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海洋的案例8篇

時間:2023-11-23 10:11:2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污染海洋的案例,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污染海洋的案例

篇1

State of the World’s Oceans

2009

Hardback

ISBN 9781402091155

Michelle Allsopp等著

海洋覆蓋了地球表面70%的面積,它是海洋生物的家園。曾經有一段時間人類認為海洋可提供無限的魚類及其他海洋生物資源。然而隨著全球人口的增長,人類以遠遠超過以前的速度消耗著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的生物多樣性正在遭受著人類的嚴重威脅,如過度捕撈、破壞性的捕魚方法、海洋污染、商業養殖等。除此之外,環境變化也已經對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影響。本書主要討論了海洋生態系統所面臨的主要威脅并講述了目前世界海洋的狀況。

全書一共7章,1.生物多樣性。主要通過海洋生物的棲息地來討論生物多樣性,這些棲息地包括深海、遠洋帶、海岸帶、珊瑚礁、紅樹礁和海草;2.目前的海洋漁業狀況。首先概述了世界魚類資源現狀,接著分別講述了鯨目類動物數目的銳減、大量魚群的消失。最后討論了如何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3.水產養殖對人類和環境的負面影響。作者提出應該逐步轉向更具可持續性的水產養殖系統,并提出了幾點建議;4.海洋污染物。選擇了目前最引人關注的幾類污染進行討論。這些污染包括化學污染、放射性污染、營養鹽污染、原油污染和塑料污染;5.全球氣候變化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重點講述了氣候變化導致的海洋表面溫度上升、海平面上升、南極北極地區的冰川消融 、海洋酸化等問題;6.海洋開發的公平性。講述了非法捕撈和海洋漁業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平等問題;7.海洋自然保護區,包括定義、實施的好處以及如何實施等內容。

本書由英國埃克塞特大學綠色和平研究工作實驗室的科學家依據最新公布的科學信息編寫。除了提出目前海洋生態系統所面臨的主要威脅外,還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例如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發展海洋保護全球監測網等。

本書參考了大量現有文獻,給出了最新的海洋狀況,內容豐富、信息量大。可作為關于海洋保護問題的最新文獻綜述。也適合對海洋現狀感興趣的本科生、研究生和一般讀者閱讀。

張永杰,博士生

(中國科學院力學研究所)

篇2

關鍵詞:稻殼炭;石油;污染治理;環保袋

中圖分類號:[TE991.5] 文獻標識碼:A

1 海洋石油污染現狀

海洋石油污染不僅影響海洋生物的生長、降低海濱環境的使用價值、破壞海岸設施,還可能影響局部地區的水文氣象條件和降低海洋的自凈能力。據實測,每滴石油在水面上能夠形成0.25平方米的油膜,每噸石油可能覆蓋5×106平方米的水面。油膜使大氣與水面隔絕,減少進入海水的氧的數量,從而降低海洋的自凈能力。油膜覆蓋海面還會阻礙海水的蒸發,影響大氣和海洋的熱交換,改變海面的反射率,減少進入海洋表層的日光輻射,對局部地區的水文氣象條件可能產生一定的影響。海洋石油污染的最大危害是對海洋生物的影響,油膜和油塊能粘住大量魚卵和幼魚,使魚卵死亡、幼魚畸形,還會使魚蝦類產生石油臭味。

目前來看,現存的已有以下幾種去除海水中石油方法,也是人類通常采取的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

1.1 攔截撇撈法

這種辦法在石油泄漏的初期最為有效。它能使石油在水面擴散之前,尚未形成油水膠凍體時,把漂浮在水面上的石油撈上來。當重大石油泄漏事故發生后,立即用長達數百米或上千米的柵欄截成防護圈,水面漂浮邊緣可充分膨脹,形成一道水上屏障,防止石油擴散蔓延,再輔以一種只吸油不吸水的網具將聚集在防護圈邊緣的石油吸取上來,用軋液機擠出后收集。但是,這種方法在遇到狂風惡浪的天氣,或者出事地點地勢復雜時,就很難奏效了。

1.2 吸附法

這種方法是采用高性能的吸油劑來吸附海面上的石油,然后將吸油劑收集清理,以達到清除海上油污的目的。目前,科學家用稻殼制成一種稱為ASSW的活性碳吸油劑,該吸油劑不需要用中和油制的化學制品,成本只有其他吸油劑的1/10。經實驗,1千克的ASSW能吸附6.8千克的油和水,而且對海洋不會造成二次污染。

1.3 燃燒法

這種方法簡便易行,只需點一把火即可。但該法只能清除石油中的可燃部分,海水中將會留下更難以處理的石油殘留黏稠物質,并且燃燒時,產生的煙霧也會造成環境污染。

1.4 化學分散法

這種方法采用的分散劑是由溶劑和表面活性劑組成。溶劑是表面活性劑的載體,同時也能擴散石油。表面活性劑能將石油分解成易被海洋微生物吞食的液滴。這些小液滴被潮水沖散后,分布在1米左右深的海水中,然后被海洋微生物吞食。但該法在清除海上油污時也會對魚類等海洋生物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它的處理速度較慢。

1.5 微生物吞食法

這種方法是人工培養的石油清污微生物。將這些微生物大量拋散在石油污染水域來迅速吞食泄漏出來的石油。這種方法尚不成熟:(1)為了激活這些微生物去吞食石油,需要在拋散微生物的同時,加入大量的氧、氮、磷酸鹽;(2)只適用于小面積污染區和被攔截的污染區域,否則這些微生物將如同脫韁野馬,很難控制,造成嚴重后果。(海洋面臨的污染與保護)

2 稻殼炭吸附凈化海水石油污染研究

本實驗以稻殼炭吸附處理石油污染海水為基礎做進一步研究。所用的稻殼炭是由低成本的稻殼制作的活性炭。由于稻殼炭制作簡單、原料充足,此方法具有操作簡單、運行成本低等優點,不僅為稻殼的深加工和利用探索了一條道路,而且在石油污染海域以及含油污水前期預處理中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2.1 試驗方案

一升海水中置入吸附袋一個,吸附三小時后檢測海水COD濃度,結果見圖1。

2.2 試驗結果

按照實驗方案進行測試,結果見圖1。

由試驗結果可知,外包裝40、50、60g/m2效果較好,COD去除率分別為44.3%、48.2%和43.2%。外包裝質量越大,質地越密,影響海水中油類的吸附,進而影響到COD的去除效率。

結語

采用環保袋做外包裝,稻殼炭做填料,對石油污染海水進行凈化處理,效果較好。該方法屬于物理吸附,利用后無二次污染,是一種可行的石油污染凈化技術,可用于海灣、養殖區、游泳區的海水凈化處理。

參考文獻

[1]錢俊青,謝祥茂.稻殼吸附劑提高啤酒穩定性的研究[J].離子交換與吸附. 2001,17(2):145-151.

