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法治思維的前提8篇

時間:2023-10-12 0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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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法治思維的前提

篇1

(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 江蘇徐州 221008)

〖內容提要〗 文章認為,為何要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從歷史的角度看其有應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還認為,法律信仰的培養所面臨的障礙是中國傳統文化和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立法的膨脹、司法體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結合,因此,要將法治精神的建設同市場經濟建設結合起來,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消融國家優位的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觀念。

〖關鍵詞〗 法律信仰 信仰 培養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論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和國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眾廣泛支持,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的治國方略和價值選擇。像任何一個國家步入法治化一樣,中國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軌道,要建成法治國家,應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會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信仰,即社會公眾對法律忠誠的信仰。如果說前者是法治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關鍵。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無法促成一個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會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種空想。本文試就法律信仰的培養,推進法的精神形成的問題作以下幾點探討。

一、 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從歷史角度看,培養法律信仰具有應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產生并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早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就有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后經歷了西方的各種宏揚法的正義的精神文化建設將其定形,如十二世紀中葉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后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應該說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不管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視“信仰”的權威。然而,培養對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對此,筆者將結合歷史作如下的闡述:

第一,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思維敏捷的法學家把法律提到倫理性的高度加以贊揚,認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藝術”;同時,他們十分重視從社會文化倫理角度解讀法的精神本質,將其看成是深藏在實定法之后的最高價值主體,從而確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護了當時城邦自由民從事商品經濟的活動。不容置疑,法學家們對法律的崇高追求并達到適應當時經濟狀況的需要,很大程度激發了當時城邦人民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這種信仰的產生,無疑促成了當時城邦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羅馬城邦國家告別原始共同體的人治模式,進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歷史進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羅馬法復興運動到后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所發起的許多運動中,以各種形式來(絕大多數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個性自由和解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反對和廢除封建等級和特權觀念等等,這一切無疑為后來的資產階級的法治國理論奠定了基礎。即使是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等發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條的宗教改革運動,培育和傳播了馬克斯·韋伯稱之為“資本主義精神”的新教倫理精神,這一精神高揚了“信仰”的權威和價值,因而這一信仰理念,又使廣大宗教徒從等級森嚴的教會制度的統治中解脫出來,而自愿在當時已成為社會權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觀念的支配下積極投身于政治經濟活動,這促成了西方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進一步為近現代的資本主義法治戰略的實施和實現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

總之,縱觀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公眾的法律信仰的培養對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國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達到一國法治化狀態的確立。現在,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斷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從其他法治國家中吸取經驗。而上述的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們所可以借鑒的,這對于我國法治國家的構筑是不無裨益的。

2.培養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內在需要。

“法治應當優于人治”①.,這已成為定論,尤其是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更需要法治。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一個國家法治應具備兩方面的條件,其中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因而,僅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肯定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種內在需要。

首先,我們講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化,就必須有足夠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尊重、認可和接受,沒有社會公眾的尊重、認可和接受,即沒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就會喪失穩定性,法律就會沒有權威,猶如一紙空文,那么法治就會論為人治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講,“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 “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證,或者說是法治的“軟件”系統設立的基礎,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反過來說,法治的這種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又是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反映和表達,而構成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無疑是那生活干社會之中的全體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認識,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從這一意義上講,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個社會法治的精神的形成,從而有利于法治社會的構建。最后,從法治本身的內涵來講,法治所要表達的意義是:法治是社會公眾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種精神和信仰、意識和觀念,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心態;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頒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的行為規則。然而,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條件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沒有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這一切只能成為“空中樓閣”。誠如伯爾曼所講,“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于它們,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則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養法律信仰,推進法治精神形成所面臨的障礙分析

首先,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帝制的皇權至上,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的中國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確認并全力維護專制王權的絕對至上性。”②這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法律就如一紙空文。伯爾曼也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③毋庸諱言,若真的如此的話,那不僅將對法律的培養造成障礙,同時也將給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造成極大的障礙,使中國法治面臨被拋棄的危機。 再次,司法體制存在著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和組織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國司法體制中,公安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等許多方面還不完善,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難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變演化成了打關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錢、關系和人情的較量。一個同樣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卻得出了不同的結果;還有,有的當事人即使打贏了官司,其訴訟也難以得到實現,訴訟價值也難以得到實現,審判結果成了“法律白條”、“一紙空文”。這帶給社會公眾將是對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這樣就會使他們萌發出“有法無法一個樣”的心理模式。萬一這一心理模式成為定勢,那法律信仰的培養,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構思。

