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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族村寨;旅游開發;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人治與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人治
1.人治現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現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資源、旅游環境、旅游人文三個方面,其中又夾雜著國家法與民族村寨習慣法、民族村寨習慣法與人治的纏斗,主要表現為:
神判。在黔東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還仍然保留著古樸的神靈崇拜習俗。在苗族村落社區人們普遍相信參與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惡報。利用神判的“內在約束力”來規范村寨旅游行為。但是,民族村寨“村給公共權力的運作缺乏制度規范和程序約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p>
風俗習慣。黔東南州從江縣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風俗習慣保護著他們的青山綠水,維持他們良好的旅游生態環境。然而,“對那些一時不可解釋的現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進而成為他們心目中各種各樣的神靈”。神靈的意志往往為少數人所控制,其實質還是人治的內核。
環境倫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歷史進程中,黔東南苗族形成了與自然環境相適應的環境倫理思想。然而,由于生產力水平不高,社會發育程度較低,認知水平有限,他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往往只是從感性層面出發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傳承的行為準則,如宗教戒律、習慣法乃至禁忌習俗等自發調節或規范自己的環境行為。因此,黔東南苗族環境倫理表現出直觀、樸素、自發的特點,甚至帶有濃厚的迷信色彩。由于雜糅了迷信色彩,這種樸素的環境倫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終還是會滑入人治的深淵。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不可持續。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對較低水平基礎上,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治正逐漸喪失其賴以生存的這一基礎。
民族村寨旅游在發展中艱難前行。由于人治的隨意性、不可預見性、短視與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沒有搭上法治規范化、長遠化的快車,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種痼疾的羈絆下,艱難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發展難以為繼。毋庸諱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對法治的理解與尊重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形成了與現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見的鴻溝。人治已經像毒瘤一樣滋長在村寨旅游發展的機體內,如不徹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難以健康發展。雖然拔除人治毒瘤難免有陣痛,但如不拔除,只會后患無窮。
(二)民族村寨旅游開發的法治
從實用主義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發展暫時還較實用,這與當前村寨的實際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實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講,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慮整體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顧全長期利益;只顧及個人榮譽,未考慮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發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礎上,沒有國家法制的強有力保障,一旦發生矛盾,糾紛就紛至沓來,難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還談何發展。旅游品牌的保護、旅游資源的開發、旅游市場的管理等,這些靠神判、風俗習慣等人治手段,能夠行得通嗎?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根本保證。
二、民族村寨旅游開發法治路徑的戰略構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維的構建與培育
一是必須凝聚眾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濃郁氛圍。首先就必須努力鍛造一只專注于村寨旅游法治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隊伍,為法治提供強大的智力和學術理論成果支持。其次,加強有關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的立法工作,徹底根除目前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不系統、不規范的痼疾,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是大力開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維。法治思維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這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開展法制教育, 群眾要喜聞樂見,形式要豐富多彩。開展法制教育,內容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
三是著力解決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與調適問題,確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漸向法治平穩過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導向與參與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為大多數村民利益服務,而不是為少數官員的政績服務。國家法只是從宏觀層面上給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將實實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將國家法與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結合起來,制定利益導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有將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歸結于村民,村民才會自覺地遵守法律,法治才會被實行;只有將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歸結于村民,村民才會積極參與法治,才會認識到法治是真正維護自身利益的利器,從而自覺抵制人治,接納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莊大道。
(二)村寨旅游基礎要素的法治
村寨、村民和游客構成村寨旅游的基礎要素,村寨旅游的法治重點在于基礎要素的法治。法貴簡明,制定專門治理基礎要素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將游客法治融合于基礎要素之中,形成村民、村寨與游客這一對矛盾體和諧共生共存的良好局面,構建利益共同體,助力村寨旅游健康發展。村民、村寨表面上與游客是矛盾的,村民、村寨一方出售服務,而游客一方購買服務,服務質量與服務價格在法治道路上由價值規律決定。但是,如果缺乏法治思維,村民、村寨一方以為自己是地頭蛇就漫天要價,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權益,更是飲鴆止渴,使游客望而卻步,造成村寨旅游無以為繼的災難性后果。游客一方也要有法治思維,不得隨意破壞旅游設施或增加不合理甚至違法的服務項目,或不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或刁難村民,或舉止粗俗等等,阻礙村寨旅游健康發展。村民、村寨待游客如親人,熱情周到,服務明碼標價,不宰客,不黑客。同時,也可適時增加溫馨可人的服務項目,讓游客疲憊的心靈得到村寨旅游的慰藉,使游客流連忘返,觸發其再次或多次重返的沖動,再帶動一大批游客前來光顧,村寨旅游何愁不長盛不衰。游客則彬彬有禮,溫文爾雅,融入當地習俗與文化當中,與村寨、村民同樂,樂在其中,詩情畫意,不是神仙,勝似神仙。當然,在這一對矛盾體中,游客往往屬于弱勢主體。在市場機制失靈時,我們就要發揮經濟法的作用?!敖洕ǖ娜蝿帐?,對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弱勢主體予以保護,使它們重新回到市場機制的軌道上來”。形成村寨、村民與游客良性互動的動態平衡局面,村寨旅游發展就可持續。在這里,法治是保障。
(三)村寨旅游市場的法治
村寨旅游管理的法治。村寨旅游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政府扶持――政府逐漸退出的發展路徑。在起步階段,單靠民族村寨現有的各種要素(既無大量的資金支持,又無豐富的管理經驗),民族村寨旅游就可能被市場扼殺在襁褓之中。這時,政府應義無反顧地挺身而出,肩負起資金支持與人才管理的重任,全力以赴開拓市場,在村寨旅游市場中起中堅力量。在熬過艱難起步階段,村寨旅游市場有一定發展以后,此時市場還較脆弱,必須防止政府走兩個極端:一是繼續主導,使得旅游公司缺乏自主造血能力;與民爭利,以政府名義搶奪旅游市場的紅利,嚴重削弱旅游公司的生存能力;二是撒手不管,由于忽然缺乏支持,剛有發展的村寨旅游市場可能再一次被打回原形,徹底崩盤。在這個階段,政府應該走中間路線,由政府主導逐漸向政府扶持角色轉變。當村寨旅游公司能獨立游走于市場,形成品牌與規模效應以后,政府應漸次地全身而退,不得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政企分開,村寨旅游公司完全市場化管理操作,村寨旅游開發的“果實”應該由人民來采摘,政府及時恢復其監管角色。在主導-扶持-退出角色轉換的各個環節,必須配套有相應的法制特別是行政法、經濟法予以規范,防止政府前期不作為、后期侵吞村寨旅游利益的腐敗行為的發生,將村寨旅游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確保村寨旅游長遠發展。
