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輻射保護法8篇

時間:2023-10-12 09: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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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申報登記的目的意義

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是環境保護排污申報登記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排污單位應盡的一項法律義務,也是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伴有電磁輻射建設項目與設備數量不斷增多,電磁環境質量令人擔憂,公眾對電磁環境污染的投訴逐年上升。為了控制電磁環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保護環境,保護公眾,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對電磁輻射設備(設施)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以加強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報登記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第18號令)第十一條作出了申報登記的具體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將電磁輻射設備(設施)擁有單位納入普查范圍。

三、申報登記的工作原則

1.實行全過程管理。對產生電磁場的設備(設施)進行申報登記,制定運行管理制度、質量保證規程、安全驗收標準。

2.為輻射環境管理服務。強化督促使用單位對電磁環境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使用,分析各類產生電磁場設備電磁場的產生及對環境的影響規律,提高環保意識,重視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3.為申報單位、業主及申報材料保密。

四、申報登記范圍

(一)發射系統

1、電視(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轉臺

2、廣播(調頻)發射臺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擾臺

3、豁免水平以上的無線電臺

4、雷達系統、微波通信站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動通信系統(不包括小靈通)

(二)工頻強輻射系統

1、電壓在100千伏以上送、變電系統

2、電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頻設備

(三)工業、科學、醫療設備的電磁能應用(頻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

1、介質加熱設備

2、感應加熱設備

3、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療設備

4、工業微波加熱設備

5、射頻濺射設備

豁免水平的確認由省環保局依據《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執行。

五、申報登記表格內容和技術規定

按國家環保總局統一制定的《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表》(附件二)和《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表填報技術規定》(附件三)執行。

六、申報登記工作程序和時間進度安排

1、成立申報登記工作領導小組、申報登記工作組。

由于這次申報登記工作期時間緊,任務重,為保證按期完成申報登記工作,市環保局成立申報登記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申報登記辦公室。

市申報登記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賈瑞英市環保局紀檢組長,副組長劉忠惠,成員尹波、周晶

市申報登記工作辦公室:主任劉忠惠,成員尹波、周晶

各縣(市、區)環保局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確定數名責任心強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申報協調員,以幫助和指導排污申報單位具體填報各類相關報表,配備購置所需設施儀器,確保電磁環境污染源申報登記工作的需要。

2、申報登記工作培訓(20*年3月1日至3月7日)。

在省局對各市從事該工作人員進行申報登記工作培訓的基礎上。市環保局對各縣(市、區)環保局相應工作人員及排污申報單位從事該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為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技術要求;《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表》填寫方法等。

3、申報登記(20*年3月8日至3月20日)

申報登記表由申報單位填報。電磁環境污染源單位根據環保部門的具體要求,如實認真填寫國家環保總局統一制定的《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表》報市局。各縣(市區)要組織轄區電磁輻射污染源單位實施申報登記,并將申報登記表匯總報市局。所報材料要求文字版和電子版各一份。

4、市局統計匯總并上報省局(2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市環保局將各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上報的資料進行匯總并上報省局,完成申報登記工作。

5、驗收總結階段(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

提交申報登記工作報告和申報登記成果,接受省局的驗收。

部署新建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20*年12月前,建立電磁環境污染源管理系統,將電磁輻射設備(設施)完全納入排污申報登記體系。

七、電磁輻射申報登記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電磁環境污染源申報登記工作是輻射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保護公眾、規范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合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級環保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申報登記工作順利進行。

(二)抽調精兵,保證質量。各級環保部門要把責任心強、業務能力高的同志選配到此項工作上來,保證按照要求的時間和內容完成申報登記工作。

篇2

【關鍵詞】 中波廣播電臺 電磁輻射 環境

中波廣播電臺現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須的信息傳播載體之一,但是它在為人們服務并傳播消息的同時,它本身的輻射能量又對周圍的環境和人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和危害,并導致電磁波污染。

一、中波廣播電臺的概述

中波的波長范圍一般是>100

二、電磁輻射

2.1電磁輻射簡介

電子輻射的產生是由于電場和磁場發生變化,從而導致電磁在發射時發生泄露,就叫電磁輻射。電磁輻射可以分為人為的電磁輻射以及自然電磁輻射,電磁輻射的強度和波度也決定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因此,電磁輻射的強度也分為弱電磁輻射和強電磁輻射,弱電磁輻射的頻率要比強電磁輻射的頻率高,所涉及的跨度較強。而對于人為的電磁輻射來說,則要分成很多種類,如高壓類、醫學類、通信發射類等。

2.2電磁輻射的影響

1.電磁輻射對人產生的影響。1、易患白血病。從醫學的角度來說,當人長期處身于電磁輻射巨大的環境中,會使人類本身的血液發生病變,造成白血病的發生。現如今,越來越多的兒童患白血病,也說明電磁輻射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重要。2、視覺下降。眼睛是人的五官中對電磁輻射最敏感的器官,在過高的電磁輻射環境下,會對眼睛造成損害,影響視覺。3、影響心血管系統的正常運行。如果人長期處于過高的電磁輻射環境下,則會產生失眠、心悸等情況出現。

