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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吉林省監察廳、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吉林省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政紀律處分的規定》轉發給你們,供參考。
附:吉林省監察廳、土地管理局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政紀律處分的規定
(1989年12月6日)
為認真貫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切實保護耕地,特制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國營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按國務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對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本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三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條例》第66條規定的給予下列政紀處分:
(一)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警告至降職處分。
(二)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留用察看處分。
(四)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行政降職至魁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2款和《條例》第70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處分。
第五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和《條例》第58條規定,需給予行政處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法交易額一萬元以下,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非法交易額一萬元以上,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處分。
第六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條例》第66條規定的,按本規定第三條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無權批準”中屬于非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對無權批準部門的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9條和《條例》第62條規定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有關經濟問題的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18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違反《條例》第19條第1款、第31條第1款、第43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違反《條例》第20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條例》的違紀人員的政紀處分,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分意見,由其所在單位按干部管理范圍和行政處分審批權限報批。處分決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違紀單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處分意見的,報上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處理。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認定土地違法性質和適用法律條款的請示》(1993第4號專報)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的處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二、根據來函所述情況,對吉祥公司的非法行為,應當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研究
中圖分類號:F5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特別是西部旅游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來,民族地區旅游產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近年來,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勢頭良好。但是,在民族地區旅游規模增長的背后,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利益分配不均、各參與者相關利益不協調、經營組織單體規模小、服務與管理水平低、增收效應不明顯、居民參與面窄,參與層次低、產品單一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參與民族地區旅游發展的各利益主體在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的地位及利益沖突及訴求不協調所致。為此,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新視角研究民族地區旅游發展路徑模式,改變傳統的民族地區旅游發展模式,對于促進民族地區旅游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增長轉變,正確把握民族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趨勢具有重大意義。
一、文獻綜述
從國外來看,部分學者已經從大眾參與、協作旅游、伙伴關系等相關視角研究旅游(Young,1973;Doxey,1976;Rosenow,1979)。1984年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WCED)明確指出在可持續旅游的過程中有必要理解利益相關者,隨后旅游領域利益相關者研究逐漸得到學術界關注。目前,旅游領域利益相關者理論已成為旅游目的地政府制定產業政策與發展戰略的重要理論依據。
保繼剛等(2000)最早將“利益相關者”概念引入旅游規劃與管理中;保繼剛(2000)、張偉(2002)、張祖群(2004)分別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對桂林、樂山和荊州等地區的旅游發展進行了規劃或審視了其旅游發展戰略;吳泓(2006)指出包含表達機制、激勵和分配機制的利益主體協調機制是保證利益主體融合的途徑和基本保證;唐玲萍(2008)利用社會交換理論對社區參與旅游的可能性進行了解釋;左冰等(2008)提出個人參與應優于社區參與,并探討了社區參與旅游目的地的增權模式。陳巖峰(2008)則從景區旅游規劃機制、生態旅游共生機制、區域旅游合作的平衡機制等三個方面構建了旅游景區可持續發展中的利益相關者綜合協調機制。
三、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利益相關者利益沖突分析
1.政府與旅游企業(公司)的利益沖突
政府作為旅游產業發展戰略的主體,應考慮旅游企業、社區居民、旅游者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積極調動企業、社區居民以及旅游者等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共同為提升旅游產業發展水平而努力。政府是以促進當地的經濟、社會文化與環境的效用最大化作為自身的長遠目標,其效用取決于從旅游地獲得的財政收入、增加的就業數和帶動其他產業發展等綜合利益與所付出的成本。
