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法律意識8篇

時間:2023-10-13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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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法律意識

篇1

建設現代的法治國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當做根基,那所謂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便成為了一句空洞的口號,真正法治社會的建設便成為無本之木,無水之源,是無法成為現實的,至多成為夢中的桃花源和烏托邦。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從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在社會中開展的廣泛的普法活動,這些活動紛紛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對于建設現代法治國家,又似乎是杯水車薪。這種不能滿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仍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

對于如何培養和普及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筆者有如下幾點想法:

1、強化憲法觀念是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培養全民的法律意識,首先應當強化公民的憲法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們要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強調強化憲法觀念、樹立憲法的絕對權威、提高全體公民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自覺性。因此,強化憲法觀念應是培養高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

2、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核心。

國家機關是實施國家各項權力的機關。這就是說,國家權力說到底是這些機關依法行使的職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高低就直接影響著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確程度。因此,這就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要熟練地了解與其自身職責有關的法律知識,有堅定的法律信念,同時必須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

正因為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代表,因而國家機關也就成為國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觀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產生的榜樣力量。因此,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條件。

3、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加強媒體運用

以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為基準,公民廣泛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制觀念和擁有正確的法律觀點是需要依靠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來完成的。要堅定的實施普法活動,不斷將法律意識灌輸給人民群眾,將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識帶給人民群眾。不斷改善法制宣傳的方式和內容,用親和力抹除法律的過分威嚴和疏離感,讓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無處不在,從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識在耳濡目染中逐漸成形。

在現代社會中,輿論和媒體是一種大眾化而具有相當廣泛性的宣傳方式,我們要加強對輿論的引導和對媒體的運用。無論是紙質媒體或者電視媒體,都能對人們產生迅速而廣泛的影響,只要我們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蓋不同文化和經濟層次,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人參與到法律生活中,幫助其形成正確的法律觀點和判斷,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運用法律,形成強大的輿論和氛圍,使法律意識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長遠方針。大、中、小學校的學生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從培養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發,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既是國家法制建設的百年大計,也是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切實保障。

5、開展法律研究,培養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養健全法律意識的重要條件,在當今社會中,還有很多領域沒有完善的法律去監督,法律本身也還有很多未知的領域,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中,法律也應該隨之進步,而法律進步的一大推動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法律實踐中,不斷有新的問題被提出,也不斷有新的經驗,新思想需要被總結和推廣,而不論是對新問題的解答和新經驗新思想的總結,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對其研究和探討。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識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經濟上有讓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帶動后富,在法律意識的普及工作中,我們同樣可以采用此種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培養法律人才,由他們逐級下推,逐漸完成法律的宣傳和法律意識的普及。因此,培養法律人才是我國正在進行也需要一直堅持下去的工作。無論是司法制度的改革,還是對法律職業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渴望,雖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堅持的。

人民的意識隨著物質生活的改變產生不斷的變更,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變化和各種意識思想制約和影響著人們法律意識。而在我國現階段,又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法律意識便顯得復雜許多,但這就更需要我們從實踐出發,不斷探索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個階層,各個領域,各種群體之中,傾聽他們的聲音,收集各方意見,走群眾路線,從群眾中來,再通過事后的分析,總結,歸納和概括,去粗取精,辨偽存真,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將其中有用的主張看法收納推廣,運用多種手段,用更加具有親和力的方式,到群眾中去,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而在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龍凱.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機理和途徑[J]. 黔西南民族師專學報. 2001(01)

[2]何紅霞.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促進社會和諧發展[J]. 大學時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趙崇巖,李秀梅.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及對策[J]. 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9(03)

篇2

社會運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動著各時段的社會進展。現代社會有著凸顯的法治特性,法規被看成依循的主體規范。隨著社會進展,法治漸漸完善,公民獲取了這樣的益處[1]。但與此同時,平日行為應被調控在準許的范疇內,不可超越法規。若要長治久安,就要著力去創設最為完備的法規體系,培育法治的必備意識。

一、認知進展的現狀

社會進展之中,若要構建最為優良的法規體系,并不是簡單的。生成法治社會,社會之內的主體都應接納這一認知,樹立法規意識。我國擁有著龐大人口數目,培育出全民擁有的這種認識,會是更艱難的。社會在建設中,一直都應注重去創設適宜的法治氛圍,培育公民意識。從現有狀態看,法律意識的培育狀態如下:

1.舊的認知仍占有位置

很長時段以來,法制建設凸顯了快速進展的態勢。依循社會主義特有的法制機理,塑造并培育優良的這種新認識。日常生活之中,也更為注重這樣的培育。但現實生活中,非法律這樣的認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沒能予以根除。公民擁有著的法治認知顯現了片面的弊病,有著科學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學的多重成分。面對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沒能給出最為適宜的認知[2]。

