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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 危機銀行 政府救助
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內的國際權威金融機構、專家學者都對中國銀行業的健康狀態表達了嚴重的擔憂,認為中國的銀行體系是“定時炸彈”,在以后的幾年中可能引發金融危機。隨著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進程加深,銀行業的風險也將增大,如何完善我國的銀行危機處理制度已經成為當前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一、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
(一)最后貸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職能行使
我國關于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
在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對問題銀行進行救助。例如:1997年,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業銀行提供了緊急流動性支持;1998年為了解決海發行的擠兌危機提供了40億元緊急貸款支持;1999年鄭州城市合作銀行出現支付困難,央行與政府合作全力對其進行救助。
除了對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再貸款支持外,人民銀行還對信托和證券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銷、關閉金融機構的償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華夏證券重組過程中,人民銀行為其提供了16億元的再貸款支持。
(二)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評述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國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最后貸款人”職能。由于我國處于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化配套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中央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準財政功能,再加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缺位,中央銀行肩負著穩定和改革的雙重任務,最后貸款人的職能被擴大。
1.資金安全
在資金安全的問題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緊急貸款應依據《擔保法》提供擔保,但事實上,問題銀行可提供擔保的資產很少,多數情況下無法提供合格的擔保。實際操作中我國申請最后貸款的金融機構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擔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擔保。在貸款利率上,在期限內也并未規定懲罰性利率。從本次危機中可以看出,美聯儲為危機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時均要求嚴格的擔保,并且有高額的懲罰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機構還貸的壓力。
2.貸款期限
在貸款期限上,《管理辦法》規定了最長長達兩年的期限,逾期還可以延長一年。最后貸款人制度所要解決的是因銀行短期的流動性不足而發生的危機,從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來看,這個期限顯然過長。
3.貸款用途
在貸款的用途上,《管理辦法》規定僅限用于兌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優先用于兌付小額儲蓄存款。顯然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的,與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不符,而屬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而正因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貸款人職能被擴大,人民銀行的角色出現錯位。
4.貸款條件
在貸款條件上,從中央銀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實踐來看,出現危機金融機構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銀行的資金支持,存在著“逢險必救”的現象,角色錯位為“最先貸款人”和“最后埋單人”,這種無限救助存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這與最后貸款人制度應遵循的“建設性模糊”原則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按照“建設性模糊”原則,中央銀行應使其救助條件不確定,形成對銀行的壓力,促使其謹慎行動。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對一家金融機構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銀行、監管當局,協調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時長。例如在對南方證券的救助中,從2003年7月南方證券出現風險到2005年4月宣布關閉,人民銀行對其的資金支持從最初的15億元增加到80億元。而英格蘭銀行在救助巴林銀行時,從收到報告到做出處理決定用了兩天時間,美聯儲在救助貝爾斯登、美國國際集團、花旗銀行時也都是迅速做出決定。從最后貸款人的功能來看,救助越及時,成本越低。而在我國,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誤了最佳救助時間。
在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人民銀行謹慎實施,應當擺正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明確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的規則,讓陷入清償危機的機構退出市場,對于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職能交由存款保險機構履行。在對于向海發行這類存在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違法發放貸款,股東抽逃資金等情況的無法挽救的銀行,應當果斷予以關閉,而不應代為行使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能。
二、公共資金注入
(一)發行特別國債
上個世紀末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僅僅為3.71%,遠遠低于1988年巴塞爾協議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額的不良資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和國際銀行業以及與自身資產擴張規模、速度的嚴重偏離。
為補充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1998年國家發行了2700億元的特別國債(期限為30年,利率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準備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資金購買。這是國家多年來首次以此種方式直接注資國有商業銀行。但發行特別國債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辦法,只是作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當時,國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政府發行特別國債可以化解商業銀行的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也是為了對其所承擔的“第二財政”的職能的支持。
(二)外匯儲備注資
外匯儲備注資是一種罕見的注資方式。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改制的過程中,我國采取了外匯注資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匯注資的原因
21世紀初期,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5%,要實現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資本充足率,補充資本金。但在當時我國財政資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隱性財政負擔,財政自身無力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為了達到對商業補充資本金的目的,我國不得不選擇了特殊的外匯注資的方式。
2.外匯注資的模式
為了向商業銀行注資,國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其主要職能是向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為此,其也被稱為“金融國資委”。
2004年1月6日,國務院宣布對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各注入225億美元(計1800億元人民幣),使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時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資產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獲得了匯金公司150億美元的注資和財政部資本金權益1240億人民幣注資,各占工行50%的資本金。2008年11月6日,匯金向農行注資190億美元,同時財政部向農行注資1300億人民幣,雙方各占農行50%的資本金。
3.外匯注資的效果
經過國家注資,我國四大國有商業均實現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匯注資,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得到較大改善,在為國有商業銀行引進外部審計、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增大國有銀行的透明度和公眾監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及上市等方面均創造了有利條件。相對財政直接注資,外匯注資所需要的時間短。
(三)對公共資金注入制度的評述
外匯注資是一種罕見的注資方式,相對于財政直接注資,外匯注資所需要的時間較短,是我國在當時情況下的無奈之選。但也應該看到,外匯注資是一種特殊的注資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從貨幣供應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主要表現為人民幣,而注入的資金為美元,貨幣配置存在錯位。而且,銀行在發放外幣貸款時,也會形成貨幣量的擴張,對人民幣的供應量形成沖擊。
同時,外匯儲備是我國對外國資源的所有權,適用外匯注資意味著我國干預外匯市場的能力減弱,減弱了外匯儲備對經濟的緩沖作用,同時也增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可見,我國選擇外匯注資是一種無奈之舉,由于外匯儲備不屬于財政部管理,其本質是國家財政向中央銀行的透支,這危機到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視。
(四)政府向銀行業注資的特殊性
在西方國家,銀行多為私人銀行,在發生危機時政府鼓勵銀行進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機可能蔓延的情況下,才將注資作為特殊緊急措施實施。在次貸危機中,西方各國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為金融機構進行了注資,注資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購買私人銀行的優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國,國有銀行是銀行業的主體。在一項各國政府對銀行的所有權比例比較中,中國的國有制銀行的銀行資產比率達98%,位列第一,而英國、美國、日本的此項數據均為0%。雖然從2006年開始,中國開始引入外資股東進入國有銀行,但入股比例單家上限為20%,多家合計上限為25%。在我國政府主導的市場化改革模式中,銀行發揮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財政的制度難以分開,國有銀行積累了巨額的不良資產。正因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預造成銀行經營目標無法實現,國家作為出資人理應向銀行進行注資。
