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的因素8篇

時間:2023-10-15 15: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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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的因素

篇1

關鍵詞:神經內科;住院患者;感染;影響因素

神經內科涉及多種疾病,其中以腦梗死和腦出血最為常見[1],人群發病率較高,病情較其他疾病更為嚴重,還容易誘發其他基礎疾病。部分神經內科患者還會出現意識障礙,由此引發各類感染,對患者造成的影響較為惡劣。因此,神經內科感染的控制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這就需要明確神經內科住院患者容易受到感染的因素,并及時將這些感染因素排除,降低患者感染幾率,提高神經內科疾病治愈率。本文采用回顧性調查的方法,調查了新疆某武警醫院640例神經內科住院患者,并對發生感染的58例患者進行了詳細分析,明確了影響神經內科患者感染的幾大因素,并就這些因素提出了具體的預防措施,能夠為日后神經內科患者感染的預防提供較為可靠的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次調查屬于回顧性調查,主要選取了2012年1月~2013年12月來我院就診的640例神經內科住院患者為調查對象。其中男340例,女300例,年齡在45~76歲。

1.2方法 為了準確判斷神經內科住院患者的感染情況,本次調查選用醫院專業的感染醫生,依據《醫院感染診斷標準》,通過觀察患者的臨床癥狀并采取其他輔助措施對患者進行感染分析。

2 結果

2.1調查對象感染狀況 本次調查當中,共有58例神經內科患者出現不同程度的感染,感染發生率為9.1%,見表1。

2.2不同年齡患者與感染的關系 從患者感染與年齡的關系來看,本次調查的患者當中,年齡不超過50歲患者的感染例數為7例,感染率為12.1%;年齡在50~60歲患者的感染例數位13例,感染率為22.4%;年齡在60歲以上患者的感染例數為38例,感染率為65.5%,見表2。

2.3住院時間與患者感染的關系 從患者住院的時間來看,住院天數為10d以內的患者感染例數為2例,感染率為3.4%;住院天數為10~30d的患者感染例數為19例,感染率為32.7%;住院天數在30d以上的患者感染例數為37例,感染率為63.9%,見表3。

3 討論

3.1神經內科患者感染的影響因素

3.1.1患者年齡對感染的影響 從調查結果可以發現,隨著年齡的增加,神經內科患者發生感染的幾率也明顯增加。原因在于,年齡越大,人體內部的T細胞數量就會減少,就會導致老年人機體免疫能力的逐漸減弱,對各類病菌、微生物的抵抗能力也會降低;老年人部分身體臟器的生理機能也會減退[2],或者因為損傷以及病理改變導致老年人抵抗力下降;許多老年人患有一些基礎疾病,增加了老年人發生感染的幾率;腦血管疾病老年人患者的下丘腦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傷,導致呼吸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等身體多個系統功能紊亂,增加了老年人患者發生感染的機會;多數老年人比較怕冷,喜歡關門關窗,導致室內空氣流通不暢,影響室內空氣質量,增加感染機會;此外,還有部分老年人的認知功能下降,且容易出現吞咽異常并導致誤吸,極易導致感染。

3.1.2住院時間對感染的影響 從住院時間與患者感染的關系來看,住院時間越長的患者越容易出現感染,同時還會增加不同感染類型的患者發生交叉感染的機會[3]。原因在于,患者的住院時間越長,接觸醫院內生活設施、醫護人員的機會越大,如果這些設施未經過嚴格的消毒工作,或者醫護人員并未按照規定的要求洗手,或對治療器械的消毒不夠充分,都會增加患者發生感染的機會;病情嚴重的患者住院時間也會延長,需要經常采取相應的治療措施[4],例如部分患者需要經常輸氧,反復進行吸痰工作,插入胃管等,這些措施都屬于侵襲性操作,操作的次數越多,就會導致患者氣管、支氣管粘膜的損壞,進而導致氣管粘膜纖毛的清除功能弱化,最終導致患者感染機會的增加。

3.2降低神經內科患者感染的措施 針對神經內科老年人患者和住院時間較長患者容易出現感染的現象,醫院應該加強對這部分患者的管理力度,采取更多的監控措施。降低神經內科老年患者感染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①治療老年人本身的基礎疾病,減少這些疾病對老年人身體的影響,改善老年患者的飲食,增強老年患者的體質,最大限度的提升這部分患者的抵抗能力;②老年患者進入醫院之后,醫院可以根據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合理使用糖皮質激素,或其他抗菌藥物;③醫院要對老年患者的生活設施、用品等嚴格消毒,醫護人員要嚴格執行無菌操作;④對于有煙癮的老年患者來講,在患者入院之后,醫護人員要幫助患者戒煙;⑤要保證老年患者病房環境的干凈、衛生,定期對空氣消毒、定期濕化,經常開窗等,減低病菌入侵機機會。對于住院時間較長的患者來講,醫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加強醫院對環境衛生的管理,減少環境因素對患者造成的影響;②在開展侵襲性操作之前,要對操作、護理人員手部進行嚴格消毒,對操作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等嚴格消毒,根據患者的癥狀護理開展各項操作,最大限度的減少侵襲性操作的次數。

總之,神經內科住院患者屬于感染多發類患者,其中年齡和住院時間對患者感染的影響最大。老年患者身體機能減弱,抵抗力下降,基礎疾病較多,容易發生感染;住院時間較長的患者疾病往往較為嚴重,治療周期較長,住院時間也比較長,需要采取更多的治療措施,增加了病菌入侵的機會。因此,醫院應該重點加強對老年患者及長時間住院患者的護理和監控,改善醫院的衛生條件、住院環境,嚴格無菌操作流程,強化對醫護人員感染知識的培訓。這樣,才能夠減少神經內科患者感染的發生,幫助患者早日康復,提升神經內疾病的治愈率。

參考文獻:

[1]李萬春,阮世望,張憲秋,等.神經內科住院患者醫院感染影響因素分析[J].山東醫藥,2009,49(5):30.

[2]江濤.神經內科住院患者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多元回歸分析[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11,21(8):1538-1539.

篇2

【關鍵詞】 經濟發展 環境污染 能源消費 環境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為充分發揮江蘇的教育、科技、人才、交通、工業、開放等資源優勢,江蘇根據中央和國務院要求,果斷實施“兩個率先”、沿江發展、創新推動等戰略,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綜合實力位居全國各省市前列。

截至2013年末,江蘇實現地區生產總值59161.75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實現產值3646.08億元,第二產業實現產值29094.02億元,第三產業實現產值26421.65億元。人均GDP達到74607元(折合12047美元),高于全國32699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實現36373.32億元,財政收入實現6568.46億元,人均實現消費26622.79億元。實際利用外資332.59億元,進出口總額5508.44億美元(其中出口3288.57億美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98元,城鄉居民人均儲蓄存款42602元。在長江三角洲地區,江蘇土地面積占比為48.7%,人口占比為50.1%,地區生產總值占比為50.0%,其中:第一產業占比65.6%,第二產業占比為52.4%,第三產業占比46.2%。

江蘇經濟在連續多年保持兩位數快速增長、綜合實力顯著增強的同時,環境污染面日益擴散,環境質量惡化日趨加劇。例如,在全國范圍內發生的十大水污染事件中,就有2件發生在江蘇境內。當前,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江蘇經濟轉型發展、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因此,本文的研究意義不言而喻。

二、文獻回顧

對環境與經濟增長較早的理論研究,始于D’Arge(1971),他在Harrod模型下分析了經濟增長與自然環境的相互影響。Forster(1972)則較早地在新古典增長模型中考慮了環境污染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他將存量污染視作生產要素納入生產函數,并假設污染的產生是由于資本的使用而導致的。在這一分析框架下,Forster(1973)進一步分析了環境污染治理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由于其效用函數中同時包含了消費與污染,并且環境污染治理需要占用資本用于生產的那部分資源,因此在最終的均衡點上,消費水平和資本水平均比新古典模型Stokey(1998)在其AK模型中,假設低收入水平時使用污染最嚴重的生產技術,這可以理解為消費的邊際效用要大于污染所帶來的負面效用。這時,經濟增長伴隨著環境惡化。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的時候,由于消費的邊際效用遞減,而污染的邊際效用卻在增加,最終使得更加清潔的生產技術獲得在經濟發展中使用。在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中,開始是環境污染不斷增加,后來由于清潔技術的大量運用使得污染逐漸減少。

