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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及市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輸送、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城市排水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市排水管理部門、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排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建設、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等項資金的投入。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與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務、園林、氣象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區防汛,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九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遵循雨污分流、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的原則。
第十條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預留泵站、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綜合交通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準。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施工質量進行監管,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排水管理部門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向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后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科研、洗浴、賓館酒店、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排水專用檢測井。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由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 因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符合第二十三條(二)、(三)、(五)項規定的,給予核發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可延續5年。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重點排水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戶每年不少于一次。
對檢查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對檢查不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量、水質監測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規定內容、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其他違反城市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并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情況,確定重點排水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排水戶的監測數據與排水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與維修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納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前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護單位;
(六)工程施工范圍內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自進場開工之日起即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在工程質保期內,因工程質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發生責任事故,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搶修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公安、道路、園林、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因搶修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要占用、處置道路或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處置,搶修完工后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和搶修作業時,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五章 排水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水平安全防護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三米、壓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邊緣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邊緣以外十米;
(四)排水檢查井、雨水井邊緣以外三米;
(五)排水河(渠)兩岸各十米以內(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腳為準,無河堤的以護岸上坡腳為準,既無河堤又無護岸的以天然河岸線為準)。
垂直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及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在防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運輸等可能影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核,由排水專業隊伍實施,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改造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臨時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穿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四)移動、導改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其他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損毀、盜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糞便、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拋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加壓排水或占壓、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截流、改變排水流向;
