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會計處理8篇

時間:2023-10-12 09:32:0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財產損失會計處理,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關鍵詞:存貨非正常損失會計處理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其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是一項重要的會計處理項目。

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盤虧和損毀,應按其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再根據造成的原因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于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2.屬于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3.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稅收政策對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非正常損失一起可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4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0000×17%=17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1)原材料價格進項(10000-1000)×17%=1530元,

(2)運輸費進項1000÷(1-7%)×7%=72.27(元),

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進項為1602.27元。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602.27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2.27

借:管理費用6602.27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7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故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190

借:營業外支出1119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清理后作價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元。毀損庫存產品進項為1190元。

該毀損庫存產品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10000-3000)=7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17%-357=153元(此為產品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3000*30%*17%=153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進項稅金轉出時(轉出部分進項):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83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3510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營業外支出4833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833

由此可見,企業毀損存貨存在增值或者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并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如果毀損存貨發生損失后取得的不加價清理變價收入,則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征稅原理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篇2

[關鍵詞] 存貨 非正常損失 會計處理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其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是一項重要的會計處理項目。

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盤虧和損毀,應按其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再根據造成的原因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于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2.屬于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3.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稅收政策對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非正常損失一起可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4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0000×17%=17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 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1)原材料價格進項(10000-1000)×17%=1530元,

(2)運輸費進項1000÷(1-7%)×7%=72.27(元),

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進項為1602.27元。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2.27

借:管理費用6602.27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7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故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19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190

借:營業外支出1119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清理后作價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元。毀損庫存產品進項為1190元。

該毀損庫存產品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10000-3000)=7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17%-357=153元(此為產品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3000*30%*17%=153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進項稅金轉出時(轉出部分進項):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83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510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營業外支出4833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833

由此可見,企業毀損存貨存在增值或者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并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如果毀損存貨發生損失后取得的不加價清理變價收入,則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征稅原理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篇3

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屬于“稅前不予扣除項目:各種所得稅款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

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應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可實際工作中,12月份的會計報表可能在1月10日已報給了稅務局,稅法規定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也未明確重新報送經調整后的會計報表,況且賬務處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業不習慣重新編一份上年度調表不調賬的會計報表,而且多數人還是認同“賬表一致”,除非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調表不調賬;但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稅務審核并不出具經審核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因此,補繳及應退所得稅往往是在本年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常見的幾種不當處理方法:

1、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年末轉入了本年利潤,而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中也將其做了扣除;

2、記入營業外支出,同樣的是在稅前扣除;

3、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意見:匯算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后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請注意: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后可作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納稅申報表中可作為上期多繳的所得額,或者作為已預交的所得稅額抵減。

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同樣要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賬務處理方面與補繳類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繳的所得稅金額,在所得稅科目已進行了處理,僅反映在“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借方,則不影響到本年度的所得稅科目,以及利潤分配科目。

如果多繳的所得稅,未申請留抵或退稅,賬務處理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樣不得稅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是否要進行會計處理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予以扣除。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在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上存在差異。對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因此,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事項,一般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但也發現有些企業進行了所得稅審核后,對于納稅調整事項在下年度作了賬務處理,下年度做匯算清繳時又要做納稅調整。

四、是否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

由于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的會計差錯(非重大差錯)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

對于所得稅審核來說,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如應交所得稅科目,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一般金額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錯處理,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

五、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依據標準計算出來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按限額扣除;低于準予扣除限額,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職工福利費、壞賬準備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主要錯誤是,賬務上未進行處理,而在納稅申報中作了納稅調減;按稅法規定,一些廣告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這部分則可作為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減。

六、有關開辦費的問題

新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法對開辦費的規定不同,實際中帶來了混亂。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實務中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小型商貿企業,一般認為不存在開辦期的問題,從取得營業執照起開始建賬,相關的房租,辦證費等,都作為當期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是對開辦費在開業年度一次進入費用,則當年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作為納稅調減。但是以后年度可能會出現會計崗位更換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納稅調減,而且每年都必須提供納稅調減的依據。

所以,對于眾多的私營企業,仍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方便些。

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主要的內容:正常的管理損失,不需報批,如固定資產變賣損失,不需報批,但提前報廢需要報批。人為損失,財產永久性實質損害,政府搬遷損失,經報稅務局批準后可稅前扣除。

債權重組形成的壞賬,單筆金額不大,收款的費用可能大于應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報告,稅務局可以批準(操作時可和其他財產損失中介審核報告一起申報)。財產損失的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15天內,一年只能申報一次,所以應及時申報,當年的損失只能在當年申報。

