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法律知識8篇

時間:2023-09-27 09: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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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法律知識

篇1

(一)

隨著城市經濟及房地產業的發展,房地產市場逐漸成為公證法律服務的重要領域。南京市公證機關自1984年開始涉足房地產市場中的建筑招標投標公證服務以來,公證服務已涉及房地產市場的各個領域,從征地、動遷、開發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從房屋聯建、抵押按揭貸款到商品房的銷售;從房屋的繼承、贈與到交換等。到目前為止,全市公證機關已辦理各類房地產公證達ro萬余件,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促進其健康有序的發展,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公證服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為建筑市場招投標提供公證服務。1984年初,南京市公證處在建筑業剛剛起步急需法律監督保障的情況下,主動與市建委招標領導小組取得聯系,在市建委牽頭下與市工商、建行、建工局聯合辦公,負責建筑招投標公證監督及建筑施工合同公證。至97年底已辦理建筑招投標公證5400余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有揚子乙烯工程、滬寧高速公路、南京祿口機場、南京二橋在建項目等。涉及標的金額累計達人民幣500億元,節省造價近40億元,維護了招標的“公正、公開、平等”原則,規范了建筑招標市場,保障了國家各類工程項目在節省造價基礎上保質保量地如期竣工。

二是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提供公證服務。90年代初,隨著對外開放、吸引外資以及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出讓辦公室,有計1998年第11期劃分步驟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制度。市公證部的積極參與土地出讓工作,并開展公證服務。至94年底,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拍賣公證共190余件,其中較為大型、有影響的地塊出讓有金鷹商城、同仁大廈、天宇大廈、南京國際振新廣場等,保障了土地批租市場的依法進行以及土地資源合理開發有償使用改革的順利發展。

三是為商品房買賣活動提供公證服務。據不完全統計,南京公證機關95年至97三年共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近400件,經公證的合同履約率達%%,較好地維護了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四是為房地產延伸領域提供配套公證服務。公證機關從維護社會穩定及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征地、吸勞、安置等房地產前期開發公證服務工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分憂解難。據初步統計,截至97年底,全市公證機關共辦理此類公證5萬余件。此外,公證機關還為發展商業銀行借款所簽抵押(擔保)貸款合同辦理公證,并賦予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保障房地產貸款順利進行。同時,近兩年開始辦理了一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按揭貸款以及組合貸款的公證,促進二房改的深人發展。目前,房地產市場還存在運作不夠規范的問題,某些領域問題還比較嚴重。如在商品房銷售中表現為發展商與購房人的地位不平等,發展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工程質量不合格、在建筑面積及房價上弄虛作假、做虛假廣告宣傳以及承諾不兌現等損害消費者的行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轉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中對有關稅費和轉讓手續以及違約條款規定不明確,導致糾紛不斷等等。近兩年有些領域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以及土地批租都面臨服務面縮小、服務力度不大方面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一些房地產主管部門所屬機構,出于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對房地產交易行為實行本部門鑒證登記的行政管理,排斥或不重視利用公證法律手段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他們既履行政府行政職能又實施鑒證行為。其后果必然導致房地產市場運作不規范,產生諸多間題,妨礙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二是在有些房地產領域,法規條文中沒有公證介人的有關規定,如內銷商品房的買賣、房屋的租賃和抵押等法律行為,或者雖然某項法規規定了公證介人的程序,但在表述上為“可以”的字樣,這些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公證可有可無、甚至無用”的想法,對公證服務產生不利影響。三是實施公證宣傳的力度不夠,導致一部分當事人可能因擔心公證收費或認為公證作用不大而不申辦公證;一些房地產管理部門擔心公證的介人會削弱其管理權限,影響其工作效率。實踐表明公證不會削弱管理部門的權限,反而為這些部門及時依法行政創造便利條件。四是公證人員自身業務素質也亞待提高。‘目前有的公證處由于業務水平不高,導致出具的公證書發生差錯,或者對經公證后發生的房地產糾紛處理協調不及時,都會造成當事人對公證的不信任。

(二)

隨著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發展加快,房地產市場運作和發展過程中還會不斷涌現新情況,新間題,諸如房改房的上市交易、置換;商品房的預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這都需要法律條文作及時有效的調整。房地產交易行為還涉及到婚姻法、繼承法、房地產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公證及時介人這些房地產領域,可以理順相應的法律關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階段南京房地產市場的公證介人與國際慣例和我國其他省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世界上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都規定不動產交易應當辦理公證并成為公證的主要業務之一。在我國南方城市如廣州、深圳、廈門等,是較早引進公證介入房地產市場的城市。上海近幾年房地產市場發展較快,及時制定了公證介人房地產的法規,如今上海已建立公證從房地產一級市場到三級市場的法律保障體系。南京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和我國經濟發達的省會城市,公證進一步介入房地產市場已刻不容緩。目前,房地產市場在我國還屬新興產業,而且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健全,公證進一步介人房地產市場,有利于法律保障機制的健全和完善,促進城市經濟和建設事業的發展。為此我們認為:

一是人大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規,對現行的法律和行政規章進行必要的修改。將房地產所涉及的重要法律行為,如所有權的取得與放棄、不動產的租賃、轉讓、買賣、贈與.、抵押等,都明文規定必須或者應當公證,為公證進一步介人房地產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篇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和分類

