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趨勢8篇

時間:2023-10-13 15: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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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金融監管;功能型監管

金融監管體系的嚴重失范是導致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乃至全球經濟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此,以美國、英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和以巴塞爾委員會等為主的國際金融組織及機構高度重視全球金融監管問題,先后進行了金融監管體系的調整與改進,并由此形成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新潮流。

一、國際金融監管變革的主要舉措

1.美國監管改革措施

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模式,“雙重”是指聯邦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聯邦一級,聯邦儲備體系(FRS)主要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監管權。證券業、保險業、銀行業則分別由證券交易委員(SEC)、全國保險監管者協會(NACI),貨幣監理署(FDIC)等機構,同時各州監管當局在法定權限內對所在州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管權。次貸危機暴露出了“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存在諸多弊病,亟需改革。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這被認為是美國1930年代以來幅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標志著美國的金融監管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多德一弗蘭克法案》法意旨主要有兩個:即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對弱勢群體的金融保護。圍繞這兩方面,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其一,監管重心從監管局部的風險轉向系統性風險。為此而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來處理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的系統性風險,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加強金融系統穩定性,改變此前超級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局面。其二,在原有的美聯儲框架內,再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護金融消費者免受金融欺騙與掠奪。其三,規范金融產品的交易,對證券化及場外衍生品金融市場進行規范和約束,加強對場外衍生品的金融監管,填補對對沖基金等金融行業的監管空白、限制大型金融機構的投機易和風險較高的衍生品交易。其四,優化監管組織體系,嚴格銀行資本金監管和業務監管,設立破產清算機制。另外,賦予美聯儲更多權力,將其打造成可以監管大、中、小型銀行的超級監管者。

2.英國的監管措施

英國實行統一的監管模式,1998年在合并了原來九個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基礎上,成立金融監管服務局,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統一監管。英國受次貸危機的影響也比較大,是積極推進金融監管改革的國家之一。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主要體現在2009年2月的《2009年銀行法案》和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之中。《2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了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英國加強歐盟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加強跨境監管,建立風險預警系統。

3.新的巴塞爾改革方案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瑞士召開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形成了加強銀行業監管的《巴塞爾協議III》,其最新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資本安全,提高資本要求。從金融危機汲取了教訓,巴塞爾協議Ⅲ將資本安全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訂資本定義,提升普通股在銀行資本中的地位;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2%提高到了7%;在某些證券化處理方法中,對再證券化風險暴露賦予了更高的風險權重。第二,加強系統性分析防范,保持銀行穩定性。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建立逆周期超額資本,對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指標和監管方式,引入杠桿率將銀行表外風險包括在銀行監管范圍中。第三,引入新監管指標,建立統一協調的流動性標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長期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用來提高銀行短期流動性來應對突發的流動性中斷情況;凈穩定融資比率主要用來鼓勵銀行使用穩定資本來源支持其業務,提高銀行中長期的流動性。

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新動向

綜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在全球金融監管方面所采取的新舉措,雖然各有側重,但從中還是可以發現其具有共性之處,可以看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出以下新動向和趨勢

1.監管模式趨向綜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向綜合金融監管模式方向進行改革,加強了美聯儲權力,將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統統納入美聯儲監管視野,從而使其成為超級監管機構;英國則在原有的綜合監管模式基礎上,又設金融穩定機構,建立以金融穩定委員會為核心的國際金融監管架構;歐盟則將原歐盟層面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委員會聯合升級為歐盟監管當局,由此形成統一的歐盟金融業監管。

2.實行“無縫監管”。各種監管改革方案都擴大了監管范圍,以達到全面監管金融業的目的。例如,巴塞爾協議Ⅲ通過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將銀行表外業務包括在風險資產的范圍內;美國、英國和歐盟等都把對沖基金等影子銀行列入監管范圍內;英國提出新的產品監管方法,以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3.突出系統性風險監管。傳統的機構型監管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并不能實現監管面的全覆蓋,只有以金融業務或金融產品為監管對象的功能型監管才是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方式,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方向和趨勢。所以,主要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都更加關注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系統性風險,顯示出功能型監管導向。美國新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監督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作用,英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復雜識別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顯示出更加關注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系統性風險。

4.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調。一國的金融風險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傳染給其他國家。當前的金融監管仍然是以國家為主體,缺乏在統一框架下的國家金融協作。在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改革中,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推進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信息共享和全球危機預警機制。2009年3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呼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間的全球金融監管體系;2011年4月,G20成員達成一致,準備把七大主要國家的各項政策放在顯微鏡下檢視,支持建立全球預警機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變主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83-1992),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和金融監管職責。第二階段(1992年至今),開始實行分業監管模式。隨著中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成立了證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原有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越來越不利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從1992年開始證券監管職能、保險監管職能和銀行業監管職能相繼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到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保監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銀監會)“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制定與監督,其他三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的監管。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和全球金融監管體系的新變化,以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金融業混業經營方興未艾,原有監管體制越來越顯示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容易出現監管疏漏。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類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機構間的業務交叉和滲透特征明顯,業務界線逐漸變得模糊,如果嚴格按照現有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缺乏溝通和協調機制。盡管成立了三方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方信息資源分享和監管行動協調,但是實際上執行困難,從而導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出現真空地帶,產生監管漏洞,并且同時出現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和分散。

2.信息支持系統薄弱。我國金融監管質量不高,監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問題是金融數據信息不真實,情況反映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具體表現,一是金融機構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異,致使反映結果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二是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信息反映標準不統一,寬嚴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異較大;三是金融機構與其它部門因政策理解程度、執行力度不一,導致信息反映嚴重失實。這將導致決策依據不準確,政策指導出現嚴重偏差。

3.潛在的金融風險壓力大。面對世界更為紛繁復雜的環境和形勢,我們一方面要防止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內的金融風險引發為金融危機;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被國際性的金融危機所傳染。長期以來在我國金融業中己聚集了大量的風險,主要是系統風險長期潛伏,局部風險集中釋放。具體表現為金融資產質量每況愈下,金融機構經濟效益不高等。如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居高不下,資產流動性差,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等案件時有發生等。過去我們之所以能避免發生金融危機,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我國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高速增長,之所以能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侵襲,是因為資本市場的不開放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但是,目前我國經濟增長的后發優勢正在減弱,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不斷沖擊著我國的金融發展之門。在這種情況下,防范金融風險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一個更高的要求。