村寨旅游宣傳的法治。目前,村寨旅游宣傳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宣傳乏力,碎片宣傳,惡性競爭,未能形成規模效應。二是惡意或變態宣傳。有些村寨旅游,為了招攬游客,壯大自身的旅游市場,不惜采用惡意或變態宣傳方式。三是缺乏凝練民族文化成分的特色宣傳。村寨旅游宣傳不只是幾張民族村寨照片、幾個民族典故就叫特色宣傳,村寨旅游宣傳應著力于“凝練”與“特色”,“凝練”就是要對民族村寨文化價值、生態環境、民族風俗、村民文化素養、歷史文化淵源、旅游交通、餐飲住宿等方面進行量化的綜合評價,根據量化指標確定不同的等級,然后按等級進行宣傳。“特色”不只是宏觀地大談特談文化旅游、生態旅游來忽悠游客,而是要扎扎實實地分析文化旅游到底在哪里,有哪些文化,要分門別類,一目了然。要克服這些流弊,民族村寨要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制定相應的單行條例或自治條例,將村寨旅游宣傳納入法制化軌道。
村寨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的法治。村寨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要采取辯證思維方法,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防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只注重開發而忽略保護;也應防止畸形強調保護而輕視保護性開發。開發與保護其實是一種動態的平衡,沒有靜止不動的保護,它總是在時代車輪的滾滾洪流中動態保護。這種開發與保護必須走法治化道路,依法推進,避免出現人治造成的開發與保護走極端化的現象。
村寨旅游品牌的法治。首先,旅游品牌要具有濃郁的民族村寨文化氣息,有典型的地方性與顯著的特征,便于游客識別記憶;其次,旅游品牌前期需要政府的前期投入,前已述及,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很可能胎死腹中;最后,旅游品牌并不是只是一個牌子,它具有豐富的人文與民族內涵,涵蓋村寨古代文明及其演化史和現代文明的程度。璀璨的村寨古文明無疑為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增光添彩,為外地游客打開了一扇窺探古文明的天窗。民族村寨的現代文明程度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旅游品牌的建立,如果村寨村民舉止下流、語言粗鄙、觀念陳舊,缺乏現代文明,不但為游客帶來不便,而且還會使游客頓失好感,厭惡之情油然而生,旅游品牌何以建立?因此,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制定地方特色單行條例予以規范,走法治化道路。
村寨旅游的戰略布局的法治。村寨旅游不能只局限于戰術層面,更要有戰略思維。黔東南州屬苗侗民族聚居地區,各村寨都有豐富的苗侗文化旅游資源。但是,不能普遍撒網,各自為政。應該根據村寨人文、歷史和區域特點整體布局,整合旅游資源,防止村寨內部惡性競爭,凝聚合力,從戰略高度來布局村寨旅游。目前,黔東南州迎來了千載難逢的歷史機遇,滬昆高鐵橫穿而過,為沿線的短期游、假日游提供了大量的客源,建立“高鐵沿線旅游帶”正逢其時;同時,黔東南州有著豐富的紅色文化,再鑲嵌以苗侗文化,為建立“紅色旅游區”提供了可能。因此,從戰略高度構建“一帶一區”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助力黔東南村寨旅游邁上一個新的臺階。村寨旅游的戰略布局,都需要法治思維,依法推進,防止朝令夕改。
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法治。要做好詳盡的規劃,土地、環保、稅務等政府部門齊心協力,共同助力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民族村寨旅游要根據這些法律制定出適合本地實際的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使村寨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更具有針對性。
參考文獻:
[1]麻勇恒,范生姣.神判與“村治”――基于貴州J村共有資源開發利用權喪失的案例分析[J].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5(04)
[2]周克勤.民族風俗習慣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理思考――以貴州省從江縣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為視角[J].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4(04)
關鍵詞:領導干部;法律思維;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5-0007-02
國務院2010年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提出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黨的十報告又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在法治時代,領導干部的決策和行為總會直接或間接地與法律發生關系,領導干部只有具備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職、依法決策,才能推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而法治思維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礎上的,“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盵1]平時不具備法治理念的領導干部,遇到問題時不可能運用法治思維的方法去解決遇到的問題,由此可見,學會運用法治思維的方法來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促進社會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各級領導干部迫切研究的課題,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法律思維的培養也越來越重要。
一、法治思維的內涵
“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而以公平正義為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法治思維首先表現為心中有法,也就是說要養成處理問題時遵循法律至上,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法治原則的法律意識。法治思維還表現為一種行為的選擇,也就是當我們面臨有多種問題的解決方式時,是否能夠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具體來說法治思維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維”,它是法治思維的邏輯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決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權力行使者做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宗旨。權限合法,即職權法定、越權無效規則。它是指做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為之確定的權限。內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以及法律的原則、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權力行使者做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運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應符合法律規范以及法律的原則、精神。第二,“程序思維”,它是法治思維的邏輯路徑,即要求權力必須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權限內運行即程序合法。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實體正義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權力行使者做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過程、步驟、方式、時限等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謂“程序合法”,是指公權力行使者作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過程、步驟、方式、時限等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的要求。第三“權利義務思維”,即以權利義務作為設定人與人關系及人與公共權力關系的準則。第四“公平正義思維”,即公權力要以追求、維護公平與正義為價值尺度。
二、當前領導干部在法治思維方面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缺乏法治思維的意識,存在人治思維
這里具體表現為:有的領導干部對依法治國錯誤地理解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有的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擺平就是水平,穩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維,認為“有法(律)無(辦)法,無法(律)有(辦)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決現實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為追求“穩定”而犧牲“法治”;還有的領導干部認為GDP是衡量政績的主要標準,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長,并且只對GDP有動力,還有一些領導干部為了“政績”,不惜侵犯群眾權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犧牲“法治”的方式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因為這些人治思維的存在,所以直接影響我們有的領導干部在做決策時不能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2.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
