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經濟責任審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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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經濟責任審計

篇1

一、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

1.立法層次較低。在我國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關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細則》等,但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都不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還沒有具體的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其他有關經濟審計工作程序、審計技術方法、審計報告等的規定也不全面。由于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立法層次不高,因此,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機制在運行的過程中,很難發揮到最大的功效。

2.獨立性嚴重缺失。在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公務員實行,并將審計結構報告給各級部門,沒有獨立履行審計工作。這主要是由于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并不是獨立的機構。因此,審計的最終結果多少受到地方的影響,不利于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從而影響經濟責任的評價效果。

3.審計標準不規范。在我國各個地方的關于審計的各項法規文件存在不一致,比如審計的概念、目標、對象、方法、程序等存在差異。審計的標準、內容存在差異也就導致審計的結果存在差異,不利于國家對審計信息的掌握。

4.執業人員素質偏低。近年來,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呈現出審計人員嚴重不足的現象,主要因為許多的審計人員專業結構、知識結構和管理能力與審計要求不符合。這也嚴重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機制的效果發揮。

5.事后處理難。部分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審計結果不重視,導致審計中不合理的結果處理不及時,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

二、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治理舉措

1.加快法制化建設進程,建立合理可行的審計規范體系。(1)制定標準化的審計規范體系。主要是對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審計程序等制定出標準的、清晰的、科學的定義。比如說,在審計目的方面,明確其是在于評價離任人員受托公共經濟責任的效果;審計的內容方面,以單位財務審計為基礎,重點在一些重大的經濟行為、重大資金流向的監控情況上。

(2)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重點。審計評價時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立足財務審計的經濟效益審計,堅持定時定量定性地考核。另外在考核中要抓住重點,從實際出發公正地評判。

(3)建立經濟責任交叉和聯合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面廣,審計過程復雜,因此必須理清審計的思路。各部門間實行分工合作,各司其責的同時加強合作交流,遇到問題時應以及時解決問題為第一要務,相互協作。

2.實施人力資源開發戰略,培養高素質的審計專門人才。(1)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用人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審計人員的考核制度,加強人才的選拔力度,增加競爭性;其次,加強日常和年度考核,激勵審計人員自主學習,緊跟時代的腳步;另外,結合審計職業化管理的標準,健全各種考核制度。

(2)要大力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要鼓勵審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其次,要安排和組織審計人員及時參與培訓;另外,對審計人員培訓的形式要多樣化,提高審計人員的興趣和積極性。

3.客觀和公正使用審計成果,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功效。(1)嚴格處理程序,確保審計功效。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構,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及時向各部門反映,及時作出分析和總結,從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預防性和警示性作用。

(2)公示審計結果,注重處理效果。加強對審計結果處理的監督,強化審計成果的時效性,深入分析審查結果并且將之公示,才能將審計的作用和功效發揮出來。

(3)強化宣傳與教育,重視示范效應。加強關于審計工作的一些宣傳,讓更多的人明確審計工作的內容、程序等等,另外還要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做宣傳,這樣才能引起審計人員和社會大眾對審計工作的重視,為審計工作的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治理意義

1.有利于客觀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履行情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重視審計人員的考核與評價,有利于增強審計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從而依法辦事,保證審計人員按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從而保證政府及時掌握我國經濟的發展狀況。

2.有利于完善干部激勵與約束機制,正確評價和選聘干部。其一,明確了審計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對審計人員的行為有了規范和約束,從而促進審計工作的正常有序地開展;其二,可以了解審計工作開展的狀況,對審計工作作出有效性地評價,做到獎懲有度。這對審計人員來說既有了行為的約束,同時又有了做好審計工作的動力。總之,能夠為審計人員提供參照的規章制度,可以有序地開展工作。

3.有利于促進干部勤政廉潔,規范干部行為。經濟責任審查,是對一些經濟利益和財務管理進行審查,這不僅可以發現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可以發現其間存在的干部的違法亂紀行為。在處理審查結果時,不僅對經濟問題進行處理,還要對作風問題進行審查。這樣做一定程度上威懾了領導干部,增強了干部的責任心。因此,經濟責任審計機制有利于促進干部勤政廉潔和規范干部行為,有利于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篇2

為什么建立這個評價指標體系如此之難?這從經濟責任審計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區別可以發現:經濟責任審計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人格化,審計客體由靜態的資料,到動態審計對象(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從有形到無形,從客觀反映到抽象。從某種角度理解,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有著本質聯系,筆者認為這就是特色的人的績效審計,也就是說,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比較,經濟責任審計的客體、對象、程序、報告等,都有一個質的變化,過去審計的重點強調真實性、合法性,現在必須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并重。透過現象看本質,正是因為經濟責任審計影響到領導干部個人的經濟責任和前途,不難理解,評價指標很難建立的癥結所在了。筆者認為,要能很好解決的癥結,評價指標必須體現三個方面的要求:首先是直觀,從經濟責任審計受托責任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為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供領導干部個人在其任職期間經濟行為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及個人廉潔情況的信息。當然這里所說的“直觀”不能簡單理解成“好”或“壞”、“一般”等,而是一系列科學、規范、簡明的定性、定量評價。換而言之,就是可具操作性;其次是當事人心服,不言而喻,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會對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審計下達的結論,不是建立在充分、可信的資料基礎上,客觀、公正的評價,那不僅是沒有履行好審計職責,而且存在很大的審計風險;再次就是認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大而言之是反腐倡廉,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發展,也就是說,經濟責任審計結論如果得不到社會的認可,那就失去了存在的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

