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安全管理8篇

時間:2023-11-03 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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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農產品產地管理,改善產地條件,保障產地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產地,是指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生產的相關區域。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產地安全,是指農產品產地的土壤、水體和大氣環境質量等符合生產質量安全農產品要求。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產地的劃分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產地監測與評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并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地區分別設置國家和省級監測點,監控農產品產地安全變化動態,指導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和保護工作。

(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大中城市郊區農產品生產區;

(四)重要農產品生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六條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等技術規范。

監測點的設置、變更、撤銷應當通過專家論證。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信息統計工作,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檔案。

監測檔案應當準確記載產地安全變化狀況,并長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產區劃定與調整

第八條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并導致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禁止生產食用農產品的區域可以生產非食用農產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禁止生產區的建議,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附具下列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一)產地安全監測結果和農產品檢測結果;

(二)產地安全監測評價報告,包括產地污染原因分析、產地與農產品污染的相關性分析、評價方法與結論等;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及相關處理措施的建議。

第十條禁止生產區劃定后,不得改變耕地、基本農田的性質,不得降低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置標示牌,載明禁止生產區地點、四至范圍、面積、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主要污染物種類、批準單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

第十二條禁止生產區安全狀況改善并符合相關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禁止生產區的調整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禁止生產區調整的,應當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與調整結果逐級上報農業部備案。

第四章產地保護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方法,發展生態農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產地污染防治與保護規劃,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和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其他農產品生產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產地污染修復和治理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農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已經建成的企業或者項目污染農產品產地的,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生產區生產、捕撈、采集禁止的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農產品產地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在農產品產地周圍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使用農業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鎮垃圾、污泥等固體廢物,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物等,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環境。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檢查。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農產品產地受到污染威脅時,應當責令致害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減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脅。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采取措施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農產品產地發生污染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篇2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提升農業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五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

禁止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對其成員應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一條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第三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采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并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篇3

第一條為加強農產品產地管理,改善產地條件,保障產地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產地,是指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生產的相關區域。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產地安全,是指農產品產地的土壤、水體和大氣環境質量等符合生產質量安全農產品要求。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產地的劃分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產地監測與評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并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地區分別設置國家和省級監測點,監控農產品產地安全變化動態,指導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和保護工作。

(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大中城市郊區農產品生產區;

(四)重要農產品生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六條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等技術規范。

監測點的設置、變更、撤銷應當通過專家論證。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信息統計工作,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檔案。

監測檔案應當準確記載產地安全變化狀況,并長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產區劃定與調整

第八條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并導致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禁止生產食用農產品的區域可以生產非食用農產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禁止生產區的建議,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附具下列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一)產地安全監測結果和農產品檢測結果;

(二)產地安全監測評價報告,包括產地污染原因分析、產地與農產品污染的相關性分析、評價方法與結論等;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及相關處理措施的建議。

第十條禁止生產區劃定后,不得改變耕地、基本農田的性質,不得降低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置標示牌,載明禁止生產區地點、四至范圍、面積、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主要污染物種類、批準單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

第十二條禁止生產區安全狀況改善并符合相關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禁止生產區的調整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禁止生產區調整的,應當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與調整結果逐級上報農業部備案。

第四章產地保護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方法,發展生態農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產地污染防治與保護規劃,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和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其他農產品生產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產地污染修復和治理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農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已經建成的企業或者項目污染農產品產地的,當地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減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生產區生產、捕撈、采集禁止的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禁止在農產品產地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在農產品產地周圍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使用農業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鎮垃圾、污泥等固體廢物,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物等,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環境。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檢查。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農產品產地受到污染威脅時,應當責令致害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減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脅。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采取措施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農產品產地發生污染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發生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時,應當依照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產地安全監測和監督檢查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預算。開展產地安全監測和監督檢查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劃定標準和程序劃定的禁止生產區無效。