2.政府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
政府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表現在利益補償和旅游資源產權界定。由于旅游業的發展,政府需要征用、征收、拆遷部分甚至全部當地居民的住宅用地,將他們日常生活的環境設為旅游勝地。但,目前政府對征用居民的房屋補償標準較低,并很少對他們以后的生存發展進行合理地規劃,使得居民在得到一些短期利益后,因其傳統的直接利用資源的生產生活方式的限制,缺乏新的替代方式,加之自身綜合素質的偏低,理財能力不強,造成了一些居民所得的收益與其所失去的土地等資源的價值從某種角度看不相符,從而居民會由于利益補償的不滿情緒往往引起沖突,造成社會不穩定。
3.政府與旅游者的利益沖突
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如增加財政收入等。旅游者則是物質或精神上的最大滿足。因此,政府與旅游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表現在政府如何提供一個如意的旅游地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旅游。要吸引更多的旅游者來旅游,政府則要對其旅游地區進行合理規劃、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巡邏保障等,而這需要很大一筆資金的投入。
4.旅游企業(公司)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
在對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過程中,旅游企業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沖突主要集中在就業機會、經營商機、利益分配和對其文化的沖擊上。當地居民效用取決于旅游為其帶來的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效益的最大化。旅游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常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會雇傭技術能力強、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進行經營組織。這樣一來,旅游企業提供給當地居民的就業崗位和商機大大減少,居民只能從事低層次的旅游經營活動。居民的參與程度低,大量的收益流向旅游企業。即使有些旅游企業會通過不同途徑返還居民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但遠遠低于居民維護資源的付出的成本。
5.旅游者與當地居民(居民之間)的利益沖突
從旅游者的角度看,隨著旅游業的發展,以前處于封閉、落后、貧困的旅游社區,居民的生活習俗、價值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些居民經營者為了經濟利益,破壞性地開發利用歷史環境和文化生態資源來盲目地迎合旅游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不惜背棄地方淳樸的文化傳統,制造偽民俗或是使民俗文化庸俗化來博取宣傳效應,增強吸引力和客源市場的競爭力。這些引起旅游者的反感,導致旅游者體驗質量下降,重游率下降。
6.旅游企業與旅游者的利益沖突
旅游者利益的最大化是旅游者在支付一定的成本(時間、精力、貨幣)的前提下,所獲得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最大滿足。旅游經營者利益的最大化是在滿足旅游需求的同時,取得盡可能大的利益。因此,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于旅游企業能為旅游者提供怎么樣的旅游產品(旅游路線、服務質量等)。
參考文獻:
[1]唐玲萍.對社區參與旅游發展的再思考[J].旅游論壇,2008(05).
[2]左冰.從“社區參與”走向“社區增權”——西方“旅游增權”理論研究述評[J].旅游學刊,2008(04).
[3]陳巖峰.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旅游景區可持續發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08.
[4]保繼剛,楚義芳.旅游地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5]崔鳳軍.風景旅游區的保護與管理[M].北京:中國旅游出版社,2001.
關鍵詞:土地管理;農村土地;問題;
中圖分類號:G812文獻標識碼: A
前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當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發揮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導作用和中心價值,必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實際,這樣才能達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現實中要對土地管理制度的規范和確定的價值加以發揚,形成管理、價格、機制、儲備、制度方面的重點思考,從長遠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適應發展的局勢和未來的趨向,以靈活的政策和防止實現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體系構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發展。
1.土地管理的現狀
1.1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內容
我國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內容包括: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規的制定,各種法律和行政規范的執行,對于土地信息進行確定,并予以科學評價,對土地進行登記和頒證工作,確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關關系人,統計土地相關信息,并予以及時整理和上報,及時制止土地違法事件,調節土地權屬和使用等方面產生的糾紛。
1.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
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是社會主義的土地制度,這是由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所規定和保證的,從憲法上看,規定了我國國家制度,因此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時,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償使用的原則。我國奉行環境保護和糧食自給自足政策,因此,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表述和重點體現。可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非常廣泛,新時期要在擴大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基礎,尊重基礎的實際要求基礎上,形成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實踐。
1.3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
《憲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這些法律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礎性的支撐,給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帶來指導,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執行是繁榮土地市場,促進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的根本。