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可從以下六個方面建立評價指標體系。

1、績效性指標。從績效性建立指標的目的,是要充分反映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在其職權范圍內領導、推動、促進一個地方經濟發展情況,也就是常說的“政績”,主要是從縱向比較,可通過以下指標體現:

財政收入增長率=財政收入增長額/上年財政收入

(財政收入增長率可按國稅、地稅)

農民人均收入增長率=農民人均收入增長額/農民人均純收入

國有資產增長率=國有資產增長額/國有資產現值

(以上指標基期可定為接任時)

…………

2、實績性指標。當前各地縣級政府對其下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均訂有經濟責任指標,同時鄉鎮政府每年的人代會的工作報告中,也有本級制訂的經濟發展目標,這些指標是否完成?完成的情況如何?應該納入到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范圍。實績性評價指標,各地情況有可能不同,可根據需要,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基礎資料有了,那評價指標就不難。

政府長期負債率=長期負債/預期政府可用資金

政府流動負債率=流動負債/資產(單位會計)

(長期負債指以政府名義借用,用于公共支出的債務,流動負債指本單位的債務。政府負債,領導干部前后任按同比口徑扣減)

…………

3、真實性指標。真實性指標是用以評價領導干部個人述職報告中反映的經濟指標。這個指標和實績性指標有許多共同性,但這個評價指標的基本資料是領導干部個人提供的,有一個能否是事求實(誠實)反映本人任期內工作實績問題,也就是通過這些指標的評價,客觀上還能反映數字以外的問題。這個指標有不確定性,主要取決于領導干部的述職報告中的報告情況,有的,就將審計查證后數字同報告中數字進行比較,得出結論;沒有,就不作評價。

4、合規(法)性評價指標。在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或是違反決策程序造成的損失,也需要用定量指標進行評價。違紀違規問題主要是通過直述的方式予以反映,但為使使用資料者,增加感性認識,可與一些關聯指標進行比較,揭示存在問題的程度。同樣,違反決策程序而造成的損失,在反映絕對數的同時,也相對數反映所造成損失的程度。

專項資金挪用比例=挪用數/該專項資金總額

亂收費比例=亂收費數額/該項目收費總額

違規支出金額比例=違規金額/該單位支出總額

決策損失比例=決策損失額/該項目投資總額

…………

5、內控制度評價指標。這是一個定性評價指標,通過這個指標的評價,可以反映出用數字不能反映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信息。因為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能體現出領導干部執行國家財紀法規,維護財經紀律,切實通過制度約束他人和自己的主觀動因,當前不少媒體報道的案例中,案件產生的原因很多都是單位財務制度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大腐敗分子胡常青說的“關牛的房子關貓”這句話非常形象地反映了這個現象。由于內控制度的制訂與執行與單位負責人主觀思想之間的必然聯系,使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一方面能反映領導干部的領導能力,另一方面又可反映出領導干部對廉政建設的態度。可通過設置問卷調查表的形式,調查了解、掌握:

是否建立了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單位財務是否公開?

…………

6、個人廉潔情況評價指標。這個評價指標可以說是領導干部生命的“一票否決權”,因而需要慎之又慎,但這個指標的評價基礎單純在財務資料中又很難得到,使得這項評價更加困難和復雜。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還可從財務資料以外兩個渠道獲取有關線索,一是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當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通報有關情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情況,通過審計查證,作出相關結論;二是制訂問卷表調查表,向領導干部所在地區(單位)有關個人或機構發放問卷表,獲取有關情況,然后確定審計重點,進行審計查證。這樣在審計意見中就可這樣評價:“經走訪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發放問卷調查表,就獲取的資料,經過審計查證,×××同志在任職期間是清正廉潔的……”。或是:“經走訪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發放問卷調查表,就獲取的資料,經過審計查證,×××同志在任職期間,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1、……;2、……”等等。

篇3

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分析了現階段我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途徑。

關鍵詞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

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改革的發展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已在黨和政府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和任職管理,預防和懲治腐敗中充分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推進了民主法制的建設和完善,促進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然而,鎮域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尚處于發展階段,還存在諸多問題,這就為鎮域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1.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形式,它是在一定歷史條件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具體來說是指審計機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進行監督、審計、評價等活動。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的變革,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也不斷完善、發展,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發揮了重要作用。

2.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審計工作發展到現在已經逐漸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也不斷得到拓展,目前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執行有關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情況;本級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和建設情況;主要負責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由此可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方方面面,經濟責任審計就是通過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對領導干部應該負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和核實,分清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負有的責任,為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參考和依據。

二、現階段我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1.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高

我國地方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存在的普遍問題是審計質量不高,分析其原因一是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要求較高。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審計風險大,這就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技能以及知識結構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其具有審計、會計、財務管理等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求其具有較好的表達能力、溝通能力以及對問題的綜合分析能力。二是地方審計部門任務重、審計力量嚴重不足。目前我國審計部門審計任務現狀是越到基層審計任務越重,除了經濟責任審計外,還有預算執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專項審計等等,由于地方審計機關人員較少,審計人員被要求成為“全能型”人才,這極大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效果。

