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8篇

時間:2023-10-12 1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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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

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 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以股份作為支付基礎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 對于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二)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九條 對于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后,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七條 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 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l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 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企業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企業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企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負債或或有負債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與擔保物有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

(二)企業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務。

(三)與擔保物使用相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后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違約借款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負債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面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采取過的補救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于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 除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應當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于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凈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凈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

第三十條 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該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的凈利得或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為他人管理信托財產和其他托管行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部提供給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扣除下列兩項金額后的余額: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負債表日單項確定為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持有的、與各類金融資產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本期因債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這些資產不易轉換為現金的,應當披露處置這些資產或擬將其用于日常經營的計劃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與金融負債有關的義務時遇到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在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可以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段內。

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額。

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金融負債的,債權人應當把每期將收取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段內;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段內。

債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列入最早的時段內。

第四十二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貨幣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該方法和假設與前一期不同的,應當披露發生改變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篇2

1.交易性金融資產

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投資并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包括對債券和股票的投資。新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指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由于股權投資沒有固定的到期日,持有至到期投資僅指對債券的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應使用攤余成本法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也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對于貸款和應收款項也應使用攤余成本法對其進行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可以看出,對于金融資產的核算,實際上采用的是一種混合計量的方法,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持有到期投資和貸款與應收款項。

二、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問題

1.公允價值計量能否避免利潤操縱

在新準則實施前,我國沒有對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做出明確規定。企業按照成本法核算金融資產,由于成本法不能反映企業擁有投資的價值變動,企業可以選擇適當時機報告盈利而不報告損失,為企業提供了操控利潤的空間。那么按照新的會計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能否避免企業進行利潤操縱呢?如果企業在對投資進行初始確認時,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公允價值的上升企業將報告所有者權益的增加,當企業試圖報告由于公允價值上升而帶來的收益時,可以出售部分投資,將原來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未實現損益轉為實際損益。因此,通過對金融資產的劃分選擇,以及選擇適當的時機出售投資,企業還是可以影響報告損益。

2.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

新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不難看出,不同企業由于應用不同的估值技術,對同一金融資產估計得出的公允價值可能不一致。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可行的估值技術以及適當的管理控制體系,提高公允價值的可靠性。3.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性

公允價值可以實時反映資產的價值變動,而歷史成本是以交易為基礎的,只有在交易發生時才記錄損益,因而公允價值能夠給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決策信息。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公允價值的相關性建立在其可靠的基礎上,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可以得到;而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估值技術不同可能導致公允價值不可靠,進而影響其相關性。第二,金融資產使用的是混合計量模式,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并不按公允價值計量,如果要使公允價值真正發揮作用,企業還需要披露其他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情況,至少報表使用者需要明白并不是所有資產的價值信息都是“相關的”。

三、金融資產會計核算方法對商業銀行投資組合的潛在影響

1.商業銀行對投資的分類及其核算

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實現資產分散化,控制經營風險以及滿足銀行流動性的需要。新準則實施前,不用對投資分類,銀行對投資的會計核算與投資決策的關聯性不強。而新準則實施后,銀行如何劃分其為滿足流動性需要而持有的投資呢?

對于銀行持有的短期投資,如果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盡管由于公允價值的變動會帶來未實現損益的波動,但是由于短期投資將在一年內出售,那么分期確認損益和到期一次性確認損益對報表的總體影響不會很大。對于銀行持有的中長期投資,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還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對銀行報表的影響是不同的。首先,對投資的劃分應取決于銀行持有投資的目的。上面講到,銀行持有投資主要是出于滿足流動性的考慮,同時賺取一部分利息收入。銀行為了滿足流動性的需要,可能會將原本想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提前出售,這在新準則實施前是不存在什么問題的,而新準則對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出售給予了重分類的限制。新準則規定,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而且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處置或重分類的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能將任何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新準則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可以看出,商業銀行為滿足流動性需要而提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出售并不符合新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

不論銀行將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收益都是按照投資攤余成本(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說,攤余成本不包括公允價值變動)乘以實際利率來確定的,在整個持有投資期間投資收益是不變的。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僅有在到期前將其出售的情況下,才確認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異,將兩者的差異一次性計入損益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要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每一年都會帶來所有者權益的波動。隨著投資持有期間的延長以及其他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所有者權益的波動性可能會增加。要想避免報告權益的波動性,銀行應盡可能地將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這樣的劃分又使銀行面臨著在到期前不能靈活處置投資的風險。為了保持流動性的需要,銀行又不得不將部分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由此帶來所有者權益波動將影響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以及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而這種波動是由于市場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商業銀行無法控制。出于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以及凈資產收益率不能“達標”的憂慮,銀行可能會調整投資業務以避免未來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

2.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對商業銀行投資組合的影響

為了減少報告權益波動性,銀行經理們有可能將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改變投資組合以減少對報告權益的影響。第二個選擇可以通過減少全部資產中投資的比例,或減少那些對利率變動敏感的投資而達到,由于證券價值的敏感性隨持有期限而增加,縮短投資組合的持有期限會減少可供出售債券價值變動帶來的權益波動性。那么商業銀行的這種投資行為的改變會有什么影響呢?縮短投資的到期日會減少銀行的利息收入,或增加利率風險,減少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出售彈性可能會增加管理流動性和利率風險的成本,流動性的降低可能使銀行不能滿足增加的貸款需要,進而降低其信用。

本文僅在理論上指出了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對我國商業銀行投資組合的潛在影響,而在現實中,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決策主要由投資業務部門和高層管理人員作出,他們能在多大程度上對投資決策和會計政策相關性作出反應,對投資引起的報告權益變動在多大程度上能引起他們的顧慮,以及我國商業銀行投資業務占其全部資產的比重大小,這些因素可能都會影響前面述及的理論能否通過實證檢驗。但是應該注意到,隨著銀行進行投資業務比例的加大,市場利率的波動帶來更多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波動,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在投資時應考慮相關的會計決策,進而作出投資決策。新晨

篇3

關鍵詞:全流通進程;托賓Q值;并購重組;行業估值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3-0017-15

一、股票全流通沖擊市場估值體系

股權分置改革使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的轉換更為順暢。托賓Q值是目前度量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均衡轉換較好的方法。隨著A股全流通進程的加速,不可避免對市場估值體系造成沖擊。2007年以來,市場整體估值中軸不斷下移,但隨著全流通進程逐步進入尾聲,估值的下壓過程將趨近結束。分板塊看,滬深300的全流通進程要快于中小板,考慮財政部和匯金持有的銀行股基本不減持,滬深300全流通進程已經超過80%,但中小板目前僅為54%,創業板為37%,未來中小板和創業板估值下壓過程仍將繼續。