孫剛(2004)在Stokey(1998)、Aghior和Howitt(1998)的分析框架下,進一步分析了環境保護對可持續發展路徑的影響。他通過模型分析認為,環境污染治理存在一個門檻效應,只有環境污染治理的邊際貢獻率足夠大,在能夠維持可持續發展。Andreoni和levinson(2001)則構建了一個更為簡單的微觀模型,發現不同特點(規模報酬)的環境污染處理技術,可能會形成不同的經濟增長和環境污染的關系。

崔寧寧等學者(2005)分析了江蘇省歷年來經濟發展與污染排放特征的關系,認為其符合EKC(環境庫茨涅曲線)理論,并且這一曲線尚未達到轉折點。吳玉萍(2002)、劉耀彬(2003)、楊凱(2003)、王宜虎(2006)等人的研究,則分別證實了北京、武漢、上海、南京等城市EKC的存在及其特征。劉應希(2005)根據廣州市18年來SO2排放量與經濟增長的相關數據,發現廣州的SO2排放量與經濟發展存在”M”型關系,它是2個單列的“倒U型”曲線。

三、江蘇環境污染現狀

“九五”以來的四個五年計劃期間,江蘇經濟在以兩位數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污染的增長速度也在加快,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統計分析數據顯示:整個“十五”期間以及“十一五”中期之前,江蘇工業廢水、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速度均呈快速增長趨勢,其中“十五”期間環境污染增長速度最快。進入“十二五”以來(2011―2013),隨著全省各地對環境污染治理強度的逐步加大,工業“三廢”排放量有所減少,但是工業煙(粉)塵排放量則出現時多時少的波動現象。

1、工業廢水排放現狀

“九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水排放量沒有逐年增長,反而呈現逐年減少的特征。2000年比1995年工業廢水排放量減少1.83億噸,年均減少0.366億噸,年均削減1.66個百分點。“十五”期間,工業廢水排放量急劇增加,由2000年的20.19億噸猛增到2005年的29.63億噸,五年增幅為46.76%,年均增長9.35%。“十一五”期間,工業廢水排放量逐年減少,由2005年末的29.63億噸減少到2010年末的26.38億噸,排放總量減少3.25億噸,排放量年均減少0.65億噸。進入“十二五”以來(2011―2013),工業廢水排放量逐年減少,由2010年末的26.38億噸減少到2013年末的22.06億噸,排放總量減少4.32億噸,排放量年均減少1.44億噸,年均排放削減率為5.8個百分點。

全省排放的工業廢水中,大部分來自于蘇南地區,這是由于蘇南工業較為發達,并且其發展速度快、資源能源消耗多。以2013年的統計數據為例:全省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為22.06億噸,蘇南五市(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下同)排放量合計達到13.7億噸,在全省的排放量占比為62.1%。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最多的是蘇州市,最少的是鎮江市。

(1)化學需氧量排放及比較。在“九五”和“十五”期間,江蘇在對污染物排放的調查統計中,未將化學需氧量列入統計范圍,更未將其列入黨政領導政績考核范圍。“十一五”中期以來,江蘇正式將化學需氧量列入調查統計并向社會公布。統計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末至“十二五”期初,該項指標增長幅度較大,2011年比2010年排放量猛增45.82萬噸,增幅達到58.15%。隨后,這項指標呈現逐年微小減少態勢。在蘇南地區,該項指標值約占全省的1/4強,其中:排放量從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別為南京市(203040t)、蘇州市(85941t)、鎮江市(41890t)、無錫市(39072t)、常州市(37871t)。

(2)氨氮排放及比較。“十一五”期末,江蘇氨氮排放量為6.3萬噸。進入“十二五”以來,該項指標有所升高,尤其是從2011年明顯開始攀升,2011年排放量比2010年增長幅度為149.52%。2012年比2011年排放削減0.41萬噸,排放量削減2.61個百分點。2013年比2012年排放減少0.57萬噸,排放削減3.72個百分點。就蘇南地區而言,該項目排污指標占全省的31.58%,而蘇南的5個城市中南京和蘇州排放量最大。

2、工業廢氣排放現狀

“九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氣排放量五年間遞增15.33%,年均遞增3.06%,排放量增長較緩。“十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氣排放量劇增,五年間凈增加量達到11118.38億標立米,五年增速達到122.47%,年均增速為24.49%,是近二十年來工業廢氣排放最多的五年,其增速遠超過江蘇這一期間的GDP增速。“十一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氣排放量凈增11016.35億標立米,五年間排放遞增54.55%,年均增速10.91%,比“十五“期間年均增速回落13.58個百分點。這說明,江蘇工業廢氣排放總量較上一個五年而言有所減少,但仍以年均10.91%的速度遞增。如圖1所示。

(1)二氧化硫排放及比較。“十五”以來,江蘇二氧化硫排放呈現期初較少、中期大幅度增加、期末微量減少的變動趨勢。其中,“十五”期間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出現劇增現象,2005年較2000年排放量凈增53.01萬噸,年均增加排放10.6萬噸,年均增速12.57%。“十一五”期間,這一指標值減少32.29萬噸,年均減少6.46萬噸,年均削減率為4.7%。“十二五”的前三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與“十一五”期末值相比,排放減少11.21萬噸,年均減少排放3.74萬噸,年均削減3.54%。江蘇排放的二氧化硫,有近一半來自蘇南地區。在蘇南地區排放的二氧化硫,有60%來自于南京市和蘇州市,40%的來自于無錫市、常州市和鎮江市,其中常州市的排放量最低。

(2)氮氧化物排放及比較。“十二五”以來,江蘇氮氧化物排放量呈現逐年減少態勢,截至2013年末,3年內減排氮氧化物19.77萬噸,年均減排6.59萬噸。2011―2013年間,年均排放削減4.29個百分點。在江蘇排放的氮氧化物中,有53.63%來源于蘇南地區。蘇南五市排放量由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別是:蘇州市(249636t)、無錫市(148750t)、南京市(143701t)、常州市(13502t)、鎮江市(82025t)。

(3)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及比較。“十五”以來,江蘇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呈現逐年遞增的發展態勢,其間:“十五”期間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急劇增加,其增長速度年均達到21.68%,遠遠超過江蘇GDP的增長速度;經過“十一五”期間的連續治理,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呈現逐年減少態勢,五年累計減排33.07萬噸,年均削減率為8.47個百分點;在“十二五”的前三年,這一排放量先后出現“增加減少“、”增加減少”兩次波動現象,即:2011年比2010年增加排放量3.62萬噸、遞增8.04個百分點,2012年比2011年減少排放9.04萬噸、削減18.59個百分點,2013年比2012年增加5.96萬噸、遞增15.05個百分點。這說明,江蘇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在多年間基本維持在同一個水平上,雖有減排,但是其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在江蘇排放的工業煙塵粉塵總量中,有50.76%來自蘇南地區。表1反映了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和鎮江的排放數量及其在蘇南地區乃至全省的占比。其中:排放量和排放增速從高到低的城市依次為:南京市、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鎮江市。

3、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現狀

“九五”以來,江蘇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體呈遞增趨勢,并且呈現顯著的階段性特征。“九五”期間,工業固體廢產生量年均遞增3.06%,進入低速增長期;“十五”期間,固體廢物產生量年均遞增17.9%,進入高速增長期;“十一五”期間,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年均遞增11.49%,雖然較“十五”期間增速放緩,但仍屬于快速增長期;“十二五”的前三年間,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年均遞增6.59%,進入中速增長期。

江蘇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有60%多來源于蘇南地區。2013年,蘇南五個城市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中,有37.52%來源于蘇州市,有25.61%來源于南京市,有15.88%來源于無錫市,有21%分別來源于常州市和鎮江市。換言之,蘇州市和南京市是蘇南地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最多的城市,而常州市和鎮江市則是產生工業固體廢物較少的城市。

四、江蘇環境污染的成因

其一,部分重點行業及以及少數支柱產業成為環境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地,其運行慣性導致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發展舉步維艱。

2012―2013年間,江蘇省調查總隊曾經對江蘇20個重點行業的部分企業進行了抽樣調查。筆者根據這次調查統計資料,運用指數分析、回歸分析等方法將調查數據重新進行計算和整理,得出一套新數據。通過這些新數據,可以分類分析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指數,及其對環境質量的損害影響程度。

