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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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國家義務的基本內涵意指國家在調和沖突和潛在利益的場域中,通過共同政治形式的良性運行,使得這些利益能夠得以充分表述,使其民眾能夠得以安定有序共存,過上優良的、自由的生活;其本質特征體現為政治性與道德性、自律性與他律性、普遍性與適足性等幾層面;其類型上依不同標準大致分為禁止義務、安全義務與風險義務,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實現義務與促進義務等三種。
由國家、社會、思想變遷的基本史實與思想史可知,國家義務與國家起源相伴而生,國家義務為國家目的實現的有效路徑,國家義務與互為條件。由國家義務的變遷史亦可發現,國家義務萌芽于古羅馬、古希臘城邦國家,發端于羅馬法復興時期,形成于英國《大》時期,確立于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作者以為無論國家起源學說各異,但國家存在是一客觀事實,其存立的終極目的應當是保障,國家負有保障義務屬應有之義。那么國家義務的具體涵義與基本特征究竟為何?本文將對與其相互“關聯”與“對立”的概念進行邏輯分析,由此闡釋國家義務的基本含義、根本特征與基本類型。
一、國家義務的基本含義
(一)義務的內涵與本質
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基本的法律范疇,義務是對權利的承諾。抽象層面上,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伴而生。權利是主體借助契約設定的結果,義務必包含于權利之中。因此,義務是判斷權利存在與否的一個基本標準。具體層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體權利或義務都有相應的具體義務或權利相對應。一項具體權利可能形成多項具體義務,一項具體義務亦可能由多項權利作為基礎。但在抽象意義上,我們依然能夠找到與這些具體義務相對應的權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權、財產安全權等等,政府負有保障民眾享有這些權利的義務。可見,抽象意義上的權利是和義務相對應的。保障與實現主體的正當利益追求是創設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與基點,在這個意義上,權利是符合該常態思維的主線,義務則是實現權利的對應物、從生物。而法律義務是指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義務主體的產生,在法規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調整主體間利益流動的作用。此外,于主體間的關系中,義務主體必定對應于某一權利主體。法規范運用權利與義務兩個概念,借著兩者歸屬主體的價值決定,據以形成人際間交往模式的規范秩序。我們認為,權利的內容最終就是自己或某個別人義務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與我的自由并存成為可能39。就此觀點而言,權利與義務將作為交往活動過程中一種相互強制的關系,兩者系處于一種動態法律關系之脈絡。不過,倘若就法規范的價值選擇而言,權利概念固然屬于一種我們認為有價值的東西,但是義務概念除了作為確保權利實現的職責之外,義務概念本身也是一種價值選擇。因為,義務概念維系了群體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為個人身處群體關系中的形象參考。所以,在法規范中義務概念所代表的規范意義,其實并非絕對依附于權利來思考,亦即并不是每項義務都需要利用到權利這個制度。
從義務產生的根源可以發現其本質。所有義務都是主體共同參與、自由設定、自由意志的結果,即主體自由,自覺、自愿地尊重他利并履行自己的義務。簡單地說,義務的本質特點乃為主觀自愿,具體理由有四點。(1)權利的正當性決定義務遵守的自覺性,從而決定義務意識的出現必與權利意識相伴隨。正義標準的形成是人們共同參與形成的結果,在肯定了權利正當性的同時也就意味著其受到尊重的應然性,因此義務的自愿履行是人們真正理解權利內涵的必然結果。義務自愿性早在最初的習俗性產權制度中就已存在,“習俗性產權制度,基于如果我尊重別人的權利,別人也將同樣尊重我的權利的穩定預期,它的出現并不是出于任何個人或組織的理性和有目的的設計。它之所以有可能自發衍生,是因為人們從經驗中認識到,遵循這樣一種約束實際上有助于每個人對目標的追求。如果他們不能認識到這一點,元制度就不會產生,從而導致共用資源的退化和衰竭。”41一個人的權利只有在認可與尊重他人有相同權利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存在,“如果人們能夠承認權利存在并能夠對它們有所要求,那么,他們就能夠形成社會,建立制度,這種制度的權威將存在于社會自身之內。”23權利的尊重是相互的,義務意識總是和權利意識相伴而生、自愿自覺的行為。(2)權利的設定者亦為義務的設定者,權利的實現是參與利益評價主體的主觀追求,那么義務的履行就絕不是外在的強迫。(3)習慣和人的反思能力是義務自愿性的社會和心理基礎。丹寧曾指出,英格蘭人民守法自愿性的義務感來自何處呢?“首先,它來自人們在其歷史中成長的習慣。如果你回溯到足夠遠便會發現,早在諾曼征服以前,每一地區的法律是屬于居住在那里的整個群落的東西:它被認為是最珍貴的財富以及希望每一個人予以維持的事物。人們對法律極其尊重,只要它是人們自己創設的并且不是來自上級強加給的”。298青木昌彥對“穩定的產權”為什么能夠“得到人們的廣泛尊重”進行過分析,結論是“穩定的產權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種自我實施的因素。”37這種“自我實施的因素”恰恰是人們對產權規則包括糾紛解決等理解的經驗總結,義務自愿性是實現自主生活的必然選擇。(4)義務自愿性的定性符合法律的歷史發展和本性要求。法律的本性是為人們提供實現自由的途徑和保護手段。亞當·斯密曾說:“法律不應妨害天然的自由,而應予以扶持。”34-35法律必然會鼓勵和支持自覺履行義務以實現權利的行為,義務的自愿性亦為誠信的基礎和表現。
(二)國家義務的基本含義
誠如前述,義務與權利本具有互相滲透的特性,所以無論是從義務來認識權利,或者是從權利來認識義務,實為兩種不同的觀察角度而已。不過,在義務與權利相互滲透與循環的現象中,或許會形成一種空洞的信念論,因此我們需要通過一個外于體系的作用力來整全此一相互對立、滲透的關系。在此,國家權力似乎可扮演一個調整的角色。在前述義務與權利的關系中,國家權力實居于一種協調作用的地位,并且明顯地表現在法規范的規制作用面上。國家權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國家負有執行法律權限的義務外;另一方面,則進一步隱含有國家應正當地行使其強制力與支配力。國家作為義務主體,其義務之性格往往表現在法秩序的合理規制義務上。即國家應依正義之觀點,負擔正當整全規范的設計及其適用的義務。本文所說的國家義務,指的是國家對公民的義務,它是一個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概念。國家義務是滿足公民權利的需要,、國家義務、國家權力三者的關系是:“權利的需要”決定國家義務并進一步決定國家權力;國家權力服務于國家義務并進一步服務于。
如何理解國家之本質與內涵,絕非易事。我們知道,國家不能夠與任何有名字的個人或群體在現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種角色而與其相等同,因為沒有任何個人或者任何群體可以承擔起國家的整個責任。因此,譬如,“國家”不能夠簡單地等同于“政府”,因為一個政府總是一些有名有姓的個體的集合體,他們之中的任何一個個人作為個體都不能承受國家債務的財政負擔、或者承受起國家暴力行為的道德負擔。這些個體最多是以某種身份代表著國家,猶如所有的政府在當今世界都是以某種形式從事活動的那樣。國家也不能夠等同于“人民”,因為人民僅僅是數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個體的集合體,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與政府官員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擔起國家行為的個人責任。因為目的與工具是相互分離的,國家也不能夠簡單地等同于任何一個它所服務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國家是一個不能等同于其成員、憲法、權力、或者目的的聯盟。聯盟是虛構的,然而國家肯定是真實存在的。最能夠從現代國家的本質上反映這種矛盾狀態的政治理論家是霍布斯,他同時也被稱為是最能夠抓住現代國家顯著本質的政治理論家。在其《利維坦》中,霍布斯盡可能清楚地表明,國家不能夠被理解為一種關系、或者一部憲法、或者是某一目的;國家是一個人,它是一個能夠行動的人。因此,盡管國家來源于個人之間的契約,而且用霍布斯的術語來講,從而實現“人民的安全”,但是國家本身并非其中任何一個種類,因為非但契約本身不能夠做出行動,即便安全也無法做出行動(相反的,它們兩個都是行動的產物)。朗西曼如此理解:國家是一種調和沖突和調和潛在的無法測量的利益的機制,其方式是通過一種共同的政治形式,使得這些利益能夠得以表述,并能得以進行比較。這是一種交換的手段。用這些術語來講,國家的職責是使得那些愿望各不相同的人們能夠共存,而無需拉平他們之間的差異,就像金錢能夠允許人們交換他們不得不拿出的不同東西而無須對他們所期望的這種交易憑借預想而做出判斷一樣。當這些機構運行良好的時候,它們也都能夠使得個人根據各自的實際需求和期望對他們所真正希望的東西進行探索,也能夠使他們免于遭受不必要的處罰而對各種交換進行實驗。自由的國家,猶如金錢一樣,也因此成為成長的載體。39追隨著布克哈特——當然也包括蘭克、邁內克將權力描述為國家的本質。國家理性確實應該成為國家利益的理由,也就是“國家行為的基本原理和國家運動的第一定律”。國家理性將教導人們“為了達到日常最佳的生存條件,國家必須做什么”。99國家的法律來源于以同意為基礎的民眾的意志。
參照上述有關理解,本文以為,國家義務是指國家在調和沖突和調和潛在利益之場域中,通過共同政治形式之良性運行以滿足與保護民眾充分表達利益的機制,使民眾能夠得以安定有序共存,從而使民眾過上“優良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而保障實屬國家義務當然之具體化,民眾基于之訴求為國家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國家保障實則為題中之義。
二、國家義務的本質特征
(一)國家義務的政治性與道德性
不少思想家在論證國家義務的形成史中,分別就其政治性與道德性做了深刻闡述。馬基雅維里將國家看做是分散的人為了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建立的組織,并將國家的根本問題看做是統治權問題。西塞羅突出國家的政治意義,且承認公民在國家中要“分享共同利益”,并提出國家的目的,就是要挽救人類的墮落,使人類歸于自然善良的狀態。為了實現目的,他力主通過法律調整各階層的關系,他注重從理性自然法出發論證人的自由權利的平等性。所有有關個人的自由權、財產權與生命權等,都已在此處打下了理論基礎。在羅馬法復興時期的思想家及立法實際中,已經成為公民參與社會、國家生活的一種方式,財產權、自由權、公民權、親屬權、平等權等權利應當得到保障。
亞里士多德則認為國家所追求的目的應是一種最高而又最廣的善業,國家從根本上是為了人的“優良的生活”而存在,首先在于促進高尚的道德,在于達到全城邦的“美滿幸福”和“優良的生活”。阿奎那認為,國家的目的就是謀取社會共同的幸福,幸福生活也就是按照道德原則生活,國家的目的“是過一種有德行的生活”84。孔德曾經認為,國家履行道德的職能,是道德秩序的監護者。建立新的公共秩序,創立一個道德共同體,使公眾享有有序的道德生活,就成為國家最重要的義務。國家所創建的道德秩序,首先是強制的。凱爾森說:“可以把國家界說為一種社會秩序,也就是說,國家是一套約束個人之間彼此行為的規則,一種可以用下列要點來表明的秩序,它是一種強制的秩序,那就是說,它企圖用強制措施來制裁所不期望的人類行為,從而實現所期望的人類行為。那就意味著這個秩序是一個法律秩序。”[10]5這種秩序由此而呈現為一強制的公共秩序。然而,因利益訴求常與創造秩序的努力相沖突,這就要求國家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對此予以平衡。其次,國家所創建的道德秩序是合法的。創建一個合法的秩序對于現代國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這一點已為亨廷頓所闡述,“對于現代化中的國家來說,首要的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創造一個合法的公共秩序。”[11]8當然,創建有序與合法的公共生活,并使之不斷地再生出來,這不只是處在發展中國家的任務,也是發達國家所面臨的任務。再次,道德秩序是以制度為其表現框架的,也即現在所稱的法律秩序——即通過有系統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制度[12]22。制度通過合法化過程確立和構建公共秩序,而國家義務之履行則是制度化了的借助強力維持的秩序,國家的道德秩序便由此得以建立。
亨金指出:“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13]前言1是人作為人享有或應當享有的權利。在時間維度,強調其是人與生俱來的。在空間維度,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是“一切人基本上都平等擁有的根本的重要的道德權利,它們都是無條件的,無可更改的”[14]124;“有一些權利是由于人性或人的本質而應當平等地并且在同等程度上適用于一切人類社會的一切人的。”[15]75基于上述闡述,我們認為國家義務是政治性與道德性的集合體。
(二)國家義務的自律性與他律性
承前所述,因國家義務具有政治性、道德性,然任何真正意義上的道德義務都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統一,通過考察國家義務的發展史也明確了是從他律性走向自律性的歷史。在他律性中,國家義務的自律性以萌芽的形態依附于他律性;而在自律性中,國家義務的他律性和自律性達到了高度的統一。他律性是通過國家義務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強制性表現出來的。[16]
對國家義務之自律性與他律性而言,不少思想家從不同角度予以論證。亞里士多德認為,“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們利益的政體就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17]132。但丁則從市民的要求出發來看待國家的目的,他認為國家的目的和城市的目的一樣,都是在于維持人民生活的安定,即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以促進良善而愉快的生活。馬基雅維里特別告誡統治者不要強占他人的財產,否則會招致人民的憎恨而導致滅亡,因為“人們忘記父親的死比忘記失去遺產要快得多”[18]12。莫耐認為政府的唯一目的是增進人民的福利,國王唯一的義務是保護人民的安全。布魯塔則提出“人民在國王之上”,人民居“主約者”的地位,君主居“受約者”的地位,王權的基礎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上。如果國王遵守契約,人民便負有誠心服從的責任,如果國王違背政府的目的和君主的義務,人民便有反抗的權利。洛克指出,國家即政府權力的性質“不是,并且也不能是專斷的”,而是保護人民的。因為人們在自然狀態中就不享有“支配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專斷權力”,因此,他們交給國家的權力也只能是“自然法所給予他的那種保護自己和其余人類的權力”[19]83。從這種觀點出發,洛克認為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護人們的財產。他強調指出,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19]86。霍布豪斯與格林一樣,認為要保障社會進步和自由的發展,就應為這種精神能量的釋放提供優良的渠道,這是國家的義務。國家應當以積極的干涉措施消除大眾對社會災難的恐懼,通過有效的改革行動為自由提供基本的社會條件。由此可以獲知,國家義務是自律性與他律性的統一體,當他律發展為自律之時,保障就已達到最高階段。
(三)國家義務的普遍性與適足性
從的固有性推演,的享有應與種族、性別及身份地位無關,甚至外國人,只要是權利性質上允許者,亦得享有之。具有普遍性,亦不問男女老幼、不問任何情況,只要是人,一切權利自由皆受相同程度的保障。20世紀出現國際化現象,對普遍性的推廣助益頗大。
基于之普遍性,不少思想家是如此論述國家義務的普遍性與適當性的。格老秀斯認為,國際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類社會的安全、尋求和平和盡量減少戰爭。他還根據自衛自救權,將恢復自己的財產、自衛和懲罰惡人一起列為進行正當戰爭的理由。并一再強調,在戰爭中要遵守人道主義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學者和商人的利益、保護反戰者和無辜的生靈;對戰俘要給予人道待遇,以及實行避難權等。洛克認為,大家都具有平等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保護權和懲罰權等。在自然權利中,洛克特別強調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與生存權同樣重要,原因在于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維持生存的生活資料。同時洛克對政治社會的問題作了明確的、原則性的論述。洛克所確定的公民享有的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經過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法國1789年《宣言》和1793年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為保障義務的基本原則。羅伯斯庇爾的體系主要由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社會權所構成。[20]137在各項自由權中,羅伯斯庇爾特別看重財產自由權和出版自由權。財產自由權是財產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它是最基本的或公民權,是關系其他所有權利能否實現的關鍵。羅伯斯庇爾認為,表達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別于其他動物的最可貴之處。要充分借助言論、文字或出版物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就要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必須是完全的和無限制的,“必須把這種自由百分之百地給予每一個人”。[20]53法律只能懲罰犯罪行為,但不能處罰意見和思想。布倫納則提出為了保障的有效性,人民對政府的反抗是允許的和必要的。由此可以理解國家義務之適足性特征。
綜前所述,既然法律義務是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是判斷權利存在與否的一個基本標準,其本質特點為主觀自愿性,而國家義務是滿足與保護民眾充分表達利益的機制,使得民眾能夠安定有序共存,從而使民眾過上“優良的生活”、“自由的生活”,那么國家義務具有政治性與道德性、自律性與他律性、普遍性與適足性等基本特征則屬其內在要求,且國家義務應社會變遷而內含著開放性等特質。
三、國家義務的基本類型
國家所負的保障義務應如何歸類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德國學者有將保障義務作以下的分類[21]135。其一,刑法上的保障:以聯邦禁止任意墮胎的判決為例;其二,警察法上的保障:指妨礙公安及他人的行為,應依警察法加以干預;其三,外交上的保障:指本國國民受外國侵害時,國家應采取外交上保護措施;其四,面對團體保障個人:指保障個人的自由參與或退出宗教、政黨等團體。這種說法其實與基本權沒有關系,制裁犯罪、維護治安自有國家以來即有此功能,無待基本權理論出現;又對本國國民給予外交保護是國際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則,甚至在成文憲法出現之前。另有學者從保障的必要和受保障的內容進行分類。第一類:生命及健康在憲法有極高的價值,若受威脅,國家應予保障;第二類:科技發達出現新的產品及生產過程,這些也造成對人類的危險,國家有防止及監控的義務;第三類:國家的建制對外應盡其重要的社會機能,對內應使相互沖突和競爭的利害關系者得予共存;第四類:社會建制即各種社會團體,他們的存在與基本權的享有息息相關,當它們不能以本身的力量維持存續時,國家便有保障他們的義務;第五類:在私法領域,弱者的基本權面對強者時,根本毫無機會可言時,國家有義務對弱者加以保障。[21]135-136本文在參考借鑒情形下,擬從三個層面試圖對國家義務予以分類闡釋。
(一)禁止義務、安全義務與風險義務
臺灣地區學者吳庚從邏輯論證觀點提出將國家義務分成三類,即禁止義務、安全義務與風險義務。[21]136-137他認為,在保障義務的語境下,國家所負首要的義務就是禁止義務。生活中常發生的公權力侵害的違法行為,國家當有加以禁止的義務。對于第三人侵害的行為,國家當然也有義務予以禁止。不過禁止義務會出現過度禁止或不足禁止的情形。前者指禁止的法規或行政措施超過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則。至于不足禁止指應禁止或不禁止,或雖禁止但其程度顯然不足而言。總之,兩者主要都是對立法者的要求,對侵害基本權的行為不得過度禁止,對基本權受害者其保障則不應不足,過猶不及。安全義務在此處專指保護個人不受第三人違法侵害而言。這項義務,原則上是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而非個人,保護制度及相關措施基本上是立法者自由形成的事項。個人主張權利受害,請求主管機關予以保障,則應視個案而定。風險義務,對現代社會因合法行為所產生的風險,諸如科技裝置所造成的普遍性危險等,國家也有保障的義務。以上三種義務中,禁止義務及安全義務既針對國家本身的侵害行為而言,也包括第三人對基本權侵害的防御。至于主張保障義務也及于天然災害者,只能歸類為第三種風險義務。
(二)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一般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重點在于免于來自國家的干涉,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主要來自國家的積極介入。因此,前者產生的是所謂的消極義務,而后者產生的是所謂的積極義務。兩公約在相應的實施要求上也有所差異,比如,規定前一種權利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權……”或者“人人不得……”;而關于后一種權利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認……”或者“本公約締約國承擔保證……”。
其實,對于一項具體的權利來說,國家的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是同等重要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并不僅僅意味著國家的消極義務,它同時要求締約國采取積極的立法和政策措施。這種認識在法中已經比較普遍。歐洲法院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就明確指出,此類權利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權力的自我克制來保障,要有效地保障自由權就需要有來自國家的積極措施。在1979年的馬克斯案件(MarcksCase)中,法院認定《歐洲公約》第8條規定的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權利的基本目的在于排除公共權力的干涉,同時判定,對家庭生活的有效尊重包含著積極義務。[22]而且,在愛利案件(AireyCase)中,歐洲法院也作出了同樣的判定。該案件中,受害者因為貧窮不能享受律師幫助,不得不放棄在國內的訴訟。法院認為,從宗旨上說,《歐洲公約》所規定的“不是作為理論或空想上的權利,而是實際并且存在有效保障的權利”,進而要求締約國通過法律扶助制度來確保對法院的有效利用。
自由權和社會權的相對性,也表現為自由權的實現需要有國家的積極行為。這一點在管理國家機關的人才訓練、教育和機構性配備不充分的國家表現得尤其明顯。自由權的保障僅僅通過抑制國家權力就能實現,這種認識實際上只在配備齊了一定程度的國家機關的場合下才成立,在尚沒有達到這一程度的國家里,自由權僅僅作為一種消極性權利卻是無法實現。[24]210自由權公約委員會要求締約國為確保公約所規定的對其領域內并且屬其管轄下的個人的權利,不僅要求締約國自我克制國家權力的恣意行使,還要求采取積極糾正措施等積極行為。如,對生命的權利,委員會在其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對“生命的固有權利”這一表現不能作限制性理解。并且,委員會認為,締約國應為減少嬰兒死亡率、提高平均壽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再如,歐洲法院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明確指出,自由權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權力的自我克制來保障,而是需要國家的積極措施。
隨著訴求的變遷,國家義務的內容發生了變化,保護的內涵從消極性的保護轉變為積極的保護,表現為一種綜合性的道德與法律要求。愛德和凡·胡佛等人認為,國家的保護義務分為四個方面:第一,尊重的義務;第二,保護的義務;第三,滿足或確保的義務;第四,促進的義務。可以看出,國家對的尊重與保護義務是相互聯系和互動的整體性義務,尊重的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國家應該履行的保護、滿足與促進的義務,尊重只是國家義務的前提與基本的道德基礎而已。在憲法規范中的尊重一詞是歷史的概念,最初主要指國家對自由權的保護義務,表現為國家的消極義務,是一種自由國家的基本理念。但是,從自由主義國家向社會福利國家轉變后,對的尊重擴大到了社會權領域,尊重義務范圍也得到了擴大。為了履行尊重的義務,國家既負有積極義務,同時亦負有消極義務。特別是在社會權領域,國家尊重和保護的義務主要表現為滿足與促進、積極而適度地干預公民的生活。在自由權領域,國家尊重主要表現為國家負有消極義務,自我控制國家權力對自由權的侵害。因此,國家尊重義務是全面性的、綜合性的義務,不能片面地強調其中的一項內容。自由權與社會權保護義務的相對化,客觀上要求國家保護義務的多樣性與綜合性。
(三)尊重義務、保護義務、滿足或確保義務、促進義務
自由權和社會權具有相對性已逐漸得到承認。以這種趨向為背景,在理論上,也開始出現了取代將區別為自由權和社會權這一傳統式分類的新的分類。有人將國家的義務分類為以下四個方面:尊重的義務、保護的義務、滿足或確保的義務、促進的義務。愛德和凡·胡佛等的見解就是典型代表。依這些見解,尊重的義務是指國家避免和自我克制對個人自由的侵害;保護的義務是指國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對個利侵害的義務;滿足的義務是指國家滿足個人通過努力也不能實現的個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義務;促進的義務是指國家為在整體上促進上述而應采取一定措施的義務。這些義務在性質上并不互相排斥,各種義務盡管程度上存在差異,但都是權利的一個側面,而國家負有針對這些側面采取措施的全面性義務。