4.國際金融監管協作欠缺。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需要眾多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監管,而目前全球金融監管呈現區域分割的狀態,各國之間缺少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和信息分享,隨著全球金融化的不斷推進,兩者之間的矛盾必將明顯。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1.循序漸進推進功能型監管。國際金融監管的新動向顯示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同時也實施功能型監管的必要。鑒于功能型監管對復合型監管人才、金融監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要求較高,現階段我國在這些方面尚未完善,只能循序漸進地推進。起初可以由人民銀行作為牽頭監管機構,實現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統一框架內人民銀行領導下的三大專業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以解決分業監管交叉環節的監管真空。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過渡,將三大專業性機構合并為統一的監管委員會,按照金融產品或金融業務對金融業進行全面的監管,最終實現功能型監管。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與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應建立包括金融機構、監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內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的簡單化、簡便化、透明化。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形式、內容和責任,嚴格懲治金融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信息紕漏的真實、有效、準確、及時。建立監管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形成及信息披露的考核問責制度,強化監管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責任,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的共享,降低監管信息的搜尋成本。

3.擴大監管范圍。金融創新工具既會帶來金融市場的繁榮,同時又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很強的破壞性,盡管我國對沖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開放程度還比較低,但最終全面開放的預期是肯定的。因此,監管機構必須保持“超前”監管的理念。我國應完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投資銀行的監管方法,將對沖基金等金融創新工具納入到國內金融監管體制中,既重視金融創新,又不放松創新產品的監管,形成有效監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

4.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此次國際金融危機證明,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在當今的金融體系中獨善其身。因此,國內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并發揮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加強與IMF、G20等組織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建設應對金融危機的聯合應急機制,協同制定與實施周期性經濟政策以及完善共同應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制度體系。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本著“立足自身,著眼未來”的原則,根據現階段經濟與金融市場發展的實情,結合國家金融發展戰略和國際金融形勢,制定時完善相應的金融監管政策,維護和推進金融穩定,充分發揮金融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正能量。

總之,當前的金融監管需要全面協調,必須通過調整金融監管模式、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多種手段和渠道,進一步打開我國金融監管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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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超低利率政策。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實行擴張性貨幣政策,美聯儲、英格蘭銀行、歐洲中央銀行連續降息,基準利率分別從5.25%降至0%-0.25%,從5.5%降至0.5%,從4.25%降至0.75%,均為其歷史最低水平。量化寬松政策。量化寬松政策是指在基準利率降低為零或接近于零的情況下,中央銀行通過購買長期國債、機構債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向市場投放流動性。2009年11月,美聯儲實施第一輪量化寬松政策,共計購債1.725萬億美元;2010年11月,美聯儲實施第二輪量化寬松政策,共計購債6000億美元;2012年9月,美聯儲推出第三輪量化寬松政策,每月購買400億美元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同時繼續進行扭轉操作;扭轉操作到期后,每月將增加450億美元的長期國債購買,2013年元月,美聯儲的資產購買規模將增至每月850億美元。由于歐洲中央銀行具有超性質,無法實施真正意義上的量化寬松政策,它選擇通過長期再融資操作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

全球金融監管框架改革。防范系統性風險。各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都將防范系統性風險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國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不僅負責監測和處理系統性風險,還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提出在資本金、流動性和杠桿率等方面的監管建議。歐盟將建立一個主要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整合監管框架。危機之前,美國采取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造成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整合了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歐盟成立了歐洲銀行管理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證券市場和保險業實施監管。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法案,賦予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管理局更多的金融監管職責。

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傳統金融監管的核心是微觀審慎監管,主要目標是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然而此次危機表明,微觀穩定不等于宏觀穩定,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必須加強宏觀審慎監管。近年來,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分別從不同方面推動了宏觀審慎框架的建立和宏觀審慎工具的開發。

篇3

面對全球化趨勢,出于競爭和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世界許多國家紛紛放松對本國金融業的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動了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和金融監管改革。本文擬就我國金融業混業趨勢和相關的監管作膚淺探討。

一. 混業經營的界定及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一) 對混業經營的界定

綜觀全球的混業經營,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1.商業銀行在其法人實體內部設立非銀行金融經營部門,一個法人多種金融業務;2.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投資,設立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其投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是母子關系,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業務,母公司是金融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與其它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兄弟關系,它們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這種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也能通過業務的協同,來實現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從其它金融機構中取得利潤,只能通過業務關系或關聯交易來實現。我國光大集團,及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是該模式。

嚴格來講,第1種混業是絕對的混業經營,如德國的全能型銀行;而第2種混業含有分業的性質,從機構上體現出分業的跡象,如英國、日本,我國的中信也是第2種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第1和第2種模式中,控股金融機構通過投資收益可以從被控股金融機構中獲取利潤,真正實現金融業務一體化。

第3種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混業經營。第2種和第3種模式又都源于本國分業經營的背景,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為了沖破政策限制的產物。三種不同模式的混業經營對宏觀金融監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國金融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但分業經營仍將是今后一段時間的政策選擇。

金融業混業經營將是21世紀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為金融業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創新,能改善金融服務,更好服務于投資者和大眾,從而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開拓市場,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其國際綜合競爭力。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政策,目前又即將加入WTO,金融業的國際接軌勿容置疑的決定了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

然而,金融業作為經濟社會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產業,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行是有條件的,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兩面性,金融混業經營相應地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混業經營諸多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較高的金監管水平。

目前我國正處在從長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 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尚不成熟,分業經營仍將是現階段的政策選擇。主要因為:1.宏觀監管環境方面:(1)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較差,,實行混業經營不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具體表現在:金融風險的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扮著"救火隊"角色,監管還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監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場化,但還帶著深深的"計劃"印記,監管手段也顯得單一,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監管的需要;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形成了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但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不能適應混業要求。隨著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全面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金融監管當局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

