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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6-0144-02
稅務會計要以稅法為導向,因此,體現稅收原則的稅收核算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原則。稅務會計原則一般都隱含在稅法中,它雖然遠遠不如財務會計原則那么明確、那么公認,但其剛性、其硬度,卻要明顯高于財務會計原則。
一、稅務會計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中國,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并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與財務會計相對,稅務會計是以稅法法律制度為準繩,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申報、繳納進行反映和監督的一種管理活動,是稅務與會計結合而形成的一門交叉學科。稅務會計應按照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確定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繳庫。
稅務會計的任務是雙方面的,既要以稅法為標準,促使納稅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又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保護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核算納稅人各稅種的稅款;正確編制、報送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人稅務活動的分析,保證正確執行稅法,維護企業的利益。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區別
1.目標不同。財務會計的目的是給決策者提供信息。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稅方面的信息,便于稅務部門征稅。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提供報表。稅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納稅申報。
2.遵循的依據不同。財務會計的依據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稅務會計的依據是稅收法規。
3.核算基礎不同。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稅務會計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
4.核算對象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是企業全部的資金運動。稅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狹義的稅務資金運動過程。
5.對會計上的穩健原則態度不同。財務會計實行穩健原則。稅務會計一般不對未來損失和費用進行預計。
6.會計要素不同。財務會計有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人、費用和利潤。稅務會計的要素有四項:即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應稅收益)和應納稅額。
7.程序不同。財務會計規范化的程序是“會計憑證一會計賬簿一會計報表”的順序。稅務會計沒有規范化的要求。
三、建立相對獨立稅務會計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增強財務會計核算靈活性,會計核算會計的,稅務核算稅務的,兩個適當分離,財務會計隨著企業改革發揮會計自,在準則基礎上選擇自己靈活會計核算制度,會計制度越來越靈活,企業根據自己需要靈活制定會計制度去核算,政府不用進行過多干涉,這樣財會人員為企業投資者提供更多有用的決策信息。什么叫有用?反映企業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決策有用的決策信息。
2.有利于夯實稅務工作基礎,保證稅法嚴肅性和稅收籌資與調控職能完滿實現。漏洞更少,這樣對夯實稅收基礎是有利的。
3.有利于提高企業稅收籌劃水平,達到合理節稅目的。稅務會計核算很準確,不出差錯,免得受罰,稅法里面有規定納稅人很多權利,有很多優惠政策,也有很多不可選擇的條款,稅務會計人員根據企業狀況進行靈活選擇,協助企業進行決策,不多交稅,不少交稅,達到籌劃效應。
4.有利于豐富會計理論和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稅務會計也是一個獨立的會計學科,它也有它的會計目的,會計基礎、會計原則、核算方法、核算程序等等,進行系統研究,從理論到實踐,有利于建立一個獨立的、有理論、有實踐稅務會計的學科,從理論上來指導我們的會計核算。
四、當前中國企業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1.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不夠。一些企業簡單地認為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是主要的,稅收籌劃是次要的。長期以來,由于中國稅收法制建設滯后,加上征管機制不完善,稅務機關在執法上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稅收執法上的隨意性,造成納稅人把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作為降低稅收支出的一條捷徑。
2.稅收籌劃方式單一。目前企業稅收籌劃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和會計方法的選擇兩大領域。眾多籌劃者意識到,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企業的稅基縮小,或者避免高稅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稅額減免;也意識到通過選擇會計方法,滯延納稅時間,可以在不減少總體納稅額的情況下,取得“相對節稅”的收益。
五、稅務會計在企業納稅籌劃中的具體應用
1.準確把握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納稅籌劃是對納稅行為的合理規劃,并不是違法的行為,是一種合理的規劃行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或多或少很容易在籌劃的時候造成違法的漏洞。為了防止這種損害企業利益甚至葬送企業前途的事情發生,企業和其他納稅人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學習理解,同時要綜合考慮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規劃。此外還要認真分析企業的經營外部環境和政策環境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綜合這些因素來進行納稅籌劃,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造成直接影響。
2.正確區別納稅籌劃和偷稅漏稅。企業要正確區別納稅籌劃和偷稅漏稅,納稅籌劃和偷稅漏稅的目的是一樣的,都可以減輕企業的納稅壓力。但是納稅籌劃和偷稅漏稅一個是合法的一個是非法的,納稅籌劃和稅法的要求是相同的,納稅籌劃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的,納稅籌劃的實施不會影響國家法律的功能。偷稅漏稅是一種違背法律、違背納稅精神的行為。因此二者從本質上是有著區別的,不可以相提并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相當一部分企業對納稅籌劃存在著很大的誤解,這些企業認為納稅籌劃就是偷稅漏稅,有著這樣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就會錯誤地將納稅籌劃行為變成偷稅漏稅。企業的納稅行為和稅務機關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為了避免企業偷稅漏稅事情的發生,稅務機關要對企業進行時時的監管,企業也應該與稅務機構保持良好的溝通和聯系,嘗試從稅務機構的角度去理解國家機關的稅務法律、法規,盡量避免自身的納稅籌劃行為與稅務機構的要求產生不必要的分歧。
3.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籌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不是節稅金額最大化。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稅收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比如,某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必然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予繳納任何稅款,只要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以下就可以了,但這項稅收籌劃方案是合理的嗎?當然不是。這位個體戶的稅收負擔雖然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種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犧牲企業整體利益換取稅收負擔的降低明顯是不可取的。所以,筆者認為,真正的稅收籌劃是為了讓企業做大做強,而不是謀求缺斤少兩。
[關鍵詞]契約理論;稅務籌劃;動因分析;契約不完全性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6-0070-03
稅務籌劃指納稅人或其人在遵守稅收法律的前提下,通過企業或個人涉稅事項的預先安排,實現合理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一種自助理財行為。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在既定稅收契約約束的前提下,根據稅收契約對自身可能出現的不同經營、理財方案的差異化反應,主動選擇能夠實現企業預定目標的方案,并通過理性安排實施方案的過程。本文將從企業契約理論的角度出發,分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動因。
一、稅務籌劃涵義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于稅務籌劃及其基本涵義還尚未有統一的意見,因此,在本文研究最初,為了避免產生混淆,先對相關內容涵義進行界定。
(一)稅務籌劃的主體界定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應是由征納雙方共同完成的,即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稅人和納稅人。但是,由于稅收的征稅方是政府,且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對公法來說,應依法行政、依法征管、依法治稅,不能進行籌劃。對納稅人來說,可通過一系列的計劃安排達到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因此,稅務籌劃只應(能)是納稅人的“籌劃”或“策劃”,即納稅人是稅務籌劃的主體。
(二)稅務籌劃的概念界定
對于稅務籌劃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見。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中的定義是:“稅務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我國部分學者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基于本文對稅務籌劃相關概念的理解與認識,我們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特定稅收制度環境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二、企業契約理論