雖然有的領導干部已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但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復雜的社會矛盾的能力還很不足,對一些本來可以遵循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做出決策的事情,卻只是機械地按法律條文辦事;還有的領導干部在實際工作中有選擇地適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執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執行,尤其是在對突發事件的處理上,由于法治思維的欠缺,不能正確把握運用法治原則和精神,靈活處置,導致惡性的發生,如2008年貴州甕安事件處置中就暴露了當地領導干部駕馭法律解決突發事件能力的欠缺。
3.決策程序不合法
做決策,不僅要做到決策結果合法,而且還要做到決策程序合法。沒有程序的正當,就不會有實體的公正。現實工作中還存在著由領導干部幾個人或主要領導一個人“說了算”,或者搞所謂的“三拍式”(拍腦袋、拍胸脯、拍屁股)決策的現象。例如有的地方違法拆建,任意侵犯公眾財產權和人身權,引發自焚、自殺等慘劇或者暴力對抗致人死亡的惡性事件;還有一些地方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大量興建對自然環境破壞嚴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業,以致造成嚴重生態災難事件。導致發生這些問題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我們有的領導干部在決策時沒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決策,導致決策缺乏法律基礎和群眾基礎。
三、培養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對策
領導干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決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維理念基礎之上的。法治思維理念的養成,是一種“習慣成自然、潤物細無聲”的陶冶過程,因此要通過各種途徑來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理念。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盵2]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行使者法律素質低下。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腐敗,而腐敗則必然是違法行為。為了培養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而監督和問責是促進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要注重行政監督和問責,建立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輿論評價機制,將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情況置于社會公眾監督之下,使社會評價和社會監督真正成為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的“推進器”;加強問責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工作,不斷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權就有責、濫權應擔責、侵權要賠償的要求,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對那些不依法辦事的領導干部要嚴肅進行批評教育;對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帶來重大損失,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領導干部,要嚴格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證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力有效。
2.將“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之中
我們在對領導干部考核時要考核領導干部依法履職水平。依法履職水平,是衡量一個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重要指標,也是考量一個領導干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決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決策納入到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在領導干部的晉升過程中,應該充分體現對他們的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推行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把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相應的法律素質作為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標準和條件,對在規定時間內未獲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維意識強、善于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和推動社會發展的優秀干部擔任重要崗位的領導,只有將“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之中,才能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干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增強了,自然促進其法律手段的運用;法律手段運用多了和運用有效了,又會反過來影響和促進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的形成。
3.加強行政機關的法治文化建設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維的重要精神支柱。通過法治文化的建設,強化領導干部主動按照法律的邏輯,思考、分析、解決問題,并使這種法律思維演化成一種自覺和習慣,促進領導干部深入學法用法,進一步激發法治建設的活力,從而解決領導干部學法“入耳、入腦、入心”難的問題。加強行政機關法治文化建設的具體措施如給領導干部配發學法教材、學法筆記本、法制宣傳臺歷和開通手機法治新聞報、辦公樓宇法治動漫、電子雜志新型法治文化傳播平臺,讓廣大領導干部經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維實實在在內化到領導干部的行為準則和日常工作中去,從而潛移默化地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
4.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訓
雖然我們有關部門采取了一些辦法,組織不同層次領導干部的法制培訓,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領導干部學法的熱情和興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對領導干部的培訓內容和形式相對比較單一,我們往往偏重于對領導干部進行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忽視對領導干部進行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的培養。因此,我們要不斷研究和創新對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培訓的方式與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訓的形式上,我們可以采取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舉辦法制講座、舉辦領導干部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參加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采取案例教學等形式來組織領導干部學習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訓的內容上,我們既要加強對領導干部學習憲法、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又要重視對領導干部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維能力方面的學習培養,使領導干部最終形成一種思維定式:“解決社會問題,法律思維當先”。
參考文獻:
關鍵詞:依法治國;大學生;法治意識;培育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272-02
“法治意識”是人們在認識法律現象方面的世界觀、方法論、思維方式、觀念模式等,它蘊含著人們對的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評價。具體來說,法治意識是指人們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來行為。它既要求人們熟練地掌握法律知識,又要求人們去領會法律的精神,并領會法治的價值和精神,同時以法治的價值來指引其生活。[1]因此,“法治意識”是公民對法律有充分認知、信任、依賴且以法律信仰為最高境界的國民精神狀態,它是法治主體內在的素質和精神動力。
一、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基本現狀
在當今中國,法治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理想與共同追求,“依法治國”已成為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大作用,這得益于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全體公民法治意識的逐漸提高。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當代大學生的法治意識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育任重道遠。
