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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戰略規劃;主體功能;綜述
中圖分類號:F120.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1
一、國外研究現狀
二十世紀初期,國外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了縮小地區差距、協調區域發展就已經開始陸續開展了區域規劃。特別是在二戰后,英國倫敦、法國巴黎、德國柏林等大部分歐洲發達國家城市受到戰爭的嚴重破壞,道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及產業布局都需重新規劃建設。了嚴重的破壞,倫敦、巴黎等城市一切都百廢待興,需要重新建設。因此,基于重塑城市功能布局和發展區域經濟的需要,以城市為核心的區域規劃實踐在戰后成為歐洲發達國家經濟社會重塑的導向。20世紀60年代,經過近20年的城市建設大規模建設,資源大量消耗、人口大量聚集,隨之而來的人口、資源、環境問題失衡問題越來越凸顯,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差距不斷拉大越來越引起普遍重視,使得歐美發達國家和地區更加注重區域規劃以達到協調發展,區位論、增長極理論、點―軸開發模式等區域發展理論得到廣泛研究拓展,并在歐美各國進行了規劃實踐。
1.美國空間規劃。美國在上世紀20年代對紐約進行了區域規劃,而針對全國性的空間劃分則是由美國經濟分析局于1977年才開始的。美國是以縣為單位作為空間單元,綜合考慮人口規模、通勤量、報紙發行量、文化傳統、資源稟賦等影響因素,在全國劃分為成分經濟地區、經濟地區及區域經濟地區組合三大層級。其劃分依據是:第一,把指規模較大的城市或經濟活動中心確定為節點;第二,通過其他的指標和經濟合理性的考慮,將縣級空間單位合并到節點上,形成成分經濟地區;第三,根據區域間經濟往來、產業關聯、交通聯系等因素,把成分經濟地區合并為經濟地區;第四,同理,把經濟地區合并為區域經濟地區組合。
2.歐盟空間規劃。歐盟由許多國家構成,包含了發達國家同時又存在發展中國家,由于各個國家之間的發展不平衡,會影響到歐盟的長遠協調發展。基于這樣的考慮,由歐洲統計局建立地區統計單元目錄(NUTS),并分別確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策方向。NUTS分為三個層級,其劃分依據是:第一,根據習慣劃分,以成員國的行政區為空間單元,各國和地區可根據實際自主劃分;第二,根據一般特點劃分,排除礦區、農墾區、鐵路交通區等特殊空間單元;第三,根據等級劃分,分為NUTS level1、NUTS level2、NUTS level3三個等級,其中NUTS level1覆蓋了各個成員國。
3.日本空間規劃。日本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全國、地域和市町村三級國土和區域規劃體系和都市規劃體系,空間規劃體系比較完善。1962-1998年,日本先后五次制定了全國綜合開發規劃,把全國劃分為過密地區、整治地區和開發地區三種類型,適時采取不同的區域發展政策。與歐美國家不同的是,日本在微觀層面上制定了市村盯綜合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在規劃源頭上防止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
二、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最早區域規劃工作從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到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中葉,我國借鑒西歐和日本的國土規劃經驗,重新開始區域規劃布局,在京津唐、湖北宜昌等10多個地區開展了地區性國土規劃的試點,可說這時我國的區域規劃工作才是正式開始。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借鑒日本的經驗,編制出臺了《全國國土總體規劃綱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造成了部分地區無序、盲目開發,到現在開始體會到空間布局失衡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苦果。20世紀90年代,我國才開始城鎮體系規劃,不過當時主要是為城市規劃服務,規劃內容也缺乏深度和精度。2000年后,城鎮體系規劃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與自然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劃分不同類型功能區進行空間管理等內容。
2010年,《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頒布實施,是在我國國土空間布局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黨的十及十八屆三中全會多次強調要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經過多年來的探索實踐,我國形成了多樣化規劃體系。
三、結論
主體功能區戰略的提法在我國的發展戰略規劃中還是首次,國內對于主體功能區的理論研究還處于探索和討論階段。綜合國內外空間功能區劃相關研究和實踐,得出結論如下:①空間規劃由單要素轉向綜合區劃分轉變,開始將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因素進行統籌考慮,注重突出區域的主體功能相對獨立性和區域間的協調性。②規劃體系不斷得到完善,形成宏觀、中觀和微觀相互協調銜接的多層級的空間規劃體系的互補共贏。③在政府主導下,實現了空間規劃與政府管理模式轉變的雙向促進,規劃的導向性和控制性明顯增強。
參考文獻:
[1]馬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輔導讀本[M].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
[關鍵詞]雙評價;國土空間規劃;情景分析;ANN;CA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雙評價是國土空間規劃重要的前期評價工作,要為國土空間規劃提供理論基礎與策略支撐。情景分析是雙評價中針對不同情景進行分析,為國土空間規劃提供多方案比選的工作內容,但《指南》并未明確情景分析的詳細方法,作者探索了一種情景分析方法,以供參考。本方法的創新點在于,使用了ANN-CA模型,將地形、基礎設施建設等影響因素對土地利用類型的影響結果直接落實到空間布局上,相較于常見的文字、數據版情景分析,能夠更直觀、更清晰地表達各因子對國土空間格局影響的結果,對國土空間規劃的支撐作用也更強。ANN-CA模型在土地利用方面的應用已經有許多實踐,孫瑋健等利用ANN-CA模型研究了哈爾濱市雙城區的土地利用格局變化及驅動機制;張鵬等用其研究了南昌市“三生”空間的時空格局演化特征;幸瑞燊用其模擬了重慶市萬州區的生態空間布局,并進行了生境質量評估。ANN-CA模型的模擬精度已經經過實踐得到了認可,本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良,對驅動因子也設置了多情景,從而直接在結果中體現不同人口、不同基礎設施建設情景等對土地利用變化的影響。
1研究方法
1.1ANN-CA模型
ANN-CA模型,即人工神經網絡-元胞自動機模型。元胞自動機是一種時間、空間和狀態都離散,空間相互作用和時間因果關系都為局部的網格動力學模型,實現了自下而上模擬復雜系統時空演化的過程。每個元胞的狀態由其相鄰的元胞的狀態決定,當為其制定轉換規則后,所有元胞便能依據轉換規則自行演變,因此其核心在于轉換規則。人工神經網絡具有自學習以及聯想功能,能夠高速尋找優化解,通過人工神經網絡模型學習土地利用數據變化的規則,將提取的規則應用于起始年份的柵格數據,就能在元胞自動機中完成模擬預測的過程。
1.2技術路線
本研究依托國土空間規劃項目,能夠獲得某市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將某市土地調查數據地類重新分為耕地、林地、園地、其他農用地、城鎮用地、村莊、采礦用地、其他建設用地、水域、其他土地共十個用地類型,并轉換成柵格數據。利用人工神經網絡學習方法,提取某市2009年土地利用數據不同地類演變到2018年的規律(因2009-2018年數據為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其地類涵義一致,用其推演較為準確),再以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重分類后的柵格數據作為起始年份數據,加入不同情景的驅動因子柵格數據,應用神經網絡學習的地類演變規律,在CA元胞自動機中進行自動演變,將不同情景預測的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作為演變終止的條件,推演不同情景下某市2035年國土空間格局(圖1)。
2情景設置
2.1重大影響因素
2.1.1地形因素。地形是影響國土空間格局的重要因素之一,地勢越平坦,越適宜開展人類活動。高程太高、坡度太大的區域則不適宜開展城鎮建設或耕地種植。選取高程(圖2)和坡度(圖3)作為地形驅動因子。某市西北部和中東部有山脈,其余區域較為平坦。2.1.2區位。區域到中心城區的可達性會影響區域受到中心城區輻射的強弱。越容易到達中心城區,越容易受到中心城區的輻射影響,對區域發展越容易起到促進作用。采用百度地圖交通時間數據進行插值分析,得到某市全域到中心城區的可達性圖層(圖4)。2.1.3地質災害。某市北部的山脈附近地質災害較容易發生,且地震斷裂帶多分布于此。地質災害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破壞力極強,在地質災害易發生區域不適宜開展人類活動,因此將地質災害危險性(圖5)作為影響空間格局的重要因素之一。2.1.4水域及水利設施。水資源對生態、生產、生活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力,某市位于漢江中下游,境內水系發達,河流湖泊水庫眾多,一般情況下是不缺水的,以水資源總量作為影響因子的意義不大,因此以水資源獲取的難易程度,即水域及水利設施可達性(圖6)作為對區域發展的驅動因子。提取某市第三次土地調查數據中的水域及水利設施,分析各單元到達水域及水利設施的距離。因未獲取到規劃水利設施數據,僅從現狀數據考慮,未設置多情景。2.1.5交通路網。提取某市第三次土地調查數據中道路數據,結合規劃道路,按照現狀道路、規劃道路部分建成、規劃道路全部建成三種時態,分為低密度路網、中密度路網和高密度路網三種情景,如圖7所示。2.1.6人口。某市2019年常住人口289.75萬人,城鎮化率60.1%。根據某市2014-2019年統計年鑒數據,結合某市2035年發展目標,預測在穩健、基準和樂觀三種情景下,某市城鎮化率分別為68%、70%和72%,對應的常住人口數量和城鎮人口數量如表1所示。
2.2情景配置
綜合以上七種重要的影響因子,配置穩健、基準、優化三種情景。地形、區位、地質災害危險性、水域及水利設施是基礎驅動因子,三種情景是相同的;其余因子為動態因子,不同的情景對應不同的值。動態因子中人口和城鎮人均建設用地可以計算出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從而設置演變結束條件。交通路網則影響地類單元格變化的概率和地類。各情景的具體配置情況如表3所示。
3情景模擬結果
使用ANN-CA模型工具對2009年和2018年土地利用柵格數據進行人工神經網絡學習,分別添加三種情景對應的驅動因子歸一化處理后的數據,根據實際的地類轉換關系設置好地類轉換矩陣,待學習結束后,用三調地類轉換的柵格數據(2019年)作為起始年份數據,推演2035年空間格局,最終結果如圖8所示。
4總結
穩健、基準、優化三種情景分析對應的城鎮用地占全域比例分別為2.88%、3.24%、3.60%。從空間布局來看,中心城區及各縣市的城鎮用地均有擴張,中心城區主要向西南方向擴張,與某市規劃發展方向一致,可以從空間上為國土空間規劃中城鎮建設用地布局、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提供參考。本次情景分析有以下不足:(1)收集到的資料有限,未能考慮規劃的重大水利設施以及氣候變化因素對空間格局的影響。(2)為了貼合實際地類轉化規律,例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廢棄工礦廢棄地復墾等等,將用地類型分得比較細,這樣的優點是比較貼合實際土地轉換規律,但分類太多人工神經網絡學習的精度會有所降低。(3)模擬結束條件——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是依據預測人口和城鎮人均建設用地確定的,而目前的理念是“量水發展”,若能“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城,以水定產”,會更符合現在的規劃理念。
[參考文獻]
[1]吳丹.基于超級學習和元胞自動機模型的國土空間優化研究[D].北京:中國地質大學,2019.