法規是外在的,它顯出了外在范疇的約束價值,歸屬外在規范。從客觀視角看,外部范疇的這種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體的認知。為此,傳統觀念仍沒能被除去,仍舊占有地位。

2.認知逐漸被深化

從總體上看,公民傾向于肯定構建起來的現有法規體系,總體態度積極。精神文明延展的歷程中,法治應被設定成必備的根基。觀念漸漸深化,多數公民都接納并認同了這一法規體系,持有肯定心態。公民的心目中,法律應能占有凸顯的主導位置,平日行為都應依循法規予以進行。針對法律問題,設定出來的評價也融匯著理性要素。從概要來看,公民還是認同法治的。

3.部門法沒能平衡進展

各個的部門法,它們關聯著的法律認知并沒能平衡進展。例如:憲法這一根本大法被設定成其他部門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規。在法律體系內,憲法占有本源的位置,顯現關鍵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規,公民并沒能真正明晰憲法的一切內涵,認知反而較低。

從細分出來的部門法看,針對刑法類別,公民顯現出來的認知更為強烈。一旦談及刑法,則會聯想到被判處某一刑罰,或者觸犯刑律[3]。相比來看,民商法覆蓋著的范疇更為廣泛,但公民卻沒能完全去接納它們;對于自身權益,沒能充分予以保護。

二、摸索適宜的培養途徑

生成法治社會,不僅要擬定最適宜的法規框架,還要培育出對應著的意識。唯有增加認識,公民才會守法、自覺運用法規。促進文明提升,就要側重去培育更為根本的認知基礎。從多視角來看,法治社會都緊密關聯著公民的意識。培育法律意識,就要經由如下的途徑:

1.尊重本源的市場規則

培育法治認知,不可脫離新時段內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態勢下,公民才會延展固有的主體認識、權利及職責認識。市場經濟密切銜接著法治,唯有自覺予以轉變,法治才會被看成認知的根基,助推社會進步。在全社會范疇內,形成法治氛圍。

例如:市場進展之中,促進政企分離。政府調配平日的經濟,應采納法規的途徑來調整,不可直接干涉。與此同時,經濟權力應被變更為法規。唯有在限度內,才可履行職權。這樣做,延展了法治應有的內涵,弘揚法治精神。現代社會中,人們更為注重本體的權益,關心社會秩序。市場背景之下,法規扮演著的角色日漸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覺接納法律,運用法規來維權,這種認知也應隨之強化。

2.塑造更為平等的總氛圍

法治意識不斷遞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疇的平等氛圍,也很難去生成。創設出來的司法氛圍凸顯了必要價值,是不可忽視的。司法有著公開及權威這樣的特性,公平即為靈魂。從生成根基看,司法調節了多樣的平日糾紛,側重維護權益,它被劃歸為最后防線。培育法治認知、提升這種意識,都要側重去變更偏舊的教育機理,讓公民快速去接納現代時段內的新意識。適應法治氛圍,接納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圍,協助公民來確認最適宜的心態,注重法規傳授。這樣做,增添了法律范疇的根本常識,鍛煉法治思維。公民要明晰現有的法規架構、深入解析法規,拓展接納教育的范疇。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創設民主氛圍,都影響著法律認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擁有著參政、表述自身見解這樣的必要機會。公民應被看成主體,自主參政議政。在參政過程中,公民應能明晰自身的職責,激發了責任心,激發創造熱情。民主氛圍之內,擬定任一決策都應經由參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這種認識,不可脫離更廣范疇的法規保障。

此外,還要延展日常的宣傳范疇,切實宣傳法規。提快民主政治的進展速率,就要拓展宣傳,讓公民都能接納法律,認真遵循法規,不去為了某一利益而違背法規,樹立優良的守法認識[5]。

篇3

【關鍵詞】欠發達地區 法律意識 農民 對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改變,而農民對國家正式規范的認知與需求也在發生變化。這種認知和需求即表現為法律意識,它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識的形成與個體認知能力、生活需求、社會環境和資源獲取途徑等因素相關。欠發達地區是一個相對概念,是指由于歷史、資源、區位、觀念等原因,人們的生產率相對較低、經濟水平相對滯后和技術利用率偏低的不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的社會競爭力相對偏弱。欠發達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欠發達農民的法律意識又是我國法律意識發展中最薄弱環節。