(一)兩種資產: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資產可分為產業資產和金融資產兩大類。股權分置改革之前,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是相互隔離的,二者無法轉換。但股權分置改革后,隨著“大小非”的解禁,并全部轉為可流通股本之后,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間可順暢轉換。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托賓(James Tobin)關于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一般均衡模型及傳導機制的論述最具廣泛性和完善性,其中于1969年提出的著名的“Q”比率(即托賓Q值)理論更是成為分析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變化如何對投資產生影響的權威理論,而托賓Q值也因為其易于計算而被學者廣泛運用于數理分析中。

(二)兩類參與者: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

產業資產的參與者比較廣泛,且無分割。但金融資產在股票全流通之前,參與者是分離的,分為非流通股股東及流通股股東;股票全流通后這種界限被打破,全部轉換為流通股,金融資產的參與者將與產業資產的參與者一樣,無明顯的分割,且產業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參與者隨著全流通時代的到來可相互轉換。

(三)兩種估值體系:傳統的估值體系及托賓Q估值體系

衡量股票市場均衡點的方法有許多,典型的如市盈率(PE)估值中樞、平均市盈率(PB)估值中樞等,托賓Q理論作為研究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經典理論,同樣適合研究A股市場均衡點,且從A股市場獨特的流通狀況看,托賓Q理論更具實際意義。傳統的估值方法如PE估值中樞、PB估值中樞等,在全流通之后對市場的參考意義在下降。對資本市場來說,利用傳統估值方法,2010年很多投資者認為估值見底,2011年繼續見底,2012年還是估值見底。市場的估值持續向下,且連續打破此前估值的低點,所以更多的投資者從縱向角度來考慮,即參照A股市場20多年的歷史來比較。但全流通之后估值將與此前完全不同,股票的供給無限量放大,股票不再具有稀缺性,所以橫向的估值比較將有更重要的參考意義。

托賓Q估值方法在目前市場上更有意義。因為股票全流通后,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可順暢轉換。托賓Q值是衡量金融資產和產業資產的一般均衡體系,有更為廣泛的參考意義,且其臨界值和閥值較為清晰,一旦托賓Q值大于1,意味著金融資產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此時可減持金融資產,增持產業資產;反之,托賓Q值小于1,則意味著金融資產存在低估,投資者持有金融資產是更優的選擇,企業可回購股票或兼并重組。

(四)全流通之后估值回歸

滬深300全流通進程已過大半,而中小板和創業板目前全流通進程依然偏低。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開始后,非流通股的解禁加速。從流通市值占比看,滬深300在2007年的流通市值占比為15.75%,2012年10月已攀升到67.36%,如果進一步剔除匯金和財政部持有的銀行股股份,滬深300全流通進程基本接近尾聲。但中小板和創業板的全流通進程遠沒有滬深300那么快,中小板目前流通市值占比為54.2%,創業板僅為37.3%,未來中小板和創業板的全流通進程將對市場格局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從估值角度看,全流通對A股的估值體系有較為明顯的沖擊,滬深300的托賓Q值從2007年底高點的4.43滑落到目前的1.21,距離托賓Q的理論均衡值僅一步之遙。但中小板和創業板流通市值占比不高,二者全流通程度依然偏低,中小板托賓Q值從2007年底的5.1下滑到目前的2.27,中小板和創業板目前估值依然偏高,未來托賓Q值依然存在繼續下行的壓力。隨著全流通進程的加速以及中小板和創業板流通市值占比的提升,其估值未來必然會回歸或下沉。

(五)業績將成為支撐股價的核心

從美國等成熟市場看,由于交易者的多元化及市場的投資屬性,其托賓Q值波動非常小,這決定了業績將成為支撐股價的核心要素。美國企業凈資產收益率(ROE)在2009年之后持續攀升,各市場指數同樣不斷創出新高。從我國看,一方面隨著全流通的推進,A股估值中樞不斷下移。另一方面,企業ROE未能持續提升,造成業績和估值的戴維斯雙擊,估值正在逐步接近合理值。未來企業業績將成為支撐股價的核心。

二、低托賓Q值意味著可能的并購浪潮

從理論上說,較低的托賓Q值意味著金融資產的價值低于企業重置成本,即金融資產被低估,這構成了兼并重組的溫床。

(一)美國低托賓Q值下的并購浪潮

較低的托賓Q值意味著金融資產的價值低于企業重置成本,即企業此時新增投資是不理性的選擇,但如果通過股權的運作來進行并購重組,對企業來說是理性的行為。反之,較高的托賓Q值則意味著金融資產是高估的,此時企業重置成本相對較低,企業在二級市場上減持后進行再投資是明智的選擇。從美國1900年以來托賓Q值的變動可發現,其托賓Q值波動率和波動區間相對較小,100多年的波動區間僅在0.5到3.5之間。(而我國滬深300自2007年以來托賓Q值波動區間則在1~4.5之間,中小板塊自2007年以來托賓Q值波動區間在1.5~5之間,整體波動區間更大,這與股權設置和投資者行為有較大關系)在較低的托賓Q值背景下,美國在20世紀20年代和80年代出現了兩次大的并購潮。1922年,美國的托賓Q值在0.5的低位,意味著金融資產是被低估,并購重組的成本低于重置成本。從實體經濟角度來看,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束,美國經濟發展勢頭強勁,行業上下游聯動增強,縱向并購開始加速出現,發起收購的往往是大企業,目的是確保大企業在供給、生產和流通等方面能平衡發展,達到壟斷整個產業的目的。在該次浪潮中,石油、金屬、汽車工業、化學工業等資本密集型產業得到很大發展。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托賓Q值低于1,這意味著重置資本品的價值要高于現存資本品的價值,企業通過并購來擴大生產規模更為劃算,因此這一時期又出現了并購潮。這次并購浪潮出現了一種令人矚目的新的并購方式:杠桿收購。其主要特征是回歸主業,也就是逆多元化經營,以兼并、分拆的方式,出售、關閉企業內的枝節行業,整合資源,集中力量發展公司的主營業務。這一時期,制造業進一步調整和整合,競爭力得到增強。同時,20世紀80年代出現了跨國并購的浪潮。這一時期的跨國并購主要體現在日本企業對美國企業的收購上,且這一過程伴隨著日元的不斷升值。1989年,日本企業購買美國資產達到頂峰,索尼公司以34億美元的價格成功購買了美國娛樂業巨頭哥倫比亞電影公司,此舉是索尼公司由制造業轉向娛樂業的戰略行動之一。此前,三菱公司以14億美元購買了更重要的美國國家象征——洛克菲勒中心。