[2]漆瀟瀟,陳明.國土空間演變的情景要素研究—以湖南省為例[J].現代商業,2014(27):60-63.
[3]招暉.基于Flus模型的城鎮建設適宜性評價結果分析—以佛山市為例[A].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重慶市人民政府.活力城鄉美好人居—2019中國城市規劃年會論文集(05城市規劃新技術應用)[C].中國城市規劃學會、重慶市人民政府:中國城市規劃學會,2019:14.
[4]康俊鋒,李爽,方雷.云環境下基于CA-Markov的土地利用變化預測方法[J].武漢大學學報(信息科學版),2020,45(07):1021-1026+1034.
[5]孫瑋健,張榮群,艾東,等.基于元胞自動機模型的土地利用情景模擬與驅動力分析[J].農業機械學報,2017,48(S1):254-261.
[6]周道靜,徐勇,王亞飛,等.國土空間格局優化中的“雙評價”方法與作用[J].中國科學院院刊,2020,35(07):814-824.
[7]趙軒,彭建東,樊智宇,等.“雙評價”視角下基于FLUS模型的武漢大都市區土地利用模擬和城鎮開發邊界劃定研究[J].地球信息科學學報,2020,22(11):2212-2226.
[8]張鵬,李慶.南昌市“三生”空間時空格局演化特征分析與預測[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20,37(06):60-75.
我國的空間規劃體系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6],經過多年實踐探索與調整,逐步構建起包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等的空間規劃體系,在優化開發格局、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7].但是,各類規劃編制分別由不同部門主導,由于缺乏部門之間、規劃之間有效的協調與銜接機制,空間規劃存在規劃體系紊亂、規劃功能不清、總體協調與局部沖突現象并存等突出問題,如何建立統籌協調機制,促進規劃之間協調與融合是政府、學者近年來關注的問題[8],需要把完善區域規劃的形成機制,作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項重點工作抓好[9].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2011年我國城鎮化率超過50%,已進入新的“城市時代”,在城鎮化發展的新階段,創新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機制,探索建立協調銜接、科學合理的空間規劃體系和“多規合一”的有效途徑,對于發揮城鄉規劃的引領和龍頭作用,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良性互動、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互協調,促進形成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空間格局具有重要意義。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五規合一”,構建新型的空間規劃體系也是山西省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務和推進以“一核一圈三群”為主體,協調發展的省域新型城鎮體系的重要工作。為此,有必要在梳理我國空間規劃問題、實踐探索基礎上,以山西省為例,來探討省域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的框架、路徑與方法。
一、空間規劃體系協調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空間規劃開始于1960年代的農業區劃工作,1980年代以后,逐漸確立了以區域開發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相關部分)、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三大規劃為核心的空間規劃系統。目前,空間規劃體系呈現出依據行政體系設置的并行體系特點,大體上分為四類:一是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系統主導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二是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主導編制的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城鎮詳細規劃和鄉村規劃;三是國土資源系統主導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是環境保護系統主導編制的生態功能區劃[10].產業發展規劃,如農業發展規劃、行業振興規劃等也有涉及產業布局的內容,但多數難以落實到具體的用地規模和位置。從協調角度來看,各種空間規劃存在法律授權、行政部門分割、規劃的技術標準、目標、重點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給規劃的協調與銜接造成了一定困難。
1.規劃法律依據不同,缺乏主導性的空間規劃。
各規劃的職能決定法律地位的差異,法律地位反過來影響規劃的實施效能。從法律依據來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依據是憲法,法律地位高于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分別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等依據是國務院行政規章,理論上法律地位較低。從實踐層面來看,《城鄉規劃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規劃期限通常為五年,以五年期限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來指導二十年甚至更長期限的城鄉規劃編制,顯然難以具有現實操作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發揮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規劃編制,做好專項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協調。”而在法律依據方面,主體功能區規劃法律地位又低于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國外空間規劃體系多以單一體系為主,即一個行政層級往往以一個主導的空間規劃來指導全區域的空間發展策略。而我國目前的空間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主要是部門來承擔的,由于規劃法律依據不同、規劃審批權限、規劃控制和引導的著力點不同,在同一區域層面,缺乏具有法定意義的起主導作用的空間規劃,導致規劃之間的脫節,甚至相互抵觸。
2.基礎數據、技術標準與技術路線不一致,缺乏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
不同類型空間規劃之間的協調,實際工作中會遇到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統計口徑、分類標準、編制內容、編制技術路線等技術性操作層面的問題。如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矛盾主要表現為:第一,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數據統計口徑不一致;第二,規劃編制采用的用地分類體系和標準不一致;第三,規劃的出發點不同,技術方法不同。城鎮總體規劃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采用以地區發展需求為主導的方法,從安排用地的角度看,更側重于“以需定供”,遵循自下而上的技術路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采用“以供定需”的方法,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反映的是自上而下的調控意圖。規劃理念和編制程序的差異,使得規劃在用地規模、空間安排方面更加難以做到協調與銜接[11].
