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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稅法;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摘 要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調整。稅法條例的施行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對外資企業的極大優惠,對我國的內資企業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 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是順應我國國情的需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創新,對我國企業的生產發展有著及其深遠的影響。
一、改變了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擔負全面納稅義務,即該企業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的所得都要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擔負的是有限納稅義務,即該企業只需要將企業在境內或者與之相關聯的所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即可,納稅主體的這種改變較大限度的維護了我國稅收權益。
目前大多數國家也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既有利于納稅監督,也趨同于國際通行做法。在國際上多數國家也是采用的內外資相同的企業所得稅法,所以我國這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也是國際接軌的標志。
我國企業的納稅主體全部變更為法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要將經營主體內部的收益和成本費用匯總后再計算所得,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二、稅率的差異
稅率是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前,我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不僅僅是納稅主體不統一,并且相同的納稅主體其納稅檔次也不相同,這樣就給企業造成不公平稅負,也給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帶來很多麻煩。
新稅法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財政承受力以及類同于我國國情的其他國家的實際稅率,將法定稅率定為25%,這個數值總體上來說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一致的法定利率,使得內外資企業的稅負水平趨于公平,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業打著“假外資”的旗號來偷稅漏稅。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考慮了我國企業的各個階層,納稅人普遍對其表示滿意,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普遍得到了認可。
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我國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有所降低,但外資稅率有所升高。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而言,稅率有所提高,外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會有所升高,外資的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但對外商而言,來中國投資,并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國家優惠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在吸引外資外商投資只是起到輔的激勵作用,外商來中國投資,看重的是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對外資稅率的微調是中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意味著中國經濟的市場國際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由此帶來的廣大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會更有利于外資的發展。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內外資企業的實行標準相同。而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之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也是不相同的。
(1)工資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指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制度,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
(2)捐贈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只有3%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實行據實扣除辦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納稅額時扣除;
(3)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外資企業抵扣50%,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均按照150%進行抵扣;
(4)廣告費用的扣除標準。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內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納稅年度的營業收入的,據實扣除,超過的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外資企業廣告費實行據實扣除的辦法,新企業所得稅規定內外資企業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所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項目方面也是對外資企業有更大的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的稅前扣除項目,實現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促進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即降低了其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此一來,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利于內資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有利于其發展。
對外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有所降低,及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負,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前項目扣除政策中也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額。如此,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項目上的優勢而相對于我國的內資企業處于優勢地位,而必須依靠其自身的優秀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公平的競爭。
四、稅收優惠的差異
原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企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免征2年稅收,而后按照減15%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則是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優惠政策,有免征稅收,也有按照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整合統一了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到項目,落到實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鼓勵農業,促進技術創新的同時,兼顧小型微利企業、民族地區企業以及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采用的優惠政策是減免其稅率,高新企業的稅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定為15%,以此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做出了一些調整,調整后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減少了外資的優惠。但從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新老稅法優惠過渡政策就可以看得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對外商投資的稅額,對外商投資企業還是有很大的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的改變在短期內會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但長期來說,不會對我國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
五、結語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項目,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我國內資企業的稅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外資企業的稅負,為我國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雖然外資企業稅負增加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對外商投資的吸收,但是我國穩定的政治環境,廉價的勞動力,巨大的市場潛力都在不斷的吸引著外商的眼光,所以,從長期看來,新稅法的實施對我國內資企業的發展和外資企業的投資都有著利好的影響。
參考文獻:
[1]王振川.淺談企業所得稅對我國企業的影響.西安社會科學.2009.9.
[2]陳靜.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財稅金融.2009.2.