(六)其他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已經驗收合格并移交給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排水管道、溝渠和泵站及其附屬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轉運和最終處置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系統的作用1、從環境保護方面講,排水工程有保護和改善環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條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
2、從衛生上講,排水工程的興建對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遠的意義。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環保、工商、衛生、住建、城管、國土、公安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環保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廢氣、污水等污染治理設施或防治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責排污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衛生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衛生防護措施執行情況及設施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縣工商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所、范圍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工商營業執照的頒發管理。
縣住建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場地進行規劃和指導,對經營餐飲業的房屋出租情況進行登記或備案,負責餐飲經營業區域市政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城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環衛措施、“門前三包”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者的消防設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國土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經營場地土地權屬性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合理規劃餐飲業的經營場地。縣城改造和開發應當按照城市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充分考慮餐飲業布局的合理性,逐步規劃和建設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新開發允許用于經營餐飲業的建筑物應當設計建造餐飲業油煙排放專用井道、污水管道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五條新辦餐飲業的選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符合縣城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
(二)已經配套建設收集油煙、異味的專用廢氣排放井道裝置;
(三)已經配套建設專用污水管道,產生的污水能接入城市排污管網,或能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餐飲業經營場所邊界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應大于9米。
第六條未配套建設專用排煙井道和污水管道等設施的居民住宅樓下(內)、商業住宅樓下(內)等具有居住性質的建筑物內禁止開辦餐飲業。
第七條開辦餐飲業應按照下列程序依法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一)在縣住建部門開具該經營場所已規劃配套建設餐飲業專用排煙井道、污水收集管道的證明文件。
(二)在縣環保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三)在縣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四)在縣衛生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五)在縣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項目的經營者,在項目建設或籌建前,必須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縣環保部門申報,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
縣環保部門在審批餐飲業環評手續時,擬開辦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環保部門提供由縣住建部門開具該經營場所已規劃配套建設餐飲業專用排煙井道、污水收集管道的證明文件。在環境敏感區開辦餐飲業,餐飲業經營者還要書面征求經營場所周邊水平間距9米內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選址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的餐飲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第九條新辦餐飲業必須堅持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產經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油煙和污水收集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投入試營業。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縣環保部門申請環保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排污許可證》,準予正式營業。
變更登記或換證時,應當提交經縣環保部門審批的變更申報登記及審驗同意意見。
第十條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油煙收集和處理裝置設施,將油煙收集處理后全部排入專用煙道,且排放的油煙應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禁止油煙無規則排放和利用城鎮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二)采用先進的燃燒設備及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禁止建設使用燃煤鍋爐;
(三)采用燃油、燃氣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燃燒;禁止原煤散燒;
(四)建設配套的污水收集管道設施,污水管道設施必須封閉嚴密。廢水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收集系統;禁止將餐飲污水直排城市道路、空地和排入雨水管網;
(五)履行好“門前三包”職責,搞好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護好“門前三包”范圍內的綠化苗木。餐飲垃圾等固體廢物處置應按縣城管部門的要求傾倒至指定的場地、設施或直接按時送入垃圾收集車,嚴禁將餐飲垃圾傾倒入居民樓垃圾箱(池)和公共垃圾筒;禁止在綠化帶內傾倒污水、亂丟亂放垃圾。
第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二條現有位于居民樓和商住樓下的餐飲業經營者應按本規定要求逐步進行整改,工商營業執照到期后轉產其他行業,在房屋租賃期滿不得展期轉租繼續經營餐飲業。