3.規劃編制時間和期限不一致,缺乏規劃實施的協調與銜接機制。
在規劃期限方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確定,具體由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基期、基期數據及規劃期限做出安排。而城鎮總體規劃,其規劃期限一般由負責組織編制規劃的政府根據城鎮的發展情況、發展趨勢等報經上級政府同意后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限以“五年”為基準,滾動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為近年新出現的空間規劃,在編制時間和期限方面與前兩者的協調也缺乏明確規定。由于各種規劃編制時間不同,造成規劃基期、基礎數據及規劃期限等的不同[8],難以在實際實施中進行協調與銜接。
4.審批和實施制度自成體系,尚未形成銜接順暢的管理工作制度。
城鎮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從直轄市到建制鎮,相應的總體規劃審批也由國務院一直到縣級人民政府,均擁有規劃審批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規定了十分嚴格的審批制度,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能夠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論文格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同級人代會審議通過,產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上級規劃對下級規劃控制較弱。不同規劃的審批和監管層次,依據規劃的作用地位和行政效力而有所不同,審批和實施制度自成體系,導致上下級規劃之間層次不清和不同規劃之間的矛盾。
二、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的實踐探索
為適應城鎮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形勢,強化規劃在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和控制作用,近年來,我國各地區積極探索規劃統籌協調新機制,加快推進規劃理念、規劃重點、規劃方法、規劃實施等方面的改革,不斷完善城鄉空間規劃體系。根據實踐探索的特點,結合已有的研究[11-14],概括為三種模式:
1.以行政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推動規劃整合模式。
上海、天津、武漢、深圳等大城市,通過規劃和國土部門整合建立“規劃與國土資源管理局”的規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兩規合一”為主導的規劃協調。例如,2008年,深圳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合并成立規劃國土委員會,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由總體規劃處負責,“兩規”協調的力度大大提高,目前深圳“兩規”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基本農田保護等約束性指標上實現了充分協調和統一。其經驗是:第一,近期建設規劃成為“城規”與“五年規劃”銜接的重要抓手,積極推動由近期建設規劃和“五年規劃”構成的綜合協調各項城市建設行為的“雙平臺”建設。第二,為了進一步推動規劃協調與有效實施,強化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不僅使其已經成為推動“城規”實施的有效手段,還是實現“城規”與“五年規劃”對接與協調的重要途徑。
2.以城鄉總體規劃為統領的城鄉統籌規劃協調模式。
廣州、成都、浙江等,以城鄉空間總體規劃為統領,推進規劃的協調。廣州市通過編制和實施《廣州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2010-2020年》,率先探索以戰略規劃為統領,來協調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成“三規合一”,重點是實現“一張圖、四條線、六統一”,即建立城市規劃建設“一張圖”,統籌劃定生態、基本農田保護和城鄉建設用地、產業區塊范圍“四條控制線”,實現發展目標、人口規模、建設用地指標、城鄉增長邊界、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等“六統一”.成都市以全域成都規劃為總架構,一張圖統領全局,堅持“六大統一”原則(空間統一謀劃、資源統一配置、政策統一制定、管理統一架構、標準統一設立、生態統一保育),實現了規劃對城鄉一體化的統領,確保統籌城鄉發展在各區域和各領域整體協調推進。浙江省通過編制市(縣)域總體規劃,實現“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并將其作為各項銜接的基本平臺。按照“分段銜接、側重近期、總量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以五年為一個時段開展規劃間的協調工作。
3.以重慶市、太原市為代表的“四規疊合”協調模式。
2007年,重慶市被定為全國統籌城鄉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此為契機,將區(縣)城鄉總體規劃試點作為規劃編制體系改革的重要環節。2009年,重慶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主導編制經濟、城市、土地、環境保護“四規疊合”實施方案,在總體上不改變現有四大規劃的編制方式和程序的基礎上,按照“功能定位導向、相互銜接編制、要素協調一致、綜合集成實施”的原則,探索規劃銜接與協調的實施機制。
太原市結合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在山西省率先推進城市、經濟、土地、環境保護“四規合一”探索,在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等方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并且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到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相互協調、有機統一。
三、完善空間規劃體系的基本思路與框架
建立和完善空間規劃體系,核心是將目前多部門主導的,涉及空間開發與利用的各種規劃進行整合,合理界定各種空間規劃的功能定位和規劃內容,進一步理順現有空間規劃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關系[15].針對山西省各類空間規劃編制現狀,立足現有“多規并存”的規劃編制體系,完善空間規劃的基本思路是,遵循“強化龍頭,橫向協調;完善層次,縱向指導”路徑,改變現有空間規劃“群龍無首”的局面,確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指導地位,明確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基礎地位和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的龍頭地位,理清規劃體系的功能分工,抓緊編制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做好相關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協調銜接,試點開展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注重研究編制重點區域協調發展規劃,加快形成全域覆蓋、城鄉統籌、功能清晰、橫向協調、上下銜接的空間規劃體系。
1.省域層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指導,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的空間規劃體系。
編制和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是推動形成人口、經濟和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十”報告中提出,要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發揮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規劃編制,做好專項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協調。”因此,在省域層面要加快探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指導,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的協調銜接的省域空間規劃體系。
突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戰略導向,切實增強戰略性和宏觀性,突出指導方針、戰略任務、空間布局和重大舉措。改變規劃內容無所不包、涉及領域過寬的狀況,減少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領域的內容,進一步充實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內容。突出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和基礎性地位,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科學界定規劃編制領域,理清規劃體系的功能分工,推進相關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協調銜接。[ LunWenData.Com]
切實加強區域規劃編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為對象編制的區域規劃已成為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主體功能區確定的功能分區,加強都市圈、城鎮群等需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重點開發地區和生態功能區、重點農業區等限制開發地區的區域規劃工作,強化區域規劃在相應特定區域的指導性、統籌性和約束性,增強編制工作中部門、地區之間的銜接和協調,發揮區域規劃統籌協調區域發展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專項規劃定位,堅持突出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合理界定規劃范圍與內容,切實改變目前專項規劃數量過多、內容空泛的狀況,努力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使之成為本領域落實宏觀調控措施、審批項目和安排投資的依據。
2.市縣域層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依據,以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為主導的空間規劃體系。
市、縣域層面,規劃的空間面積比較小,自然和社會經濟的均質性比較強,各規劃的地域重疊、內容重疊相當嚴重。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新要求,應將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試點作為空間規劃編制體系改革的重要環節,以構建城鄉空間全覆蓋、各類規劃全銜接、專業部門全協調的城鄉總體規劃為平臺,以建立城鄉空間規劃管治制度為目標,推進各類專項規劃相互銜接,著力健全和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借鑒重慶市、廣州市、成都市、浙江省等通過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實現“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的經驗,突出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在城鄉統籌發展和空間資源配置中的戰略導向作用,在開展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基礎上,加快市、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的試點工作。以城鄉總體規劃為主導,統籌推進城鄉建設,加快形成“中心城市-縣城-中心鎮-中心村-特色村”一體化的城鄉體系,統籌安排城鄉產業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統籌規劃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休閑設施,著力打造市縣域城鄉全覆蓋,集約、高效、可持續的空間格局,探索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的城鄉統籌發展的新路子。在城鄉總體規劃的宏觀指導下,重點在宏觀調控目標、區域發展方向、重要資源開發、重要空間保護、基礎設施等空間布局方面,做好各類規劃的銜接與協調,切實避免規劃內容自相矛盾。
3.城市層面: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為主導的規劃體系。
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為依據,堅持城鎮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等“多規融合”的原則,科學開展城鎮總體規劃修編,加強城鎮近期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形成以城鎮總體規劃為統領,近期建設規劃為重點,詳細規劃為基礎,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規劃編制體系。按照城鎮“擴容提質”和產城一體發展的要求,將各類產業園區納入城鎮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新區和產業園區,推動城鎮建設與產業發展有機融合,使城鎮新區成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新的增長點。
依據城鎮總體規劃,加快編制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實現城鎮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為城鎮建設提供法定依據。同時,加強城鎮專項規劃編制,做好廣場、大型公共服務設施、重要交通設施和主干道兩側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
四、空間規劃整合與協調機制創新對策與行動
1.完善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實現規劃目標、規劃標準、規劃內容、信息平臺“四個對接”.
建立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等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是實現“多規融合”,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內容在空間上得到落實、空間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得到體現的基礎。需要以城鄉規劃建設用地“一張圖”為平臺,按照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突出重點、側重空間,建立平臺、統一信息的思路,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和生態環境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工作,保證發展“目標”、國土“指標”、規劃“坐標”、生態“底圖”的相互銜接。主要行動包括:
第一,科學界定各種規劃功能分工,加強各類規劃編制內容的創新。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定目標,主體功能區規劃定政策,城鄉規劃定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指標,生態環境規劃定底圖的分工模式,加強各類規劃編制內容的創新,突出規劃重點,減少重復編制、內容交叉。重點加強各規劃之間人口、經濟與用地規模,城鎮建設用地發展方向,產業用地布局,重要空間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和建設時序安排。
第二,建設以“一張圖”為基礎的省、市、縣城鄉規劃空間信息平臺。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年度地籍變更成果,推進“城鄉全覆蓋、空間一張圖”建設,以“一張圖”為基礎,建設城鄉規劃共同的地理空間信息平臺和管理系統,為規劃編制、實施、管理提供技術支持,促進各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促進各類規劃的“無縫銜接”.