2.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不統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是基礎,評價是關鍵。由于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再加上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涉及面廣、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原因,導致審計評價工作隨意性大、審計評價表述五花八門,這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3.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

由于缺乏對審計結果運用的正確認識以及地方審計機關面臨審計任務重、壓力大等原因,目前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存在著項目計劃管理薄弱、審計項目質量不高、未建立相應的審計結果公示制度等諸多問題,造成了“審”和“用”脫軌,導致了相關部門不能準確、快速的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運用和處理。

三、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途徑分析

1.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確保鎮域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實施

要想提高審計質量,首先要進行的就是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因此,我們應對審計人才的管理模式以及績效管理系統進行建立和完善,通過績效評估機制的引入,客觀、正確的評估審計人員的工作水平、工作業績、個人品德以及管理能力等,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有被提升的潛力;其次,應引進績效考核機制,對審計人員的德、廉、勤、績等進行考核,并建立與審計機關相符合的任務要求,這對于激發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另外,還應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對審計人員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進行調動,使每一位審計人員都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增強審計人員的憂患意識,促進他們自覺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進而促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2.確定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使其具有全面性和可比性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選取應與其履行的經濟責任有密切的關系,在指標的選擇中應全面包括可能會對其評價產生影響的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因素,使其具有全面性,并且還要便于從橫向和縱向的角度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基本情況以及任職前后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使其具有可比性,采用“以責定評”的原則,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完善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

在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中,要想合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就必須要使其結果運行機制具有運作規范、評價科學以及管理嚴密的特點,審計機關應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的差異,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嚴格規范審計結果的運用原則,并對其領導下的責任和范圍進行明確,并通過規定各個部門的結果運用方式以及責任保障機制等,建立一套規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體系,對其各個環節都要進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審計結果運用落到了實處,并將審計監管和組織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使其更好的為干部監督管理提供服務,實現干部的合理調

四、結語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中發展起來的,其主要任務就是對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正確的評價,為黨和政府加強對其的監督和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這對于促進黨和政府的廉政建設和保障我國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意義。現階段,加強鎮域領導干部的管理對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都有著積極作用,因此建立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無論是對領導干部本人還是對黨和政府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戚秋虹.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初析[J]. 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9(03).

[2]尚偉偉.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問題及對策的探討[J]. 濟源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03).

篇4

【關鍵詞】辨認及控制能力;責任能力;司法精神鑒定;差異

【中圖分類號】D919.3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4949(2014)03-0322-01

為了比較出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控制能力兩者的區別,我們采用比較實驗,同時不同的部門還要進行相應的調查和研究,結合不同的觀點和理論,給出相應準確的結論。

一辨認及控制能力的和責任能力概念

在我國,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有著一定的區別。在我國刑法中,對于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有著不同的定義。下面我們就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基本概念進行了解。

1、辨認及控制能力

辨認和控制能力是構成刑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日常的刑事案件中,當發現一個人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時候,我們的法律便要求個人要為自己的行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當一個人不具備辨認及控制能力的時候,個人就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在法律中,辨認能力又稱為認識的能力,是指對某種行為的認識能力。在刑法中,認識自己的某種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程度的能力,因此,在法律中,辨認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但是在理解的過程中,兩者是不同的,控制能力又稱意志能力,或者在認識行為的基礎上,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方向、自己的行為等不同方面的能力。當一個人具備這種能力的時候,當觸犯法律的時候,就已經觸犯刑法了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一個人的社會知識或者智力到了一個正常的情況下,同時到了一定的年齡,就對自己的行動有判斷和控制的能力。到了一定的年齡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但是到了一定的年齡,不意味著就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為這種能力受到周圍環境的限制,包括精神、智力等不同環境的影響。也就是說,辨認及控制能力是責任能力的基礎。

2、責任能力

在我國刑法中,對責任能力是這樣判斷的,行為人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在刑法的判斷中,責任能力是構成行為人承擔責任和構成犯罪必須的條件,行為人具備控制和辨別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樣的,當行為人不具備責任能力,當實施了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之后,也不構成犯罪活動的主體,不需要追究主要的刑事責任,同時刑事責任也相應的減輕。

二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區別

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是不同的,下面我們從不同的方面進行比較和分析。在實際的案例中,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可以同時出現。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轉化。

在日常的刑法判斷中,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有著一定的聯系。下面我們就刑事案件中的責任能力進行具體的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辨認能力、控制能力等這些外界的因素都會對責任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在判斷刑事案件的時候,我們要綜合一些不同的因素進行考慮。但是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不同的問題要進行具體的分析,比如一些精神疾病等對人的一些能力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即對人的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因此,對精神病人進行認證的時候,我們還要考慮精神疾病對人的控制和辨認能力的影響。但是在日常刑事案件中,有的人會在正常的狀態下去冒充精神方面有疾病的人,從而逃過法律的制裁。因此,在一些刑事案件判斷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采用一些有效的措施,對精神病人進行準確的判斷,保證法律的嚴謹和公正。