最后,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冷卻了社會公眾心中熾熱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義論者認為法律只是統治者手中用于對社會進行有效而強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種沒任何思維和良知的東西而已,它是一種靜的沒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說法律是一種工具的話,法律將失去其內在的價值和活力,失去其靈魂和良知,成為倫理價值缺失的殘疾之物。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強制力制裁的話,那法律就無法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一個法律制度之實效的首要保障必須是它能為社會所接受,而強制性的制裁只能作為次要的和輔的保障。”①

三、培養法律信仰、推進法治精神形成的對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和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同時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能夠真正成為社會公眾所信仰的對象,從而決定了培養社會公眾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艱難程度。可是中國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會,就不得不對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從而以社會公眾內心的原動力支撐起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為此,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同樣,采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同和鼓勵也會引發起社會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于主體——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的蘇醒。然而,在現代社會實踐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國家政權的強制與威懾,而忽視了作為社會主體的社會公眾的主體性與自我意識。社會公眾在國家的強制和威懾下,無可奈何地被動服從法律,逐漸麻木了其自主判斷的思維,也逐漸泯沒了其參與的熱情,這樣其獨立的人格喪失了,而順從的、充滿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長成了,權利意識在其心中就蕩然無存,那么我們所倡導的法律信仰就無從談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設同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這是培養社會公眾法律信仰觀念的重要基礎。我們“必須看到,法治和經濟并非是絕對的因果關系,而是一種結構上的功能互動的關系。法治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提供一種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某種基礎。”①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對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認為生產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流動帶來得最顯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約的新的格局,從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現在,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狀態之下,而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所倡導的是公平、自由的競爭,隨之產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會各種弊端的滋生,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會使社會公眾普遍形成一種嶄新的法律態度,普遍對法律產生一種高度的認同,認識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礙,反而是與自己生活密切貼近的必備條件了。社會公眾沒有了對法律那明顯的敬畏和距離感,有的只是對法律所產生的歸屬感與依戀感,從而激發了他們對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這種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成為了構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現代法治理論要消融國家優位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理念。這種生活優位理念應包含以下觀念:國家是為社會服務的,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的;社會是目的,國家是為公眾服務的工具。潘恩曾說:“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于為全體國民——個人的集體的——造福。”②這正說明了社會優位這一理念。現實中,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是所有社會公眾意志的體現,它們是面向整個社會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和國家手中依靠強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臺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這就會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極服從,從而弱化了他們內心的法律情感。那“沒有了神圣的淵源,也就沒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爾曼所說:“正如心理學研究已經證明的那樣,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運較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是警察。”④社會的主體是廣大的社會公眾,那么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也正是國家為社會、為廣大的社會公眾服務的理念,這樣的一種理念是培養法律信仰、促成現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條件。

4.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養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證,也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由于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由人民委托執掌一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衛士,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①假使執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執法又犯法,就會“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也會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②這樣的話,就會眾叛親離,甚至會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喪失殆盡。這并非是危言聳聽。這也誠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③因而,為了法律信仰的培養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種制度,扶正祛邪。

四、簡短的小結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要喚起社會公眾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社會公眾重視自身的獨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他們的法律觀念中占中心位置,從而激發起他們內心對法律信賴、信任和尊重的灼熱的情感,并進一步在無形中培養了他們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并且是類似于宗教那虔誠的信仰。這種虔誠的信仰會促成現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將法律內化為一種民族的精神,從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會的歷史使命。

(作者單位:中國礦業大學文學與法政學院法學系)

①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② 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81,199頁。

①「美伯爾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54頁。

② 張文顯著:《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頁。

③ 同①,第8頁。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頁。②馬清槐等譯:《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64頁。 ④同上,第43頁。