2.電磁輻射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電子輻射可以直接對通信、電子設備造成干擾,影響正常的使用,還會使附近的導線產生電磁騷擾,并從這些導線經由設備的電源線附加到設備中。電磁輻射的潛在危險就是它會對飛機的指示造成干擾,從而影響飛機在行飛過程中的飛行,還會引起石油天然氣泄漏,造成環境影響以及人為傷害。

2.3對電磁輻射的限定

對電磁輻射的限定值最早是由蘇聯和美國的學者分別提出來的,我國在20世紀出就分別制定了《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電磁輻射規定》以及《輻射環境保護導則――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等,用來對電磁輻射的標準進行界定,以避免對人類和環境造成過度的損害。

三、如何解決電磁輻射所帶來的影響

1、廣播電臺相關人員以及環境保護人員要積極落實并嚴格執行國家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環境總局18號令《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電磁輻射環境防護規定》等條例,加強對電磁輻射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并對新擴建的電磁設備以及市中心的廣播電臺進行嚴格控制、申報、環境評價等,以此來更好的加強電磁輻射的污染問題。

2、進行電磁輻射污染防控檢測。可以在解決電磁輻射污染的問題上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檢測器對各個省市進行電磁輻射污染調查,并城鄉結合開展電磁輻射污染源以及城區電磁污染的檢測,以污染重區為中心,掌握環境電磁的輻射容量,為環境提供更合理的依據。

3、對中波廣播電臺進行合理布局,減少污染。在城市發展進程加快的今天,中波廣播電臺的設立開始走向城市中心,加大了環境的污染,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制定管理條例,禁止中波廣播電臺的建立在人口的稠密區以及市中心,或者是機場等相關區域。因此,應該科學合理地進行通訊規劃,對重點污染源要集中遷移,避免環境污染的擴大化。

4、加強宣稱力度,提高防范意識。人們對于環境污染的認識僅僅局限在幾個方面,而對于電磁輻射的危害性了解并不夠,因此,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提高民眾對于電磁輻射的了解以及造成的損害,并讓社會全體積極廣泛的進行參與和監督,而調動各個企業和部門的積極性,有效改善生活環境。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波廣播電臺的電磁輻射是一定存在的,它也屬于環境污染的類型。因此,只要我們采取科學合理的防護措施就能得到較好的解決,并促進中波廣播電臺的和諧發展。

參 考 文 獻

[1] 黃恒,王東,張金帆等.中波廣播電臺的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分析[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1,36(4).

篇3

關鍵詞:通信基站 電磁輻射 環境管理

中圖分類號: TN91 文獻標識碼: A

一、基站電磁輻射

電磁輻射是電和磁交互產生的一種能量,電磁波可分為長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電磁波屬微波,移動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爐一般是2450MHz。

國內外相關研究表明,電磁輻射能夠產生致畸效應、誘發白血病和癌癥、影響生殖系統及心腦血管系統等。我國著名雷達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王小謨認為,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內可以發現的;中華醫學會放射與防護學分會主任委員李開寶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線對兒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無數據表明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與疾病存在直接聯系。

目前,我國通信基站周圍環境中的磁輻射強度應符合國家《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9175-88)規定的“一級標準”(安全區),即,基站周圍電磁輻射環境功率密度遠低于10 w/cm2。與其它國家相比,我國的該標準相對嚴格,歐洲大部分國家現行標準為200 w/cm2。

二、意見和建議

2.1 嚴格執行環保審批驗收制度

雖然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規劃和項目都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法》第七條明確提到,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對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通信基站屬該范疇)申報登記、環評審批、驗收,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條則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筑。

因此,環保執法部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未獲得環保審批即進行建設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設在居民樓內的基站,應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其次,要嚴格審查基站的建設地址、規模、類型、基站的頻率、功率、天線高度、角度等與環評審批和驗收的符合情況,發現問題,依法處理。

2.2 加大知識宣傳,消除公眾顧慮

電磁輻射因看不見、摸不著,其污染就會帶有神秘性,也是人們談“輻”色變的原因。加大對電磁輻射知識、國內外電磁輻射標準限值、我國基站建設的程序、通信基站環保技術要求等的宣傳力度,疏堵結合,才能消除基站電磁輻射污染的隱蔽性,增強基站天線設備安裝的透明性。

此外,應倡導企業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加強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眾對輻射安全的顧慮,減少投訴量。2013年3月中國移動首次在杭州西湖蔣村花園的小區綠化帶里,樹起了一個“基站輻射電子顯示屏”,該屏顯示了該區域國家電磁輻射標準限值和實時值,使看不見、摸不著的電磁輻射透明公開,放心存在。

2.3 加強對基站的監督管理

雖然,目前國際上尚無因通信基站電磁輻射造成人體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電磁輻射污染對周圍居民低劑量、長效應、潛在的暴露風險。市、區級環保執法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線電磁輻射區域設置警示標識以及驗收合格標牌;定期對通信基站電磁輻射強度進行抽查監測,嚴格執行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制定電磁輻射環境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運行安全檔案;督促基站項目建設前后向周圍群眾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

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保局第18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

4、《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9175-88)

5、電磁輻射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與影響邱麗莉 UNDP婦女與環境國際研討會 (2001年1月)

篇4

從現狀來看,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更多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但是從應然層面來看,由于基站所具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利益屬性,又適宜作為《城鄉規劃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說的公共基礎設施來看待。

