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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貿市場經營環境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場內人員行為缺乏城市公共商業空間內的文明規范
一是市民買菜沿襲路邊交易習慣。有的習慣將菜葉扔在地上;有的邊走邊摘菜,菜葉、豆殼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隨地吐痰、抽煙、亂扔煙頭,不把農貿市場當作城市現代商業空間。
二是場內經營者還有路邊攤位經營意識。為了擴大銷售額提高利潤,有的攤主喜歡突破攤位空間限制,溢攤、出攤經營;有的為圖方便,在攤位周邊亂扔蔬菜廢棄皮殼,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攤位條件開展批發業務,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將經營攤位拓展到市場外和街道上。
(二)市場主辦方的利益取向導致管理松弛
農貿市場主辦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日常管理,只是根據攤位情況核算總租金,采取承包轉包方式分派給日常管理人,并將日常管理費用壓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夠,難以維護秩序和場內保潔,市場只能維持低水平運作狀態。同時日常管理人員為了增收,場內私搭亂擺,增加臨時攤位,加劇了市場內部的擁擠混亂。
(三)政府行政主導的市場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務指派與職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暫。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以及國家三定方案的落實,過去由工商部門一家統管的職能相繼劃分到相關職能部門,如農殘、家禽防疫,生豬屠宰、收費監管就分別由農林部門、商務部門、物價部門監督和管理。但對市場活動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職責,一直由于農貿市場的定位問題而存在分歧,長期以來,職能分工讓位于上級分工,常常出現指定負責的部門沒有依法查處的權限,有查處權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務,使得許多行為難以徹底性糾正,只能是暫時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條線部門超越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聯合管理難以落實。為了實現某一管理目標,需要多部門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個具有一定行政資源的部門,如行業規劃權、政策制定權、資金扶持權等,來牽頭負責情況匯總、居間協調、信息交流、共同行動。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襲過去農貿市場的管理模式,越過商務部門職能指定工商部門作為牽頭部門顯然不合適,一是從工商部門職能看,它主要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行為監管,是農貿市場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為條線部門在市級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門不屬于政府所轄部門,很難協調政府所屬的塊塊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組織。
第三,過多地依賴行政手段而缺乏經濟手段。農貿市場中屬于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由相關的管理制度或機制來約束?,F在的管理中,依照內部約定實施經濟制裁的手段嚴重欠缺,即便有所規定,也很難有效執行,市場管理工作主要依賴政府部門的檢查執法來推動,通過外在的他律實施監管,不勝其累。
(四)政府對農貿市場建設的公共服務供給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標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卻沒有跟上。主辦方為了盈利,盡量減少管理費支出,場內衛生保潔、場外車輛停放方面政府也沒有補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標沒有轉化為市場自身的管理目標,導致農貿市場環境差的現象比較普遍。
第二,環衛部門公共服務的長期缺失。環衛部門每天固定時間在固定地點按次序收集垃圾,對于農貿市場這樣生產垃圾的大戶,并沒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間。經常由于垃圾清運不及時,影響場內經營秩序。
第三,農產品交易準入制度不完善。從消費安全角度看,農產品交易場所必須具有設備檢測和內部質量把控條件。由于缺少準入制度,一些規模很小的農貿市場,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個體蔬菜店、活禽店、肉店,還有那些開著卡車、挑著擔子到處兜賣的流動攤販,如果任其發展,農殘、注水肉、瘦肉精、病死豬肉、禽類防疫、水產品運輸過程中添加致癌物、水發產品致癌問題等安全隱患很難消除,而且會降低市場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積極性,還會浪費大量的行政監管資源。目前,行政監管部門面臨著諸多尷尬,一方面,無法依法責令場外經營小店整改和停業;另一方面,由于怕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對不具備條件也不整改的市場,不敢強行關閉。
二、農貿市場作為準公共產品具有多重管理屬性
(一)農貿市場的公共性與準公共產品定位
首先,農貿市場長期融貫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
第一,農貿市場功能可替代性弱。對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農貿市場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滿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農產品新鮮、方便和價格便宜深受居民認可。即便現在城市里已經擁有眾多綜合性超市。還有一些專業性生鮮超市或是蔬菜連鎖店,但農貿市場依然是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經濟的平臺。
第二,農貿市場選址基本上由歷史沿襲,居民對此有很強的認同依賴。農貿市場設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區。所用場地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國有房產開發公司或政府興建;二是政府規劃由開發商享受優惠而興建的配套設施;三是由鎮街一級政府或大型企業出借閑置土地民資興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場改造為室內農貿市場,政府給予資金扶持。雖然現在大都實行了民營化,但其為居民生活配套服務的性質沒有改變。
第三,農產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貨源和質量的把控,農貿市場是農產品進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關卡。農產品沒有標準化的生產工藝流程,質量問題隨時都有可能在生產、加工、運輸、流通等環節出現,這就需要有對貨源正當性進行審核、對產品質量安全性進行檢測的第三方管理機制,采取農產品集中交易模式、實現集中質量安全把控顯得尤為重要。
第四,農貿市場盈利模式主要是靠獲取租金,基本上屬于微利性經營。農貿市場的經營模式主要是市場主辦者通過投資興建或上繳一定的土地房產租借費或承包費獲取經營權,以收取經營戶攤位費獲取收入,攤位費再通過經營戶成本最終傳導到菜價上,形成租借鏈、成本鏈。從某種程度上講,露天、大棚或設施越簡陋的市場,蔬菜價格較低,人氣反而較旺。
第五。農貿市場內集聚了眾多經營戶,交易方式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
準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于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公路等都屬于準公共產品。
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競爭性。對于獲得同一農貿市場承租攤位的經營者來
說,當甲從事食品經營的同時,并不會排斥乙賣菜。就是說。甲在使用農貿市場的同時,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獲得利益。但是,場所內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顯然的。與超市、連鎖經營者不同,農貿市場內集合了眾多的市場經營者,他們的進貨渠道大多來自于同一集散地,進貨價格幾近一致,利潤率極其透明,其銷售價格平均要比綜合性超市低。
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將此定性為準公共產品。對于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以此定位,來研究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問題,才能尋找到較佳的管理思路。
(二)農貿市場管理具有多層次性和多重屬性
一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管理好兩個層次的主體: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和場內經營戶,政府應當對他們的經營活動與社會影響依法分別實施行政管理。二是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對于市場活動的日常管理,主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實現對市場經營環境的維護,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引導場內經營戶合法合規經營。三是市場管理人員對場內經營人員和入場消費的購買人實施具體管理。其市場內交易活動和場內行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層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質。
第一,行政執法。政府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對市場中蔬菜農殘、家禽與肉類檢疫、農產品來源等,以及經營戶的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實施行政監管,并依法對場內經營戶和市場主辦方的違法行為實施查處,維護市場法制,維護居民消費權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約管理。政府通過行政合同規范市場舉辦者的行為。政府依法規劃批準建設農貿市場時,市場舉辦方應有文明規范經營的承諾,由此形成與政府的合約:經營戶在入場經營時向市場主辦方簽訂文明規范經營承諾,相互形成契約;市場主辦方向入場購買者提出文明倡議和宣傳,與廣大消費者達成共識。
