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專業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監管人員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設備使用原則,尤其是與賬目處理相關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識也是必須要有的。這就需要加大對專業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專業人員的信息化素質,各基層金融監管部門應該統一招聘優秀的信息化人員,對員工進行專業信息化培訓,明確金融監管人才信息化培訓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養目標必須要符合金融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高素質專業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讓這一類型的監管人才從事其他工作,而是從事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推進工作,著眼于在實際的監管,解決信息化實際問題。這就要求這些監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實踐能力,還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論知識,在實踐中進行應用和創新。因此,加強監管信息化人才培養符合銀行未來發展的需求。
3.3 完善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制度
為了促進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發展,就需要不斷完善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相關制度,確保基層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其信息化監管職能。除此之外,金融監管部門也應該在政策上給予銀行金融監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時對銀行金融監管進行調控,加強銀行金融監管部門與其他基層金融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使其能夠協調發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要全權負責本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的推進工作,加強銀行金融監管信息化的宣傳,并成立領導小組,使其負責本銀行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保證銀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4 結 語
我國部分地區銀行金融監管管理沒有實現明顯的信息化,沒有專業的信息化監管人員從事銀行金融監管管理工作,導致現今仍有很多地方銀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來,我國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銀行業基本上已經實現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設,在銀行金融監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績。信息化方面的創新,支持了業務的發展,也不斷提高了風險管理的水平,加強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全面監管了整個銀行的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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