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09: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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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立法尤為強調強制保險立法的社會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設計上使得保險公司居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對保險公司的發(fā)展極為不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強制承保制度,保險公司在對風險的選擇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難度。在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qū),強制保險的出現率和賠付率都比較高,保險公司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發(fā)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二是保障范圍過寬,沖擊了保險公司的發(fā)展。從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經驗來看,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強制保險以提供基本保障為原則;商業(yè)保險則提供補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險由保險公司通過商業(yè)保險來解決。我國立法規(guī)定,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保障范圍十分寬泛。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是強制保險制度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無法解決經營虧損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外國現行強制保險制度沒有提供虧損彌補機制。保險公司對強制的費率并無定價權,這樣,即使是實行分賬經營、單獨核算,保險公司也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種經營虧損的彌補方式,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難以彌補,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第二,缺乏靈活的風險分散制度。我國在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的過程中,尚缺乏此類配套措施,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將經營風險予以分散或者轉移。
一、強制保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
我國現行立法尤為強調強制保險立法的社會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設計上使得保險公司居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對保險公司的發(fā)展極為不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強制承保制度,保險公司在對風險的選擇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難度。在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qū),強制保險的出現率和賠付率都比較高,保險公司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發(fā)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二是保障范圍過寬,沖擊了保險公司的發(fā)展。從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經驗來看,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強制保險以提供基本保障為原則;商業(yè)保險則提供補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險由保險公司通過商業(yè)保險來解決。我國立法規(guī)定,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保障范圍十分寬泛。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是強制保險制度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無法解決經營虧損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外國現行強制保險制度沒有提供虧損彌補機制。保險公司對強制的費率并無定價權,這樣,即使是實行分賬經營、單獨核算,保險公司也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種經營虧損的彌補方式,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難以彌補,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第二,缺乏靈活的風險分散制度。我國在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的過程中,尚缺乏此類配套措施,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將經營風險予以分散或者轉移。
二、總結
一、強制保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
我國現行立法尤為強調強制保險立法的社會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設計上使得保險公司居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經營負擔,對保險公司的發(fā)展極為不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強制承保制度,保險公司在對風險的選擇權、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難度。在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qū),強制保險的出現率和賠付率都比較高,保險公司利潤微薄,甚至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強制保險,很可能會對保險公司的發(fā)展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二是保障范圍過寬,沖擊了保險公司的發(fā)展。從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經驗來看,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強制保險以提供基本保障為原則;商業(yè)保險則提供補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險由保險公司通過商業(yè)保險來解決。我國立法規(guī)定,強制保險既保人身傷亡也保財產損失,保障范圍十分寬泛。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過寬,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三是強制保險制度的配套設施不完善,無法解決經營虧損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外國現行強制保險制度沒有提供虧損彌補機制。保險公司對強制的費率并無定價權,這樣,即使是實行分賬經營、單獨核算,保險公司也可能面臨虧損。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種經營虧損的彌補方式,保險公司的經營虧損難以彌補,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第二,缺乏靈活的風險分散制度。我國在建立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的過程中,尚缺乏此類配套措施,使得保險公司無法將經營風險予以分散或者轉移。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yè)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yè)務,業(yè)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yè)的快速發(fā)展,保費規(guī)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yè)、外資企業(yè),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yè)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yè)、第二產業(yè)、第三產業(yè)。