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5 10:06:4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對法律培訓的意見和建議,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本辦法適用的考核對象為全市行政村(居)法律顧問。
一、考核內容:
(一)提供法律咨詢
1.參與重大議事會議,為所議事項把關,提供法律意見
2.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3.為基層組織管理活動的合法性提出意見
4.為經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
5.參與基層環境保護、鄉村治理、掃黑除惡工作
(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1.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
2.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上法治課等活動,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開展普法教育活動,指導村(居)委員會建立法治宣傳欄。
(三)合同審查
招商引資、土地流轉、專業合作社、公司+農戶、土地征收與補償、房屋拆遷等工作中的合同進行審查把關,參與相關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義務為當地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做到邊解答邊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
2.指導、幫助群眾申請法律援助。
(五)參與疑難復雜糾紛調處化解
參與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糾紛工作,對法律關系復雜、疑難、重大等案件的調處提供調前法律咨詢或直接參與調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詳實齊全
村(居)法律顧問每月至少到服務村(居)走訪一次,認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記錄,有專門的工作臺賬,能夠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情況和工作量,相關材料詳實齊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務機構按照要求自評。
(二)各村(居)對法律顧問工作按照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進行評定。
(三)鎮(街道)司法所組織指導村(居)組織、人大代表、相關企事業、群眾代表進行測評,并按照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進行評定。
(四)司法局進行年度綜合考評并確定等級。
(五)司法局對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服務質量進行不定期回訪,并將回訪結果運用到年度綜合考評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司法所要利用各種有效方法,向村(居)干部宣傳駐村法律顧問的重要意義,統籌安排、督促法律顧問工作,使村(居)顧問在深化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獨特作用,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
20*年9月13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年以來審判工作監督情況的報告”。各位與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加強審判工作監督,全面推動審判和各項工作開展中所取得的成績,并對今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這次審議,充分體現了市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是對全市法院各項工作和全體干警的一次嚴格考核,*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研究了審議意見,針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工作中的問題,分別研究制定了落實審議意見的短期整改方案和長期的落實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短期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在仔細研究代表審議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審判監督工作對法院工作的推動作用以及運行效果進行了全面的調研,針對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對三個月內的整改措施予以部署。特別是針對代表們提出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如何更加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的問題,我們在繼續加大制定新類型案件指導性文件、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實行專業化審理的基礎上,采取了以下改進措施:
第一,充分發揮審級監督作用。高度重視二審案件的審理,既注重有效發揮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又尊重一審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努力實現對一審裁判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監督的結合。在嚴格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一審審判程序的監督力度,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以及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依法予以改判、發回重審。同時,探索制定了統一的二審案件改判、發回重審質量評價標準,規范了錯案認定標準、責任追究范圍和責任追究對象。
第二,進一步完善案件考評、考核機制。為更好地發揮評查案件監督審判工作的作用,擴大了案件評查的范圍,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本院再審改判,檢察機關抗訴后改判,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全面檢查,對構成違法審判的案件和人員予以了責任追究。
開展了案件評查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并在調研的基礎上,探索制定適用于全市法院的案件評查工作規范性意見,推動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走上更加規范、有序的軌道。
第三,繼續加大案件協調指導力度,促進執法統一。一是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通過集中的培訓活動,統一辦案認識,盡可能地降低自由裁量權之間的偏差。20*年上半年,對全部初任法官進行了崗前培訓。二是繼續加強案例指導工作。在增加案例編寫的數量,豐富案例的類型,擴大案例指導范圍的基礎上,增加案例的說理性,使案例更具有說服力,更具有可借鑒性。三是通過召開案件交流會、專家研討會等形式,針對新類型案件、疑難問題以及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普遍性問題,邀請法律學者、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一線審判法官進行研討,幫助法官理解掌握相關法律難點和技術難點。四是開發刑事案件比對系統,對法官判案和進行審判研究提供參考,將個案的實體信息與全市法院歷年來的刑事案件進行比對,努力實現同案同判;有的法院還開發了立案監控系統,以將同類型案件分配給同一名法官辦理,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關于長期工作機制及運行情況