下面,我們就責任能力、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進行了解。所謂的責任能力是指自然行為人對自己行動的控制能力和辨別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能力。所謂的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的特定行為的結果、性質的能力。在刑法的量刑中,我們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量刑方法。

一些刑事案件中,當我們需要對行為人進行判斷的時候,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和責任的程度應該怎樣進行界定?一般來說,當對行為人進行界定的時候,我們需要結合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病史或者責任能力是否喪失,另一方面,行為人是否達到刑事的責任。當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同時,沒有精神病史,我們就認為該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反過來說,當行為人沒有達到法定的年齡的時候,不管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病史,都沒有刑事責任。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當我們需要對行為人的責任進行判斷的時候,有時候責任能力需要一定的增加或減少,要根據一些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斷。因此,在判斷行為人責任能力的時候,當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的時候,我們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進行有沒有責任能力的判斷。當遇到一些刑事案件的時候,首先我們要對行為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判斷,接著我們需要對行為人患有的精神疾病對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一定的影響進行判斷。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行為人的判斷結果為無責任能力的時候,同時除了醫學專家的判斷之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其他方面的一些問題,比如我們還要審核精神疾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因為精神疾病的輕重程度對責任能力的判斷有一定的影響。同時,在精神疾病判斷的過程中,在對精神疾病進行判斷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間歇式精神疾病的問題,因為間歇式精神疾病的行為人有正常的時候,當發生一些刑事案件的時候,我們應該判斷行為人當時的精神狀態,然后做出判斷。

三案例分析

在一些日常的刑事案件中,我們需要結合一些案例才能具體分析一下這樣的問題。因此,我們設計了下面的實驗,結合某地區近兩年的情況,我們把不同的刑事案件進行分析,在進行對比的時候,我們要設置對照組,保證實驗設計的有意義。在案件的分析中,我們需要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綜合進行對比,保證實驗的綜合效果。在實驗的過程中,我們通過對300多位司法界人士進行走訪和調查,了解在司法過程中容易遇到的問題,大部分人的觀點為兩者有一定的聯系,在刑法中,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又存在著區別。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發現,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

在對責任人進行判斷的時候,我們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對行為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行為人的控制能力及辨別能力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當對刑事案件進行判斷的時候,我們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情況,同時結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考量,做出最準確的判斷。

結語:

綜合兩者的比較,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在日常的司法鑒定中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從而保證刑事案件中量刑的準確性。辨認及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有一定的區別,但是也有一定的聯系。在進行司法鑒定的時候,不同的問題要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處理。

參考文獻

[1]高北陵,李學武,李毅,王軼,胡峰.實質性辨認能力與刑法學中的辨認能力之差異探討[J].中國法醫學雜志,2012(06)

[2]李學武,高北陵,胡峰,吳超,張華,關亞軍,賴武,李毅,王軼,吳冬凌,操小蘭. 辨認和控制能力與責任能力司法精神鑒定差異的調查[J].法醫學雜志,2013(04)

[3]李毅,高北陵,胡峰,李學武,王軼,吳冬凌.辨認和控制能力精神醫學評定量表的初步編制[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11(01)

[4]張愛艷."精神病"與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J].政法論叢,2011(03)

篇5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綜合分析

對于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來講,盡管其同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在審計方向、計劃、重點內容、評估模式等方面存在區別,然而,在審計的方法及流程上存在一定的共同性。從本質上來看,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部分,反之,經濟的責任審計就是對企業責任負責人履行職能情況的審計工作,同時也對企業的財政收入及支出進行審核。兩種審計共同具有確保財政收入及支出合理、合法、高效的監管作用。假如可以將兩種審計結合起來,就能夠防止重復審核的麻煩,增快審計效率。以下簡要論述了兩種審計進行結合的相關內容,目的在于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及效率,縮減企業審計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收益,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一、經濟的責任審計及財政的收支審計內容及目的

對于財務的收支審計來講,其對財會核算的科學性、合理性,相關控制標準的完善、高效性及財政資料的準確性都具有監管與評估的功能。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對企業的財產經濟及法律標準進行維護,對企業的運營管理工作進行改進,從而增加企業的資金收入。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重點在于對企業的整體財務情況進行分析與審核。相對來講,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主要任務在于公平、客觀的對企業管理責任人在工作時的工作狀態、工作業績及相應責任進行評價,為相關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考核提供數據參考。

二、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與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結合起來的意義

(一)對年度審計標準進行維護的基礎

企業的審計部門在創建年度審計工作標準期間,都會把下屬部門的該年財務收入及支出標準劃分到審計的范圍內,依照審計流程高效進行審計工作。然而,經濟的責任審計與之存在區別,因為企業負責人的變更及離職都是由主管部分負責的,因為各種各樣因素,審計部門在創建年度的審計標準時,不會將當年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劃分到審計范圍中,從而導致了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對企業整體安排審計內容,整合審計資源產生影響。假如可以在年度的財務收入及支出審計工作期間,同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結合在一起,全面思考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及目的,就能夠預防發生重復審計的情況,減少了審計資源的消耗,如果主管人員向審計部門委托對企業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能夠借用財務的收支審計結論與底稿進行參考,從而加快了審計的速率,增強了審計的效率。