第三,完善規劃協調法規與標準體系。制定與頒布《山西省“五規合一”指導意見》;完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協調、銜接的地方技術標準體系。
2.完善規劃實施機制,建立近期規劃(五年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發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的統領作用,以五年為一個周期,滾動編制城鎮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調整土地利用規劃,形成以近期規劃為抓手的規劃協調銜接機制,既可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內容在空間上得到落實,又能使城鄉規劃、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做到協調銜接。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與政府任期目標相結合,滾動編制五年期的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在此基礎上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城鎮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立規劃實施銜接機制。主要包括:
第一,抓好“十二五”后三年“五規”協調銜接工作。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評估,同步制定各規劃“十二五”后三年行動綱要,重點抓好“五規”在發展目標及指標體系、人口與用地規模、建設用地范圍、建設用地與產業布局、重要空間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協調與銜接工作。
第二,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同步,開展城鎮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近期規劃、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和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等與“十三五”規劃綱要相適應的近期規劃修編工作。
第三,編制城鎮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將近期建設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加以更具體的落實。強化各項規劃年度計劃的協調銜接,為政府協調各類建設項目、安排年度公共財政、調控年度土地投放提供支持。
3.健全規劃管理協調機制,形成職責明晰、分工有序、銜接順暢規劃協調管理工作制度。
按照城鄉統籌,全域覆蓋,多規融合的要求,加快推進規劃管理機構改革和管理機制創新,完善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規劃決策機制,強化規劃編制的部門聯動,逐步推進大中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改革,探索建立統一的規劃管理體制,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構建覆蓋城鄉的規劃管理網絡,建立全覆蓋的城鄉規劃監管體系。主要行動包括:
第一,健全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省、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修改完善《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章程》,強化城鄉規劃委員會在規劃協同編制、聯合審查、成果匯交等方面的職能,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論證制度和工作規則,保障各層次、各部門規劃的有效銜接。先行先試,積極探索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規劃等規劃管理部門的機構改革,逐步建立實體性城鄉規劃委員會。
第二,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和規劃專家論證制度。制定和頒布“山西省重大規劃協調會議制度實施辦法”,建立重大規劃協調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各類規劃編制、論證、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關鍵詞: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生態導向;可持續發展;立法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3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4)09-0103-04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生態文明制度保障視角下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法治研究”(13YJA820008)。
作者簡介:郭慶珠(1974-),男,山東菏澤人,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從事行政法學和規劃法治研究。
一、現實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城市化(也稱為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是目前我國最重要的時代特色之一,與城市化相伴的是人口急劇向城市集中,公共設施、土地資源、生態環境等都面臨巨大的壓力,尤其在大城市,上述問題已經變得非常急迫和突出,很多城市中心區的地表土地利用已經到達了極限,在此情況下,城市地下空間的建設開發成為必然。“縱觀當今世界,很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已把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作為解決城市資源與環境危機的重要措施、實施城市土地資源集約化使用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1]我國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程度已經非常高,其在城市發展中的重要性已經為人們所廣泛認知。與此同時,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間已經成為稀缺資源。[2]
如何才能最優化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間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無疑是最好的選擇。因為規劃通過考量現實,在對未來目標進行合理設定的基礎上盡可能選擇科學的手段保證相關目標的實現,它充分體現了人類理性的需求,可以防止在盲目和無序狀態下可能帶來的資源浪費。“從實證的視角考察,在二戰后,世界各國莫不重視規劃的引導、協商功能,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在解決有關城市的住宅開發、建筑規劃、環境整治等問題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3]伴隨著城市地下空間的大規模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也成為現代城市規劃的基本內容之一。基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重要性,其已成為法律調整的重要對象。在全國范圍內,《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都規定了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內容,但總體來看,上述法律對其規定得比較簡略。為了適應發展的需要,有些地方針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制定了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如天津市在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上海市在2013年了《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條例》等。
生態問題是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時必須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相對于地表的開發利用而言,這個問題更應予以充分的重視,因為一般來講地下的生態環境系統是比較脆弱的,一旦破壞,很難予以重建和回復,從一定意義上講具有不可逆性。“地下空間本身是一個環境實體、一種自然資源。它可以被人類活動所改變或破壞。從這個方面來說,相比于地表設施,地下設施更應該強調:地下環境很難恢復到修建地下設施之前的狀態。”[4]因而通過科學的地下空間規劃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小對地下生態系統的改變或破壞是十分必要的。上述涉及到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立法中,也都對相關生態問題進行了規范,但是總體來看,有關規范內容還存在一定的不足,有進一步改進的必要。本文擬結合我國實踐對有關的法制問題進行探討。
二、生態城市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中的生態訴求
城市化是各個國家走向現代文明的必經之路,這已經被歷史和各國的實踐所證實,但是人類在享受城市文明和便利的同時,不得不面對、甚至是忍受著快速到來的“城市問題”,這在20世紀中期的工業發達國家體現得非常明顯,有人對此做了總結,認為:“城市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城市人口增長過快,超過城市承載力;城市環境惡化,污染嚴重;城市水資源短缺;城市生物多樣性減少;交通擁擠,不利于人們的出行;城市蔓延加劇,人們的通勤時間過長,在城市的居住舒適度迅速下降。”[5]為了有效緩解“城市問題”,在20世紀60年代,生態城市理論和生態城市建設逐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在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我國一直非常重視生態城市建設的實踐,并把其視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前文所述,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已經和地表城市開發一樣成為城市建設的基本組成,顯然其也要符合生態城市建設的理念要求,并且基于地下的特點,還應該在生態保障問題上采取更高的標準,那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中應該體現怎樣的生態訴求呢?筆者認為,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在設定未來的地下開發建設目標和藍圖時,生態導向應該是其最為核心的考量因素之一,具體而言應該彰顯“適度、和諧和可持續”的生態理念。
首先,規劃內容要充分考慮城市地下空間的生態承載力,滿足“適度”的要求。所謂生態承載力是指某區域空間在特定時期,在不損害區域空間生態系統的功能完整及其生產力的情況下,即在其生態容量內,該區域空間復合生態系統對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可持續的最大支持能力。生態承載力主要包括三個層面,即環境支持力、資源支持力和人類支持力。[6]具體來講,就是指特定區域空間內生態環境對污染廢棄物的同化、承受能力,即納污能力;所能提供的資源消耗能力;所能支持的人類社會經濟發展能力。“適度”的生態理念要求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在設定未來的開發規模、范圍和強度時應該不超越地下空間的生態承載力,即要適度保持地下環境的自我修復能力,避免地下空氣、水等環境污染的出現;要避免對地下空氣、水等資源的過度消耗或破壞以防止可能帶來的生態危機;要防止為了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過度開發地下空間,比如不能為了商業化需求而進行過大強度的地下開發等。由于受到光照、通風等因素的影響或限制,相對于地表,地下空間的環境修復和資源再生能力是比較弱的,因此開發時更應慎重。同時還應該看到,有些地下生態系統的破壞甚至會對地上環境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如地下水資源的污染或破壞往往會對地上植被、水循環等帶來諸多不利的后果。
其次,規劃內容要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客觀規律要求,注重人類發展和地下生態系統的協調,滿足“和諧”的要求。基于人類本性和活動的需要,在建設開發過程中往往會追求設施的舒適、方便,但是這種追求一定要合理,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客觀規律和生態需求相協調,不能因為一時或個別的需求而影響未來地下空間開發的潛能,比如采光、通風的設計既要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又要盡可能避免過多的占用地下空間資源或對環境造成過大的壓力。“人類與其生存環境之間的交互性適應即為我們現在所追求的‘和諧’。”[7]城市地下生態環境系統的良好運行是人類在地下空間設施中活動的基礎,否則,無論城市地下設施建設的如何完善都會失去其存在的社會意義,二者的和諧共存是十分必要的。為實現這種“和諧”要求,在進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時既要注重對人類活動所需設施的開發,又要注重對地下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的開發,在二者相對平衡的基礎上來促進人和地下生態系統的和諧相處。同時,地下設施的規劃建設要和相鄰、相近設施相互協調、和諧共存,通過互聯互通和共享采光、通風等方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破壞。
第三,規劃內容要在前述“適度”的基礎上,重視系統性和公平性,保證城市地下空間生態系統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系統性和公平性”要求城市地下開發要充分照顧系統整體和未來公平的需求,保證資源、環境等在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以及現代人和后代人之間進行均衡的動態傳遞。在生態承載力容量范圍內的“適度”開發是滿足“可持續”要求的基礎,但“適度”開發未必一定就能保證“可持續”價值的實現,同時還必須從長遠的眼光出發,滿足地下開發系統性和公平性的要求,才可能有助于“可持續”開發的進行。因為地下開發具有隱蔽性和難以恢復性的特點,一旦開發就很難恢復原樣,現有的開發若只滿足“適度”要求而未考慮系統整體性和未來公平性要求,那么,相鄰空間的開發會面臨障礙,未來人們也可能很難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的開發利用,如一個地下單體建筑雖然滿足了“適度”要求,但是若沒有預留必要的通風、采光等互聯互通通道,那么,要想在其基礎上進行深層開發或發展其成為地下綜合體可能就比較困難,后代人們進一步開發的權利顯然也會被剝奪掉,換句話說會造成對相鄰空間權益人利益――此為相關社會公平問題之一――和代際公平的損害。“可持續發展要求城市及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當代人在發展與消費時應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樣的發展機會,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當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8]“可持續”的生態理念更為直接地體現了對社會、對未來負責的精神,對城市地下空間的循環利用和均衡發展有直接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三、成效與缺失:我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生態內容之考察
上文提及了幾部目前我國比較成熟的規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的立法,下面就以上述立法作為樣本考察實定法中有關生態內容的規定:
(一)現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生態內容的成效