在基站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始終存在兩個維度的法律關系:首先是政府職能部門應對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設置使用需要加強組織規劃和日常管理,即政府和運營商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其次是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民用建筑上設置基站,必然涉及公民的物權、租賃權、相鄰權、物業管理權等法律關系,即運營商和居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但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服務屬于公共服務領域,其服務的對象包括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群體,所以其法律關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

在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行政法律關系中,目前主要通過行政審批來實現對基站的監管,從相應的布局規劃引領、年度計劃實施、具體站址認定直到臺站執照核發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手段比較完備,基本實現了對基站設置使用等行為的有效監管;而存在爭議較多、矛盾較為突出的則是來源于運營商和居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糾紛。本文將重點探討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包括基站通信機房法律屬性、基站輻射的損害賠償認定以及基站租賃合同糾紛等。

通信機房的法律屬性

傳統意義上居民對于基站的投訴主要集中在電磁輻射影響,但是在《物權法》出臺后,公眾對于物權保護意識的新一輪升溫,從基站通信機房改變房屋住宅性質的角度提出的相對增多。

通信機房的法律屬性如何認定?由于架設樓頂基站的同時需要設置通信機房,為樓頂基站配套提供電源供給、軟件配套等,而從方便管理和運維的角度出發,此類通信機房大都通過租借或收買商品房的方式在居民樓內取得。故此,居民往往以違反經營性改造的限制條款,按照《物權法》第77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為由,要求拆除通信基站。鑒別一處房產是否改變了使用性質,主要是看它的產權證上是如何規定的(住宅或非住宅)。如果產權證上規定的是住宅,而實際上是用作非住宅使用,那么即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是違規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從這個角度看,無論移動通信的公共利益性如何,運營商辯解通信機房不屬于經營性用房是于法無據的。運營商解決糾紛的唯一出路就是除了保證機房的運行環境安全可靠,不產生輻射,不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外,還需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通信機房產權糾葛是主要成因。產權的初始界定對于經濟運行的效率會產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產權制度,會導致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產權問題的不清晰,往往是造成外部性(尤其是外部不經濟)的主要原因。具體到基站建設,在其過程中就具有很明顯的外部性(包括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基站的外部經濟無疑提升了移動通信質量,保障了移動通信發展;而基站的外部不經濟主要包括電磁輻射對環境的影響、因設站導致社會矛盾或糾紛等。由于公共通信設施的寄居性,基站往往是依附于城市建筑物及大型項目公共配套設施的一部分,建設投資方、使用方及建筑物業主之間的權責不明確,產權不清晰,往往是造成運營商與居民間糾紛的主要原因。目前的基站建設模式多種多樣,運營商可能采取了購買商品房、購買房屋使用權、租賃基站用房,或者委托房屋中介公司落實房源等幾種方法。而且由于運營商在設站過程中始終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往往一落實房源就給予付款,期冀以此來確認法律事實,最終結果卻往往疏忽了對于房屋產權的界定,導致基站建成之后引發許多潛在風險。

例如在租賃機房時沒有進行資質調查,未弄清誰是產權人、誰是使用人、使用人是否具有產權人賦予的轉租權;在基站通信機房購買過程中,基站機房的購置款雖已付清,但未履行必要的產權辦理和過戶手續,這些問題都會導致日后對基站用房的合法性產生爭議。運營商往往在基站建設過程中忙于應付各類個案情況,以“建成并啟動”為最高目標,而忽略了日后產生糾紛的可能性。一方面產權關系不清或者復雜,確定合法的出租人就會有一定的困難,容易導致出租人不具備主體資格而使整個租賃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可能會因產權關系不清或者復雜而導致收益分配不均,糾紛產生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即使法律上有對電信運營企業保護的規定,但是處理訴訟或者糾紛同樣會消耗電信運營企業的管理成本。綜上所述,明確通信機房的產權法律屬性,是減少基站設置法律風險、預防糾紛的重要前提。

基站輻射損害的舉證責任及司法認定

隨著基站輻射導致的投訴事件逐漸增多,政府相關部門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以應對市民關于基站輻射的投訴或咨詢。從其投訴性質看,雖然可能有部分確屬運營商未依法依規進行建設,但是相當部分是源于市民對于電磁輻射的認識存在偏差。

通過對于電磁輻射危害性的剖析可以看出:所謂電磁輻射,是指能量以電磁波形式由信號發射源發射到空間的現象。關于電磁輻射對人體健康是否有害的問題,世界衛生組織于1996年啟動課題研究,包括中國在內有60多個國家參與該項研究,2006年得出的結論顯示:“過量的電磁輻射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低頻電磁輻射對人體健康影響微弱,兒童白血病及癌癥、神經性疾病等與電磁輻射沒有因果關系。但兒童對輻射缺乏防御能力,建議幼兒園、學校遠離電磁輻射源頭。”一般情況下,基站天線安裝在離地面15米至50米的建筑物或發射塔上,天線發射出的射頻主要向水平方向擴展,很少向垂直方向傳輸,距水平方向10米至20米處輻射最強,人只有長時間在此范圍內才有可能受到輻射影響。