1.1煤礦開采現狀中國煤炭資源十分豐富,分布廣泛。中國煤礦的開采規模排在世界第三位。全國很多省市都有煤礦資源的存在,但是煤礦數量雖多,生產力卻比較分散,煤礦生產無法集中。此外,還存在著各種大小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水平低下、生產設備落后,抗災能力較差的現象。使得煤礦資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困難。
1.2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隱患
a)生產過程中存在超負荷、違反安全生產標準的行為;
b)作業深度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
c)防突出措施沒有切實落實到位;
d)高濃度瓦斯礦井內通風設施及監控設施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安裝使用、安裝得無法正常工作;
e)通風系統的總體設計存在嚴重隱患,設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f)煤礦礦井內存在較為嚴重的水患問題;
g)開采超過了煤礦承壓層,超界開采現象比較普遍;
h)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沖地風險,相關應急措施沒有有效制定實施;
i)火患問題嚴重,自然發火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礦轉制時期內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沒有落實到位,人員自身的責任意識嚴重缺乏,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改制后煤礦開采權限沒有進行審批申請,無證開采活動普遍存在,相關證件嚴重缺失。
1.3煤礦法制建設存在嚴重的紕漏
a)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內容還不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比較落后,中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實施時間比較晚,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導致中國關于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精細。主要體現在:
(a)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條款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條款內容相差無幾,執行時很難對號入座;
(b)責任不明確,比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一些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間存在不銜接或沖突的現象;
(d)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人為結果,源自于職工的違章操作,但是在中國制定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當中對普通員工的違規行為并沒有制定明確處罰細則,相關煤礦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夠嚴厲,流于形式;
1.4煤礦安全執法方面的不足:
(a)中國的煤礦安全執法隊伍執法經驗不足;
(b)煤礦安全執法隊伍不夠專業,缺乏法律專業執法人員;
(c)執法隊伍的工作環境差。
2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2.1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國家在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后,其具體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實際中的生產監督者和執法者自身的認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煤礦生產的具體情況,制定全面具體的細則,保證地方執法者能夠熟練運用于實際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堅決杜絕制訂了的法律法規因為客觀因素受到限制,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性和威嚴等情況的發生。特別是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方面更要加以重點關注,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推動相關產業的有序發展。
2.2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細則的量化
a)充分調動煤礦生產企業工人總會、職工對安全生產條例的熟知和重視,確保條例能夠在實際中得到充分的落實和使用,實行安全生產自主監管,促進煤礦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礦生產相關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細則,保證其設計和布局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c)建立中國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能夠掌握良好的應急知識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和管控信息進行全企業公示,保證員工能夠切實了解相關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學的災害應急預案,并且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a)作為煤礦日常開采工作的一線人員,礦工對煤礦的安全隱患具有清晰的認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慮,煤礦職工應積極地參與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中來。積極推動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員工自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常態化的交流溝通,促進煤礦開采安全有序地進行;
b)將煤礦安全隱患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新形勢下煤礦隱患源頭治理、操作規范化進行的基本要求相結合,并且形成規范化的法律文本來約束日常生產行為,保障中國廣大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決目前中國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工作環境,推動煤礦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3結語
論文摘要:“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與安康,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障,歷來是黨和國家關心的大事。當前,我國生鮮食品檢測存在重城市、輕鄉鎮;重事后檢測,輕事前預警以及檢測設備和技術不能適應新型經營業態的發展需要等問題。對此,從鄉鎮食品檢測、組織結構調整和檢測信息網絡平臺搭建等幾方面給出對策建議。
1食品和生鮮食品安全現狀
2006年衛生部通報全國食物中毒事件報告情況,衛生部共收到全國食物中毒報告596起,中毒18063人,死亡196人,涉及100人以上食物中毒17起。報告主要涉及生鮮商品的殘留農藥中毒和自由往來物性食物中毒,其中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的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生鮮及其加工食品是食品的一種特殊種類,生鮮配送中心作為超市生鮮及其加工食品的供應主渠道,同時也是保障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最主要的一道防線,應加強對其進貨渠道的監控及檢測,并對生鮮超市在銷售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及時予以退貨或銷毀,以引起供應商的高度重視,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因此,加強對生鮮及其加工食品檢測流程的管理和優化,確保生鮮及其加工食品的安全意義重大。
2生鮮食品安檢的現狀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衛生監測制度逐漸暴露出弊端: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監測結果不能反映食品衛生的整體水平;企業自身監測缺乏可信度和法律認可;監測收費制度影響衛生監督執法力度,等等,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安檢部門的職能分散,對生鮮食品的監察力度不夠。現行安檢部門的職能分工是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食堂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商業管理部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從當前源于產地批發市場,途經銷地批發市場,最后流入農貿市場(或超市)的主流通渠道分析,這種檢測網絡看似嚴密,實質上存在較多漏洞。
2)安檢重心偏向于事后檢測,疏于事前規劃和風險預警。當前,安檢部門重在對流通渠道中的產品進行傳統式、突擊式和運動式抽查,檢測工作沒有一套科學、規范的執行程序。對產品的產地檢測不重視,類似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缺乏預先風險防范機制。監測力度在大中城市較強,而在鄉鎮非常薄弱。檢測標準對農產品的品種劃分不明確,生鮮食品尚沒有作為一個獨特的類別進行管理,而是依附于加工產品的管理條例。
3)檢測對象集中在交易型產品,對自產自銷的生鮮食品疏于檢測。近兩年糧油價格上漲對農村產業結構影響較大。諸多農戶重新分配耕地面積,減少谷物種植而增加蔬菜、瓜果栽培。面對我國農產品的流通困境(收購商數量少,規模小),多數菜農、果農只能就近出售。產品從田間直接進入鄉鎮農貿市場出售,除肉禽外,蔬菜、瓜果均未經檢測。事實上,面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農戶通過傳統的栽種技術和經驗,對農藥、化肥、添加劑的依賴性較以往更強,成品中的有害物質超標嚴重。 轉貼于
3生鮮食品安檢的對策建議
圍繞我國生鮮食品的安檢現狀,具體給出以下幾條改進建議:
3.1調整組織結構,加強安檢部門的職能整合
從組織觀點看,現行的檢測機構組織是職能型組織,農、工、衛是三大并列的職能部門。采用職能型組織結構,權責規范,工作程序明確,能夠較好地進行工作控制,但是在開展項目式檢測工作時,沒有直接對項目負責的權力中心;各職能部門不以目標為導向,獨立開展工作;最嚴重的是各部門協調困難。隨著一些新型經營業態的出現,如生鮮食品配送中心、生鮮超市,檢測工作實質上以項目形式展開。
3.2建立多級防御式檢測體系和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機制
我國小生產、大流通的農業形態決定了在相當長時間內,流通組織建設和流通渠道建設的艱巨性。以產地批發市場、銷地批發市場和零售商組成的流通網絡是當前生鮮食品流通的主干渠道,受到多數專家和管理者的推崇。多級防御式檢測體系就是圍繞主干流通渠道,對產品進行多層級檢測,防止支流產品流入,樹立主流產品的標桿形象。配以對賣場非主流產品的嚴厲打擊,迫使為數眾多的小流通商進入主干流通渠道,以商或者契約合作者身份收歸安檢部門直接管轄。根據流通順序,建議實施“三大”檢測步驟:增設以大型種植基地、養殖基地為主的半成品粗檢程序。
3.3整合檢測資源,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公共檢測平臺
突破現有的體制障礙,集成分散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檢測資源,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檢測中心,實現分散服務到“一站式”服務的轉變。集分析、測試、校準、技術診斷服務、科研開發和經營運作于一體,拉攏區域檢測業務,支撐區域優勢產業發展。公共檢測平臺的搭建將盤活資金投入,提高設備利用率,減輕檢測人員在檢測高峰期的負荷,消除懈怠厭煩情緒引發的粗略檢測現象。在賣場(超市),消費者甚至可以親自在終端機上查詢所需產品的具體信息而減少導購人員。
4結束語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是醫藥衛生的重點建設項目;作為生鮮食品的輸出大國,食品安全更關系到民族聲譽和進出口貿易的長期合作。隨著農業技術發展,食品種類迅速增加。轉基因食品、合成食品、無公害食品相繼出現,對傳統的檢測手段和檢測技術提出了嚴峻的考驗。農、工、衛等職能部門肩負著檢測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使命,但是檢測效率低、檢測頻次低、檢測的地理覆蓋面窄,甚至對部分不合格產品檢測不出等諸多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對此,調整組織結構和搭建信息網絡平臺以整合現有檢測資源;引進或研發先進檢測設備和技術;加強落實鄉鎮生鮮食品檢測這三大任務必須提到議程上來。
關鍵詞:憲法/民事訴訟/正當性/正當程序
如今,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尤其注重從現代憲法原理的角度來構建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實務中予以嚴格遵行。
本文根據現代憲法原理,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闡釋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內涵及其保障原理,試圖為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參考意見。在本文中,筆者從“正當性”出發,就民事訴訟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開討論。
“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本內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關人員或社會成員認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屬性。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化意味著“糾紛的解決或審判在整體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所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及其制度性過程”。[1]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在于界說民事訴訟在開始、過程和結果方面具有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或屬性,而其正當化在于界說運用何種方法和程序使民事訴訟的開始、過程和結果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
滿足或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訴訟程序,就是“正當程序”(dueprocess)。正當的訴訟程序之法制化,則是具有正當性的訴訟法。依據這樣品質的訴訟法進行訴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訴訟的正當性,正所謂“法律是正當化的準則”。
先前一些學者的視角關注的是民事訴訟“過程”、“結果”的正當性及“過程”的程序保障。筆者認為,由于民事訴訟程序均由開始、過程(續行)和結束三個階段構成,因此,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應當包括:(1)“開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2)“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3)“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
一、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
(一)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訴訟正當程序
為保障和實現司法公正,必須確立和維護司法的消極性,即“不告不理”原則。另一方面,只要當事人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訟或申請執行的,法院就應當受理而“不得非法拒絕司法”,即“有告即理”原則。
因此,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主要是從程序上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司法救濟權。所謂民事司法救濟權,或稱民事司法請求權,主要是指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受害者或者糾紛主體)享有獲得訴訟保護或司法救濟的權利。
根據所解決或處理的案件,可將民事訴訟程序劃分為民事審判程序(民事爭訟程序、民事非訟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2]與此相應,民事司法救濟權包括:(1)民事訴權。當事人行使此權(即)所啟動的是民事爭訟程序。(2)非訟程序申請權。當事人行使此權所啟動的是民事非訟程序。(3)執行申請權。當事人行使此權所啟動的是民事執行程序。
民事司法救濟權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如果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而得不到充分及時保護,就不成其為權利。因此,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的同時,也賦予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擁有平等司法救濟權。在法律效力層次上,司法救濟權與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是相同的。
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保障是指,在公民或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后,能夠平等和便利地獲得民事訴訟救濟。這就要求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要件(要件、非訟程序申請要件、執行申請要件)不得過分嚴格,以方便當事人獲得訴訟救濟。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非訟程序申請要件或執行申請要件,法院就得及時受理當事人的或申請。
就要件而言,我國現行民事條件包含了一些訴訟要件,如當事人適格等。在法院立案或受理階段,對包含實體內容的當事人適格等訴訟要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展開辯論,往往需到法庭言詞辯論終結時才能判斷其是否具備。以此類訴訟要件為要件,使得我國現行要件過于嚴格而成為“難”和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因素。[3]
現在,我國許多人士主張,提高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主要是指提高“要件”),防止大量“無需訴訟解決”的案件涌入法院,以減輕法院的負擔。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治理”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是“保民”。把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抬得過高,實際上是把需要訴訟保護的公民擋在法院的“門外”。以民事訴訟來“保民”(解決民事糾紛、保護民事權益),應該像“治水”一樣去“疏導”而不是“堵塞”,這既是國家治理之道,也是民事訴訟之理。[4]
(二)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
根據當今通行的權利理論,與“(正當)請求”相對應的是“職責”,比如司法機構負擔受理當事人司法救濟請求的職責。在請求權的場合,被請求方負有特定的義務或職責來滿足權利請求。如果無人擔負這類義務或職責,請求權實際上形同虛設。在現代權利主導的公法關系中,公民享有請求國家或國家機關履行其職責的權利,比如要求給予公平對待、請求司法救濟、要求公平審判、要求維持治安秩序等,相應地,國家或國家機關承擔的是必須履行的而不是可選擇的、以體恤為特征的職責。[5]
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具有保護公民之責,即承擔著在公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給予充分及時保護的職責,或者說國家(或法院)負有“不得非法拒絕司法”的義務或職責。司法救濟權作為公民(或當事人)請求國家(或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請求權,體現了公民(或當事人)與國家(或法院)之間存在著公法上且為憲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主要體現在民事訴權的憲法化上。筆者認為,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還應當包括非訟程序申請權和執行申請權的憲法化。限于篇幅,下文主要闡釋民事訴權的憲法化問題。
訴權的憲法化是現展的趨勢之一,而且日益呈現出普遍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開始重視維護和尊重人權,諸多人權公約將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確定為基本人權(詳見下文)。與此同時,諸多國家的憲法直接或間接地肯定司法救濟權為“憲法基本權”。比如,《日本國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意大利憲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為保護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權向法院提訟。《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了可由聯邦法院審判的案件或爭議的三個條件,只要某個案件或爭議同時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就可向聯邦法院提訟,從而間接規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濟權。
憲法學界多肯定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基本權地位。我國憲法理論一般認為,訴權是公民在權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礙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6]有憲法學者將訴權視為“司法上的受益權”,即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如遇侵害,則可行使訴權請求司法保護。還有學者認為,訴權是消極的司法受益權,即訴權是公民請求法院保護而非增加其權益的權利,僅為消極的避免侵害的權利。在日本,人們將本國憲法第32條所規定的權利稱為“接受裁判的權利”,并將此項權利列入公民所享有的“國務請求權與參政權”,強調此項權利對應的義務是法院“不得非法拒絕審判”。[7]
訴訟法學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待訴權或司法救濟權問題,始自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歷史災難進行反省的德國的司法行為請求說。此說主張,訴權是公民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實體法和訴訟法進行審判的權利,現代法治國家原理要求憲法保障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8]受德國司法行為請求說的影響,日本學界根據本國憲法第32條,提出了“憲法訴權說”,將憲法上“接受裁判的權利”與訴權相結合以促使訴權再生,從而在憲法與訴訟法的聯結點上成功地建構起憲法訴權理論。[9]
我國訴訟法學界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當事人享有訴權的法律根據首先是憲法,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憲法和法律在賦予公民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的同時,也賦予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所以訴權是一種憲法意義上的救濟權。[10]
(三)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
在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體系中,以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ADR)來解決民事糾紛,是否侵害糾紛主體或當事人的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呢?