2.目前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面臨的問題
(1)沒有落實健全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我國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來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基礎比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會以經濟發展為中心,所以該項政策的落實一直沒有具體付諸行動。除此之外,由于我國土地面積較大,且可利用土地資源分布不均勻,加上各地區土地數量和經濟社會發展使用的需要情況有不相同,所以國家關于統一的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較復雜。
(2)相關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員對我國土地現狀缺乏全面的認識,對土地的評估不能充分考慮到全方面,所以導致制定出來的相關政策制度也是比較片面,沒有嚴謹的科學性和實際性,實際管理工作落實中也不能做到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來落實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專業素質不高,導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問題不能及時做出反應,找出解決對策,也導致了土地的可持續管理工作不能有效開展。土地的可持續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目前財政支持力度不夠,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總量多和分布不均勻,所以對其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就比較麻煩,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來完善各級管理工作,少了財政支持,對于土地可持續發展來說就沒了力量源泉。
3.改變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
目前征收農村的土地補償標準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這使得廣大的農民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極大的不滿,同時土地補償標準太低也導致現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極低的代價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減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要盡快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出臺一些政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在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時,除了要考慮到征地前幾年糧食作物的價值外還要考慮到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市場價值,將補償的分配機制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集體和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補償比例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農民應該享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到農民的手里,避免層層分撥層層被克扣的情況發生對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態度,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能僅僅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導致農民失業,生活失去保障。
3.5管理中應該做到將土地信息系統和土地開發利用系統統一起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土地的使用和規劃現狀統一到比較直接感受到的層面,便于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做統一管理,通過信息技術對所涉及的各個事項的分析,對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時糾正,對下一步工作開展具有借鑒作用。并且通過數據智能留檔,掌握最近幾年土地使用的演變,為土地的可持續發展規劃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做好可持續土地長遠管理規劃。
3.6肯定可持續土地管理對我國土地發展的積極作用,財政部門為此應該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財政支持下才能有效開展,所以可持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管理標準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費用,按照程序向財政部門遞交財政支出申請,財政支出也應該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項工作的經費的審核,給予財政支持,并做好財政費用支出監督,為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結束語:土地管理制度是國家重要的基礎管理體系,土地作為人類從事一切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規劃都是為了更好促進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和諧,來達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就目前來講,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確立和有關部門的認真落實管理工作就成為當前對土地可持續管理中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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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2010年5月至9月份,就美國地方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問題,先后對馬薩諸塞州的Cohasset鎮、馬里蘭州的HfJward縣、得克薩斯州的Houston市、伊利諾伊州的carhondale市和紐約州的sullivan縣進行了實地考察。在考察中,筆者與當地政府的土地規劃和管理部門的官員進行了交流,收集了大量美國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劃圖,實地考察了一些規劃案例。在這些材料的基礎上,筆者大致勾畫出美國地方政府對土地管理的基本輪廓。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美國土地管理的責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美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對土地的規劃和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往往大于私人的財產權。這不是說,地方政府可以剝奪私人財產權或者像中國一些地方政府那樣,直接去征用土地,而是說,美國地方政府在維護土地的自然屬性方面,在保護自然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方面,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去限制私人或者公司對其擁有的土地不當開發,防止造成對當地自然環境、文化和歷史傳統的破壞。