就注資的手段來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銀行注資,劃撥中央銀行的錢和財政的錢本質也是一樣的。本質都是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部門間的轉移,這是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和銀行體制所決定的。
就注資的期限來看,由于銀行的私有性質,決定國外政府對銀行的注資是一種臨時措施和短期行為。但對于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到上市的過程中,政府不斷為其注入資本金。從長遠來看,國有銀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隨著業務和經營的擴大,國家作為股東仍有繼續為其注資的可能性,政府注資的行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長期存在。
三、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
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諸多國家處置不良資產的有效措施。
(一)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
資產管理公司的組建和發展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構的重要進步,對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改革以及金融業的穩定發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1999年,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相繼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后,邊組建、邊立法、邊剝離、邊處置(同時進行債轉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貸款13939億元。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口承接相應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即華融接受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長城接受農業銀行不良資產,東方接受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信達接受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不良資產。
2000年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收購不良資產的范圍、額度及資金來源,經營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2001年,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重組與處置的資產范圍、處置資產的方式、評估與交易價格、處置資產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2004年4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了《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投資、委托和商業化收購三項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開展追加投資、委托和商業化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等三項新業務。
(二)剝離不良資產的方式
1.賬面價值轉讓
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賬面原值劃轉法”剝離不良貸款,即資產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貸款,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最終損失暫時體現在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賬面價值轉讓屬于政策性剝離,是方便、迅速、穩妥剝離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資產的評估,有利于銀行快速完善其資產負債表。
2.商業化剝離
2004年6月信達以30.5%的折扣收購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資產1289億和1498億。2005年4月工行的2460億損失類置換成等價的金融債券后劃入財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賬戶,并委托華融資產公司處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億元可疑類貸款按賬面價值置換為央行票據,再以賬面價值的26.38%的平均中標價出售給四大AMC。近年來,在大量接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同時,資產管理公司采取了拍賣、債務追索、破產清算、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等多種方式對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
(三)收購不良資產的資金
1.向國有商業銀行發行票據
在我國當時財政無力承擔處理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時,由中央人民銀行進行分擔。在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模式里,可疑類資產的賬面處置是由央行發行票據支付50%的對價購買,其余50%的損失由原資本金和撥備沖銷。具體處置是由央行以招標方式選擇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允諾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對價之間的差額由央行負責彌補。
例如工商銀行于2005年6月7日以無追索權方式按賬面價值4590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貸款出售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并將所得款項用于購買人民銀行發行的五年期特別央行票據。
2.中央銀行的再貸款
1998年后,再貸款從原來以信貸控制為主的職能轉向了金融穩定的職能。換言之,現在的再貸款更多體現了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比如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再貸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額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但國有商業銀行剝離至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大多為損失類和可疑類資產,不良資產處置的回收率較低,而資產管理公司沒有能力償還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將形成中央銀行再貸款的壞賬。
(四)資產管理公司制度評述
1.由政策剝離到市場化運作轉變
由于我國國有商業因歷史原因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最初若使用市場化機制處理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銀行危機。故我國在最初處理不良資產時,選擇了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分別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將銀行的不良資產按賬面價值直接剝離給相應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處置的非市場化做法。
但非市場化的處理方式現金回收率低,處置效率低,成本高。隨著我國四大銀行實現了股份制改造,按賬面價值轉讓這種方式需要避免。我國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場化手段來處理不良資產,例如利用資本市場來進行不良資產處置,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趨勢,既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原有的不良資產通過證券化操作來回收資金,加以處置,也可以通過資產置換將不良資產轉化為可以變現的企業債券或者股權,從而為通過資本市場轉讓處置不良資產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資金來源上,也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從市場上籌集資金,如吸收股權投資、發行金融票據、可轉換債券、籌集長期借款、參與同業拆借等。
處理不良資產需要政府引導,但引入市場化機制建立一個競爭、開放的問題資產處理模式可以增強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減輕財政負擔,也有利于道德風險的防范。
與美國不同的是,美國曾成立過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資產的公司都是以破產清算為目標的,它完成了應對金融危機的使命后即關閉。這些都得益于美國發達的資本市場,這與中國目前金融市場的差距較大。故根據我國國情,我國資產管理公司還有長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實現資產管理公司從政策性業務向商業化經營模式轉變,也成為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大課題。
2.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前景
近年來,我國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加快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財政部向四家AMC下發《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發展意見》。《意見》明確提出AMC改革的具體步驟分為:核定損失、分離政策性業務、組建新公司并引入戰略投資者,并提出AMC的轉型方向為“現代金融服務企業”。并指出AMC可開展信用評級、風險管理咨詢、征信服務等多種金融服務業務,并允許其進入一般證券業務、控股商業銀行。
在《意見》的指導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業化轉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業化收購了深圳商業銀行35億元不良貸款,并于2010年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已經進入證券、保險、基金等領域。華融、東方、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也運用多種商業化手段處理不良資產,以實現不良資產價值回收的最大化。可以說,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
國家“十二五”規劃指出,要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同時要繼續深化國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機構改革,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強化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提高創新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這些都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歷史性的機遇。
參考文獻
[1]馬驍.政府救助國有商業銀行研究[C].博士學位論文,西南財經大學,2009.