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fā)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fā)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yè)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yè)發(fā)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yè)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yè)的目標和戰(zhàn)略出發(fā),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tài)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yè)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yè)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特點為出發(fā)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yè)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fā)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fā)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yè)、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yè)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fā)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jiān)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jiān)管由市場行為監(jiān)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jiān)管和市場行為監(jiān)管并重的方向發(fā)展,并將最終轉變?yōu)閮敻赌芰ΡO(jiān)管。償付能力的監(jiān)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jiān)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jiān)會的償付能力監(jiān)管的規(guī)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jiān)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fā)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yè)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y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yè)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fā)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yè)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guī)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yè)處于快速發(fā)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yè)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yè),在保險處于快速發(fā)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yè)務的快速發(fā)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fā)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yè)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yè)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guī)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tài)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tài)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tǒng)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wěn)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tài)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yōu)。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yè)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fā)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yè)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yè)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yè)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yè)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yè)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fā)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yè)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yè)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jiān)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fā)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jiān)管的需要。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yè)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yè),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yè),同時屬于金融企業(yè)。第三產業(yè)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yè),金融業(yè)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 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yè)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yè)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guī)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yè)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yè)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yè)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fā)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lián)系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fā)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yè)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yè)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guī)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yè)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yè)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fā)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jiān)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jiān)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yè)務規(guī)模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yè)務發(fā)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yè)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yè)務規(guī)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fā)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yè)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yè)務,業(yè)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yè)的快速發(fā)展,保費規(guī)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yè)、外資企業(yè),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yè)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yè)、第二產業(yè)、第三產業(yè)。