第三,自律管理。農貿市場協會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對所屬各會員農貿市場的文明經營進行檢查、評比,并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獎勵和懲罰建議;政府管理部門將檢查、評估結果作為政策扶持的依據。同樣,市場主辦方將場內經營戶組織起來進行評比考核,并將誠信攤位張榜公布,引導市民到誠信攤位消費,從而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自律機制。
政府對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具有宏觀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點。農貿市場的日常運行和文明建設,主要還是要靠市場自身的管理。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場管理與行業自律結合起來,構建以自律管理為基礎、以契約管理為紐帶、以執法管理為保障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一)建立農貿市場綜合管理的政府職能協調機制
首先,明確主管部門職責。農貿市場的管理職責歸于具有相關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承擔,主要負責制訂整個地區農貿市場的布局規劃,制訂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等規劃,提供農貿市場建設和運行的制度,協調政府對農貿市場的管理。
其次,劃分和協調各職能部門行政執法的管轄范疇。農貿市場的文明規范建設,涉及工商、商貿、城管、環衛、衛生、質檢、農林等多家職能部門,應先明確各自職能邊界,再建立各部門合作管理的機制,實行有效監管。
(二)加強農貿市場有序進入和退出制度建設
首先,要建立農產品準入經營和入場經營制度。一是農貿市場必須具備對入場農產品貨源管理機制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這兩項基礎條件,方可對外經營。二是對小規模的獨立門店實施行政許可。
其次,加強對攤位收費權限、收費標準的監督,提供相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不同檔次市場的收費,提升規范經營的水平;對不按規定的、屢不改正的市場主辦者暫停或收回收費權,使得政府不因對市場主辦的處罰累及百姓日常的購菜權,引發。
(三)構建由政府、市場、經營者組成的規范經營責任鏈
首先,明確相關單位的責任,并通過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申辦農貿市場時,需要對場內場外環境和衛生、攤位擺放秩序、買賣秩序、文明宣傳等事項作出責任承諾;場內經營戶提出入場申請時,也要簽訂相應的責任承諾。
其次,建立與承諾相對應的保證金制度。市場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繳納文明經營保證金;經營戶向市場交納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證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農貿市場協會對各市場進行考核評比,對達到目標要求的,由政府兌現增加人員經費補貼或相關建設改造資金補貼: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動用保證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發揮農貿市場行業協會組織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對行業協會加強指導。一方面,主管部門制定農貿市場文明建設的規范標準,提出總體的管理要求,為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據;另一方面,職能部門參與行業管理的制度設計,做好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的銜接。
第二。按照市場自治組織的要求建設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保持自己的獨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完善內部機制,注重協會的微觀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強化經濟責任制和財務控制。完善行業協會內部結構,建立行之有效的規則和監管。
第三,充分發揮協會章程實行行業自我管理的作用。行業規章約束行業的從業人員,要把行業章程與每個市場主辦方的經營管理直接掛鉤,與市場中的經營戶直接掛鉤,更好地運用行業規范和經濟責任調節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加強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增強其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端正服務態度,改變目前農貿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管理較弱的狀況。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與服務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設扶持資金,完善農貿市場的硬件設施
根據城市規劃和政府工作計劃,對興建及改造升級的農貿市場,給予一定項目的一次性扶持資金,為農貿市場規范有序經營創造基本條件。為每個農貿市場配備農殘檢測設備,并提供一定的日常運作費用,確保這些設備的正常運行,以便把好農產品質量關。
(二)政府提供或購買部分公共服務,激發農貿市場投資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積極性
一種方式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物業公司,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內部衛生保潔,門前保潔和車輛停放秩序維護,費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農貿市場繳付,這樣可以確保市場有比較合理的保潔和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種方式是政府直接按農貿市場保潔、維持秩序人力標準,給予農貿市場一定比例人力薪資的補貼,人員配備由農貿市場負責,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考核后發放,并可配套一定的處罰措施。相對而言,前一種方式,容易出現場內經營戶和購買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種更具約束力。
完善現有農貿市場規劃布局。統籌考慮中心城區(包括海昌、硤石、海洲、馬橋等四個街道行政區域范圍)人口分布、人口結構、城鄉商業網點規劃等因素,結合城市有機更新,調整完善《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布點規劃(-2020)》,新增兩個建設點:一是城南區塊點(文宗南路東側、東長新村點南側),滿足居民新聚集點配套需要;二是西山路區塊,對西山路臨時設攤區現有設施進行改造,完善硬件,具備正規農貿市場條件設施,分流市區部分臨時設攤區經營戶。今后中心城區新建、改造農貿市場須符合規劃要求。各鎮、開發區(景區)根據實際需要,科學編制本區域農貿市場布點規劃,確保農貿市場建設有序推進。
做好現有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根據省政府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目標任務,全市在2013年全面完成改造提升任務。目前尚未實施改造提升的責任單位,須將該項工作作為2013年度重點工作予以落實。海昌街道硤東菜場、鹽官鎮豐興農貿市場、市區南苑農貿市場、袁花鎮袁花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需在2013年度完成。周王廟鎮周王廟農貿市場改造提升要加強督促指導。農貿市場改造應對照省文明示范農貿市場標準實施,注重完善停車場、停車位等市場配套功能。
規范便民交易點。對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硬件設施基本符合農貿市場標準,但因土地、規劃等原因而無法辦理市場名稱登記的農副產品交易場所(俗稱無證農貿市場或便民交易點,大多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應制定可行性方案,通過簡化或補辦手續,妥善開展市場名稱登記,逐步納入規范管理。
建立完善“菜籃子”工程蔬菜基地與市場產供銷對接機制。強化農貿市場與蔬菜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社間的直銷對接,有效降低流通成本。2013年新增蔬菜基地面積500畝,并進一步優化農貿市場內蔬菜基地直銷點建設。鼓勵業態創新,推進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實行“農改超”;探索大型商業超市直供直銷、連鎖配送、凈菜銷售模式。
強化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健全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探索肉類等重要商品品牌化經營,完善上市商品可追溯機制,落實市場準入制度,實現農副產品全索證、全備案。加快農貿市場檢測點建設,拓展檢測項目、提高檢測頻率,提升檢測水平,農產品批發市場和50個經營戶以上農貿市場全部設立檢測點。建立電子監管網絡,完善信息公示和價格預警。強化不合格食品后續處理,注重源頭監管,加強部門協作,加大食品大要案查處力度,形成政府部門監管、市場舉辦者管理、經營戶自律的良性機制。
扎實開展“文明示范農貿市場”創建活動。結合“六城聯創”工作,認真落實省政府創建“文明示范農貿市場”要求,力爭每年成功創建1至2家省級“文明示范農貿市場”,進一步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服務水平。
完善農貿市場攤位租賃費收費行為,平抑市場物價。發揮國有農貿市場示范帶動作用,國有農貿市場按年度攤位費總額的5%、集體農貿市場按年度攤位費總額的3%,設立文明誠信經營獎勵基金,對符合條件的經營戶進行評比并進行獎勵。實行攤位租賃費最高限額,確保攤位費維持在可控水平。以市場為單位,以滿員市場前三年招標最高年份的總金額為最高限額,超過部分50%充入文明誠信經營獎勵資金,其余50%作為市場發展資金。
政策保障
新建農貿市場。由國資或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新建農貿市場的,可通過行政劃撥、協議出讓、集體使用、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對新建標準化農貿市場,驗收合格、辦理市場名稱登記后,由市財政給予實際投資額(不包括土地成本,僅限農貿市場部分)1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財政補助。落實減免規費政策,建設農貿市場按照社會公益基礎設施規定,享受稅收、建設、用水用電等相關扶持政策。大管網配套費等建設工程規費減半收取或全免,農貿市場水、電費用按居民用性質收取。
創建“文明示范農貿市場”、“星級文明規范農貿市場”。經星級市場考評合格,由市財政給予五星級50萬元、四星級30萬元、三星級20萬元、二星級10萬元、一星級5萬元的財政獎勵。由低星級評定高星級的,實行補差獎勵。星級農貿市場復評合格(三年一復評),按上述標準減半獎勵。經省考評組認定為“省文明示范農貿市場”,一次性給予15萬元財政獎勵。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認識。農貿市場建設系民生大計,也是一項經濟工作,關乎食品安全,關乎社會穩定。各鎮(街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做好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心和緊迫性,將其作為城市工程的根本性工作和為民辦實事的重點工作予以推進。