事實上,我國對電磁輻射有著嚴格的技術限值標準。為了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國家環保、衛生等部門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先后制定頒發了《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等7部法規和國家標準,防護標準比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歐盟及中國香港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還嚴格。但即便如此,目前公眾對電磁輻射問題仍然存在一定誤區,很多媒體也常將電磁輻射視為空中無形殺手,與雷達、輸變電工頻電磁場等混為一談,當基站建造在學校、醫院、幼兒園、居民區等地方時,更容易導致敏感問題的出現。實際上,移動通信產生的電磁輻射主要在天線附近,只要基站建設天線架設滿足保護距離的要求,公眾是大可放心的。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將電磁輻射污染等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歸于特殊侵權行列,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損害事實”這一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卻仍由受害人(原告)來舉證,否則,權利得不到維護。與水污染、大氣污染、噪音污染不同,電磁輻射污染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且對人體危害潛伏期很長,短期內的損害結果可能不明顯,除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外,電磁輻射污染的損害后果是長期、漸進、累積的。因此,電磁輻射損害的過程雖在持續,但在損害結果出來之前,受害人(原告)是無法舉證的。

也就是說,面對電磁輻射的危害在損害結果顯露之前,受害人即使訴訟維權也基本很難勝訴,對于這種正在發生的持續性的損害但損害結果尚未明確顯露出來之前,法律目前是無法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在實際的案例中,合法基站的拆除往往是基于民生問題的考慮后,政府、運營商與居民達成的妥協,賠償也僅是針對租賃費用糾紛而形成的一致意見,真正因基站造成電磁輻射而成功獲得賠償的情況幾乎為零。

實際上,《環境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電磁波輻射是一種污染源,因此對于電磁波輻射的舉證和認定還可以按照《環境保護法》來執行,適用該法規定的原則、制度,可以考慮專門編制具有操作性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建立專門針對有害電磁輻射的標準體系和認定機制。

基站租賃合同

一個基站的建成,主要通過在樓頂設置天線及租借房屋作為通信機房以提供天線所需的技術配套及電源等,直接投資成本巨大,如需搬遷則成本更加可觀。而正是因為基站搬遷成本巨大,在實際的合同談判尤其是續租談判時,出租方往往惡意要價,大大提升建站成本,也提高了電信基礎網絡鋪設的總成本。假使運營商無法提價租賃,則基站被迫拆除,也影響了移動通信網絡覆蓋整體效果。故筆者認為,出于移動通信基站公共基礎設施屬性及公共利益性的考慮,不可將基站租賃完全等同于市場上的一般房屋租賃。

首先,應當關注基站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期。因為基站的投資成本巨大和全程全網的工作特性,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基站租賃的合同解除是由出租方提出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基站租賃合同的解除權的形成以議定條件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條件為基礎,《合同法》第96條還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事實上,在一般的房屋租賃中,出租方都會給予承租人一定的準備時間,這是出于社會公德的考慮,而這個合理的通知期限,因為時間不長,租賃雙方往往一般不會對此產生異議。但是就基站設置來說,基站通信機房的租賃不同于一般的住戶租賃,一個基站的拆除需要進行整體搬遷的統籌,不僅搬遷本身工程浩大,還涉及對原先覆蓋區域在基站搬遷后通信盲點的補足,所以它需要的通知期比一般住戶需要的通知期更長。如果沒有通過合同條款設定明確的通知期限,那么一旦由于市政搬遷等問題形成糾紛,出租方擅自斷電等行為將直接影響基站正常工作,形成覆蓋盲區。

其次,應當關注基站租賃合同雙方的特殊義務。在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都會明確承租人對房屋的基本維護、不影響鄰里、未經同意不得轉租等。但是從基站租賃實際來看,雙方都需要面臨幾個較為特殊的義務:從承租方的角度出發,由于基站通信機房并非住宅之用,而是長期存放工作狀態下的電機設備等,其產生的噪聲、熱量、輻射等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違反了合同法217條關于“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的周邊鄰里處于弱勢群體且無法基于合同提出異議,如果沒有針對此類情況的合同規定,運營商很難自覺地行使對通信機房環境維護的審慎義務,可能會造成擾民情況的發生。而由于移動通信專業性較強,如果不是業內人士,也很難在租賃合同簽訂中想到并提出對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要求。

篇5

關鍵詞:移動通信基站;環境保護;環境問題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環保意識和水平的提高,公眾對電磁輻射環境安全越來越關注,對移動通訊基站建設項目的投訴也變得較為頻繁,如近期查處的涉訴基站多為未經省環保廳“環評”審批的違規建設項目。為進一步加強電磁輻射環境管理,保證我市輻射環境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環境問題逐步成為當前人們生活中的主要手段和控制因素。

一、存在問題

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和移動通信網絡覆蓋的完善,移動基站輻射問題逐漸成為備受公眾矚目的焦點之一,在一些移動通信發展快速的區域尤為明顯。電磁波影響,各種電力問題的出現成為當前社會發展和環境污染的主要手段。

二、電磁波及其分類

一般地,電磁輻射(Electro Magnetic Radiation)定義為能量以電磁波的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現象。電磁輻射發生在無線電的各個頻段:有甚低頻到甚高頻的無線電波,還有頻率更高的紅外線、可見光、紫外線、X射線、γ射線及宇宙射線等等。值得指出的是,人類自在地球上誕生以來,就一直處于各種形式的電磁輻射之中。如果不計現代社會中各種電磁發生源形成的電磁波,天然環境下地表面的電場場強在120v/m~150v/m,在靠近雷暴區域,可高達20KV/m。靜態地磁場的磁通密度為0.03mT~0.07mT(毫特斯拉)。人類就是在這樣的電磁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

