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地土地管理法8篇

時間:2023-09-27 09: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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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動力排水固結法;土體沉降;側向位移;軟土地基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不滿足承載力要求及覺降變形要求的軟地基,此時就必須對軟地基進行處理,針對軟土所有的含水量高,滲透性小等特點,動力排水固結法是較為經濟適用的方法之一,排水固結是指給地基預先施加荷載, 以加快地基中水分的排出速度,同時在地基中設置豎向和橫向的排水通道,排出軟土中的孔隙水,使土體不斷固結并發生沉降,同時提高土體的強度的一種地基處理方法,其具體的實現方法是將強夯法與排水系統相結合來處理軟土地基,與其余的地基處理方法相比,動力排水固結法具有節約工期,造價低廉等優點,因而具備廣闊的應用前景,下面本文就動力排水固結法來進行探討并對其加固效果進行分析。

1 動力排水固結法加固機理

當土體受到夯擊時,在強大的沖擊能量作用下,土體被壓縮,土體中的氣相體積減少、孔隙水壓力增大,同時,夯擊點周圍的土體出現裂縫,致使土體的滲透性能發生變化,在超孔隙水壓力作用下,氣體和孔隙水沿著這些裂縫排出土體舊。但是,由于這些裂縫并不是規則和連續貫通的,因而氣體和孔隙水的排出并非很暢通,土體受擾動后強度降低,且需經很長時間才能恢復。所以,強夯加固效果不佳,動力排水固結法,是在對土體進行強夯之前將塑料排水板插入土體至強夯影響達到的深度,即在土體中增加了一個垂直的排水通道。當土體受到沖擊荷載時,土體中的孔隙水壓力增加,孔隙水可滲透到塑料排水板內,沿塑料排水板排出土體.通過縮短排水距離加快了孔隙水壓力的消散和地基的沉降,防止土體產生液化,從而達到加固地基的目的。

2 工程概況

某工程建筑占地面積12.8 萬平方米,地震設防烈度為7 度,場地地基分布有第四紀海陸沉積的耕土,淤泥,粉粘土及細中砂組成的軟土層,具體的土層分布見表1所示

若不對該軟土地基進行處理,則在建筑荷載及軟土自重的雙重作用下,臨近地面18 米內土層可能會出現較大的沉降變形,相應的會給建筑樁基造成較大的負摩擦影響,使建筑出現沉陷事故,考慮到本工程的復雜程度以及軟土層含有砂層,易于進行排水固結法的施作,故最終選擇動力排水固結法對本工程的軟土地基進行加固。

3淤泥軟基處理方案設計

本工程淤泥質軟土具有孔隙比大、含水量高、結構性強,靈敏度高等特點,軟土地基穩定問題和次固結變形問題非常突出。經過經濟技術對比分析,選擇對地基土體擾動小(與強夯

法比)、工期短(與靜力排水固結法比)、費用低的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方案。將強夯法的夯擊機具與排水固結法中快速的排水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進行軟土地基處理,但又不是“插板+強夯”的簡單組合(疊加)。通過設置水平排水體系和豎向排水體系,改善地基土的排水條件。軟土在適量的靜力(覆蓋)、變化的動力荷載及其持續的后效力作用下,形成高水平的孔隙水壓力梯度,在人工排水體系及土體微裂隙排水系統下,孔隙水壓力發生多次升降,隨著孔隙水不斷排出,孔隙水壓力逐漸消散,有效應力不斷增長,孔隙體積減小,土的抗剪強度提高,工后沉降大大降低,地基土達到超固結狀態。

4 地基處理方案設計

結合本工程地質情況與《地基處理手冊》的有關規定,本工程擬采用水平及豎向排水系統,水平排水系統包括以下各部分:

1)砂墊層,采用中砂及石粉進行鋪設,厚度選為0.8 米。

2)排水盲溝,采用布包碎石制成,在場地的中軸線處設一縱向的排水盲溝,并沿場地的橫

向每隔一定距離(本工程選為50米)設置一橫向排水盲溝,盲溝的坡度一般取為1%-2%,其底面最高處應低于砂墊層的底部10cm。

3)集水井,集水井是用于匯集橫縱盲溝的排水量,故一般設置于縱橫盲溝交接處,采用Φ12@200 箍筋與Φ12 縱筋形成鋼筋濾水籠,濾料采用外填的礫石,濾網采用鐵紗網或塑料網,濾水籠高于填土頂面的高度不應小于30cm,集水井的底部應低于盲溝至少30cm。集水井中的水采用抽水泵抽出,排至場地范圍外50m 處,在完成地基的夯實后應持續抽水20天。橫向排水系統采用SPD-II型排水板,插板機選用液壓式,導管采用菱形導管,排水板的插入深度應到達淤泥層以下,間距不大于一米。考慮到本工程地質特性,擬采用少擊多遍,逐級加能的強夯方法,先采用點夯式進行強夯,然后再采用普夯式進行強夯,點夯的間距按5mX5m 的正方形布置,夯擊能由800 kN?m 逐步加大至1500kN?m,夯數次數選為兩次,普夯的夯擊能為1000 kN?m,夯數選為3次,在夯擊的的過程中,應始終保證夯坑周圍部分不會出現明顯的隆起。在第一遍點夯擊結束后應填入相應厚度的填土料,一般選用含砂量較多的土料,不得使用含生活垃圾的土料,在夯擊整體結束后,采用振動式壓路機對地基土進行碾壓。

5填土墊層設計

在軟黏土頂面設置一定厚度的表層硬殼層或者填筑一定厚度的填土作為施壓墊層,作用是避免夯錘與軟土直接接觸,避免軟土層產生較大的剪切變形;同時保證土體在動荷載作用下孔隙水壓力的上升,隨后在動靜荷載聯合作用后,孔隙水壓力快速消散。施壓墊層厚度≥1.0 m,采用礫質黏土或山土,也可采用砂或石粉;當采用晾干后再填筑的沖填土(含水量≤16%)時,要求其含泥量≤18%。

6 施工檢測結果

在強夯完成后,對強夯后的地基土進行及時的監測,同時采取鉆探取樣的方法,對樣品進行各方面的強度及荷載試驗檢測,地基處理效果分析如下:

3.1 孔隙水壓力

在加固區內的不同深度處埋設孔隙水壓力傳感器,以實時監測各土層水壓力隨時間的變化情況,以此確定最佳的夯擊間歇時間及加固深度。

3.3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地基前后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能比較在經過動力排水固結法對地基土進行處理后,將處理前后的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能進行了對比分析,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

由表中可以看出,在經由動力排水固結法進行地基處理后,各層地基土的含水量降低,隙比減小,粘聚力及內摩擦角增大,壓縮系數降低,壓縮模量增大,這說明了動力排水固結法不僅可以對淺層的軟土地基進行加固,也使得較深層的粉砂層土質得到了一定的加固效果。

7加固深度變化規律分析

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軟基時,軟土上部靜力覆蓋墊層削弱了沖擊力對淤泥土層的擾動、側向擠出和剪切破壞作用,對土的結構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同時保證施工機械和人員的行走安全。在夯擊過程中,夯擊能由淺向深傳播和擴散,由于阻尼作用,夯擊能的作用深度范圍,稱為影響深度,即此深度范圍內孔壓、土壓、土體強度均有明顯的變化深度。跟據研究,軟黏土的有效加固深度指達到承載力設計要求與完成主固結沉降和減小次固結沉降確定的深度。由于軟土含水量高、結構性強、靈敏度高,采用“先輕后重、逐級加載,逐層加固”的施工工藝,在淺層土體在靜力和動力殘余后效力作用下,孔隙水壓力消散,土層固結。加大夯擊能量,使夯能向深層傳播,促使深層淤泥排水固結。因此,在夯擊過程中,隨著夯擊遍數和夯擊能量的增加,其影響深度也在不斷擴大果。

8 結語

動力排水固結法可以有效的提高地基承載力,大幅度減小地基土質的含水量,降低孔隙比,增大土體粘聚力,同時動力排水固結法又具有成本低,施工簡便以及效果顯著等優點,這使得動力排水固結法在軟土地基片時工程中具備了良好的應用前景,但由于當前還沒有一套成熟的動力排水固結法理論體系,故而在當今的工程實際應用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尤其在動力排水固結的計算方法上,很多工程人員因作了過多的簡化而導致工程實施結果與計算出入很大,另外,土中的孔隙水具備粘滯特性,而我們在設計過程中則是將它作為理想流體考慮,這些都會導致設計方案與實際的相偏離,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從而做出一套較完善的動力排水固結方案的理論體系,仍是一個值得廣大工程技術人員深入研究的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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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紅波;盧劍華;蔣建軍動力排水固結法加固浦東機場促淤地基試驗研究[期刊論文]-巖土力學 2005(11