[2]王輝,張麗萍.海洋石油污染處理方法優化配置及具體案例應用[J].海洋環境學報. 2007,26(5): 408-412.

[3]錢俊青,陳銘.稻殼吸附劑凈化水中有機污染物的研究[J].環境工程. 1999, 17(3): 69-71.

篇3

一、教材活動分析

1.課標要求

本節對應的課程標準有兩條,一是“運用地圖歸納世界洋流分布規律”;二是“說明洋流對地理環境的影響”。“運用地圖”屬于行為條件,正確應用地圖并解讀地圖信息是學習地理的重要方法,“歸納”、“說明”屬于行為動詞,明確提出學生的學習結果,“世界洋流分布規律” 及“洋流對地理環境的影響”屬于認知內容,是學生學習本節后應掌握的重要知識點。課標的活動建議為“用計算機設計洋流運動的動畫”,此建議難度較大,有一定局限性,并不適合大部分學生,故教師具體實施時,應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靈活組織課內外地理活動。因此,為實現本節課標要求一定要結合“世界表層洋流的分布圖”、“全球風帶和洋流模式圖”等,通過讀圖、繪圖等活動歸納總結世界洋流分布規律。洋流對地理環境的影響具體體現為洋流對氣候、海洋生物、海洋航行和海洋污染的影響,教師可提供案例供學生小組探討,或學生列舉實例分條論證,培養學生獲取地理信息、分析地理問題以及合作探究的能力。

2.活動剖析

為便于學生理解“世界海洋表層洋流的分布”和“洋流對地理環境的影響”兩部分內容,本節教材同時配套設置1組活動和1個讀圖思考,并提供5幅圖示、1則案例和1份關于厄爾尼諾和拉尼娜現象的延伸閱讀材料。“讀圖思考”部分設置3個問題,通過觀察教材圖3.5“世界表層洋流的分布圖(北半球冬季)”,明確南(北)半球中低緯度海區、中高緯度海區和北印度洋海區的大洋環流方向,了解各洋流的名稱和性質。“活動”部分,通過復習全球風帶的分布,參照圖3.5推導洋流模式,進一步描述全球海洋表層洋流的分布規律。此活動設計符合學生的認知能力和思維水平,重視對學生讀圖、繪圖能力及歸納能力的培養,為課堂教學中開展活動并達成學習目標提供了極大幫助。但“讀圖思考”設置的3個問題概括性較強,學生很難直接得出結論,以致于在“活動”部分難以正確運用地理術語描述洋流分布規律,因此可將教材的“讀圖思考”和“活動”糅合,優化活動過程,把原有問題細化,改為起點低、基礎性強的小問題,逐步引領學生歸納總結世界洋流分布規律。教材提供的案例具體分析了洋流對全球熱量輸送和沿岸氣候的影響,體現了暖流對流經地區有增溫、增濕的作用,寒流對流經地區有降溫、減濕的作用。此案例為學生分析洋流對地理環境的其它影響提供了示例,教師可根據學生實際,引入其它案例或由學生自主提出案例分析洋流對海洋生物、海洋航行和海洋污染的影響,如提出豪華客輪“泰坦尼克”號在紐芬蘭島附近海域撞上冰山最終沉沒的實例,分析洋流攜帶冰山對海洋航行造成的影響。

3.設計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兼顧高考對學生的能力考查,本節教學以活動為中心,轉變學習方式,拓展學生能力,設計以學生為主體的課堂活動,通過自主學習、動手繪圖、讀圖探究和小組探討等活動激發學生對地理現象和地理原理的探究興趣,充分發揮學生主動性,促使學生積極參與到教學活動中,在合作探究中自主構建地理知識,達成課程標準要求,形成地理學科素養。本節活動設計流程如圖1。

二、活動教學建議

自主學習:等溫線圖判讀洋流性質及流向

【活動內容】自主學習:課前觀看微課視頻“鴨子的傳奇之旅”,閱讀課本以理解洋流的概念和分類,完成活動練習并思考等溫線與洋流流向關系。

【活動目的】洋流的概念和分類較為簡單,學生通過自學即可理解。此部分知識關鍵在等溫線圖中判別洋流性質及其流向,因此設置相應活動練習,一方面可檢測學生對等溫線的判讀情況,另一方面通過洋流與其流經海區水溫的比較使學生加深對暖、寒流概念的理解,從而總結出海水等溫線凸出方向即為洋流流向的規律。

【活動練習】圖2為不同海域的表層海水等溫線圖,圖中虛線甲、乙表示洋流。讀圖完成下列問題:①分別判斷甲、乙所在半球及洋流性質;②在虛線處添加箭頭表示洋流流向。

動手繪圖:掌握世界表層洋流分布規律

【活動內容】按以下四個步驟繪制并分析洋流模式圖:①在圖3全球風帶模式圖中填寫六個風帶的名稱并用箭頭畫出其風向。②參照教材圖3.5,在全球洋流模式圖中補畫箭頭表示洋流流向。③對比洋流模式圖和教材圖3.5回答:以副熱帶為中心的大洋環流,在南、北半球分別呈順時針還是逆時針方向流動?大洋東、西兩側洋流的性質有何不同?北半球中、高緯度地區,以副極地為中心的大洋環流呈順時針還是逆時針方向流動?大洋東、西兩側洋流的性質有何不同?40°S~60°S之間分布的是什么洋流?是暖流還是寒流?④同桌之間相互描述世界海洋表層洋流的分布規律。

【活動目的】通過復習全球風帶的分布,引領學生一邊思考一邊繪圖,理解洋流形成的過程和原因,并歸納總結出世界海洋表層的洋流模式。再將教材圖3.5與洋流模式圖進行對比,逐步引導學生概括、提煉出世界表層洋流分布的一般規律,分別以副熱帶為中心和副極地為中心形成大洋環流。

【活動反思】讓學生主動參與到知識形成過程中,明確地理事物形成的前因后果,有利于學生把握地理事物的本質特征和規律,同時同桌之間互幫互助、相互評議,有利于培養學生用地理語言表達地理事物的能力。

讀圖探究:明確北印度洋季風環流成因

【活動內容】觀察北印度洋海區冬、夏季節的洋流示意圖(圖4),完成活動:①描述不同季節北印度洋海區的季風環流組成和流動方向;②畫出相應季節的盛行風向,并思考季風與洋流的關系;③不同季節索馬里半島沿岸洋流的性質為何不同?