在落實短期整改措施的基礎上,我們加強了審判監督工作的機制建設。
第一,切實提高對做好審判工作監督重要性的認識。審判監督工作,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針對當前部分審判人員對審判工作監督思想認識不到位的問題,全市法院結合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從思想上進一步增強了宗旨意識,樹立一切權力都要接受監督的觀念,充分理解權力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內涵,在行使審判權的各個環節中,自覺地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主動接受各個方面的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繼續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嚴密監督體系,嚴防重點環節,提高審判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促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的轉變。
第二,狠抓法官司法能力的培養,注重提高法官做好群眾工作的本領。為使法院干部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真正提高做群眾工作的實際本領,更加注重把法官放在與群眾密切接觸的地方、放在條件艱苦的地方,磨礪鍛煉。20*年,我們把300名年輕同志放到人民法庭鍛煉,放到立案、涉訴和申訴審查部門實習,讓新錄用人員隨法官深入轄區農村、社區、廠礦企業,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我們還組織新錄用大學生到青海省進行社會實踐,通過實地考察當地的法院、廠礦、農村,了解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和群眾的司法需求,親身感受我國國情,增進與人民群眾的感情。
第三,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強化統一執法的力度。以組織交流會、研討會等形式,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有的法院正在探索建立定期的溝通、通報機制,加強對證據標準、責任認定等方面的協調。
第四,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為營造有利于審判監督工作開展的法治環境,全市法院結合具體工作實際,積極撰寫宣傳稿件,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大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巡回審判的法治宣傳作用,許多城區基層法院開展了法官進社區活動,以案釋法,平復矛盾,兩個中級法院對遠郊區縣的上訴案件,實行巡回就審,帶案下鄉,努力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強了教育基地建設,建立面向社會的法治宣傳教育基地,運用典型案件開展經常化的法治宣傳教育。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一,著眼于改進法院工作,進一步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繼續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作為提高工作水平、促進公正司法的著力點,不斷改進工作。對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人大報告;高度重視、主動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意見、建議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在專項報告、工作評議等具體監督活動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認真進行整改,以推動工作的發展;完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視察法院工作制度,增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強對法院工作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進一步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部署的重要內容。全市法院按照《決議》的要求,繼續增強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性,把接受監督的重點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努力增強監督的實效上。嚴格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時審理各類抗訴案件并一律依法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案件,嚴格依法審查;對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發出的檢察建議,認真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堅決糾正,并針對問題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同時,進一步探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程序、討論案件的范圍和列席意見的處理,會同人民檢察院,共同推動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規范化。
第三,進一步推動執法尺度的統一,提高案件質量。在繼續完善刑事案件比對系統的基礎上,探索研究開發民事案件比對系統,對民事法官判案和審判研究提供參考性意見。在條件成熟時,探索將《*法院指導案例》等案例指導制度應用于這套系統中。
關鍵詞:量刑建議;未采納;原因分析
量刑建議權又稱求刑權,是公訴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通過對近三年來辦案案件量刑建議的采納情況的梳理與分析,深入探究量刑建議能否最終未采納的主要原因,探索進一步提高量刑建議采納率的有效路徑。
一、量刑建議采納總體情況
2009-2011年,某院共刑事案件354件562人,量刑建議采納469人,采納率83.5%。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案件32件32人,量刑建議采納32人,采納率為100%。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案件16件21人,量刑建議采納20人,采納率95%。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案件51件74人,量刑建議采納70人,采納率94.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58件153人,量刑建議采納129人,采納率84.3%。侵犯財產罪189件260人,量刑建議采納204人,采納率78.5%。職務犯罪案件18件23人,量刑建議采納13人,采納率56.5%。
二、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原因分析
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有目前量刑輕緩化普遍趨勢的影響,也有檢法兩家對案件定性意見不一引起的,更有當前不同司法機關考核機制不同的因素。
1.量刑輕緩化趨勢導致普遍量刑偏輕
近年來研究發現,在重刑主義思想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不佳的狀況,人們會本能地歸結為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繼續加重懲處,陷入惡性循環,為此在部分犯罪中試行輕刑化成為一種新的選擇。就盜竊罪而言,數額巨大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那么量刑的基準刑為6年半,在此基礎上結合從輕、從重、減輕的各種情節加以適用,決定最終的刑期,但翻閱三年來的卷宗可以發現,除非從數額特別巨大減輕一檔刑期的案件,極少數盜竊案判決的刑期能在六年至十年之間判刑。如果量刑建議在此區間,顯然不能被法院所采納。典型的還有職務犯罪案件,10萬至30萬元期間,有自首、退贓等情節的往往判決刑期不超過七年。