契約,是指有關規劃將來交換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1937年羅納德·科斯的《企業的性質》一文的發表,開創了現代企業理論之先河。他認為,在市場交易中存在交易費用,而企業的存在則降低了交易頻度,減少了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減輕了交易摩擦,從而節約了交易費用。同時,他將企業的性質概括為“企業是生產要素的交易,確切地說是勞動與資本的長期權威性的契約關系”。這種觀點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是個人之間產權交易的組織結構。隨著企業契約理論的發展,不完全契約理論越來越受到學者的關注。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由于人們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項的不確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權力的成本過高,擬定完全契約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約是必然和經常存在的。契約的不完全性是指,當事人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樣必須賦予合約某一方剩余控制權,以決定所有一切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事宜。“資本強權觀”構成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石,“對物質資本的控制能夠導致對人力資本的控制;雇員將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動”。因此,剩余控制權天然地歸資產所有者所有。資產所有者擁有剩余控制權后,也就有權決定所有一切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事宜。因此,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分析框架以契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財產權或(剩余)控制權的最佳配置為研究目的。由此可見,對于企業來說,對于剩余財產的控制和配置是企業活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
在現代企業中,一般地說,企業同它的各方利益人——股東、供應商、顧客、信貸方(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雇員等,均有一個契約。在這些契約中,許多利益關系人從企業取得的報酬是一種事先確定的份額。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股東即資產的所有者,處于一種特殊地位,享有剩余索取權。股東的收入必須在企業支付其他利益關系人之后才能取得,這筆收入是多少事先并沒有一個確定的份額。股東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進行稅收籌劃來減輕稅收負擔、增加稅后收益也是理所當然的。這便促進了企業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稅務籌劃。
三、契約理論視角下的稅務籌劃動因分析
(一)政府的角色促進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在稅收契約中,政府是一個不請自來的當事人。但政府與其他契約參與者不同,政府與企業訂立的稅收契約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稅收當局一般不同各個企業方單獨訂立契約,而是通過制定稅收法律的形式訂立強制契約,約束雙方的契約是稅法。第二,企業與其他交易方訂立的契約都是以自愿、平等為原則的,而稅收當局則是以法律的形式強制企業與它訂立契約的。雖然是強制性的,但契約的訂立仍然要求稅收當局與企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對等。但這種對等只是稅務行政上的對等,而不是“等價交換”,因為稅收當局不可能按照企業實際享受了多少公共產品來進行征稅。這使得納稅人覺得征稅時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等”的。第三,企業的交易各方一般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或利潤最大化的,但代表政府的稅收當局的目標卻是多元的。對于政府來說,最重要的兩個目標就是公平與效率。
由于這些特點,企業便具備了在一定條件下的稅務籌劃動因。第一,由于稅收契約是以稅法的形式強制實現的,所以納稅不同于企業的其他業務活動,它是企業的天然義務。同時,在稅收契約中,政府占主導地位,它不僅有權制訂基本的條款,而且保留有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正和解釋的權利。在契約的訂立方面,企業很難按照其自身的想法進行安排,只能遵守稅收契約而不能違背稅收契約。因此,企業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其追求利潤最大化或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受到了影響。這便促使企業在不違背稅收契約的前提下要盡可能擴大其稅務籌劃的范圍,以實現其利潤最大化或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第二,由于企業認為稅收契約并不能完全表現其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企業自然而然地希望能降低稅收成本,盡可能地減少自己的納稅負擔,少納稅或者不納稅,但同時又希望盡可能爭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由此,在同樣的環境之下,企業會產生稅務籌劃的動因。而且,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或者說作為理性契約人的企業,即使是在這種弱勢的條件下,也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稅收安排活動的出發點。特別是在必須遵從稅法的條件下,企業進行籌劃,降低稅務成本的動機就會更加明顯。第三,稅收這一活動的特殊性使得政府與企業的基本目標不同。政府以公平和效率為主要目標的稅收活動與企業追求自身效用的想法,在某些時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便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盡量彌補這種差距,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便是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另一動因。
(二)稅收契約的不完全性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契約的不完全性是指契約不可能做到完備的程度。一般契約的不完全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在復雜的、十分不可預測的世界中,人們很難事先預想得太遠,并為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做出詳細的計劃。第二,即使能夠做出單個計劃,締約各方也很難就這些計劃達成協議,因為他們很難找到一種共同的語言來描述各種情況和行為。對于這些,過去的經驗也提供不了多大幫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對將來進行計劃和協商,他們也很難用下面這樣的方式將計劃寫下來: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外部權威,能夠明確這些計劃是什么意思并強制加以執行。
對于稅收契約而言,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建立的,政府在制定稅收法律與相關規則的時候往往無法全面地考慮所有企業的情況,因此符合契約的不完全性。同時,與其他契約不同,稅務當局一般不與每個企業分別協商稅收契約條款,這一點更突出了契約的不完全性。而在這一點上,企業更具有主動性,他可以根據稅法要求,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政策進行稅務安排,以達到稅收利益最大化。而且,在現行稅收制度上,即使稅法訂立得較為完善,在契約的執行方面即稅收征管方面也會存在一些漏洞,這也促使了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同時,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不同程度上依賴于企業的會計信息,所以企業擁有信息優勢,這也促使企業在這種稅收契約關系中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式進行稅收安排。因此,從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角度看,企業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有足夠的動機去進行稅務籌劃。
(三)稅法的空白和漏洞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認知水平以及法律現象的復雜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總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稅法也不例外。例如,有的稅種法條中對納稅事項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稅收規定之間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稅法條文嚴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納稅人主觀避稅的愿望可以通過對這種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實現。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以及競爭的日益加劇,總會不斷涌現一些不同于以前任何商業形態的嶄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比如電子商務的出現。由于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是先知先覺的,不可能在這些新的經濟現象出現之前就對之加以法律的規定,在稅收法律中就會表現為對這些新經濟行為征稅規定的一片空白。在這段稅收法律空白期,納稅人不但可以通過實施這些新的經濟行為盡享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還可以同時享受稅收空白帶來的巨大收益。當然,這種稅收空白不是無限期的,當政府意識到問題的存在而使得相應的法律健全完善時,納稅人就不能再享受稅收空白帶來的稅務籌劃之益了。同時,在前面的分析中提到,政府不可能與每個企業分別協商稅收條款,因此,稅法在一定程度上會存在一些空白。對于稅收契約而言,它是以立法形式訂立的,這種特殊的訂立契約的方式使得稅收當局要想改變它的策略也很困難,必須通過更改稅收法律的形式予以改變。當然,這樣做的成本可能會非常大,而且變動稅法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稅法的調整通常是滯后的,這也導致稅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空白與漏洞。而這些空白與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企業和供應商、客戶之間的關系促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一、稅務籌劃的內涵
從世界范圍來看,稅務籌劃和對稅務籌劃的研究是從20世紀50年代末才真正開始的,而我國稅務籌劃起步則更晚,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