1.法律認知提升,但法治“思維”缺乏。當前我國大學生法制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廣大大學生法律基本常識和基礎理論知識不斷得到增長,普遍形成對基礎法律知識的整體認知,對法律具有較強的認同感,對“平等”、“自由”、“法治”等意象有了感性認知。[2]但大學生頭腦中缺乏自覺運用法治理念、原則和邏輯來認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行為上被動、屈從地遵紀守法,現實生活中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如何行為以及行為預期等,往往是一頭霧水、不知所措。大學生法治思維的缺乏具體表現在三個層面:一是不會運用法治原理與法律規定觀察和認識社會問題;二是不會運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規定分析和判斷社會問題;三是不會進行綜合衡量,從而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3]
2.權利意識增強,但“維權”意識淡薄。當前法制教育的普及使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一是他們對自身享有的權利有了一定的認知和理解,比如對人身權利、人格權、隱私權、受教育權、財產權、消費權、勞動權、休息權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二是積極參加公益活動,關注社會問題,關心國家大事,比如交通安全問題、環境污染問題、貧困山區孩子的教育問題,他們會自發組織“志愿者活動”和“獻愛心活動”;三是他們開始對參與公共事務表現出濃厚的興趣,比如能積極參與班級管理和學生社團管理等。但他們沒有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衛自己的權利,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大學生被人勒索、搶劫,他們要么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要么頭腦發熱,采取過激行為,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還有的大學生貪圖便宜而購買假冒偽劣產品,當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甚至因此造成人身傷害時,不敢也無法(因為沒有發票等證據)找商家索賠。這些都反映出大學生維權意識淡薄。
3.追求公平正義,但“權力”意識濃厚。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首要目標。同志曾經說過:“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
大學生向往和追求公平正義,他們希望自己合法的生存、居住、教育、醫療、就業等權利得到同等的保障與尊重,希望能普遍地參與社會發展并分享由此而帶來的成果,希望參與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各項活動的過程能公開透明,反對控制過程謀取不當利益,呼喚社會正氣,譴責歪風邪氣。但受“人治意識”的影響,權力意識濃厚,普遍存在著“權大于法”的錯誤觀念,認為有權有錢的人就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為了達成個人目標就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突出表現為不按規則辦事,視規則為腐儒之論。比如在對待考試問題,有些學生為了通過考試獲取學分,無視考試規則,;再比如在評優或競選干部等問題上,采取送禮、請客等手段進行拉票賄選等,嚴重敗壞了考風、學風,破壞公平正義。
二、大學生法治意識培育措施
提高大學生的法治意識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我們要從國家和民族未來的高度,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對子孫后代負責的高度,切實做好大學生法治意識培育工作。
1.重視知識內化,著力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思維。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社會每個公民的內心里”。“讓法律刻在公民內心里”就是法律知識內化。法律知識內化就是通過知識交流、知識共享和知識實踐,讓大學生理解和吸收法律知識,從而去影響自己的思維方式,去影響自己的處事方式和行為習慣,從那種守法的“自在的過程”轉變為“自覺的過程”。
高校法制教育要重視法律知識內化,著力法治思維的培養。在法制教育過程中,在講授法律知識的同時要引導大學生用現念來評判與思考法律條文所體現的價值觀,從學會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要加強法律實踐教學,脫離具體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成法治思維方式,只有通過參與各種法律活動,在法律實踐中運用法律知識和方法來思考、分析社會上各種各樣的現象,才能讓大學生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分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違法;只有經過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對現實社會的剖析,才會自覺運用法律分析判斷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才能使自己對法律的感情和發自內心的對正義的信仰達到一種心靈的契合,從而養成自覺的法治思維習慣。
2.推進憲法教育,著力培養大學生的公民意識。公民意識是公民對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應履行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我認識。公民意識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推進憲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學生對憲法確立的重大制度和原則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基本的遵循,使他們意識到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4],并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家和民生事務中去。開展憲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學生充分了解憲法給國家面貌和社會生活帶來的歷史性巨變和進步,使他們意識到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民利、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根本法制保證。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從而倍加珍惜憲法,增強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一是要通過憲法教育以增強大學生的“參與意識”,讓大學生能夠參與到立法討論和公權力的運行中來。大學生可以通過立法聽證和意見征求等形式,參與到這些立法的討論中,發表自己的有關意見;同時主動參與學生的事務管理,在參與中體會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逐漸形成參與行為的理性化。二是要通過憲法教育培育大學生的“監督意識”,形成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大學生要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恐高、檢舉權利,進行法律監督。三是要通過憲法教育以增強大學生的“責任意識”,促使他們自覺履行與自己“公民”身份相匹配的義務。法律賦予的不僅僅是權利,同時還有義務。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遇到國家政治和社會利益問題時,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四是要通過憲法教育以增進大學生的“規則意識”,把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意識作為規則意識教育的主線,引導他們依據法律規則來思考和解決那些相沖突的意志和行為。
3.加強依法治校,著力營造大學生法律意識養成的良好校園氛圍。高校作為人才培養的陣地,能否深入推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直接影響到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形成。提高法制觀念是依法治校的重點。高校要依照國家有關教育法規辦事,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堅持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對學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國家法律進行,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制訂符合高校自己的規章制度,遵守有關規定。提高法律知識是依法治校的基礎。高校要堅持以“學生為本”,根據高等教育發展的趨勢和大學生身心發展的實際,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納入高校課程體系,保證法制教育有教學計劃、有充足課時、有適用教材、有專業教師。要大力拓展法制教育的教學形式和方法,積極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實踐教育活動,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質。
維護學生權益是依法治校的根本。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要充分體現對學生的尊重與關懷,堅持權利義務的理念,充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要在大學生普遍關注的綜合考核、評先評優、學生干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上,嚴格按規則辦事,保證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特別是對那些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依據合法,處置過程符合規定程序,同時可以建立大學生申訴制度,保證學生被處分前的陳述、申辯和處分后的申訴,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當然,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育除了需要學校的重視、社會的配合,更重要的是大學生自身的努力。外因有影響,內因才是關鍵。所以,作為新時代的大學生,應該自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法治意識,在思想上認同,在行動上踐行,在社會上弘揚,只有這樣內外結合,才能真正使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識,從而不斷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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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逐步納入議事日程。國有企業的自身特點、發展要求、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針的需要使得構建全面科學系統有效的法治文化體系成為必然。