一、債轉股與 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
(一)所謂債轉股,實際上就是將企業所欠的銀行債務轉換成股權,使債權人成為企業的股東,而企業則由債務人變成持股人的公司。債權轉股權有三種途徑:
1.是直接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
2.是銀行將債權賣給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將這一筆債權轉為股權。
3.是銀行將股權交給amc,由amc管理,銀行再從amc處獲得股息和分紅。
問題 是銀行能否直接持股,這點各國均持謹慎態度,在實踐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國的銀行可以投資實業,英國和美國不可以,但在美國的破產法中也允許銀行在企業陷入困境時可以將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不過銀行不能長期持有,在限定時間內應將其轉讓。我國之所以立法禁止商業銀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兩點擔心:一是持股銀行與企業互相包庇,銀行過度援助企業,以致于與企業同歸于盡(最終損失的仍是國家);二是一旦債轉股企業沒有激活,發生企業清盤,銀行若持有債權則可優先受償,而股權只能最后受償,銀行損失更大。我們傾向于由銀行直接管理股權,把“較好”的不良資產變成股權,剩余的不良資產交由amc處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續性(原因詳見后文),不能管理股權;2.“較好”的不良資產可能變好,銀行投資有利可圖,而amc為獨立法人,其利潤與國有銀行關聯度不高;3.銀行需要自己的關系客戶,才能在未來的銀行競爭中立足。鑒于此我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獨立法人)來專門從事不良金融資產的經營,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
(二)資產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國家所有。通過建立資產管理公司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具體 方法 是將不良貸款和資產從有問題的銀行轉移到資產管理公司。 理論 上講,該公司可以由國家、私人擁有或資助。不管它的結構特點如何,該公司有一個明確的任務,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貸款轉成資產,然后把這些資產變成易銷售的資產,最后賣掉。資產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國家所有,理由:1.我國特殊的銀企關系或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特殊性決定了處理這些不良資產的責任理應由政府來承擔。我國銀行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有歷史的原因,也有體制的原因,還有政策和法律變化的 影響 。從體制方面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資金供給制和財稅改革后的“撥改貸”所形成的銀企依賴機制,使國有銀行的大量貸款在國有企業沉淀、呆滯,是不良信貸資產產生的歷史原因;從政策方面看,銀企之間政府行為越位過多,特別是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自身經營機制名存實亡,造成信貸資金財政化、資本化;從法律方面來看,一方面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的《
(三)amc的政府職能和行為模式決定其不應具有存續性。以美國的清償托管公司實踐為借鑒。清償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時(1989年8月)就被明確指定為暫時性的機構,其目的是專門為了解決儲蓄貸款協會的 問題 。事實上,從1989年8月建立時起,清償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時間內就完成了它的 歷史 使命,于1995年底關閉。理由:首先,清償托管公司認為,它作為政府機構,不具備從事 金融 操作和資產管理的專長,也沒有這方面的足夠人才,其次,政府機構的行為并不適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機構參與 經濟 活動,還可能造成對市場行為的扭曲。美國清償托管公司的此種判斷在很大程度上也適用于
(二)債轉股后 企業 治理結構的調整。債權人往往將治理結構的調整作為債務重組的先決條件之一,通常是原經營管理人員的去職及重要債權人對企業的直接監控甚至接管,待財務結構、經營結構及必要的產權結構調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機構。我國的通過“債轉股”政策實行債務重組,原來的債權人將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資產管理公司這樣一個新股東,其如何介入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 目前 還不得而知,資產管理公司能否主導重組,企業內部人、相關政府部門在重組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還有待于觀察。如果企業治理結構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內部人和政府部門仍然對企業有相當強的控制,很可能為以后企業新的債務危機埋下伏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調整需要產權結構作保證。
(三)債轉股后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沒有產權結構的變化,企業治理結構的變化不會徹底。我國的債轉股政策導致產權結構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一個新的股權人而出現。但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身份是過渡性的,必須要引入新的接替股東才有意義,這就取決于資產管理公司對所擁有股份作如何處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預算約束更強的股東,以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局面,以真正改變國企經營管理機制,國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環的軌道。
主要 參考 資料:
1.黃金老:《債權轉股權 問題 研究 》,《國際 金融 研究》1999年8期
[關鍵詞]金融資產管理;理論基礎;功能定位;保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F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2-0091-2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理論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產生的理論分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通常是在銀行出現危機時特別成立的用來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是一種特殊的融資類金融中介。在合約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經濟人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傾向這三大前提下,不良貸款債權方與債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問題包括處置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和處置后的道德風險問題。企業和地方政府都可能因較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刺激造成大量銀行不良資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收購及其管理理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著手收購不良資產之前,必須先行確認具有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售資產資格的機構,確定資產類別、資產規模和價款支付標準及方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不良資產時,必須有明確有力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快速實現債權的轉移,無須取得債務人同意。(2)法律條文規定資產交易中涉及稅費減免。(3)完備的債權轉移的法律文件,如重簽貸款合同或簽訂債權轉移協議、變更抵押登記等法律文件。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三種:一是購買制,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國有商業銀行“購買”不良債權,債權的所有權由原來的母體商業銀行轉移到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制,即將不良債權直接轉入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但是與原來母體商業銀行的權屬關系沒有變化,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后果由母體商業銀行承擔;三是信托制,即母體銀行將不良債權以信托方式劃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和處置。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特點與功能定位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特點。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相比,有許多共性,這一點比較明顯,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使命的特殊性。國外同類機構一般只有單一的處置不良資產的使命,而中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債權的同時,還要積極推動國有企業重組改造,最大限度地提升并實現資產價值。資產處置目的及手段的差異性。國外同類公司在資產處置速度與回收率的權衡更多的側重于處置速度,因而在處置方式上偏重于止損、出售、變現;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首先考慮的是怎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處置上偏重于債務重組等在近期名義上回收率比較高、未來損失不能鎖定的方式,譬如債轉股、債務重新安排等。機構和人員規模較大。國外同類公司往往是以發包商的身份來處置資產,大量的處置業務是由中介機構來做的,因而機構和人員規模較小;而我國由于資本市場不發達,大量的資產處置業務必須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己來做,因而機構和人員規模較大。接收的資產質量狀況更差。國外銀行資產按照通行的五級分類標準來區分資產質量的,不良資產中的損失資產一般由銀行自己消化,只有“可疑類”和“關注類”交由專門機構去處置;中國銀行業目前的不良資產標準是所謂的“一逾兩呆”,不僅口徑比國外銀行的不良資產標準狹窄,而且受不良資產剝離規模和剝離順序的限制,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銀行不良資產中,均屬質量很差的不良貸款,其中一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貸款中呆帳和事實呆帳達到1/3,有的甚至達到一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功能定位。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理解角度的差異,目前業內和外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議論很多。