重點行業排放工業廢水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農副產品加工業(0.0322)、酒和飲料與茶葉制造業(0.0491)、紡織業(0.2750)、造紙和紙制品業(0.0724)、石油加工與燃料加工業(0.0347)、化學原料與化學制品制造業(0.2045)、金屬制品業(0.0302)、醫藥制造業(0.0265)、化學纖維制造業(0.0361)、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0499)、金屬制品業(0.0302)、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0.0712)、電力和熱力生產供應業(0.0187),都是排放工業廢水的行業,其中:紡織業(53040.03萬噸)、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39439.38萬噸)、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9642.45萬噸)、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13739.49)等行業,都是排放工業廢水的大戶。

重點行業排放化學需氧量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農副產品加工業(0.0729)、酒與飲料和茶葉制造業(0.0752)、紡織業(0.2219)、造紙和紙制品業(0.0921)、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2253)、化學纖維制造業(0.0359)、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0388)、醫藥制造業(0.0351)、石油加工和煉焦與核燃料加工業(0.0317)都是排放化學需氧量較多的行業,其中紡織業(40695t)、農副產品加工業(13385t)、酒與飲料和茶葉制造業(13784t)、造紙和紙制品業(16890t)、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41305t)、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7107t)、計算機與通信和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8298t),都是工業化學需氧量的排放大戶。

重點行業排放氮氧化物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紡織業(0.2184)、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2812)、農副產品加工業(0.0652)、酒與飲料和茶葉制造業(0.0778)、造紙和紙制品制造業(0.0662)、石油加工和煉焦與核燃料加工業(0.0576)、化學纖維制造業(0.031)、金屬制品業(0.0242)、計算機與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0.0491)等行業,均為排放氨氮化物較多的行業。

重點行業排放工業廢氣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石油加工與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0.0228)、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0521)、化學纖維制造業(0.0107)、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0934)、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3658)、電力和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3311)、造紙和紙制品制造業(0.0152)等行業,都是與工業廢氣排放直接聯系緊密的行業。其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7778.53億立米)、電力和熱力及其供應業(16092.01億立米)、非金屬礦物制品業(4539.36億立米)、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2531.13億立米)和金屬制品業(1736.36億立米),廢水排放量位居20個被調查行業的前五位。

重點行業排放二氧化硫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電力和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4639)、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1457)、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1026)、造紙和紙制品業(0.0442)、紡織業(0.0524)、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0649)、石油加工與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0.0565)等7個行業,位居被調查的20個行業之首,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五位的行業從高到低依次為: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18847t)、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83665t)、非金屬礦物制品業(53004t)、石油加工和煉焦與核燃料加工業(46061t)、紡織業(42079t)。

重點行業排放工業煙(粉)塵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電力與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3210)、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2283)、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1848)、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0822)、紡織業(0.0414)、石油加工與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00.0362),位居被調查的20個行業前六位,其煙塵粉塵排放量從高到低依次分別為:124048噸、88220噸、71412噸、31758噸、15990噸、13920噸。

重點行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比較。該項行業產生指數顯示:電力與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4016)、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3741)、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0579)、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0326)、煤炭開采與洗選業(0.0324),位居被調查的20個行業的前五位,它們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從多到少依次分別為:4128.21萬噸、3846.04萬噸、595.33萬噸、334.77萬噸、333.48萬噸。

其二,城市人口規模不斷擴大,生活消費在增加能耗的同時也增加了污染物排放數量。

(1)人口規模擴大導致生活能耗顯著增多。1978年末,江蘇人口總量為5834.32萬人。截至2013年末,江蘇人口總量增加到7939.49萬人,35年間人口數量凈增2105.17萬人,年均增速0.9個百分點。隨著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人們日益追求更高質量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除衣食住行消費之外,人們對能源的消費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在人均GDP不斷提升的同時,人均能耗也同步增長。“十五”期間,江蘇生活消費的能源總量從688.91上升為1098.27萬噸標準煤,凈增409.36萬噸標準煤,年均增速11.88%。“十一五”期間,江蘇生活消費的能源總量從1098.27上升為1882.82萬噸標準煤,五年間凈增耗能784.55萬噸標準煤,年均耗能增速14.29%。“十二五”的前三年,江蘇生活消費的能源總量凈增652.59萬噸標準煤,年均增量217.53萬噸標準煤,年均能耗增速11.55%。

(2)城鎮生活排放多種污染物,進一步加劇了環境污染。表2分類反映了蘇南地區生活污染物排放程度。從該表可以看出: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南京第一、無錫第二、蘇州第三;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排放南京第一、鎮江第二、無錫第三;城鎮生活氨氮排放量南京第一、蘇州第二、常州第三;城鎮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鎮江第一、南京第二、蘇州第三;城鎮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常州第一、鎮江第二、蘇州第三;城鎮生活煙塵粉塵排放量鎮江第一、南京第二、無錫第三。

(3)民用車輛保有量急劇增加,汽車排放尾氣加劇了大氣污染。截至2013年末,江蘇民用汽車擁有量為16492846輛(個人擁有率為89.41%),其中:載客汽車8405278輛,載貨汽車967900輛,其它汽車170643輛,摩托車6853757輛,掛車95235輛,拖拉機760582輛。就機動車而言,全省擁有1722萬輛,一個地級市最多擁有264萬輛(蘇州)、最少也擁有79.2萬輛(連云港)。這些機動車在消費汽油的同時也排放大量的尾氣,已經成為城鎮大氣的主要污染源。這是因為:機動車行駛需要燃燒燃料,其排出的廢氣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顆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不但污染城市空氣,還危害人體健康,損害資源、莊稼與植物,還會導致農業遭受污染,使生態失去平衡。

其三,環境污染壓力不斷增強,環境治理資金投入相對不足。

世界銀行研究顯示,環保投資占GDP的比例達到2%至3%時,環境質量可有所改善。 “十一五”期間,江蘇用于工業污染治理項目的資金投入呈現逐年減少現象,2010年度投入的治理資金僅是2005年的47.75%,環境污染面在擴大、污染程度在逐年加深,而用于治理污染的資金投入卻逐年減少。“十二五”的第一年,環境污染治理投入資金是2010年的2.3倍,此后,投入資金逐年增加,其中:2012年比2011年凈增13.9億元,遞增30.59%;2013年比2012年凈增18.61億元,遞增33.31%。盡管如此,這對于治理三十年來不斷積累并逐年加重的面廣量大的環境污染,在短時期內只能局部見效,尚不足以大幅度改善被污染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

五、結論與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二十年來,江蘇經濟連續多年高速運行,積累了豐碩的經濟成果,綜合實力位居全國各省前列,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全面提升。同時,江蘇的環境污染是與經濟發展同步的,經濟發展呈現兩位數快速增長的同時,環境污染也在呈現兩位數增長,并且污染面在不斷擴大、污染程度在不斷加深。

環境污染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口增長、工業生產、煤炭消費、石油消費、電力消費對環境污染都有一定的影響。筆者根據江蘇數據、運用回歸方程進行的實證分析表明,城鎮生活、工業生產與電力需求,都會產生和排放廢水,其對廢水排放總量的總影響力系數分別為0.7136、0.7822和0.6837。工業生產、煤炭消費、石油消費和電力消費都會產生和排放廢氣,其中對廢氣排放直接影響力最大的是煤炭消費,其次是石油消費。電力消費和工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影響較小,他們主要是通過對煤炭消費和石油消費而間接產生的。隨著城鎮居民生活用電和工業用電的剛性需求不斷增加,以及1700多萬輛城鎮機動車對汽油、柴油消費量的大量增加,廢氣產生與排放量也不斷增加。江蘇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有些成效是局部性的,并不是全局性的。顯然,“十三五”期間江蘇環境污染治理的任務十分艱巨。因此,江蘇各地只有徹底放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發展方式,才能實現經濟轉型,有效遏制環境惡化,促進生態環境平衡。為此建議做到以下幾下方面。

加快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政府應出臺促進環境污染尤其是工業污染治理市場化的專項政策,這些政策應當涵蓋工業污染治理市場化的定義、范圍、原則、手段、模式、獎懲等方面的內容。對于重點污染行業(區域),可采取集中式治理模式,也可委托第三方環保公司有償治理。