4.李彰明;林軍華靜動力排水固結法處理淤泥軟基振動試驗研究[期刊論文]-巖土力學 2008(09)

篇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是指法律規定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嶺、果園、牧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鄉(鎮)集體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法屬于土地所有者。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或兩個村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仍屬于鄉(鎮)或兩個村以上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屬于各該集體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五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簽訂的征地協議必須載明征地類別、數量、范圍、補償補助標準、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農民就業安排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征地協議必須經擁有被征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全體戶主或其代表過半數通過,形成書面材料,作為征地協議的附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用地手續時,對不具有符合前款規定的征地協議的,不予辦理。

第六條  征地各項補償費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征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用地單位征收,并按征地協議約定的補償標準和付款日期支付給被征地單位。逾期支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月追繳3%的違約金給被征地單位。

第七條  被征地單位收取的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應按標準如數付給個人(含承包經營者),屬于集體所有的不得分給個人。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集體所有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資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戶主或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被征地單位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屬于集體的征地各項補償費應當在當地金融部門設立專戶,或存入農村合作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批地的,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項補償費的,限期退還款項給被征地單位,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挪用、占用的款額加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戶主或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擅自決定動用集體征地各項補償費的,當事人必須負責追回款項,并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篇3

一、對征地補償價格不滿意。征地補償價格一般都是嚴格按照《土地法》的要求,足額核算,農民不滿意大多也只是發牢騷,實際為價格低上訪的幾乎沒有。他們的理由是承包期還有近20年,每畝地每年的產出以3000元,20年時間也可收人60000元,但現在年畝43500元的價格相對較低,他們的說辭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顯然不具備普遍性,《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薄爸Ц锻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边@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平均,而非某一戶或某一村的“平均”。但是征地補償標準一定幾年不變,肯定也是不行的,老百姓認“水漲船高”的理,隨著物價水平提高,生產產出增多,生活支出增加,不隨著提高征地補償價格就是傷農。

二、對征地程序不滿意。隨著社會不斷進步,農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在征地過程中,涉及到他們的利益,他們也會為征地過程“挑刺”。在征地過程中,涉及農戶利益的每一件工作都必須向農戶宣傳到位,讓他們支持配合。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不是每一次征地都是這樣操作的?!锻恋毓芾矸ā匪氖鍡l明確提出,“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如果在征收這類土地地過程中,不向社會公布上級批復內容,就有違法征地之嫌。實際上在征地公示內容中很難找到上級批復。

三、對干部工作隨意性不滿意。在征地過程中,由于標準不明細,干部在處理問題時的隨意較大,以致于同一塊地段,同一類附作物,補償的標準不同,有些農戶達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是不在協議書上簽字,不同意土地被征,就使得征地干部為了息事寧人作出讓步,結果,導致補償標準極不公平,讓農民堅信“愛哭的孩子有奶喝”,形成不良的漫天要價的風氣,增大了征地的難度,無耐之下,政府組織執法隊伍強力執法,傷害了農民的感情,導致集體上訪。其二是部分干部在征地過程中貪臟枉法,所以群眾對干部有抵觸情緒,間接導致部分群眾上訪。

四、對征地用途不滿意。但凡是修路,搞公益事業征地,農民支持配合的主動性就高,如果是搞商品開發,農民的配合意識就低,農民也有自己的想法,“政府從我們這里低價買人,再高價賣出,純粹就是在做地產生意,傷了大部分農民的利益,成全了開發商,讓開發商受益,這和西方工業革命時期的圈地運動有什么區別?”農民賣完所有的土地,還不能轉換一處房產,讓他們心理失衡,繼而阻撓施工等行為,引發上訪事件。