(一)稅務籌劃的定義所謂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戰略、經營、投融資等活動,旨在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謀劃、對策與安排。稅務籌劃的外在表現是納稅最小化和最遲化、籌劃收益大于籌劃成本,即實現“經濟納稅”。嚴格意義上的稅務籌劃,要求既符合稅收立法規定,又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稅務籌劃不是萬能的,但稅務籌劃確實是有空間的。
(二)稅務籌劃與偷避稅的區別通過歷史考察發現:企業為減輕自身稅負,所采用的手段經歷了由低級到高級、由非法到非違法進而到合法的四個演變發展階段:偷稅、避稅、節稅與稅務籌劃。四者之間既有演進的邏輯連續性,也相互區別。稅務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通常也是一種事后行為。稅務籌劃與避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符合國家稅法立法意圖、政策導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態度,前者符合國家立法意圖,后者是納稅人鉆稅法漏洞。雖然在理論上稅務籌劃與避稅有一定區別,但在實踐中,兩者往往難以完全劃分清楚。避稅是一種逆法意識,節稅是一種順法意識;避稅不違反稅法或不直接觸犯稅法,而節稅則符合稅法。稅務籌劃的重要目的和結果就是獲取“節稅”收益,節稅是稅務籌劃的初級階段,稅務籌劃是在節稅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具有更豐富的內涵。
二、稅務籌劃思想的緣起與發展
稅務籌劃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最大化、提高企業財會管理水平以及企業競爭力,又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變性、專業性以及政策導向性等顯著特點。雖然稅務籌劃方法多種多樣,各具特色,但是稅務籌劃中蘊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對增強稅務籌劃工作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價值。迄今為止,系統性的稅務籌劃思想理論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稅務籌劃的系統思想企業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種類繁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多種多樣,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資源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行為稅,房產稅和契稅等財產稅。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分為供、產、銷等流程,這些大流程又由各種小流程構成。稅收與流程密切相關,稅收產生于經濟業務,業務流程決定稅收的性質與流量。通過流程再造和優化,可以相應改變稅收的性質與流量。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設計時,通過形式轉化、“口袋轉移”和業務期間轉換,充分利用業務流程再造優勢來改變稅收。流程理念和轉化理念服務于系統思想,系統思想要求從整體和全局出發,綜合權衡各稅種的稅收負擔,決不能因為對某個稅種進行籌劃而將稅負轉嫁到另一個稅種,或者使某一環節稅負減輕的同時增加另一環節稅負,進而造成企業總稅負的增加,得不償失。
(二)稅務籌劃的戰略思想邁克爾?波特(Porter,1985)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價值鏈(value Chain)”理論認為,一般企業都可以被看作是一個由管理、設計、采購、生產、銷售、交貨等一系列創造價值的活動所組成的鏈條式集合體。戰略聯盟是兩個及以上企業通過價值鏈某項或某幾項活動的共享與協調,達到拓展價值鏈和增強競爭力目的的活動。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制度許可范圍內,通過對涉稅事項的巧妙安排和策劃,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財稅管理活動。稅務籌劃與企業的融資、投資和收益分配活動密切相關,而稅收又具有剛性和無償給付等特征,因此,稅務籌劃可能引致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連鎖反應。
稅務籌劃不僅是一個財務問題,而且是一種實現企業價值增長與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企業價值鏈某一環節的改善或優化。都可能與稅務籌劃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因此,站在戰略高度,用戰略思想統領稅務籌劃工作,結合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將企業價值鏈與稅務籌劃有機結合,對企業未來全部涉稅事項進行統籌策劃,最終達到企業整體稅負最輕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稅務籌劃目標。
(三)稅務籌劃的契約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從契約角度考慮稅收問題,至少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司與稅務當局之間,存在著一種法定的契約關系,是依靠雙方對稅法的遵從來維護的,稅法就是一種公共契約;二是公司與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顧客、職工等)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博弈競爭合作關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約來維系。對于納稅人來說,樹立契約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實現統籌規劃,并按簽訂的契約,統一安排納稅事宜(蔡昌,2007)。
契約是維持各種社會關系最基本的因素。稅務籌劃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在特定國家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得到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度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當突破稅法的“容忍”限度,納稅人便無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約理念的保護,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損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對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動機的驅使、征納雙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稅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備性,導致契約理念在稅務籌劃中被異化,不僅使稅務籌劃喪失正當性,而且使契約理念本身的價值目標和功能遭到踐踏。在稅務籌劃中,契約自由空間的底限就是稅法邊界,稅務籌劃越接近稅法邊界,稅法剛性就越強;離稅法邊界越遠,稅務籌劃行為越安全。在現實中,稅收契約的非完備性及其執行的不到位,可能給稅務籌劃帶來空間。因此,需要促進稅務籌劃中被異化的契約思想向理性回歸,重塑稅務籌劃的合法性正當性基礎。
(四)稅務籌劃的博弈思想征納雙方需進行持續性的重復博弈,稅收征管者希望在發現避稅或節稅的路徑之后使之越變越窄;而納稅人試圖在這條路徑最終被封堵之前跨越過去。從博弈論的角度考察,以政府為主體的征稅人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納稅人,是矛盾對立統一的雙方:政府憑借國家權力希望盡可能多征稅;而納稅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國家是稅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體,納稅人則受制度的制約并依規納稅。稅負過高或過低,博弈雙方都難以達成一定的協議即“納什均衡”,很可能造成“雙輸”的局面。然而,協議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協
議的收益大于破壞協議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誘因的驅使下,博弈雙方都有違反協議的動機。從而使協議的制定成為問題的關鍵。稅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雙方的協議,因而在制定和實施時必須權衡稅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壞的收益比較問題。
企業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這一協議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和安排(蓋地,2008)。進行稅務籌劃時,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對稱的。納稅人的稅務籌劃風險和征管者的查處是相互制約和影響的,征納雙方都在不斷地收集和利用信息來修正預期決策和行動,使得博弈結果偏離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狀態,這是一個不斷修正和重復的博弈過程。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風險使得違規后被查處的概率及處罰具有不確定性。稅務籌劃者的決策不僅要考慮法律制度規定,還要根據稽查者對違規懲處的情況。推測自己被查處的概率和損失,從而確定稅務籌劃的可行性與邊界。此外,在稅務籌劃活動中,合作博弈能夠增進合作雙方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產生合作剩余,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稅務機關、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并非雙方合謀、偷逃騙稅,而是一種正當行為,很多場合下都可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企業需要樹立博弈思想。既要協調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又要充分利用與客戶及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在遵循稅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務籌劃的空間,盡最大努力發揮出稅務籌劃的潛在功效。
(五)稅務籌劃的成本效益思想稅務籌劃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并非都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稅務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稅務籌劃失敗的重要根源。在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時,不能一味地追求稅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增加或收入減少,而必須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凈收益。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日益流行的財稅管理活動。在獲得增量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產生稅務籌劃成本。最優稅務籌劃方案是多種備選籌劃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稅務籌劃收益是指納稅人因實施稅務籌劃而獲得的稅收利益,即實施籌劃方案前后產生的增量收益,包括顯性收益和隱性收益。稅務籌劃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構成。直接成本是指納稅人為開展稅務籌劃而直接發生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耗費,包括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成本和實施成本兩部分(李大明,2008)。間接成本則是稅務籌劃的機會成本。通常。企業規模越大、經營范圍越廣、業務越復雜,稅務籌劃成本也就越高。稅務籌劃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將企業稅務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成本與預期收益進行比較。當稅務籌劃收益顯著大于稅務籌劃成本時,該籌劃方案才是科學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業稅務籌劃還必須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應將企業眼前利益與長期目標結合起來,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現值化,以免造成企業短期行為。