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fā)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fā)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yè)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yè)發(fā)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yè)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yè)的目標和戰(zhàn)略出發(fā),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tài)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yè)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yè)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特點為出發(fā)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yè)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fā)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fā)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yè)、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yè)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fā)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jiān)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jiān)管由市場行為監(jiān)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jiān)管和市場行為監(jiān)管并重的方向發(fā)展,并將最終轉變?yōu)閮敻赌芰ΡO(jiān)管。償付能力的監(jiān)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jiān)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jiān)會的償付能力監(jiān)管的規(guī)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jiān)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fā)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yè)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y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yè)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fā)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yè)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guī)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yè)處于快速發(fā)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yè)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yè),在保險處于快速發(fā)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yè)務的快速發(fā)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fā)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yè)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yè)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guī)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tài)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tài)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tǒng)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wěn)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tài)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yōu)。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yè)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fā)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yè)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yè)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yè)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yè)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yè)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fā)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yè)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yè)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jiān)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fā)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jiān)管的需要。
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yè)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yè),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yè),同時屬于金融企業(yè)。第三產業(yè)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yè),金融業(yè)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yè)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yè)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guī)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yè)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yè)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yè)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fā)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lián)系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fā)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yè)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yè)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guī)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yè)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yè)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fā)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jiān)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jiān)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yè)務規(guī)模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yè)務發(fā)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yè)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yè)務規(guī)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fā)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一、應明確強制保險的經營模式
從世界范圍看,強制保險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兩種:代辦模式和保險公司經營模式。代辦模式是指,強制保險由國家設立的特定機構經營,保險公司根據該機構委托代辦強制保險的承保和理賠業(yè)務,并根據業(yè)務量收取手續(xù)費。在代辦模式下,強制保險的經營風險由國家承擔,保險公司收取固定的手續(xù)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國家在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時一般奉行“無盈利無虧損”原則。日本即為實行這種模式的典型。保險公司經營模式是指,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負盈虧原則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要承擔經營風險,政府只負責監(jiān)管,不承擔經營風險。美國等國實行的是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從國外經驗看,目前尚難說代辦模式與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哪種更為合理。因此,我國在建立強制保險制度時對兩種模式均可借鑒,但問題是,不管選擇哪種模式,均應在具體經營制度與經營模式之間保持統(tǒng)一:如果選擇代辦模式,則保險公司應只能收取代辦手續(xù)費,既不允許賺取其他利潤,也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選擇保險公司經營模式,則應實行微利原則。
《草案》第7條規(guī)定,“ 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yè)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保監(jiān)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的情況進行核查,根據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第6條規(guī)定,“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送保監(jiān)會審批。保監(jiān)會按照強制保險業(yè)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前述規(guī)定雖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應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但未明確保險公司是為自己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還是替國家代辦;雖規(guī)定保監(jiān)會根據強制保險業(yè)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但未明確對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的虧損國家要不要補貼、保險公司的盈利是否可用于股東分紅等。經營模式是實施強制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如不明確,將直接影響強制保險具體經營制度的建立,并最終妨礙該制度的實施及功能的有效發(fā)揮。
二、應完善強制保險經營主體的規(guī)定
《草案》第5條規(guī)定,“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經保監(jiān)會批準,可以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為了保證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jiān)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未經保監(jiān)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根據前述規(guī)定,我國對強制保險經營主體采取審批制與指定制相結合的制度。從立法目的看,實行審批制的目的是提高強制保險經營主體的準入門檻;實行指定制的目的,是在經營主體不足時可通過指定方式補充經營主體,以確保強制保險市場有足夠的保險提供者,防止強制保險制度因保險供給不足而陷入實施困境。可見,該規(guī)定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從具體方式和實際效果看,其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1、“中資保險公司”內涵外延不明確。“中資保險公司”并非法律概念,其是指全部股本由中國法人或自然人持有的保險公司?由中國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保險公司?還是只要出資人中有中國法人或自然人,就屬中資保險公司?對此《草案》并未明確,相關法律也未作規(guī)定。由于《草案》規(guī)定只有中資保險公司才有權經營強制保險,因此,中資保險公司的定義將直接影響相關保險公司的利益及強制保險制度的實施。在我國,與中資保險公司相對應的概念是外資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條例》第2條規(guī)定,外資保險公司包括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及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三種。從邏輯上說,一個保險公司不可能既是外資保險公司,又是中資保險公司。因此,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持續(xù)擴大及入世承諾的逐步兌現,國外資本越來越深地參與國內保險事業(yè),純粹的全部由“中國資本”投資的保險公司已經為數不多。目前,合計占國內財產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約70%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通過境外發(fā)行股票方式實現了資本的國際化,這些公司是否還屬“中資保險公司”不無疑問。雖然在保監(jiān)會的網站上,它們仍被置于“中資保險公司”之列,但它們的股本中均有外資,且持股比例均在25%以上。因此,嚴格地說,它們應屬外資保險公司之列。如果嚴格執(zhí)行《草案》規(guī)定,則這兩家保險公司應無權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但離開這些大保險公司的參與,其他保險公司恐怕將難以提供充足的強制保險供給。
2、有歧視外資保險公司的嫌疑。平等原則是WTO協(xié)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全面開放保險業(yè)是我國入世承諾的重要內容。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guī)定,強制保險屬商業(yè)保險的一部分。因此,在行政法規(guī)中明文禁止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有違WTO協(xié)定項下的平等原則,可能會遭到其他國家的反對。另外,如前所述,外國公司通過參股或投資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等“中資保險公司”的方式,完全可以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其結果是,我們不僅沒有實現禁止外國資本參與強制保險業(yè)務的目的,而且還背上了歧視的罵名。