八、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

篇4

摘要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需要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進行沖減的會計處理,由于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小企業已做納稅調整,所以采用未來適用法調整減值準備時,小企業財務人員要做相應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關鍵詞 減值準備 所得稅納稅調整 《小企業會計準則》

2013年1月1日起,原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企業,需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從稅法和簡化核算的角度出發,為小企業量身定做的會計準則。正確的運用《小企業會計準則》,處理好由《小企業會計制度》過渡到《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調整和納稅調整,是小企業降低納稅風險,提高會計工作效率的基礎。 《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差別之一是不計提減值準備。《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原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并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了納稅調整,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沒有相關減值準備科目。根據有關規定,小企業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已計提三項減值準備的,執行新準則時將已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需要沖銷。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屬會計政策變化,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小企業對因執行新的準則沖銷減值準備應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賬務處理。 在2013年1月1日,由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狀況不同,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方法也不同。小企業在2012年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為公允的反映資產價值,流動資產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要計提減值準備。在執行新準則時,有的資產減值是長期不能恢復的,如存貨中款式已過時的服裝,已為新產品代替的功能落后的老產品等,需要沖減資產的原始價值,才能公允的反映資產的價值。有的資產的減值已恢復,需要沖回減值準備,減少管理費用。對減值準備的處理不同,導致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不同。

壞賬準備 1.壞帳準備的會計處理對于已計提的壞帳準備,小企業有三種處理方法。 ①小企業計提壞賬只是為遵循相關的會計制度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小企業往來款不存在壞賬損失的問題,可直接沖減壞帳準備。借:壞賬準備,貸:管理費用。 ②小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而且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小企業發生了符合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下列壞賬確認條件之一的: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小企業應沖減應收款項,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不足沖減的,剩余應收賬款,應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壞帳準備未沖完的,應直接沖減壞賬準備,借:壞賬準備,貸:管理費用。 ③小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存在壞賬損失,但尚不具備上述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壞賬確認條件之一的條件,根據未來適用法的原則,小企業可直接沖減收不回來的應收款項,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剩余的應收賬款,暫不做任何賬務處理。等到企業取得上述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壞賬確認條件之一的證據時,再做賬務處理。壞帳準備未沖完的,應直接沖減壞賬準備,借:壞賬準備,貸:管理費用。

對壞賬準備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對于①直接沖減管理費用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因小企業在計提壞賬準備時,已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故在沖回壞賬準備時要調減與沖回壞賬準備相等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②沖減往來款項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因企業在稅前列支壞帳損失,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在稅前列支,故小企業在完成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的賬務處理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核銷的壞帳會計核算資料和相關的已成壞賬的法律證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調減已沖銷壞賬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③尚未取得稅法規定壞賬核銷證據或向稅務機關申報未批準的已沖銷壞賬準備,在期末計算所得稅時不做納稅調整。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經批準后,在批準當年所得稅匯算時調減已沖減壞賬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1.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對于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小企業有二種會計處理 ①在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已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短期投資市價已恢復到投資成本,則應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予以沖回,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貸: 投資收益。 ②在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于投資成本,應就市價低于成本差額沖減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貸:短期投資。如果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大于市價低于成本差額的,剩余部分予以沖回,借: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貸: 投資收益。

2.對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對于①直接沖減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在計算所得稅時,應調減同已沖回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相同金額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②沖減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在短期投資出售前不做賬務處理,在短期投資出售后,在計算所得稅時,調減相對應的已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額 三、存貨跌價準備 1.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是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的。對于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小企業有二種處理: ①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時,計提的存貸跌價準備項目的存貨已銷售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于沖回,借:存貨跌價準備,貸:管理費用。 ②計提存貸跌價準備項目的存貨繼續為企業持有,并且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應就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存貸跌價準備大于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差額的,剩余部分予以沖回,借:存貨跌價準備,貸: 管理費用。 2.對存貨跌價準備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對于①直接沖減的存貨跌價準備,在計算所得稅時,應調減同已沖回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相同金額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②沖減存貨賬面價值的,在該項存貨出售前不做賬務處理,在該項存貨出售后,在計算所得稅時,調減相對應的已沖存貨跌價準備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額。 對于計提的上述減值準備金額不大,直接沖回對小企業利潤影響不大的,最好直接沖回減值準備,不做沖減資產賬面價值的賬務處理。如果計提的上述減值準備金額較大,對利潤影響大,小企業財會人員須沖減已計提減值準備資產價面價值,并做上述所得稅納稅調整。