促進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創新。加快環境保護關鍵設備和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集成與自行研發。加大環保先進適用技術示范與推廣力度,促進環保產業鏈上的各相關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建立和完善相關運行機制。在工業領域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應用推廣機制,在工業生產的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在治理污染的同時,應借鑒日本經驗,及時啟動應急機制,采取救助、賠償和環境修復等有效措施。必要時,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相關企業實行高額罰款、關停并轉、司法處理等強制性措施。建立多方參與的環境信息公開和監督體系,探索形成江蘇特色的環境治理聯動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持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重點發展資源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就業稅收貢獻大的現代服務業,努力提高其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適當提高輕工業比重、降低重化工業比重,尤其是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行業發展,控制其產量,強制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通過整合資源逐步減少乃至淘汰高污染行業。加快運用環保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和改造江蘇傳統產業(包括一些支柱行業),例如電力、紡織、化工、造紙、金屬冶煉等行業,使它們降低能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加大環境治理資金投入。建議采取立法(如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條例)形式,明確規定各級財政用于環境治理資金投入量占本地區GDP的比重,設立該項資金專戶,確保足額投放,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開支與審計信息。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促使各類企業提供足夠的治理資金用于本企業的節能減排。逐年加大對環保科技的研發投入。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環保產業,完善環保優先的信貸體系,開辟更多的環保產業融資渠道。

(基金課題:本文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十二五”重點課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課題編號GL-14001;項目負責人:戴子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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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小五臺山;自然保護區;昆蟲;氣候

中圖分類號:Q9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3)19-4667-05

小五臺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境內有森林、亞高山草甸、溪流濕地等多樣的生態系統。該保護區森林茂密、物種豐富、生物區系復雜,保護區以其優越的自然環境孕育了豐富的昆蟲資源。20世紀80年代初,對該保護區進行了初步的昆蟲資源考察,但到目前為止對于小五臺山自然保護區昆蟲種類、數量、分布還不十分清楚,有關詳盡的內容尚需進一步研究。

從全國來看,目前已有學者對徐州泉山、興隆山、壺瓶山等自然保護區內昆蟲分布及多樣性與海拔、植被類型之間的關系進行了一定研究[1-3],并且對三峽庫區昆蟲分布格局與生境的關系進行了相關研究[4,5],表明昆蟲的分布及多樣性與生境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但對昆蟲分布與生境間關系的研究還相對較少,本研究對小五臺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同生境條件下的昆蟲多樣性進行初步研究,對該保護區環境因素對昆蟲分布格局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以期為保護區昆蟲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提供理論依據。

1 試驗地概況

2 調查方法

2.1 樣地設置

按海拔梯度選取樣地,每100 m設置一個海拔梯度,總計設置5個海拔梯度(海拔1 200~1 700 m),同一海拔梯度分為陰坡、陽坡。

2.2 調查方法

2.2.1 昆蟲群落調查 于2011年7~9月進行調查,每隔30 d調查1次。對草本層、灌木層及地表層昆蟲群落分別進行調查,根據試驗地布局采用平行5點法選取試驗點,每個標準地選取5個1 m×1 m的樣方。詳細調查取樣范圍內所有昆蟲的種類和數量,未知種類采集標本帶回實驗室進行鑒定并作記載。

2.2.2 環境因子調查 此項調查環境因子包括坡位(山脊、上坡、中坡、下坡、谷地)、坡向、坡度、海拔、濕度及溫度。

2.3 群落結構特征指數的分析方法

統計分析各個處理昆蟲群落的結構與組成,在系統收集數據的基礎上計算各處理昆蟲群落、群落多樣性、均勻性、豐富度、優勢集中性指數,昆蟲群落特征指數計算方法如下,以上參數使用Excel軟件進行計算。

3 結果與分析

3.1 環境因子調查記錄

7~9月環境因子記錄情況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各月份陽坡溫度高于陰坡溫度,8月各海拔的溫度明顯高于7月,且除去生境X總體表現為隨海拔升高溫度降低的趨勢,而8月的濕度明顯低于7月;9月溫度低于7、8月,而濕度(除生境Ⅰ外)大于8月。

3.2 7月不同生境昆蟲群落特征指數

7月對不同生境草本層、灌木層及地表層昆蟲群落的調查情況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生境對昆蟲群落的各項指標都有一定影響,對個體總數、豐富度的影響較對優勢集中性指數、均勻度指數、多樣性指數的影響大。

綜合表1與表2可知,陽坡昆蟲數量、豐富度、多樣性指數、均勻度指數都明顯大于陰坡。草本層在陽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450 m)表現為隨海拔升高昆蟲的數量及豐富度上升的趨勢,在海拔1 445 m處達到高峰后突然下降,而在較高海拔昆蟲數量及豐富度又表現為隨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趨勢。多樣性指數及均勻度指數隨海拔的變化規律不明顯,但總體表現為低海拔偏高,高海拔偏低。在陰坡生境中,低海拔(1 200~1 500 m)表現為隨海拔升高昆蟲的數量及豐富度下降的趨勢,而在較高海拔昆蟲的數量及豐富度表現為隨海拔上升而上升的趨勢。溫度大體表現出隨海拔上升而下降的趨勢,較高海拔生境X溫度較高,可能受小氣候環境影響,但昆蟲群落的各項指標隨溫度變化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規律性。濕度在低海拔表現為陽坡濕度小于陰坡,在高海拔陽坡與陰坡的濕度沒有明顯差異,且濕度對昆蟲群落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影響。生境I群落的穩定性最高。

灌木層昆蟲群落的種數和豐富度都較高的是生境Ⅰ和Ⅵ,物種數較高的是生境Ⅲ,海拔分別是1 200、1 500、1 300 m,表現為低海拔物種數及豐富度偏高;物種數和豐富度較高的生境溫度分別是26、21、27 ℃,在溫度因素上沒有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物種和豐富度較高的生境濕度都偏低;昆蟲物種數量及豐富度的高峰大多出現在陽坡。在群落穩定性方面,生境Ⅵ表現出了較高的穩定性。

地表層低海拔昆蟲豐富度低于較高海拔昆蟲數量,在低海拔(1 200~1 500 m)陽坡生境中昆蟲的數量大于陰坡生境昆蟲的數量,在較高海拔(1 500~1 700 m)陰坡生境中昆蟲的數量大于陽坡生境中昆蟲的數量,綜合分析可以看出物種數較高的在1 400 m以下及1 600 m以上,物種豐富度較大的在1 600 m以上。在溫度因素及濕度因素上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規律性。且相對于草本層及灌木層物種豐富度,地表層的物種豐富度較小。

3.3 8月不同生境昆蟲群落特征指數

8月對不同生境草本層、灌木層及地表層昆蟲群落的調查情況如表3所示。

綜合表1和表3可以看出,在8月生境對草本層昆蟲種群的個體總數、豐富度都有一定影響,對優勢集中性指數、均勻度指數、多樣性指數的影響不大,與7月的研究結果大體相似。在同海拔陽坡生境中昆蟲的數量及豐富度大于陰坡生境中昆蟲的種類及數量。陽坡生境和陰坡生境,在海拔1 500 m以下昆蟲的物種數量以及豐富度都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規律性,在海拔1 500 m以上物種豐富度及物種數大體呈現隨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趨勢。對溫度因素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海拔1 500 m以上溫度偏低,而物種數量和豐富度偏高。海拔1 500 m以下溫度偏高,而物種數偏低。對濕度因素進行分析可以看出,8月濕度較7月普遍偏低,且在濕度因素上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規律性。

生境對灌木層昆蟲的群落特征參數的影響表現為:生境Ⅰ(海拔1 200 m)昆蟲個體數量及豐富度最高;溫度偏高的生境昆蟲的數量及豐富度更高一些;濕度偏小的生境昆蟲的數量及物種豐富度偏高;表現為陽坡生境昆蟲數量及豐富度偏高;生境Ⅲ的群落穩定性最高。

生境對地表層昆蟲的群落特征參數的影響呈現出在海拔1 600 m以上昆蟲數量及豐富度最高,其次是海拔1 400 m以下;在高海拔溫度偏低的生境中,物種的數量以及豐富度偏高,而在低海拔溫度偏高的生境中物種的數量及豐富度偏高;從濕度因素、坡向因素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規律性。生境Ⅳ與Ⅸ的昆蟲群落穩定性較高。

