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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 取得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我國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個人所得稅的發展也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基本吻合。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發重要。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未來個稅改革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率設計不合理,工薪族成為納稅主體。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在稅率設計上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和比率稅制兩種形式。具體來講就是:對于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于收入所得普遍較高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行5%-35%的五級累進超額累進稅率。這種設計傾向于重課工薪階層的勤勞所得,而對于資本擁有者的資本所得卻沒有起到更有力的調節作用。
(2)累進稅率級數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對于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級數有九級,而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都為五級。與累進稅率級數相拌生的,是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工薪所得最高稅率達到了45%。這對于稅收和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會造成負面影響,真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處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 這從某種意義上更加劇了縱向不公平。
(3)起征點設定不合理。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分別規定了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勞五報酬等各分項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新的修訂案,實際上也沒有給出一個能夠更科學的、禁得住時間考驗的扣除費用定義。
二、國外個稅改革特征與經驗
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最近的一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其基本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換。綜合所得稅制是以綜合收入為稅基,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實行自行申報的現代個人所得稅模式。具體地說,這種稅制就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各種不同來源得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得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照累進水綠計征所得稅。美國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目前西歐主要的國家也已經采用了這種稅制。
(2)縮減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也包括對各種特定支出減免稅的取消或縮減。有資料顯示,英國取消了對新的人壽保險、國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繕貸款的課稅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稅收見面和扣除條款。美國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銷售稅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還有許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園經營費用扣除、旅行費用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
(3)個人所得稅指數化。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消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指數化主要包括免稅額和納稅檔次的指數化調整,使稅收政策處于一種動態調整的狀態,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此外,各國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在積極采用新的手段。特別是伴隨著科技的進步在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引入信息網絡系統,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為稅務局工作人員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稅稅制模式。根據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模式及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狀況,宜將現行的分類征收模式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則繼續實行分類征收。在我國,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體,家庭的收入狀況比個人更能反映納稅能力。因此,在個人所得稅計稅單位建立上,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比較科學、合理,也便于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進行調節。
(2)適時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適時把個人所得稅納入中央稅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一般是中央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把個人所得稅逐步納入中央稅體系,符合稅制演變的總體趨勢。在當前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重要來源的情況下,將其納入中央稅,應分步驟、分階段進行,要考慮對地方政府收入的影響。可在目前個人所得稅屬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個人所得稅收入應主要用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發放及地方轉移支付。
(3)確定適當的費用扣除標準成本費用扣除,旨在彌補納稅人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體考慮以下幾方面:一是納稅人年基本免征額。該免征額是指對有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年度基本免征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本人基本生存費用。二是家庭撫養人口扣除額。該扣除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在撫養直系尊親、子女、無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親屬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標準的確定主體上,鑒于立法修正往往滯后于經濟發展的現實,中央可適度放權地方,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物價水平及其變化情況及時自行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必須大力推進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進一步實現社會的公平高效。
參考文獻:
>> 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功能研究 調節收入分配視角下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關于強化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功能的探析 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 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效應分析 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個人所得稅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調控效應分析 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效應分析 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社會效應的比較與啟示 中美個人所得稅比較 稅收公平視角下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設想 基于稅收信用視角下的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 收入公平視角下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探討 個人所得稅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再分配效應研究 個人收入分配差距與個人所得稅 淺談施工企業個人收入分配及個人所得稅管理 新個人所得稅視角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研究 小議我國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探討 完善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美國2007年的基尼系數為0.45,中國2012年的基尼系數為0.474。
②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數據計算得來。個人所得稅為6 054.11億元(按當年價格計算),總稅收收入為89 738.39億元。
③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2年)相關數據整理得來。
④http:///economic/archive/tax_history.shtml。
參考文獻:
[1]呂冰洋.我國稅收制度與三類收入分配的關系分析[J].稅務研究,2010,(3):28-32.
[2]Kinam Kim,Peter J. Lambert. Redistributive Effect of U.S. Taxes and Public Transfers,1994-2004[J]. Public Finance Review,2009,(1):3-26.
[3]郭慶旺,呂冰洋.論稅收對要素收入分配的影響[J].經濟研究,2011,(6):16-30.
[4]王亞芬,肖曉飛,高鐵梅.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及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實證分析[J].財貿經濟,2007,(4):18-23.
[5]彭海艷.改革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演進、效應分析與政策建議[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1,(9):95-99.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2)[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2.
[7]周顯志,范敦強.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制度及其借鑒[J].稅務與經濟,2009,(4):104-108.
[8]苗金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性質及其效果分析[J].經濟與管理,2011,(4):55-60.
[9]陳衛東.從國際比較看中國個人所得稅發揮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J].涉外稅收,2004,(5):43-48.
[10]李素文.收入分配規則對效率的影響——基于行為經濟學的分析[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2,(5).
[11]Thomas L. Hungerford, The Redistributive Effect of Selected Federal Transfer and Tax Provisions,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101 Independence Ave,SW Washington,DC September,2009:21.
[12]Richard M. Bird and Eric M. Zolt. Redistribution Via Taxation:the Limited Role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2005,(16):928-946.
[13]張文春.個人所得稅與收入再分配[J].稅務研究,2005,(11):46-49.
[14]朱富強.我國的個稅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鑒他國經驗——兼論個稅體系上的國際可比性[J].貴州社會科學,2012,(2).
[15]何代欣.個人所得稅改革研究的延展:一種綜合稅率設計[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1,(6).