三、電磁輻射限值

(一)SAR值

國際上,FCC、ICNIRP(國際非電離性照射保護委員會)、IEEE等機構先后制定了電磁輻射對人體影響的衡量技術標準,通常用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比吸收率)表示單位時間內單位質量的物質吸收的電磁輻射能量。根據國際電信聯盟和國際衛生組織推薦的衡量手機輻射的技術標準SAR值的要求,GSM和窄帶CDMA手機的電磁輻射必須在國際權威衛生組織認證的許可范圍以內。

我國實施的《電磁輻射與防護》(GB8702-88)標準中,公眾照射標準為:在1天24小時內,任意連續6分鐘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應小于0.02W/kg;職業照射標準為:在1天24小時內,任意連續6分鐘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于0.1W/kg。

(二)電場強度和功率密度

我國的《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9175-88)定義了微波頻段電磁波衛生標準。在這個國標中,將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標準分為二級:

一級標準:安全區,指在該環境電磁波強度下長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嬰兒、孕婦和老弱病殘者),均不會受到任何有害影響的區域。

二級標準:中間區,指在該環境電磁波強度下長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嬰兒、孕婦和老弱病殘者),可能引起潛在不良反應的區域,在此區域內,可建造工廠和機關,但不許建造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和療養院等。

和其他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標準是比較嚴格的,歐洲大部分國家現在都是0.2mw/cm2,美國1982年頒布的標準是3mw/cm2,比我國要寬松75倍,足已證明我國政府在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方面是極其負責的,而且移動通信運營部門的整套設備以及技術參數也是按照國家標準嚴格控制的。

四、基站電磁輻射的強度

基站的通訊信號通過基站天線向外輻射。一個典型的移動基站由三組天線組成,每一組有三根,一根用于發射電磁信號,另二根用于接收手機發出的信號。基站天線的發射功率一般在20W~60W范圍,這樣的功率就相當于一個家用照明燈的功率。手機通訊系統主要是以增加基站的方式來擴容,而不是用增大發射功率的方法。

由此可以推論:移動通信基站密度越高,相應每個基站電磁輻射強度越低;GSM手機距離移動通信基站越近,GSM手機在使用過程中對通話者電磁輻射當量越低、越安全。 所以,要降低手機和基站發射功率,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全社會從移動通信的發展大趨勢出發,科學合理的規劃建設基站,因為只有一個科學、合理布局的基站建設方案,才能滿足廣大的手機用戶在較低發射電磁輻射的情況下,實現可靠的移動通信。

五、保護措施

在我國,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針對的是城市環保和工業污染防治。教學的環保工作同其經濟發展戰略一樣,長期著重于城市和工業。基層的監管能力不夠,規范條例的強制性不高使其在移動通信基站的成效有限。我國于1973年制定了第一個環保工作規劃,1983年把環境保護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此后,各省市先后制定了針對城市的環保規劃。(三)城鄉環保投入的非均衡性 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決定了環保投入應由政府承擔。城市環境建設的費用在現有的財政及稅收體系下,能獲得一定保障。在教學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中,計劃實施重點工程項目177項,總投資144.08億元,城市的基礎建設和污水、垃圾處理項目達67項,約80.58億元,而明確說明為移動通信基站項目的僅4項,約8.29億元。這表明移動通信基站環保所需資金相對于城市幾乎毫無保障可言。 (四)城鄉環保意識的非均衡性 環保意識,是指人們在認知環境狀況和了解環保規則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基本價值觀念而發生的參與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它最終體現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上。首先,教育文化水平的差距既影響了移動通信基站居民對耕種方式、農業化學物品和鄉鎮企業發展思路的選擇,也使他們對環境狀況和環保規則的認知相對落后。其次,在經濟和生活水平差異較大時,城市居民更關注生活環境質量,移動通信基站居民更關注經濟發展。再次,人們普遍認為人口集中、工業聚集的城市是污染的主要地區,而移動通信基站具有自我凈化的能力,因而將環保的重心放在了城市。 三、促進教學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的對策 教學的環境保護存在明顯的“城鄉二元化”現象,這就需要統籌城鄉環境保護,為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一)建立健全移動通信基站環保制度 首先,要把城市和移動通信基站的環保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為使移動通信基站環境管理有法可依,就要建立涉及移動通信基站資源與環境保護、農產品生產安全和鄉鎮企業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

篇6

    我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憲法的一些其他條款也有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

    (二)環境保護基本法

    詳解: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三)環境保護單行法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防沙治沙法。

    除以上單行法律之外,還有關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農藥安全使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等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環境標準

    在環境保護法體系中,有一個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就是環境標準。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等。

    (五)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

    我國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經濟法中有不少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體現了環境保護法綜合性的特點,同時也反映了法律生態化的趨勢。