【活動目的】通過讀圖明確北印度洋海區受季風影響,夏季環流系統呈順時針方向流動,冬季呈逆時針方向流動,即“夏順冬逆”的規律;調動已學南亞季風的相關知識,學生容易理解季風洋流的成因;探討索馬里半島沿岸洋流的性質,幫助學生理解上升流,為學習秘魯漁場的成因奠定基礎。

【活動拓展】推測北印度洋季風洋流使馬六甲海峽表層海水流向具有什么樣的季節變化?

小組探討:理解洋流對地理環境的影響

【活動內容】小組合作探究,分析以下案例,各小組搶答并闡述觀點:①閱讀教材P59案例,分析洋流對氣候的影響;②在世界著名漁場分布圖中找出世界四大漁場的位置以及與其相關的洋流名稱,說明漁場分布與洋流的關系;③哥倫布從歐洲去美洲時,走了圖5中A、B兩條不同的路線,有趣的是走距離較短的A路線用了37天,而走距離較長的B路線卻只用了20天,試解釋其原因;④1978年一艘名為“阿摩科?卡迪茲”號的油輪在英吉利海峽附近失事,使22萬噸原油泄入海中。洋流會給這次海上石油污染帶來什么影響?

【活動目的】通過小組合作探討方式分析教師提供的典型案例,對原理進行印證,理解洋流對氣候、海洋生物、航洋航行和海洋污染的影響,培養學生分析和探討地理問題的能力。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搶答,旨在調節課堂氛圍,提高學習激情,鼓勵學生大膽表述觀點。

篇4

關鍵詞: 探究式 地理教學 教學應用

Usage of exploring teaching in geography teaching

FENG Yu-hong

Abstract: Education reformation at present calls for innovative education. The last purpose of innovative education is to make every student be fully deveoped. In teaching we should treat the relation between knowledge imparting and ability cultivation. The article expatiates the usage of exploring teaching in geography teaching by guiding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exploring learning to cultivating students' ability of questioning.

Key words: Exploring Geogoraphy teaching Teaching usage

探究式教學主要指教師指導學生通過自主參與多種形式的開放探究試學習活動,使學生獲取知識,應用知識,解決問題,培養能力的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它是使學生置身于一定的問題情景中,借助一定的信息,利用圖冊等學習資料,圍繞問題收集,加工,處理信息,可以獨立思考,也可協作討論,進而通過探究學習,最終得出有效結論,獲得新的知識。它強調學生對所學知識,技能的實際引用而不是機械的記憶和掌握,探究式教學并不神秘,但它要求教師要以新的教育理念、與時俱進的教育思想來武裝自己的頭腦。

一、學生探究式學習意識的引導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教師的責任在教育學生”。隨著教育的發展,課程的改革,教師不再是單一把課本的知識和現成題目答案教給學生,而是關注學生的可持續學習,引導學生主動探究的學習。只有學生掌握了最佳的學習方法,才能使他們學習具有持續性,并能享受終身。為此在教學中要注意以下幾方面:① 地理學科教學滲透模式。在教學中,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地理學科的學習方式進行積極的引導,即我們在傳授地理知識的同時,把地理的認知與學習方式的引導有機結合起來。② 地理教學主動訓練模式,即指導學生進行主動訓練。其主要內容有:首先指導學生圍繞學習的內容,運用自己最佳的提問方法進行提問,教師幫助學生理清思路,提高主動學習的效果。其次是引導學生主動地自我反思。教師則指導學生對當天或某一階段學習情況進行全面的回顧和反思,如課堂筆記、社會調查、地理野外考察進行總結。通過回顧和反思,使學生對知識重點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和深化。

二、地理教學過程中的探究式教學方法

1.改變教師的提問方式

學習是圍繞“發問”開始的。探究性提問有利于激發和維持學生主動探究學習,積極進行發散思維。在以往的地理教學中,老師的問題大多是記憶型的問題,或對具體事實只用“是”和“否”來回答,很少有探究性問題。如:地球上陸地、海洋面積各占多少?等等。探究性提問能引起學生的積極參與和獨立思考,他需要學生改變信息的形式和結構,通過分析、比較、綜合、概括等思維才能得出答案。如:世界上哪個大洲跨的經度最多?山地、山脈和山系之間有怎樣的關系?等等,這就是探究性提問,在課本上找不到現成的答案,教師只有在引導學生了解了經度的概念及了解南極洲的位置和地域分布的基礎上才能正確回答。所以教師通過改變原有的提問方式,才能使學生的能力得以提高。

2.培養學生提問能力

在傳統的地理教學中,“問”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只是地理老師的專利。報載,有個美國教學代表團到上海參觀訪問,上海市一位優秀教師為他們上了一節公開課。課堂上,這為教師向學生提出了許多問題,學生都能答對,在座的中國同行無不稱贊執教老師的水平很高,公開課上得非常成功,但美國客人卻不以為然,臨別拋下一句話:“既然學生都懂了,那么還要提這些問題干什么? 上這節課還有什么意義?”客人的話值得我們深思,為什么在我們的課堂上只有老師問學生,而沒有學生問老師? 出現這種情況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師生角色錯位。因此,解決學生不會、不敢、也不能提問的現狀,關鍵在于教師要轉變自己在課堂上扮演的角色,把提問的權利還給學生。