篇2

關鍵詞:法治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4)02-0335-01

黨的十報告強調指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重申要“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些都對領導干部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領導干部學會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職用權是當務之急。

一、法治是領導干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發展歷史上一個激動人心的概念,承載著千百年來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國,盡管依法治國早已寫入基本國策,但大多數人仍不能準確理解法治的真正含義。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即“法的統治”,是指根據法律治理國家,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在觀念上,它意味著法律的權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實踐上,法律在最高的、終極的意義上具有規制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力量。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價值是“保障權利”和“制約權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權力、保護權利。對于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于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自由言論權、信仰權等基本權利。第二,法治制約公權力。法治就是要制約國家、制約政府、制約掌握權力機關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權、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獨立的司法。司法權必須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擾。

法治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統一體。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是法治價值在人們頭腦的思維形態中形成思維定勢,并由此產生指導人們行為的思想、觀念和理論;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維的指導下的行為表現,是法治思維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是在執行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是方法論和行為準則。法治思維支配法治方式。一個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維,就會在遇到問題時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進行決策,運用法治方式進行工作。反之,就會下意識地運用人治的方式去決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現法治思維。一個人的法治思維只有外化為法治方式等才能發揮法治的積極作用。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共識,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也是我們黨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在現實條件下,法治對于深化改革、推進發展、維護穩定、構建和諧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目前部分領導干部法治素質不容樂觀,法治觀念錯位,法治意識淡薄,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頭腦,更有甚者缺乏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響了領導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影響國家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可以說,提升領導干部的法治素質是當務之急。

二、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履職用權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養法治修為。法治修為是指一個人的法治意識和法治修養。領導干部要培養法治修為,就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強學習,夯實法律知識基礎。學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學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為、有不可為。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學習憲法、經濟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專業法律知識,在履職用權的過程中,從腦海中“搜索”到相關的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其次要樹立法治精神,自覺尊法敬法。領導干部大都手握實權,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無所作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會亂作為,所帶來的危害將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和起碼的執政修養。領導干部必須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嚴,主動自覺“在籠子里跳舞”。再次要學會用法治思維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領導工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因此,領導干部在處理各項工作時,必須首先自問: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這樣做合不合法?怎樣做才合法?學會用法治思維思考問題,以法治方式定分止爭,斷事評案,把法治方式作為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基本途徑。最后還要多說“法治話語”。現實中,部分領導干部缺乏法治觀念,說出話來明顯與公眾利益相悖。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領導干部要自覺抵制那些官僚習氣、獨斷專行、不負責任的“人治話語”,多說文明、理性、有責任感的“法治話語”,使“法治話語”成為領導干部的“普通話”。

篇3

隨著人類文明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機關的要求越來越高,加之現代化媒體的日益發達,時刻挑戰著政府機關的公關能力和執政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培養法治理念,加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誠然,法治理念的養成絕非一日之功,需要長期不斷的外化和內化。作為一名政法學校的畢業生,我對法律的認識和了解也是從學校開始。即使經過四年的學習,我對法律的認識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條文和書本的案例,“法治理念”對于我來說,也只是書本上的一個概念而已。

真正開始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治理念還是到進入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事務之后。無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講究的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側,法院的一紙判決代表的是絕對的權威。久而久之,潛移默化中我開始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習慣以法律的角度去評判。或許正是這樣一種“職業病”讓我在進入政府機關工作時,能夠更快的以法治的思維和理念去執行手中的權力和責任。

由于傳統人本思想的根深蒂固,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甚至領導未能較好地完成執政理念的轉變,對法律一知半解,缺乏良好的法治意識,從而使得行政機關無法真正實現依法行政。就親身經歷來說,個人認為法治理念的養成還是需要一步一步的探索、積累和實踐。

一是法律知識的不斷積累。系統的法律知識儲備,是樹立法治理念的基礎和前提。這不僅包括法律條文的學習,還包括法理的認識和研究。這其中,我認為法的理解的學習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它是準確理解、把握和運用法律規定的基礎和前提。必要的法學者的傳道授業解惑缺之不可。