(二)增強審計工作時效及效率的前提

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通常為員工離職的審計,因為審計部門很難對當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進行確定,同時,主管人員在進行干部提升及罷免時都歸屬集中時段,經常向審計部委托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很多。同時,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需要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同企業負責人離職的時間不可以間隔過長,不然就喪失了審計的價值。部分責任人的工作時間少則2—3年,多則5—6年,想要在短期內對人員工作期間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并且確保審計質量合乎標準,對責任人進行公證、客觀的評估,就經常需要審計從業人員將所有的審計內容暫時放下,對審計的資源進行集中,從事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而假如可以在企業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期間就做好該方面的資料收集、底稿編訂等工作,就能夠全面進行借鑒,從而增強審計工作的效率。例如:對某企業的責任人在工作期間進行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因為該企業的責任人工作時間長達6年,假如依照傳統的審計方法,就需要3—4個人耗費近半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完成全部工作。而如果更改審計方法后,審計從業人員就可以先查看該企業6年期間財務的收入與支出審計報告表及審計的底稿,通過分析、探討,挑選出對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有幫助的內容,然后同企業多年的資產情況、運營指標進行比對、分析,梳理重大的決定及事項,進而在審計從業人員還沒對該企業實施現場審計工作之前,就先做好準備工作,同時全面掌握該企業的運營特征,明確了審計內容的工作重點及范圍。進而大大減少了審計前期的調查時間,降低了被審計企業需要出示資料的數量。在進入該企業以后,依據審計的方案有條理的進行現場的審計工作,防止發生重復審計的情況,增強了審計的工作效率。以下是某企業責任人經濟的責任審計單獨數據及年度財務的收支審計結合生成的審計效率比對表,詳見表1。

表1 某企業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及年度財務收支審計表

審計流程 沒有結合的審計項目 二者結合的審計項目 節省的時間

審計前調查 5天 2天 3天

現場審計 6天 3天 3天

需要審計人數 6人 3人 3人

(三)增強審計結果應用的需求

原企業責任人在離開崗位的同時,也到新企業進行工作,只要保證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沒有存在較大的違背我國相關法律標準規定的行為,沒有在重大事件出現決策錯誤的現象,沒有損耗企業資源或者占主導責任的情況出現,那么,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對責任人在原企業工作的評估就是有效的。而任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程較為繁瑣,不但要同離職的責任人互換意見,同時也要同原企業互換建議,原責任人則以自己離開崗位為由,對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較不關注,經常出現推遲、延期等情況,而新任命的責任人又認為以前責任人出現的問題同自身沒有關聯,對以往問題的配合度較差,也缺少審計的熱情。假如可以在年度財務的收入與支出審計工作中依照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標準進行工作,發覺大型經濟問題,因為責任人還沒有離開企業,就能夠對審計建議進行落實,發揮審計的作用,保證企業健康發展。

三、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同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結合起來的方法

(一)在設定審計項目期間二者兼顧

審計部門應全面思考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發展需要,進行統一安排,合理組織,將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及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共同劃分到審計項目的計劃管理內容中。將審計工作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盡可能保證一次審計,多種用途,防止出現再次審計的情況。在每年的年初,進行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安排時,同干部管理企業主動商討,確定當年經濟的責任審計內容,將其劃分到審計標準中。對部分突然安排的內容,也需要進行重點選取,集中力量進行突破,切不可將力量進行平均。同時,在對財務的收支審計內容進行規劃時,需要同經濟的責任審計規劃結合在一起,依據審計內容的需求,對部分有關企業、部門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為后續的經濟責任審計夯實基礎。

(二)設定審計內容時互相融入

審計部門在對財務開展收支審計工作時,應嚴格遵照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方案進行審計,全面思考將來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的標準及需求。在設定財務收入及支出審計內容期間,將責任審計需求的相關數據,包含會計信息的準確性、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營利性的確定與評估、控制標準落實的情況、行業的發展、領導的廉政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書寫到審計的方案內。當審計完成后,盡快依照企業創建資料數據庫。對被審計企業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評估、審計的結果和結論都可以當做以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之一。如果需要對某領導進行責任審計,僅需要對平時沒有審計的內容進行審核,再結合歷年財務收支審計的相關內容進行綜合評定即可,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在開展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時,應重點關注同財務收入與支出審計相關的流程、內容、方法等不同處,創建責任審計同收入審計相融合的標準,找尋一審多用的審計方法。

(三)對審計的資料互相應用

因為兩種審計的形式是基于會計有關信息的分析與掌握的檢查層面上。相關工作人員在日常,就需要將財務的收支審計內容進行分類、整理,包含審計的報告、審計的建議、審計的決定等,每人創建一個檔案,為以后的責任審計奠定基礎。想要增強審計的工作效率,減少審計的資源損耗,那么,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就需要同財務的收支審計結合在一起,全面應用以往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但凡收錄到財務的收支審計內容中的項目,除了相應的補充以外,不可以進行重復審計。基于當前審計人員數量不足的層面上,進行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時,審計部門應全面發揮企業內部審計及社會審計的功能。審計部門需要重點做好關鍵企業的審計工作,而降部分企業交給相應的升級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利用審計的信息對企業的運營情況進行評價。還可以將部分企業交由社會自身的審計團隊進行審計工作,并給予監督及指導。