摘要: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單位分為個人和家庭兩類。世界各國對于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在個人和家庭上的選擇一直沒有停止過,各國都從各自的國情出發選擇最有利于本國的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由于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簡便性,我國一直以來都按個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十三五規劃已經明確下一步的個稅改革方向是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推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征收模式。如何劃分相對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家庭結構是我國在推進個稅改革中遇到的瓶頸。文章在分析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探討界定家庭的難點問題,進而對家庭界定的可執行性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家庭結構設計方面的一些思路。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課稅單位 家庭結構 征收模式
一、個稅改革中課稅單位的選擇
課稅單位是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單位,它影響著一個國家個人所得稅要素的具體內容。在個人所得稅的實施和后續改革中,各國都非常重視對課稅單位的選擇,既要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又要符合本國的具體國情。目前,各國的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分為兩大類: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個人所得稅發展至今,世界各國關于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在個人和家庭上的選擇一直沒有停止過。從各國個人所得稅實踐情況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大多采用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等,東方國家則多采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如中國、日本等。
二、東西方國家對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選擇的差異分析
大多數西方國家選擇以家庭為課稅單位,而東方國家多選擇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原因在于東西方國家不同的家庭觀念及不同的國情。一個國家的家庭觀念是難以發生根本改變的,是扎根在一個民族心中的文化沉淀。
包括我國在內的東方國家,有著極為重視血緣關系的家庭觀念,而且這種血緣關系是可以不斷延伸的,逐漸伸展的血緣關系構建了比較大的家庭結構。此外,東方國家注重禮儀,推崇長幼有序、尊卑孝道、兄友弟恭,維護婚姻的穩定性,由此衍生的家庭結構關系是有收入者有義務和責任去扶助兄弟姐妹、贍養老人、資助已工作子女。但在西方國家,提倡個性、自由,更尊重個人的價值,即使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也是比較獨立的,并沒有類似于我國這種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與責任感。
綜上所述,東方國家家庭結構較為復雜,家庭成員與家庭成員之間存在贍養、撫養、資助等關系,所以在之前信息技術、經濟條件不太發達的時期,選擇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符合我國國情。而西方國家比較簡單的家庭結構關系下,家庭自然成為其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單位。
三、我個稅改革選擇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必要性
(一)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是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稅制個稅改革的必然要求
個人所得稅制度分為分類稅制、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稅制和綜合稅制三種。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指出,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先把分類稅制改為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這種稅制既能發揮個人分類稅制的源泉扣繳優勢,又能體現家庭綜合稅制的量能負擔優勢。既然是綜合稅制的前期階段,就必須把申報單位從個人變為家庭,個稅改革方向的明確為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創造了前提條件,改革勢在必行。
(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符合我國自古以來的家庭價值觀
家庭是我國社會構成的基本細胞,我國的家庭是基于血緣關系和贍養、撫養、資助關系產生的,每一個人都不是獨立存在的,都以家庭為紐帶。個人的收入不僅要負擔自己的生活,還要解決整個家庭的生活需要。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的工具,不應該只調節個人的收入,而應該把落腳點放在家庭。所以,以家庭為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更符合我國自古以來形成的以家庭為中心的價值觀,也更能發揮家庭老有所依的良好社會風氣。
(三)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能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稅負的作用
1.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能體現個人所得稅稅制的累進性。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分類稅制僅僅考慮對工資薪金、個體戶經營所得、承租承包經營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導致實質稅收效果是累退的。改革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把家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對所有收入按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能保證稅制的累進性。
2.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能保證稅收的公平性。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著經濟負擔。家庭的經濟負擔是有差異的,即使是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負擔的家庭人數不一樣,最終反映的經濟負擔也不一樣,我們平時所講的收入差距,往往是指家庭的收入差距。要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目標,就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對家庭經濟負擔進行分析和了解,考慮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稅收負擔,保證稅收的實質公平性。
3.以家庭為課稅單位能避免家庭成員分散資產逃稅的行為。家庭成員收入來源、收入水平的不同決定了一個家庭的個人所得稅總稅負。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時,如果家庭成員之一收入過高應適用更高稅率,而另一成員收入較低、納稅較少時,為減輕家庭的總稅負,納稅較高的一方會想方設法地將自己的收入轉移給納稅較低的一方,通過轉移收入的方式來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這在我國是常見現象。基于此,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將家庭所有收入匯總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杜絕分散收入逃稅的行為。
4.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可縮小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不但沒有保障稅收公平,還加大了貧富差距。改為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每個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選擇納稅總額最小的家庭結構,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家庭和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
四、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難點和關鍵點在于家庭的界定
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比以個人為課稅單位要公平合理一些。本文認為公平合理的前提是,要設計出相對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家庭結構。這個關鍵點成為我國推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瓶頸,界定具體家庭困難重重,如何界定家庭范圍成為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最重要的一步。
(一)家庭成員構成復雜
我國的家庭概念比較廣泛,可大可小。家庭的組成有些是由于婚姻關系,有些是由于血緣關系,可能還有些其他關系,再加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家庭結構變化的節奏越來越快,我國的家庭結構形態越來越復雜。除了傳統家庭外,還有“跨時空”家庭、復合家庭。另外,一個家庭可以五代同堂,也可以四代同堂;有的家庭成員沒有住在一起,但家庭支出卻由某一成員負擔。
(二)家庭成員流動頻繁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速推進,勞動力、人口和家庭頻繁流動。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流動人口達兩億多人。頻繁的人口流動,改變了我國的傳統家庭結構,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夫妻分離”等家庭結構涌現,使得家庭的界定越來越棘手。
(三)家庭數量統計困難
我國是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的大國,家庭數量相當龐大,而且每個家庭的構成都不相同,人員流動過于頻繁,即使用人均家庭來計算,也與真實情況相距甚遠。
(四)人戶分離現象嚴重
