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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社會調查的特征,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含義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單獨或者會同、委托社區矯正機構、社會調查組織( 人員),通過走訪、座談、查閱資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的性格愛好、生活環境、成長經歷、心理特征、日常表現、家庭狀況、監護條件、社會評價等有關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評估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可矯治性、可諒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或資料,作為案件處理和開展教育、矯治、挽救工作參考依據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毙淌略V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中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制度,標志著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上升為法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僅要了解和結合案件事實,同時要了解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的過程,更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關個人情況,如其成長過程、道德品行、智力結構、個性特征、身心狀況、家庭結構、日常表現以及社會關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成長經歷、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犯罪前后的表現情況、監護條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根據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況展開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審查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訴60件80人,不10件15人。結合我院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1.目前的社會調查主要局限于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可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但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往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啟動社會調查制度,這就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況,實行個別化處理,對可能具有監護條件而又無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剝奪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國未成年人調查報告的調查范圍不夠廣泛、內容不夠深入,僅限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區)的表現情況、學?;騿挝坏膶W習、工作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而對其性格特征、興趣愛好、交友情況等沒有進行深入分析,特別對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狀態往往沒有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醫學鑒定。
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對象相對較單一。就我院2015年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例,并不是對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而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學生的,就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會調查。通過社會調查,對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作出不決定。在辦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竄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無固定居所,而去當地調查費用又較高,故對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進行社會調查,也就不可能通過社會調查報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長背景、生活經歷等情況。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對策
(一)存在問題
1.社會調查主體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規對社會調查缺乏明確細化的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主體與直接調查主體呈現出多方參與的趨勢。具體可分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由于調查主體的多元化和訴訟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相互推卸責任,二是重復調查。相互推卸不僅造成了案件的無端拖延,也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諸實施,流于形式。重復調查容易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引起被調查者的反感。
2.調查人員能力參差不齊。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發展還不完善,對調查員的選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我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科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社區矯正科再分配給各鎮鄉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人員可能會因為法律、教育、心理學等方面知識的欠缺,以及工作責任心不夠強等問題,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不高,內容流于形式,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調查內容不夠規范?!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但對調查內容方面規定較為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調查內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導致調查報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觀方面的真實情況,以致于司法機關不能從社會調查報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實、完整的信息,影響辦案質量。
(二)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一般都由專門機構負責。如在日本,設有家庭裁判所,由調查官負責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庭前審查。我國可以成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聘用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并不斷完善對社會調查員的培訓工作。
2.規范社會調查的方式、程序。社會調查主要的對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會調查內容多,涉及面廣,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必須指派二人以上專門人員或指派專門機構開展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社會調查員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區、學校等地,通過走訪父母親友,鄰居好友、老師同學等方式展開考察,還可以采取電話、網絡等方式。同時,調查人員對調查過程及結果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以便能全面、客觀地制作調查報告。同時,在傳統的社會調查方式基礎上,積極引入心理測試、人格分析等心理學領域的研究方法,通過對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進行分析,從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通過多種社會調查方式的運用,使調查內容全面客觀,調查結論真實準確。
3.細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這個范圍相對寬泛,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社會調查報告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等原始資料,包括個人經歷、家庭概況、受教育程度、一貫表現、個性特點等等,有時還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時候所進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社會調查員通過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作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觀、系統、不帶傾向性的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這兩方面內容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規范的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完整地包括上述兩方面的內容。
四、結語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發展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較強,很多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通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對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區別對待,使他們真誠悔罪,認識錯誤,以便今后成為對社會有益的人,同時彰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護政策。
[參考文獻]
[1]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J];法學雜志;2006年01期.
[2]劉立霞,路海霞,尹璐:品格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
[3]楊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調查的運用[J].法學論壇,2008(1).
[4]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5]郭欣陽,從人身危險性出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為視角.河北法學,2009,(2).