關鍵詞:稅務籌劃;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2
一、問題的提出
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對稅務籌劃早已耳熟能詳。而在我國,稅務籌劃卻處于初始階段。對于什么是稅務籌劃,那是人言言殊,莫衷一是;某些納稅人雖具有稅務籌劃能力,但水平較低,只是滿足于在經營過程中規避額外的稅負而已,遠未上升到權衡稅負以選擇最佳經營方案、多渠道爭取利已的稅收政策的稅務籌劃核心的層面上;我國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走“彎路”甚至走“歧路”的現象屢見不鮮,我國稅務籌劃的現狀不容樂觀。如何改善我國稅務籌劃現狀,提高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水平,已越來越引人關注。本文將就此表達一些個人看法,嘗試提出一些相應對策。
二、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精密規劃而獲得節稅收益,進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涉稅理財活動,是納稅人經營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
稅務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做好各項經濟行為事前的稅務規劃,減輕企業稅務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降低企業風險。通過稅務籌劃,企業可在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使國家的稅收立法意圖得以實現,并強化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促進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我國稅務籌劃的現狀
稅務籌劃進入中國只是近十年的事,1994年我國才建立起比較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稅收制度,稅法逐漸規范,專業性也在加強。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 為了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展開了激烈競爭。在經營能力和外部環境既定的情況下,政府稅收與企業可支配利益是一個相互消長的關系。
從理論上講,能合法減少應納稅款,節約稅收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稅務籌劃,應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然而實踐中,稅務籌劃并未廣泛展開。即使實施了稅務籌劃,納稅人也是停留在經營過程中規避額外稅負的初級稅務籌劃階段,鮮有納稅人立足權衡稅負以選擇最優經營決策的中級稅務籌劃,而立足于通過反映、申訴、呼吁等措施積極爭取對自身有利的稅收政策的高級稅務籌劃更是難以企及。國內納稅人整體稅務籌劃水平較低,實踐推廣剛剛起步。由于認識上的偏差,籌劃活動走“彎路”,甚至走偷稅、逃稅的“歧路”的情況屢見不鮮。另外,我國專業的合格的稅務籌劃人才儲備不足,稅務籌劃人才隊伍建設與我國國情和現實需求相去甚遠。
四、稅務籌劃不和諧現狀的原因分析
1.執法不嚴導致違法成本低
稅法執行情況是企業評估偷稅、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成本的一個因素。如果稅法得不到有效貫徹執行,納稅人違反稅法及法規的行為得不到及時懲戒,則企業違法、違規的成本較低,企業管理當局在權衡了成本與收益后,可能會傾向于選擇違法行為而不是選擇稅務籌劃的正途。
由于我國稅法體系還不完備,制度安排不盡合理,稅務行政處罰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導致涉稅失信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止。在這種納稅環境下,納稅人偷、逃稅收所可能引發的風險相對于所獲得的利益來看是小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往往促成偷、逃稅行為的發生。同時,遵紀守法的正向效應不足,誠信納稅的納稅人未能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以較低違法成本來減輕稅負的涉稅失信行為卻大行其道。這在客觀上都阻礙了稅務籌劃在理財實踐上的實施。
2.稅務籌劃成本相對過高
稅務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綜合性涉稅理財活動,一般是由專業的稅務籌劃人員去實施運作,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也就是說,稅務籌劃是有成本的。
籌劃人員必須熟悉稅收政策、法規,對納稅人涉稅經濟行為有充分了解,對稅務籌劃方案的運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稅務機關認可的程度有準確的把握,才能找到實施稅務籌劃的合理空間。
另外,籌劃人員必須熟悉國家的財務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法規。稅務籌劃需要嚴謹、準確的會計處理來支持。否則,納稅人無法對幾個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和篩選。
稅種的多樣性、政策的動態性、企業的差異性和納稅人要求的特殊性,要求籌劃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財務會計以及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知識,同時需具務較強的溝通能力、文字綜述能力、營銷能力等。在充分了解籌劃對象基本情況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能力為企業出具合適的籌劃方案。
鑒于以上所述,稅務籌劃大多要由專業人員及專門部門進行,納稅人或者根據自身組織專門機構,或者聘請稅務專家,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籌劃。無論采用何種無疑都會增大納稅人的涉稅活動成本。
3.不穩定的稅收環境是關鍵因素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國家稅制變動頻繁且復雜。納稅人根據原來有利于自己的規定進行稅務籌劃,一旦政策發生變化,稅務籌劃的空間相應消失,結果可能發生變化,甚至事與愿違。稅務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需要納人通過對自身應納稅行為預見性的安排來進行系統、全面而又長期的規劃。因此,納稅人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稅收法規的頻繁變化會增大籌劃成本,使納稅人對稅務籌劃持謹慎態度。
4.現有的稅務籌劃人才儲備不足
[關鍵詞]稅務籌劃;稅收成本;存貨計價;折舊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44-0080-02
1 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的實質
(1)稅收籌劃的內涵。企業要開展稅收籌劃,必須對其有系統、正確的認識,把握其內涵。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稅法和其他經濟法律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稅務專家幫助,為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預先進行的設計和運籌。合法性是指它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事先性是指由于納稅義務發生即應計算納稅,這就為納稅籌劃提出了“事先”的要求和“事先”的可能;綜合性是指稅收籌劃要選擇的是總體收益最大的納稅方案而不是稅額最小的方案。可見,它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是應該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手段。
(2)稅收籌劃與采取違法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目的的行為不同。對稅收進行籌劃絕不能理解為采用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甚至騙稅等違法手段來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甚至騙取未繳稅款的行為,這些不正當的手段運用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僅要承受法律制裁,而且嚴重影響企業聲譽,出現誠信危機,使企業難以繼續生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唯有精明者籌劃稅收。
(3)稅收籌劃與避稅、節稅不同。避稅是納稅人通過精心安排,鉆稅法的漏洞以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目的的行為,是合理但非法或違法的,有悖于稅法的立法意圖。節稅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事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等經濟行為的調整,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法規定的選擇空間。稅收籌劃是在節稅的基礎上,從企業總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考慮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以減輕稅負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并且與企業發展戰略結合起來,研究稅收籌劃的風險,可能放棄“最佳”而選擇“次優”,不是以節稅而是以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行為。
2 各國對偷稅與避稅的法律界定
(1)在美國,偷稅是指為逃避繳稅而惡意地違反法律。避稅則被廣泛解釋為,除逃稅以外的種種使稅收最少化的技術。美國制定了許多反避稅條款。在政策指導思想上主張,人為的避稅技術,并不是為了經濟或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偷稅緊密相關,一般應予以制止。
(2)在澳大利亞,避稅和偷稅往往相提并論,理由是避稅如果合法化,必將破壞稅收的公平原則,所以理應在道義上受到遣責。但是人們對此表示異議,認為偷稅與避稅涇渭分明,前者指的是納稅人為減少納稅義務而采取的非法行為,后者則是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安排其事務,以避免納稅義務的發生。