“分區制(Zoning)”是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地方政府進行土地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規劃和管理的實踐中,通過批準一塊土地具有與另一塊土地不同的用途,并用地圖表示出來而形成的。這種方法既可以確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也可以規范一個區域內土地開發和建設的性質和范圍。由此可以看出,“分區制”土地管理制度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權。
“分區制”的由來及其變化
美國第一個綜合分區制土地管理的法律,產生于1916年的紐約市。1916年,紐約市曼哈頓區的下城建造了一棟“公平大廈”。這棟大廈不僅高度超過了相鄰的建筑,占據了自己土地所有權邊界內的所有陸地面積,而且影響了相鄰建筑的采光,由此在紐約市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次討論的結果,在美國歷史上產生了第一部綜合性的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律。這部由愛德華?巴塞特律師領導的委員會提出的法律,不僅從此規范了紐約市的土地管理,而且他們制定的《分區土地管理標準法案》,還在1924年為美國聯邦政府商務部所采納和,成為美國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法的范本,由此巴塞特被尊稱為“分區制土地管理法的創始人”。
紐約市將城市分為3個主要功能區:居民區(R),商業區(C),工業區(M)。這3個功能區內部又進一步劃分為低密度、中密度和高密度的居民區、商業區和工業區。任何一個區都可以因為特別的目的來改變區劃的某些性質,以滿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例如,規劃為居民區的一些街道也可以有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零售商業區。這些調整是由區劃內的行政組織來實施的。
1926年發生的一起土地使用糾紛案,由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地方政府對土地的分區管理,從而在憲法層次上,首次確認了分區制土地管理的合法性。20世紀20年代,安博勒房產公司在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郊區的歐幾里德鎮擁有68英畝土地,該公司準備對這些土地進行工業開發。但是當地政府已經在幾年前制定并通過了分區制土地管理的法律,確定這些土地不能用于工業目的,當地居民也認為這樣的土地開發,將影響歐幾里德鎮原有的自然環境、文化傳統和自己的生活。當地政府根據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否決了安博勒房產公司的開發計劃。由此,安博勒房產公司將歐幾里德地方政府告上了法庭,認為當地政府的裁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關于“不能將私人財產在沒有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用于公共目的”的條款,使他們擁有的土地價值降低了,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要求得到地方政府的賠償。雖然基層法院支持了安博勒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但1926年聯邦最高法院糾正了基層法院的判決,認為地方政府分區制土地管理法符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關于“平等保護”的條款,而且安博勒房產公司也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他們擁有的土地價值貶值了,并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
這是美國歷史上關于分區制土地管理的一個里程碑,也是至今為止提交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最后一起重要的分區制土地管理案例。從此以后,美國沒有類似的案例再度發生。盡管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民權倡導者指出,分區制土地管理法排斥低收入家庭和歧視少數民族,因而這種制度是違憲的。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是既支持分區制土地管理法,也保護私有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在歷史上,法院一般將私有財產權與民權區分開來,并認為前者比后者更為重要。
美國地方政府制定的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律,是政府與社區合作的結果。而改變土地的功能也必須與民眾協商,通過立法來實現。這一點也叫“規則的底線”:就是地方政府、居民團體、民間組織、開發商共同協商來完成。不僅需要符合實際情況,還要公開公正透明。
在俄亥俄州的克利夫蘭市,當地議會規定,改變分區制土地用途需要土地開發商履行自薦義務,但開發項目能否批準要由大克利夫蘭地區的居民實行全民公決來決定。在1971~1972年,庫亞洪嘎(Cuyahoga)縣內21個地方政府通過了改變土地用途要舉行全民公決的法律。這就使民眾有了直接控制土地使用的權力,可以拒絕不受歡迎的土地開發,從而保護當地社區的生活質量和保護環境不受破壞。例如,在斯狀斯維爾市(Strongsvine),
從1971~1977年,居民拒絕了要求將單戶住宅區改變為多戶住宅區11項申請中的10項。在同一時期,大克利夫蘭地區,要求建設多戶住宅區的15項申請,只有l項獲得了通過。另外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28項申請,只有兩項通過了全民公決。
以上事實,一方面說明社區居民在土地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顯,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在保護私人財產與保護區域特色之間,分區制土地管理將成為地方政治和經濟矛盾和沖突的焦點。事實上,美國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是在保持一種平衡:法院既要保護私人的土地財產權,也要保護社區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歷史傳統,通過案件的審理使雙方都能在自己的權力邊界內行使權利,避免超越相互制約的平衡點。
政府作用和民眾參與
可以說,沒有民眾的廣泛參與和監督,就不會有地方政府對土地管理的主導權。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開發中,充當著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者、開發商和居民關系的仲裁者的角色。它是裁判員,不是運動員。政府是不參與土地買賣和征收活動的。即使在地方經濟開發中,政府也只是規劃者和引導者,并不是投資者和建設者。
但是,要想使政府切實履行好這樣的職責,民眾的參與和監督就是必不可少的。這種參與不僅在土地管理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存在,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存在,也在法律的修改過程和政府關于土地的決策過程中存在。
在馬里蘭州的豪伍德縣,分區制土地管理法就規定當地土地開發決策過程中民眾參與的具體途徑。
首先,當土地所有者計劃對自己擁有的土地進行商業開發前,他有法律義務召開有社區居民參加的會議,征求社區居民對擬開發項目的意見。
然后在此基礎上,將土地開發計劃提交當地議會和政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這個審查過程最長為45天,并根據居民和議員的意見進行修改補充。