(2)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水平較低,其中資本市場雖然初具規模,但還不成熟,投機性仍較強。加上,實行混業經營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目前,盡管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還只是粗線條的,亟待進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也是混業經營。到1992年下半年時,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就是一個教訓。

2.微觀主體制度基礎方面: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缺乏混業經營所要求的嚴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銀行法律規章和約束機制往往"形同虛設"。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都建立在較嚴格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基礎之上。金融機構風險自始至終都受到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和國家監管兩股強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監管更加有效,不能單純依賴監管當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而應將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上,金融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尤其是約束其分支機構的行為。如果金融機構自身缺乏約束能力混業經營勢必會加劇金融體系的風險。

(三)混業經營在我國初露端倪

1.政策轉變:全球性金融創新的推動著金融的全球化,我國即將加入WTO,金融業混業經營勢不可擋。

面對新形勢,中央政府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適當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互相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

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這十分重要的"三著棋",使得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分隔的局面終于被打破了。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直接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意味著貨幣市場的需求將會增加,這不僅會活躍銀行間同業市場,使商業銀行增加資金運用渠道,而且還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控市場開拓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由于保險公司的資金是長期、低廉的資金,保險資金進入股市,使得證券市場增加了一個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為股市增加了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也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進而滿足了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的需要。允許券商向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間接進入股市,也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現:目前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大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此外還擁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去年12月15日,該集團又宣布與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聯手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團就是在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著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外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以及貿易等幾乎是全方位的行業。

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的平安保險公司可全資控股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國尚很不規范,但卻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混業經營指出了一條路子。

3.未來發展趨勢判斷:筆者以為,鑒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業本身的發展,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必然會遵循循序漸進的發展節奏。

面對日益加大的混業經營趨勢,盡管總體上我國金融業尚不具備條件,還是應該在堅持整體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大膽試點:選擇內控制度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少數金融機構以適當的混業模式試點。鑒于我國當前的分業管理體制,混業經營的模式在今后較長階段將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種模式為宜,即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服務,通過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從事金融服務的法人)來達到一個集團的混業經營,實現金融機構控制金融機構和實業機構,以及實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資本融合。通過這兩類模式,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積累經驗,也可為微觀金融的制度創新提供緩沖時間。目前有關部門正加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貨商場或全能化銀行的模式已屬真正的混業經營,該模式要求微觀市場主體和宏觀監管當局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和較高的監管效率,只能是我國混業經營具備一定發展基礎后的趨勢,因為從我國金融業的實際出發,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都需要一個條件的創造過程。

二.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混業經營趨勢又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

(一) 混業經營加劇金融風險。

混業經營趨勢源于金融創新的需要,混業經營趨勢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金融創新能力的提高將加劇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的產生是金融機構提高其自身競爭能力及逃避金融監管的需要。金融監管于金融創新的關系本質上是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最優化問題,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金融監管代表宏觀面,它尋求的是穩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創新則代表了微觀面,它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從短期內看,二者是矛盾的,但從長遠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發展史表明,創新與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永恒主題。"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由此推動金融業的不斷向前發展。混業經營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增強了競爭能力,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會造成金融市場的頻繁動蕩,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風險,越來越大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難點和重點。當然,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營造一個創新環境,提高金融效率,我們不能單純為了防范風險而犧牲效率。金融監管要有應變能力,適時跟蹤金融創新活動;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金融監管也同樣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這就提出了監管的適度性問題。否則就會對金融創新和資源配置產生負面。

(二) 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例如,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在華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并分別由人行和證監會監管,但兩機構同屬一個集團,兩機構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這種外資合業經營而我國分業監管的模式使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彼此間難以共享信息,對外資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難以有效監管。

因此,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靈活性。

三.混業經營下國際業監管改革的趨勢

英國的大衛·盧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即全能型監管)的模式過渡。 那么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改革的趨勢究竟是部分混業監管抑或是全能型監管呢?讓我們簡要考察幾個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一)英國監管機構改革: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局面,特別是1986年的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銀行業可以從事其他業務,如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更是加劇了這種趨勢。但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以至發生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自此,英格蘭銀行開始注重對銀行業全面業務的監管,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務,而是迫于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戰,英國政府1997年在勞工黨上的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負責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其任務是執行貨幣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充當最后貸款人以及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組織合并為一個單一機構,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英國開始正式實行全能型的混業監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監管改革: 臺灣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對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混業經營。但過去長期存在著金融管理規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機構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臺灣各種國際金融業務規范和金融管理機構出現了整合的趨勢。1997年11月,"中央銀行"和"財政部"草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改進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將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監理事務,其目的在于改變以前各自為政的狀況,力爭做到金融檢查的一元化。

(三)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99之前美國金融監管是一種二元多頭制模式,其銀行可在聯邦或州政府注冊領照,聯邦和州有各自的監管機構和法規制度,也可同時在聯邦和州注冊,接受監管。美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4個:一是貨幣監督官,二是聯邦儲備體系,三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四是州金融監管機構。面對金融業新形勢,因監管機構的重疊設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監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簡稱《法案》)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滲透,為保證金融監管的健全性,《法案》對金融監管框架也進行了改革。按《法案》規定,由聯邦儲備體系(FRS)繼續作為綜合管制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監管,另外由金融監理局(OCC)等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業監管,因而采取了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該模式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金融服務領域的全面統一監管,避免了舊監管體系按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弊病,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的發展趨勢。盡管美國金融監管與英國有較大差異,但可以看出全面監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國是實行“全能型銀行式”混業經營最成功的國家,其金融監管也相應地極為續密。德國銀行監督局依據銀行法、投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對銀行的各種業務經營進行全面監督,以控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四 .幾點結論:

從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我們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是各國金融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同時受制于各國的經濟體制,制度,文化傳統等。另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也應該隨著金融業的不同發展水平適時作出調整。因此,面對混業經營趨勢,事前設定一成不變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是不切實際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應該根據混業經營試點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逐漸調整成熟。

2. 從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業監管機構改革看,筆者認為,業務統一客觀上要求監管機構的統一。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業監管趨勢是以德國,英國為代表的全能型混業監管,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傾向于集中單一。這是各國宏觀金融監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結果,也是真正混業經營下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然要求。