3.4 9月不同生境昆蟲群落特征指數

9月對不同生境草本層、灌木層及地表層昆蟲群落的調查情況如表4所示。

綜合表1和表4可知,9月生境對草本層昆蟲的群落特征參數的影響:從海拔和坡向因素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位于陰坡的生境隨海拔升高昆蟲物種數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位于陽坡的生境的昆蟲數量呈現隨海拔上升物種數減少的趨勢。從溫度因素及濕度因素進行分析沒有表現出規律性,對群落穩定性分析發現位于陰坡生境中昆蟲的穩定性較高。

生境對灌木層昆蟲的群落特征參數的影響:從海拔因素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昆蟲個體數量呈現隨海拔上升而升高的趨勢,但豐富度在海拔1 500 m處最大。在溫度因素和濕度因素上也沒有呈現出規律性,生境Ⅲ、Ⅴ、Ⅵ的群落穩定性較高。

9月地表昆蟲的個體數量及豐富度較7、8月明顯減少,在陽坡生境中昆蟲的個體數量及豐富度隨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在陰坡生境中昆蟲的數量及豐富度隨海拔高度的升高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而且在同海拔陰坡生境中昆蟲群落的穩定性高于陽坡生境。

3.5 昆蟲群落數量時間數量動態變化的影響

7~9月同一海拔草本層昆蟲的時間數量動態變化(圖1)。由圖1可知,在海拔1 200、1 500、1 600 m處,昆蟲的個體數量時間動態呈現一直上升的趨勢;在海拔1 300、1 400 m處,昆蟲的個體數量呈現下降的趨勢;在海拔1 600 m處,呈現先下降后上升的趨勢;在海拔1 500、1 700 m處,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可以看出昆蟲的數量除海拔1 700 m處,其他的都沒有在溫度較高的8月達到高峰期。

7~9月同一海拔地表層昆蟲群落的時間數量動態變化見圖2。由圖2可知,在海拔1 200、1 600 m處,昆蟲的個體數量時間動態呈現一直下降的趨勢;在海拔1 300、1 500、1 700 m處,昆蟲的個體數量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在海拔1 400 m處,呈現先下降后上升的趨勢。地表層昆蟲的個體數量動態變化與溫度的變化相關性不大。

4 小結與討論

1)對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層、灌木層、地表層昆蟲特征參數分析結果表明:陽坡群落的穩定性大于陰坡群落的穩定性;但昆蟲群落的數量及豐富度在不同時間、陰坡、陽坡在較低海拔及較高海拔表現出的趨勢不太相同。但都以1 400~1 500 m為界,表現出不同的趨勢。對于昆蟲數量隨海拔梯度的變化曾提出過4種模式[5-7]包括:①隨海拔升高而減小;②低海拔高平臺值;③中海拔單峰隆起;④隨海拔上升而增大。其中第四種情況比較少見,而本研究中草本層及地表層昆蟲群落隨海拔變化趨勢與這四種模式都不大相同。這也說明了生境與群落間互相影響的復雜性。

2)對7~9月不同生境草本層、灌木層、地表層昆蟲特征參數分析結果表明昆蟲數量及豐富度在溫度因素及濕度因素上都沒有表現明顯的出規律性。一般認為昆蟲的種群數量會隨著溫度的升高而升高,與本研究結果不同,但已有研究表明昆蟲只有在適溫區才會呈現溫度與種群數量的線性關系[8]。

3)對昆蟲種群數量時間動態分析結果表明不同海拔草本層昆蟲群落數量大部分在9月達到高峰,地表層昆蟲群落得數量大部分在8月達到高峰期,所以昆蟲群落的數量并不都是在溫度較高的8月達到高峰。

4)本研究僅對一年的調查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而生境對昆蟲群落分布及多樣性的影響需要多年連續調查研究,故所得結論難免有不妥之處,其調查分析結果只是一個初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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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環境修復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153-01

隨著地球上人口的劇增和工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對自然資源需求水平不斷提高,生產強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廢氣物質不斷的輸入環境,遠遠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而導致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解決人類面臨的這個重大問題,對于大氣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廣泛,許多技術已相當成熟并被廣泛應用。

對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來說,由于其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以及難治理和修復周期長等區別與大氣和地表水體污染的特點,其修復問題已成為環境科學研究日益活躍的領域,同時也是世界性難題。雖然人們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領域進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實用技術,但這些修復方法往往會破壞場地結構、造成二次污染,對于污染面積巨大且污染程度較輕的土壤甚至難以應用。為此,近年來,人們在污染環境的物理修復、化學修復甚至生物修復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生態修復的理念,并對其概念、內涵、原理、產業化途徑等進行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實踐上應用的探索,試圖以生態學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環境的修復和治理過程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

一、生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礎

生物修復是對污染環境實施修復、之力的最為重要的技術之一,是正在發展中的技術,是生態修復的基礎。

目前被廣泛認同的生物修復定義,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機污染物,從而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消除環境中的污染物的一個受控或自發進行的過程,這是狹義的定義。

除了微生物修復外,植物修復、動物修復乃至酶學修復等方式的出現,賦予了生物修復更廣泛的內涵,即生物修復是指利用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動物以及水生藻類、陸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謝活性降解、減輕有機污染物的毒性,改變重金屬的活性或在環境中結合態,通過改變污染物的化學或物理特性二影響其在環境中的遷移、轉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廣、最有效的生物修復技術仍是微生物修復。

二、物理與化學修復—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

從修復原理來看,物理修復與化學修復是指充分利用光、溫、水、土、氣、熱等環境要素,根據污染物的理性性質,通過機械分離、蒸發、點解、磁化、冰凍、加熱、凝固、氧化—還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學反應,使環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轉化為無害物質。通常,為了節省環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復或化學修復往作為生物修復的前處理階段,近年來根式作為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無論是環境要素或生態因子,還是工程措施,對于修復生物的生命活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影響要素。若將它們有機的結合起來,使環境條件和生態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時,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轉化,將極大地提高生物修復或植物修復的效率,這一點對于生態修復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物理與化學修復措施與生物修復的結合,是生態修復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關系到生態修復的有效性和成敗。在實際的修復過程中,把物理修復、化學修復措施更好地與生物修復結合起來,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態修復技術。

三、植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復這一概念大約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來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積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來去除污染環境中多余的重金屬。

目前,植物修復這一技術已經涵蓋了污染環境治理的各個方面,如城市樹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對大氣或室內空氣的凈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過對氮、磷等營養物質的利用而對富營養化水體的凈化;污染土壤及水體中無機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機污染物的講解等。

在污染環境治理中,從形式上來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實際上植物修復過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際圈微生物、根際圈土壤物理和化學因素(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為調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總的來說,植物修復幾乎包括了生態修復的所有機制,是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利用植物對重金屬如Ni、Zn、Cd、Hg、Cu、Se,放射性核素如Cs、Sr、Ur,多環芳徑,石油,化學農藥,有機氯溶劑如TCE,廢棄炸藥如TNT等的修復研究均有報道。

四、污染環境修復標準—生態修復評判基礎

污染環境修復標準是指唄技術和法規所確定、確立的環境清潔水平,通過生態修復或利用各種清潔技術手段,使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降低到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系統不構成威脅的、技術和法規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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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認定因素;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法條中對該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仍沒有明確規定,在學界中眾多學者采用不同說法達不成統一。我國在認定犯罪時有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即在認定犯罪時,不僅要確定行為人實施了犯罪,還要有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所以在立法時明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是同樣重要的,有利于法律人在實踐中更準確地運用該罪名去打擊違法犯罪。

一、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的學說

(一)過失說

行為人在排放污染物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污染環境甚至更嚴重的后果,但由于疏忽沒有預見或者是認為僥幸可以避免。《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罪名是重大污染事故罪,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產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該罪中規定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違反環境保護相關國家規定,知道自己在實施排放污染物行為,但并不希望造成嚴重后果。[1]從字面上來理解,我們一般認為事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并沒有去想要發生這種結果,所以主觀上來看應該是過失。在修正案出臺之后,僅對客觀方面進行改動,所以大部分學者還是采用這種觀點。但是采取過失說還是有幾項不足之處:第一,有學者認為,法律條文雖然沒有“過失”“疏忽”“失火”之類的“明文規定”,但能夠合理認為法律規定了過失犯的構成要件時,就屬于“法律有規定”,因而處罰過失犯,否則只能以故意論處。[2]法條中對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不能隨意下結論。第二,我國認定共同犯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的,那么污染環境罪若要求主觀上是過失,會有一部分共同犯罪得不到適當的處理,這樣主觀上是過失的人成立污染環境罪,主觀上是故意的人就有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顯然很不妥當。第三,區分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一直是學者們探討的話題,二者在危害行為、危害結果方面都有許多相似的地方,若污染環境罪的主觀心態要求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法條中規定則必須是故意,倘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是故意卻又不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其他幾個要件,那又該如何定罪?所以過失說的觀點很難讓人信服。