篇4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對策

1全面建設檢測監測機制

將國際認可的食品安全法律原則作為重要基礎,同國內法律以及行政體制實際情況相結合,構建與國際標準要求相吻合的食品安全檢測監測機制,不斷完善食品質量安全的市場準入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提高對于農戶的質量安全管理程度,綜合考慮小農戶生產這一特點,進而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確定立法的基本原則,在相關實施細則中有效確定責任并健全標準,進一步貫徹并落實法律法規[1]。基于此,還應當不斷完善食品行業動態性監管體系,并且把監督管理重點放置于生產經營整個過程中,有效整合執法力量,適當調整監管職能。除此之外,應構建統一化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進一步推動食品生產銷售環節機制的推廣。最后,構建食品安全社會信用機制,實時跟蹤監測食品的質量與安全性,注重社會輿論的有效監督。

2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管機制

要想確保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效果理想,使得農產品質量與安全滿足要求,就必須要不斷強化體系的建設,將重點放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體系中。與此同時,應重視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盡可能在短時間內與國際檢測技術接軌。另外,還應創建與農業發展及農產品貿易全球化需要相吻合、且有效覆蓋各個生產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機制,形成相對應的管理平臺,以保證農產品的質量與安全水平不斷增強。而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構建的同時,還應注重基層監管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實現鄉鎮與區域性農產品質量監管公共服務機構的有效構建,并設置村級的服務網點,不斷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公共服務以及預警功能[2]。除此之外,還應當合理改進縣級和基層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監測網絡,以保證農田產地的現場隨機抽檢制度得以全面推廣使用。

3重視產地環境監測治理的作用

應明確耕地質量現狀,合理劃分相關產業與產品,確保實現分類指導與管理的目的。與此同時,應深入研究農產品安全生產產地環境條件以及環境調控技術的相關手段,還應研究農產品安全生產產地環境的主導影響因子,積極創建農產品的安全生產機制。另外,應積極引導農民合理運用清潔生產技術予以,重視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以及無公害食品的全面發展。同時,應不斷加快質量安全生產基地認證工作的開展,實時跟蹤并監管認證,積極組織農業部門合理地調查并處理產地環境,以免被污染地區的嚴重擴散。貫徹并落實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工作。其中,縣級以上的環保部門需針對所管轄區域的安全農產品生產基地受到污染的具體狀況展開現場檢查,針對違法的行為進行嚴格地查處[3]。

4進一步推廣技術服務

重新構建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有效轉變技術推廣導向機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與高產優質技術作為重要指標構建導向體系,通過國家農業科技推廣機制的有效改革實現創新目標,進而貫徹落實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戰略目標,全面整合資源,以保證農產品安全生產技術與規程可以面向農戶普及并應用。基于此,還應不斷完善并建設基層推廣機構,對推廣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合理地采用獎懲與激勵措施,以保證農戶安全生產技術的有效推廣。

5注重信息披露網絡的完善

應全面建設食品安全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合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使得市場監管覆蓋的范圍不斷擴大,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進而形成多個主體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創建食品安全信息資源的共享平臺,以保證信息資源的共享,并且不斷形成科學化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與預警指標機制[4]。與此同時,深入研究與分析食品安全的形勢,盡快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6結語

綜上所述,受我國農業生產方式的影響,決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要面向農戶。文章通過采取合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策略,希望為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王麗娜 單位:四川省廣安市農業局

參考文獻

1顧莉麗,郭慶海.農民合作社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功能及運作機制———基于吉林省農民合作社的分析[J].中國流通經濟,2015(8)

2謝亞洲,張曄.基于SNA的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絡關系研究———以新疆伊犁地區為例[J].廣東農業科學,2015(19)