餐飲業經營者在轉產前的經營期內,應加強油煙排放設施和污水收集設施的管理,定時清理排煙管道收集的油污,定期維護疏通污水管道,維護居民樓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遵守居民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對于在居民樓、商住樓下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業經營者,由縣工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新開辦的餐飲項目未經縣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建設的,縣衛生部門不得頒發相關證照,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工商營業執照;縣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之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投入營業的,由縣環保、衛生、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新開辦的餐飲項目未經縣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縣環保部門不得頒發排污許可證,縣衛生部門不得年審餐飲服務許可證,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年審工商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環保驗收條件的餐飲業經營者,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期改正的,縣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處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破壞市政設施或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處罰;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縣住建部門依照市政管理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處罰;對亂潑亂倒污水,將污水直排城市道路和空地,影響市容的,由縣城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影響市容環境的,由縣城管部門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拒不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縣人民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造成污染危害的餐飲業經營者,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餐飲行業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按照《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石家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及市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輸送、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城市排水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市排水管理部門、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排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建設、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等項資金的投入。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與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務、園林、氣象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區防汛,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九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遵循雨污分流、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的原則。
第十條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預留泵站、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綜合交通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準。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施工質量進行監管,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排水管理部門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向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后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科研、洗浴、賓館酒店、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排水專用檢測井。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由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 因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符合第二十三條(二)、(三)、(五)項規定的,給予核發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可延續5年。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重點排水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戶每年不少于一次。
對檢查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對檢查不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量、水質監測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規定內容、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其他違反城市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并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情況,確定重點排水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排水戶的監測數據與排水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與維修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納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前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護單位;