五、對安置方式不滿意。當前對失地農民除了土地補償費,沒有任何其它的安置方式。失去了土地,以后的許多年甚至一輩子,他們的生活就靠這點土地補償費了,農民怕坐吃山空。隨著物價上漲,他們擔心有限的資金不能滿足無限消費的需求,畢竟有土地,就有了賴以生存的糧食,家有糧食心不慌。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對以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六、對已征土地荒蕪不用不滿意。千百年來,土地是中國農民的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感情相當深,在古代為了“耕者有其地”大舉反抗的旗幟,在現代,農民為了土地邊界爭議官司不斷,甚至出現不少為爭土地界線而傷人的案例。農民不愿看到耕地摞荒,如果哪家的土地摞荒都會受到同村人的指責和嘲諷?!锻恋爻邪芾矸ā芬仓赋觥俺邪洜I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鞭r民努力不讓土地摞荒,有些單位卻征來土地幾年甚至十來年不用,讓農民痛心,是不是就是“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征來的土地荒蕪卻叉在別處征地,農民還能積極配合,那就不是中國農民了。

我認為,農民相對于政府和干部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利益應該受到保護,他們的合理訴求應該得到重視。為了盡可能的減少農民因征地引發的上訪案件,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規范征地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在征地時應公開向農民宣傳國家、省有關征地補償的政策,讓農民知道國家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償辦法,避免歪曲及片面理解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征地報批前應與被征地集體和農民商定征地補償標準,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同時加強紀律監督,實現征地補償的公正、公平,制定群眾舉報、評議制度,充分相信群眾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征地干部和征地過程進行評議。

2、完善、細化征地補償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補償標準只有一個指導意見,各級政府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細化補償方案,并根據物價指數、生產產出逐年提高補償標準。在附作物補償方面,要加強價格調查,根據作物類別、大小及用途細化補償標準,實現可操作性,避免操作過程中的隨意性。

3、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土地是農民的期望,履行了部分養老功能,失去土地就會讓他們感覺老無所依,他們期望加入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政府要解決農民所憂,切實搞好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4、統籌安排,在征地后預留部分機動地。政府在征地時按10%為農民預留機動地,但該地不分配到每一戶,以政府的名義進行拍賣,最后以拍賣價讓農民參與開發商的股份,這樣既能捌動開發商的投資熱情,還可以參股分紅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篇4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4-076-02

一、農村土地閑置的現狀和原因分析

(一)閑置土地的現狀――以貴州省金沙縣源村鎮為例

源村鎮內共轄8個行政村(社區),即:源村村、農莊村、普惠村、群星村、石板村、石劉村、巖底村、建國村。每村具體情況如下:

如上圖所示:在源村鎮的8個行政區中,幾乎每個村的土地閑置面積都占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兩個村落的閑置地面積已超過總耕地面積的一半。據筆者調查所知,一個行政村中的幾百戶人家,幾乎家家都存在著土地閑置的現象,其中有的已遷出所在村民小組,且房屋已拆,還有的將房屋賣給本村農戶。總的來說,每戶人家荒置的土地面積從幾畝到十幾畝不等,大多的地方都出現了成片荒蕪的狀態。

(二)土地閑置的原因

從宏觀的角度來講,有政府、經濟層面的原因。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快速開展,調整建設規劃,農村開發建設投資不合算,項目被擱置下來;在農村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中,項目土地被占用,沒有及時得到補償用地,或者補償用地不宜及時開發,從而造成土地閑置。

從微觀角度講,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這一現象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如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當然也包括土地閑置;另外,土地太過于偏遠,種植難度大;土壤貧瘠,成本高收益少;災害嚴重,種植以后還來不及收割就已經被消滅殆盡,使農戶不得不放棄耕種;還有的家庭由于人員少勞動力少,也無力耕種;戶口遷出也是原因之一。在這些原因當中,筆者認為最根本的一個原因就是隨著我國經濟快速提升和第二、第三產業的蓬勃發展,勞動力需求量大大增加,導致農村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外流現象普遍。

二、農村閑置土地引發的法律問題

土地閑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前面所講到的,大量的勞動力外出,戶口向小城鎮小縣城的遷移,這只是一個相對短暫的穩定狀態,當大量的勞動力返鄉,戶口遷出的家庭愿意繼續承包土地,而政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回發包土地時,就會產生一系列沖突。