完善組織機構。建立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工商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隊、市農經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商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供銷總社等部門和各鎮街道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 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一、會議認為
為了有效平抑物價,緩解舊城改造帶來的有關壓力,人民政府在1公里處籌建了一處大型農貿批發市場,即惠民農貿批發市場(以下簡稱一級批發市場);在小區南、人民銀行西各籌建了一處零售農貿市場,即天驕惠民農貿市場和天峰惠民農貿市場。三大市場的成功運營,不僅有助于有效降低關系民生的蔬菜、水果、糧油等農副產品價格,顯著提升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而且有助于進一步規范農副食產品市場秩序,壯大發展規模,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全國衛生城市”的創建進程。
二、會議指出
目前,3個農貿市場已完成主體工程,近日將具備入住經營條件,但因功能區劃分不清晰、招商條件不具體、管理方式不明確、公共設施建設不完善等有關問題,嚴重制約著市場的成功啟動。
三、會議議定
(一)由工商局牽頭,發改、衛生、農牧、經貿、食品藥品、質監、環衛等部門配合,組建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全在建、新建農貿市場的日常管理、價格監測、檢測檢驗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凡入駐一級批發市場的商戶,免收攤位費用,免收3個月內的物業管理費。3個月后,由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收費標準,并負責收取有關物業管理費用。所有收入、費用專賬專戶核算,實行封閉式運營。
(三)由經濟商務局負責,重新劃分設置一級批發市場攤位,完善相關的水、電、暖等公共設施。由城建局負責,劃分設置天驕惠民農貿市場和天峰惠民農貿市場的攤位,完善相關的公共設施。
(四)由發改局牽頭,一級批發市場實行限價批發制度,每3—5天要與東勝、包頭等地區進行一次副食品價格比較,并對限定的批發價格予以及時公布,批價原則上要求不得高于東勝地區。
(五)由城司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公司,統一負責阿鎮地區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公共設施維護維修、保安、保潔等工作,相關費用從各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費用中支付。
(六)由環衛局負責,在每一個農貿市場周圍至少建立一處垃圾回收點和一處水沖式公共廁所。
農貿市場是一個與千家萬戶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可或缺的購物場所,同時是農副產品流通的重要載體,它是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的消費習慣、不同層次消費階層等客觀實際相適應的一種流通業態。近年來,XX市通過規劃新建、招商引資、積極培育,初步建立了以城區批發市場為中心,以鄉鎮農貿市場為基礎,以農加超為補充的市場網絡。但就目前農貿市場發展狀況看,仍然不容樂觀。因而,如何對現有的農貿市場進行有效的改造,并努力提升其品位,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課題。現就XX市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問題進行思考,提出下列對農貿市場發展現狀、存在問題的認識,改造提升農貿市場的重要意義和下一步改造提升的建議。
一、XX市農貿市場的發展現狀
自1999年5月被確立為杭州地區開拓農村市場試點以來,XX市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立足臨安實際,堅持以積極務實的態度辦好現有市場,以市場園區的模式建設好新辦市場,以超前發展的眼光規劃好未來市場,通過完善市場機制、培育市場主體、規范市場秩序,不斷健全農村商貿網絡,加快了農村商品流通發展。XX市食用農產品消費初步形成了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共存發展的流通格局,其中農貿市場是XX市老百姓日常食品消費的主要業態。
截止20**年底,全市26個鄉鎮(街道)共有農貿市場30個,其中經工商注冊登記的15個,城區就占了7個。全市農貿市場總占地面積約為10萬平方米,總營業面積約為5.5萬平方米,服務人口50余萬人,多數農貿市場的服務半徑處于800米至1500米之間。20**年,農貿市場總成交額達到11.18億元,其中市場年成交額超1000萬元的有7家,上5000萬元的有4家,超億元的有5家,分別是臨安天工商廈、浙皖農貿城、臨安於潛集貿市場、青云竹筍市場、於潛城北竹筍市場。
二、XX市農貿市場建設存在的問題
XX市農貿市場在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加速區域經濟發展,方便人民生活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XX市農貿市場在農村商品流通環節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時,也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1、農貿市場建設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規劃布局建設不盡合理。一方面是部分地方農貿市場缺少,建設簡陋,容量不足,基礎設施缺乏,難以滿足農民需求,也適應不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在建設農貿市場時不考慮實際,求大求新,重復建設,結果有場無市,市場建設效益低下,導致資源財富的嚴重浪費。此外,有的小城鎮建設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布局,加之對農貿市場建設不夠重視,致使農貿市場的規劃布局建設普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XX市很多初具規模的農貿市場是群眾自發形成的,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缺少政府的引導和規劃,往往沿交通干線布局,以街為市線狀發展,既影響了鎮容街貌,阻礙了交通,也不利于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2、農貿市場建設資金短缺,建市場的優惠措施不到位。這是影響當前農貿市場建設滯后的一個主要原因。農村集貿市場資金需要量較大,這對于財政狀況普遍緊張的鄉鎮政府來說是不小的負擔。因此,許多鄉鎮政府雖然認識到了市場建設的重要性,卻力不從心,拿不出錢來建市場,甚至于建設市場的一些優惠措施也不能到位。
3、有特色的專業市場化農貿市場不多,輻射能力較弱。在市場競爭中,特色、專業化是提高競爭力和吸引力的主要手段,農貿市場的建設需要特色,需要專業化。這有利于推動農村的專業化生產、商品化經營,深化農村區域經濟和社會生產的分工,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帶動區域經濟的增長。但目前,XX市農貿市場普遍為綜合性的低層次的農副產品和日雜市場,市場建設大眾化,而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專業化市場卻不多,輻射能力較弱。這就導致了市場的建設難以對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區域經濟的增長起到顯著的帶動和引導作用。
4、對農貿市場的管理不夠到位,臟、亂、差現象較為嚴重。一是市場業主對市場經營的認識不到位。認為農貿市場設施如何無所謂,只要市場有人來,能產生效益就可以了,沒必要掏腰包來改善基礎設施。二是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時不時會發生短斤缺兩、以次充好、強買強賣等不誠信經營行為,對自身的經營行為缺乏正確的認識。三是保潔不到位。有的市場業主為了節約經營成本,減少開支,減少保潔人員,造成市場垃圾隨意堆放,衛生狀況極差。四是存在無序性的流動經營人員。這些經營者隨意性強,往往今天到這個市場亂設攤,明天又去那個弄堂亂吆喝,今天賣蔬菜,明天賣魚貨,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逃費又逃稅。五是存在搶生意拉客的現象。表現在個別經營戶為了一筆生意采取各種手段,讓顧客購買其商品,同行之間經常會發生口角,爭吵不休甚至打架斗毆,導致市場交易秩序混亂。六是管理人員和制度不到位。認為市場內不出大事就沒關系,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對亂占道、亂設攤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教育,致使有的市場攤位成了倉庫,貨物堆放過多,又不夠整齊,車輛任意停放,影響市場的總體經營環境。七是市場環境不夠完善。多數市場的情況不容樂觀:自行車、三輪車、機動車隨意停放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有的市場無證攤販較多,管理難度較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XX市農貿市場建設滯后,品位檔次不高,功能不夠完善,既影響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建立,從而也就有損于城市經濟的發展,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已經是一分非常緊迫和現實的任務。
三、改造提升農貿市場的重要意義
農貿市場是一個地區的窗口形象,它與其它商品市場一樣作為生產者與經銷商乃至最終消費者之間的紐帶,作為城鄉居民的“菜籃子”商品供應的主要場所和農產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與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密切相關。它不僅具有一定的社會性,而且還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與其他商業設施的功能相比,其社會價值取向更能體現政府形象。搞好城市農貿市場改造提升,不但可提高一個城市的品位,而且可增強市域經濟的發展潛力,提升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對促進城鎮化進程、構建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將起到積極作用,是商貿服務業為農業提供服務,暢通農副產品供求信息,擴大農副長品銷售渠道,滿足人們消費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三農”問題,解決再就業的有效途徑。