篇5

關鍵詞: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9日

緒論

上市公司的利潤指標一直受到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高度重視。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將它作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素;證券監管部門將它作為一項重要的控制參數,判斷上市公司是否停牌或具有配股的資格依據之一;投資者用它來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據此預測上市公司的成長性。由于利潤指標在評價上市公司經營成果和盈利能力上如此重要,一些上市公司便利用利潤指標大做文章。由于財務報告提供的信息是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有關決策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利益,使其蒙受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

一、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方法的會計處理研究現狀

(一)利潤操縱的概念。利潤操縱是以對外公布的會計信息為基礎,通過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對披露的利潤信息進行事先有意的加工、處理,得到期望的會計利潤,以此實現或達到行為主體的預定目的。

(二)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方法的會計處理研究現狀。黑利認為,利潤操縱是以對外公布的會計信息為基礎,通過采取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對披露的利潤信息進行事先有意的加工、處理,得到期望的會計利潤,以此實現或達到行為主體的預定目的。

杜遠榮在《對上市公司操縱利潤行為思考》一文中認為,新會計準則下可能出現的利潤操縱的會計處理方法有:資產減值準備的沖回雖然受到限制,但并未完全封死上市公司通過提取和沖回資產減值來調節公司利潤的全部通道;通過不恰當地使用公允價值;調整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攤銷方法;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借款費用資本化,等等。

樸紅霞在《企業利潤常見的操縱方法和會計分析》一文中認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掛賬處理、折舊方式變更、非經常性收入、變更投資收益核算方法、存貨計價不當、費用任意遞延、非真實銷售收入,等等。

馮冠生在《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方法》一文中指出,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會計處理方法有:變更會計核算方法、應收賬款長期掛賬、待處理財產損失掛賬、在建工程長期掛賬、待攤費用不攤,等等。

二、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目的

利潤操縱的目的主要是企業通過利潤操縱最終實現自身利益(經濟的和非經濟的)的最大化:新股發行時,為提高發行價格,人為拔高利潤;上市后,為獲得配股資格操縱利潤;受股東的壓力和利益驅動,違規操作。

三、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操縱收入

1、虛構收入。低級水平的虛構收入方式,包括白條出庫、作銷售入賬、對開發票、陰陽合同虛開發票,等等。這些明顯的違法之舉在日益發展的資本市場環境下已經逐漸消失了,而更高級、更隱蔽的虛增方式正在為一些公司所采用。如企業自己或利用控股子公司按市場價銷售給第三方,確認了銷售收入,再由集團或另一關聯公司從第三方手中購回,避免了在合并報表時集團內部交易必須抵消的約束,確保了在合并報表中確認收入和利潤,達到了操縱收入的目的。

2、提前確認銷售收入。銷售收入的確認是企業獲得經營成果的前提。由于銷售交易形式的多樣性,企業在進行銷售收入確認時擁有較大的空間。在房地產和高新技術行業,提前確認收入現象非常普遍。主要的幾種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包括:一是在存有重大不確定性時確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適當運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來服務時確認收入;四是在銷售交易未完成的情況下提前開具銷售發票。企業為了擴大利潤,經常采取提前確定收入的辦法,不按《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來確定銷售收入,只要產品銷售有合同或已發貨就確認銷售收入。

3、不及時確認收入。與提前確認收入一樣,延后確認收入也是企業調控盈利的一種手法。這種手法一般在企業當前收益較為充裕,而未來收益預計可能減少的情況下時有發生。

4、調節非經常性收入。企業可以通過調節非經常性收入如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關聯交易引起的營業外收支凈額、利用重組資產公允價值等進行利潤操縱。其他業務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些零星的收支業務,對于某些企業而言,它對企業總體利潤的貢獻卻有“一錘定千斤”的作用。

5、調整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比應收賬款賬戶更具有隱蔽性,使用該賬戶進行利潤操縱的單位越來越多。有些單位故意將其核算內容擴大,致使該賬戶的核算內容越來越多,進行操縱利潤的余地也越來越大。

(二)調整費用

1、推遲確認本期費用。例如,將發生在當期的銷售費用有意挪到今后反映,不列入當期;廣告費支出人為增大攤銷期限,減少當期支出;已安裝完畢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本應該記入固定資產,卻仍掛為在建工程以減少折舊費用;設備維修或裝修費用掛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待以后年度攤銷等。