1997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大會通過了《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申報書編寫指南》的決議,界定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含義,基本上沿用了對“民族傳統文化”的定義。2001年5月18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19項代表作獲得通過,中國昆曲入選。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詳細地界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包括的范圍。至此,作為一個特定的專業術語———“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進入學術界的視野。從國內學術界主流的觀點看,基本認可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涵蓋的內容界定為: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2005年我國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文化、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這里的“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各種口頭表述,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包括傳統戲曲、音樂、歌舞以及宗教和民間信仰意識等表現形式;社會風俗、禮儀、節慶,包括重要的節慶、游戲、運動和重要集會等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包括時空觀、宇宙觀,對宇宙和宗教的信仰,關于天文和氣象的知識和預言,農耕活動和知識等;傳統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創造形式,包括傳統的冶煉、醫藥知識和實踐,書法和傳統繪畫,食品和烹飪技藝等;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把其劃分為上述六類。但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大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第一批和第二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所劃分的10大類基礎上調整為13大類,即語言(民族語言、方言等);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曲;曲藝;雜技;傳統武術、體育與競技;傳統美術、工藝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及其他工藝技術;傳統醫學和藥學;民俗和文化空間等。這是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保護基礎上,借鑒國際規范,提出的目前分類體系,也是一個動態的分類。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價值及特征資源價值及特征是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本質特征,是資源價值評價的核心和基礎,具體歸納為六類。一是歷史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帶有特定時代的歷史特點,反映了當時的生產發展水平、社會組織結構和生活方式、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道德習俗。這些信息能夠幫助我們了解當時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從而達到真實還原歷史的目的。二是文化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豐富的文化資源,是文化活化石。其文化價值有三個特點:其獨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反映該民族特有的文化基因,具有不可重復性;累積性,是指在該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進程中所積淀下來的文化;多樣性,是指非物質文化內容的豐富和創新發展。三是精神價值。是指文化遺產自身所深深蘊藏著的、在長期生產勞動和生活實踐中積淀而成的、積極向上的、有凝聚力號召力的民族意識和民族精神。包含了發展的經驗、生存的智慧,民族的價值觀念、心理結構、氣質情感等在內的群體意識、群體精神,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和核心。四是科學價值。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含有相當程度的科學因素和成分,具有科學研究的價值,為我們提供了積極豐富的具有學術價值的史料,比如我國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醫學藥學等就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五是審美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了一個民族的生活風貌、審美情趣和藝術創造力;比如很多傳統藝術品在形象、色彩、意境、風情及藝術、哲學、宗教等方面帶給人們精神上或情緒上的審美感染力,即使在今天也值得大家欣賞和研究。六是時代價值。包括教育價值和經濟價值。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了大量的各學科的知識和技能,這些就構成了教育活動的重要內容即教育價值;經濟價值指的是在做好搶救和保護的前提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資源合理開發,轉化為現實的經濟效益。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利用與旅游開發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價值和特征我們可以發現,旅游產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有著很深的內在聯系。將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成旅游產品,既可以作為獨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又可以作為保護和傳承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手段。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精神價值和審美價值為旅游開發提供了豐富的高質量的旅游資源。許多精品的旅游線路和產品都是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這些價值中提煉出來的。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獨特性使其可能成為稀有的旅游資源。這種稀有的旅游資源極大地滿足了旅游者追新求異的好奇心,所以可以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獨特性開發出高質量的旅游產品。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形式的多樣性為旅游產品的多元化的開發提供了基礎。目前我國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了13大類,不同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分類開發成不同的旅游產品,極大地豐富了旅游產品的內容和形式,能夠滿足各種文化背景不同類型不同年齡旅游者的旅游需求。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歷史的見證和中華文化的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因此,要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積極發掘旅游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促進因素,注意回避其不良影響,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的發展能夠相得益彰。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模式

1、比較成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模式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是收藏和展示一個國家、地區或者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場所,也是以記錄、錄像的形式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方式。其特點是主要按照固態形式展出。從實踐來看,該模式雖然展示內容齊全,但表現形式不生動。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公園模式。即一種以展現非遺為主題,以滿足旅游者多樣化休閑娛樂為目的,建立極強參與性和知識性的主題景區。其中民俗文化類的主題公園占有很大比例,民俗度假村屬于原生自然濃縮式的具體形式。其特點是主體突出,綜合性強,有一定的參與度,但投資周期長,風險大。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節慶旅游節慶模式。節日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征,是最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符號,節慶模式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通過民俗或廟會的形式展示。一類是民俗節日旅游,即利用傳統的民俗節日,開發成一種觀光和參與相結合的旅游活動。另一類是民俗活動旅游,即以傳統的民俗節慶活動為主題,舉辦專門的文化旅游活動,是在現代旅游發展過程中專門開發的節日活動。但無論哪類節慶模式,都有很強的時效性。四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舞臺化表演模式。將適宜開發利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搬上舞臺,通過表演形式展示給游客。舞臺化可以提高效率,符合旅游者滯留時間短的特征。舞臺化給游客以輕松的感覺,其唯美性滿足了游客放飛心情。但其產品形式單一,有時過于商業化。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開發模式。這類模式是對靜態博物館模式的改造,彌補了靜態博物館在滿足旅游者參與體驗方面的不足,通常表現為民族文化村(寨)形式,也稱為生態博物館。主要是針對那些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古風貌保存相對完好的民族村寨,依托該村寨特有的民居建筑、民俗風情、民族手工藝開展文化遺產旅游。六是手工藝制作模式。民族工藝是各族勞動為適應生活需要和審美要求,就地取材,以手工或半機械方式制作的工藝品及生產過程。由于各地的歷史風俗、地理環境、審美觀點的不同,民族工藝各具特色。民族工藝歷史悠久,構思巧妙,技藝高超,制作過程多系手工操作,觀賞性、收藏性強,特別能激發游客的興趣和購買欲望。讓手工藝人用傳統的工藝方法現場進行制作,將制作過程完整地展現在游客面前,游客既可以購買產品,更親眼觀賞制作過程,還可以親手制作,親身感受傳統技藝的魅力。七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開發模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制作成旅游紀念品等形式進行展示,可制作旅游紀念品、旅游用品、旅游食品、旅游書籍音響等,出售給游客,增加旅游的附加值。

2、評價及建議對于上述七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模式,結合旅游的特點,通過綜合分析,本文建議如下:一是在旅游開發中綜合運用多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模式或者非遺旅游和傳統旅游整合開發。這七種開發模式都有其優點和缺點,單種模式作為一條旅游線路就顯得單一,因而可以在一條旅游線路上融合幾種模式,將其優點發揮最大;同時也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和傳統的旅游線路結合起來推廣,這樣旅游的內容和形式就更加豐富,游客的反映效果會更好。二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模式中,除博物館模式外,其他模式開發時都可以增加游客體驗環節。增加游客體驗是目前旅游市場發展的需要,讓游客實際感知旅游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或性能,可以滿足游客的參與意愿,充分地調動游客的積極性。三是在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時,可以充分地運用目前的一些最新科技,讓旅游產品既有歷史的厚重感,也體現當代的時代感,與時俱進。非物質文化旅游產品也只有堅持不斷的發展創新才能保持經久不衰的生命力,滿足日新月異的旅游需求,這樣的旅游產品既能滿足游客的需求,又能提升非遺旅游的附加值。