筆者認為,若糾紛主體或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則不構成對其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之侵害。因為一個理性的和諧社會應當向其成員提供多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讓糾紛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選擇相應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即糾紛主體或當事人享有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
若法律強制規定糾紛主體必須采用非訴訟方式(“強制ADR”)來解決糾紛,則需有充足的合理根據。比如,對婚姻糾紛、親權糾紛等人事糾紛,以調解為訴訟審判的必經程序;其正當根據在于調解能夠不傷和氣地解決糾紛,能夠維護糾紛主體之間的關系和睦、感情融洽。“強制ADR”僅限于“適用”的強制,并非指糾紛主體必須接受“強制ADR”處理的結果,糾紛主體不服處理結果的則可請求訴訟救濟,所以不構成對糾紛主體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之侵害。
具有既判力的ADR結果(比如仲裁調解書、法院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若其程序或實體存在重大違法或顯著錯誤的,則糾紛主體還應能夠獲得訴訟救濟。比如,我國《仲裁法》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若法院同意撤銷的,則糾紛主體可就原糾紛(或申請仲裁);《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按照民事再審程序撤銷違反合法原則或自愿原則的法院調解書。
二、關于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
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保障僅是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第一方面的內容。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第二方面的內容是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保障,包括審判過程的正當程序和執行過程的正當程序。當事人合法行使民事司法救濟權進入訴訟程序后,在訴訟過程中還應當能夠獲得充分的正當程序保障,即獲得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分別對應于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兩個基本程序價值。當今國際社會的共識是,當事人獲得公正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屬于程序性人權、憲法基本權或者程序基本權的范疇。
(一)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
1·程序公正
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首先體現為程序公正及其制度化。在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中,程序公正的標準或要求主要有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程序參與、程序公開、程序比例等。(1)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指法官與自己正在審判和執行的案件及其當事人等沒有利害關系。保證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維護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偏私對其審判和執行的影響,保證法官能夠公平地對待各方當事人。(2)當事人平等。當事人平等是指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對于當事人相同的訴訟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訴訟法規范并產生相同的訴訟法效果。①訴訟當事人平等是公平審判的先決條件之一。(3)程序參與。根據程序參與原則,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享有程序參與權,相應地,禁止法院“突襲裁判”。程序參與權大體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權(即訴訟知情權)和訴訟聽審權(或稱聽審請求權)等。接受程序通知權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有權及時充分了解訴訟程序進行情況。訴訟聽審權的主要內容是受到訴訟結果影響的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有權提出程序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4)程序公開。程序公開包括審判公開和執行公開,以及對當事人的公開和對社會的公開。筆者主張,對當事人的公開可納入當事人程序參與的范疇。正當程序既是一種公開的程序,又是一種能夠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程序。(5)合乎比例。比例原則要求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均衡,實際上是公平正義觀念的一種體現,其主要內容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必須具有客觀的對稱性。在民事訴訟中,比例原則體現為禁止國家機關制定或采取過度的制度或措施,并且在實現民事訴訟目的之前提下,要求法院司法行為對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價值均須制度化,比如將法官中立制度化為回避制度。不僅如此,違反程序公正價值及相應程序規則制度的,即訴訟程序上有重大違法的,往往成為上訴理由或再審理由。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理由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等等。
2·程序效率
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或訴訟效率追求的是及時進行訴訟、節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被喻為生產正義的成本,是指國家法院、當事人和證人等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所耗費的財產、勞力和時間等,包括貨幣成本和非貨幣成本。
正當程序保障包括:(1)訴訟公正或慎重判決、慎重執行方面的程序保障;(2)訴訟效率或及時判決、及時執行方面的程序保障。就后者而言,從當事人角度來說,屬于當事人程序利益的范疇。當事人程序利益既包括如審級利益等程序利益,又包括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假設某個案件按照正當程序及時審判,所付出的訴訟成本是10萬元,而遲延審判所付出的訴訟成本卻是12萬元,那么,因為遲延審判多付出了2萬元的訴訟成本,其中包括當事人多付出的訴訟成本和國家多付出的審判資源等,從而在事實上既侵害了當事人的財產權,又浪費了全民所有的審判資源。
因此,缺乏效率的民事訴訟程序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對著現代社會中“權利救濟大眾化”的要求和趨勢,缺少成本意識的民事訴訟或司法制度更容易產生功能不全的弊病。[11]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促進或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要求。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院應為民事訴訟公正并迅速地進行而努力;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以誠實信用為之。我國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款也規定:在主導或參與訴訟程序方面,司法官、訴訟人及當事人應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決爭議。
在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設計方面,應當體現降低訴訟成本或提高程序效率的價值或理念。摘其要者說明如下:(1)建構公正的訴訟程序。按照公正程序進行審判,當事人能夠獲得正當性,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或再審,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這體現了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致性。(2)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繁簡而設置相應的繁簡程序。根據正當程序保障原理和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對于訴訟標的較大或案情較復雜的案件,適用比較慎重的程序來解決,而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或案情較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來解決。(3)設置合理的要件、上訴要件、訴訟要件、執行申請要件等。這些要件若不具備,則駁回訴訟或終結程序,從而避免無益的訴訟或執行,以節約訴訟成本或執行成本。(4)建構合理的訴的合并和訴的變更制度。訴的合并制度為在一個訴訟程序中解決多個糾紛或者多個主體之間的糾紛,提供了現實可能性。訴的變更制度既能使糾紛得到適當和充分解決,又可降低訴訟成本。(5)規定法官促進訴訟的職責和當事人促進訴訟的義務。對法官遲延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擁有異議的權利。對當事人拖延訴訟的,可能產生“失權”的后果,并且對方當事人應當擁有異議權,法官也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其矯正。
3公正保障與效率保障之間的關系
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與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是相統一的。如上所述,按照公正程序審判能夠提高程序效率,缺乏效率的訴訟程序也是不合理的;同時,只有符合公正與效率要求的訴訟程序,才是正當程序。培根曾言:“(法官)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變苦,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12]
訴訟遲延和成本高昂,會使當事人拋棄訴訟救濟,轉向其他救濟途徑。訴訟遲延也會使證據消失,比如物證會腐敗消散,當事人及證人記憶會淡忘等,以至于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不能實現正義。法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是指應當及時實現正義,遲延實現的正義是殘缺的正義甚至是非正義。在現實中,“遲到的正義”不能及時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弱者)的合法權益,其后果如莎士比亞所云:“待到草兒青青,馬已餓死。”因此,遲延的權利保護等于拒絕權利保護。
但是,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偏重慎重的程序和多審級的程序,在滿足訴訟公正的同時,往往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偏重簡捷的程序,在滿足程序效率的同時,可能有失訴訟公正。法律和訴訟的最高價值是公正,應在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因此,一般說來,對于訴訟標的額越大案情越復雜的案件,當事人和國家就越愿意適用公正程序保障比較充分的訴訟程序,由此得到正確判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案情較簡單的案件,則更應強調經濟性的解決。
(二)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
在訴權的憲法化和國際化的進程中,有些人士將訴權等同于接受裁判的權利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多數觀點認為,接受裁判的權利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是內涵更豐富的權利,除了包含訴權的內容之外,還包含訴訟當事人享有的獲得公正和及時審判的權利,即訴訟當事人有權獲得依法設立、有管轄權、獨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時審判。
訴權(包括民事訴權、行政訴權和刑事訴權及憲法訴權)和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中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等國際條約的規定,各成員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時、有效的救濟程序以“阻止侵權,或有效遏制進一步侵權”,這些程序的執行應依公平合理的原則,且“不應是毫無必要的煩瑣、費時,也不應受不合理的時限及無保證的延遲的約束”。
值得一提的是,提高訴訟效率或促進訴訟也為《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等國際條約所肯定。同時,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將其作為憲法上的要求及正當程序和法治原理的內容。比如,《西班牙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了促進訴訟原則;德國把促進訴訟視為法治國家原理的一項要求;日本根據其憲法第32條從司法救濟權的憲法保障角度來理解當事人要求促進訴訟的權利;美國則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促進訴訟。盡管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但是從我國憲法有關法院及訴訟制度的規定,以及我國已加入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這些事實,均可看出我國憲法事實上是肯定并積極維護公民(或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
筆者一直主張,我國憲法應當明確規定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從而突顯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的憲法性地位和價值。把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提升為憲法基本權利,將促使法院通過履行其司法職責來有效實現國家“保民”之責。
三、關于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程序民事訴訟正當程序
保障第三方面的內容是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與此相關的是維護訴訟結果或者確定判決的既判力。
(一)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
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首先體現為法院判決結果的正當性,其主要內容和要求是充分保障實體公正(實體價值)與實現訴訟目的。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是評價和判斷民事訴訟程序在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方面是否有用或是否有效的標準。
民事訴訟價值包括程序價值和實體價值。程序價值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等。實體價值主要體現為實體公正。通常所謂的訴訟公正或司法公正,實際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所謂實體公正,通常是指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和執行名義內容的完成,主要體現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真實、適用法律正確及權利人實現了法院裁判所確定的權利,其別強調和遵守相似案件應作相似處理的公正標準。
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或實體公正體現了民事訴訟價值與民事訴訟目的之間的關聯性,即在民事訴訟正當程序中,通過維護實體價值來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憲法是確立民事訴訟(法)目的之根本法律依據。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民事訴訟目的則在于極力保障憲法所確立的法目的之實現,或者說民事訴訟目的應限于憲法所確立的目的之框架內。
因此,民事訴訟目的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對當事人而言,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是其運用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2)對國家而言,國家具有保護公民之責,
所以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首先應當遵從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至于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以外的目的(維護法律秩序、促成民事實體法發展、確定公共政策、推動社會改革等),則多由國家來考慮。民事訴訟實體價值的獨立性主要體現為實體價值有其獨立的內容及相應的評價標準。
民事訴訟實體價值是否實現,訴訟結果是否具有正當性,其評價標準主要是實體法標準。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是否真實,適用實體法規范是否正確,若撇開實體法標準則無法作出合理評價和正確判斷。此外,實體價值的評價標準還來自于實體法以外的社會評價體系,如情理、道德、傳統、宗教、社會效果等。
一般說來,正當程序能夠賦予訴訟結果以正當性,符合程序價值的訴訟程序能夠產生符合實體價值的訴訟結果。在正當程序充分保障下,或者在遵行程序價值的訴訟中,當事人能夠平等和充分地陳述訴訟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從而最大限度地再現案件真實。與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一體性相適應,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之間也是相輔相成共同實現。在正當程序中,踐行直接言詞審理原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直接對話并相互說服,訴訟法與實體法相互作用,共同決定法院判決的內容或結果。現實是,體現程序價值的正當程序并不必然能夠實現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民事訴訟中充滿了諸多價值之間的沖突,如謀求真實與追求效率之間的沖突、追求實體真實與維護程序公正之間的沖突等。譬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證據,因其具有非法因素,縱有關聯性和真實性,原則上也不被采用。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發生沖突時,就需要權衡利弊作出選擇。
考慮到訴訟程序和訴訟過程的獨立價值和訴訟安定[13]的要求,考慮到在獲得實體公正的概率上正當程序遠高于非正當程序,所以不應為了追求個案實體價值而放棄程序價值。以放棄程序價值為代價換得個案實體公正,是否符合“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權衡標準,不無疑問,因為“人類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程序保障的歷史”。強調和維護正當程序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任意之治的分野”。
因維護程序價值而過分犧牲個案實體公正,這樣的程序設計是否合理正當也值得懷疑。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合理選擇。比如,雖然原則上不采用原告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但是若該證據是本案唯一的或重要的證據,不采用則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得不到保護,此時就應當采用該證據(當然,原告還應當負擔因遲延提供證據所產生的訴訟費用)。超級秘書網
(二)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
在民事訴訟中,經過正當程序審理所獲得的訴訟結果、實體價值和訴訟目的尚需通過確定力或者既判力來鞏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確定力或者既判力程序原則也屬于正當程序保障的范疇。
有關具體案件的訴訟程序或訴訟行為不能無休止地進行下去,須得有個終結點,即“判決確定之時”(亦即判決不得上訴之時)。法院判決處于不得通過上訴來變更或撤銷的狀態,叫做判決的確定,此時的判決即確定判決,我國稱之為生效判決。由于維護確定判決既判力具有充足根據和重大意義[14],所以法治國家原理要求充分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即以維護既判力為原則性要求,嚴格規定其適用例外(即嚴格的再審)。以維護判決既判力來實現訴訟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現代法治社會具有普遍意義。一般說來,相對于破壞法律和訴訟的權威性和安定性而言,在具體案件上忍受錯誤判決的危害要小得多,所以維護既判力成為法律原則。
維護既判力不應絕對排除對個案正義的追求,雖然在原則上要求維護訴訟的安定性和判決的既判力。因此,在維護既判力原則之下可以設定合理的法定例外,即對于確定判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和其他法定程序途徑(如當事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予以撤銷或變更,給當事人和第三人最后一次訴訟救濟的機會,以維護其實體權益,同時也可實現判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在現代法治社會,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當事人能夠平等和便利地進入訴訟程序,經過正當程序的審理,得到正當的訴訟結果,并能得到執行。因此,民事訴訟具有正當性則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司法救濟權與訴訟價值、訴訟目的之共同實現。
摘要:民事訴訟“開始”、“過程”和“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一體化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體現了民事訴訟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認同的道德基礎的民事訴訟,才真正具有正當性。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應當遵行現代憲法原理和正當程序保障。
關鍵詞:憲法/民事訴訟/正當性/正當程序
如今,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尤其注重從現代憲法原理的角度來構建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實務中予以嚴格遵行。
本文根據現代憲法原理,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闡釋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內涵及其保障原理,試圖為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參考意見。在本文中,筆者從“正當性”出發,就民事訴訟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開討論。
“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本內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關人員或社會成員認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屬性。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化意味著“糾紛的解決或審判在整體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所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及其制度性過程”。[1]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在于界說民事訴訟在開始、過程和結果方面具有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或屬性,而其正當化在于界說運用何種方法和程序使民事訴訟的開始、過程和結果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
滿足或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訴訟程序,就是“正當程序”(dueprocess)。正當的訴訟程序之法制化,則是具有正當性的訴訟法。依據這樣品質的訴訟法進行訴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訴訟的正當性,正所謂“法律是正當化的準則”。
先前一些學者的視角關注的是民事訴訟“過程”、“結果”的正當性及“過程”的程序保障。筆者認為,由于民事訴訟程序均由開始、過程(續行)和結束三個階段構成,因此,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應當包括:(1)“開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2)“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3)“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