一是基本確立了“生態保障優先”的價值理念。一般來講,一部立法會體現不同的價值需求,這就會涉及到價值取向選擇的問題,在不同價值取向的指引之下,立法內容自然也會相應的有所側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主要會涉及到生態價值、經濟價值、安全價值、社會價值和公平價值等,從實定法進行考察,上述諸多價值中,生態價值往往被放在優先考量的位置,從總體上講,“生態保障優先”已經成為現有相關立法中最基本的價值認同和價值取向選擇。前述各部立法在總則中對生態保障都有相對比較明確的規定。《城鄉規劃法》第4條第1款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根據該法第33條的規定,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要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顯然上述有關生態保障的內容對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起著當然的指導作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條例》等立法總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上述立法都明確強調了“資源合理利用”、“環境保護”和“有序、協調開發利用”的重要性,契合了上文所述“適度、和諧和可持續”的生態理念,表明我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實定法已經基本確立了“生態保障”價值在相關立法價值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更為重視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體現。
二是立法中的生態規范貫穿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的全過程。法律總則中有關生態保障的價值訴求對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的全過程都有約束、指導作用,但是總則中的規定往往具有很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那么在規劃建設的具體過程中有沒有相應的生態規范?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分為不同的階段,從整體上來講包括規劃編制和實施階段,在這其中又可細分為規劃評估、勘察、設計和施工等,有的規劃還有可能會涉及到修改的問題,即規劃編制完成后在實施的過程中可根據情勢的變化對規劃內容進行調整、修訂。考察現有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有的基本上在規劃建設全程都規定了生態保障的規范內容,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7條在涉及規劃編制時規定:“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第16條在涉及規劃實施時規定:“地下工程設計應滿足地下空間對環境、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與地面建設相協調。”相對而言,《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在此方面體現的更為明顯,規定的也更為具體,涉及到的規劃階段也更為全面,如該法的第11條、第17條、第24條、第32條和第33條等都規定了生態保障的內容,具體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以及規劃實施中的項目選擇、項目設計方案、勘察、施工等不同階段進行了規制。
(二)現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生態內容的缺失
一是現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對于生態正義的維護還有待加強,相關生態理念的制度支撐有待進一步強化。隨著人們對于生態環境重要性認知的深入,生態正義成為近年來人們非常重視的社會問題之一。“生態正義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公平地在主體之間分配生態權益或分攤生態責任。”[9]具體到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中的生態正義,主要是指: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要體現公平性的要求,要保障與地下空間資源相關的各利益主體有充分的機會參與生態權益的規劃配置;對地下空間資源環境造成損害的,規劃建設的利益主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要對因此而受損害的相關各方進行適當的補償。從實質意義上來講,前述城市地下規劃開發中“適度、和諧和可持續”的生態訴求是與生態正義的內涵相契合的,因為滿足了上述要求,則說明規劃開發并沒有為了眼前自身的利益而過度、任意和不顧后果地進行開發,而是考慮了同時代和后代利益主體的權益保障,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
雖然我國現有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基本確立了“生態保障優先”的價值理念,是對生態正義的正面回應,但總體來看,以下方面仍有待改進:首先,“適度、和諧和可持續”的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實還不夠具體、全面,很多立法尚未把三者作為一個有機整體而往往出現規定碎片化的情況,實踐中很容易導致片面理解生態正義的傾向,難以兼顧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的共同需求。其次,現實實踐中不公平的情況仍然比較多見,對于地下空間規劃利益主體缺乏必要的規制手段,生態保障中公平、正義的維護還有待通過立法強化,尤其應該加強相關保障制度的建構,因為若僅僅在實定法中做原則性規定,而缺乏制度支撐,很可能在實踐中流于虛置。因而,總體上講如何在立法的層面強化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中與生態正義維護、生態理念轉化相關的制度建設仍是一個長期的任務。
二是現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對于地下開發中生態保障系統性的關注不夠,未能有針對性地建構有關法律制度。城市地下開發中的生態保障相對于地表開發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最為典型的就是前者具有系統性非常強的特點,主要表現為空間資源一旦被開發或環境被改變就很難回復,即使是局部空間資源開發或環境改變也很可能會對整體的生態系統造成難以挽回的影響,因此任何項目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都要擯棄孤立、個體開發的觀念,如有可能,要盡量進行長遠規劃,盡可能減少目前不同規劃建設之間以及目前的規劃建設和未來進一步開發之間可能產生的沖突,比如要充分考慮分層開發的問題,當進行某一層次的開發時,要為其他層次的開發預留出生態余地。但是,從實踐來看,目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在滿足生態保障系統性要求方面仍有很大的改進余地,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地下空間開發會涉及到眾多行政機關的職權,如國土資源部門、城市建設部門、民防管理部門以及房屋管理部門等,導致很多情況下政出多門的狀況。有的立法也試圖解決這一問題,如《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條例》第5條第1款就規定“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地下空間開發的綜合協調職責”,但由一個職能部門對其他和其地位平行的職能部門進行綜合協調畢竟缺乏相應的權威性,實踐中的效果也注定不會理想。立法如何從制度上回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中生態保障系統性的需求有待進一步思考和完善。
三是現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對于生態保障中法律責任的規定還不夠具體和有針對性,有待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一般都有“法律責任”部分,但考察現有的規定,很少有責任是針對生態保障來進行設計的,換句話說,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因生態保障問題而對規劃主體進行責任追究的內容并不多見,出于對生態價值的維護,立法在這方面顯然有進一步改進的必要。
四、我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生態內容的改進
在上文相關研究的基礎上,筆者結合生態城市建設的實踐對我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生態內容的改進略作探討:
首先,要結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的特點,改進規劃編制生態信息公開以及公眾參與制度,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并保障信息公開的有效性,強化公眾參與的廣度與深度,以利于生態正義的實現和生態保障理念的落實。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而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知情權實現的重要保障,也是公眾有效參與和監督權力運行的一個必要條件。行政機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必然涉及到公開的問題,我國《城鄉規劃法》中其主要體現為“規劃草案”的公開,如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該條規定顯然對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制定有約束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在其他有關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專門立法中鮮有類似的內容和具體的實施措施,實有改進的必要。筆者認為,對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其涉及到的生態保障而言,僅僅公開規劃草案是不夠的,無助于信息公開有效性的實現。因為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尤其是其中的生態內容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若僅僅公開草案的話,由于信息量過于單薄,再加上公眾本身并非專業人員,對于地下知識的認知能力有限,很可能會對公眾的理解造成困難。而且地下空間開發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公眾難以有感性的認知,綜合以上兩點,僅僅公開規劃草案往往很難達到讓公眾知曉并理解信息之目的,有效性不彰,進而會影響公眾參與的效果,因此在公開草案之前或同時還應該公開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相關資料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的除外),這些資料在規劃草案編制前一般由編制機關通過調查取得。我國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包括《城鄉規劃法》,基本上都沒有公開基礎資料的內容,筆者認為基于前述地下空間開發及其生態保障的特殊性,應該在立法中建構地下空間規劃編制中的基礎資料公開制度,而且應該由規劃編制機關主動公開,而不需要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需要公開的基礎資料主要有與城市地下開發相關的:(1)勘察和測量資料;(2)氣象資料;(3)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狀況;(4)城市交通資料;(5)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資料;(6)城市環境資料等。[10]除了上述資料之外,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做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也應該公開,供公眾查閱、監督。另外,為了保證信息公開的有效性,如有可能的話,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機關應該對上述資料進行公開說明,以避免公眾因有關地下專業知識的欠缺而造成誤解。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并非是純技術性的結果,同時也是社會建構的產物,因此公眾的參與是必要的,公眾參與既有助于監督規劃權力的運行,也有助于規劃利益的平衡,使規劃內容更具社會性和科學性。基于地下開發中生態系統一旦受到破壞很難回復的特性,更應該集思廣益,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因而強化公眾參與的廣度與深度是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規劃制定前的環境影響評價更應該如此。根據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1條的規定,只有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才“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筆者認為,由于地下生態系統比較脆弱,出于保護的需要,應該將所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都認定為“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以便在公眾參與下更好地監督和檢驗針對該地下空間規劃所作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其次,借鑒德國的“規劃確定程序”,建構某一機關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權制度,以有助于生態系統性的維護和統籌協調的進行。德國的“規劃確定程序”是指當規劃涉及到多個行政機關職權時,可由一個行政機關編制規劃草案,對于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事項的,可通過聽證或其他方式聽取有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在聽取意見后形成的規劃草案報請規劃確定機關裁決,裁決后得以確定的規劃在實施的過程中再涉及到前述其他行政機關職權而需要它們核準或同意的,可得免除。通過上述制度,實際上把多個行政機關的事權集中到了規劃確定機關手里,產生了集中事權的效果,避免政出多門。[11]筆者認為這一制度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可以通過立法建構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權制度,即立法確定由一個行政機關編制地下空間規劃草案,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可征求其意見,在報請規劃編制機關的上級機關批準后,規劃實施――包括實施中的許可、確認、處罰等以及規劃修訂等相關職權都集中并轉移給該審批機關,其他相關機關都不得再分散行使規劃涉及到的相關職權。這樣可以避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中各行政機關各自為政所導致的矛盾、沖突,對于統籌協調和生態保障系統性顯然是有利的。若有了上述制度建構,上文所述《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統籌協調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關系的要求――顯然就有了制度化的保障。
第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立法中規劃主體的責任體系,同時,可以立法建構相關的生態補償制度。針對現有立法中鮮有因生態原因而追究規劃主體責任的問題,從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維度出發,可以從生態承載力的視角切入完善相關規定,比如因生態承載力評價錯誤導致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態系統損害的,應該責令規劃編制以及審批機關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可對相關的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等。當然,上述內容只是目前比較易于切入的部分之一,相關責任體系的整體完善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仍需要在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探討。同時,可以建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中的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12]根據上述定義中有關利益關系的分析,目前,可以嘗試通過國家的稅費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傾斜、技術支持、向地下開發受益方征收資源費和生態系統保障基金等方式對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區域內的利害關系人進行補償。
參考文獻:
[1]陳志龍,劉宏.城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1∶6.