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也為界定家庭帶來了困擾,家庭的界定不是一本戶口簿可以解決的。現實的情況是,戶口簿上面的人員和實際居住在該戶口地址的人員大不相同。尤其是在大城市這個問題更加顯著,大城市由于子女擇校、住房等原因,家庭成員分屬兩個戶口簿的情況比比皆是。據201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口為29 247萬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增長11.89%。所以,一方面,越來越嚴重的人戶分離現象給家庭的界定帶來了難度;另一方面,以戶口簿來界定家庭的方法也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五、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中家庭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界定家庭需要的技術條件已經具備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著手將個人所得稅信息數據聯網,2012年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的聯網工作全面啟動。地稅個人信息全國聯網是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前提條件,也是界定家庭的必要條件。另外,稅收信息化工作在逐步推進,2016年金稅三期工程的上線,進一步落實了稅收一體化管理,改變了稅務信息系統混亂的局面,為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我國家庭結構趨于簡單化
由于我國濃郁的家庭觀念,基于婚煙關系和血緣關系組成的家庭結構異常復雜,導致個稅改革遲遲不能推進。但據201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家庭結構正在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如表1所示。
可見,一代一人家庭、一代二人家庭及二代二人家庭激增,家庭人導中在2―4人,說明由于我國婚育觀念的改變,使得我國的家庭結構呈現出越來越簡單、越來越小型化的趨勢,一人家庭、二人家庭和三人家庭已經構成我國社會家庭的主體,簡化的家庭結構為家庭模式征收個稅改革掃清了障礙,使家庭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上具有了可行性。
(三)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二套住房認定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等為個稅改革中家庭的界定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2015年3月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出臺,為我國稅務機關掌握個人財產收入奠定了基礎;基于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在2016年有了重大改變,逐步形成了統一的城鄉戶籍制度,建設“人戶合一”的新型戶籍制度,為家庭的界定奠定了制度基礎;2016年國家努力建設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給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機,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為家庭的界定提供了數據支持;二套住房認定程序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說明推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時間基本成熟,正呼喚著個稅改革快速提到日程。
(四)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證的全覆蓋
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必然要求對家庭的收入進行匯總,然而我國之前并沒有建立起個人納稅識別號制度,導致個人的涉稅收入很難在家庭的名義下進行歸集。而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證的全覆蓋,尤其是第三代帶指紋識別功能的身份證,對識別居民身份提供了保障,對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帶來了便利,為進一步劃分家庭結構提供了方便。
(五)民眾關心、支持個稅改革,群眾基礎扎實
個人所得稅是與民眾最息息相關的一個稅種,只有民眾支持個稅改革,支持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界定家庭需要的確切數據,才能使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順利進行下去。筆者通過對周邊幾個城市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93.2%的被調查對象關心個稅改革,他們了解個稅改革的途徑一般是通過網絡、電視和手機,對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看法,有81%的被調查對象表示不太滿意,他們認為現行制度加大了貧富差距,沒有考慮家庭負擔等。對問卷調查中提出的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個稅改革有82.1%的被調查對象是支持的。可以看出,我國民眾是支持個稅改革的,為后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奠定了群眾基礎,也為下一步界定家庭打下基礎。
六、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中界定家庭的思路
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個稅改革,難點在于如何界定家庭的范圍,如何劃分出簡單、清晰的家庭結構。要盡可能地對現實家庭進行模擬,設計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規模和家庭結構,才能推進下一步的個稅改革。
(一)界定家庭的原則
上文提到,我國具有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但由于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戶分離現象,僅僅依據戶籍來界定家庭不太符合現實情況。因此,本文提出界定家庭的原則,即以完善的戶籍制度為基本,以家庭真實負擔和共同居住為輔助,構建適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家庭申報單位。
(二)先在部分條件成熟的地區進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試點
我國的很多改革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必要非等到所有的技術難題都解決了再正式推出改革。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萬眾矚目的稅種,可以先在部分條件成熟的地區進行試點,邊走邊改,積累經驗。
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已經基本具備了進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試點的條件。首先,這些一線城市的信息技術比較成熟,個人所得稅信息很早就已經覆蓋到大多數工薪階層,并啟動了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建立的“一戶式”納稅檔案、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流等,都為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做好了技術準備。其次,這些城市具備良好的群眾基礎,居民納稅意識較強,在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排行方面,都是全國前幾名,為家庭界定和家庭劃分提供了前提條件。因此可以先在這幾個城市進行試點,對接受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家庭給予稅收優惠,同時也允許繼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為后續全國范圍內的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打下堅實基礎,積累可行經驗。
(三)界定家庭的可行思路――戶籍主導型家庭結構設計
我國的家庭結構復雜,合理劃分家庭結構一直是個稅改革的難點。在界定家庭結構的探討中,筆者認為一個可行的思路是基于我國的戶籍制度來設計家庭結構。前文提到我國戶籍制度的缺陷,表現之一就是存在大量的人戶分離現象。但是,就目前的國情而言,戶籍制度仍是相對成熟、比較完善的制度,是我國根深蒂固的制度,不論人和戶籍是否分離,每個人都是有戶籍的,每個人也必須有戶籍。這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們的優勢。既然每個人都有戶籍,就可以依據戶籍制度來設計家庭結構。
首先,對家庭的常見形態進行分析。從主要的家庭形態入手,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主導的家庭結構是一夫一妻或者一夫一妻加孩子,“一夫一妻”本文簡稱“夫婦”,這樣的家庭結構本文稱為“核心家庭”。掌握主要形態后,再對次要家庭結構進行界定。次要家庭主要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包括二代直系家庭、三代直系家庭以及隔代直系家庭,具體表現為夫婦的父母、夫婦、夫婦的孩子及夫婦的孫輩等不同組合的家庭。由不同血緣關系產生的家庭就是復合家庭,具體表現為2個或2個以上孩子成家之后和夫婦生活在一起。最后一種家庭結構比較特殊,即只有一個人組成的單人家庭和失去子女的失獨家庭或殘缺家庭。
其次,從戶籍制度的角度定義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家庭單位。戶籍家庭的整體情況是,絕大多數家庭成員的戶籍沒有分離,家庭成員住在一個地址,這種情況比較好辦,完全可以按戶籍申報個人所得稅,只要對家庭成員戶籍分離的特殊情況進行考慮即可。戶籍分離家庭的界定思路如下:如上頁表2所示,對于核心家庭來說,如夫婦戶籍分離,可向任意一方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果有子女并且子女有工作的話,可向父母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對直系家庭而言,二代直系家庭,如夫婦與子女不在一個戶籍內,可分為2個核心家庭來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按任意戶籍來申報;對三代直系家庭,如果夫婦父母、夫婦及夫婦子女不在一個戶籍內,要考慮夫婦父母是否有工作,如有工作再加上夫婦子女也工作的話,可以把這個大家庭拆分成3個核心家庭來申報個人所得稅,如夫婦父母沒有工作且夫婦子女也沒有工作,那么就向夫婦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對復雜的復合家庭,如子女戶籍不在一個地方,看夫婦有沒有工作,如有工作就拆分成2個核心家庭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沒有工作,就向子女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對單人家庭而言,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即可。對特殊缺損家庭,主要看夫婦一方有無工作,子女有無工作,可選擇任意戶籍申報個人所得稅。
(四)嚴懲虛報信息者
按上述思路劃分家庭結構后,必須重視家庭成員信息的真實性問題。如子女、配偶和老人的狀況,是否有工作等,這些都屬于隱私,是否存在造假行為,是不是需要稅務部門逐個去甄別等。本文認為,稅務部門不可能有足夠的精力去獲取每個家庭的詳細信息,即使可以獲取也必然花費巨大的征稅成本。因此本文主張家庭主要信息由家庭成員主動提供,稅務部門不必一一去核查,只做一定形式的抽查即可。要通過嚴厲的處罰措施來實現對信息真實性的保障。如申筧誦畔⒃旒伲提供了不真實的、虛假的信息,則必須對其進行嚴厲處罰甚至使其承擔刑事責任,從而在制度上保障申報人提供信息的真實性。S
參考文獻:
[1]個稅改革方案有望年內出臺 2017年個稅將立[OL].瀟湘晨報.http:///20150531/n414144144.shtml.2016-12-16.