20**年,XX市保持了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平穩增長的勢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實現農村經濟總收入347億元,同比增長28.6%;農民人均收入7263元,同比增長10%。農村產業面積達到165.04萬畝,總產值達到18.82億元?!笆濉币詠?,XX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較快,全市農業龍頭企業總數達到55家,其中20**年新培育農業企業38家,省級骨干龍頭企業6家,超億元企業4家,建成省市農業示范園區15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14個。全市農業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迅速發展,總數已達63個,共有會員4582戶,帶動農戶35761戶,年代銷農產品25603噸,農村經濟人隊伍不斷壯大,竹筍、山核桃營銷大戶已達2700余人,年銷售產值11.6億元。據統計,全市蔬菜種植面積6648公頃,年產蔬菜122624噸;瓜果746公頃,年產瓜果18964噸;年產食用菌194
噸;擁有茶園總面積4016公頃,年產茶葉1964噸,桑園面積2864公頃,產繭3712噸;年產山核桃7010噸;筍干(含鮮筍)17018噸,其中鮮筍外銷1900萬噸,產值5.6億元;白果248噸。XX市日趨擴大的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規模,迫切需要建立以農貿市場為主的農副產品流通渠道。同時,XX市農民占全市總人口的80%以上,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的收入和積余購買力、消費需求正在不斷增長,消費觀念正在不斷更新,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斷改善,而且人們有到農貿市場消費的傳統習慣。因此,農貿市場無論是從深度上還是從廣度上,發展潛力都是巨大的,它的改造提升對于農村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1、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區域經濟的增長。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是農村經濟快速增長、城鄉二元結構差異消除和農民收入提高的必然途徑。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有利于改善農村消費環境,引導和方便農民進入市場,并促使他們根據市場供需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農業結構,加快規模經營和專業化生產,推動農業產業化進程,使農村經濟逐步實現商品化、專業化、社會化,促進區域經濟的增長。
2、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有利于小城鎮的發展。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與小城鎮發展密不可分。一方面,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應該依托于小城鎮。因為小城鎮是區域經濟、文化、交通的中心,是人流、商品流、信息流的主要集散地,而且,它能夠提供農貿市場發展所必須依托的配套基礎設施,有利于減少市場配套設施建設投資,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能夠促進人流、商品流、信息流向小城鎮的更大集聚,從而帶動其相關產業和基礎設施的發展,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和提升,提高人口規模和經濟實力。
3、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有利于農村人口素質的提高。經濟的發展最根本的決定因素是人。農村經濟落后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村人口素質相對較低,比較保守,商品經濟意識較差。通過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提高管理者和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引入先進的管理、經營理念,激發和提高他們的商品意識、市場競爭意識,開闊他們的眼界,逐步提高他們自身的素質,培養出一批農村能人,并以他們的示范效應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4、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有利于保障農村食品安全。XX市現有農貿市場“臟、亂、差”現象普遍存在,這對城鄉居民的消費安全和食品安全產生了極大的隱患。推進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改善市場經營環境,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農貿市場的管理,提高經營者素質和服務質量,對方便群眾日常生活,保障群眾食品安全,提高群眾的生活質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幾點建議
1、轉變觀念,完善政策。過去,在計劃經濟年代里,人們在重生產輕流通的觀念影響下,沒有把商貿服務業的發展擺在一個重要位置,從而對農貿市場的建設也不可能引起足夠重視。因此,當前我們首先要切實轉變觀念,充分認識農貿市場地位、作用及其改造提升的重要意義,真正把農村集貿市場的建設和培育擺在重要位置。其次,要進一步完善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扶持政策,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并實行必要的考核制度,把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加快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步伐。
2、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農貿市場是小城鎮地域結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茖W合理地規劃好農貿市場不但有利于其自身的長遠發展,也有利于小城鎮的快速有序發展。因此,要發展農貿市場,科學規劃與合理布局至關重要。農貿市場的規劃應綜合考慮區位、交通、地形地勢等多方面的因素,符合小城鎮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道路建設的要求。市場建設要在滿足使用功能和投資許可的基礎上,以高起點、高標準、布局合理、功能齊全、式樣新的要求,完善硬件設施,加快交易手段的現代化,盡可能地提高市場建設的檔次。同時,要認真研究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應具備的條件,加強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規劃引導,結合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進行合理布局,不能盲目改造。各地應根據其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基礎、技術水平、商業傳統、交通通訊條件和周圍市場分布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注重長遠利益,注重大中小結合,中心與地方市場配合,批發與零售市場結合,綜合性與專業化市場結合,合理規劃和布局農貿市場。
3、發揮優勢,形成特色。注重有特色的專業化市場的建設,專業化市場對于農村區域經濟發展的意義十分重大。但是,它的建設決不能脫離其區域基礎而盲目建設。因為其具有較高的要求:需要較廣闊的腹地、較高的門檻購買力、較佳的區位和相對較完備的基礎設施條件。因此,各鄉鎮(街道)在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過程中,應慎重考慮,在經過綜合比較和優選的基礎上,注意發揮區域優勢和產業優勢,把農貿市場有步驟、謹慎地改造特色鮮明的專業化農貿市場。同時,在市場建筑的設計上既要先進又要富有地方特色,滿足經商居住多方面的需要,并講究建筑的風格、造型、色彩,體觀時代風貌,把良好的文化環境融入市場當中。
4、尋求合作,多方融資。面對目前農貿市場改造提升資金困難的難題,各鄉鎮(街道)要調動各方面投資農貿市場建設的積極性,增加市場建設資金來源的渠道。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可能單單依靠政府,更多的要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要多方面、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資金。目前,在城鄉居民的手中游資較多,人們又有很強的投資沖動,但苦于沒有投資的門路。因此,應該制定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個人、集體、國家、外商多方投資于農貿市場的建設。同時,農貿市場的改造應該與小城鎮的改造、土地功能的置換結合起來,將新市場的建設與老市場的改造結合起來。這樣既有利于籌集市場建設所需的資金,促進小城鎮的合理發展,又能為人們經商置業提供機會。
【關鍵詞】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秩序;管理路徑
1.農貿市場經營環境存在的諸多問題
1.1場內人員行為缺乏城市公共商業空間內的文明規范
一是市民買菜沿襲路邊交易習慣。有的習慣將菜葉扔在地上;有的邊走邊摘菜,菜葉、豆殼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隨地吐痰、抽煙、亂扔煙頭,不把農貿市場當作城市現代商業空間。二是場內經營者還有路邊攤位經營意識。為了擴大銷售額提高利潤, 有的攤主喜歡突破攤位空間限制,溢攤、出攤經營;有的為圖方便,在攤位周邊亂扔蔬菜廢棄皮殼,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攤位條件開展批發業務,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將經營攤位拓展到市場外和街道上。
1.2市場主辦方的利益取向導致管理松弛
農貿市場主辦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日常管理,只是根據攤位情況核算總租金,采取承包轉包方式分派給日常管理人,并將日常管理費用壓到很低水平, 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夠,難以維護秩序和場內保潔,市場只能維持低水平運作狀態。同時日常管理人員為了增收, 場內私搭亂擺,增加臨時攤位,加劇了市場內部的擁擠混亂。
2.農貿市場作為準公共產品具有多重管理屬性
2.1農貿市場的公共性與準公共產品定位