(二)國內可能的并購浪潮

我國目前托賓Q值接近于臨界值1,很有可能出現并購潮。出現并購潮的表現有:一是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案例增多。2012年8月之后,我國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案例逐漸增加(見表2)。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從理論上講是股票價值被低估的表現。從2012年8月以來的上市公司回購案例看,寶鋼、安凱汽車、江淮汽車等以自有資金陸續回購股票,這顯示鋼鐵、汽車等行業的托賓Q值可能低于產業資本的心理閥值,表明這些行業的股票價值存在低估的可能。二是股權收購逐漸增多。近年來,隨著股票市場的持續下行,金融資產價值同樣有所下滑。隨著金融資產接近甚至跌破臨界值,企業家感受到一些企業價值明顯被低估,在此種情形下,并購重組就成為必然。2006年之后特別是2011年由于金融資產大幅下滑,出現大量并購重組案例。從單季度看,2012年前三個季度并購案例數及并購金額均持續上升。隨著部分行業的托賓Q值跌破臨界值,并購重組將會更多,可能會出現新一輪的并購潮。

從并購重組的行業分布看,2011年的并購潮中能源礦產及房地產業占比較高,2012年地產、化工等行業并購明顯加速。特別是由于大宗商品價格在2011年的持續攀升,能源礦產行業出現大規模的并購重組活動。從2012年前三個季度的情況看,房地產、化工等行業的并購重組規模持續增長,預計未來房地產、鋼鐵、建材、交通設備等行業的并購重組規模將上升。因為一方面,從托賓Q值看,這些行業的估值均低于臨界值1,這是行業并購重組的重要條件。另一方面,這些行業2009年后發展非常快,存在較嚴重的低效投資問題。

(三)并購浪潮意味著企業的分化加大及資源的再配置

近幾年上證和深證指數的不斷下跌只是對托賓Q值的均值回歸做了證明。實際上,托賓Q值的下降伴隨著企業資產的減少,沉重的債務負擔限制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因而許多大企業的公司債券風險等級下降,甚至淪落為垃圾債券,從而使企業融資成本不斷上升。更為嚴重的是,許多大企業開始破產清算。企業的破產引發大規模并購,逢低套利機制開始引導有實力的企業擴大規模,大規模并購那些瀕臨破產的公司。在此背景下,企業間的分化不斷加大,一方面,很多公司資不抵債,勉強維持,甚至有些開始破產清算;另一方面,資金實力雄厚的公司尋找并購良機,趁機擴大市場份額,低價并購企業,獲得規模和資產上的持續擴張。實證研究表明,并購破產目標公司的企業比并購非破產目標公司的企業能表現出更好的經營績效,因而逢低套利的并購對企業有相當的吸引力。

目前,并購重組實際上是對此前無效投資的清理重組過程,一方面將資源配置給更有效率的企業,另一方面對產能的持續擴張是一個抑制。并購潮一旦出現,將是企業分化加大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有實力的企業借機擴大市場份額,而另一些經營較差的企業將被淘汰。這意味著企業效率的提升及資源配置效率的改進,這對市場是相對有利的。

三、行業的托賓Q估值分化較大

由于各行業全流通進程參差不齊,行業的托賓Q值分化較大。資本品行業中,鋼鐵、建材、交運設備行業托賓Q值低于臨界值,有色金屬、機械、信息設備、電子等行業托賓Q值高于臨界值;消費品行業整體托賓Q值偏高,其中紡織服裝、醫藥生物、農林牧漁、餐飲旅游、食品飲料、輕工等行業托賓Q值高于臨界值,房地產和家電業托賓Q值低于臨界值;服務類行業中,除交通運輸業外,其他行業如商貿、信息服務等托賓Q值均高于臨界值。

(一)各行業全流通進程參差不齊

從全流通進程看,各行業分化較大。其中,家電、食品飲料、有色金屬、房地產、采掘、黑色金屬等行業全流通程度已達80%以上,而金融服務、機械設備、餐飲旅游、電子等行業流通市值占比相對偏低,流通市值占比在60%左右。但金融服務類行業相當一部分股份被匯金、財政部所持有,出于戰略考慮,即使解禁后也不會減持。而隨著全流通進程的推進,機械設備、餐飲旅游、交運設備、電子、信息設備及信息服務等行業的托賓Q值不可避免將繼續均值回歸。從行業托賓Q值的角度看,食品飲料業托賓Q值最高,達到4.477;有色金屬、餐飲旅游、信息設備、醫藥生物等行業托賓Q值在2以上;電子、紡織服裝、信息服務、農林牧漁的托賓Q值均在1.5~2之間;而鋼鐵、房地產、交通運輸、交運設備、家電、建材等托賓Q值在1以下,已呈現出均值回歸的特性,這些行業估值安全邊際較高。高托賓Q值的行業如食品飲料、有色金屬、餐飲旅游、信息設備、醫藥生物等不可避免將出現托賓Q值的均值回歸。

(二)資本品行業的托賓Q值內部分化大

從上游資本品行業看,在能源及材料行業中,有色金屬行業托賓Q值遠高于臨界值l,化工行業、采掘行業托賓Q值接近于臨界值1,鋼鐵行業托賓Q值低于臨界值1;從中游資本品行業看,建材及交運設備行業托賓Q值低于1,信息設備、電子及機械行業托賓Q值高于1。與一級市場股權溢價的比較看,黑色金屬、有色金屬、機械、交通運輸、電子等行業均存在明顯的折價,采掘、建材等行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溢價。一般來說,溢價較高的行業成長性較高,折價成交的行業往往議價能力弱,行業成長性相對較差。從這方面看,采掘、建材等行業未來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間。

(三)消費品行業的托賓Q值整體偏高

消費品行業中家電業、房地產業的托賓Q值低于臨界值,而紡織服裝、醫藥生物業則明顯高于臨界值。房地產業較低的托賓Q值與行業總資產凈值普遍估價偏高有一定的關系,而家電行業整體估值提升空間并不是非常大,紡織服裝業托賓Q值依然較高,未來存在下行的風險。農林牧漁、輕工、食品飲料、餐飲旅游等行業目前的托賓Q值均高于臨界值,由于這些行業普遍有較為穩定的業績支撐,所以整體上托賓Q值跌破臨界值的概率不大。從一級市場股權溢價的比較看,醫藥生物業溢價25%,食品飲料業溢價15%,而其他行業例如餐飲旅游、房地產、紡織服裝、家電等均表現為折價交易。食品飲料和醫藥生物業溢價交易反映了市場參與者對其資產持續增長的預期較高。

(四)服務類行業中的商貿、信息服務業托賓Q值高于臨界值

除交通運輸業外,服務類其他行業如商貿、信息服務等托賓Q值均高于臨界值。信息服務業目前的托賓Q值為1.91,商貿業托賓Q值為1.12,交通運輸業為0.97,低于臨界值。此外,從一級市場交易折溢價看,交通運輸、信息服務、商貿等行業均呈現溢價交易的情形,體現了一級市場參與者對這些服務類行業的信心。