隨著農村社會的向前推進,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存在內部差異,這種差異是農民個體、區域、規則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產物,需要系統的實地研究予以闡明。因此,我們對云南省A縣X鄉的農民意識進行了實地調查,即運用個體訪談與問卷調查的方法,發放調查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40份,回收率為92.3%。調研對象中,務農人員108人占45%,打工人員78人占32.5%,經商人員54人占22.5%。

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云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53公里,國土面積98.05平方公里,全鄉轄6個村委會124個村民小組,有農戶8133戶,農業人口34978人,2010年全鄉經濟總收入3272.19萬元,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152元。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魔芋種植和栽桑養蠶;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

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11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護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其中,務農人員人均認知法律量為2.7種,打工人員為4種,經商人員為4.8種,務農人員的法律知識量明顯低于經商或外出務工人員。一言以蔽之,社會流動性大和交往范疇廣的農民群體(如外出打工者、經商人員等)法律知識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務農人員中67%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打工人員中65%選擇電視,27%學校教育,8%聽別人說;經商人員中61%選擇電視,17%看報紙,11%學校教育,5.5%通過聽別人說,5.5%學校教育和聽別人說。這里的電視節目包括一切與法律相關的節目,如新聞、法治報道、庭審、法律講堂和相關影視作品等。調研表明,在X鄉收看電視節目已經成為當地農民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渠道。事實上,電視媒體成為X鄉人們獲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徑與以下原因相關:首先,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人們有購買電視的消費能力。其次,電視節目具有普適性,情節生動、圖文并茂,便于人們對理解、接受相應節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和法治理念。同時,X鄉不同經濟來源受訪者的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有差異,其中務農人員中通過“聽別人講”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較大,占到22%;外出務工人員中選擇學校教育的比例較大,占27%;而經商人員是唯一出現通過閱讀報紙獲取法律知識的,占17%。

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雙重機制調解社會關系,人民對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認知構成法律意識的核心內容。但是,X鄉的農民存在權利、義務認知模糊的現象,即人們有一定的權利、義務觀念,但這種觀念是不完整、不準確的。在X鄉,權利、義務意識模糊的外在表現有三方面:其一,權利、義務內涵認知不準確,進而導致權利的怠于行使。例如,關于“您是否參加過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的調查中,34%參加過,66%沒有參加過。在“您是否愿意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調查中,15%選擇不愿意、浪費時間,17%選擇不愿意、走過場,11%選擇無所謂。在這里,人們之所以對村民委員會選舉活動持消極心理與其對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認知不到位有關。其二,混淆權利與義務的界限。例如,在X鄉關于“九年義務教育”的調查中,22%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權利,18%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義務,13%認為參加義務教育是國家強制的要求,3%認為義務教育參不參加都可以。在這里,正是由于人們對權利、義務內涵和相應行為模式認知的表淺、混淆,致使部分農民對九年義務教育的性質認識有誤。這種錯誤認知必然影響人們對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為的預測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權利、義務觀念在具體法律情境中難以有效指導人們的行為。例如,在關于“假設有一天,您去商店買東西,店主誤會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糾纏您并辱罵您,還扣下了您的錢,您會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決這個問題”的調查中,20%的受訪者選擇“與店主理論后要回錢,理論無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訓店主”。該調查反映人們在遇到具體法律糾紛時,這些模糊、片面、不穩定的權利、義務觀念難以有效規范人們的行為。相反,人們更傾向于調動既有的糾紛解決習慣(私力救濟)來處理問題,但這種依托習慣的糾紛解決過程卻可能導致新的侵權行為產生。

農民法律意識培育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薄弱。

X鄉農民的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化的狀態。法律意識表層化屬于法律心理階段,是對法律的感性認知,是表面、感性、直觀的認知。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

首先,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例如,“在遇到糾紛時您會怎樣解決”的調查中,33%選擇私了,30%選擇找村干部調解,22%選擇找關系人或中間人協商解決,11%選擇到法院。其次,人們與法律間存在“想象的距離”。隨著法制社會的推進,人們從出生開始就與法律發生著多重聯系,農民也概莫能外。在X鄉,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層、片面,人們不愿與法律發生聯系,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例如,47%的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當然,這里的“距離選擇”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為人們對法律認知少和運用法律能力弱,農民在法律活動博弈中居于弱勢地位,致使其在行為依賴上更傾向于選擇自己熟悉的方式,如習慣、道德等。這種“想象的距離”也恰恰反映了人們對法律認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識的消極、外在特質,即人們遵守法律是出于對法律權威的畏懼,而非認同法律的價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調查中,25%認為是害怕法律懲罰,33%認為是怕惹麻煩,35%認為是法律的內在要求。在這里,選擇“害怕法律懲罰”和“怕惹麻煩”在本質上都屬于消極守法的表現。