首先,農貿市場長期融貫于百姓生活之中, 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第一,農貿市場功能可替代性弱,對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農貿市場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滿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農產品新鮮、方便和價格便宜深受居民認可。即便現在城市里已經擁有眾多綜合性超市,還有一些專業性生鮮超市或是蔬菜連鎖店,但農貿市場依然是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經濟的平臺。第二,農貿市場選址基本上由歷史沿襲,居民對此有很強的認同依賴。農貿市場設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區,所用場地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國有房產開發公司或政府興建;二是政府規劃由開發商享受優惠而興建的配套設施;三是由鎮街一級政府或大型企業出借閑置土地民資興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場改造為室內農貿市場,政府給予資金扶持。雖然現在大都實行了民營化,但其為居民生活配套服務的性質沒有改變。第三,農產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貨源和質量的把控,農貿市場是農產品進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關卡。農產品沒有標準化的生產工藝流程,質量問題隨時都有可能在生產、加工、運輸、流通等環節出現,這就需要有對貨源正當性進行審核、對產品質量安全性進行檢測的第三方管理機制,采取農產品集中交易模式、實現集中質量安全把控顯得尤為重要。第四,農貿市場盈利模式主要是靠獲取租金,基本上屬于微利性經營。農貿市場的經營模式主要是市場主辦者通過投資興建或上繳一定的土地房產租借費或承包費獲取經營權,以收取經營戶攤位費獲取收入,攤位費再通過經營戶成本最終傳導到菜價上,形成租借鏈、成本鏈。從某種程度上講,露天、大棚或設施越簡陋的市場,蔬菜價格較低,人氣反而較旺。第五,農貿市場內集聚了眾多經營戶,交易方式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與超市、連鎖經營者不同,農貿市場內集合了眾多的市場經營者,他們的進貨渠道大多來自于同一集散地,進貨價格幾近一致,利潤率極其透明,其銷售價格平均要比綜合性超市低。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將此定性為準公共產品。對于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以此定位,來研究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問題,才能尋找到較佳的管理思路。
2.2農貿市場管理具有多層次性和多重屬性
一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管理好兩個層次的主體: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和場內經營戶,政府應當對他們的經營活動與社會影響依法分別實施行政管理。二是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對于市場活動的日常管理,主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實現對市場經營環境的維護,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引導場內經營戶合法合規經營。
3.建立自律、契約、執法相銜接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3.1加強農貿市場有序進入和退出制度建設
首先,要建立農產品準入經營和入場經營制度。一是農貿市場必須具備對入場農產品貨源管理機制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這兩項基礎條件,方可對外經營。二是對小規模的獨立門店實施行政許可。其次,加強對攤位收費權限、收費標準的監督,提供相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不同檔次市場的收費,提升規范經營的水平;對不按規定的、屢不改正的市場主辦者暫?;蚴栈厥召M權,使得政府不因對市場主辦的處罰累及百姓日常的購菜權,引發。
3.2構建由政府、市場、經營者組成的規范經營責任鏈
首先,明確相關單位的責任,并通過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申辦農貿市場時,需要對場內場外環境和衛生、攤位擺放秩序、買賣秩序、文明宣傳等事項作出責任承諾;場內經營戶提出入場申請時,也要簽訂相應的責任承諾。其次,建立與承諾相對應的保證金制度。市場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繳納文明經營保證金;經營戶向市場交納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證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農貿市場協會對各市場進行考核評比,對達到目標要求的,由政府兌現增加人員經費補貼或相關建設改造資金補貼;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動用保證金加以整改。
3.3充分發揮農貿市場行業協會組織自律管理的作用
政府要對行業協會加強指導。一方面,主管部門制定農貿市場文明建設的規范標準,提出總體的管理要求,為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據;另一方面,職能部門參與行業管理的制度設計,做好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的銜接。
4.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與服務
4.1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設扶持資金,完善農貿市場的硬件設施
根據城市規劃和政府工作計劃,對興建及改造升級的農貿市場,給予一定項目的一次性扶持資金,為農貿市場規范有序經營創造基本條件。為每個農貿市場配備農殘檢測設備,并提供一定的日常運作費用,確保這些設備的正常運行,以便把好農產品質量關。
4.2政府提供或購買部分公共服務,激發農貿市場投資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積極性
一種方式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物業公司,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內部衛生保潔,門前保潔和車輛停放秩序維護,費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農貿市場繳付,這樣可以確保市場有比較合理的保潔和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種方式是政府直接按農貿市場保潔、維持秩序人力標準,給予農貿市場一定比例人力薪資的補貼,人員配備由農貿市場負責,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考核后發放,并可配套一定的處罰措施。相對而言,前一種方式,容易出現場內經營戶和購買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種更具約束力。
為推進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規范農貿市場建設,引導農貿市場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市場協會、浙江省標準化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干冰、杜澤貴、王曉文、吳曉蘭、鄭勤。
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布局、柜臺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
,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50222-19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j16-19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附條文說明)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農貿市場是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
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制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制品、水果、糧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于
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無害化處理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
3.4
水產品“二去”服務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
農產品廢棄物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
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是指在責任單位門前確定的責任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責任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 場地要求
4.1 選址
4.1.1 農貿市場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范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
定執行。
4.1.2 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 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 建筑
4.2.1 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擇單體建筑或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 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采用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 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樓層式市場必須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 農貿市場出口不少于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于4m。
4.2.5 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6米;非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3米,購物通道不小于
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2.6 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 面積
4.3.1 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
積不低于XX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
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 農貿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 裝修
4.4.1 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 農貿市場內墻(含立柱四周)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1.8米。