(二)故意說

有觀點認為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為過失犯罪,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3]我國法條中規定了過失犯罪的情形,但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我們一般認為屬于故意犯罪,所以污染環境罪應認定為故意犯罪。筆者認為,以故意論處仍有幾處不當:第一,按照故意說的觀點,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為過失犯罪,那么就以故意論處,但是像交通肇事罪在學界中的通說觀點就是過失犯罪;還有罪,《刑法》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刑法界就對這個爭議很大,許多學者在一起討論分析才有了故意犯罪的通說觀點。那如果污染環境罪直接按照故意說來論處不是相當于否認那些學者的討論嗎?我們的法律規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學者們都在不斷通過分析討論來修正,所以也并非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是故意犯罪。第二,故意說要求能證明行為人有意實施行為,要想定罪必須能夠證明出主觀上的故意,所以這樣門檻更高,像那些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犯罪很可能就排除在外,限制了污染環境罪的懲罰范圍,這違背了我國執法必嚴的政策,所以不應采取故意說。

(三)混合說

有觀點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污染環境罪修改之前法條中有“事故”兩個字,所以我們大都認為該罪是過失犯罪。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國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在將“事故”二字刪去之后我們認為不僅僅包括過失,也可以由故意構成。[4]假如我們在修改了之后否認了該罪為過失,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將定罪范圍縮小了,不能達到強化法律規定的目的。污染環境罪是為了懲治污染環境的行為,有些行為確實是無心之舉,由于過失導致的,我們又不能完全否認過失說,而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故意才構成,所以采用混合說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環境法益。混合說也并非是完美的。故意和過失這兩種主觀心態是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的,但法律從沒有規定過第三種形式。如果一個罪名中真有兩種形式同時存在,法條中也會分別作出規定。持混合說的學者是針對同一個罪名而言的,即一個罪名可以同時由故意和過失構成,這和我國《刑法》立法模式是相悖的,比如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是針對同時處罰故意和過失在法條中分別作出的規定;但是如果在法條中同時處罰故意和過失犯罪,也會有不同罪名相對應,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就是兩種主觀心態的不同罪名,還有一個典型的犯罪就是食品監管瀆職罪,對該罪的規定有兩種類型,即“”和“”,分別屬于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所以混合說也不完全合適。總之,無論堅持哪種學說都有它的道理,也有它的不足之處,所以應該全方面來探討這個罪的主觀罪過形式。

二、污染環境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一)罪過形式的界定狹隘

學界對修改之前的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主觀心態基本一致認為是過失說,沒有爭議。在修改之后過失說雖然處于主流地位,但依然存在著三種學說:過失說、故意說和混合說。我認為將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認定為過失未免太窄,許多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明知道會發生一定的后果還不采取措施及時制止,這顯然就是間接故意,所以將過失界定為通說觀點有些狹窄。

(二)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易混淆

我國《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會危害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客體是針對公共安全;對污染環境罪的客體雖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我們都知道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必定違反國家規定,在危害結果方面會造成多數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二者在客體方面都極其相似。投放危險物質罪主觀上是故意,但污染環境罪的主觀心態還達不成統一認識,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兩個罪名不能夠完全區分開。[5]在環境污染的案件中,企業或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廢棄物往往是為了獲取更多的個人利益,并非想要去污染環境,但對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結果,如危害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可能是意識到并置之不顧的態度,這就可能同時符合兩個罪,出現競合。

(三)懲罰力度不夠

我國《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罪的最高刑為七年,這相對于環境犯罪類的其他罪名來說刑罰不算重,比如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它的法定最高刑罰規定是十年,相比之下污染環境罪的處罰力度小,而且污染環境罪在法條中只規定了“并處或單處罰金”,卻沒有對罰金的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實踐中案件的判決更多地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各個地方的量刑不同。本罪破壞的是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環境,甚至還會影響到人的正常生活,必須加大處罰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的認定

(一)從文理解釋上來看,該罪應該認定為故意。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6]修改之前,法條中含有“事故”二字,所以我們可以將其認定為過失犯罪。但是在修改之后將帶有“事故”的表述刪去了,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為過失犯罪就缺少法理依據,所以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故意。

(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原則,所有的司法活動都要遵循法律。我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具體到罪名來說污染環境罪保護的法益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但更多的學者主張法益是指環境權。《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四種行為都是對環境造成危害,但對于人身財產沒有損失的行為,所以污染環境罪的保護法益是環境權。污染環境的行為除了用《刑法》來規制,還有民事、行政都能夠進行處理,如果采用過失說全面禁止破壞環境的活動,那么這些行政法律規制就沒有了意義。[7]還有行政上處罰的污染行為大都是過失行為,處罰故意的刑法與行政法能夠互為補充,不會過分介入生活中,有利于保障人權。

(三)如果采用過失說,就是行為人構成污染環境罪是出于對結果的過失并造成危害結果,如果主觀上是故意就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這時會發生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故意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后果,但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由于主觀上是故意所以不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更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第二種情況就是行為人故意實施排污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污染環境的后果,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是出于過失,那么這樣既不構成污染環境罪也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顯然有悖公平,如果采取故意說就不會有這些矛盾點,所以應認定為故意犯罪。

四、污染環境罪立法的完善

首先,要想準確地區分開污染環境罪與其他犯罪并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定罪,就要先對污染環境罪的主觀心態作出規定。[8]既然我們不能將污染環境罪區分成故意或者是過失犯罪,那我們可以分別規定兩種罪過形式,這是比較可行的。然后根據不同的主觀心態作出不同的處罰規定,因為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要大,所以處罰就要重一些。其次,在環境犯罪中,除了污染環境罪還有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二者的最高刑罰分別為七年和十年。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污染環境罪的危害更大,所以規定的刑罰應該更高,故對于肆意污染環境的人必須要嚴懲。刑罰是有預防犯罪的作用,處罰較輕就對處在犯罪邊緣的人起不到懸崖勒馬的作用。為了對破壞環境的罪惡行為實施強有力的打擊,提高法定刑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在污染環境罪中對于罰金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對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往往判處的數額偏少,在執行過程中也經常出現無限拖延的情形,導致執行效率低下。首先,我認為行為人污染環境就是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的利益,那么我們可以將罰金的數額下限規定為行為人所獲取的利潤,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會覺得得不償失,那么就會選擇不冒這個風險,這樣就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概率。其次,對于罰金的執行可以由法院授權銀行每日從行為人的銀行卡里劃撥,方便快捷,提高執行效率,改善執行難的問題。《刑法》不僅是保護環境的有力保障,更承擔著懲治破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責任。尤其是在現代法治社會,《刑法》要不斷地修改與進步來適用于司法實務,污染環境罪作為《刑法》中重要的一環,要讓該罪名真正起到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的目的,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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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楊寧,黎宏.論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J].人民檢察,2013(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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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罪過形態 打擊對象 暗管 證明標準 證據體系

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的意識不斷增強,作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權益的利器,刑法也在隨著人民群眾需求的變化而不斷進行自我調整。刑法學界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深入研究,起步于《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至今不過寥寥數年,污染環境案件輿論關注度高、偵查協作依賴度高、客觀性證據取證難、司法實踐積累少的特點,導致圍繞該犯罪的各種爭議問題層出不窮,“文科生的公檢法看不懂檢測報告,理科生的環保局不知道證明標準”,一句戲言成為污染環境犯罪偵辦過程的生動寫照。暗管作為最常見的違法排污方式,暗管條款也因證明標準低,成為辦案中被引用最多的條款。現階段各地、各部門對暗管的認定標準不一,執法尺度不同,極大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本文對暗管認定中的突出爭議問題進行梳理、解析,以期拋磚引玉,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