篇5

1.1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分析

我國現階段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主要致力于保障農產品的供給,先吃飽,然后再吃好。這種發展的方式,只求數量不求質量正是由基本國情決定的。長期以來,我國都在不斷地進行雜交水稻以及各種轉基因農產品的開發創新,實現了農產品的平衡供給,不再有供不應求的現象,甚至有些時候還會有剩余。保障了人們吃飽的富足狀態,也就慢慢開始追求質量問題,轉基因農產品是否健康,運輸的過程是否安全,什么時間采摘最合理,營養價值最高等等一系列問題也就撲面而來。在這些問題的壓迫下,在人們安全意識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怎么樣才能在吃飽的前提下更高效的為人們提供健康的食品成了一個需要我們解決的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成為人們評價的標桿,質量關系著產量,如果質量出現問題,人們可能會大大地減少購買,同時增加對其他產品的購買,這就會打破原有的供給平衡。所以,必須要緊抓質量,強化管理體系建設,提升水平。[2]

1.2管理體系漏洞的具體分析

1.2.1農業監管不及時

我國現階段很少有農產品質量標準的檢測,雖然政策管理條例都存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都在延緩實行甚至不施行,造成了一些衛生安全不達標的農產品流入了市場。而且對于此方面的相關條例不夠完善,甚至空白缺失,比如對農產品農藥殘留的控制,以及農產品的等級分類標準的有關條例。國家的農業大多都是由農民支撐,并不是標準的集體化生產,所以造成的生產差異是顯而易見的,沒有統一的生產模式,就無法生產出相同的農產品,依舊很難規模化集體化,這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1.2.2檢測體系不完善

如上所說,產品種植不統一,差別各異,給檢測帶來很多麻煩。而且對于大多數的檢測機構,都是免費進行檢測,公益性的機構。而且支撐整個機構只是國家財政的撥款,根本沒有什么企業可以進行資金的支持,所以導致了檢測設備,實驗室設施,技術指導的相對的落后,以至于無法更好地進行產品檢測。

1.2.3檢測人員匱乏

產品的檢測是一項專業技術含量很高的工作,不過目前可以進行上崗的專業人才較少,專業素質和個人素質都有待提高,這些因素都導致了檢測體系的不完善和落后。

2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的措施

2.1提升安全管理的意識

安全管理首先要有一個框架,有一個答題的內容,然后進而形成一種理念模式,然后把這種理念模式深入貫穿到整個農產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中去,把整個團體都融合到這個理念中來,管理開展進行也要圍繞理念進行。

2.2眾人拾柴火焰高

眾人主要是3個集體的代名詞,一是農民,二是企業,三是政府,當農民、企業、政府協同發展,共同進步的時候才會出現更高速度的發展。從農民的角度看,農產品的主要來源就是農戶,所以在農戶的階段一定不可以忽略,農戶決定著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而且也要結清對農戶的技術指導和培養,以及對產品的包裝宣傳,畢竟人靠衣服馬靠鞍,讓農民更安全、高效、規范地進行農產品的生產。[3]從企業的角度看,企業生產排污影響環境的問題處處可見而且經久不衰,要嚴格控制企業的生產排污,比如二氧化碳的濃度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以及污水的排放會影響土壤的酸堿度。而且生產種子化肥農藥的企業一定嚴格要求生產的質量,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生產。從政府的角度看,政府應該制定一些管理的條例和處罰標準,加大資金的投入,盡量讓農民的土地實現標準化的生產,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生產分散的問題。

3結論

隨著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的提高,農業的質量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有了明顯的改善,但還是應該繼續努力,從各個方面造福國民,也可以造福人類,讓我們的國家變成一個農業生產的大國、強國。

作者:張文英 單位:內黃縣農牧局

參考文獻

[1]祁勝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的研究.揚州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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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途徑