2、四項準備金計提不到位,根據利潤需求確定應計費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要求提取的損失準備,只要按照公司管理權限分別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即可。這一政策本身又帶來了一些新問題:為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企業往往根據實際需要來確認損失準備。一方面準備的計提比例由公司自己決定,存在較大的彈性;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通過追溯調整來做文章。

3、該攤費用不攤。對于企業來說,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實質上是已經發生的一項費用,應在規定期限內攤入有關科目,計入當期損益,但一些企業則為了某種目的少攤甚至不攤。

(三)掛賬處理。按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發生的該處理的費用,應在當期立即處理并計入損益。但有些企業故意不遵守規則,通過掛賬等方式降低當期費用,以獲得虛增利潤之目的。

1、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財產損失是由當期原因造成的,應在當期處理。但在會計實務中,企業為了當期能有客觀的利潤,故意對待處理財產損失不做賬務處理,使當期費用減少,從而達到虛增利潤的效果。

2、在建工程。這主要體現在大部分企業在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都會對外部分融入資金。而借款需按期計提利息,按會計制度規定,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沒有辦理竣工手續之前應予以資本化。如果企業在建工程完工了而不進行竣工決算,那么利息就可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從而使當期費用減少(財務費用減少),另一方面又可以少提折舊,這樣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虛增利潤。

3、應收賬款尤其是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長期掛賬。應收賬款是企業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其他原因,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的單位收取的款項,因它是企業的銷售業務也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因此,一般而言,應收賬款能否收回,對企業業績影響很大。但對于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收回的可能性極小,按規定應轉入壞賬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

(四)通過關聯企業的交易。當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難如人愿時,上市公司為了維持或增強企業融資能力,就會采取從其關聯公司轉移利潤的辦法,使上市公司利潤虛增,人為提高該企業的獲利水平和信用等級:利用關聯購銷業務操縱利潤;關聯企業收取資金占用費;利用關聯企業間的托管經營調節利潤。

(五)利用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做文章。資產重組是企業為了優化資本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完成戰略轉移等目的而實施的資產轉換和股權轉換。然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資產重組卻被用作利潤操縱的重要手段。年關將近,那些凈資產收益率不到10%的公司或虧損公司,紛紛進行資產重組,把非上市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是上市公司“烏鴉變鳳凰”的訣竅。

(六)其他方法的利潤操縱。比如,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選擇存貨計價方法;變更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個體變更等,這些方法都經常在現實中使用。

四、識別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方法

(一)研究企業會計信息時間序列。利潤操縱是利用了會計核算權責發生制的特點,但在較長時間內,有些利潤操縱手段將失去效用。如,推遲確認費用必然引起下期費用升高;提前確認收入(或虛增收入)和利潤就會引起下期收入和利潤降低;費用不攤銷,則其有關的對應的項目不發生變化等。因此,擴大信息觀察的時間范圍就可以發現企業是否存在利潤操縱。

(二)對資產負債表的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資產負債表的數據與利潤的關系極為密切,其增減變化直接影響到利潤的變化,通過分析各期相關科目的變化可以發現利潤變化的原因。尤其是每個會計年度末,其余額變化較大,則極有可能是管理當局在操縱利潤。當我們經常看到一個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很多,但到次年年初很快變少時,就應對該單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同時,還應該分析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長期投資的增減變動關系。

(三)結合運用現金流量表進行分析。報表使用者在分析企業的盈利情況時,一定要結合企業的現金流量表進行分析,現金流量基本上是無法操縱的,因此可以說現金流量指標比利潤指標更為客觀和真實。首先要仔細閱讀現金流量表的流入和流出項目,并注意和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項目對照、驗證,在此基礎上進行結構和盈利質量分析。

(四)關注其他信息。除了以上利潤操縱識別方法外,我們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加強識別:會計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利潤來源分析;不良資產分析;關聯方交易分析。

五、結語

自1993年起,財政部先后出臺了多項企業會計準則和各項規定,從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準則的漏洞進行利潤操縱的行為,但仍不能完全滿足規范上市公司財務行為的要求。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穩定、健康地發展是一個國家金融穩定的重要前提之一。無論在我國還是在世界上其他發達國家,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都引起越來越多的重視。

寫作本文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利潤操縱頻發,通過對其理論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對我國的證市場有著無可比擬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想借助于對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研究,幫助會計信息使用者正確認識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進行正確的投資。但是,上市公司利潤操縱方法的會計處理很多,同時也是較為復雜的。因此,對這方面的探討應該與時俱進,應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會計準則的變更而不斷進行。

主要參考文獻:

[1]朱嘉許.財務分析方法揭示公司操縱利潤[J].中國民營科技與經濟,2007.2.