為深入研究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情況,我們先后到內蒙、寧夏、新疆、陜西、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通過座談交流、查閱資料、實地查看、隨機訪談等形式,對十家國有煤炭企業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的情況進行調研。所調研的企業包括了國有煤炭開采企業、煤化工企業、發電企業、科學研究企業。本文基于調研的結果,對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法治文化建設提出了建議。
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基本情況
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將“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國有煤炭企業里成為企業的一種自覺。在調研中發現,煤炭企業在建設法治文化,實施依法治企的道路上都取得了一定進步。員工的法治意識普遍有所增強;法律事務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構較為健全;普法教育能夠年度開展、形式豐富多樣;法律制度比較完善;普遍建立了基本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個別公司建立了法律風險防控信息系統;高管層依法決策的意識有了明顯增強。所有這些,都為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奠定了精神、制度、物質層面的基礎。整體看,煤炭企業的法治文化建設有進步,但是進展不一,繁簡不同。
國有煤炭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主要問題
國有煤炭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法治意識的增強,法治體系的完善,法治基礎設施的健全使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具備了雛形,使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與依法治企,管理先進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體表現為,法治文化理念體系還不夠清晰,法治文化的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法治文化的執行體系還不夠到位,法治文化的群眾性、創新性仍顯不足,因而在法治文化建設中出現了一些認識上或實踐上的問題。
(一)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認識需要進一步澄清。調研中發現,無論是普通員工、中層管理者還是高層管理者,都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現象,有的甚至認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談法治文化建設,往往還局限在法律文化,甚至是法律制度建設的范圍內。
(二)管理者和員工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煤炭企業凝聚了大批高素質專業化人才,但是任何專業都有短板。這些人才中系統學習過法律知識,有過法律從業經驗的人少之又少,工作中難免出現法治觀念、法治思維的短板。在經營管理中往往表現為習慣于按傳統經驗和老規矩辦事,出了問題或糾紛以后,首先想到的是依靠熟人關系,通過非正式的途徑、行政權力的力量而不是依據法律制度、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員工和中層管理者法治意識的缺乏,一方面表現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個別關鍵崗位員工在利益誘惑面前,存在權力尋租的可能;另一方面表現為不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傾向于通過過激的方式進行宣泄,而不是尋求法律的幫助。
(三)企業法務人員隊伍的法治素養需要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務從業人員一般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具有做好法務工作的基礎。但是在法律實務、依法治企、法制意識、法治文化方面仍有欠缺。他們經歷過的實際訴訟不多,在法律原則的堅守,制度的執行方面,不受企業領導意見的影響而獨立決策的能力有待加強。在法治文化的創新方面,有的還停留在法制文化建設階段,只重視制度建設,忽視法治精神的倡導;重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忽視實際應用的培訓和知行合一的引導;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性不夠。
(四)企業的法治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的法治體系包括了法治意識、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執行體系、保障體系等多個方面。運營中,管理層對法治文化的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法律的運用上應該更傾向事前的防范。員工在參與普法的活動中,更多的是完成任務,走走形式,而非真正接受法律知識,提高法治意識。在制度體系上,不僅僅是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更為重要的是執行不夠到位,“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存在。有時為了追求經營效益,完成考核指標,在工程建設、生產運營、財務管理方面,偶爾會有未批先建,未驗即產,違規擔保等行為。在法治文化的組織體系上,法務機構、法務人員配備還不太健全,其作用的發揮還不到位。在規章制度的執行和保障方面,有些企業并未將法律損失納入單獨的業績考核指標,激勵約束機制還不健全。
(五)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發揮。法人治理結構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公司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職權的行使,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都作了具體規定。但是有些企業作為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形成了特殊的股權結構,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弱化了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四個組成部分之間應該按照明確的職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保障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而在實際的運行中,股東會的所有權利(控制權),董事會的決策權、監事會的監督權、經營層的管理權并沒有很好落實。運營中,更多表現出來的是董事會或者董事長在發揮作用,以職位的高低決定發言權的大小現象依然存在。以董事長為核心的董事會、以總經理為核心的經營層、以監事會主席為核心的監事會之間的協商工作機制還不完善。
關鍵詞:理工特色;高校;學生;法律素養;培育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社會對學生的法律素養要求也不斷提高。近年來,學生的法治教育整體上成效顯著,但仍然存在少數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甚至出現了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如:云南大學馬加爵殺害同學案、復旦大學林森浩投毒殺害室友案等。這些案件足以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另外,一些學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在自身權益受損時不會有效維權??梢?,提高學生法律素養是高校面臨的迫切任務。和文科特色高校相比,由于課程設置方面的原因,理工特色高校的學生在課堂上接受的法律教育相對有限。所以,如何全面提高理工特色高校學生的法律素養,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理工特色高校學生法律素養培育途徑介紹
按照學科范圍分,高校一般分為綜合類高校和非綜合類高校。綜合類高校學科門類齊全,非綜合類高校側重于某一個或幾個學科。理工特色高校是指以理工科為特色的高等學校,具體包括綜合類大學中理工科比較突出的大學和非綜合類大學中以理工科為主的大學。理工特色高校的教學硬件設施、教師配備、學生知識結構均以理工科為主,再加上法律課程設置不足,面對學生日益增長的法律素養的要求,客觀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亟需加大對學生法律素養的培育力度。理工特色高校學生法律素養培育途徑主要分為校內培養和校外培育兩大途徑。校內培育法律素養的主陣地是課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課程。該課程是全國高校學生的必修課。該門課程又分為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個部分,其中法律基礎在該課程教材(以2018版“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為例)中僅占一章比例,對社會主義法律作了簡要介紹,同時引導學生培養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二是有條件的理工特色高校開設了一些法律課程。這些高校在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時提出了比較全面的培養目標,在課程設置中對法律課作了相應安排。以南京郵電大學為例,該校開設了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法學概論等課程。另外,在師資、課時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一些理工類高校開設了法律選修課,旨在拓寬視野,培養學生的人文修養。這類選修課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IT法律、專利法、法律推理與辯論、學生維權等,這些課程比較靈活,其目的在于提高學生對法律的興趣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受理工科學生的歡迎。當然,為彌補課時的不足,高校還可以通過新生入學教育、法制講座、推廣法治教育APP、開展學生創新項目等途徑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校外培育法律素養的主要方式是組織學生參與法治社會實踐。具體方式有參加法庭庭審、參與法律援助、參觀訪問法治教育基地、收看法治電影、參加法治知識競賽和學生辯論賽等。