四、總結

總而言之,經濟的責任審計工作同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在現實工作中,相關審計從業人員應對二者的審計方法、模式、內容進行細致的分析,將二者結合起來,從而提高審計質量及效率,縮減企業審計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收益,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因此,對經濟責任審計及財務收支審計的結合進行探討是值得相關工作人員深入思考的事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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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治理; 實現路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一) 促進用人制度完善, 確保選拔陽光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中嚴格把關, 對確保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 可以為黨政機關組織部門考察和選拔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 監督權力規范運行, 著力打擊腐敗行為

由于國家管理結構存在的固有缺陷和公共權力所導致的市場效應,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制, 作為理性人的領導干部很有可能會出于自身需要來利用市場監管和國家資源的配置權力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導致權力尋租等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發生。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對其任期內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從而達到監督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 尤其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打擊腐敗行為。

(三) 推動干部責任落實, 實現工作高效透明

從問責的角度看,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見得和追究責任的審計機制。它從目標責任入手, 確定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這種機制強化了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履行, 進而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提升了國家治理效率。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障礙分析

(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界定缺乏明晰性, 覆蓋范圍不全面

在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相對模糊是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尤其是黨政責任、前任與繼任的責任、集體與個人的責任、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和主觀與客觀的責任難以合理劃分和界定, 從而派生出集體擔責為個人行為護盾, 個人違紀演變為集體違紀等多種治理亂象, 致使問責不公, 監督失實。

(二)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存在滯后性, 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多為離任審計, 介入滯后, 往往只強調事后問責, 缺乏事前約束和事中監管。

(三)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不到位, 沒有形成合力監督

目前來看, 我國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到位, 其結果既沒有全面運用, 也沒有做到充分運用, 具體表現為審計結果只在審計內部體系傳達, 組織和紀檢等部門知識用作簡單的參考, 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分量并不足, 沒有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對于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履職評價并沒有實質性效果, 人為地造成了監督脫節。

三、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實現路徑

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的必然要求, 基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的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路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

(一) 全面覆蓋, 合理確定監督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確定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是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目標經濟責任, 是領導干部是否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表現。確定目標經濟責任, 就是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決策事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充分分析和判斷, 決策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背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具體經濟項目建設中, 是否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招商引資是否公平公開, 是否兌現了上任之初的承諾等等。堅持以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 經濟責任審計更能突出審計重點, 為責任政府的建立和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二) 及時, 科學建立評價體系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要體現以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為基礎的報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定結果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用和選拔, 也關系到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效果。審計結果要及時對外公告。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讓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有效監督, 對被審計對象具有極強的震懾力, 讓權力運行接受群眾的全天候監督。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 盡可能公布更多的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內容也要進一步豐富, 既要深刻指出問題, 也要推廣優秀的經驗和做法, 提供借鑒學習的平臺。對于公告后的群眾反饋, 要及時作出反應, 進一步開展調查, 完善審計結果。

(三) 齊抓共管,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如果僅有科學的制度規范安排, 而不注重問責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客體與一般類型的審計不同, 是領導干部個人, 極具針對性, 更應加強對其本人經濟責任的判斷和追究, 從權力源頭上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保證行政職權和經濟責任的實時掛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 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 充分考慮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過程來確定, 同時嚴格落實終身問責制度, 必要時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追責。

(四) 跟蹤回訪, 促進行政制度完善

逐步制定和完善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干部個人的專項審計, 其結果勢必會對其本人有深刻的影響。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發生在領導干部離任之時, 審計報告的內容對于其下一步任職和工作的開展將會起到一個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未來的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 領導干部本人出于對其自身形象和政績的考慮, 也會避免出現在其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生過的失誤和問題, 從而讓政治合格型干部向經濟管理型干部轉變, 財盲加法盲的領導干部向懂法與守法的理財型領導干部轉變, 做到慎用財權, 用好財權, 從而科學決策和布局, 整體提升國家的治理水平, 更好地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一、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概述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履行的職責、義務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源頭上對腐敗進行預防及治理,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審計缺乏計劃性,項目開展相對滯后。因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大都開展于領導離職或提任之后,審計部門臨時受托開展業務,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整個任職期間,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審計部門只是走形式的一種現象,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效率和效果, 起不到監督作用, 也不能效地評價領導干部, 達不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2.審計缺乏獨立性。顧名思義,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由內審部門開展的一項審計工作,審計部只是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被審對象則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從層次上來說,缺乏獨立性。又由于審計部門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企業內部復雜人際關系的影響。也可能因為自身利益的原因,他們還要與其它部門交道,或需要求人辦事,這其中就可能包括被審計單位,這也很容易使審計人員產生麻痹思想而簡化了相關程序, 對企業已發生的變化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思維定勢,影響審計的效果。

3.審計缺乏聯動性。內部審計業務一般是由審計部門獨立完成,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也相對單一。雖然有的集團公司將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為一個部門,但在開展業務時仍然是各負其責、各施其職,且與審計涉及的組織、人事、管理、等部門之間也缺乏聯動,所以在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任務的實施、審計報告審查、審計結果落實、審計問題的處罰等問題上缺乏交流與溝通,使經濟責任審計失去意義。

