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絡的法律8篇

時間:2023-10-08 1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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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絡的法律

篇1

【關鍵詞】旅游行業 移動互聯網絡 互聯網絡應用

在這個智能手機與移動上網設備普及的今天,移動通信與互聯網絡的完美結合,使得人們的生活方式都有了很大的改變,我們早已習慣了用手機上網,辦公,聊天,看電影,可以說,移動互聯網正在改變世界,很多人都已經看到了移動互聯網所帶來的商機,很多的企業也通過移動互聯網絡發展壯大了自己。而作為我國傳統行業的旅游業,又該如何把握這次飛躍的契機呢?

一、傳統旅游業的現狀

中國傳統旅游,人們通常先選擇旅行社,然后進行咨詢、交涉,然后支付一定的傭金,最后商議發團時間,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上車睡覺,下車拍照”,旅游者并不能體會到旅行中的樂趣,而一味的被團長或導游牽著鼻子走;反過來說,旅行行業的組織和管理者們也由于長期的固定線路而失去工作激情,只是形式性的帶著人們出游,而進入新世紀以后,隨著人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精神文化的滿足更是渴求,旅游行業在本世紀第一個十年得到了迅猛的發展,但這也讓旅游業的發展與旅游行業管理產生了較大的差距,不管是服務理念還是管理方式都與日益增長的旅游需求嚴重脫節,亟待變革。

隨著移動互聯網絡的發展,旅游業又進入了一個新的轉點,新時代的年青人更傾向于自助旅行,一部手機,一個背包,一臺筆記本,一雙帆布鞋,這便是年輕一代旅行者最時尚的標志;而行程計劃的安排,賓館客房的預定,火車機票的購買,驢友之間的互動溝通,與家人朋友的旅行分享都可以通過移動互聯網絡輕松實現。

二、旅游行業管理現狀

我國旅游行業管理具有很大的時代特征與國情烙印,往往是各個旅游管理部門投入人力物力不少,效果卻收益甚微,在這里筆者舉例說明一下,我國某省一處旅游熱區,由于當地旅游業發展過快,管理嚴重脫節,導致了當地的旅行社不規范運作,導游與當地商店或賓館串通一氣,帶領旅行者進店購物拿回扣;住宿質量與旅行社承諾不一致等等諸多問題異常凸顯。就此,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投入大量的人力及物力資源進行管理和規范,雖有成績,但由于旅游運作環節過多,而收效不大,后又在當地旅游局的領導下,成立賓館飯店旅行協會,一度按等級統一價格,并由各家協會成員互相監督,然而由于旅游管理部門無法全面的監控協會成員,就出現了一些賓館飯店因利益所趨導致互相作弊的行為,使旅行協會形同虛設。

由此看來,旅游業的管理需要更先進的方式進行監督規范,而保持信息渠道的暢通便成為一種不錯的方式。

三、旅游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

在過去,消費者的查詢及預定需求只能在傳統寬帶服務上進行,即使用臺式電腦或筆記本進行瀏覽搜索,而離開這些信息獲取源頭,旅行者踏上旅程只能是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算一步了,從而失去對信息新舊程度的把握,致使旅行者一些無端的對天氣或不確定因素的猜測,從而影響旅行的行程安排。

現在移動互聯網絡與旅游業相結合,這是新興事物與傳統行業的結合,由于旅游行業具有異地特征,在過去,人們只有親身到了目的地或查閱資料才能知道該旅游景點的各種信息,否則只能通過曾去過的人們口耳相傳,信息陳舊且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而現如今,移動互聯網絡的涉入,在整個旅途中,你都可以全面客觀掌握目的地你想要知道的一切信息,如氣候、交通、住宿、物價等等,以便于旅行者能夠及時的對行程路線等做出修改。

移動互聯網絡方便旅行者出游的同時也便于當地旅游行業的管理工作以及我國旅游行業的正確發展,筆者發現,各級旅游行業管理部門,也借此東風及時推出移動互聯設備軟件或網站,加大旅游信息的更新及暢通,便于旅游者之間的交流與互動,使之貫穿旅游者的整個行程。