[2]陳斌.復雜累進稅還是單一稅[J].南方周末,2016.
[3]張星.淺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商業會計,2012,(4).
漸入尾聲的此輪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僅解決了該稅種本身的一些問題,也為我國開啟全面稅制改革做出了具體嘗試。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完成了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等方面的調整,再次明確了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安排。但也遺留下不少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需要經過多次的改革逐步調整,有的可能在不遠的將來很快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綜合與分類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如何有效設計,便是其中的關鍵。
綜觀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安排,凡采用綜合計征的國家,都有一套較之分類個人所得稅更為復雜的稅率結構。一方面,這樣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義上體現個人所得綜合匯算清繳的特征;另一方面,綜合稅率的有效設計,將對分類所得征收向綜合所得征收的轉變,有極為重要的激勵效應。②
為此,本文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率設計為核心,既對接現階段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要求,又體現綜合稅率設計與分類稅率的整體一致和有效。參照漸進式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本文為將來的個人所得稅整體推進,提供亟待構建的稅率設計參考。
二、漸進式改革的初始化方案
個人所得稅漸進式改革方案的終極目標,是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推向具有綜合特征的稅制安排。在充分借鑒國外個人所得稅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現階段的征管環境和征管條件,考慮初始階段的主要目標以及未來完善的總體構想,本文設計了中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初始化階段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區別勞動與資本所得,區分經常與偶然所得的綜合制框架
依據勞動與資本在個人所得發揮的作用,可以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目劃分為勞動所得、勞動與資本混合所得、資本所得。在此基礎上,依據發生的頻次,又可以區分為經常所得與偶然所得。這樣區分的最大特點是,實現了與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安排中的稅目劃分原則的平滑對接,同時引入了綜合制框架慣有的依據所得性質的區分對待、再匯算清繳的通行做法。
2.納稅申報人標準劃定:年綜合所得12萬元
建立在綜合所得基礎上,對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以現行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對部分收入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總清繳。這一方案的最大特點在于最大限度的減少了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充分考慮了信息成本和征管成本,在著重加強對中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時,部分解決了收入均衡性和費用扣除標準差別化問題。
3.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設計:費用扣除與稅率結構
個人所得稅走向綜合與分類結合的稅制安排,將實現綜合收入核算過后的費用扣除,也將考慮綜合稅率結構與分類稅率結構之間的協調。目前的分類所得計征稅制,對個人所得的總體把握存在不足,直接導致了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爭議、勞務所得的費用扣除不當等問題。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制具有費用扣除公平、計征辦法合理的優勢,在基本保持現行標準扣除不變的基礎上,采用綜合匯算清繳、費用綜合扣除的辦法,將解決分類稅制引發的系列問題。另外,綜合稅率結構的設計,也將進一步改善個人所得稅總體稅率結構的離散狀態,系統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起到平衡分類所得之間稅率差異的作用。
4.納稅人的差別化對待:減免考慮與抵扣激勵
建立以稅收減免和抵扣激勵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差別化管理辦法,有利于適應納稅人收入多元化、社會角色差異化的現實情形,重點實現對低收入者減負,對高收入群體強化征收的基本目標。差別化對待的初始方案:其一,涉及子女撫養扣除的考慮,采用稅額減免的辦法,為今后實現以家庭為單位的納稅人管理,引入贍養扣除做相應準備;其二,為了盡可能實現高收入群體的稅收遵從,社會捐贈抵扣將作為首要考慮的內容。同時,個人所得稅抵扣措施的正向激勵將引導高收入人群貢獻公益事業,還可以為逐步完善差別化抵扣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有益參照。
總得來講,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初始方案,是要在真正意義上建立我國現有稅制體系中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稅框架。同時,它肩負著部分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最終目標。
就個人所得內涵而言,綜合所有收入的計稅形式,有利于公平分類所得的稅負負擔。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納稅并以此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為基礎,將其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加總求和,一并計稅。就個人所得稅現行格局來看,個人所得稅從代扣代繳走向綜合申報的過程,將在我國稅制體系中更好地平衡各稅種之間的相互關系,實現稅務機關與納稅自然人之間直接聯系的起點。
三、分類所得稅稅率設計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安排,是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的關注焦點。解決這個問題需要考慮起始點稅率的基礎上結合漸進式改革方案的整體部署,做出優化設計,以實現稅率結構的合理性和規范性。
1.“個人所得稅改革征求意見稿”的稅率標準——工資、薪金所得
梳理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標準,最主要特征是7級累進。
表1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2.綜合與分類制下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
如果采用漸進式改革方案的總體思路,參考各國的稅率設置經驗,以及后續個人所得稅由分類走向綜合的現實考慮,本文認為,在稅率方面有幾個問題需要重新規劃。
第一,綜合稅率與工資、薪金所得之間的匹配。即按年綜合收入12萬元以上綜合計征和自行申報,年綜合收入12萬元以下暫不納入綜合制的原則。按年收入12萬元全部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每月應稅部分適用“個人所得稅改革征求意見稿”,20%的稅率標準。決定了納入綜合申報的目標人群,未來的個人所得綜合稅率必須小于或等于20%,才有激勵自行申報的動力。
第二,適當考慮并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稅負。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第3級與第4級之間,超過4500元-9000元的部分,范圍設定比較粗糙。以年收入24萬元計算,扣除3500元月度免征額,這一部分可以劃定為4500元-7000元(12萬元以下)適用15%稅率,7000元-17000元(12萬-24萬元之間)適用20%稅率。
第三,降低中等及以下收入納稅群體的綜合稅率。而中高收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可適當提高。我們設計在第4級,即年工資、薪金所得超過20 萬元后,從年收入12萬-24萬元適用稅率20%,直接適用下一級的30%稅率,不考慮25%的部分。此舉是培育中等收入群體,特別是以工資、薪金所得為主要收入形式的這類人群。