4.審計信息片面或失真。一是從已審計過的離任領導來看,一般任職的期限長,少則三五年,多則十幾年,涉及的會計資料繁多、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對以往的經濟事項不了解,加之審計工作量大,審計工作時間短,所以我們在審查時多以近三年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審計的重點進行關注,而對以往年度只作為審查事項需要追溯時的抽查范圍,不會詳細審計。二是歷屆領導離任后,都會涌現一些由于厲害關系而阿諛奉承或惡意誹謗的評價,所以對領導的測評表上的分數就顯得不是尤其重要。這樣做就容易使任期內的經濟業務事項得不到全面的、徹底的審查,而是“蜻蜓點水”,影響審計質量。

5.審計業務開展受限。一是新領導接任后,他認為前任領導已經調離,再對他進行審計只不過是履行一種程序,意義不大;如果離任者升遷,職位高于現任領導,審出問題可能對自己不利,所以不會主動積極地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二是被審計者認為自己已經升遷,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審好審壞都沒多大關系;或是離任者被調離時本身就存在著各種不好的情緒,所以就更不愿意配合審計人員的調查工作,使審計業務開展受限。

6.審計評價不盡詳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 通過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經濟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及遵守財經紀律等情況的審核, 能夠比較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責任人的經營實績。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被審領導離職或提任后,可能已成為審計部門負責人或更高層次的領導,也可能由于被審領導與審計人員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人際關系,致使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評價時只談優點,不提缺點,或夸大業績,縮小問題。不能為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時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對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識有待轉變。經濟責任審計往往開展于領導離任以后,所以不少的審計人員存在著可審可不審的意識,他們認為領導已經離任,時局已成定勢,經濟責任審計只不過是做形式,走過場,審與不審都一個樣。所以在這種心理前提下進行的審計難以發揮審計作用。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對策

1.加強審計的計劃性。人事部門在對擬任用的領導干部進行考察期間,審計部門則應介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被審領導離任之前,做出合理、有效、真實的審核評價意見。切實避免出現“事前不見,事中不靠邊,事后瞪起眼”,充當事后諸葛亮,提供一些時過境遷,只能警示后人的“馬后炮”審計報告。

2.改善審計環境,增強審計獨立性。一是改變內審部門與被審對象之間的隸屬關系,將內審部門設在更高一級的層次,直接在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增強審計獨立性。二是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實行以外部審計為主,內審配合的方式。外部審計的優點是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關系,不需看領導的眼色行事,只需對國家、社會和法律負責,因而可以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內審的優點是審計人員對本單位業務、流程熟悉,能保障審計業務少走彎路,增強時效性。

3.建立聯審制度。內部經濟責任聯審制度是指由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法律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共同組成審計小組,開展審計業務的一種制度。建立聯審制度,不僅可以避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現象,還可以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群策群力,共同探討,促進審計意見的落實和整改等,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4.推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可以科學的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對審計的部門、內容、重點可以做到心中有數。而且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將年度預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等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審計工作的主動性,及時發現問題,及早采取措施,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也為領導干部考核及時提供依據,較好地發揮了審計的預警和預防功能。

5.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劃清離任者對本企業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情況及遵紀守法情況應負有的責任,也是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必要的考察和評價的途徑之一。如果在沒有審計前就對其進行任免,便會使前任領導和現任領導之間責任不清,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企業存在的各類經濟問題也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應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將審計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發揮好內審的監督、服務職能,推薦出優秀的決策者,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

6.正確做出審計評價,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做到有據可查,實事求是,不能憑空想象或夸大其詞。目前,內部審計部門在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評價時,通常能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對任期內的業績評價,不是照抄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就是直接引用被審計領導的述職報告,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做出正確的審計評價才能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客觀地反映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為人事部門的考核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應轉變意識,提高自身素質。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任中審計,無論是先審后離還是先離后審,審計人員都應本著盡職盡責、客觀公正的態度開展審計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增強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同時應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綜合性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加強對多門知識的涉獵,而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只有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宏觀層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確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篇8

摘要:村級財務問題,影響到基層社會秩序,村級財務審計是當前村務監督的重要議題。文章基于受托經濟責任理論,通過村級財務審計、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分析,從四個方面,即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創新、責任村委會建立、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和績效管理制度和監控體系,探討CPA服務村級財務的實踐路徑。以便發揮CPA 審計功能,監督財務公開透明,以便構建良性運行的經濟秩序。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受托經濟責任;村級財務

由于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內部控制不相容職務相容等制度設計缺陷,和執行過程缺乏相互牽制等制約的內部監管漏洞,村級財務賬目信息公開度和透明度低,給集體資產被侵蝕、資金被挪用、資產的流失提供了條件。最終使村民集體利益被侵害,財產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干群關系和基層社會秩序良性運行。而具有獨立性的CPA 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既有利于村級財務審計目標的實現,也是自身發展的契機。現有的CPA參與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受托經濟責任觀是有普適性的審計動因學說,與審計前提與目標相關(蔡春、李江濤,2008),其內涵隨著當今社會的前進而不斷的拓展,對于不同的組織,去建立相適應的審計模式(機制)則是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發展充實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經濟責任觀理論基礎,分析CPA 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以及村級財務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并探討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一)審計關系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受托經濟責任要求受托人的行為應對委托人負責,這一要求構成了審計功能的基礎,而審計則是被用作強化受托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手段而被運用(Tom Lee,1986)。現代會計和審計,隨著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理解清楚受托經濟責任,是現代會計和審計發展的關鍵(楊時展,1991)。審計和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是一種相依相伴的關系(秦榮生,1995)。審計的目標和功能應該隨著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增加而拓展,為了確保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能夠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審計的功能必須與拓展后的受托經濟責任相匹配。