中圖分類號 F27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12-0334-01

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關乎是民眾生活的重要方面。隨著《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工作正逐步開展。“十二五”期間,農業部將把農產品質量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提高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加強生產檔案管理,建立完善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我約束機制,加強網絡動態監管,及時把質量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加強追溯系統建設與農業生產管理、現代物流管理、市場營銷等工作的緊密結合度,促進產、銷對接,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消費安全。因此,要抓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建立從農場到餐桌全過程的產業鏈監控體系,繼續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關,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管理,具體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1 完善監測管理制度,合理規劃監測層次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規范了監測行為,明確了監測責任。逐步規范、明確國家省、市、縣監測內容、監測職責,并合理分工。如國家監測注重全國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對象為大中城市,并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預警,省級監測以執法處罰、監督抽查為主,管理對象為地、市。市縣監測以產地準出檢查為主,注重產品檢測,管理對象為生產基地、生產企業和農業專業合作社。

2 加大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力度,從源頭上保證產品安全

2.1 把好農產品產地環境關

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最重要是把好產地環境關,嚴格控制工業“三廢”和城市生活垃圾對農業生態環境中的污染。全面開展食用農產品重點生產基地環境監測,保證農產品的產地環境符合要求。一是做好水、土壤環境的監測,監測水、土壤中重金屬、有害物質和農藥殘留狀況。二是生產基地、生產專業合作社、農民大戶建立田間檔案制度,對產品進行檢測,建立質量證明制度,使生產基地到市場的質量問題落到實處,并得到保障[1-2]。三是在對其他小農戶、小市場的管理上,開展培訓制度,不斷強化菜農的安全生產意識。農業部門要與環保等部門一起,嚴格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管理,注重水源污染控制,以及農藥化肥的污染控制。

2.2 加強農業投入品風險監管

一是農業投入品如肥料、農藥、種子等的生產經營者需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如記載名稱、來源、進貨日期、生產企業等有關信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抽查檢測,對有問題的,予以嚴厲查處,在源頭上確保不合格產品不出廠銷售。二是大力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生物制劑,推行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3-4]。三是加強標簽標識管理,推行農業投入品連鎖經營。

3 把好市場準入關

蔬菜產區實行產地編碼、檔案化管理、質量安全全程追溯。要嚴把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流通等各個環節的質量關。大型超市和專賣店要與生產基地產銷直掛,實行銷前檢測、標識銷售,連鎖配送,誠信經營。建立健全索證索票、進銷貨臺賬制度,使不合格產品可溯源[5]。

4 堅持強化檢驗檢測,著力提升監測預警能力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提高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建立本地區風險監測數據庫。扎實開展風險監測、專項監測、監督抽查和普查工作,實施農藥殘留監控、獸藥殘留監控、水產品藥殘監控、飼料質量安全監控等監測監控計劃,形成部、省、地、縣4級結合的監測網絡。圍繞重點地區、重點品種、重點時段和重點農資,進行檢驗檢測,以便及時發現農產品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從而找準薄弱環節和工作切入點,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不斷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防范能力,有力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和生產安全[6]。

5 建立信息服務網絡,加大宣傳培訓力度

一是建立信息和信息傳遞制度。為做好應急預警、信息傳遞、資源共享,建立部、省、市、縣4級信息網絡,各級監管部門要確定信息聯絡員,保證上下聯系暢通、溝通情況便捷、信息傳遞快速。二是對鄉鎮監管人員加強培訓,進一步明確監管任務,建立檢測技術人員培訓制度。三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宣講,重點加強對蔬菜、水果等鮮食農產品主產區分散農戶和農民專業化合作組織科學用藥技術宣傳、指導和培訓,采用廠商協辦、技物結合的方式,提高農民安全用藥水平,降低農藥用量,減少農藥對農產品和環境的污染。四是及時引導農民和經營人員調整思路,改變習慣,大力推廣對環境友好、對農產品安全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生物制劑,杜絕農產品中毒事故的發生[7]。

只有把握好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等各環節的的風險管理,才能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監管空白和死角。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全面提高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能力,避免海南“毒豇豆”、青島“毒韭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因此,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每個環節都至關重要,只有嚴格貫徹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繼續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關,實現從田間到餐桌全過程監控,才能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和農業產業安全。

6 參考文獻

[1] 苗在京,王孝鋼,李海萍,等.農產品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的探索與研究[J].農業環境與發展,2010(4):42-43.