一、暗管和暗廠的認定問題

《環保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治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刑事法律中首創暗管概念。我省關于污染環境犯罪的會議紀要中把“未經職能部門審批安裝、規避監管的排放的管道”和“利用隱蔽時段或者隱蔽地方非法排放行為”都納入暗管范圍,進一步擴張了暗管的解釋,也引發了對暗管的擴張解釋以何為界的爭議,具體表現為暗管的認定標準和暗廠定性的爭議。

對《浙江會議紀要》中“未經職能部門審批安裝,規避監管的排放管線均屬暗管”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認為只要未經審批,不管有無逃避監管的行為都是暗管,即只要求法律上的“暗”;觀點二認為除了要在法律上不受監管外,還應當有采取隱蔽措施逃避監管的行為,既要法律上的“暗”,也要有物理上的“暗”。筆者認為判斷暗管認定標準的前提是明確立法意圖,首先從危害性上分析,暗管排污的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存有蓄謀,有明顯逃避監管故意,主觀惡性更強;行為上自認為隱蔽而肆無忌憚,嚴重超標排污和長期排污;后果上污染程度深、范圍廣、發現困難,后果發現時往往已經積重難返,因此才需要對暗管排污降低入罪門檻從重打擊。暗管排污能夠得逞的根本原因,是行為人通過隱蔽、偽裝、掩蓋等措施使得排污行為難以發現,排污隱蔽化導致排污長期化,排污長期化導致后果嚴重化。如果排污行為顯而易見,執法部門就能夠及時發現和制止,不至于會發生嚴重后果。從文意上分析,我國實施的是排污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都要求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重點排污單位還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因此,在我國經過審批安裝的排污管道必然接受監管,未經審批的必然是逃避監管,兩者是等同的概念。法律表述規范的要求是簡單、精煉,如果“逃避監管”僅是“未經審批”的重復表述,不符合法律表述規范的要求,可以推論出“逃避監管”的表述應當具備獨立的含義,即采取了難以發現隱蔽措施。綜上述兩點分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把“未經職能部門審批安裝”理解為法律上的不受監管,把“逃避監管”理解為采取了難以發現的隱蔽措施,未經審批和難以發現是暗管的兩個特征,也是判斷是否構成暗管的兩個要件。

難以發現的判斷標準認定往往因人而異,不同的發現主體、不同的發現能力、不同的工作態度、是否借助專業設備,都會帶來不同的后果。難以發現的判斷標準認定,體現邏輯性和現實性的妥協,過分強調隱蔽要件,容易放縱犯罪;完全不要求隱蔽要件,法理上又難以自圓其說,只有在堅持隱蔽性要件的同時對該要件依實踐需要進行適度調整,既保持了邏輯的穩定性,也保證了打擊的有效性。首先不應當以執法部門的發現能力作判斷標準。發現有兩個方向,一是從污染后果尋找污染源的發現,暗管難以發現但后果顯而易見,在污染后果周邊尋找排污管道,對具備專門人才和專業設備的執法部門而言并非難事。二是從污染源尋找污染后果的發現,執法人員只要發現排污企業的生產工藝會產生污染物且沒有經過審批的排污管道,或者審批的排污管道不足以排放所有污染物,邏輯上必然存在暗管排污,要么是通過隱蔽管線排污,在生產線末端按圖索驥必有收獲;要么是通過車輛等交通工具運離廠區在隱蔽時段或隱蔽地點非法排放,這也屬于暗管。因此以執法部門的發現能力為判斷標準,就不存在難以發現的暗管。

判斷難以發現隱蔽措施的標準,可以以判斷刑法規范明確性的“一般公眾理解基準”為借鑒,“一般公眾理解基準”認為正常智識的民眾能夠理解刑法規范的含義并能據以判斷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該刑法規范被視為明確。同理,依據一般公眾的認識水平和感知能力,在不借用專業設備“走馬觀花”粗略搜尋下短時間內難以發現,就可以視為已經采取了難以發現的隱蔽措施。之所以采取一般公眾的發現能力作判斷標準,是因為執法部門掌握的資源畢竟有限,人民群眾是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強大的依靠力量,大量污染環境案件的查處線索來自人民群眾的舉報,逃避人民群眾舉報就屬于廣義上逃避監管。

暗管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明廠暗管和明廠明管,暗廠也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暗廠暗管和暗廠明管,明廠明管和暗廠暗管的法律適用本無爭議,爭議焦點是暗廠明管能否等同于明廠暗管,也就是能否適用暗管條款的問題。暗廠已經隱蔽,往往不會多此一舉對排放管道再采取隱蔽措施,因此實踐中暗廠多為明管。討論暗廠明管能否適用暗管條款的問題,首先同樣可以從危害性上去分析,不管主觀上、行為上、后果上暗廠都具備暗管的特殊社會危害性,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為了逃避打擊,暗廠往往躲避進居民區或人跡罕至之地,前者緊鄰人口密集區,污染物對人類健康的損害更加直接;后者往往隱藏在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之內,污染源從下游搬到上游,污染范圍更廣、后果更嚴重。其次從暗管的兩項認定標準上看,暗廠和暗管也沒有實質性區別,暗廠不可能通過職能部門審批的原因,不光在于違法排污,甚至生產工藝往往都是國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藝,更不可能得到審批認可,因此暗廠完全符合未經審批的標準。難以發現隱蔽措施方面,暗廠比暗管更難發現,暗管雖“暗”畢竟廠不“暗”,尚不至于完全脫離監管,而暗廠躲避的區域,要么人跡罕至要么私有產業,監管更是難以觸及。比較明廠暗管和暗廠明管兩種排污方式,同樣的危害性同樣的隱蔽性,應當作同樣的處理。對暗管條款理解,既要適度擴張,以適應偵查需要,也應當堅持刑法的謙抑,不至于過于廣泛的介入社會生活。暗管的本質在“暗”而不在“管”,“暗”帶來了監管困難,帶來了后果嚴重,而“管”僅僅只是表明了污染物的流動方式,唯有不再拘泥于成型的排污管道,把“管”和“廠”作為一個整體來評價,《浙江會議紀要》第三條第四項“利用隱蔽時段或者隱蔽地方非法排放行為”的規定,事實上就已經突破了成型管道的限制,科學的定義定義暗管的概念,暗管就是為逃避監管而采取隱蔽措施的排污方式。

二、暗管在特殊證據狀況下的取證問題

污染環境案件是對客觀性證據要求非常高的一類刑事案件,構成要件中要求的濃度、數量等技術性指標,都依賴檢測報告的證明。套用一句流傳已久的話來解釋檢測報告的重要性,檢測報告不是萬能的,沒有檢測報告萬萬不能。隨著污染環境犯罪打擊工作的深入,犯罪的隱蔽性不斷提高,,“搬家一皮卡,排污幾分鐘”,即使是暗管排污,取樣到排放中污染物也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特殊證據狀況下運用何種證據證明犯罪,成為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刑事法律雖不允許規則推定,但并不限制事實推定,即使不能取樣到排放中的污染物,還是存在其他能夠證明《環保司法解釋》要求的數量、濃度等技術性指標的間接途徑。下面將詳細論述兩種特殊證據狀況的應對之策:

第一種特殊證據狀況是在排放管道里沒有取樣到污染物但在生產設施里取樣到污染物,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存在排污行為,但因無法取樣排放污染物,無法證明排放污染物濃度、數量等技術性指標。《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了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可以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采用模擬和重演的方法,證實在某種條件下案件實施能否發生和怎樣發生,以及發生何種后果的一項偵查措施。通過偵查實驗的方式模擬生產污染物完成環保處理或沉淀作用的過程,只要嚴格按照正當程序,依據嫌疑人供述的方法或者其他證據證明的方法,充分考慮天氣、溫度等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對生產污染物進行模擬的轉化處理,完成轉化處理過程后產生的物質可以視為排放污染物,以其為對象的檢測報告可以作為證明排污行為的直接證據使用。

篇7

眾所周知,美國電力巨頭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壟斷性行業,美國司法部門怎敢太歲頭上動土?早在1989年,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就曾因污染環境被處罰35億美元。美國為何屢現天價罰單?電力企業因污染環境被天價處罰,且無逆轉余地。美國對待環境污染行為為何如此痛恨?