4.4.3 農貿市場房頂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頂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 市場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 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范。
5 場內布局
5.1 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布局合理,
分區標志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
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 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于5米。
5.3 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
貯運鮮活家禽。
5.4 農貿市場經營腌臘制品、熟食鹵品、醬菜調味品、糧油制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柜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
肉類、活禽、豆制品、蔬菜等農產品。
5.5 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臺距離活禽專柜、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于20米。
5.6 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柜臺,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 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 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
、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5.9 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 設施設備
6.1 給排水設施
6.1.1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并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
間距不宜大于10米,柜臺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設計。
6.1.2 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 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 柜臺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設
地漏。柜臺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干燥,不積垃圾。
6.1.5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符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
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 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面和設備設施。
6.2 供電設施
6.2.1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 柜臺上方應按有關建筑規范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
6.2.3 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 通風設施
6.3.1 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 新建農貿市場建筑面積在XX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XX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
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 活禽銷售點必須設置排風設施。
6.3.4 非單體建筑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保持室內自然通風
良好。
6.4 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
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 消防安全設施
6.5.1 建筑消防設施應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 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符合消防規范的要求。
6.5.3 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設置前店后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 冷藏保鮮設備
6.6.1 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必須配備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 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臺。
6.6.3 XXm2以上的農貿市場可以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以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 柜臺設置
7.1 總體設計
7.1.1 農貿市場根據需要采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柜臺。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采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柜臺設
置應整齊排列。
7.1.2 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柜臺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柜臺高度宜為0.7米
?0.8米。
7.1.3 柜臺立面應貼墻面磚,柜臺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 柜臺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于消費者查看。
7.1.5 柜臺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戶堆放雜物。區域內應保持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 分類設計
7.2.1 蔬菜柜臺鼓勵采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柜臺
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柜臺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 水果商位鼓勵采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柜臺采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柜臺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 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柜臺宜設置在靠墻側,布局相對集中。內墻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臺面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臺面上加裝多孔不銹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 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柜臺,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
蓄養池,柜臺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臺面、水龍頭與 3
排水口,并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
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柜臺。
7.2.5 肉類柜臺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臺面上(即嵌在臺面內),或在柜臺內
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
肉類區柜臺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鉤,便于整齊懸掛。
7.2.6 活禽交易區必須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并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
池、操作臺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
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并設立上述設施。
7.2.7 豆制品柜臺上采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制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柜電源插座。
7.2.8 副食品經營宜采用專間設計,并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柜臺。
7.2.9 熟食品營業房,采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并設柜式售賣窗。室內必須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
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 商品陳列與銷售
8.1 蔬菜類
8.1.1 蔬菜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8.1.2 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無毒繩鎖整齊捆扎,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 需保鮮的蔬菜采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 鮮凍肉類
8.2.1 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必須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疫合格后方可