一是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風險,必須盡快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因而業務運作的重點應該是采取各種有效手段迅速變現,優先使用拍賣、折價出售、分包、委托等手段,爭取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資產處置任務,然后清算注銷。二是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保全資產、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為目標,因而業務運作的戰略選擇應該是商業銀行資產保全功能的專業化延伸,對公司存續期不應有硬性規定,經營計劃管理上不應有年度現金流的設置,避免行為短期化。三是認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著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要逐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因而業務戰略的選擇上不應該簡單行事,應該是在對不良資產進行科學分析分類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性質的資產,分別采取相應的止損戰略和提升戰略。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功能以及在運作與發展過程中的核心業務應該是:以最大限度回收資金、提升資產價值、減少損失為根本目標。以重組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為重點,確立資產重組和資產管理的市場專家地位,逐步發展成為以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為主業、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功能的全能型資產管理公司。
三、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發展目標及模式不清晰。從政策性金融機構向商業性金融機構過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如何選擇自己的商業發展目標成為首要問題。《關于建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回收目標考核責任制的通知》明確了AMC商業化的方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也分別提出了綜合性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發展目標,但這還只是從業務、機構功能和法律形式角度進行考慮的形式層次定位,沒有準確定位公司在未來資本市場和企業控制市場上的核心特征。機構投資者和產業投資者這兩種資本市場角色的核心能力是完全不同的,確立什么樣的商業化發展目標,成為AMC未來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
資金來源不足。公司資金來源問題說到底是一個損失分擔的問題。眾所周知,按照帳面價值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可能按帳面價值處理(否則就不是不良資產了),也就是說投入公司的資金必然有許多無法收回。于是在各利益主體之間,尤其是政府與銀行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必須就虧損分擔即出資比例達成一致并形成規范。另外,目前AMC只處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事實上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并不只限于四大商業銀行,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壞帳問題,現在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問題處理好并規范化,有利于以后處理其他銀行的問題。
運行機制不完善。作為所有者國家要求AMC要實現資產處置回收的最大化,而要實現這一目標,AMC就必須按市場化的原則,以市場手段進行操作。作為社會經濟調控者,成立AMC主要目的是化解銀行風險,促使國企脫困,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AMC從成立的那一天起,機構性質、目標和任務就不可避免帶有一定的政策性。AMC正是由于運作要實現經濟和社會多方面的目標,導致經營中經常會陷于兩難境地。例如,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在申請企業破產時,職工的順利安置和社會穩定也是AMC不能不考慮的問題。這往往使AMC在與資產買方談判時處于被動地位,一些可以實現回收價值最大化的處置方案也因此而擱淺。
四、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發展的保障措施
構建并完善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體制。為適應未來競爭的需要,AMC經過合并、股份制改造及新建之后,應采取集團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將各省的辦事處改建為子公司,或根據業務領域分類組建專業子公司。集團的控股權在總公司,總公司可以向子公司選派董事長,但經營權在子公司。子公司在其決策范圍內是相對獨立的,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自主開展業務,只要不偏離總公司的目標,總公司就不能直接干預子公司的具體經營。
合理確定資金來源和損失承擔。央銀行的再貸款是作為實施貨幣政策的一種工具,借以調節市場的貨幣流通量。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借助貨幣工具增加市場上貨幣供應量的做法是可取的。但當經濟處于平穩增長或通貨膨脹,中央銀行不需要擴大甚至需要收縮再貸款規模時,這種做法就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需要輕裝上陣,金融債券的大量發行會增加其負擔,尤其是當AMC無法償付金融債券的本息時,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危害就更大。
要對不良資產進行科學的分類,準確的評估。AMC應對收購的較大和復雜的不良資產進行分類,以便于從各種處置方法中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處置,這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基本前提。分類后,就應對不良資產及時評估,以便盡快變現。如果不良資產不能在收購前進行評估,那么AMC也應當盡快在收購時對這些資產進行獨立的、專業的評估,以確定合理的價格,這是處置不良資產的核心。
建立有效的人員聘用和激勵機制。金融資產管理和處置業務不僅難度大,而且要求高,屬于知識密集型的行業,涉及金融、證券、房產、評估、財務、稅務、法律等多個專業,需要大量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專家來估量、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形成多技術、多專長、多領域的綜合性人才組合作。因此,AMC應該把人才培養作為重要戰略加以實施,吸收和培養一大批精通金融資產管理的人才,為未來的戰略轉型奠定人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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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體制;不良資產;金融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引言
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經濟的運行質量以及整個社會處于轉軌時期等一系列原因,在國有商業銀行積淀了非常多的不良資產。中央政府總結國際上的經驗,為了解決我國的金融不良資產,提出了改革金融體制并加強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以及逐步完善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安全等措施。在這些政策目標的引導下,我國在20世紀末逐步成立了長城、華融、東方及信達四家專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們分別接管農行、工行、中行及建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其規模高達1.4萬億元,目的是幫助這四家銀行降低營運的風險并成功進行市場化轉型。經過了十多年的運作,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總共處理了上萬億元的不良資產,并且回收現金兩千多億,但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使命并沒有就此結束。新的不良資產正在并將繼續產生且有待處置,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這方面的處理任務是長期性的。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從事政策性業務的同時,還先后成立了銀行、證券、金融租賃、保險、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及實業平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金融體系中十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國企脫困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1.國外現狀
在許多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會在預期資產管理目標實現后被關閉或者延伸成為本國金融體系中的獨立部分而繼續運行。其中一些強國均結合本土實際情況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一)美國
20世紀80年代,美國金融機構出現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并己逐漸威脅到了美國經濟的健康運行。數千家銀行逐漸倒閉,導致美國經濟出現巨大風險。美國于1989年設立了重組信托公司(簡稱RTC)并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控制,大部分人員來自FDIC,負責獨立管理、處置倒閉的金融機構及其資產和負債。RTC共處置了 747家機構和四千多億美元的資產。于1995年12月,RTC依法關閉,其剩余人員和資產又重新回到FDIC。
(二)日本
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經濟的泡沫化非常嚴重,其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例很高。于是日本政府從1991年先后成立了住專債權管理公司、共同債權收購公司以及整理回收銀行等機構,但是效果均不是很明顯。后又在1999年成立了專門的不良債權清理回收機構,基本上是比照美國RTC的運營模式。
(三)韓國
1997年韓國的金融體系受到了亞洲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致使銀行的不良資產高達118萬億韓元。韓國資產管理公社(KAMCO)于1962年成立,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出資組成。韓國立法在1997年擴大了其功能,主要從事接收和處置不良資產,并且決定其為永久性機構。KAMCO通過各種專業手段基本完成了不良資產的處置任務,并促進了企業資產的重組實現了結構調整,提升了企業的價值,總體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四)瑞典