二、理工特色高校在學生法律素養培育方面的局限性
(一)法律課程設置不完善一是法律類課時普遍不足。目前,理工特色高校培養學生法律素養主要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堂內完成。該課程的理論課時約為48課時,在2018版“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中,法律內容占的篇幅僅有一章。從歷史來看,“法律基礎”起初在不少高校都是一門獨立課程,2005年后,隨著“05新方案”的執行,“法律基礎”和“思想道德修養”兩課合一。大多數教師認為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存在被邊緣化的危險。法律課時被壓縮至18課時左右,要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讓教師系統地介紹法律知識的確強人所難。除該必修課外,一些理工科高校開設了數量不多的法律類選修課,但有的高校因師資原因無法開設法律課,導致學生通過課堂獲取法律知識的機會偏少。二是專業課缺乏法治功能。不少理工科高校課程目標單一,課程教學大綱中缺少育人尤其是提高法律素養目標,課程理工特色有余、法治及人文關懷不足。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或因理工類專業課學習任務重、課時安排緊,或因缺少法律專業知識等原因,很少在理工類專業課中體現法治元素。
(二)課堂外法律素養培育渠道有限雖然理工類學生不需要深入系統地學習法律專業知識,但是,樹立法治意識、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也是必需的。目前,課堂外培育學生法律素養的渠道主要是社會實踐,如組織學生觀摩法庭庭審、創辦法律援助中心、參加法制宣傳等,由于客觀條件所限,再加上有的高校主觀上不重視課外法制教育,課外法律素養培育渠道較少。
(三)師資法治教育能力不足目前,理工類高校的法治教育專業的教師隊伍內部結構不合理、法律素養欠缺,不僅缺乏優秀的法律方面的教師、專家,而且教師隊伍的法律素養也參差不齊。很多理工類高校中承擔法治教育角色的教師的專業背景是思想政治教育,對法律缺乏深入的研究。一部分教師自身對學生法治教育不夠重視,在培養學生法律素養方面作用不大。而大量理工專業課教師由于其知識背景和法律專業相距甚遠,種種主客觀因素造成其無法在教授專業課時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的滲透。
(四)學生知識結構局限理工類學生思維敏捷、邏輯性強,但也普遍存在重理輕文、重教學輕素質、科學與人文脫離、知識結構單一的現象。一部分學生視野比較狹窄,認為研究法律是文科生的事,接受法治教育的積極性不高。有的學生雖然對法律有興趣,但由于學習機會有限,或理工科學習任務繁重,沒有時間研究法律,知識結構明顯地偏向于單一的理工科模式。
(五)評價體系不合理不少理工類大學的評價體系比較單一,受“唯分數論”的影響,對學生的評價指標主要看專業課成績,另外也參考思想表現、參加活動情況。在這種評價體系中,學生參加理工科專業競賽獲獎、獲得專利等受到極大的重視和鼓勵,但很少有學校把法治指標納入對學生的考評體系,缺少對法治活動的積極評價,也很少把法律素養及法治活動表現作為對學生考核的重要指標。
三、理工特色高校學生法律素養培育路徑
(一)高度重視學生法律素養的培育受應試教育思想的影響,大多數理工類學生在高中階段注重理科課程的學習,進入大學后,囿于專業結構,主要研究與專業密切相關的理工類課程,對法律重視程度不夠。雖然學生都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但該課程中法律內容比重偏低,而讓學生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和正確的法律價值觀需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部分學生即使掌握了法律知識,也不能學以致用。因此,應樹立全面發展的人才觀,認識到法律素質是法治社會中的人才必備素質。讓理工類學生明白,僅僅掌握高、精、尖的科學技術還不夠。在法治社會,法律是陪伴每一位學生終生的必修課。
(二)改變不合理的人才評價體系目前的人才評價體系中,對教師的評價主要是品德、教學及科研表現,對學生的評價主要是品德、學習成績、參加活動等,缺少法治考核指標。教師在法治教育方面的投入、學生在法律素養方面的表現尚未被足夠重視,無法發揮師生在法治教育方面的積極性。因此,要改變單一的人才評價體系,改變唯科研、唯成績的人才評價體制。在學生的素質發展考核中,要有意識地加入法律意識的考核指標,并把其納入思想政治表現的重要指標,從而提高師生參與法律活動的積極性。
(三)優化理工特色高校的法律課程體系首先,應大力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的法律內容所占比重。在修訂與完善該課程教材時,建議增加法律內容的比重,并且增加與學生有關的案例,從而引發學生思考,提高其辨別是非的能力。第二,要完善理工類學生的課程設置,多開設與專業有關的必修課和選修課。例如,教學單位在編制培養計劃時,需要慎重考慮與本專業有關的有哪些法律課程,把這些法律課程有機融入理工類的課程計劃中??梢赃m當開設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與理工科學生關系比較密切的課程。另外,要體現“課程法治”元素,鼓勵教師挖掘理工類專業課中的法治元素,讓法治與所授專業課更好地融合。例如,在計算類課程的教學中,可以加入防范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在學生學習科學技術之余認識到規范自己將來的從業行為。又如,在講授一些科學發明的原理時,可適當加入專利法的內容,用法律知識為學生將來可能從事的發明創造保駕護航。
(四)提高教師隊伍的法治教育水平理工類高校法治教育的師資主要包括通識教育課教師、專業課教師、輔導員等思想政治工作教師三類,三者要形成法治教育的合力。首先,要大力提升通識教育課教師法治素養,通識課教師隊伍建設是核心和關鍵。理工類高校在引進教師時,就要考慮專業的全面性,引入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尤其要引進與理工類專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專家型人才。針對目前有不少通識課教師不具備法律專業背景這一問題,理工類大學對這類教師要進行法治業務培訓,同時鼓勵他們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和技能,同時要加強對其法治教學方法的指導,引導他們善于結合學生的實際開展法治教育。要培養教師關注學生生活和學習實際,抓住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的領域(如網絡貸款、網上購物、消費行為、兼職打工、知識產權糾紛等),結合校園中的實際案例,有意識地培養學生在分析案例中提高法律素養,這比單純地講法律理論更有效果。其次,要提高理工類專業課教師的法治素養,加大對其法治教育培訓的力度。專業課教師要結合自己專業,將法治教育內容充實到自己的專業教學中去,使理工類高校的學生盡早接觸并熟悉本職業領域內的法律規范,成為本專業領域內的復合型人才。輔導員等思想政治工作教師比較熟悉學生的思想和心理活動特點,在日常工作和活動中加大對學生法治教育的力度,往往能起到比單純課堂講授法律知識更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一、規則是社會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礎和重要依據
法治乃規則之治,規則是法治的基礎,“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若不在社會生活中運用規則思維就談不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因此學習和研究規則意識確立規則意識、運用規則思維是理解、培育和運用法治思維的重要內容,是對法治思維研究的具體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重要思維保障。當前,在實踐中無論是手握政權的公權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種程度上缺乏規則意識,公權力者的強拆以及中國式過馬路都說明了這一問題,我們至今仍然缺少準確運用規則進行思維的習慣和能力。
本文的規則思維主要指的是法律規則,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則所組成,正是規則的存在才使法律發揮著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作用,法律規則是厲行法治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作為法治思維的內涵之一,規則思維對于規范社會生活,保障公民權益而言規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規則給公民的權利定規矩,使得公民的權利可預測,可規范;規則為公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厘清了權力的邊界,約束權力的實施,促使其守規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統治,即規則之治。法治無論是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為行為規范,其內在含義即是法律規則的實施。博登海默認為:“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則部分中的‘應然’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并不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狈傻纳谟趯嵤?。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實施的終端都在于法律的適用。準確把握當前法律適用統一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通過理念更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推進法律適用統一,應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從實踐層面來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如果不受規則的約束,為所欲為,那么統治社會的就不是法律而是專制。因而,規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范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如果社會公眾不能嚴格的遵守社會規則,那么權力就會毫無顧忌的專斷任性,公眾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社會就無法和諧有序的運行,這勢必會損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一言以蔽之,沒有規則就沒有法治,規則是現代法治的載體和基礎。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在一定意義上講,也就是在國家社會生活中進一步確立規則之治的過程。