(3)意大利對避稅的法律界定比較簡略。避稅通常指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使某一應稅項目不包含或較少包含應稅項目,或以任何方式使稅收負擔減輕;偷稅通常指的是違反法律使已構成應稅的事實掩蓋成為非應稅,或改變賬目以隱瞞利潤,或不向稅務機關呈報申報表,或呈報虛假的申報表。
綜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國對偷稅這一概念所下定義基本是一致的,避稅是在產生應稅行為之前,而偷稅是指應稅行為已經成立,但納稅人未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節稅一般包括的范圍更廣,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納稅義務減到最小限度,但并非偷稅。避稅同進包含社會公眾所能接受的“節稅”行為。所以這些行為其中屬于正當避稅的稱之為“稅務籌劃”。
3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
(1)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法律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法律風險是企業集團在制訂和實施稅務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補繳稅款的法律義務和偷逃稅的法律責任。如果變通或選擇的“度”把握不當,企業集團就有可能為此就要承擔追繳稅款、加處滯納金和罰金的法律責任,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2)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行政執法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行政執法風險是企業集團在制訂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由于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和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不但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
(3)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經濟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經濟風險是企業集團在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使發生的納稅籌劃成本付之東流,可能要承擔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現金流出和無形之中造成的損失。如果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失敗或目標落空,為此還要承擔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金的支出;至于無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損失也無法計量。
(4)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信譽誠信風險。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信譽誠信風險是企業集團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的信用危機和名譽損失。樹立良好信譽誠信,只能靠企業集團誠實不欺,恪守信用,常年的日積月累。不講信用則害人害己,最終被社會所拋棄。
(5)企業集團稅收籌劃心理風險。稅收籌劃心理風險是指在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在可能承擔法律風險、經濟風險和信譽誠信風險的情況下,方案籌劃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負擔和精神折磨。
4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的原因
(1)政策的變化。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都與國家政策高度相關,國家政策分析是稅務籌劃活動的一個基本前提。由于國家政策具有時空性,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其時效性日益顯現出來。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這樣國家政策變化很容易引起稅務籌劃的失敗。
(2)稅務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嚴格地講,稅務籌劃應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的要求和規定開展稅務籌劃。但是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其方案的確定與具體的組織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稅務籌劃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和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籌劃方法的認定。
(3)企業集團活動的變化。稅收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任何稅務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為載體制定的。企業稅務籌劃的過程實際上是依托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稅收政策有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4)投資扭曲行為。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是稅收的中立性,納稅人不會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已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納稅人卻因稅收因素而放棄最優的A方案而改為次優的B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而給企業帶來的機會成本的投資扭曲行為。
(5)經營損益的變化。政府課稅體現對企業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諾相應比例經營損失的責任,盡管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可以用稅前利潤補償前期發生的經營虧損。這樣雙方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企業不署名的“合伙者”,企業贏利,政府通過征稅獲取一部分;企業虧損,政府因允許企業延期彌補虧損。由于已納稅款不能返還,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稅款是預繳,企業稅負也就相對加重。
5 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的規避措施
(1)構建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無論是從事稅務籌劃的專業人員還是接受籌劃的納稅人,都應當正視風險的客觀存在,并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涉稅事務中始終保持警惕性。企業集團中的企業間還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網絡設備,建立一套科學、快捷的稅務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2)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應合乎稅收政策和產業政策導向。企業集團稅務籌劃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和衡量稅務籌劃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是企業集團稅務籌劃不違法。在實際操作時,要學法、懂法和守法,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和產業政策,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和產業政策的調整,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順應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防止陷入稅收優惠、投資并購優惠的陷阱。
(3)注重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從本質上來說,稅務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所決定的。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應著眼于企業集團整體稅基的降低和平衡企業集團各企業間稅負,而不是個別企業個別稅種稅負的減少。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集團的全部經濟利益。
(4)堅持成本效益原則。企業集團在實施某一項籌劃方案時,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而產生機會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的成本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該項稅務籌劃方案才是可行和可接受的。
(5)搞好企業集團與稅收管理者的關系。同稅收管理者搞好關系對于納稅人有特別的意義,這種意義在于稅收管理者在執法中有“自由裁量權”,即在稅法規定尚無力顧及的地方、在稅法規定偏于原則性的領域、在稅法規定有一定彈性幅度的區間和在特定的場合下稅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嚴,企業集團謀求這種威嚴為我所用。適時提出對稅收管理者有建設性的建議會增強征納雙方的好感,從而使企業集團在競爭中獲得優勢。或者主動出擊,由于企業集團是在當地具有影響力的組織,具有一定的經濟功能和社會職能,企業集團的興衰對當地產生一定影響,特別是高科技產業和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集團(電力企業,通信企業、交通企業、生物制藥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培訓當地政府官員,使其游說政府制定有利于企業集團的政策。這樣既可以贏得當地政府的好感,又可使自己的技術得到廣泛應用,同時很快的打開市場。
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法 課程 應用型人才
一、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需重視稅法相關課程
在我國,有近500家高校開設會計學專業,各個高校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不盡相同,但是有很多高校將“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目標放在首位。而“應用型”會計人才的培養,尤其要注重對學生稅法相關知識的傳授以及涉稅相關技能的訓練,這是因為,如果考察社會需要,就會發現對于會計學人才來說,純粹的會計專業知識諸如來自于基礎會計、財務會計、成本會計以及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等學科的知識,是非常重要的,但僅僅是必要條件,是否掌握稅法知識是否熟知涉稅實務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成為衡量一個會計人員水平高低的標志。正如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在《會計理論》一書中寫到:“很多小企業,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編制所得稅申報表,甚至不少企業若不是為了納稅根本不會記賬。即使對大公司來說,納稅也是會計師們的一個主要問題。稅法對于提高會計實踐水準具有極大影響,并促進一般會計實務的改進及一致性的保持。通過稅法還可以促進會計觀念的發展”。因此,要使高校培養出來的會計專業人才為社會所需,必須重視和加強稅法相關課程。