篇4

提升站位,樹立新理念。雖然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但沒有改變我國發展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判斷,沒有改變我國經濟發展總體向好的基本面。經濟結構的提質增效升級將為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更加有質量、更趨穩定的稅源。經濟發展動力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將培育和形成更多的增長點,為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更加堅實的稅源基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呼倫貝爾市國家稅務局把新常態作為謀劃部署稅收工作的新前提,作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新遵循,將進一步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地區經濟調速不減勢、量增質更優。

轉變思維,把握新節奏。引領和助力新常態,是稅務機關職責所系。當前,要盡快調整不適應新常態的思維方式,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稅,堅持用法律的準繩衡量、規范、引導稅收工作,不僅要依法征稅、依法管理、依法服務,而且要依法帶隊,使各項稅收工作始終沿著法治化軌道前行。要樹立制度敬畏,涵養法治思維,將依法行政作為國稅工作的生命線,讓稅收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使各項稅收工作始終沿著法治化軌道前行,積極打造高標準、法治化的“稅收生態環境”。

激發活力,保持新狀態。基層國稅機關作為稅收工作的前沿陣地,在經濟新常態下所面臨的工作壓力將更大,任務也更重。建立起高效清廉的組織體系,打造一支更適應發展新要求、更具有工作新狀態的干部隊伍,也是當務之急。從當前稅收工作面臨的形勢和要求看,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一方面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共同發力,在宏觀上,把加強黨的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黨建樹旗幟、集心智、聚力量、展形象,進而推動作風建設、制度執行能力建設、文化建設等各項工作深入推進。微觀上,進一步解決好干部隊伍激勵手段相對較少、簡政放權后基層能力適應、風險防控等具體問題。另一方面,要從嚴管和善待兩個內容雙管齊下,嚴管,就是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監督,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一定嚴肅查處;善待,則是要關心干部、愛護干部、培養干部、使用干部,為干部成長搞好服務,結合自治區國家稅務局“1155”工程(開展崇尚學習和提升能力為目標的“領導帶隊伍、崗位大練兵、業務大比武、服務上水平”競賽活動,在全區范圍內評選表彰10名優秀旗縣國稅局長、100名業務標兵、500名崗位能手和5個示范辦稅服務廳),為干部職工搭建舞臺,不斷增強干部隊伍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

篇5

一、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現狀

通過問卷調查與走訪調研,并梳理部分高校關于“三嚴三實”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發現,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并不盡如人意,表現如下:

1、高校法規、制度傳達與落實力度不夠

近年來,隨著我國有關教育發展、學校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度的出臺, 為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據。然而廣大師生員工對學校相關法規、制度的知曉程度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師生對法的學習僅限于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規、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對從何種渠道獲取相關法規、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條法規、一項制度出臺往往是只有上級知曉,師生員工并不知情,上傳下達力度不夠,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強。

2、“依法辦事”意識淡薄

高校中少數領導干部依法辦事意識不強,對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種法規制度的認識與理解有待進一步加強。在調查中發現,雖然當前高校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對法治的認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沒有認識到現代法治中“依法控權”、“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對于權力邊界的認知不清,甚至將“上級明確要求”作為權力的界定范圍,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上級指示高于法規制度的情況。對于辦事流程,存在決策忽視程序的問題,黨員領導干部缺乏規則意識。

3、校務公開力度不足,維權困難

部分高校校務公開機制不完善,解決問題的處理流程存在漏洞,領導干部依法辦事困難,造成高校內部紛爭與矛盾。在徐德剛(2005.3)的調查中發現,高校中出現糾紛,僅有39.43%的學生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更有部分學生選擇“打個新聞熱線,讓媒體保護我來得方便”。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高校缺乏專門維護高校師生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部門。二是通過正規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成本高、時間長。

二、導致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不強的原因

1、傳統“人治”觀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輕法治”是中國封建社會兩千年來的治國方略,更是作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沉淀下來。這也是影響提高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問題根源。