1990年以來,瑞典的金融機構出現了流動性風險,金融機構不良率很高。瑞典政府根據不良資產的問題程度成立不同所有制的資產管理公司Secumm。對于短期內數量巨大的不良資產由國家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對于中等數量的不良資產由銀行內部成立一個附屬機構進行管理和處置。瑞典的資產管理公司特點是處置速度快、損失小,總體效果好特殊地位及其作用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屬于國有性質的獨資金融企業,能夠借助于收購處置等手段對對應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進行接管處置,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風險,促進商業銀行的資產優化升級,帶動金融深化改革等。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暫定經營期限為10年,在特殊的政策支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濟社會地位存在較大的特殊性,加上這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優勢,在進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方面具備較大優勢。能夠通過置換、轉讓、出租、重組、債轉股及資產證券化等方式,促進不良資產的價值最大化,降低不良資產風險的同時確保金融資產安全。從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流程來看,資本市場的資產安全能夠得到更好的維護,現代金融市場的創新機制會逐步得到提升,這對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良好經濟金融秩序的建立具備重要意義。
2.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基本情況
不良資產處置是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核心業務,其不良資產主要來源于央行的再貸款及國有商業銀行的長期債券,其年利率均為2.25%。此外,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還涉及到處置不良資產的各種業務手段,具體包括:通過收購的手段剝離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并負責后續運營;對不良貸款進行債務追償,對抵押和質押物進行資產的置換、租賃、出租及出售等相關操作,降低資產損失;對不良貸款的債券進行重組;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實現不良資產證券化;通過上市推進與股權債券承銷等方式分散風險;在現有債權及盈利基礎上進行直接投資;通過債券發行或者商業借款等進行融資;根據央行要求向商業銀行及央行進行再貸款申請;對投資業務及財務業務等提供專業咨詢顧問服務;進行資產及項目價值評估;負債相關審計與破產清算工作;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1999年成立至今,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既借鑒國際經驗又立足于中國國情,充分運用國家賦予的政策和手段,在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發展和公司制度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加快對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和回收,促進了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減輕包、轉換機制、加快發展;為宏觀經濟運行環境的改善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積極貢獻。實踐證明,資產管理公司的組建和發展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構的重要進步,對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改革以及金融業的穩定發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化轉型具有較強的積極性。隨著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的深入開展,政策性資產的逐漸減少,近年來資產管理公司也開始了商業化轉型的研究和探索。同時伴隨著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AMC的政策性束縛也正在減輕,與此相適應,四家AMC在經營思路和業務范圍上也逐漸發生著變化,開始了由政策性經營向商業化經營的嘗試和業務的多元化發展,為改革與轉型做準備,并提出了市場化發展的設想。目前,信達、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分別提出了各自的改制方案,并肝始了與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的接觸工作。在我國近年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發展的實踐中,信達公司不斷擴展業務,逐步進軍證券、保險、基金等多個金融市場領域。先后成立控股子公司,實現了在不良資產處置基礎上,多元化的發展模式。而長城公司也不斷提升戰略轉型速度,先后成立控股的金融租賃公司、參股某商業銀行,實現了業務拓展。并且在發展中,長城公司關注中小企業融資等問題,形成了新的業務發展領域。華融公司也正在逐步實踐商業化轉型,開始逐步探索實現公司制度創新、公司治理改革、業務創新發展、資產經營管理業務拓展、投資銀行業務拓展、金融服務類業務拓展等中期目標。
推進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商業化轉型,需要在內部較好的技術支持下,由專業人才和技術力量支撐高效率不良資產處置,才能夠真正發揮其市場效果,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更好發展。在目前我國現實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具備一定的內部條件:
(一)培養了一定的社會資源
AMC的商業化業務憑借自身健全的組織體系,擁有專業化隊伍,擁有與母體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的合作基礎,培養和開拓了一定的社會資源,在不良資產為主體的細分市場中擁有獨特的競爭優勢。
(二)專業人才積累有優勢
原有AMC員工大部分來自商業銀行,十年中則主要從事不良資產的處置,積累了一些經驗。AMC全面 展業務,組建了體現市場化和專業化要求,統一、高效的AMC新模式,拓展了金融新領域,培養和凝聚了一批熟悉投資銀行、懂得管理咨詢、精通財務分析的專業人才。
(三)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發展為商業化轉型創造了條件
當前資產管理公司已具備辦成集資產處置、投資銀行等多種業務于一體的金融資產管理集團模式的業務資源和社會資源優勢。
3.廣闊前景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財富的不斷積累,高凈值人群規模逐年擴大,催生出規模龐大的資產管理市場。根據《2011年私人財富報告》:2010年我國個人總體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62萬億人民幣,較2009年末增加約19%,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預計2012年可達80萬億。2011年可投資資產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士數量達50萬人,人均持有可投資資產約3000萬人民幣,共持有可投資資產15萬億人民幣。UBS旗下私人銀行的《全球財富報告》預期,到2015年,中國的家庭財富總值將達至1J35萬億美元,超越Et本成為全球第二高的國家。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重,公眾對養老問題的關注會日益提升,從而增強對資產長期配置的需求。而十報告提出,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1:15,2010年翻一番,人均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也需要一個與之相匹配的資產管理平臺。目前包括銀行理財、保險資產管理、信托、公募基金、券商資產管理以及PE等管理的資產有26萬億,接近4萬億美元,考慮到其中規模龐大的通道業務和機構(如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持有資產,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復統計問題。如銀行理財投資信托計劃分別在銀行理財規模和信托規模中統計,實際規模還會低于上述數據。盡管如此,從4萬億和35萬億兩組數據體現的巨大差異,也足以反映出我國資產管理市場蘊藏的廣闊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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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東方、華融、長城、信達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也稱AMC)利潤超過300億元,它們的優勢在于混業經營下的金控框架。與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不同,地方版“壞賬銀行”限定在本地范圍內開展業務,而地方不良資產通常規模小、數量多且分散,令地方版“壞賬銀行”在面對各地逐年增加的不良資產時常感到“有心無力”。但就目前來看,各地國企改革、兼購重組以及銀行業不良貸款勢頭攀升,地方版“壞賬銀行”將有助企業盤活資產、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搶灘”入場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是一個被壟斷了十余年的行業。上世紀末,為解決中國銀行、工行、建行、農業銀行長期的呆壞賬問題,推動其股改上市,東方、華融、長城、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應運而生,各自承接處置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如今,這一專屬壟斷業務正在被更多的入場資本分享。2013年12月,銀監會對地方AMC的設立提出三項審慎性條件,涉及注冊資本、高管及專業團隊的任職資格、公司治理結構等要求,地方AMC隨后步入加速期。2014年7月,銀監會批準江蘇、浙江、安徽、廣東和上海四省一市參與本省份范圍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2014年11月,銀監會又批復北京、天津、重慶、福建、遼寧6省份成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日前批復的5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已經是銀監會批復的第三批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在未獲得銀監會的地方資產管理牌照之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做一些不良資產處置業務,但不能直接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一級市場,即不能直接購買不良資產包,只能參與二級市場,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把資產包賣給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由其接手后再進行重組或處置。如今,在獲得牌照之后,“二傳手”變身為“一傳手”,其在地方的資源優勢以及處置資產的靈活性優勢也進一步凸顯出來,不僅業務擴張速度上升,業務模式也更多元。
與地方版“壞賬銀行”牌照逐步放開形成對比的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又多了一把“尚方寶劍”。8月4日,財政部正式放開了華融、長城和東方三家國有資管公司的業務許可,允許其收購、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這意味著資管公司爭取多年的非金不良資產業務終于“落地”,此舉無疑大大有利于資管公司業務拓展。
壞賬“生意經”
即使被打上了“不良資產”的標簽,企業仍有絕地重生、鳳凰涅的機會,只要善加運作,不良資產有可能變成一座大金礦。要知道,壞賬處置是政治任務,更是門生意,地方“壞賬銀行”所憧憬的,或許是試圖復制前輩AMC的業績榮光。
與一直處于輿論風口浪尖的銀行業相比,為其處置不良資產的四大AMC近年來顯然成了“悶聲發大財”的高手。2013年12月,信達在香港上市,受投資者熱烈追捧,募資25億美元,上市首日股價勁漲26%。2014年上半年,四大AMC的利潤合計超過了300億元,且各自的同比增速均超過30%。