第四,最高邊際稅率建議降至40%,將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稅收遵從。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降低,符合國際趨勢。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KPMG,2010)的研究表明,各國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降低,有助于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稅收遵從,降低綜合制下高收入人群稅收籌劃的沖動。此舉還將在簡化稅制的基礎上,增加稅基總量和納稅義務人數量,提高綜合制的征管效率。此外,為了引導其自行申報,這類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將在綜合匯算清繳過后,比照綜合稅率予以部分退稅。
基于上述4個方面考慮,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設計的綜合與分類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標準如下:
另外,條件允許情況下還應縮減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層級。目前改革方案中的7級稅率,在世界各國范圍內仍屬偏多,6級或5級設置較多。
四、費用:分類扣除與綜合扣除
費用扣除是核定綜合稅基的準備,也是具有綜合特征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的關鍵內容。一般而言,費用扣除分為分類所得費用扣除和綜合所得費用扣除。即使在綜合制為主的國家,在綜合所得稅制基礎上依然對某些分類采用分類所得的辦法。如法國個稅綜合制當中,對法國本土居民在法屬殖民地的所得采取了分類費用扣除,不納入綜合費用扣除,適用相應的分類費用扣除標準。
作為個人所得稅綜合制的典型特征,分類所得費用扣除和綜合所得費用扣除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聯系。但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完全的綜合所得費用扣除可能僵化稅制安排,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區別化的處理。因此,分類費用扣除的特定辦法,有利于完整推行綜合制。
就本文考慮的六類綜合所得而言,都將面臨綜合費用扣除的問題,為此做出如下設計:
未納入初始階段,綜合制改革的個人所得分類項目,延用現有的費用扣除標準,主要涉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產生的費用扣除。分類稅率和費用扣除的整理過后,綜合稅制的稅率設計成為接下來的核心內容。
五、綜合稅率設計與匯算清繳
綜合稅率設計和匯算清繳是連同一體的制度安排。在保持現行分類核算與費用扣除的基礎上,匯算清繳是綜合稅率實施的前提。綜合稅率設計與匯算清繳的結合,始終是個人所得稅綜合制改革方向中繞不開的關鍵一環。本文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過后,沿著漸進式綜合制框架,設計了其中尚未觸及的綜合稅率及其匯算清繳內容。
1.分類稅率走向綜合稅率的前提是綜合制框架的有效執行。綜合制框架的有效執行,是將先期選出的六類所得匯總金額,然后比照分類稅率繳納。
2.分類稅率之間存在的數量差異,不宜短時間內采用一刀切的單一綜合稅率,還應繼續采取綜合制下的區別對待。
從數量關系上,對于高收入群體,即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標準超過20%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他納入綜合匯算的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存在不對等的情況。基本思路是,分類稅率要與綜合稅率之間存在級差關系,即分類所得平均稅率高于綜合計征適用稅率。在設置綜合稅率時,有兩個解決此問題的稅率設計。
設計1:工資、薪金所得高額累進部分,予以稅收優惠,平衡綜合過后與其他所得之間的稅率差異。建議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額適用稅率超過20%的部分,可按2%退稅。
設計2:將其他所得納入綜合累進稅率,同時調低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與現行其他分類比例稅率之間的落差。這里需要大量數據和運算,橫向平衡與縱向比較相結合,確定適用綜合匯總應稅所得的多級稅率標準。
3.綜合稅率的另一個配套,是綜合費用扣除與綜合稅收減免。撫養、贍養和其他社會公益支出的考慮,將是實現綜合稅率的必備條件。同時,在征管信息系統當中,對綜合稅率的適用,也應當謹慎考慮。
根據稅率基本平衡的原則,本文采用累進綜合稅率的辦法,設計了綜合稅率表。
六、稅率結構:綜合與分類的平衡
綜合稅率結構設計,是使個人所得稅具有綜合制特征的必要一環,也是平衡綜合與分類稅率結構的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我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面臨分類稅率向綜合稅率過渡的任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現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構筑分類所得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之間的平衡關系。二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縱向來看,現行的分類稅率結構和分類征收方式實際上形成了11種個人所得“稅收”,而設計的綜合稅率適用的綜合匯算所得征收,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總稅率。由于加總的綜合所得依然存在內部分類,并已經在代扣代繳環節按分類適用了不同的所得稅率,因此再向上綜合過程,就存在匹配分類稅率的問題,這是所謂的縱向平衡。
橫向來看,走向綜合與分類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個有階段性安排的制度設計。我們的設計中,考慮了征管環境約束,也顧及了綜合項目的特征,按照六類應稅所得先期綜合的原則,實現部分的綜合稅制。由于個人生產經營所得、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依然采取分類管理,適用分類稅率,那么同屬個人所得的此類項目,與將要實行的綜合項目之間,存在稅率結構的對接,這是所謂的橫向平衡。
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的選擇,是貫穿于分類所得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之間平衡關系的一個要點。現階段,工資、薪金所得,大額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這四類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和免征額扣除,其他分類所得適用比例稅率。按照二元稅制的觀點,對勞動課稅容易、且適用累進稅率,而對資本課稅困難、適用比例稅率的原則,形成了上述分類稅率的基本構成。從個人所得稅綜合制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綜合稅率一般具有累進特征,如美國、英國、我國臺灣地區等,那么現行的比例稅率在走向綜合制的過程中,如何取舍成為現實的問題。對于這個現實問題,本文建議把握兩點:
第一,搭建綜合計征的框架。目前的任務是實現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有機結合。綜合稅率采用累進稅率還是比例稅率,要依據申報人數、收入總量和分類稅收份額綜合測算決定。
房地產稅改革研究
消費稅變革國際趨勢分析
稅收情報交換涵義探索
房地產稅制改革
中國預約定價制度發展與展望
提高國際稅收理論研究質量思考
稅收管理的國際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
對外直接投資稅收相關問題的探討
歐盟郵政電信服務增值稅改革趨勢和啟迪
國際稅務行政發展動態與創新
房地產稅稅收限制國際經驗及啟示
設計海外投資架構時應考慮稅務風險
對提高大企業稅收遵從度的思考
節能減排視角下消費稅綠化的趨勢及啟示
對商品稅促進收入公平分配作用探討
實物期權法在成本分攤協議中的作用
企業并購英國企業的稅務架構問題探討
對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看法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問題
發達國家鼓勵小企業發展稅收政策簡介
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研討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稅收政策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稅收政策探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趨勢與展望
歐盟成員國碳稅政策比較與啟示
對稅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研究
促進我國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稅收政策研究
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稅收問題
重建大企業稅務管理體系設想
改革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構想
非居民企業避稅手法及策略
我國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思考
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交易稅探索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問題分析