關鍵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適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為檢察機關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是否繼續適用羈押措施,是否適用附條件不,以及采取何種矯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這些必須通過社會調查。本文試圖對檢察機關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作一粗淺的分析。
一、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時,由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組織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睆姆蓪用婵隙ú⒊珜Я宋闯赡耆诵淌掳讣鐣{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薄叭嗣駲z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薄叭嗣駲z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薄叭嗣駲z察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綜上,我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充分強調了社會調查制度在保護和關愛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適用。
二、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階段
(一)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逮捕中的適用
審查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p>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羈押的措施,取決于該未成年人是否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而所謂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響社會危險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質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態度,其關鍵是個人的素質特征,即年齡、性格、愛好、以往的一貫表現、為人處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質。個人的素質特征必須依靠社會調查來體現,通過對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村委會、社區的表現情況、個性特點和社會的認可度,確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其作出是否需要羈押提供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中的運用
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梢越Y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钡诙臈l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決定。”
未成年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動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主觀惡性的大小,這些可以通過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個性特點、身心狀況和家庭關系等進行綜合判斷。社會調查報告恰恰為檢察機關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或者免除刑罰提供了參考資料。一般而言,作出不決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的傷害,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背景、一貫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人格特性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未成年人最佳處罰方式的重要依據。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緩刑建議中的運用
緩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況,依法對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建議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一并于判決前移送人民法院。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同時,調查報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區的情況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監護、幫教條件的證明材料,能保證緩刑的正確實施,從而在社區內實現矯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的運用
(一)檢察機關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睓z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擔著審查批捕、審查職責,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審查案件后,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可以自行開展社會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將社會調查的結果作為辦事案件的參考。
(二)完善檢察機關社會調查流程
檢察機關不管是自行開展社會調查,還是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工作要規范,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在肯定社會調查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對其公正性給予充分關注,完善一系列的監督制約措施。一是必須有2人參與調查行為。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三是嚴格按照我國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收集,在收集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法律中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調查的內容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要有音像、視頻等資料,盡量減少對口供內容的依賴。四是保密制度。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調查、參與訴訟中獲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五是明確調查時限。在審查逮捕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內完成社會調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會調查報告》。在審查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內出具《社會調查報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方式和內容
社會調查一般由社會調查人員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進行調查,調查方式如調查問卷、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不定期地對未成年人進行訪談;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村委會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然而,這些方式很難準確把握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因此,應當完善調查方法,既要發揚傳統調查方法的優勢,又要積極采用人格理論、人格心理學等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通過人格測量等方式來更好地進行人格調查。同時注重各種方法應相互配合使用,通過綜合分析,使調查內容客觀、真實、完整、準確、實用。新刑訴法明確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而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更細化了這一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社會調查僅憑借原始的調查材料是不夠的,應當制作專門的書面報告。報告既要對調查的過程予以介紹,也要對調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終根據調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要和當事人所犯案件性質相結合,注重個案的特殊性,重點收集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確定、刑罰裁量以及教育矯治相關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變成空洞的陳述。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和書面材料等原始資料,有時還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就是對有關原始材料進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
關鍵詞:實踐;應用;社會調查法
一、社會調查法的含義及特征
1.社會調查法的含義
社會調查法是一種采用實證方式獲取社會信息的手段,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它通過直接實際調查,收集實在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進而推論出結果。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是什么(弄清社會問題),為什么(尋找問題原因)和怎么辦(尋找解決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充分的一手數據以解決研究的問題。
2.社會調查法的特征
首先,社會調查法的社會目的性。任何社會調查都有一定的社會目的性,調查的目的必須在調查前明確,其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面:一是服務于政府,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二是服務于企事業單位,為管理提供決策參考;三是服務于社會,為社會提供社會生活及個人行為準則之參考;四是服務于科學的理論,成為科學理論的佐證。
其次,社會調查法的多樣性。由于現代社會現象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社會調查方法也各有差異,如有問卷調查、電話調查、網上調查等多種方式,以及對調查資料的分析和研究時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以及現代科技計算機的應用。
第三,社會調查法的系統性。人類生活的社會是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在社會調查的實施中,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具有系統性,同時其采用調查方法也具系統性。