學生提出問題的能力不是生來就具備的,它有自生的發展規律。培養學生提出問題的能力,應當遵循能力發展的規律,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因人而異、因材施教,而不可違背規律、操之過急,否則,只能是欲速則不達。

引導學生循著概念、定義、規律、知識聯系、聯系實際的思路大膽思考,大膽提出問題和自己的看法。現行地理教材雖經千錘百煉,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只有我們引導學生將思路大開,把問題和答案變成開發式的,學生就會產生耀眼的思維火花。

3.探究式教學在實際教學中的應用

探究式教學是一種實踐性較強的學習地理好途徑。步驟為:提出案例―引導學生確定研究主題―討論解決問題―拓展、培育地理能力。現以赤潮的案例介紹有關海洋環境的內容。

第一步:提出案例。海洋對有害物質有自凈能力,但污染物濃度超過了海洋環境的自凈能力,會使海洋環境遭到污染。赤潮是海洋生態環境的“晴雨表”。1989年8月,渤海灣發生罕見的赤潮,面積達1300平方千米,造成經濟損失1.8億元;1998年9月,赤潮面積更大,達3000平方千米,至10月初天津市的蝦產量比上半年同期減少91.8%。渤海灣的生態環境,以成為京津塘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

第二步:引導、確定主題。啟發學生思考:材料涉及那些地理知識? 有那些值得探討?

討論確定如下探究主題:①海洋形成已經有上億年了,人類利用海洋也有上千年歷史了,但在工業革命之前卻從未發生過嚴重的污染問題,為什么? ②赤潮是如何產生的? 它為什么會不斷擴大? ③如何控制赤潮?

第三步:討論、解決地理問題。學生個別思考,也可以相互討論,相互補充完善。如對問題由學生討論后得出:赤潮的發生,主要上由于人類的無限制地向海洋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廢棄物,使沿岸海域受到污染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導致浮游生物的過量繁殖,有害藻類得以迅速生長,從而造成赤潮的發生。

第四步:拓展、培養地理創新能力。進一步分析海洋污染問題: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隨雨水排入海洋:偶然發生的海上油輪泄漏;沿岸工業生產排放的污染物;核電站排出的冷卻水使海水增溫等。引導學生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治理方案,進而培養其創新思維及綜合能力。

篇5

關鍵詞: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海洋事業;環境污染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X8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1] 劉伊娜.淺析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現狀及對策[A].

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論文集[C].2014.

[2] 馬鳳媛.我國海洋強國戰略視角下的海洋環境保護

題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4.

篇6

關鍵詞:船舶碰撞 ;責任主體 ;法律關系 ;因果關系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或沒有直接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它是一種侵權行為。

一、船舶互有過失碰撞油污損害概述

船舶油污損害是船舶污染損害的一種類型,也是導致海洋環境污染最直接、重要的一種污染方式。船舶事故,即因船舶碰撞引發的漏油又可細分為碰撞導撞致一船漏油和兩船(多船)皆漏油兩種情況。在船舶油污中,碰撞導致的漏油盡管在事件總量上僅占所有船舶油污(包括有意排放)的部分,但其慘烈程度往往都是驚心動魄,導致的油污損害也更為嚴重和集中。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損害的責任主體就是指對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船舶碰撞油污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問題是整個賠償責任的核心制度,只有明確了賠償責任主體,油污損害的賠償才能得以順利進行。關于互有碰撞船舶所引起的油污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認定,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一)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按比例承擔

此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代表案例有:1999年3月24日,造成珠江口有史以來最嚴重油污染的"閩燃供2"油輪與"東海209"油輪碰撞污染案L5J。該案中"東海209"輪沒有漏油。油污染發生后,多個污染受害方以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閩燃供2"輪和"東海209"輪船舶所有人賠償污染損害。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船舶泄漏污染物造成海域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和我國參加的《1969責任公約》的規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閩燃供2"輪漏油造成的損失,由"閩燃供2"輪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油污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代表案例有:1988年2月6日,"符"(VLACHERNABREEZE)輪與"潮河"輪,格倫納符海運公司所屬柯寧莎斯海運公司經營的"VLACHERNA BREEZE"輪與上海遠洋運輸公司所屬的"潮河"輪在粵東海域碰撞,"符"輪洞穿漏油造成污染損害,污染受害方以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由兩艘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符''輪與''潮河''輪在航行中發生碰撞,導致''符''輪洞穿溢油,污染海域,致使我國粵東沿海地區的漁業和養殖業造成損害和損失,依據民法通則已構成共同侵權,三被告對此應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因油污損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 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漏油船一方承擔

此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代表案例有:1998年,廣州海事法院在"津油6號"油輪與"建設51號"油輪碰撞糾紛案中認為,油污損害應由泄露柴油的"津油6號"輪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漏油的"建設5l號"輪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1999年,廣州海事法院在"''閩燃供2''油輪與''東海209''油輪碰撞糾紛"案的一審判決中支持此種觀點。《海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海洋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

筆者認為這三種代表性觀點之間的分歧是由于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不完善所引起的。筆者首先想到的是問題可能出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上。

二、船舶碰撞責任下的因果關系考量

船舶碰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民法中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要求有過失、碰撞事實、損害的事實、過失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當出現兩船發生碰撞導致其中一船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時,責任如何承擔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假如有A、B兩船,在發生互有責任的碰撞后,載有原油的B船發生了原油泄漏,并因此造成了海洋油污損害,這個時候應該由B船對油污損害單獨承擔賠償責任,還是由A、B船就對油污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非漏油的A船是不是此侵權案件中的責任主體?就成為爭論的焦點。要確定責任主體,首先要確定由碰撞這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幾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假如認定船舶碰撞的法律事實產生了一個法律關系,即油污損害賠償的侵權法律關系。則可以根據因果關系的理論分析如下。

(一)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

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學術界主要產生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A、B兩船發生碰撞的事實與B船發生原油泄漏的結果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也就是說A、B兩船雖然發生了碰撞,但這并不必然導致海洋油污損害結果的發生。油污損害是由油類的污染特性決定的,碰撞能否造成污染損害取決于船載貨物或燃油,不取于碰撞本身。也就是說,碰撞并非必然產生油污,但漏油必然產生污染。另一種觀點則主張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為A、B兩船發生碰撞的事實與B船發生原油泄漏的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該認定A船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海洋油污損害的直接原因是B船的原油泄漏,但其間接原因是A、B兩船發生的碰撞事實,A船對海洋油污損害結果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油污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B船承擔油污侵權賠償責任外,也可以要求A船承擔侵權責任。