美國大企業稅收管理模式及啟示
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合作的稅收政策研究
對我國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業稅收政策思考
加強大企業稅收管理探索與思考
稅收政策在社會公平角色及作用
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財稅政策研究
提高對走出去企業稅收征管能力
間接稅調節收入分配的研究
我國銀行業稅收負擔對比分析
開征物業稅的意義及現實評述
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變化趨勢及路徑
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國際對比與啟示
非居民稅收工作問題探討
關鍵詞:個稅改革;問題;對策分析
一、個稅改革概述
個稅改革指的就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的改革。近年來,隨著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人們寄希望于分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國對原有的個稅制度進行改革。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800元,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導致個稅的免征額不斷調整,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屆群過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最新的個稅體制改革方案,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到了3500元,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就目前來看,對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稅率分為三種:低于500元的,稅率為5%,收入在500~1000元的,稅率為10%,收入在2000~5000元的,稅率為15%。
二、個稅改革對不同收入人群的影響
1.忽視了對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改革
就目前情況來說,高收入人群較中、低收入人群來說,經濟來源的范圍更廣,呈現多元化的特點,憑借高收入崗位的特點,通過將現有工作進行延伸,拓寬了經濟來源的獲得渠道,找到了更多增加收益的途徑。針對目前的個稅改革方案來看,忽視了高中低收入者目前的勞動分配狀況。沒有將三者進行結合,個稅改革是對收入者超過規定的收入進行相應的征稅控制,但是,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無法真正實現對高收入人群除本職工作取得收入之外的資金來源進行監控,因此,對于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改革存在缺口,在高收入人群的稅負增加方面并沒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2.未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經濟負擔
根據相關調查顯示,我國員工月工資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占到了非常高的比重,新個稅改革中規定,起征點由改革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此項改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效果并不明顯,低收入人群并沒有因此獲得利益,反而會給他們的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在本次個稅改革中,獲益最大的就是中等收入人群。因此,新個稅改革在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收入人群偏向問題。
三、目前我國個稅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起征點設置不合理
根據相關的研究表明,對個人收入的起征點進行上調,不僅能夠達到減稅的目的,而且縮小了人們的收入差距,但是,就我國新的個稅改革內容來看,我國有72%的工薪階層收入低于起征點規定的工資收入,在這7成以上的工薪階層中,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內,與起征點規定的3500元相差懸殊。我國實行新的個稅改革后,缺乏對不同收入群體的綜合考慮,因此,并沒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給低收入人群帶來更大的經濟負擔,在不符合國情的情況下,上調起征點,不僅不能達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問題,反而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的嚴重現象,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的稅收問題,沒有將個稅改革的意義發揮出來。
2.稅率檔次不合理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由于這11項收入所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在增收稅率上,也各有不同,例如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就是累進稅率的方法,稅率最高可達45%,而針對于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的高收入人員來說,憑借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采用的就是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20%,除此之外,我國個稅征收的對象是以個人為單位,并沒有將家庭情況考慮進去,使原本生活條件較低的家庭,經濟負擔更加嚴重。而且,各種稅率的間距較為緊密,因此導致了應該承受低稅負的收入人群卻必須承受著高稅負。
3.缺乏科學性的費用扣除方法
美國是在各項制度的建設上都十分完善的國家,拿個稅體制來說,在進行制定前,對內容進行了細化,如果某一員工未婚,或者還沒有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員工的個稅只要按照簡單的報表進行計算即可,但是,即使是最簡單的方式也要有超過30頁的書面說明,對于家庭成員復雜、收入多元化的群體來說,更加復雜。而從我國來看,個稅改革的內容較為籠統,是按照個人的日常支出制定各項扣除標準的,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家庭支出主要包括:贍養老人的費用,子女教育費用,不能充分反映出個體之間的差異,因此,個稅改革有失公平。
4.監管手段較為落后
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個稅征收方式就是由企業進行代扣代繳,納稅個人也可以自行進行申報。換句話說,如果企業由負責繳納個稅的工作人員,那么由該負責人在源頭對員工的收入進行代扣代繳,如果企業沒有這方面的負責人,則有員工自行進行申報。在這兩種方式摻雜的情況下,容易產生諸多問題,如逃稅問題,逃稅問題大部分發生在高收入人群中,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非常廣泛,因此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將各種收入進行分解,或者將收入轉換成股權、實物等,以此逃避稅收。除此之外,目前稅收征管系統相對落后,管理手段存在老化的問題,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信息交流不暢,在全國范圍內很難建立起完善統一的管理系統。對于瞞報少報個人收入或者使用現金交易等情況,不能做到有效監督。
四、關于個稅改革的意見
1.強化個稅征收管理手段
在稅源進行控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我國工薪階層還沒有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逃稅現象時有發生,而征管手段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個稅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不能操之過急。逐漸實現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的轉變過程,徹底轉變成以綜合所得課稅位置和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征稅征收方式。在征收項目中,要將一些連續性比較強的、經營取得收入納入其中,轉變現有的稅率模式,實行累進稅率模式,對于工薪階層的收入征收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
除此之外,要將納稅人的家庭主要支出情況納入到個稅改革工作中,對住房、保險、計生費用等應當根據每年的社會經濟狀況進行合理調整,扣除標準進行合理制定,個稅的征收不應按照固定的比例進行征收,而是應當根據目前的通貨膨脹率和其他經濟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保證個稅改革真正成為一項為廣大群眾服務的基本政策,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經濟壓力。