同時,該鄉當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國法治建設,從規范到法律運行對于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來說都是陌生的,是與農村傳統社會不同、非內生性的規范系統。因此,培養農民法律意識須借助外力,如國家、社會力量等。我國普法教育是國家主導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來已經開展多次。但在X鄉,普法教育的效果不盡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參加過普法宣傳活動”調查中,16%表示參加過,56%沒有參加,但聽說過;28%不知道普法活動。在參加過普法的人員中,62%認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識;15%認為沒有用,走過場;23%認為作用一般、因人而異。調查結果表明,X鄉農民參加普法教育的范圍窄。同時,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義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傳就是印發一些紙,發給我們就完事了,還不如看電視。”

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權威系統,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權威系統。法律權威屬于國家的正式權威體系,法律權威的建立是實現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但是,當前X鄉的法律權威有待提高。在X鄉,傳統道德、習慣與法律權威有時存在沖突。我們觀察了這樣一個事件:一群人在X鄉的大街上毆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議論,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議論“誰家的誰偷人了,真不要臉”、有人提議“還是喊警察吧,這樣會死人的”。大約過了一個多小時,遠處開來的一輛派出所的面包車,打架的人坐上警車離開了。此次糾紛中,第三者受重傷住院。該案的處理結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賠償2萬元后和解結案。但是,鄉間對該事件的議論沒有因為結案而終止,甚至有人認為“打得不夠,還應該再教訓”。在此案中,人們很少意識到打人是觸犯法律的,只是覺得第三者侵犯了正當的婚姻家庭關系,是違背道德且必須付出代價的丑事。法律對個體行為具有規范作用,但是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人們更依賴鄉土習慣、道德,一旦誰破壞了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輿論就會站出來制裁這些冒犯者。

提升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當前,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

擴大普法活動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過去近30年間,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法律常識為主。其結果是,普法教育在廣度和深度上還不夠,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擴大農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圍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要求,即讓更多的農民有機會參與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識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類結合,包括紙質宣傳、公告欄宣傳、普法人員講解、觀看普法影視作品等。在X鄉,人們對以家庭為單位發放宣傳紙質材料的方式認可度最高,達40%;播放普法影視作品次之,達31%。農村普法不能“填鴨”,而要以農民能夠接受、理解且便于獲取的方式開展。當然,經濟投入是提高普法質量的基礎,當前應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積極吸納社會資金。結合X鄉和其他欠發達地區農村的調研經驗,當前農村普法教育的關鍵仍是法律知識。當然,這里的法律知識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內容,而是與農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關內容,且以法律常識為主。同時,在法律知識普及中還應加強對農民法制觀念的培養。

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內涵是農村法制教育分層推進的重要策略,即讓部分農民接受更高層次(拓展深度、廣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養法制觀念。深化普法內涵的教育對象是農村重點普法對象,包括村小組長、會計、人民調解員、治安協防員等。這些重點普法對象是農村社會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們的法律意識具有較強的輻射、紐帶效應。例如,村小組長法律意識提高后,其在村莊事務中自覺運用法律的行為將對村民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重點普法對象法律意識提高后,能成為村莊內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這些重點普法對象長期生活在農村,其守法、用法行為對其他村民的影響力勝于陌生的外來普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重點普法對象開展內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與普通村民比較,這些重點普法對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對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內涵。與此同時,由于工作職責和個人能力的影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社會、接觸法律,其對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實上,許多重點普法對象的本職工作與法律關系密切(如村民小組長、人民調解員等)相關,他們是鄉村利益分配和糾紛解決中的關鍵人物。對這些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應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訓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長期培訓。

加強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覺的規范系統,其對于鄉村社會是陌生、外來的。在X鄉,以“收看電視”或“聽他人說”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識來源具有間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識處于表層認知狀態,甚至可能存在錯誤認知的情形。例如,9%的調研對象認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門,12%認為律師是國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應當作為農民法律意識培養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鄉間內發生的法律活動、法律行為對人們開展普法教育,在真實的法律運行中產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縮短人們與法律間的距離,增強法律感知,為法律意識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農村執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在農村,執法主體有工商、衛生、環境、土地、公安等部門。通過對生活中真實執法活動的參與、觀察,人們能夠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農村的司法活動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法院的審判行為。近年在基層農村開展的巡回審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場景。這種由法律規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師等)共同演繹的真實司法場景能強化人們法律的認知,樹立法律權威,進而促使人們自覺運用法律規范來安排個體生活。