2.不同考核機制的影響
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各自建立起完整、細化的考核體系。兩個考核體系的評價目的不一,也是導致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法院要考核刑事案件上訴率,承辦法院在對具體案件判決前,除了考慮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還對被告人是否會上訴高度關注,檢察院在時須同時遞交量刑建議書,這份建議書也會隨書一起送達到被告人手中,被告人對刑期的預期也從原因較大幅度落實到量刑建議書之上,而法院為追求較低上訴率往往就低認定,即在檢察院所提量刑建議范圍以下量刑,被告人兩害相權取其輕,往往能成為不再上訴的一個重要因素。
3.同一檔中有多種刑期可以選擇時往往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檢察院制定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規定,在提量刑建議時不能跨越刑種。于是,就出現這樣的情況,在刑法同時規定可以在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選擇時,因不能跨越刑種,檢察機關只能選定其中一種,但當檢察機關選擇了有期徒刑、法院往往判決拘役,反之亦然,這種現象在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書提出抗訴并被中院改判表現得更為明顯。
4.因被告人自身原因使得案件訴到法院后量刑情節發生變化。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案件在偵查、審查階段被告人均為零口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實,案件到法院后被告人見頑抗無益,便低頭認罪,由此便容易產生量刑建議不被采納的情形。同樣的情形還有被告人先自首后翻供,案件到法院后又認罪的,因自首是法院可以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特別在涉及到從上一檔刑期減到下一檔刑期時,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變化導致了量刑建議不被采納。
5.法律規定量刑幅度較大,又缺乏細化量刑意見,法檢兩家認識不一的案件。如放火罪。查遍所有司法解釋均未對該罪有過明確的量刑細化意見。我院第一次辦理該類案件時,參考了市內其它兄弟院的案件,也征詢了市院公訴部門的意見,并對比侵犯同一客體的類似案件進行了詳細的說理論證,但遺憾的因與法院的認識不統一,法院未能采納我院的量刑建議。
三.提高量刑建議采納率的對策建議
量刑建議書是檢察機關正式對外送達的法律文書,無論從制作主體還是行文格式都是有著嚴格要求的,其體現是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處理的意見。作為正式的法律文書有權威性、嚴肅性的特點,一經送達,便產生效力。因此量刑建議采納率過低影響的不僅是個案的處理效果,還有檢察機關的形象。建議從以下幾方面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采納率。
1.正確對待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與檢察院的求刑權
在很多案件中,對于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情況,審判機關往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為依據。事實上檢察機關所提的量刑建議屬于求刑權的一部分,是指公訴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代表檢察機關就被告人的定罪問題提出明確請求的同時,就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向審判機關提出具體建議。既然是建議就沒有強制約束力,就不存在干擾法官獨立審判的情況 。事實上量刑建議在很大程度起到一個提醒、引發注意、啟動監督的作用,能防止法官因為偏聽偏信,陷入思維慣性而發生判決錯誤。處理得好,求刑權可以是法官不斷提高審判質量的有力武器。
2.加強聯系協調,建立工作會商和協作機制。
加強聯系和協調永遠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法檢兩家應通過建議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常見的法律適用和證據采納等問題,充分闡釋各自意見,尋求理解和認同,同時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指導今后類似案件的算是。同時對于有著普遍共識的方面,可以由省市法檢兩家出臺會簽意見,以便全省全市推行,節約司法資源。另外,可以嘗試建立法檢兩家短期的交流鍛煉,到對方的工作角色中體會不易和困難,換位思考,理解對方工作,為雙方今后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支持。
3.修正考核指標,不斷完善案件質量考核體系
目前法檢兩家的考核體系都日臻完善,但離科學有效地發揮激勵作用還很遠,還存在著不少可以改進的地方。首先法院的考核應自上而下從保持統一,取消案件上訴率的考核,轉而在上訴改判率方面的考核指標加以細化。上訴權是被告人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剝奪,為防止不而輕判被告人的做法其實質即為變相剝奪被告人上訴權。法律從來不能談條件,更何況在關乎自由的問題上。從這個角度出發,取消法院系統的上訴率考核勢在必行。其次檢察機關也應正確對待量刑建議采納率。不應為了追求采納率而枉顧發生變化的證據,一味要求對被告人重判,這不僅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者的角色不符,也喪失了其一貫的公正公平立場。
4.培訓總結兩結合,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 “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一是圍繞提高素質開展活動。提高代表素質,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的基礎。我們從本鎮實際出發,制定完善學習制度和計劃,利用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采取領導講話、專家輔導、集中授課等辦法,每年普遍對代表進行2次以上培訓,組織代表學習憲法、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礎知識等。鎮人大為每位代表購買了地方組織法、代表法、選舉法等有關法律讀本,訂閱了《人民權利報》、《山東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點學習的文件,我們都及時組織學習。如今年七一期間,我們組織代表認真學習了同志的重要講話。使代表們加深了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認識,提高了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的自覺性。鎮人大每年還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讓代表通過參加活動,在學中干,在干中學,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二是貼緊中心開展活動。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把促進改革、發展、穩定作為首要任務,把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作為代表活動的重要內容,通過組織視察、調查、召開議政會等形式,監督支持鎮政府抓好經濟工作,促進了全鎮經濟的快速發展。瓦店鎮有大棚草莓3000多畝,黨委政府多次號召要做大做強這一產業,但是大棚草莓生產一直沒有統一的組織和銷售渠道,效益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為促進全鎮種植業結構調整,今年春天,我們組織代表對暢通草莓銷售渠道,促進農民增收開展了調查。