(六)工程施工范圍內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自進場開工之日起即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在工程質保期內,因工程質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發生責任事故,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搶修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公安、道路、園林、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因搶修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要占用、處置道路或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處置,搶修完工后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和搶修作業時,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五章 排水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水平安全防護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三米、壓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邊緣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邊緣以外十米;
(四)排水檢查井、雨水井邊緣以外三米;
(五)排水河(渠)兩岸各十米以內(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腳為準,無河堤的以護岸上坡腳為準,既無河堤又無護岸的以天然河岸線為準)。
垂直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及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在防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運輸等可能影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核,由排水專業隊伍實施,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改造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臨時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穿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四)移動、導改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其他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損毀、盜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糞便、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拋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加壓排水或占壓、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截流、改變排水流向;
(六)其他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已經驗收合格并移交給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排水管道、溝渠和泵站及其附屬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轉運和最終處置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排水管理部門。
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在汛期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排水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排水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排水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
第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依法對排水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
經排查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保部門。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許可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排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
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印制。
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門參照印制。
第二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網的保護,切實加強道路開挖管理,規范城鄉管網同步敷設,減少城鄉道路重復開挖及管網的無序施工和相互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市城市管網規劃管理辦法》以及《市城市道路開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城鄉道路開挖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規范道路開挖行為
1、凡在鎮規劃區域內的所有道路(包括鎮區主次干道、街巷、里弄)開挖行為,必須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預報登記備案,施工前須經審核批準,且按規定繳納足額的道路開挖賠(補)償款及工程恢復質量保證金后方可施工。
2、凡新建項目和新建建道路等的規劃建設應按《市城市管網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特別是必須嚴格實施雨污水分離,且建成后5年內不得開挖;改建、大修道路3年內不得開挖。不符合該要求的,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同意項目開工建設。
3、重大節慶期間不得隨意開挖路面,鬧市區、學校門口等重點地區白天不得開挖路面。
4、原則上正常的道路開挖施工應于每年1月和7月初進行申報,以便統一組織協調施工。因臨時搶修、搶險工程需要開挖路面的,也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進行審批,并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二、規范道路開挖審批
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凡單位及個人涉及路面開挖項目的預審和施工審批,實行先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和負責人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予以上報。凡需開工的項目,建設或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按本通知要求填報《鎮道口管線入地開挖審批表》(見附表),并提供施工圖、施工計劃、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或會議紀要,經鎮各平臺綠化管理部門及污水處理廠、交警中隊、城管大隊、交通運輸、建管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道路開挖施工審批手續,按建計135號文件向鎮交通運輸部門和建設管理中心繳納開挖賠(補)償款及工程恢復質量保證金,以交款憑證經所屬平臺領導和鎮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城管大隊及建管中心的現場監督和質量監管。
三、規范道路開挖施工