[2]郭慶珠.城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取得的法律思考[J].商業時代,2014,(9).
[3]郭慶珠.“規劃行政”:現代行政法的時代課題與挑戰[J].河北法學,2008,(9).
[4]仇.地下空間利用[M].成都: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9.
[5]朱春玉.魅力城市:生態城市理念與城市規劃法律制度的變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5.
[6]李愛梅.城鎮生態承載力評價方法構建與應用[J].環境污染與防治,2013,(3).
[7]王繼明.生態和諧與和諧社會的系統研究[J].系統科學學報,2010,(1).
[8]李浩.生態導向的規劃變革――基于“生態城市”理念的城市規劃工作改進研究[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3∶14.
[9]黃明健.論作為整體公平的生態正義[J]. 東南學術,2006,(5).
[10]陳志龍,王玉北.城市地下空間規劃[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5∶35-36.
關鍵詞:新時期;土地規劃;土地利用
中圖分類號: F301.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24-94-1
1 新時期的土地規劃理念
新時期、新思想、新規劃,在新的社會形勢下,土地利用規劃也需要與時俱進,根據現實需求和環境調整土地規劃。具體來說,新時期土地規劃的新思想、新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理性發展
改變以往單一的土地利用模式,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的環境質量、各個自然因素的組合情況來進行土地利用的規劃。在土地利用規劃中應該明確指導思想、分配目標,改變以往以人類的需求為中心的規劃模式,妥善處理經濟、社會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遵循客觀規律,堅持可持續性的理性發展觀念,保證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避免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將社會進步與生態環境改善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理性發展。
1.2 空間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了多方面因素的綜合性供需調整,是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土地利用結構、布局的長期性的空間規劃,其本身具有明顯的地域性。上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著重強調了規劃中對于數量的要求,對于空間概念涉及較少,尤其是在分區方案的規劃中,對于內部土地利用的具體空間要求過于概括化,使得土地利用規劃的空間控制功能難以得到發揮。因此新時期的土地規劃應該從國家和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出發,遵循客觀現實優勢,進行復核地域實際情況的空間規劃,并且通過相關的政策來進行約束。新時期的土地利用整體規劃是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環境等多方利益相結合的空間規劃。
1.3 可持續性發展
持續化是新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新時期土地利用規劃中要貫徹落實可持續的發展觀念。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并滿足其生存發展的觀念。可持續發展從本質上來看,即要求我們遵循客觀的自然規律,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發展。土地資源關乎國家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治理的過程中必須貫徹和落實可持續性的發展理念,最終實現生態合理性、經濟效益與社會需求三者的和諧統一。
2 新時期土地利用規劃的方法
新時期土地利用規劃不僅要在思想觀念和理論上實現創新,結合時代的發展特征以及土地開發的現狀制定新規,還需要從方法上實現創新,按照規劃修編的要求,采用新的規劃方法。
2.1 引入評估機制
評估機制的引入是提高土地利用規劃水平,反饋土地利用規劃成果的關鍵,在新時期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的修編之前,各個地方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土地利用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并且總結土地資源的實際利用情況與規劃之間的關系。從當前評估機制的開展效果來看,評價體系的建立尚不完全,有許多地方沒有貫徹落實評估機制。評價的內容不僅包括了土地資源本身的利用情況,還包括了土地規劃對周邊環境帶來的影響,是否符合自然發展的客觀規律,是否適應當地的環境發展需求。在修訂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之前進行完整系統的評估對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總結實踐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2.2 系統化的方法
以往的土地利用規劃相對來說較為分散,整體性和系統性不強,新時期的土地利用整體規劃著眼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性規劃。因此作為事關國家長遠發展的土地資源,應該以更高層次和更寬領域的規劃方法來實現其系統化的運行。宏觀與微觀相結合,整體聯系局部,在國家整體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之上再因地制宜地開展地方土地利用規劃,適應地方發展,針對性地進行土地利用規劃。
2.3 運用現代化技術
土地利用規劃離不開地理信息技術,隨著現代化和信息化的發展,土地規劃中引入了更多先進的技術,為土地資源的勘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提高了土地利用規劃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遙感技術、GIS技術、GPS技術等現代化的技術都使得土地規劃從調查、資料收集、信息處理到成圖監督等實現了信息化和數字化,基于人機交互的土地資源管理系統,為土地利用規劃提供了關鍵性的決策依據。
2.4 鼓勵社會參與
土地利用規劃是國家性的資源規劃,并且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往的規劃主要局限在政府部門,人民群眾的參與性極少,因此新時期的土地規劃應該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相關的專家和社會群體共同參與,鼓勵社會參與的方式,能夠為土地規劃提供更多的信息資料,并且使得規劃的目標更加明確,土地規劃方案的實施更易得到貫徹執行。
參考文獻
[1] 郝慶,孟旭光,強真.新時期國土規劃編制環境分析及開展建議[J].經濟地理,2010,(7).
[2] 羅麗麗.試論新時期的國土規劃體系建設[J].泰山學院學報,2006,(3).
[3] 申玉銘,毛漢英.國外國土開發整治與規劃的經驗及啟示[J].世界地理研究,2004,(2).
一、規劃的重點內容和相互間的關系
1.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定目標”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主導內容是確定近遠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目標,明確需要重點建設的項目列表,規定項目一經確定,嚴格進行更改。其他規劃均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準,不需要另行界定。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和坐標”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突出體現對建設定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等指標的剛性約束。建設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等規模必須以土地規劃為準。綜合協調農用地、建設用地和其他土地等三大地類的結構和布局,解決各地類“放哪里”的坐標定位問題。
3.城鄉總體規劃----“定布局”
城鄉總體規劃發揮宏觀戰略分析的優勢,領銜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具體確定城市空間結構、城市建設用地內部各項用地比例和空間布局。具體解決“放什么”的用地布局問題。
4.各類專項規劃----“定方向”
各類專項規劃主要是依據地區的產業、資源現狀,提出未來發展的思路、重點打造的方向,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則是不能違背“三大規劃”。
關于規劃的問題,要從規劃體系的角度去加以完善。總體上講,規劃體系大體可以分為三大塊,一塊是發展規劃,一塊是專項規劃,還有一塊是空間規劃。發展規劃主要是各級政府授權各級發改委牽頭編制的五年發展規劃綱要。專項規劃是發展規劃的細化,包括發改委和其他政府各個部門編制的行業規劃、事業規劃,等等。第三塊包括建設部門抓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或謂城鄉規劃,國土部門抓的土地利用規劃,發改部門抓的區域規劃,這些規劃合在一起叫做空間規劃。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發展規劃處于統領地位,由它確定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是管“干什么”的;專項規劃明確一個一個領域、一個一個行業怎么去干,是管“怎么干”的;空間規劃是解決空間布局和管制問題的,是管“哪里干”的。三大規劃有機統一,這就是我們的規劃體系。
二、當前各類規劃之間存在的矛盾
當前,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三規合一”,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合為一體。2004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2008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均提出了“三規合一”的相關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城鄉規劃法》第五條提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但如何依據、如何銜接依然是目前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非常棘手的問題。
多年的規劃實踐表明,我國當前的空間規劃體系突出地存在著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缺乏有效銜接的弊端,在同一個城市空間上,往往多個政府部門都有規劃引導和控制要求,但由于彼此之間缺乏協調甚至相互沖突,導致了開發管理上的混亂和建設成本的增加,這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規”之間在工作目標、空間范疇、技術標準、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住建主管的城市規劃最具有技術和管理實力,但它屬于專業管理部門,城市規劃在綜合作用的發揮上受到較大制約。發改委具有綜合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職能,但其空間規劃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耕地保護為主要約束條件的單一目標規劃體系,難以在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發揮各項用地供需之間的綜合協調作用。
三、盱眙規劃的基本現狀
就盱眙的規劃實際情況來看,主要有:
一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年綱要。該規劃由縣發改委牽頭編制,目前正在執行的是“十二五規劃”,從2011年至2015年,是重點針對產業發展布局的規劃。同時,著手考慮“十三五規劃”。
二是城鄉規劃。該規劃由縣住建局牽頭負責編制,盱眙縣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旨在恢復盱眙縣城區山水生態風貌。規劃通過有機疏解老城區人口,改善城區住房條件,優化城區生活空間;控制城區建筑高度,凸顯盱眙山水城市風貌特色,將“山、水、城”融為一體;完善城區文化、旅游服務設施,充分展示盱眙地方文化,助推旅游產業發展。
三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規劃由縣國土局牽頭編制,規劃期限是2006年到2020年,該規劃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對上級下達的各項規劃指標,圍繞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力爭在規劃基期年內確保各類項目用地的需求。