四、行業托賓Q值的國際對比:A股整體具有安全邊際

行業托賓Q值是否具備估值安全邊際,除參考理論臨界值、一級市場折溢價率外,隨著股票全流通的逐步推進,估值的國際比較也是一個重要途徑。按照同樣的測算方法,我們計算了標普500分行業托賓Q值,對比看,我國A股整體具有安全邊際。在我國資本品行業中,煤炭、建材、化工等行業安全邊際較高,A股有色金屬行業托賓Q值偏高;消費品行業中,食品飲料、醫藥生物行業的托賓Q值偏高,汽車業估值具有安全邊際,旅游業基本趨于一致;科技類行業包括信息、電信等行業的中美估值整體較為接近,估值波動的方向并不明確。

(一)與標普500分行業托賓Q值對比,A股整體具有估值安全邊際

托賓Q視角的行業估值是否具有安全邊際,除參考臨界值、一級市場股權折溢價率外,隨著全流通的快速推進,估值的國際間比較愈發重要。按照相同的測算方法,我們計算了標普500分行業的托賓Q值。通過A股和標普500分行業托賓Q值的對比發現,食品飲料、醫藥生物等行業的估值安全邊際目前并不明顯,高于標普20年來的托賓Q均值;基礎資源、旅游、電信、科技等行業與標普500托賓Q均值接近,但絕大多數行業例如建筑建材、工業、化工、公用事業、房地產、汽車、零售等托賓Q值安全邊際較為明顯。

(二)資本品行業托賓Q值對比,A股估值安全邊際明顯

在基礎資源行業中,有色金屬業托賓Q值偏高,煤炭業托賓Q值則低于標普1990年以來的平均值。標普500基礎資源類行業的托賓Q值20多年來波動并不是非常大,波動區間在1~1.8之間。目前A股市場中,煤炭行業的托賓Q值為1.1,有色金屬行業托賓Q值為2.16。建筑建材行業,A股目前的托賓Q值為0.88,標普1990年以來的均值為1.41,標普1990~2012年三季度建筑建材行業的托賓Q值波動區間在0.94~2.02之間,目前A股建材類和標普相比,處于托賓Q值的下沿,估值優勢較為明顯。化工類行業及公用事業類行業同樣估值安全邊際較高。標普1990年以來化工行業的托賓Q均值為1.92,公用事業為1.60,而A股目前化工行業托賓Q值為1.21,公用事業托賓Q值同樣為1.21,目前均具有一定的估值安全邊際。

(三)消費品行業中食品飲料、醫藥業托賓Q值偏高

在消費品行業中,目前食品飲料業A股托賓Q值為4.48,遠高于標普1990年以來的均值2.4,A股醫藥生物業目前托賓Q值為2.58,同樣高于標普1990年以來的均值2.30。雖然食品飲料、醫藥生物行業仍有一定的增長性,但隨著全流通的推進及參與者的多元化,其托賓Q值中軸將逐漸下移到較為合理的位置。A股汽車行業的托賓Q值具有優勢。目前汽車行業的A股托賓Q值為0.85,遠低于標普1990年以來的托賓Q均值1.49,標普汽車行業托賓Q值波動區間為0.93~1.68,A股估值要低于標普估值的下沿。旅游業A股托賓Q值為2.1,標普旅游類行業1990年以來托賓Q值中軸為2.14,二者非常接近。

篇4

資產證券化產生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是近數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一項重要金融創新,具有增強資產流動性、分散投資風險和融資成本低等作用。通常來說,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機構將其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設立的特定目的主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SPE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業務流程見圖一。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參與主體多、市場化程度高、風險集中、結構復雜的金融創新,其會計處理與信息披露一直是國內外會計理論與實務界研究的難題。國際會計準則并未對資產證券化制定準則規范,主要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AS32)、《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中作了相應規范。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試點的起步階段,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尚無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CAS23)等準則。

目前,隨著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和深圳出臺系列金融創新措施,資產證券化在我國也受到進一步的關注,研究其會計處理辦法對反映其經濟實質和提示風險有著重要意義。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處于核心地位,其會計處理也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主要內容,因此本文主要以發起人的會計處理為研究對象。筆者主要結合現行準則規定探討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的核心問題就是發起人是否可以在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讓時,從原始權益人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將金融資產予以轉銷,即終止確認問題。CAS23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引入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三種終止確認的方式,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

對證券化資產如何判斷是否進行終止確認,CAS23首先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根據CAS23第九條的規定,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運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斷,發起人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則采用后續涉入法,即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

CAS23采用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與后續涉入法相結合的綜合標準,但該標準在實務中未必適用,因為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以及控制權的轉移難以量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將“95%”作為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判斷標準,CAS23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操作起來十分困難,這都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不僅會給發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使發起機構達到調整業績或增加資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會告知不同企業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卻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可比性差。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及實務中的可操作性,我國應該在會計準則中進一步明確各種方法的使用標準以減少方法選擇上的隨意性,并完善各種方法的具體要求。

考慮到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筆者認為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直接采用后續涉入法更為合適。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確認標準,放棄了基于“控制權轉移”的終止確認標準,這就回避了量化問題。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現行規定,發起人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時,將該金融資產以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收到的對價(包括獲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將收到的對價和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人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轉讓金融資產收到的對價,按其公允價值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當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且發起人仍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即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將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將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包括因轉讓取得的新金融資產和承擔的新金融負債)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未終止確認部分的資產按照賬面價值計量并保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

對于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CAS23第十四條規定“(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

目前存在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允價值的取得上,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躍的市場作為公允價值的依據,操作有難度。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流動性較差、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因此,筆者認為其價值用預期現金流貼現法來確定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同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對新增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作出規范。新增金融資產無法確定時,這些資產價值記為零,當新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轉讓方不應確認利得。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資產證券化結構復雜、參與主體多,為了更好保護投資者在內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利益,發起人應當對相關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較為概括,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應進一步細化,發起人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詳細說明以下內容:(一)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披露:1.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及其與企業整體業務活動的關系。2.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3.資產證券化結構安排的信息,披露結構設計情況以及結構設計中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并且對關鍵的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說明,同時還應披露、參與主體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SPE設立的方式及其與發起人的關系。此外,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較晚,所以應當充分披露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級手段,以使相關人員了解相關的信用風險。4.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情況,包括發行數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躍性市場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對產品進行估值定價,對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設條件、主要參數、估值方法進行詳細披露。(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披露:1.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的會計政策,即對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有關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2.證券化資產是整體實現銷售還是部分實現銷售,證券化收到的現金金額,實現銷售部分和未實現銷售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及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新形成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各公允價值取得的方法和相關信息。3.與后續涉入資產有關的信息。包括后續涉入資產的成因、種類、金額及與此有關的證券化條款。(三)資產證券化業務對發起人當期損益及未來現金流的影響,應披露損益確認的方法與金額;應結合對發起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分析來揭示對未來現金流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需要通過設立SPE來實現法律和會計上的“真實銷售”,SPE還行使管理證券、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的職能。那么,SPE是否屬于發起人的合并報表范圍? SPE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由具有經營信托業務資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另一種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是由發起人專門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組建的子公司。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合并報表范圍是以控制為基礎,公司型特殊目的實體顯然應屬于合并報表的范圍。一般來說,SPE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與發起人存在緊密的聯系,當發起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 SPE 時,SPE 的資產僅限于從發起人處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及由該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業務活動僅限于購買資產證券化以及發行由此支持的證券。《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六條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發起人實質獲取了SPE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大部分利益的決策權與權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實體也應納入發起人合并報表的范圍。