由上可以看出,因果關系的不同理論將產生不同的結果,并直接影響油污受害方權利救濟的渠道。

(二)對船舶碰撞責任下的因果關系的分析

根據必然因果關系說所得出的結論之所以和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所得出的結論不同,是因為混淆了碰撞造成油污損害的法律關系和船舶碰撞本身的法律關系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此兩種法律關系的要素--主體、客體、內容的表現有所不同,在法律適用、歸責原則、責任主體、免責事項等方面的結果都會有所不同。如船舶碰撞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雙方船舶所有人及船上貨物所有人、人員,有時包括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第三人,客體為發生損害的船舶、貨物、人身,內容為雙方的索賠權利與賠償義務。而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時,油污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漏油船的所有人與油污受害人,客體是遭受污染損害的財產如海水養殖物、自然資源、海水浴場的損失等,內容是油污受害人的索賠權利與責任人的賠償義務。在法律適用上,船舶碰撞受《海商法》第8章調整,而船舶油污可能受1969年《油污民事責任公約》、《民法通則》、《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不同法律的調整;在歸責上,船舶碰撞采用過錯責任制,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采嚴格責任制。

三、結論

船舶碰撞所導致的油污損害,是一種海上侵權行為。此侵權行為產生了碰撞造成油污損害法律關系和船舶碰撞法律關系,盡管兩者都屬于債權法律關系,應確定碰撞造成油污損害的法律關系和船舶碰撞的法律關系是兩個不同法律關系,不能將兩者混淆。在此基礎上筆者傾向于堅持"誰污染,誰賠償"的原則,在互有過失碰撞時,漏油方承擔油污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非漏油方追償超過其過失比例部分。并且漏油船作為惟一的責任主體有助于利益均衡和節約社會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是合理的。

參考文獻:

[1]俞偉:《從船舶碰撞油污談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完善》,上海海事大學優秀碩士論文,第5頁。

[2]余妙紅:"船舶碰撞責任下因果關系之考量--兼論船舶互有過失碰撞所致油污損害的責任主體",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年第18期,第20頁。

篇7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某、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某,在明知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為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然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污染市區自來水廠取水口,并致使該市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達66小時40分,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43.21萬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胡某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某執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 月,曹某謊稱自己為上海某環保有限公司的業務員,通過他人與上海某香料廠法定代表人黃某聯系為該廠處理工業廢水。之后曹某又將廢水處理事宜轉給無工業廢水處理資質的陳某,讓其自行處理該廠工業廢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陳某將該廠工業廢水傾倒在某區一泥漿塘內,致使刺激性氣體蔓延,周邊土地污染,200多人緊急疏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經濟損失達71萬余元。事故發生后,香料廠承擔了受污染土地修復費用等全部經濟損失。最終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罰金15萬,陳某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0萬元,黃某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而未被起訴。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顧某某于將廢油殘液通過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內,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廠緊急停運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經鑒定,該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計人民幣38萬余元。顧某某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這樣的刑罰處罰顯然無法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罰金刑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在污染環境的行為中,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罰金刑作為財產刑,在污染環境罪中不僅可以懲治犯罪,還能對尚未作出違法犯罪行為的行為人產生威懾,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實踐中,由于刑法未對罰金的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罰金刑的判決具有隨意性且處罰數額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無法通過罰金刑對受利益驅使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經濟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罰金數額僅為損失的三分之一,違法成本的過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污染環境行為的泛濫。

(二)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罪責刑不相適應

由于我國立法中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僅能以現有法律為依據對行為人處以這兩種刑罰,不免顯得單一。此外,實踐中環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僅僅會導致環境的破壞、經濟利益的巨大損失,嚴重的還會危及人類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廠排放含鎘廢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處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我國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僅為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懲治行為人難以發揮刑罰的威懾力,達到預想的效果,對于環境的保護,也會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針對性地懲治不同環境犯罪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第338條已經刪去了“向土地、水體、大氣”這一限定性的前綴,并將“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擴大了適用范圍,但是卻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對象會帶來不同的環境風險,如海洋污染具有擴散范圍廣、持續性強,對鳥類、魚類危害嚴重等特點,我國卻將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內水污染,不利于有針對性地懲治此類犯罪。

(四)事后懲治的不足

將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針對的仍是客觀方面的行為犯、結果犯。而我們知道,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以及對環境的破壞往往具有潛伏性和滯后性(日本的鎘污染從最初的病狀出現到最后判明是工廠廢液中的鎘中毒所致,前后經過了20 年的時間)。刑法的這種事后懲治不利于發揮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預防和保護作用。

三、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轉變立法理念,確立污染環境罪獨立的犯罪客體

污染環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從其所屬章節就可看出,我國在立法時更加注重的不是環境法益本身,而是國家的監管秩序、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即關注的重點是人本主義而非生態環境法益。在這樣的立法理念驅使下,必然無法使人們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足夠重視。時至今日,環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來越多的學者亦認為污染環境罪應有自己獨立的犯罪客體,即環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徹底轉變,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污染環境的現狀,凸顯環境生態的重要性。

(二)細化罪名,進一步降低入罪門檻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質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不一樣的。完善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就應在污染環境罪的基礎上析離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時對于我國已有的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如噪聲污染、光污染等也應有相應地刑法予以規制,罪名的進一步細化,能夠使刑法對環境保護更具針對性。