一、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
(一)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訴訟正當程序
為保障和實現司法公正,必須確立和維護司法的消極性,即“不告不理”原則。另一方面,只要當事人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訟或申請執行的,法院就應當受理而“不得非法拒絕司法”,即“有告即理”原則。
因此,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主要是從程序上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司法救濟權。所謂民事司法救濟權,或稱民事司法請求權,主要是指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受害者或者糾紛主體)享有獲得訴訟保護或司法救濟的權利。
根據所解決或處理的案件,可將民事訴訟程序劃分為民事審判程序(民事爭訟程序、民事非訟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2]與此相應,民事司法救濟權包括:(1)民事訴權。當事人行使此權(即)所啟動的是民事爭訟程序。(2)非訟程序申請權。當事人行使此權所啟動的是民事非訟程序。(3)執行申請權。當事人行使此權所啟動的是民事執行程序。
民事司法救濟權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如果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而得不到充分及時保護,就不成其為權利。因此,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的同時,也賦予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擁有平等司法救濟權。在法律效力層次上,司法救濟權與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是相同的。
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保障是指,在公民或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后,能夠平等和便利地獲得民事訴訟救濟。這就要求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要件(要件、非訟程序申請要件、執行申請要件)不得過分嚴格,以方便當事人獲得訴訟救濟。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非訟程序申請要件或執行申請要件,法院就得及時受理當事人的或申請。
就要件而言,我國現行民事條件包含了一些訴訟要件,如當事人適格等。在法院立案或受理階段,對包含實體內容的當事人適格等訴訟要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展開辯論,往往需到法庭言詞辯論終結時才能判斷其是否具備。以此類訴訟要件為要件,使得我國現行要件過于嚴格而成為“難”和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因素。[3]
現在,我國許多人士主張,提高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主要是指提高“要件”),防止大量“無需訴訟解決”的案件涌入法院,以減輕法院的負擔。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治理”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是“保民”。把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抬得過高,實際上是把需要訴訟保護的公民擋在法院的“門外”。以民事訴訟來“保民”(解決民事糾紛、保護民事權益),應該像“治水”一樣去“疏導”而不是“堵塞”,這既是國家治理之道,也是民事訴訟之理。[4]
(二)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
根據當今通行的權利理論,與“(正當)請求”相對應的是“職責”,比如司法機構負擔受理當事人司法救濟請求的職責。在請求權的場合,被請求方負有特定的義務或職責來滿足權利請求。如果無人擔負這類義務或職責,請求權實際上形同虛設。在現代權利主導的公法關系中,公民享有請求國家或國家機關履行其職責的權利,比如要求給予公平對待、請求司法救濟、要求公平審判、要求維持治安秩序等,相應地,國家或國家機關承擔的是必須履行的而不是可選擇的、以體恤為特征的職責。[5]
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具有保護公民之責,即承擔著在公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給予充分及時保護的職責,或者說國家(或法院)負有“不得非法拒絕司法”的義務或職責。司法救濟權作為公民(或當事人)請求國家(或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請求權,體現了公民(或當事人)與國家(或法院)之間存在著公法上且為憲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主要體現在民事訴權的憲法化上。筆者認為,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還應當包括非訟程序申請權和執行申請權的憲法化。限于篇幅,下文主要闡釋民事訴權的憲法化問題。
訴權的憲法化是現展的趨勢之一,而且日益呈現出普遍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開始重視維護和尊重人權,諸多人權公約將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確定為基本人權(詳見下文)。與此同時,諸多國家的憲法直接或間接地肯定司法救濟權為“憲法基本權”。比如,《日本國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意大利憲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為保護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權向法院提訟。《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了可由聯邦法院審判的案件或爭議的三個條件,只要某個案件或爭議同時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就可向聯邦法院提訟,從而間接規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濟權。
憲法學界多肯定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基本權地位。我國憲法理論一般認為,訴權是公民在權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礙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6]有憲法學者將訴權視為“司法上的受益權”,即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如遇侵害,則可行使訴權請求司法保護。還有學者認為,訴權是消極的司法受益權,即訴權是公民請求法院保護而非增加其權益的權利,僅為消極的避免侵害的權利。在日本,人們將本國憲法第32條所規定的權利稱為“接受裁判的權利”,并將此項權利列入公民所享有的“國務請求權與參政權”,強調此項權利對應的義務是法院“不得非法拒絕審判”。[7]
訴訟法學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待訴權或司法救濟權問題,始自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歷史災難進行反省的德國的司法行為請求說。此說主張,訴權是公民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實體法和訴訟法進行審判的權利,現代法治國家原理要求憲法保障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8]受德國司法行為請求說的影響,日本學界根據本國憲法第32條,提出了“憲法訴權說”,將憲法上“接受裁判的權利”與訴權相結合以促使訴權再生,從而在憲法與訴訟法的聯結點上成功地建構起憲法訴權理論。[9]
我國訴訟法學界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當事人享有訴權的法律根據首先是憲法,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憲法和法律在賦予公民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的同時,也賦予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所以訴權是一種憲法意義上的救濟權。[10]
(三)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
在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體系中,以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ADR)來解決民事糾紛,是否侵害糾紛主體或當事人的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呢?
筆者認為,若糾紛主體或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則不構成對其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之侵害。因為一個理性的和諧社會應當向其成員提供多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讓糾紛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選擇相應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即糾紛主體或當事人享有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
若法律強制規定糾紛主體必須采用非訴訟方式(“強制ADR”)來解決糾紛,則需有充足的合理根據。比如,對婚姻糾紛、親權糾紛等人事糾紛,以調解為訴訟審判的必經程序;其正當根據在于調解能夠不傷和氣地解決糾紛,能夠維護糾紛主體之間的關系和睦、感情融洽。“強制ADR”僅限于“適用”的強制,并非指糾紛主體必須接受“強制ADR”處理的結果,糾紛主體不服處理結果的則可請求訴訟救濟,所以不構成對糾紛主體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之侵害。
具有既判力的ADR結果(比如仲裁調解書、法院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若其程序或實體存在重大違法或顯著錯誤的,則糾紛主體還應能夠獲得訴訟救濟。比如,我國《仲裁法》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若法院同意撤銷的,則糾紛主體可就原糾紛(或申請仲裁);《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按照民事再審程序撤銷違反合法原則或自愿原則的法院調解書。
二、關于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
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保障僅是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第一方面的內容。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第二方面的內容是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保障,包括審判過程的正當程序和執行過程的正當程序。當事人合法行使民事司法救濟權進入訴訟程序后,在訴訟過程中還應當能夠獲得充分的正當程序保障,即獲得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分別對應于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兩個基本程序價值。當今國際社會的共識是,當事人獲得公正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屬于程序性人權、憲法基本權或者程序基本權的范疇。
(一)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
1·程序公正
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首先體現為程序公正及其制度化。在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中,程序公正的標準或要求主要有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程序參與、程序公開、程序比例等。(1)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指法官與自己正在審判和執行的案件及其當事人等沒有利害關系。保證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維護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偏私對其審判和執行的影響,保證法官能夠公平地對待各方當事人。(2)當事人平等。當事人平等是指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對于當事人相同的訴訟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訴訟法規范并產生相同的訴訟法效果。①訴訟當事人平等是公平審判的先決條件之一。(3)程序參與。根據程序參與原則,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享有程序參與權,相應地,禁止法院“突襲裁判”。程序參與權大體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權(即訴訟知情權)和訴訟聽審權(或稱聽審請求權)等。接受程序通知權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有權及時充分了解訴訟程序進行情況。訴訟聽審權的主要內容是受到訴訟結果影響的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有權提出程序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4)程序公開。程序公開包括審判公開和執行公開,以及對當事人的公開和對社會的公開。筆者主張,對當事人的公開可納入當事人程序參與的范疇。正當程序既是一種公開的程序,又是一種能夠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程序。(5)合乎比例。比例原則要求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均衡,實際上是公平正義觀念的一種體現,其主要內容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必須具有客觀的對稱性。在民事訴訟中,比例原則體現為禁止國家機關制定或采取過度的制度或措施,并且在實現民事訴訟目的之前提下,要求法院司法行為對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價值均須制度化,比如將法官中立制度化為回避制度。不僅如此,違反程序公正價值及相應程序規則制度的,即訴訟程序上有重大違法的,往往成為上訴理由或再審理由。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理由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等等。
2·程序效率
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或訴訟效率追求的是及時進行訴訟、節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被喻為生產正義的成本,是指國家法院、當事人和證人等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所耗費的財產、勞力和時間等,包括貨幣成本和非貨幣成本。
正當程序保障包括:(1)訴訟公正或慎重判決、慎重執行方面的程序保障;(2)訴訟效率或及時判決、及時執行方面的程序保障。就后者而言,從當事人角度來說,屬于當事人程序利益的范疇。當事人程序利益既包括如審級利益等程序利益,又包括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假設某個案件按照正當程序及時審判,所付出的訴訟成本是10萬元,而遲延審判所付出的訴訟成本卻是12萬元,那么,因為遲延審判多付出了2萬元的訴訟成本,其中包括當事人多付出的訴訟成本和國家多付出的審判資源等,從而在事實上既侵害了當事人的財產權,又浪費了全民所有的審判資源。
因此,缺乏效率的民事訴訟程序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對著現代社會中“權利救濟大眾化”的要求和趨勢,缺少成本意識的民事訴訟或司法制度更容易產生功能不全的弊病。[11]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促進或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要求。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院應為民事訴訟公正并迅速地進行而努力;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以誠實信用為之。我國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款也規定:在主導或參與訴訟程序方面,司法官、訴訟人及當事人應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決爭議。
在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設計方面,應當體現降低訴訟成本或提高程序效率的價值或理念。摘其要者說明如下:(1)建構公正的訴訟程序。按照公正程序進行審判,當事人能夠獲得正當性,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或再審,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這體現了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致性。(2)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繁簡而設置相應的繁簡程序。根據正當程序保障原理和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對于訴訟標的較大或案情較復雜的案件,適用比較慎重的程序來解決,而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或案情較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來解決。(3)設置合理的要件、上訴要件、訴訟要件、執行申請要件等。這些要件若不具備,則駁回訴訟或終結程序,從而避免無益的訴訟或執行,以節約訴訟成本或執行成本。(4)建構合理的訴的合并和訴的變更制度。訴的合并制度為在一個訴訟程序中解決多個糾紛或者多個主體之間的糾紛,提供了現實可能性。訴的變更制度既能使糾紛得到適當和充分解決,又可降低訴訟成本。(5)規定法官促進訴訟的職責和當事人促進訴訟的義務。對法官遲延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擁有異議的權利。對當事人拖延訴訟的,可能產生“失權”的后果,并且對方當事人應當擁有異議權,法官也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其矯正。
3·公正保障與效率保障之間的關系
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與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是相統一的。如上所述,按照公正程序審判能夠提高程序效率,缺乏效率的訴訟程序也是不合理的;同時,只有符合公正與效率要求的訴訟程序,才是正當程序。培根曾言:“(法官)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變苦,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12]
訴訟遲延和成本高昂,會使當事人拋棄訴訟救濟,轉向其他救濟途徑。訴訟遲延也會使證據消失,比如物證會腐敗消散,當事人及證人記憶會淡忘等,以至于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不能實現正義。法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是指應當及時實現正義,遲延實現的正義是殘缺的正義甚至是非正義。在現實中,“遲到的正義”不能及時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弱者)的合法權益,其后果如莎士比亞所云:“待到草兒青青,馬已餓死。”因此,遲延的權利保護等于拒絕權利保護。
但是,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偏重慎重的程序和多審級的程序,在滿足訴訟公正的同時,往往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偏重簡捷的程序,在滿足程序效率的同時,可能有失訴訟公正。法律和訴訟的最高價值是公正,應在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因此,一般說來,對于訴訟標的額越大案情越復雜的案件,當事人和國家就越愿意適用公正程序保障比較充分的訴訟程序,由此得到正確判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案情較簡單的案件,則更應強調經濟性的解決。
(二)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
在訴權的憲法化和國際化的進程中,有些人士將訴權等同于接受裁判的權利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多數觀點認為,接受裁判的權利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是內涵更豐富的權利,除了包含訴權的內容之外,還包含訴訟當事人享有的獲得公正和及時審判的權利,即訴訟當事人有權獲得依法設立、有管轄權、獨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時審判。
訴權(包括民事訴權、行政訴權和刑事訴權及憲法訴權)和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中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等國際條約的規定,各成員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時、有效的救濟程序以“阻止侵權,或有效遏制進一步侵權”,這些程序的執行應依公平合理的原則,且“不應是毫無必要的煩瑣、費時,也不應受不合理的時限及無保證的延遲的約束”。
值得一提的是,提高訴訟效率或促進訴訟也為《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等國際條約所肯定。同時,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將其作為憲法上的要求及正當程序和法治原理的內容。比如,《西班牙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了促進訴訟原則;德國把促進訴訟視為法治國家原理的一項要求;日本根據其憲法第32條從司法救濟權的憲法保障角度來理解當事人要求促進訴訟的權利;美國則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促進訴訟。盡管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但是從我國憲法有關法院及訴訟制度的規定,以及我國已加入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這些事實,均可看出我國憲法事實上是肯定并積極維護公民(或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
筆者一直主張,我國憲法應當明確規定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從而突顯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的憲法性地位和價值。把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提升為憲法基本權利,將促使法院通過履行其司法職責來有效實現國家“保民”之責。
三、關于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程序民事訴訟正當程序
保障第三方面的內容是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與此相關的是維護訴訟結果或者確定判決的既判力。
(一)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
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首先體現為法院判決結果的正當性,其主要內容和要求是充分保障實體公正(實體價值)與實現訴訟目的。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是評價和判斷民事訴訟程序在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方面是否有用或是否有效的標準。
民事訴訟價值包括程序價值和實體價值。程序價值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等。實體價值主要體現為實體公正。通常所謂的訴訟公正或司法公正,實際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所謂實體公正,通常是指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和執行名義內容的完成,主要體現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真實、適用法律正確及權利人實現了法院裁判所確定的權利,其別強調和遵守相似案件應作相似處理的公正標準。
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或實體公正體現了民事訴訟價值與民事訴訟目的之間的關聯性,即在民事訴訟正當程序中,通過維護實體價值來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憲法是確立民事訴訟(法)目的之根本法律依據。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民事訴訟目的則在于極力保障憲法所確立的法目的之實現,或者說民事訴訟目的應限于憲法所確立的目的之框架內。