旅游管理部門在軟件上對自己的景點進行廣告宣傳,對本景點的交通線路,特色景觀進行簡單介紹,對所管理轄區內的賓館飯店購物廣場進行分類,價格等級進行公示,并允許旅行者對其進行打分評價,使轄區內的服務類行業公平競爭,規范運作;并能夠在軟件上進行機票或酒店的預訂、支付;更有些旅游景區加大轄區的無限網絡覆蓋,使轄區內無死角,無論是跟團旅行,還是驢友自助游,發生任何情況,都不會與群體失去聯系,此舉更能充分消磨旅行者的時間碎片,無論是在排隊時、睡覺前還是在就餐前,巴士上都不會讓旅行者覺得無聊,隨時隨地都能與好友分享旅行的快樂,與家人報個平安;還可以輕松上網、看電影、玩游戲、收發郵件、處理公務等;當旅行者疲憊的返回家中時,該類應用還能及時的對旅行者進行問候以及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對旅行者表示關切之情,打消旅行者在本次旅行中產生的不滿等消極情緒。

四、移動互聯網絡介入旅游行業所存在的問題及策略

移動互聯網絡的旅游行業應用還相對不成熟,能夠使用手機制定旅游線路及預訂各種服務業務的用戶還較少,一段時間內,還是制約移動互聯網絡在旅游行業管理應用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且,就目前來看,該領域運營費用還主要依靠外界資本運作來維持,不能夠實現獨立盈利,如何發揮移動互聯網絡的技術優勢,使不斷增長的移動互聯用戶真正的愿意為這類應用買單,是解決此類應用較少的又一難題,一旦攻克此難題,旅行者使用移動互聯網絡來選擇并購買旅游服務將呈井噴式增長。

五、結束語

提升旅游行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和科技含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移動互聯網絡的技術優勢,更好的服務于旅游行業和旅行者,是對該領域工作人員的嚴峻挑戰。移動互聯網絡正在悄悄的改變著旅游業的傳統商業模式,改變著旅行者的旅行方式,讓旅行更休閑,改變著旅游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模式,讓管理更輕松有效。

參考文獻:

[1]夏冰.朱若男.劉娜.移動網絡對我國旅游城市影響的分析與預測[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13).

篇2

[關鍵詞]網絡暴力 原因 法律 防護 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網絡暴力概述

網絡暴力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行為現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聯網上發表一些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言論、圖片、視頻的行為現象,例如在互聯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或者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等現象,這些現象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網絡暴力現象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網絡媒體的虛擬化、匿名性的特點,在互聯網上,網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論,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網民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在一些煽動性言語的誤導下,很多網民往往會處于一種非理性狀態,這樣就出現了網絡暴力的現象。其次就是網民的年輕化及其從眾心理使得網絡言論帶有更多的情緒化和盲目性的特點,同時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壓力,網民的泄憤情緒越來越多,這就致使網絡暴力現象的出現。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關于言論方面的立法還跟不上互聯網的發展速度,特別是互聯網言論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這就無法對在互聯網上隨意虛假信息甚至是惡意散播謠言的網民進行有效的制止,這就致使網絡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

二、網絡暴力事件的法律防護

只有建立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有關部門必須在原有的法律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網絡言論方面的法律體系。

(一)通過基本法律理念約束網絡暴力

相關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種專門化的解決網絡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關部門必須進一步通過基本法律理念約束網絡暴力,必須進一步加強各項法律的宣傳,增強每位公民發表網絡言論的法律意識,具有依法用網的觀念,懂得如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在大眾的網絡法律觀念普遍提升的基礎上,才能夠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率。

(二)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是防治網絡暴力的主要途徑之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立法保護的神圣理念,我國有關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首先,我國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明確網絡隱私權的獨立地位,詳細規定隱私權的內容與范圍,同時還要詳細規定侵犯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責任內容,這樣能夠很好地保護個人的網絡隱私。其次,我國立法部門還要出臺專門的網絡隱私保護法,并且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得使用電子手段竊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個人隱私信息,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個人隱私信息,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網絡實名制

隨著網絡環境的復雜變化,實施網絡實名制已經被作為有效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網民廣泛熱議,確實,網絡的規范使用依賴于實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夠把網民的行為有效的監管起來。因此,有關部門要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積極實施網絡實名制,在網絡實名制實施過程中,網絡平臺并不會出現用戶的真實信息,只有當用戶信息或者評論出現侵權違法的情況下,有權主體就會查閱用戶的真實信息,并且根據這些信息作出相關的處理,這樣能夠對廣大網民的言論行為形成很強的威懾力,進而能夠有效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

(四)出臺司法解釋,加強監督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立法規定與現實情況相比總存在著滯后性,因此司法部門要積極分析網絡暴力事件的特點、發生原因,并且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的滯后性,這樣能夠有效降低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率。

三、結束語

隨著網絡環境的復雜變化,網絡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這不僅僅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同時還給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社會不斷進步的背景下,我國有關部門必須從法律角度加強網絡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與法規,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將網絡暴力事件的損害降低到最低點,進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羅海燕.淺析網絡暴力的法律控制[J].西江月,2013(22).