二、稅法相關課程體系
所謂“稅法相關課程體系”是指實現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目標所需設置的稅法相關課程的組成及相互銜接。參考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幾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開設了稅務會計方面的課程,有《企業稅務會計》、《稅務會計》、《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稅務會計實務》、《稅法》等等,這說明對于財會類專業的本科教育而言,稅法以及稅務會計知識已經成為其知識結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根據筆者多年的教學及實踐經驗,為實現“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目標,必須在培養方案中重視對稅法課程體系的安排,并且稅法課程體系應盡量完備,不可淺嘗輒止,在內容上至少應包括實體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行政法制、涉稅實務、納稅籌劃。其中,涉稅實務應不僅包含稅務會計的內容,還應包括納稅申報等。在課程設置上,可設置成“稅法”、“稅務會計”、“企業納稅籌劃”理論課程以及“稅務實務”實踐課程。在稅法相關課程體系中,“稅法”課程是基礎課,應包含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行政法制以及各實體稅法,通過該課程,其作用在于幫助學生樹立納稅意識,了解涉稅相應的法律法規并熟知各稅種的相關構成要素。“稅務會計”課程將稅法知識和會計知識結合,使學生掌握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企業納稅籌劃”是提升課,能夠幫助學生形成納稅籌劃的意識,掌握納稅籌劃技能和技巧。“稅務實務”實踐課程則保證了學生具有涉稅實務的動手能力,能夠將所學到的稅法相關知識真正應用到實踐中去。在稅法相關課程體系中,有理論有實踐,有基礎有提升,既相互聯系有各有側重點,能夠有力地保證“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三、稅法相關課程教學安排
從與其他課程的關系上看,結合學科特點和學生認知特點,稅法相關課程應為基礎會計、財務會計課程的后續課程。從課程體系內看,“稅法”課程是基礎課,內容多,更新快,應先開設“稅法”課程。“稅務會計”和“企業納稅籌劃”課程可在“稅法”課程之后開設,最后開設“稅務實務”實踐課程。
四、稅法相關課程教學方式方法
在稅法相關課程的教學中,一定要突破傳統的講課方法,尤其要強調應用“角色扮演”、“案例教學”等教學方法的應用。要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引導、啟發學生從不同的角色角度去考慮稅法相關問題,在授課過程中,要使學生突破學生本身的角色,不斷作為稅法制定者、稅收征管者、企業股東、記賬人員、辦稅人員等去思考,這樣,有助于學生加深印象,形成涉稅的管理意識,提升技能,增強競爭能力。
五、結論
本文就高校培養應用型會計人才時應重視稅法相關課程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就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下稅法相關課程體系設置、課程安排以及教學方法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希望本文的研究有助于高校會計學專業培養方案的設置和改革。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
[關鍵詞]稅務籌劃 局限性 前瞻性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在西方國家的研究與實踐均起步較早,近30年來得到了迅速地發展,許多企業、公司都聘請專門的稅務籌劃高級人才或委托中介機構為其經濟活動出謀劃策。在我國,稅務籌劃也不斷被人們所關注,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部分。但是什么是稅務籌劃?學者們對此又有各自的看法。
方衛平(2001)認為稅收籌劃是一門涉及法學、管理學和經濟學三個領域中的稅收學、稅法學、財務管理學、會計學等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地現代邊緣學科。它是指可以盡量減少納稅人稅收的納稅人的稅務計劃,即制定可以盡量減少納稅人稅收的投資、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宋獻中(2002)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在既定的稅收環境下,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理財活動。
王兆高(2003)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在對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對納稅支出最小化和資本收益最大化綜合方案的納稅優化選擇,它是涉及法律、財務、經營、組織、交易等方面的綜合經濟行為。
計金標(2004)認為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蓋地(2005)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和現行稅法,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依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基于以上相互接近的表述,筆者可作以下的概括: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戰略和發展的現狀等,通過對企業的涉稅事項的事先規劃和安排,做出對最有利于自己經營目標實現的稅務規劃和選擇,以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稅務籌劃本質上可以說是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行為,并且可以作為企業的一項管理決策,目的在于充分利用企業的各項資源,在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同時又不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在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各種稅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企業稅務籌劃在我國的現狀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每個納稅人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因為稅務籌劃能夠為企業節約稅收成本,所以引起了企業的廣泛關注。但是稅務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很短,對于稅務籌劃的研究,無論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比較缺乏,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探索。
目前,稅務籌劃正開始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希望通過稅務籌劃節約成本的欲望在不斷增強。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益改善,稅收籌劃更被一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稅務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經開始介入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雖然稅務籌劃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初步的發展,并且一些企業已經通過稅務籌劃獲得了利益(例如,提高了稅后收益、擴大了生產),提升了企業競爭力。但總體上來說,依舊存在著許多不足。
1.企業稅務籌劃基礎薄弱,財務人員稅務籌劃能力差
稅務籌劃的開展要求企業具有健全的管理體制,規范的經營管理活動,并且要重視財務管理。而目前不少企業內部的相關體制不健全、管理不嚴格,各項活動的開展不按規程:也有一些企業相對于財務管理(包括培養財務人員綜合素質),更為重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研發管理,使得企業內部會計人員素質低。對會計政策執行不嚴,造成會計賬目混亂,使稅務籌劃根本無從下手。這些表現都說明企業管理層的稅務籌劃意識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2.稅收籌劃目標缺乏戰略性、方式缺少多樣性
目前,在我國,企業的稅務籌劃在籌劃目標上,企業通常只是單純地把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并沒有著眼于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著說股東財富最大化)。在籌劃方式上,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和會計方法的選擇兩大領域。從世界各國的稅收籌劃實踐看,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我國許多企業的籌劃方式都顯得非常單一,例如,企業可以從稅負彈性大的稅種入手進行稅務籌劃,可以涉及所得稅、流轉稅等各個方面。當然,可以作為稅務籌劃重要方式的還有防止企業陷入稅法陷阱、實現涉稅零風險以及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等。
3.企業稅務籌劃的時間把握不到位
稅務籌劃本身具有超前性的特點,都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謀劃、設計、和安排的。但是,現在很多企業都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后,才想到稅務籌劃,這樣就已經錯過時機,再進行稅務籌劃,就沒有意義了。而且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時,不考慮稅收籌劃的問題,而是要到臨近年底需要匯繳所得稅時,才想到要考慮節稅的問題,而這時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權比例也已經無法改變了。于是,企業就可能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采取一些不被稅務機關所認可的“籌劃”。
4.主管機關并不支持稅務籌劃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還不健全,對于一些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也就是說,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而部分基層的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判別能力不足,這樣就造成了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給納稅人偷稅、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間。
三、稅務籌劃的局限性
即使是再完美的東西,它也存在其不足之處。稅務籌劃能夠為企業節約稅收成本,直接增加企業的凈收益。這是它的一大特點,也是一大優點。但是在稅務籌劃過程中,也存在著它的局限性,也是它的不足之處:
1.必須運用稅法認可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籌劃