    (六)我國參加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

篇7

關鍵詞:電網 電磁輻射 環境污染 治理對策

由于近年來我國電源迅猛發展,區域電網之間水火互濟和跨流域補償能力明顯不足,電網與電源發展不協調的矛盾十分突出,決定了我國需要建設遠距離、大容量的特高壓輸電系統。而與此同時高壓輸電線路和變電站對生態環境卻產生嚴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土地的利用、電暈所引起的通信干擾,以及可聽噪聲、工頻電磁場對生態的影響等方面。由于特高壓輸電電壓高、分裂導線多等特點,必然導致導線表面電場強度以及輸電設備周圍的空間電場強度的升高,而特高壓輸電線路和變電站出現的電暈現象和強電場效應對人體和生態環境是否會帶來危害。同時隨著微電子技術集成度的提高,微電子器件工作電壓變得更低,耐壓水平也相對更低,更易受外界電磁場干擾而導致控制單元損壞或失靈。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已于1988年開始對諧波限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美國“IEEE電子電氣工程師協會”于1992年制定了諧波限定標準IEEE―1000。在IEEEstd.519―1992標準中明確規定了計算機或類似設備的諧波電壓畸變因數(THD)應在5%以下,而對于醫院、飛機場等關鍵場所則要求THD應低于3%。

1輸變電中電磁輻射及諧波的產生

交流輸電線路工作時,導線上的電荷將在空間產生工頻電場,導線內的電流將在空間產生工頻磁場。電場一般用電場強度描述。工頻電場能在人和物體上感應出電壓。在強電場中,對地絕緣的人接觸接地物體,處于地電位的人接觸對地絕緣的物體,可能會有能感覺到的電流流過人體或出現不愉快的火花放電。這是工頻電場的短期效應。關于工頻電場另外一個問題是,工頻電場是否會產生長期的生態影響。隨著電壓等級的提高,尤其發展到特高壓階段,輸電工程的工頻電場和磁場的長期生態影響如何,已經變成人們關注的焦點。而且選擇輸電線路走廊,除了考慮電氣強度因素外,輸電線路下方的電場強度是一個重要因素。

另外,由于發電機制造工藝的問題,致使電樞表面的磁感應強度分布稍稍偏離正弦波,因此,產生的感應電動勢也會稍稍偏離正弦電動勢,即所產生的電流稍偏離正弦電流。當然,幾個這樣的電源并網時,總電源的電流也將偏離正弦波。

在電力系統中諧波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非線性負載所致。當電流流經負載時,與所加的電壓不呈線性關系,就形成非正弦電流,即電路中有諧波產生。諧波頻率是基波頻率的整倍數,根據法國數學家傅立葉(M.Fourier)分析原理證明,任何重復的波形都可以分解為含有基波頻率和一系列為基波倍數的諧波的正弦波分量。諧波是正弦波,每個諧波都具有不同的頻率,幅度與相角。諧波可以區分為偶次與奇次性,第3、5、7次編號的為奇次諧波,而2、4、6、8等為偶次諧波,如基波為50Hz時,2次諧波為l00Hz,3次諧波則是150Hz。一般地講,奇次諧波引起的危害比偶次諧波更多更大。在平衡的三相系統中, 由于對稱關系,偶次諧波已經被消除了,只有奇次諧波存在。對于三相整流負載, 出現的諧波電流是6n±1次諧波,例如5、7、11、13、17、19等,變頻器主要產生5、7次諧波。下圖1是諧波示意圖:

主要非線性負載裝置

(1)開關電源的高次諧波,它由五部分組成:一次整流、開關振蕩回路、二次整流、負載和控制,這幾個部分產生的噪聲不完全一樣;

a)一次整流回路噪聲:這是電容輸入型線路,整流脈動電壓要超過C1上的充電電壓,電流才從電源輸入,電流波形呈脈沖形,對這種脈沖狀電流波進行“傅立葉展開”后,可以看到:除了50Hz基波分量外,還有100Hz、150Hz、200Hz、250Hz、300Hz等高次諧波,這些高次諧波電流全部返回到公用電網中,造成公用電網的波形偏離50Hz;

b)開關振蕩回路:開關三極管T1一般以20kHz以上頻率頻繁通斷,使電路產生高次諧波。其次L1、L2線圈間有漏感,在T1工作時也會形成噪聲;

c)二次整流回路噪聲:首先,高次諧波流過L2-D5-L4-C2產生噪聲。電流突變過程中在L2、L4上的反電動勢也會形成噪聲;

d)控制回路噪聲:在完成控制過程也會產生噪聲。

這幾種干擾可以通過電源線等產生輻射干擾,也可以通過電源產生傳導干擾。

(2)變壓器空載合閘涌流產生諧波

變壓器空載合閘時,可以列出下列方程:

i0 * R1 + N1=U1 * sin (ωt + α)

求解后得到:

Φl = -Φmcos (ωt +α)+Φmcosα(1)

Φmcos (ωt +α) ――磁通的穩態分量;

Φmcosα ――磁通的暫態分量。

如果合閘時,α= 0(既在μ1 = 0的瞬間合閘)得到:

Φ1 = Φm Φmcosωt (2)

在合閘后半周期時,磁通達到最大值Φl = Φlmax = 2Φm。

鐵心中磁通波形對時間軸不對稱,考慮剩磁Φ0,則磁通波形再向上移Φ0,從而使對應磁化曲線工作點移向飽和區,因此在磁通變化時,會產生8~15倍額定電流的涌流,由于線圈電阻R1的存在,變壓器空載合閘涌流一般經過幾個周波即可達到穩定。所產生的勵磁涌流所含的諧波成份以3次諧波為主。