[2]宋宗宇.李廷浩.網絡言論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1(1).

[3]趙淑巖.網絡暴力現象及其引導和調控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09.

篇3

1.1網絡輿論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我國關于網絡侵權的立法非常多,網絡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規,還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實踐中對于網絡侵權案件,除了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侵權的一般規定外,還可以適用關于互聯網的一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但是這些法律制定主體混亂,規范客體重疊,可以說,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是當下中國保護或規制網絡的主要調整手段。

1.2有關網絡輿論的法律規制多為懲罰性、義務性,預防性措施少網絡輿論在為言論自由打開一個通道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所以網絡輿論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與法律沖突的現象,我國立法機關相繼出臺相關法律,但從這些法律中不難看出,條文中大多是以“禁止性”或“義務性”的內容存在。禁止性規定指的是法律對不得傳播的言論類型的列舉,即法律規定哪些言論不得發表。相繼出臺的司法解釋更體現出了“懲罰性”。相對于網絡科技的發展,這些法律的出臺同時也體現出了立法的滯后性,禁止性和懲罰性都是對侵權或違法后現象后的補救措施,但并沒能將立法與網絡科技相結合從源頭就避免違法現象的出現。

1.3對網絡管理處罰程序不夠透明化,缺乏法律依據我國行政管理部門對關閉網站或者BBS很少公布理由,甚至對一些政治敏感的話題論壇也會進行屏蔽。在整個關閉整頓程序中缺少法律程序,監管缺乏透明性。處罰部門法律依據不明晰,現今,對網絡輿論優劣的評價標準一直都很模糊,造成對網絡輿論的執法有很大的隨意性。有關行政部門對網站的監管缺乏透明性,導致網站難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2.加強網絡輿論規制的若干建議

2.1完善互聯網立法縱觀我國關于互聯網的立法體系,立法機構比較雜亂,普遍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網絡輿論正是公民在網絡上行使言論自由權的體現。用眾多的低位階法律去規范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實為不妥,應探索制定出網絡管理的龍頭法,有必要對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做統一的界定,對現有法律法規去粗取精,明細完善,制定出一部專門的網絡法。

2.2立法應遵循事前防范原則對行為限制的方式通常有事前防范和事后懲罰兩種,懲罰不是立法的目的,如果在網絡輿論的法律規制中能結合事前防范的原則,網絡輿論的侵權行為也會在源頭處大大減少。要讓事前防范能行之有效,應具體制定相應的實行措施。首先,立法過程中加強與網絡技術相結合。網絡侵權是在網絡的虛擬世界中實施的,同樣對抗侵權的手段也可以使用網絡科學技術,現如今大多數網民都會在網上進行財產交易。

篇4

關鍵詞:互聯網;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對策

近年來,隨著線上交易模式的發展創新,我國網絡消費者群體不斷壯大,整個互聯網都充斥著消費者個人信息。與此同時,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非法收集、盜用事件屢見不鮮,這給有關部門和廣大消費者敲響了警鐘。我國開始關注網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嘗試通過多種方式給予消費者個人信息保障。然而由于我國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工作起步較慢,對于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如消費者信息保護意識不夠、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業自律較差、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解決,積極探索符合當下互聯網格局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道路。

一、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并沒有為網絡消費者專門設立一個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關于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款大多被分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中,這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維權的效率。并且關于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款內容都較為抽象,無法給一些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正確定性,導致部分侵權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此外,我國相關法律也沒有詳細地標注消費者對自身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和經營者保護消費個人信息的義務,導致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淡薄,經營人員也不重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1]。

(二)行業自律機制不健全

我國實行的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是非強制遵守的,僅僅依靠經營者自覺遵守,且懲處力度較低,很難對經營主體產生足夠的約束力。部分商家表面上答應遵守行業自律規定,背后卻拿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作為盈利工具,造成消費者個人信息外泄。

(三)缺乏有效的監管

互聯網時代下,網絡消費者的人數與日俱增,消費者個人信息充斥著整個網絡,面對這些海量的個人信息數據,監管部門很難調集足夠的人力物力對其進行全面監管。并且消費者個人信息侵害行為大多為高技術犯罪,而監管部門長期從事現實生活的個人信息監管,沒有及時更新監管理念,缺乏相應的網絡監管技術,導致監管部門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監管效率較低。