2.合理降低個稅征收額
個人所得稅的制度是建設要按照綜合、分類的原則進行,對于事項難度較小,經驗較豐富的稅收項目采取綜合征收的方法,如勞動報酬等,對于征收管理經驗相對匱乏,不易進行征管的征收項目,采取分類征稅的方法。將這兩種方法進行結合,能夠有效地解決目前我國個稅征收管理中的稅源流失問題,有利于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個稅征收環境。
為了真正縮小工薪階層的收入差距,有效提升各機構對稅費的控制力度,必須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通過多方努力,對稅款進行準確征繳,避免出現稅款流失,通過有效手段,對任何一個細節做到全準確掌握,保證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去,切實得到個稅改革帶來的益處。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稅征收所采取的累進稅率的方法,稅率最高可達45%,與世界范圍內的其他國家相比,要明顯偏蓋,目前制定的稅率級距為7級,將其簡化為5級更加合理,另外,對于不同收入之間的個稅征收的稅率進行拉大調整,比如,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稅率可設置為3%;收入在1萬~3萬元之間的,稅率可設置為7%;收入在3萬~8萬元的,稅率可設置為15%;收入在8萬~15萬元的,稅率可設置為20%;收入在15萬元以上的,稅率可設置為35%,累進稅率最高控制在35%。
3.對減免稅項目進行調整
在11項個稅征收項目中,存在著許多難于管理的項目,從而出現逃稅的情況,為了避免逃稅、漏稅等現象的發生,對于退休工資等項目進行取消,從而推動我國個稅體制改革更好更快發展。
結語
本文對目前在我國個稅體制改革背景下的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綜上所述,雖然新的個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是,新制度的出現,必然面臨著諸多考驗,將制度與實踐進行結合的過程中,才能真正發現制度的缺陷,我們要對個稅改革的積極作用予以肯定,但是千萬不要忽略個稅改革存在的問題,只有將這些問題挖掘出來,結合目前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使其代表大多數群體的利益,才能真正發揮個稅改革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金蘭.新個稅改革后仍然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J].遼寧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01)
[2]楊丹.個人所得稅改革實施過程問題對策分析[J].才智,2014(20)
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的起源與發展。根據國內外現有資料考察,作為當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主體稅種的個所得稅最早起源于19世紀末期的英國,當時,英國政府為了維持龐大的軍費開支,只好增加財政收入,因此,向個人開始征稅以彌補英國財政的不足,從而催生了個人所得稅的出現。就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而言,個人所得稅主要具有以下四個功能:①組織財政收入。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較高的國家,個人所得稅不僅是重要稅源之一,而且稅源廣泛,征收個人所得稅能夠保證穩定的財政收入。②調節收入分配,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等問題將會逐步顯現,有可能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負面因素。對個人所得征收累進稅,可減少社會分配不公的程度,緩和社會矛盾。③具有自動穩定器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一般采用累進稅率,在經濟繁榮時期,稅收增加的速度超過個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動遏制通貨膨脹趨勢;反之,在經濟蕭條時期,稅收減少的速度比個人收入降低的速度還要快,可阻止通貨緊縮的趨勢。④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有助于培養和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及其所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是為了調節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因此,自設計之初就和國際做法一致,采取累進稅率制度。主要是以下兩類:一是我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例來說,我國實施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實行七檔稅率。稅率從3%-45%。二是個體工商戶在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采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但是,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征收上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征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的、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例如,現假設有甲乙兩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甲總收入為5000元,其中,工薪收入2600元,稿酬所得8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勞務報酬所得800元;乙總收入3800元全部為工薪收入。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顯然,甲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乙需繳納90元個人所得稅。然而我們發現,乙的總收入要比甲的少1200元!對于乙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是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其次是稅率結構過于復雜,稅負不均;第三是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減除標準不一致,造成稅負不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任職、受雇的中國公民,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每人每月減除費用為3500元(人民幣,下同);而對非居民納稅人其相應的減除費用標準則是每人每月4800元。非居民納稅人反而享有比居民更為優惠的待遇,這或許與我們改革開放、吸引外資的政策有一定的關系。但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來看,這樣的規定是有明顯缺陷的。對內地居民和外籍人員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只能是短時期內的一種優惠措施,若長期實施,則將造成稅負的不均衡。
三、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相關建議
(一)對現有征收管理方法進行改革,強化稅源監控,防止稅款流失
切實提高稅務機關稅收征管能力,尤其是對現代化征管手段的推廣運用,如稅務登記到納稅申報每一步都要進行詳實的記錄,搭建與各海關,銀行,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同時,還可以借鑒增值稅征收的相關經驗,仿照增值稅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并且加強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介紹,幫助納稅人提高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認識。
(二)對高收入人群進行重點監控
重點追蹤每一位納稅人的資金流向是一個龐大的信息系統,我們可以分步走,先對高收入人群進行重點監控。稅收專管員要把轄區內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充分掌握,及時監督他們的經濟往來動態,如果有應稅項目產生,要做到馬上進行提醒。對于外籍人員以及我國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要合理商定各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及時準確地掌握其納稅情況。
(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國情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在我國工薪階層個稅的納稅主體,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卻很少納稅,偷逃稅款現象相當普遍,使得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無法發揮。對此,我們可以采用雙向申報制度,納稅人自行申報與稅務機關對代繳代扣義務人的申報進行交叉稽查。現在國際上流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也可以采用此種方式。這樣就可以把家庭養老,家里有殘疾人等問題考慮在內,減少部分人群的納稅額。