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是在企業經營、會計核算、成本管理及存貨四個方面,尤為重要,受會計政策的選擇的影響也非常明顯。可以說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也是一個會計處理方法選擇過程,而且必須遵循稅法有關規定,否則,即使選擇了符合會計準則的方法,也可能存在著違法的風險。
例如。在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時,要考慮到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區別,在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及折舊方法的規定存在著較大差異。因為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有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而稅法中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才準予扣除。
2.受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影響較大
稅務籌劃是與稅收的有關法律法規緊密聯系的,很多時候它是在打球。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都不是一成不變、一蹴而就的,它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修訂、補充,甚至因為不適合當前的形勢而被廢止。對于我國而言更是如此,我國正處在改革開放中,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還不是很合理,有很多的模糊之處,很多地方是稅務方面的專家都很難界定清楚,這就使得稅務籌劃的制定和操作過程比較難。
四、稅務籌劃的前瞻性
前瞻性,應該有多個方面的理解,但是這里所說的前瞻性。近似于超前性,例如說某事具有前瞻性,其實就是說這個事情的效果現在還看不出來,要等一段時間才能看出來。節約稅收成本是稅務籌劃短期內就能看出的效果,也是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而稅務籌劃的前瞻性(需要長時間才能看出的效果),需要從下面兩個角度來分析。
1.從國家的角度
(1)有助于調整和完善稅收法律法規
稅務籌劃是根據稅法的規定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稅務籌劃的發展。將會有助于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如稅收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的漏洞作出的暗示,暴露了現有稅法的不足。國家可以根據這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正是由于稅收籌劃的這種反作用,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提供了依據。并對稅收法律法規起到了檢驗的作用,也促使稅務部門及時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和征收管理中的不夠完善之處,進而及時調整和完善稅收政策,推動依法治稅的進程。
(2)稅務籌劃可能增加國家稅收總量
稅收籌劃的作用是調整投資方向,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步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企業實在遵從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的,雖然按較低的稅率納稅,但隨著產業布局_的逐步合理,可以促進企業生產進一步發展,這樣企業的收入和利潤等計稅基礎就會增加,從整體和長遠看。對國家稅收不僅不會減少,反而會有所增加。
1.從納稅人的角度
(1)有助于抑制偷稅漏稅的行為發生,提高納稅人的法律意識
納稅人希望減少稅負的動機是客觀存在的,并且會通過采取各種各樣方式來達到目的,有的采取合法手段,有的采取非法或違法手段(這是我們極力反對的),根本問題是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問題。當然,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來減少稅負。自然就不會做違法的事了。偷稅漏稅行為并不是短期內就能夠抑制住的,需要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觀念、運用成熟的納稅方法,而這些都需要通過充分、正確、有效地運用稅務籌劃來實現。稅務籌劃正是在遵守稅法和擁護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建立在對稅法深刻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之上的。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成本提供了合法的途徑,這在客觀上降低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
(2)有助于企業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稅務籌劃要求會計人員既要熟知會計法,也要熟知現行稅法。尤其是在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的要求不一致的情況下,懂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可以分離并能夠正確進行納稅調整。對企業來說,稅務籌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企業精打細算,增強企業投資、決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整體實力和社會競爭力。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三要素。而稅務籌劃正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和利潤的最佳效果。稅務籌劃的發展程度,實際上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由上述可知,真正意義上的稅務籌劃,從長遠看來,不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國家,都是有積極作用的。體現了其前瞻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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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務籌劃; 風險分析; 防范對策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第一次被法律界認可,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標志性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此后,稅務籌劃理論的研究也逐步發展起來。關于稅務籌劃的概念,各國學者對其定義不盡一致。
印度尼西亞稅務專家N.J.亞薩恩威在《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一書中將稅務籌劃定義為:“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
我國的稅務專家蓋地教授在《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一書中認為:“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地一國),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雖然國內外學者對稅務籌劃的定義不盡相同,但稅務籌劃的要點大致相同,即稅務籌劃是在遵守、尊重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利用稅法所賦予的優惠政策,通過合法手段,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安排,旨在減輕企業稅負,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活動。
(二)稅務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合法性是稅務籌劃的最顯著特點,也是與偷稅、逃稅等其他稅務行為的最根本區別。
2.超前性
稅務籌劃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規定,結合自身企業的特點做出的計劃、安排。
3.時效性
稅務籌劃是企業的籌劃人員針對企業的有關財務活動,在一定的法律環境、經營環境下制定的,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稅務政策的變化,企業經營范圍、方式的變化,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也需要把握時機,不斷適時調整稅務籌劃方案,以使企業持續獲得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
4.目的性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從稅收的視角安排企業的財務活動,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5.專業性
稅務籌劃是一門集稅收、財務、法律、會計等各方面知識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專業性很強。
二、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風險分析
稅務籌劃在我國的起步較晚,它的理論研究也明顯滯后于稅務籌劃實務的實施,使得我國的稅務籌劃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理論指導,具有一定的風險。相對于大企業的財務制度健全等有利條件,中小企業由于管理層對稅務籌劃的認識不夠,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財務人員素質相對不高等原因,給我國的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帶來更多的風險。具體如下:
(一)中小企業管理層對稅務籌劃認識不足導致的風險
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高度集中。中小企業管理者一般對稅務籌劃的內涵理解不足,對稅務籌劃的重要性認識也不充分。他們往往認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效果卻不明顯,這就導致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不高,重視程度不夠,在實施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等風險。
(二)稅務籌劃人員素質不高引起的風險
稅務籌劃是一種高層次管理活動,一種好的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實施都需要既懂得稅收、財務、會計,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復合型人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規模、成本的限制,其財務人員素質往往不高,對國家法律、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深入,從而導致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實施存在較大風險。
(三)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目標選擇的風險