(四)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差

我國多數網絡消費者缺乏對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在進行網絡購物時對個人信息泄露不敏感,經常隨意填寫真實個人信息,造成個人信息被經營者輕易收集。并且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面對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情況時,缺乏維權意識,不愿意大張旗鼓地去打官司,縱容侵權行為發生,導致侵權方得不到應有的處罰,從而使得侵權行為泛濫。

二、互聯網時代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對策

(一)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

法律是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最有力的武器,有關部門要完善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一套全面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使得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有法可依,營造良好的互聯網法治環境。具體操作如下:其一,有關部門要仔細調查消費者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具體情況,了解消費者個人信息被侵害因素,設立專門的網絡個人信息保護法,肯定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重要價值,明確規定侵害方的處罰方式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遭受侵害后的補償方式,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維權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真正使法律成為人民堅實的后盾。其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消費者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也變得多種多樣,法律的條例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因此有關部門可以設立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畫一個框,將個人信息的保護粗化。比如收集主體在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時必須保證用戶個人信息來源合法,且必須在用戶同意的前提下獲取與用戶約定范圍內的個人信息。當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卻找不到相關法律法規時可以引用這些基本原則成功維權[2]。其三,網絡個人信息保護要明確設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如知情權、保密權、決定權、修改權等,使得消費者充分了解自身所享受的權利,在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明白自己所被侵害的權利,增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同時相關法律法規還要明確經營主體的義務如保障信息安全義務、如實告知義務、賠償義務,標明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操作權限,并詳細規定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讓經營主體充分認識到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重要性,從源頭解決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問題。

(二)加強行業內部自律

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光要依靠法律的武器,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職能,多方參與消費者個人信息管理和保護工作,督促各行業組織注重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一方面,有關部門要賦予個人信息保護協會和自律組織合法的地位和權力,明確他們的職責和義務,促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協會和自律組織的產生,通過組織協會的輔助,在促進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開展的同時,減輕有關部門的工作壓力。行業自律組織要具有統一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規范標準,充分發揮自身行業自律優勢,嚴格監管各行業成員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具體情況,督促各行業經營者自覺遵守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我國還可以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制度,對嚴格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的經營商戶給予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當有關部門發現經營方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條例后,要取消該商戶個人信息保護認證資格,并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消費者可以選擇擁有信任認證的商家進行交易,提高了個人信息的安全性[3]。

(三)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

我國要成立專門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監管機構,明確監管機構職能,合理配置監管機構成員,構建完善的監督體系,實現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全面監管。監管機構可以與互聯網中心和工信部進行合作。互聯網中心和工信部可以幫助監管機構處理海量的數據信息,為監管機構篩選出有用的信息,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效率。同時監管人員要與時俱進,更新監管理念,主動學習互聯網相關知識和監管技術,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及時發現并解決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問題,提高工作效率。

(四)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

消費者是個人信息的擁有者,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同樣也是維權者。因此我國要培養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提高消費者個人信息自我保護能力。其一,我國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通過多媒體和網絡宣傳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內容,使消費者了解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其二,有關部門可以設立個人信息保護服務窗口,為消費者提供維權服務,教授消費者學會在個人信息被侵害時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提高了消費者維權的效率。其三,有關部門可以定期展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講座和活動,聘請專業的律師為群眾講解個人信息保護中晦澀難懂的知識,幫助消費者理解法律術語,提高消費者對法律的熟悉度。其四,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一定要重視個人信息保護,規避個人信息風險,選擇安全可靠的交易平臺進行消費,在注冊個人信息時要減少填寫一些無關緊要的個人真實信息,留意購物后的個人信息情況,養成良好的網絡購物習慣,提升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同時在面對侵權事件時,消費者要不怕麻煩,勇敢站出來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真身的個人信息安全,給予侵權者應有的懲罰。綜上所述,互聯網時代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和共同努力。有關部門要重視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督促互聯網行業加強內部自律,構建完善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監管體系,培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從而使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讓消費者可以放心在網上購物,促進網絡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凌學東,鞠曄.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綜合保護機制研究[J].蘭州學刊,2016(8):157-163.

[2]張菁菁.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J].商場現代化,2015(4):12-14.