3、有政府攤派的嫌疑。在當代社會,雖然企業(yè)社會責任學說已從書本走入現實,但企業(yè)是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這一本質并未改變。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能力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其應有權選擇退出該市場。但《草案》第5條規(guī)定,在一定情形下,保監(jiān)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由于這是由保監(jiān)會根據具體情況而決定添加的負擔,因此,其與稅收等對任何主體均一視同仁的負擔不同,其類似于政府攤派,只不過這種攤派有行政法規(guī)為后盾。而且,由于《草案》規(guī)定強制保險的條款費率由保監(jiān)會審批,被指定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申報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過苛條款的方式,來抵制保監(jiān)會的指定。另外,由于《草案》罰則部分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拒絕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保險公司在被指定時拒絕經營強制保險業(yè)務,監(jiān)管機構并不能奈之如何。這也大大降低了保監(jiān)會指定經營之規(guī)定的可操作性。
因此,《條例》關于強制保險經營主體的規(guī)定還需完善,特別是應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平等與及經營自由理念。
三、對受害人財產損失賠付的規(guī)定尚需再 斟酌
《草案》第21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因過錯所應承擔的責任,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這確立了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過錯進行賠付的原則。從法律上說,保險合同屬合同之一種,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非不得約定保險人只對被保險人的某一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并非只在有過錯時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其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也并非完全依據其責任大小,即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與其交通事故責任并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因此,如果要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過錯進行賠付,則可能會產生以下情況 :
第一種情況是,被保險人無過錯,但根據相關法律其須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此時被保險人得不到保險賠償;第二種情況是,被保險人有過錯,且根據相關法律須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此時保險公司將根據被保險人過錯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的過錯程度已經確定,則保險公司處理有關被保險人的賠付事宜較為簡單,但在被保險人過錯程度未被確定時,則保險公司將難以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條例、規(guī)章,并非任何交通事故處理中均有責任劃分。這樣,要求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過錯進行賠付,在操作上將產生一定難度。
另外,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過錯進行賠付,也會產生被保險人有過錯時能得到賠付、無過錯時卻不能得到賠付,過錯大時多得賠付、過錯小時卻少得賠付的情況。這等于說謹慎駕車的結果是得不到賠付或少得賠付,魯莽駕車反而能得到賠付或多得賠付,這無異于鼓勵被保險人不謹慎駕車。應當說,這不符合保險原理,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范鼓勵人們良好行為的目的。
可見,按被保險人過錯程度進行賠付并不合理。我們認為,強制保險屬責任保險的一種,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只有被保險人有責任時,強制保險才予賠付。至于強制保險的賠付范圍,《草案》可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實際情況予以決定:既可規(guī)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只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進行賠償,也可規(guī)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全部賠償。
四、應明確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償權
受害人對保險人是否有直接求償權,這不僅是責任保險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課題,而且也是責任保險實踐中極為重要的問題。在強制保險中,明確回答這一問題尤為重要。對此,《草案》第27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第28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第31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可以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定應當及時向醫(y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從以上規(guī)定可看出,《草案》對受害人的直接求償權既未直接肯定,也未明確否定。對建立強制保險制度時應否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這一問題,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較大。有人持肯定觀點,其理由為:1、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如果不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將影響此目的之實現。2、從國外實踐看,德國、日本、美國、我國臺灣地區(qū)等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法律均明文規(guī)定強制保險的受害人具有直接求償權。有人反對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理由為:1、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打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易引起混亂。2、賦予受害人直接求償權,會使保險公司陷于大量的糾紛之中,影響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我們認為,以上兩種觀點及其理由均不無道理,但立法只能采取一種立場,而且必須采取一種立場。因此,不管不立法者對此持何種態(tài)度,均應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而不能繞著走。否則,實踐中將會產生大量紛爭,《草案》的可操作性也將大打折扣。
五、需完善救助基金的規(guī)定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與強制保險關系密切,因而不少國家和地區(qū)均將其規(guī)定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德國、我國臺灣地區(qū)即為適例,《草案》中也規(guī)定了救助基金。但該規(guī)定在以下方面尚需完善:
1、未明確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救助基金在法律上處于什么地位?這是規(guī)范救助基金及救助基金運作的重要前提。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guī)定,“為履行損害賠償基金的義務,應建立一具有權利能力的公法團體,于本法生效時視為成立。”我國臺灣地區(q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規(guī)定,“為……,應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如果法律地位不明確,必然對其之運作和設立目的之實現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在《草案》中對此予以規(guī)定。