1、被批準的建設單位應嚴格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批要求在規定的地段和時間內組織施工,一律不得擅自施工。
2、施工單位施工時應做到,⑴必須按要求做好施工場地的安全維護、掛牌施工等工作,其廢土建材等必須日挖(用)日清,不得占用路肩等。⑵整個施工過程要主動服從各平臺工程建設部門的現場管理,特別是對隱蔽工程的每一道工序,要有建設單位質量監管人員現場監管,并簽字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⑶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涉及其他市政設施或管線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所屬平臺的建設管理部門和鎮建設管理中心報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查看,聯合確定施工或保護方案后再施工。
3、施工結束后應按要求恢復原狀,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項目竣工驗收證明書,一式三份,經審批單位聯合驗收合格,簽發項目竣工驗收證明書后方可退取工程恢復質量保證金。否則,可根據工程完成及質量狀況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
四、規范道路開挖監管
1、為了嚴格控制無序施工,凡全鎮區域內的污水管網開挖由污水處理廠統一負責協調,雨水管網道路開挖由建管中心統一負責協調,其他管線的開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并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預先登記,并在施工前辦理審批手續。
2、凡全鎮區域內的所有道路開挖行為,包括平臺、村(社區)、企業等部門的道路開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律由所在地城管部門按照《鎮道口管線入地開挖審批表》批準的內容進行現場施工巡查監管。發現無審批手續施工等應立即制止,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凡城管工作人員檢查監管失責造成后果的,將追究監管中隊負責人及巡查分工人員的責任。
3、對擅自開挖道路或破壞其他市政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除了承擔恢復功能所需成本費用外,城管部門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省公路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予5000—50000元的罰款。因違反施工破壞其他市政及軍事等設施的,造成重大影響和后果的,相關部門要依法追究施工單位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關鍵詞:城市排水管網、規劃、設計、施工、執法、管理
中圖分類號: S276.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市排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發展的重要載體,它對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改善城市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繁榮發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是對城市排水管網、溝渠、構筑物(收水井、檢查井、出水口、泵站、處理廠等)進行合理、有序的規劃、建設、管理有效控制的過程。為了理順建設與管理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城市排水設施功能,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暢通,保證雨污水管道的完好,減少城市道路積水現象,發揮城市排水設施功能,回顧多年來排水工程管理實踐,淺談一下幾點體會:
城市排水規劃、設計、施工方面
(1)市政排水管網的規劃作為城市規劃的一部分,其在城市排水領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規劃設施藍圖一經實施,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難以改變,其影響是極為深遠長久的,因此排水管網的規劃工作中宜有遠期超前意識,統籌安排,克服短期行為。實現污水“全回收、全處理、全利用“和雨水資源有效利用。
(2)科學設計管道工程 城市排水管道的設計是否科學,是否考慮周全,對其排水效能有很大影響。所以,應當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衛生要求、原有排水設施、水質和水量、地形、氣候和污水利用等條件綜合考慮進行設計。比如,認真考慮城市排水管網所處地段的地質條件。實踐證明,排水管道在設計前對管道沿線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常因時間倉促而不夠深入,這樣易導致特殊地質條件(如淤泥、流砂、涌水)地段缺乏詳細設計,特殊地質條件地段管道往往需要基礎加固、接口特殊處理等措施。但由于缺少相應的詳細設計,施工單位為趕工期就可能采取簡單的技術措施處理;由于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狀況不明,施工人員無法作出相應的施工方案,遇到強涌水、強流砂、塌方等情況往往準備不足,不能保證施工質量。 第二,設計前摸清地下設施埋設情況,必要時做好地下物探工作。城市道路下各種不同功能的管線很多,錯綜復雜。根據管道埋設深度,地下管線的安排順序。如何合理安排管線是一項很復雜的問題,各類管線在平面或立面上經常發生沖突,如果沒有摸清地下設施的埋設情況,施工過程中將經常遇到障礙物,有時管道走向、坡度、高程很難重新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已采用“倒虹吸”處理,甚至有時障礙物與檢查井交叉,倒虹吸不僅容易使管道堵塞,而且使輸水能力大為降低,管道達不到設計排水能力。 第三,多采用先進新型管材,改善水力運行條件。傳統的排水管道多采用混凝土管,雖然價格低廉,但是管體自重大、施工難度大。如能采用新型管材,如硬聚氯乙烯波紋管(UPVC管)、HDPE纏繞管等則可以大大改善水力運行條件。UPVC管、HDPE纏繞管盡管價格貴些,但是重量輕、施工簡單,能很好滿足工程質量要求。
(3)施工過程是把設計成果轉化為產品的過程,排水管道工程大多數工序是隱蔽工程,如施工質量管理不嚴,存在“完工了事”的馬虎思想,將留下巨大隱患。目前,排水管理部門應建設一個完整、系統的工程監管體系,實現工程施工過程的全過程、全方位的跟蹤。在排水管網的施工過程中應做好每道施工工序,以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從而保證管網達到設計排水能力,具有良好的排水效能。因此,必須強化施工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首先,完善施工隊伍內部質量管理,健全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企業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施工隊伍要有質檢員,從上到下形成質量控制網絡,健全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第二,盡量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提高施工管理水平。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不僅可以加快工期,而且更能保證工程質量,為管網以后充分發揮排水效能打下堅實的基礎。
水質監測資料表明,洛陽市地下水水質良好,無色、無臭、無異味、無肉眼可見物,清澈、透明、低渾濁。從開展全分析的37項按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及《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對地下水、地表水水源進行評價,地下水水質只有少數部分項目超標,水質綜合合格率歷年達90%以上;而地表水水質較差,伊河、洛河、澗河三條河流均受到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污染,地表水水質綜合合格率低于同期地下水水質綜合合格率。四2013年城市節水和地下水管理工作規劃洛陽市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方案,關鍵是制定有效的、科學合理的、具有可持續發展水資源合理配置的開采方案。