[3]王海俠.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及其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會計之友.2009.2.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 內資企業 外資企業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的背景
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在舊稅法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稅法,兩法同時進行,因此在計稅方法、稅率、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差異,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稅負不公平。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很多資金流向外國,并在外國設立“虛擬公司”,再回到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過多的稅收優惠,使得稅收征管的漏洞越來越多,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稅法的不規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稅情況出現,因此國家很難利用稅收來實現社會再生產的分配和不斷發展。稅法的不規范,也使得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而是受稅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內經濟發展的意義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們當期經濟發展和稅制情況,詣在彌補舊企業所得稅法的漏洞,完善舊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把當期新出現的現實情況考慮進去,讓新企業所得稅法制度涵蓋范圍更廣,內容更加豐富的基礎上建立起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建立,意義廣泛,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一)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當前世界,企業競爭激烈,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可持續發展已經多次被提出,各國呼吁要進行綠色生產。我國也提出科學發展觀,鼓勵企業要科技創新,減少污染。但是這些觀念的提出,并沒有在企業可持續發展實施機制中產生很大的推進作用。此外,自從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企業面臨著國際競爭對手,為了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在新稅法中,將稅率降到25%,對國家要鼓勵發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則在25%的基礎上,再減5%和10%,而且在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上也進行了統一,不僅使稅負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體現了我們社會主義稅收的優越性,能夠根據實際,與時俱進。而舊稅法的稅率為33%,又對內外資企業的征收方法不同,不僅使企業的稅負高,而且易造成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有利于公平競爭。舊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平衡,不利于納稅人之間的公平競爭。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貫徹“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的不同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而對內外資采取統一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等多項規定,公平了稅負,很好的解決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使各類企業在稅負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競爭。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結束了內外資企業使用不同的稅法條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提供一個統一、規范、透明的稅收制度平臺,為其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環境,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競爭的起跑線上。因此,內資企業應抓住稅法改革的機遇,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新稅法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率,改為按2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因此使內資企業的稅負比重降低,減輕了稅收負擔。降低了稅率,可以使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潤得到提高,大部分企業可以從新稅法改革中受益,特別是在實行舊稅法時稅負比重較高的企業,如鋼鐵業,金融保險業等,使得企業能夠有機會休養生息。對于采掘業而言,舊稅法規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標準稅率,采掘業上市公司的實際稅率均在25%以上,兩稅合并后減少內資企業的稅負,對采掘業利潤增長產生積極影響。新稅法規定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如一些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并不是通過自己生產經營且取得資金的,也不能為社會經濟提供價值增值的,,而是通過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而財政資金也是通過對一般企業征稅取得的收入,為了避免重復增稅,也考慮到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為征稅范疇。還有企業購買國庫券的收入,也不征稅,因此企業可以利用這次的不征稅機會,可以把企業的一些多余的錢用于購買國庫券,增加企業的收入。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行,對外資企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原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上升。因此,這些企業可以選擇在中國設廠,利用中國較廉價的勞動力,節約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的利潤。原先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增加了,企業可以用更多的資金進行投資,改進設備等。
第一、舊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新稅法統一為25%。實行新稅法后,稅率有所下降,但對于原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經濟特區等,稅負比重將上升,對于原未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稅負比重將下降。
第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發生變化。在舊稅法中,業務收入總額以500萬元為界,低于500萬元的按1%允許扣除,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允許扣除。現在稅法規定,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必須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0.5%。
一、探討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區別
1. 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做了更加細化的劃分。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采取與國際接軌的納稅人劃分方法,將企業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只承擔在我國境內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判斷納稅主體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樣舊放寬了企業稅前費用扣除標準和范圍。具體內容為:實行與外資企業相同的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制度,保持稅收內外的一致性,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負,更具合理性。因為對職工個人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對企業來說這部分薪金沒有扣除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話,就重復征收了。為鼓勵教育,新稅法還規定對不超過薪金總額25%的部分全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調整了原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超額累退限額扣除的方法,新稅法規定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總額不得超出當年營業收入的0.5%。統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新稅法改變原來的對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列限制扣除方法,統一按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部分扣除,超出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3. 對稅收稅率的降低。新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按2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征收。較以前33%的征收度有所降低。同時對特殊區域外資企業實行24%、15%,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二擋照顧稅率。改變的以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稅率差別大的情況。