2、救助基金的來源需擴大。為實現救助基金的設立目的,必須保證救助基金有充足的經費來源。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救助基金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目的將落空。《草案》規(guī)定了救助基金的五個來源,即按照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資金。除前述來源外,我們認為,救助基金還應有以下來源: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未放置保險標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的罰款。二是保監(jiān)會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罰沒收入,包括對非法從事強制保險業(yè)務、保險公司未經批準從事強制保險業(yè)務、保險公司實施拒絕或拖延承保強制保險等行為的罰沒收入。三是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且無受益人和繼承人時,應由救助基金作為受益人。
3、救助基金的支出需節(jié)流。《草案》第23條規(guī)定,救助基金在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三種情形下賠償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救助費。從救助基金設立目的看,只有受害人不可能得到其他賠付時,其才承擔賠付義務。《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74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可見,機動車肇事逃逸包括人車一起逃逸及棄車逃逸兩種情形,其中,人車一起逃逸又包括逃逸后未找到肇事者及逃逸后找到肇事者兩種情況。對棄車逃逸及人車一起逃逸但事后又被找到的情形,應由機動車的強制保險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此,在這兩種情形下,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不應由救助基金墊付,而應由機動車的強制保險人墊付;如果救助基金已經支付的,其應有權向機動車的強制保險人追償。
監(jiān)管向高級形態(tài)過渡
保險業(yè)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必須對其嚴加監(jiān)管。
首先,個人被保險人在保險交易中地位過弱。這種過弱地位的形成,既有個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經濟地位不對等的因素,也有個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原因。
同時,保險公司經營具有高風險性,極易因風險而導致經營失敗。因為保險經營具有高負債性,負債的長期性、專業(yè)性和一定的國家擔保性。高負債性使得股東是拿別人的錢在冒險;負債的長期性使保險公司的不良經營狀況能夠在較長時間內隱藏起來,等到問題暴露時往往已經病入膏肓;專業(yè)性使保險產品定價難度極高,技術性風險大;一定的國家擔保性使投保人、被保險人等保險公司的主要交易對手因有保險保障基金等的保護而怠于評估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從而難以發(fā)揮市場的優(yōu)勝劣汰作用。
再有,保險業(yè)具有廣泛的社會性。保險公司事關股東、員工、普通債權人及為數眾多的被保險人的利益,是利益匯聚的焦點,一旦發(fā)生經營風險,涉及面廣泛。而且,保險資金運用使保險業(yè)與銀行業(yè)、證券業(yè)、基金業(yè)等形成了緊密的關系,保險業(yè)經營風險很容易傳遞到這些行業(yè)。
從世界保險監(jiān)管史看,保險監(jiān)管主要經歷了三個發(fā)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僅對市場行為進行監(jiān)管。保險監(jiān)管的重點是保險公司實施的不法經營行為,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及維護市場秩序,是保險監(jiān)管的初級形態(tài)。
第二階段是市場行為監(jiān)管與償付能力監(jiān)管并存階段。這一階段,除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進行監(jiān)管外,保險監(jiān)管機構開始逐步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jiān)管。在國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jiān)管可以追溯到19世紀70年代。經過100多年的演變,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jiān)管模式、技術和制度已趨于成熟,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jiān)管理念得到各國保險監(jiān)管機構的普遍認同和貫徹執(zhí)行。在我國,1998年中國保監(jiān)會成立后,提出了市場行為監(jiān)管和償付能力監(jiān)管并重的方針。隨著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保監(jiān)監(jiān)管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jiān)管為核心的監(jiān)管方式過渡。
第三階段是以市場行為監(jiān)管、償付能力監(jiān)管與公司治理監(jiān)管為核心的監(jiān)管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國際組織提出了保險公司治理監(jiān)管的要求與建議。例如,國際保險監(jiān)督官協(xié)會(IAIS)在其1997年首次發(fā)表的保險監(jiān)管核心原則(ICP)中,即將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列為重要內容。此后,在2000年、2003年版的ICP中,保險公司治理監(jiān)管的內容不斷強化和細化。2004年10月,IAIS了《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監(jiān)管原則》。2005年4月,OECD理事會通過了《OECD保險公司治理指南》。境外許多國家和地區(qū)也開始關注并加強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監(jiān)管。例如澳大利亞審慎保險監(jiān)管局在2002年7月頒布了保險公司治理指引文件,香港保險業(yè)監(jiān)理處于2002年8月頒布了《獲授權保險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我國保監(jiān)會于今年1月頒布了《關于規(guī)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
可見,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是更高形態(tài)的保險監(jiān)管。
治本性監(jiān)管路徑
市場行為監(jiān)管能在具體交易中較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維護公平、有序的保險市場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
市場行為監(jiān)管針對的是保險公司實施的具體不法行為,是一種治標性的監(jiān)管。市場行為監(jiān)管對被保險人利益和市場秩序是“救火”式的事后保護和維護,對保險公司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事后監(jiān)管,在保險公司實施不法經營行為之前難有有效作為。同時,其在防范保險公司破產方面幾乎無能為力。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來說,保險公司經營失敗是對其利益的最大侵害。對市場秩序和行業(yè)發(fā)展而言,保險公司破產是對保險市場秩序的最大破壞和對保險業(yè)發(fā)展的最大不利。
償付能力監(jiān)管的重心是保險公司的償債能力,能動態(tài)跟蹤和監(jiān)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利于預警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并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相對市場行為監(jiān)管,償付能力監(jiān)管關注的內容更廣,涉及的問題更深,但仍是發(fā)現問題并予直接解決,沒有引入通過監(jiān)管以引導、督促保險公司良好行為,從根本上實現監(jiān)管目的的理念。因此,其仍未擺脫治標性監(jiān)管的角色。
在完善市場行為監(jiān)管與償付能力監(jiān)管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在實現保險監(jiān)管目標方面,保險公司自身是否健康是最重要的。如果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先進、制度健全、內控嚴密,一般不會實施不法經營行為,也不會因制衡失效而產生經營風險。相反,如果公司治理落后、制度混亂、內控不嚴,則既易違法經營,也易發(fā)生經營風險。因此,在完善保險監(jiān)管體系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應運而生。通過這種監(jiān)管,監(jiān)管機構將觸角深入到保險公司內部,引導、督促保險公司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前移了監(jiān)管關口,擴大了監(jiān)管范圍,深化了監(jiān)管程度,提高了監(jiān)管的有效性。