第四,社會調查法的研究性。社會調查不單單是一項收集資料的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和資料的加工、分析研究等環節,是一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資料分析階段具有研究性,資料的收集過程也具研究性,在實踐中必須把調查與研究二者統一起來。
二、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
社會調查實踐是一個復雜而艱辛的過程,需要實踐人員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這就要求實踐人員具備良好的態度、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提前做好相關調查準備。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實踐調查展開過程中,調查實踐者未在進行調查研究前做好充分的準備,結果數據只是按照實踐者個人意圖而空想的粗略結果,完全失去了數據的真實性;另一種情況是,主要設計者可能由于時間緊迫或者調查范圍較廣,需要協助人員,而協助人員因為不熟悉程序或粗心大意,在實踐過程中,做的數據粗糙或者不全面,最終無法保證數據的正確性。有時由于調查人員素質不高、不負責或大意妄為,調查統計不細心或者憑自己猜想得出數據用于報告中,結果違背了實際事實,最終會導致存在的問題往往沒得到解決,而使得整個調查變得毫無價值。
2.方法誤用問題
在實踐調查中,常常出現方法誤用問題,所采用的理論方法與實際情況的脫節,在調查方法的使用上普遍情況是陳舊而單一、缺乏科學性?,F代社會調查方法雖然在19世紀才傳入我國,我國社會學者在20世紀20年代就已開始獨立運用該方法進行一些社會調查、民意測驗,但是它的影響不大。我黨所倡導并身體力行的典型調查,其中由所奠定的社會調查方法論基礎,依然是主流。這種社會調查方法還處在感性直觀層次,而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往往所做的調查停留在淺顯的表面層次。再加上目前調查、分析手段缺乏科學性,手工作坊式的調查方式仍占主導地位,一般的問卷調查,基本上是依靠人工方式完成,而電話調查、網上等新調查工具未得到合理而充分的應用,致使調查流于表面,材料也無說服力。
調查方法出現的陳舊簡單而缺乏科學性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因為以下幾點:一是理論的貧乏。對所要調查的問題在理論上認識了解不足或者缺乏了解和研究,使得調查變得漫無目的,而在問卷設計方面也不盡合理,故在實踐訪談過程中也缺少了針對性。例如:對當前學校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進行社會調查,對道德教育如果概念不清、模糊,對學校道德教育過程中所有影響因素沒有全面地把握,那么所進行的調查只能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程度。大學者先生在總結40年代調查實踐時,深有體會地指出:在實地調查沒有理論做導線,所有材料都是零星的,沒有意義的。二是被理論框得太死,形成固定套式,沒有創新性。有些調查者沒有把社會調查之前形成了一個固定的理論作為參照體系,而是以之為萬能模式,在調查中用這個模式去硬套活生生的社會生活,始終在固定的范式里循環。
三、提高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效率的對策
社會調查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酒店管理專業教學、社區警務課程教學、戰略管理及網絡應用等,它的實踐應用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有效地改變了傳統的教師、課本、課堂為中心的教學觀,同時也提高了工作運行的效率,使理論與實踐充分結合。但是如何提高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應用效率?首先,需要明確社會調查法的應用程序或步驟,然后根據上述問題及其特點提出相應的行之有效的調查實踐策略。明確社會調查法的程序或步驟,簡單來說就是明確:調查什么,誰去調查,向誰調查和怎樣調查等。具體有三個階段:第一,前期準備階段,主導者應做好社會調查前的輔導。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基本要求和具體的操作方法,明確社會調查的目的、意義、調查對象和調查過程,初步掌握如何搜集資料、篩選資料、分析資料以及撰寫調查報告。第二,實際調研階段。該階段的工作主要由實踐調查人員自主完成,進行實地調查,這時應注意方法的權變性。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情況的不同,在具體過程中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具體包括的內容有:做出周密詳細的調查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應體現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時間和地點、進程安排等。設計問卷,根據調研主題的要求,集思廣益,按照科學、合理、簡潔的原則設計調查問卷;實地調研,根據計劃,采用實地走訪、電話訪問或網絡調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資料。第三,總結階段。主要包括:整理資料,對原始數據進行整理、歸類和綜合,并以統計表或統計圖的形式將統計結果直觀表現出來,還要對統計結果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從而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此外,還包括對于完成的社會調查報告結論,進行相應的交流和繼續跟蹤調查。
而在社會調查中要得到真實可靠的數據,使得整個調查研究具體科學性具有現實意義,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實踐者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對其基本要求和具體操作方法做到胸有成竹,對調查的目的、對象、過程及意義有明確的認識。這是進行社會調查的前期工作,同時,要有了一定的理論知識,應根據具體情況,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調查計劃日程或更換調查方法。比如進行實地調查進行訪談,應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分別采取結構性訪談、半結構性訪談,以及開放性訪談,由于被訪談者個體特征的差異性(如口頭表達能力等),在具體訪談過程中也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由于原先設計過程中的遺漏和失誤,有可能還要對訪談問卷進行修改。
第二,在實踐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資源,調查人員自身特點應與所任工作相適應,防止因為粗心而造成數據失真的情況發生。調查人員在實踐中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集中精神,認真負責的落實好所擔任的工作。其次,實施調查的人員應加強協作,提高團隊協作能力,進而保證和提高工作運行的效率,在調查過程中,應培養高級數據統計分析等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
第三,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等特點,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已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現代社會調查方法理應得到廣泛應用。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調查新工具在不斷出現,如電話調查方式,網上調查方式等,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特點,極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應大量投入到調查工作中。在分析手段方面,由于較少使用電子計算機及其統計分析軟件,統計分析水平普遍較低,這就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普及網絡計算機,推廣統計分析軟件的使用,使之服務于社會調查工作,提高社會調查的工作效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調查工作更好的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陳依元.系統方法與社會調查[J].哲學研究, 1985(07).
[2]張俊亮.社會調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學中的實踐與思考[J].新課程:教研,2010(02).
【關鍵詞】社會調查;證據性;鑒定意見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已將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納入其中。但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調查主體多樣、關聯性較弱、內容專業性不強、相關訴訟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為此,應在肯認該制度價值的前提下,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提升其證明力,以訴訟證據程序規范運作。
一、社會調查報告存在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倡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前調查工作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對該項工作進行了類似的相應規定。[1]不過,當前的該制度規定較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調查主體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公、檢、法都可以成為社會調查主體,但控、辯、審任何一方都難以保證相關事實及分析評價的全面性和客觀性??胤街缚胤缸锏穆毮芎芸赡苡绊懻{查報告內容的客觀中立性。尤其對自訴案件而言,問題更為明顯。法院過多介入調查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極。辯護方能控制的社會資源相對有限,能否順利地開展社會調查存在一定障礙。
(二)報告內容問題
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例[2],調查報告分為涉案人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平時表現、涉罪后表現以及管教條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內容包含了對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內容,不同內容對犯罪事實認定、量刑判斷具有不同影響。報告內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親屬、社區組織人員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險性因素的專業性評價,不符合量刑的規范化目標。
(三)訴訟程序問題
現行相關規定僅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導性規定,對調查報告的采信、質證等核心制度處于真空狀態。更重要的是,相關規定未將調查報告列為法定證據,容易令其成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性分析
案件審理時,一般僅將調查報告作為參考依據。而事實上,其作用有所超越,這不僅存在于量刑階段,甚至在定罪階段。有鑒于此,筆者認為益將其作為證據之一種在審判程序中予以規范。
(一)證據關聯性分析