篇5

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 風險管理 業務 應對策略

一、網絡金融存在的風險探析

1.操作風險

所謂操作風險,就是指系統缺乏相應的可靠性、安全性,進而會帶來這種大的損失。操作風險可能是源于網絡客戶的疏忽,也可能是來自金融系統韻設計缺陷。總的來說,操作風險主要涉及到的是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風險管理系統以及客戶之間的信息交換,貨幣的辨別等內容。當下,進入金融機構的賬戶管理變得越來越復雜,這一方面是因為計算機的處理能力在不斷增強,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地理空間位置越來越分散,這是通訊手段的多樣化導致的必然結果。

2.交易風險

所謂交易風險,就是投機者在使用匯率、利率以及有關價格的變動時,會給金融資產的使用者帶來的變更損失,這些都屬于不利的影響。因為網絡信息傳遞具有較強的快捷性,穿越了時空的限制,會影響到傳統的金融風險當中,進一步導致市場價格的波動,利率風險時有發生。這種匯率風險的突然性、傳染性也會進一步增強。金融的網絡化給投機者帶來了諸多的發展機會,他們在期市以及股市有多重關聯交易,會使得金融市場跌宕起伏,進而再很短的時間內,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嚴重的打擊。金融網絡化以及全球化不斷發展的當下,國際游資對證券市場的沖擊以及投機者的非理性操作,是造成這種交易風險的最大原因。

3.信息風險

信息風險是因為在網絡銀行當中存在的一些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進一步會引發道德風險以及業務風險。因為網絡金融具有一定的虛擬性,金融通常都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在網絡上交易,貨幣逐漸成為了一種符號,網絡的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有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相較于傳統市場,客戶具有更多的信息優勢,進而會給網絡銀行帶來道德風險,引發金融危機。

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就是指在處理金融業務時,有人會可以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在交易各方上,存在業務不明確的問題。銀行通過互聯網,在不同的國家開展業務,對當地的法律法規不夠了解,進一步增加了法律風險。網絡環境下的法律法規仍然有較強的不完善性,電子合同、數字簽名是否有效,其效用等信息仍沒有被明確定義。在各個國家,相關的情況也都不一樣,這就進一步增強了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當下,電子商務和網絡金融在我國剛剛起步,缺乏相應的網絡消費者以及網絡交易的管理條例。所以,利用網絡和其他的電子媒體,簽訂有關的經濟合同,仍然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網絡金融風險的應對策略

網絡金融風險有著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并且帶來了一些不良影響。所以,我國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集合自身實際,提出有關的金融防范對策。

1.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

加強網絡金融建設,需要從硬件基礎設施入手。從團隊的建設來看,很多網絡風險的出現,都是因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處理不當的問題。這些就體現了人才韻缺失,加強有關隊伍的建設,實現專業人才素養的提升,為網絡行業的發展創造出更多優秀的人才,實現其多方位、多途徑的保障。

從硬件設施來看,我國當下計算機硬件系統過于陳舊,并不能有效地為網絡金融的業務提供保障,進而會帶來一些不可控制的金融風險。所以,有關部門需要積極地結合具體的發展形勢,推動現有計算機軟件的升級和更新,形成核心技術生產力,為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2.構建風險防范機制

網絡金融建立于網絡傳輸的高效、便捷的基礎之上,互聯網的金融服務因為其快捷的交易方式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網絡去聯系交易方,有一定的虛擬性,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也加大了交易者身份的驗證難度,無法避免出現交易者身份證明的交易誤差,且信用評價不夠透明,進一步增大了網絡金融的使用風險。網絡金融防范機制的構成和加強,是應對網絡金融風險的,必要措施,是保障網絡金融業務可以有序、高效發展的重要舉措。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可以從強化風險防范只能入手,加強有關隊伍的建設,形成強有力的風險防范機制。進一步強化風險的防范職能,所以要重視金融方案的比例,將金融風險放在日常工作當中,確保能夠準確實施。加強風險防范隊伍的建設,構建專業的網絡金融團隊,為實現金融防范的工作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形成良好的風險防范制度,各級政府部門以及相關的金融機構,都要形成網絡金融制度,將所有的業務都置于不斷完善的制度下,形成制度防范和人才防范相結合的防范脈絡。

3.強化法制建設

我國當下的法律現狀,并不能使得我們良好地契合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所以,立法機關要進一步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法規,增強我國金融業務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形成有針對性的法律建設,填補和完善應有的網絡金融防范規章制度。強化網絡金融法制建設的P鍵點在于各級政府要有效地依托政府管理優勢,促使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網絡金融機構能夠樹立起法律的觀念。這樣就能夠使得網絡金融業務不僅可以滿足中央,還能夠進一步滿足地區的法律法規,更能夠依存于金融內部法制的建設中。