此外,還應將故意犯和危險犯納入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中。實踐中,行為人往往被高額利益所惑,置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以及環境的破壞于不顧,在這種直接或者間接故意的驅使下去污染環境。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根據過錯大小,故意犯本罪的,應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按法定刑定罪處罰;而過失犯,則可在法定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增設“危險犯”,學界中歷來呼聲很高,主張行為人的污染行為一旦具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環境罪,進一步降低了入罪門檻。雖然這樣更有利于打擊污染環境犯罪,但應注意不能盲目擴大該罪的認定范圍。只有當污染行為導致危害結果或者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蓋然性時,才可認定該行為與損害結果或者危險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從而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三)適度引入嚴格責任原則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激化,有學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嚴格責任來增強刑罰的威懾力,然而有些學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不問過錯,一概認定污染環境行為即構成犯罪,會使企業因懼怕犯罪而縮手縮腳,不敢大規模的發展生產,同時也會有客觀歸罪之嫌,并且現階段我國刑法并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盲目引入可能會適得其反。對此,筆者認為,嚴格責任在本質上是免除舉證方證明被告人過錯的舉證責任,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實際具有過錯無關。持反對觀點的學者顯然是將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絕對責任相混淆。同時,為保障嚴格責任適用的準確性,建議適度引入嚴格責任。即適用嚴格責任時,控訴方仍要搜集足夠的證據,提供該污染行為必然會導致環境嚴重污染的科學證據,避免僅憑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許行為人以自己無過錯或該污染行為系第三人所謂為由進行申辯,防止無辜的人遭受刑罰處罰。

(四)加大污染環境罪的刑罰處罰力度

篇8

一、關于海洋油污中長期損失賠償的司法原則目前海事審判實踐中,關于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爭議主要集中于油污損害的中長期損失的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早在廣東湛江1997年“海成”輪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審理過程中就出現分歧,一審采納專家意見,認為中長期損失不屬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駁回了原告對中長期損失的請求。二審認為,上述公約沒有表明對中長期損失是否賠償的態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壞了海洋原先的生態環境,從而造成漁業資源種類、數量及組成的改變,導致漁業資源長期逐漸衰退,這種影響在海洋環境中可持續數年甚至十幾年,即漏油影響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時間是較長的。該損失是持續的,屬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所規定的滅失和損害。因此應按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來折價賠償,即賠償的金額應大體相當于使受損水域恢復到原來的生態狀況所需的費用,因此,該中長期損失應予賠償。在以后的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 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繼續對中長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

主張中長期損失不應列入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主要理由有:(1)中長期損失數額巨大,一般為資源損失,索賠的權利主體為國家。而近期損失及其他直接損失數額小,索賠主體多為單位或個人,這類損失的賠償直接關系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生產與生活,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如果允許對中長期損失賠償,數額巨大的中長期損失將與數額較小的近期損失一起平等參與油污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結果眾多的近期損失的索賠主體只能得到很少的補償,從而導致事實上不公平;(2)中長期損失多是將來的預計損失,而不是現時的、客觀的、已發生的損失;(3)特別是目前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對中長期損失的調查預測方法、手段不科學,調查結果不準確,中長期損失索賠的事實依據不足。

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中長期損失作為油污損失的一種形態,法院應當判決責任人予以賠償。理由是:(1)完全賠償是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均沒有特別限制污染造成中長期損失的賠償。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只是規定,污染責任人“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將“油污損害賠償”限定為“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類后,在運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并包括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該定義并沒有排除中長期損失賠償之意,中長期損失與近期損失相比,不能說是直接與間接之分,而是損失表現的時間長短。(2)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列舉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形式中,適用于環境污染的有五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里不論及其他責任形式,只談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或權利基本上回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環境被污染后恢復原狀是必要的,是可能的,符合民事責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環境污染具有潛在性與漸進性,有的污染損害短時間內不可能立即發現,或不能短時間內立即恢復,一般來講,油污污染的中長期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污染責任人有義務將受污染的環境恢復到污染前的狀態,包括補償并消除中長期損害。如果法院判令污染責任人恢復受污染環境的原狀(主要是治理中長期損害),一方面,如果責任人不具體履行恢復原狀的義務,法院難以具體強制責任人履行,但法院可責令責任人支付治理費用,補償損失;另一方面,責任人往往不愿曠日持久地治理受污環境的中長期損害,受害人又多傾向于直接索賠經濟損失。

我國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恢復原狀這一責任形式。因此,從恢復環境的角度出發,只要中長期損失存在,責任人就應當賠償中長期損失。(3)至于說如果將中長期損失納入索賠范圍,則眾多的近期損失索賠主體將只能得到很少的補償,由此推斷出中長期損失不應列入索賠范圍的結論,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邏輯。無論是中長期損失,還是近期損失,無論是數額大的損失,還是數額小的損失,作為損失存在的形態,均應當得到賠償。我們不能為了使某些損失得到更多的受償,而去限制或甚至否定其他可能更大損失的索賠,否則我們將陷于一種離奇的心理狀態,同樣是損失,“相煎何太急”?在現代法制“由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中,為了對某些群體或權利予以特別保護以達到社會的實質正義,法律可以規定某些權利優先受償,或限制對方權利,少有以剝奪同類權利予以平衡的現象。從政策導向上考慮,如果需要對眾多的小額近期損失索賠給予特別保護,在立法上或司法解釋中可以對中長期損失的索賠在數額上作適當的限制,而一概否定是不合適的。但目前沒有出臺限制性規定前,在審判實務中,對中長期損失的索賠應予以支持。(4)中長期損失多是將來的預期損失,而不是現時的、已發生的損失,這也不能成為不支持中長期損失索賠的理由。如果索賠的損失是可合理預見必將發生的損害,也應當屬于損害賠償的范圍。這在法律與司法實踐中有眾多的實例,如對傷殘者日后定期更換假肢的賠償等,未必要待必將發生的損失實際發生后才能給予賠償。作為國際上建設性的意見,1994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油污損害指南》第十一條規定:“環境損害的賠償(除利潤損失外),應限于已實際或行將采取恢復原狀的合理措施的費用。在對根據理論模式計算出來的損害作出抽象定量的基礎上所提出的索賠,不予賠償。”(5)中長期損失的調查報告不準確屬于事實問題、個案問題,不應上升成為法律上一概不支持中長期損失請求的理由。基于調查報告不準確與基于法律上的否定態度而駁回中長期損失的請求,分屬于事實依據不足與沒有法律依據兩類不同性質的原因,不能混淆。當然我們可以綜合環保部門的各種意見探討調查、預測中長期損失的科學方法,從而正確確定調查報告的采信標準。