天價罰單頻頻現身

說到天價罰單,不能不提最近的兩起。一是英國航空公司和大韓航空,因串通競爭對手,抬高機票價格,被美國法院開出了3億美元巨額罰款。二是微軟難逃歐盟反壟斷法重罰,日前歐盟初審法院作出裁決,維持了歐盟委員會對微軟公司作出的近5億歐元的罰款。

如今,即便是對于實力雄厚的大公司而言,46億美元也不是一個小數字,所以美國電力公司支付這樣一筆費用,并且按協議要求繳納150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和6000萬美元的治污費,用于拯救已遭污染的公共土地和水域,顯然只有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才會同意。面對這樣一些天文數字般的“罰款”,我們除了對美國對污染制造者懲罰之重又有了進一步認識之外,也可從該訴訟中管窺一些美國有關方面能夠迫使污染制造者就范的制勝法門。

美國環境保護署、8個州政府和十余家環保組織1999年對美國電力公司提訟,控告該公司在未采取控污措施的情況下重建燃煤發電廠。環保組織認為,燃煤發電廠排放的硫酸鹽和硝酸鹽造成的酸雨不僅污染了阿迪朗達克山脈,連自由女神像也遭侵蝕。

除了像美國環境保護署這樣的政府部門在努力監管之外,該國的民間環保組織在監督、遏制企業制造污染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對美國電力公司提起的訴訟就有十余家環保組織充當原告。民眾是污染環境行為的最終受害者,所以公眾遏制污染環境行為的意愿最為強烈。而民間環保組織實際就充當著民眾在環境保護方面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代表公眾對污染環境者進行監督,包括必要時對其提訟,以維護公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切身利益。

從美國電力公司的訴訟案中可以看到,集團訴訟也發揮了巨大的威力。單個公民與少數單位受到的損害再大,對于大企業來說,其所支出的賠償也不過是九牛一毛,但是集團訴訟造成的賠償資金的累加卻可能讓其付出巨大代價,所以集團訴訟能對污染環境行為起到有力的威懾與遏制作用。美國電力公司同意支付46億美元及數千萬美元的民事罰款與治污費,顯然與美國環境保護署、8個州政府和十余家環保組織發起共同訴訟有關。

從美國這一訴訟案中我們還能看到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盡管民眾會是環境污染損害的最終承受者,但是美國環境保護署、8個州政府和十余家環保組織作為機構,并非美國電力公司污染環境行為的直接利益受損人,而且環保組織提訟的理由是阿迪朗達克山脈與自由女神像受到污染、遭受侵蝕,所以這訟具有公益訴訟的性質,如果沒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就不一定能在法院立案。

治污難在何處

當我們把眼光放到國內。頒布于1989年的我國現行《環保法》其中規定,企業違法排污,環保部門最多罰款是10萬元,某省環保局負責人曾經舉例說,“造紙廠購置治污設施,一噸紙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購置治污設施,一個日產百噸的小型造紙廠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我們去處罰一次,最多罰款10萬元,他們10天不到就掙回來了。”

正因為處罰力度不大,使得某些污染企業底氣十足,寧可罰款,也不治污。如此境況,不能不令人憂心。目前存在環保“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現行的環保法律對污染者懲罰太輕,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罰款高數倍甚至幾十倍。

處罰力度將會加大

更耐人尋味的是,對美國電力公司提訟的還包括8個州政府。這除了讓我們看到美國地方政府無權、也一般不會去干預司法機關辦案之外,也可見其與屬地上的大企業沒有利益連帶關系。而地方政府制造污染的大型企業,這種現象的出現不但表明經濟指標不是考量美國地方政府政績的主要標準,而且民眾的感受、態度與利益才是地方政府與官員命運的決定性因素,而這或許就對美國地方政府制造污染的企業起了直接的促動作用。

讓我們回過頭來透視美國的這起天價處罰案,其中有兩個細節耐人尋味。一是美國電力公司如果違反與司法部門達成的和解協議,將會面臨每天數十萬美元的罰金。按天進行處罰,較之我們按年、按月或按次處罰,無疑更“狠”,也更有警示作用。二是一旦雙方的協議得以執行,不但會大量減少酸雨危害,而且還會給受污染地區的居民每年節省320億美元的醫療費用。而我們往往專注于某些企業為當地提供了多少GDP,卻忘記算環保賬,忽視了污染帶來的負GDP。其實,環保問題事涉全民的生存狀態,小覷不得,這也許正是一些國家對污染行為痛施辣手的關鍵因素。

篇8

    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侵權構成要件有著密切的關系。綜合多種學說和觀點,關于侵權責任要件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四要件說,即認為侵權責任基本要件有四:1行為的不法性;2損害;3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4行為人過錯。二是三要件說,即認為侵權責任有三:1過錯;2損害;3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我國民法理論一直公認侵權責任由四要件構成。盡管各個要件的具體問題尚不無爭議,但四要件說已成為通說。在筆者看來,侵權責任三要件說較為合理。

    一、不法性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規定中可推導出的責任要件只有三項:1過錯,即公民、法人實施侵權行為的過錯;2損害,即對財產或人身的損害;3因果關系,即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言而喻,法律條文對侵權責任要件的規定與理論的通說產生了矛盾。一是法條未將不法性作為侵權責任要件;二是法條將因果關系規定為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而非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系。法條的明文規定似乎與三要件說相合。這表明既有的理論闡釋于法無據。因此,筆者認為,即使一些法條在立法時或許缺乏理論上充分思考,但倘若這些規定按字面解釋又在理論上合理時,我們應按合理的理論作為闡釋或理解法條的根據,以完善法律解釋,指導審判實踐。

    我國民法理論一直把“不法”作為侵權責任要件,這似乎不盡合理。一則其不符合現行的民法規定,二則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許多致人傷害的行為人因其行為的違法性難以確認而被免責。這一點在環境侵權中表現尤為明顯。在確定當事人的某一行為是否屬于污染環境的行為時,是否只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被認為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與環保法的規定是有矛盾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之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行為,而環保法第41條第1款之規定中并無此項規定,正如常見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樣,幾個企業都按標準同時向河中排污,結果導致下游魚苗死亡,這里的違法性要素何在?這種情況能說不是環境侵權?可見,不法性在環境侵權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決民法通則第124條和環保法第41條第1款之間的矛盾?

    筆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24條所稱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不是指具體的某一排污標準;它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而不是行為標準問題,即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之案件,應適用環境保護法等專門法律法規;排污超過標準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無疑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即便排污沒有超過規定標準,但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為性質,并不必然具有廣泛性。因此,它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侵權構成要件的理論,筆者主張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三:1、污染環境的行為;2、損害;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要件中,如前所述違法性從總體上講不是污染賠償的必要條件,但這一因素將影響賠償數額的認定。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所以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建議《民法通則》第124條在保留原過錯推定責任的基礎上,補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由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而未提及“過錯”,這點應與普遍侵權相區別。

    環保法中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概括起來,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環境污染是現代工業的產物,即使企業無過錯,也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污染的后果不僅僅是造成財產或經濟損失,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它還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其次,由于現代企業的高度專業化和復雜化,加上人類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難證明致害人的過錯。第三,從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則出發,環境污染的行為者大多是企業。從一定意義上講,造成污染的企業獲利是建立在污染環境和給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礎上的,故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致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是公平合理的。

    同時,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既轉移了自己的賠償責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夠賠償。第四,在環保法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僅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動和促使污染單位積極主動地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改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

    (二)損害

    環境污染中的損害,是受害人因接觸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后果。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其損害的后果既有與其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現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后果,具有客觀真實性、確定性和法律上的補救性。損害的特殊性包括:

    1潛伏性,多數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都在損害發生時或者發生后不久即顯現出來,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則不盡然。只有部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較快顯現,而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

    2廣泛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其損害都具有廣泛性的特征,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關于損害事實的認定及賠償,從審判實踐看,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既有財產損害,也有人身損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環境污染致他人損害的案件,大多是有關人身損害及其賠償。因此,因環境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無論在范圍、內容和金額方面,都將有明顯擴大的趨勢。

    (三)因果關系

    傳統的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由于環境民事侵權不以違法行為為構成要件,因此,其應為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但是,在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中,由于這種因果關系的認定比較困難,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以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代替因果關系的直接、嚴格的認定。

    因果關系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如果無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系。之所以要適用推定原則,是由這種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決定的。

    第一,環境違法行為的形式復雜多樣,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后果的發生,是由環境違法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后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系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局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系的證明,并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因果關系,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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