篇3

各地方的產業已經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識經濟時代粗放的工業生產只能淪落為代工廠,賺取微薄的加工費;零亂的產業布局將沒有任何競爭優勢,將使地域內整體經濟限于困頓。現代經濟的發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傳統定勢,相同的行業在一個地域范圍內進行扎堆,由此形成一個地方的經濟特色產業,比如牙刷生產廠家扎堆在江蘇的一個小鎮——杭集鎮,這個小鎮生產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機生產企業集中在浙江的溫州,這里生產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機。這種同行業企業扎堆的現象稱為產業群聚。同行業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產、經營成本,形成規模優勢,構成當地經濟支柱,解決了當地大部分人口的就業,是主要的稅收來源。一家大型企業的入住會帶動許多該產業上下游企業圍繞該龍頭企業進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龍頭企業為依托,連接上下游企業的產業集群,比如現代汽車入住北京的順義區,帶動了當地汽車相關配件的生產。無論是產業群聚還是產業集群都構成地方經濟的支柱,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紛紛調整產業結構,規劃自己地區的產業群聚和產業集群。北京市各區縣的經濟規劃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產業群聚和產業集群。

但是產業群聚或是產業集群存在另一個風險,就是把雞蛋都裝進了一個籃子,這就要求地方必須高度重視,科學規劃當地的產業群聚或產業集群,并使之進入良性的和可持續性的發展,良性和可持續性產業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運營管理模式,這個管理模式非知識產權戰略規劃莫屬,因此我國2008年推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識產權戰略規劃。

地方產業群聚或產業集群分布圖(舉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產業群聚/集群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

規劃的重點

地方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產業群聚和產業集群整體發展規劃進行重點設計。

當工業產業已經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當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間的競爭工具,已經成為各地方的核心競爭力的表現,在知識產權高度受重視的今天,政府考慮的不應再是對知識產權單純地進行法律保護,不再是簡單地用金錢獎勵的形式刺激企業粗放、零散地進行創新,對知識產權戰略必須要有全新的思維。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在2008年頒布,2009年將著重推行地方知識產權戰略規劃,而地方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的重點將是對當地產業群聚和產業集群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

規劃的要點

產業群聚和集群在知識產權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對其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必須以該特征為要點進行。

產業群聚基本由相同產業的企業構成,那么其在創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東西,創新的技術很容易成為共性技術,意味著一個創新可以使用于產業群聚的所有企業,這將大大降低整體創新的成本;意味著由政府出面整合單個企業零散的創新行為,將產業群聚中的企業聯合起來共同完成單個企業無法完成的產業技術發展規劃成為可能。產業集群和產業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的上下游企業,政府的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可以從龍頭企業入手,工作相當群聚要容易開展一些。無論是產業群聚還是產業集群,其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一般都由以下幾大要點構成(本規劃未涉及商標/品牌):

1、建立當地產業群聚的專利信息數據庫;

2、利用龐大的專利數據庫進行定向檢索,再進行專利分析;

3、制作專利地圖,規劃產業群聚的技術開發方向,指導群聚企業進行創新,共同研發新技術,開發出有價值的前沿而且適用群聚產業的新技術;

4、規劃最優的開發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業的比較優勢,對群聚企業內部進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業充分發揮自己的長項在各自優勢領域進行創新,再將技術進行優化組合,集成為專利池或上升為產業標準。

5、設計最大效益的使用規則。

充分發揮創新技術的邊際效益,制定群聚中企業共性技術和其他技術的許可使用規則,使得單個企業單個創新在群聚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將單個創新技術放到整個產業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篇4

【中圖分類號】R473.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019(2018)04--01

分娩是女性的一種自然生物學過程,但是多數產婦在分娩的過程中,會出現焦慮、緊張等情緒,對其分娩的順利時實施造成影響,從而增加其出現并發癥的幾率,降低分娩的質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來對分娩的質量進行保證,來對感染等并發癥的發生進行控制,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對產房舒適護理的應用對助產質量以及產房感染發生情況的影響作分析,如下文:

1 資料與方法

1.1 基本資料 選取產婦100例為此次研究對象,時間選取為2017年5月-2017年12月,以分段隨機化法分組,每組均為50例。實驗組中,年齡范圍為21歲-41歲,年齡均值為(26.55±4.01)歲,孕周范圍為37周-42周,孕周均值為(39.55±1.20)周,其中經產婦13例,初產婦37例。對照組中,年齡范圍為20歲-42歲,年齡均值為(26.60±4.12)歲,孕周范圍為37周-41周,孕周均值為(39.41±1.19)周,其中經產婦15例,初產婦35例。

本研究已被倫理委員會批準,所有產婦均知情且同意參與本研究,2組基本資料之間相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方法 對照組接受常規化護理干預,即加強產婦產程的觀察,告知其分娩中的相關注意事項,積極助產,加強分娩后產婦和新生兒各項生命體征的觀察等。實驗組則接受舒適護理干預,具體為:

1.2.1 心理舒適護理,護理人員加強產婦心理狀態的評估,針對性的給予其心理干預,積極與其交流溝通,對其存在的疑慮耐心的解答,引導產婦對分娩后的幸福想象,緩解其不良的心理,更好建立分娩的自信心。

1.2.2 環境舒適護理,確保產房和病房處于安靜、整潔和干凈的狀態,使得產婦處于舒適的環境中待產,控制濕度在50%-60%左右,控制溫度在22-24℃左右。

1.2.3 情感舒適護理,鼓勵產婦的朋友、家屬,特別是其丈夫,充分與產婦交流溝通,關懷產婦,使其感受到家人和朋友的關愛,將自身的安全感提升。

1.2.4 生活護理,分娩后,指導產婦定時沖洗會,并對會陰墊更換,防止感染的發生。同時確保新生兒皮膚處于清潔、干燥的狀態,并為其講解新生兒護理以及母乳喂養的相關知識。

1.2.5 飲食護理,囑咐產婦盡量選擇高維生素、高蛋白、易消化、清淡的食物,對營養的充足進行保證。

1.3 觀察指標 對2組產婦的助產質量進行觀察分析,并分析2組產房感染發生情況的差異性。助產質量:主要包括生理舒適度、心理舒適度、護理滿意度以及總產程,其中生理舒適度、心理舒適度、護理滿意度均以問卷調查的方式評價,總分均為100分,65分及以上則為心理舒適、心理舒適以及護理滿意。產房感染:主要包括新生兒感染、產婦感染。

1.4 數據處理 數據通過SPSS21.0軟件,作統計學處理,其中計數資料通過卡方檢驗,而計量資料以t檢驗。若P

2 結果

2.1 2組助產質量對比 實驗組生理舒適、心理舒適以及總滿意的幾率均明顯高于對照組,其總產程明顯短于對照組(P

2.2 2組產房感染情況對比 實驗組產房感染的幾率(2.00%)明顯低于對照組產房感染的幾率(14.00%),P

3 討論

產婦是特殊的臨床護理主體,為產婦實施護理的過程中,若護理不當,則會對產婦以及胎兒或新生兒的身體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造成影響,且分娩是特殊的生理過程中,其會受到客觀、主觀等多個方面因素的影響[1],特別是產婦自身因素的影響,出現分娩質量下降的情況。因此,采取有效護理措施來將產婦的分娩質量提高十分必要。