修改形成的方案要求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時間是3~4個星期。這期間居民可以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和打電話等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開發計劃,由當地政府的規劃部門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同時,對擬開發土地進行分區制的土地規劃調整,接受與此相關的道路、防洪管理、給排水等部門的審查,時間最長為60天。
從召開聽證會開始,在120天內形成最終開發計劃,土地所有者與開發商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從召開聽證會開始,在180天內完成政府對開發項目的審批。
美國中部伊利諾伊州南部的Carbondale市,有居民2.6萬多人。這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社區,市內面積的35.8%為農業用地,自然保護地也占19.7%,兩者相加達到了55.5%。其他如城鄉居民區占地19.6%;城鄉商業用地3.7%;工業用地3.6%;公共機構(包括大中小學校)用地13.6%;公園2.3%;未使用土地1.7%。
該市在制定分區制土地規劃時,已經明確:在城區,主要搞好城市中心區的集中開發;在公路沿線的城區,主要開發單個住宅和聯戶住宅,建好公路沿線的商業設施;在郊區,主要發展圍繞主城區占地面積大的單戶住宅;在農村地區,要保護好自然環境和農業用地,使綠蔭環繞城市。
同時,該市為市民參與土地管理創造了多種渠道。這主要包括三個計劃:一是公眾溝通計劃;二是內部溝通計劃;三是公眾參與計劃。這三個計劃的內容是部分重合的,以保證居民與政府官員之間的溝通。其中,最重要的是5個會議。
一是綜合計劃審查委員會的會議。該委員會由選舉或者任命的政府官員和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組成,與政府顧問定期舉行會議。這種會議對所有市民開放,市民可以自由參加,會議舉行時間提前在網站上公布,會議材料也在網站上下載。
二是利益相關者訪談。政府官員要與項目開發有關的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進行有針對性的訪問,了解他們對項目計劃和實施過程的意見。
三是社區座談會。2009年3月26日召開的一次社區座談會,政府官員就與居民集中討論了Carbondale市的綜合發展計劃和實施步驟。這種形式的會議可以幫助政府官員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更廣泛地聽取民眾的意見。
四是市議會中期情況介紹會。2009年7月21日召開的市議會中期情況介紹會說明,市議會不僅是項目的批準機構,而且也是項目實施的主要參與者。
王平剛
廣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資源作為國家實現工業化、城鎮化雨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在整個國民經濟與資源發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管理現狀與影響,有針對性的提出了未來中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與發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現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與最大化利用。
關鍵詞: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綜合
引言
科學的配置土地資源,是有效推動中國實現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業現
代化的基礎和前提,現階段,只有充分推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資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資源優勢,實現土地資源的充分
發展。
一、現階段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土地流轉制度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地區土地的流轉中,農民手中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權,也就是說農民對于自身的土地并沒有轉包、抵押、租賃等的權
利,這種情況使得土地流轉形成的市場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來。當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戶人家的人數進行平均分配的,這種
分配形式能夠與現階段農村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但還是因為土地產權的
固定性,在一定規模之內的土地歸并不能真正的實現,這樣就使得農村生
產力不能進行自主的分配設置,農村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也處于比較尷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對土地承包關系的重新調整,一方面就是放棄土地的規
模化的經營,這兩種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農村土地管理中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
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管理中,經常會出現農村地區的居民不經批準就
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這種占用土地的方式屬于違法違規用地,
由于農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這種行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經濟相對發達的鄉鎮地區尤其明顯,人們對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理所應當的,有的甚至會出現濫用職權、非
法占地的情況。違法違規占地頻發的地區一般工業發展比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來建設廠房,使得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這種行為也直接導致了
土地價格的上漲,同時也損害了農民用地的利益。
3、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薄弱
在現階段實施的各種法律中與土地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比較籠統,
缺乏問題的細致的劃分,這樣就導致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的實施中存在諸多
的漏洞和問題。尤其是當農民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土地
權利的侵犯問題,這時并沒有相關有效的法律可以幫助農民維護自身的合
法權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護再加上農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情況,
這使得他們在土地管理的運行中占據著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權的
談判上也不占優勢,沒有可行的方法來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這也是
現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礎薄弱的具體體現。