(3)單相電容器組開斷時的瞬態過電壓干擾:如果t= 0時,CB觸頭剛分開,弧電壓很低略去,因此電源電壓u與電容電壓相等,即u = uc。

t = t1時,電流為零,電弧熄滅,而電源電壓仍然按正弦變化,經過半周到達正向最大。但是,電容電壓uc = -Um不再變化。斷路器CB觸頭間電壓Uj=U Uc = 2Um。

當t = t2時,如果此時弧隙介質擊穿,這一過程可以看為Um直流電源經電感L突然加到電壓為-Um的電容上,因分布參數產生高頻振蕩,形成高頻電流:

ic = 2 * Um * ω0 * C * cosω0t,

電容器上電壓為:

μc= idt = Um 2Umcosω0 t (3)

因此,高頻電流ic經時間第一次過零時,高頻電流被切斷,電容器上電壓Uc = 3Um最大值,如果此時電弧被熄滅,則Uc將保持3Um不變。

t = t3時,Uj = 4Um,此時弧隙又出現擊穿,則電容器電壓可達到5Um值。

實際上,由于觸頭間距在開斷過程中不斷增加,因此介質強度不斷增大,當介質恢復強度超過電壓增加速度,重擊穿現象中止,完成開斷,所以電容上過電壓倍數不會達到3倍(上面的討論是假設弧隙重擊穿發生在電流過零后10ms,因此恢復電壓達到最大值)。

用普通斷路器投切電容器c1時(c1處于20Kv線路),產生1.8(p.u)過電壓,導致諧振,諧振卻又在c2處(c2處于6Kv線路)產生高于4(p.u)的過電壓。

電力電子調速系統普遍應用于工業中改進電機效率及靈活性設備,調速裝置內電力電子器件對過電壓特別敏感,因此線路中瞬態過電壓會造成調速系統的過電壓保護誤跳閘。由于與中壓母線相連的電容器要經常操作,這意味著調速系統誤跳閘事故會經常發生;

(4)電壓互感器鐵磁諧振過電壓:在我國10Kv、35Kv等級的中性點不接地配電網中,為了監視對地絕緣,一般采用三相五柱式電壓互感器。在正常情況下,三相對地電壓是平衡的,但是由于發生單相接地故障等原因,會導致三相對地電壓平衡的破壞,還有可能使電壓互感器線圈電感L和系統對地電容C在參數上配合,而產生諧振過電壓。我們先看一下,它是典型的L、C并聯電路。xc = ωC,xl =ωL,xc是線性參數,但是xL是非線性參數,其大小與鐵芯飽和程度有關,如發生并聯諧振,則產生較高的諧振過電壓;

2 對環境的影響

2.1 對周圍生物的影響

在輸變電工程中,電磁環境會對輸變電設施附近的人、畜和植物產生較大的影響。對人體產生的影響主要從生物效應和健康影響兩方面。具有過強的電磁輻射的環境不適合人和動物的居住。

2.2 污染公用電網

如果公用電網的諧波特別嚴重,則不但使接入該電網的設備(電視機、計算機等)無法正常工作,甚至會造成故障,而且還會造成向公用電網的中性線注入更多電流,造成超載、發熱,影響電力正常輸送。

2.3 影響變壓器工作

諧波電流,特別是3次(及其倍數)諧波侵入三角形連接的變壓器,會在其繞組中形成環流,使繞組發熱。對Y形連接中性線接地系統中,侵入變壓器的中性線的3次諧波電流會使中性線發熱。

2.4 影響繼電保護的可靠性

如果繼電保護裝置是按基波負序量整定其整定值大小,此時,若諧波干擾疊加到極低的整定值上,則可能會引起負序保護裝置的誤動作,影響電力系統安全。

2.5 加速金屬化膜電容器老化

在電網中金屬化膜電容器被大量用于無功補償或濾波器,而在諧波的長期作用下,金屬化膜電容器會加速老化。

2.6 增加輸電線路功耗

如果電網中含有高次諧波電流,那么,高次諧波電流會使輸電線路功耗增加。

如果輸電線是電纜線路,與架空線路相比,電纜線路對地電容要大10~20倍,而感抗僅為其1/3~1/2,所以很容易形成諧波諧振,造成絕緣擊穿。

3降低對環境影響的措施

3.1變電站改善電磁環境影響的措施

(1)在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走廊外側如有居民,在民居周圍種植高大喬木,可有效屏蔽工頻電磁輻射。

(2)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區建設輸變電工程時,110kV及以上輸電線路應盡量采用地下電纜進出變電站。

(3)禁止在高壓輸變電設施防護區內建設、搭建民居。

(4)對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已跨越的建筑物及民居,在重建時應嚴格控制新建筑的高度,留有充裕的安全裕度。

(5)對同塔雙回路高壓輸電線路,應采用逆相排列,以減輕電磁輻射強度。

3.2高壓送電線路改善電磁環境影響的措施

輸變電工程中一般采用2種輸電形式,即架空線路和電纜。架空線路在地面會產生電場和磁場,電纜因敷設在地下,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而不會在地面上產生電場,但是仍會產生磁場。