2、高校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辦事的難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社會關系愈加復雜。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范圍逐步擴大,管理難度逐漸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機制不能滿足當前需要,導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時,高校教育行政部門放權不夠,不能徹底實現從人的管理轉變為法的管理。而在發生糾紛時,更多選擇行政手段來解決,而不是法律手段。對于高校內師生的違紀問題,仍缺乏有效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督,處理結果缺乏合法性。

3、對于法規、制度的學習、宣傳力度不足

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辦事的前提。而讓高校師生了解本校法規、制度及問題的處理、解決流程才能真正的讓“依法辦事”落到實處。因此,加強高校法規制度的宣傳,加大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學習力度、轉變法治思維才是高校提倡依法辦事的重點。

三、提高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途徑與對策

1、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與流程

進一步完善“權責”劃分,細化各部門之間的工作內容及責任。用科學的方法對各種常見事件進行分析與分類,明確其產生的根源及本質,最終明確權責所屬部門,確立處理事件及問題的解決方法及流程。組織專人對事件的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具體辦事流程,針對辦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解與記錄,并建立相關問題檔案。同時,針對高校法規制度進行定期審議,結合相關實際案例,對法規在實際應用中出現的問題與漏洞進行探討并加以改善。

2、嚴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維

高校黨員領導干部要嚴以修身,加強黨性修養,提高法治思維與法律意識。只有樹立法治思維與法律意識,才能夠真正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培養法治思維習慣是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的內在因素,通過組織高校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常態化的學習,將法律知識作為高校學習培訓的必修內容,為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奠定基礎。

3、嚴以律己,嚴格依法辦事

在實際工作中合理運用法治思維,逐步提高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的依法辦事能力。要做到辦事要依法,執法要嚴格。以高校法規制度為依據,建立科學合理的處理方法與流程,并對處理流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嚴格審查,杜絕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其次,提高黨員領導干部的依法辦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環境的推動。建立對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做出較為重大決策的責任追究機制,同時,將依法辦事狀況納入考核機制。利用必要手段強化黨員領導干部學習、提高法治思維,從而提升依法辦事能力。

4、嚴以用權,加強監管力度

強化高校中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嚴于用權,加強監管,降低腐敗機會。對高校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反應靈敏,對責任人做出的決定進行核實,以確保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并確保落實到位。高校法規制度、重大決策要進一步公開化、透明化。通過校內各種組織途徑與管理部門,將高校法規制度傳達至每一個教職工及學生。加大高校師生對學校制定規章制度的參與力度,向全校師生公布各類問題的處理方法與流程,并明確相關責任人與事件問題的處理時間,提高群眾監督力度,從而提高校園的民主、法治氛圍。

篇6

關鍵詞:大學生;法治教育;改進措施

中圖分類號:D 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11-0000-02

一、當前大學生法治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法治教育的定位不正確

大學開展法治教育是教育大學生知法守法,減少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徑。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學生犯罪呈逐漸上升的趨勢,它已然成為了目前大學教育中的嚴重問題。2003年震驚全國的浙江大學學生周一超兇殺公務員案;2004年發生在云南大學校園里的“馬加爵殺人案”;2008年中國地質大學校園殺人案;2008年中國政法大學學生“弒師案”,諸如此類的案件不勝枚舉。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件使我們對當今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心生疑慮。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與當今的社會劇烈變革有一定程度的關系,但最主要的還是當今大學教育忽視甚至放棄了大學法治教育。大學對法治教育的定位處在觀念灌輸普及的初級階段。大學的法治教育在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中只是單純開展一門法律基礎的必修課程,其他并無過多體現。即使是法科的學生也是單純的追求學習成績。在這種形式的教育體制下,學校、老師、學生只是注重分數,注重就業。沒有分數成績就沒有好的就業率,這樣的教育忽視了教育的最本質的目的。法治觀念的灌輸一開始就在這樣的土壤中孕育,照這種事態繼續發展下去,定不會結出教育范本的豐碩果實。

(二)學校法治教育宣傳方式不當

1. 學校普及法律的力度不夠

正如我們所知道的一樣,大學校園的法治教育除了單純的課堂學習之外并無其他。學校的課堂教育只是單純就書本論書本,照本宣科,這種教學模式偏離了大學教育的宗旨。如果學校僅就將這種課堂的普及法律的方式作為最主要方式的話,那么會出現上述的案件也不為奇了。