3.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間,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混業經營的試點模式,仍應將堅持分業監管原則,但應進一步加強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由人行、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舉措。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應為過渡到全能型混業監管早作準備。

與此目標相適應,建議將政府監管機構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可考慮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建立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局。由于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來全面放開混業經營之前,金融監管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但賦予它較大的自主權和較強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仍保留"金融監管"這一職能部門,其主要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

篇4

監管體制基本特征

次貸危機前,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雙層多元監管體制,也是“機構型監管”和“功能型監管”相互結合的體制。

機構性監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轄權屬上,美國聯邦分業監管結構如下:美聯儲(FRS)、貨幣監理署(OC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三家機構共同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證監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三家機構共同負責對證券期貨機構及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信用合作社監管局(NCUA)負責對信用合作社的監管,儲蓄信貸會監管局(OTS)負責對儲貸會的監管。表1列示了美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情況。

在三家銀行監管機構的分權上,除銀行進入的審批權由貨幣監理署獨享外,在信息報送、兼并收購、破產銀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濟等方面,三家機構行使大體一致的監管權。但在資本充足率標準、現場檢查權方面,則有較大的差別。

美國證監會與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分權相對明晰,前者對證券機構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擁有排他性的監管權,后者對商品期貨的交易機構和產品擁有排他性監管權。但是,在金融衍生產品、特別是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方面,兩者存在交叉和沖突。

功能性監管方面,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美國所有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應的行業監管機構監管。例如,銀行控股公司的證券子公司由證監會監管。另外,行業內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業監管機構監管。因此,銀行控股公司(BHC)、儲貸會控股公司(THC)與證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別由聯儲、儲貸會監管局和證監會進行監管。

對于擁有跨行業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監管實行傘形監管與聯合監管共存的制度。美聯儲對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擁有監管權,即所謂傘形監管,如圖1所示。但是,在傘形監管條件下,對擁有其他行業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行業監管者也可以作為聯合監管者實施監管。例如,傳統銀行控股公司在收購證券子公司后,或者傳統證券控股公司在收購銀行后,證監會有權作為其“聯合監管”機構實施監管。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儲貸會監管局。

此外,美國的州政府擁有多方面的金融監管權力,其中最完整的體現在保險行業。美國聯邦層面沒有保險監管機構,州政府包辦了對保險機構的全部監管權。州政府在商業銀行、儲貸會與信用合作社三個行業也享有較大的權力,其權屬劃分以“誰審批、誰監管”為原則,即由聯邦機構頒發牌照的由聯邦進行監管,由州政府頒發牌照的由州政府進行監管。

不可否認,美國的這套金融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市場發生了影響深遠的結構性變化,復雜的、創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來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結構性投資工具公司(SIVs)、對沖基金等新的市場參與者幾乎不受監管或僅受較少監管,這造成金融體系透明度降低,并潛藏流動性風險。面對全球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美國并沒有順應全球協調、統一監管標準的潮流和行動而采取根本性變革。次貸危機所暴露的是美國監管方面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面對市場新的變化和發展又沒有法規明確授權,監管者的手腳被進一步束縛,使得原本具有優勢的分散監管體制反而演變成一種劣勢。

未來改革趨勢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未來改革趨勢尚存爭議,本文認為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監管將從寬松的監管周期向從嚴監管周期轉變。考察全球金融監管發展歷史,金融監管的嚴格與寬松程度呈周期性變動,當市場的競爭壓力加大,各國將會推動金融自由化進程,放松監管;當金融風險加大,甚至金融危機來臨時,各國將會以此為契機展開金融監管改革,從而推動寬松的監管周期向從嚴的監管周期轉變。

上一個全球金融監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紀80年代,以英國、日本以及美國為代表。全球金融監管的放松潮流在促進全球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積聚了金融風險,并為此次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伏筆。而金融危機往往會推動金融監管改革的步伐,嚴格金融監管周期隨之來臨。危機促使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提速,美國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雖然沒有結束美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但涉及廣泛的改革條例,將推動美國回歸從嚴的金融監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預計,當下一個繁榮周期來臨,市場競爭壓力加劇,美國金融監管仍無法回避從加強監管到放松管制的回歸。

第二,金融監管框架仍存在不確定性。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仍將面臨種種挑戰,未來3~5年,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出臺只是一個新階段的開始,從改革方案到具體實施的進程不僅是觀念的交鋒,也將展開新一輪利益的博弈。

在美國,誰來監管權力過大的美聯儲、央行的獨立性問題、消費者金融保護與金融機構盈利空間之間的權衡、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等一系列有爭議的問題,使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滿變數。美國金融監管法案后續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將綿延數年,尤其是在未來,美國各個監管部門將集中進入法規制訂階段,各相關部門將制訂各類法規243項、專項研究67項。實際上,這些細則的制訂過程才會真正決定新法律將如何影響金融機構的行為,相關集團的游說也將影響監管細則的制訂。金融監管改革的不確定性也可能最終使金融監管改革計劃成為不同國家利益、不同政黨之間利益調和的犧牲品,從而使美國金融監管最終喪失一次結構性調整的最佳時機。

第三,金融監管套利的機會依然存在。由于各國金融體制和監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還沒有一個統一、協調的金融監管體系、法規和準則,不同國家之間仍將存在監管差異,金融監管套利仍將存在。美國通過了“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而廣大新興市場國家的監管門檻仍然較低,客觀上為“監管套利”創造了可能。

美國的金融監管一向比歐洲嚴格,對銀行業限制更多,這次改革則對銀行業又施加了更多限制。盡管美國政府期望其他國家監管機構采取和美國相似的行動改革監管,但可以預計,其他市場不太可能追隨美國制訂相似法規,例如禁止銀行業自營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機構可能非常具體地針對美國的新法規制訂相應法規和戰略對策,從事新的監管套利,以增強自己的競爭力,擴展市場份額。