一個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應具備實質性和邏輯上的證明力。[3]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需要三個連續的推論:一是從證據性事實(證據提出者主張的證據事實)得出推斷性事實(依據證據事實進行推斷得出的事實)。二是提煉出要素性事實。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實。[4]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價值定位在于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犯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確有必要對其家庭環境、平時表現等情況(證據性事實)進行全面調查,據此得出關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的意見(推斷性事實),進而提煉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素性事實,為從輕或減輕處罰提供依據。由此可見,調查報告與案件具有關聯性。
(二)社會調查報告的科學專業性分析
對報告的認定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將對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社會活動等各方面事實的考察,作為判斷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層次。然后,專業人士運用心理學知識或其他類似的方法,對未成年人心理進行診斷,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會危害性的專業性評價。最后,由法官從報告中提煉出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的相關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將上述有機統一的完整體系予以割裂,一種傾向于用社會學的方法進行調查;一種傾向于運用醫學、心理學等知識,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與生理精神狀況之間的因果關系。[5]實踐中,往往將前者用于對過往經歷的調查,而將后者用于對未來行為的影響。社會調查與心理干預兩種制度被人為區分,不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利于對調查報告法律屬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預能提高調查報告的專業性,可將調查報告歸為“鑒定意見”這一證據類型。
三、社會調查報告在審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調查報告內容大多涉及個人品格,容易對他人產生暈輪效應,影響裁判公正。所以規范調查主體和質證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規范報告制作和評判兩個方面。制作方面,公、檢、法應限于報告制作發起人的身份,由社會團體組織或社區基層組織具體負責形成報告中的事實主體部分。評判方面,不宜由審判機關直接進行法律評價。應整合心理干預制度[6],引入專家評價,增強調查報告的證明力。
(二)消除影響公正裁判的“暈輪效應”。一是區別對待報告內容。因報告內容涉及個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證明力的事實,采納該類證據易產生偏見,特別是針對被告人的不利證據。因此可通過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證明犯罪的不利證據,如僅以被告人的個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證明力的事實為內容,則不得采信。(2)差別對待有利和不利證據的證明標準。如良好的品格證據,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優勢證據”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證據,則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7](3)限制調查報告中對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證據的提出時間。將其嚴格限制在量刑階段提出。相反,放寬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內容的提出時間,在定罪、量刑兩個階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審質證和證據采信程序。量刑階段,可由得出報告結論的專業人員宣讀社會調查報告,雙方對報告進行質證。證據采信上,若其證明會導致不公正偏見、混淆爭議時,則法官應不采信該證據。
四、結語
未成年審判中引入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實質上是在量刑時考慮罪犯的品格,幫助法官準確認識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從而對罪犯科以合適的刑罰。司法實踐中已有運用之實,但規范籠統難以確保該制度的功能發揮。當務之急在于盡快明確調查報告的證據性,通過規范證據程序來將該項制度導入正途。
參考文獻:
[1]參加《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6條、《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0條.
[2]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審判中探索社會調查制度的運用,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9頁.
[4]【美】羅納德?艾倫等著:《證據法:文本、問題和案例》,張保生、王進喜、趙瀅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頁.
[5]羅芳芳:《的證據學分析》,“證據科學與理論”國際研討會論文.
社會調查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困境
1.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下稱社會調查制度),又稱為判決前調查制度或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家庭環境、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將調查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制度。從制度設計來看,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在于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正和救治的態度,同時體現刑罰個別化理念。因此,社會調查制度原則上應當針對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展開。然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該項制度的操作出現了異化。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調查制度的啟動往往只是針對輕型刑事案件,這種案件選擇性適用使該項制度的初衷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實踐運用過程中,該項制度往往客觀上變成在“教育、感化、挽救”名義下遷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盲目輕刑化的工具。
2.社會調查階段不明確、調查主體不明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應當在哪個階段展開?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程序實行的是縱向訴訟構造,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不同的機關主導訴訟的進行。同時,我國奉行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二為一的審判結構,定罪和量刑并未截然分離。因此,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可以并存于立案、偵查、審查以及審判、執行各個階段。
事實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出臺,在實踐中法院和檢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廣泛開展了社會調查制度。公安部也早在1995年《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條中對此有所規定。實踐中,昆明市盤龍區的“合適成年人”模式也將社會調查提前到立案偵查階段。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四類,即公訴人、辯護人、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的人員或其他社會工作者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四類主體均有存在,且具體做法也各有不同。例如,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是由檢察官自行開展調查,同時引入心理咨詢師開展心理調查;北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在實踐中都是委托被告戶籍地司法局承擔社會調查工作;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則由法官自行調查;有些基層法院則委托陪審員進行調查。
上述做法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實踐路徑,有其合理性,但客觀分析,卻又各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維習慣的不同,律師的調查可能更關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對其不利的因素;公訴人的調查則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對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自行調查雖然比較中立、全面,但法官人數有限,且自查自判有違中立的地位,難免有“先入為主”之嫌。
3.社會調查報告過于程式化,論證充分性欠缺
目前,各地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希望通過規范社會調查的內容和設置社會調查報告的格式,使社會調查報告能夠具有相對的規范性和統一性。然而,從具體的調查報告來看,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就是調查報告過于程式化,同時報告對被告人的描述過于簡略,具體分析不夠,調查結論和調查依據之間欠缺邏輯論證。
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的構想
1.明確社會調查的功能定位。
既然未成年人司法社會調查的制度設計在于充分考慮未成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實現刑罰個別化理念,那么就應當擴大社會調查制度的范圍,將其適用于一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時,又要防止將該項制度異化為對未成年人盲目輕刑化的工具,要審慎考察社會調查報告,中立對待社會調查報告的結論。
2.明確社會調查制度的主體,充分發揮法律診所教育的作用。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社會調查的主體多元,實踐中存在調查主體欠缺中立性、專業性的問題,同時調查主體的經費支出困境又限制了調查的深入開展。尤其是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異地犯罪的案件,社會調查出現執行難的情況。另一個問題是,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在不同訴訟階段都有可能進行社會調查,因此一方面調查報告難以深入,另一方面又造成資源浪費。建議在司法行政部門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服務機構,安排專門的社會調查員,負責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工作,撰寫社會調查報告。