篇5

關鍵詞:防范 化解 房地產市場 風險 制度機制

防范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必須面對和必須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在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和治理過程中,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建構房地產市場風險防范和化解的法律制度機制便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對策。在防范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的法律制度體系中,房地產登記制度對房地產市場風險的防范和化解實際上是一個穩定的風險分配和處理規則體系,是防范和化解風險法律制度機制的支撐點和基礎。對此,本文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略作分析。

權屬確認與權利公示機制

權屬確認是市場交易的前提和基礎,由于現代市場不僅是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過程,也是一個制度機制的運作過程,更是一個財產權利結構的動態轉換和組合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展開和拓展是以產權界定為基礎不斷深化的。一方面,市場交易需要有分工和交換,而分工則意味著對資源的排他性占有與支配;交換意味著這種占有、支配與收益具有可轉讓性,產權正是將這兩個方面有機融合在一起使得市場交易有序展開與拓展;另一方面,產權制度也是市場得以延續的必要條件,市場本是一把“雙刃劍”,它需要一定的規則體系支撐,需要一個寬嚴適度、價值中立、能夠適應市場規律、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的有效法律制度環境。而這一制度環境的核心就是界定產權、確認權屬。因為如果市場交易的客體產權界定不清或者歸屬不明,市場交易的行為及相應的權利運行就會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市場的這種不確定性也使得市場主體的交易預期難以實現,市場交易的結果也因此變得不確定,市場交易的風險就不可避免。

對于房地產市場來說,上述分析同樣適用。房地產登記制度作為國家調控房地產市場重要手段,不僅通過法律制度安排使房地產不動產的權屬狀況明晰地列于國家設定的專門登記機關的登記薄上,而且通過登記以一定的法律制度安排使房地產的權屬狀況得以表征、公開和透明,房地產上的權利的歸屬及內容即房地產物權的變動與現狀如何由此經由登記加以確認和公示。房地產市場以此為基礎就會為當事人在交易中提供穩定的預期,就會提高和增強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確定性,節約當事人在房地產交易中的交易費用,這就為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當事人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建構了一種權利確認和權利公示的法律制度機制。事實上,國家正是以登記的方式通過法律制度安排確認、彰顯和公示房地產權屬狀況,并使外界通過這一方式足以辨明和信賴該狀況,從而使房地產權屬狀況為公眾所知悉并得到社會的認可,進而獲得法律保護的絕對效力,這就以法律的制度安排確立了房地產交易中房地產權利的存在與變動,建構了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信用機制,為防范和化解房地產市場交易中的風險奠定了產權基礎。

在我國,房地產的登記就是由法律授權的登記機構依法對房地產的權屬現狀及變更予以確認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這種登記包括有兩層意義:房地產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記錄與涂銷及相應的確認權屬的活動;已經進行記錄,或者未記錄的事實狀態。我國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另一方面登記公示可以向公眾展示并確定房地產物權的真正權利人,防止不具有支配權或者不再具有支配權的人進行詐騙,從而可以起到定分止爭之功效。因為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常常存在權利沖突,同一房地產之上可能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權,這時應當以登記的時間先后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項物權。按照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在一個標的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相互沖突的不動產物權的,各項物權的效力以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為準。登記在先的權利優先實現。這就使物權的先來后到規則得以具體化,也使得房地產市場交易中房地產的權利的安排有了制度化、規則化、秩序化的保障。從而使房地產的市場交易穩定有序運行。可見,以登記作為房地產權利確認和公示方法,可以使房地產的產權狀況得以明晰地列于登記薄之上而可以向公眾公示、確立,確認房地產產權存在與變動的真實性、確定力。當事人―經采取法定方式登記,即便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與物權的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對信賴這種外部方式的人也不發生任何影響,即仍以此種外部方式表征的物權為準。據此,登記的公示、確認效力為房地產市場交易中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機制。其一是房地產產權的設定和變動須采取法定的登記方式時發生相應的效力,才能獲得交易中確定性;其二是對信賴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和善意第三人,國家法律通過制度安排保護其信賴利益。有了登記的這種真實性與確定力,就能扭轉物權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局面,就能增進第三人對房地產交易客體――房地產權利狀態的認識與信賴,減少物權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

交易安全保障機制

通過制度安排規范市場主體的各類行為,保障交易安全,構建安全的交易秩序為現代各國所追求。由于交易實際上是產權的移轉,為了使這種移轉正常進行,防止移轉中的欺詐、信息失真等不安全行為,就必須使交易雙方充分了解交易客體的權屬狀況及相關的交易信息,這樣才能較好的解決產權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當事人才能在掌握較為充分的交易信息基礎上,決定是否從事交易或者交易以什么樣的價格達成。如果不充分了解這些信息,不僅使交易受阻或交易成本增加,而且會給交易欺詐行為提供可乘之機,擾易秩序。

房地產登記制度通過登記不僅使當事人進行的房地產產權交易行為依法得以確認和公示,并賦予該產權變動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而且也以一定的程序和外觀形式向外界提供了經法律確證的有關房地產權利歸屬與變動的信息,從而使房地產交易的內部信息得以外化、透明、公開,這樣以國家法律地形式通過制度安排有力地校正了房地產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從而減少了房地產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使交易當事人能較為充分利用公開的房地產權屬狀況與變動信息進行交易機會的判斷與抉擇,在公開、公平的房地產交易中,實現房地產交易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進而實現交易的安全。

從靜態交易安全角度看,房地產登記制度不論對房地產的所有權還是對房地產上的他物權而言,都會使義務人負有不侵犯房地產產權的法定義務,我國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我國《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也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房地產產權的這種登記公示制度所建立的權利歸屬宣示和信息公開機制,對于保護房地產產權人的利益,穩定財產關系,具有重要的秩序價值。同時,登記還使房地產物權權利人得以對抗第三人,無疑有益于靜態安全的保護。從動態角度看,房地產物權登記公示制度使外界得以明了房地產物權上的權屬狀況,并可從官方不動產登記薄查悉不動產權屬狀況的變化,查知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信息,從而對此變動予以認可和信任。房地產物權登記公示制度的這一變動宣示功能,對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全價值。第三人對于信賴登記公示而為的交易,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無疑有助于動態交易安全。