根據目前現狀,初步提出以下方案:1.根據歷年地下水觀測資料看,洛陽市沒有出現降落漏斗,但在洛陽南以農科所為中心和白馬寺水源地有漏斗發展趨勢。2013年應考慮對該區調整開采量或停用部分水井,增加陸渾水庫引水工程的供水量,減少該區地下水的開采強度,達到既滿足城市工業、居民生活用水的需求,又有效控制局部地段地下水水位下降的目的。2.自1994年以來,洛陽市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監測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大,地下水開采強度的地段變化,致使地下水的逕流狀態發生了改變,雖逐年對觀測網絡進行調整,但還不盡合理,在新的一年里要進一步優化監測網絡,盡快落實安裝地下水動態監測遠程控制系統,更準確掌握洛陽市地下水位和水質變化情況,使監測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3.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每年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全國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和河南省節約用水宣傳月等活動,積極組織開展廣泛深入的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對浪費水、破壞水質行為舉報,公開曝光,大力宣傳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的好辦法,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向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進行水形勢和節約用水的宣傳,宣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用水量最終只能限制在可開發利用的有限的資源范圍內的觀點,宣傳節約用水的基本知識,提高節水意識和自覺性,更新水的觀念,樹立水資源有限,水資源危機的意識。4.我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洛陽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洛陽市節約用水條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為我市水資源管理和節水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應當盡快建立健全符合洛陽市市情的科學的水資源管理、城市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5.建立《水資源自動監測及業務綜合管理軟件系統工程》,提高管理水平。節水信息可以使節水實現自動化、科學化、規范化,目前洛陽節水管理工作中計算機管理水平還不高,今后應加強這方面的建設。要在掌握大量節水管理數據的基礎上,對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并能形成各種統計報表,要能利用計算機模擬各種情況下的水量、水位和水質情況;能根據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水資源的供需關系等。6.加強有關節水管理和地下水管理的科研工作。《污水資源化研究及規劃》已被省確定為2004年攻關項目,2007年完成科研(試驗)及規劃工作,通過了專家評審。要加強研究開發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的處理和回用新技術,挖掘廢水的再生資源,開辟節水新途徑,要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內容包括中長期供水,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要研究如何合理分配和調度洛陽市現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使有限的水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用;組織好節水器具的科研和設計工作,不斷推出節水效益好,使用方便,價廉耐用的新產品;研究推廣農業用水的節水新技術,研究工業、生活節水的適用技術等。
本文作者:沈嘉王素珍張咪娜董斐工作單位:洛陽市計劃節約用水辦公室
關鍵詞:管道隨橋敷設 管道過河 合法性可行性
1城市污水管道隨橋敷設現狀
目前,在各大城市污水管道隨橋敷設的情況較少,只有在局部城市有污水管道隨橋敷設,其是否通過行政審批未知。對于污水管道隨橋敷設出現過以下幾種情況:
(1)作為個案,一些重要的污水管道由市一級領導特批允許隨橋敷設;但一般過河污水管道則由于主管部門不同意,無法隨橋敷設;
(2)某些城市,主管部門領導拍板,污水管道允許隨橋敷設,實行一段時間以后,主管部門換領導了,污水管道隨橋敷設在報審基建項目時又變得不可行了;
(3)由于配合新建橋梁敷設污水管道受阻,且有些地方受地形限制又無法找到其它的過河方式,業主單位便自行在橋梁上打支架,污水管道沿支架過河。
由于《城市橋梁設計準則》CJJ11-1993中該條為強規,橋梁設計師肯定是不配合,即使主管部門領導拍板勉強允許城市污水管道隨橋敷設,由于橋梁專業與排水專業配合渠道不通暢,易導致污水管道在很苛刻的條件下隨橋過河,而如主管部門不點頭,業主單位采取在橋梁上自行打支架的方式過河則更可能使橋梁本體產生安全隱患。
因此,關于城市污水管道隨橋敷設的合法性解析值得探討。
2污水管道過江、河的通用方式
一般污水管道過江、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案:
方案一:倒虹管過河
一般對于地形高差不大的過河方式主要采用倒虹管過河,根據《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通過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兩條。污水管道倒虹吸如下圖所示:
該方案優點:對規范不產生沖突,不影響外界美觀。
該方案缺點:實施難度大;維護檢修困難、工程造價較大。
方案二:架設獨立管橋
污水管道過河還有一種方式是單獨架設管橋,架設管橋過河方案如下圖所示。
該方案優點:對規范不產生沖突、維護檢修相對容易。
該方案缺點:實施難度大;影響外界美觀、工程造價大、可能對行洪、行航有影響。
通用方法為污水管道過橋的常規方式,但有些地區使用該方式不太適合,如深峽谷地帶,隨橋敷設的方案值得探討。
3規范、法令、政策依據
(1)橋梁規范依據
《城市橋梁設計準則》CJJ11-1993第2.0.10條規定:
“不得在橋上敷設污水管、煤氣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蝕性的液、氣體管。如條件許可,允許在橋上敷設電訊電纜、熱力管、自來水管、電壓不高于10kV配電電纜,但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第3.3.6條規定:
嚴禁天然氣輸送管道、輸油管道利用公路橋梁跨越河流[3] 。
(2)《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對污水管道過橋沒有要求[1]。
(3)國務院有關隨橋敷設管道工程的法令
自1996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98號令《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條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線[4] 。
該法令對污水管道隨橋架設未提要求。
(4)某市地方標準
某市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程中5.2條:城市橋梁養護的基本要求。
5.2.7 禁止在城市橋梁上架設10kV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及壓力在0.4MPa以上的易燃易爆管線。
該標準對污水管道隨橋架設未提要求。
4污水管道隨橋敷設的可行性分析
通過以上規范、法令和標準可知,除了《城市橋梁設計準則》CJJ11-1993第2.0.10條規定外,對污水管道過橋并沒有強制要求。