綜上,提高欠發達地區農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長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發達地區農民法律意識是我國法律意識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但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必然影響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事實證明,社會需求是推動法制進程的內在動因,而經濟條件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等發展性需要是欠發達地區農民當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不能僅僅關注法律知識、觀念和意識的內容,改善農民的經濟收入方式、經濟水平、生活質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內在要求。

(作者單位:曲靖師范學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師范學院“法理學精品課程”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PKC2012001)

【注釋】

①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篇4

法律的高效實現必須以民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為前提,公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實現為基礎。想要打破這一悖論,必須消除前述阻滯法律意識社會功能實現的障礙,也就是說必須確立法律的至上權威,客觀、理性地對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國傳統法律意識盡快完成現代轉型。所以達到上述目標的惟一途徑是進行法律意識的社會培育。

1.公民法律意識社會培育的意義

當代中國的社會轉型,為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代化注入了強大的動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與社會經濟轉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識的發展呈現出矛盾性和滯后性,還不能適應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要求,有時甚至成為經濟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滯因素,影響甚至延緩了國家的法治化進程。因此,要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必須大力培育社會主體的現代法律意識,實現法律意識由傳統到現代的徹底轉型。

2.公民法律意識社會培育的內容

從法律意識的結構出發,結合中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本文認為,當前中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2.1普及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知識基礎,普及法律知識是培育法律意識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識培育過程中,要普及兩方面的法律知識:一是現行法律的規定,即現行實在法知識;二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如法律的本質、價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識和觀點,法律運行過程如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方面的知識,甚至有關的法治理論知識。此外,法律知識是一個不斷變化更新的體系,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法學理論在不斷進步,現行法律的立、改、廢使得法律的內容在不斷發生變化,新的法律調整領域也在不斷產生,因此法律知識的學習不可能一勞永逸,是法律意識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2.2培養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識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動力,是所有法律意識的心理基礎。耶林認為:“在對外保有威信,對內堅如磐石的國家,再也沒有比國民法情感更寶貴、更需要培育、獎掖的財產了。”法律情感決定著國家法律是不是能為廣大人民所接受,是一個民族最為寶貴的精神財富。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有關,又與一個民族千百年來法律文化傳統積淀相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刑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專制、壓迫的性質,普通民眾對法律懷有一種懼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遠之。在這樣一種法律心理的歷史基礎上培養公民的法律情感,關鍵是要改造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消極成分,實現從對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轉變,從對法律的懷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轉向熱愛、依戀和信賴。

2.3轉變法律觀念

國家通過宣傳、傳播、倡導先進的與現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觀念,批判、改造落后的與現代法律精神不相適應的法律觀念,使公民法律觀念完成由傳統向現代的歷史轉型。具體而言就是要變人治觀念為法治觀念,變專制、集權觀念為民主、自由觀念,變特權、等級觀念為平等觀念,變義務本位觀念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觀念等等。法律形式觀也是法律觀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質和內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會主體現代法律意識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觀的最重要內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觀念。現代社會,一個國家公民法律程序觀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標準之一。

2.4樹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現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識培育的根本任務和最終目標。這種信仰基于人們對法律的價值理想的高度認同,對自由、公平、正義等的理性認識和情感體驗,以及對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體系能夠保障人的權利和利益,實現人類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確立是一個艱難、漫長的過程,是法律意識培育中最難達到的境界。作為法律意識培育的最高層次和歸宿,社會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現實和理想的撞擊中,經歷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達成。

3.法律意識社會培育的途徑

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形成途徑具有多樣性,人們既可以直接根據社會物質條件特別是經濟結構認知法律,也可以在具體的社會法律實踐中體驗法律。但是,主體的這種自發認知和體驗過程是非常緩慢的,并受到主體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識缺乏系統性和邏輯性。通過系統的知識傳授和觀念倡導,使人們從理性上認識法律,培養起科學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情感,促進科學的和現代的法律觀念的形成,堅強法律意志,堅定法律信念。在我國,法律意識社會培育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3.1法學教育

所謂法學教育是指正規的,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主要目的的專業法律教育。法學教育雖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識培育的直接途徑,但法學教育與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密切相關。在我國,法學教育承擔著為國家培養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職業者的任務,這就決定了法學教育對整個國家法制系統具有巨大影響。在現代法治社會,幾乎一切公共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時也是法律職業機關和法律職業者,這些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組織機構的活動主體,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運轉的重要保證。法律職業者對整個社會的法意識狀況和法治實現負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像對待法律職業者那樣對社會所有成員進行專門的法學教育,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主要是通過大眾化、普及化、社會化的形式和手段進行的。普法對全體公民進行了以憲法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門和主要法律法規教育,從而為公民評價法律、遵守法律、運用法律創造了條件,奠定了基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識水平。然而,普法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明確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動普法教育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需要認真地研究和探討。