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在現代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中都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對象,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就要求有適當的法律機制進行平衡和協調。房地產登記制度正是這樣一種機制,是平衡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的調和點,在協調二者沖突中處于“樞紐”地位,房地產產權是否登記公示,決定著其變動是否具有確定力、對抗力和公信力,也是房地產權利人能否主張權利,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能否善意取得的衡量標準。登記公示制度的這一權利沖突平衡功能,使房地產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沖突得以合理調控,對協調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的沖突,具有重要的公平和效益價值,這無疑有助于市場交易秩序的安全運行與良性拓展。

交易風險合理分擔機制

市場交易中的風險是與不確定性密切相關的,在市場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完備,加之市場的復雜性,交易主體及相關當事人對交易對象往往難以進行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了解,進而對交易的對象缺乏足夠的、充分信息進行認識、判斷、選擇,這樣交易中就充滿了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這種不確定性和風險又是決定著交易難易的程度和交易費用大小的關鍵因素。因此,如何通過法律制度安排建立一種機制,使交易當事人和參與者合理分擔市場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就成了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宏觀調控必須要解決的難題之一。

現代房地產交易中,因房地產具有不可移性和內在質量的隱蔽性等,上述難題同樣存在。解決這一難題的切入點理應從解決房地產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入手,因為信息不對稱使房地產交易中的一些人擁有一些信息,而另外一些人不擁有這些信息,由于有限理性、技術條件、認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部分信息的收集成本過高,擁有信息的人就可以利用自己所擁有的信息優勢在交易中謀取私利,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擁有這些信息的人的利益。面對房地產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確定及相應的風險,單個的個人、企業和經濟組織通過私力顯然難以勝任問題的解決,而只有通過公力,通過國家的制度安排才可能得以解決。國家可以通過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向人們提供一個穩定的交易活動規則體系來減少不確定性和風險,正如新制度經濟學學家闡述制度時所分析的那樣:“制度是社會或組織的規則。這種規則通過幫助人們在與別人交往中形成合理的預期來對人際關系進行協調。制度反映了在不同的社會中,有關人們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行為的個人和集體行為而演化出來的行為準則。在經濟關系領域中,如在經濟活動中使用資源的權利,如分割由經濟活動產生的收入流,這些規則在建立有關這些活動的預期時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制度提供了對于別人行動的保證,并在經濟關系這一復雜和不確定的世界中給予預期以秩序和穩定性。”房地產登記正是在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過程中,通過制度安排為協調和合理分擔交易當事人和參與人的風險提供了一種社會規則和準則。

首先,登記制度將房地產物權的得喪變更依法定的程序,以嚴格的格式和規定的內容登記于登記機關設定的登記薄上,房地產的權屬狀況由此得以明晰和界定,這便為房地產交易中風險的合理分擔奠定了產權制度基礎。

其次,登記制度有助于防范房地產交易中的風險。由于房地產的交易是一個博弈過程,而作為博弈的要素之一的信息是很難確定的,也很難達到完備的程度,因而房地產交易中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風險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樣僅在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分擔風險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還要通過制度安排來防范這種風險。就所有權交易中的風險防范而言,一般說來,是實物而不是權利的控制者更能夠成本較低地降低風險。在房地產的交易中,因房地產的特殊自然屬性,房地產的所有者對交易的客體擁有信息上的明顯優勢,他比任何交易相對人和第三人都熟悉交易客體自然狀況、權利狀況、內在屬性等重要的交易信息。因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如何按照公平而有效率的標準通過制度安排促使房地產的所有人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公開上述信息,建立風險防范機制便成了房地產立法中制度設計要著力解決的問題。當然,房地產交易中的風險防范有賴于一系列制度的支撐,但登記制度在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風險問題實質上就是成本問題,防范風險說到底就是如何使信息更充分,并且使獲取該信息的成本最小化,登記制度在相當程度上建立了這種有效率的風險預防機制。登記要求擁有信息優勢方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內容準確、全面的將有關涉及房地產交易的重要信息記載在官方的登記薄上,并向社會公眾公示。這對房地產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無疑是一個有力地糾正,實質上也是對風險承擔不平等的有力糾正。同樣登記公示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確定性也有助于相關權利人或義務人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使他們依據登記的真實、準確、確定的房地產信息對自己的交易行為進行合理的預期,從而減少乃至防范交易中的風險。尤為重要的是,登記公示的信息可以有力地避免房地產交易中的道德風險,即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利用信息優勢,通過進行機會主義的行為給其他主體帶來不確定性和風險。

再次,登記制度也可以使交易當事人和第三人了解房地產的負擔。根據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所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歸根結底都是以有效的利用資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也就是通過法律手段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效益以解決因資源的有限性與需求的無限性而引發的矛盾與沖突。正因如此,現代物權法以效益作為重要的目標,并通過制度安排設計他物權的規則確定資源在交易中的流轉,允許當事人設立越來越多的互不矛盾的物權,從而實現對物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利用以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和激勵人們對財產的多維動態利用。適應物權由歸屬轉向利用的這一趨勢,現代物權法逐漸地放棄了傳統的注重對物的實體支配、注重財產的歸屬轉而注重對物的多樣態利用、注重財產的價值形態轉化與利用。其突出的表現為,鼓勵當事人設立越來越多但互不矛盾的物權形態,允許、鼓勵多重抵押,最充分的利用物的交換價值、增值價值。這樣不動產就負擔了多種權利或利益,盡管這種多種權利或利益有利于提高不動產物權的利用效率,但卻增加了交易中的風險。由于在一項不動產之上設立的物權(如在土地使用權上設立的抵押權等),通常表現為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限制,因而也是在不動產之上所設立的負擔及相應的交易風險。例如,某項房產設立了抵押,實際上就是在該房上設立了負擔。這種負擔的設立情況應當向公眾公示。因為該房產一旦進入交易市場,有負擔的房地產和沒有負擔的房地產在價值上是完全不同的。對買受人而言,購買了具有負擔的房地產之后,有可能會受到第三人的追奪。登記制度依法要求房地產物權的權利人將房地產上設定的其他權利一一登記公示,不僅使房地產的負擔信息公開化,使公眾利用這些信息防范交易中交易客體權利不確定或有限制帶來的風險,而且可以有效地約束房地產交易中機會主義行為帶來的道德風險,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在房地產的多層次、多形式利用中間建立穩固、良好的信用關系,提供與之相應穩定的預期。