因此,民事訴訟目的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對當事人而言,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是其運用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2)對國家而言,國家具有保護公民之責,
所以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首先應當遵從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至于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以外的目的(維護法律秩序、促成民事實體法發展、確定公共政策、推動社會改革等),則多由國家來考慮。民事訴訟實體價值的獨立性主要體現為實體價值有其獨立的內容及相應的評價標準。
民事訴訟實體價值是否實現,訴訟結果是否具有正當性,其評價標準主要是實體法標準。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是否真實,適用實體法規范是否正確,若撇開實體法標準則無法作出合理評價和正確判斷。此外,實體價值的評價標準還來自于實體法以外的社會評價體系,如情理、道德、傳統、宗教、社會效果等。
一般說來,正當程序能夠賦予訴訟結果以正當性,符合程序價值的訴訟程序能夠產生符合實體價值的訴訟結果。在正當程序充分保障下,或者在遵行程序價值的訴訟中,當事人能夠平等和充分地陳述訴訟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從而最大限度地再現案件真實。與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一體性相適應,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之間也是相輔相成共同實現。在正當程序中,踐行直接言詞審理原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直接對話并相互說服,訴訟法與實體法相互作用,共同決定法院判決的內容或結果。現實是,體現程序價值的正當程序并不必然能夠實現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民事訴訟中充滿了諸多價值之間的沖突,如謀求真實與追求效率之間的沖突、追求實體真實與維護程序公正之間的沖突等。譬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證據,因其具有非法因素,縱有關聯性和真實性,原則上也不被采用。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發生沖突時,就需要權衡利弊作出選擇。
考慮到訴訟程序和訴訟過程的獨立價值和訴訟安定[13]的要求,考慮到在獲得實體公正的概率上正當程序遠高于非正當程序,所以不應為了追求個案實體價值而放棄程序價值。以放棄程序價值為代價換得個案實體公正,是否符合“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權衡標準,不無疑問,因為“人類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程序保障的歷史”。強調和維護正當程序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任意之治的分野”。
因維護程序價值而過分犧牲個案實體公正,這樣的程序設計是否合理正當也值得懷疑。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合理選擇。比如,雖然原則上不采用原告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但是若該證據是本案唯一的或重要的證據,不采用則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得不到保護,此時就應當采用該證據(當然,原告還應當負擔因遲延提供證據所產生的訴訟費用)。
(二)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
在民事訴訟中,經過正當程序審理所獲得的訴訟結果、實體價值和訴訟目的尚需通過確定力或者既判力來鞏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確定力或者既判力程序原則也屬于正當程序保障的范疇。
有關具體案件的訴訟程序或訴訟行為不能無休止地進行下去,須得有個終結點,即“判決確定之時”(亦即判決不得上訴之時)。法院判決處于不得通過上訴來變更或撤銷的狀態,叫做判決的確定,此時的判決即確定判決,我國稱之為生效判決。由于維護確定判決既判力具有充足根據和重大意義[14],所以法治國家原理要求充分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即以維護既判力為原則性要求,嚴格規定其適用例外(即嚴格的再審)。以維護判決既判力來實現訴訟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現代法治社會具有普遍意義。一般說來,相對于破壞法律和訴訟的權威性和安定性而言,在具體案件上忍受錯誤判決的危害要小得多,所以維護既判力成為法律原則。
維護既判力不應絕對排除對個案正義的追求,雖然在原則上要求維護訴訟的安定性和判決的既判力。因此,在維護既判力原則之下可以設定合理的法定例外,即對于確定判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和其他法定程序途徑(如當事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予以撤銷或變更,給當事人和第三人最后一次訴訟救濟的機會,以維護其實體權益,同時也可實現判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在現代法治社會,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當事人能夠平等和便利地進入訴訟程序,經過正當程序的審理,得到正當的訴訟結果,并能得到執行。因此,民事訴訟具有正當性則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司法救濟權與訴訟價值、訴訟目的之共同實現。
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相輔相成、共同作用的領域。在此領域,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充分對話和相互說服,然后法官利用判決將對話的結果或說服的內容固定下來并表達出來。正因為法院判決是在正當程序中當事人與法院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其才具有正當的法律效力,即“通過程序的正當化”。[15]可見,過程與結果的一體性是民事訴訟的本性。
總之,民事訴訟“開始”、“過程”和“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一體化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體現了民事訴訟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認同的道德基礎的民事訴訟,才真正具有正當性。因此,建立民事訴訟正當程序或者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正當程序保障,應該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理念。
注釋:
[1]王亞新:《民事訴訟與發現真實》,載《清華法律評論》,第1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
[2]邵明:《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3-24
[3]邵明:《民事訴訟法理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206-209
[4]邵明:《透析民事訴訟的正當性》,載《法制日報》,2008—06—29。
[5]夏勇主編:《走向權利的時代》,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672-675
關鍵詞:憲法/民事訴訟/正當性/正當程序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開始”、“過程”和“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一體化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體現了民事訴訟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認同的道德基礎的民事訴訟,才真正具有正當性。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應當遵行現代憲法原理和正當程序保障。
如今,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尤其注重從現代憲法原理的角度來構建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實務中予以嚴格遵行。
本文根據現代憲法原理,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闡釋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內涵及其保障原理,試圖為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參考意見。在本文中,筆者從“正當性”出發,就民事訴訟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開討論。
“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本內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關人員或社會成員認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屬性。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化意味著“糾紛的解決或審判在整體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所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及其制度性過程”。[1]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在于界說民事訴訟在開始、過程和結果方面具有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或屬性,而其正當化在于界說運用何種方法和程序使民事訴訟的開始、過程和結果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
滿足或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訴訟程序,就是“正當程序”(dueprocess)。正當的訴訟程序之法制化,則是具有正當性的訴訟法。依據這樣品質的訴訟法進行訴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訴訟的正當性,正所謂“法律是正當化的準則”。
先前一些學者的視角關注的是民事訴訟“過程”、“結果”的正當性及“過程”的程序保障。筆者認為,由于民事訴訟程序均由開始、過程(續行)和結束三個階段構成,因此,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應當包括:(1)“開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2)“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3)“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
一、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
(一)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訴訟正當程序
為保障和實現司法公正,必須確立和維護司法的消極性,即“不告不理”原則。另一方面,只要當事人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訟或申請執行的,法院就應當受理而“不得非法拒絕司法”,即“有告即理”原則。
因此,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主要是從程序上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司法救濟權。所謂民事司法救濟權,或稱民事司法請求權,主要是指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受害者或者糾紛主體)享有獲得訴訟保護或司法救濟的權利。
根據所解決或處理的案件,可將民事訴訟程序劃分為民事審判程序(民事爭訟程序、民事非訟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2]與此相應,民事司法救濟權包括:(1)民事訴權。當事人行使此權(即)所啟動的是民事爭訟程序。(2)非訟程序申請權。當事人行使此權所啟動的是民事非訟程序。(3)執行申請權。當事人行使此權所啟動的是民事執行程序。
民事司法救濟權是一種法定請求權。如果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而得不到充分及時保護,就不成其為權利。因此,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的同時,也賦予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擁有平等司法救濟權。在法律效力層次上,司法救濟權與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是相同的。
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保障是指,在公民或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后,能夠平等和便利地獲得民事訴訟救濟。這就要求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要件(要件、非訟程序申請要件、執行申請要件)不得過分嚴格,以方便當事人獲得訴訟救濟。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非訟程序申請要件或執行申請要件,法院就得及時受理當事人的或申請。
就要件而言,我國現行民事條件包含了一些訴訟要件,如當事人適格等。在法院立案或受理階段,對包含實體內容的當事人適格等訴訟要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展開辯論,往往需到法庭言詞辯論終結時才能判斷其是否具備。以此類訴訟要件為要件,使得我國現行要件過于嚴格而成為“難”和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因素。[3]
現在,我國許多人士主張,提高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主要是指提高“要件”),防止大量“無需訴訟解決”的案件涌入法院,以減輕法院的負擔。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治理”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是“保民”。把當事人進入法院的門檻抬得過高,實際上是把需要訴訟保護的公民擋在法院的“門外”。以民事訴訟來“保民”(解決民事糾紛、保護民事權益),應該像“治水”一樣去“疏導”而不是“堵塞”,這既是國家治理之道,也是民事訴訟之理。[4]
(二)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
根據當今通行的權利理論,與“(正當)請求”相對應的是“職責”,比如司法機構負擔受理當事人司法救濟請求的職責。在請求權的場合,被請求方負有特定的義務或職責來滿足權利請求。如果無人擔負這類義務或職責,請求權實際上形同虛設。在現代權利主導的公法關系中,公民享有請求國家或國家機關履行其職責的權利,比如要求給予公平對待、請求司法救濟、要求公平審判、要求維持治安秩序等,相應地,國家或國家機關承擔的是必須履行的而不是可選擇的、以體恤為特征的職責。[5]
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具有保護公民之責,即承擔著在公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給予充分及時保護的職責,或者說國家(或法院)負有“不得非法拒絕司法”的義務或職責。司法救濟權作為公民(或當事人)請求國家(或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請求權,體現了公民(或當事人)與國家(或法院)之間存在著公法上且為憲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目前,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主要體現在民事訴權的憲法化上。筆者認為,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還應當包括非訟程序申請權和執行申請權的憲法化。限于篇幅,下文主要闡釋民事訴權的憲法化問題。
訴權的憲法化是現展的趨勢之一,而且日益呈現出普遍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開始重視維護和尊重人權,諸多人權公約將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確定為基本人權(詳見下文)。與此同時,諸多國家的憲法直接或間接地肯定司法救濟權為“憲法基本權”。比如,《日本國憲法》第32條規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權利不得剝奪。《意大利憲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為保護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權向法院提訟。《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了可由聯邦法院審判的案件或爭議的三個條件,只要某個案件或爭議同時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就可向聯邦法院提訟,從而間接規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濟權。
憲法學界多肯定訴權或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基本權地位。我國憲法理論一般認為,訴權是公民在權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礙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6]有憲法學者將訴權視為“司法上的受益權”,即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如遇侵害,則可行使訴權請求司法保護。還有學者認為,訴權是消極的司法受益權,即訴權是公民請求法院保護而非增加其權益的權利,僅為消極的避免侵害的權利。在日本,人們將本國憲法第32條所規定的權利稱為“接受裁判的權利”,并將此項權利列入公民所享有的“國務請求權與參政權”,強調此項權利對應的義務是法院“不得非法拒絕審判”。[7]
訴訟法學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待訴權或司法救濟權問題,始自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歷史災難進行反省的德國的司法行為請求說。此說主張,訴權是公民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實體法和訴訟法進行審判的權利,現代法治國家原理要求憲法保障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8]受德國司法行為請求說的影響,日本學界根據本國憲法第32條,提出了“憲法訴權說”,將憲法上“接受裁判的權利”與訴權相結合以促使訴權再生,從而在憲法與訴訟法的聯結點上成功地建構起憲法訴權理論。[9]
我國訴訟法學界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當事人享有訴權的法律根據首先是憲法,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司法救濟的基本權利。憲法和法律在賦予公民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的同時,也賦予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所以訴權是一種憲法意義上的救濟權。[10]
(三)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
在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體系中,以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ADR)來解決民事糾紛,是否侵害糾紛主體或當事人的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呢?
筆者認為,若糾紛主體或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方式來解決民事糾紛,則不構成對其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之侵害。因為一個理性的和諧社會應當向其成員提供多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讓糾紛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選擇相應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即糾紛主體或當事人享有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
若法律強制規定糾紛主體必須采用非訴訟方式(“強制ADR”)來解決糾紛,則需有充足的合理根據。比如,對婚姻糾紛、親權糾紛等人事糾紛,以調解為訴訟審判的必經程序;其正當根據在于調解能夠不傷和氣地解決糾紛,能夠維護糾紛主體之間的關系和睦、感情融洽。“強制ADR”僅限于“適用”的強制,并非指糾紛主體必須接受“強制ADR”處理的結果,糾紛主體不服處理結果的則可請求訴訟救濟,所以不構成對糾紛主體民事訴權或民事司法救濟權之侵害。
具有既判力的ADR結果(比如仲裁調解書、法院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等),若其程序或實體存在重大違法或顯著錯誤的,則糾紛主體還應能夠獲得訴訟救濟。比如,我國《仲裁法》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若法院同意撤銷的,則糾紛主體可就原糾紛(或申請仲裁);《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請求法院按照民事再審程序撤銷違反合法原則或自愿原則的法院調解書。
二、關于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
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保障僅是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第一方面的內容。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第二方面的內容是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保障,包括審判過程的正當程序和執行過程的正當程序。當事人合法行使民事司法救濟權進入訴訟程序后,在訴訟過程中還應當能夠獲得充分的正當程序保障,即獲得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分別對應于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兩個基本程序價值。當今國際社會的共識是,當事人獲得公正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屬于程序性人權、憲法基本權或者程序基本權的范疇。
(一)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
1·程序公正
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首先體現為程序公正及其制度化。在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中,程序公正的標準或要求主要有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程序參與、程序公開、程序比例等。(1)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指法官與自己正在審判和執行的案件及其當事人等沒有利害關系。保證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維護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偏私對其審判和執行的影響,保證法官能夠公平地對待各方當事人。(2)當事人平等。當事人平等是指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平等的訴訟義務;對于當事人相同的訴訟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訴訟法規范并產生相同的訴訟法效果。①訴訟當事人平等是公平審判的先決條件之一。(3)程序參與。根據程序參與原則,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享有程序參與權,相應地,禁止法院“突襲裁判”。程序參與權大體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權(即訴訟知情權)和訴訟聽審權(或稱聽審請求權)等。接受程序通知權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有權及時充分了解訴訟程序進行情況。訴訟聽審權的主要內容是受到訴訟結果影響的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有權提出程序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4)程序公開。程序公開包括審判公開和執行公開,以及對當事人的公開和對社會的公開。筆者主張,對當事人的公開可納入當事人程序參與的范疇。正當程序既是一種公開的程序,又是一種能夠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程序。(5)合乎比例。比例原則要求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均衡,實際上是公平正義觀念的一種體現,其主要內容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必須具有客觀的對稱性。在民事訴訟中,比例原則體現為禁止國家機關制定或采取過度的制度或措施,并且在實現民事訴訟目的之前提下,要求法院司法行為對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價值均須制度化,比如將法官中立制度化為回避制度。不僅如此,違反程序公正價值及相應程序規則制度的,即訴訟程序上有重大違法的,往往成為上訴理由或再審理由。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理由包括: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等等。