篇6

論文關鍵詞 網絡環境 著作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在互聯網上獲取所需要的各類信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工作和各類研究中搜集信息的重要方式。但是,因為人們對著作權法的生疏或者因為著作權法自身的不夠完善,所以,在運用網上信息時,常常會自覺或者不自覺地侵犯其他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權益,導致各種各樣著作權方面的糾紛,也給版權人與社會公眾帶來非常多的不便。為了讓著作權法不但能夠合理地保護版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夠促進知識的快速傳播,以利于社會的創作活動,這對于保護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并進行深入全面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在網絡環境下研究著作權問題的重要意義

(一)網絡環境下的復制權問題是研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核心

一部作品一旦進入到網絡傳播途徑,總是會被其他人復制或者下載。這既包含著作權人把數字化的作品上傳到網上進行的復制;又包括其他人在瀏覽該作品的時候,網絡服務器所進行的自動復制,另外還包括其他人在閱讀該件作品的時候,在本地進行的臨時復制與下載保存。那么,運用數字化技術能夠把傳統的文學、攝影以及電影電視等作品轉化成為數字化的作品,即把其他人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是不是屬于復制?另外,怎樣才能界定網絡作品傳播中的復制界限?對于作者本人對于網絡中的作品是否能夠擁有絕對的復制權?在傳統的作品復制概念當中,卻并沒有包含以一類網絡傳輸過程中的特殊復制。因此現代網絡的出現,對于著作權的定義基礎理論造成了很大的挑戰。所以對于如何來確定著作權復制侵權的問題,并且如何來實現網絡作品中的作者權利與讀者權利之間的平衡原則,都非常有待于做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二)數字化圖書館建設的發展使得著作權出現更多的新的保護問題

這其中包括圖書館館藏信息資源在數字化后的著作權問題,也包括圖書館下載互聯網上信息資源而進行數字化處理的著作權問題;如在大學校園網中使用圖書館所購買的全文圖書或者全文期刊數據庫中的著作權問題;數字圖書館管理與用戶服務過程中的著作權問題;數字圖書館網頁保護和域名保護的問題;信息傳播與信息檢索中的著作權問題;數字圖書館作品的許可和合同的問題以及數字圖書館在著作權保護中的措施和對策等等。所以在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過程中,常常需要同時來兼顧著作權人和傳播者以及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和利益,要在公益服務與商業活動之間所應當保持公正合理與較有節制的平衡。而要解決好這類問題,就應當對于網絡環境下所出現的各類著作權進行充分地探索。

(三)著作權自身的保護和管理需要在網絡環境所出現的問題

首先是作者對于自己作品所擁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網絡化環境中更加需要保護。一旦某作品在網絡上得到發表,通常作者就根本無法控制他人對于該件作品的下載和復制,所以如果作者想要無法確定的使用者對象來索取相關費用根本沒有可能。在網絡數字化的環境下,某作品的所有權人要實現自身利益的保護保護,一般只有通過設置有關的技術,通過特定的條件與手段,比如采取注冊登記和設置密碼以及其他的限制性措施,來限制他人的訪問與復制才行。在國際上,一般是運用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去代表相關的著作權人來進行管理。一般通過制訂比較合理的報酬標準而解決該類問題。中國也應當建立這種類似的合理的集體著作權管理的體制,可以按照行業或者類別來建立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機構,并以此來確立其合理的地位。法律也應當規定針對著作權保護技術措施而設置保護性條款。但是現行的法律并沒有對這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已經制定頒布的《網上作品付酬標準規定》也沒有該項制定,這些都是急待加以研究和分析。

二、我國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為了盡快應對在網絡條件下著作權保護中所出現的各種新問題,中國通過修訂基本法和頒布新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各種方式,而加強了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并初步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相關的法律體系。但是我國對于網絡立法卻表現的相對滯后,且立法比較分散和不夠系統。其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相關立法過于分散,并且立法層次較低,并未形成科學完善的制度體系