(二)村級財務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之間產生了實際分離,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之間與經營管理者實際上也形成了一種委托和的經濟責任關系,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中的成員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要求對經營管理的情況進行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就是以村民與村委會之間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為基礎而存在的,村級財務審計主要涉及到對公共權力和資源進行分配和利用的監控,所以,村級財務審計的核心是對公共權力的陽光運行進行監控,不斷促進公共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對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做到妥善處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村級財務審計結構和運用適當的村級財務審計機制,發揮其監督、鑒證、評價職能,有助于彌補村級財務監督資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關系,達到社會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審計與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關系分析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經濟責任重要類型之一。ASOSAI(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指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管理公共資源的當局或個人對資源管理情況進行報告,并要說明自身履行所應承擔的經營和財務責任等義務。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也應強調報告責任和行為責任兩方面。村級財務中,村委會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證實村級公共資源應用的合規性與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要求。隨著村委會支出規模和項目的增加和村民參與村務愿望的加強等,其行為責任的要求以3E為基礎,向環境性、社會性等要求不斷的拓展,其報告責任同樣不斷拓展,兩種責任相互匹配。

在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審計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出現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時,傳統的村級審計難以解決村級財務公開時存在的問題,所以,由政府部門主導的村級審計之外,將CPA業務引入村級財務審計中,CPA參與經濟管理活動,并對農村財務的公開進行監督和檢驗,對村級財務中各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節,不僅是受托經濟責任隨村級財務審計發展而發展的需要。與此同時,CPA行業也在村務審計業務的發展中取得了契機。以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為基礎,將CPA引入到村級財務中,拓展了其審計功能。

二、CPA服務村級財務審計的實現路徑

(一)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的創新

具體而言,針對CPA 服務村級財務審計,新的村級集體經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報告體系包含:第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需要提供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度的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相關信息,為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的開展提供信息載體;第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會計報告。主要反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和運營狀況的信息;第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情況報告。通過提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經營活動的信息和目標實現程度,來反映對上級及本村規定的遵循情況,和政策執行效果;第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社會責任報告。對自身環境、經濟和成員貢獻的一種表達和梳理。

由于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成果(主要表現為審計報告)主要是給廣大村民看的,而他們絕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士,因此,CPA應該出具詳式審計報告,而不是像公司年報審計那樣出具格式化審計報告,報告結構安排、詞句用語應通俗易懂,對于村民關心的村級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應充分。可以在審計報告后附審計報告使用說明,更好地滿足村民對村務公開、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經濟理念的樹立,責任村委會的建立

可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責任村委會建立:第一,村級財務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與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構建以經濟責任履行報告體系為基礎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第三,完善村級財務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機制和深化村級財務審計的關系;第四,公告與有效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相關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村級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據,進而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村級財務審計中的作用。

(三)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的構建與實施

構建良好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CPA 審計有利于強化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的本質功能在于保證和促進村級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強調從評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入手,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立足點在村級財務審計評價之上,通過對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分析,據以識別審計重點,并估算審計風險,進而進行基本審計程序的實施,編制審計報告。此前,應該深入研究以下幾點問題,為村級財務審計導向的CPA 審計模式的開展提供理論支持:

第一,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評價方法可從公司財務審計評價方法的思路出發,從廉潔反腐、村務公開、內部控制、鄉村治理責任、經濟績效、可持續發展等維度考慮;第二,審計的重點識別和風險估算。CPA審計要成為村級財務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同樣受到村級財務審計狀況的影響。所以,CPA審計導向的村級財務審計模式不僅需要關注更多相關者在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的利益保護,而且還需要考慮村級財務審計結構中其他相關者與審計本身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構建績效監控體系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欲使CPA 更好的服務村級財務審計,須在村級財務審計方面,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傳統的財務審計僅僅就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進行判斷,而對于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績效審計進一步對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績效目標為導向。對績效目標的確定方式和方法進行深入研究,為村級財務績效審計的評價提供導向和依據;第二,繪制績效評價體系。對其繪制要考慮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不可片面用經濟指標對村級財務審計發展進行評價,而應關注鄉村經濟和鄉村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第三,建立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村級財務審計應該利用宏觀優勢,調動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資源,構建以村級財務審計為導向的績效監控體系;第四,建立績效責任追究機制。因為責任追究機制是績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機制保障,則在建立時應注意:對各責任主體及其權責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學的績效責任評價機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層次的績效責任追究監督機制。

課題名稱:

青海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編號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研究生科技創新項目“西寧市城東區村級財務審計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沈燕萍,李軍,沈博雅. 藏區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及成本實證報告[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4.12:231.

[2]于文波.基層審計服務惠農政策落實的定位選擇[J].審計月刊,2013(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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