篇5

(西昌學院,四川西昌615000

【摘要】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國家,凡事都是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原則下實施的。我國現階段人口中,農民占了大多數,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與條件的限制,導致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相對較淡薄。在此基礎上對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的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從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農民;法律意

0前言

為了更有效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解決“三農”問題是重中之重,而涉及到農民,就不得不談到法律,法律法規是一個國家之根本,都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雖然我國農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在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意識還是較差的,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所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是重要的環節。

1民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發達,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常”就是維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地相關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地的教育投資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上成立法制協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鎮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為了創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建設更美好的新農村,我們就應該有針對性進行普法教育,不斷提升農民法律意識,采用多種方式,讓法制宣傳更持久,漸漸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1]王魏,趙桂燕.新農村建設背景下黑龍江農民法律意識問題研究[J].商業經濟,2014(11).12-15.

[2]蘭昕.農民法律意識發展的路徑選擇初探[J].法制與社會,2014(07).241-242.

篇6

【關鍵詞】農民 法律意識 成人教育

一、前言

農民法律意識是農村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與農村社會的持續和穩定發展息息相關,對于提高全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基本前提,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是擺在廣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難題。

二、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相關數據顯示,我國約58%的農民對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27%的農民認為只有在走投無路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考慮通過求助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15%的農民明確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時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總體來說,我國農民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知識欠缺:農民法律意識欠缺是導致農民法律意識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所以農民們才會對法律有很多的不解與迷惑,客觀導致了他們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較為嚴重的惡性循環。農民對于法律知識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僅僅只是停留在膚淺的層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錯誤的信息。

(二)法制觀念淡漠:在農村的廣大地區,農民“懼法厭訟”現象嚴重。在農村地區,法律并沒有發揮其作用。他們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學術界往往把這種情況稱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他們也會采用“和為貴,忍為上”的方式處理,寧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會主動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

(三)權利意識不強:許多農民不知道作為公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他們對國家的法律認識到的只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而并沒有認識到權利保護的一面。對義務意識愈加濃厚,權利意識愈加淡薄,對法律從內心更加難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監督意識:調查中發現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意識淡薄,民主選舉的參與度低。很多農民對此非常淡漠,對村務公開內容的了解不夠,村務公開是為了更好的讓全體村民對村委會的各項工作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可以對村委會的工作起到監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達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廣大的農民群眾根本就沒有把這當回事。

三、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模式

研究表明,人們法律素質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的新生代農民在法律行為方面就會表現出明顯的優勢,當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他們能夠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來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因此,要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就需要從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別于普通全日制教學的教育形式,該形式以成人為教育主體,通過這個教育過程,成人學習者直接面對社會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方式的革命性變化,直接參與社會工業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會活動。

目前我國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函授教學:是指運用通訊方式進行授課的一種遠程教學方式,主要通過信函或其它媒介進行溝通學習的過程,學員利用業余時間,以自學函授教材為主,由函授學校給予輔導與考核,并在一定時間進行短期集中學習和就地委托輔導。

2、廣電教學:是指相對于封閉教育而言的一種開放性教學形式,基本特征為: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取消和突破對學習者的限制和障礙。在學習方式、學習進度、時間和地點等方面可由學生根據需要決定,在教學上采用多媒體教材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

3、網絡教學: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一種學習活動,它主要采用自主學習和協商學習的方式進行。相對傳統學習活動而言,網絡學習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共享豐富的網絡化學習資源。二是以個體的自主學習和協作學習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傳統學習的時空限制。

4、移動教學:是指在終身學習的思想指導下,利用現代通訊終端,如手機、PDA等設備進行遠程教學的一種學習形式。該形式所使用的移動教學設備必須能夠有效地呈現學習內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師與學習者之g的雙向交流。

四、提升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成效

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在其過程中要注意培養工作的實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據調查,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當中能夠得到專業的法律教育,他們對于學習法律知識有著一定的熱情,我們應當充分利用農民在外出務工以及春節返鄉期間,運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徑,長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識的宣傳工作。

宣傳的內容要有針對性,應當同農民的生活實際相結合,選擇一些當代農民比較關注的問題進行宣講。同時,應當隨時掌握農民關注點的變化,以便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宣講的形式要多樣化,要選擇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法律知識宣傳,諸如知識競賽、法制講座、文藝演出、播放電影等等,讓農民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法制教育,從而提高他們知法、懂法、學法、用法的熱情。

參考文獻:

[1]張華兵.新形勢下培養農民法律意識的探索[J].社會科學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剛,王展艷.新形勢下新生代農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析[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26(5).