代表們針對上述問題,向政府提出建立統一組織和專業批發市場等建議。鎮政府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代表建議,在本鎮大岳峙村建設草莓批發市場一處,成立了管委會,具體負責全鎮草莓生產的管理和銷售工作,群眾對這一做法十分滿意。圍繞促進為農服務工作,今年6月份,我們組織部分代表對鎮供電所的工作情況進行了2天的調查,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使供電所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三是針對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開展活動。近年來,我們先后組織代表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義務教育法》、《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視察活動。活動前,先組織代表對法律法規進行學習,掌握主要內容,便于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意見。代表們根據平時和在活動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督促政府加以解決。如今年上半年,我們針對減輕農民負擔的問題,組織代表開展了視察活動。視察中,發現有極個別村在農業稅征收過程中,存在搭車收費現象。代表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了建議意見。鎮政府認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時查處,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在土地管理法執法檢查活動中,我們協同土地、經管等部門,對有關村的非法占地、違章建設等問題進行檢查,有關部門依法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促其認真整改,贏得了群眾好評。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WwW.133229.Com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1、規范中心窗口建設。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確保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機制,加強對法援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法援經費專款專用。
2、健全法律援助三級網絡互動銜接機制。繼續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聯絡員三級網絡體系,做到及時溝通,互動銜接。在村居和有條件的規模企業、人群聚居點等最能為困難群眾提供便利的地方設立援助站,對法律援助聯絡點實行規范化建設和管理,為援助對象提供便利,保證社會弱勢群體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真正做到方便群眾,司法為民。
3、鼓勵和吸收社會力量支持、幫助法律援助工作,組織具有法律知識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專業知識,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統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將來電、來訪咨詢事項及時輸入信息系統,對經初步審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輸入系統,由中心在網上實時審批,并將系統逐步擴大到有條件輸入信息系統的法律援助聯絡點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盡可能地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詢專線平臺,并完善“148”法律咨詢熱線電話的工作臺帳。
5、建立執業律師值班制度,要求執業律師年度內到法律援助中心參與咨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當事人得到更為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進一步落實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進一步落實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1、根據《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蹤管理細則》,進一步運用旁聽庭審、質量反饋、回訪當事人、歸檔檢查等跟蹤方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全程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管理,特別要落實對法官、仲裁員的回訪制度。
2、加強法律援助檔案的管理,下發歸檔案卷的統一標準,要求案卷材料齊全、裝訂規范并及時上交,并從歸檔案卷中檢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過程,嚴把案件承辦的結案關。
3、加強與法院、殘聯、婦聯、總工會、勞動局等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系,發放法律援助監督卡,召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義務監督員會議,征求意見和建議,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開展。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
1、中心工作人員的自身學習。繼續堅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業務學習,做到學有內容、學有所得、學有記錄。
2、對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的培訓。充分發揮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強對各法律援助站負責人、聯絡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訓力度,提高業務素質。
3、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增強服務和諧社會、參與社會管理和建設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有效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法律咨詢、社區顧問工作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務.發揮法律專長,加強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強對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受理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及時與市局和律師協會溝通,配合市局做好相關工作。
四、進一步拓展宣傳渠道,擴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層面
1、加強信息和調研工作,抓好日常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動態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調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分析問題,總結經驗,完成一定數量的調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饋工作中的亮點、難點,研究和探索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徑。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對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情況進行動態報道,提升宣傳層次,擴大宣傳效果。