作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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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稱“新準則”)等四個具體會計準則中,前三個準則規定有關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但沒規范如何列示和披露這些信息。金融工具列報是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金融工具在財務報表內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新準則”共3章45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新準則”制定的目的和明確了適用范圍;第二章為“金融工具列示”,規定了金融工具確認條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列報;第三章為“金融工具披露”,詳細地規定了在附注中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

一、金融工具列示

“新準則”第5條規定,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一)初始確認為權益工具的情形

從“新準則”第6-8條可以判斷,初始確認為權益工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方面:

1.發行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的、將來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發行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的、將來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3.發行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列示

對于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

對于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例如,2006年12月28日,建司發行優先股3000萬,發行條款規定建司在2007年4月28日3500萬贖回。此例中,建司承擔了支付現金的合同義務,所以3000萬元優先股盡管從法律形式上看是股票,但根據“新準則”,應將其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例如,建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為3億元,債券利率(年率)為2%,半年后可以轉換成股票。建司初始確認可轉換債券時應分拆負債和權益成份,以市場上不帶轉股條件的同類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假設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為2億元),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3億元扣除2億萬元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為1億元。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以相互抵消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企業具有抵消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消。

二、金融工具披露

“新準則”規范的金融工具披露側重于金融工具的風險數據披露,主要包括編制報表時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計量基礎信息(第15-24條)、套期保值相關信息(第25-28條)、公允價值相關信息(第29-32條)、金融工具及其風險信息(第33-45條)。

(一)重要會計政策和計量基礎信息

企業應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充分披露定性信息;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新準則”第16條規范了應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信息;第17、18條分別規范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披露的風險數據信息;第19條規范了金融資產重新分類后,應披露計量基礎發生變化的數據和原因;第20條規范了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應披露的信息;第21、22條規范了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及其被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時應披露的信息;第23條規范了金融資產減值應披露的定量信息;第24條規范了違約借款應披露的信息。

從上述兩部分來看,第16-24條所規范的內容和第5條互為補充,構成了規范重要會計政策和計量基礎信息披露的整體,這兩部分內容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規范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資產轉移、資產減值等經濟事項應披露的信息。二)套期保值信息披露

企業應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套期關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企業應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對于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對于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三)公允價值信息披露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除此之外,企業應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術確定;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業應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對于缺乏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披露下列信息:在損益中確認該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四)金融工具及其風險信息披露

企業應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下列信息: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企業應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定性信息(與第23條的定量信息相對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消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企業應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包括貨幣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的敏感性分析;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但應披露下列信息: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三、“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

2005年8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公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IFRS7),IFRS7重新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AS32)中的披露部分,并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的披露》(IAS30)中的金融披露,IAS32中的披露規定和IAS30被廢止,修訂后的IAS32只規范了金融工具的列報。“新準則”的實質內容與IFRS7和修訂后的IAS32基本一致,實現了國際趨同,只是在一些細節上存在差異。如上所述,“新準則”規范了披露和列報兩方面內容,國際會計準則用IFRS7和IAS32規范披露和列報。存在的差異還有以下兩點:

第一,“新準則”第3條和第4條規范了不涉及的事項,國際會計準則不涉及的事項包括:雇員福利計劃中的雇利和義務、保險合同、企業合并、股份支付、聯營和合營中的權益。相比之下,“新準則”適用的范圍比較狹窄,更加謹慎。

第二,IFRS7要求披露壞賬準備信息、嵌入衍生工具信息、復合金融工具信息,“新準則”對此沒作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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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譯,《國際會計準則》(2002)[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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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資產分類 非金融業 影響 建議

一、金融工具準則修訂的背景

2009年11月12日,為回應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關于減少金融會計準則復雜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等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它的出臺使金融資產分類與計量發生巨大差異。對我國非金融業上市公司而言,這樣的變化會產生什么影響?我國又應如何應對此次準則的變化?本文正是圍繞以上問題展開。

二、金融資產分類的新舊轉變

(一)四分類

原ias 39將金融資產按持有目的和該項金融資產是否存在活躍的市場這兩個標準分為了四個大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從持有目的來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具有明確的持有目的——為交易而持有。ias 39要求,在后續計量時,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從而直接影響企業利潤。

2.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是企業對于它而言也有明確的持有目的。而從“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額固定或可確定”這個限定條件中,該類金融資產的內容主要是債權投資。對于該類資產的會計處理,ias 39規定在后續計量時以攤余成本計量。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存在著巨大爭議。在后續計量中,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并不影響當年企業利潤的情況;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才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入到當期損益,所以也被稱為“利潤的蓄水池”。

由于ias 39對于金融資產的分類設置了諸多選項,在主觀判斷方面存在弊端,加重了復雜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布了最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二)兩分類

1.ifrs 9簡化金融資產分類。ifrs 9取消了原ias 39中的根據管理者意圖的四分類,而是根據以資產是否滿足業務模式測試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測試進行分類。業務模式測試是指主體持有該金融資產的目標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現金流量特征測試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導致在特定日期產生僅僅支付本金以及本金利息的現金流量。只有同時滿足上面的兩個條件之后,金融資產才能夠將被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否則將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樣嚴格的分類標準,較之前的“持有目的”,要更易于把握,也利于審計等相關人員的監管,降低企業通過金融資產操縱利潤的能力。

2.ifrs 9擴大公允價值應用范圍。ifrs 9的規定,只有一部分滿足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和對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的特征的債權類投資才能分類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都應劃分至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包括不同時滿足“商業模式”和“合約現金流量特征”測試的債權類投資,權益類投資和混合投資工具等,擴大了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ifrs 9進一步又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細分至兩類:一是變動計入損益;二是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原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一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絕大部分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劃分在第一類金融資產中。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而言,ifrs 9的規定,該類金融資產在終止確認時不能將原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利得和損失轉入損益。這樣也就遏制了原來企業利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操縱利潤的現象。另外,由于它選擇的不可撤銷性,也縮小了企業對于這一類資產的選擇,所以該類資產應比原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范圍要小得多。

三、ifrs 9對我國非金融企業的影響

對于研究ifrs 9對我國非金融企業的影響,本文計劃借鑒邵麗麗(2012)在研究ifrs 9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影響分析中對于金融資產的分類研究