4. 其他重要的區別。增加了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間接抵免政策。對西部有關企業、高新科技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投資股息收入,紅利收入的免稅政策。對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納入不征稅收入。對非盈利性組織的盈利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改革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原來按稅收比率減少“四殘人員”安置企業的稅收政策。現行企業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支出的2倍的成本加計扣除法。
二、新稅法環境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一些具體策略
1. 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⑴會計政策的選擇,企業可以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合理合法的原則下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降低納稅額。對于存貨的核算方法,需要考慮企業外部環境的物價水平。企業存活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如果是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背景下,企業應當采取后進先出法對存活進行核算,這樣就能夠降低企業當期的營業收入,減小企業所得稅稅基。⑵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的籌劃。對于銷售收入時間籌劃的原則就是保證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可能晚地確認收入。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有分期收款銷售、預收貨款銷售、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等方式。這幾種方式在確認收入上有不同的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子企業可以根據銷售商品的具體情況,合理籌劃,以達到推遲確認收入,延遲納稅的目的。⑶充分扣除成本費用,做到不遺漏。在合法的原則下為了減少當期納稅額的目的,應該將企業扣除的成本費用盡可能多地列出來。但是稅法上有限額的招待費,廣告費等不要超出限額。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要選擇合理的期限,做最優的籌劃。
2. 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籌劃。企業以自有的閑余資金進行投資活動,在投資項目的形式選擇上,投資地區的選擇上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都有文章可作。首先,在地區的選擇上,由于過渡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各地區在稅收政策上仍存在著差異,可以選擇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企業在設立集團企業時應該考慮將總公司設立在稅收優惠區。其次,在項目選擇上,可以考慮新稅法的優惠行業進行投資,進行納稅籌劃。最后,在企業的組織形式選擇上。對于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我國企業稅法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合并納稅互相彌補虧損,這樣企業由于擴大生產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是,可以先設立分公司,當分公司運營順利并且盈利后再改為子公司。在條件允許下,企業還可以將子公司分割成多個符合微型公司條件的企業,享受微型企業的低稅率優惠。同時由于合伙方式企業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可以作為納稅籌劃的選擇方式之一。
3. 基于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企業出于戰略發展考慮,可以兼并那些對企業未來發展有利但是現時虧損的企業,這樣不但為企業的未來發展大好了基礎同時也可以通過盈虧相抵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同時企業可以考慮兼并擁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高新科技企業,公共基礎設施企業等,通過這些企業到達減小稅率的目的。同時兼并有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企業也是納稅籌劃的選擇。對于企業內部含有農林牧漁、環保節能等項目的下屬企業,可以對這些優惠部門進行剝離的籌劃,使這些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總稅收支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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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 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 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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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的騰飛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亮點,世界各個地區、國家都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充滿了信心,而這也是令中國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幾年來經濟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國民生產總值已達到就182321億元,居世界前列。隨著國民經濟的穩健增長,我國的財政收入也隨之增長。我國的財政收的規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間,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財政收入不斷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萬億元大關,達到21715萬億元,增收2812億元;2004年在解決1288億元出口退稅陳前后,又突破了2萬5千億元,達到26396億元,增收4681億元,2005年財政收入為31627.98億元,2006年財政收入達37636億元這此都表明我國財政收入增民的穩定性進一步增強。所以我國財政有調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基礎,發揮財政杠桿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2、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健康均衡發展的需要
我國基礎產業落后,農村道路、交通運輸、公用事業、通訊等基礎設施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亟待發展,西部需要大開發,老工業區要改造,高新技術產業薄弱呼吁社會支持,經濟的發展要求產業扶持政策的登臺。與之相適應,吸引外資需要向引進資金、吸納先進技術,促進我國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瓶頸產業傾斜。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應由現行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傾斜為輔”的新格局,與我國目前的產業政策的調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確引導外資投向,改善基礎能源產業發展不均衡的狀況。
3、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目前,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造成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公,加重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不利于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后,納稅能力相同的企業將承擔相同的所得稅稅負,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有利于企業進行公平競爭,也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二)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
在我國現階段,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
1、從世界上各國的引資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可以說上述因素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兩個基本條件;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從發展規律來看,這些因素對吸引外資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稅兩稅合一主要調整的是稅負結構,總體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如果選擇在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的改革方案,變動較多的是內資企業而不是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對吸引外資影響有限。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同時,改地區優惠、外資優惠為產業、行業優惠,實行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3、所得稅兩稅合一有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
調整稅收制度,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稅兩稅合一有助于穩定外資的數量,提高引資的質量
所得稅兩稅合一從長期看,不會對吸引外資有大的影響。我們應正確看待引進外資的數量和增長比例的變化。
(1)從短期看,所得稅兩稅合一初期,引進外資的數量有所下降,是正常的。
(2)從長期來看,引進外資的數量會增加。因為中國有廣大的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資地之一;統一稅制是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的統一,有利于公平稅負,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消除稅收歧視,促進競爭。
(3)引資質量會提高。引進外資不能只看數量,不看質量。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較多的是注重引進外資的數量,而今天國家強調的是在穩定數量和適當增長的同時,提高質量。強調多引進規模大、技術含量高、無污染的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有利于促進競爭,必然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