美國對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資的新限制,將迫使美國銀行在未來幾年內逐步減少有關投資,并且有可能使銀行的相關投資向監管相對寬松的地區遷移。未來,香港地區、新加坡有可能成為監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區實行低稅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較低且不限制賣空,而且擁有緊鄰我國大陸市場的優勢,對對沖基金形成了獨特的吸引力。根據另類投資管理協會(AIMA)的數據,2009年底,在香港地區注冊的對沖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對沖基金研究機構(HFR)的報告顯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對沖基金共有約677億美元的資金凈流入,資產總規模達1.67萬億美元,而同期亞洲對沖基金的資產規模達770億美元。預計未來兩年,亞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資產規模將增長70%,超過全球50%的增速。當前,在人民幣匯改及人民幣升值預期不斷強化背景下,隨著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范圍的擴大和人民幣在境外數量不斷增加,這些因素可能加劇國際資本利用中國大陸、香港地區與全球金融監管的差異進行套利,熱錢流動更加頻繁,從而對金融市場及資產價格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美歐金融監管合作取得進展,但仍存在困難。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成立以來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進報告、薪酬管理原則、30家金融巨頭跨境監管等一系列方案,這表明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已經跨出了歷史性第一步。國際監管合作不僅是防范外源性、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有助于統一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國家或地區較為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對已有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脅。為加強跨境和跨職能監管,減少不必要的差異,克服對具有全球和地區重要性公司的監管障礙,采取更協調的早期補救行動,母國將努力加強與東道國的合作,以確保溝通渠道的暢通。

歐美盡管都認同制定統一規則的重要性,但在具體措施的考慮上又都表現出“單邊主義”傾向。歐美之間的利益分歧將注定全球金融監管合作的進程仍將存在摩擦,這主要體現為:(1)薪酬方面。法英德三國將從2011年開始征收銀行稅,美國并未最終要求銀行將其高管的薪酬與銀行業績掛鉤,此外,其他國家的大銀行高管薪酬仍未與銀行業績掛鉤。(2)對沖基金方面。美國不同意歐盟對美國對沖基金的限制措施,公開對歐盟擬議中的對大型投資基金的新管理措施表示反對,認為歐盟對私營證券和對沖基金的限制措施,將構成對美國企業的歧視,實際上是將其趕出歐洲市場。(3)資本金方面。美歐在補充銀行資本金方面的執行力度差異較大。(4)倫敦與紐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競爭方面。雖然美歐競相推出看似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但在如何維護本國或地區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方面存在諸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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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監管;全球化;金融創新;金融自由化

一、風險防范與控制漸趨成為金融監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而金融領域又是競爭最激烈,風險程度也最高的領域,加之金融行業自身的脆弱性,沒有風險就沒有金融活動,風險與金融形影相隨。因此,金融風險的積攢和蔓延,勢必對全球經濟造成致命的打擊。尤其是在當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已成為全球金融監管的核心和焦點。風險監管作為新的監管理念,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

(一)金融全球化與風險監管

金融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的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金融市場主體的日益國際化,資本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這都促使國際金融市場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快速發展,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極大的風險,使風險得以蔓延和擴張,并難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環節一旦發生問題,將直接對全球經濟形成巨大沖擊,從而加劇金融風險。金融全球化還直接導致任何單純一國監管的低效,加之金融業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金融風險跨國感染和蔓延的機會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國次貸危機已迅速蔓延和擴展,導致了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這充分說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善其身,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安全與穩定,建立和健全以風險防范與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法律制度作為依托和保障至關重要。

(二)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隨著信息技術以及統計學的不斷進步,人們認識和預測風險的能力越來越強,縮小了不確定性的范圍,減少了不確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時,由于各種各樣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現,人們還來不及了解其影響時已不得不去適應它,因而,又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新的潛在風險,正是因為大量不確定性的產生和存在,人類始終面對著一個充滿挑戰、機遇及危險的世界。隨著當今金融全球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快以及金融創新的日益很活躍,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金融創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個領域,不僅包含金融工具的創新,同時也包含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組織、范圍和功能的創新。金融創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經濟增長,同時也使金融市場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分類,對傳統的金融分業監管提出了挑戰,傳統的分業監管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實現對風險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對金融創新發展的制約和束縛。金融監管需要在金融創新的動態過程中不斷變革和加強。金融創新是傳統的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對日漸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務業中管制因素和管理體制的變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競爭的反映。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全球化無疑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規模效益,兩者的相互促進形成了金融業在全球范圍內更加激烈的競爭,導致了金融業務更加復雜、金融行為瞬息萬變、金融風險和不確定性大大增加,風險防范和控制的任務更加嚴峻。

(三)金融自由化與風險監管

20世紀70年代,麥金農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論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論基礎,由此也揭開了發展中國家以金融自由化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與此同時,為擺脫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帶來的窘境,主張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義政策也成為發達國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內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與放松管制一方面促進了金融法創新的發展,活躍了資本,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效益,同時,客觀上也導致了金融機構更多的冒險行為,利率自由化、混業經營范圍的擴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集中了更高的風險和投機性。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導致更為嚴重的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而完善且執行良好的市場經濟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國的制度質量,從而減少金融自由化所引發的金融脆化現象。因此,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就是金融監管法要以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為核心和重點。建立和健全風險監管法律制度。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漸趨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顧百年來金融理論演進和全球金融發展的歷史,金融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劇。現代金融及金融理論的發展與傳統的金融及金融理論已經不能同日而語,“此金融而非彼金融”。現代金融表現出極強的脆弱性、結構的高度復雜性、巨大的負外部性、日益明顯的虛擬性和獨立性,加上金融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開放性、流動性和全球性,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波動與危機迅猛的跨國界傳導,傳染性與破壞性極強,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風險的迅速全面升級。面對這種金融風險全球化的趨勢,單個國家面臨著日益艱巨和復雜的金融監管壓力,單單依靠某個國家內部監管當局的力量越來越難以實現對本國金融業的有效監管,為了避免監管信息采集、檢查和處置工作的重復成本,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監管無效和失靈,以及由于各國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差異所帶來的監管沖突,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就日益凸現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52屆年會講演上指出:“在許多問題上,各國努力與國際支持相結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難都超出了各國自行解決的能力范圍。”這句話用在金融監管方面尤為恰當和貼切。在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建立和健全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實現,體現在金融監管領域,監管的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減緩金融全球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全球傳染效應,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基礎上,促進金融業安全和快速發展。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發展進程中,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視,已成為一個明顯趨勢。