2·程序效率
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或訴訟效率追求的是及時進行訴訟、節約訴訟成本。訴訟成本被喻為生產正義的成本,是指國家法院、當事人和證人等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所耗費的財產、勞力和時間等,包括貨幣成本和非貨幣成本。
正當程序保障包括:(1)訴訟公正或慎重判決、慎重執行方面的程序保障;(2)訴訟效率或及時判決、及時執行方面的程序保障。就后者而言,從當事人角度來說,屬于當事人程序利益的范疇。當事人程序利益既包括如審級利益等程序利益,又包括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假設某個案件按照正當程序及時審判,所付出的訴訟成本是10萬元,而遲延審判所付出的訴訟成本卻是12萬元,那么,因為遲延審判多付出了2萬元的訴訟成本,其中包括當事人多付出的訴訟成本和國家多付出的審判資源等,從而在事實上既侵害了當事人的財產權,又浪費了全民所有的審判資源。
因此,缺乏效率的民事訴訟程序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對著現代社會中“權利救濟大眾化”的要求和趨勢,缺少成本意識的民事訴訟或司法制度更容易產生功能不全的弊病。[11]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促進或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要求。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院應為民事訴訟公正并迅速地進行而努力;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以誠實信用為之。我國澳門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款也規定:在主導或參與訴訟程序方面,司法官、訴訟人及當事人應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決爭議。
在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設計方面,應當體現降低訴訟成本或提高程序效率的價值或理念。摘其要者說明如下:(1)建構公正的訴訟程序。按照公正程序進行審判,當事人能夠獲得正當性,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或再審,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這體現了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致性。(2)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繁簡而設置相應的繁簡程序。根據正當程序保障原理和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對于訴訟標的較大或案情較復雜的案件,適用比較慎重的程序來解決,而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或案情較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來解決。(3)設置合理的要件、上訴要件、訴訟要件、執行申請要件等。這些要件若不具備,則駁回訴訟或終結程序,從而避免無益的訴訟或執行,以節約訴訟成本或執行成本。(4)建構合理的訴的合并和訴的變更制度。訴的合并制度為在一個訴訟程序中解決多個糾紛或者多個主體之間的糾紛,提供了現實可能性。訴的變更制度既能使糾紛得到適當和充分解決,又可降低訴訟成本。(5)規定法官促進訴訟的職責和當事人促進訴訟的義務。對法官遲延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擁有異議的權利。對當事人拖延訴訟的,可能產生“失權”的后果,并且對方當事人應當擁有異議權,法官也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其矯正。
3·公正保障與效率保障之間的關系
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與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是相統一的。如上所述,按照公正程序審判能夠提高程序效率,缺乏效率的訴訟程序也是不合理的;同時,只有符合公正與效率要求的訴訟程序,才是正當程序。培根曾言:“(法官)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變苦,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12]
訴訟遲延和成本高昂,會使當事人拋棄訴訟救濟,轉向其他救濟途徑。訴訟遲延也會使證據消失,比如物證會腐敗消散,當事人及證人記憶會淡忘等,以至于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不能實現正義。法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是指應當及時實現正義,遲延實現的正義是殘缺的正義甚至是非正義。在現實中,“遲到的正義”不能及時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弱者)的合法權益,其后果如莎士比亞所云:“待到草兒青青,馬已餓死。”因此,遲延的權利保護等于拒絕權利保護。
但是,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偏重慎重的程序和多審級的程序,在滿足訴訟公正的同時,往往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偏重簡捷的程序,在滿足程序效率的同時,可能有失訴訟公正。法律和訴訟的最高價值是公正,應在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因此,一般說來,對于訴訟標的額越大案情越復雜的案件,當事人和國家就越愿意適用公正程序保障比較充分的訴訟程序,由此得到正確判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案情較簡單的案件,則更應強調經濟性的解決。
(二)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
在訴權的憲法化和國際化的進程中,有些人士將訴權等同于接受裁判的權利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多數觀點認為,接受裁判的權利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是內涵更豐富的權利,除了包含訴權的內容之外,還包含訴訟當事人享有的獲得公正和及時審判的權利,即訴訟當事人有權獲得依法設立、有管轄權、獨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時審判。
訴權(包括民事訴權、行政訴權和刑事訴權及憲法訴權)和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中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等國際條約的規定,各成員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時、有效的救濟程序以“阻止侵權,或有效遏制進一步侵權”,這些程序的執行應依公平合理的原則,且“不應是毫無必要的煩瑣、費時,也不應受不合理的時限及無保證的延遲的約束”。值得一提的是,提高訴訟效率或促進訴訟也為《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等國際條約所肯定。同時,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將其作為憲法上的要求及正當程序和法治原理的內容。比如,《西班牙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了促進訴訟原則;德國把促進訴訟視為法治國家原理的一項要求;日本根據其憲法第32條從司法救濟權的憲法保障角度來理解當事人要求促進訴訟的權利;美國則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促進訴訟。盡管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但是從我國憲法有關法院及訴訟制度的規定,以及我國已加入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這些事實,均可看出我國憲法事實上是肯定并積極維護公民(或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
筆者一直主張,我國憲法應當明確規定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從而突顯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的憲法性地位和價值。把司法救濟權或獲得正當程序審判權提升為憲法基本權利,將促使法院通過履行其司法職責來有效實現國家“保民”之責。
三、關于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程序民事訴訟正當程序
保障第三方面的內容是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與此相關的是維護訴訟結果或者確定判決的既判力。
(一)保障實體公正與實現訴訟目的
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首先體現為法院判決結果的正當性,其主要內容和要求是充分保障實體公正(實體價值)與實現訴訟目的。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是評價和判斷民事訴訟程序在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方面是否有用或是否有效的標準。
民事訴訟價值包括程序價值和實體價值。程序價值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等。實體價值主要體現為實體公正。通常所謂的訴訟公正或司法公正,實際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所謂實體公正,通常是指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和執行名義內容的完成,主要體現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真實、適用法律正確及權利人實現了法院裁判所確定的權利,其別強調和遵守相似案件應作相似處理的公正標準。
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或實體公正體現了民事訴訟價值與民事訴訟目的之間的關聯性,即在民事訴訟正當程序中,通過維護實體價值來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憲法是確立民事訴訟(法)目的之根本法律依據。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民事訴訟目的則在于極力保障憲法所確立的法目的之實現,或者說民事訴訟目的應限于憲法所確立的目的之框架內。
因此,民事訴訟目的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對當事人而言,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是其運用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2)對國家而言,國家具有保護公民之責,所以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首先應當遵從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至于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以外的目的(維護法律秩序、促成民事實體法發展、確定公共政策、推動社會改革等),則多由國家來考慮。民事訴訟實體價值的獨立性主要體現為實體價值有其獨立的內容及相應的評價標準。
民事訴訟實體價值是否實現,訴訟結果是否具有正當性,其評價標準主要是實體法標準。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是否真實,適用實體法規范是否正確,若撇開實體法標準則無法作出合理評價和正確判斷。此外,實體價值的評價標準還來自于實體法以外的社會評價體系,如情理、道德、傳統、宗教、社會效果等。
一般說來,正當程序能夠賦予訴訟結果以正當性,符合程序價值的訴訟程序能夠產生符合實體價值的訴訟結果。在正當程序充分保障下,或者在遵行程序價值的訴訟中,當事人能夠平等和充分地陳述訴訟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和進行辯論,從而最大限度地再現案件真實。與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一體性相適應,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之間也是相輔相成共同實現。在正當程序中,踐行直接言詞審理原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直接對話并相互說服,訴訟法與實體法相互作用,共同決定法院判決的內容或結果。現實是,體現程序價值的正當程序并不必然能夠實現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民事訴訟中充滿了諸多價值之間的沖突,如謀求真實與追求效率之間的沖突、追求實體真實與維護程序公正之間的沖突等。譬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證據,因其具有非法因素,縱有關聯性和真實性,原則上也不被采用。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發生沖突時,就需要權衡利弊作出選擇。
考慮到訴訟程序和訴訟過程的獨立價值和訴訟安定[13]的要求,考慮到在獲得實體公正的概率上正當程序遠高于非正當程序,所以不應為了追求個案實體價值而放棄程序價值。以放棄程序價值為代價換得個案實體公正,是否符合“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權衡標準,不無疑問,因為“人類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程序保障的歷史”。強調和維護正當程序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任意之治的分野”。
因維護程序價值而過分犧牲個案實體公正,這樣的程序設計是否合理正當也值得懷疑。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合理選擇。比如,雖然原則上不采用原告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但是若該證據是本案唯一的或重要的證據,不采用則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得不到保護,此時就應當采用該證據(當然,原告還應當負擔因遲延提供證據所產生的訴訟費用)。
(二)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
在民事訴訟中,經過正當程序審理所獲得的訴訟結果、實體價值和訴訟目的尚需通過確定力或者既判力來鞏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確定力或者既判力程序原則也屬于正當程序保障的范疇。
有關具體案件的訴訟程序或訴訟行為不能無休止地進行下去,須得有個終結點,即“判決確定之時”(亦即判決不得上訴之時)。法院判決處于不得通過上訴來變更或撤銷的狀態,叫做判決的確定,此時的判決即確定判決,我國稱之為生效判決。由于維護確定判決既判力具有充足根據和重大意義[14],所以法治國家原理要求充分維護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即以維護既判力為原則性要求,嚴格規定其適用例外(即嚴格的再審)。以維護判決既判力來實現訴訟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現代法治社會具有普遍意義。一般說來,相對于破壞法律和訴訟的權威性和安定性而言,在具體案件上忍受錯誤判決的危害要小得多,所以維護既判力成為法律原則。
維護既判力不應絕對排除對個案正義的追求,雖然在原則上要求維護訴訟的安定性和判決的既判力。因此,在維護既判力原則之下可以設定合理的法定例外,即對于確定判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和其他法定程序途徑(如當事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予以撤銷或變更,給當事人和第三人最后一次訴訟救濟的機會,以維護其實體權益,同時也可實現判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在現代法治社會,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當事人能夠平等和便利地進入訴訟程序,經過正當程序的審理,得到正當的訴訟結果,并能得到執行。因此,民事訴訟具有正當性則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司法救濟權與訴訟價值、訴訟目的之共同實現。
鎮黨委、政府決定今天召開全鎮農村工作會議,主要目的是全面貫徹落實當前省、市、縣相關會議精神,著力抓好春耕生產,研究部署我鎮的農業農村工作,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下面,我就全鎮一季度經濟運行基本情況以及當前要重點抓好的幾項工作講三方面意見。
一、一季度經濟運行基本情況
總的來看,我鎮一季度經濟工作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冷凍災害的影響,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的發展步伐開始放緩。各項工作逆水行舟、知難而進,經濟運行較上年同期發展態勢有所下滑,總體表現為“一個力爭、兩個確保、三個加大”。
(一)力爭經濟總量增長。截止3月底,全鎮實現生產總值5.13億元,與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第一產業生產總值完成1.05億元,第二產業生產總值完成2.32億元,第三產業生產總值完成1.76億元,第一、二、三產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分別為21%、45%和34%。
(二)確保農業經濟穩定。受霜凍災害及水稻立、青枯病的影響,全鎮第一季度農作物損失較為嚴重。受災后,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按照“小春損失大春補,農業損失工業補、農村損失城市補”的指導思想和“優糧、旺畜、擴菜、壯果、穩桑、育林”的發展思路,全鎮上下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工作,充分調動全鎮人力、物力和籌集救災資金15萬元用于抗災減災。目前,各項災后掃尾工作已全部結束,確保農業經濟平穩增長。
一是春備耕生產順利進行。2009年,計劃全年糧食總播面積37755畝,總產量1665萬公斤,其中計劃大春糧食播種面積27000畝,產量1399.2萬公斤。
二是蠶桑生產穩定發展。全鎮現有桑園面積6205.7畝,其中新植桑園15畝,去冬今春,改造低產桑園350畝。2009年全年計劃養蠶20000張,計劃收購蠶繭400噸,實現蠶桑收入1000萬元以上,其中春蠶計劃飼養2500張。
三是烤煙生產繼續做精。按照標準統一的原則,全鎮共建商品化育苗基地兩片,分別由3個大戶承包育苗502池,實現集中連片育苗,品種以nc102為主,漂浮育苗率和商品化育苗達100%,培育100%適齡無病壯苗。烤煙農用物資鉀肥就位34噸,復合肥就位840噸,地膜已用32噸。2009年全鎮計劃種植烤煙1667畝,收購煙葉5000擔,中上等煙等級合格率達100%,實現產值500萬元。
四是蔬菜水產進一步擴大。2009年,計劃蔬菜、水產、水果總產值達4860萬元。全年蔬菜種植面種17000畝,第一季度完成9000畝,占53%;水產養殖面積2130畝,第一季度完成1500畝,占70%;水果栽種面積5450畝,低產果園改造250畝。
五是積極發展養殖業。計劃全年肉豬出欄165569頭,肉牛出欄704頭,肉羊出欄5500只,一季度肉豬出欄25693頭,肉牛出欄165頭,肉羊出欄1035只,實現畜牧業產值7600萬元,畜牧業收入3949.75萬元,20*年狂犬病預防工作我鎮成效顯著,按責任書規定,每捕殺一只狗補助5元,到6月份由畜牧站組織兌現。
(三)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進一步擴大招商引資領域,鼓勵投資者參與市場建設、中介服務、物流配送等各項事業投資,使我鎮招商引資工作逐步延伸到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正在爭取省、市規劃立項范圍的菜園至中紀農村公路建設、農業綜合開發二期工程、社區服務站建設和土地整理4個項目。目前,使用面積460平方米的文化活動中心和面積460平方米的計生服務中心已正式改造并即將投入使用,引進投資達4000多萬元的云南惠滇物流項目也落戶西橋并開工建設。
(四)加大非公經濟發展。全鎮完成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總數達5198個,從業人員達15191人;全鎮勞務輸出達811人,其中縣內勞動力轉移503人,縣外輸出3*人,實現勞務收入240萬元,為我鎮經濟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整合支農資金統籌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二期工程已進入驗收階段,能保證春耕前完成,受益農田有望達10000多畝;同樂大道南延線拆遷完成,環城小學新建教學樓主體工程也順利完工。
二、當前要抓好的幾項重點工作
(一)著力抓好全鎮中低產田地改造
一是統一思想,充分認識中低產田地改造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大規模實施土地整治,搞好規劃、統籌安排、連片推進,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今年中央1號文件又明確強調,要大力推進土地整治,搞好規劃,統籌安排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農業綜合開發等各類建設資金,集中連片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實行田、水、路、林綜合治理,大規模開展中低產田地改造,提高高標準農田的比重。今年以來,省、市、縣分別召開了相關的工作會議,對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可以說,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擴內需、調結構、保增長政策措施采取的一項戰略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大舉措,也是確保糧食安全和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一項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目前,全鎮現有的42000畝常用耕地中,仍有28000畝的中低產田地,占全鎮耕地的74%。這些中低產田產出效益低下,無法適應現代農業生產需要。近年來,我鎮糧食生產已連續多年保持穩定增長,去年糧食總產量達到了1830.6萬公斤。但隨著人口的增長,生豬、肉牛、肉羊等為主的畜牧業的加快發展,以及食物消費結構的不斷改變,對糧食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糧食需求量在不斷增加。要在耕地面積有限,糧食和經濟作物爭地的種植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確保糧食安全,要求我們必須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
從今年開始,市委、市政府決定,每年改造中低產田地40萬畝以上,到2020年完成中低產田地改造400萬畝,使全市高穩產農田地達到800萬畝。對*、特別是*而言,這是一次難得的歷史機遇,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轉變發展方式,解決“三農”問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切入點。各級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更加完善政策措施,更加突出工作重點,更加創新體制機制,穩步推進實施。鎮、村兩級要協同配合,迅速行動,把中低產田地改造工作提上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把這項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著力抓細抓實抓好。
二是提高認識,明確中低產田地改造的要求和目標
目前,我鎮28000畝的中低產田地,普遍存在土壤肥力質量較差,灌排基礎設施薄弱,耕作層淺薄貧瘠、坡度大、等障礙因素,特別是城外幾家社區的部分中低產田地形復雜,耕作困難,生產條件差,基本處于“雨養農業、靠天吃飯”的狀態,成為了制約全鎮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瓶頸。在過去的中低產田地改造中,雖然我鎮和縣農業、國土、農開辦等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目前還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需要我們強勢推進,大手筆、大連片規劃。
貫徹落實市、縣工作部署,加快推進中低產田地改造步伐,必須立足我鎮的耕地資源現狀,改進以往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才能真正取得實效。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我鎮中低產田地改造的總體要求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按照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堅持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核心,以大連片、大規模、高效益為突破口,堅持治水、改土并重,工程措施和農藝措施相結合,以水利為基礎、城外社區為重點、農民為主體、投入為保障,以社區為單位,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安排、連片推進。通過逐步治理改造,把中低產田地建成“渠成網、田成方、路相連、渠相通、樹成行、旱能灌、澇能排、園田化、生態化”的高產穩產農田,穩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全鎮農業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按照市、縣的總體規劃,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初步確定的目標是:從2009年起,堅持用10年兩個階段的時間,完成中低產田改造28300畝。其中第一階段2009年—2012年完成中低產田改造23500畝;第二個階段2013年—2020年完成中低產田改造4800畝。