不過,地方“壞賬銀行”想要取得這樣的成功并不容易。四大AMC具備先行壟斷優勢,隨著社會融資和銀行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不良資產的處理業務也急劇膨脹,它們已將觸角伸及不良率更高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因此賺得盆滿缽滿。更為重要的是,借助處理壞賬置換到的特殊政治資源,它們已悄然成為全線布局的金控航母,并獲得跨越式發展。
前途未卜
地方AMC與四大AMC盡管同為收購壞賬,但他們的資金來源和壞賬收購價格都不盡相同:四大AMC的資金來源是中央政府的再貸款,而地方AMC的資金來源是地方政府;四大AMC對銀行壞賬都以原價收購,而地方AMC可能會打折扣。
在操作方面,與華融、信達等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擅長“標準化”操作大體量不良資產不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限定在本地范圍內開展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而地方不良資產通常呈現規模小、數量多且分散的特征。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本有的才10億,自有資金十分有限,因此不可能應對龐大的不良資產市場,即便通過發債募集并購資金也有限,如何解決資金來源和不良資產處理方式都需要市場化的創新。目前,部分省屬資產管理公司也在嘗試聯手知名私募以私募股權基金的方式改造不良資產。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中國信達、長城、華融和東方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業務有四部分:一是債務追償和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二是投資咨詢和顧問,財務及法律事務咨詢和顧問,企業審計及破產清算,資產及項目評估;三是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發行債券;四是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推薦上市和債券股票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
各國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重組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是銀行積累的不良資產規模很大,單靠銀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賬核銷已難以化解這些不良資產;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經營的限制,銀行盤活不良資產總是遇到種種限制和困難,資產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許的法律、政策優惠和多種業務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從而在整體上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各國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購、管理、處置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與國外相比,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了這一使命外,還同時肩負著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使命。即運用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等市場化債權重組手段,實現對負債企業的重組,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轉變經營機制,最終建立現代制度,達到脫困的目標。
一、當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的難點
(一)道德風險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為商業銀行卸去了一個沉重的包袱,同時賦予資產管理公司本身處理不良資產很大權力。因此,很容易產生商業銀行借機擴大不良債權和資產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道德風險。避免商業銀行借機擴大債權,就必須確定從銀行中剝離不良資產的標準。
1.確定時間。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確定剝離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資產。這是因為在《商業銀行法》頒布以前,4家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經營自,并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業務,相當一部分不良資產是因為承擔的政策性業務過多造成的。字串8
2.合理確定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和范圍。剝離不良資產的目的是使4家國有商業銀行在剝離不良資產后達到相當健康的標準,從而穩健運營。對不良資產劃分的方法要繼續沿用“一逾兩呆”的傳統辦法,這樣便于操作。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平價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實際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以平價收購,意味著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完全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擔。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虧損多少的問題。鑒于此,必須制定合適的標準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持整個資產處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絕操作中的隨意性。同時,應設計市場化的機制,防止資產管理公司內部工作人員,使國家遭受損失。
(二)資金問題。資金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功的一個前提條件。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按賬面值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后進行處置。每一家所需的幾千億元的收購資金來源包括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人民銀行再貸款、營業收入。其中,注冊資金1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全額撥入。不過,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彌補幾千億元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100億元是遠遠不夠的。直接融資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債券,鑒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特殊性應由財政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額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資產額,以保證國有銀行的信貸資金安全,避免國有銀行發生新的不良資產;中央銀行再貸款是投放基礎貨幣,要防止發生通貨膨脹;商業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優惠。字串5
(三)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問題。要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就必須弄清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我國不良資產形成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1.信貸資金財政化,用銀行貸款充當國
有企業和建設項目的資本金;2.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混亂,大量貸款投入到房地產和股市中收不回來;3.政府干預,銀行對經營管理水平低下、重復建設、產品無銷路的國有和集體企業發放的貸款;4.企業還款意識不強,盲目借款,盲目擴張。
各地中小銀行尤其是城商行和農商行,面臨不良貸款增長的壓力更大,信貸資產潛在風險逐漸顯現。因此,各地都迫切需要有專門處置和收購銀行不良貸款的機構來化解和降低地方金融風險。
在這種背景下,地方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陸續建立,據說已經有50多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出現。
國資流失的隱憂
按地方政府官員的說法,這些資產管理公司要承接國企改革重組過程中剝離的輔業資產、無效資產和低效資產。同時,還要承擔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任務。
地方金融性資產管理公司能否不負眾望,不禁使人想起20年前的類似情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經濟發展遇到很大的困難,銀行不良貸款大量出現。為了幫助國有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加快實現銀行商業化經營和上市的目標,1999年末,國務院決定在我國設立華融、信達、東方和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據統計,國有銀行當時剝離的不良貸款共有1.4萬億元,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處置這些不良資產, 到2005年6月30日,四家資產公司共處置不良資產7174.2億元,占所收購不良資產總額的57.28%,收回現金共1484.6億元,占所處置不良資產的20.69%。2010年隨著中國農業銀行成功上市,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完成了當初規定的任務和使命。
雖然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我國國有銀行處置不良貸款和順利實現上市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放眼世界,其他國家由政府建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是為了化解階段性金融危機而設立的臨時性機構,一旦任務完成即宣告解散。
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則定位不明確,以至于在規定的存續期限已滿,任務已經完成后,仍繼續存在。由于長期從事不良資產處置運作,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投資銀行運作與管理的經驗,并擁有了一批相關的人才。
但這些公司提出轉制為我國投資銀行的要求后,我國的監管部門卻又一直沒有批準,結果資產管理公司就成了我國金融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
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包括信用評級和資產價格評估機制都不健全,處置不良貸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場法則來進行的,產生了不少弊端。
2005年6月,國家審計署對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發現四家公司都存在違規剝離、違規低價處置、違規挪用處置資金等問題,涉及金額高達715億元,占抽查金額的13%,審計結果公布后,曾引起社會強烈反響,認為這種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流失。