[2]李平.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影響[J].商業會計,2007.2.

篇6

壞賬準備的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基數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因此,從2003年1月1日起,在壞賬準備的計提基數方面,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已經一致。

特殊企業的壞賬準備計提金融企業: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明確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提取的條件、可以提取呆賬損失的資產的范圍,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聯企業:財政部《關于印發骉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骍的通知》(財會[2002]18號)解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企業對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與其他應收款項一樣,也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并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已計提壞賬準備的轉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資產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可按提取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金額。”

壞賬損失確認一般規定會計制度對壞賬損失的確認標準詳見《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第三條重申,壞賬損失是指企業確定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企業壞賬損失根據《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的規定確認。

稅法對壞賬損失的確認標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經對比,會計與稅務對壞賬損失確認標準的規定基本一致,只是會計更強調穩健原則,稅務更強調證據原則。

特殊規定特別從寬方面,如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了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遇及十三類情形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篇7

一、相關新準則的主要“亮點”

(一)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

1.資產減值計提是此次修訂的重點。

2.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該資產可收回金額部分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國際會計準則》中允許資產減值的轉回,但是我國的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是不可以轉回的,其目的是減少上市公司通過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

3.按照新的會計準則,從2007年開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后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

1.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引入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等概念。

3.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二、新準則下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固定資產是企業資產的主體,固定資產減值一經計提便不得轉回,所以固定資產減值對企業的利潤有著重要影響。相應地,其會計處理包括所得稅會計處理將變得相對簡單。

2.資產減值會計的核心問題是對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新準則借鑒國際準則的做法,引入了公允價值。要求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3.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要求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如果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時,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

(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針對新準則中“無形資產減值一經計提不得轉回”這一規定,會計人員在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時應更加謹慎。與現行準則相比,新準則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如:要求對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判斷,進而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等;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增加了“預計殘值”的概念,為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又增加了一個專業考慮因素。可見會計人員的執業水平對企業各會計期間利潤的反應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減值一經計提不得轉回,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健全,此舉能有效地避免上市公司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有利于會計信息的健全與真實。

(三)存貨跌價準備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1.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應在原先計提金額內轉回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2.存貨跌價準備一般應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

三、新準則下減值準備的財稅差異及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新會計準則要求

1.對一些資產項目采用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列報,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的資產準備;該準則對可收回金額的規定更具有操作性,這無疑會對企業避免不良資產,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2.新準則規定,存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未探明礦區權益等資產的減值分別遵從與其相關具體會計準則的有關減值準備規定。上述資產項目以外的資產(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特別規定以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3.對以上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審批程序,新準則只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未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

(二)現行稅法要求

1.除允許企業按年末應收款余額的0.5%以內提取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超過該比例以及其他所有資產減值準備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便產生了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三章所指的暫時性差異。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時,需要將此調整為稅法上認可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新法惟一認可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2.根據2005年9月國稅總局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在財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確認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在當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存貨為賬面價值的1%。

(三)下面舉例分析資產減值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1:2010年12月10日,甲企業購入一臺不需要安裝的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支付價款2000000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凈殘值100000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2012年12月31日,由于與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因素發生不利變化,該項固定資產可能發生價值減值。如果甲企業出售該項資產,市場上廠商愿意以1000000元的銷售凈價收購;如果繼續使用,尚可使用3年,未來3年的現金流量分別為4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包括使用壽命結束時預計處置帶來的現金流量)。

2013年12月31日,甲企業如果出售該項固定資產,銷售凈價為800000元。

2014年12月25日,甲企業將該項固定資產轉讓,收取價款200000元,發生清理費用10000元。

假設甲企業采用6%的折現率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按年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符合稅法規定,轉讓資產時未發生其他稅費,甲企業每年實現的利潤均為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1.2012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會計處理:

計提折舊=(2000000-100000)÷5=380000(元)。2012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銷售凈價為1000000元,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400000×0.9434(現值系數,下同)+300000×0.8900+400000×0.8396=980200(元),兩者中的較高者1000000元為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年末,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2000000-380000×2

=1240000(元),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1240000-1000000

=240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4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40000

(2)稅務處理:

2012年,由于稅法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甲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0000元。