(二)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國際金融監管領域合作與協調的主要有效實現方式是國際組織的建立及達成的諸多法律文件,各種國際會議和論壇的召開。國際金融監管最初表現為銀行監管者之間的雙邊接觸,后來逐步擴展到金融的各個領域。1975年。在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的框架內成立了巴塞爾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交流金融監管信息,制定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各國監管當局間的國際合作和協調,維護國際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

所說的“巴塞爾協議”)。1997年9月又正式頒布實施了更為重要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84年,證券監管者國際組織(IOSCO)成立,是國際證券業監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發表了《里約宣言》、《監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對證券和期貨監管者所產生問題的報告》和《承諾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監管標準和相互合作與援助基本原則的決議》。1992年,保險監管國際協會(IAIS)成立,制定和頒布了《新興市場經濟保險規則及監督指南》。為了對有可能阻礙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進行協調,以推進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WTO對金融監管法律也進行了國際協調。1993年12月,締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達成了《金融服務承諾諒解》,1997年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協議》(FSA)等文件。各國際金融領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斷的適應新的國際金融形勢,不斷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監管機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信息共享與合作及技術性和程序性的安排還是比較普遍的,主要表現為諒解備忘錄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備忘錄(FIMOUS),前者通常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條件,通常包括獲取彼此所擁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規定,而金融信息備忘錄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備忘錄,規定獲取更一般信息的條款,或進一步規定關于國際經營企業風險評估認定的常規報告要求。以上這些都說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全球金融安全、健康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為大勢所趨。但在此方面有兩個問題要引起注意:1、堅持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并不是否認國家經濟原則,也更不是對國家原則的質疑和動搖,也更不代表就是現在較為流行的“弱化論”和“讓渡論”的擁護者。各國要在堅持國家經濟,公平和互利的基礎上,本著“雙贏,互惠”的目的進行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與協調,這樣才能真正的維護本國的利益,從而進一步促進全球金融安全與穩定。2、目前普遍認為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強制力,具有軟法的性質,由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是否實施,但絕不能以此忽視,甚至否定這種軟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國的彼此依賴性加大,軟法的效力雖然不直接來自于各個單個國家的強制力,但是,國際法制的創設過程也就是國家權力之間相互博弈與較量的過程,其具有規范效力,軟法一經形成,相應共同體成員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就會遭到輿論的譴責,紀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體開除等制裁。因此。國際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文件雖然不具有法的強制約束力。但卻對各國有著更高的吸引力,更應受到廣泛的信奉、認可和遵守。

三、動態性金融監管和系統性金融監管相結合

(一)系統性金融監管立法

風險是一個動態變化的復雜過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動態的運動本質,隨著資本和加速運作,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尤其是在金融創新日益活躍的情況下,金融創新形成了以資金鏈為基礎的競爭關系,各金融機構之間表現出更強的相關性和連動性。當一個機構出現問題時。就會迅速波及其它機構,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進而危機到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創新,在提高金融活動效率的同時,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風險。如:股票指數交易、期權、期貨交易等。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顯著的杠桿效應,在產生風險時,這種杠桿效應的存在更使風險倍增。金融風險更呈現系統性擴張和蔓延的特征。

所謂的系統性風險,一般就是相對個別金融風險或局部性金融風險而言的,指的是通過單個金融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其在規模和性質上,均大于個體金融風險的簡單相加,具有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傳染等顯著特征,往往會對金融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致命的影響和威脅,最終導致全球性經濟危機的爆發。20世紀末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近期始發于美國次貸危機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機使系統性風險監管問題受到高度關注。2008年3月,我國央行、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四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該正確處理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的關系,金融系統各部門要密切關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狀況,各部委應加強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進一步提高金融風險預警能力,切實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保障國家金融安全。”這充分說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背景下,風險從其一產生,就不可能僅僅局限于某個特定領域,在金融監管中確立系統性監管的理念,將監管視野擴大,用系統的、全局性的思維去設計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立法趨勢。

(二)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

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在當前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系統性風險凸現的背景下,與時俱進的重視動態金融監管非常重要。將動態性監管與系統性監管相結合,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趨勢。動態性金融監管立法的本質特征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信息化監管。金融市場是信息高度不對稱的不完全市場,金融風險又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實、及時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監管部門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直接導致了信息供給不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監管者就很難做出使監管資源最優化的決策,極大的妨礙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備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對信息公開制度作過這樣的評價:“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政策而被推崇,陽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鑒于此,為了提升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國際社會近年來做出了積極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國際保險業協會及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組成的工作小組,出臺了《多方工作小組關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終報告》文件,對完善金融機構信息公開披露專門提出了一系列建議與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經過長達5年的修訂后,巴塞爾監管委員會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最終稿。在新資本協議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中,就明確說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過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達到促進市場紀律的目的,并對相關的要求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2、及時化監管。監管信息,監管措施及政策的實施,都具有時效性,動態監管要求及時的收集監管信息,并及時進行信息的鑒證、掃描與分析,及時編制信息報告,并將監管信息及時高效傳遞或披露,在第一時間提供給有關的監管決策層并迅速轉化為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行為。時滯的信息以及監管措施,難以真正起到實效,會導致監管成本的增

加。監管低效,甚至對金融風險的積聚和擴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4、持續性監管。金融監管是個動態博弈的復雜過程,應在監管中不斷的自我改進和完善,與時俱進,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監管。動態性監管應是持續性的監管,一是應著眼于監管的方案、程序、技術的不斷調整與修正,以適應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發揮激勵相容機制在金融監管領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機構自身對風險與缺陷的持續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穩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的需要。

5、預防性監管。金融監管的時滯性普遍存在,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在風險充分暴露,大規模蔓延時才監管,容易導致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低效。因此,針對當前金融風險與日俱增的客觀現實,為了避免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世界金融的安全與穩定,“預防性金融監管”制度的確立日益重要。金融業“預防性監管”的方法和手段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最初主要是以單純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進行的。199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監管”方式。但仍然延續了這種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爾金融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以內部模型監管方法替代了“標準化監管”,但內部模型監管方法卻被稱作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沒有完全解決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弊端,而且在內部模型監管的運用上也存在著缺陷和不足。隨著信息經濟學在產業經濟學中的應用,作為非對稱信息博弈研究和運用的成果,金融監管領域產生了預先承諾方法,體現了動態監管的理念,以實現預防性金融監管的高效為目標,將成為金融監管未來發展的一大趨勢。