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
8.2.2 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于25℃。
8.2.3 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操作臺(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并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 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 保持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配置適于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后應對場地進行清洗,并應每周進行一次
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天清洗。
8.2.6 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 當天交易后剩余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 水產品類
8.3.1 冰鮮水產品柜臺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并配置保鮮冷柜。
8.3.2 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 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柜臺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臺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
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 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必須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
一次。
8.4 豆制品類
8.4.1 豆制品銷售必須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 豆制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 豆制品銷售前后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制品應放入冷柜貯藏。
8.5 熟食鹵品
8.5.1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制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8.5.2 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
,并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 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 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8.5.5 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臺和銷售臺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 醬腌菜類
8.6.1 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并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 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 清真食品
8.7.1 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 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 包裝
9.1 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
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 腌制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 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簽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10 衛生
10.1 環境衛生
10.1.1 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gb14881的要求。
10.1.2 農貿市場應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 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
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并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
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并及時處理。
10.1.4 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應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
人員。
10.2 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0.2.1 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 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gb14881。
11 市場規范
11.1 規范
11.1.1 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11.1.2 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臺帳、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計量器具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1.2 質量規范
11.2.1 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 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
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11.2.3 場內經營銷售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并
建立進貨臺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 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 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 證照規范
11.3.1 場內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制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11.3.2 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 價格規范
11.4.1 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11.4.2 包裝類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
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 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 計量規范
11.5.1 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 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 經營者銷售商品應凈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提供校秤憑證,定期公布校秤結果。
11.6 服務規范
11.6.1 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 應設立服務臺,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必須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 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志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 信用規范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和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
第三條凡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建設、舉辦和管理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堅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居民、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規范農貿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市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和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和舉辦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將農貿市場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農貿市場的設立、規模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應配套設立農貿市場;舊城改造應將農貿市場的設立納入改造規劃。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建設規劃時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農貿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興建。政府應設立農貿市場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農貿市場建設,視同公建配套工程,有關稅、費應給予減免優惠。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訂。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興建或擴建農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興建農貿市場必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劃定點,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符合規劃、消防、衛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經占用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遷移。