2012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00000元,計稅基礎為1240000元,新準則規定,兩者之間的差額240000元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借:所得稅 3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79200 [240000×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9200[(1000000+240000)×33%]

2.2013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2013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000

-300000=700000(元),銷售凈價為800000元,說明該項固定資產的減值得到了部分恢復。但根據新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013年,會計上計提折舊(1000000-100000)÷3=30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38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提折舊80000元。因此,甲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700000元,計稅基礎(成本)=2000000-380000×3=860000(元)。兩者之間的差額160000元為累計應確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160000×33%=52800(元),該科目年初余額為792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79200-52800=26400(元)。

借:所得稅 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3600[(1000000-80000)×33%]

遞延所得稅資產26400

3.2014年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2014年12月,甲企業將該項固定資產轉讓。

借:固定資產清理400000

累計折舊136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40000

貸:固定資產2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借:營業外支出21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10000

2014年,會計上計提折舊30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38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提折舊80000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另外,會計上確認轉讓該項固定資產的損失為210000元;稅務上,該項固定資產轉讓時的計稅成本=2000000-380000×4

=480000(元),確認轉讓損失=480000+10000-200000=29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損失80000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由上看出,甲企業在申報2014年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0000元,同時,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轉回。

借:所得稅 3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7200[(1000000-160000)×33%]

遞延所得稅資產52800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已經計提的資產減值不得轉回,但根據其他具體準則的規定,有時也可以轉回。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于已經發生減值的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如果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或公允價值上升,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例2:假定某公司2007年某庫存商品成本100萬元,預計進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萬元,預計銷售所須交納稅金、費用30萬元,預計售價140萬元。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庫存商品成本=100萬元

可變現凈值=140-20-30=90萬元,則存貨的計稅基礎是90萬元

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100-90=10萬元,即存貨的賬面價值10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90萬元的差額10萬元成為暫時性差異。

借:管理費用1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100000

假定該公司2007年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該公司2007年度所得稅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 27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3000[10萬元×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63000[(800+10)萬元×33%]

假定2008年該商品的價值全部恢復,公司實現利潤總額仍為800萬元,稅率不變,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作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其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 264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07000 [(800-10)萬元×33%]

篇8

賬務處理

遭受資產損失的小企業應該先在會計賬務上進行處理。增值稅方面,庫存商品、存貨等按正常的抵扣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即可。銷售符合增值稅減半按4%征收的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固定資產清理;貸: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銷售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所得稅方面,各類資產損失的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貨幣資金損失。報經批準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實際損失);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實際損失)。批準后,借: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營業外支出—貨幣資金損失(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該科目余額)。

第二,存貨損失。報經批準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價款);貸:材料采購或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批準后,借: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原材料等科目(殘料價值)、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該科目余額)。低價出售災后無法使用的原材料: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原材料。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借: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務支出—非常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第三,固定資產損失。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累計折舊(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額);貸: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原價)。發生清理費用時,借:固定資產清理(清理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或相關稅費);貸:銀行存款。收回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時,借: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取得出售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貸:固定資產清理(取得出售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時,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貸:固定資產清理(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確認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記固定資產清理(該科目余額)。

第四,在建工程損失:報經批準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該項在建工程賬面價值);貸:在建工程(該項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批準后,借:原材料等科目(殘料價值)、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該科目余額)。小企業發生的工程物資損失,比照存貨損失進行處理。

申報流程

增值稅方面首先,檢查倉庫的庫存,清理庫存商品、原材料及固定資產等實物,并與賬務進行核對,產生損失清單;其次,收集商品及原材料購進及生產的相關原始憑證,如:進項稅發票、運費發票、出庫單、領料單等;然后,準備好原始資料后,根據損失大小,請第三方做財產損失鑒證或稅務機關進行核查;最后,根據稅務機關確認后的財產損失報告,調整相關賬務。

清查各類財產的受災損失,計算受災損失金額。對財產損失進行賬務處理。搜集受災損失的證據材料,邀請稅務機關到現場查驗,到相關部門辦理受災情況證明、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據。進行財產損失鑒證。企業在進行財產損失申報時有兩種情形:一是單項或單批量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二是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應出具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要稅務機關不指定鑒證機構,只要該機構具有法定資質即可。財產損失鑒證后,有第三方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除了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外,一般情況不作核查。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企業應在資產損失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內或年度申報時提供以下資料:《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固定資產的計稅稅基礎相關資料;在建工程工程項目投資財面價值確定依據。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變質情況、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文件;在建工程工作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包括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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