四、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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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西方國家在長期的監管實踐中,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和技術。比較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不同特點及其發展趨勢,有助于我們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之路。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采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是一個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金融監管制度被視為規范管理的典范,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隨著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使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

從監管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過去監管當局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則,并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這種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有鑒于此,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及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實現了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雙管齊下”,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四)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他們把這作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貫穿于整個經營管理體制工作中。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于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上的缺陷或執行上的不力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在震驚之余,紛紛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以免重蹈他人覆轍,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便在所難免,如1997年7月東南亞爆發的危機就蔓延到了許多國家,使整個世界的都受到了強烈的震動。金融國際化要求實現金融監管本身的國際化,如果各國在監管措施上松緊不一,不僅會削弱各國監管措施的效應,而且還會導致國際資金大規模的投機性轉移,國際金融的穩定。因此,西方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保持著合作與交流。國際化的另一體現是,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給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于1998年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范圍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于一身,構造了一個符合國際潮流的金融集團的雛形。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國外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給予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沖擊和挑戰。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比較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我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二)建立和完善監管體系

首先,要依據國內金融業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以及人世后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及時做好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其次,必須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金融監管執法監管職能,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等。

(三)改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不同等級銀行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應注意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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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缺陷

(一)當前我國的非市場金融地位出現了反傾銷泛濫現象。通過一般的情況來看,對于判斷非市場金融是否出現反傾銷現象,其中最主要的是需要把出口價與正常價格倆者進行比較,然而,在確定正常價格的時候可以按照出口國國內銷售的價格、還有向第三國家的出口價格以及結構價格這幾種方法來進行確定,以上這幾種方法是進行保證正常價格以及進行判定是否反傾銷的最科學最合理的辦法。利用這幾種方法就能夠有效的科學的去規范政府的反傾銷行為,從而可以制約防止濫用反傾銷。然而,事實上,有不少國家在對中國進行反傾銷的時候卻不去給予我國市場金融的相應待遇,還有當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價格的時候,通常上習慣采用第三國來代替我們國內的價格,這樣就使得代替國在一定程度加強了國外對我們中國的反傾銷的隨意性。所以說,這種做法是非常不科學,當然也是相當不公平的。

(二)目前我國政府職能還沒有得到徹底的轉變。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政府歷經了兩年多來的改革,使得我國政府與以前相比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可是依舊不能夠適應市場金融的種種要求,這樣就非常容易使我國引發國際的金融摩擦,其中,具體體現在下面幾點:首先,當前我國政府的金融政策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缺乏透明度。其次,我國外政府金融管理方式上還是一直采用以前傳統的直接干預法,這樣造成政府與企業倆者之間的關系沒有得到完全理順。最后,我國政府在應對國際金融摩擦體制這方面沒有得到完善,舉個例子來說,我國政府沒有去積極有效的進行解決出口秩序混亂的問題,還有對于我國目前國內出口的增長速度與在很大程度上會引起國外進口的限制措施仍然缺乏預警機制,以及我國國內企業在應對國際金融的過程當中,我國的政府部門往往缺乏充分與有效的參與等等,以上這些情況就大大加劇了中外的金融摩擦。

(三)我國國有企業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我國現在出現了不少大量效率的地下國有企業,這樣就會給我國國內金融造成很大的負擔,同時還使得我國加劇了在國際金融中一直處于被動地位,我國的國有企業與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性質其實都是一樣的,但是這種性質僅僅是屬于國有的性質,因而被認為是沒有辦法真正的擺脫國家的行政干預,從而造成了非國有企業的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出現。實際上,我國政府為了促進我國國內的企業發展,往往都會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補貼,但是,我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體制走向市場體制的接軌的特殊時期,而且市場發育與實踐的時間也是比較短的,并且我國市場觀念還存在著缺失現象,這樣就使得當前的市場秩序出現非常的混亂的情況,地方保護非常猖獗。所以,當國外對我國國內產品進行反傾銷時,我國國有企業一般被拒絕給予市場金融地位,這樣就使得反傾銷的武斷性大大的增強。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改革趨勢的措施

(一)應當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在當前這種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在當前這種金融體系當中獨善其身。所以說,我國目前的國內監管部門必須要積極的參與到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當中,而且還需要把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發揮出來,積極努力的去建設應對金融危機的聯合應急機制,并且要共同協商進行制定與實施周期性經濟相關的政策,除此之外,我國還需要進行完善共同應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制度體系。監管部門應該始終堅持“立足自身,著眼未來”的原則,按照當前這一階段經濟與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然后再把我國金融發展戰略與國際金融形勢結合起來,最后制定出相應的金融監管政策,只有做到這樣,才能夠推進與維護我國的金融穩定的發展下去。

(二)需要完善市場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們應該按照規范的金融監管改革體制的要求徹底的轉變政府的職能,盡快的造成我們國有企業的有效改革。深化價格改革,以消除可能誘發國際金融摩擦的制度潛在因素,具體措施包括:首先,我們要嚴格的按照透明度原則等規定,徹底的轉變政府職能。然后,要遵守貿易自由化原則,建立開放型呢經濟體制,其次,慎用貿易救濟措施。最后,樹立國際化觀念,盡可能采用國際規則和國際標準。

(三)要擴大我國金融監管范圍。金融創新工具對于金融市場來說,是有利又有弊的,它最主要的是能夠推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但是與此同時又會給金融市場的穩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壞性,雖然我國現在對沖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開放程度還是比較低的,但是,最終全面開放的預期是肯定的。所以說,監管機構應當始終保持“超前”金融監管的理念。我國應該完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及投資銀行的監管方法,把對沖基金等金融創新工具納入到國內金融監管體制當中,這樣既重視金融的創新,同時又不放松創新產品的監管,這樣才能夠有利于形成有效監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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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金融 發展趨勢 監管