2. 老師的課堂宣傳教育方式落后

作為宣傳的窗口,老師的言傳身教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在現實的課堂中,非法課專業的學生的法律基礎課程學時少,內容雜亂。老師如果要在極短的時間里將極其大容量的知識傳授給學生,還外加案例分析,那是不可能的。所以,這種情形下就會造成老師為了趕進度就會忽視對學生具體接收知識能力的忽視。照本宣科,成了完成進度的一種主要方法。法科學生雖不及非法學的那種教育方式,但基本上也是沿襲的填鴨式的教學模式。落后的教育方式,無法在學生具體的法律素質能力的提升上有任何益處。

(三)大學生自身的法治觀念淡薄

基于學校的法治普及力度和老師教育方式的落后,大學生自身的法治觀念在這樣的環境當中當然不會有多深厚。我們曾在大學校園里就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問題做過題為《在校大學生法治觀念的調查》問卷及報告分析。從問卷及分析可以看出,87%的同學不認為自己的法律知識很豐富,有55%的人感到很貧乏。我們認為,法律知識的多與少左右著法律觀念的強弱。學習基本法律知識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前提。目前,在大學生中,基本法律意識得不到普及,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些法律知識確實比較乏味,與一些新鮮事物相比顯然不具吸引力;另外,學校的教育也必須負一定責任。在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到學校在宣傳法治觀念所起的作用方面所占比例并不大,為12%。這強有力的證明了學校里的教育對于大學生而言只不過是學分上的需要,并沒起到應有的作用。

在調查中我們得出大學生法治觀念淡薄的三個結論:第一,當代大學生對什麼是法治了解得不透徹;第二,“法”被注入了太多的實用主義的色彩,大學生對于主動培養法治意識的積極性不高。第三,大學生對“法”的認識在潛意識中仍停留在“遙不可及”而不是“關系自身”的層面。

二、加強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具體舉措

(一) 糾正對法治教育的定位

在大學生中有關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任務實施狀況令人堪憂,其推行的困難在于學生本身對此的誤解和客觀形勢對樹立法治觀念的要求定位不準所產生的矛盾。誤解使得學生們提不起學習的興趣,而學校的客觀形勢又不得能讓他們得到更好的法治教育,法治觀念教育的失敗結果又加深誤解。

我們的建議是學校在此的教育上要注意培養學生的興趣,寓教于樂。把對大學生的法治教育觀念的培養作為一種“培養健全人才”的任務來抓,只有各方重視起來,這種有利于社會發展的態勢才能真正延續下來。

(二)加大學校的法治宣傳教育力度

學校在面對大學校園里發生的一幕幕慘劇的同時,更應該警醒到現實的校園環境安全存在著隱患。加強學校的法治宣傳教育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這種犯罪案件的發生。

學校要整合社會資源,尋求法治宣傳的各種方式途徑。大學生教育在這種社會機制的參與下,能夠積極地從自身出發找問題、找解決方法。在這樣的情形下,學校也可以借助各種普法宣傳節日,以電視、報紙、校園網絡、校園廣播等媒介形式進行法治宣傳。學校也可以借助“今日說法”、“法治在線”、“中國法治報道”、“拍案說法”等欄目組織同學們學習,評述,總結。充分運用宣傳媒體的正確理論向導作用, 為學生的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提供所需要的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糧。

另外一方面,就要為同學創造實地參與的機會。學校要主動與社會合作。學校要充分利用有利的社會環境和條件開展學生法治教育工作,可以讓學生到監獄、法庭去觀摩、調查,使他們真正能夠感受到法治力量的強大。

(三)提高老師法律素養,改進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亙古不變的古訓警示著老師作用的定位。老師的教育作用毋庸置疑。在當今的教育體制下,如何使老師在這場教育過程中發揮出巨大的能量,這就必須要改進老師的法治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

1、加強素質教育

老師應該在心理上重視法治教育,把法律素質作為重要的素質教育內容。在各方只是重視教學成績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素質教育。素質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養學生各方面的各種素質,使他們更加適應社會的發展。當代的學校教育應在提倡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同時,注重“法律素養”和“心理素養”的培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大學培養出的人才是健全和合格的。