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第一,加強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以及制度的創新。加大宏觀調控,就是
要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合理利用的統籌協調作用,發揮政策
對耕地保護的宏觀指導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實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
的采取各種措施,將中央有關耕地保護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保護耕地的各
項制度措施都進行實際的實施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實際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創新,就需要人們在新形勢、新的土地管理任務
的推動下,不斷進行土地管理新機制、新經驗的研究和探索、積累,不斷
創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維護農民的用地權益。比如加強基本農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開展,這屬于一項系統的土地管理工程項目,
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操作步驟,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學的規劃
和分析,保證工程質量的順利達標。基層國土部門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小型
開發整理項目的實踐經驗,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實地踏勘,反復論證,認真
編制可行性實施方案[2]。設計施工中出現問題時應該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
行現場指導和維修,這樣才能保證工程質量以及進度的順利發展。
第二、加強違法違規用地的清查。 當前農村土地問題積累比較多、
矛盾也比較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大對違規違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過清查發現土地違法違規使用的現象,需要進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對事
件進行分類對待,不能簡單籠統的歸為一類,需要根據土地違規的具體情
況采取不同的懲罰辦法。如果土地違法違規的情況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的總
體規劃以及當地村鎮的實際情況,但是這種形式的用地沒有經過正規的批
準,那么則可以通過后期的補辦手續、補繳相關稅費等行為,使這種用地
行為合法化。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劃但是其土地建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
模的情況,這種行為土地已經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這種時候可以在對相
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以及責任追究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規劃、補
繳稅費補辦手續,將涉及到的土地納入正常管理范疇,已經建成的公共違
法用地需盡量的補辦手續,而對于那些圈占囤積土地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回
收處理。
第三,不斷突出對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縮小對農村土地的征
地范圍,在修改相關土地征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決針對農
村征地范圍的問題;其次要規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規,對于尊重和保
護農民在征地中的話語權要做出相應的規定;再次要合理的確定征地補償
標準,要按照土地對農民的生產資料功能與社會保障功能來分別考慮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參照土地市場價格確定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最后要切實落
實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預留發展經營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補償款作價入
股參與經營的方式進行土地安置,要認真總結這種安置方式的優缺點。
第四,重視對農戶宅基地財產權實現問題的分析。要穩妥的推進宅基
地流轉實驗,賦予農民宅基地資產屬性,在對其進行嚴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許合理流轉與有償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時要能夠獲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第五,對土地財政問題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經成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來源,賣地的農民透支其土地的未來收益,用地的農民投資
未來收益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最終又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要處理好
農村發展與城鎮發展的管理,處理好耕地發展與國家糧食安全的關系,處
理好土地收益與農民及政府的分配關系,就需要對現行的土地管理與使用
制度進行有效評估,并不斷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實現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與新發展。
第六,突出強調農村耕地紅線問題。首先要建立并不斷完善農村農民
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研究耕地保護機制的定位、補償對象、資助來源
與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設計并嚴格落實;其次,耕地的占補平衡應強調質
量與數量的共同發展,在嚴格執行耕地數量占補平衡的過程中,還需要強
調耕地質量的提高,并將質量狀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納入到耕地質量管理
辦法中;最后要形成對耕地保護管理的合力,在強化基本農田保護的政府
分級負責與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起以國土部門為中心,綜合農業、林業、
水利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農田保護管理體系,提高對農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結論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作為農民自身發展與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
要保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與社會的持續進步與發展,因此需從農
民實際土地發展與管理狀況出發,改革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實現土地資源的綜合運用
參考文獻
[1]黨國英.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現狀思考[J].中國土地.2005(2):12-14.