篇7

【關鍵詞】見義勇為 民事免責 法律保護

見義勇為行為及其影響因素

見義勇為,語出《論語·為政第二》—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諂也。見義不為,無勇也”。多指普通人救危解難的主動行為。歐美西方社會稱其為“好撒瑪利亞人行為”,來源于圣經中的一個故事,也叫“無償施救”。《山東省見義勇為保護條例》第二條則將見義勇為行為定義為“非因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據此定義,構成見義勇為行為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有益他人或社會。這是“義”,“見義”而為,無義不為。二是無救援義務,可做可不做。同是遇到搶劫,警察救助是責任所使,普通人去救即為見義勇為。三是救援有風險。無風險則屬于一般互助,不屬“勇”為。四是救助行為不求回報,之后任何時候也不接受受救者任何形式的回報。

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律保護

民事主體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應當保持合理、理性的謹慎,這是一項基本義務。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過錯,就是指行為人未履行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主觀意志麻痹或任意,造成他人利益損害,要負法律責任。據此,見義勇為者在救援行為中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而導致受救者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也要承擔責任,并不因其行為正義而自然免除,受救者追究其責任于法有據。但這顯然對見義勇為者不公平。

見義勇為,為人褒贊。社會對其的支持形式無非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的支持,進行宣揚表彰;二是物質層面的支持,對見義勇為卻自身受傷或遭受財產損失的,由社會給予治療或補助。在歐美許多國家還普遍實行一項法律救濟制度,給予見義勇為者相應的“民事責任豁免”,通常稱之為《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或《無償施救者保護法》。

免責依據與相關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兩項制度。這兩項規定的共同特征是,行為人確屬“故意”采取行動,損害了他人人身、財產,但其目的在于保護更大的利益或為了制止他人對自己的不法侵害,屬于行小害而保大利,法律豁免其本應承擔的責任,前提是情況緊急、無法采取其他措施、有明確規定:見義勇為與上述行為相似,區別在于,前者是避險或避害,后者是救險,都是處于緊急狀態下,但見義勇為者無償出手援救,是將“避險或避害”變成了“救險”,是額外增加了義務、承擔了風險。

個人不顧安危,制度應當保護,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對見義勇為者在施救過程中的非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豁免其民事責任,等于給其一項額外的權利,不僅符合法律原則,更支持著公民舍身忘我之行為,彰顯出懲惡揚善的基本立場,十分必要。

當然,豁免也有一定限度,它只針對一般合理謹慎義務。若過失損害大于救助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就失去了鼓勵的意義。如何劃分未盡一般合理謹慎義務與嚴重過失?美國第一個制定《好撒瑪利亞人法》的佛蒙特州對急救行為中的過失有一個可參考限定。急救行為應當以救人者自己處于同樣境地時可以得到的,沒有危險又不妨礙他人履行其重要職責那樣的方式實施。超過這個限度的過失或錯誤,免責就會慎重,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裁量。

過失免責制度的激勵效應

人是社會動物,行為互相影響。我們所做的每個決定都是針對相關反應的“最佳決策”,這個決策過程被稱之為博弈。假設某人因某種突況陷于危險境地而無力自拔,恰好有旁觀者(無關者)在場或遇見,此時雙方處于一種互動態勢。旁觀者是否愿意援助?受援者如何反應?都是未知數,都可能因對方的反應而變化,雙方的抉擇就是一局“效用最大化”的典型博弈。博弈的參與方分別為見義勇為者(簡稱勇為者)和受救助者(簡稱受救者)。為便于分析,簡化其他情況,假設勇為者的選擇只有兩個—或出手相救或不救;受救者的反應也只有兩個—對勇為者在救助過程中因自身過失產生的額外損失,追究其責任或不追究。雙方的“損益”表示如圖1。