第十條農貿市場的建設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與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農貿市場建設竣工,必須按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農貿市場的基本設施維修,由舉辦者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農貿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
(二)有相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三)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衛生條件;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舉辦農貿市場必須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舉辦者的申請報告;
(二)批準舉辦農貿市場的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證明;
(四)場地使用證明或租用協議;
(五)市場設計圖紙。
聯合舉辦農貿市場的,應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舉辦者辦理市場登記申請后,應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在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舉辦條件的,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農貿市場遷移、合并、撤銷以及改變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舉辦者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舉辦者應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衛生、治安、消防、車輛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場經營設施和相應的服務,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逐步恢復其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遷移農貿市場。
第十六條按照城市規劃定點建設的菜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限期恢復。舉辦者確需將菜場改為農貿市場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農貿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凡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在辦妥有關手續后均可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鼓勵農民直接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經營者要求進入農貿市場設固定攤位進行交易的,應與舉辦者簽訂攤位使用協議,并按規定憑營業執照或攤位使用協議等有關證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經營熟食制品的,必須持有經營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申請人進場交易的申請后,應在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進場交易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腐敗變質、污穢不潔、超過保質期限的;
(二)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
(四)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六)其他禁止銷售的。
第二十條有固定攤位的經營者應在攤位上懸掛《進場交易證》,經營的農副產品應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價格,屬于國家定價、指導價或物價部門實行價格監審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農副產品價格,隨行就市,由交易雙方議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安排的場地內進行交易,不得在農貿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禁止場外交易。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進場交易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攤位。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領取《進場交易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連續停業2個月以上的,舉辦者可以收回攤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其《進場交易證》。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立舉報箱、意見箱,受理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違章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內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志,出示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文明管理,秉公執法。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置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計量器具,逐步實行信譽卡售貨制度。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農貿市場設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執勤室,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在農貿市場設置稅務管理機構或派駐稅務管理人員,負責農貿市場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農副產品應劃行歸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農貿市場的統一安排。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實行周期檢定,不得短斤缺兩。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哄抬價格;
(二)以次充好,摻雜摻假;
(三)強買強賣,欺行霸市,騙買騙賣;
(四)包裝物品計入商品凈重出售;
(五)亂堆亂放物品,隨意傾倒垃圾;
(六)私接電源;
(七)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八)違反市容環衛、消防管理規定的活動;
(九)其他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農貿市場產生的垃圾應當由市場舉辦者負責收集,及時運往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托環衛部門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舉辦者應在農貿市場出入口處懸掛場標及銘牌。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舉辦者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貿市場內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管理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條舉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經登記擅自舉辦農貿市場的,應予以取締,并對舉辦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進場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舉辦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農貿市場遷移、合并撤銷時,舉辦者不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限期補辦,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功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恢復的,可吊銷《市場登記證》,并由規劃管理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領取《進場交易證》進入市場交易的,責令退出農貿市場或補領《進場交易證》,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懸掛《進場交易證》、明碼標價或隨意設攤,流動經營的,責令其糾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售、出借、轉讓《進場交易證》或出租、出借、轉讓攤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交納農貿市場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超過規定期限仍不交納的,可吊銷《進場交易證》;
(五)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短斤缺兩的,可扣留不合格計量器具,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停業整頓七天;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場交易證》。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經營者或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