其他的還有各類產業規劃、行業規劃、特色園區規劃等,這些都是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編制,是比較專業、單一的規劃。
四、對規劃整合的建議
1.構建領導機制體系。縣級政府成立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專家庫,負責對全縣所有的規劃編制進行指導、審查。建議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各位分管縣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為縣直各職能部門,并且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的日常工作。
2. 重點重抓關鍵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三大重點規劃是地區規劃的核心,規劃的水平和層次必須要高。建議對此三大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聘請資質水平較高的咨詢機構參與編制,之后縣政府組織專家反復論證。
[關鍵詞] 城市公共空間 城市規劃編制體系 規劃體系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城市公共空間作為我國城市空間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城市整體水平的重要內容和途徑。近年來對其所進行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在設計技術方面已有長足的進步,但是缺乏將城市公共空間的建設作為一個體系去系統的研究,公共空間體系規劃相對于國內現階段其他類型的規劃編制還是一薄弱環節。
我國處于快速城市化與積極融入全球經濟體系的進程中,從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到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興起的城市公共空間建設熱潮,其促成的動力既有顯性的城市發展政策、民間資本的推動,也有城市市民社會崛起、公共生活需求等潛在的社會影響。轉型期對我國城市公共空間建設提出了新的挑戰,而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則是實現高品質城市空間的保障。
2、對應于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建構
就大尺度(區域總體層面)而言,公共空間可以是綠環、綠帶、綠楔、綠色走廊和城市分區之間的開闊緩沖地帶;而對小尺度(局部層面)因素來說則表現為市內廣場、公共場地與城市空間網絡的結合。這種公共空間體系的建立運用,可以使城市群、城市地區乃至小地區表現出有秩序、有效率的延展。
因此,根據體系構成原理,分解討論城市公共空間的規劃設計層次,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及實踐工作的開展。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層次劃分對應于相應的空間規模和工作深度,各層次的對象意義不同,涉及學科范圍不同。
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研究如果按照研究范圍來劃分,可以分為區域、總體(城市)和局部(片區或節點)研究。研究范圍是根據不同的個案和目標要求有所不同,對于城市整體或較大區域范圍的城市公共空間研究,著重研究城市整體的空間形態結構,構造城市的景觀體系,組織城市的公共活動空間系統等;而對多數針對城市局部地段的城市空間研究而言,更注重多項具體實質要素的研究。
區域、總體層面和局部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研究范圍劃分,也是對應于我國城市現行規劃編制體系中的區域、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規)的階段。不同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系統規劃體系的具體形成需要依賴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來完成。(圖1)
2.1 區域層面城市公共空間規劃的研究任務與目標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是指以城市的自然環境和歷史人文環境為依托的城市公共空間體系,也是一種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空間發展對策。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體系是一個需要上升到泛城市的區域范疇來討論的問題。在區域規劃中,把公共空間作為與城市實體空間同等重要的要素來進行構造,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特大城市所面臨的諸多困擾。實際上,區域層次的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建設實體共同構成了共軛互生的關系,前者避免或是限制了城市無休止的蔓延,為城市提供良好的環境,后者則提升了前者的生態、文化等內涵,體現了其存在的價值。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主要針對市域范圍內公共空間的整體結構和分布格局。這一階段的設計目標在于構筑城市公共空間的總體框架,從總體上把握形成整體有序的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在實際操作中,它通常與城市區域及國土規劃過程相結合,設計成果多以政策導向和導則取向為主,起到定性的作用,一般不涉及具體明確的空間形態。
對于該層次的城市公共空間注重依托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濱水區等公共活動場所,梳理城市公共空間的總體結構。在區域層次,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空間系統的其他要素關系密切,包括總體空間形態,城市景觀體系、城市交通體系等,因此,需要對城市物質環境、經濟活動和交通系統進行全面分析。
區域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屬于一種超視域的范疇,是城市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共同作用的產物,會直接影響到城市總體的外在形態和生活環境品質。
2.2 總體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設計編制
(一)總體研究層面的任務
總體研究城市公共空間是對應于城市總體規劃(包含城市分區規劃)階段,以整個城市或城市分區作為研究對象,任務是配合城市總體規劃,在充分調查和收集現狀資料的基礎上,研究城市的公共空間形態與結構,分析由自然和人文環境組成的城市景觀體系、城市公共活動空間系統,以及交通系統等其它要素,從而根據城市整體發展格局,提煉城市公共空間的意向和特色。
(二)總體研究層面的資料分析與構思
總體層面的研究應對城市的社會經濟、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土地利用、文化遺產等歷史與現狀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其基礎資料內容主要包括城市自然歷史背景資料、城市形態和空間結構、城市景觀、城市公共活動與重要區域、城市交通體系以及城市土地使用現狀等。
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現狀調研基礎資料的分析整理和研究評價,分析構成城市公共空間環境形態的特定組成要素和內容,確定各要素和相關系統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潛力,并提出與之對應的保護、發展和創造的對策。具體分為:
1)城市環境與城市公共空間發展對策。總體研究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充分了解自然地理環境和歷史文化等人文環境等特點的基礎上,結合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制定相應的城市公共空間發展對策。
2)城市形態與空間結構。基于城市形態格局的發展沿革和空間結構的現狀分析,研究城市的總體格局、空間結構、主要發展區域(軸線)和重要節點。
3)城市景觀。根據城市環境特征和發展格局,研究城市主要景點、景觀帶和景區的布局及相應的視廊、視域等空間視覺分析;挖掘和提煉有特色和景觀意義的城市傳統空間(街區、街道、廣場)、地方建筑風格、地方色彩等。
4)城市公共活動空間。根據城市功能布局,研究城市公共活動的人群及活動特征、類型及其在城市中的分布;了解依托與城市空間結構的街道、廣場、街區等公共活動區域的空間類型和分布。
5)城市交通系統。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研究包括城市地鐵、輕軌、立交和地面交通組成的立體交通體系,配合城市公共活動地區布局,研究城市步行系統區域的分布。
6)城市特色分區和重點地區。結合不同地區在功能配置和環境上的特點,明確特色分區和重點地區,為深入進行局部城市設計,確定了定位和定性的研究基礎。
7)生態與自然空間網絡體系
2.3 局部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規劃設計編制
(一)局部研究層面的任務
局部層面的城市公共空間研究是把城市的局部地區和地段(如中心區、商業區、特色地區、商業街、步行街等)作為研究內容,是在城市規劃和總體城市設計的指導下,深入研究局部地區公共空間環境的結構、形態和建筑形態、景觀和自然人文環境、史跡保護、微觀交通與市民步行、活動場所、環境藝術和設施等。
一般對應于詳細規劃的尺度和階段,可以從街區和地塊兩個層面進行研究。
(二)局部研究層面的資料分析與構思
局部城市公共空間的現狀基礎資料調查應根據區域的類型和特點,突出重點,有所側重和取舍。基本內容包括土地使用、道路交通、景觀與環境及相關資料部分,并以現狀圖和現狀說明方式表達。
局部研究的分析與構思階段,是對設計研究區域的現狀基礎資料加以分析,總結存在的問題,分析體形環境及組成要素和內容;也是綜合現有信息,提出以形態結構為主的設計構思和創意,綜合性的解決環境問題,塑造環境特色的重要過程。重點是提煉和挖掘城市局部地區的環境特色。主要研究:
1)城市局部公共空間的形態結構。包括設計區域的功能分區、主要軸線和重要節點;設計區域建設高度分布、城市輪廓線、城市標志、高度控制點;規劃區域內重要地塊(街區)等。
2)城市景觀。研究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城市景觀要素的布局;分析視點、視域等視線組織分布;確定城市道路、街道等結構性城市景觀的設計意向。
3)建筑群形態。從設計區域整體入手,研究建筑體量、沿街退后、高度、界面、色彩等建筑形態的控制和要求。
4)公共空間及活動。確定城市公共空間(廣場、公園等)的位置、面積、性質、歸屬,活動的內容和設施安排;研究城市公共空間與公共交通、步行區域的聯系。
5)運動體系。研究區域內道路交通組織及重要道路和街道的斷面,確定停車場、公交站點等的分布;組織步行系統,研究主要步行街的形式、斷面及與公共交通的聯系。
6)環境藝術。研究公共藝術品的位置、性質等;確定街道家具的內容、設置原則和形式指導;明確戶外廣告物、招牌等的基本要求及夜景照明的設計原則。
7)重要節點。建立重要地塊和街區的設計意向及其關于形態結構、景觀、建筑形態、公共空間、交通與步行及環境藝術等方面的設計原則。
8)其他。容納重要城市公共事件與活動、慶典、禮儀的場所;公共空間城市文化結構屬性(結構型、外來型、混合兼并);特性公共活動區(主流文化圈、亞文化圈)
2.4 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層次框架
根據上述分析,建立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分類規劃框架如下(表1)
3、結語
本文通過研究城市公共空間體系的構成要素及結構,探求影響其發展的深層機制,進而提出建設我國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的對策框架,作為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的依據和指導。
以《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為依托,將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分為區域、總體和局部來研究,在城市規劃與城市設計領域建立更為規范、合理、明確的公共空間設計準則。包括區域領域、城市領域、局部地段、特殊管理區、重要公共節點等對應區域、總體和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編制相應層次的公共空間系統規劃。從而探討了公共空間規劃體系如何與城市規劃體系各層次內容合理對接的問題。該城市公共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是本文對適應我國轉型期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理論研究的有益嘗試,對于規劃體系的轉型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Montreal Master Plan,Edited by Executive Committee Responsible for Urban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2004
[2] City of Chicago,Chicago Park District & Forest Preserve District of Cook Country. City Space―An Open Space Plan for Chicago,1998.