三是強化措施,加快推進中低產田地改造步伐
要實現既定目標,任務艱巨、工作繁重,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搶抓機遇,乘勢而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掀起中低產田地改造。
首先要堅持原則。一要堅持高標準規劃、大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照高標準、高起點、大手筆的要求,以“渠成網、田成方、路相連、渠相通、樹成行、旱能灌、澇能排、園田化、生態化”為標準進行高規格、大連片規劃,實行項目大集中、資金大整合、群眾大參與,把農業、國土、水務、扶貧、煙草、農業綜合開發等各級各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整合起來,切實做到各盡其力,各盡其責,各記其功,合力推進。二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針對城郊和城外不同的特點,本著“強化城外社區、完善城郊社區,突出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分坡耕型、缺水型、潰澇型三種類型,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一地一策、多措并舉,綜合運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技措施,進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實現壩區園田化、山區臺地水澆化、作業機械化、水渠管網化、區域生態化的改造目標。三要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認真總結借鑒新農村建設的機制和經驗,按照“政府大投入、社會大參與、群眾大建設”的要求,以政府補助為引導,以各級各部門相互配套,集中資金投入為主;同時,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廣泛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并吸納社會資金共同參與改造。四要堅持統一部署、分別實施的原則。把各級各有關部門項目實施的要求與我鎮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加強部門上下和社區之間的協調統一,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資金、統一實施、統一驗收,分項負責、分別實施,形成統分結合、上下協作、部門協調、全面推進的良好格局。
其次要科學規劃。規劃是大規模開展中低產田地改造的“龍頭’’。編制規劃,一是要徹底搞清需要改造的28000畝中低產田地分布及土壤狀況,在此基礎上本著田、地、水、路配套的原則,對綜合治理、產業選擇等做出詳細建設規劃。二是規劃的編制要以鎮為單位,由農業部門牽頭,會同發改、財政、國土、水務、扶貧、煙草等相關部門,統籌考慮田網、水網、路網、林網和產業建設,制定全鎮中低產田地改造規劃和相應的技術規程、建設標準,確保中低產田地改造目標任務落實到村組、落實到農戶,此項工作要求8月份以前完成。三是規劃要重點選擇在土地增產潛力較大,交通較為便利,生態環境良好,并具有一定水源條件和耕作基礎,土地相對集中連片,能夠達到能灌能排的區域開展建設。四是要按照“先易后難、集中連片、競爭擇優”的原則,充分考慮實施難易程度、組織領導措施扎實程度、群眾積極參與程度、投資效益優良等情況進行規劃。
最后要加強領導,整合資金。中低產田地改造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要切實加強領導。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中低產田地改造工作,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站辦所(中心)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要求各社區和鎮農業、扶貧、國土、水務等所涉及的部門要相應建立中低產田地改造的綜合協調機構和聯系機制,全力抓好中低產田地改造的各項工作。同時,領導小組工作機構要組織研究制定中低產田地改造實施意見,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制定完善中低產田地改造配套管理辦法、考核激勵機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全鎮中低產田地改造順利推進。在工作中,要細化明確鎮、社區兩級在中低產田地改造中的職責,形成條塊結合、統分結合的工作格局。鎮上要做好“統”的工作,統一部署、統一標準、統一指導、統一驗收;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合”的工作,整合項目,整合資源、整合資金;各社區要做好“分”的工作,分項目、分地塊、分區域,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改造中低產田地,確保建一片、成一片、受益一片。
鎮黨委、政府對中低產田地改造的補助,采取“統分結合”的辦法。“統”,就是把發改、財政、國土、水利、農業、扶貧、農業綜合開發、煙草等涉農部門的資金有效整合起來,積極爭取省級財政新增預算資金投入,縣、鎮、社區三級也要進行財政和群眾投工投勞折投入以及社會捐資,形成建設合力,共同推進。同時,每年市財政安排不低于500萬元的專項資金。“分”,就是按照規劃任務要求,根據部門職能以及工程性質、資金多少分解到各部門牽頭落實,由煙草、國土、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發改、水務、扶貧部門負責完成。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掌握這些政策,根據市、縣的整體部署,分門別類積極與市直、縣直部門對接,爭取項目,爭取資金。爭取到的項目和資金,集中投入到規劃建設的項目,不零星安排,不零星使用,堅決摒棄撒胡椒面的片面做法,要優先整合,重點使用,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切實抓好當前春耕生產各項工作
開春以來,全鎮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l號文件,省、市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2月3日全縣春備耕生產動員大會的安排部署,深入調研,研究出臺了指導農業農村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位、責任明確到位,真正做到早發動、早準備、早部署。目前,全鎮共發放支農資金1660萬元,農用物資2342噸,種子45噸,新購置各類農機具26臺,完成耕作面積8000畝。總體上來看,全鎮春耕生產主動扎實,思路清晰,特點顯明,總體形勢較好,但是也要看到,當前的春耕生產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千萬不能掉以輕心、疏于應對。一是3月13日的霜凍災害給全鎮的小春生產造成極大損失,預計減產60%,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萬元,完成全年農業生產各項任務的壓力加大。二是據、氣象部門預測,今年全縣的雨季將于5月中旬前后相繼開始,盡管這幾天出現了部分降水,但初夏可能會發生中等偏重干旱。三是農產品價格下行,農民增收壓力加大。目前,我鎮除糧食因政策扶持價格小幅上揚、蔬菜價格上漲較大外,生豬和其他一些農產品價格持續下滑,加之去冬今春以來,農民外出務工收入減少,投入春耕的能力明顯減弱。四是金融危機影響加深,社會資金投入農業步伐放緩。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國內經濟形勢日益嚴峻,對我鎮農業農村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部分農產品市場前景不明朗,工商資本和社會資金進入農業領域步伐放緩,部分農產品加工和基地建設投資項目建設緩慢。五是種糧比較效益不高,個別地方對糧食生產重視不夠。我鎮糧食連續多年增產豐收后,個別地方盲目樂觀的情緒有所抬頭,加之今年經濟工作任務十分繁重,抓糧食生產的精力有所轉移,對春耕生產的重視不夠。
對于上述問題,希望全鎮各級各部門必須在思想上弓|起高度重視,工作上做好充分準備,把面臨的不確定因素盡可能研究得更透徹一些,各項應對措施準備得更充分一些,并且要逐一抓好落實,確保全鎮春耕工作不誤農時地全面推進,確保全年糧食產量達1650萬公斤。
一是要著力加強分類指導。抓好小春的中后期管理,盡量使小春少減產,沒有受災或受災較小的社區,要盡量不減產或多增產。我鎮3月中旬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給農作物造成了巨大損失,各社區和鎮直涉農部門要分不同作物、不同的損失情況,采取措施抓好補救,加強中后期管理,盡量少減產。
二是要著力抓好“三苗”管理。要確保煙苗、秧苗、樹苗(以泡核桃為重點)質優量足,苗齊條壯,以滿足烤煙、糧食以及的經濟林果的需要。要實行全面的層層督查,按照缺什么補什么、差多少補多少的要求抓落實,抓到位、抓到地塊田頭。
三是要著力抓好糧經作物的適時栽插。抓住了節令就抓住了關鍵,失去了節令就失去了一切。農業生產的一切措施都要以節令為基礎。各社區和涉農部門要把服務春耕生產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想農戶之所想,急農戶之所急,幫春耕之所需,形成推動春耕生產的整體合力。鎮農科部門要加強春耕生產技術培訓指導,搞好春耕生產技術服務。水務部門要做好水的調度,確保人畜飲水、小春抗旱和春耕生產用水三不誤,以水促栽、以水控栽。農業、供銷、工商、安全環保等部門要認真組織化肥、種子、農膜等農資供應,加大農資市場監管和農資打假力度。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措施、春耕生產等方面的深度報道和廣泛宣傳。并積極協調縣氣象部門加強干旱、洪澇等自然災害的監測預報,為全鎮春耕生產提供準確及時的決策依據。確保糧煙作物在最佳節令內滿栽滿插,確保5月20日前基本完成,特別是烤煙要縮短移栽時間,4月下旬至5月5日前要基本完成。
四是要著力抓好良種良法的普及推廣。目前,全鎮的良種良法普及還比較粗放、不到位,潛力就在于提高普及的質量。已經普及的要提高普及的質量,要使糧煙良種良法做到全普及。在良種落實上,馬鈴薯主要以合作88、會-2號為主;包谷以宣黃單、會單和靖單系列為主;水稻以云粳優15號、滇雜和楚粳系列等為主。同時,要認真落實并完成推廣糧食間套作任務。這項工作請鎮農科部門認真研究,要把好事辦好,組織到位,要快、要準、要實。今年要確保大春糧食良種覆蓋率達100%,確保戶均有一個科技明白人,確保不誤節令、不發生大的病蟲害。
五是要著力辦好各級各類樣板。今年,全鎮各級各部門要圍繞以省部級萬畝水稻示范高產創建為實施重點,整體推進高產創建活動。要求社區領導要親自協調、親自指揮、親自落實、親自干。通過層層舉辦高產、優質示范樣板,使示范樣板成為對農民推廣、普及良種良法的培訓基地,成為大面積提高生產技術水平的示范基地,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積極性。
(三)全面落實各項惠農政策
國家在實施糧食直補、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一事一議”、能繁母豬保險等惠農政策后,又啟動了家電下鄉,我們已經以政發[2009]8號文件印發了《*縣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方案》,一是積極宣傳家電下鄉的政策及主要內容。農民購買家電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補貼的產品是彩電、(單價不超過2000元),冰箱(含冰柜)(單價不超過2500元),洗衣機(單價不超過2000元)和手機(單價不超過1000元);時間為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底,為期4年。
二是強化協作。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聯系和溝通,協作配合,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嚴格按照家電下鄉的政策要求,切實將家電下鄉推廣工作做好做實。
(四)切實抓好城鄉一體化建設
一是按照“產業向園區集中、商鋪向市場集中、居住向小區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的發展思路。科學編制規劃,在農業產業方面,堅持新盤江以東為水稻主產區,以西為經濟作物主產區的產業發展總體布局,著力發展糧食、蠶桑、畜牧、烤煙、蔬菜、林果等產業,挖掘培育一批新興特色農產品。優化種植結構,推廣優良品種,提升農業科技含量,構建“一村一品”格局;在城鎮建設方面,各社區都要認真分析自身所處的區位優勢,準確定位發展目標。目前,我鎮有幾個社區做了一些工作,4月8日,縣委張副書記專門到*鎮調研城鄉一體化建設,在看了真理社區準備在大覺寺周圍建一個農貿市場、西朝沖整村異地搬遷、西橋物流中心建設、南門社區抓住中醫院新建的機遇建設農民小區、環城小學新建工程、菜園春光路街口房屋建設后。對我鎮的城鄉一體化建設作了充分肯定。
二是認真學習宣威和麒麟相關社區城鄉一體化建設經驗,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建設城市、經營城市、管理城市的積極性。探索社區“一站式服務”格局,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按照“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要求,改變社區目前存在的“小馬拉大車,有限權利,無限責任”的尷尬局面。
三是以優化結構、提高質量、拓寬領域、增加就業為目標,全面發展第三產業,建立傳統服務業與現代服務業、生產型服務業與生活型服務業、勞動密集型服務業與知識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服務業協調發展的格局。促進民營經濟中交通運輸、餐飲娛樂、物業管理、家政服務等一批亮點行業健康發展。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支持城市建設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鄉自由人”的轉變,力爭2009年實現勞務輸出和轉移2*0人。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五)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安全生產方面。責任重于泰山,目前,正值春耕生產大忙時節,安全生產最大的難點是拖拉機、農用車載人現象尤為突出。農機、公路、安全環保、公安等部門要聯合起來,對拖拉機、農用車載人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整治。各級各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突出抓好道路交通、煤礦及非煤礦山、食品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要把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落實到領導、落實到部門、落實到行業、落實到具體生產環節,要強化方方面面的安全意識,包括機關、學校、居委會、辦公場所的安全,不能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擾亂正常的辦公和學習秩序。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安全生產這根弦,
環境保護方面。特別要要加大四河、閻芳橋、窯上、大潑、茶花、中紀新盤江沿岸環境衛生整治,禁止一切往河岸亂倒垃圾的行為,各社區必須認真研究制定一套環境保護長效機制,規范群眾垃圾堆放點,并抽出一定費用,請縣環衛站代運垃圾,做到年年講、年年抓,月月講、月月抓,天天講、天天抓,
(六)切實抓好社會穩定工作
全鎮要始終按照“發展為第一要務,穩定為第一責任”的要求,圍繞構建平安和諧*這一目標,推進依法治鎮進程,切實抓好社會穩定各項工作。
一是著實抓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部門要前移關口,下移工作重心,規范渠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并繼續堅持黨政領導接訪、下訪制度,協調各方利益,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切實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是加大司法調處力度。司法部門要加強普法工作,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細致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積極探索人民、行政、司法調解三級聯調路子,認真落實涉及群眾利益的各項政策,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社會和諧。
三是加大平安建設力度。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全面啟動轄區單位平安創評活動,深入開展社區戒毒康復試點工作,全民動員打好新一輪禁毒防艾人民戰爭,堅決控制和減少吸毒人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七)切實抓好各項社會事業
通過開展理念建設、體制改革、機制運行、重點支持和制度保障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的好政策好措施,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需,促進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切實保障民生。
一是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爭取年內完成*三所小學3866平方米危房改造;盤活環城小學現有校舍資源,已完成易地新建主體工程,確保了今年秋季順利招生。4月底前,菜園、環城必須完成環城小學門口道路和小廣場的征地工作,受益的村民小組和街兩旁的住戶要承擔50%的基礎設施征地費和相關建設費。
二是嚴格落實計劃生育責任制。以加快建立460平方米計生服務中心和流動人口管理站為平臺,以城區計劃生育集中整治為重點,不斷提高人口素質,力爭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6‰以內,確保計生工作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是加強耕地保護,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積極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組建土地流轉咨詢服務中心,鼓勵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合作經營土地。結合舊城改造,不予審批沒有進行鄉村統一規劃土地的建房,舊城改造區域內嚴禁私自進行拆舊翻新,堅決制止亂占土地行為,特別是西門片區舊城改造過程中,少數農戶想鉆空子、亂打亂建,下步在進行補償工作時,堅決不予認可。落實縣政府制定的被征用土地按20%留給村組集體發展經濟的政策,縣建設局已確定在窯上師古灣片區中興南路延伸處征地30畝建污水處理廠,我們已爭取把街面留給群眾,但必須保證街面后公益建設用地的需要。
四是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參合率達95%以上。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健全鎮、社區兩級衛生服務網絡,讓廣大居民享有安全、有效的醫療衛生服務,解決好廣大群眾看病就醫難問題。近期,請鎮人大主席團對我鎮新農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研,針對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進行督查整改。
五是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完成460平方米鎮文化活動中心的設計工作,目前也已順利開工建設。支持各社區和居民小區完善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創建文明社區、文明單位、五好家庭、十星級文明戶活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持續發展,弘揚社會正氣。
六是關心弱勢群體。要確保在資金、政策、信息上對貧困群眾、特困家庭有所傾斜,依托鎮中心敬老院做好孤寡老人的贍養和托養工作,認真落實縣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被征地農民和失地少地農民生產生活困難和養老問題。
三、明確目標,轉變作風,落實責任
一是各社區、站辦所(中心)要認真思考各自的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落實責任,狠抓落實。鎮黨委、政府已經制定下發了《2009黨政領導聯系重點工作和任務分解方案》,2009年鎮黨委、政府不再以責任書的形式簽定考核目標,而是直接印發《*鎮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2009年度綜合考核獎懲辦法》,具體明確了工作任務,這個考核辦法更突出了工作的全面性和協調性,哪一項工作沒抓好,對其他工作都有影響。
二是強化工作紀律。今年從4月10日到5月20日,實行無會無假月,原則上無特殊情況不外出學習,不外出考察,不開與農業生產無關的會。全體干部要加強協作,增強信心,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抓好春耕生產,要層層包保、層層分解、層層掛鉤,確保良種、化肥、農藥等物資及時到位,搞好資金、技術、信息服務,滿足農民的需要。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多用身子指揮,少遙控指揮,多到田間地塊、老百姓家中,與老百姓面對面,及時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問題,要切實做到領導在一線指揮、成效在一線體現、經驗在一線積累。鎮黨委將組成由主要領導牽頭掛帥,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工作組,深入各社區對春耕生產進行督促檢查,社區也要組成干部帶隊的工作組深入村組農戶,包村包戶抓好春耕生產措施落實,為春耕生產提供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保障。
鎮黨委、政府決定今天召開全鎮農村工作會議,主要目的是全面貫徹落實當前省、市、縣相關會議精神,著力抓好春耕生產,研究部署我鎮的農業農村工作,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下面,我就全鎮一季度經濟運行基本情況以及當前要重點抓好的幾項工作講三方面意見。
一、一季度經濟運行基本情況
總的來看,我鎮一季度經濟工作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冷凍災害的影響,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的發展步伐開始放緩。各項工作逆水行舟、知難而進,經濟運行較上年同期發展態勢有所下滑,總體表現為“一個力爭、兩個確保、三個加大”。
(一)力爭經濟總量增長。截止3月底,全鎮實現生產總值5.13億元,與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第一產業生產總值完成1.05億元,第二產業生產總值完成2.32億元,第三產業生產總值完成1.76億元,第一、二、三產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分別為21%、45%和34%。
(二)確保農業經濟穩定。受霜凍災害及水稻立、青枯病的影響,全鎮第一季度農作物損失較為嚴重。受災后,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按照“小春損失大春補,農業損失工業補、農村損失城市補”的指導思想和“優糧、旺畜、擴菜、壯果、穩桑、育林”的發展思路,全鎮上下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工作,充分調動全鎮人力、物力和籌集救災資金15萬元用于抗災減災。目前,各項災后掃尾工作已全部結束,確保農業經濟平穩增長。
一是春備耕生產順利進行。2009年,計劃全年糧食總播面積37755畝,總產量1665萬公斤,其中計劃大春糧食播種面積27000畝,產量1399.2萬公斤。
二是蠶桑生產穩定發展。全鎮現有桑園面積6205.7畝,其中新植桑園15畝,去冬今春,改造低產桑園350畝。2009年全年計劃養蠶20000張,計劃收購蠶繭400噸,實現蠶桑收入1000萬元以上,其中春蠶計劃飼養2500張。
三是烤煙生產繼續做精。按照標準統一的原則,全鎮共建商品化育苗基地兩片,分別由3個大戶承包育苗502池,實現集中連片育苗,品種以nc102為主,漂浮育苗率和商品化育苗達100%,培育100%適齡無病壯苗。烤煙農用物資鉀肥就位34噸,復合肥就位840噸,地膜已用32噸。2009年全鎮計劃種植烤煙1667畝,收購煙葉5000擔,中上等煙等級合格率達100%,實現產值500萬元。
四是蔬菜水產進一步擴大。2009年,計劃蔬菜、水產、水果總產值達4860萬元。全年蔬菜種植面種17000畝,第一季度完成9000畝,占53%;水產養殖面積2130畝,第一季度完成1500畝,占70%;水果栽種面積5450畝,低產果園改造250畝。
五是積極發展養殖業。計劃全年肉豬出欄165569頭,肉牛出欄704頭,肉羊出欄5500只,一季度肉豬出欄25693頭,肉牛出欄165頭,肉羊出欄1035只,實現畜牧業產值7600萬元,畜牧業收入3949.75萬元,20*年狂犬病預防工作我鎮成效顯著,按責任書規定,每捕殺一只狗補助5元,到6月份由畜牧站組織兌現。
(三)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進一步擴大招商引資領域,鼓勵投資者參與市場建設、中介服務、物流配送等各項事業投資,使我鎮招商引資工作逐步延伸到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正在爭取省、市規劃立項范圍的菜園至中紀農村公路建設、農業綜合開發二期工程、社區服務站建設和土地整理4個項目。目前,使用面積460平方米的文化活動中心和面積460平方米的計生服務中心已正式改造并即將投入使用,引進投資達4000多萬元的云南惠滇物流項目也落戶西橋并開工建設。
(四)加大非公經濟發展。全鎮完成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總數達5198個,從業人員達15191人;全鎮勞務輸出達811人,其中縣內勞動力轉移503人,縣外輸出3*人,實現勞務收入240萬元,為我鎮經濟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整合支農資金統籌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二期工程已進入驗收階段,能保證春耕前完成,受益農田有望達10000多畝;同樂大道南延線拆遷完成,環城小學新建教學樓主體工程也順利完工。
二、當前要抓好的幾項重點工作
(一)著力抓好全鎮中低產田地改造