結束語
雖然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通過,但統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絕不是簡單的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的過程,是我國逐步與世界接軌的法制改革進程的重要一步,需要與財政體制相協調,與其他稅種相協調。只要不斷的完善各種配套措施,才能兩稅合一后對我國經濟造成的沖擊降到最低,才能確保我國經濟平穩快速發展。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因此稅法不斷完善以跟上發展的步伐。隨著稅法的日趨完善,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不斷增強,納稅籌劃已經被大眾熟知并運用,成為納稅理財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負擔,所得稅籌劃成為企業研究的重點之一。
一、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采取恰當的納稅籌劃方法,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調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內,以達到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減少經濟損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不受到稅收法規的制約與影響,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可以熟悉和掌握經營相關的稅收法規,通過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共同努力,從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預測與決策,到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相互配合,從而最大可能地減少稅收風險,獲取最大的稅后利益。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與偷稅漏稅不同,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利潤形成前的扣除項目,是一個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聯系最緊密的直接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由于難以轉嫁,相對而言稅負較重,而且由于稅負彈性大,可籌劃空間大,故成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考慮的重要稅種。 所得稅籌劃是否得當,對企業的經營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1.明確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的不同之處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科學地劃定了納稅人,其中包括企業和獲取收入的經濟組織。新稅法的最大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為 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對老企業規定一個五年的過渡期。
稅率的降低主要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組織的競爭力以及周邊國家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在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方面,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各項支出的扣除政策實施了規范統一,對企業實際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鑒于以往的優惠政策并不能激勵企業的發展反而抑制了企業的進步這一點,新稅法采取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樣就能夠執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扶持一些相關產業的發展,對公益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因為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新稅法除了扣除比例發生變化外,稅基也發生了變化。同時,新稅法降低了企業不合理逃稅的幾率,起到了反避稅條款的作用。
2.了解進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業稅收資料,以備參考。包括整理最新頒布的稅收法規資料、會計準則和法規資料、以及政府經濟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包括向納稅人提供的稅收內容和企業參考的內容,如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稅收的計算,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變動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確定和落實稅收籌劃方案,保證該方案能給企業帶來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預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稅籌劃的顯著特點是事先謀劃、設計、安排。企業應在會計事項或交易出現之前,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所得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以謀求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應納稅事實發生后利用會計手 段“逃稅”。
4.重視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按新稅法規定,一些老企業享有過渡期待遇, 老企業可以按原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辦法繼續享受尚未用完的優惠,即受減免稅收優惠的企業,2008年1月1日后繼續享受剩余的優惠期。但是免稅期均在2008年開始計算,稅收優惠不得超過2012年。在利用過渡期籌劃時應注意, 新稅法規定過渡期優惠僅適用于那些在新稅法頒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準設立的時間點。
5.正確認識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廢除了原來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全面采用當前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與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會計期末核定各資產、負債項目的暫時性差異并以適應稅率計量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費用,再加上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便構成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可見,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這種方法所貫徹的是通過計算暫時性差異來全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將每一會計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變化確認為收益,無疑會對稅收意義上的所得產生影響,而且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因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業務增加的暫時性差異會越來越多,對稅收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三、結束語
納稅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和經濟組織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但同時由于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也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因此,企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把握好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制定好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爭取把稅務負擔降到最低,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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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人 納稅籌劃 稅收負擔
稅收是國家的根本,是國家貫徹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本質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國家稅收的保障顯得十分重要。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不僅是國家稅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籌劃研究,就是在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業成本節約的重要策略。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企業納稅依據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何有效地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地利用籌劃實現企業成本的節約是現階段企業納稅工作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指納稅人或者企業,在遵循現有稅法法規條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頒布的各種優惠政策中,尋找有利于企業納稅成本節省的利用依據。以便使得企業在日常經營,理財和投資等活動方面,充分的做好納稅前的準備,對所有的納稅活動做好事先的安排,從而在保障國家稅收足額繳納的前提下,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切實、合法的保障。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納稅籌劃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