二、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
當下我國法治進程中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就是“規則之失”,未來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推進“規則之治”?!胺ㄖ嗡季S的精髓在于規則意識,社會要發展,社會要和諧都必須要講規則,無論社會治理當中運用何種思維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規則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笨梢哉f,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第一、規則思維是合法性思維。
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是一種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維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斷人們行為、社會關系正確有效與否的最重要的依據和標準,“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币虼?,規則思維必然要考慮合法性問題。規則思維意味著人們遇到各種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行為或社會關系是否合法合規,將法律規則作為評價人們行為、社會關系合法正當與否的首要標準。即規則思維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斷的思維。
第二、規則思維是遵守規則、尊重規則、依據規則并運用規則的思維。
規則思維是以規則為基礎和依據的思維,恪守非人格化權威。規則思維的起點是尋找有效的規則,規則思維的過程要依據、運用和尊重規則,規則思維的結果要合乎規則要求。規則思維要求在認識、分析、評判、推理和形成結論的思維全過程都要講規則。在法治實踐中,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乃至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懷規則意識,遇事找法律規范、解決問題靠法律規范。規則思維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尋找事件與規則、事物與規則、行為與規則間的邏輯關系,辨識其是否相適應,進而穿行于事實與規則之間,在個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各環節都要尊重和運用既定的法律規則。始終將憲法法律規則作為所有主體行為的首要規范和依據,依照規則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合乎規則的可為,違背規則的禁為,真正做到公權力機關行為于法有據,有權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規矩。當然,規則思維絕不是簡單死摳法律條文的僵化思維,規則思維支持通過對法律規則的適當解釋、論證、推理等方式來完善法律規則,并作為思維依據。
第三、規則思維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平等思維。
規則思維一方面意味著每個人在既定規則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著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規則思維要求在分析處理問題時,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規則的意識,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權。另一方面,規則思維是一種平等對待他人的思維。平等待人思維規則的確立有助于實現形式平等,因此,規則思維意味著在規則基礎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對人,是基于規則的平等主體思維。規則思維意味著不因規則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關考慮和衡量,更不得進行歧視或其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第四、規則思維主要是一種形式理性思維。
從邏輯基礎看,規則思維是一種形式邏輯思維,從合理性的類型看,規則思維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維。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是基于規則、運用規則的思維,為了實現規則治理的統一性、確定性、可預測性和普遍性,規則思維應當是形式理性的思維。所謂形式理性是相對于實質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義。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強調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價、判斷,在法律之內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尋求和實現正義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思維,這意味著思維主體思維的依據是法律規則,除了極端例外的情況外,主體應忠實于法律規則,不能以自身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代替法律規則。特別在司法過程中,裁判者必須把他應該判決的、個別的具體個案與實在法之中的規則聯系起來。裁判者應當從案件到規則,又從規則到案件,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和權衡。他應當實現法的決定,而不是用自己的決定取代法的決定。規則思維的形式理性,還表現在其反對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規則;反對后果向替代規則取向,即反對以結果的妥當性、合理性為由來排斥規則或規則的適用結果。“出于法治國和法的安定性的理由,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則。特別是不得考量僅僅在具體個案中出現的后果。”因為,立法者從具體、豐富、多元的社會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規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其作為普遍的思維工具的作用。通過立法制定規則,在各種價值偏好、利益沖突間凝聚最大共識,避免重復不必要、易分歧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在規則適用層面上通過事實判斷和形式邏輯推理致力于實現規則的統一適用。如果規則思維放棄形式主義的立場,而采用實質主義的面向,那么實質正義標準的因人而異將導致規則適用無法統一、規則權威性、可預見性、安定性等的喪失,法將不法,甚至規則的制定也就沒有意義,法治的規則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當然,我們說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的思維,并不是說規則思維就沒有價值目標,完全不考慮實質正義。只是為了維護規則的權威和安定,而反對通過突破規則的方式實現實質正義。規則思維認為一般情況下規則本身就是立法過程中凝聚的共識,是正義公平的體現,實踐中無需再多做不必要的價值判斷和考量,“通過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的連接,立法者部分地表達出了他們如何組織社會的設想。可見,任何法律規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評價’,也就是‘價值判斷’。所以,法律適用就意味著在具體的案件中實現法定的價值判斷?!睂崿F規則,在多數情況下也就是實現了正義。
尊重規則的思維不是只要規則的思維,規則思維絕不意味著過分拘泥于規則而成為一種僵化的思維, 規則思維也不絕對排斥基于事實和價值的評判?!?盡管為了在社會中確保法治的實施,一個由概念和規則構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們必須永遠牢記,創制這些規則和概念的目的乃是為了應對和滿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們還必須謹慎行事, 以免亳無必要地、毫無意義地強迫生活受一個過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關鍵詞:高中生;法治意識;問題;策略
要充分認識高中學生擁有法治意識的重要意義,加強培養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有利于為我國未來的發展培養合格的公民,促進我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一、高中學生自身法治意識的具體現狀
(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
目前,我國大部分高中學校并沒有開設與法律相關的專業課程,學生學習法律基礎知識主要通過思想政治教育課以及媒體報道。高中學生通過這兩種方式獲得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比較零散,數量不足。高中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缺失,可能會導致學生對于犯罪行為缺乏基本的認識,直接影響了高中學生未來的成長。
(二)缺乏權利意識
權利意識就是能夠意識到屬于自己的正當權利,敢于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同時尊重國家以及他人的基本權利的意識。在學習過程中,高中學生由于從小的處于被管理的位置,這種思想長期定位,導致高中學生在學習或是生活中不善于通過正當途徑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最終使自己或他人甚至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
(三)缺乏法治信心
部分高中學生會錯誤的認為法治不能解決生活以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甚至認為權力大于法律,很多高中學生對于社會上出現的各種違法現象表現出麻木不仁,缺乏對法治社會的信心。更有甚者對于生活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只會一味的謾罵,卻沒有任何理性的思考,這些行為都是缺乏法治意識的重要表現。