法。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在滬深主板發行a股的非金融業上市公司2007年到2011年的財務信息為研究對象,其中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數據來源于csmar數據庫。對于上市公司的行業分類標準,采用證監會2001年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并對金融類上市公司進行了剔除。根據ifrs 9的規定,以歷史成本計量的“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要變更到以公允價值計量,從理論上看,這部分投資應為本文的研究對象;但是,由于我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允價值評估機制不健全,且數據庫中只列示了“長期股權投資”的總額,未明確“重要性程度”。故本文將研究對象限定在我國現有會計準則下的“金融資產”部分,不包括“長期股權投資”。

(二)研究方法

本文分以下三部分探討ifrs 9對非金融業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首先,分析ifrs 9對非金融上市公司整體的影響程度,此處的“影響程度”以持有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家數和均值作為衡量指標。其次,分析ifrs 9對上市公司金融資產結構的影響,以金融資產的相對額作衡量指標。我們根據資產的流動性分別考察如下四類指標:第一類和第二類金融資產占流動資產比例、第三類和第四類金融資產占長期資產比例、四類金融資產分別占金融資產總額的比例。最后,分析ifrs 9對上市公司收益結構的影響,由于第一類和第四類金融資產的處置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則分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本公積”,第二類和第三類金融資產的收益一般計入“財務費用”的貸方。從利潤表中,很容易辨析出“扣除對聯營和合營企業收益之后的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兩部分,因此此處的“收益結構”以前兩者的相對額作為衡量指標,考察前兩者分別利潤總額以及第一類金融資產價值的比例。

(三)統計結果分析

1.金融資產持有種類分析。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貸款和應收款項是企業涉及金融資產的主要領域,除少數的公司外,剩余企業均持有此類金融資產。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司的數量在觀測期間逐年上升,對涉及公允價值的領域加大。從標準差看,各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對于每種金融資產持有數量具有很大差異。

2.金融資產的種類結構。本部分的研究對象為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項金融資產的滬深a股主板上市的非金融業公司,剔除不持有金融資產的非金融業上市公司。從表2中位數看,觀測期間超過一半的非金融業上市公司并不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析都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兩類金融資產:從最大值可以看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占流動資產的比例在2007~2008年高速增長,但是在2009年急劇回落,而在2010年之后又有一個高速增長的過程,但是這一比始終沒有超過60%。另一方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非流動資產的比例的最大值這始終保持在80%以上的較高水平。另外,從這兩類金融資產占金融資產總額的比例來看,通常也是后者較高,基本維持在95%以上。故我國非金融業的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將所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金融資產的收益結構。此階段分析以在2007~2011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項金融資產的a股主板非金融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剔除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未披露或等于零的公司。

從中位數看,我國非金融上市公司獲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收益并不高,盈虧各半。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凈額占利潤總額的比例來看,整體上前者對利潤表的影響沒有后者大,但是最大和最小值的情況來看,兩者對于企業的盈利能力都會產生巨大影響。

四、結論及建議

從上述的統計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由于企業要根據ifrs 9中的“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要求對持有的金融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調整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也有可能計入當期損益。而原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貸款和應收款項可能調整為以攤余成本計量,適用“預期損失減值模型”。從表一的統計結果,我們認為ifrs 9的實施對于我國非金融業

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結構影響較小;但是由于絕大多數非金融上市公司持有貸款和應收款項,所以在運用“預期損失減值模型”進行后續計量時,會產生較大差異,應予以重視。

第二,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列示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在處置資產時調回至損益表。ifrs 9規定該類金融資產在處置時,不得將前期的變動調回損益中,這也就避免了企業利用該類資產的變動進行自利性盈余管理。從表2統計結果看,不少上市公司傾向于將權益性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采用ifrs 9后,這部分企業若選擇將其劃分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加大企業損益的波動;若將其劃分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中,則不再擁有“利潤蓄水池”。無論是哪種選擇都會對企業盈利狀況帶來一定的沖擊。

第三,只有一部分滿足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和對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的特征的債權類投資才能分類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這加大了公允價值變動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從表3的結果可以看出,盡管從整體上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對上市公司利潤影響不大,兩者可能會對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凈利潤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為了應對國際財務報告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修改,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促進國內會計準則與ifrs 9全面接軌。在實務上,由于我國金融業務交易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部門應本著“明確細則,強化操作性”和“,適應本土性”的原則,制定出貼近我國市場的實施細則。同時,學術界也應加強對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

第二,成立專業、權威的估值機構。ifrs 9中規定,所有的權益工具都必須以公允價值計價,只有在限定的情況下,才接受以成本作為其最佳估計。但我國是一個新興市場,很難存在一個可信的渠道對其估值;另外,當存在對非上市公司投資或小比例投資,公司很難取得評估所需信息,加大估值成本;最后,由于估值過程中涉及到模型設計、參數選擇對市場的判斷等多種問題,對于我國企業,特別是非金融企業來說,更是難上加難。故成立一些專業的估值機構,規范公允價值評估制度,為企業提供權威的、統一的估值信息是十分必要的。這不僅降低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精確性和可比性,也降低了企業無法獲取有效估值價格的管理風險和借助估值技術進行利潤操縱的道德風險。

第三,加強從業人員的判斷能力和業務素質培訓。首先,ifrs9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職業判斷,這就要求會計人員要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保證財務報表能夠公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另外,由于ifrs 9中涉及主觀判斷的因素,審計人員與管理層產生分歧的領域增。這樣會使審計風險上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為了提高公允價值的可靠性,為實現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打下基礎,相關從業人員也應具備較強的業務素質。

參考文獻

[1]陸建橋,朱琳.《跟蹤國際主動參與積極應對深入研究金融工具會計最新動向與對策——財政部金融工具會計工作組第二次會議綜述》,會計研究,2010(2).

[2]葛家澍,竇家春,陳朝琳.《財務會計計量模式的必然選擇:雙重計量》,會計研究,2010(2).

[3]邵麗麗.《ifrs 9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影響分析——基于上市公司金融工具分類研究》,財會通訊,2012(4).