[3] Evans. R.. Public Spaces,People Places. Urban Design Quarterly,No.68, Oct. 1998.
[4] 周進,城市公共空間建設的規劃控制與引導,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10
[5] [加] 約翰?彭特,美國城市設計指南――西海岸五城市的設計政策與指導(龐 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8
[6] [丹麥] 楊?蓋爾(Yahn Gehl) 著,何人可 譯,交往與空間,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2
[7] 扈萬泰,城市設計運行機制,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2
[8] 高源,美國現代城市設計運作研究,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
[9] [美] 馬庫斯,C.C. (Marcus,Clare Cooper) 著 俞孔堅等譯,人性場所 城市開放空間設計導則,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1年10月
一、新的規劃理念和理論
在新的形勢下,面對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新要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有新的規劃理念、規劃理論、規劃方法,才能完成歷史賦予的使命。
1、新的規劃理念:理性發展
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理念上過分強調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問題”、“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為目標,對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必須的建設用地強調不夠,對生態環境變化的影響和需求研究不多,對社會的變化和需求考慮的不多,沒有將土地利用規劃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協調社會關系,貫徹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本手續。
我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議充分運用“理性發展”理念,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在確定規劃指導思想、原則、規劃目標、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時,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方面的關系,在規劃修編的操作過程中樹立全局觀念、彈性觀念和動態觀念。在確定規劃的目標時,緊緊圍繞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協調發展這一中心議題,由經濟發展的單目標模式向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多目標模式轉變,保證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真正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社會進步目標和生態環境改善目標的高度協調統一。
2、新的規劃理論:空間規劃、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行有關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理論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承襲原有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另一部分是借鑒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主要有:地域分異理論、區位理論、資源優化配置理論、生態經濟理論、系統科學理論等。但總的來看,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體系,沒有從宏觀(哲學層次、科學層次)到微觀(技術層次)的系統理論,而是諸多理論混雜,讓人無所適從,規劃編制研究和學科建設嚴重落后于規劃實踐,已明顯制約了規劃工作的發展。
為適應新形勢和新的規劃指導思想的需要,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大膽運用國內外的和相鄰學科(如城市規劃、地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環境科學、系統科學等)的相關理論。在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我們準備運用的理論有兩個:空間規劃和可持續發展理論。
(1)空間規劃理論
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協調資源供需矛盾,統籌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區域協調發展中長期空間規劃。空間規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基本模式為“用地指標調控與規劃分區相結合”,其著重強調是規劃對用地數量的指標要求,而缺乏空間布局約束,在規劃的分區方案中,對分區內部土地利用的要求過于籠統,不能承擔起有效的控制分區內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借鑒西方空間規劃的理論如:“田園城市”理論、“綠化帶”制度、中心地域理論、“開發軸系統”理論等,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按照資源稟賦和區位比較優勢,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和各專項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和供應政策,進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資源,優化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的分工協作和協調發展。規劃修編由上輪主要分配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用地規模向控制環境容量、開發時序、控制建設標準轉變。本輪的土地利用規劃應該是在協調和平衡經濟發展、公眾利益、環境以及規劃部門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間規劃,應當著重注意農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各類建設用地,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的空間安排和布局,確定其開發利用時序,并通過較大比例尺的地圖(如市區用1∶1萬)確定城市合理發展邊界,引導地方政府提高城區建筑密度,實現現有城區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基本農田,從而解決城市無序擴張、優質農地嚴重流失等問題。
(2)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是指一種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滿足其未來需求能力的發展。其中最本質的問題是不損害我們所依賴的資源與環境。而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在正確的管理下,可以不斷更新和利用。反之,它會退化、耗竭。故對土地的開發利用,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載力的限度內,同時采用人工生態措施,確保土地持續利用。
目前,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與土地利用規劃有機結合研究的國際趨向表現為應用生態經濟學觀點研究土地利用規劃,使經濟生態化,生態經濟化,協調經濟發展、生態環境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條件下促進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和資源,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無非是建設發達的經濟、健康的環境和高質量的生活,因此強調人與環境“和諧相處”、“不可再生資源永續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應當成為當前土地利用規劃的主題。我市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貫徹進去,實現土地生產力的持續增長和穩定性,保證土地資源潛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達到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二、新的規劃方法
我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為便規劃更具科學性,除了要用新的規劃理念、規劃理論外,應當按照規劃修編的要求,嘗試采用一些新的規劃方法。
1、評價方法
規劃實施評價:按照
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各地必須對上輪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做出是否進行規劃修編的結論性的意見。從我市已完成的規劃實施評價的情況來看,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顯著作用。但面臨新時期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新變化和新的目標任務,現行規劃已顯得不相適應:一是規劃定位已不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二是規劃確定的用地指標已不能滿足城鄉建設快速發展對用地的實際需求;三是指標布局安排不盡合理,用地位置與規劃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四是在規劃實施期間,鄉鎮體制改革,行政區劃變化,城鎮和村鎮用地急需調整;五是相關部門的規劃均已作了調整,對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過土地利用規劃進行協調和總量控制;六是國土資源部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五年修編一次,而現行規劃已執行五年有余,需要在總結成功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逐步加以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我國20__年10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__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對重要的項目規模與布局都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如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使之更趨合理性。
2、系統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著眼于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層次、綜合性的規劃。土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物質載體,是國家最主要、可調控的資源,這一特點決定了土地利用規劃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發揮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過程是多目標的統籌協調過程。因此,在規劃過程中采用以數學模型為主要手段的系統優化方法就成為必然。運用不同的規劃方法來解決,如線性規劃、灰色線性規劃、模糊線性規劃、非線性規劃、動態規劃、參數規劃和多目標規劃等。按這樣的思路,規劃的適用性會大大提高,規劃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定會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進作用。該方法強調在規劃編制中,要全面考慮規劃所要解決的問題、達到的目標,并由此形成各種戰略方案,通過分析比較選出最佳方案。
3、應用地理信息(3S)技術
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__]189號)、《縣(市)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標準(試行)》的要求,本輪規劃修編要在地籍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作為修訂規劃成果的主要載體,以提高規劃管理水平。這是本輪規劃修編最突出、最嚴格的技術要求,對提升整體規劃的技術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4、公眾參與
規劃編制前要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完善規劃的公示制度。首先為公眾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市政府在將規劃付諸實施之前舉行公眾意見聽證會,不僅要聽取普通民眾的意見,還要聽取有關利益團體的意見,并根據當地的生態效果予以考慮,然后在充分考慮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劃進行修正并進行表決。這樣,規劃以法律形式獲得通過后,就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在實施中也得到民眾的廣泛支持和監督。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如果需對規劃進行較大的變更或修改,仍需舉行公眾意見聽證會,以確保規劃始終如一地得到民眾的支持。
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辦公室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稿后,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討論磋商,并做好協調工作。協調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談判過程。即由參與決策的各個主體通過磋商或“討價還價”,最后在共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過程。在這個協調的過程中,成功的關鍵在于尋找全局利益與部門利益、地區利益之間的結合點,所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辦公室在依法堅持全局和整體利益的原則下,統籌兼顧被協調者的利益,被協調者也既要考慮本部門對土地的需求,又要顧全大局,在這樣的原則和立場上進行充分磋商,以形成共識。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應獨自斷然做出決策,以免重復過去那種部門分管、多頭決策、各自為政、矛盾百出,對土地資源造成嚴重浪費破壞的錯誤。如果在協調過程中還有重大工程項目或用地規模問題存在意見分歧而暫時無法統一,則提交同級人民政府進行研究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