為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辦法》和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嚴格土地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現就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構筑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
1、落實班子成員領導責任。主管工業經濟、新農村建設、城鎮建設的班子成員和各片長是其主管范圍內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行政責任主體。主管工業經濟的班子成員負責工業集中區規劃區域及鎮招商引資落戶項目用地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城鎮建設的班子成員負責城鎮規劃區域(不含工業集中區)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新農村建設的班子成員負責城鎮(含工業集中區)規劃區域以外范圍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片長負責分工片相關村(社區)區域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2、強化村(社區)直接責任。村(社區)干部是所在村(社區)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村(社區)黨總支書記是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村(社區)村(居)委會主任是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具體責任人。
3、強化職能部門的監管處置責任。國土資源所要認真執行耕地保護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優化土地利用規劃,建立完善基本農田等數據庫資料,加強用地計劃管理和用地行政許可服務,指導村(社區)制定切實可行的違法用地監管措施并共同落實,會同村(社區)及城管執法中隊對違法用地進行巡查處置。城管執法中隊要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對村(社區)及其他部門發現的違法用地建設行為要及時依法處置。
二、扎實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工作舉措
1、規范用地標準。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供地、環保等法律法規政策,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相關政策規定標準。
2、規范用地程序。新落戶項目(含改、擴建項目)必須報經黨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簽訂合作(用地)協議,二三產業項目須辦理聯合預審查等報批手續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農業項目須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業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辦理用地手續后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農民建房須按《關于加強村莊建設管理科學推進新型集中居住區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市新型集中居住區建房審批管理試行辦法》等文件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
3、加強用地監管。主管工業經濟、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的班子領導負責結合分工工作實際,制訂完善日常巡查、督查監管、查處執法聯動機制,落實機關工作人員和村(社區)通過排查、巡查發現、制止、上報違建的責任和城管執法中隊對違建進行查處、控制并拆除的責任。
關鍵詞:土地流轉;土地資源;土地管理
當前土地資源管理和土地流轉常見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利益主體的的權責分工需要進一步分工和確權
土地資源管理的重要一個環節就是土地資源的利益主體的劃分。隨著近年來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這種以分散性經營為主的家庭土地管理模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當前市場化、規范化和規模化的發展需要,在土地風險控制和土地資源利用率等方面也存在諸多的不足,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現代農業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在現代化農業建設方面,土地資源管理中的利益主體的權責分工還需要進一步細分和確權,尤其是在制度管理方面,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保障。
2土地流轉程序方面還有一些不規范之處
對于當前的農業狀況,土地流轉在程序方面還有許多不規范之處。以山東省鄄城縣為例,目前土地流轉大都處于自發或無序狀態,土地流轉多以親戚朋友之間流轉,流轉過程中多數無規范的承包合同,而是以不規范和沒有法律效益的口頭協議為主,發生矛盾糾紛時,承包農戶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此外,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流轉程序方面尚無規范性法律法規作參考,在對農戶產生的程序糾紛存在管理盲點。
3土地流轉政策宣傳還需要加大力度
作為土地管理者,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門來說,如何利用好土地流轉這個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科學規范進行土地管理是土地流轉工作開展的關鍵。目前,作為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流轉政策宣傳的主體,也是農戶了解土地流轉政策、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保障制度、土地流轉合同制定和存檔等方面的主體,這就需要在土地流轉宣傳上面加大力度。目前部分干部和土地資源管理者思想認識還存在不足,對于宣傳工作不重視,宣傳不到位,甚至使得農戶產生誤解,將土地流轉當做是土地承包權的轉讓,從而增加了農戶與農戶之間以及農戶與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和誤解。
4宣傳力度要加強、宣傳方式要創新、宣傳內容
要充實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尤其是各地政府和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利用微信群、公眾號、開發政府門戶網站等宣傳形式,進一步創新宣傳方式,將土地流轉程序、土地流轉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規等內容宣傳到戶、宣傳到人。
5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程序
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加強土地流轉的規范化建設是解決土地流轉糾紛的主要途徑,也是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作為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各級政府,進一步成立縣、鄉、村三級組織機構,對土地流轉程序進行規范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對于承包者與農戶之間的流轉,利用規范性合同以及建立規范性臺賬等形式加強監督,進一步保障農戶的基本權利,此外還可以通過培訓等提高承包商和職業農民的土地資源管理水平。
6進一步完成土地資源的確權和職責分工
作為土地管理部門來說,一是要加快完成土地資源的確權,尤其土地所有制、土地性質、土地規模等,進一步摸清和確認土地的基本情況,并制定土地“身份證”,利用土地資源管理網站等建檔備份;二是進一步完成土地的職責分工,土地管理部門要與其他部門合作,利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以及生產經營風險責任等進行劃分,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權農戶與承包經營權的公司或個人職責,使得他們能夠在自己職責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此外,還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農村保障體系,尤其是農村福利、社會保險、社會互助以及政策優惠等方面的保障,科學制定符合現代化農業發展和當地土地開發現狀的政策法規,進一步提高農戶和承包經營者的積極性。結束語土地流轉是土地資源管理的新形式,也是當前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科學對待,合理制定法律法規,保障土地流出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做到一舉多得。
參考文獻:
[1]楊鹍飛.民族地區農村土地流轉:政策試驗與制度壁壘[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