交易秩序建構和保護機制

人類天然具有對秩序的需求,秩序的建構與存續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說,秩序是一個表征主體生存環境協調程度的概念。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秩序概念是指客觀事物自律的狀態;狹義的秩序概念僅僅指人的活動依一定的規則或方式連結而成的狀態。秩序總是意味著在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英國社會學家科恩認為:秩序與社會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及控制;秩序表示社會的某種穩定性,即在某種程度上長期保持這種形式。可見,秩序是對于有規則狀態的一般概括,其蘊含著穩定性、連續性、規則性和可預測性。

由于人的本質在于它的社會性,而互動是人的社會化的條件,也是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外在形式。人類行為的社會性及其互動關系,客觀上要求人們的行為必須協調一致,然而各種差異乃至對立卻容易導致社會運行過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沖突。因此,為避免或減少這些現象的發生,就需要通過權威性的、人們普遍接受制度安排對人們的社會關系予以界定,使人們在一種連續、穩定和明確的社會關系中從事活動,或者說要有一定的行為規則及其相應的機制來調適人們的行為。這說明秩序離不開法律制度,一定的社會秩序要由相應的法律制度來維護。

房地產登記就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對房地產物權的設定及各種變動依法定程序在房地產所在地的專門機關(土地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所設立的專門簿冊上予以記載并進而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等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加以確認,這不僅以法律的形式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明確了房地產的合法權利人,從而使房地產的交易和管理有了合法的起點。也使房地產的交易與房地產財產的利用有了普遍遵守的、統一適用的社會規則體系,這樣就使房地產的交易處于一種有規則的狀態,房地產交易的當事人也因此能在房地產交易中獲得穩定的、連續的、規則的和可預測性的預期。房地產交易關系的這種制度化、規則化的機制就能有效地為房地產交易建立一種交易秩序,減少房地產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及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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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Abstract:The problem of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teaching is that teaching of classroom lacks practicality and interactivity. Classroom education means cannot meet the students' practical requiremen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position is vague; apply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mode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eaching can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teaching qua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eaching can be effectively improved.

關鍵詞:診所法律教育 知識產權 教學

Keywords: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aching

作者簡介:周樹娟 (1979―)女,江西浮梁人,講師,從事法學教學。

本論文是其主持的江西省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高職高專實用創新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研究――以陶瓷知識產權法律人才為例》(09YB060)研究成果之一

一、診所法律教育簡析

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稱診所式法律教育或法律診所教育,是指學生在律師或法學教師的指導下,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培訓學生基本的法律職業技能(即會晤、辯論、談判等)及職業倫理觀念(規范律師角色行為的道德準則)。是創始于美國的一種以實踐性為特色的新型法律教育模式,因為吸取了醫學教育模式中的有益經驗而命名。從20世紀60、70年代開始,美國杜克大學和南卡羅萊那大學率先創設“法律援助診所”,到1990年止,超過80%的全美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設立了以真實的當事人為對象,由老師指導和法學專業學生參加的診所式法學教育課程。這種課程就是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通過參與和處理真實的案件,從中學到大量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診所教育更強調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及通過學生參與實踐來促進其對法律制度的綜合理解。

二、知識產權法教有機結合的策略探討

將診所法律教育與知識產權法進行有機結合,可以使學生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上加強相關法律實踐從而有利于職業道德的培養,使學生能夠在知識產權的學習中做到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轉變法學教育理念

法學教育理念的轉變是將診所教育模式運用到知識產權教學中來的前提。診所教育模式引入我國,不僅是教學方法上的一次革新,同時也是一種教育理念的革命。運用診所教育模式使廣大法學教師認識到課堂不止是教師的課堂同時也是學生的課堂,學生在課堂上的主體地位必須得到體現才能更好的開展教育活動。診所法律教育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為核心,因此在教學中必須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學會運用理論獨立的分析和思考問題,大膽提出自己的見解和處理問題的方案,并付之于實踐才是教學的根本目的所在。通過對傳統法學教育與診所法律教育的優勢和劣勢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診所法律教育是傳統法學教育的有益補充。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讓學生親自參與案件,注重學生實踐能力、職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等綜合能力的培養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也不是在脫離原有教育模式的基礎上進行的,需要教師在發揮師生能動性的同時將原有教育模式與診所教育模式有機結合。

(二)教師注重自身素質能力的提高

診所教育模式運用到知識產權法教學中來對教師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師不但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法法學理論知識同時對教師的綜合素質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為法學教師雖然在診所法律教育中的引導作用沒有傳統教育模式那樣突出,但法學教師應該在注重自己理論專業知識豐富的同還應該具備豐富的法律實務知識,這樣才便于對學生開展法律技巧性發面的引導。因此教師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注意知識產權法專業知識、法律實務知識以及人文知識的積累從而有利于更好的運用診所教育模式進行教學。

(三)加強法律診所課程體系的設置

各個法律院校應該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加強法律診所課程體系的設置。符合學生實際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的法律診所課程體系是學校開展法律診所教學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很多法律院校的人才培養模式還是單純的理論講解為主,學生的實際能力的鍛煉主要局限在本科四年級,因此學生所學并沒有得到及時的所用。診所法律教育要真正在知識產權教學中得到運用就必須改變現有的本科前三年很少的實踐課程現狀,必須綜合學生的知識需求情況形成一門符合校情的特色課程。各個學校應該改變對學生培養過程中的重理論輕實際能力的現狀,在課程目標方面應該注意到法律課程應該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為主,同時兼顧學生職業道德的修養,以使學生能盡早的進入角色。從而更好的發揮診所教育方式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們在長期生活中形成的無形傳統民間文化遺產,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歲月傳承,具有廣泛民眾基礎的地域性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和繁榮,是國家、民族和世界的寶貴財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目地,是保護地域和民族的獨特人文環境、文化傳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圍。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極其豐富,相較于有形的物質類文化遺產,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延續上更容易受到破壞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狀態非常嚴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護方式,這對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意義深遠。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個比較年輕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歷史文化積淀深厚的燕趙大地上,這里有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在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點鮮明、內容豐富的非物質文化傳承,這些散落在廊坊市鄉土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價值理念的延續、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護廊坊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凝聚城市文化內涵、提升地區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徑,經濟發展與文化支撐,必將成為廊坊地區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形成具有獨特地域色彩、富有歸屬感的文化氛圍。

廊坊非物質文化遺產共計10種,分別是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與競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和民俗,種類多樣,極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稈扎刻技藝與本地區主要農作物種植習慣明顯相關。