事實上,如果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則行為一般會比較規(guī)范。行為規(guī)范,則被保險人利益保護、保險市場秩序維護均會自然實現。可見,只要管住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實現監(jiān)管目標就相對容易。由此可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是一種治本性監(jiān)管。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被高度重視,已被列為保險監(jiān)管三支柱之一。因此,當務之急是認清有效監(jiān)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路徑。
為保險公司構建有效治理結構提供科學指導。要有效監(jiān)管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首先要為監(jiān)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參照物,這須依賴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標準的建立。什么是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權威觀點認為,一個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須具備以下要件:公司機關設置科學、職責分工明確;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成員由有適當資格的人員擔任,并有足夠數量的獨立董事;董事會設立適當且必須的專業(yè)委員會;充分發(fā)揮精算師、審計師、合規(guī)人員和風險管理人員的作用;合理的信息披露;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懲罰機制。
我國雖已頒布了《關于規(guī)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但不能說已建立了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標準。事實上,該指導意見本身并非完美無缺。我們還需要不斷加強對什么是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與探索,努力提出更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標準,為保險公司構建有效治理結構提供更科學的指導,為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提供更合理的參照系。
堅持正確的監(jiān)管原則,提供充分的監(jiān)管手段。監(jiān)管機構在監(jiān)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原則,權力制衡與利益平衡原則,尊重技術原則,對壽險、非壽險、再保險公司區(qū)別對待原則等。提供必要監(jiān)管手段,是指法律應為保險監(jiān)管機構監(jiān)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提供相應的手段,如有權參加董事會會議、充分了解保險公司信息;有權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有權責令保險公司對治理結構進行整頓,等等。
一、權責發(fā)生制在保險會計中的局限性
1.權責發(fā)生制與保險的謹慎性存在著兩則必反。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yè),其經營對象的風險性,保險成本未來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責任的連續(xù)性等經營特性,與經營環(huán)境的融合和交織,使保險公司經營較之一般企業(yè)經營更具風險,加之保險公司涉及廣大的公眾利益,其業(yè)務對象具有廣泛的性,這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yè)在處理會計信息上必須更加穩(wěn)健保守。過去,由于保險公司更多地考慮了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忽視了謹慎性原則,造成了保險經營的不穩(wěn)定性和為數不少的不良資產。比如前幾年比較突出的應收保費問題一直是保險公司老大難問題。由于“三角債”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動性,應收保費居高不下,長期掛賬不僅使保險公司失去了投資機會,減少了投資收益,帶來機會成本,而且應收保費按照權責發(fā)生制作為保費收入入賬后,保險責任開始生效,由于保費未到賬,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客戶又要求賠償,容易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而且,按照法律判決大多案例,無論是客戶未繳費,還是款項被人挪用,保險公司一般都敗訴。這樣勢必引發(fā)信用差的客戶鉆空子,惡意拖欠保費,使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況下對于未收到的保費,公司仍需墊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費用;稅收方面,公司還要支付營業(yè)稅及附加和所得稅,而且現實的保險行業(yè)高稅率對公司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這幾年許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徑,采取長期不入賬或少入賬的辦法,這顯然又違反了權責發(fā)生制,而且容易造成業(yè)務員催收未出險的到期的或臨近到期的保險單的保費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戶私分。還有應收利息問題,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存款、貸款、保戶儲金等期末都應計算應收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而且對于逾期貸款,原制度規(guī)定逾期(含展期)未滿一年,按規(guī)定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應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為利息收入入賬后,這必然使保險公司形成虛假收入和虛假利潤,最終以實收資本或侵蝕保戶利益墊交國家稅收,掛賬的利息越滾越大,它所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簡單的寅吃卯糧,而且已構成潛在的威脅,加大了金融風險。
2.權責發(fā)生制忽略了現金流量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性。
保險經營的對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單,保單一經簽發(fā)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發(fā)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負有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因此,保險業(yè)務實質上是對保險契約承擔的一種將來償付責任。對于保險行業(yè),負債項目較一般會計重要,而負債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起來的各種責任準備金,不是盈利,而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是要隨時支付的。保險經營作為一種負債經營,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足夠的現金來滿足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現金流量在保險行業(yè)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權責發(fā)生制由于在計量過程中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會計行為,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受制于理念的計量結果,它可能是觀念上的利潤而非現實的利潤。雖然某些公司賬面利潤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夠的現金而產生賠付危機,導致大規(guī)模退保、擠兌,嚴重的會公司的生存,甚至導致破產。比如,這幾年,日本先后破產了明治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險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業(yè)務規(guī)模,大量銷售具有“還本性”的儲蓄型商品,在保險公司經營“繁榮”的同時,現金的流動性減弱,隱藏財務風險,最后在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中受利差損的拖累而導致破產。