綜上,筆者認為,

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審判實務中,支持中長期損失的請求從我國現行法律的文意及內在的邏輯看是順理成章的,而不支持中長期損失的請求卻顯得理據不足。理論上不贊成支持中長期損失的立場在沒有被法律或司法解釋吸納前,支持中長期損失請求的司法立場應繼續堅持。至于中長期損失的調查報告不準確問題,當務之急是研究預測中長期損失的科學方法,確定中長期損失的采信標準。 二、關于船東強化反證油污中長期損失的建議在油污事故發生后,海事局作為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首先赴現場進行船舶溢油事故調查,勘查油污事故現場,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清污,出具海事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而海洋與漁業局作為漁業資源的主管部門,委托或者指派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赴油污現場對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調查取證。而事后這兩個部門對油污損害程度描述時常存在較大差異。海事局稱:由于積極組織清污,油污得到了控制,污染不大。而海洋與漁業局稱:經檢測,污染面積大,漁業資源受到嚴重破壞。前者的工作人員指責后者夸大了損失;后者的工作人員指責前者夸大清污效果,孰是孰非,莫衷一是,這也給油污損害賠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埋下了一個爭議的伏筆。

監測中心一般對漁業資源損失進行如下調查:1、污染源調查;2、地理環境調查(污染區域及面積);3、海況調查;4、水質監測,在調查海域設置若干采樣站,根據國家《海洋監測規范》、《漁業水質標準》采集海水樣品,測定海水石油類濃度,確定海水石油濃度超標(《漁業水質標準》的限定值)區域面積(如超標10倍、20倍以上水域面積);5、漁業資源損失調查,在調查海域設置若干調查站,用監測船現場拖網調查游泳生物資源,對比近年來該區域漁業資源監測數據,分析調查水域漁業資源的變化情況,計算污染水域平均每小時漁獲率下降幅度,考慮游泳生物的回避效應,估算溢油事故造成游泳生物資源的損失率;經統一計量單位計算得出污染前的游泳生物資源的密度;以受污染面積 X 游泳生物資源損失率 X 污染前游泳生物密度,得出游泳生物損失量。以當地水產品的平均價格 X 游泳生物損失量,得出游泳生物直接經濟損失。目前一般采用專家評估法計算漁業資源損失,根據農業部《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天然漁業資源(中長期漁業資源損失)經濟損失額的計算,不應低于直接經濟損失中水產品損失額的3倍。據此,監測中心一般以預計污染水域漁業資源恢復原正常水平至少需 3年以上時間,并按照農業部的上述規定,以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計算得出污染水域天然漁業資源經濟中長期損失的數額。

海洋與漁業局代表國家向肇事船東提起漁業資源損失的索賠,首先委托監測中心調查取證,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資料(直接證據),并按照農業部《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中的計算辦法計算出漁業資源損失,作出漁業資源損失的監測報告。而船東一般只是在訴訟中對監測報告提出種種異議,特別是對于監測中心按照農業部的上述規定以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計算污染水域天然漁業資源中長期經濟損失的數額,船東一直持有異議和疑慮,但并不能提出有力的反證,在舉證上處于消極、被動、防御的狀態。而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果海洋與漁業局提供監測中心的監測報告,該監測中心具有鑒定資質,其監測方法又符合法規的規定,由此作出的鑒定結論應具備證據效力。而船東僅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卻不能提供相應的反證予以支持,就不能鑒定結論。監測報告中關于漁業資源損失的鑒定結論就應作為確定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的依據。

船東收集證據上遲緩與消極,導致其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往往叫苦連天,甚至懷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卻不懷疑自己的舉證能力。油污損害賠償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信息不對稱,舉證能力失衡,法院依法裁判固然符合法律公平,但可能存在事實上的不公平,留下不和諧的社會隱患。為此,筆者建議:船東方面應建立健全油污事故調查預案,提高反應能力,在油污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清污,回收污油,減少入海油量,并委托鑒定機構計算實際回收的純油量,核實船舶當航次開始時的載油量、航次中的油耗、船舶發生溢油事故經封艙堵漏之后的剩余油量,從而準確計算實際入海油量,作為日后訴訟的一個有力反證。同時,應注意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最好申請法院證據保全,由法院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污染水域面積、污染水質、漁業資源損失率,并對污染水域的水質及漁業資源恢復狀況跟蹤監測1-3年。法院可考慮先中止審理該類案件,待跟蹤監測完畢后,結合各方的監測數據,認定漁業資源直接損失及中長期損失。如果跟蹤監測表明漁業資源短期內已恢復到原來的狀況,或損失幅度不大,則天然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的計算就應相應調整。只有通過跟蹤監測,農業部規定的上述計算方法才能在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驗證,切實消除船東的疑慮。

目前幾乎沒有船東能采取上述措施積極收集反證,而面對數千萬元甚至更高的漁業資源損失索賠,抱怨多而作為少。因此,船東舉證監測中心關于漁業資源損失鑒定的案例很少。船東只有在船舶發生溢油事故后迅速反應,及時全面收集證據,積極準備反證,由“防御”轉為“反攻”,才能改變其在舉證上的弱勢地位。只有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充分舉證和對抗,法院居中認定的事實才能接近客觀事實,實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關于研究制定油污損害賠償范圍與標準的設想。

海洋油污具有社會性、利益性、復雜性、間接性、長期性等特點,可能造成一系列的損害,包括:清污費用、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調查費用等油污應急防治費用;漁船、漁具等海上及沿岸設施受污染的清洗修復更新費用;海水水產養殖損失;漁民因不能正常捕魚而遭受的漁業捕撈損失;海濱旅游、飲食服務業營業損失;其他用海的工業生產損失;漁業資源的短期、中長期損失;其他生態損失。生態環境具有很強的公共物品的特性,生態環境的所有權代表是國家,但國家并沒有對生態環境進行資產化管理。生態環境的價值是一種生態服務,而生態服務的價值難以貨幣化,且絕大多數生態服務的價值并未進入市場,而是免費提供的。生態的功能是綜合的,生態無價,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也難以準確量化。但是,任何難以量化,乃至無價的權益進入民事賠償領域,最終須依據一定的標準予以量化定價。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貨幣化確定是認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關鍵,其困難重重,我們又不能回避,必須著力解決,出路就在于制度創新和各部門協力。