處置“不良資產”關鍵是透明
目前,我國地方銀行不良資產壓力較大,地方政府效仿當年的經驗和做法,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消化和處置地方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其初衷可以理解。
因為,核銷壞賬需要抓住價格評估的時間窗口期,一旦錯過最佳時機,可能會給銀行帶來更大的資產損失。所以抓緊建立資產管理公司有助于盡快處置不良貸款,而及時處置不良貸款則有利于減輕銀行的長期負擔。
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銀行核銷壞賬的程序管理非常嚴格,不僅需要得到司法部門認可,還要得到財政部門、國資委等主管機構的認可。
此外,由于我國在不良貸款的定價和核銷方面至今還沒有一套成熟的機制和標準,各地方對需要處置的不良資產的界定、剝離、評估和定價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不良資產剝離給誰,誰可以來收購等等,都存在較大的爭議。各地的資產管理公司像現在這樣一哄而上,各行其是,很有可能再次出現當年曾經飽受爭議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當務之急是要盡快找出一些行之有效且可以復制的經驗和辦法,建立相對合理的標準和可行的機制,以防止因制度、機制缺陷而導致的資產流失和損失。
一、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問題
違規剝離和收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在剝離和收購不良貸款過程中,未遵守國家規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剝離條件的貸款被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不僅造成相當一部分金融債權難以落實,而且由于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責任未予追究,掩蓋了貸款過程中的一些違規問題和金融犯罪案件。
違規低價處置不良資產。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現象,致使部分資產被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現在:評估、拍賣環節管理不嚴,走過場,有的甚至虛假操作,故意低價處置。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借處置不良資產之機,為本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財務管理混亂,違規挪用資產處置回收資金為職工謀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資金損失;對抵債資產管理不嚴,大量賬外存放或違規自用。
二、資產管理公司的客觀機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環境上,針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規建設不完善
在金融產業領域,法制化進程明顯加快,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租賃、投資基金等都相繼出臺很多法律法規。而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規《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受立法層次所限,條例只能在現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一些規定,尚難以解決資產公司業務運作與現有法律之間的某些沖突問題。針對資產管理公司法規建設問題應制定統一規劃,不僅只考慮管理法規問題,還應參考國外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的做法,針對不良資產處置和設立資產處置機構制定相應的法律,對處置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目標及職責權限等作出明確規定,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法規不完善的問題。
2、資產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屬性決定的財務預算軟約束特征。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時的定位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機構,既無盈利指標,又無稅收義務。但在業務經營上,力求以市場化規則運作,盡量減少財政損失。所以說資產管理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法人機構,兼有商業性和非商業性特征。國家財政是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最終損失,也由財政部提出解決方案。財政部根據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計劃和費用預算核撥費用,資產處置現金直接繳入國庫。雖然國家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處置資產時有最大化回收資產、最小化處置成本的“企業化”要求,但財政部對資產管理公司沒有硬性成本目標和回收目標,資產管理公司的財務預算約束是軟的。
(2)激勵約束機制失靈。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任務的特殊性,使其成為高風險機構。如果激勵機制的缺失或過于微弱,資產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為空話,人們可能會尋求有利自身的激勵,可能會出現謀取個人利益的沖動。隨著資產管理公司戰略轉型的推進,特別是投資和委托、商業化收購業務的開展和對風險券商的托管,資產管理公司現有的管理體制、激勵機制以及現有人員的專業結構與商業化、市場化經營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在運營模式上沿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模式,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90%來自國有商業銀行,使得資產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價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與原國有商業銀行大同小異,其體制、機制和用人方面上沒有區別;在收入分配上沒有形成以利潤和業績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存在平均主義和大鍋飯的現象。
(3)在存續期及未來發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導致資產管理公司非理性經營行為。資產管理公司在前幾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續期的說法,2004年3月3日財政部正式頒布實施《關于建立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回收目標考核責任制的通知》,這個通知已經取消了資產管理公司存續期的問題。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資產除農業銀行外已分羹完畢,資產管理公司除不良資產處置外,還能成功拓展哪些商業化業務未理出個頭緒。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主營業務是什么?在當今的金融市場上,哪一方領地、哪一塊業務屬于資產管理公司并沒有明確。所以最新資源即將枯竭時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危機四伏,對現有的不良資產包出現了非理性爭搶態勢。剛剛完成的工行可疑類貸款分地區招標中,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斬獲一半以上的不良貸款,但業界普遍認為長城報價不當、非理性出標、超過了資產包的真實價值。今年5月,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從信達手中競拍到中行63億元“青島包”,在國內外投資者中引發了很大的爭議,被其他投資者認為“哄抬物價,擾亂市場”。
3、在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交易機制方面存在的效率問題
(1)非市場化不良資產剝離模式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1999年不良資產第一次剝離采取的是按賬面價值行司對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資產管理公司現存的一些問題特別是收購階段的問題,與當初的非市場化剝離的基礎不無關系。由于在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并無明確的責任劃分和追究,1999年的剝離在一些銀行人士看來,不僅是不良資產的剝離,也是不良責任的剝離。
(2)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投資主體少,處置效率不高。我國目前的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層次可以劃分為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批發市場上,從目前國內金融不良資產市場發展的現狀來看,市場主流交易形態局限在不良資產組合國際招標方式上,而能夠參與這個市場的只有業內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團、龍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銀行、通用電器資本市場、雷曼兄弟等少數幾家活躍于各國不良資產收購市場的國際機構投資者。受市場準入規定、資金規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沒有出現可以與上述國際投資機構展開正面競爭的國內不良資產投資機構。在國內金融不良資產交易市場上,已出現買方寡頭壟斷、賣方過度競爭的市場格局。目前,我國不良資產交易零售市場的特點是市場流動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場容量狹小、市場分割較為嚴重。由于目前沒有形成廣泛的國內不良資產投資者群體,再加上目前與不良資產交易相關的稅費征收、資產評估、債權過戶、交易管理等市場制度環境建設嚴重滯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資產零售交易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
(3)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信息不透明,市場參與程度低。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現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不良資產處置沒有達到真正的市場化,買方和賣方市場存在一定的阻隔。雖然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網站上都開辟了資產查詢庫、重點資產推介專欄,對擬處置項目均預先進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項目或資產包還采取公開拍賣或招標的形式在新聞媒體上宣傳,但目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公開資產項目處置信息內容極其簡單,尚停留在“為形式上的免責而披露”階段,沒有統一規范的格式。而實質上不良資產情況復雜,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為外部理解,資產狀況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往往使一般投資者不敢輕易出價。
(4)不良資產處置定價非合理化,市場競爭不充分。不良資產定價是資產處置中的核心問題。資產處置必然是市場處置,因此要培育市場,并把由競爭性市場中得出的公允價格作為合理的處置價格。而當前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不發達,市場參與者少,有關資產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資產處置由市場定價的有效性。同時由于不良資產評估技術難度高,中介機構非規范運作,所以評估定價隨意性較大、準確度不高。