(一)人地分配不均,流轉不予保護

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三十年,但是大多地區相關政策措施并未跟上。就目前所發放的林權證來說,有的官員認識不到其重要性,他們只為確權而確權,只為完成任務。并未親自調查和調整范圍,使得林權證上的范圍根本不正確,把別人家的劃給自家,而真正屬于自家的又未在證上。這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也是一大警示,這也反映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還存在一定的時間阻礙,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可以依法流轉,流轉形式包括出租、互換、入股、轉讓等,但是當前農村的相關措施卻并未跟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至今未發放,即使現在發放,已存在一定不足,因為普遍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情況。如增人未增地、減人未減地等,當然這是我國“大穩定,小調整”政策的產物。另外,法律規定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相關收益,但并未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對于80、90后出生的人是沒有劃分土地的,這就是說,這一批人要想得到土地,最終還要靠政府出臺政策來決定,這在農村來說,是很難讓人接受的。基于以上原因荒置土地,農民閑置的土地,由誰來收回?收回后怎么樣處理?在法律未規定的情形下,會導致以權謀私的情況,加劇官民矛盾。

(二)土地法的保障性與物權性難平衡,制度基礎與基本規則存矛盾

無論是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制度的產生,還是《物權法》的規定,都選擇了保障性這一價值取向。實際上,這種價值取向有其特殊的國情背景,宅基地是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而土地是農民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其保障性更應得到重視,應該充分考慮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但是,在肯定保障性的同時,又增加了一個物權性,物權性強調的是流轉,在理論上存在矛盾。

根據我國現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性與物權性,無論是制度基礎,還是基本規則,都是相互對立的?!掇r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這是其物權性的一個體現,但是基于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在《承包法》及其解釋中又對流轉做出種種限制。另外,在肯定保障性這一價值目標的同時,又做出一系列規定否定這一目標?!掇r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嚴格按照農村土地社會保障規則實行人人有份、成員平等的分配方案,但另一方面,又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并三令五申“減人不減地”。既然立法者就連承包人轉讓土地都擔心其失地后的生存問題,那么對龐大的新增無底農民的生存保障為什么又視而不見呢?

(三)土地繼承存爭議,土地增減存空白

我國《土地承包法》既然以土地的社會保障為基礎建立,就應該以此確立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則,但是實際上,立法者又確立了一系列與該基礎完全相沖突的法律規則。《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這里只講到承包收益,也就是說,并沒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當承包方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而根據“減人不減地”的規則,不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承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性嗎?《物權法》第130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收回土地,這不也是一種調整嗎?如果成員資格喪失,按照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應繼續歸原農戶使用,可見,《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與《土地管理法》明顯是矛盾的。由此可知,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無論是在立法理念、基本原則、或者具體規則方面都存在著矛盾。

三、農村閑置土地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加快土地公平調整,推動土地良性流轉

各級政府應加快其工作步伐,特別是基層政府,應充分重視土地閑置問題,盡快摸清土地閑置的具體情況,以便進行土地調整,改變當前不合理的土地分配狀況。筆者認為,當前的農村土地現狀,應該是調整在前,確權在后。在賦予農民完整物權前,必須要經歷一個保證按人口計算村民土地平等的調整過程,從而在土地集體物權向農民個人物權轉變前,每個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以同樣的起點開始進入另一個土地物權制度。因為就現在的土地擁有情況和閑置狀況,必須要對土地進行一次調整,保證土地分配的公平性。

土地調整是當前必須要做的一項工作,調整不僅有利于公平的實現,而且還能推動我國土地政策的改革。基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不管人們基于什么樣的動機、理由,有一點是不變的,那就是要加快土地調整。土地的調整可以改變我國農村中出現的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矛盾,可以制定更科學的土地管理制度,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應該改變。對那些荒地也可以列入機動地的范疇,經這樣的調整,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更加人性化,對各項政策的順利施行也有眾多好處,還可以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當土地調整工作做好以后,進一步就要進行確權工作。這需要政府建立相關的土地流轉登記處,這樣能更好的推動土地的良性流轉,在相關的政策法規制度內,實現土地價值的提升。

(二)完善《土地管理法》,賦權農民流轉地

對于《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來解決,第一,將該款的“收回”改為征收一定的土地閑置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續由農民享有,征收標準為該村民小組平均畝產經濟收入,如果有其他本村以外的個人、單位來承包土地,該農戶可以出租該土地,以收取一定租金,但是,土地用途只能是農業種植,不能改變其原有用途;第二,將閑置土地歸入“四荒”土地中的荒地,并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時限內頒發荒地使用權證,按照荒地的政策法規規定來處理;第三,把這些荒置的土地歸入到機動地的范疇,用來解決“人多地少、增人不增地”的矛盾。