2、加強法治實踐教育

在老師的教學方法上,要在保證教學進度的情況下,努力探索適合學生發展的途徑和方法。法治的教育應該是豐富多彩的,法治教育能夠拓展同學的思路和思維方式,能夠從各方面鍛煉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讓同學們從課堂上“走出去”,是參與社會實踐的第一步。老師可以選一個案例,讓同學們去分析調研,寫報告。

老師也可以讓同學自己選擇案件,開展班級“模擬法庭”。這種教育模式,使同學們積極將自身與社會實踐相結合,能夠從社會現實的角度挖掘出法治教育的精髓。

3、完善學生管理制度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

大學階段是人生很重要的一個關鍵時期,同學們這個階段處在性格和人格健全的時期,很多品質都還沒有成型。他們自以為已經成人,什么都已懂得,不再需要管束。遇事缺乏冷靜的思考和判斷,只憑感情用事。他們犯罪往往是一時的沖動釀成的,等悔過后一切都已經無法挽回。面對屢次出現的這種犯罪案件,我們覺得很有必要完善大學生管理制度,加強心理咨詢和輔導。

首先,明晰他們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定位,樹立遠大的理想,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健全的心理。其次,要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引導他們真確對待每一次的受挫和困難境遇,不斷提高完善自己。積極引導他們擺脫抑郁、自卑、嫉妒等心理問題,加強心理健康。

(四)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

從大學生自身來講要認識到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的必要性,努力消除對于法治教育的偏見和誤解,正確認識到法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各方力量的匯集推動也應使大學生認識到法治觀念也是一種健康的成長心態,是人生的旅途上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石。

三、結語

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行依法治國,是新時期黨和國家的重要任務。作為新時期的大學教育,應以黨的十七大的號召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培養社會主義法治人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任重道遠,當今的大學教育應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校園法治教育發展。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棟梁,他們法律素質的高低是影響國家能否實現法治的關鍵所在,必須把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擺在當前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 認真予以貫徹落實。

參考文獻:

[1]吳建明.淺談青少年法制教育[ J] .陜西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報,2001.

篇7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005-02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于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著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著眼于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為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為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于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為后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并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后,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于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著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為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鑒于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著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并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1]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產生于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準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2]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為基礎,它的主要考試范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為主,承擔著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為構筑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著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并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系。這種互動關系的建立不僅僅屬于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為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于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為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于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愿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余,法律實踐能力不足。[4]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并作出積極的回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于經驗不足,課程流于形式化和劇場化,并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系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系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托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核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于學生鍛煉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核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核范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回應,更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結語

司法考試對于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考試為本科法學教育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而本科法學教育對于司法考試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礎。沒有法學本科學歷,不能參加司法考試;沒有發達的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就缺乏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法學教育可以是多元的,應當充分考慮培養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能力。各個法律院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能力,包括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教學設施等來安排自己的教學,考慮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聯系程度,合理地開展教學活動。總之,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法學教育的關系;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

參考文獻:

\[1\]潘劍鋒,陳杭平.再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關系\[J\].法律適用,2008,(1):59.

\[2\]葉秋華,韓大元,丁相順.建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關系——“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研討會綜述\[J\].中國法學,2003,(2):190.

\[3\]丁相順.司法考試制度模式比較與中國司法考試的制度創新\[J\].法律適用,2002,(4):6.

篇8

論文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也是司法考試的源泉。法學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制度帶來的影響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堅持自身的學科要求和發展規律,又要充分考慮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利用與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加強法學本科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必然路徑。

論文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于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著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著眼于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為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為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于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為后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并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后,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于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著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為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鑒于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著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并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產生于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準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為基礎,它的主要考試范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為主,承擔著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為構筑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著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并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系。這種互動關系的建立不僅僅屬于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為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于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為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于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愿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余,法律實踐能力不足。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并作出積極的回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于經驗不足,課程流于形式化和劇場化,并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系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系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托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核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于學生鍛煉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核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核范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回應,更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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