目前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表現的形形,通常涉及到的法律規范也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不同的有關法律法規當中,都能體現出對于不同網絡主體權利利益的保護功能。雖然中國目前所頒布的法律法規對于信息網絡的傳播權、遠程教育、數字化圖書館和技術措施以及權利管理信息等相關問題做出了出一些規定,可是很多規定都分散在《著作權法》和《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與其他的司法解釋當中,并沒有形成比較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許多問題都存在著立法的缺失,這為司法審判帶來很大的難度。已經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中,對于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僅僅體現在很少的幾個條文當中,絕大部分的立法都僅僅是通過行政法規與規章來實現,而缺乏上位的法律相關規定。

(二)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在司法管轄方面無法明確

已經頒布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于網絡著作權發生的侵權案件中的管轄原則是以被告的住所地與侵權的行為的實施地管轄作為一般的管轄原則。但是實踐中,如何確定有關網絡侵權案件的侵權行為地卻是十分困難。比如,若侵權行為人采用便攜式的計算機或者無線網絡來開展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由于其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往往經常會發生變動,這往往會給實踐中的如何確定相關案件管轄的增加了很大的難度。與此同時,該項法律《解釋》有關“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也沒有明確提供一個比較準確的判斷標準,這相對于原告來說,都非常可能使案件都會變得無法確定,這樣就很難獲得對于有管轄權法院的選擇權。

(三)相關的法定賠償標準明顯存在不合理性

我國目前的現行法中,有關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標準從整體上來說,有關很多規定卻不盡合理。主要是方式比較單一,且計酬標準非常偏低,往往沒有考慮網絡侵權的范圍廣、成本低和速度快等侵權特點,從某種程度上講,客觀上也放縱了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比如把原創作品的稿酬支付標準幅度確定為每千字30元至100元。而對于一些一版再版或者多次印刷和以版稅方式來計算報酬的優秀作品來說,就是按照每千字100元的最高標準也無法實現補償權利人損失的作用。這種相對單一的報酬計算方式方式,造成在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中,不能體現出網絡傳播的范圍與時間上的差異,因為其計酬的標準比較低,結果出現了“惡意侵權比合法使用更加合算”的惡性效果,導致了網絡侵權行為的更嚴重發展。

三、在網絡環境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主要立法構想

(一)要完善有關立法,努力增強法律法規的前瞻性

完善的立法也是著作權保護的前提與基礎。雖然在近些年來,我國有關立法進程步伐加快,而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有關法律體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可是因為立法比較分散,造成法律沖突經常出現,甚至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在有關著作權法中的許多問題,至今我們也是只有原則性的規定,但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比如數據庫方面的法律保護等。所以我們應當盡快地完善符合網絡特點的各種法律法規,要充分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及時地制定不僅和國際知識產權相關規定高度統一,又和中國的著作權法密切配套的各類法律法規,從而為著作權的發展努力創造良好的的法制氛圍。此外,伴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在我們進行立法的時候,不僅僅要解決眼前出現的問題,更要充分考慮科學技術的未來發展趨勢和方向,盡量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各類法律規定。

(二)要引入科學合理的著作權侵權管轄權確立的原則

在管轄權問題上,很多觀點認為我們應當適用以原告住所地優先的原則與侵權行為地為原則,并以此做為確定法院管轄的基礎。也有學者針對美國的網絡侵權案件管轄權實施評價和分析,認為應當運用彈性管轄的基礎去確定管轄權,但同時應當避免對于網絡的不合適限制,以尊重網絡發展自由的內在需求,并據此制定可以調整網絡空間的國際法,從而減小國際管轄權的沖突。作為管轄原則的確立,主要的目是既能方便訴訟,又能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利,需要在二者之間尋找到最佳的平衡點。所以筆者認為,不應當拘泥于以往管轄權的確立原則,完全可借鑒國外的相關做法,而大膽地運用國際私法中的有關管轄原則,比如最密切的聯系地等,也可以明確規定密切聯系地的連接點,這樣一方面能夠明確管轄權的準確標準,同時又保證了受案法院可以更好地的調查侵權案件的具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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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網絡侵權行為;法律救濟

1 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并針對現狀提出保護措施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大信息網絡技術文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推進網絡版權保護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國際承諾付諸實施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互聯網國際條約也在中國正式生效,這兩個條約更新和補充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有關于版權和鄰接權的主要條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是自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通過以來,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場以及新的傳播形式。1997年,美國國會又先后通過了《1997年網絡著作權責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實施法案》以及《1997年數字著作權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礎上,1998年10月,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的規定,美國制定并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對數字化網絡傳輸所涉及到的技術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的侵權和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包括數字圖書館在內的網上著作權的保護在法律上有了嚴格具體明晰的界定。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利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2 我國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現狀