土地買賣是我國憲法明確禁止的,私有化也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而遭到大部分人的反對。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的收入渠道也并非那樣依賴土地,在調查中,收入來源將近一半是務工,說明完全依賴土地生存并不存在。相反,土地對農民來說,占收入很小的一部分,這就說明土地對某些農民來說也不是那么重要,當然這里并不是看輕土地的地位,只是在一些不是糧食主產區的地區,土地作為農民的一項資產,為了使其發揮其價值,增加農民的收益,應該賦予農民更多的權利。所以,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中,讓農民擁有更廣泛的權利,加強土地的流轉,也是一種靈活的規定。

(三)平衡土地保障性和物權性,嘗試納入市場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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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步伐加快,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國家對農業政策進行了大幅調整,隨著集體土地效益的提升,農村土地問題也不斷的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平穩、快速的發展。本文主要探討了在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一些解決措施以供參考。

關鍵詞:

農村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活保障,是農民最基本地生產資料。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們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辦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總的說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我縣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鶎痈刹烤透鼞斕岣叻梢庾R,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篇6

1、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土地采取,各項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完善,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無視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違背農民群眾的意愿,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農村的穩定發展??偟恼f來,農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1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層出不窮。

目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存在著以下三類違法現象: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當前,有不少建房戶采取隱瞞已有房屋、虛報家庭人口、變更戶籍等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宅基地。二是非法轉讓宅基地,利用集體資產進行隱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準”。在我縣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了兩處甚至多處宅基地,然后將宅基地倒手轉讓,從中非法獲取暴利。這種現象尤其在縣城結合部和城鎮郊區比較突出,無形中建立了土地隱形交易市場,既影響了宅基地管理,也給社會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積占地、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現象時有發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2條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m2”,而在實際操作中,每戶都大大超出了批準面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6,77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而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法權力就是單一的制止權,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申請法院執行,還得需要很長的時間,期間違法建筑已成規模,這時候再去執行,群眾抵觸情緒極端強烈,它必定牽扯著農民的經濟利益。沒收或拆除很不現實,這是當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問題,違法占地處理難的問題。因此,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1.2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薄弱。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這使人地關系呈現緊張的狀況,同時在土地利用方面,資源浪費和資源短缺現象并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當前的非農建設大量的占用耕地,導致農村的土地面積的減少,影響到農民的利益。據調查,每年的非農建設所減少的耕地面積在整年所有減少的耕地面積中占據的比例至少為30%,尤其在城鎮周邊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優質耕地,這些損失是難以用開發出的荒地來彌補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耕地面積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當前,一些地方在房地產開發、城區改造和各類園區建設中,仍然存在著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雖然各地有序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對土地實現了”占補平衡“的管理,補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質量也不過關,這必然會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三是當前城鎮建設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為了追求建設的速度,忽視了建設的合理安排與規劃。在建設中沒有對用地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土地閑置現象較多,另外農村的居民點不集中,呈現分散狀態,一戶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標用地現象也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1.3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2、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2.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鶎痈刹烤透鼞斕岣叻梢庾R,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2.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篇7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建設,是指能源、公路、鐵路、民航、通訊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  基礎設施建設依法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用土地制度。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地工作;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地工作。

    征地中的土地調查、勘測定界、整理資料、征地批準后實施及組織補充耕地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委托征地事務機構承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統一征地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征地中的問題。

    計劃、財政、建設、農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用土地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供地。

    基礎設施建設占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法劃撥。

    基礎設施建設占用其他單位已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依法重新劃撥,并對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單位沒有條件開墾耕地而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按《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不同等級耕地開墾費的低標準繳納。

    第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書面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介入,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論證,并提出預審報告。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批準后,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準備用地報批資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步開展土地調查、勘測定界、整理報批資料等征地相關工作,辦理建設用地審核報批手續。

    對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項目,資料齊全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批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項目,資料齊全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批資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第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時將征地批文有關內容在被征地的村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在被征地的村設立登記處,對被征用土地的面積、地類及地上附著物等集體和個人財產進行分類登記;

    (三)在分類登記的基礎上對集體和個人財產進行核實、確認,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審核后予以公告,聽取農民的意見;

    (四)根據農民的反饋意見,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后,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簽訂征地費用包干協議書;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第八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征一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安置補助費為4至6倍;

    (二)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畝以下0.4畝以上的,每征一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6至10倍。