篇7

【關鍵詞】IFRS13;公允價值;指引;比較

一、引言

2011年5月12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IFRS 13),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及運用做了界定,并提出了指導意見,旨在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

為盡可能保持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國財政部繼2006年新會計準則之后,于2012年5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和級次,并對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信息的披露作了具體要求。本文將對我國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IFRSl3作出比較分析,并闡述筆者對我國公允價值應用的幾點對策。

二、IFRS 13的核心內容及亮點

(一)公允價值的定義和計量框架

1.公允價值的定義。IFRS 13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進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收到的價格或轉移一項負債所支付的價格”,更進一步說明“公允價值是在計量日的當前市場條件下、在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格),而無論該價格是直接可觀察的還是使用其他估價技術加以估計的”。

2.公允價值計量對象。IFRS13規定公允價值計量針對的是特定的資產或負債。同時還規定,主體在計量特定的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考慮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其定價時會考慮其本身的哪些特征(比如資產狀況和所處位置,以及對資產出售和使用的限制)。

3.交易情況的說明。(1)假定是在“計量日”和“當期市場條件下”,“有序交易”中發生資產或負債的交換的。(2)假設出售一項資產或轉移一項負債的交易發生在主要市場,如果不存在主市場則考慮最有利市場。

4.市場參與者。IFRS 13對市場參與者給出了正式的定義: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場中相互獨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資產或負債的,能夠并愿意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的買賣雙方。主體在計量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的假設為:市場參與者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對資產或負債定價。

(二)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13提出,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應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出發,考慮通過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該資產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通過將其出售給另一能夠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非金融資產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提出,是IFRS13關于了對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更為細節的指引。此概念確立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價前提,包括組合與單獨使用非金融資產的估價前提。同時,“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資產”需要考慮實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許和財務上可行等因素。

(三)負債與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IFRS 13要求,假設在計量日,主體將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轉移給市場參與者,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繼續存在,受讓的市場參與者須履行義務。同時,負債的公允價值必須反應不履約風險,并假定負債移轉前后的風險相同,即隱含的一個假設是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具有與報告主體相同的信用狀況。IFRS13還對其他一些情況進行了說明:比如公允價值計量的輸入值中已經考慮了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存在限制轉移因素的情況,那么企業不應當單獨設置相關輸入值及對其他輸入值進行調整;比如存在可隨時要求償還特征的金融負債的情況。

(四)估價技術及其輸入值

IFRS13規定,主體計量公允價值時,應該最大限度使用相關可觀察的輸入值以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觀察的輸入值,主體選擇的輸入值的要求是:與市場參與者在資產或負債交易時會考慮的資產或負債的特征相一致。

其中有三種常用的估價技術的方法,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主體應當選擇與其中一種或多種估值技術一致的方法來計量公允價值。然而,當該方法的變動能夠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價值時,則變動估值技術及應用可被認為是恰當的,應按IAS8的會計估計變更對其進行會計處理,但不需按照IAS8對會計估計變更的披露要求對此進行披露。

IFRS13指出,如果初始確認時,交易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而后續期間計量公允價值所運用的估價技術采用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則應調整估價技術,使初始確認時所運用估價技術的結果等于交易價格。如果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存在出價和要價的情況,應當以在出價和要價之間最能代表當前情況下公允價值的價格確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此外,IFRS13列舉了可能具有可觀察輸入值的某些資產和負債(如金融工具)的市場,包括交易所、經銷商市場、經紀人市場和直接交易市場等。

(五)公允價值級次

為增加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13將計量公允價值所使用的估價技術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將活躍市場相同資產或負債(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一層次輸入值)劃分為最高等級,將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劃分為最低等級。與此同時,IFRS13強調公允價值級次劃分的是估價技術輸入值的等級,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級次由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這里所講的輸入值,指的是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評價輸入值對整體計量結果的重要性需要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具體因素。

(六)披露

在目前IFRS和FASB會計準則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礎上,IFRS13增加了一些財務報表使用者建議的有用信息的額外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財務狀況表中初始確認后以重復和非重復基礎計量公允價值的資產和負債,以及計量所使用的估價技術和輸入值;還應使報表使用者能評估對于使用重要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層級)的重復性公允價值計量項目,所形成的對當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影響。IFRS13還對劃分為公允價值級次中第三層次的重復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及其轉換提出的進一步披露要求。此外,對于重復和非重復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如果主體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資產的,則應披露這一事實以及非金融資產非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的原因。

三、我國公允價值計量(征求意見稿)與IFRS13差異比較

(一)關于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通過直接將該資產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通過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方式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我國準則還對“最佳用途”進行了定義,指出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實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許以及財務上可行等因素,以及對這些因素的解說。同時,強調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我國準則和IFRS13的規定基本一致,主要差異點在于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國準則將其譯為“最佳用途”,兩者含義存在一定差別。此外,IFRSl3規定,當主體為了競爭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積極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資產(如無形資產),也應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設計量該非金融資產。我國準則未涉及此規定。

(二)關于負債與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征求意見稿除依據IFRS13制定的相關規定外,對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則,分三種情況(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的,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報價并且其他方沒有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作出規范,比IFRS13更明晰。其中對于以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報價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IFRS13中沒有作出類似規定。

(三)關于估值技術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的、有足夠可利用數據支持的估值技術,同時說明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為了估計在計量日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負債的價格。

給出了估值技術的3種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一組資產和負債的價格和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的估值技術。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成本法是反映現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術。

征求意見稿又列舉了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值技術可以變更的5種情況,以及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應當參照的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來進行變更及披露。

關于估值技術的相關規定,我國準則與IFRS13沒有多少出入。其中我國準則提出企業可以使用出價計量資產、使用要價計量負債,也可以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實務中使用的在出價和要價之間的中間價或其他定價慣例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IFRS的態度是“允許”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對于IFRS13列舉了可能具有可觀察輸入值的某些資產和負債(如金融工具)的市場,我國準則未涉及此內容。

(四)關于公允價值級次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準則還對三個層次劃分的要素市場情況具體展開說明。關于三個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IFRS13進行了詳細討論,我國準則較為簡單。

(五)關于披露

我國準則關于公允價值披露的總體要求是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性質、特征、風險以及公允價值級次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恰當分組,并按照組別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信息。這與IFRS13披露的要求和內容幾乎一致,在此就不細說披露的內容。

總的來說,IFRS 13統一了公允價值的定義、計量指引及披露要求。尤其明確了非活躍市場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則指引(公允價值估值技術的規定),增加了對資產和負債(包括非金融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披露要求,為我國相應準則的制定提供了有用的借鑒。

四、完善我國公允價值計量的建議

(一)積極推動經濟市場發展,構建完善的市場體系

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市場體系相對不完善、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相對較低、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相對滯后。市場尚未健全和規范,這影響了市場信息和估價參數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就要求我國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加快成熟與完善,努力構建一個開放和充分競爭的市場,為公允價值的采用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制定單獨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和計量指南

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規定只零星散落于22項具體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在實務操作中的許多細節問題缺少必要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南,特別是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指引。因此應該建立專門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指南,對公允價值的定義、范圍、計量方法、披露進行明確規范,以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

(三)建立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保障機制

我國準則雖然就公允價值的定義與計量三層級都給予了說明,筆者認為,在實際運用中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比如如何為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提供詳細指導。尤其在市場信息短缺,無法取得相關及其類似資產負債的市場價格時,公允價值估計涉及大量專業判斷、面臨較多不確定性、估價過程以及結果存在不少風險。

筆者建議,為確保公允價值估計真實性、可靠性和相關性,應建立公允價值計量可靠性的保障機制。該保障機制應當具備以下主要特征:

1.擁有各級要素市場相關的信息數據庫,提供容量大、時效性強的行業數據信息,為公允價值的運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市場數據支持。

2.擁有獨立的定價部門和相應的檢查程序,可協調內部風險管理與公允價值計量之間的關系,以及加強公允價值估計內部監管。

3.使用第三方的專業評估機構提供的報價(比如定價服務或經紀人報價),可獲得多個第三方報價或者其他市場信息相互驗證,使得確定公允價值時運用的市場數據具有可驗證性,更能夠為公允價值的審計提供有效的審計軌跡和足夠的數據支持。

參考文獻

[1]王守海,孫文剛,李云.非活躍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計量的國際經驗與研究啟示[J].會計研究,2012(12).