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包括:稅負最小化、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標往往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中小企業若將稅務籌劃目標定在稅負最小化上,會使企業的決策及安排產生誤區。例如,為了使企業的稅負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資利潤較高的項目就是一個典型的沒有遠見的決定,而且它也沒有考慮稅務籌劃的成本和風險。中小企業如果將目標定為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目標是對稅負最小化目標的一種完善與發展,主張納稅人在進行決策時充分考慮稅收因素,但是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依然沒有考慮到企業風險問題,很容易導致企業的短視行為。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使企業的總價值達到最大。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不僅克服了以上兩種目標的缺點,還考慮了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才是企業的最終目標。
(四)政策性風險
政策性風險是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籌劃時,由于籌劃方案與現行的稅法政策規定相沖突、運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稅收政策變動,導致稅務籌劃失敗,致使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流出或承擔的法律責任,給納稅人帶來負面影響的風險。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可能存在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調整引起的風險。
1.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風險
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受專業、素質限制,對相關稅務法律條款的理解不夠準確或運用不當,可能引發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例如:某企業稅務籌劃人員在進行技術轉讓稅務籌劃時,將技術轉讓及配套設備收入等都計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范圍,使得企業的稅負大大降低,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因此,稅務籌劃人員不能把技術轉讓所含的配套設備收入等計入所得稅減免范圍,從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
2.稅收政策調整引起的風險
如果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及時跟上國家最新的稅收調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變為不合法。稅務籌劃的時效性增加了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難度。特別是在新舊稅法變更時期,由于稅務籌劃方案不是短時間內就能策劃并實施的,而需要一個過程,這期間就可能遇到稅務政策的調整,如果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人員不及時了解相關政策的變動,并對稅務籌劃方案作出及時調整,就可能由原來的合法變成不合法,引起風險。
三、中小企業防范稅務籌劃風險的對策
(一)提高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對稅務籌劃的認識,優化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環境
稅務籌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還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該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理念,加強對稅務籌劃工作的重視,給予足夠的支持。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是經營權和管理權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層人員加強對稅務籌劃的認識,樹立企業整體的戰略目標,加強對稅務籌劃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才能為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進行稅務籌劃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樹立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及稅務籌劃人員必須充分認識到稅務籌劃風險的存在。要把這種思想融入到企業的管理中,企業的管理者和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者、實施者等都要具備風險意識。一方面,稅務籌劃人員必須要熟知國家的法律、稅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機之心,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稅收政策;另一方面,企業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調動企業相關部門及時發現可能給稅務籌劃工作帶來風險的因素,以便及時控制風險,將稅務籌劃風險降至最低。
(三)加強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培養,建立激勵機制
稅務籌劃需要既懂得經營管理,又懂得稅法的復合型專業人才。我國中小企業由于受到規模、成本的限制,其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不高,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培養,建立激勵機制,使稅務籌劃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有所提高,從而組建一支專業的稅務籌劃隊伍。
1.中小企業要加強對稅務籌劃人員的培訓,使稅務籌劃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得到不斷提升
一方面,聘請稅務籌劃領域的專家、學者到企業內部對稅務籌劃人員進行在職培訓,使稅務籌劃人員加強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定期將稅務籌劃人員分批送到一些財經類院校或培訓機構進行學習,為中小企業以后的稅務籌劃工作儲備人才。
2.中小企業要建立對稅務籌劃人員的激勵機制,促進稅務籌劃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稅務籌劃工作具有一定的風險,稅務籌劃人員也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勵機制。一方面,企業可以對稅務籌劃工作人員建立獎勵機制。對于由稅務籌劃的成功實施而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企業可以將其中一部分當作獎勵發給稅務籌劃人員;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對有能力的稅務籌劃人員進行職位晉升,進而可以有效地促進稅務籌劃人員的積極性,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好、更成功的稅務籌劃方案。
(四)中小企業要建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目標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標要服從于企業的財務目標,與財務目標一致。因此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應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1963年,斯坦福大學研究小組提出了利益相關者定義:對企業來說,存在這樣一些利益群體,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企業就無法生存。1984年,費里曼在《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的利益。因此,企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業的任何計劃、目標都要考慮到這些利益相關者。稅務籌劃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是在協調了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股東的利益,同時它也符合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有關稅務籌劃政策學習,及時更新國家的相關稅務政策信息
稅務籌劃工作的前提是依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因此必須及時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更新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信息庫。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請稅務機關人員、稅務籌劃專家到企業內部開展學習班,解讀國家的相關稅務政策;中小企業也可以組織內部人員一起學習、討論國家的稅務政策。尤其當新舊稅法變更時,更要針對變更的條款,詳加討論、學習,及時更新稅法信息,降低稅務籌劃風險。
(六)加強與稅務機關人員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
稅務機關與企業是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良好的關系,可以實現雙方共贏的局面。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率,降低風險成本,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要加強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溝通交流,多與稅務人員溝通與企業內部稅務籌劃方案有關的稅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兩可的稅收政策的處理,避免由于雙方對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稅務籌劃的風險、成本。
四、結束語
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管理活動,正確運用稅務籌劃,不僅能提高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而且能夠大大降低企業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管理理念、財務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在稅務籌劃的運用上存在風險。若稅務籌劃運用不當,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風險成本及名譽損失。中小企業需要深入理解稅務籌劃的內涵,充分認識稅務籌劃可能存在的風險,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從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稅務籌劃,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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