由于油污損害賠償除小部分物質損害外,大部分屬純經濟損失。純經濟損失賠償無論在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中,還是我國國內法中,均是一個正在歷經變革的難題,共識與分歧并存。我們進行制度創新解決這一難題(重點是針對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等純經濟損失范圍與數額的

認定),需要在正確解釋法律一般條款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上,進行比較法分析和類型化研究,尋求一種順應時代要求和滿足社會現實的合理方案。 (一)對法律一般條款的解釋法律的一般條款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以高度的抽象涵蓋各種法律問題。對于新出現的法律問題,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規范時,只能借助于對一般條款的解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關于一般侵權的規定使用了“財產”一詞,第一百二十四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使用了“損害”一詞;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險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上述法條使用的“財產”、“損害”、“損失”等寬泛的概念,從字面上看應當包括油污中長期損失等純經濟損失;從社會經濟的發展看,也應當作這種解釋(見下述比較法分析和類型化研究),只是《環境保護法》使用了“直接”一詞,從損失發生的因果關系上對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了限定 .直接性至多只能作為控制污染損害賠償范圍的標準,而不是一概否定純經濟損失賠償的理由。

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1條第6項對“污染損害”下定義為: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類(不論這種溢出或排放發生在何處),在運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并包括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我們首先應明確,該定義條款是對公約所調整的“污染損害”的限定,而不是對油污責任人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定。如果油污受害人遭受了除公約定義的“污染損害”外,還遭受了其他污染損失,受害人仍有可能依據其他法律向責任人索賠,公約的定義并無排除其他損失索賠的功能。而且公約在定義中同樣使用了“滅失”、“損害”一般性術語。對這些語義的解釋,仍應由法官依據國內法的一般觀念進行解釋。按照上述分析,公約定義的“污染損害”也是一個寬泛的術語,應解釋其包括漁業中長期損失等純經濟損失。至于英國等其他國家以及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不支持油污中長期損失的做法,其中肯定有法律與事實上的種種原因,我們在沒有查明原因前,不能僅參照其處理結果而盲目跟風,國外的一些實踐至多僅作為我們解釋公約的參考,不含有我們必然采納的邏輯。

(二)比較法分析油污損害同電纜毀損、航道阻塞船舶受困案件、不實陳述、產品責任、第三人侵害債權、侵犯知識產權等案例類型一樣均是純經濟損失的典型案例。純經濟損失索賠的法律保護是侵權行為法上最困難的課題,在損失范圍上具有不確定性,而且還有各種利益衡量。隨著世界經濟交往的頻繁和眾多國家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純經濟損失糾紛將經常大量發生,各國在兼顧自己法律傳統的同時,努力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技術上演進,試圖妥善處理好日益增多的純經濟損失糾紛,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在對各國法律進行比較分析時,還在整個純經濟損失的范疇中進行案例類型比較,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國規范純經濟損失賠償的立場和方法,我們也許能從中找到我國解決海洋油污損害賠償糾紛的因應之道。

純經濟損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或者說,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權或物權遭到侵犯而間接引起的。純經濟損失是英美法上的常見概念,英國早期判例確立了原告索賠因第三人財產受損而遭受的純經濟損失不予支持的排除性規則;但英國法官Lord Atkin在1932年發生的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中提出了著名的“鄰人原則” ,允許原告向違反注意義務的人提出純經濟損失索賠,弱化了排除性規則的適用;以后隨著純經濟損失案例增多,英國法官在處理上存在反復和不確定性,總體上仍然采取消極限制的態度。美國也存在因過失引起的純經濟損失不能獲得賠償的排除性規則,但又表現出開明的態度,傾向采用“鄰人原則”,由此衍生出許多因過失引起的純經濟損失索賠的案例,并在立法上開始對某類純經濟損失賠償進行規定,如1990年8月頒布了有關在可航水域或鄰近海岸傾倒油污的責任的聯邦法規,規定責任人要負責賠償清污費用和其他一切損失,尤其是,利潤損失或因不動產、動產、或自然資源的損害、破壞或喪失而造成的謀生能力的削弱均可獲得賠償。在該油污責任下,受污染海域鄰近的旅館、餐廳所受純經濟損失等都可獲得賠償。該油污責任有最高限額,根據溢油船舶噸位最高可達一千萬美元,聯邦基金也可提供部分額外補償。

法國法使用了寬泛的損害概念,即使因過失所引起的純經濟損失亦可得到賠償,但受到“直接性”標準的限制。德國法院通過解釋《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一款關于一般侵權行為規定的“其他權利”,將純經濟損失納入“其它權利”的范圍予以保護,但同樣通過法律技術進行合理控制。德國水法第二十二條允許賠償純經濟損失,如清理油污的費用,但原告限于直接受到油污影響的人,如海灘附近的旅館的店主。間接受到損害的人,如游客、遠離海灘的旅店主、市政府等則不能獲得賠償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傾向在合理控制的條件下保護純經濟損失,美國和德國還專門通過成文法保護包括純經濟損失在內的各類油污損害。我國應順應這一趨勢,適當保護油污損害在內的各類純經濟損失,原則上應支持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及其他純經濟損失的索賠,但以“直接性”標準合理控制當事人的賠償范圍和數額 .(三)類型化研究 — 制定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類型的案件所發生的背景不同,所引起的利益衡量和政策考量因素也不同。將大量發生的相類似的判例進行分類歸納,找出處理該類型案件的一般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陸續出臺了關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期貨交易、人身傷亡、船舶碰撞等各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有效地指導各級法院公正高效審理各類型案件。從總體上看,根據我國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傳統,對于經研究可歸類的損害賠償類型,無論在現在《民法通則》下,還是在將來的“民法典”下,有關賠償的規定基本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民法中統攝所有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層次為某類侵權的特別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關于環境污染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別規定以及《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加入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特別法規定);第三層次為關于貫徹上述法律的原則性規定的實施細則,一般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將詳細規定計算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參考因素、計算方法等。

推薦期刊
九九热国产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不卡一级αⅴ片,欧美日韩蜜桃在线播放,精品国内自产拍99在线观看
先锋资源免费视频在线观看 | 亚洲va国产va欧美 | 伊人亚洲综合中文字幕 | 麻豆国产AV精选 | 欧美伊香蕉久久综合网另类 | 中文字幕精品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