篇8

[關鍵詞] 商業銀行;公允價值;現狀;對策

一、我國銀行業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的總體現狀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按照持有意圖,將金融工具劃分為:交易性、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等4類,其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情況見表1。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經營模式以傳統信貸業務為主,證券投資規模較小,因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總體規模很小。我國上市銀行2008年年報顯示,在上市商業銀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中,金融資產平均規模占總資產的比例為9.45%,金融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為1.2%,而美國上述兩項比例分別為31%、11%;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占八成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與衍生金融資產不足兩成。

從經濟環境的角度來看,我國二級市場股價波動大,市場非理性操作情況較多,加之我國以實體經濟為主的發展模式、金融創新較少,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判斷仍以補償歷史成本后公司實現的利潤為基礎,因此在考慮采用公允價值的范圍和層次上,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有一定區別。

二、我國銀行業運用公允價值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分析

雖然我國銀行業運用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較窄,但是公允價值計量帶來的風險卻不容忽視,存在的問題及對商業銀行的負面影響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工具分類不完善,導致信息披露不夠充分

在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應用不同性質的輸入值將對公允價值計量結果的可靠性產生影響。為了使報表使用者了解其中的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57號準則《公允價值》計量引入了“公允價值級次”的概念,根據實務操作上的可靠性和管理層運用估計的程度,將用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值技術輸入值按優先次序分為3個級次,即按公開報價計量的公允價值、按可觀察信息計量的公允價值、按不可觀察信息計量的公允價值。2009年3月6日,iasb了《改進有關金融工具的披露(對ifrs 7的修訂)》,確定了公允價值的3個級次,這些層次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57號準則中闡述的層級類似。公允價值的確定有3個層次:ⅰ.通過公開市場報價來確定;ⅱ.通過自主定價模型和相似資產的公開市場價格來確定;ⅲ.重要市場信息無法獲得,完全通過估值技術來確定。總的來說,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因信息來源的不同而不同,基于市場信息比管理層估計信息可靠,也就是第ⅰ層次的資產要比第ⅱ、ⅲ層次的資產可靠。

目前我國金融工具按照持有意圖分類并進行會計處理和披露的方式,掩蓋了公允價值信息來源的可靠程度,雖然報表附注中披露了有關信息,但是披露仍欠充分,加劇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觀性。這種主觀性受到外部市場有效性的極大影響,我國目前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中,只有少數存在活躍市場,更多要依靠估值技術,處于第ⅱ層次的金融資產比重較大,但是依照現行分類標準,財報上無法披露不同層次的金融資產規模及信息。

(二)增大利潤和權益資本的波動

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在資產被處置前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本文以

(二)加快推行宏觀審慎管理,建立逆經濟周期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有關機構已經考慮在現有監管指標基礎上,加入逆經濟周期指標,從動態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覆蓋率、差別化流動性比率和薪酬激勵機制等方面加強逆周期監管。除了要補充逆經濟周期監管指標外,還需建立和完善逆向的貨幣信貸調整機制。在經濟繁榮期,引導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從產能過剩、效益不高的傳統產業退出,投向高科技新型產業和新能源產業,控制信貸結構風險;在經濟衰退期,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公布重點行業、企業的貸款質量變化,定期評估銀行使用公允價值對整體風險計量、盈利水平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從緩解公允價值順周期性角度看,一是進一步明確不活躍市場公允價值運用指引,對流動性不足金融產品要定期確定其風險溢價;二是根據市場的劇烈波動,公允價值計量建立估值儲備或進行估值調整,將估值過程與利潤、權益之間的關系適當弱化;三是增加估值技術、模型、假設和風險參數的敏感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三)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和建立風險管理專業化體系

對于銀行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健全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內部控制機制,即建立相應的程序和機制,用于審批和控制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新會計科目、產品或交易。當銀行決定是否對一個或一類新的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應考慮現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內控手段是否能夠適應這些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和風險,是否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對風險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擴張。除了建立公允價值計量內部控制制度,統一規范估值技術和方法并加強實時檢測,建立定期的風險評估機制和審計機制以外,根據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和產品線風險來分配資本,對所有風險實行組合管理,把風險管理落實到業務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并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專業化風險管理架構和團隊,對整體風險實時監控和定期審計,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探索適合我國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方法

iasb在2010年5月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權》,闡述了對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進行制定的金融負債利得和損失進行列報的建議,旨在回應金融負債計量的對立困境。該建議要求,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將金融負債制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企業,將不能在損益中列報因自身信用風險惡化所產生的利得或者因自身信用風險提升所產生的損失;因主體自身信用變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將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為增加透明度,該建議采用“兩步法”確認此類變動:第一步,主體將公允價值變動的全額計入損益;第二步,與主體自身信用風險變動相關的部分將列報為損益的抵消并且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列報。

上述iasb的建議要求區分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中歸屬于主體自身信用風險的部分,其前提條件是要有相對發達的信用評級體系,以及有效的市場利率等。然而,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可能還不具備實施條件。以銀行業為例,我國利率并未完全市場化,嚴格監管下的利率浮動并不能反映銀行信貸風險的變化,并且我國的信用評級系統還不發達,銀行的信貸數據通常由銀行各自建立,缺乏貸款在活躍市場交易的數據,導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探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完善方法,需基于我國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的自身特點,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道路上,推動我國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四、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

2009年11月,iasb了《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ifrs 9),2010年5月,fasb了金融工具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上述準則或者征求意見稿存在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大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的趨勢。

iasb的ifrs 9要求將所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兩類:按照攤余成本計量或者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采用何種方式計量取決于報告主體如何管理其金融工具,即其商業模式,以及這一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的特點。首先,企業需要考慮其商業模式,即其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合同現金流,還是在資產到期前就將其出售以賺取公允價值變動差價。如果是后者,則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如果是前者,則應對合同現金流特征作進一步分析。其次,如果某金融資產的合同約定現金流存在特定時期,且該現金流僅是處于支付本金和未償還的本金相關的利息,同時該金融資產符合上述商業模式的條件,則該金融資產應采用攤余成本的計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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