[論文關鍵詞]調查報告 證據 美國 德國 日本 反思 構建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定義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指當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時,由有經驗并且能夠掌握一些專門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的人對未成年人的涉案動機、家庭教育情況、社會關系網等各方面進行調查,做出一份客觀、全面的報告,供法官在審判未成年人案件時對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參考。
雖然我國確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起步較晚,但是其確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不言而喻,值得我們進行研究。
(二)我國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理論基礎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確立理論基礎主要是謙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謙抑性是說只有當行為無法在窮盡了部門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進行規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線,并不能將所有行為歸于刑法規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會不良行為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階段習慣模仿他人或作出極端行為期望得到關愛,他們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沒有成年人那么嚴重,刑法盡量對其劃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時才用刑法進行懲罰。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罰,使他們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其再回歸社會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們造成心理創傷,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過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幾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了解他們的成長環境、家庭狀況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據這些信息對其進行評估,盡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給予處罰,而是通過其他有效途徑。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報復刑,它希望通過教育感化來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盡快的再社會化。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階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確的教育,改變之前的錯誤價值觀,以溫和的方式引導他們歸入正途,重新回歸社會才是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的雙贏。以暴制暴只會讓其自甘墮落,甚至開始產生抵觸情緒,報復社會。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能提供一個客觀中立的信息給法官,法官有依據對未成年人作出適當的量刑,給未成年人一個改造的機會。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最終呈現在法庭上是以書面形式出現的,那么調查報告是否屬于證據范疇,理論上有所爭議,實踐中也是理解各異。
一些學者提出社會調查結論中的品格證據具備訴訟證據要求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備了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客觀性,可以作為品格證據”。并把它歸為鑒定結論的一種表現形式。
另一些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不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之內,而且其制作帶有主觀性,并不是案件事實本身有客觀聯系,因此不能成為證據。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未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八種證據中,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它屬于證據或包含在八種證據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二,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實際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說明未成年人的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一切社會信息,供法官量刑時參考,而證據是說明客觀犯罪事實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據;其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難免帶有主觀性,而證據應當是客觀的。因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并不是證據,而是一種量刑依據。
二、國外主要國家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
我國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而國外少年法庭、緩刑官等類似制度已經發展相對成熟,可以說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是“舶來品”,那么國外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現狀如何?
(一)國外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研究現狀
美國可以說是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發源地,因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與第一個少年法院均誕生于美國。美國的量刑前報告有專門的緩刑官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報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審中予以公開,由控辯雙方就此展開辯論,被害人對此有異議也可以辯論。緩刑官的量刑前報告雖然不具有約束力,但法官極為重視,往往依此判決。
在德國,雖然沒有緩刑官,但設立有青少年福利機構,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長發育狀況,福利機構可以主動啟動調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詳細全面的調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檢察官及其訴訟參與人提供。
日本還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屬管轄,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負責審判和調解有關家庭的案件、審判未成年人保護案件、審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開始進行社會調查,來決定該案件是屬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還是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案件。負責案件的調查官可以根據調查的需要向學?;蛘吖ぷ鲉挝惶岢鰰嬲諘?,而且調查官不僅調查被告人,對被害人也應進行全面調查。
(二)對國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反思
從國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緩刑官還是福利機構,都有專門的負責調查機構,他們都處在控辯雙方之間,有其獨立性與中立性。其次,他們對調查內容規定得很詳細全面,不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事實,也包括與該行為事實有關的一切相關的社會家庭及其個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職權主義化,調查者作為司法行政人員,與法官保持著一種關系使得報告值得信任,如規定調查機構下設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權命令調查機構進行調查等等。國外許多學者認為:“正是少年司法中國家權力的福利性、監護性本質,決定了少年法院與法官必須以積極的態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會調查亦必須是職權主義式的,這種模式更能夠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p>
三、我國未成年人社會報告調查制度的現狀與構建
(一)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比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相關部門還沒有將其作為一項專門制度進行系統化強制性的規定,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調查機構主體沒有專門規定。我國社會調查的主體在實踐中可以分為四類:控訴方、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和法院。調查主體往往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況,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端,一是重復調查,二是相互推諉。沒有專門的調查機構,那么就增加了調查的難度,比如說遇到跨地區調查就只能群龍無首,同時也使得調查人員的任意性增加,沒有經過專門培訓和任職的人員也在調查案件,那么這份調查報告就極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為量刑依據?
第二,調查報告啟動較晚,未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中。我國啟動調查制度的時間多是審判階段開始的,不像國外從立案開始就已經介入進行調查報告,介入時間越晚,極有可能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有所削弱。而且我國一向以羈押為常態,如果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在審判開始時才啟動,那么檢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沒有取保候審等,就使得羈押狀態延續到審判階段,這段羈押時間的未成年人會不會被交叉感染、心靈受到影響等一些無形的傷害將無法衡量。
第三,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決前除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律師外,其他人員是不能會見被告人的。此處并未規定調查員能否會見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調查員沒有會見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調查報告如何詳細完成?