2.1 過分強化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漠視相關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

雖然我們認識到立法在維護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視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產業的自主發展。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都不約而同紛紛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了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2.2 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

有關我國目前具體的網絡立法,一方面,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繼頒布了一大批有關網絡方面的專門立法、司法解釋和其他規定,甚至還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的規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這種現象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2.3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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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在我國關于網絡反腐的法律法規呈現出零散且缺乏系統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有關網絡反腐的程序、網絡舉報人的權益保障、網絡輿論監管等規定的缺失,致使網絡反腐的法律規定內容單薄,跟不上我國形勢的需要,效果不明顯。

我國《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數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法律明確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數額的“起刑點”,很多公民在網絡上披露了腐敗案件后,司法機關經過偵查確認很多卻不構成犯罪案件。我國刑法及其先關的法律解釋在打擊貪污瀆職犯罪時,很多情況下對那些數額較小或者罪行不大的案件往往不予。這使公眾在網絡反腐的過程中會這在很大程度使公眾對我國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感到質疑。綜上所歸納的我國在網絡反腐方面的立法,《民法通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只是規定了對利用網絡侵權或者構成犯罪的時候應如何處置,卻沒有關于網絡舉報人的保護及政府信息公開的的具體做法,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并沒有關于網絡反腐的相關規定。

二、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反腐所體現出來的高效、便捷、安全等優勢在世界各國迅速發展,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針對網絡反腐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并且配套相關的司法和行政手段。而我國關于網絡反腐法律的制定方面明顯滯后,并且有些地方是空白,這與網絡反腐的現實情況極為矛盾,不僅不能使其網絡反腐發揮其應用的作用,而且也導致網絡反腐陷入了困境。因此,為了充分保障公民參政權的有效行使,提高網絡反腐的效果,我國當前應該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我國網絡反腐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這就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

1.以《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基礎,平衡各方權益。從《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來看,網絡反腐要使公民的言論自由、監督權、知情權和隱私權能達到合理的平衡,才能使網絡反腐在實現法制化的同時向著理性的方向發展。目前我國網絡反腐的現狀是官員的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監督權是矛盾和沖突的,因此在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應該兼顧四者權益的平衡,其前提是充分保障公民的“網絡監督權”同時也要尊重官員的隱私權,做到既能以可能出現的網絡侵權保證官員的廉潔性又能保證公民權利的自由行使。

2.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要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公民在利用互聯網絡進行輿論監督,行使言論自由權時不能危害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并要對此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手段。

(二)健全和完善網絡反腐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做法

1.2012年出臺的《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這部法律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權利、義務及權限。在此基礎之上,我國還應該加強關于互聯網的監督和管理方面的立法,例如我國應該及時出臺《互聯網管理法》,這是是實現公民有序的通過網絡參與政治的前提和基礎。

2.借鑒國外專門為網絡審查立法和設立網絡審查機構的做法,針對我國網絡反腐法律制度的現狀,完善網絡反腐立法。通過立法確認網絡反腐的合法性,對“人肉搜索”等網絡反腐方式設計一個合理適度的制度框架,使其在保障公民參政權的有效行使,實現公民的民主意愿的同時不會逾越侵犯公民隱私權和名譽權的界限。

3.要針對網絡造謠、誹謗、散布非法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網絡反腐進行壓制、報復的行為的追究制度方面的立法予以完善,加大打擊不負責任的網絡言行及濫用公權肆意打壓公民網絡政治參與的行為。并通過立法保障網絡反腐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關于舉報人權益保護法應該對舉報程序作出嚴格、細致的規定,以充分保護網絡反腐舉報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同時也要完善和細化舉報人因舉報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補償以及舉報人的舉報行為的相應獎勵方面的立法。當前對舉報者的打擊報復方式多樣,在保障網絡反腐舉報人權益的同時,也要從《刑法》罪名的角度重新界定報復陷害等罪名的犯罪構成,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重該類罪名的法定刑。同時在訴訟法中建立“舉報人救濟程序”,以特別的舉證、審理方式保護舉報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從而使公民能自由并沒有顧慮地參與網絡反腐,提升網絡反腐的效果。

4.通過立法明確官員隱私范圍,并將官員財產公示納入立法。財產公示是建立在官員隱私的限制之上,而網絡反腐的主動權掌握在身為公民的網民們手中,所以既要做到官員公示,網民監督,也應該明確網民查詢,官員來說明。以此形良性互動,以減少網絡反腐所帶來的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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