圖1 見義勇為行為的損益對比

受救者:得不到救助,只有損失記為﹣A;得到救助,挽回的損失記為A,若再向勇為者的救助過失要求損害索賠還會有收益PH,總收益記為A+PH。

勇為者:因為沒有救助義務可以不出手相助,不出手,無論受救者如何反應,均既無收益也無損失,總收益記為0。若出手相救可能出現被受救者追責、不追責兩種結果。其中,被受救者追責,會產生出手施救的成本C(誤時、誤事等)、承擔的直接風險Y(損財、受傷甚至死亡)和間接風險H(因施救而引來的受救者損失索賠),風險的發生概率為P,預期總風險為P(Y+H),總收益為凈付出,記為﹣(C+PY+ PH);受救者不追責,則預期風險只有Y,總收益為﹣(C+PY)。現將這一個博弈局勢置于兩個不同的法律規定之下進行分析。一是過失有責制,即勇為者在施救過程中如果有失誤,造成被救者一定損失允許被救者追索民事責任;二是過失免責,即勇為者在施救過程中如果有失誤,造成被救者一定損失不允許被救者追索民事責任,強制豁免。雙方損益對比如圖2。

圖2 兩種法律規定下的見義勇為行為損益對比

圖2中左圖實際與圖1吻合,表示常規過失有責制度下的雙方損益。受救者沒有選擇余地,其是否收益及收益多少均取決于勇為者。勇為者有選擇救或不救的主動權:相救導致雙方產生不可分割的利害關系,并使受救者有了對救助過失追究責任或放棄追究的選擇權—追究則讓受救者有“A+PH”的收益,伴之勇為者有-(C+PY+PH)的損失;放棄追究,受救者收益為A,勇為者損失為“-(C+PY)”。若勇為者選擇不相救,則無論受救者作何反應,結果都是勇為者無增無損,收益為0;受救者則遭受損失-A。所以,在這種形勢下,受救者選擇追究責任是其相對優勢策略,勇為者則選擇不救作為優勢策略最終不會伸出援手。

圖2中的右圖是對勇為者實行過失豁免的損益對比。在這種制度下,勇為者的過失責任PH被法律豁免后,無論受救者作何反應,不再擔心施救后的額外索賠風險,其施救成本始終為“-(C+PY)”,抉擇容易傾向于見義勇為。

實際上,見義勇為就是一種受人尊敬的自我犧牲行為,“C+PY”是其甘愿承擔的損失與風險,可以視為0。因此,出手相救與己無損,與他人和社會有益;不相救,與己雖也無損,但與他人和社會有損。一件無損自己又利他人和社會的事情,為什么不做呢?說明民事責任豁免制度能使不公平風險最小化,具有激勵見義勇為行為的內在制度傾向,如圖3。

圖3 民事責任豁免制度的激勵效應

篇8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建立的必要性與建立附帶民事訴訟在理論上是一致的。建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效益。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為既觸犯了刑法,又違反了民法,同時引起了刑事、民事兩種法律責任,并在同一刑事訴訟過程對之加以解決。相對來說,解決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是主訴訟,解決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是從訴訟,由于引起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的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合并進行兩種訴訟,由于刑事案件的情節對于有關民事賠償要求是相互關聯的,在主訴訟查明、確認所涉及法律事實的同時,也一并解決了從訴訟需要查明、確認的法律事實。而且,作為主訴訟的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高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即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只有可以合理地排除被告人沒有犯罪的可能性,被告人才能被證明是有罪的;而民事訴訟采取的是優勢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即看當事人雙方誰舉的證據可靠性更大。因此,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更接近客觀真實。這樣經刑事訴訟所確認的事實可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不需要再解決事實問題而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賠償金額。總之,由于刑事訴訟順便解決了附帶民事訴訟需要解決的同一法律事實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充分體現了訴訟效益的目的性。同理,從前面所列舉的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所解決的同一法律事實問題,也包含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需要解決的法律事實問題。這樣,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實際上也只是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賠償金額。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確立,更能充分實現訴訟效益,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承認反訴制度,并不違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前提條件,雖然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物質損失;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在形式上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也談不上反訴。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并不要求具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訴)的前提條件。它是附帶解決的民事訴訟中訴的合并,合并的基本意義在于通過一個審判程序解決多宗訴訟的請求,起到恰當和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實現訴訟效益目的。其次,表面上看,引起附帶民事訴訟本訴與反訴的行為似乎不同,引起附帶民事訴訟,是犯罪行為,而反訴的是民事侵權行為;實質上,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行為具有兩面性,即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行為,在民事訴訟中與反訴的行為相同仍為侵權行為。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刑事訴訟法》雖然沒作明確的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00條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它的損害賠償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是一樣的,都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自然應當與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同類民事案件一樣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規。當然,附帶民事訴訟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除是在同一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引起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同一法律事實之外,再就是它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不能適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責任原則,即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能適用民事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這兩方面,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同樣適用。

    同時,《解釋》第266條規定:“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由于《解釋》第89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限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第二審法院審理附帶民事部分時,自然不能受理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訴。但既然第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可見第一審法院也可以受理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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