(二)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構建
第一,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筆者認為設立一個專門的調查機構,其聘用人員必須是有專門學習過相關知識的人員,由檢察院或法院對該機構予以監督,任何利害關系人發現調查人員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收受賄賂等行為可以舉報。該機構是中立在控辯雙方之間的,能夠保證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員所做的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法官的重視與信任,不會使調查報告流于形式。
第二,調查內容應當規范化與公開化。調查員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時,應當保留調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與案件有關的社會情況也應根據需要進行調查,并且使材料規范化。制作結束后應當在法庭上予以公開,控辯雙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在必要時,還應當要求調查員出庭予以說明。
關鍵詞: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主體;社會調查時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學界對如何定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諸多觀點。+①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其共同點包括:首先,社會調查的適用范圍,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會調查的內容,則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等。再次,社會調查的用途,社會調查主要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參考。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或其他人員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學習狀況、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智狀況及案發后的各種表現等情況進行全面而詳盡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形成一份書面的社會調查報告,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成為國家與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未成年的身體和心理發育尚未完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他們極易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到錯誤、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滋生犯罪心理、實施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為,從犯罪動機上看“多有強烈的情感性和情緒性,隨機性很強”,從認識特征來看“孤立的而不是聯系的看待事物,易為眼前狀況所影響;同時對認知對象易產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險和僥幸心理”。+③通過分析這些犯罪心理結構特征,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時也應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存在不穩定、容易改變的特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就在于實現了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以“寬容”為核心理念的人文關懷。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產生犯罪的各種因素,為其犯罪的預防及矯正營造寬松和諧的氛圍,促進社會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納,能夠使他們提高思想和行為的成熟度,從而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這一制度設立推廣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綜合考量其在所處社會環境中所表現出的各種內外因素,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教育提供參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審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計劃地幫助該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情況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發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被引入我國刑事訴訟中。本著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21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3章第1節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⑥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檢法部門有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調查。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地方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有關規定,并積極開展試點,普遍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對誰進行社會調查,何時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什么內容,調查結果如何使用,調查經費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導致社會調查報告性質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產生。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調查內容
社會調查內容是構成整個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核心部分,因此對它的要求是客觀、全面,同時貫徹必要性原則。它是調查報告發揮積極作用的主要依據,調查內容主要敘述和剖析家庭、學校等因素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產生的影響,針對性的提出應對措施,最大限度的幫助未成年人。
1.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調查內容所應當包含的內容不夠全面,準確性不高。陳瑞華教授在對重慶某區法院少年庭的社會調查報告抽樣調查時發現,在很多“社會調查報告”在對“犯罪原因”一欄的填寫存在驚人的簡單化、敷衍化問題。一些“社會調查員”竟然只填寫“交友不慎”、“上網吧缺錢”、“家境貧寒”、或者“父母離異”等寥寥數語。+⑦
第二,社會調查中所獲資料的來源不詳細。調查內容的出處無跡可尋,也就使內容的真實性受到懷疑,法官若以此內容作參考則缺乏說服力。
第三,調查內容僅僅是對調查事實的簡單羅列,依照調查報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來完成,并不能將調查所得的事實與心理學、社會學等外部資源相結合,缺乏分析論證,導致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全面透徹的了解,也使社會調查報告無法具有全國統一的格式,為異地委托調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區忽視對被害人意見的關注,沒有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見所具有的獨立價值。
2.完善建議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適用各項處置措施的規定為基本條件為標準開展社會調查,不僅使內容更為確定具體,而且更有利于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具體體現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審查階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階段三個方面:首先,明確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批準逮捕等措施的條件,+⑧這就要求社會調查內容須包括能夠評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險性的信息,因為人身危險性為一種犯罪可能性,除了從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還需從生理因素考察,將其理解為“犯罪人主觀上的性格或危險傾向”,評判對社會產生危害的系數。其次,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必須包含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適用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爭取做到“三個見面”,綜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否符合構罪的條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質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監禁刑的處置方式,故調查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發生的原因、犯罪發生后的悔罪態度,家庭及周圍環境能夠提供的管教條件。