2、尋求長效宣傳形式。在轄區選址懸掛法律援助廣告牌,讓群眾能隨時隨地看得到,提高宣傳的有效性、長期性、針對性。
3、多樣化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結合一些有紀念意義的日子,組織較大規模的法律援助咨詢活動。繼續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區、學校、企業、工地為主線;與工會、婦聯、殘聯等部門在“三.八”維權周、“助殘日”等深入開展法援扶貧、法援助殘、法援濟弱、法援解難系列宣傳活動。
五、進一步突出特色活動,發揮法律援助的維權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學習借鑒法律援助工作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區實際,完善便民“十項舉措”,在擴大對困難群眾的援助覆蓋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2、繼續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活動。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服務質量,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全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考慮到農民工流動性大、仲裁或訴訟成本高、時間長、執行難的客觀情況,積極采取訴前調解的方式,減少訟爭,化解矛盾,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現場咨詢、發送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外來務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一、當前司法實踐中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由于客觀情況的復雜性、立法和執法水平的局限性,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存在以下問題:
1.錯用、濫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錯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原因多為審查不嚴,未能全部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對不應適用取保候審的嫌疑人適用了該措施,如對系累犯且犯罪情節惡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濫用強制措施表現為:偵查機關為了完成辦案指標,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對嫌疑人是否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標準掌握得較寬,一定程度上給予其“優惠”,如對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審。
2.執行監管不力、違法制裁不夠。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資源缺乏,公安機關對被取保人的監管多流于形式,不能主動執行其監管職責。特別是對于異地取保⑴,公安機關的監管更是形同虛設,決定機關委托當地公安機關執行的寥寥無幾,這就使公安機關對被取保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無從掌握,所謂監管無從談起,從而法律規定的“沒收保證金”、“責令具結悔過”、“予以逮捕”等措施基本成為擺設,甚至對一些逃跑的取保嫌疑人只能網上追逃,其違法成本極低。相對于安分守己候審,有些嫌疑人更愿意選擇逃跑。另外,對于以保證人取保的嫌疑人,當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時,對保證人的處罰也較輕微,違法制裁不夠,不足以督促其完成監督義務。
3.可能妨害司法活動或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由于把關不嚴、保證金金額過低及上述監管無力等原因,取保候審在實踐中存在以下風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棄保逃跑,不能出庭的風險:重新犯罪的風險:干涉證人作證的風險;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風險;妨礙司法的風險等。另外,對于鄰里糾紛、小矛盾導致慘劇發生的案件,機械地、“一刀切”地取保候審,存在被取保人對被害人進一步傷害、激化矛盾等隱患。這種司法風險的存在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幾率,提高了司法成本,背離了取保候審制度設立的初衷。
4.決定程序不夠透明、缺乏救濟渠道。取保候審的辦理基本由決定機關內部決定,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如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不能充分有效地發表意見、表達看法,當被害人對取保候審有不同意見時,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就此產生。除此之外,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有異議時沒有救濟的渠道。
5.辦案期限模糊、被取保人權利被漠視。刑事訴訟法關于辦案期限的規定主要考慮到對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避免超期羈押對其權利的侵害,而由于取保候審不存在上述問題,故承辦人在辦理取保候審案件時,大多未在規定的一個月或者二十日內辦結案件,甚至有些承辦人有時把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當成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種手段:按時辦結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時間稍空再辦理取保候審案件,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對被取保人“一保了之”,被取保人的權利被漠視甚至被侵犯,例如網絡上爆出的有人被取保候審十幾年的情況。⑵
二、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進行法律監督的難點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這也是檢察機關難以全面、有效地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因所在:
第一,現行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空白點。對此,已經有很多學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自己的觀點,而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未就取保候審制度的缺陷和空白點作出全面的修訂。在此,筆者僅列明白認為需要修訂的部分內容:保證金的形式過于單一,異地取保候審的執行主體、執行程序不明確,決定程序缺乏透明客觀性,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無相應的救濟途徑等。缺陷和空白點使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缺乏剛性,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監督。正如槍是的武器,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檢察人員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才能使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規范監督,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司法人員對法律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一直以來,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公檢法三機關的互相配合,而刑事訴訟法關于三機關“互相制約”的規定、特別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多流于文字,這是由于司法人員對法律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一方面,囿于公檢之間的關系現狀,檢察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難情緒,甚至不愿實施監督;另一方面,被監督者認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找茬兒”、是“挑刺”,對法律監督不僅不接受、不配合,甚至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抵制。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對象要么是重大違法不得不監督的行為,要么是無關緊要的行為,難以做到全面的監督、有效的監督。
第三,檢察機關對取保候審法律監督的途徑狹窄。理論上講檢察監督的途徑通常有三:一是偵查;二是審查;三是察看。其中,偵查是針對職務犯罪線索,啟動刑事訴訟的最初程序,對職務犯罪事實及犯罪人進行的特殊調查活動;審查是檢察機關參與具體訴訟環節時,通過審查卷宗、提審、復核相關證據對案件進行實體、程序上的把關過濾;察看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過程中現場的監視與察看。⑶而實踐中,發現或揭示取保候審在實施中所存在問題的途徑基本集中在“審查”一項,線索途徑較為狹窄,存在監督盲區。
三、現有法律框架內加強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之對策
首先,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識。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能,檢察人員不能為了使“配合”順利進行而弱化自己的監督職能,也不能因為被監督者的抵制而減少自己的監督行為,而應當以強烈的責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檢察人員還需要在工作中將這種正確的意識灌輸給被監督者,讓被監督者意識到:監督是為了更好的執行,監督是為了夯實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期望。
其次,提升法律監督的能力。檢察機關要堅持以檢察業務培訓為手段,不斷提高檢察干警的業務素質;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檢察隊伍的業務水平。與此同時,還要加強檢察干警依法辦案的能力、釋法說理的能力及協調配合的能力。結合辦案,檢察人員要認真審查決定機關是否告知被取保人應遵守的義務,是否對“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保證金的金額、保證人的條件嚴格把關;常規性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監督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沒收及退還是否合法;牢牢把握訊問環節,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敏銳發現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不當司法行為;監督公安機關對被取保人的監管情況,對應關押的建議立即關押,對應制裁的建議立即制裁;監督 法院是否對被判處緩刑的在押被告人立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或者采取監視居住)。
再次,以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統一認識。針對法律的缺陷和空白點,公檢法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統一認識、規范行為。聯席會議可包括以下內容:實體方面,1.明確“社會危害性”、“嚴重疾病”、“與案件無牽連”等概念;2.擴大保證金的有效形式,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確定保證金的繳納比例;3.對被取保人附加義務,如提交身份證、駕駛執照、護照,禁止前往特定場所,不得與證人、其他特定關系人接觸等,該附加義務與法律規定應遵守的義務一同告知;4.對以取保候審為名、行逃跑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重處罰,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證人加重懲處等。程序方面,1.明確取保候審決定做出時要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駁回的取保候審申請可申請復議;2.增設取保候審報告制度,責令被取保人定期口頭或書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動態;3.明確取保候審案件的辦理期限等。
第四,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監督。具體可從以下方面著手:1.對不當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行為可以以口頭糾正違法、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檢察公函、通報等形式予以監督;2.參照職務犯罪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建立對違法取保候審的投訴機制,拓寬法律監督的途徑;3.建立風險評估制度,對于應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進行量化分析,從而為辦案人員提供依據,同時,也為檢察機關監督決定機關執法提供參考依據;⑷4.強化社區檢察室的職能,立足于監督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以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白皮書”等為載體,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整改;5.加強法律宣傳和社會輿論監督,使公民參與到對取保候審的監督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提供線索。
最后,建立激勵保障機制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對檢察干警法律監督的獎勵制度,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業務能手在隊伍建設中的示范作用,對勇于監督、善于監督的優秀人員給予獎勵,以激發和調動檢察干警進行法律監督的潛力和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加強檢察干警的內部監督制約,參照《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辦案期限的若干規定》⑸,嚴格限制辦案期限,加強檢查、明確責任,建立錯“保”追究制。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⑴這里指公安機關與被取保人、被取保人與保證人分處兩地,以及公安機關、被取保人與保證人分處三地的情況。
⑵《云南4“嫌犯”被超期羈押7年取保候審16年警方仍未破案》,載/society/1/detail_2010_12/23/3661337_0.shtml,2012年4月5日訪問。
⑶孟鳴、史玉平:《當前刑事司法活動法律監督的難點與對策》,載《中國檢察官》200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