    金融機制改革是金融業為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的創新活動,是金融結構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受經濟體制的影響、金融改革滯后的約束以及金融機構治理結構不完善、市場競爭不充分和技術進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約,我國金融創新速度相對落后,但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又將為金融創新及金融發展帶來新的機遇,金融創新定會進入新的周潮,與此同時,由大量金融業務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及不斷增加的混合經營趨勢,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更為嚴峻的挑戰。

    一、我國金融機制改革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實體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量將迅速擴大,需求層次不斷提高,金融創新將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來,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將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外資金融機構廣泛介入我國金融市場,將直接帶來創新業務,競爭的加劇也將迫使國內金融機結構加快創新步伐,同對,受國際金融發展趨勢的影響,我國金融管制必將趨于放松,寬松的外部環境也將推進金融創新的發展。毋庸置疑,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創新將進入一個發展,并將成為推動我國金融發展的重要力量。

    1.在現行金融管制范圍內的金融業務創新將出現突破性進展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將與國內金融機構展開全面業務競爭。外資金融機構的母公司均為實力雄厚、經營歷史久遠、技術先進的跨國公司,為了在競爭中獲取優勢,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種金融創新業務,如資產管理、現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資服務、商人銀行等,以優質服務爭取優質客戶;還將以先進技術挖掘國內金融機構尚未開發的潛在優質客戶——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企業,擴大在傳統金融業務和中介服務中的市場份額,為了在競爭中求取生存,獲取發展空間,國內金融機構也將在國外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示范效應的帶動下迅速跟進,從而推動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的深化發展。

    2.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將擴大金融創新的業務范圍

    目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正在逐步拓展,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已實現自由化。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進程也必將加快,而一旦實現利率自由化,實體經濟與金融機構將產生對規避利率風險的金融工具的需求,與利率相關的金融業務創新必將應運而生。如何調整利率抵押貸款、浮動利率抵押貸款、背靠背貸款以及可實現儲蓄收益最大化的現金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技術等都是金融界應該考慮的重要問顆。

    3.資產證券化和證券投資機構化將成為金融發展的新興領域

    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率很高,蘊藏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1999年剝離1.4萬億不良資產之后,目前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仍在25%以上。為化解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1999年,我國金融機構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等方式專門處理已剝離的1.4萬億銀行不良資產,但面對巨額的且不斷增加的不良資產,僅僅通過債轉股和出售等方式顯然不能滿足金融業盡快降低不良資產比率、提高自身競爭力的現實需求。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正在考慮用資產證券化這一當今國際金融業流行的方式優化資產結構,降低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必將成為未來我國金融市場重要的業務創新領域,資產證券化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崛起也將為機構投資者提供重要的發展機遇,同時,國外保險、證券投資機構的涌入也將加快國內投資者的發展壯大。與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樣,我國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也將不斷增強。

    4.發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場成為必然的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對外貿易的規模會迅速擴大,國際市場波動對國內市場的影響不斷深化,國內企業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同時將面臨更多、更直接的國際市場風險,對規避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貨、外匯期貨、匯率期權、遠期外匯交易等,會產生日益強大的需求;外資流入規模的不斷擴大、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及其與國際資本市場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也會引起對匯率、貨幣衍生工具以及互換交易的需求;為完善國內股票市場,引進期權交易也是現實需求。因此,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將成為我國未來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選擇。

    5.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

    我國日前仍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內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活動受制于這一原則只能在各自經營業務范同內進行,但逃避監管以獲取競爭優勢始終是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活動的主要動力之一。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介入和同內金融市場壟斷格局的打破,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將加劇,各金融機構為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空間,必然將通過業務創新規避或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走向混業經營。對國內金融機構而言,通過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戰略結盟是當前不同金融機構實現資金融通和業務相互滲透的合法途徑。這一合作方式將會進一步深化發展;對外資金融機構而言,母公司多為混業經營的金融財團,即使母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按中國金融法規從事嚴格的分業經營,但從事不同業務的分支機構仍可通過母公司實現混業經營。當前,外資金融機構介入國內金融市場的重要方式是收購、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資金融機構借助上述兩種方式將進一步增強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是雙向的,即外資金融機構將廣泛介入國內金融市場,國內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進入世界金融市場,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業多數已實行混業經營制度,內資金融機構即使在國內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其國外分支機構也將進行混業經營,國內部分金融機構將因此而成為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

    二、金融業務創新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的挑戰

    金融適度發展是經濟實現最優增長的必要條件,而金融發展,特別是適應實體經濟結構升級而進行的金融結構提升,又是在金融創新的推動下實現的。因此,從促進經濟增長的角度看,金融監管機構應鼓勵而非限制金融機構為滿足個體經濟需求而進行的金融、業務創新活動,但許多金融創新工具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對外資金融機構而言,許多在成熟市場條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創新工具在新的環境內推出,依然會產生新的風險;對不熟悉多數金融創新工具的國內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而言,是更難以鑒別或準確度量新推的創新工具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層次的金融業務創新,既會促進我國金融業向現代成熟金融工具發展,也會對我同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嚴峻挑戰。這種挑戰是:其一,在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又難以在短期內迅速化解的情況,金融監管機構如何把握創新與發展的關系以及如何避免國內金融機構盲目創新所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其二,如何處理同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關系。如果片面抑制國內金融機構的創新業務——譬如當前對內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需要審批,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沒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規定,這會使內資金融機構在與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而沒有持續發展的支持,內資金融機構更難以化解現存的不良資產,有引發內資金融機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危險,并會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業務創新引致的混業經營趨勢必然會對當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沖擊。如何改革金融監管體制以順應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當前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課題之一。

    為了化解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筆者認為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改革與完善國有金融機構的治理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手段盡快剝離和外置國有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其次,應改變監管理念,實現從管制為主向監督為主的轉變,不斷增強市場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再次,統一對內外資金融機構創新業務的管理,對傳統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予以鼓勵以促進金融發展和金融服務的深化,對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必要限制,根據實體經濟發展需求和監管機構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逐步推進,以控制金融風險。最后,改革當前的分業監管體制,加強協調監管能力,建立統一監管的職能體制。

    參考文獻:

    邵敏.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中的運用[J]國際金融研究,1999(3).

    張亦春,許文彬.風險與金融風險的經濟學再考察[J].金融研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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