(二)社會調查主體
社會調查主體作為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載體,主體的能力、資格不僅直接影響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也關系社會調查時間的切入點,因此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綜合分析各地現行模式中社會調查主體的類型,評析由任一單一主體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現行司法運行環境下適格的社會調查主體。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主體
重慶市沙坪壩區主要區分為兩個階段:體現在審查逮捕、階段委托律師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在審判階段則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前一階段由律師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解決由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所出現的成本問題、專業化問題,而且可以促使偵查機關承擔起證明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責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劣勢在于:現有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庫律師數量少,以及援助律師的待遇難題。后一階段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調查主體,優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素養,不屬于控辯任何一方,能夠保持中立。劣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尷尬,經費及人員問題難以得到落實,被調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以合適成年人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借鑒英國處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將合適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個體,盤龍區對其進行全面培訓,提升調查報告的可信度。劣勢在于: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身份、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之外是否能獲得認可值得考慮。
上海市長寧區將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兩種類型,形成由青少年保護工作者承擔社會調查與社工矯正部門承擔人格調查的模式。其優勢在于:調查主體實現了社會化,并且專門成立了調查機構,社區矯正部門的介入使得社會調查主體更為專業,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更為全面。劣勢在于:長寧區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時,并沒有獲得專項經費的保障,社會調查員的培訓缺乏專門化、系統化。
2.完善建議
首先,在偵查階段應分別由偵察機關和律師作為主體進行調查,互相補充,交叉配合。因為,一方面,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調查或多或少會涉及到諸如環境、品格等因素,如賦予偵查機關社會調查的職能,可節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關注的重點易放在結案數量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視不夠,因此可采用律師介入調查,與偵查機關相制衡。
其次,在審查逮捕與階段,檢察機關能夠獲得偵查階段所作的調查報告,可將該報告作為審查的參考。檢察機關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補漏,合適相關案件發生的過程,使調查報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階段,調查主體應由法官來承擔,但作為調查主體的法官不能參與到其調查對象的案件審判中去??稍谏賹復炔窟M行輪流分工,既能保證報告內容的質量,又能兼顧中立性。同時,法院可聘請心理學等專業人士,利用自身身份優勢,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專業的參考。
(三)社會調查時間
社會調查時間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何時開展,不同階段得到哪一類適格主體的參與,社會調查報告如何使用等問題。因此期望通過綜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會調查時間取得的不同效果,總結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問題,確定參與調查的合適時間。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時間
重慶市沙坪壩區根據案件流程發展階段的不同,引起參與社會調查的主體不同,使得參與刑事案件調查開始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沙坪壩區檢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師介入機制可以彌補檢察官進行調查產生的時間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盤龍區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目的在于開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有可能出現在判決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昆明市盤龍區將社會調查時間定在偵查階段對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合適成年人的資格和權利僅是盤龍區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的,盡管具備適格的調查能力,然而在權利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擴大合適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普適性仍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上海市長寧區的社會調查一般在批捕階段進行,在接到司法機關的委托函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法院在開庭前3日通知社會調查主體參加庭審,并參與法庭教育,判決后移交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矯正工作,有利實現了“無縫銜接”。+⑨但是未明確偵查階段如何利用社會調查報告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置成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議
綜上,社會調查應從偵查階段開始,將該階段所能獲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作為后續程序的基礎性因素。因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給予其更多保護,防止其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尤其在偵查、逮捕及階段強制措施的適用,需要調查報告作為重要參考。其次,社會調查需要走訪眾多人員和地點,若從審判階段才開始介入調查,時間未免過于倉促,不能保證作出高質量調查報告所需時間。再次,從偵查階段開始社會調查,對調查內容的全面性、及時性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能夠做到整個案件流程的“無縫銜接”,更好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幫扶。
[注釋]
①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為了在刑事程序上對每一個犯罪人都能選擇恰當的處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決前的審理中,對被告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參見:[日]菊田幸一:《犯罪學》,海沫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頁。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員通過走訪家庭、學校、單位、居委會、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貫表現、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環境作一個全面的了解。參見:溫小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頁。
②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3月,第2頁。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頁。
④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頁。
⑤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p>
⑥該意見規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薄肮矙C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p>
⑦陳瑞華:“論量刑信息的調查”,《法學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頁。