(四)規范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從各國稅務實踐來看,個人所得稅扣除的費用通常包括三部分,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二是個人以及被撫養人或被贍養的生計費用;三是特別費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具體實施時也可以按這三類扣除:第一類必要費用扣除額。指納稅人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相關費用開支,原則上是與收入直接相關,具體包括與工薪取得相關的工作服購置費、交通費、通訊費等,與此同時,應與個體經營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相關的各種經營費用,以及與其他收入形式有關的各種費用等等。如果能夠準確核算和申報的,可以據實扣除;如果不能夠,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或規定一個最高限額。第二類家庭生計費用扣除額。包括納稅人、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贍養的人口(包括老人、兒童等)基本生活費用、醫療費等。
【關鍵詞】預算增收 結構性減稅 稅收改革
一、結構性減稅的概念及其效果
結構性減稅的效應有:優化稅收收入結構;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消費,擴大內需;降低企業成本,促進企業投資,擴大生產;通過出口退稅擴大出口,增強本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減免農業稅以減輕農民負擔,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給納稅人一定的心理效應,提高其勞動積極性,擴大就業,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減稅在短期內會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但長期來看,減稅的效應會為經濟發展提供充足的源動力,促進經濟持續良性增長。
在稅收收入占GDP比重較高的時候,實行結構性減稅的效果較好。由于稅收負擔統計口徑的因素,在計算我國稅收負擔時,不僅要計算法定的稅收收入,還要將龐大的非稅收入,如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土地出讓金、國有企業上繳利潤收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地方其他收費等計算在內,由此計算出的我國稅收負擔占GDP的比重反而高出一般發展中國家的稅負水平,甚至會超過一些發達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負擔水平偏高。
二、結構性減稅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1)實施增值稅改革。落實增值稅改革是結構性減稅的重點內容。增值稅對企業的發展壯大、增強企業競爭力有明顯影響。從2004年起,我國開始大力推行增值稅改革,先后在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26個城市、內蒙古部分地區和因汶川地震嚴重受災地區進行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驗;2009年1月1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增值稅改革,改革的內容主要有: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的稅率不便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包括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含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進口設備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不再執行。
(2)成品油稅費改革。2009年1月1日開始,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成品油消費稅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航空煤油暫時緩征收消費稅。這項新的成品油消費稅可以促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產業結構調整,同時為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籌集專項資金,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的用途和轉移支付。
(3)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 2008年1月1日開始,我國開始實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調了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對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優惠稅率;明確了跨地區經營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從2008年10月9日開始,暫停征收對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2011年9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調高至3500元。
三、預算增收背景下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建議
(1)繼續推進增值稅改革,降低間接稅比重。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將在上海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這次試點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一、增值稅、營業稅并行對市場發展有抑制作用,用增值稅部分取代營業稅,有利于降低這兩種稅制并行給行業發展帶來的阻礙;二、現代化服務業是產業分工細化和級的結果,增值稅具有中性、公平的特點,符合現代化服務業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要求,有利于產業內生產要素的高效流動,也有利于產業的進一步細化和進一步升級。
(2)深化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改革。結構性減稅使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有了較大幅度地降低。在這次金融危機發生后,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度過難關。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國的經驗,對發生經營虧損的企業,可以采取延長其延續結轉年限,或者實行虧損退稅政策,或者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降低企業納稅成本,通過提高出口退稅鼓勵出口,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反過來促進稅收收入的提高。
(3)適當采取結構性增稅措施。在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同時,出于調整產業結構、收入分配等目的,為了緩解結構性減稅帶來的預算增收壓力,有必要采取適當的結構性增稅措施。我國燃油稅費改革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費稅的單位稅額;提高了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提高了大排量汽車的消費稅稅率;提高了卷煙生產的消費稅稅率,并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4)加快稅費改革,不斷完善現行稅收制度。根據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統計,中國預算內外的收費罰款收入“共計約21962億元,超過稅收的三分之一”。大量游離于預算之外的收費和攤派資金不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也加重了增加稅收收入的壓力。盡快推行稅費改革,清費立稅,將一些收費項目歸入或改為稅收,既能在不增加納稅人負擔的情況下增加稅收收入,還能對對產業結構、社會收入分配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祝遵宏,張九如.結構性減稅的稅制思考[J].財經科學,2012.
[2]賈康,程瑜.論“十二五”時期的稅制改革――兼談對結構性減稅與結構性增稅的認識[J].稅務研究,2011.
[3]徐振華.我國稅收預算性增收與稅收優惠相關問題探討[J].商業時代,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