一是統一思想,充分認識中低產田地改造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要大規模實施土地整治,搞好規劃、統籌安排、連片推進,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今年中央1號文件又明確,要大力推進土地整治,搞好規劃,統籌安排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農業綜合開發等各類建設資金,集中連片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實行田、水、路、林綜合治理,大規模開展中低產田地改造,提高高標準農田的比重。今年以來,省、市、縣分別召開了相關的工作會議,對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可以說,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央擴內需、調結構、保增長政策措施采取的一項戰略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大舉措,也是確保糧食安全和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一項德政工程、惠民工程。
目前,全鎮現有的42000畝常用耕地中,仍有28000畝的中低產田地,占全鎮耕地的74%。這些中低產田產出效益低下,無法適應現代農業生產需要。近年來,我鎮糧食生產已連續多年保持穩定增長,去年糧食總產量達到了1830.6萬公斤。但隨著人口的增長,生豬、肉牛、肉羊等為主的畜牧業的加快發展,以及食物消費結構的不斷改變,對糧食生產了更高的要求,糧食需求量在不斷增加。要在耕地面積有限,糧食和經濟作物爭地的種植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確保糧食安全,要求我們必須加快中低產田地改造。
從今年開始,市委、市政府決定,每年改造中低產田地40萬畝以上,到2020年完成中低產田地改造400萬畝,使全市高穩產農田地達到800萬畝。對*、特別是*而言,這是一次難得的歷史機遇,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轉變發展方式,解決“三農”問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切入點。各級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更加完善政策措施,更加突出工作重點,更加創新體制機制,穩步推進實施。鎮、村兩級要協同配合,迅速行動,把中低產田地改造工作提上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把這項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著力抓細抓實抓好。
二是提高認識,明確中低產田地改造的要求和目標
目前,我鎮28000畝的中低產田地,普遍存在土壤肥力質量較差,灌排基礎設施薄弱,耕作層淺薄貧瘠、坡度大、等障礙因素,特別是城外幾家社區的部分中低產田地形復雜,耕作困難,生產條件差,基本處于“雨養農業、靠天吃飯”的狀態,成為了制約全鎮農業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瓶頸。在過去的中低產田地改造中,雖然我鎮和縣農業、國土、農開辦等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目前還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需要我們強勢推進,大手筆、大連片規劃。
貫徹落實市、縣工作部署,加快推進中低產田地改造步伐,必須立足我鎮的耕地資源現狀,改進以往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才能真正取得實效。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我鎮中低產田地改造的總體要求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按照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堅持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核心,以大連片、大規模、高效益為突破口,堅持治水、改土并重,工程措施和農藝措施相結合,以水利為基礎、城外社區為重點、農民為主體、投入為保障,以社區為單位,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安排、連片推進。通過逐步治理改造,把中低產田地建成“渠成網、田成方、路相連、渠相通、樹成行、旱能灌、澇能排、園田化、生態化”的高產穩產農田,穩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全鎮農業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按照市、縣的總體規劃,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初步確定的目標是:從2009年起,堅持用10年兩個階段的時間,完成中低產田改造28300畝。其中第一階段2009年—2012年完成中低產田改造23500畝;第二個階段2013年—2020年完成中低產田改造4800畝。
三是強化措施,加快推進中低產田地改造步伐
要實現既定目標,任務艱巨、工作繁重,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搶抓機遇,乘勢而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掀起中低產田地改造。
首先要堅持原則。一要堅持高標準規劃、大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照高標準、高起點、大手筆的要求,以“渠成網、田成方、路相連、渠相通、樹成行、旱能灌、澇能排、園田化、生態化”為標準進行高規格、大連片規劃,實行項目大集中、資金大整合、群眾大參與,把農業、國土、水務、扶貧、煙草、農業綜合開發等各級各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整合起來,切實做到各盡其力,各盡其責,各記其功,合力推進。二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針對城郊和城外不同的特點,本著“強化城外社區、完善城郊社區,突出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分坡耕型、缺水型、潰澇型三種類型,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一地一策、多措并舉,綜合運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技措施,進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實現壩區園田化、山區臺地水澆化、作業機械化、水渠管網化、區域生態化的改造目標。三要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認真總結借鑒新農村建設的機制和經驗,按照“政府大投入、社會大參與、群眾大建設”的要求,以政府補助為引導,以各級各部門相互配套,集中資金投入為主;同時,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廣泛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并吸納社會資金共同參與改造。四要堅持統一部署、分別實施的原則。把各級各有關部門項目實施的要求與我鎮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加強部門上下和社區之間的協調統一,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資金、統一實施、統一驗收,分項負責、分別實施,形成統分結合、上下協作、部門協調、全面推進的良好格局。
其次要科學規劃。規劃是大規模開展中低產田地改造的“龍頭’’。編制規劃,一是要徹底搞清需要改造的28000畝中低產田地分布及土壤狀況,在此基礎上本著田、地、水、路配套的原則,對綜合治理、產業選擇等做出詳細建設規劃。二是規劃的編制要以鎮為單位,由農業部門牽頭,會同發改、財政、國土、水務、扶貧、煙草等相關部門,統籌考慮田網、水網、路網、林網和產業建設,制定全鎮中低產田地改造規劃和相應的技術規程、建設標準,確保中低產田地改造目標任務落實到村組、落實到農戶,此項工作要求8月份以前完成。三是規劃要重點選擇在土地增產潛力較大,交通較為便利,生態環境良好,并具有一定水源條件和耕作基礎,土地相對集中連片,能夠達到能灌能排的區域開展建設。四是要按照“先易后難、集中連片、競爭擇優”的原則,充分考慮實施難易程度、組織領導措施扎實程度、群眾積極參與程度、投資效益優良等情況進行規劃。
最后要加強領導,整合資金。中低產田地改造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要切實加強領導。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中低產田地改造工作,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站辦所(中心)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要求各社區和鎮農業、扶貧、國土、水務等所涉及的部門要相應建立中低產田地改造的綜合協調機構和聯系機制,全力抓好中低產田地改造的各項工作。同時,領導小組工作機構要組織研究制定中低產田地改造實施意見,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制定完善中低產田地改造配套管理辦法、考核激勵機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全鎮中低產田地改造順利推進。在工作中,要細化明確鎮、社區兩級在中低產田地改造中的職責,形成條塊結合、統分結合的工作格局。鎮上要做好“統”的工作,統一部署、統一標準、統一指導、統一驗收;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合”的工作,整合項目,整合資源、整合資金;各社區要做好“分”的工作,分項目、分地塊、分區域,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改造中低產田地,確保建一片、成一片、受益一片。
鎮黨委、政府對中低產田地改造的補助,采取“統分結合”的辦法。“統”,就是把發改、財政、國土、水利、農業、扶貧、農業綜合開發、煙草等涉農部門的資金有效整合起來,積極爭取省級財政新增預算資金投入,縣、鎮、社區三級也要進行財政和群眾投工投勞折投入以及社會捐資,形成建設合力,共同推進。同時,每年市財政安排不低于500萬元的專項資金。“分”,就是按照規劃任務要求,根據部門職能以及工程性質、資金多少分解到各部門牽頭落實,由煙草、國土、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發改、水務、扶貧部門負責完成。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掌握這些政策,根據市、縣的整體部署,分門別類積極與市直、縣直部門對接,爭取項目,爭取資金。爭取到的項目和資金,集中投入到規劃建設的項目,不零星安排,不零星使用,堅決摒棄撒胡椒面的片面做法,要優先整合,重點使用,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切實抓好當前春耕生產各項工作
開春以來,全鎮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l號文件,省、市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2月3日全縣春備耕生產動員大會的安排部署,深入調研,研究出臺了指導農業農村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位、責任明確到位,真正做到早發動、早準備、早部署。目前,全鎮共發放支農資金1660萬元,農用物資2342噸,種子45噸,新購置各類農機具26臺,完成耕作面積8000畝。總體上來看,全鎮春耕生產主動扎實,思路清晰,特點顯明,總體形勢較好,但是也要看到,當前的春耕生產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千萬不能掉以輕心、疏于應對。一是3月13日的霜凍災害給全鎮的小春生產造成極大損失,預計減產60%,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萬元,完成全年農業生產各項任務的壓力加大。二是據、氣象部門預測,今年全縣的雨季將于5月中旬前后相繼開始,盡管這幾天出現了部分降水,但初夏可能會發生中等偏重干旱。三是農產品價格下行,農民增收壓力加大。目前,我鎮除糧食因政策扶持價格小幅上揚、蔬菜價格上漲較大外,生豬和其他一些農產品價格持續下滑,加之去冬今春以來,農民外出務工收入減少,投入春耕的能力明顯減弱。四是金融危機影響加深,社會資金投入農業步伐放緩。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國內經濟形勢日益嚴峻,對我鎮農業農村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部分農產品市場前景不明朗,工商資本和社會資金進入農業領域步伐放緩,部分農產品加工和基地建設投資項目建設緩慢。五是種糧比較效益不高,個別地方對糧食生產重視不夠。我鎮糧食連續多年增產豐收后,個別地方盲目樂觀的情緒有所抬頭,加之今年經濟工作任務十分繁重,抓糧食生產的精力有所轉移,對春耕生產的重視不夠。
對于上述問題,希望全鎮各級各部門必須在思想上弓|起高度重視,工作上做好充分準備,把面臨的不確定因素盡可能研究得更透徹一些,各項應對措施準備得更充分一些,并且要逐一抓好落實,確保全鎮春耕工作不誤農時地全面推進,確保全年糧食產量達1650萬公斤。
一是要著力加強分類指導。抓好小春的中后期管理,盡量使小春少減產,沒有受災或受災較小的社區,要盡量不減產或多增產。我鎮3月中旬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給農作物造成了巨大損失,各社區和鎮直涉農部門要分不同作物、不同的損失情況,采取措施抓好補救,加強中后期管理,盡量少減產。
二是要著力抓好“三苗”管理。要確保煙苗、秧苗、樹苗(以泡核桃為重點)質優量足,苗齊條壯,以滿足烤煙、糧食以及的經濟林果的需要。要實行全面的層層督查,按照缺什么補什么、差多少補多少的要求抓落實,抓到位、抓到地塊田頭。
三是要著力抓好糧經作物的適時栽插。抓住了節令就抓住了關鍵,失去了節令就失去了一切。農業生產的一切措施都要以節令為基礎。各社區和涉農部門要把服務春耕生產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想農戶之所想,急農戶之所急,幫春耕之所需,形成推動春耕生產的整體合力。鎮農科部門要加強春耕生產技術培訓指導,搞好春耕生產技術服務。水務部門要做好水的調度,確保人畜飲水、小春抗旱和春耕生產用水三不誤,以水促栽、以水控栽。農業、供銷、工商、安全環保等部門要認真組織化肥、種子、農膜等農資供應,加大農資市場監管和農資打假力度。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措施、春耕生產等方面的深度報道和廣泛宣傳。并積極協調縣氣象部門加強干旱、洪澇等自然災害的監測預報,為全鎮春耕生產提供準確及時的決策依據。確保糧煙作物在最佳節令內滿栽滿插,確保5月20日前基本完成,特別是烤煙要縮短移栽時間,4月下旬至5月5日前要基本完成。
四是要著力抓好良種良法的普及推廣。目前,全鎮的良種良法普及還比較粗放、不到位,潛力就在于提高普及的質量。已經普及的要提高普及的質量,要使糧煙良種良法做到全普及。在良種落實上,馬鈴薯主要以合作88、會-2號為主;包谷以宣黃單、會單和靖單系列為主;水稻以云粳優15號、滇雜和楚粳系列等為主。同時,要認真落實并完成推廣糧食間套作任務。這項工作請鎮農科部門認真研究,要把好事辦好,組織到位,要快、要準、要實。今年要確保大春糧食良種覆蓋率達100%,確保戶均有一個科技明白人,確保不誤節令、不發生大的病蟲害。
五是要著力辦好各級各類樣板。今年,全鎮各級各部門要圍繞以省部級萬畝水稻示范高產創建為實施重點,整體推進高產創建活動。要求社區領導要親自協調、親自指揮、親自落實、親自干。通過層層舉辦高產、優質示范樣板,使示范樣板成為對農民推廣、普及良種良法的培訓基地,成為大面積提高生產技術水平的示范基地,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積極性。
(三)全面落實各項惠農政策
國家在實施糧食直補、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一事一議”、能繁母豬保險等惠農政策后,又啟動了家電下鄉,我們已經以政發[2009]8號文件印發了《*縣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方案》,一是積極宣傳家電下鄉的政策及主要內容。農民購買家電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補貼的產品是彩電、(單價不超過2000元),冰箱(含冰柜)(單價不超過2500元),洗衣機(單價不超過2000元)和手機(單價不超過1000元);時間為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底,為期4年。
二是強化協作。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聯系和溝通,協作配合,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嚴格按照家電下鄉的政策要求,切實將家電下鄉推廣工作做好做實。
(四)切實抓好城鄉一體化建設
一是按照“產業向園區集中、商鋪向市場集中、居住向小區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的發展思路。科學編制規劃,在農業產業方面,堅持新盤江以東為水稻主產區,以西為經濟作物主產區的產業發展總體布局,著力發展糧食、蠶桑、畜牧、烤煙、蔬菜、林果等產業,挖掘培育一批新興特色農產品。優化種植結構,推廣優良品種,提升農業科技含量,構建“一村一品”格局;在城鎮建設方面,各社區都要認真分析自身所處的區位優勢,準確定位發展目標。目前,我鎮有幾個社區做了一些工作,4月8日,縣委張副書記專門到*鎮調研城鄉一體化建設,在看了真理社區準備在大覺寺周圍建一個農貿市場、西朝沖整村異地搬遷、西橋物流中心建設、南門社區抓住中醫院新建的機遇建設農民小區、環城小學新建工程、菜園春光路街口房屋建設后。對我鎮的城鄉一體化建設作了充分肯定。
二是認真學習宣威和麒麟相關社區城鄉一體化建設經驗,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建設城市、經營城市、管理城市的積極性。探索社區“一站式服務”格局,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按照“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要求,改變社區目前存在的“小馬拉大車,有限權利,無限責任”的尷尬局面。
三是以優化結構、提高質量、拓寬領域、增加就業為目標,全面發展第三產業,建立傳統服務業與現代服務業、生產型服務業與生活型服務業、勞動密集型服務業與知識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服務業協調發展的格局。促進民營經濟中交通運輸、餐飲娛樂、物業管理、家政服務等一批亮點行業健康發展。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支持城市建設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鄉自由人”的轉變,力爭2009年實現勞務輸出和轉移2*0人。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五)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安全生產方面。責任重于泰山,目前,正值春耕生產大忙時節,安全生產最大的難點是拖拉機、農用車載人現象尤為突出。農機、公路、安全環保、*等部門要聯合起來,對拖拉機、農用車載人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整治。各級各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突出抓好道路交通、煤礦及非煤礦山、食品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要把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落實到領導、落實到部門、落實到行業、落實到具體生產環節,要強化方方面面的安全意識,包括機關、學校、居委會、辦公場所的安全,不能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擾亂正常的辦公和學習秩序。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安全生產這根弦,
環境保護方面。特別要要加大四河、閻芳橋、窯上、大潑、茶花、中紀新盤江沿岸環境衛生整治,禁止一切往河岸亂倒垃圾的行為,各社區必須認真研究制定一套環境保護長效機制,規范群眾垃圾堆放點,并抽出一定費用,請縣環衛站代運垃圾,做到年年講、年年抓,月月講、月月抓,天天講、天天抓,
(六)切實抓好社會穩定工作
全鎮要始終按照“發展為第一要務,穩定為第一責任”的要求,圍繞構建平安和諧*這一目標,推進依法治鎮進程,切實抓好社會穩定各項工作。
一是著實抓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部門要前移關口,下移工作重心,規范渠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并繼續堅持黨政領導接訪、下訪制度,協調各方利益,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切實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是加大司法調處力度。司法部門要加強普法工作,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細致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積極探索人民、行政、司法調解三級聯調路子,認真落實涉及群眾利益的各項政策,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社會和諧。
三是加大平安建設力度。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全面啟動轄區單位平安創評活動,深入開展社區戒毒康復試點工作,全民動員打好新一輪禁毒防艾人民戰爭,堅決控制和減少吸毒人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七)切實抓好各項社會事業
通過開展理念建設、體制改革、機制運行、重點支持和制度保障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的好政策好措施,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群眾之所需,促進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切實保障民生。
一是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爭取年內完成盤江、茶花、盤新三所小學3866平方米危房改造;盤活環城小學現有校舍資源,已完成易地新建主體工程,確保了今年秋季順利招生。4月底前,菜園、環城必須完成環城小學門口道路和小廣場的征地工作,受益的村民小組和街兩旁的住戶要承擔50%的基礎設施征地費和相關建設費。
二是嚴格落實計劃生育責任制。以加快建立460平方米計生服務中心和流動人口管理站為平臺,以城區計劃生育集中整治為重點,不斷提高人口素質,力爭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6‰以內,確保計生工作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是加強耕地保護,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積極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組建土地流轉咨詢服務中心,鼓勵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合作經營土地。結合舊城改造,不予審批沒有進行鄉村統一規劃土地的建房,舊城改造區域內嚴禁私自進行拆舊翻新,堅決制止亂占土地行為,特別是西門片區舊城改造過程中,少數農戶想鉆空子、亂打亂建,下步在進行補償工作時,堅決不予認可。落實縣政府制定的被征用土地按20%留給村組集體發展經濟的政策,縣建設局已確定在窯上師古灣片區中興南路延伸處征地30畝建污水處理廠,我們已爭取把街面留給群眾,但必須保證街面后公益建設用地的需要。
四是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參合率達95%以上。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健全鎮、社區兩級衛生服務網絡,讓廣大居民享有安全、有效的醫療衛生服務,解決好廣大群眾看病就醫難問題。近期,請鎮人大主席團對我鎮新農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研,針對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進行督查整改。
五是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完成460平方米鎮文化活動中心的設計工作,目前也已順利開工建設。支持各社區和居民小區完善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創建文明社區、文明單位、五好家庭、十星級文明戶活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持續發展,弘揚社會正氣。
六是關心弱勢群體。要確保在資金、政策、信息上對貧困群眾、特困家庭有所傾斜,依托鎮中心敬老院做好孤寡老人的贍養和托養工作,認真落實縣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被征地農民和失地少地農民生產生活困難和養老問題。
三、明確目標,轉變作風,落實責任
一是各社區、站辦所(中心)要認真思考各自的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落實責任,狠抓落實。鎮黨委、政府已經制定下發了《2009黨政領導聯系重點工作和任務分解方案》,2009年鎮黨委、政府不再以責任書的形式簽定考核目標,而是直接印發《*鎮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2009年度綜合考核獎懲辦法》,具體明確了工作任務,這個考核辦法更突出了工作的全面性和協調性,哪一項工作沒抓好,對其他工作都有影響。
二是強化工作紀律。今年從4月10日到5月20日,實行無會無假月,原則上無特殊情況不外出學習,不外出考察,不開與農業生產無關的會。全體干部要加強協作,增強信心,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抓好春耕生產,要層層包保、層層分解、層層掛鉤,確保良種、化肥、農藥等物資及時到位,搞好資金、技術、信息服務,滿足農民的需要。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多用身子指揮,少遙控指揮,多到田間地塊、老百姓家中,與老百姓面對面,及時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問題,要切實做到領導在一線指揮、成效在一線體現、經驗在一線積累。鎮黨委將組成由主要領導牽頭掛帥,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工作組,深入各社區對春耕生產進行督促檢查,社區也要組成干部帶隊的工作組深入村組農戶,包村包戶抓好春耕生產措施落實,為春耕生產提供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