三、對資產管理公司體制改革的建議
1、政府應著力改善資產管理公司的外部環境,進一步釋放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力
(1)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為保障不良資產處置的順利進行,首先必須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決法律缺失問題,如學習借鑒國際經驗,認真考慮資產公司在資產收購和轉讓、資產處置、債務重組、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中實際和可能存在的困難和障礙,彌補法律缺失。二要解決相關資產公司法律法規與現行其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的問題,如盡快修改出臺《破產法》,規范企業破產程序;調整《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中妨礙債務執行或便于債務人拖延償債的因素,進一步加強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三要在司法實踐中依法落實和維護債權人權利。法院應積極受理資產管理公司的司法訴訟,為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可考慮成立特別法庭,專司審理金融債權債務糾紛。此舉不僅有利于減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預,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審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切實改善資產處置環境。應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臺的、影響不良資產正常處置的政策和規定。
(2)培育市場,積極引導多種投資者進入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一是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投資基金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目前對不良資產感興趣的國內投資者越來越多,但真正能夠在資金實力和投資管理能力上達到參與金融不良資產批發市場交易要求、可與外資機構展開正面競爭的似乎還沒有。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投資基金對于整合分散的社會資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資產購買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中資機構對國內法律、法規和市場的認識比外資機構深刻,在收購價格方面也可能比國際機構更有競爭力。但是,由于中資機構在盈利模式、評估理念和方法、專家人員隊伍、風險識別和控制技術等核心資源方面與國際機構差距較大,建議在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投資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資機構參與投資、管理和運作,充分利用外資機構的資金、技術、管理優勢,構筑國內不良資產批發投資機構購買力。二是對不良資產分布較為密集的地區和行業,有針對性地鼓勵地方國資委、大型集團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資機構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收購公司,參與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由它們設立的零售投資機構先天具有較強的行業資源整合優勢和市場優勢,對切實提高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和減少不良資產問題對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具有較為深遠的影響。三是鼓勵民營資本投資不良資產,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解除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性制度安排。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將有關資產處置供需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公開,以吸引眾多的民間投資者。
(3)加強對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中介機構管理。不良資產處置高度依賴于中介機構的誠信和服務的質量。政府應采取措施促進中介市場成長,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詢機構參與到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中介機構的信息服務功能和客觀估價功能,同時又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以美國為例,FIRREA指導RTC建立了一套確定房地產市場價值的評估方法,并規定RTC在處置從持有保險的存款機構取得的房地產時,必須由經過證明有執業能力的評估人員來評估,且保證評估活動受到了有效監管。借鑒國際經驗,建議銀監會統一規范從事銀行業金融債權與股權評估、拍賣的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要求。同時,定期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進行檢查,對中介機構和人員實行操守記錄,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市場禁入”,為不良資產交易創造良好的中介服務環境。
2、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資產管理公司體制進行改造
(1)重新界定資產管理公司的產權結構。進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資產管理公司優化產權結構,促進經營體制的轉換。通過多元投資主體參與,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真正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按市場化運作、追求最佳經濟效益”的現代金融企業。另一方面可以彌補資產管理公司資金來源的不足。資產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資產收購和開拓,都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資金,從而逐步擺脫對國家財政的依賴。這類主體可以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還可以包括非金融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以及國際金融機構。
(2)建立符合市場運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經營決策權、風險控制權難以有機地結合起來,道德風險仍然難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進行改革,防止其機關化、官本位,避免在資產處置上軟約束等不利于價格形成的因素。必須在資產管理公司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完善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明確各自的權責,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
(3)建立符合現代金融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將政策性資產處置和商業化業務分賬管理,區別考核,擺脫官商模式,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二是不良資產處置通過科學的評估測算體系建立一個回收底線,在底線基礎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遞增的激勵機制。三是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化業務要逐步建立起以價值創造為導向的績效考評體系,強化績效管理,將公司的經營指標層層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學有效的績效目標鏈。四是積極探索項目組考核制,采取“模擬市場”和項目招標等方式,將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戰性的項目上來。五是建立面向市場的責權利相統一、管理扁平化的職位體系,全面激勵各類人才。
3、以市場為導向,實現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機制的轉換
(1)采取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模式。1999年資產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購不良資產,采取的是“行司對口、等價定額收購”方式,資產管理公司不需要考慮成本約束,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實踐表明,這種收購方式弊端太多:銀行虛假剝離、責任人解脫、資產管理公司業績缺乏客觀評價、道德風險難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財政部對這批資產核定了回收率,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以“現金回收率和現金費用率”包干為主要內容的目標責任制。2004年6月信達采取議價的方式收購了交行的不良資產;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剝離可疑類不良資產采取整體競標的剝離方式,最后信達中標;時隔一年,工行股改剝離可疑類不良資產,按地區分包招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各有收獲。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已逐漸采取市場化的手段、商業化的收購形式。雖然在競標中還存在資產管理公司市場經濟主體意識不強、出現非理性競爭行為或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但這畢竟是個好的開端,同時意味著資產管理公司更需要轉換身份,加強成本效益核算,增強責任風險觀念,真正成為“自主選擇、自我發展、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實體。
(2)強化市場化經營手段。資產管理公司本是一家政策性機構和官辦公司,要向商業性的綜合投資銀行機構轉型,必須強化市場化的經營手段。在不良資產處置業務上,資產管理公司擁有專業隊伍,擁有與母體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基礎,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在不良資產為主體的細分市場中已擁有獨特的競爭優勢。資產管理公司增強市場化經營觀念,應通過利用已經積累的經驗和技術,進一步發揮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化和集約化優勢,提高處置效率;利用資產管理公司己基本成型的經營管理制度體系,可有效降低不良資產處置的技術風險和道德風險;利用資產管理公司較為完善的業務運作、內部管理和風險防范機制,提高業務活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在資產定價技術上,充分運用有市場經驗的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信息揭示,避免軟約束并建立內部激勵機制,以獲取最大經濟利潤為目標。在拓展其他業務時,要主動出擊、減少對政府政策的依賴,利用本身連接銀行、證券、企業的優勢,按市場化模式接受其他機構委托處置不良資產、委托經營外部資產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