為降低輸電線路的工頻電場和工頻磁場強度,目前采用的方式有:①改善三相導線的布置形式(在導線最小弧垂高度相同的情況下,水平布置較垂直布置的電場強度高);②調整導線相對地距離。三相導線相間距離(當采用緊湊型結構時可明顯降低地面電場強度);③采用分裂結構和分裂間距(2分裂和4分裂導線。因其增加了導線的等效平徑,可明顯減少線路的電暈和噪聲,但同時會提高線下地面處的電場強度);④選用同塔多回路建設型式等。

3. 3輸變電工程建設施工和驗收措施

在電網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各個階段應認真履行環保程序,積極應用先進的技術和工藝,如采用海拉瓦技術優化路徑選擇,回避環境敏感目標;采用緊湊型輸電技術、同塔多回輸電技術、大截面導線技術等,提高輸電容量,節約環境資源;采用張力放線和高塔高跨、線路桿塔高低腿設計,減輕對環境的影響。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在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中,對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二、同時投入使用的“氣同時”原則;項日建設前,按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建成后,經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投產。

3.4 抑制諧波污染的措施

3.4.1 對干擾大的設備與測控裝置采用不同相線供電

因為測量、控制裝置的許多干擾是由電源線竄入的,因此在規劃供電線路時,對干擾大的設備與測控裝置采用不同相線供電。

3.4.2 將測量、控制裝置的供電與動力裝置的供電分開

將測量、控制裝置的供電與動力裝置的供電分開。因為動力裝置的負荷變動大,測量、控制、微機及電視機的負荷小,動力裝置產生的干擾大,供電電源分開后,測量、控制、微機及電視機的電源與動力裝置的電源相互隔離,可以大大減少通過電源線的干擾。

3.4.3 抑制電壓互感器鐵磁諧振方法

其方法是要使它脫離諧振區。電壓互感器的伏安特性U = f (IL),系統對地電容的伏安特性U = f (IC)和合成伏安特性U = f (IL IC),在oa區間,合成電流呈容性,合成電流隨電壓上升而增加,在ab區間鐵芯飽和導致XL電抗減少(電感電流非線性急劇增長),最后使合成電流仍為容性,合成電流隨電壓上升而減少,所以ab區間是不穩定區間,在b點合成電流為零,這時XL = XC(IC IL),發生并聯諧振。采用中性點不接地的電壓互感器或采用電容分壓器可以從根本上避免鐵磁諧振。

篇8

1.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輸變電設施造成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輸變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污染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采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分析如下:(一)環境污染行為。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主要是指輸變電設施在運行過程中,其產生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無線電干擾、可聽噪音等存在超標,造成損害。(二)損害事實。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事實是指受害人因接觸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環境中所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它是構成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三)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由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不以污染者的過錯為要件,所以因果關系就成為決定責任的基本條件。在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就是要認定輸變電設施是否對周圍環境產生污染,是否因污染導致受害人產生損害后果。

2.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環境污染涉及到復雜的科學技術問題,環境侵權糾紛中因果關系證明困難,受害人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取證的手段,要缺乏科學知識和資歷的受害人負擔所有的事實性因果關系的證明是不公平的,所以環境侵權糾紛中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如《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便將“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電力設施

環境污染法律風險防范根據上述分析,作為輸變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的電網企業要合理地規避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風險,應當注意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依法進行輸變電設施建設電網建設項目必須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確保工程項目本身的合法性。由于輸變電設施環境污染案件,經常以相鄰權糾紛為案由進行訴訟,輸變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電力設施建設和用地的合法性。輸變電設施建設者應注意辦理電力設施用地手續及電力設施施工建設手續,具體包括土地預審、土地拆遷補償、土地使用證和臨時用地手續,依法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使用許可證等。電力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嚴格執行電網建設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要做好電網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制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并取得相關文件存檔。在建設前,輸變電設施建設單位要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確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輸變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同時投入生產。同時,輸變電設施從規劃、選址開始,應避免、預防工程建設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3.做好環境因子的檢測分析在輸變電設施運行過程中,輸變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做好輸變電設施的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無線電干擾、可聽噪音等環境因子的監測分析。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了解和掌握輸變電設施周邊環境,做好環境因子監測點的設置,及時掌握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無線電干擾、可聽噪音等環境因子的現狀及其動態變化,有針對性的制定出科學的防護措施。對于超標的輸變電設施,應及時予以整改。輸變電設施環境因子的檢測分析工作,有利于消除公眾對輸變電設施的疑慮。

4.做好電磁環境知識的普及目前公眾普遍存在對電磁環境的認識誤區,加之一些媒體不準確的誤導,誤認為輸變電設施工頻電場、工頻磁場對人體存在健康影響,導致在一些地方輸變電設施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電網建設經常會遭到附近居民的強烈反對,電磁糾紛問題呈增多趨勢,嚴重影響著電網的正常建設和運行管理。從電磁波的頻率劃分、電磁輻射的產生機理等分析,輸變電設施工頻電磁環境屬于極低頻,在其周圍僅感應產生工頻電磁場,并不產生電磁輻射。國際組織及發達國家經過長期對極低頻電磁場的研究,得出明確結論,并不認為在輸變電設施周圍極低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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