現階段,我國納稅籌劃工作尚未在國內得到普及,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還未真正地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許多企業在對待納稅籌劃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經常將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逃稅等同起來。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講,片面的將納稅籌劃工作當成一種違法行為,作為侵吞國家稅收財產的惡行。在理論方面,由于理論研究投入的不足,導致我國納稅籌劃理論基礎較為薄弱。總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極大地限制了納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納稅籌劃專業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業的重要寶貴資源,是有效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匱乏,將極大地限制納稅籌劃工作的績效。稅收籌劃工作作為一種財務優化活動,從戰略的層面上來講,需要在事前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否則將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無法彌補。作為納稅籌劃工作的具體踐行者,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綜合素質,需要具備多學科知識的積累和儲備,不僅應當熟練的掌握財務會計的各種理論和操作技能,同時還需要對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化有一個敏銳的感知能力。而現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稅收籌劃工作人才培養的部門和機構,沒有專業的稅收籌劃師和精算師隊伍服務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極為不利。
3、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稅收制度是規范納稅人和納稅主體的重要法律法規體系,是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良性發展的重要機制。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減少稅賦對企業發展的壓力,而國家稅法向增值稅等間接稅種的偏斜,使得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種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對偏低,使得納稅人的納稅操作范圍變小。加之我國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較低,處罰力度較小等問題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員征管意識的薄弱,我國稅收的保障工作將變的十分困難。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對策
1、基于企業組織形式視角下的所得稅籌劃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前者的責任大于后者,企業可以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和市場風險等因素后進行合理的組織形式選擇。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分公司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獨立法人才能成為納稅單位。
2、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對稅法的有關優惠事宜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將會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但考慮到某些地區過渡階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資的過程中,這些特定地區的過渡事實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國稅法具有產業發展導向作用,國家對于那些需要重點開發和扶持的行業領域做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行業,農林牧漁行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行業以及節能減排和環保行業等,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可以向這些產業傾斜。投資方式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額的影響較為巨大。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利息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紅利,股息等權益性收入發放方式進行擴大化處理,充分利用權益性分紅免稅的優惠,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實施納稅籌劃
職工福利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企業職工福利費用在企業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稅額也會較多。因此,企業應當充分了解新企業所得稅中關于職工薪酬福利的規定,以便利用規定,做出有利的納稅籌劃工作。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酬,14%以內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2.5%的教育經費以及不超過的工會經費以及不超過2%的公會經費,準予稅前扣除。
切實的利用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稅收抵扣規定,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新企業所得稅種規定,廣告費中不超過當期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全額抵扣,超過的部分則可以記為遞延納稅資產,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對于招待費用,新稅法區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過費用本身60%的費用部分選擇較低者作為抵扣的計稅依據。
4、充分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中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壞賬準備的提取是企業會計踐行謹慎性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會計制度中“減值準備”當中唯一的一個能夠依照稅前條件和標準進行列支的特殊項目,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比較容易忽略的項目和內容,一般來講,企業在針對壞賬準備提取項目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重點注意兩者在計提壞賬準備的過程中范圍有所不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規定,除去應收賬款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以外,其它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對于預付賬款等應收項目,如若出現無法全額收回的證據,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在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含了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但在稅法中規定,能夠用于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能切僅能為納稅人因商品銷售,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而未收款項,包含了應收票據,因此,稅法準予抵扣的范圍要比會計制度多一個應收票據,少一個其它應收款,這方面企業可以加以利用。
四、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策略
1、加大宣傳力度推動納稅籌劃推廣
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確認識,企業應當重視納稅籌劃工作的宣傳,明確界定納稅籌劃與不法納稅行為之間的區別,讓員工和社會真正的認識到納稅籌劃工作室企業的正當權益,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改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確觀念。
2、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經營面臨的外部條件越來越復雜,企業納稅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也必然會千奇百怪。因此,為了更好地確保企業的納稅績效,確保最佳的納稅處理策略,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通過機構的職業化工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持續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專門納稅籌劃研究機構的建立,有利于幫助企業培養專門的稅收籌劃人才,從而有效的緩解我國稅收籌劃人才匱乏以及理論研究薄弱的問題。
3、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完善企業所得稅法法律體系
稅法法律體系是有效規范納稅人,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一個相對成熟且完善的納稅法律法規體系,能夠顯著的降低偷稅、漏稅和逃稅的數量,減少國家稅收損失,從而加快我國稅收基本法制發展的進程。另一方面,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還需要,對現行稅法中不公平、不科學以及不清晰明確的環節及部分進行改進,不斷提高納稅人納稅的意識,加大違法懲罰力度,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駕馭能力,從而有效的確保我國稅收活動依法進行。
五、結語
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企業應當在納稅的過程中,制定細致的納稅籌劃準則和管理細則,并在技術上為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臺,明確納稅籌劃工作的價值觀和作用,使得納稅籌劃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為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國家稅賦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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