3.權責發(fā)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不相匹配。
對于保費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利益能夠流入;
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第一個條件可以看出,保費收入的確認是以“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不是以“實際收到保費”為依據,從上看來,它是權責發(fā)生制,但從保險合同條款來看,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情況完全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但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是收費生效,即收到保費后保單才能生效,此時才能作為保費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實現制”原則,由此可見,權責發(fā)生制下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與保險合同條款規(guī)定存在明顯的矛盾。
4.權責發(fā)生制不能適應當前建立保險監(jiān)管會計的需要。
保險行業(yè)對經濟社會背負著巨額負債,承擔著對整個社會的保障責任,發(fā)揮著社會“穩(wěn)定器”的作用,這決定了保險會計具有鮮明的法定特點,保險行業(yè)的經營必須接受嚴密的監(jiān)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引發(fā)的金融危機。因此,保險監(jiān)管部門在全國各地應運而生,以此來維護相對弱勢的群體“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險監(jiān)管部門對保險監(jiān)管的核心是償付能力,它要求保險公司形成兩套保險會計體系:
一是公認財務體系,
二是監(jiān)管會計體系。
監(jiān)管會計由于服務對象、目標以及假設不同,在穩(wěn)健程度上顯得比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和程序往往把穩(wěn)健原則運用到了極致。保險監(jiān)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無疑對傳統(tǒng)的權責發(fā)生制提出了挑戰(zhàn),如前所述,權責發(fā)生制強調的是收入和成本的關聯(lián)和經營成果的客觀反映,而不是償付能力。
二、完善保險會計確認基礎的幾點建議
通過以上,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重新審慎保險會計確認基礎,客觀分析保險會計環(huán)境,從保險公司實際出發(fā),針對不同的業(yè)務性質,可以實行“聯(lián)合發(fā)生制”混合會計基礎,即權責發(fā)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并存,揚長避短,充分體現其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決策需求。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應分別針對不同期限的保險業(yè)務采取不同的會計確認基礎。
對于保險會計核算的分類,我國《保險法》按照保險業(yè)務不同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并要求分險種分類核算。這種劃分雖然照顧到了保險公司分業(yè)經營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規(guī)范化的會計標準。當前在西方很多國家將保險業(yè)會計核算分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簡稱“短險”)和長期保險(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簡稱“長險”),分別涵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筆者認為這很值得借鑒。因為短期保險與長期保險在保險內涵、風險特征、保險期限特別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規(guī)范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會計核算方法的處理上也應有本質的區(qū)別。因此,對于“短險”(比如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的保費收入的確認可采取權責發(fā)生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投保人應當交納保費時確認,因而它存在應收保費,應收保費必須入賬。但這里有個例外,對于“短險”中分期繳費合同應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并可考慮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作出特別約定:“本保單未交款不生效”或“賠付時按實收保費占保單保費的比例賠償”。對于“長險”(比如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保費收入的確認平時應采取收付實現制,即保費收入應于收到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時確認,因而它不存在應收保費,但在會計期末通過責任準備金調整回歸到權責發(fā)生制。
2.對于利息收入的確認基本上采用收付實現制。
對保險公司發(fā)生的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保戶儲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應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利息后確認為利息收入。應收利息主要是指債券投資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和原貸款掛賬的利息。對逾期貸款,應縮短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3.對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實現制來確認。
保險公司除了保費收入、利息收入以外,還有追償款收入、手續(xù)費收入、租賃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詢服務收入等其它收入,這些收入的確認,從成本與效益原則考慮以及穩(wěn)健性出發(fā),采用收付實現制。
4.對于成本與費用支出的確認原則上采用權責發(fā)生制。
對保險公司發(fā)生的保費支出(比如賠款支出、手續(xù)費支出、傭金支出、各項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三項準備”等)以及利息支出應嚴格按照權責發(fā)生制確認和計量,凡是在本期發(fā)生的,都應全部在本期入賬,不應延至下期入賬,將本期成本費用作為下期成本費用處理。對于其他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在貫徹權責發(fā)生制原則、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應當重視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比如,對于有“三項指標”控制的防預費、業(yè)務宣傳費、業(yè)務招待費應按比例控制使用,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待攤和遞延不能混亂使用,也不能采用預提方式;對于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不得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5.對于保險監(jiān)管會計確認基礎的選擇應以貫徹謹慎性原則為“重中之重”。
在未來我國保險會計規(guī)范體系健全和完善后,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兩套報表:首先按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然后按監(jiān)管會計原則再調整為監(jiān)管會計報表。監(jiān)管會計報表的編制應強調提供償付能力信息。比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不是全部資產,而是認可資產即監(jiān)管機構接受的,具有高度流動性和可確定性,需賠付時在短時期內能夠變現的資產,利潤表的編制采用更為保守的確認方法,所計算的收入低,而對費用則不作資本化處理,全部作為當期費用,因而計算的費用高,盈余低;現金流量表應擺在至關重要的位置。因為現金流量表完全基于“收付實現制”,能直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支付能力,它所提供的現金流量信息不僅有助于消化不良資產,而且可以滿足保險監(jiān)管部門進行監(jiān)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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