    (三)征地前村人均耕地0.4畝以下的,每征一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5倍。

    第九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按《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征用棄耕地、荒地、廢棄地等的土地補償費按該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給予補償。

    征用林地、草原的補償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支持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妥善安置剩余勞動力。安置的主要途徑有:

    (一)貨幣安置;

    (二)社會保險安置;

    (三)發展鄉鎮企業;

    (四)機動地或新開墾耕地安置;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調整承包地;

    (六)易地安置;

    (七)其他安置途徑。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不足以保持被安置人員原有生活水平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將部分土地補償費用于安置。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必須及時、足額到位,屬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的,應按時發放。

    第十三條  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費用的收取、支出、使用等情況應當向本集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征地協議,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工作,支持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征用計稅面積耕地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核減相應的農業稅或農業特產稅。

    第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征地費用總額4%的標準,向負責具體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務機構交納征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應當嚴格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省、市、縣承擔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的征地事務機構要接受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上級征地事務機構的業務指導。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征地事務機構實施統一征地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在實施征地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有貪污、挪用、私分、索賄、受賄、侵占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土資源管理,促進村鎮規劃的實施,加快城鎮化進程,加強個人住宅建設管理,維護村民合法的居住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瑯琊、南譙區(不含*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個人住宅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民住宅的選址、條件審核及辦理規委會討論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設的具體審批手續。

南譙區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條件審核及審批工作。

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市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南譙、瑯琊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設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村民住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村民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條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采取統一建設住宅小區(以下簡稱“統建小區”)與村民自建相結合的辦法。鼓勵統建小區,在村民自建中鼓勵建設四聯體、雙聯體住宅。

第六條市規劃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村民統建小區和村民自建點規劃。

統建小區和村民自建點詳細規劃由南譙、瑯琊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建小區建設應當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運作。

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規劃,并在村莊、集鎮和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統一規劃統建小區或村民自建點。

村民自建點內的建筑式樣、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應當在規劃中提出統一要求。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根據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因實施村鎮規劃,經依法批準需要調整農戶宅基地、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開墾復墾增加的土地中調整解決,或者通過承包戶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方式解決。

第八條鼓勵村民在建制鎮村民自建點建房或購買統建小區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鎮村民自建點建住宅或購買統建小區住宅的,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全免),免費轉非農戶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對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章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市規劃區內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規劃區外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50平方米。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家庭戶,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條*2年12月31日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村民戶、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建設個人住宅:

(一)因國家建設或規劃調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原住房經鑒定為D類危房確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建設個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積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的;

(三)私有住房拆遷已實施安置的;

(四)規劃撤并村莊范圍內(除D類危房外)的;

(五)*3年后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

第十二條農村宅基地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并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建設的住宅禁止轉讓給城鎮居民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擅自轉讓的不受法律保護,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建房條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征用完畢的村莊,對村民按照征地補償方案可采取統建安置或貸幣安置等方式給予統一安排的,原則上不再新劃宅基地。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應入住統建小區。未建設統建小區,但已規劃了自建點的,在規劃的自建點建設;沒有規劃自建點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自建。

第十四條村民申請建房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建房人持戶口簿向村民小組提交書面建房申請。聯體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請。

(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后,報村民委員會。

(三)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在建房戶所在的村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

(四)經公示,未發現有不允許建設情形的,由申請人填寫《個人建房申報表》和《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報市規劃局或南譙區建設局。

(五)市規劃局或南譙區建設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批準用地,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市規委會討論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由南譙區建設局核發《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土地、規劃或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放驗線。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建房戶嚴格按規劃進行建設,并建立管理檔案。

(八)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規劃或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驗收,驗收合格后,屬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由南譙區建設局發驗收報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市規劃局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需備案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建房戶持《農村村民宅基地申報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或《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村民建設住宅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日照、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過3層,層高不得超過3.4米。2層(含2層)以上的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所有加層的改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八條2層(含2層)以上建房戶應當與施工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九條2層(含2層)以上且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抓好工程的結構質量和施工安全。2層(含2層)以上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建房戶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設計服務,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房戶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組織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房戶負責。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擅自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放驗線進行建設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批準手續進行建設的;

(六)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建房戶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后繼續施工的,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進行檢查時,應當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

第二十五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經查實,即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毆打、謾罵、阻撓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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