[2] 王海英,何海波,石曉峰,等.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 保障食品消費安全[J].內蒙古農業科技,2009(6):24-25.

[3] 崔明灼,尹協芬,孫翠香.萊西市農產品質量管理標準化問題的思考[J].當代生態農業,2009(1):44-46.

[4] 夏永祥,彭巨水.基于供應鏈視角的農產品質量管理[J].學術月刊,2009(8):84-89.

[5] 嚴可仕.福建省農產品質量管理實踐與發展對策[J].福建農業科技,2008(3):75-78.

篇7

1 構建鎮級農產品安全監管執法體系

鑒于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IIR*,-管執法體系中鎮級缺位,建立“區農委一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執法站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縱向一體化”nr;管體系已經拍在眉睦。“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執法站”是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IIR*,-管的重要載體,是落實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工作的重要抓平,重點是對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生產過一程片產品質量等四方面的IIR*,-管,其主要職能應包括:言傳指導、個方位redlw.com。

2 推講“三品”認證和農業標準

讓基地的規菜讓管理“三品”認證和標準化基地建設工作目前要解決兩大問題:一是講入門檻低,二是缺多很出機制。政府要通過一建立“鼓勵一引導一激勵”的機制強化“三品”基地和標準化基地建設,山于政府補貼往往具有}9期性,所以要將有限資金講行重點建設,可以講行“少而精”的重點性扶持,I-以目“一地(基地)一品”“一地兩品”的嘗試,樣有利于基地管理和農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要建立合理的、具有可持續性激勵機制,在補貼投入、技術指導、安全檢驗及市場準入等諸多方面予以傾向引導,使之成為“優質優價”產品的載體redlw.com。

3 對農業投入品實行“專管”體系

農業投入品管理是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瓶頸,是安全問題源頭管理的重要切入點。山于農藥等農資產品涉及人身安全,具有農產品安全的社會公共產品屬性,應該實施“專管”體系。一是農資專項管理涉及專營資質管理、專業合儲管理、專營經營者管理,對于農藥等農資經營要建立職業經營資格證制度,通過專業化培訓,取得執業資格許可證,持此證方可申請農資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農資經營要有專門的合儲管理,特別是對農藥要講行嚴格地藥劑管理。二是針對農資市場中經營者規模小和分散經營的垢病,政府應該扶持專門的農資服務組織—區農資服務中心,講行專業化服務,信息化、標準化管理,通過一建立農資管理信息系統,實施“一卡制”式的農資補貼,可以在各鎮延伸一個分支機構—“鎮農資服務中心”,負責督和疏導農資使用。

4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預警機制

風險預警的關鐘在于及時發現高于預期的農產品安全風險,通過一提供警示信息來幫助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前采取預防的應對策略,主要涉及十壤、7儀、投入品等。應當設立以相關專家組成的第三方機構—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組織,其主要工作職能fP7.括:信息采集、風險評估、信息等。

5 建立以傳播媒介為載體的農產品安全社會宣傳監督網絡

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想形成個社會齊抓共管的杰勢,必須強化相關的公眾教育,仇括兩個主要方面:一是普活性教育,主要面向社會公眾;二是專業性教育,主要面向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和公共媒體平段,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知識的言傳,廣汗開展生產引導、消費指導和公眾咨詢服務、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公眾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意識redlw.com。

6 棠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伯溯體系形成并推廣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可泊蹤系統,保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源源不斷的信息流。將農產品經營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農產品生產基地等多個主體分別納入,-管信息系統,使農產品質量信息走向網絡智能化、傳輸實時化、反應及時化。可以建立生產單位識別代碼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條形碼”體系建設是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可泊溯體系的唯一“標志”,以此實現其個社會網絡化管理,并建立和健個責任泊溯機制,落實責任到人,從根本杜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涉及農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個過一程責任甜