廊坊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立有專門的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進行長期的普查、申報工作,制定了本地區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有對傳承人的專項保護,效果是非常明顯的。目前已經有國家級項目22項、省級76項;國家級傳承人7名、省級傳承人47名;還有國家級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省級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省級民族傳統節日保護示范基地、省級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經常舉辦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活動,并在青少年群體間進行普及性宣傳活動,比如“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1.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環境比較艱難

非物質文化遺產要想長期傳承下去,具備有自我更新的創造能力,最好的狀態莫過于該文化傳承在現今社會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環境,能成為人民群眾生活有機的組成部分。但是,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的生存環境比較艱難,情況較好的是傳統技藝類文化遺產,比如衡水老白干傳統釀造技藝和安新蘆葦畫。這些技藝在今天也具有市場價值,不但沒有退出群眾的日常生活,還有日益更新、自我發展的趨勢。此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用性較強,繼續生存發展下去不是特別困難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與原有時代背景聯系較緊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比如源自民間或者民間節慶祭拜活動的傳統音樂、舞蹈類,現在基本的生存狀態是局限于某些規模較小的演出活動,適用場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轉型為商業演出,由于審美習慣、文化情感的變遷,也很難獲得廣泛的市場接受。生存環境的無源性,導致此類文化遺產無法自然延續,必須進行保護型干預。

2.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化開發需要適度

非物質文化遺產能成功商業化不是件壞事,起碼表明具有自身延續的可能。目前的兩難之地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然要尋求其自身的延續和發展之路,開發利用在所難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閉式的保護方法,文化遺產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最終也無法延續。

可是商業化同時也會帶來負面效果,商業活動追逐利潤的本身,會導致為商業利益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破壞性修改,喪失了文化遺產原有的歷史承載性和文化特點,也就喪失了保護和傳承的價值。后果嚴重的話,會導致文化遺產的滅失。

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上態度非常明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這是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的方針。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化開發必須適度,目前關于適度的掌握問題缺乏明確的衡量標準和監督途徑,基本上處于放任自主的狀態,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后繼乏力

傳承人對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常重要,但是,鑒于此類文化遺產基本上口傳心授的師徒傳承模式,沒有規范系統的學習方法,學習起來難度非常大,并且無法在短期之內取得效果。年輕人愿意學習并傳承此類技藝的非常少,老一輩的傳承人又體衰年長,未來傳承斷代的情況有可能出現。

當然,為改變這種局面,也做了很多針對性的措施,比如被確定為“非遺”后,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宣傳,擴大社會知名度,本地各相關部門也努力給傳承人提供各種外出交流和宣傳機會,吸引有興趣的年輕人進一步了解和學習。政府也對傳承人給予資金支持和幫助,改善該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態,來鼓勵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傳承人都是以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職業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多數傳承人在實際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負擔,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對文化和社會的責任感堅持這類活動的,這就導致他們分配在非項目上的時間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說延續和發展了。

4.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有效的傳承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對傳承人的延續,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發展。任何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曾經長久傳承,都是因為能和地域性生存環境相互共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難度,主要在于與其相關的民間信仰、文化傳統。所以,越是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越容易保護,越是文化精神內核豐富的文化遺產越是難以保護。可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遺產精華。

所以保護此類文化遺產必須把本地區的區域群體的文化認同、傳承因素都考慮,讓歷史遺留給我們的珍貴文化遺產,不僅“形”在,更要“神”在,這樣才是具有文化意義的保護。

二、解決廊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法律途徑

1.完善地方立法優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環境

我國地域遼闊,非物質文化遺產多樣性明顯,各地區的資源差異較大,這決定了高位階層的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必須原則性較強,具有普遍適用性,而不會具有明確執行性。這需要各地區在此精神指導下,根據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特色進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對于本地區生存環境較差,與社會對接有困難的類型,要進行傾斜性保護。這種困境不是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通過自身發展予以解決的,只能特別扶持和關注。

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應首重實效性。對于制定的規章制度要進行定期法律實施評價,綜合評估該地方立法實施后的具體功效、對文化遺產生存環境的改良程度、社會綜合影響和效果對比、社會意見反饋和建議,階段性修正,通過地方立法的不斷調整,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社會效果。

2.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相結合控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適度商業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適合商業性利用,何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最大意義是保護民族文化傳承,相較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意義,其經濟意義并非首要的保護對象。

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相結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業化的程度。具體而言,商業性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應以法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簽訂時約定第三方評價制度。對于破壞性利用的情況,可終止合同的履行。

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實施重點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這導致傳承人不可能把整個職業中心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展上,所以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重點保護,使其無后顧之憂,可以專注于文化傳承和保護。

首先,根據現有的傳承人分級制度,兼顧其所傳承文化遺產的價值大小、瀕危程度等因素進行評選,按照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標準透明、條件明確、評選公開、結果公正。在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序傳承的前提下,明確傳承人的權利和職責,給予相應的待遇,使之不僅是傳承人的道義責任,更是法律明確保障的權利責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傳承人的發展和上升空間,吸引年輕一代的加入。引人類似級別或職稱類型的規定,配置相應的薪酬待遇和社會福利。其別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傳承人,可以獲得類似政府專家津貼或項目專項補貼。根據傳承人對文化宣傳和延續方面義務的規定,例如表演宣傳、技能傳授、對外推廣等工作,進行職業評價,給予相應待遇。

4.拓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

篇8

(一)關于出資知識產權的合法性。我國對商標和專利的確認是通過發放一定的權利憑證來予以確認其效力,在出資中商標或專利的所有權人必須證明其出資客體的合法性。實踐中,公司對出資人知識產權合法性的審查,應側重兩個方面:如果出資人是商標和專利權的原始取得主體,公司只需要查看其注冊證或專利證書即可;如果出資人以轉讓或其他方式取得知識產權,可以通過查看轉讓合同來判斷。專有技術的出資人,也可以向公司出示諸如保密協議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方可證明自身的權利主體身份。以計算機軟件等其他類型的普通作品出資的應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在出資時向公司出示登記證書。

(二)關于出資知識產權的穩定性。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法》分別對已注冊商標和已取得的專利權設置了“撤銷”“無效”程序。因為用作出資的商標權和專利權,有可能會侵犯他人的權利而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從而導致出資無效。對于這一問題,公司成立時,應當組織人員對出資人所出具的權屬證書進行審查,并去相關行政登記部門進行簿冊查閱。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之上的第三人,應當審查該出資人是否已與他人簽訂了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協議,特別是對于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出資還應當區分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涉及不同權屬第三人等情形。