在《城市橋梁設計準則》2.0.10的條文說明中解釋為:“一般過橋電力電纜在人行道下面通過,由于空間狹小,不能采用大口徑的防護措施,只能采用小管道效果不十分好的防護措施,故限在10KV以內。燃氣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氣體或腐蝕性液體、氣體管線若在橋上通過,一旦發生事故,將會產生嚴重后果。橋梁設有伸縮縫,行車時橋梁有振動,上述過橋管線難以保證長期嚴密不漏。上海橋上的燃氣管在1976年曾因漏氣接觸到橋下航船的明火而發生燃燒,不光橋梁本身受損,并燒毀敷設在橋上的電纜,造成附近大片工業區的工業企業突然停電、停產,損失嚴重。污水管道若在橋上發生泄漏,則將產生環境污染,并影響市容。”[2]
根據該條文分析,只要在設計過程中對污水管道泄漏做充分的研究,對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做出可行措施,應該是可以隨橋敷設的。
污水管道隨橋敷設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新材料和新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目前在排水系統中涌現了眾多的新材料和新技術,隨橋敷設管網可考慮采用新型塑料排水管材,檢查井可采用塑料檢查井,這樣避免了防腐問題和減輕了其重量。
考慮到污水在管道中可能產生沼氣,沼氣為易燃易爆物質,在設計污水管道入橋前考慮了以下方式避免大量沼氣在過橋污水管道中堆積。
在污水管道入橋前設置一個跌水井、兩個沉泥井,這三個井均設置通氣管道排出沼氣,設置兩個沉泥井的目的避免污泥和大量的渣滓進入橋段污水管道內。在出橋處,污水管道上設置一個跌水井,避免下游污水因淤積后倒灌入橋段污水管道內。
通過采取以上方式基本能保證污水在過橋段的順利流淌,也避免了因淤積進行清通困難的問題。
只要采取以上措施,筆者認為在橋上敷設污水管道應該是可行的。
5 結論及建議
5.1結論
只要采取安全的保護措施,筆者認為在橋上敷設污水管道應該是可行的。。
5.2 建議
盡早修訂出版《橋梁設計準則》CJJ11-1993(2004年版)或(2005年版),將城市污水管道隨橋敷設有關條款,徹底解除各地主管部門和橋梁設計單位的疑慮,只有這樣才能將隨橋敷設城市污水管道工程納入規范的建設軌道,并相應建立規范的安全管理體制。
【關鍵詞】環境保護;工地揚塵;商品砂漿;廢物處理
有人形象的說,現在的中國就是一個大工地。的確,在舉國大興土木,進行施工建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揚塵、建筑垃圾、污水以及噪音等污染環境,而現場的環保工作不僅僅影響到施工現場內部,還影響到周邊環境。由于周邊環境對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要求極高,為保證一個良好的環境,按環境管理標準,分析施工現場影響環境的因素,從而制定有效的環保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一般而言,在建筑施工中,各方僅重視工程本身的進度、質量、投資,而對施工現場的管理重視不夠,導致施工現場以“臟、亂、差”為主要特征,如不設圍擋、垃圾亂堆亂倒、污水橫流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施工現場應該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布置整齊有序。文明施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施工人員必須重視其自身的安全以及生產的條件和環境,重視施工現場對城市、社會的影響。因此,在現代化建設中應把環保施工列為重要內容之一。
施工現場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危害,揚塵成為最嚴重的污染物。今年各大城市均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工地揚塵“貢獻最大”。 建筑材料如散裝水泥、白灰、粉煤灰、砂子、黃土、玻璃纖維等多是粉狀、片狀、顆粒狀物質極易飛揚。比起其他空氣污染物,公眾對揚塵的感受更為直接,建筑工地是造成揚塵的主要原因。可吸入顆粒物(PM10)一直是空氣的首要污染物,揚塵在空氣污染中占據了不可忽視的分量。如果所有工地都綠色施工,大氣質量就會發生一些改變。而噪聲污染則幾乎貫穿施工的全過程,如基礎施工中的打樁工程,主體施工中的塔吊、電鋸、攪拌機、振搗捧、電焊機、鉆孔機等各類建筑機械發生的噪音均大幅超標,以砼攪拌機、振搗棒為例分別為1.5kdB,3kdB.據統計建筑施工噪聲占綜合城市噪聲源的8%以上,近年來擾民現象頻繁發生,造成不少糾紛及投訴。同時,施工現場也產生大量的廢水、廢渣,處理和排放問題一直讓人困擾。影響居民的生活環境和人身安全的大量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攜帶泥土的車輛,裝置散體、流體材料的施工車輛極易污染市政道路,尤其是施工噪聲和夜間施工更會影響居民休息,干擾居民的生活環境。
解決施工現場的環境問題,必須有良好的施工環境保護措施。政府部門也出臺了不少相關政策。如在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的各種規范法令等等。但徹底解決施工的環境問題需從外部環境和內部改變同時進行。加強現場管理措施、增強環保意識。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培訓教育,學習國家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環保素質。開展文明施工,加強現場管理。各類污染源的形成與現場管理有直接關系。質量管理跟不上,會造成返工而產生返工廢棄物。材料管理混亂,會造成砂石亂堆亂放,粉塵飛揚。勞力管理不善,則更會造成現場混亂,廢棄物、排泄物無法控制等等。所以要高度重視,下大氣力來抓。國家已在部分城市采用強制執行商品砂漿,以控制現場的水泥用量。加大對建筑工程的監管力度,完善粉塵監測和治理標準,施工單位應使用防塵設備及環保材料,認真執行防止粉塵污染的防治措施。制定灑水降塵制度,配備灑水設備設專人負責現場灑水降塵和清理浮土。施工現場應結合設計中的永久道路布置施工道路,道路基層做法按設計要求執行,面層可采用礁渣、細石瀝青或混凝土以減少道路揚塵。車輛運輸工程土方、建筑渣土或其他散裝材料不得超過槽幫上沿。出現場前,應將車輛槽幫和車輪沖洗干凈,防止帶泥土的運輸車輛駛出現場和遺撒渣土在路途中。現場須設置沉淀池,排放的廢水要在沉淀池內經兩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線或回收用于灑水降塵,未經處理的泥漿水,嚴禁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線和河流。施工現場臨時食堂的污水要設置簡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掏油。施工現場應遵照《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90)制定相應的降噪制度和措施。對于產生大揚塵、強噪聲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和制作作業應放在工廠、車間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制作及施工。
采用科學環保措施,推行建筑業新技術。如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漿及集中攪拌站應用技術,輸送泵輸送至工作面,可以大幅度減少現場砂石、水泥用地及拌制機械,消除粉塵與噪聲污染,減少施工用水。建筑節能技術,使用新型節能墻體改濕作業為干作業,減少了用水量, 自然減輕了現場水污染。建筑防水工程新技術,采用石油瀝青油氈以外的新型防水材料和新的施工方法鋪設防水層,改熱作業為冷作業。應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管理水平及工程質量,加快施工進度,產生施工環保效益。
結束語:保護好施工現場的環境需做好文明安全施工,不僅節約建設資源,使環保意識深入人心,還可以減少施工成本支出,提供良好的環境。在改善施工環保方面,最根本的就是學習國外先進的建筑環保理念,將環保深化為一種意識、一份責任,貫徹到具體的行動中。同時改進施工技術,學習先進的建造工藝及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可以相信,隨著環保意識深入人心,我們必定可以走上一條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協同發展的科學道路。
參考文獻:
[1] 黃榮雅.淺談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工地的環境保護措施.
[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