7 建立“優質優價”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機制

“優質優價”的農產品市場機制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最終的引導力量,通過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優勝劣汰的競爭體系、強制很出的質量把控,實現優質優價的良市場自運行。

8 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

篇8

[關鍵詞] 農產品 質量安全 管理

[中圖分類號] F323.5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7)03-0028-01

1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現狀

1.1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工作滯后。現階段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的成為了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幾乎涵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各個環節。我國采用了百分之四十的國際通行標準,可以看出覆蓋面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另外,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使得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發達國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這也不利于與國際接軌。

1.2 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力度上還有待于提高。由于文化程度的影響,導致農民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了解不夠,難以有效地掌握農藥、化肥的投入比例,使得很多農產品都存在藥物殘留超標的問題,顯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1.3 法律制度不健全。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當造成了食物中毒或疾病后,才算觸犯法律,而如果僅僅出現農產品安全問題,處罰就會很輕,說明我國法律制度的建設不夠健全,這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滋生的溫床,造成農產品安全隱患難以從源頭上避免。

1.4 執法力度不夠。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發現,很多關于農產品質量問題都是先經過媒體的曝光后,相關的職能部門才進行檢查和處理,而事后就沒有了后續工作,缺乏規范性和連續性,執法力度不夠,有時存在形式主義,這樣很難從本質上解決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

1.5 企業設置不規范,檢查監督有難度。現階段,我國正處于企業改制和鄉鎮企業發展期,但卻存在農產品及加工企業分散、規模小、戶數多的情況,這就給執法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系數,要做到戶戶檢查是不可能的。此外,監控農產品的生產全過程也幾乎是難以達成的。

2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1 加強監管力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之所以頻繁出現,與各級管理部門過多,權責不明確,存在互相推諉的情況有很大的關系。現階段我國成立了主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的國家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局,并明確了農業部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職責。而在未來的發展中,各級政府應明確職責,減少推脫責任的現象。

2.2 健全法規。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主要是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法律來對農產品從生產到銷售進行嚴格的制約,使百姓能夠食用上放心的農產品。

2.3 加強生產環節監管。應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標準化生產示范區。進一步加大對農產品的監測,減少工業或生活垃圾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要下大力氣解決農藥、化肥等對生態環境、農業生產環境和農產品的污染問題,充分發揮農業技術推廣站在農藥流通過程中的主渠道作用。那些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絕對不能在市場上銷售,一旦發現,要進行嚴厲打擊、嚴肅處理。要進一步加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力度,在生產和加工上要按照國家標準。要科學地使用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在農產品的各個環節要實行標準化,使農產品的質量更加安全。

2.4 加強質量安全檢測

2.4.1 定期對農產品狀況進行監測,以便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能夠達到國家標準。進一步完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點跟蹤監測制度,要重點以藥物殘留為檢查對象。要將以藥殘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工作深入開展到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中,積極推廣速測技術,檢測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及時公布,使消費者享受充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2.4.2 積極推廣安全優質認證產品專銷區建設。對獲得無公害、綠色和有C認證的農產品與檢測合格的農產品,實行專區銷售,實現聯銷經營與集中配送。

2.4.3 在市場銷售的農產品要做好標識管理,必須明確產地和生產商,使責任能夠具體到廠商。

2.5 建立農產品質量認證與信息服務體系。地方政府要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的建設,做好農產品產地認證和標識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信息服務網絡,這樣可以將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經銷商信息及時提供給消費者,還可以使生產者和經銷商實時了解農產品市場動態,進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模塊系統,使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方的利益都能夠得到滿足和保證。還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程作為農生工程、陽光工程來打造。

3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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