⑧諸如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要求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適用批準逮捕條件的則滿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共事業管理概論” 課程是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核心課程,是學生深化對于管理學的了解和認識、掌握有關公共事業組織的運作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重要途徑。本課程涉及知識點比較多、比較寬泛,很多學生缺乏對公共事業管理的直觀認識,單純的課堂講授比較枯燥,也缺乏說服力。因而,要創新教學方法,探索合適的實踐性教學方法,通過實踐活動來理解和強化知識、培養能力。
一、“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實踐教學方法選擇分析
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是對理論教學的驗證、強化和拓展,具有理論教學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實踐教學方法以調動學生積極性為核心,以參與和體驗為基本方式,以模擬實踐教學為主線,建立多渠道、獲取式的實踐教學系統。本課程所采取的實踐教學方法較多,有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社會調查、管理游戲、網絡沖浪等方法。其中,案例分析教學法是采用較多,又是課堂實踐教學方法,是整個公共管理學科教學的特色形式。案例教學是運用典型案例,將學生帶入特定事件的現場,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或集體協作,對其案例進行分析,進一步提高其識別、分析和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能力,同時培養正確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風、溝通能力和協作精神的教學方式。
社會調查方法卻是要通過深入社會,搜集直觀感性的第一手材料,進而分析材料,并形成一定的調查結論,是知識從感性向理性深化的過程,具有鮮明的參與社會實踐的特征。作為一種系統的、科學的認識活動,社會調查有著一種比較固定的程序,這種固定的程序可以說是社會調查自身所具有的內在邏輯結構的一種體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提出調查主題、調查準備、社會實地調查、數據整理和分析研究等。在公共事業管理課程中引入社會調查法來展開實踐性教學,特別是要帶著特定的管理問題,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深入各類公共機構與組織,以及社區,引導學生有目的、有意識地專門搜集和整理課堂學習知識的相關信息,通過觀察社會、了解社會,可以實現課堂學習與社會中的現實問題的有機聯系,促使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釋社會現象,實現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逐步加深,實現學會認、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生存。
二、社會調查法在“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中的應用案例
社會調查法在公共事業管理課程的實踐教學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引用,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下面以“青海省公共事業組織狀況調研”為例,對社會調查方法在“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實踐教學中的運用進行說明。
(一)確定調查主題
根據《公共事業管理概論》課程的教學內容,在選擇什么內容或問題作為社會調查主題時,主要考慮調查主題的有價值性、可行性等因素,因而選擇“青海省公共事業組織狀況”作為調查主題。這主要是由于這樣幾個問題:首先,本課程學習對象為青海民族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09級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本科學生,需要從實踐中認識社會,加強專業和課程的認知度。其次,課程學習的60%以上的學生來自青海各基層地區,調研地點以就近為主,分布于西寧市及海東地區,還有玉樹州,充分的體現了地域性、民族性等特征,而且,調研地點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學生以自己家庭所在地為中心進行輻射式取點,能夠保證調查的質量,而且調研成本低。
(二)調查準備
調查準備主要包括了調查方法的選取和組織安排兩方面的內容。
1、調查方法的選取:調查方法主要有抽樣調查法、問卷法、觀察法、訪談法和文獻調查法等,其常用調查方法為訪談法與問卷調查法。訪談法是調查者通過與被調查者面對面的進行交談,討論而收集資料的一種方法。問卷調查法中最重要的是設計問卷,問卷的設計一定要緊密圍繞調查主題,本著全面、科學、可操作性來設計調查問題和構建變量和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根據當前公共事業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金會)的現狀、公共事業管理的教學內容及學生的認知能力等,以了解公共事業組織運行的狀況及存在的困境為主要內容,以訪談法為主,問卷調查為輔的調查方法,考察所選公共事業組織的狀況及這些組織所涉及的公共事務等相關情況,能使學生對公共事業組織有一個直觀、真實的認識,從社會實際狀況出發來深入而直觀地認識公共事業管理的內容、方式、目的等,加深對該課程內容的理解。
2、前期組織安排
由于關于公共事業組織的內容在課程教學設計中安排為第二章,因此,在學期初,也就是在調查前1個月布置具體的社會調查事宜。主要是介紹社會調查方法、調查對象的選定、調查數據可靠性的把握、調查報告的撰寫以及本次社會調查的要求等,督促學生做相關的知識儲備,尤其是對訪談法及調查問卷要做詳細的解釋,保證學生理解調查問題及調查目的,減少調查者因對問題的不理解造成的數據錯誤。考慮到被調查的公共事業組織的多樣性及學生的自主性,由學生自由組合為4至5人為一組的小組,并且自主聯系調研對象,同時為了保證每個同學都能實際參與調研工作,各小組自主推選一名組長,主要負責小組調查活動的開展及督促和與教師的聯系,調查分工等由組內成員自行協商。
(三)調查與資料收集
在調查準備階段,各調查小組根據組員情況,確定調查對象。各小組優先選擇家庭所在地、親戚所在地、同學朋友所在地的公共事業組織為調查對象,或以興趣因素選擇教育、衛生、慈善、環保等領域開展工作的公共事業組織,有選擇地發放問卷或面對面地調查與訪談。本次調查的對象有:“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金巴慈善基金會” “雪域慈善救助會” “青海義工聯” “青海省康樂醫院” “大通縣小星星幼兒園” “西寧市小花朵幼兒園”等七個公共事業組織。在調查過程中,以調查組織存在的困境和問題為研究的主題及分析的重點。學生在調查總結交流中往往對這個環節的感受最深,充分的體現出學生的參與性及親身體驗性,從而對相關教學內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團隊協作精神得到了良好的培養、訪談技巧及溝通能力也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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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資料整理分析與撰寫報告
將調查得來的原始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是撰寫調查報告和定量研究的基礎。這個環節中,指導學生根據調研主題,分析調查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撰寫調研報告。由于各調查小組成員的知識結構和水平的差異,各組選擇的數據分析方法及最終的定性結論也不同。由于本次調查對象的特殊性及學生本身的客觀原因,多數小組以訪談的形式進行調查,導致獲取的數據資料較少,未能實現本課程與統計分析課程的結合。但通過組員多次訪談及有些組員的親身體會,收集的資料較多,對其分析,實現了公共事業管理課程中的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學以致用,使分析結果更為深入和全面,并加強了課程內容的學習。由于學生寫作水平的差異又影響著各組最終的調研報告的水平,因此多次指導,反復修改后最終定稿。
(五)調查的總結、交流
調查的總結與交流是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性教學成效,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的必不可少的環節。調查成果的交流,各小組以ppt形式匯報各組的調查情況、調查結論等,就調查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討論,分享調查體會與經驗,并且回答老師和同學的提問,實現知識的啟發、碰撞、提升。同時對調查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比如組織安排、問題設計、調查難點等進行總結,以便在今后的社會調查中避免出現相同的問題,完善社會調查法的實施和提高調查效果。從學生對調查交流、總結的情況反映來看,有些小組事先組織安排有所欠缺,導致調查時間延長、訪談目的未達到、成員之間的溝通不積極等等。更多的學生反映經過社會調查后對公共事業管理方面的很多知識有了直觀和更深入的認識,而且還在調查中取得了許多意想不到的收獲和感受,比如被調查的慈善組織所涉及的公益問題時,很多學生認識到專業課程學習的重要性和激發出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此外,社會調查對溝通能力的提高以及與團隊合作能力的鍛煉也是學生交流總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方面。
(六)社會調查的評價考核
各小組完成社會調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求上交調查報告,同時還要附帶調查問卷、小組成員的分工說明等材料。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由調查報告成績、ppt的制作成績、交流匯報成績和學生評分四部分組成。調查報告成績、ppt制作成績、交流匯報教師評分和學生評分成績分別按照50%、10%、20%和20%的比例加權得出小組社會調查實踐成績。每個學生的成績以小組成績的85%為基數,15%按照每個學生在小組社會調查中的分工和表現等給出??茖W、合理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有助于借助評價考核來檢驗課程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能力與素質的提高情況,有助于完善實踐性教學的各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