(四)缺乏守法意識
通過對部分高中學生進行相關的法治意識調查后發現:長期在學校里埋頭學習的高中學生大部分都認為法律知識是與各種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具,認為法律的內容離高中生活比較遠。根本沒有意識到,其實法律的相關知識存在于生活的各個環節中,高中學生隨時都在受各種法律的保護、引導和制約。高中學生受到了多年系統深入的教育卻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識也是學校法治教育缺失的表現。
二、增強高中學生法治意識的有效對策
(一)堅持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完善各種規章制度
在依法治校的實際操作中,高中學校的管理層需要具備非常明確、精準的法治觀念,自覺遵守法律,嚴格按照規章辦事,在法律法規面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則。學校管理者需要轉變傳統的思維觀念,根據具體形式需要改變校內傳統的行政管理方法,維護學校辦學擁有的自,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學校自身的合法權益。高中學生以及教師的日常學習以及生活都與學校存在內在的關聯,學校的規章制度也直接影響著學生在學校內的學習和生活,因此,在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時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學生以及教師進行管理,為學生學習法律法規奠定基礎。
(二)教師加強自身的綜合素質,提高法治意識
增強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需要教師首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正確的法治觀念。高中教師處于教育工作的第一線,教師自身的思想行為會直接影響學生法治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形成。因此在培養高中學生法治意識時,首先需要教師進行積極的配合,針對學生的具體情況,在教學中融入更多的法治知識,引導學生站在法律的視角下,思考和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鼓勵學生善于利用法律知識對自身擁有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三)樹立平等的法治觀念,維護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
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注重培養學生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在教學課堂上,雖然教師與學生分別處于教與學的位置上,但是在所有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無論是學校的領導還是教師都需要充分尊重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禁止出現身體上的懲罰或者貶低學生人格的事情,相反應該利用積極有效的教育手段幫助學生解決困難,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增進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同時,教師在教學中需要貫徹落實新課標的相關教學理念,將學生看成是教學中的主體,積極引導學生踴躍參加課堂教學活動。營造輕松、愉悅的課堂氛圍,照顧不同層次的學生,鼓勵學生自主學習法律知識,通過依法施教為學生增強法治意識創造良好的氛圍。
(四)在政治課堂中改變傳統法治教育的方式
恰當的教學方式可以更好的促成教學目標的達成,在目前的高中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培養學生具有法治意識并沒有取得良好的效果,這與部分教師仍然沿用陳舊教學方式存在較大的關聯。教師需要貫徹落實新課改中具有的精神,將學生看成是課堂的主體,改變說教式的教學方式,注重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平等交流。法律的教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法治教學最大的教學目標就是培養學生具有較強的法治意識,通過對法律相關知識的學習,能夠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培養學生具有法治意識,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需要改變傳統灌輸式的教學方式,利用案例教學、探究式教學、合作學習等更有有效的教學方式激發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興趣。在教學設計的和構思的過程中教師要善于結合學生具體的情況,將法律知識內容更多的與學生建立密切的聯系,結合學生具體的生活實際進行案例的選擇,推動學生將外在的法律知識轉化成內在的法律意識。
結束語:
綜上所述,增強高中學生法治意識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意,對高中學生進行法治知識教育,采取恰當的方式有效培養高中學生的法治意識,也是國家培養合格公民的重要途徑,這有利于為我國建立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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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提出,“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為完善法制媒體管理制度、推動法制新聞發展帶來重要契機。在新的形式下,法制媒體如何抓住這一時代契機,培養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制新聞人才培養,成為法治媒體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
1法制媒體從業者遭遇“兩張皮”
對法制媒體從業者來說,面臨著兩道門坎――法律知識和新聞知識。新聞學院培養的具備新聞知識的人才,不懂法律知識;而法律院校培養的法律人才,不能順利地用新聞的手法和技能采寫新聞;而目前開設法制新聞專業的高等院校培養的法制新聞人才,也經常遇到法律和新聞兩張皮的現象。
法律和新聞脫節的現象,在新疆法制報社表現得非常明顯。有一名法律院校的本科畢業生,在新疆法制報社見習了6個月,法律知識拿捏得尚可,但新聞稿件寫得一塌糊涂,因不能順利轉正,該畢業生最終不得不離開報社。而新疆法制報社有幾個做了快十年新聞的記者,經常在稿子中把“起訴”寫成“上訴”,把“裁定”寫成“判決”,分不清一審和二審等基本程序,基礎性法律知識錯誤經常出現。
法制媒體的從業人員中,法律和新聞脫節的現象不是孤立的,無論是專業新聞人還是專業法律人,都會覺得非常尷尬。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從業者缺少新聞表述的基本功,具備新聞知識背景的從業者顯然又缺乏法律基礎知識。其實,好的法制新聞作品,應該是充滿濃郁的法律味,又讀來有趣生動。
沒有接受過法律科班教育的新聞人,無論年長還是年輕,其實都面對同一個挑戰,專業知識的缺乏會使記者在采訪一線缺少準確掌握報道要領的能力,缺少與法律人士對話的能力,也缺少對報道內容的足夠判斷力。這些記者寫出來的法制新聞稿件,有時可能因為侵權或片面,為供職媒體惹來官司。
而法律科班的人,有很多不合新聞規律的習慣,缺乏基本的新聞專業知識和技能,即便經過一段時間的培養勉強上路,也缺少在更大范圍內發現更具張力新聞點的能力。因為受法律思維的限制,有些記者時間長了又出現學究氣,滿篇的法律概念、法學原理,寫出來的文章生硬難懂,儼然一個老學究,他也經常會以法律專家自詡,而所寫稿件有時會缺少最根本的新聞要素。
因此,就目前的狀況看,新聞媒體尤其是法制新聞媒體,缺乏法制新聞人才的問題依然存在,并且隨著社會發展的新要求,這種問題將越來越嚴重。
2要求能采能寫并且熟悉法律
法律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權利和義務關系,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法制新聞應具有新聞本身的真實、新鮮和及時的特點,有別于社會新聞、經濟新聞、體育新聞,有著自身鮮明的特點。
法制新聞人才是指對新近發生的具有新聞價值的法治活動進行報道的人,應掌握以法律與新聞為主的多學科知識背景的表述能力,是一般新聞知識與法律知識相銜接的人才。法制新聞人才首要身份應當是新聞人。只有具備了新聞人的新聞敏感,才能具備對法制新聞線索的識別能力、對法治現象的觀察能力,以及對法治進程發展變化的反應能力;只有具備新聞人的業務素質和基本理論,才能在工作中遵循新聞傳播的基本規律,客觀、理性、平衡地報道法制新聞事實。法制新聞人才同時也應該是“法律人”,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等。他們共有一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法律思維的特點是,思維過程是圍繞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沒有規定以及是怎樣規定的來進行,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征就在于“規范性”。
顯然,培養法制新聞人才是個非常復雜的課題,筆者認為,培養法制新聞人才的關鍵,不在于他原來所學專業是什么,而是如何引導他盡快實現法律與新聞知識在自身的兼容并蓄。一方面,必須讓他們具備系統的新聞理論知識與技能、寬廣的文化知識和科學知識,掌握比較系統的法治知識;另一方面,他們應具備新聞知識、技能和視野,這也正是法制新聞人才的標準。無論是什么專業背景的記者,應該通過自身努力和實踐的錘煉,較快彌補法學專業知識和新聞專業知識上的不足,進而在更深厚的法制新聞報道戰場上,贏得更大的業績。
具體而言,法制新聞人才是培養懂法(具備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和法治理念)的新聞人,還是懂新聞(熟悉新聞傳媒相關實務和功能)的法律人;要求具有全面扎實的新聞采編評等新聞基礎知識和法律知識,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3“兩手抓”培養法制新聞人才
基于從業者不同的知識背景,法制媒體應有針對性培養出真正的法制新聞人才,既懂法律理論、了解法律實務,同時也了解新聞業務,掌握采寫技能。
那么,如何在新聞實踐中培養法制新聞人才呢?筆者認為,不能走傳統的新聞人才培養途徑,培養目標一定要明晰化。法制媒體要面向全社會報道法制新聞,媒體人要注意受眾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作品不僅要夠吸引受眾,還要做到通俗易懂。所以,法制新聞報道要注重通俗化、簡單化、社會化視角,讓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也能夠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