(三)關于出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均有法定的有效期限,所以公司需要審查出資人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出資人在投資過程中,若遇到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短于公司經營期的情況,可通過在知識產權出資合同別約定加以規制。對于雖然未過有效期但法律予以保護的期限即將結束的專利權,要重新評估利用價值;但商標權因其自身特性,使用時間越長價值反而越大,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權人務必要進行續展注冊。

二、知識產權出資權屬瑕疵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知識產權出資人必須對該項權利具有完整處分權,如果出資人不是合法權利人,則出資將會因其權利瑕疵而面臨被撤銷的風險。以發明為例,至少存在如下四種情況:①職務發明被發明人或設計人當成職務發明用于出資。②受委托進行發明創造的受托人將委托發明專利用于出資。③共同發明被部分共有人擅自用于出資。④被許可人未經權利人授權將其使用權用于出資。另外需注意的是,用于出資的各類知識產權,不能設立其他權利負擔,比如質押權。否則公司將面臨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優先行使擔保物權而致利益貶損的風險。

對于出資權屬瑕疵問題,公司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出資人用專利、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等出資的,應當著重審查所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是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職務發明創造形成的專利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職工從事本職工作或基于單位下達的開發計劃所開發的軟件等處分權一般情況下歸單位,其發明人或開發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用于出資,除非和單位另有約定。

(二)法人或其他團體組織用知識產權出資,應審查出資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務法人中只有國家授權代表并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的組織和部門才可以以公司名義對外投資。其他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只要其對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有處分權,便可出資。

(三)多個主體用共有權益的知識產權出資,應考察相互間的法律關系。要判定技術成果是合作開發還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處分權歸各方共有,委托開發除有約定外,一般歸受托方享有。

(四)知識產權的合同債權人能否以未來享有的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或者公司將依法轉讓給公司的知識產權作為出資轉化為對公司股權的問題。這涉及到非金錢債權轉股權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債權轉股權尚未明確,但在工商登記實踐中持謹慎肯定的態度。

三、知識產權出資價值評估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其價值評估直接關系未來的利益分享,也關系出資人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和股東地位,所以必須尋找專業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實踐中當事人最容易忽視如下問題:①對知識產權的前期開發費用無法準確界定。②對同類產品或技術投入市場后所面臨的競爭風險、市場潛力、價值分析預測不準。③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后,為擴大效益將對其進行后續開發投入,對此投入大小預測失誤。目前,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市場魚龍混雜,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良莠不齊,因此,對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必須嚴加篩選:

(一)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公司自己決定,應當選擇資質比較高、聲譽比較好的評估機構和素質較高的評估人員,一般情況下,應當拒絕接受由出資者自行選擇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在選擇評估機構之前,應對市場上從事評估工作的相關機構進行調查,查閱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曾評估的項目,通過評估項目了解、判斷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學術素養、專業技術、從業經驗、敬業精神、職業操守。

(三)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預案。運行規范、口碑較好的評估機構一般都會對承擔的評估項目進行事先預評并形成預案,它們有一套完整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和評估方法的范本供當事人查閱,并且對以上事項有充分的理由說明。

(四)與評估機構簽訂規范、詳盡的委托評估合同。要在合同中對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評估目的和要達到的標準及要求作出規定,特別應該就雙方的責任承擔作出規定,比如評估機構明顯重大的評估失誤所造成的損失,具體的責任承擔和賠償方式,必要時也可列舉免責事由。

四、知識產權出資交易復雜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知識產權出資時須履行轉讓和許可程序,這些程序都有一系列完整手續,如果出資人提供的手續欠缺,就可能導致出資瑕疵或出資行為無效。比如正式書面合同缺失、以轉讓形式取得的權利缺少登記公告、國有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轉讓或者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缺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等。

除此之外,用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也需要特別注意使用權人的權利界限及所有權人是否對使用權作了相關限定。在非獨占許可情況下,出資方也可以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知識產權,倘若如此,出資方就無法保證接受方對出資知識產權 的市場份額,因為被許可第三人的企業數量、生產經營規模都會擠占接受方的相關市場。此外,若出資方或被允許使用該知識產權的第三方在使用該知識產權過程中出現各種違法行為,也會使接受出資的企業遭受損失。對這些交易中的法律風險防范,主要依賴于雙方合同約定的具體細節:

(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資標的和權屬。明確出資人出資到公司的是什么,是專利、商標權、著作權還是商業秘密?或者某種專利的使用權?該專利是否有其他的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公司與出資公司存在何種競爭關系?專利權期限如何?專利費繳納情況如何?以專有技術出資的,技術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技術的性能如何?

(二)仔細查看有關出資的規范性文件。從我國《專利法》第10條、《商標法》第40條可見,知識產權權利轉移的公示備案制度是其出資的法定程序,為避免日后因出資權利瑕疵而導致糾紛,當事人務必仔細查看公告內容、方式等具體事項。此外,經授權代表國家或者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部門也可以成為公司投資者,如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等,但在知識產權出資轉讓過程中必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所以,當事人也要注意查看有關批準文件,了解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屬性、內容等。

(三)要求出資人對出資瑕疵進行擔保。公司接受知識產權出資時,可以要求出資主體通過書面承諾方式,如在出資協議中對出資技術的特性、有效狀況、實用價值、市場前景等方面做出保證或承諾,可以要求出資人以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或降低企業損失。

五、知識產權出資商業化運營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任何市場行為都伴隨有風險,知識產權作為非實物資本出資,面臨的風險更大。法律在賦予權利人權力時重點審查專利的“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作品“獨創性”,或是商標的“顯著性”、“可識別性”,并不關注或考慮其對于社會經濟的作用及能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也不關注它作為資本進入市場后的利潤。知識產權取得法律授權,只不過是其進入市場的通行證,在具體出資運營中,還需考慮其能否被商業化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本是否合理等問題。

當前,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問題已成為科技體制改革的焦點和重點,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入股的法律制度將會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但制度的完善涉及眾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當事人在用知識產權投資之前,必須對知識產權出資的可行性、必要性、收益率或潛在風險進行調研、考察和論證,據此做出是否出資入股的決策;可以通過與出資人的商務談判,就出資過程中各方的條件、風險防范措施、權利義務履行以及企業經營管理、損失分擔比例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將此作為雙方合作或者簽訂合同的基礎。通過此種防范,力求將知識產權出資入股的風險降至最低,最大限度保護出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我國相關部門能盡早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出資入股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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